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晗:人的全面发展:新时代共同富裕的价值取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826 次 更新时间:2024-03-05 23:04

进入专题: 共同富裕   人的全面发展  

张晗  

内容提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更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价值取向。这不仅表达出人的全面发展与共同富裕的紧密关系,还意味着共同富裕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道德问题、人权目标。“以人民为中心”是共同富裕的主体定位,其“人民性”内含集体属性和个体属性;在富裕的客体维度上,既有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等各项权利协同推进的广度,也有保障程度逐步提高的深度;在“共享发展”的实践理念中,强调国家义务与个人义务的统一,以及坚持分阶段、通过法治保障推进共同富裕的实践进路。由此,共同富裕的本质在于从以“物”为核心的物本位转向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的人本位,兼顾公平的普惠性理念与发展的差异性理念的统一,着力提升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真正以“共同富裕”实现人民幸福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共同富裕  人的全面发展  以人民为中心  共享发展  主观能动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到2035年,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促进共同富裕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高度统一的。”共同富裕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具体表现和现实目标,人的全面发展则是共同富裕的核心价值取向和根本要求。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被迅速提上议事日程。《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以下简称《摘编》)一书第四章明确提出:“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党的第三个历史决议也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建设的关注重点,应集中在包括消灭贫困、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等目标上。因此,“在政治哲学和法哲学意义上,共同富裕是人民当家作主、保障人权、实现人民幸福的必要要求和重要体现。”这不仅表达出人权与共同富裕的紧密关系,还意味着共同富裕不只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道德问题、人权目标,尤其是从人权视角更能看到弱势群体保护对共同富裕的兜底性意义。《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就指出:“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人权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由此,新时代共同富裕不能简单理解为物质财富占有和收入分配的转移,而应该是以“推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宗旨的全结构福祉,进而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基于此,本文立足于党的二十大报告和《摘编》,从主体定位、客体维度、实践理念三个方面分别论证共同富裕的参与主体、指向对象和权利内容,并充分阐释共同富裕的人权本质——“人的全面发展”,由此全面解读“人的全面发展是新时代共同富裕的价值取向”这一核心命题。

一、主体定位:以人民为中心

共同富裕的主体定位,实质上是要厘清和分辨“谁之富裕”“富裕为谁”“依靠谁富裕”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人权的过程中多次将共同富裕与以人民为中心有机结合在一起,指出:“我们追求的发展是造福人民的发展,我们追求的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正如,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共同富裕也强调为了全体人民富裕、依靠全体人民富裕、富裕由全体人民共享的主体定位。它不仅是个人的价值目标,更是社会的价值目标,推动所有社会成员对“富裕生活”这一根本性、总体性的需要得到满足。“人民”作为共同富裕的主体,既是有着具体指称的生命个体,其核心在于让全体人民都过上更好的生活;也是作为整体性概念的“人民”,强调的是人权利益由全体人民“共享”,关注的是为每一个体实现个人自由和权利提供更好的制度环境和发展空间。

由此,“人民”一词建构了人的双重属性,即个体性存在与集合性存在的有机统一。“人”不仅是具体的社会个人,还是整体意义上的人民集合的一部分。前者要求国家有义务为保障个人权利提供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法治秩序,后者则要求国家从整体性视角来保障“人民”这个集合性存在。“人民”的集体属性和个人属性之间的平衡关系的内在机理是:以人民为中心,尊重生命的价值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及其对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内在需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将人民凝结为一个和谐有机的整体,让“人民”这个集合性存在真正成为人的全面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在此,共同富裕所体现出的“以人民为中心”,是把追求人的自由发展与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结合起来,兼顾人的现实存在的双重属性。

(一)人民的集体属性

人民性是当代中国人权观最具标识性的精神内核。作为人权之上位概念的“人”存在双重属性,即个体性存在与集合性存在的有机统一,在强调从个人出发的同时,还必须充分考虑到人的集合性存在所必然形成的人民整体。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坚守人民情怀,仅仅依靠人民,不断造福人民,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我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归根结底是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我国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为人民谋幸福的着力点”。“人民”不仅是共同富裕的享有者、请求者和消费者,也是其实践过程的“剧中人”“剧作者”,“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就是承认所有社会成员作为主体地位的平等参与和理性诉求。“人民”作为共同富裕的主体,强调的是社会各群体之间互惠互利、普遍受益。这不是指少数人富裕,更不是指建立在多数人利益受损之上的少数人富裕。因为在解决生存的基础上,发展问题尤为突出,而发展之后的共同富裕问题又成为集体人权必须关注的重点事项。由此,在实现共同富裕的主体覆盖面上,“全体”这个关键词就成为应有之义,实现全体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成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以人民的集体属性作为主体定位的共同富裕,是从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整体利益的角度进行考虑的。其意味着以人民作为富裕生活的享有主体,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但西方自由主义思想认为“人民”这个概念是空洞的、虚幻的、笼统的,缺乏明确的主体性,还可能会导致对个人主观能动性的否定。因此,对于西方自由主义思想而言,居于核心的主体定位是“个人”。在他们看来,现代社会的确立,正是由于每一个具体的公民作出的“理性”选择而凝聚起来的。所以“共同富裕”并不存在“共同”的责任,而只有每个“个体”的责任。显然,西方自由主义思想并没有充分意识到自己逻辑预设的缺陷。换句话说,个人“理性”的选择并不当然凝聚起整个社会。因为,在市民社会这一具体场域中,他们所设想的“个人”,仅仅是“原子式”的“个人”,所谓“理性”也不过是实现激情、满足欲望的手段和工具。当社会发展产生社会不平等时,拥有权力和既定利益的个体,唯一会做的就是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谋取、巩固自身的利益,而非实现或增进任何共同利益。就像部分美西方国家还沉溺于新自由主义理念的主导中,让资本的权力凌驾于政治的权力之上,以市场自由的名义,导致美国99%的财富被约1%的人所占有,陷入严重的贫富差距时期。因此,个体可以在任何地方强调民主的权利,但由个体集合而成的人民并没有因此而成为最终决定国家发展的真正力量,反而被少数特权力量所奴役。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一些国家贫富分化,中产阶层塌陷,导致社会撕裂、政治极化、民粹主义泛滥,教训十分深刻。”由此,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在共同富裕的主体定位上,都需要“人民”这个集体性存在。这是从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确立并形成“共同富裕”的社会共识和理性行动之根本要求,并以此来真正促进整个社会的相互协调与合作之间。

(二)人民的个体属性

“共同富裕”不仅指向“全体人民”,也指向具体的生命个体。“共同”的意义不仅在于求得整个社会的团结与整合,还在于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在法律范围内有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权利和选择空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应该‘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现代意义上的共同富裕是以国家履行特定的宪法和法律上的职责来满足每一个公民个体对基本人权的诉求。只有在拥有自主自由发展的条件下,每一个社会成员方能进行合意性选择和自致性努力,并充分释放自身的潜能和活力。

马克思指出:“人是特殊的个体,并且正是人的特殊性使人成为个体,成为现实的、单个的社会存在物,同样,人也是总体,是观念的总体,是被思考和被感知的社会的自为的主体存在。”“人民”作为共同富裕的主体,既没有遮蔽富裕的个体向度,也没有将其降低为纯粹的个人主义。因为经济发展、生活改善之后还有共同富裕的问题。如果发展极不平衡,贫富悬殊很大,社会不公平,两极分化,必然失去民心,尤其是在反贫困的问题上,我国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从“大水漫灌”转为“精准滴灌”,从偏重“输血”转为注重“造血”。最终完成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用实践行动诠释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也不能少;共同富裕路上,一个也不能掉队”。这既强调人民整体作为共同富裕的主体,也不能忽视每个个体对于富裕的追求,避免了以个人视角来否定人民集体或以人民集体来否定个人诉求这两种偏向。这也意味着,在共同富裕的人民性、整体性视角下,还时刻关注对弱者群体倾斜性保护的伦理关怀,以及对特定群体的权利公平性结果的追求,恰当融合了富裕主体的普遍性、富裕内容的多样性以及富裕程度的公正性。虽然社会正义、权利保障、可行能力都是推动共同富裕所必须秉持的基本价值,但这些并不够,还需要补偿和矫正某些制度性因素导致的不平等。在这个意义上,对特定群体倾斜性保护的制度安排贯穿于“弱有所扶”的实质性平等观念中,充分体现了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人文精神,为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积极创造条件。

二、客体维度: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共同富裕,在物质意义上,包括更好的教育、医疗、就业、住房、养老、环境等;在精神意义上,包括享有更充分的公民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人格权、数字人权等。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的进一步目标,共同富裕强调的是在较为发达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法治基础之上的“美好生活”和较高水准的“生活品质”。正如学者所说,对这个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来说,共同富裕的问题还不能也没有提上它们的议事日程,大部分国家所面临的问题还是贫困问题,如何脱离贫困才是它们的大问题。中国现在把这个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就是因为中国已经完成了前一个使命,即反贫困。在这个意义上,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涵盖了共同富裕的广度和深度,既重量也重质,关怀着“人”的精神世界和物质世界的方方面面。

(一)富裕的广度:各项权利协同推进

在贫困问题上,有学者提出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的概念,绝对贫困侧重于生存所需,具有绝对性和客观性,可通过特定的制度机制和方法措施予以基本消除;相对贫困则侧重于机会缺失、权利不足,具有相对性、主观性和动态性。其不仅包括物质供给,也涉及住房、教育、医疗、就业、文化等社会权利发展问题。相对贫困作为动态概念,始终与社会不平等状态相关联,只能被逐步改善,但不能被绝对消除。如果说小康社会所关注的是人民摆脱贫困,过上比较“宽裕”“殷实”的生活,那么共同富裕社会所关注的是中国人民“美好生活”和较高的“生活品质”的问题。其背后的逻辑是,在消除绝对贫困之后,如何进一步解决相对贫困的问题,如何弥补从“供给不足”到权利不足的缺陷。

建成全面小康社会之后,我国实现从“生存”向“生活”的实践转向,进而继续向全方位的权利话语扩展。生存权、发展权的诉求上升到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并在逻辑上扩展出公民经济权、社会权、文化权、政治权、发展权、环境权等全方位的权利保障要求。这是立足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来体现富裕的客体维度:一方面,保障人的尊严和基本生存底线的平等对待,侧重于人之尊严的平等保护和人的最低生活水准保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以有效举措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就业、收入分配、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托育、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等问题统筹解决好,妥善处理生态和民生的关系,实现生态保护和民生保障相协调。”另一方面,追求人的多样化需求的自由发展,侧重于人的自由选择和自由发展空间。基于“人”的概念,共同富裕不只是达到纯粹的吃饱穿暖等生物性需求标准,还包括实现人的社会性发展所需要的基本条件。这就意味着从单纯的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转到了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的各个方面,要求全面保障人民在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由此,共同富裕是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环境的全结构福祉,是一种个人权利集合而成的共同权利、总体性权利。“富裕”所内涵的权利束强调各项权利协调推进,任何一方出现缺失或不平衡,都会导致“富裕”的深度与广度不完满。因为忽略了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试图用物质生活需求替代人民群众的全部需要,用片面的物质主义发展观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势必导致福利供给与社会需要的冲突与失衡。在物质生活普遍匮乏的阶段,人民的价值观倾向于关注物质生存需求,包括足够的食物、住房、干净的饮用水等维持人之生存的适当生活水准权;但在物质需求普遍得到满足的阶段,人民的价值观更优先于关注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尊严的自我满足或实现。以弱势群体的“精神贫困”现象为例,如果弱势群体的自我发展能力不足,其对社会福利的依赖和长期形成的贫困文化将难以被扭转。

在苏联时期,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社会福利制度,社会成员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等公共服务产品,基本解决了物质层面的匮乏问题。但是,苏联逐渐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带来了强制性分配和极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客观上否定了人的精神层面的全面发展,社会成员的自由空间和自由意志被严重挤压,导致整个社会缺乏活力和创造力,人之“精神贫困”没有获得应有的重视和关注。不论是过于偏重物质层面还是偏重精神层面,都会导致相关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的偏差,对社会秩序和人的自由发展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效应。对此,新时代的共同富裕扩展了权利的形态和范围,“感受”上升到“权利”范畴,包括物质层面的衣食住行,精神层面的文化、教育、自由,以及社会生活层面的公平正义、平等发展和人格尊严等。在这个意义上,“富裕”的本质实则是由一系列基本人权组成的愿景,其不再是标识底线生存的物质性权利,而是更高水准意义上的“有尊严的生活”,是权利话语的多元构成体系。

(二)富裕的深度:权利保障程度逐步上升

人民福祉可分解为由低到高三个层次的基本需求:第一层次为“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这是最低层次、以解决温饱问题为导向的人之需要;第二层次是人民美好生活的实现,不仅包括物质上的更高要求,还包括精神利益,强调人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的社会性需要;第三层次也即最高层次的人民福祉,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是一个集物质性、精神性、社会性需求于一体的统合性概念,是人们需要通过奋斗逐步实现的综合性、整体性利益,从而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从勉强温饱到总体小康到全面小康社会再到共同富裕,每一社会阶段的实现都将使人民的生活品质得到切实的提升,共同富裕也从以往的“发展预设目标”转向“逐步落实”。

基于人民福祉的层次性需求,“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意味着“富裕”的广度与深度。就其广度而言,既有对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养老、托育、食品安全等物质层面的追求,也有对公平、正义、平等、法治等精神层面的崇尚;就其深度而言,虽然兜底是共同富裕的应有之义,但共同富裕更体现为人民已有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能获得阶段性的改善和提升,逐步实现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以前我们要解决‘有没有’的问题,现在则要解决‘好不好’的问题。我们要着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满足人民多方面的日益增长的需要,更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从消除贫困到美好生活,需要经历“保生存→保生存与促发展→解决温饱→巩固温饱→全面小康→共同富裕→美好生活”多个阶段。这表明精准扶贫是一个底线任务,是走向共同富裕的必经过程,是保障人在社会意义上得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同样,富裕程度没有最高,只有更高。其本质在于:人的需求不断提升,人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更为富有,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以及人的自由发展时间和空间更为广阔。这既是考虑到了个人的社会经济条件、可行能力和国家的资源掌握状况,也强调“富裕”是一个动态发展的维度,是一个从“最低限度”走向“更高标准”的渐进式动态实现过程。由此,新时代的“富裕”本身是从“广度”与“深度”两个方面强调人在物质、社会、精神三个层面的现实需求都能得到满足,是一个集物质利益、精神利益、社会利益于一体的综合性概念。

三、实践理念:共享发展

共享发展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实践理念,其核心是“权利共享”。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享理念实质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的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共享理念包括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共建共享、渐进共享四个层面,其本质要求在于:从义务角度强调国家义务与个人的统一,从实践进路上坚持分阶段之治,以及通过法治保障推进共同富裕,从而真正贯彻“共享发展”的实践理念以推进“人”的全面发展。

(一)强调国家义务与个人义务的统一

共享发展结合中国共产党自上而下的领导力、政府统筹全局的行动力和人民群众自下而上的推动力,一体推进全体人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从义务角度而言,共享发展理念强调国家与社会个人的共建义务。国家是由全体社会成员组成的社会共同体,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这个社会共同体的构成要素。那么,全体社会成员理应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成果的受益者、建设者、承担者。

一方面,共享发展理念并不是让一部分社会成员来养活另一部分社会成员,不是无休止的“施舍”“慈善”,而是要为那些暂时处于不利生活境地的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提供必要的帮助,以共同力量帮助弱者群体提升抵抗社会不确定性风险的潜能。通过必要的“输血”使弱势群体恢复“造血”的机能,从而恢复他们参与社会、实现发展的能力。尤其是在贫困问题上,从表面上看是物质匮乏导致生活水平相对低下的状态,但究其根源,微观层面的个体贫困源于自身能力的不足;宏观层面则是源于内生动力缺乏,以及与之相应的思想文化贫困。但是,过度的“福利”“施舍”也会导致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相分离,只强调社会共同体对社会成员平等权利的保护,却没有认识到社会成员对社会共同体的责任和义务,也没有看到在某个特定时期社会可能缺乏相应的能力对社会成员的所有权利进行全方位保护。由此,处境相对较差的社会群体在国家的帮助下摆脱绝对贫困、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准和基本尊严后,个人仍需通过“自致性”努力或提高自身能力来过上一种“值得过”的生活状态。

另一方面,人们既可能因为不可更改的客观因素而成为弱者,也可能因主观的心理、偶然的机遇而成为弱者;既可能因主观努力不够而落入弱者的行列,也会因为特殊的境遇而势必作为弱者存在。如果弱者的基本权利被剥夺了,人民就不能参与任何意义上的社会合作,只能像奴隶一样处于被奴役的状态。此时,国家应保障每个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以底线正义的理念将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要位置,贯彻民生保障的兜底性义务,对弱者群体肩负起更多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尤其是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领域,存在着明显的“权利属地化”现象。一个人只有在户籍所在地才能在教育、养老、医疗、社会救助等民生领域获得保障。虽然我国在经济权利领域已经突破了“权利属地化”的屏障,但社会权利的属地性质仍比较牢固。尤其是“权利属地化”在流动人群中极易导致兜底责任主体的缺失。共享发展的理念意味着冲破“权利属地化”的束缚,逐步将捆绑在户籍、兜底性民生领域的各种社会权利分离出来,促使人们不因地域、能力、年龄等因素而受到不公正对待,并都能获得应有的基本保障。脱贫攻坚和共同富裕是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建设的“首要任务”,致力于夯实使生存权和发展权得以有效实现的制度条件和社会环境。这也反映出在新发展阶段我国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所做的重要努力,已经从经济领域扩展到社会、政治、文化、生态等领域,并极力促进国家义务与个人义务的合力履行。

(二)坚持分阶段的实践进路

“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是新时代共同富裕的重大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西方国家实行多党制,各政党代表不同利益集团,在社会政策上难以形成共识,为了选票什么都可以承诺,最后往往是一纸空文。我们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就是为人民谋利益的,应该更好统一认识,在社会政策上把握好基调。”美西方国家的选举式民主,其实质是通过选举择定“民之主”,选举过后民众的政治权利就进入休眠状态,“权利承诺”已不复存在,公民利益就交由所选之“主”所操控。然而,共同富裕思想不仅是一种真实承诺,而且在实践进路上有明确的、渐进的阶段性目标,遵循“共生—共建—共富—共享”的基本逻辑,并制定与之相应的时间进度表与发展路线图,最终形成以“解决民生问题”为基础、以“实现共同富裕”为内容、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集整体性、系统性、可行性于一体的共享发展模式。由于人民需求的多元性、社会发展的不确定性,共同富裕呈现出显著的阶段性、发展性、静态价值目标和动态发展过程的统一的特征。

党的十八大提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两步走”战略:到2035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到2035年,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显著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到2050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我国人民将享有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当前围绕此目标,我国已有效实施并完成了脱贫攻坚、全面小康两个阶段,正朝着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第三个阶段前进。其中,脱贫攻坚是全面小康的底线任务,奠定了全面小康的兜底保障与客观基础,极大保障了处于贫困状态的民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全面小康既是脱贫攻坚要达到的目标,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现实物质基础。“只有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予以切实的保证,才能够从最起码的底线意义上体现出对个人缔结社会的基本贡献和对人之尊严的肯定,才能够从最本质意义上实现社会发展宗旨。”而共同富裕在前者的基础上扩展出了“美好生活权”“公平正义价值”,其根本在于从以物质为核心的逻辑转向以“物质、精神、社会”三位一体的逻辑变革,由此真正实现人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统一。

(三)法治保障推进共同富裕

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关键不仅在于国家行动,更在于决定国家行动边界的制度架构。法治在保障共同富裕中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正如学者所言:“法治是共同富裕的制度资源。”我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与促进共同富裕,两者在本质上是统一的,都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在主体上具有同一性,都坚持人民至上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由于共同富裕是纲领性宣示、政治性布局,往往呈现出原则性、模糊性、不确定性等特点,而法治是明确的、制度化、程序化的规范体系。那么,通过法治保障推进共同富裕意味着,共同富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正逐步纳入法治轨道,转化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体系的公平正义,并赋予其规范性和强制力的法治属性。

一方面,通过法治健全以公平和效率为核心的分配秩序,在“初次分配—二次分配—三次分配”的协调体系中确立和维护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在市场主导的初次分配中,强调“兜底”性质的强制性最低工资标准,以满足个人的基本生活水准和人格尊严。第二次分配则体现为政府积极保障民众的医疗、养老、义务教育、扶贫、社会救助等民生权利,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尤其是低收入群体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重点保障对象,理应通过法律法规政策保障其在养老、医疗保障、兜底救助、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等方面享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足感。第三次分配则是由社会主导的、自愿参与的再分配形式,虽然第三次分配很难成为强制性、统一性的制度安排,但却成为兜底性制度安排的重要补充形式。

另一方面,通过法治破除起点公平和机会公平的困境,以解决共同富裕的结构性或制度性难题。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共同富裕和人民幸福生活的内在价值追求正逐步转化为宪法法律保障的人权价值体系。在宪法上,共同富裕的目标具有逐渐从“富裕维度”向“共同维度”部分回调的趋势,公平、包容、责任、扶助弱者等都将被摆在更为重要的位置上。但事实上,即使在二次、三次分配中,社会成员在能力之外的结构性、制度性因素仍会阻碍个人发展和体面生活,无法实现社会阶层的自由流动。这就需要以“制度之治”实现共同富裕所内含的起点公平和机会公平。起点公平和机会公平是超出了第三次分配的更高正义要求,只能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造更加流动的、畅通的渠道和机会,以改善弱者群体在社会生态系统中的机遇和地位。由此,法治与共同富裕的连接点在于:将共同富裕中笼统的“人民”概念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公民主体,把抽象模糊的“富裕”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权利,把共同富裕的政策主张转化为具体法律规范,以法治保障人权的方式实现人民幸福和共同富裕。在法治领域逐步建立起共建与共享、效率与公平、均衡与差异互为统一的发展机制,从而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四、核心本质:实现每个人的全面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仍然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仍然是带有基础性、根本性的工作,但经济发展、物质生活改善并不是全部,人心向背也不仅仅决定于这一点。发展了,还有共同富裕问题。物质丰富了,但发展极不平衡,贫富悬殊很大,社会不公平,两极分化了,能得人心吗?”在这段话中,共同富裕蕴含了两个重要价值理念:一方面,中国以发展促人权,以社会“公平正义”为初心,致力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经济增长、社会进步与人民生活改善以及资源环境协调同步,兼顾人的普惠性与差异性的统一。另一方面,以资本或量化指标为核心的物权本位并不能用来衡量真正的发展,真正的发展必须树立以“人”为核心的人权本位,真正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从而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一)兼顾普惠性与差异性的统一

“富裕”代表着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丰富,“共同”代表着实际享有主体,离开“富裕”谈“共同”会导致共同贫困,离开“共同”谈“富裕”会导致贫富悬殊。如果说公平正义是共同富裕的形式价值追求,那么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就是共同富裕的核心价值取向。对此,有学者将公正分为“普惠性公正”与“差异性公正”。普惠性公正强调基本的“平等对待”,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尊严以及基本生活底线都能够得到保障,包括社会成员平等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差异性公正强调基本的“自由发展”,社会成员的多样化需求、多元化发展空间能够得到保护。二者相辅相成,都能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提升。

但共同富裕并不意味着个体之间没有任何差异,全民共享也绝不意味着全民平均,而是要在保障每个人应得的同时,把贫富差距控制在合理区间,在体现“最大多数原则”的社会公平和“兜底性”的社会保障原则基础上,以差异性原则兼顾“最少受惠者”的发展权益。如果过于强调对“处境最不利”的社会成员的改善,以及人的相似性,可能会压抑或限制其他社会成员的自由生长,窒息社会活力与创造力。这是平等主义对“拉平”的极力反驳,既损害了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也没有改善社会不利者的地位。相反,如果过于看重差异性发展,则会严重造成社会不公正现象。尤其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资本的无序扩张和投机推动对利润的片面追求,导致人民群众在住房、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的需求受到严重影响,社会整体的不平等、不均衡的焦虑程度普遍上升。因为在现实中,经济上具有强势地位的一方会从一种对物的支配自由转变成一种对人的支配自由。谁拥有了生产资料,谁就能支配劳动力。与财产自由相连的契约自由在社会现实中是社会强势者的支配自由,是社会弱势者对支配的依附性。强者若同时拥有了对物的支配以及对人的支配,也就构成了事实不平等。由此,共同富裕所强调的“共同”指向的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成果能够惠及全体人民,切实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和发展权利;“富裕”则指向尊重每一位社会成员的自由发展要求,并为其提供充足的发展空间,激发社会内部的积极活力。这里蕴含了社会成员获得财富路径的正义性,也保障了社会弱者群体的最大利益和可行能力,从而在共享发展中缩小贫富差距,让抽象的平等与事实的平等逐渐弥合。

(二)提升人的主观能动性

共同富裕始终坚持发挥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全民、全面、共享、共建”的实践理念推进共同富裕意味着,人不再是“物化”“僵化”“单向度”的人,而是“能动的”“全面的”“多重向度”的人。个人权利的实现,必须基于受助者的个体诉求和主观能动性。德沃金曾提出人性尊严的两个伦理原则:一是内在价值原则,即每个人的生活都有一种特别的客观价值,每个人都应认真对待他自己的生活;二是个人责任原则,即个人要为自己成功的人生担负主要责任。这两个原则意指,每个人皆有内在的生活与尊严价值,它要求自己活得有意义,并且对别人的生命给予应有的尊重,他们以自己活得有意义而自豪。从人权角度而言,共同富裕并不意味着要妨碍人们的自由发展,反而是从个体诉求角度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发展,让每个人可以自主选择其自由生活和发展路径。

共同富裕在“以人民为中心”的主体定位中,始终关注现实的人的生存、生活和发展的需要,并始终遵循“平等”与“发展”两个基本价值取向。其一,基于平等的理念或普惠性公正的理念,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尤其是将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就业、住房保障等基础民生问题放到优先位置,形成“全覆盖”“普惠性”的民生保障体系,增强“社会团结”的基础性、前提性意义。其二,基于发展的理念或差异化公正的理念,要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充足的条件和空间,强调社会成员的个人应得同主观能动性联系在一起,增强个人的“社会活力”,使每个人拥有自由发展的基础和权利。这既在平等基础上形成全社会的团结和整合,又在自由发展的路径中激发每个人的活力和创造力。虽然人人生而平等,都有平等的尊严和基本权利,但“人人生而不同”,每个人又拥有差异化的需求和差异化的能力。因此,在基本生活底线不断提升的同时,人们的独立意识和自主选择空间也在不断增大。如果此时忽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自由的重要性就会丧失,人之为人的价值理念也就不那么重要了。一旦共享发展的理念成为“唯一”的绝对化理解,就会对国家和个人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人民日益增长的需要从“物质文化”到“美好生活”的变化,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发展解决人民新需求的改变,以及在既定历史条件下,社会生活的多元可能是人民选择的客观前提。人民的利益和需要构成了人民选择的内在根据,会对未来社会生活的发展在方向、目标和方式上产生影响,并促使人民做出新的选择。这是从摆脱“人的依赖关系”和“物的依赖性”而趋向“自由个性”的历史进程。共同富裕所内含的共享发展就是要真正为所有人提供充分的自由,既在平等层面做好兜底性的民生建设,也在自由层面保障每个人的差异化发展,从而实现个人关系和能力的普遍性、全面性发展。过大的贫富分化不仅会损害社会部分群体的物质生活水平,还会动摇人们通过参与公共生活变成更好公民的社会基础。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随着不平等的逐步加深,富人脱离于公共场所和公共服务,而将这些留给那些消费不起其他事物的人们。当学校、公园、操场以及社区中心这样的公共机构,不再是来自社会不同阶层邂逅的场所,那些聚集公众并充当公民美德教育的场所变得越来越少,人们相互之间的距离也就越来越远。公共领域的虚空,使得我们很难培养团结和共同体感,而这些正是良善社会赖以生存的根基。”

结语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们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新时代的共同富裕表达了中国如何解决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问题,体现了中国在解决社会分化、贫富差距等世界共同问题上的态度。如果说“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那么从“最基本”到“最大”这一进程则需要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以“共同富裕”实现人民幸福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张晗,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讲师,法学博士。本文系202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论述研究”(22&ZD004)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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