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永强 伍韵琛:近代中国工资与生活费指数考略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583 次 更新时间:2023-11-06 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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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永强   伍韵琛  

内容提要:工资指数和生活费指数是衡量特定社会群体收入和生活状况的重要指标。近代中国的学术机构和政府机关曾编制有数十种工资和生活费指数,作为重要的社会经济史料,这些指数尚未得到系统整理,很多没有被充分利用,而这些指数在编制方法和覆盖时间与地域等方面的差异,也给我们使用这些资料带来了困难。本文按照编制时间的顺序,分地区对近代中国主要工资和生活费指数及其编制机构、计算方法、起讫时间和发布情况做了较全面的梳理,为学者准确使用这些资料提供了较为可靠的依据。

关 键 词:近代中国  统计数据  工资指数  生活费指数



工资指数和生活费指数作为经济指数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衡量社会群体收入与生活水平的关键指标,也是预算生产成本和调解劳资纠纷的有力参考。学界一般认为,经济指数方法始于1675年出版的英国学者伏亨对爱德华三世时期和当时商品价格的比较研究,①而伏亨在书中为度量劳工和仆役实际工资波动程度,对历史上名义工资率和劳工主要消费品价格的比较,则是工资与生活费指数研究的开端。1707年,英国牧师弗利特伍德为考察固定收入的购买力下降情况,对1440-1460年和1686-1706年主要日用消费品的价格进行比较,②同样体现了生活费指数的思想。此后,随着物价指数编制的不断增多和涵盖商品数量的日益扩大,人们往往使用零售物价指数来近似反映生活费的变动情况。③


18世纪中期以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持续发展,促使欧美学者和机构日益关注工人生活状况,开展工人工资统计和家计调查,逐渐累积起丰富的工资数据,也推进了生活费研究的成熟。④1893年美国劳工统计局为参议院财政委员会奥尔德里奇议员整理的工资统计报告不仅涵盖美国1840年以来22个行业的工资数据,而且以1860年为基期,首次编制了长达51年的工人工资指数。⑤进入20世纪后,欧美国家通货膨胀的加剧引发了越来越多因工人要求增加工资导致的劳资纠纷,为了给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可靠的参照标准,美、英、法、德、意、加、奥等国的机构和学者在计算工资指数的同时,也纷纷参考家计调查得到的消费结构,编制针对特定社会群体的生活消费品价格指数,生活费指数由此作为一种新的经济指数从零售物价指数中独立出来。⑥1920年国际联盟成立后,下属的国际劳工组织(ILO)从各国收集工资和生活费指数,逐期在《国际劳工评论》(International Labour Review)上发布,并整理汇总到国际联盟的统计年鉴和统计月刊中,到20世纪20年代后期,已经发布了20多个国家的工资指数和40多个国家的生活费指数。


近代西方调查和统计方法的传入,也推动了中国家计调查工作和工资与生活费指数的发展。从1914年基督教青年会社会实进会的北京人力车夫调查和1917年清华大学教师狄玛(Clarence Dittmer)的北京西郊居民调查开始,对各种社会群体特别是城市劳工的家计调查迅速兴起,⑦产生了1925年孟天培与甘博最早编制的北京工资和生活费指数,也促使越来越多的学者和机构意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20世纪20年代后期到30年代中期,北平社会调查所、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等学术机构和上海市社会局、广东省农工厅、国民政府工商部、国民政府实业部等政府机关相继完成多项大规模的工资统计和家庭收支记账调查,在此基础上编制了一系列高质量的工资和生活费指数,并使之蔚然成风,拓展到全国多个地区。全面抗战时期,社会部统计处和主计处统计局在编制重庆市指数的基础上,将工资指数和生活费指数的编制工作推广到全国100多个市县,一直延续到1948年,为我们留下了大量的宝贵史料。


随着近代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的蓬勃发展,这些工资与生活费指数常常被学者所征引,但总体上仍然限于上海、北京(平)、重庆等少数几个主要城市的研究,大部分地区的指数数据尚未被充分了解和利用;同时还出现了一些因忽视这些指数在行业、阶层和地区上的局限性,导致放大指数适用范围甚至以偏概全的情况。近年出版的很多近代史料汇编中也包括部分工资和生活费指数,但目前尚未进行系统性的梳理和总结,使得有些指数被反复多次影印出版,而其他更多的指数则未被纳入其中,不为人知。因此,本文试图按照编制的时间顺序对近代中国的工资和生活费指数做一个较全面的梳理和介绍,同时对主要指数的编制机关、商品种类、起讫时间和发布情况予以考实;对于编制过程中出现中断和接续的指数,尽可能详细说明其变化情况;对于有多家单位分别进行编制的指数,也以编制机构的权威程度为序先后予以介绍;以便从事相关研究的学者能够更充分地了解、更有效地利用这些资料。


二、近代中国的主要工资指数


(一)北京工资指数


1924-1925年,为研究北京长期的物价起落和工人生活状况,基督教青年会干事甘博与燕京大学学生孟天培搜集整理多家商铺账簿、报纸和行会记录,编制了最早的北京工资和生活费指数。⑧其中,北京工资指数主要从瓦木行会记录和行会成员工厂账簿中选取行会议定的工资数据,分大工(瓦匠、木匠)和小工两组,先按实际支薪的铜元数计算1900-1924年的日工资额,再折算成币值更稳定的银元,参照国外工资指数编制习惯选取1913年为基期,形成1900-1924年北京工资指数。该指数虽然只涉及瓦、木两个工种,但编制专业且时间较早,并对工资涨落和铜元价值波动原因进行了分析,素为学界重视和广泛引用。


值得注意的是,甘博在1929年关于北平(京)工资的单行本著作中补充了1862-1899年瓦、木匠及小工的工资数据,只是没有再编制指数。⑨在1943年发表的另一篇论文中,甘博还根据他从北平(京)近郊某燃料铺收集到的账簿编制了1807-1902年间65个年份的非技术工人工资指数,包括银元计价和铜元计价两组,考虑到1859-1860年的银钱比价波动和工资制度调整,该指数分为两段:1807-1858年部分以1845年为基期,1860-1902年的指数则以1880年为基期。⑩


(二)广州工资指数


1926年编制广州物价指数后,广东省政府农工厅为了给当时广东围绕加薪问题的大量劳资冲突提供可参考的工资标准,即拟定工资调查表,派员到广州市各工会搜集工资数据,在此基础上编制初步的1912-1926年广州市38种工人工资指数表,以1913年为基期,并用简单算术平均法计算出总指数。在此基础上,广东省政府农工厅对调查表进行修订,并借办理工会登记的机会,通令全省各县市所有工会在领取证书图记时,都要填报历年工资调查表,由此整理汇总出1912-1927年广州市各行工人工资指数,1928年6月在《统计汇刊》第3期发布。


广州市各行工人工资指数囊括了当时广州市饮食、茶烟、药材、染织、衣着、建筑、木料、金属、玻璃、运输、机器、店员、交通、皮业、文具、雕琢、卫生、娱乐、用品和杂项共20大类178个行业工会上千个工种的工资数据,较之前的38种工人有了显著增加,是当时资料最为详尽的工资指数之一。由于每一产业门类下有多个行业,同一行业内又有多个工种,各工种上报的工资也以年、月、日计而不尽相同,因而最终的指数是在各行业、各工种工资指数的基础上采取简单几何平均法计算而得,仍以1913年为基期。


(三)广东与华北铁路工人工资指数


在编制广州市各行工人工资指数的同时,广东省政府农工厅还从广九铁路局会计处抄录了36种工人的历年工资数据,又从广三铁路总工会搜集了29种工人的工资数据,同样以1913年为基期,计算出各工种1912-1926年的工资指数,并用简单算术平均法汇总出1912-1926年广九铁路和广三铁路的工人工资指数,同样在上述《统计汇刊》第3期发表。


与之类似的还有华北四条铁路的工人工资指数。1928年,陶孟和主持的北平社会调查所(初名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社会调查部)开始对北宁和平汉铁路工人状况展开调查,1929年又接洽平绥、胶济两铁路局,由刘心铨负责,先后抄录北宁、平汉两路1910-1929年、平绥路1911-1929年和胶济路1913-1929年的工人工资单,将所有工人分为技能、半技能和无技能三类,先分别计算四条铁路共12组工人的历年平均月工资和实际所得(工资加各类补助和奖罚),再以1926年为基期,以工人人数为权重,用加权算术平均法计算出1920-1929年华北四路全体技能、半技能和无技能工人的工资指数和实际所得指数。(11)


(四)天津面粉工人与中兴煤矿工人工资指数


除华北四路工人调查外,北平社会调查所还同时开展了对天津面粉厂和中兴煤矿工人的调查。其中,天津面粉厂工人及工资调查由王子建负责,1929年从寿丰面粉厂抄录1925年3月至1929年6月的工资单,并参考永年面粉厂资料,分技能、半技能和无技能工人三组计算出工人月平均工资,再以1926年为基期,工人人数为权重,通过加权算术平均法计算出三组工人及合计的1925-1929年月度、年度工资指数,最后还用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编制的天津工人生活费指数进行平减,得出真实工资指数。(12)


山东中兴煤矿工人调查最早在1929年由中兴煤矿惠工处的施裕寿负责,至1931年6月与北平社会调查所刘心铨合作进行再度调查,抄录煤矿采矿处、机务处和电务处账簿中公司直接雇佣的里工(与经由包工头代雇的“外工”相对)工资资料。在此基础上以1926年为基期,采用工人人数为权重的加权算术平均法,计算出1924-1931年中兴煤矿工资指数,也分为技能工人和无技能工人两组,包括工资指数和实际所得指数。(13)


(五)上海工资指数


上海工资指数始于上海市社会局(初名农工商局)统计处主任蔡正雅主持的劳工统计工作,1928年先通过派员调查、征集账簿和函寄表格等方式对1504家工厂的20多万工人进行初查,又与国际劳工组织、美国劳工统计局、英国劳工部统计司以及欧文·费雪、何廉、金国宝等专家反复沟通,在1929年编印《上海特别市工资指数之试编》,选定30个行业进行抽样调查。到1931年整理出版《上海特别市工资和工作时间》时,上海市社会局根据已汇总工资数据将指数范围减少至21个行业,并参考美国劳工统计局的经验选定每年9月25日为日工资的报告日期;1933年中国统计学社设立的中国经济统计研究所完成上海工业化调查后,上海市社会局又参考该调查将指数范围缩小到16个行业(机器、造船、火柴、搪瓷、缫丝、棉纺、丝织、棉织、毛织、内衣、织袜、面粉、榨油、烟草、造纸、印刷),并以该调查所得各业工人人数为权重,1930年为基期,编制1930-1934年的工资率指数。1935年发布的《上海市之工资率》不仅有1930-1934年上海总工资指数,还分别编制了男工、女工、计时工、计件工的工资指数。(14)


全面抗战时期,上海市社会局的工作无法继续,于是将已有的1930-1936年工资指数数据交由国际劳工局中国分局整理,1937年以后的材料则由中国统计学社上海分社整理,并参考公共租界工部局数据予以续编(仍为蔡正雅主持),在这两个机构的期刊《国际劳工通讯》和《经济统计月志》上继续发布。新指数有两方面的调整:一是在原有上海工资率指数之外增加了“实际收入指数”和“真工资指数”,其中实际收入指数是在工资的基础上补充膳宿、分红和补贴等其他收入而得,真工资指数则是实际收入指数平减生活费指数的结果;二是将基期改为1936年,接续上海市社会局1930年以来的指数,一直刊印到1940年。


(六)工商部编22城市工资指数


1930年4月,根据国民党三届二中全会决议要求,国民政府工商部派遣调查员分赴各省开展工人生活与工业生产情况调查,于当年内完成全国29个城市1975家工厂110多万工人的统计,包括各地工厂成立时间、资本额、动力规模、年总产值和工人人数、月工资、工作天数与小时数、工会情况等详细资料,汇编为《全国工人生活及工业生产调查统计报告书》。其中选取了22个数据比较完备的城市,以1926年为基期,编制了1926-1930年的月工资指数,包括无锡、南通、苏州、武进、宜兴、江都、镇江、南京、杭州、宁波、嘉兴、芜湖、安庆、九江、南昌、汉口、武昌、青岛、广州、梧州、顺德和福州。


(七)重庆工资指数


1941年春,为应对日益严重的通货膨胀,行政院通过《分期平定工资实施办法》,要求国民政府社会部统计处参照各地物价和工资指数拟定法定工资率。为此,社会部统计处首先选定重庆市举办工资和生活费调查,并编制相应的指数。


社会部统计处的工资调查包括在机器动力工厂工作的产业工人和从事手工业的职业工人两部分。其中,产业工人来自机器、印刷、面粉和纺织4个行业,从重庆各区抽选若干工厂,每月初派员赴厂调查并抄录日工资率记录;职业工人则包括人力车、肩舆、渡船、驳船、码头、板车、挑水、木作、石作和泥水共10个行业,由调查员每月两次随机口头询问各业工人,必要时再参照各工会记录。由于职业工人工作方式多样,其工资有的按日工资计算,有的则按人、挑、荷重等单位计算,各不相同,社会部统计处于是先计算各行业工资指数,再以各业工人人数为权重,用加权算术平均法汇总出产业工人和职业工人的工资指数。除工资指数外,他们还补充了工人的其他奖金、津贴等收入,计算出实际收入指数,并以此平减社会部另外编制的重庆生活费指数,得到真实工资指数。鉴于通货膨胀的日益严重,社会部统计处的重庆市工资指数采用了定基和环比两种方法,前者以1937年上半年为基期,后者则包括月度和年度环比指数。最终形成的1937-1942年重庆工资指数刊发于社会部统计处编印的《重庆市工资指数》,同时被《中农经济统计》等期刊转载,1943年以后并入《全国各重要市县工资指数》和《各重要城市工资指数》,直到1948年8月为止。


除了社会部统计处,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也编制过1937年1月至1944年2月重庆公务员和教职员的收入指数。其中,公务员分为简任、荐任、委任三组,教职员分为大学、中学、小学三组,均是先计算分组指数,再用加权算术平均法得出总平均指数。公务员和教职员收入指数均以1936年7月—1937年6月为基期,包括货币收入指数和真实收入指数两个指标,货币收入包括薪资和其他收入,真实收入指数则以各月货币收入指数平减下一个月的生活费指数而得。(15)


(八)全国各重要市县工资指数与各重要城市工资指数


1943年1月,社会部统计处在编制重庆市工资指数的基础上,将这项工作推广到了后方各主要市县,编印《全国各重要市县工资指数》,覆盖区域包括重庆、成都、西安、兰州、贵阳、昆明六个城市以及自贡、内江、乐山、万县等十多个县(各地指数的时间长短不一)。1945年10月更名为《各重要市县工资指数》,逐渐减少县的数量;1946年4月再度更名为《各重要城市工资指数》,不再发布各县工资指数,陆续增加了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岛、汉口、广州、开封等城市,直至1948年8月。


“全国各重要市县工资指数”与“各重要城市工资指数”的编制方法与前述社会部统计处编“重庆市工资指数”基本相同,仍采用各业工人人数作为权重,以加权算术平均法计算,按定基和环比两种模式、分产业工人和职业工人两类进行编制,定基指数一度以1942年11月为基期,后改回1937年上半年平均工资为基期值。差异主要有两点:一是随着覆盖区域的扩大,每个城市的产业结构不同,其工人来源的行业种类也各自不同;二是最终只编制了工资指数和实际收入指数,不再提供平减生活费之后的真实工资指数。


(九)主要农村地区工资指数


除上述这些城市工资指数外,广东省政府农工厅和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等机构还编制过一些农村地区的工资指数。


广东省政府农工厅统计科在1928年刊印前述广州市和广东铁路工资指数的同时,也发布了1912-1926年广东各县手工业者工资指数和雇农工资指数,其数据同样来自各地工会填报的调查表,均以1913年为基期,采用简单几何平均法计算。这两项指数均包括10个县,但县别不同:手工业者工资指数包括廉江、儋县、雷州、增城、德庆、开建、河源、梅县、兴宁和茂名,涉及数十个手工行业;雇农工资涵盖的则是龙门、增城、高明、开建、崖县、河源、兴宁、茂名、廉江和琼山。此外,据王清彬等编《第一次中国劳动年鉴》记载,广东省台山县实业局也曾以1913年为基期,编制过1912-1925年台山县农、工、商业雇工工资指数,包括31个工种,以算术平均法计算。


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的卜凯(John Buck)教授在1921-1925年和1929-1934年曾带领学生分别进行过7省农家经济和22省土地利用的调查,汇集了大量通过农民回忆积累的雇农工资数据,并编制了农民年工资率指数,包括甘肃、宁夏、山西、陕西、绥远、青海、河南、河北、山东、安徽、浙江、湖北、江西、江苏、湖南、四川、福建、广西、广东、贵州和云南等省98个县的100个地点,各地工资指数的时间长短不一,大体在1907-1933年间。(16)


全面抗战期间,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内迁至成都,与中国农民银行四川省农村经济调查委员会和四川省农业改进所合作开展四川农村调查,大体由金陵大学负责射洪、合川和安县,中国农民银行负责绵阳、内江、宜宾、巴县和万县,四川省农业改进所负责温江、乐山、遂宁、西充、三台、秀山、南充、平武、奉节、剑阁、灌县、涪陵、梁山、江津、巴中、古蔺等县。根据这些调查结果,曾先后编制过1937-1944年间的多项四川农工工资指数,大多以1937年为基期,采取简单几何平均法计算,每项指数的时间长度和覆盖县域不尽相同,相关图表发表于中国农民银行四川省农村经济调查委员会的《四川农村物价》调查报告和金陵大学农经系《经济周讯》、四川省农业改进所《四川农村物价指数》各期。


三、近代中国的主要生活费指数


(一)北平生活费指数


前述1924-1925年的甘博与孟天培调查不仅编制了最早的北京工资指数,还根据所搜集店铺账簿中的价格资料计算了第一个北京生活费指数,也以1913年为基期,时间跨度为1900-1924年。由于缺少房租和杂费数据,孟天培和甘博只好参考相关的家计调查,选择食物、衣服和燃料三大类7种消费品构成生活费指数,以各种商品消费量为权重,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法计算。


1926年北平社会调查所成立后,即着手开展北平工人家庭的生活费调查工作。他们首先抽选48个工人家庭,派员在1926年10月至1927年3月间进行逐日记账;再参考本所对500户手工业家庭和177户瓦木油裱匠家庭的另外两项问卷调查结果,验证这48户家庭样本的代表性。在此基础上又进行了四方面的调整:首先,由于生活费记账是在冬春季节,所以在1928年夏季再次调查并补充了夏秋季节的蔬菜种类;其次,将车夫等行业工人经常在外用餐的消费量也折算进食物费用中;再次,根据冷暖季节差异调整燃料费计算;最后,补充调查20户工人家庭对各种布料的消费量,以此作为权重计算衣着类消费总额。最终选定食物、衣着、燃料、房租和杂类共38种商品构成生活费指数,所有商品价格均来自调查员每月赴店铺调查和这些店铺的历史账簿,以物价平稳的1927年为基期,选取48户工人家庭对每种商品的平均消费量为权重,通过加权算术平均法,计算出1926年1月以来北平工人生活费的月指数和年指数,并同时提供银元计价和铜元计价两组数据,从1929年1月开始在《北平生活费指数月报》上逐期发表,同时被《大公报》《工商半月刊》《物价统计月刊》等转载,直至1937年6月停编。由于北平社会调查所的这项研究各方面均较为完善,也成为此后各地编制生活费指数的主要参考蓝本。


全面抗战期间,燕京大学经济学系对北平生活费指数进行了续编,将基期改为1936年,在《国际劳工通讯》上发布,直至1941年9月。1947年1月,燕京大学经济学系曾一度恢复编制北平生活费指数,包括公教人员和工人两种,发表在《征信新闻》《金融日报》和《大公报》等刊物上,直至1948年10月为止。


(二)上海生活费指数


上海生活费指数的编制始于财政部驻沪调查货价处(后并入国定税则委员会)1927年发布的“暂编上海生活费指数”,商品价格来自该处编制上海物价指数时采集的数据,但由于缺乏家计调查资料,只好暂时选取44种商品,按假定的权重以加权算术平均法试编1926-1927年生活费指数。在了解到北平社会调查所取得的成绩后,财政部驻沪调查货价处停编了原来的生活费指数,改为与北平社会调查所合作,派员在1927年11月至1928年10月对曹家渡230户纱厂工人家庭的收支状况进行逐日记账,在此基础上选定食物、衣着、燃料、房租和杂用5大类43种商品,计算出记账家庭对各种商品的消费值作为权重(这也是本文中唯一以消费值而非消费量作为权重的生活费指数),仍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法和该处采集的商品价格数据,计算出上海(纱厂工人)生活费指数,以1926年全年平均值为基期值,在《上海物价月报》等刊物上逐期发表,起始时间为1926年1月,至1940年6月为止。


1929年1月,上海市政府社会局也筹划编制上海工人生活费指数,由蔡正雅主持、吴知负责,最初从上海各区抽选不同职业、不同收入水平的500户工人家庭进行家计记账,至1929年4月减少到305户,一直持续到1930年3月间。在这305户工人家计账簿的基础上选定食物、衣着、燃料、房租和杂项5大类60种商品,计算出这些家庭对每种商品的年均消费量作为权重,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法,根据从全市特约商铺按期采集的商品价格,以1926年为基期,编制了1926年1月至1937年7月的上海市工人生活费月度及年度指数,在《社会半月刊》《中行月刊》《上海物价月报》等期刊上发表,并出版《上海市工人生活费指数》和《上海市工人生活程度》单行本。


全面抗战时期,中国统计学社和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对社会局的上海市工人生活费指数进行了续编,仍由蔡正雅主持,只是将基期改为1936年;在1941年12月—1942年1月对105户工人进行家计调查后,又根据新的调查结果将商品种类调整为食物、住屋、衣着和杂项4类54种;1942-1945年间的伪上海特别市第一区公署,以及抗战胜利后的上海市政府统计室也都续编了这一上海市工人生活费指数,直至1949年5月。此外,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还曾试编过与工人生活费指数对应的西侨生活费指数和中国职员生活费指数,前者包括在沪的美侨、英侨、俄侨和其他侨民,自1939年10月至1947年8月;后者主要是上海工商界和行政机关的中国职员,自1941年10月编至1947年12月。(17)


(三)天津生活费指数


天津生活费指数最早为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初名社会经济研究委员会)编制。1927年9月至1928年6月间,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在何廉的主持下,仿照北平社会调查所的方式对240户天津手工业者的家计状况进行逐日记账,同时就其日常采购的店铺调查商品价格,再从中选出具有代表性的132户家庭,择其食物、服用品、燃料与水、房租4大项34种商品(1932年6月修订后增至37种)构成天津工人生活费指数,以调查所得每种商品平均消费量作为权重,1926年为基期,通过加权算术平均法计算出1926年1月至1937年6月天津工人生活费指数,在《南开统计周报》和《经济统计季刊》定期发布,被《统计月报》《工商半月刊》和《国际劳工通讯》等转载,并有《南开指数年刊》单行本。天津工人生活费指数在1930年6月之前有月指数和年指数,此后增加了周指数;1932年之前仅以银元计价,此后增加了按铜元计价的指数。


天津沦陷期间,日本设立的支那问题研究所对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的天津工人生活费指数进行了续编,仍按同样的计算方法,但仅发布月指数和年指数,从1938年1月开始,直至1942年7月;此后移交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接编,将基期改为1936年,直至1944年10月,在《国际劳工通讯》《中外经济统计汇报》和《上海物价月报》等刊物上发布。


1946年南开大学复员天津后,经济学院师生参考当时状况,选择7户典型工人家庭进行调查,并据此将天津工人生活费指数的商品数调整为48种,同时以新调查的各种商品消费量作为权重,继续采集商品价格,运用加权算术平均法,以1936年7月—1937年6月平均值为基期值,续编了1946年1月直至1952年4月的天津生活费指数,刊印在《南开指数专刊》第二辑中。


除上述以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为中心编制的天津工人生活费指数外,由久大精盐、永利制碱、黄海化学研究社和永裕公司创办的海王社,在1934年还编制过塘沽工人生活费指数,以1934年12月为基期,包含食品、衣服、燃料、房租及杂项共50多种商品,起讫时间为1934年9月至1937年6月,按旬发布在期刊《海王》上,并被《国际劳工通讯》转载。


(四)南京、无锡、广州、南宁生活费指数


南京工人生活费指数始于南京市社会局1929年10月至1930年3月对南京市65户工人家庭的收支调查。根据调查结果选定食品、服用品、燃料、房租和杂类5大类59项商品,以每种商品平均消费量为权重,同时派员从市内各区抽样采集商品零售价格,以1930年为基期,使用加权算术平均法计算出1931年1月至1937年6月的南京工人生活费指数,在《南京市政府公报》《物价统计月刊》和《统计月报》等期刊发表。抗战胜利后,金陵大学农经系的《经济周讯》也发布过“南京市公教人员生活费用指数”,包括食物、衣着、房屋、燃料和杂项5类商品,以1937年1—6月平均值为基期值,自1946年5月直至1951年1月。


无锡工人生活费指数和广州工人生活费指数均为实业部统计处编制,由陈炳权主持。自1933年1月起,实业部派员前往无锡和广州分别抽选100余户工人家庭,进行为期一年的逐日记账。在此基础上按照食物、服用、燃料及灯光、房租、杂项5大类,选定无锡工人家庭日常消费的58种商品和广州工人家庭消费的70种商品组成各自的生活费指数商品篮子,同时通过专员调查和商铺旧账簿获得各种商品的零售价格,以记账所得工人家庭对各种商品的平均消费量为权重,以1930年为基期,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法计算出无锡和广州的工人生活费指数,主要刊载在《实业部月刊》和《国际劳工通讯》等期刊上,并有单行本《无锡工人生活费及其指数》。其中,无锡工人生活费自1933年初至1934年底按季度发布,1935年1月以后按月发布,至1937年3月为止;广州工人生活费指数自1933年1月至1937年6月,均按月发表。


南宁生活费指数为广西省政府统计局编制,由陈峰生负责。先通过南宁苦力工会抽选67户无技能工人家庭,在1933年10月至1934年1月进行生活费逐日记账。在此基础上选定食品、衣服、房租、燃料和杂项5大类44种商品,派员赴工人日常采购的商店调查或抄录商店账簿获得各种商品价格,以1931年为基期,工人家庭对每种商品的平均消费量为权重,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法计算出1931年1月开始的南宁生活费指数,在《统计月报》上发布,并被《实业部月刊》《国际劳工通讯》和《广西物价指数汇编》等转载,至1939年10月为止。


(五)成都与四川省农民生活费指数


成都生活费指数始于1938年2月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与四川省政府建设厅合作对成都市民的调查。他们首先将成都全市人口分为劳动负贩界、军政教育界及商贾店主界三大类群体,按行业和地区平均抽选213户家庭(劳动负贩界120户、军政教育界30户、商贾店主界63户),询问其家计状况,同时从有合作关系的店铺账簿中采集商品信息;再根据家计调查结果选定食物、衣着、房租、燃料、杂项5大类76种商品(不同群体的消费品种类有所差别),计算出每种商品的平均消费量作为权重,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法计算出生活费指数。成都生活费指数以1937年2月至6月平均值为基期值,始于1937年1月,至1945年11月为止,包括劳动负贩界指数、军政教育界指数和商贾店主界指数以及三界综合指数,有周指数、月指数和年指数,主要刊载于《经济周讯》《国际劳工通讯》和《中农经济统计》等期刊,并有单行本《成都市生活费之研究》。


四川省农民生活费指数为四川省农业改进所编制,包括奉节、秀山、江津、泸县、宜宾、古蔺、温江、名山、乐山、平武、剑阁、西充、巴中、三台、遂宁等15个县。四川省农业改进所首先根据1941年4月与中国农民银行四川省农村经济调查委员会合作的10县调查选定食物、衣着、燃料、杂项4大类30种商品,计算出每种商品消费量作为权重,再由每县一名情报员调查各种商品价格,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法,以1937年为基期,计算出1937年1月至1945年3月的四川省农民生活费指数,刊载在《四川农村物价指数》和《四川经济季刊》等期刊上。


(六)重庆生活费指数


如前所述,社会部统计处在1941年4月开始编制重庆工资指数的同时,也启动了重庆生活费指数的工作,并编印了《重庆市生活费指数》月刊和《重庆市工人生活费指数》周刊,发布重庆市工人生活费指数和公务员生活费指数。两项生活费指数均以1937年上半年为基期,起始时间为1937年1月,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法计算,商品价格源自社会部统计处、财政部贸易委员会和重庆市社会局调查所得。在编制初期,重庆工人生活费指数参照前述上海市社会局和金陵大学经验及重庆当地情况,选定食物、衣着、房租、燃料、杂项5大类34种商品,并估算出各种商品的消费量作为权重;重庆市公务员生活费指数则参照金陵大学1937年对成都市88户军政教育界家庭家计调查的结果和重庆当地情况,选择5大类49种商品,以各自的消费量作为权重。1941年9月略加修正,将重庆工人生活费指数减少至30种商品,公务员生活费指数减少至40种商品;同时除以1937年上半年为固定基期外,又增加了月度环比指数。1942年1月再度修正,根据1941年10月社会部对重庆市86户产业工人、57户职业工人和142户公务员的家计调查结果,将重庆市工人生活费指数分为产业工人和职业工人两组,同时相应调整其商品篮子和消费量权重,新的重庆市产业工人生活费指数包括38种商品,职业工人生活费指数34种商品,公务员生活费指数43种商品,并增加了周指数,直至1943年并入“各重要市县生活费指数”。


此外,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也编制过1937年1月至1944年3月的重庆各级人员生活费指数和一般生活费指数。该指数主要依据该所1941-1942年对89户重庆公教人员、61户商人地主、95户工人家庭和1942-1943年对215户公教人员、81户商人地主家庭各为期一个月的每日收支记账,选定食品、衣着、燃料、房租、杂项5类47种商品,计算出各阶层家庭对每种商品的年均消费量作为权重,商品价格数据则来自每周从各零售商店采集以及商店旧账和重庆市社会局调查所得,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法,以1936年7月—1937年6月为基期,计算出重庆公教人员、商人地主和工人三个阶层各自的生活费指数以及所有阶层的一般生活费指数,在《南开统计周报》上发表。


时任交通部统计处统计长的王仲武还编制过重庆市民战时简易生活费指数,取7种商品(米、面粉、猪肉、食油、盐、布、煤)代表食物、衣着和燃料消费,假设房租和杂项消费占食物、衣着和燃料消费的30%,另外估计四口之家的平均月消费量作为权重,根据西南经济建设研究所等机构从商铺、商会等处调查所得商品价格,以1937年上半年为基期,运用加权算术平均法计算出1937年1月至1945年1月的重庆市民战时简易生活费指数,在《西南实业通讯》上发表。


(七)各重要市县公务员生活费指数


1941年8月,为应对通货膨胀和合理调节公务员工资,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制定《各省重要市县公务员生活费指数查编办法》,经行政院核准后转送各省市政府,要求各市县按照食物、衣着、燃料、房租、杂项5大类29小类商品,每月三次采集商品价格(取平均值),以当地各种商品平均消费量为权重,以1941年10月为基期(后改为1937年上半年)及开始月份,使用加权算术平均法编制并报送本市县公务员生活费指数。由于战事影响,各地造送情况不一,据笔者所见,到1943年,已经有重庆市、四川18市县、安徽5市县、江西12市县、湖北3市县、湖南13市县、福建9市县、广东9市县、广西3市县、河南8市县、陕西8市县、甘肃8市县、贵州7市县、西康4市县以及江苏淮安、山西晋西、绥远绥西、云南昆明等100多个市县编制和报送了公务员生活费指数。但主计处统计局仅在1945年《中华民国统计提要》中公布了其中极少的一部分,各地具体数据散见于《四川省物价与生活费指数简报》《广东统计季刊》《昆明市公务员生活费及生活费指数》《江西统计》和《江苏物价》等期刊。


抗战胜利后,编制和报送公务员生活费指数的省份进一步增加,在上述期刊和《全国六大重要城市趸售物价指数公务员生活费指数周报》《南京市市政统计月报》《上海市经济统计简报》《北平市物价与生活费指数月报》《天津经济统计月报》《台湾物价统计月报》《福建物价统计月报》《甘肃省八县市公务员生活费指数》和《广西省各地公务员生活费指数汇刊》等均续有发表,主计处统计局则从各地报送资料中选择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岛、重庆、镇江、杭州、合肥、西安、广州、南昌、汉口、长沙、成都、康定、济南、太原、开封、福州、桂林、兰州、昆明、贵阳、银川、台北、保定、西宁、沈阳、承德、张家口、归绥等32个主要城市的公务员生活费指数,编印在《各重要城市物价指数月报》中,直至1948年4月为止。


(八)各重要市县与各重要城市工人生活费指数


1941年9月,社会部统计处将前述重庆生活费指数的编制经验推广到四川的成都、自贡、内江、乐山和万县5个地区,派员调查工人家计情况,选定商品和权重,使用类似方法编制工人生活费指数,并从1942年7月开始刊印《四川省重要市县生活费指数月报》,和重庆一样包括以1937年上半年为基期的定基指数和月度环比指数,只是不再区分职业工人和产业工人。与此同时,社会部还致函后方各省社会处及相应机关,要求按照类似方法编制工人生活费指数。到1943年1月,根据各地报送的资料编印《各重要市县生活费指数月报》(1945年1月更名《各重要市县生活费指数》),在重庆和四川的基础上陆续增加了贵阳、吉安、昆明、桂林、衡阳、西安、云和、兰州、曲江、浮梁、南平等市县。


抗战胜利后,社会部再次发函各地,自1946年1月起可以参酌原来的工人生活费指数法或新的简易工人生活费指数法(仅包括食品和衣着类的7种商品),任选其一继续编制。1946年4月开始编印的《各重要城市生活费指数》(5月更名为《各重要城市工人生活费指数》),根据各地报送材料,陆续刊载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岛、重庆、汉口、广州、成都、西安、兰州、昆明、贵阳、杭州、南昌、镇江、合肥等17个城市的工人生活费指数,直至1948年9月。同时另外编印有《各重要县市简易工人生活费指数》,刊载其他100多个县市1946年1月至1948年6月的工人生活费指数或简易工人生活费指数。


以上按照编制时间的顺序,分地区对我国近代主要工资和生活费指数及其编制机关、计算方法和发表期刊等情况作了基本梳理和讨论,这些数据的质量相对较高,只是在使用时还需注意部分指数编制过程中的中断和接续情况以及多家单位分别编制同一地区指数而实际内容存在差异的问题,并要严守指数各自的地区和行业范围限制,避免出现以甲地(行业)指数探讨乙地(行业)问题或以个别地区指数代表某区域甚至全国的情况。


除上述主要指数外,还有一些编制方法不够严格、编制时间较短或没有详细说明编制方法与资料来源的工资和生活费指数,笔者目前掌握的资料尚不足以对其进行修正完善,这里只略作说明,请读者参酌相关资料后审慎引用。如1937年7月陕西省政府统计委员会曾试编西安(京)市生活费指数,但并未进行家计调查,而是直接采用简单几何平均法计算,实际是物价指数而非真正的生活费指数(该指数1941年10月后改为西京市零售物价指数);《河北省工业区工人生活费指数月刊》曾刊发河北省实业厅编制的唐山、石门、磁县1934年1—6月工人生活费指数;《国际劳工通讯》曾转载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编制的1937-1938年若干月份上海商务印书馆工人工资和生活费指数;金陵大学农经系《经济周讯》刊载过1937年至1943年间成都女仆、木工、精工等的工资指数图,但未公布具体数据;福建省政府统计处《新福建》曾发布省级职员1940年4月到1945年6月的收入指数;《善后救济总署台湾分署月报》曾刊载1946年1月至1947年3月台北市主要工人日工资指数。此外,在抗战时期,伪满洲中央银行调查课曾编制1936年至1944年新京(长春)、哈尔滨、奉天(沈阳)和大连的生计费指数,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法,包括饮食费、被服费、光热费、住居费及杂费5大类30多个小类,有定基指数和月度环比指数两种,载于《北满经济月报》《统计时报》《满洲物价调》《奉天统计月报》等期刊;伪中国经济研究会调查研究部的《中国经济》曾刊载日本商工会议所编1937-1943年北京、青岛、济南和上海日侨的生活费指数;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调查室《中外经济统计汇报》载有北京日本商工会议所编1940年12月至1943年2月北京劳工工资指数;伪汉口特别市政府秘书处编制过1939年7月至1943年6月的汉口特别市生活费指数,发表于《汉口物价》等期刊。还有一些近代家计调查和档案资料中也保留了很多年份的工资数据,有的已经被当代学者编成了新的指数,本文不再赘述。


近代中国工资与生活费指数本极繁杂,笔者所见有限,以上梳理虽想尽力周全,仍恐有遗漏甚至舛误之处,敬请学界贤达时惠指教。


①Rice Vaughan,A Discourse of Coin and Coinage,London:Th.Dawks,1675.


②William Fleetwood,Chronicon Preciosum:Or,an Account of English Money,the Price of Corn,and Other Commodities,for the Last 600 Years,London:Charles Harper,1707.


③关于中外批发和零售物价指数的编制情况,可参阅关永强、伍韵琛《近代中国物价指数考略》,《中国经济史研究》2020年第4期。


④工资统计始于1846年比利时政府率先举办的全国工业普查,此后欧美主要国家陆续开始由统计局或劳工部定期组织开展本国工人的工资统计。这一时期主要的家计调查包括英国学者伊顿(Frederick Eden)1797年的《贫民的状况》(The State of the Poor),法国学者维莱梅(Louis-René Villermé)1840年的《棉、毛、丝厂工人的物质状况》(Tableau de l'état physique et moral des ouvriers employésdans les manufactures de coton,de laine et de soie),无产阶级革命家恩格斯1845年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法国学者勒普雷(Frdéric Le Pley)1855的《欧洲工人》(Les Ouvriers Européens),英国学者布思(Charles Booth)1902年的《伦敦居民的生活和劳动》(Life and Labour of the People in London),以及美国罗素·塞奇基金会主导的1907年匹兹堡调查(The Pittsburgh Survey)和1914年春田调查(The Springfield Survey)等。


⑤Wholesale Prices,Wages,and Transportation:Report by Mr.Aldrich,From the Committee on Finance,Washington: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893.关于美国劳工统计局与早期工资指数编制的详细情况,可参阅H.M.Douty,"A Century of Wage Statistics:The BLS Contribution",Monthly Labor Review,Vol.107,No.11,1984,pp.16-28.


⑥关于20世纪初各国工资与生活费指数的具体情况,还可参阅Irving Fisher,The Making of Index Numbers.A Study of Their Varieties,Tests,and Reliability,New York:Houghton,Mifflin Co.,1922,pp.433-438; Wesley Mitchell,The Making and Using of Index Numbers,Washington: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38;[日]森田优三著、许亦非译《物价指数之理论与实际》,长沙:商务印书馆1939年版,第324—330页。


⑦近代中国早期的家计调查情况,详见王子建《中国劳工生活程度:十四年来各个研究的一个总述》,《社会科学杂志》1931年第2期;朱祖晦《谈中国生活费用调查》,《实业统计》1933年第3—4期;言心哲《家计调查简史》,《中央日报》1935年9月2日第10版、9月16日第10版。


⑧详见孟天培、甘博著,李景汉译《二十五年来北京之物价工资及生活程度》,《国立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季刊》1925年第4卷第1、2期合刊。


⑨Gamble,Peking Wages,Yenching University,Peiping,China,1929.转引自林颂河《统计数字下的北平》,《社会科学杂志》(北平)1931年第3期。


⑩Sidney D.Gamble,Daily Wages of Unskilled Chinese Laborers 1807-1902,The Far Eastern Quarterly,Vol.3,No.1,1943,pp.41-73.


(11)刘心铨:《华北铁路工人工资统计》,《社会科学杂志》1933年第3期。


(12)王子建:《天津面粉厂工人及工资的一个研究》,《社会科学杂志》1931年第4期。


(13)施裕寿、刘心铨:《山东中兴煤矿工人调查》,《社会科学杂志》1932年第1期。1949年后,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还曾根据开滦煤矿档案编制1887-1948年开滦煤矿井上机匠、井下煤工、井下杂工和全体工人的实际工资指数,详见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经济史研究室编《旧中国开滦煤矿的工资制度和包工制度》,天津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23—124、126—129页。


(14)除了《上海市之工资率》公布的1930-1934上海工资率指数外,当时交通大学学生张学鼎在《上海各工厂之工资制度》(《交大经济》1934年第2期)中还曾引用过另一组1926-1930年的上海工资率指数,但并未标注出处,而该文引用的其他数据均来自上海市社会局。


(15)详见《南开统计周报》1944年第1期。


(16)卜凯主编:《中国土地利用:统计资料》,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151—152页。


(17)中国科学院上海经济研究所、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上海解放前后物价资料汇编(1921年-1957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30—337页;上海市社会局:《上海市社会行政统计:中华民国三十四年九月至三十六年十二月底》,1948年,第37页;杨培新:《中国通货膨胀论》,上海:生活书店1948年版,第68—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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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22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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