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开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宏观经济运行面临国内需求不足、部分企业经营困难、重点领域风险隐患较多、外部环境复杂严峻等挑战,民营经济也正经历总量上的阶段性震荡与趋势性收缩、结构上的横向竞争加剧与纵向升级受阻、创新上的质量下降与转型动能不足三重压力。202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充分肯定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并围绕发展环境优化、政策支持加大、法治保障强化、高质量发展推动、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社会氛围营造等6个方面提出31条政策举措,为当下与今后一段时期促进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带来一场“及时雨”,为民营企业家稳定预期注入一剂“强心针”。
呈现“三大亮点”
《意见》针对当前民营经济发展形势和显著问题,以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主线,制定了一系列有效应对民营企业发展困境、持续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的支持举措。与以往政策相比,《意见》维度更多,举措更细,力度更大,特别在优化发展环境、强化法治保障与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等方面呈现三大亮点。
一是全链条,建立健全民营企业从进入到退出的全过程市场机制。《意见》第1条提出,要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市场准入是民营经济发展的生命力,降低进入门槛可以充分调动民营企业活力,有效动员民营企业在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贡献力量。与允许民营企业进入更多领域相比,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更关注解决体制机制中妨碍民营企业进入的问题,即重点强调要降低民营企业进入的制度性门槛。《意见》第4条提出,要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市场退出机制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部分,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有助于保障市场有效竞争,增强企业风险意识,通过优胜劣汰清除占用社会各类资源的低效、无效企业,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维护经济稳定运行。从深层次看,构建全过程市场机制能够使企业在完整生命周期中建立有效预期,变事后修补为事前防范,进而优化企业经营决策,让企业家专注于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助于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是重保护,持续强调企业产权保护与企业家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意见》第10条提出,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与企业家权益。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保护产权就是保护企业的信心。《意见》进一步提出,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这一举措可以避免企业承受不必要的法律成本。同时,保护企业家权益重点在于保护企业家在生产经营、创新发展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企业家是企业的领导者,保护企业家权益就是给予企业家稳定合法的决策自由空间,有助于充分发挥企业家精神,鼓励企业家专心创新、安心经营、大胆投资、放心置资。
三是优氛围,高度重视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社会氛围。近年来,社会上出现“民营经济离场论”“新公私合营论”等对民营经济的错误认识。在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叠加民营经济发展受阻的背景下,指向所谓“资本家”的社会负面言论时有出现,民众与企业家的对立情绪有加大倾向。这些以偏概全的错误舆论导向使民营经济人士信心受挫,民营经济发展活力降低,进而加剧了民营经济的发展困境。对此,《意见》第26条提出,要引导全社会客观正确全面认识民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人士。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民营经济的重大贡献和重要作用,不仅是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也是培养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的重要基础。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环境和时代氛围,既有利于为民营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有生力量,也有利于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供不竭动力。
把握“两个关键”
当前,随着《意见》的发布,“落实”成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又一关键词。总体来看,推进《意见》走深走实、落地生花需要把握好两个关键。
一方面,进一步推进顶层设计与贯彻落实的闭环构建。发挥《意见》的引领作用,核心是顶层设计与贯彻落实之间的不断协调和反馈。近年来,我国已多次出台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文件,有的举措虽早已提出却成效平平,如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得到持续改善,但市场准入、产权保护等问题仍然突出。有的政策目标、指标存在“打擦边球”“钻空当”情况,如小微企业融资情况、企业贷款续贷等。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对政策举措的信任与预期,致使政策效应“大打折扣”。归根结底,上述问题都源于贯彻落实不到位。因此,要着力跨越顶层设计与贯彻落实之间的天然“鸿沟”,形成政策制定、落实、反馈闭环,改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效应。
另一方面,进一步推进短期过热与长期保温的预期稳定。《意见》的出台掀起了一股民营经济的“热浪”,但相比于短期的政策红利,民营企业更需长期的市场制度环境的完善与稳定,特别是要坚持竞争中性原则。在政策进一步细化与贯彻落实中,需要注意不能因民营企业备受关注就不计成本、不顾公平、不看长远,予以超常规支持。在政策细化与实施过程中,应以市场制度建设与发展环境完善为主要路径,减少政策举措在民营经济短期过热中的越位行为,厘清政策举措边界。同时,还应避免“为促进而促进”,“一股脑”推出政策举措,而要把握政策体系推出节奏,合理推进支持政策落地。
用好“四大抓手”
切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核心是要牢牢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负面清单、舆论宣传、减税降费与纠偏纠正或可成为相关政策落实的“四大抓手”。
一是用好负面清单。正面清单式的规制政策核心在于“立”,是适应过去经济高速发展阶段的内生选择。当前,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发生系统性变革,正面清单式的推进方式与民营经济发展新需求形成错配,致使部分政策效应不强不久。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可在推进方式上率先求变,坚持竞争中性原则,在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基础上,推动以“破”代“立”,以负面清单式的推进方式,着力破除民营企业成长中面临的制度性壁垒,破解民营经济发展的结构性困境,从根源上充分激发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活力与动力。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要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在负面清单形成后,要扎实做好清单落地实施工作,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企业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另设障碍。
二是用好舆论宣传。全面加强《意见》精神的阐释,强化面向企业的沟通与反馈机制。利用多种场合、多种媒体渠道,充分释放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坚定信号,增强企业发展内生动力,保障《意见》精神及配套政策措施直达企业。营造民营企业勇于发声的舆论氛围,进一步释放给予民营经济充分发展空间的积极信号。在民营企业发声中,既要讲成绩、讲优势、讲趋势,更要谈问题、谈差距、谈变革。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化解各方对民营经济的误解。邀请平台企业代表在官方渠道积极发声,鼓励中外平台企业围绕技术创新举办高层次论坛,消除国际和国内可能存在的信息不对称。
三是用好减税降费。把降低大型民营企业税收负担作为优化调整减税降费结构的核心与方向,释放政策积极信号,变“放水养鱼”为“放活水养大鱼”。通过税费激励工具,鼓励、引导和支持大型民营企业以科技创新推动自身转型升级。例如,对实际承担孵化器功能的链主型大型企业实施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鼓励头部平台企业发挥协同机制作用,激励头部平台企业探索创新积极性。完善多样化慈善公益减税方案,为积极推进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的大型民营企业减轻税费负担。
四是用好纠偏纠正。据显示,2020年我国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民企合法权益犯罪2.3万人,同比上升2.9%,有力惩治了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然而,侵害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事情依然见诸报端,对民营微观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直接影响,极大地削弱了民营企业家安心生产经营的安全感与获得感。下一步,要以《意见》为依托,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错机制,对已经发生的涉及民营企业的事实性冤假错案,应及时纠偏纠正。持续推进涉案民营企业合规改革,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为民营企业发展设立合理的容错空间。以制度性纠偏纠正,让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吃下“定心丸”,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探索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与创造力。
(作者系浙江大学民营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浙江大学区域协调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