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学界的帝国主义侵华史研究既包括列强在华获取殖民地,建立实际统治等内容(“正式帝国”);也包括列强要求开放港口,夺取铁道、矿务投资优先权,设定治外法权等内容(“非正式帝国”)。学界往往重视某一国家对中国的侵略全体史,或者是某一具体利权的掠夺与收复史,或是从地方史/地域史视角考察与列强关系。前人研究虽然取得了丰硕成果,却较少从“正式帝国”(formal empire)与“非正式帝国”(informal empire)这一帝国主义侵略方式视角进行分析。其中势力范围问题便是“非正式帝国”研究内容的重要一环。
受学术研究视角影响,“在华势力范围”问题作为一个涉及长时段,多种利权,广地域的问题而被长期忽视。列强在华势力范围构筑问题也往往作为附属于列强在华寻求实际性统治,比如作为获取殖民地前奏的“次要问题”存在。而进行具体的,如铁路问题、矿产问题,乃至涉及投资独占权条约的研究,则缺乏将这些问题统合于一个问题意识之下的视角。既有中外学界虽对“势力范围”有所关注,但对这段侵华历史中,所谓“在华势力范围”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尚未做出清晰梳理。
本文拟对“在华势力范围”概念的特征进行介绍与分析,并指出在外交交涉中,“在华势力范围”概念的这些特征如何被日本利用于扩张在华特权利益,以及中国政府在国际社会上提出废除“在华势力范围”时所面临的困境。
一、“势力范围”概念在学理上的争议性
“势力范围”,在日文文献中又常表述为“勢力範囲”或“勢力圏”。植田捷雄等编辑的《中国外交文书辞典清末编》中将“范围”一词,解释为“支配圏”“勢力圏”。陆军步兵少佐神保文治在进行南洋踏查时,则建言道:日本国民移居海外,容易受到“土人”猜忌,甚至引起排斥。因此,殖民活动需要仰赖国家军事力量支持。农业殖民的地方应选在帝国势力圈之内。
而“势力范围”的西文表达则较为多样。日本早期殖民政策学者新渡户稻造,在其讲义中标注的“势力范围”对应英文表达为“sphere of influence or action”。国内学者常引用的稻田周之助《法律学界:势力范围论》一文,则以“sphere of influence”标注。据民国国际法大家周鲠生总结,“势力范围”在国际协约或外交文件中,常用其他不同名称,表示同样或类似的事实。类似的表达有:sphère d’intérêt,sphère d’action,zone d’influence,champ d’opération,sphère de puissance等。现在英文学界亦经常以zone of influence或sphere of influence描述势力范围,并无统一用词。
在国际法中,获得领土权的方式极多,如发现和先占(discovery and ocupation)、租借(lease)、割让(cession)、征服(conquest)等多种形式。势力范围只是其中一种。势力范围现象出现的原因是19世纪后半期列强希望在非洲扩张领土,“而一时又不能全部实行占有,甚或即设置所谓保护地,亦不暇做到”,于是诸国为了免于他国竞争发生冲突,相互订立条约,分割彼此所属的地域,并承诺互不侵犯。
具体来讲,势力范围是数国相互约定不得进入他国范围而形成的。在势力范围内,该国家可以自由行动。不过,势力范围并不意味领土扩张,而且势力范围的协定只对缔结盟约的国家相互之间有约束力,对第三国则不具有效力。与其他国家获取领土的方式相比,势力范围、保护地等形式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依据条约形成,得到了国际法的承认。
19世纪末随着诸强国开始在中国通过不割让条约、大国协定互认控制范围、租借领土等方式确定势力边界,中国亦出现了势力范围问题。面对在华势力范围,不同学者有着不同认识。其中大部分学者认为中国的势力范围与非洲势力范围存在差异。
英国学者韦斯特莱(John Westlake)认为诸国在非洲追逐的势力范围是消极的,而在中国所构筑的势力范围则是积极的。这体现在非洲作为未开地,两国或多国相互约定对方的势力范围,但对第三国并无约束力。但是,在中国除了列国相互划定在华势力范围外,诸如要求清国政府宣布不割让某地宣言,对其他国家也可以产生约束力。这就意味着,在华的这种势力范围划定,不仅具有排斥缔约国家的消极约束力,还有依赖于清国主权排斥其他所有国家介入势力范围的积极约束力特征。
日向辉武则从现实情况出发,认为诸国在中国所构筑的势力范围与非洲之势力范围不可同日而语。在华势力范围是缺乏效力,不牢靠的。其所举例子是,清廷虽然对外宣布不割让某地域,但是到其他国家想要瓜分中国时,其实并没有产生什么切实的效力。
法学博士泉哲则认为租借地与势力范围亦是一种殖民地,它们在国际法上并无独立的人格,租借国或拥有该势力范围的国家需对其国际法上的问题负责。不过,泉哲认为这只是“野蛮未开之地”的情况,而像中国那样的文明国内的势力范围问题与非洲是无法相提并论的。在华势力范围在泉哲看来不过是势力范围的一种变形,并不是一种统治形式。
中国著名的国际法学者周鲠生系统介绍了欧美学界学者的势力范围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划分出广义的势力范围定义与狭义的势力范围定义。周鲠生认为广义的势力范围定义适用于非洲等地,其特点是此种势力范围发生在“野蛮人”的土地,具有领土分割色彩;而狭义的势力范围则发生在“文明人”或“半开化人”的土地上,具有政治色彩。因此两者存在本质差异。可能正是非洲“势力范围”的“领土分割色彩”,英国史学家、维多利亚女王御讲阿尔弗雷德·考尔德科特才在其《依据政治地位划分的殖民地及总督薪资一览表》中,将“非洲各地区”的势力范围亦视为英国殖民统治的一部分。当然,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势力范围与非洲之势力范围问题本质上并无差异。所谓势力范围,即领土割让之前奏。
从上文的介绍可知,“势力范围”概念出现之初,便在国际法领域存在诸多争议分歧。国际法学者围绕“非洲势力范围”与“在华势力范围”是否有本质差异的争论,呈现出了几个重要争议点。一是在势力范围构筑国与被殖民地关系上,列强能否像对待非洲问题一样处理中国势力范围问题,列强在华构筑势力范围多大程度上需要得到清朝作为主权拥有者的“支持”?二是从列强间的互动关系来看,列强在华构筑的势力范围的性质是什么,如泉哲所言,如果它不是一种确定的统治形式,那么列强在华划分势力范围多大程度上是有效的?相比非洲问题,是否需要获得更多其他列强的认可?三是,从文明序列层次来看,中国学者周鲠生强调的非洲乃“野蛮人”之土地,中国乃“文明人”或“半开化人”之土地的差异,一方面固然受到刻板的文明序列影响,另一方面也体现出正是因为“势力范围”在学理上的争议性,给予了周鲠生强调中国势力范围特征,避免中国遭遇非洲殖民处境的学理讨论空间。
在“在华势力范围”的具体讨论中,我们可以发现,列强在华划分势力范围往往是一个过程,划分在华势力范围之前通过与中国某一地域形成特殊经济关系,也是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出现了“利益范围”(sphere of interest)与“势力范围”(sphere of influence)的异同问题。“势力范围”是指他国获得行使政治权的地域,而“利益范围”则是他国获得经营工商业优先权的地域。不过在列强的对华政策中,两者并没有清晰区分,人们的一般习惯又常将两者混为一谈,故此许多人在讨论相关问题时并未进一步区分二者。连国际法学者周鲠生在比对西方学界对“势力范围”与“利益范围”的界定后,仍得出了两者实则难以区分的结论。
鉴于两者概念的混淆,弘道对其含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辨析。弘道认为,“国际间所谓势力者,常含有政治的势力之意。所谓利益者,多有经济的利益之义”。因此,势力范围与利益范围也截然不同。“则势力范围者,一国对于特定之土地,得与此土地有关系诸国之同意,缔定保护性质之条约,以树殖民势力上独占权之谓。”如英国之于埃及,英俄之于波斯等。而“利益范围者一国于特定地域,获有商工业等经济上优先权之谓”。不过一旦利益范围含有政治势力,则变为势力范围。包含最高统治权则变为保护区域或保护地。
两个概念是否有清晰的概念差异是一回事,在国际政治中如何使用则是另外一回事。“势力范围”虽然与“利益范围”存有差异,但是早在民国时期便有研究者注意到,英美学者更喜欢使用利益范围表述,以表示没有政治色彩。通过考察列强对于“势力范围”的态度,研究者发现美国政府在提倡“门户开放”政策时,为了避免使用用于瓜分非洲的“势力范围”,而使用了“利益范围”。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在弘道的界定中,由“利益范围”转变为“势力范围”亦是十分容易的。
二、“在华势力范围”概念在外交运用中的非恒久性
“在华势力范围”概念的富有争议性和多变特征,在具体的外交交涉中也有体现。此小节将简要介绍该概念在外交交涉中的情况,以便于人们更好了解列强运用“在华势力范围”的情况。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他国在华获得铁路、矿务相关利权,即为构筑了势力范围。晚清任职于邮传部,民国时期官至交通总长的叶恭绰便指出“势力范围以铁路为其骨骼”,他与梁士诒一样认为铁路是构筑势力范围的唯一因素,怀疑取消铁路势力是否就能将势力范围一扫而空。由此可见铁路问题与势力范围问题关系之复杂。
以日美关于福建省势力范围问题的争论为例。明治三十六年(1903)12月美国的“在华投资与建设”(The China Investment and Construction of America)的代表A. W. 巴什(A. W. Bash)访问日本驻华公使内田康哉。美国代表谈到,为了采掘福建、江西两省的炭矿,希望与清政府订立修筑从厦门到汉口的干线铁路及各地支线的契约。不过,美国代表在咨询中国商部左侍郎伍廷芳后得知,关于福建省及其附近铁路敷设权,需要先与日本协议。内田公使则回应,日本正有意着手修筑该铁路路线,他国不容置喙。
关于福建省及其附近铁路敷设权,需要先与日本协议之说从何而来?其实,这是清政府与日本达成福建不割让宣言时所立的一个附属“口头协定”。1898年日本外务大臣发送给清国及香港各在勤领事的电报中提及,清国已经和日本达成“如果他日福建省内敷设铁路出现需要外国资本的情况,必将先与帝国政府商谈”的口头契约。
随后,美国公使来到内田公使处指出:“美国对于日本的势力范围福建省,没有任何政治企图,美国及其他国家可以在清国任何地方投入资金、经营新事业。像俄国那样将满洲直视为本国所有,排斥其他一切国家企业的政策,美国断然难以同意。如果日本政府也暗中排斥在福建省的其他国家企业,美国政府也断然不会同意。”
上述例子中,美国希望投资中国南部铁路、矿业,而日本则试图享有福建省全省的投资独占权,两国因而发生了矛盾。尤其可见,他国在华获得铁路、矿务相关利权,并不意味着它在铁路范围内有意构筑,或已经构筑了势力范围,而是需要其在该省份或几个省份拥有排他性的投资权才可纳入势力范围范畴讨论。
其次,通过如不割让宣言等手段,在华某地域构筑了势力范围,并不意味着就是长久的;也不意味势力范围构筑国所认识的势力涵盖范围,会被他国全然认可。当中国某地域沦为他国势力范围构筑对象时,其他列强的印象如何,值得关注。
台湾银行总务部调查课益子逞辅便就所谓广东是英国势力范围问题进行了讨论。他认为,人们或说广东属于英国的势力范围,英国人自身也有相同看法。比如之前日本控制潮汕铁路,便被香港官员谴责侵犯其势力范围。但益子逞辅却不以为然,而认为所谓势力范围所指为何,意思并不明确。
接着他论述道:首先,或许这个“势力范围”是指香港作为金融中心,对中国南部广阔地域的影响力。但如果从这个角度看,英国的势力范围又何止于广东。其次,所谓“势力范围”应该是指英国通过与清朝签订条约或割让或租借所获得的九龙半岛、香港岛土地。更或者说“势力范围”是指受到英国控制的广九铁路、惠潮铁路、粤汉铁路等。
不过,益子逞辅认为仅凭上述二三事实,就说广袤十七万七千余方哩、人口3400万的两广市场,被英国依据那仅仅四百方哩的租借地与二百余哩的铁路所垄断,是不可能的。九龙的贸易总额不过五千三百余万两,而与此相对,广东的贸易总额达一亿一千余万两。益子逞辅认为英国势力显然尚未垄断广东市场,鼓励日本国民和平竞争、进行活动,不要置身广东市场之外,徒被广东是英国的势力圈之说迷惑。但是,转而讨论如何推动日本国民在福建的经营时,益子逞辅也感叹道“广东属于英国的势力范围,想必不许国人轻易窥探该地的特权事业”。
因此,其他国家对于列强在华势力范围构筑地域,虽然并不承认该国在特定地域具有完全排他性的利权,但是常常对势力范围构筑国占据主要利权,甚至在势力范围采取排他性立场的情况,颇为无可奈何。
最后,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势力范围”并不是一种恒久的状态,不仅仅在于它自身的不稳定性与依赖外界承认的特征,还在于“势力范围”作为一种帝国主义侵略手段,它随时会根据帝国主义侵略的需要,使得某地直接被变为殖民地。正如上文国际法学者、殖民政策学者所讨论的那样,势力范围往往被视作瓜分领土的前奏。但是本文认为,近代以来中国势力范围问题,具有其特殊性。由于国际环境的影响,列强在华构筑的势力范围,并未立刻变成殖民地。正如马克·费侯在描述柏林会议之后所感叹的非洲状况一般:“非洲已被瓜分,它还有待征服”(Africa had been divided. It remained to be conquered)。
日本学者日向辉武认为:“势力范围并非有形的占领,并且在不设置直接政府机关这点上,与占领有所区别。实际上势力范围具有消极性。除了拥有该势力范围国家的国民外,不管是哪个国家都不得在该地方行使政权,而被赋予此特权的势力范围拥有国则可以依据自身的利害和意志在该地自由行动。”明治大学教授泉哲也认为所谓中国的势力范围不过是一种变形,实际上并不是一种统治形式。而特殊的东亚国际环境与中国国内情况,导致甲午中日战争之后,列强在华以构筑势力范围为主,并没有迅速地转向瓜分殖民地,一直到“九一八事变”爆发。
“在华势力范围”问题,并不是日本武力侵华手段的附属品,而更像是硬币的两面之一。正如上文所言,从“势力范围”构筑到转为领土永久占据,往往只是一线之差。但受制于“九一八事变”之前的东亚国际均势格局,在华划分势力范围成为列强的重要侵略手段。研究“在华势力范围”,有利于更为完整地分析日本侵华历史,也有利于更为深入理解“九一八事变”之前的东亚政治格局。
三、日本对“在华势力范围”概念的利用
势力范围问题虽然出现于甲午中日战争之后,但是追溯势力范围意涵,则需从中、英、美、日诸国开始讨论撤废势力范围问题着手。从诸国的讨论中,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列强如何利用势力范围概念的模糊性,维持在华特权。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文简称“一战”)结束前后,美国开始向日本等国家提倡撤废在华势力范围。随着中国民族主义走向兴盛,中国政府在1919年的巴黎和会上亦向诸国正式传达了废除在华势力范围的建议。
势力范围的具体含义,在撤废势力范围时期被认真讨论。中国代表在巴黎和会提出了《中国代表提出希望条件说帖》。其内容包括撤废势力范围,外国军队及巡警,外国邮局及有线、无线电报机关,领事裁判权,以及归还租借地与租界等七项要求。
在该说帖中,中国认为各国在中国要求势力范围,其依据不外二端:“一,即各国自相缔结而中国未与闻之协议,如一八九八年九月二日英德银行团所订立并经英德两政府核准之关于建筑铁路合同,与一八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英俄二国所订关于两国在中国互享铁路利益之协约是也。二,即在中国不能自由行使其意愿之时,各国与中国所订之条约或协议,如各国争夺权利所订之不割让土地所各约,与一八九八年三月六日之《中德胶澳租借条约》,以及因日本二十一款之要求而订之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之中日条约是也。”
中国政府认为这些国家在华构筑的势力范围不仅不符合公道,同时也带来许多弊端。其一,各国在中国设立势力范围专为谋求本国利益,不顾中国人民经济需要,阻碍中国经济发展。其二,势力范围破坏各国商工业机会均等,妨碍他国之公益。“一国既有势力范围,而于筑路、开矿以及他种实业之投资得享优先或专有之权利、特权,往往得居经济上之优越地位。而该地经济集权之要素亦渐渐入其掌握,则其利益与机会自非他国所能平分矣。”除此之外,各国竞相在华要求获得势力范围,导致多个经济区域相互对抗,“既足以危害中国领土之完整与政治之独立,抑将引起国际之猜忌,而妨及远东之和局”。在上述诸理由之下,中国提议各国“各自声明在中国既无势力或利益范围,亦无提出此项要求之意;并声明从前所订一切条约、协议、换文、合同,凡因之而授予领土上专有利益以及优先或独得之让及权利、特权足以发生势力范围而妨及中国之主权者,或可解释为有授予之意者,并愿与中国磋议修改,此中国政府所深望者也”。
遗憾的是,对于中国提交的包括撤废势力范围的说帖,和会会议议长认为该说帖提议“不能认为在平和会议权限以内”。从中国的说帖来看,势力范围包括列国私自订立关于划分中国铁路修筑范围等的协定;列国逼迫中国作出或签订的不割让宣言或条约;包含割让租借地的条约,以及“民四条约”等。
在巴黎和会前后,英国也就在华势力范围问题进行了讨论。早在1918年12月驻华公使朱尔典(John Newell Jordan)为即将到来的巴黎和会做准备时,也关注到“租借条约”和“势力范围”问题。关于租借地问题,朱尔典建议英国将威海卫归还中国,但出于安全保障和有效行政管理则,应该保留九龙。朱尔典认为将广州湾对外开放应该不是难事,而青岛和大连则对远东的贸易自由与工业扩张至关重要。
继任朱尔典担任驻华公使的艾斯敦爵士(Sir Beilby Francis Alston),建议英国在华盛顿会议上有条件地宣布放弃“不割让协定”以及归还租借地。艾斯敦认为英国可以提议废除“不割让协定”,放弃长江流域(可能包括舟山),条件是法国放弃海南、日本放弃福建,同时法国放弃与中国或我们达成的关于西南五省的协定所获得的任何特权。至于归还租借地,艾斯敦和朱尔典一样认为英国可以归还威海卫,不过前提是法国人同意归还广州湾、日本同意归还青岛。而对于九龙问题,艾斯敦表示九龙应该被视为香港的一部分,除非讨论到大连这样的情况,否则不应该考虑其归还问题。艾斯敦还认为日本是绝对不会放弃“南满”的,最好还是集中精力于缓解日本在中国其他地方的态度上。
从英国外交档案来看,英国有着与中国不一样的“势力范围”定义。英国根据自己的认识,将中国问题分为“租借地条约”与“势力范围”两个问题。而对于中国来讲,租借地问题也是势力范围的一部分。这体现了诸国对势力范围概念认识的分歧。另外,英国出于维护自身在华特权的需要,故意将租借地分为了两种类型:一种是一般的租借地,即可以归还给中国的威海卫;另一种是九龙。英国政府利用租借地与殖民地定义的模糊性,试图将九龙解释为香港殖民地的一部分,想要以此占据九龙。
那么,日本外交决策者认为势力范围包括哪些内容?早在1917年9月日本代表石井菊次郎与美国国务卿蓝辛(Robert Lansing)交涉之际,美国便向日本提出了废除在华势力范围的建议。在石井向日本政府汇报美国撤废势力范围意向之后,1917年9月日本外务省所制定的《关于撤废支那势力范围》中提出所谓“势力范围”内涵不清。但日本外务省还是尝试提出自己的看法,认为势力范围包括五个方面:第一,租借地;第二,不割让约定;第三,一般的投资优先权或铁路、矿山等相关优先权(尤其涉及在一省或数省);第四,铁道借款;第五,满蒙相关的日中条约之类的所谓以势力圈为前提的诸条约。
1921年7月7日,为应对即将召开的华盛顿会议,外务省松平恒雄欧美局长提出了《太平洋会议相关的我方方策案》。其中关于什么是势力范围,该《方策案》认为“一般势力范围是指不割让条约、优先权、外国经营铁路以及租借地等”。
在1921年10月12日《外交调查会所议决的对华盛顿会议帝国全权委员的训令》中,关于势力范围问题如此讨论道:“帝国全权早已在巴黎和会声明撤废支那势力范围。而经济上的势力范围问题随着新借款团成立,大部分已经解决。此次华府会议是希望进一步明确各国受此约束,即一概撤废英国的扬子江沿岸,法国拥有一般优先权的广东、广西、云南等地方的排他性主张。但是,满蒙地方与我国国防和国民经济上的生存保障相关。新借款团成立当时也予以留保。此地不可受势力范围撤废影响。”
在《对华盛顿会议帝国全权委员训令说明书》中,外交决策者认为势力范围原本是欧洲先进国家瓜分中国政策的一种预备性势力扩张。是欧洲先进国家创立的,是意义不明确的令人厌弃之物。其中最为主要的是与机会均等、门户开放主义有关的经济排他主张。从这个情况来看,日本在华的势力范围问题涉及满蒙、山东以及福建地区。因为山东问题已经向世界承诺,将抛弃德国时代的一般优先权作为中日直接交涉的条件之一。而满蒙、福建问题也因为新借款团的成立,事实上大部分也解决了。从放弃上述地域的公募借款及无政府借款等优先权来看,即使日本赞成撤废势力范围案,也不能说会对日本产生大的损害。同时,随着其他国家也撤废势力范围,日本的活动区域将扩大,尤其是长江流域。但是,撤废满蒙势力范围,会对日本的国防及国民的经济生存安全产生伤害,不能允许外国在此地域自由活动。这一点必须明确。
从上述两份外交文书中,我们可以看到日本外交决策者是如何认识“在华势力范围”的。对于日本来说,其在华的势力范围构筑及其“势力范围”这一说辞本身,都来源于欧洲国家。本质上,仿佛日本是厌弃这种说法的。对比1917年9月日本外务省所制定的《关于撤废支那势力范围》中外交决策者对势力范围的认识,我们会发现华盛顿会议时期要讨论撤废“在华势力范围”问题时,日本外交决策者更愿意“缩小”势力范围概念。此时,对于日本来讲所谓的“势力范围”概念,更多的是一种“经济排他主张”。而日本也只打算在华盛顿会议上,撤废这样一种狭义的“在华势力范围”。
1921年12月8日第14回远东问题总委员会会议上,继巴黎和会后,又一次在国际会议上正式讨论撤废列强“在华势力范围”问题。在会议上中国提案第三点建议:各国为了维持太平洋及东洋和平的相关任何条约、协定,在缔结的时候,都应该预先通知中国并给予中国参加的机会。这种约定包括两种:第一,列国关于中国或某种行动限制约定,比如取得铁路敷设权之约定;第二,列国为了维持东洋地方和平秩序目的,及出于保全中国领土与门户开放,而互相承认的一般利益或特殊利益,比如基于接壤关系的特殊利益主张等。
12月12日第15回远东问题总委员会会议上,中国代表王宠惠对势力范围一词颇为嫌弃。认为所谓“势力范围”概括来讲,便是指商业上或其他权利利益相关的特殊地位。势力范围其起源并不十分明确,一般是指起源于德国侵犯山东,而其另外的形式还有关系国相互订立条约,比如1888年英德借款铁路相关协约等。中方认为正是在这些经济要求隐藏之下,政治侵略才得以遂行。显然,中方明确地注意到“在华势力范围”的关键并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而是借由经济等问题,列强笼罩在中国主权完整上的巨大阴影。这一点与日本外交决策者希望在华盛顿会议上,将“在华势力范围”撤废问题限制在“经济排他主张”上便有着迥然区别。
在王宠惠发言之后,“势力范围”概念立马引起争议。此时,比利时代表对中国将比利时也列为“在华势力范围”持有国感到不满。比利时代表认为该国对华全然是经济关系,毫无政治野心。中国代表施肇基则急忙补充。施肇基言下之意是,中国不过是希望比利时与法国能放弃对京汉铁路的控制。美国国务卿伊莱休·鲁特(Elihu Root)表示“势力范围”只是一个形容词,不足以作为正确讨论的根据。现在能明确的是中国想要废除哪些约定。请中国代表将要废除的条约一览表,提交给委员会。
从上文可知,“势力范围”概念的模糊性,使得它作为非正式侵略手段,给日本和中国带来不一样的影响。对日本来讲,“在华势力范围”概念的灵活性,一方面为日本在既有国际法框架下侵略中国提供了所谓的“合法性”外衣;另一方面为了“顺应大势”,到了讨论撤废“在华势力范围”问题时,又便于日本将此概念进行收缩,以达到保留在华最大特权的目的。至于中国,则在国际交涉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处境,“在华势力范围”的灵活性变为可不断膨胀性,不断地侵蚀主权。同时,当中国主张撤废“在华势力范围”时,又处于必须提出符合国际认可的具体的“在华势力范围”这样一种被动自证处境。
结 论
“势力范围”概念出现伊始,便是为了处理列强竞夺非洲领土的紧张关系,为了更好调节列强关系的存在。在这一点上,“在华势力范围”概念的出现亦是服务于此。而“在华势力范围”受制于中国与列强以及列强之间的互动关系,具有不同于“非洲势力范围”的复杂性。
“在华势力范围”问题,不仅危害晚清以来中国的完全主权,同时在国际法定义上貌似具有“合法性”身份,也阻碍了中国提出废除势力范围的正当主张。“一战”之后,国际秩序发生了一定变化,大国权力格局变动。
在巴黎和会上,中国代表首次在国际上正式要求撤废列强在华势力范围。在《中国代表提出希望条件说帖》中,有中国提议各国“各自声明在中国既无势力或利益范围,亦无提出此项要求之意”之语。结合本文第一小节关于“势力范围”概念在学理上的争议性分析,我们会发现“在华势力范围”概念关于“利益范围”与“势力范围”的混淆,也让中国政府在提出正式撤废势力范围时,处于一种需要诠释在华势力范围具体内容的被动处境,从而提出了要求各国不要在华设立“势力或利益范围”的要求。可见,学理概念的复杂情况,会直接影响到具体的外交交涉。
在华盛顿会议上,中国在得到美国等国家的一定支持下,得以继巴黎和会后,再次正式要求列强考虑撤废“在华势力范围”问题。在此,对于“一战”时通过对德宣战,占取山东,仍坚持奉行扩大在华势力范围的日本来说,它显然是最不欢迎撤废“在华势力范围”的国家。不过“一战”后日本政府内部的对英美奉行协调路线者,具有一定影响力。最终日本政府在华盛顿会议上奉行了“顺应大势”的外交方针,主张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同意撤废“在华势力范围”。
而在华盛顿会议上,“在华势力范围”概念的不明确,给日本政府提供了通过“缩小”“在华势力范围”概念,以维持在华最大特权的可能。而中国,则处于被动状态。中国政府被动使用其本身用于为列强侵略提供便利的“在华势力范围”术语,来描绘自身主权受到威胁的处境。而“在华势力范围”概念的争议性以及“合法性”不明等情况,也反而导致中国的正当诉求面临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