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敏:构建更加紧密的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释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995 次 更新时间:2023-12-11 00:15

进入专题: 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  

殷敏  

内容提要:全球性危机的不断凸显要求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不断深化合作,加强命运纽带关系。构建更加紧密的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需以国际法治为坚实后盾,为此需更加重视国际规则在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中的运用,审视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基础和地位。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是在具有完备组织结构的国际组织框架内提出的共同体理念,更加紧密的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理论基础,以人权为国际法基石,以国际合作为其主要的国际法实践。更加紧密的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的价值取向下,注入了国际安全观这一重要的理论内涵。构建更加紧密的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是中国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实践,是打造周边命运共同体的“先行先试区”。

关 键 词: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  周边命运共同体  国际法  国际合作  国际安全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为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作出的重要理论贡献,①也是中国进入新时代以后践行正确义利观、承担大国责任、打造良好国际环境的重要实践方向。2014年以来,习近平主席多次在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上合组织)元首峰会上提出打造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通过构建地区命运共同体、周边命运共同体来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思想丰富和发展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内涵,为中国推动区域及全球治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因而具有重要的国际法地位与意义。②2019年,习近平主席在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首次提出“构建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的倡议,在第十九次会议上又进一步提出“构建更加紧密的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的目标和任务。这一倡议对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交流提出了更高要求,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周边命运共同体理念更进一步紧密衔接。

自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倡议提出以来,上合组织成员国积极地以集体意志和共同选择的方式参与全球事务与国际治理,为维护国际秩序、促进世界融合发展开辟了广阔前景。③构建更加紧密的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是实现世界共赢之正道,也是应对全球危机之正确答案,更是大国担当和中国智慧的生动体现。国际法律制度是形成良好全球社会环境的重要保障。④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命题意味着需要以国家为主的国际行为主体的合作,而国际法作为国际治理的主要手段,是国家进行政策协商、开展深入合作的重要形式,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根本保障。通过国际法,国家行为与国际规则规定的行为导向相一致,从而在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协调各国行动,向着共同的目标规划自身行为。国家之间通过国际规则开展合作,维持国际秩序稳定,促进共同发展,这更需要我们加倍重视国际规则在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中的运用,厘清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国际法演进的进程,阐释其国际法基础和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以推动其在国际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的发展进程

(一)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国际法理念的初步形成:“上海五国”机制

在上合组织成立之前,各国通过“上海五国”机制开展交流合作。这一机制最早可追溯至1964年中苏两国边界谈判,直到1989年双方草签《中苏东段边界协定》并达成《关于裁减部署在两国边境地区的军力和在边境地区保持安宁的协议》,标志着“上海五国”机制正式开始,并且以加强军事互信为目标。⑤之后,随着苏联解体,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与俄罗斯签署协议组成统一代表团,与中国就边界问题开展双边谈判,通过协商解决了大部分边界事宜,⑥成为和平解决边界争端的范本。1996年、1997年五国分别签署了《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和《关于边界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至此,“上海五国”机制正式建立并启动,该机制确定了以睦邻友好的国际法原则为指导,协定中还规定各方相互之间采用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不能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这反映了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原则,标志着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国际法理念的初步形成。

(二)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理念:“上海精神”

随着边界问题的逐步解决,上海五国之间的合作逐渐扩展至政治、外交、文化等领域,区域间合作渐渐发展成为一种固定合作模式。⑦2001年,以乌兹别克斯坦的加入为起点,六国就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睦邻友好合作关系达成合意,宣告以“上海精神”为宗旨的上合组织正式成立。“上海精神”以追求和平和发展为根本宗旨,坚持相互平等、团结互信的核心价值原则,坚持国家不论大小一律平等,相互尊重各国的发展选择,不断增强相互信任,兼顾彼此之间的核心利益,共担安危,共同发展。“上海精神”不仅符合《联合国宪章》关于维护国际和平安全、加强国际友好合作的核心旨意,更提出了一种新型国家关系和区域合作模式。它既是对国际法的发展,也为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提供了国际法视域下的理论支撑。

(三)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最新发展:构建更加紧密的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

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下,上合组织的发展持续发力、平稳扩容,各项战略目标得到了有序推进,正在向经济“一体化”的目标稳步前进。⑧上合组织中亚成员国彼此间一系列互释善意之举,使中亚国家间关系的整体氛围得到明显改观。⑨但是,组织的扩员必然带来新的矛盾与挑战,需要新的指导理念凝心聚力维持组织稳定。⑩与此同时,面对国际关系体系与全球权力格局正在发生新一轮的深度调整与转型,中国正处在积极推动周边关系、开展周边战略、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的关键时刻,在周边命运共同体的话语体系下提出“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概念所蕴含的时代意义非同小可。

上合组织自成立以来,在维护地区稳定、推动合作方面发挥了深刻的引领作用。而国际和地区形势的复杂变化进一步要求上合组织在其综合战略方针层面和项目落实的实际行动层面上采取更为具体的措施,(11)这意味着成员国之间需要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在此背景下,中国又提出在秉持“上海精神”的基础上,构建更加紧密的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并主张将上合组织打造成“四个典范”(12)。更加紧密的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从政治、经济、安全、人文、卫生健康等角度倡导更加密切的合作共赢的区域合作关系,其中所蕴含的国际法精神与价值进一步丰富了现代国际法内涵,为其发展指引了正确方向。

二、构建更加紧密的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理论基础

构建更加紧密的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是对国际法治的重要实践,国际法治也为其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我们既要利用现有国际规则促进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更深层次的交流合作,又要引领时代进步,不断根据实际情况对适用于上合组织成员国的国际法规则、政府间条约、协定进行修正和改良,从而进一步推动国际秩序的公正化和合理化。

(一)理论基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印缅三国首先倡导的适用于其双边关系中的原则,是对《联合国宪章》宗旨原则的高度概括和重要补充。(1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为核心,还包括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原则。自提出以来,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在众多国际法律文件中都能看到与它有关的条款。(14)

1.上合组织原则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完全契合

《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第2条明确写明,上合组织的原则是“相互尊重国家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及国家边界不可破坏,互不侵犯,不干涉内政,在国际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谋求在毗邻地区的单方面军事优势。”(15)在上合组织的其他法律文件、宣言、活动中,也都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所主张的平等、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相互尊重领土完整、和平解决争端等原则表明了支持并恪守的立场,如《青岛宣言》《比什凯克宣言》《莫斯科宣言》《杜尚别宣言》均声明遵循以上原则,并支持通过政治、外交手段解决国际和地区冲突。(16)这些原则完全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相契合。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理论基础,充分尊重各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他国内政,追求各国之间和平共处。

与此同时,也在行动上不断践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例如,在叙利亚危机问题上,各成员国一致呼吁落实《日内瓦公报》,继续推动叙利亚有关各方举行广泛的直接对话;在阿富汗重建问题上,成员国一致强调要尊重阿富汗主权与领土完整,支持阿富汗实现和解与重建进程;在乌克兰问题上,成员国希望乌克兰在《明斯克协议》的基础上,通过谈判寻求政治解决危机;在西亚北非形势中,成员国强调应该在外部力量不干涉的情况下,尊重相互利益,依照国际法准则来解决政治危机。此外,印巴之间、中印之间的边界问题也正在上合组织的积极协调之下逐渐解决。

2.构建更加紧密的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要求遵循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是独立、平等、不受干涉、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主权平等是国际法存在的基本前提,只有在国家主权平等的基础上,国与国之间才可能通过非战争的方式和平解决争端,真正实现国际争端解决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习近平主席曾指出,人类命运共同体关乎每个人的利益,在全球化的今天,任何国家都无法独善其身,任何国家在追求自身利益时均应对他国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加以考量。(17)任何一国不得将主权的意志强加于他国之上,(18)这意味着人类命运共同体以国家主权平等为基础和前提,是建立在主权平等上的共同体。(19)国家主权平等就是要求国家之间互相尊重,每个国家均享有以独立的国家地位参与国际活动的权利,并且在国际社会中地位平等。(20)

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区域化概念,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就是要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创建一个具有前瞻性、开放性、平等性、互利性的区域合作框架,共同寻找人类和平与发展、世界和谐与繁荣、文明进步与创新的最佳路径。构建更加紧密的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要求各国更加遵循国家主权平等理念,将和平共处渗透到安全、发展、卫生健康、人文交流合作等各方面。

(二)国际法基石:人权

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近现代国际法发展史上的人权国际保护主要表现在许多彰显人道主义关怀的条约上,如废除奴隶制度、废除强迫劳动、保障健康和防止戕害健康、保证人道的工作条件等。(21)随着人们对人权理解的逐渐深入与拓展,人权保护理论愈加丰富起来。例如,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确认发展权是一项集体人权,也是一项个人权利;1996年《国际人权公约》明确民族自决权是一项人权。又如,1992年国际环境与发展会议确认环境权为一项人权,(22)目前已发展到第三代人权即集体人权,包括发展权、国际和平与安全权等。上合组织认为,应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原则,重视人权这一全球性问题,各国应承认人权是普遍存在的,人人皆平等享有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重视边缘人群的人权保护,反对在人权问题上采用双重标准、打着人权幌子干涉别国内政。(23)当代国际法除了维护国家利益外,还日益注重确立个人的权利义务和全人类的整体利益,上合组织秉持的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上海精神”和采取的实际行动一直发挥着推动人权发展的积极作用。构建更加紧密的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对各成员国在政治、安全、经济和人文等主要领域的人权合作提出了更高和更为具体的要求。

1.维护人类和平权

从战争与和平的角度来看,战争不仅影响国际秩序,而且侵犯人类和平权。人类命运共同体意味着要形成合理的国际秩序应从和平的角度出发,要维护人类和平权,(24)对构建更加紧密的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来说,则意味着要在维持区域和平的前提下开展合作。

上合组织以加强成员国间的相互信任和睦邻友好,加强多领域协作,维护和巩固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为建立目的,在维护地区和平方面始终不懈努力,积极推进裁军、军控和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进程。在伊核问题上,上合组织成员国一致支持联合国安理会第2231号决议,强调应遵守全面协议的规定;(25)主张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成员国严格遵循相关原则和规则,在理念与行动上预防核武器扩散,为全球核和平贡献力量;(26)强调各成员国应严格遵守《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并通过相关的公约议定书,建立相关核查制度有效打击研究、制造、使用、买卖、运输生物武器等行为;(27)呼吁《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的各缔约方全面履行公约。在构建更加紧密的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导下,上合组织对于人类和平权的理解更加多维和纵深,维护地区和平的范围更加广泛,如反对信息和通信技术军事化,确保将现代技术用于和平目的,反对非医疗目的滥用麻醉药品对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侵害等,这些都体现了上合组织从和平角度对人权进行的理性思考,是其在维护地区和平方面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成果体现。

2.注重人类发展权

从发展的角度来看,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很大程度上揭示了区域内国家发展与个人发展的关系。国家发展能够成就个人发展,为个人发展提供机遇和平台并指引方向,而个人发展也可为国家的长远发展增添动力。换言之,国家发展是由无数个人的发展累积起来的,任何个体都无法超脱于国家和社会之外而获得单独发展。

上合组织非常注重保护个人的发展权。在宏观层面,各成员国通过节约资源、节能、绿色和低排放技术,在不危害环境和人口健康的前提下解决资源供给问题,在确保各国平等和公平分享经济全球化成果的基础上,推动可持续和高质量经济增长,增加人民福祉。在微观层面,对个人发展的重视体现在关注青年成长,其专设上合组织青年委员会,支持区域内青年的创业成长及成员国青年创业,并制订有助于提高青年企业家在上合组织地区开展经济活动能力的特别方案。此外,还通过举行创业论坛,鼓励青年进行创业交流,举办创新创业大赛,为青年提供将创业想法付诸实践的有效平台。这些措施充分尊重了个人发展权,并通过相关决策机制保障人们在制度的基础上享有发展权,为成员国人民的自身发展提供机遇和机会。

3.人权理念的其他体现

除了和平权和发展权外,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还在其他方面表现出对人权理念的理解与应用。例如,上合组织各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机制为完善保护人权和自由,提高公正性、合法性和法治性等领域的合作提供了可靠平台。(28)各成员国始终坚持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第2396号决议和上合组织成员国法律,帮助恐怖主义受害者重新回归和融入社会,以及从武装冲突地区接回本国公民,尤其是妇女和儿童。这些都是上合组织各项行动和机制所彰显出的人道主义光辉,充分反映了其对人权保护的重视和完善。

(三)理论内涵:国际安全观

“一战”结束后,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要维护自己国家的安全仅靠自身或与个别国家联盟的方式远远不够,(29)开始逐渐重视和加强“国际安全观”的树立。在国际法上,“国际安全观”以维护国际社会的持久和平为核心要义,认为实现国际共同安全首先应认同“天下一家”的理念,(30)通过制定国际法相关规则对各国使用武力的行为进行约束和限制,并以各国之合力作为执行保障。

1.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安全观源于传统的反恐安全合作

现代恐怖主义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对全球安全形成了巨大威胁,这就强化了全球安全合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为建立国际合作安全机制提供了历史性前提。(31)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安全合作始于反恐合作,2001年各国签署《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对开展反恐合作的原则、内容、方式以及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反映出上合组织成员国对国际安全合作理念的高度认同;2005年后,上合组织定期举行“和平使命”联合反恐军演,将使用集体武力维护地区安全和平的观念付诸国家合作的实践当中,对“三股势力”形成强大震慑;2009年《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和2017年《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的签署从法律制度层面进一步有效打击了“三股势力”,表明各成员国对深入开展安全合作的需求更加迫切,(32)标志着上海合作组织安全合作步入稳定持久的新阶段。

2.国际安全合作理念是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安全观的核心体现

除了战争,分裂、极端、恐怖主义的抬头给人类带来的代价也极其惨痛,即使是在当今和平的时代背景下,人们仍然谨记过去“三股势力”曾经给人类家园造成的不可逆转的伤痛,依然渴望和平,而命运共同体理念以追求世界和平为核心,以确保人类共同安全为优先事项,(33)顺应了人们的和平愿望。“真正的安全只有在人人享有安全的情况下才算实现”,(34)而维护地区安全的国际合作正是上合组织成立的主要动力。

上合组织要继续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尽快建立区域安全共同体,完善本组织安全合作机制,加强成员国间的协作,推动动荡区域局势的平稳过渡,使区域内各国走向和平、稳定的发展道路。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安全观是共同安全观与上合组织的完美融合,国际安全合作理念是其核心体现,上合组织在安全合作领域全方位彰显了国际安全合作理念,同时国际安全合作理念也使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安全观不断焕发生机。

3.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安全观在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延展

上合组织的“国际安全观”还表现在高度重视解决威胁本地区安全和稳定的其他不利因素,包括贩毒、非法贩运武器和非法移民等跨国犯罪活动,以及信息安全和流行病领域的威胁。随着其他非传统安全问题的日益频发,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迸发出加强更加紧密安全合作的需求,其命运共同体安全观所蕴含的国际安全观理念也得到了各成员国的深入理解,各国对非传统安全的合作愈加深入。在禁毒方面,上合组织在《关于应对毒品威胁的声明》中表明了坚决维护现行国际禁毒体制的权威性,愿意同各国就携手解决全球毒品问题展开交流与合作;(35)在应对流行病方面,新冠肺炎疫情蔓延之初,上合组织便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发布《关于在上合组织地区共同应对流行病威胁的联合声明》,各成员国互帮互助,有效应对疫情突发带来的医疗压力、生活物资紧缺等问题,(36)并及时出台了包括联合声明、先进措施在内的多项举措,在应对新冠肺炎大流行中展现出卫生健康安全领域的高效和紧密合作;在信息安全方面,上合组织支持成员国广泛交流数字经济领域的经验和最佳实践,开展多领域数字化和信息通信技术合作,以预防和应对信息安全威胁。

(四)价值取向:人类共同利益原则

1.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纳和运用

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具有全局性,关涉每个人类个体的利益,仅依赖个别国家或集团的力量无法完成,需要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37)人类共同利益的观念自古就有体现。斯多葛学派认为,人人生而平等,人类应追求建立一个世界国家。(38)格劳秀斯在《海洋自由论》中主张海洋不被任何国家所独享或专有,表明了各国对共同利益的关注。(39)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及人权学说的发展,当代国际法体现出人本化特点,国际社会开始使用“共同体”概念来形容国际关系,认为“国家追逐自身利益具有正当性,同时也应努力去维护共同利益”,(40)“国家自身利益应服从于维护共同体利益”(41)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由此人类共同利益原则被广泛采纳和运用。

2.构建更加紧密的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理念与人类共同利益原则的价值取向一致

当今国际社会已经认识到“国际活动均围绕着人类共同利益这一核心价值追求,一些核心领域将各国彼此连接在一起”,(42)构建更加紧密的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以人类共同利益为原则,以团结互信、安危共担、互利共赢、包容互鉴为目标,所关注的是组织成员国的整体利益,需要国家间进行更加紧密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来维系,各国需摒弃传统博弈思维,采取友好协作的新型国际关系理论,(43)追求各成员国在政治立场上团结信任,在安全问题上共担风险,在经济领域内合作共赢,在争端解决中友好协商。

基于共同体理念,以“上海精神”为引领,上合组织将打击“三股势力”、毒品、武器弹药、爆炸物、跨国有组织犯罪作为维护地区安全稳定的优先任务,通过维护区域安全推动国际安全的实现,同时努力消除区域贸易壁垒,积极推动促进上合组织地区的融合发展,创造并共享共同利益,实现地区内国家的共同发展,进而推动全球发展。

3.上合组织卫生健康共同体蕴含人类共同利益原则

上合组织卫生健康共同体是新发展背景下为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赋予的时代内涵。面对全球性新冠肺炎疫情的肆虐,要打赢这场“硬仗”需要各国的共同努力,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的卫生健康观尤其反映出对人类共同利益原则的遵循。在疫情暴发初期上合组织其他成员国就对中国提供了无条件支持,并向中国提供药品、医疗设备和个人防护设备,中国也通过提供药品、医疗设备和防护服、派遣医疗专家等方式为上合组织其他成员国提供必要的援助。

为了进一步团结地区抗击疫情,上合组织批准了《上合组织成员国应对地区流行病威胁联合行动综合计划》,并通过了《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关于共同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声明》和《上合组织成员国应对新冠肺炎传播的有效措施综述》。在杜尚别峰会上批准的《上合组织成员国消除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不利影响共同建议措施计划》及在莫斯科峰会上通过的《上合组织银行联合体关于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对各成员国经济影响的路线图》,都是以消除疫情对各国经济的不利影响、推动经济复苏为主要目标,蕴含了人类共同利益原则。

另外,在卫生防疫领域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还与相关国家开展了深入合作和互助。例如,中国和柬埔寨就中方派遣中医专家组常驻柬埔寨签署合作协议,中方授权在柬埔寨境内生产中国科兴新冠疫苗,并研究成立新冠肺炎收治中心;伊朗、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巴基斯坦等国接收上合组织成员国援助的新冠疫苗,包括中国国药集团疫苗、俄罗斯“卫星-V”疫苗、印度Covaxin疫苗等;中国新冠重组蛋白疫苗和俄罗斯“卫星-V”疫苗实现了在乌兹别克斯坦的本地化生产。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全球性挑战方面,上合组织秉持开放、融通、互利、共赢的合作观,按照人类共同利益理念守望相助,相互支持,为全球防疫抗疫提供了充满人道关怀的智慧方案。

4.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国际公共产品应遵循人类共同利益原则

从法经济学角度观之,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一种国际公共产品,而在推行国际公共产品的实践中通常存在出于自利目的而导致的集体行动困境问题,(44)为了自身利益,个体有时难免会损害其他成员的利益,以至于共同利益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要解决这一难题,在推动构建更加紧密的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时更应贯彻人类共同利益原则。我们理应认识到区域共同发展对单一国家本身发展的重要性,各成员国均应认同共同体理念,在追求本国利益的同时兼顾他国利益,使共同体建设在实践层面以人类共同利益原则为落脚点。

三、更加紧密的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地位

(一)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是在具有完备组织结构的国际组织框架内提出的共同体理念

考察国家发展的历史经验不难发现,强权大国均致力于通过与其周边国家进行友好合作来保持非常紧密的多边关系,从而打造氛围融洽的周边生态圈。(45)目前正值中国重视维护周边关系的紧要关头,周边地区已成为重要战略依托,推动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也成为当前外交的重要任务。

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与周边命运共同体均属于“命运共同体”系列理念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基本内涵、理论基础、实现路径方面具有相通之处,但是两者最明显的区别体现在于前者是目前“共同体”系列概念下唯一一个在具有完备会晤机制和组织结构的国际组织框架内提出的共同体理念。(46)上合组织根据其宪章规定,通过严密细致的组织安排以及成员国之间的紧密合作来推动实现命运共同体从理念到实体的转变,这为构建更加紧密的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提供了国际组织法层面的保障。而后者没有针对性的对话机制,缺乏共同的准则和体系,两相比较,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是更为高效和建设性的多边合作机制。

目前,上合组织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高层会晤机制,以保证运行的规范性、权威性和工作效率,(47)包括最高决策机构——元首峰会、战略决策机构——总理会议、定期会议机制——成员国外长理事会和各部长会议以及专业工作组。除了内部机构建设,上合组织还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建设,至今已制定了数百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通过这些制度建设,上合组织不断在维护区域和平安全、促进地区合作、稳定地区秩序方面发挥着高效且重要的作用,正逐渐成为“成员国共谋稳定、共同发展的可靠保障和战略依托”(48)。

上合组织成员国均为中国的周边国家,依托于上合组织的组织框架体系,推动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构建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在推动与这些周边国家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所以在此意义上说,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实质上是对周边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国际组织层面的具体化表现。

(二)上合组织是典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交流合作愈加频繁和深入,国际组织的职能范围得到了不断拓展,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在日益强化。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通常是指狭义的国际组织,即政府间国际组织。(49)现代国际法已经确认了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国际组织享有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观点也得到了国际法学界的广泛认可,但是,并非国家间以合作形式建立的组织都属于政府间国际组织。依照国际组织法理论,上合组织具备国际组织的特征,属于典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构建更加紧密的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就是要拓展其作为政府问国际组织的职能,充分发挥其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和作用,推动区域间合作更加有序地进行。

1.上合组织是具有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国家间机构

上合组织成员国分别为印度、哈萨克斯坦、中国、吉尔吉斯斯坦、巴基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各成员国是上合组织的主体,是上合组织基本权力的授予者,上合组织在各成员国的授权范围内运作,不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家内部管辖的事项,既依赖于成员国之间的交流合作,又不凌驾于国家之上,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关于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问题,早在1949年国际法院对“为联合国服务而受损害的赔偿案”的咨询意见中就有规定。首先,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需得到主权国家的授权,只有满足授权条件的国际组织才能享有以国际法主体的身份参与国际法律活动的资格;其次,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有限的,只有在实施符合其基本文件规定的职能范围的活动时才具有法律人格,即遵循国际组织的“职能性原则”。(50)因此,上合组织在实施符合《上海合作组织宪章》规定的职能范围的活动时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国家间机构。

2.上合组织成员国赋予上合组织相关职能

国际组织的建立以国家间的正式协议为基础,通常具有国家赋予该组织专有的活动宗旨,为了实现特定目的,成员国需要主动让渡部分主权权利而赋予国际组织相关职能。(51)2001年六国签署《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宣告上合组织成立。2002年,各成员国签署《上海合作组织宪章》,规定了组织的宗旨原则、职能范围、组织结构、活动程序、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上合组织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构建并形成了被成员国普遍接受的一套价值与规范体系,(52)如签署、批准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等文件,为成员国多方面的发展合作提供了行为准则。

3.上合组织发挥了高度的国际合作功能

国际组织的组织性特征天生地要求其充分发挥组织优势,推动国际合作的开展与深入。成立之初,上合组织就在其宪章中指出以维护地区和平、加强地区安全与信任为合作方向,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成员国之间的合作领域已经拓展至经济发展、文化交流等方面,充分发挥了国际组织的国际合作功能,不仅加强了成员国、观察员国、对话伙伴国之间的合作,而且深化了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交流。

上合组织地区合作的有序开展离不开其完善的会晤机制。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负责讨论决策有关组织的所有重大事项。总理理事会主要讨论敲定当前组织战略目标中的优先合作事项。除此之外,运行机制还有议会领导人会议、最高法院院长会议、总检察长会议及各种部长会议,为成员国间开展安全、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合作提供了机制保障。通过建立完善的组织机关配置,以及各机关之间的分工协作,上合组织的各项活动和议程得以顺利进行。

(三)上合组织具备联合国大会观察员身份

出于国际政策或国际法的原因,一些国际法主体虽未正式加入国际组织,但可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会议和其他活动。上合组织即具有联合国大会观察员的身份。

1.联合国大会观察员资格获得的实质条件

在联合国及专门机构的活动中,观察员制度无统一的成文法规范,只能通过过往实践进行总结。在国际组织实践中,要成为一个国际组织的观察员,其职能和活动需要同国际组织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这有利于国际组织宗旨的实现。

2.上合组织与联合国同心同向、同频共振

上合组织于2004年成为联合国大会观察员,始终坚守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在各个法律文件中均表明支持联合国的立场,并将同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在应对新挑战和新威胁,强化经济、社会、人文等领域联系作为其国际活动的优先方向,致力于以《联合国宪章》等所确定的国际法原则为基本前提,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多元化国际社会秩序。上合组织成员国承诺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八章的规定不使用武力或不采用以武力相威胁的手段,而采用和平方式解决区域争端;支持尽快通过《联合国全面反恐公约》,推动反恐活动在全球层面的合作;呼吁各方按照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来和平解决伊核问题及叙利亚问题;重视联合国在应对信息空间威胁方面的关键作用,认为各方应以联合国为核心,启动草拟关于打击信息和通信技术犯罪的全面国际公约;坚定维护以联合国有关公约和上合组织法律文件为基础的现行国际禁毒体系等。

3.上合组织的各项实践与联合国行动高度一致

上合组织与联合国的合作领域十分广泛。在安全领域,2011年和2012年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分别与上合组织秘书处签署谅解备忘录,与上合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签订合作议定书;上合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与联合国反恐中心合作执行《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并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在经贸领域,2015年12月上合组织秘书处与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秘书处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意在加强贸易、运输、能源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联通;2018年双方联合举办旨在维持地区和平秩序的高级别活动。在人文领域,2018年6月上合组织秘书处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开展教育、科学、文化、传播和信息领域的合作。作为联合国观察员,上合组织通过维护联合国地位和多方面合作,有效打击了恐怖主义、毒品买卖贩运等活动,促进了国际贸易合作,推动了和平对话与文化交流,为国际组织间合作发挥了模范作用,为建立友好协商的新型国际关系打开了思路。

四、构建更加紧密的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实践

法律是意志冲突的产物,在国内,彼此冲突的意志可通过统一的立法机关进行协调,并使之转化为国内法律;而在国际社会,把单个国家的利益与国际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认定为不可共存或不可调和的观点依旧占据主流,(53)这种观点认为不同国家的利益是互斥的,每个国家都有权规划、实施自己的发展计划而不为国际社会所干预和约束,(54)国家利益事关国家发展和人民福祉,是国家的必然追求,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通常会产生冲突,而要解决国家之间意志的冲突,只能通过国家间的彼此合作,才能在相互协议的基础上形成国际法规范。(55)《联合国宪章》将“促进国际合作”作为其宗旨之一,主张各国通过广泛合作来应对经济、社会领域出现的全球性问题。坚持国际合作是顺应全球化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上合组织的行动指南之一。上合组织从安全合作的目的出发,经过20年的发展,各国的合作领域已拓宽至诸多方面。目前上合组织各成员国间的合作比任何时期都要深入,合作意愿比任何时候都要强烈。因此,国际合作是构建更加紧密的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的主要国际法实践。

(一)国际合作促进上合组织开展更加紧密的经贸合作

国际合作促进上合组织成员国进一步推进经贸合作,深化开放水平,以共同利益为基础,以经济共赢为目标。在经贸合作上,包括成员国、观察员国和对话伙伴国在内的上合组织地区国加强在电子商务、交通、能源等领域的多边合作。伊朗、俄罗斯和阿塞拜疆就三国电网同步化项目达成一致意见,强调扩大能源领域的区域合作;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签署关于建立联合投资公司的协议,将共同实施工业领域的所有项目,包括轻工、食品、化工、建筑、采矿、能源和机械制造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实施将大力推动柬埔寨商品、服务和投资贸易的发展;乌兹别克斯坦、阿富汗临时政府、巴基斯坦、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就建设“铁尔梅兹—马扎里沙里夫—喀布尔—白沙瓦”铁路分别举行了三边会谈和多边会谈并达成初步一致意见;斯里兰卡与印度进一步加强经济合作,两国拟定了包括紧急食品和健康安全合作计划、能源安全合作计划、货币互换计划、印度扩大信贷额度等四项中短期合作方案;由中蒙双方共同施工完成的“巴彦淖尔市向蒙古国查干哈达海关监管区跨国供电项目”正式投运,为蒙古国南戈壁省查干哈达海关监管区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充足的电能;乌俄两国签署《2022-2026年全面经济合作计划》,同时启动跨国结算新机制,加强两国经贸联系。

(二)国际合作助推上合组织进行更加紧密的人文互动

上合组织成员国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文化合作协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深文化交流,如举办上合组织妇女论坛、上合组织武术散打比赛、上合组织马拉松赛等;上合组织成员国的语言、历史、文化、文学等方面正在进行研究,多边互动机制——上合组织成员国教育部长会议已经形成,常设专家组已经成立;(56)实施《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共同创办教育机构,培养文化、科学、教育、经济等优先合作领域的高水平人才;继续进行联合考古,保护和修复成员国文化古迹和遗产;研究在卫生保健领域引入新的远程技术,支持上合组织成员国卫生部门在远程医疗领域建立合作关系。(57)

(三)国际合作推进上合组织的合作更加自由化和便利化

国际合作不仅体现在上合组织合作的领域,也体现在为推动合作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中。上合组织在经贸领域持续推进成员国之间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保障人员、货物、资金、数据安全有序流动,打造数字经济、绿色能源、现代农业合作的增长点。《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关于贸易便利化的联合声明》中规定“简化海关程序,减少与货物进出口和过境相关的手续,提高透明度和加强边境机构合作,加快货物流动、放行和结关”(58),这些措施极大地简化了跨境贸易流程,推动了贸易便利化;《第六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联合声明(草案)》中强调“借助信息技术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性;(59)另外,上海合作组织还支持成员国进一步扩大本币结算范围,开展货币互换等多项合作。这些都为促进合作开展的程序性措施和项目表达了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所始终坚持的合作共赢理念,显现出团结合作的国际法思维。

(四)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是国际合作在国际法领域的最新传承

解决国际上的事情,不能从所谓“实力地位”出发,推行霸权、霸道、霸凌,而应该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坚持共商共建共享,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反对打着所谓“规则”的旗号破坏国际秩序、制造对抗和分裂的行径。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简称“三共原则”)是国际合作在国际法领域的最新传承,它进一步具体地提出了国际合作的角度和路径,即在各方达成一致合作意愿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开展对话,通过协商谈判,共同分享建设成果,共同承担建设责任,形成国际规则。人类命运共同体以“三共原则”为方法论,(60)强调以合作实现共赢,在合作中凡事沟通,兼顾他方利益。(61)更加紧密的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同样传递着共商、共建、共享理念,以互惠、创新为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协调不同行为体的利益,提高发展的整体性与共享性。

(五)上合组织与“一带一路”建设互为推动力

上合组织的国际合作体现在双边合作和区域合作两个层面。双边合作关系是区域发展乃至全球发展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双边合作关系上,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关系在上合组织框架下达到了新高度。比如,乌兹别克斯坦和哈萨克斯坦签署《联盟关系宣言》,双边关系从战略伙伴关系提升到正式联盟的水平;乌兹别克斯坦与巴基斯坦探讨优惠贸易协定和联合行动计划,进一步发展战略伙伴关系和多方面合作;巴基斯坦和沙特阿拉伯牢固友好的兄弟关系,在各种问题上形成一致观点。但在周边环境复杂严峻的形势下,为应对多边经济合作面临的全新挑战,上合组织开始提高区域经济合作水平,推动上合组织与“一带一路”经济建设接轨。上合组织所宣扬的合作精神促使“一带一路”倡议萌发,并为其沿线国家在经济、贸易、农业、能源、旅游、文化等领域开展合作开辟了道路。上合组织推动“一带一路”建设,而“一带一路”建设反过来又推动上合组织实现多边合作的目标。

1.上合组织是一种特殊的区域安排

从区域经济合作的角度来看,上合组织成员国间的合作项目均是在上合组织所签署的经贸合作法律文件的指引下推动实施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在经贸合作方面实质上发挥着区域贸易协定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上合组织曾提出建立“上合组织自由贸易区”的设想。按照当前国际社会所承认的一体化水平层级,建立自由贸易区属于较初级的一体化进程。根据上合组织所确定的发展区域经济合作的具体战略规划,上合组织经济一体化建设将会经历从贸易投资便利化到经济技术深入合作再到自由贸易区建立的过程,虽然《上合组织2025年发展战略》已明确指出,上合组织在2025年前不会建立“经济一体化组织,并建立超国家管理机构”(62),但毫无疑问的是,建立上合组织自由贸易区是上合组织成员国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归宿,“上合组织自贸区若能建立,将对深化经济合作、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强各国利益上的连接起到重要作用。”(63)在构建上合组织自由贸易区方面,目前不论是从外部环境、政治互信、法律基础,还是区域经贸合作现状、经费保障层面、合作机制的角度来看,整体呈现向好的态势。但自由贸易区合作的推进不可操之过急,目前成员国之间仍然存在国际规则认知程度不一、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等问题,各项条件不够成熟,需要通过不断深化经贸合作消除贸易壁垒。从国际规则的角度切入,要推动上合组织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亟须制定上合组织自由贸易区的合作规则,在《上合组织自贸区协定》的法律保障和规制之下,将更有利于各方在自由贸易区的框架下开展合作。

上合组织有专门的经贸合作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成员国经贸合作的实施拥有几个主心骨部门作总领和指引,具有更强的凝聚力和更高的执行效率。对外,上合组织作为国际组织,享有国际法主体资格,能够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经贸合作,而区域贸易协定的缔结只能发生在国家(或不同关税地区)之间。对内,上合组织可以进行组织架构的搭建,分配细化职能,充分发挥组织优势,如成立的实业家委员会和银行联合会在解决成员国企业融资问题上发挥了积极作用,(64)其中银行联合会甚至还与欧亚开发银行签署了伙伴关系基础备忘录,加强与区域内金融机构的合作。也就是说,上合组织的经贸合作文件以及《上合组织自由贸易区协定》的畅想起到了区域贸易协定的作用,而基于其组织性特征,上合组织对于区域经贸合作又起到了特殊的促进作用。

2.上合组织成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抓手

其一,在发展理念层面,上合组织所提倡的合作共赢的“上海精神”与“一带一路”倡议所包含的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的丝绸之路精神异曲同工,(65)也与各成员国的发展战略高度契合,使各国能更加畅通友好地推进经贸合作。

其二,通过上合组织的政策支持,成员国对“一带一路”建设与合作更加积极,比如,中国推动亚投行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支持成员国的合作项目,以及成员国探索构建以中亚地区为枢纽的欧亚大陆互联互通网络,提升中欧班列运营效率和质量等。这些项目的合作无疑需要地区之间形成较统一的投资贸易规则,依赖行之有效的投资便利化机制。目前除了哈萨克斯坦,大部分上合组织成员国对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吉尔吉斯斯坦甚至实行完全开放的外资准入模式,无须出台任何负面清单。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推陈出新,推出国际投资“单一窗口”服务,为上合组织成员国加快投资便利化改革提供了宝贵经验。

上述上合组织成员国所实行的投资贸易手段极大提高了投资效率,在促进“一带一路”建设的投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三,上合组织成员国均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在地域上与上合组织成员国相重合,这为“一带一路”提供了战略平台,并在确保参与国经贸安全的同时提供了指导作用,其中以中国同哈萨克斯坦的经济政策对接为典型代表,两国的产能合作已经在具体项目、融资机制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由于跨区域多边合作在上合组织的有效监管下,各国更加愿意参与“一带一路”倡议及其建设的谈判机制。(66)更为重要的是,上合组织推动了“一带一路”建设与欧亚经济联盟建设的对接合作。中俄签署的《关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和欧亚经济联盟建设对接合作的联合声明》中特别表示将充分发挥上海合作组织的平台作用,加快推动实现两大项目战略对接。(67)上合组织多边经贸合作机制基本上涵盖了“一带一盟”的对接合作,上合组织明确共同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增加交通、物流方面互联互通,强调扩大投资合作,推动贸易便利化,推动多边合作,这些均与“一带一盟”合作方向高度一致,表明中俄合作达成更多共识,将加速推动上合组织自由贸易区建设。

3.“一带一路”为上合组织区域经济合作增添新动力

由于上合组织中不少成员国产业结构单一,各国之间贸易投资便利化程度不够而致组织内部经贸合作不足,而且受制于上合组织的多边合作机制,各方经贸合作均以协商一致为原则。为了协调各方利益,决策效率必然会受到影响,而由于“一带一路”框架下的合作主要是双边合作,这使得双方更容易找到利益交汇点,从而降低第三方所带来的约束。(68)“一带一路”建设致力于推动“五通发展”,在软机制上恰好为上合组织成员国开展合作铺平道路,极大提高了交易效率。

在“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之前,上合组织成员国在多边经贸合作问题上有较大分歧,各项合作项目进展缓慢,而在“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各成员国加强合作共识,许多搁置的项目重新启动。区域内经济合作的广泛开展,对成员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明显提升,除了成员国,还广泛接受观察员国与对话伙伴国作为合作对象,如中国、蒙古、俄罗斯三国建立了经济走廊,中国与巴基斯坦建立了经济走廊,中国与白俄罗斯共同建设了中白工业园等。上合组织成员国的经济合作从单个独立项目合作的模式提升至全方位的发展战略对接模式,有效推动了上合组织的一体化进程。此外,“一带一路”建设更加务实,上合组织提出的许多经贸提议在“一带一路”框架下均得到了实质性进展,解决了上合组织融资渠道缺乏,多边执行力差的问题。

五、结语

随着全球化的日益推进,关系人类利益的全球性问题迭出,而构建更加紧密的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为全球治理提供了良策。上合组织始终支持《联合国宪章》在维护国际秩序方面发挥的核心作用,始终保持和践行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安全观,注重个人的和平权和发展权,推动地区乃至国际社会持久和平与发展稳定,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力量。上合组织充分利用组织优势,发挥助手作用,通过补充、完善现行国际规范规则,协调主权国家间活动,兼顾各成员国利益,通过日臻成熟的组织结构和活动程序等制度性安排来实现命运共同体从理念到实体的转变,为构建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提供了国际组织法层面的保障。

构建更加紧密的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与坚持国际法治辩证统一。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理论基础,以人权为国际法基石,以人类共同利益原则为行动指南,将国际合作理念贯穿到多领域的合作项目中。构建更加紧密的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既是典型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也是地区国家共同的心声和愿景,随着上合组织与联合国开展多方位深入合作以及与“一带一路”建设相辅相成,加之成员国间不断扩大深化区域经贸合作,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的联系变得更加紧密。可以预见,上合组织在树立新型国际关系模范,维持友好合作的国际新秩序方面将会产生更大的影响力。

注释:

①参见饶世权、林伯海:《习近平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及其时代价值》,载《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6年第7期,第15-19页。

②参见刘晓红、冯硕:《论国际法视域下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0年第3期,第1-17页。

③参见于洪君:《共建地区命运共同体是时代赋予上合组织的历史使命》,载《当代中国与世界》2021年第4期,第4-6页。

④参见何志鹏:《从国际主义到国际法治:中国共产党全球秩序理念的百年演进》,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1年第1期,第12页。

⑤参见夏义善:《发展中的“上海五国”机制》,载《国际问题研究》2001年第3期,第34页。

⑥See Weiqing Song,Interests,Power and China's Difficult Game in the 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SCO),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Vol.23,No.85,January 2014,p.90.

⑦参见潘光:《从“上海五国”到上海合作组织》,载《俄罗斯研究》2002年第2期,第31页。

⑧参见李进峰:《上合组织15年发展历程回顾与评价》,载《俄罗斯学刊》2017年第6期,第51页。

⑨参见陈亚州、罗金:《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的内涵及其贸易动力研究》,载《复旦国际关系评论》2020年第1期,第236页。

⑩参见张新平、代家玮:《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内涵、挑战与构建路径》,载《和平与发展期刊》2019年第5期,第24页。

(11)参见[吉]穆·桑·伊马纳利耶夫:《欧亚地区是实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文明空间》,李琰译,载《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建设:机遇和挑战(2020)》,世界知识出版社2020年版,第23页。

(12)参见习近平:《凝心聚力务实笃行 共创上海合作组织美好明天》,载中国日报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36321314600084745&wfr=spider&for=pc,2022年4月7日访问。

(13)参见邵津:《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30页。

(14)参见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0页。

(15)《上海合作组织宪章》,载上合组织官网,http://chn.sectsco.org/,2022年4月7日访问。

(16)参见《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青岛宣言》《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比什凯克宣言》《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莫斯科宣言》《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杜尚别宣言》,载上合组织官网,http://chn.sectsco.org/,2022年4月7日访问。

(17)参见习近平:《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 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载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theory.people.com.cn/n1/2018/0104/c416126-29746010.html,2022年4月7日访问。

(18)参见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84页。

(19)参见廖凡:《“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人权与主权内涵》,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年第6期,第31页。

(20)参见杨泽伟:《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论》,载《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第468页。

(21)参见[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二分册),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42页。

(22)参见王丽华:《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58页。

(23)参见《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杜尚别宣言》,载上合组织官网,http://chn.sectsco.org/,2022年4月7日访问。

(24)参见何志鹏:《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人权理论的贡献》,载《人权》2017年第5期,第2页。

(25)参见《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莫斯科宣言》,载上合组织官网,http://chn.sectsco.org/,2022年4月11日访问。

(26)同上注。

(27)同上注。

(28)参见《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杜尚别宣言》,载上合组织官网,http://chn.sectsco.org/,2022年4月7日访问。

(29)参见杨泽伟:《宏观国际法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9页。

(30)See E.Lauterpacht,H.Lauterpacht's International Law,Vol.3,1977,p.464,480-483.

(31)参见王秀梅:《论非传统安全与国际合作原则》,载《理论导刊》2005年第7期,第66-69页。

(32)参见邓浩:《上海合作组织安全合作的进程、动力与前景》,载《当代世界》2021年第9期,第21页。

(33)参见刘楠来:《略论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的构建》,载张文显主编:《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55页。

(34)Ken Booth,Theory of World Securit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9,p.98.

(35)参见《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关于应对毒品威胁的声明》,载上合组织官网,http://chn.sectsco.org/,2022年4月7日访问。

(36)参见《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关于共同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声明》,载上合组织官网,http://chn.sectsco.org/,2022年4月7日访问。

(37)参见高岚君:《“全人类共同利益”与国际法》,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1期,第23页。

(38)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页。

(39)参见许健:《论国际法之“人类共同利益”原则》,载《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第113页。

(40)[美]路易斯·亨金:《国际法:政治与价值》,张乃根、马忠法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8页。

(41)[美]熊玠:《无政府状态与世界秩序》,余逊达、张铁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6页。

(42)[意]安东尼奥·卡塞斯:《国际法》,蔡从燕等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8页。

(43)参见龚柏华:《“三共”原则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基石》,载《东方法学》2018年第1期,第34页。

(44)一个具有共同利益的群体一定会为实现这个共同利益采取集体行动,但事实是个体的自利行为往往对集体不利,甚至产生有害的结果。参见谢海霞:《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与国际法的发展》,载《法学论坛》2018年第1期,第26页。

(45)参见吴白乙:《对中国外交重心与周边秩序构建的几点思考》,载《当代亚太》2009年第1期,第15页。

(46)参见曾向红:《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研究:内涵和使命》,载《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建设:机遇和挑战(2020)》,世界知识出版社2020年版,第48-49页。

(47)参见李进峰:《上海合作组织20年——成就、挑战与前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48页。

(48)习近平:《弘扬“上海精神”促进共同发展》,载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3/0913/c70731-22918643.html,2022年4月7日访问。

(49)参见何顺善:《论国际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3期,第95页。

(50)参见周忠海等:《国际法学述评》,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0-154页。

(51)参见梁西:《国际组织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8页。

(52)参见曾向红:《上海合作组织:实践与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2页。

(53)参见李寿平:《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引领国际法治变革:逻辑证成与现实路径》,载《法商研究》2020年第1期,第45页。

(54)参见[英]赫德利·布尔:《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中的秩序研究》(第4版),张小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25页。

(55)参见古祖雪:《国际造法:基本原则及其对国际法的意义》,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第134页。

(56)See E.W.Boikowa,Issues on Humanitarian Cooperation of 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Member States,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2018,p.18-25.

(57)参见《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杜尚别宣言》《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青岛宣言》,载上合组织官网,http://chn.sectsco.org/,2022年4月7日访问。

(58)《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关于贸易便利化的联合声明》,载上合组织官网,http://chn.sectsco.org/,2022年4月7日访问。

(59)参见《第六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联合声明(草案)》,第六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上发表,载上合组织官网2018年8月24日,http://chn.sectsco.org/,2022年4月7日访问。

(60)参见黄瑶:《论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中的和平搁置争端》,载《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2期,第129页。

(61)参见中共中央宣传部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学习出版社2018年版,第296页。

(62)Стратегия развития ШОС до 2025 года.Полный текст[EB/OL],http://bricslive.ru/live/strategiya-razviti-ya-shos-do-2025-goda-polnyij-tekst,2015.07.11;转引自王海滨:《论“一带一盟”对接的现实与未来》,载《东北亚论坛》2017年第2期,第114页。

(63)《李克强开启“上合时间”聚焦区域经济合作》,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16-11/05/content_5128914.htm,2022年4月7日访问。

(64)实业家委员会为独立组织,为上合组织成员国实业界代表参与上合组织框架内经贸、投资合作提出建议并进行专家评估;银行联合体负责为上合组织成员国政府支持的投资项目组建融资机制和提供银行服务。

(65)参见孙壮志:《“一带一路”与上合组织实现互动发展》,载《求是》2017年第8期,第8页。

(66)See Pradhan,R.,Mohanty,S.S.Chinese Grand Strategies in Central Asia:The Role of 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and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Fudan J.Hum.Soc.Sci.14,2021,p.197-223.

(6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关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和欧亚经济联盟建设对接合作的联合声明》,载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15-05/09/c_127780866.htm,2022年4月7日访问。

(68)参见李自国:《“一带一路”与上合组织关系探究》,载《俄罗斯学刊》2019年第5期,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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