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建林 李艳玲:从“工具价值为主”到“程序公正优先”: 刑事在线庭审的发展方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370 次 更新时间:2023-05-15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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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建林   李艳玲  

摘 要:刑事在线庭审是互联网时代刑事司法发展的产物,受到了广泛关注,被赋予了较高期待。结合刑 事在线庭审的演进过程和实际运行,可以看出,当前刑事在线庭审主要发挥着工具价值,被偏重于作为某种 办案提速提效工具来构建和应用。这虽然使刑事在线庭审在短期内取得了一些实效,并收获了不少认可,但 也导致了诸如权利保障不足、功能发挥不够、增加安全风险等问题和弊端。长远来看,制约了刑事在线庭审 的优化和发展。在未来,应当以程序公正优先为导向,通过加强权利保障、强化庭审功能、增强庭审安全等 路径,对刑事在线庭审加以发展完善。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刑事在线庭审;程序公正;权利保障;轻罪治理

目 次

一、刑事在线庭审的演进历程

二、工具价值为主:当前刑事在线庭审的功能侧重

三、程序公正优先:完善刑事在线庭审的未来方向

进入互联网时代,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大量运用,给社会各方面带来了广泛、深刻的影响和 变革,刑事司法领域亦不例外。近年来,刑事在线诉讼蓬勃而兴,在线、远程提讯被告人、听取律师意见、审理案件、出庭作证等不断推广运用。鉴于审判程序的特殊性质和重要地位,刑事在线庭审无疑是其中 最受关注的内容。在司法智慧化不断推进的背景下,加之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需求,刑事在线庭审被赋予 了较高期待。但也需要注意到,结合刑事在线庭审的实际演进过程和运行情况,可以窥见,当前刑事在线庭审主要发挥着工具价值,即其功能作用更多是作为某种办案提速工具,带有明显的功利性和局限性。从而引发了诸多问题,降低了刑事在线庭审的实效。公正是诉讼程序的本质要求,在未来,应当按照程 序公正标准对刑事在线庭审进行完善,发挥其应有价值和作用。本文拟分析刑事在线庭审“工具价值为主”的表现和弊端,并探讨“程序公正优先”发展方向的重要性及具体路径。

一、刑事在线庭审的演进历程

中国刑事在线庭审的探索起始于21世纪初。2007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利用远程审判系统,对一起盗窃案件进行了二审审理,这在全国法院系统中属于首次。当时,该案的质证、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以及当庭宣判等均在线上完成,整个庭审过程历时约半个小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此举迈出了探索刑事在线庭审的第一步,顺利的庭审流程、良好的庭审效果以及其在提高效率、节省开支、保障安全等方面的积极意义,极大地激励了上海市一中院和其他地方法院的实践尝试。

随后,刑事在线庭审也出现在了刑事案件的一审审理中。2008年6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利用 远程审判系统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件。彼时,西湖法院的刑事在线庭审只用于事实清楚、较为简单的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一些复杂刑事案件由于质证环节难以操作等原因被排除在外。这也是同时期大多数法院适用刑事在线庭审的案件范围。各地方法院积极制定刑事在线庭审的规程文件,进行远程审判系统的研发升级、远程审判法庭的建设覆盖,关于刑事在线庭审的探索稳步推进。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10条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可以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同步视频作证室等作证。”《意见》首次以全国性文件的形式肯定了刑事在线庭审的合法地位,明确将之作为促进繁简分流、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这也表明,刑事在线庭审由前期的地方法院系统内自主探索,开始得到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层面关注,走上了统一规范、协调推进的发展道路。

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各级法院应当积极依托各类在线诉讼平台,全面开展在线诉讼活动。《通知》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可以探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庭。此适用范围相比《意见》有所扩展,体现了面对特殊办案形势的应急之举。《通知》中还明确,应当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当事人不同意的,法院不得强制适用刑事在线庭审。此外,对于开庭场所、庭审秩序、笔录生成、录音录像等问题,《通知》中也有所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因“无 接触审理”的优势,刑事在线庭审得到迅速发展,实践中的适用率大幅上升,成为保障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不停摆、不失序的重要段。

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在线诉讼规则》)。《在线诉讼规则》第3条规定,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 刑事案件, 可以采取在线方式审理。相较于前面几个文件, 《在线诉讼规则》规定的案件范围有所限缩, 体现了一种更加审慎的态度,但“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的表述,实际又为刑事在 线庭审的适用留下了空间。《在线诉讼规则》第 37 条规定,适用刑事在线庭审,需要取得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同意,程序选择权主体有所扩大。该条还规定,被告人、罪犯被羁押的,可以在看守所、监狱等羁押场所在线出庭,未被羁押的,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到庭的,可以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场所在线出庭。进一步增强了刑事在线庭审的实用性和灵活性。虽然《在线诉讼规则》整体上是以民事诉讼规则为体例的,其中涉及刑事在线庭审的内容较少,且带有明显的局限性。但是,该规则的发布仍显示出刑事在线庭审受到肯定,展现持续完善不断优化的态势,其前景是可期的。

纵观刑事在线庭审的演进历程,既有各地方法院的积极探索,积累了丰富经验,又有国家层面的统一规划和指导,致力于避免实际运行中的矛盾和混乱。刑事在线庭审的出现和兴起,顺应了司法科技化、智慧化发展的趋势,是互联网时代刑事司法与新兴技术相互融合共同促进的典型。刑事在线庭审呈现出高效、便捷、灵活等制度面貌,有利于回应互联网时代人民群众对于诉讼活动的新期待和要求,响应司法实践的切实需要。从整个发展演进过程,可以看到刑事在线庭审的生命力和潜力,而同时,其中也包含着当前刑事在线庭审在定位和功能上以办案工具为主的来源。

二、工具价值为主:当前刑事在线庭审的功能侧重

如前所述,当前刑事在线庭审主要发挥着工具性功能,被偏重于作为办案提速提效的工具和手段来加以构建和应用。虽然这在短期内能够推动刑事在线庭审适用、增加其影响,但实际存在着很多问题和弊端,进而减损了刑事在线庭审的实际效用,阻碍了刑事在线庭审的自身优化和持续发展。

(一)工具价值为主的具体呈现

首先,刑事在线庭审的价值目标带有明显的效率倾向。效率是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价值目标,其包含两个基本要素,一是较低的司法资源消耗,二是较快的案件处理速度。刑事案件的传统庭审发生在一定物理空间内,法官、控辩双方以及其他人员需亲身到场参加。在线庭审则“转移”到了线上平台进行,具有空间虚拟性、参与者非现场性等特征,是互联网时代审判程序的全新模式。以视频方式远程开庭,一方面,能够减少被告人提押、转移过程中的成本支出,并促进司法资源向着线下审理案件特别是重大、复杂以及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倾斜,实现有限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能够消除一些案件中如被告人无法到庭受审等审判障碍,保障案件得到及时、迅速处理,避免案件久拖不决和积压。由此可见,刑事在线庭审的产生和应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实现对效率的追求。而相对应地,则放弃了一部分程序内容,如完整的程序流程、被告人亲临庭审现场、被告人当面质证等。正是基于这一点,有学者提出,刑事在 线庭审是刑事诉讼“第四范式”兴起后的特定产物,甚至可以说是“放弃正式审判制度”衍生中的极致代表,是在司法科技化背景下更加简化快速的司法程序装置。

其次,刑事在线庭审在适用上主要依靠功利性驱动力。长期以来,推动和扩大刑事在线庭审适用的动力,更多的是功利性的,即在于刑事在线庭审是否满足提高办案效率、清除办案阻碍等特定办案需求。这可以从以下内容看出:

一是刑事在线庭审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轻罪案件。近年来,中国犯罪态势和结构发生明显变化: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逐年下降,而以危险驾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为代表的轻罪案件则不断上升;被告人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占比持续升高,且稳定保持在80%以上。这表明,轻罪案件已经占据犯罪总量大部分,成了犯罪治理的重点内容。轻罪案件具有危害性小、常见多发、数量较大以及被告人罪责较轻、配合意愿较强等特征,这就给相关诉讼程序的设置与适用提出了特殊要求和导向。具体而言,轻罪案件的程序处理应当尽可能高效、便捷、低耗,以避免犯罪案件拖延积压、“案多人少”矛盾加剧、司法资源不堪重负,同时防止被告人在程序过程中遭遇过多的不便和诉累。刑事在线庭审的案件范围虽然几经变化,但针对的主要还是轻罪案件。刑事在线庭审在轻罪案件中的广泛适用,原因正是其提高效率、便利参与等功能与轻罪案件办理的契合性。

二是疫情防控期间刑事在线庭审出现适用高峰。在2019年以前,刑事在线庭审的适用率虽有上升趋势,但总体并不高。在疫情防控期间,由于“无接触审理”的优势,刑事在线庭审受到很大重视,适用范围和程序全面放宽,其适用率大幅上升,迎来了自产生以来的最大适用高峰。分析可知,刑事在线庭审适用规模的扩大乃至适用高峰的出现,其动力来自特殊时期的特定办案需要,仍然属于功利性的出发点,与刑事在线庭审自身的正当化、公正化建设并无直接关联。刑事在线庭审的功能发挥显得较为局限和被动。

(二)工具价值为主的现实弊端

客观而言,突出办案提速提效工具定位,侧重发挥相应功能作用,使刑事在线庭审在短期内产生了一些实效,获得了不少认可。但由此也导致了很多问题和弊端,有必要关注、思考和解决。

1. 权利保障不足

相较于传统庭审,刑事在线庭审有很大创新和变革,被告人不需亲身到法庭受审,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往往也不会进行现场见面和交流。在某种意义上, 在适用刑事在线庭审的案件中,

被告人通过让渡传统庭审中与法官、检察官面对面,以及进行线下当面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以获得案件的快速、便捷处理。但基于正当程序理念的要求,仍有必要对其中的“权利缺口”进行相应有效的弥补。也就是说,在刑事在线庭审的构建和应用中,理应较传统庭审方式更加重视和加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可是,当前刑事在线庭审的设计和应用侧重工具价值,这种实用主义倾向于为公安司法机关提供办案便利、提高办案效率,而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刑事在线庭审中权利保障不足,首先体现在权利内容不够全面。在刑事在线庭审中,审判活动依托网络信息技术和设备进行,被告人的参与借助音频视频方式而实现。这就意味着,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的 权利内容必然不同于传统庭审。然而,现有规范中的权利内容却并未充分体现刑事在线庭审特点和被告人所需。比如,被告人可能对刑事在线庭审的技术缺乏了解,对以音频视频方式表达意思、出示证据也并不熟悉或者习惯。那么,就需要明确被告人在技术方面的知情权,确保被告人充分知晓刑事在线庭审 的技术发展状况、设备设施使用以及具体操作流程等。

权利保障不足的另一个表现,就是部分诉讼权利的保障还不够具体、有待强化。举例而言,《在线诉讼规则》明确了被告人对于适用刑事在线庭审的程序选择权,但对于办案机关告知义务及其内容、怠于告知或者不充分告知的责任等尚缺乏细化规定。程序选择权的保障显得不够充分和确定,无法保证被告人能够在明知、自愿的情况下做出决定。又如,在刑事在线庭审中,被告人虽然享有辩护权,但此时被告人与辩护律师分处两地,无法进行私密的商议交流。所以,被告人实际上难以充分实现其辩护权,容易处于孤立无助的境地。

在刑事在线庭审中,被告人权利的赋予和保障具有紧迫性和重要性。权利保障如果不全面、不到位,就难免会使刑事在线庭审这一新兴的审判模式遭遇正当性、公正性方面的质疑。无论从外在印象还是实际运行,都有完全沦为办案机关消除开庭障碍、提升审判效益的“工具”的现实危险。

2. 功能发挥不畅

在刑事在线庭审中,法官与被告人、证人之间存在物理隔离,开庭审理流程均通过电子屏幕、以实时视频来完成。有学者指出,如此一来,就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物理意义上的司法亲历性,使得法官“在场”的形式发生了改变。法官虽然仍亲自参加证据审查、听取法庭辩论,但失去了与当事人、证人、律师的直接接触,“师听五辞”、察言观色的环境也不复存在。继而,有学者认为,刑事在线庭审实际冲 击和架空了直接言词原则这项重要的刑事审判原则。正是基于这种判断,有学者将刑事在线庭审视为一种介于书面审理与常规开庭审理之间的审判方式。也有学者认为,直接言词原则强调的是当面直接听取、口头言词陈述,并不要求被告人、证人等必须亲身出现在法庭。

关于刑事在线庭审是否违背直接言词审理原则的争议,其关注点就在于刑事在线庭审这种线上式、非现场的审判方式能否像传统庭审一样发挥其功能。在以工具价值为主的背景下,当刑事在线庭审被主要作为实现效率目的的工具时,的确会产生庭审功能发挥不够的隐忧。首先,最为突出的是庭审审查把关功能的发挥。当前,刑事在线庭审主要适用于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即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轻微犯罪案件。在认罪认罚案件,尤其是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中,由于缺乏争议基础、对抗因素和程序支撑,实体审理并不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规定,法庭审理的内容应当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且,考虑到认罪认罚自愿性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刑事速裁程序的重要意义,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是法庭审理的重点。因此,线上以速裁程序审理刑事案件时,与线下庭审一样,其核心任务在于准确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确保不存在被告人因受威胁、引诱、欺骗而违反意愿认罪认罚等情况。然而目前,中国互联网技术与司法的融合尚处于初级阶段,刑事在线庭审所依托的技术、设备不甚发达,视听感受也未达到还原、等同传统庭审的程度。在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的过程中,可能因为网络、设备原因,导致法官发问、被告人陈述进行得不够顺畅,传递的信息不够全面、准确,也可能由于视频 画面不清晰、细致,使得法官难以有效捕捉被告人的神态、情绪,这些都给法官作出及时正确的审查判 断造成了阻碍。此外,已被羁押的被告人如果在看守所、监狱内在线出庭,由于没有脱离羁押场所和办 案人员的控制,极有可能不敢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维持了可能不自愿不真实的认罪认罚。可见,刑事在线庭审能否发挥好把关作用、维护刑事速裁案件公正处理是存有疑问的。

其次,刑事在线庭审教育、感化功能的发挥也面临问题。司法活动经历了从广场化到剧场化的转变,特定的建筑空间、庄严的法庭设计以及严格的庭审程序等,有助于凸显审判的权威性,唤起包括被 告人在内的所有参与和旁听庭审人员心中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使其得到教育和感化。但在“线上审理”模式下,被告人不能亲身到庭进行陈述和接受讯问,无法对审判权威、法庭庄严有身临其境的感受,也就可能无法产生敬畏之意,更有甚者还可能产生轻慢之心。另外,司法实践中,社会公众若想旁听在线庭审的案件,一是向法院申请,到物理法庭现场旁听,二是观看法院的庭审直播。但由于在线法庭建设尚不完善、法院直播案件数量有限等原因,公众旁听刑事在线庭审的情况并不多见,这也进一步限制了 刑事在线庭审教育、感化功能发挥的范围和作用。

诚然,效率不可避免地会成为刑事在线庭审的驱动,但同时也不能忽视刑事在线庭审的质量。应当发挥庭审的各项应有功能,确保庭审活动效果和作用。否则,可能出现严重的价值失衡,动摇刑事在线 庭审存在和运行的基础。

3. 扩大安全风险

刑事在线庭审高度依赖于网络信息技术和设备,在虚拟而复杂的网络环境中进行各项流程。因而相较于传统线下庭审,刑事在线庭审存在更大的安全风险。首先, 在庭审安全方面。信息网络有“易攻难守” 特点,攻击技术和能力很容易被个体掌握,攻击成本也较低。这就导致在线庭审安全面临风险。在庭审 过程中,可能出现有人恶意攻击信息网络、闯入在线庭审或者频繁进出在线庭审等情况,扰乱正常的庭 审秩序。其次,在信息安全方面。刑事在线庭审的案件信息安全、个人信息安全同样面临风险。公开线 上审理刑事案件时,可能出现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等拍摄、录制庭审过程的情况,导致庭审内容被泄露和随意传播。并且,相比线下庭审,这些行为更不容易被及时发现和制止。不公开线上审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虽然没有旁听人员,但也可能因遭到技术侵入,导致相关秘密和隐私发生泄漏。

网络信息技术的运用,在成就刑事在线庭审的同时,也将之置于一种易受技术攻击的处境,这是不可否认的。过于偏重工具价值的发挥,在技术条件尚不完备的情况下,急于适用刑事在线庭审解决案件、取得效益,更会扩大安全风险。刑事案件的庭审应当安全、有序、平稳,这些要求并不会因庭审的线上 化而发生改变,如果无法保障安全,那么在线庭审的优势也会失去意义。

三、程序公正优先:完善刑事在线庭审的未来方向

虽然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比例并不高,但在互联网时代,刑事在线庭审仍然有着生命力和发展前景。考虑到当前侧重发挥刑事在线庭审办案工具的功能作用显得过于局限,产生了很大弊端。在未来,应当以程序公正优先为方向,对刑事在线庭审进行完善,推动其广泛适用、良性运行和不断发展。

(一)缘何当以程序公正优先为发展方向

刑事在线庭审是互联网时代刑事司法发展的产物,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突破了传统庭审的物理 空间限制,具有多方面的特点。以程序公正优先为刑事在线庭审的发展方向,其重要性和现实意义主要 在于:首先,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各项改革举措持续推进,根本目标就是实现司法公正。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每一个司法案件”

自然也包括适用刑事在线庭审的案件。公正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最高理想和追求,而程序公正则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涵。以程序公正优先为导向完善刑事在线庭审,符合诉讼程序本质以及司法改革目标。其次,在刑事在线庭审中,举行庭审的空间、相互交流的方式等都发生了变革,程序公正实际处于容易受损的境况。虽然从《在线诉讼规则》等的规定可知,在设计刑事在线庭审规则时,对于程序公正已经有所重视,但总地来说,程序公正的优先地位、核心意义还不够突出。这也正是导致当前刑事在线庭审中效率追求倾向、工具价值侧重的根源。因此,以程序公正优先为发展方向,适应了刑事在线庭审的特殊性。

(二)发展完善刑事在线庭审的具体路径

1. 加强权利保障

根据《在线诉讼规则》等规定,被告人享有刑事在线庭审的程序选择权, 且根据合法自愿原则所强调,未经被告人同意的,法院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刑事在线庭审。适用刑事在线庭审虽然能够使案件审理更为快速、便捷,于被告人也可能产生诸多益处,但这毕竟伴随着对被告人诉讼权利及其行使效果的一定减损。因此,将开启刑事在线庭审的权利分配给被告人是必然的、合理的,有利于提升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和权益保障。为落实和保障被告人程序选择权,一是作为必要的配套,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知情权。法院不仅要向被告人告知刑事在线庭审的相关法律规定,还要告知技术条件状况、设备设施使用 等技术方面的事项,以便被告人充分考量自身情况,如能否适应线上审理等, 做出理性恰当的程序选择。

如果被告人对某项法律规定或者某个技术问题不清楚,向办案机关提出的,办案机关应当向其做更详细的解释。二是应当优化被告人反悔的处理。根据《在线诉讼规则》规定,被告人在庭审开始前或者庭审进行中反悔的,由法院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转为线下进行。但是,既然适用刑事在线庭审需要取得被告人以及公诉人、辩护人同意,那么,被告人反悔意味着缺失了被告人同意这一环,继续线上审理也就失去了基础。因此,为更大程度保障被告人程序选择权,一旦被告人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转换庭审程序,对案件进行线下审理。

在刑事审判中,无论采取何种庭审模式,被告人得到辩护律师的有效专业帮助,对于稳定其情绪、保护其权益以及促进案件公正处理,都是非常有益的。在刑事在线庭审中,被告人无法与辩护人进行私密交流,导致影响其辩护权行使效果。对此,可以采取法官、检察官以及旁听人员等全体暂时回避的方式,或者通过建立被告人与辩护人单独交流通道的方法,保障被告人在确有需要的时候,能够与辩护人进行私密的线上沟通,从而更充分地保障和实现辩护权。

2. 强化庭审功能

在刑事在线庭审中,应当充分发挥庭审的应有功能和影响。事实上,《在线诉讼规则》对此已经有 所关注。比如,《在线诉讼规则》第24条规定,开展刑事在线庭审活动,法院应当设置环境要素齐全的在线法庭。应当保持国徽在显著位置,审判人员及席位名称等在视频画面合理区域。而出庭人员应当选择适宜场所,不得在可能影响庭审音频视频效果或者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场所参加庭审。如此,有利于保障刑事在线庭审的严肃性,提高仪式感,增强感染力,维护审判尊严和权威,进而有助于实现对被告人、旁听人员的威慑、教育和感化功能。

需要注意的是,展现和强化庭审功能,最重要的还是发挥庭审的审查把关功能,维护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随着轻罪案件的增多,刑事在线庭审发挥作用的主要领域无疑是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这也就成为了发挥刑事在线庭审的审查把关功能的关键。如前所述,在刑事速裁程序案件中,法官审查的重点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如何使法官能够在在线庭审中有效核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加快发展网络信息技术,使法官与被告人 的远程对话更加顺畅,屏幕呈现的庭审场面更加真实、清晰,视频覆盖的范围更加全方位,从而有利于法官通过发问、观察等方式,准确认定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况。此外,还应当完善证据的展示平台以及流程,便于控辩双方更好地出示证据、进行质证,确保法官能够有效审查和判断案件事实和争议事项,做出正确、公正的处理结果。

3. 确保庭审高效

及时、高效地办理案件是程序公正的内涵之一,应当注意防止刑事在线庭审有高效之“名”而名不符“实”。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做好刑事在线庭审的相关培训。刑事在线庭审出现的时间不长,司法工作人员对此尚不熟悉,因而有必要开展法院、检察院、看守所、监狱的相关培训活动,促进办案人员熟悉刑事在线庭审的理论、规范,以及庭审前、庭审中的程序流程。如此既有利于提高刑事在线庭审的效率,也有利于增加办案人员对于刑事在线庭审的信心和认可。二是做好网络和设备的优化升级。如果网速不佳、设备落后,法官可能常常需要停下审理活动,等待网络恢复或者调整设备,庭审的流畅性就会受到影响。为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节省庭审时间,有必要对刑事在线庭审依靠的网络、设备做 进一步优化提高。

4. 增强庭审安全

网络信息技术的融入在给刑事在线庭审提供技术支持的同时,也给刑事在线庭审带来了网络安全问题。提高在线庭审安全性,必须放到刑事在线庭审的发展规划当中。《在线诉讼规则》规定了安全可靠原则。其中,安全方面的要求体现为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有效保障在线诉讼数据信息安全。遵循规则要求,立足实践问题,提高刑事在线庭审的安全性可以注意以下方面:一是推进专网建设和使用。法院专网是承载法院各项远程业务的封闭性广域网络系统,其建设和管理均由各级法院自行承担,故而安全性、可靠性较高。未来应当加快法院专网的建设完善,提高防范攻击的级别和能力,并推动刑事在线庭审尽量使用专网进行。二是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在公开在线审理的案件中,当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时,可以要求其他人员暂时回避,进入提前设置好的线上“等候室”,或者也可以对相关个人信息进行遮挡、消音等处理,以确保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泄露。三是健全数据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刑事在线庭审涉及大量数据信息,既包括检察机关移送的各类数据信息,也包括庭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信息,数据信息安全保障任务较重。健全数据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可以通过完善数据信息收集、传送、处理操作指南,完善数据安全责任机制等来实现。

5. 完善规则指引

相比刑事在线庭审的实际运行所需,包括《在线诉讼规则》在内的现有规则还是显得较为缺乏,尚不足以维护刑事在线庭审的规范、有序开展,容易导致审判实践中的不统一、不平等,进而损害程序公正。因此,应当以科学性、可行性和适应性为标准,有针对性地补充和细化相关规定,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其一,适用范围方面。《在线诉讼规则》基本排除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可见,其意在使刑事在线庭审集中解决那些案情非常简单,控辩争议不大,不需要复杂举证、质证、辩论的刑事案件。但问题在于,《在线诉讼规则》规定,“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也可以实行线上审理。这是一个较为宽泛的范围。理论上,简易程序案件甚至是普通程序案件, 在满足“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条件时,也可以适用刑事在线庭审,这就可能与《在线诉讼规则》的基本出发点发生冲突。因此,对此类情形的发生应当做出一定的预案,以规范刑事在线庭审的适用。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在线诉讼规则》对适用范围已有明确规定,但今后仍可以考虑将刑事在线庭审的适用范围适度扩大至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即将之作为轻微犯罪案件程序治理的专门机制来加以打造。

其二,庭审程序方面。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应当告知被告人刑事在线庭审的规定和流程,再次确认被告人是否是在明知、自愿的情况下同意在线审理。被告人、辩护人以及旁听人员等应当遵守庭审纪律,对于扰乱庭审秩序的,法官应当及时做出处理。此外,法院应当对刑事在线庭审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 在庭审结束后存储归档,以监督庭审活动、加强权利保障,以及在庭后有需要时,通过调阅录音录像,对不规范庭审现象进行核实和纠正。

其三,支持条件方面。考虑到公正和规范,电子诉讼平台建设宜向着统一化、一体化发展,以消除地区差异、节约开发成本、强化信息流转。至于在线出庭场所,应当着重保证看守所、监狱内的在线出 庭场所,以及未被羁押被告人使用的指定在线出庭场所建设、配置上的规范和一致。并且应当明确,除指定在线出庭场所以外,未被羁押的被告人不得擅自选择其他场所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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