吴思远:从“权力主导”到“权利本位”:刑事在线诉讼的法治悖反与归位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396 次 更新时间:2024-03-22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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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思远  

摘要:随着数字技术在诉讼活动中的广泛运用,诉讼活动的技术化特征日益凸显,这加深了在线诉讼治理的复杂程度。刑事诉讼无法自外于数字化的浪潮,长期渐进与短期突变共同构成某种程度上的间断平衡,表明刑事在线诉讼不仅由稳定和渐进主义逻辑所驱动,也因偶然性因素而变迁。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潜在的法治风险,背离了现代法治所追求的限制公权、保障权利的基本要义。后疫情时代应当归位法治,坚持合法性思维与体系性建构,纠偏刑事在线诉讼中粗放、弹性的制度安排。通过法治思维的引领,将刑事在线诉讼发展的方向及时转换到规则论证与程序设计上,以此实现对人权的尊重与关照,保障“建设数字中国”的改革红利能够更为均衡、广泛地惠及至全国各个地区的人民群众。一方面,应当正视法律作为复杂演化系统所兼具的渐进性与偶然性,提升改革者的理性与智识,主动强化刑事在线诉讼中的权利保障,并以此为主轴为立法与改革提供方向指引与制度性框架;另一方面,应当充分尊重刑事在线诉讼发展的底层逻辑,遵循渐进调适的路径,分解改革目标并依次实施、验证、调整乃至改进,逐步适应诉讼数字化的发展趋势。

作者:吴思远,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涉外法治研究院副教授。

本文载于《学术月刊》2024年第2期。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如何生成:刑事在线诉讼的发展轨迹与特点

三、间断平衡:刑事在线诉讼发展的底层逻辑

四、法治悖反:刑事在线诉讼发展的潜在风险

五、法治归位:刑事在线诉讼发展的应然方向

六、结语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人类进入数字时代,数字技术与平台应用的智能化发展深刻改变了社会关系,也推动当代法律制度变迁。在线诉讼作为技术融入诉讼领域的体现,拓展了法律设施的物理性存在,使得虚拟空间成了诉讼活动的重要场所。因此,曾经一度被认为昂贵、迟缓甚至难以理解的法院体系,通过“线上”的方式也变得更为“触手可及”。数字技术与诉讼活动的不断融合,对司法实践带来了赋能增效,在线诉讼成为传统诉讼的重要补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新冠疫情防控以来全国法院网上立案2996万件、开庭504万场、证据交换819万件次、异地执行593万件次、接访15万件次。

然而,伴随着在线诉讼的蓬勃发展,如何正确看待在线诉讼的运用与前景,值得我们反思。一方面,在线诉讼具有明显的“虚拟空间、非现场化参与以及活动的相对隐秘性”特征,因而在对诉讼活动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对庭审严肃性、司法亲历性、审判公开性等诉讼传统形成了冲击。如何从理论层面回应这些“颠覆性”的变革,是摆在改革者与研究者面前的重要议题。另一方面,在线诉讼是带有数字因素的新型诉讼制度,是不同于传统诉讼法的数字诉讼法的典型。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真正适应数字时代需求的新的诉讼规则并未确立。尤其是在刑事诉讼领域,在线诉讼的运行缺乏有效规则的指引,各地差异较为突出,而传统诉讼规则无法充分保障在线诉讼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实践中已有不少被告人以在线诉讼侵犯了自己的辩护权、程序选择权等为由而提出了上诉。

由此可见,在线诉讼的正当性仍然存在着不小争议。而较之民事在线诉讼,刑事在线诉讼因其特殊性与敏感性,面临着更大的理论争鸣。如有研究者就指出,由于“民事—私法”与“刑事—公法”具有本质上的差异,刑事在线诉讼涉及人权及相关权益,应谨慎对待其“便宜性”。关于刑事在线诉讼的制度定位,学界亦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研究者认为,如民事在线诉讼那样,刑事诉讼领域的在线诉讼也有相当可为。但也有研究者认为,在线诉讼只能作为刑事案件的一种例外情形,并不能替代传统的“线上审理”。上述这些均对研究者提出了迫切的理论追问,需要我们正视并反思刑事在线诉讼的争议,通过研究作出进一步的阐释,为其未来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有鉴于此,本文选择刑事在线诉讼展开聚焦性研究。本文认为,刑事在线诉讼并非纯粹的技术问题,其不仅是推进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的应有之义,更是指涉诉讼法治建设的重要议题。关于刑事在线诉讼的理论基础、制度定位、规则设计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发展前景,需要充分关注到刑事诉讼本身的特别之处,并在与民事在线诉讼加以比较、区分的前提下,进而对这些问题作出回答。为此,本文将回归我国刑事在线诉讼的发展轨迹,借助社科法学的理论资源,从中提炼出生成动因与运作规律,解释蕴藏于其背后的底层逻辑。通过揭示数字技术与刑事诉讼规则之间的张力及其潜在风险,提供应对的法治化方案,以期为刑事在线诉讼的理论发展与规则调适提供参照。

二、如何生成:刑事在线诉讼的发展轨迹与特点

立足我国刑事在线诉讼的实践,可将其历程划分为地方探索时期、疫情防控时期、后疫情时期等阶段,其中体现了从相对迟缓到急速发展再趋于平稳的发展轨迹,包含着稳定与变迁的双重特点,并带有较强的偶然性成分。

(一)相对迟缓的地方探索时期

刑事在线诉讼在我国并非新鲜事物,最早的实践可以追溯到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远程提讯被告人的重要尝试。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就组织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共同完成死刑复核案件远程提讯工作。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利用法院专网远程视频系统,对一起死刑案件远程提讯,并最终核准了被告人死刑。

在上述实践成功后,刑事在线诉讼转以地方探索为主,包括北京、上海、浙江、广东、吉林等多个省市的法院,都曾积极将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于刑事案件的办理,一些地方法院甚至自行研发了专门的系统,尝试推进庭审活动的在线化。随着2014年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开展,不少试点法院将远程视频开庭运用到速裁案件的审理中,使刑事在线诉讼获得了更为广泛的探索。

尽管刑事在线诉讼的探索早在十多年前便已展开,但总的来看,其早期发展呈现出不温不火的态势。一方面,立法建构欠缺。早期刑事在线诉讼缺乏中央的顶层设计,主要依靠各地法院自行探索、推进,从而催生了各地差异较大的做法,未能形成统一的规则体系。另一方面,适用范围有限。早期刑事在线诉讼主要适用于提讯被告人、证人作证与开庭审理,并且案件事实相对简单、清楚,被告人一般认可或基本认可犯罪事实。深度、广度十分有限,更多只是一种局部意义上的“诉讼在线化”的尝试,与真正意义上的在线诉讼有着不小的差距。

近年来,我国智慧法院建设与互联网法院建设蓬勃兴起,但是成果更多体现在民事诉讼领域,同期民事在线诉讼的发展节奏、规模都明显超越了刑事在线诉讼。一方面,民事在线诉讼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规则体系。尽管同样源于地方法院实践,但是立法很快就对民事在线诉讼的合法地位予以了明确;另一方面,在2020年疫情发生之前,民事在线诉讼的适用已有“遍地开花”之趋势。可以说,民事在线诉讼已经基本发展成了一种独立于传统“线下”诉讼的新型诉讼形态,如学者所言,我国民事诉讼智能化技术的应用进入了先进国家行列。

(二)急速发展的疫情防控时期

自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为了应对疫情防控的现实需要,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法院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积极引导当事人开展在线诉讼活动。在疫情防控时期,大量案件通过在线方式得到了及时办理。据统计,2020年,全国法院线上开庭较2019年同期增长了160%以上。以数字技术相对发达的上海为例,2019年前历年累计在线庭审不过93场,2020年疫情后的日在线庭审数量提升至120场,后又提升到500场以上,单日最大在线庭审更是达到了512场。

如果说,这个时期的民事在线诉讼是对近年来实践成果的全面兑现,那么对于刑事在线诉讼而言,则是获得了“意外”的发展契机。各地法院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大力推进刑事在线诉讼,并产生了实质性的进展:一些地方法院进行了首次刑事案件的在线审理,实现了在线诉讼“从无到有”的突破;一些地方法院则开始尝试贯穿刑事诉讼全流程、全方位的在线诉讼,首次联合检察院、律所、看守所等开展刑事案件的在线庭审。在地方实践中,还首次出现了“四地连线”的成功案例,即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在四个不同的地方,通过视频连接同步参与庭审,可谓在刑事在线诉讼探索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在疫情防控时期,刑事在线诉讼的实践不仅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并且也在一定程度上证伪了此前关于该制度的一些“偏见”。特别是,刑事在线诉讼逐步突破了此前适用范围的局限,除了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在实践中都积极探索远程视频方式开庭。“线上”与“线下”的严格界分开始松动,朝着真正意义上的在线诉讼迈进,表明刑事在线诉讼亦可像民事在线诉讼那样获得较好的实施效果。刑事在线诉讼所承载的重要价值,尤其是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也获得了越来越多研究者的认可。

除了实践层面的快速发展,法律依据的长期空白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弥补。2020年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2021年3月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修改了关于法院线上进行诉讼的规定,将适用视频方式审理的案件范围进一步扩大。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在线诉讼规则》),作为首部指导全国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工作的司法解释,其对刑事在线诉讼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庭审方式等作出了规定,而有关在线庭审环境、在线庭审纪律、在线庭审公开、证人在线出庭等内容也同样适用于刑事案件。尽管上述这些规范与正式立法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但是对于刑事在线诉讼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趋于平稳的后疫情时期

随着疫情防控的有序放开,社会生活有序恢复,当前全国各地法院的工作也已回归正轨。在此背景下,刑事在线诉讼由急速发展、广泛适用逐步趋于平稳。疫情防控时期,许多地方法院设置了专门用于远程提讯及庭审的房间,并且研发了更为智能的刑事审判业务系统,为全流程的“线上”诉讼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是刑事在线诉讼并未朝着“常态化”的方向发展,实践适用率出现了明显的回落。

根据S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全省三级法院2020年在线庭审40478场,2021年77728场,2022年365218场,其中刑事在线庭审分别为11075场、7029场、14494场。截至2023年第一季度,累计在线庭审102853场,其中刑事在线庭审仅为2932场,占比率直线下降。(见图1)

图1 S省刑事在线诉讼适用情况(2020年—2023年第一季度)

J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也同样证实了刑事在线诉讼有“回冷”的趋势。据统计,全省三级法院2020年、2021年、2022年刑事在线诉讼数量分别约占全部在线诉讼数量的12.32%、9.29%、8.38%。截至2023年第一季度,刑事在线诉讼占比为8.87%,继续在9%左右徘徊。(见图2)

图2 J省刑事在线诉讼适用情况(2020年—2023年第一季度)

与此同时,刑事在线诉讼的地域差异性再次凸显,似乎出现了重新回到地方探索时期的迹象。各地法院针对在线诉讼均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是涉及刑事在线诉讼的内容体现了较强的“因地制宜”的特点。比如,根据S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完善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促进审判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刑事在线庭审适用于刑事自诉、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以及减刑、假释案件等,并且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录音录像可以直接替代庭审笔录,这些内容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仅比《在线诉讼规则》更为细化,也相较其他一些省市的规范更为创新。

三、间断平衡:刑事在线诉讼发展的底层逻辑

总结我国刑事在线诉讼的发展轨迹,可以发现,长期渐进与短期突变之间构成的某种程度上的间断平衡,形塑了当前刑事在线诉讼的总体面貌,表明制度不仅由稳定和渐进主义逻辑所驱动,也因偶然性因素而改变。

(一)解释框架:稳定渐进抑或间断平衡

从上文分析可知,我国刑事在线诉讼的生成发展,并非一个持续稳定的渐进过程。尤其是与民事在线诉讼的发展历程相比,刑事在线诉讼的“生根落地”不仅包含着曲折的探索、调适,并且同时夹杂了偶然、突发因素;是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统一,亦是积累性与随机性的杂糅。上述发展符合“间断平衡理论”的规律特征,为我们理解刑事在线诉讼的底层逻辑提供了解释框架。

所谓“间断平衡理论”,最早产生于生物学领域,旨在修正达尔文提出的进化论。如果说进化论将“自然选择”作为生物进化的唯一驱动,那么该理论则认为,物种的进化不总是渐进的,而是渐进量变与更新质变的结合。换言之,进化过程总是会出现各种随机变异,因而是在一种长期停滞或平衡状态中夹杂着短期、爆发性的大规模灭绝和替代的过程。其中,量变是长期而缓慢的,质变则是短而灭绝的,两者交错进行。新物种形成后又将进入较长时间的稳定状态,因而进化历程呈现为“均衡—断裂—均衡”,这正是间断平衡的含义。20世纪下半叶,研究者将生物进化中的“间断平衡理论”首先引入了政治学领域,指出政治制度与公共政策的变迁规律与上述描述有着相似之处,都会经历长时期的稳定和短时期的剧烈反转。随着“间断平衡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其被广泛地借鉴到其他学科而不再局限于政治学领域,成为一种用于解释制度发展及其规律的理论框架。

根据“间断平衡理论”的解释框架,制度在其存在的大多数时候都处于相对均衡的状态,然而均衡并非永久,往往会因为关键节点(Critical Junctures)的出现而导致制度发生重大变化,关键节点在制度变迁中便起到了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间断平衡理论”建立在辩证统一的基础上,表明制度的发展不仅由稳定和渐进主义逻辑所驱动,偶尔也会由于关键节点的产生,而出现不同于过去的重大变迁。根据这一理论,我们除了需要关注影响制度发展的渐进性因素之外,更不应忽视偶然性因素,以及可能产生的连锁反应。辩证看待影响制度发展的因素及其影响,这意味着需要克服过往以确定轨道认识事物不足的习惯性做法,为我们正确把握制度规律与未来走向提供了参考。

(二)动因揭示:偶然性因素及其连锁反应

如果将“间断平衡理论”作为理论框架,深入审视我国刑事在线诉讼发展,那么疫情的突然发生是一个明显的间断点,其打破了制度前期相对迟缓的均衡状态,促使刑事在线诉讼在实践与规范层面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与此同时,疫情作为刑事在线诉讼“断裂”的关键节点,亦对制度的未来发展产生了一系列连锁反应。

具言之,在疫情发生之前的地方探索时期,刑事在线诉讼实际上都处于一种缓慢的、自行生长的状态。尤其是缺乏顶层设计与支持,导致刑事在线诉讼失去了必要的引导与激励,发展相对迟缓,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未能取得实质性的突破,无论是规则建构、理论研究均处于较为滞后的状态。加之受制于技术、观念等因素,刑事在线诉讼并未像民事在线诉讼那样受到认同与适用,甚至于说,在线诉讼是否得到了《刑事诉讼法》的承认一直存在着不小的争议。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刑事在线诉讼的发展速度,导致其整体的规范性、体系性以及“技术赋能”程度都远远不如民事在线诉讼。因此,有研究者便对刑事在线诉讼的前期发展作了形象的比喻,即“起了大早,赶了晚集”。

疫情的突然发生作为一种外部压力,和改革者的内生动力产生联动反应,使其不得不“采取行动修正旧制度并催生制度变迁”。随着刑事在线诉讼在疫情期间的大量适用,不仅其价值功能得到了认可与推崇,并且规范与实践都得到了极大发展,从而具备了进一步完善的条件与基础。尽管我们无法假设,如果没有突如其来的疫情,刑事在线诉讼是否会获得如此快速的发展,但必须承认的是,疫情促使刑事在线诉讼大范围铺开的时机提前到来了。无论是被动抑或主动,改革者在客观上改变了过往的立场,转而以一种更为积极、主动的态度对待刑事在线诉讼,并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开始推动刑事在线诉讼的发展。尤其是《在线诉讼规则》等规范的出台,对于刑事在线诉讼而言是起到了“填补空白”的作用。而在实践的带动下,理论研究也呈现出新的动向,刑事在线诉讼在疫情发生后获得了越来越多研究者的关注,使得相关研究开始逐步脱离于民事在线诉讼,从而为制度发展提供了新的理论资源。

但必须指出的是,刑事在线诉讼在疫情期间的广泛适用及快速发展,具有偶然以至被动的因素,其并非基于理论铺垫与充分考量后的改革选项,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应急对策”与“无奈之举”,因而体现了强烈的实用主义导向。相应地,规范化与制度化亦非改革者所追求的首要目标,刑事在线诉讼的“有用性”及“合理性”被置于“合法性”之前,满足疫情防控期间的办案需要成为推动制度发展的驱动力。因此,刑事在线诉讼要成为民事在线诉讼那样成为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新型诉讼形态,恐怕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而在如何实现规范化与制度化方面,更需要进一步地论证。

当前,随着疫情这一关键节点的过去,刑事在线诉讼在“断裂”后迎来了新一轮的均衡,意味着很有可能将再次进入一个相对平稳的发展阶段。实践迹象也在一定程度上予以了印证,刑事在线诉讼未来发展的速度、方向等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此外,疫情之前刑事在线诉讼普及、接受的程度本就不高,许多地方法院在硬件、软件等方面亦未能跟进建设,无法提供足够的智能辅助,也在客观上为刑事在线诉讼的未来发展增添了难度。总的来说,我国刑事在线诉讼不太可能以平滑的方式发展,而将以一种曲折的方式前行。

四、法治悖反:刑事在线诉讼发展的潜在风险

由于我国刑事在线诉讼的发展深受偶然性因素的影响,不仅引发了一系列潜在的法治风险,并且反映了对于刑事在线诉讼所存在的误识。从有利于刑事在线诉讼长远良善的发展来看,需要我们对一些关乎法治的基本问题作出理论预判。

(一)缺失“限制权力”的核心要义

“在任何国家,法治的重心都是制约和控制权力,防止其滥用和异化。”这就要求在权力与权利之间建构平衡关系,进而确立起以权利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以此实现权力对于权利的认可及保护。然而,对于刑事在线诉讼而言,相关规则的建构存在较大不足,以致实践适用混乱、随意,为办案提供了较大便利,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却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故在很大程度上缺失了法治“限制权力”的核心要义。

一方面,由于立法的长期缺位,有关刑事在线诉讼的规则呈现出地方化、碎片化的倾向,不仅未能形成体系,并且许多争议问题始终未能得以正视与解决。另一方面,无论是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人民法院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在线诉讼规则》,都更偏向于一种应急性、过渡性的安排,缺乏前瞻性、整体性的考量,尤其是欠缺符合刑事诉讼特点的规范创设,导致很大程度上参照既有的民事在线诉讼规则,因而公安司法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当前包括案件范围、适用条件、程序启动等直接涉及被追诉人重要诉讼权利的内容,在刑事在线诉讼适用中仍未形成统一,办案机关权力边界不清,蕴含着滥用、异化的风险。

究其原因,由于外部危机或突发事件成为制度“断裂”的关键节点,打破了此前相对平缓的发展进程,伴随而来的短期突发,往往导致新规则的构建缺乏充分的时间、准备,理论铺垫不足。由此注定了刑事在线诉讼规则仍然是不完善的,其更偏向现实考量,却缺乏必要的法理论证与体系思考,导致刑事在线诉讼规则只能在大体上隶属于民事诉讼规则,不仅许多条文直接排除了刑事案件的适用,并且许多重要问题欠缺明确规定。如此不仅无法有效指引乃至促进刑事在线诉讼的发展,并且进一步滋生了地方自行创设规则的风险。

(二)背离“保障权利”的基本要求

法律以人的存在、境况为其调整的基础,必须以人为核心,凸显法学即为人学的人文价值追求。因此,人应当成为法治真正的缔造者,法治的各个环节应充分贯彻、体现人权价值的根本追求。然而,短期的突变除了导致规则体系建构的仓促、落后之外,还极易在新的制度安排中产生争议,使得刑事在线诉讼的实践运行忽视了对人的考量,背离了“保障权利”的基本要求。

这是因为,在疫情的助推下,刑事在线诉讼骤然加速应用的步伐,经历了从“有限尝试”到“突然放开”的转变,但在缺乏前期准备的情况下,这种转变无疑会让实务工作者、当事人都感到“无所适从”,导致认识与实践之间的脱节,并产生了相应的问题。例如,在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适用率一度超过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刑事在线诉讼的普及、发展程度已经达到了较高水平,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刑事在线诉讼的启动主要由公权力主导,被追诉人的程序选择权并不明确,因而刑事在线诉讼的启动反而更为顺畅。实践中,即使被追诉人对适用在线诉讼提出了异议,实际上也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已有研究者通过实证研究证实了这一问题。

此外,刑事在线诉讼运行过程中的诸多技术性障碍,往往也以减损被追诉人的权利为代价,包括角度、光线、篇幅等容易干扰甚至影响法官的判断,系统传输可能会降低证据展示的清晰度,进而影响证据审查与认定的效果等。上述情况不仅无法满足个人权利、自由的需求,并且也说明了,有相当一部分人并未做好充分的准备来迎接刑事在线诉讼。特别是,不少实务工作者仅仅只是把刑事在线诉讼作为便利办案的手段,是一种典型的“权力主导”而非“权利本位”的思维,在规则本就不完善的情况下,更难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即使刑事在线诉讼在短期内迅速推进、广泛适用,也可能引发实践的抵触、异化,进而制约了刑事在线诉讼长远良善的发展。

(三)法治理念的匮乏与理论误识

法治拥有丰富的内涵,法治理念则对塑造法治的内涵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从“间断平衡”的发生机理来看,改革者基于外部冲击与压力推动制度变迁,但这种立场的转变往往是受到偶然性因素的影响,并非改革者出于理性而主动进行的选择。这也意味着,改革者自身的理性与智识相对有限,可能无法将法治理念充分贯彻到思维决策以及制度设计之中。

在刑事在线诉讼的发展过程中,由于改革者相对谨慎、保守的态度,前期较为放任制度的自行发展,缺乏必要的顶层设计与理论分析,鲜有运用法治思维探索刑事在线诉讼的具体实践,导致制度发展存在着较多被动性、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改革者亦很难将资源平等地分配到每一项改革之中,出于减少改革难度、降低改革成本的考量,将不自觉选择“先易后难”的方案。但由于刑事诉讼程序的保障要求要高于民事诉讼程序,发展在线诉讼的适应性并不及民事诉讼,改革者不免迟疑、犹豫,进而将更多智识投入民事在线诉讼中,导致客观上拉开了刑事在线诉讼与民事在线诉讼之间的法治化水平。

尽管刑事在线诉讼在疫情期间快速发展,其快捷性与便利性被充分证实与运用,但由于法治理念的缺失,刑事在线诉讼更多是被当成了一种“应急性”工具,某种程度上只是改革者的“不得已而为之”。尽管工具功能亦为法治的应有之义,但其不应影响法治目标的实现。换言之,只有改革者确立了法治理念,刑事在线诉讼才能跳脱工具主义的局限,并具备现代转型的明确目标与实施方案。否则,失去据法思维与程序思维的引领,刑事在线诉讼等同于失去正当性基础,很难实现体系化、规范化、制度化,不仅无法与民事在线诉讼相提并论,并且不利于我国智慧法院建设与互联网法院建设的整体进程。

(四)法治悖反的延续与路径依赖

根据“间断平衡理论”,制度发展经历了“均衡—断裂—均衡”的过程,意味着将在短期突变后回归一种均衡状态,即重新进入一段相对稳定的时期。此时,制度的自我强化机制将使得制度自我维持、自我稳定,依赖这一内生的惯性发展下去,这便是制度变迁所面临的路径依赖。如上文所述,刑事在线诉讼所面临的一系列潜在风险,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基本理念、要义与价值等有所背离,并可能持续对刑事在线诉讼的未来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具体而言:其一,刑事在线诉讼在疫情期间所暴露的一些问题,如权力边界不清、实践适用随意、规则建构缺失等,很有可能将继续“带病”发展下去,导致刑事在线诉讼沦为一种粗放、弹性的制度安排;其二,刑事在线诉讼的工具价值很有可能将得到进一步的推崇,但缺乏制度化和法律化的保障,制度发展必然将会失去持久动力,当前刑事在线诉讼的“回冷”一定程度上便反映了上述问题。因此,需要关注到制度可能陷入既有路径依赖的危险,并将发展的方向及时转换到规则论证与程序设计上,确保法治化成为刑事在线诉讼的根本目标。

值得注意的是,接下来刑事在线诉讼的发展走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改革者的行动逻辑。否则,便很可能按照一定的惯性在既有路径上前行,很难取得实质性的突破。然而,科学技术究竟将把刑事诉讼带往何方,本就具有诸多不确定性,特别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存在不确定性,既可能是连续性、累积性的,也可能是跳跃性、更替性的,这为改革者的行动增加了更多困难。加之,法律变革往往“迫使执法者、司法者以及各行各业的人们大幅度更新法律知识并转换行为方式”,如果改革者因此产生了惰性,消解了进一步推进制度发展的动力,那么刑事在线诉讼很可能将再次陷入僵滞,这也是刑事在线诉讼未来发展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

五、法治归位:刑事在线诉讼发展的应然方向

刑事在线诉讼的发展揭示了数字技术与刑事诉讼规则之间的张力及其潜在风险,要求我们正视法律作为复杂演化的系统所兼具的渐进性与偶然性,从而改变以往从线性、确定的思维去认识事物的不足,转而结合“选择”与“适应”两种角度去对待制度未来的发展。

(一)刑事在线诉讼为何应当归位法治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刑事在线诉讼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急速发展,尽管客观上取得了相当可观的发展成果,并为其进一步的完善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更多只是改革者迫于保护公众健康所需而采取的一种应急性、过渡性的手段。然而,缺乏法治理念以及必要的法理论证与体系思考,刑事在线诉讼尚未实现规范化与制度化,终归只是一种粗放、弹性的制度安排,动摇了刑事在线诉讼作为司法制度的本质。申言之,刑事在线诉讼不仅意味着庭审将以怎样一种形式进行或呈现,更关乎着这样一项制度能否实现限制权力、保障权利等法治目标,而这些均是评价一国司法文明状态的重要标准。因此,无论刑事在线诉讼的未来走向何方,都应当首先归位法治,坚持合法性思维与体系性建构,纠偏刑事在线诉讼作为一种粗放、弹性的制度安排。

一方面,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当下我国诸多领域现代化的实现路径(或近期目标)都与法治化有关”。刑事在线诉讼的现代化转型,也必须从法治层面回应数字技术的发展及其对诉讼带来的变化,尤其是充分关注到人在其中所遭遇的具体问题,并通过制度设计与程序保障来实现对人权的关照。另一方面,刑事在线诉讼归位法治,要求建立起与之相匹配的法治思维,重塑刑事在线诉讼的整体面貌。当前实践中存在着不少超出司法解释规定的做法,办案机关存在着自我授权的嫌疑,严重有损刑事在线诉讼中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上述这些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权利本位”的法的发展规律,亟需通过法治思维的引领,实现从“权力主导”向“权利本位”的转变,继而推进刑事在线诉讼的实施方案符合法治化的基本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应对与消除潜在的法治风险,将刑事在线诉讼的发展纳入法治轨道,还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各地刑事在线诉讼在发展进度上出现了不协调、不统一的现象,这在刑事在线诉讼的早期发展中已经有所显现,即东部与西部、南方与北方在发展上具有较大差距。这种发展的不均衡在后疫情时期再次凸显,如有些地方法院仍然对刑事在线诉讼积极探索,但有些地方法院似乎选择“搁置”适用,甚至拆除了此前安装在看守所等场所的远程设备。因此,通过顶层设计与上位法来规范刑事在线诉讼的实践,可以厘清误识,统一认识,并有利于减少乃至消除刑事在线诉讼发展过程中的地区差异,保障“建设数字中国”的改革红利能够更为均衡、广泛地惠及至全国各个地区的人民群众。

(二)刑事在线诉讼如何归位法治:“选择”的角度

对比我国民事在线诉讼与刑事在线诉讼的发展过程,可以发现,在线诉讼并非纯粹的技术问题,更指涉诉讼法治建设的重要议题,故无法单靠技术进化的力量自行生成、自给自足,必须通过改革者投入持续、必要的资源才能实现规范化与制度化。因此,尽管法律作为复杂演化的系统兼具渐进性与偶然性,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无视甚至拒绝接受技术的进步,法律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主动迎合未来发展的需要,并在保守与创新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那么,实现刑事在线诉讼的规范化与制度化,就需要首先改变改革者的立场态度,提升改革者的理性与智识,以更为前瞻的眼光对待刑事在线诉讼的发展,有意识地去“主动选择”刑事在线诉讼的改革方案。

一方面,改革者应当破除观念上的束缚,摆脱刑事在线诉讼发展的路径依赖。由于技术发展的不确定性,过往改革者对待刑事在线诉讼实际上是一种“规避复杂”的态度,即类似传统社会治理方式那样,更多是将应用技术的治理活动看作是国家试图对社会复杂性进行简化的活动。相应地,刑事在线诉讼自然便成为简化上述复杂性的一种工具。数字技术与诉讼活动的深度融合,需要改革者重新认识到当前仍在不断加剧的复杂性——人们对于数字正义日益增长的需要和发展仍不完善不充分的诉讼规则之间的矛盾,并转而采取“直面复杂”的态度去面对刑事在线诉讼未来的发展问题。这就需要跳出当前工具主义立场的局限,认识到刑事在线诉讼并不仅仅是顺应数字时代发展的一种手段,更是具有塑造数字正义的重要目的。即如研究者所言,应当发挥刑事在线诉讼“技术赋权”独立的形塑力量,致力于实质地改善被告人的处境与地位,避免其成为纯粹的技术性工具。那么,为了完成上述目标,改革者理应采取更为积极的立法策略,如下文将详细讨论的试点改革等,主动强化刑事在线诉讼中的权利保障,并以此为主轴为立法与改革提供方向指引与制度性框架。

另一方面,真正做到“直面复杂”,改革者还需要充分考虑到可能阻碍刑事在线诉讼发展的因素,凝聚改革共识,减少改革阻碍。早期刑事在线诉讼的发展一直保持着不温不火的态势,这与缺乏顶层设计和统一部署有着很大关系,导致刑事在线诉讼的探索几乎由法院单独推动,未能实现与公安司法机关等主体多元协同。当然,彼时“建设数字中国”的改革环境未成气候,法院的地方实践与制度自生的稳定性发生碰撞,因而很难实现刑事在线诉讼“质”的发展。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技术以及全球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国家高度重视数字社会及数字法治的建设,而民事在线诉讼更是推动在线诉讼的发展至更高水平。这些无疑都为改革者转变行动立场提供了条件。但是,不同机关、单位之间缺乏合作沟通的碎片化现状,仍然为刑事在线诉讼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困难。刑事在线诉讼不仅是需要由国家主导、财政支持的系统性工程,并且离不开公安司法机关、其他社会各方的通力合作。尤其是真正贯穿刑事诉讼全流程的“线上诉讼”需要打破信息壁垒,加强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等衔接配合,并建立起覆盖侦查、起诉、审判的平台与技术保障机制,否则全凭法院单独推动将始终难以摆脱“诉讼在线化”的局限。

(三)刑事在线诉讼如何归位法治:“适应”的角度

在线诉讼改革需要在复杂国情和司法实践中接受检验,这是因为其涉及的问题大多具有前沿性,不太可能立即立法。即使是规则体系已经相对完善民事在线诉讼,仍存在着一些争议问题未能出台法律。相较之下,刑事在线诉讼的理论争议更甚,未来立法必然还需要经过酝酿、论证、完善的曲折过程,其发展也仍然面临着许多不确定性,甚至可能像此前一般遭遇偶然性因素的影响。

因此,要实现刑事在线诉讼的规范化与制度化,改革者需要充分尊重刑事在线诉讼发展的底层逻辑,遵循渐进调适的路径,分解改革目标并依次实施、验证、调整乃至改进,逐步适应诉讼数字化的发展趋势。本文认为,从“适应”的角度来说,非正式制度转向正式制度不失为一条现实可行的变革路径,即在“试验性立法”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刑事在线诉讼入法。这也是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一种相对稳妥、温和的方案,因为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仍然不平衡,各个地区的数字化发展的程度存在明显差异,直接实现制度的整体性变革,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此外,发展在线诉讼的成本高昂,需要公安司法机关以及研究机构、技术单位等协同合作,确保充足的技术、资金以及人才投入,才能确保改革取得积极的成效。

对于尚处于数字技术与诉讼活动不断融合的当前阶段,可以先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牵头调研刑事在线诉讼实践。一方面,全面考察、深入了解当前各地刑事案件进行在线诉讼的具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先行出台有关刑事在线诉讼的规范性文件,对在线诉讼的原则性问题作出规定,并为试点改革做好准备;另一方面,由于刑事在线诉讼的完善运行,离不开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认可,可以通过提供线上培训的方式,帮助他们积累必要的经验与技巧,转变对于在线诉讼的认知,并逐步适应“线上”诉讼带来的现实差异。

对于进一步稳妥探索刑事在线诉讼,可以借鉴此前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试点改革的成功经验,经过党中央和立法机关批准,授权在部分地区加以推行试验。循此路径,有明确的发展方向与目标,但尚未形成具体的实践策略,在部分地区先行先试,并通过试点不断调整、改进,再逐步剔除与目标不相符的方案,归纳、总结后再向全国推广展开。鉴于刑事在线诉讼的特殊性和敏感性,谨慎起见,试点改革的范围、条件、程序等,应当与民事在线诉讼有所区分。具体而言,刑事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应当主要集中在简单案件或认罪认罚案件,争议大、证据多的疑难复杂案件则可以在证人出庭等环节予以适当探索。当然,从体现“权力本位”的基本要求来看,刑事在线诉讼的试点不宜与案件类型进行过度、僵化的绑定,应在适用程序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结合当事人的选择与案件类型来决定是否适用在线诉讼。同时,为了确保刑事在线诉讼中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还应当积极探索电子签名送达、数据安全、证据云存储、VR作证等特殊措施的可行性,积极促进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的协调。

当然,在上述试点过程中,还应当为地方预留必要的试错空间,充分发挥实践证伪的功能,并建立第三方评估主体与标准,对试点情况进行动态分析与理论论证。如此,不仅是为了验证前述各种主张或做法的可行性,同时也是验证试验结果与试验目标的一致性。基于试点改革的经验基础,应当再由全国人大研究、制定符合刑事案件特点和人权保障要求的在线诉讼规则,逐步解除线上与线下的严格对应。

六、结语

法律并非唯一的社会结构,但法律结构随着社会复杂性的进化而变迁。当前技术化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带动法律制度产生联动效应。随着数字技术在诉讼活动中的广泛运用,诉讼活动的技术化特征日益凸显,虚拟空间赋予了法律设施数字时代下全新的内涵,打破了人际交往的物理界限,但也同时加剧了在线诉讼治理的复杂性程度。刑事诉讼无法自外于数字化的浪潮,并面临着伴随复杂性变迁而带来的各种拷问:刑事在线诉讼能否如同民事在线诉讼那样获得更进一步的发展?线上诉讼与线下诉讼如何各自定位、设计?未来是否将完全抛弃实体法庭?

本文并不试图直接回答上述问题,而是回到我国刑事在线诉讼发展的底层逻辑,通过提炼生成动因与运作规律,揭示数字技术与刑事诉讼规则之间的张力及其潜在风险,从而为今后进一步研究这些问题提供必要的理论框架。当然,至少可以肯定的是,在数字化发展的今天,如果继续固守原有的观念模式与运作方式,而不愿直面、反思人们对于数字正义日益增长的需要和发展仍不完善不充分的诉讼规则之间的矛盾,那么无论是刑事诉讼抑或民事诉讼都终将陷入被动,不仅无法适应数字时代的发展要求,并且将脱离法治化发展的基本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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