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强:完善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321 次 更新时间:2024-02-25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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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强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近年来,我国陆续建立了广覆盖的第一支柱、补充性的第二支柱,在第三支柱建设方面也已出台不少举措。

二、三支柱产品,包括职业年金、个人养老金和几年前就开始试点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其突出特点在于:工作期间缴纳一些资金,锁定到退休年龄后开始领取,领取期限越长享受的税收待遇越优惠。市场上也有一些类似的产品,尽管不享受税收优惠,但同样需要长期积累、达到退休年龄方可领取,包括保险公司开展的年金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商业养老金、长期健康险等,以及沉淀到养老社区的资金。

纵观发达国家,对于养老资产的统计分类,除了社会保障基金、雇主支持的养老金、个人退休账户等,自有住房、其他资产也是同样重要的部分。我国也有调查显示,居民自发以存款、保险、理财、房产、基金等方式进行养老储备,截至2023年底,住户净储蓄额58万亿元,保险公司准备金中有超5万亿元需要长期领取,城镇居民房产价值占总资产比重60%左右。可以说,这些资产中有相当比例是有意识地为养老在做储备,此类积累远远超过目前制度化的二、三支柱的总积累额。

对于第三支柱的建设,我国自2018年开始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明确每年可以支出最高12000元购买特定养老保险产品,其保费支出可以延迟缴纳个税,并确定末端税率为7.5%。之后是2022年开始建立的个人养老金制度,缴费取消了比例限制,高限同样定在每年12000元,领取时的实际税负为3%。由于投入养老金账户的资金损失了流动性,需要在投资收益或税收收益上获得一定补偿,使得实际的税收平衡点高于3%。考虑到优惠额与实际收入水平的关系,高收入人群优惠较多但占其收入的比重不大。如此一来,税收优惠效应就可能形成两头低、中间高的拉弗曲线,使得能够享受有意义优惠的人群基本处于相对较高的收入范围。

从国际上看,私人养老金制度发展实践中,不仅需要直接的税收减免支持,更重要的在于整体税收体系的设计和具体措施上的公平。例如,英国对养老金缴费设定较高的税优上限,2023年后年度免税额提高至6万英镑,但对收入超24万英镑的居民逐步降低优惠额度直至4000英镑;美国则由于短期资本利得税达37%,中位数居民个人所得边际税率达22%,使得其居民参与养老储蓄的积极性较高;加拿大的EET注册退休储蓄计划和TEE免税储蓄账户,供款限额允许结转使用;日本的个人免税储蓄账户NISA,虽非养老金制度,但由于其获得税收减免的个人储蓄特征,常常被用来作为个人的养老储备账户;德国、比利时通过税收分档优惠、调整供款额度、缴费比例、配套补贴、开户礼金等,不断提高个人养老金的吸引力和相对公平性。

立足国情并借鉴国际经验,可考虑从以下方面扩大我国第三支柱的可能选项。

一是差异化缴费上限和加速缴纳。例如,美国的个人退休账户缴费上限设定为50岁以下6500美元、50岁以上7500美元;英国的个人养老金终身免税额从103万英镑提高至不加限制。我国第三支柱发展时间还不长,可考虑以替代率作为政策目标,制定与纳税水平挂钩的差异化缴费上限水平,按年龄和剩余工龄允许在几年内加速缴纳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是对低收入人口的配套政策。不少国家对低收入人口参与养老金给予了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例如,德国的里斯特养老金,专门给予低收入人口较多补助;也有国家推出更加便利的储蓄账户,如加拿大的免税储蓄账户TFSA等。我国可考虑对尚无法享受税优的低收入人口和灵活就业人口给予直接的补贴或优惠,也可考虑在第三支柱内开办更灵活便捷的储蓄账户。

三是老年人工作收入的税收优惠。据统计,经合组织国家65岁至69岁人群的平均就业率达22.9%。我国在保障老年人劳动就业和创业权益方面,可考虑对达到一定年龄的就业者,将其劳动所得和养老账户领取的资金分别计税或按一定条件减免。

四是研究固定资产金融化、标准化办法。对于有房产而缺乏现金资产的老年人,可考虑将其房产转换为连续的现金流,以应对各种养老支出。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黄志强 作者系中国保险学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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