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笑阳:大国责任与国际秩序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04 次 更新时间:2023-04-13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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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笑阳  


国家作为国际社会中相互联系的理性个体,只要“在无政府状态的国际关系中,(国家)拥有权力就要负相应的责任”。与此同时,随着全球公共问题的增多,全球治理需要主权国家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并日渐对主权国家的责任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期待。在全球阶级社会的历史背景下,权力的不平等必然会引致责任的不平等,从而使得国家责任呈现出一般责任和特殊责任之分。其中,一般责任是指一个特定社会秩序(如现代国际体系)中所有成员应遵守的责任,而特殊责任则是指一个社会秩序中的特定成员遵守的责任,如大国负有建构和维系国际秩序的重大责任等。

大国责任与国际秩序的内在联系

在这个维度上,大国责任在根本上是问题导向的,现实问题的解决必然要以大国的物质性和观念性力量作为保障,故而大国责任在本质上就是对国家实力的运用,它直观地表现为对国家利益的满足。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实力可能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大国的自身利益和他者利益两个主要维度,并分别侧重于责任的利己性和利他性,而在两者的交融地带则形成了互利性的共同利益。其中,对自身利益的满足形成了大国的国内责任,对他者利益的满足形成了大国的国际责任,而对共同利益的满足则形成了国家间的共同责任。

与此同时,由于大国在国家实力方面具有非对称性的优势,其在国际秩序中享有与普通国家不同的分配地位,这种差异性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维度:(1)大国往往需要更大的成本来履行自身的国内责任,无论这种履行针对的是国内利益还是海外利益;(2)大国往往更有余力来支援和帮助普通国家维护其利益,这在本质上是大国在全球范围内对资源的再分配;(3)由于大国的国内变化更容易影响世界,而大国通常有余力发挥全球性作用,所以共同责任就成为大国责任发挥效用的重要媒介。在这个层面上,国际秩序的建构与维系恰恰是大国履行共同责任以维护自身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关键内容。

赫德利·布尔认为,秩序是指导致某种特定结果的格局,是一种旨在实现特定目标或价值的社会生活安排。斯坦利·霍夫曼指出,世界秩序是国家间建立和睦关系的一种理想化模式,是国家间友好共处的重要条件和规范行为的规章准则,是合理解决争端冲突、开展国际合作以求共同发展的有效手段和有序状态。门洪华认为,国际秩序是国际社会中主要行为体进行权力分配、利益分配和观念分配的结果,而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全球性国际制度的创立与运行。可以说,建构和维系国际秩序之所以成为大国责任的组成部分,恰恰是由于大国在权力分配、利益分配和观念分配方面具有其优势地位和特殊逻辑。

国际秩序建构中的大国责任逻辑

就权力分配而言,大国之所以能够为国际秩序作出贡献,是因为构成国际体系的国家拥有的权力是不平等的。国际关系的无政府状态决定了国际秩序涉及的权力分配不是某种组织性或管制性的分配,而是源于国家兴衰与战略选择的内生性和自发性资源流动。因此,权力分配在实质上始终是变动的——普通国家对此天然敏感(甚至脆弱),大国则由于自身的资源禀赋可以在绝对变动的过程中呈现出相对稳定的姿态,从而成为国际体系中权力结构的框架支撑点。在这个层面上,大国本身的权力优势构成了权力分配的刚性基础,大国是否愿意让渡权力则构成了权力分配的弹性空间,而后者恰恰正是大国责任导向的直观体现。

就利益分配而言,权力的天平会为大国带来获取特殊权益的机遇。但如果大国不履行特殊职责,它们也不能期望自己的特殊权益会被承认。可以说,利益分配通常由主权国家或国家集团来实现,其中既有操作性国家,也有适应性国家。尽管包括大国在内的所有国家都可能兼具操作性和适应性,但大国更有可能成为利益分配中趋于操作性的角色:大国可以基于权力优势初步确定利益分配的议题、原则和程序,从而影响普通国家发挥操作性的限度;大国又需要保留自身的适应性以在利益分配过程中具备妥协的能力,从而激励普通国家采取适应性的选择。可以说,上述利益分配的操作和适应共同支撑起大国责任的价值,缺一不可。

就观念分配而言,大国在价值体系和观念导向层面的示范性,会引起普通国家产生某种程度的通约性。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言,物质利益直接支配着人们的行为,但往往是观念决定着受利益驱使之行动的轨迹。观念分配的关键并不在于获得部分的多少与好坏,而是关乎某个主体或事件涉及的善恶与对错。在这一过程中,大国的软权力优势会使得部分普通国家予以效仿或追随,从而建构出契合大国文化传统和意识形态的观念氛围。故而,大国责任要求它必须通过自我调适来强化自身的通约性(包括遵循与贯彻符合全人类共同利益的价值观念;尊重与包容其他国家的观念要素等),从而使其反馈为更具普遍意义的示范性。

综合大国责任在权力分配、利益分配和观念分配层面的体现可以看出,权力分配构成了大国建构与维系国际秩序的原点性假设和结构性要件,而利益分配和观念分配则在权力分配基础上分别呈现出大国在物质领域与观念领域的具体表现,此三者构成了国际秩序建构与维系的基础框架。与此同时,以大国责任为代表的国家责任作为社会性的上层建筑,主要基于权力分配的经济基础并在利益分配和责任分配过程中发挥作用。在这个层面上,大国责任的实质就成为对大国能够满足利益与引领价值以及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社会性期许;而责任分配也成为国际秩序建构与维系过程中重要的介入性变量。

大国责任回应制度塑造及变迁

在此基础上,国际制度就成为稳定以上四种分配的重要公共物品,而大国则对其构建与供给具有“共同而有差别的”权益与责任。罗伯特·基欧汉指出,设计全球治理的可接受制度,需要将责任感纳入规则制定和规则实施的机制之中。事实上,大国在国际制度的创设与运行过程中,既要基于自身的国内责任确保制度实施不会背离国家的核心利益,还要在制度设计中充分展现“妥协的美德”与“付出的精神”,从而允许普通国家以同质而不同量的妥协和付出作为条件来“搭便车”。与此同时,正如赫德利·布尔所言,一个大国想要合法地扮演管理者的角色,就不能无视世界上某些公正变革的要求。大国的行动空间据此而受到了“责任”的限制——制度变迁的必然性促使大国必须积极回应国际制度的改革要求,并在权力分配流变的基础上调整利益分配、观念分配和责任分配的原则与实践,从而将制度塑造为构建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的基础与核心力量。

在这个意义上,国际秩序有赖于大国发挥积极作用才能保持稳定,全球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良性互动有赖于大国担当引领角色,承担大国责任是国际社会对大国的要求。在这一过程中,大国在国际秩序的建构与维系中担当着至为关键的角色,这就使得大国在履行国内责任、国际责任和共同责任时,必须始终以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与共同价值为基础,以责任意识稳定权力分配,以责任分配夯实利益分配与观念分配,基于权责平衡的导向将权力优势转化为制度优势,将国家实力的先进生产方式引入国际秩序的先进生产方式,致力于实现全球范围内的普遍发展与长期和平,从而真正意义上成为促动国际秩序良性变革的“负责任大国”。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中国战略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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