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虎:生命历程犯罪学的本土探究:典型罪案与核心原则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902 次 更新时间:2022-10-06 13:36

进入专题: 生命历程   核心原则   罪因机制   罪案分析  

张小虎  

内容提要:生命历程犯罪学是当今极富生命力的犯罪学研究领域。遗憾的是,这一学科领域在我国犯罪学中尚属一片荒野。生命历程犯罪学的核心原则包括事件发生的历史背景、事件发生的次序选择、人类生活的相互关联以及人类自身的能动能力。这些原则是生命历程犯罪学的心脏。深入探讨我国许多较具时代特征的典型罪案在社会转型背景下的罪因机制,给我们进一步深入地提炼与提升这些原则的理论思想以诸多经验性的启示。

关 键 词:生命历程  核心原则  罪因机制  罪案分析 


罪因机制是犯罪学研究的核心问题,许多震惊全国的较具典型特征的罪案,其罪因机制甚是令人匪夷所思。林森浩作为复旦大学医学院成绩非常优秀的研究生,是同学眼中节俭自律、勇于挑战自我的“科研明星”(朱柳笛、翟星理,2015;李庆、宦小淮,2013),为何毒杀同宿舍同学?王永来曾经是一名军人,被受访村民一致评价为“老实,并非火爆脾气,很少和人发生冲突”(张鹭、杜欣,2010),为何残暴地用铁锤打伤5名无辜学童?郑民生是“为人热情”的社区外科医生,邻居称其“是个特别循规蹈矩的人”(尹安学、肖执缨,2010a),为何公然残忍地刺死8名、重伤5名小学生?很多类似的案件似难在人格特征中找到罪因答案,但是立于生命历程犯罪学(life-course criminology)的视角则不难发现,他们生命历程中所发生的重大事件以及独特的生活转型,在其犯罪行为的形成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传统的犯罪学通常以一个横断面来展开罪因的分析,探讨某种社会结构或社会化机制下的犯罪形成。而现代生命历程理论不仅开拓了对人类行为的历时性社会学研究,而且也开启了犯罪行为追溯与前瞻的犯罪学的崭新领域(Carlsson & Sarnecki,2016:3)。现代生命历程理论以特定的社会结构及社会变迁为背景,经验性地考究人类生活的轨迹及转型,注重从纵向过程中的重大生命事件及年龄级角色来考究犯罪行为(Shanahan & Macmillan,2008:40)。深入探讨我国许多较具时代特征的典型犯罪案件在社会转型背景下的罪因机制,有助于经验性地引导我们进一步深入地洞悉生命历程的研究范式,尤其是引领我们更为深入地提炼与提升生命历程的核心原则思想。


一、生命历程犯罪学的蓬勃兴起与核心原则的确立


(一)生命历程犯罪学的蓬勃兴起


挪威犯罪学家斯卡达马(Torbjrn Skardhamar)对生命历程犯罪学与犯罪学经典理论做了非常简洁的区分:犯罪学经典理论主要讨论不同的人之间或者不同的阶层之间在犯罪形成上的差异;而生命历程犯罪学则主要关注个人(within individuals)随着时间和空间的转换在犯罪形成或犯罪持续上的差异(Skardhamar,2010:1)。在20世纪初,社会研究对生命历程的概念还很陌生。到20世纪末生命历程理论真正成熟起来,已被社会学家、心理学家、历史学家广泛地使用并适应于研究的需要(Elder et al.,2003:14)。“生命历程方法的确立,在国际上和各学科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同,是20世纪下半叶社会科学最重要的成就之一”(Colby,1998:X)。同时,生命历程犯罪学的独特研究范式及思想观念,也已为当代犯罪学者所广泛接受与推崇。2010年11月,“萨瑟兰奖”(Edwin Sutherland Award)的获得者、美国著名犯罪学家卡伦(Francis Cullen)在美国犯罪学学会(ASC)年会上明确指出:“生命历程犯罪学是当今的犯罪学”(Cullen,2011:310)。这意味着,生命历程犯罪学是当今迅速崛起并极富生命力的犯罪学领域中的重要一脉(Carlsson & Sarnecki,2016:1)。当代美国著名犯罪学家埃尔德(Glen H.Elder)也指出:“生命历程的观点与方法,是当今人类生活研究中最杰出的理论取向”,“并已成为现代社会学和其他学科的核心部分”(Elder et al.,2003:3)。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经验性的研究中,纵向研究正爆炸性增长,这种研究跨越人们的生活过程并追踪至其新的状态。例如,杰出的美国社会学家菲尔普斯(Erin Phelps)等人的《观察人生:20世纪美国的纵向研究》(Phelps et al.,2002),其研究设计被称为社会科学领域的“哈勃望远镜”,被认为是该领域最重要的方法论创新之一(Butz & Torrey,2006:1898-1900)。


如今,生命历程犯罪学的研究范式及思想观念已得到牢固确立,生命历程犯罪学显示出广阔的发展前景。犯罪学领域中许多典型性并富有挑战性的重大研究课题在生命历程犯罪学的视角下可以获得更为客观、深入的考察;而在经验性的研究方法上,这些考察既包括定量的纵向研究,也包括定性的纵向研究。试举几个较为典型的例子。(1)通过对犯罪人的生命历程的长时间的追踪调查,可以更好地对犯罪行为的代际传播问题,包括由父母传播给子女的纵向传播以及在兄弟姐妹之间的横向传播进行社会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的综合分析。例如,自1961年起,英国剑桥大学犯罪学研究所的奥蒂(Katherine M.Auty)、法灵顿(David P.Farrington)等人以伦敦南部六所学校所有8-9岁的男孩共411人为样本,对他们及其子女在1984-1986年、1999-2004年、2004-2013年的心理变态状况进行了追踪调查,通过定量分析的方法深入地考察了心理变态人格特征是否存在代际关联,以及心理社会危险因素是否促成这种代际关联(Auty et al.,2015:26-31)。(2)通过对犯罪人的生命历程的长时间追踪调查,可以更为深入地考察犯罪人犯罪生涯的持续性、间隙性、持久性、启动与终止的变化规律及其决定因素。同时,采用定性访谈的方法,访谈的参与者能够相对自由地讲述其生活史,由此研究人员可以获得深入研究所需要的深度数据。例如,英国基尔大学犯罪学学院的法拉尔(Stephen Farrall)和卡尔弗利(Adam Calverley)以199名缓刑犯及其监督官为样本,花费7年时间,进行了四轮实地调查,最终获得了51个样本的追踪访谈。所有访谈都有完整的记录和录音。由此,通过对犯罪终止(desistance from crime)的案例分析,探究犯罪终止的决定性因素,即当一个人终止犯罪时,在如何看待自己这个问题上会有什么变化,犯罪人在把自己塑造成周围人眼中的“普通人”时,会面临哪些挑战(Farrall & Calverley,2006:202-205,14)。


(二)生命历程犯罪学核心原则的确立


德国社会学家迈尔(Karl Mayer)对个人生命历程的特性做了较为清晰的阐述:“以个人在生命跨度中的社会过程的展开为特征的生命历程,其形成不仅取决于个人的能动性、人类生活的相互关联等微观个体因素(micro individual factors),而且由文化信仰、制度设施、社会变迁等宏观社会力量(macro social forces)所决定”(Mayer & Tuma,1990:3)。生命历程犯罪学是在生命历程研究原则指导下,对犯罪人的犯罪生涯予以纵向追踪分析的犯罪学崭新领域。经验性纵向研究的异峰突起可谓是生命历程研究范式的萌芽,而生命历程研究范式的形成是生命历程犯罪学脱颖而出的坚实基础,生命历程研究中核心原则的确立则使生命历程犯罪学的科学大厦最终得以落成。


20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美国的一些犯罪学家对犯罪人的生活史所进行的追踪性随访调查可谓生命历程犯罪学的初创阶段。其中,最早也最为典型的是20世纪20年代中期谢尔登·格鲁克(Sheldon Glueck)和埃利诺·格鲁克(Eleanor Glueck)夫妇对1921-1922年马萨诸塞州感化院释放的510名男性罪犯所进行的详尽调查,他们于1930年出版了名为《五百名罪犯的犯罪生涯》(Glueck & Glueck,1930)的著作。由此,格鲁克夫妇开启了犯罪学史上的首次纵向研究。其后,格鲁克夫妇又对这些样本进行了随访研究,并于1937年及1943年分别出版了《后来的犯罪生涯》(Glueck & Glueck,1937)与《犯罪生涯的追溯》(Glueck & Glueck,1943)。在对马萨诸塞州感化院释放的510名男性罪犯进行调查的同时,格鲁克夫妇还对马萨诸塞州妇女感化院的500名女囚犯及马萨诸塞州少年感化院的1000名男性少年犯进行了调查,并于1934年出版了《500名犯罪妇女》(Glueck & Glueck,1934a)与《1000名少年犯:法庭和诊所对他们的治疗》(Glueck & Glueck,1934b)。其后,格鲁克夫妇又继续对这些少年犯进行了为期10年的随访调查,于1940年出版了题为《少年犯长大了》(Glueck & Glueck,1940)的著作。


生命历程研究范式的形成与发展,①得益于20世纪60年代社会学中宏观社会结构理论与微观社会化过程理论的整合。这一时期,随着社会现实问题的纵横交错及日益复杂,许多著名的学者逐步摆脱了单一理论基础的束缚,将研究焦点转向社会变迁、社会历史力量与同期群效应、年龄分层之间的关系,典型地、科学性地开启了生命历程研究的大门。1965年,美国社会学家赖德(Norman Ryder)提出了“同期群”(cohort)的概念,并在生命历程的框架下,考察了同期群与“社会变迁”(social change)的关系,主张在动态分析中,应当开拓社会变迁与同期群分化的一致性的研究(Ryder,1965:843-886)。1972年,美国社会学家莱利(Matilda Riley)又进一步提出了“年龄分层模型”(age stratification model)、“年龄级生命模式”(age-graded life patterns)等概念,主张个人属于一定的同期群,而同期群又与社会结构密切关联,这些又是处于一定的历史进程中的,由此表现出社会因素对生命轨迹及行为差异的影响(Riley et al.,1972;Neugarten,1974:807)。随着生命历程研究的兴起,对生命历程与犯罪的关系的考察也成为许多欧美著名犯罪学家的科学实践。


20世纪60年代,美国犯罪学家沃尔夫冈(Marvin E.Wolfgang)等人发起了一项大规模的旨在预测犯罪的同期群研究,并于1972年出版了著名的论著《出生同期群中的犯罪》(Wolfgang et al.,1972),这被誉为是“美国犯罪学研究史上的转折点之一,就像20世纪30年代肖和麦凯的研究贡献一样”(Wolfgang et al.,1972:VII)。②1974年,埃尔德出版了著名的专著《大萧条时期的孩子们:生活经历中的社会变迁》(Elder,1974),这是以特定社会时代为背景探究人类生命轨迹及转型的较为典型的研究成果,进而也引领生命历程犯罪学研究走向了更加明确的方向。在该著作中,埃尔德对在加利福尼亚州奥克兰市长大的一群孩子自从1931年大萧条时期的生活到20世纪40年代、50年代及60年代的后续生活进行了追踪研究,以探究在大萧条时期发生在这些孩子身上的一些偶然事件是如何影响这些孩子后来的生活的。这种研究范式“由于引入了历史的时间和地点对生命历程的结构性影响的原理,从而超越了早期的个人主义方法”(Leisering,2003:208)。在生命历程的概念完全形成之前,犯罪社会学通常遵循两种方法来观察人类行为:一种是结构方法,即观察社会环境对个人影响的聚焦“社会关系”的方法;另一种是动态方法,即追溯一段时间以来个人生活故事的类似电影一样“短暂”的方法。埃尔德的研究沉浸在生命事件的年龄分级中,其特点在于通过对生命历程的具体分析,整合了社会结构和时间(年龄)的观点(Giele & Elder,1998:6-8)。尤其是在1974年的这一研究以及后来的相关研究成果和经验积累的基础上(Elder & Giele,2009:2),埃尔德于1994年确立了决定生命历程形态的四个关键因素:历史和地点的定位、时间选择的变化、与他人的社会纽带以及个人控制(Elder,1994:4-15)。由此,生命历程研究中的“核心原则”得以构建起来(Elder,1998:1-12)。基于具体内容及本质特征等的理论归纳与分析,我们可以将这四项核心原则表述为:历史时空条件原则、人生特定定时原则、人生相互关联原则以及人类能动能力原则。下文将通过对我国社会犯罪现实的罪因机制的深入分析,尤其是一些在罪因机制上看似疑难的典型罪案的原因探讨,给我们进一步深入地提炼与提升这些原则的理论思想以诸多经验性的启示。


二、社会转型背景下的犯罪与历史时空条件原则


(一)基本原理:历史时空条件原则的基本思想


人生的发展受到社会变迁及历史条件的多重影响和决定(Magnusson & Cairns,1996:7-30)。我们出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生活的历史时空条件对我们个人的发展以及所遵循的生命历程有着深远的影响(Elder,1998:1-12)。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学生命历程研究的思路,就是要将纵向的个人层面的数据以及对这些数据的动态微观分析,嵌入其所经历的宏观或中观等多层次社会运行模式的历史过程中。人的生活是由社会和历史的背景所塑造的,这一生命历程研究范式的核心观念可以追溯到米尔斯(C.Wright Mills)的著作。1959年,米尔斯在其经典著作《社会学的想象力》中提出,要理解人的行为,学者们必须同时考虑个人的“传记”及“历史”,“社会学的想象力使它的拥有者能够从对各种个人的内在生活及外在生涯的意义上理解更大的历史场景”(Mills,1959:7)。时空的历史条件对个人生命历程模式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社会变迁(尤其是社会转型)、重大的制度事件③以及战争、经济萧条、④代际背景等对个人社会角色、社会地位的转型及生命轨迹的被动选择有着极为重要的客观影响。我国社会现实中一些失范型犯罪的形成,不仅较为典型地将罪因机制的探讨指向了历史时空条件原则,而且将这一原则思想引向了更为关键性的环节。轰动全国的复旦大学研究生林森浩毒杀室友罪案即为一个典型的适例。


(二)罪案考究:林森浩典型罪案原因所呈现的历史时空条件原则


林森浩,男,复旦大学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从案情发展来看,林森浩毒杀室友案存在两个阶段:林森浩实施投毒至被害人黄洋出现中毒症状(第一阶段),黄洋进入重症室生命垂危而林森浩见死不救(第二阶段)。如果认定林森浩的杀人故意在前一阶段既已存在则过于勉强,能够认定的只是林森浩在第二阶段的杀人故意。⑤不可否认,该案第一阶段林森浩投毒时存在“行为模仿”及“规范意识欠缺”的成分,而这又是社会失范的历史背景条件在个人生活中的折射。(1)行为模仿:在庭审中,对于事情的起因,林森浩声称:“以前听到另一位同学说过,以前其他地方有人拿毒药搞同学的事情,所以阴差阳错地就做了这个事情”(程新友,2015:47)。应当肯定,林森浩的这一说法有其真实的成分。的确,此类案件并不鲜见。例如:至今未破的20世纪90年代中期清华大学学生朱令铊中毒案(刘昌松,2013);1997年北京大学学生王晓龙在特定同学的食物中投放铊毒案(闻讯,1998:22-24);2007年中国矿业大学学生常某在特定同学的食物中投放铊毒案(王骏勇、凌军辉,2007)。(2)规范意识欠缺:针对投毒的动机,林森浩坚称,投毒“只是愚人节的玩笑”,因为前一天被害人黄洋在其面前提及愚人节要有整人的节目。当然,林森浩的这一说法受到了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公众的严重质疑(宋宁华、程绩,2014)。作为一个大学生,用剧毒物品投毒来和同学“开玩笑”,这显然难辞其咎。这也充分说明了林森浩主观上规范意识的严重欠缺。事后在执行死刑前,面对记者的采访,林森浩承认,投毒很恶劣也很愚蠢,也没想到后果会如此严重(李昭翼,2015)。(3)历史时空条件:林森浩案是在社会转型中主流文化多元冲突的背景下发生的,多发的校园毒杀事件促使林森浩主观上形成一种错觉,好似这种行为并不是一种严重的罪行,同时违法成本的低廉(张小虎,2002:17-30)也使其产生侥幸心理。⑥以至“感谢舍友不杀之恩”成为网络上的一句流行语(车轮,2013:27)。这是值得我们警惕的。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指出:“当一种规范不再受到尊重的时候,这种规范本身也就不再显得受人尊敬,而且违规似乎不会招致惩罚……当个人人格受到较弱的外在强制约束时,基于个人人格而犯的侵权行为,最终会因习惯的让步而被接受”(Durkheim,1984:240)。


(三)拓展讨论:我国目前的社会急剧转型对生命历程的形塑


林森浩毒杀室友典型罪案的形成机制,使我们更为深刻地感悟到我国目前的社会急剧转型对生命历程的形塑。社会转型是社会结构的整体性及快速性变迁,而社会历史条件对个人发展的影响在社会快速变化的时期最为明显(Mannheim,1952:277)。社会转型伴随着社会观念、经济状况、生活方式等方面的急剧变革,这将给嵌入在这一历史背景中的个人生活带来意识、角色、地位等多方面的转型及发展轨迹的新样态。我国目前正处于后发性的现代化进程中,⑦经历着较为明显的大幅度的社会变迁。这种快速的社会变动难免引发社会结构的紧张,继而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一种社会失范状态。社会失范状态是与社会结构的紧张密切相关的,社会失范状态缘于社会结构的过度紧张。⑧在社会结构中,意识观念、社会分层、制度规范等是影响社会失范状态的核心变量(张小虎,2009:484-488)。从社会有机体这个角度来讲,⑨这三个变量之间又是密切关联的,它们形成一个整体性的互动关系,决定了这个社会的基本的思想意识及制度状况。我国的社会转型在一定程度上也引发了社会观念的碎片及弥散状态(张小虎,2016:45),其核心表现是,主流文化中⑩一些社会规范的标准多元且彼此冲突,从而形成了一些难以用常情理解的悖德现象。例如,在站满人的公交车上,没拴绳的狗独占一个座位,带狗主人却拒绝狗让座(张建,2017);火锅店服务员用滚烫的开水直接浇在投诉顾客的身上,致其全身1/4被烫伤(苗凤军,2016);老人逆向骑行并闯红灯,执勤交警依法阻拦,却遭老人当众扇耳光及谩骂(姬鹏,2019);劝阻老人不要在电梯中吸烟,老人因突发心脏病猝死,一审法院却判劝阻者赔偿经济损失(王克安,2018)。(11)考察这些现象的出现,从生命历程的视角来看,关键因素在于“个人社会关系的结构和过程,受到社会文化规范和历史背景的影响”(Carr,2018:43)。这就意味着,嵌入在这一社会背景下的某些个人沉浸在一定程度的社会失范状态中,促成了个人价值观的非常态转型,由此造成主观上的规范意识欠缺,进而也使个人更易陷入道德的窘境而不知。这正如涂尔干所指出的:“当社会在道德上衰落时,道德的不确定性状态会引起人们对不道德行为的放纵,无论人们何时讨论这些行为,它们都被坦率地予以表达,这就掩盖了它们的不道德。由此,不道德的榜样变得真正危险,不是因为榜样,而是因为榜样本应引起的反感被社会的宽容或冷漠减少了”(Durkheim,2005:93)。林森浩毒杀室友案固然充分反映了林森浩本人规范意识的严重欠缺,而林森浩这种个人规范意识欠缺的形成,又是和其所处的社会时代背景密切相关的。


三、异常生命事件下的犯罪与人生特定定时原则


(一)基本原理:人生特定定时原则的基本思想


人生中一系列的生活转型和生命事件对个人发展的影响取决于它们具体发生在个人生命中的什么时间。这意味着不仅某些生命事件,而且这些事件所发生的个人的年龄阶段至关重要。同样的事件发生在不同的年龄阶段,可能产生非常不同的结果。显然,宣战对年幼孩子生活的影响就不同于对成年人生活的影响(Elder,1985:23-49)。这种生命事件及其发生的时间对个人生命历程的影响,又是基于社会定时(social timing)对个人社会角色、社会地位的转型所起的重要制约作用。所谓社会定时,是指年龄决定了一个人是否、何时、如何以及为了何种最终目的而经历重要的社会角色和角色之间的转型。生活转型的定时,反映了广泛的生物、社会和政治的力量。例如,生育年龄取决于该女孩生物学意义上的生理转变,以及社会规范对实现角色转型的“合适时间”的引导。由此,这也可谓是社会时钟(social clock)的重要作用。具体而言,“年龄规范和年龄预期起到了触动及抑制行为的作用,在某些情况下其会加速行为,而在某些情况下其又会迟缓行为”(Neugarten et al.,1965:710)。“人类生活的定时对个人生命历程模式的影响与生命历程中所发生的非计划事件的效果和计划内干预的效果密切相关”(Benson,2013:8)。我国社会现实中一些慢性犯罪人(chronic offenders)(12)的形成,不仅较为典型地将罪因机制的探讨指向了人生特定定时原则,而且将这一原则思想引向了更为关键性的环节。笔者在山东烟台监狱调查时所遇到的王洞明惯窃罪案即为一个典型的适例。


(二)罪案考究:王洞明典型罪案原因所呈现的人生特定定时原则


王洞明,男,访谈时40岁。王洞明8岁时父亲去世,1年后生母带其与继父及继父的女儿重新组成了家庭。继父的女儿比王洞明大2岁,腿残疾不能独立行走,上学时需要王搀扶着。父母嘱咐王洞明要好好照顾姐姐,但是有时同学找王玩,王洞明就丢下姐姐。为此,姐姐回家后向母亲告状,母亲即打骂王并不给吃饭。于是,王洞明就去继父的单位找继父。继父对王疼爱有加,带着王洞明去饭店里吃饭。不过,这个家庭恐怕还是女性占据主导,继父也有些惧怕王的母亲,不敢说出带王洞明在饭店吃饭的事,王的姐姐也不断地抱怨及斥责王洞明。父母为此经常拌嘴,王洞明的姐姐也总是说,王是这个家庭的“祸端”。终于,在14岁那年,王洞明离家出走了。王声称:“当时我想,我就是去要饭、去偷、去抢,也不要待在这个家里。”王洞明离家后,夜宿火车站,搭上了以盗窃为生共5人的一帮盲流。在与他们共同盗窃3年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后,王洞明自己独立从事盗窃,并逐步学会了扒窃、配制万能钥匙等伎俩,最终成为一个盗窃惯犯,并先后被劳教3年,被判刑4年、2年、9年,进出监狱成了其家常便饭。访谈时,王洞明告诉笔者:“我还年轻,偷一天快活一天”;“干活挣钱来得慢”;“被抓住了算我倒霉,没有被抓住,我就赚了”;“在这儿(13)有吃有喝,生活有规律,只要干活卖力,政府不打不骂”;“出去以后我还干,要将我9年的损失补回来”。从王洞明的生命轨迹来看,由学生变为失学少年是其社会角色的重大转型,这一转型影响了他的一生。之所以产生如此重大的影响,就在于这一角色转型发生在其敏感的年龄阶段,并且属于异常生命事件。14岁是一个人成长的关键时期,按照社会定时的原理,这一时期应当接受初等教育,并且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尚不能独立建立自己的生活。显然,王洞明的辍学及离家出走是其生活中的一个重大的异常生命事件。也正因为此,他和一帮盲流混迹在一起。而盗窃犯罪败露后,王洞明所受到的刑事司法的正式干预,又给其贴上了犯罪人的标签,并且这个标签越粘越牢,(14)从而成为其异常生命事件的后续效果。可以想见,即使王不遇上这帮盲流,但是其14岁辍学并且脱离父母的家庭独自生活,这一异常生命事件也会给其生命历程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王洞明离家出走前共在学5年,据称“在校考试成绩都能得90分以上”。如果王不是中途辍学,或许其所进入的就是另一顺畅的生命轨道。


(三)拓展讨论:敏感年龄发生的异常生命事件对生命历程的形塑


王洞明惯窃典型罪案的形成机制使我们更为深刻地感悟到敏感年龄阶段发生的异常生命事件对生命历程的形塑。“跨越生命跨度的生物变化和贯穿生命历程的社会需求,定义了人们生活中的典型生命事件与社会角色。事实上,一些心理学研究者发现,采用社会文化的观点并把生命历程想象成一系列由文化定义的、个体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扮演的年龄分级角色(age-graded roles)是有用的”(Pulkkinen & Caspi,2002:4)。主流社会文化规定了人们应当经历的生活阶段以及在何时经历这些阶段。例如:8岁时开始接受初等教育;在成年早期开始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进入劳动力市场;在成年阶段找到更加稳定的职业、谈恋爱并组织家庭等等。而社会偏差行为,尤其是某些典型性的犯罪行为更为清晰地揭示了这种生命历程中的社会定时原理。这种典型性犯罪行为的罪因考究促使我们深入地思考,一个人在生命历程的发展过程中如果遇到了异常的生命事件,那么这一异常事件发生在不同年龄阶段,对其个人生命轨迹会产生什么不同的影响?对此,研究表明,非计划事件的效果及随之而来的正式干预的效果,取决于该事件及其干预的时机是否发生在具有敏感性的“整个生命跨度框架中的特定的年龄阶段”(Sorensen et al.,1986:Preface,XV-XXIV)。因为这个异常生命事件发生的时机及其所引发的社会干预与这个人既已经历的以及尚需经历的社会角色的扮演、期待的社会声望及地位是密切相关的。如果这个异常生命事件及其随之而来的社会干预发生在敏感的年龄阶段,就会影响这个人实现社会时钟所要求的生活转型,从而使该人的生命轨迹偏离社会普通模型;反之,如果这种事件及其干预不是发生在这个人的敏感的年龄阶段,此人就会较为容易地摆脱异常生命事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例如,在30岁时第一次由于一件轻微的犯罪而被捕,通常会被认为是一件不太重要的事情,因为此时他或许仍有机会建立起传统的生活、相对坚定的自我形象以及在朋友、亲戚和同事中的良好声誉。诚然,这并不是一件愉快的事,但它也不太可能是一次改变生活的经历。但是,如果在10岁、12岁或15岁时因为同样的轻微犯罪而被捕,那就是一种非常不同的经历了。这些年龄不仅是社会的而且是心理的成长时期,其所处的周围环境(如家庭、学校等)中的各种社会角色,很可能将被捕看作是其将来的问题的一个标志,并且采取相应措施(Carlsson & Sarnecki,2016:7)。


(四)拓展讨论:敏感年龄社会控制水平的弱化对生命历程的形塑


王洞明惯窃典型罪案的形成机制也典型性地揭示了敏感年龄阶段社会控制水平的弱化对生命历程的形塑。标签理论(labeling theory)在个性形成的视角上印证了生命历程犯罪学中的这一社会定时原理。美国犯罪学家利默特(Edwin Lemert)首次对初次越轨与继发越轨作了界分。初次越轨是指既没有被发觉,也没有受到惩罚的越轨行为;继发越轨是指越轨行为被发现并被采取措施,从而越轨者被贴上了否定性的标签。这些措施对于脆弱年轻人的心理、自我意识以及未来行为往往会有强力的影响。10岁的孩子比30岁的成年人更可能被贴上“越轨”或“犯罪人”的标签。控制越轨者的努力只是将越轨者锁进了越轨的角色(Lemert,1951:37-38、71-72、91)。生命历程视角下的非正式社会控制的年龄分级理论(age-graded theory of informal social control)则更为具体地阐释了不同年龄阶段所发生的异常生命事件及其产生的后续效果对个人生命轨迹的影响。这一理论的基本论点是:犯罪参与(criminal participation)是由于缺乏家庭、学校等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所造成的,而非正式社会控制恰当来源的具体构成在人的一生中各不相同(Sampson & Laub,1993:7)。像离婚或至亲去世等这些生命历程中的重大转折点,会引起非正式控制水平的变化,并且可以成为犯罪的转折点。尽管个人在某些转型中可以自己选择,但许多这些转型在很大程度上却是一种“偶然”事件,其发生与否和个人的特征无关(Laub & Sampson,2003:45)。犯罪的终止和持续都是同一普通因果过程的结果;违法行为的参与会导致学业失败、监禁以及就业困难或失去工作,而这些因素又都与未来的犯罪活动密切相关。接受访谈时,王洞明告诉笔者,在其陷入盗窃的泥潭后,他不仅成为监狱的“常客”,而且一向对他关爱有加的继父也与其断绝了父子关系。这意味着,虽然与传统社会的紧密联系有助于人们远离犯罪,但犯罪行为本身可能恶化本已脆弱的联系,或者切断向传统发展的机会,导致社会控制水平更低,并使未来的犯罪更有可能发生(Sampson & Laub,1995:143-158)。


四、生活挫折累积下的犯罪与人生相互关联原则


(一)基本原理:人生相互关联原则的基本思想


人类的生活是相互依存的。社会变迁及历史条件对生命历程的影响也是通过这种人类生活的共享关系的网络来实现的。这意味着每个人的生活都嵌入在一个巨大的社会关系的网络——与父母、孩子、兄弟姐妹、朋友、同事、姻亲、恋人等的网络之中(Carr,2009:XVI)。个人的思想和行为会影响周围的人,而周围人的行为也不可避免地会影响我们自己。不论我们成长于何种类型的家庭,无论我们是否有兄弟姐妹,无论他们比我们更为年轻还是年长,无论我们成长中拥有的朋友多还是少,无论他们的生活是怎样地与我们不同或相似——所有这些生活状况都有力地揭示和描述了我们自己的个人历史(Benson,2013:8)。社会关系至关重要这一论断,可以追溯到涂尔干在其经典著作《自杀论》中所揭示的关于社会整合(social integration)影响自杀的基本思想。基于实证研究,涂尔干发现:与社会关系较弱的人相比,社会关系紧密的人的自杀率较低;已婚人士的自杀率比未婚人士的低;天主教徒的情况比新教徒的好;有孩子的人的自杀率比没有孩子的人的自杀率低(Durkheim,2005:19、127、145)。美国著名犯罪学家赫希(Travis Hirschi)则基于社会纽带(social bond)对人类行为的影响阐明了个人是否会实施犯罪行为的基本原理。赫希指出,人本是非道德的动物,都有犯罪的自然倾向。因此,不犯罪的原因才需要探讨。人之所以不犯罪,是由于他害怕违法行为将损害自己与朋友、父母、邻居、老师、雇主等的联系,因而保持了克制。假如一个人缺乏对他人的情感与兴趣,没有这些社会纽带,那么他就会放任自己的行为,进而实施犯罪(Hirschi,1969:16)。各种类型的社会关系以及这些关系的具体样态,对形成个人独特的生命轨迹均有重要的作用。具体而言,人类生活相互关联的原则包括:家庭、同辈群体、同事和朋友等社会关系的影响;代际传递的作用;个人本身的不同生活领域之间的相互影响;跨人员且跨领域的影响等。我国社会现实中的一些看似奇特的犯罪的形成,尤其是某些缺乏犯罪人格支持而看似突发的无差别杀人犯罪(15)不仅较为典型地将罪因机制的探讨指向了人生相互关联原则,而且在罪因机制上将这一原则引向了更为关键性的环节。震惊全国乃至世界的郑民生无差别杀人罪案即为一个典型的适例。


(二)罪案考究:郑民生典型罪案原因所呈现的人生相互关联原则


郑民生,男,案发时42岁,系福建南平原马站社区诊所辞职的待业医生。2010年3月23日上午7时25分许,在南平实验小学校门口,郑民生手持约30厘米长的刀,捅向正在那里等待学校开门的学生。在55秒钟内,他公然连续刺死6-12岁的学生9人,重伤4人,幸被在场群众及时制止并擒获。目击者称郑民生像“屠夫”一样;监控录像清楚显示,郑民生杀人手段极为残忍,以至办案人员“无法完整地看完那仅仅55秒长的视频”(王曦煜,2010)。然而,郑民生的这一恶魔般的行为与其平时的表现却相去甚远。应当说,郑民生的这一暴行与其生命历程中不同生活领域一系列不顺的积聚有着密切关系。这些不同生活领域的不顺表现在:(1)工作受挫:郑民生与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多次发生矛盾,认为别人不尊重他,工作上为难他;因为给人输液不当造成医疗事故被辞退,之后一直待业在家。(2)婚姻不顺:郑民生此前至少有过5次恋爱失败的经历,案发时已42岁,并且最近谈了一年多的女友又因其收入低买不起房而与他分手,从而倍感失落。(3)家境困难:郑民生姊妹六人,父亲早年去世,母亲也已80岁。郑民生与哥嫂家三口、母亲同挤在只有60多平方米的老房子里,郑民生冬天住客厅,夏天住阳台(尹安学、肖执缨,2010a,2010b)。郑民生上述不同生活领域的不顺相互作用,不断地增强了其生活失落的感受。工作的受挫使其经济拮据,而经济拮据又使其无力购房,缺乏住房导致他多次恋爱失败。由此,郑民生认为“社会冷漠”,社会上的人也很势利,其心态的扭曲也日益达到了极限,最终爆发成对社会的疯狂报复。


(三)拓展讨论:微观环境及个人生活领域的作用对生命历程的形塑


郑民生无差别杀人典型罪案的形成机制使我们更为深刻地感悟到微观环境及个人生活领域的作用对生命历程的形塑。微观环境及代际传递的作用是人类生活相互关联原则的基本关注点。而郑民生典型罪案的罪因机制的探讨则将人类生活相互关联原则指向了个人本身不同生活领域的相互作用关系及其对一个人的生命历程所具有的重要影响。(l)婚姻、家庭及职场等的影响:郑民生的婚姻不顺,工作受挫,这使他的个人生活背上了沉重的包袱。美国犯罪学家劳布(John H.Laub)和桑普森(Robert J.Sampson)发现,结婚、生儿育女以及找工作等形成的社会纽带是那些早年在感化学校度过的年轻人摆脱越轨生涯的关键性途径(Laub & Sampson,2003:276)。犯罪学家班纳特(Joel B.Bennett)和雷曼(Wayne E.Lehman)在对工作群体的研究中证实了工作环境中的员工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的联系,工作小组可以影响个人的行为(Bennett & Lehman,1999:307-322)。(2)代际传递的影响:郑民生的家境困难及居住窘迫也使其个人生活笼罩了一层阴影。几代人相互联系的方式也是人类生活相互关联原则的重要表现,并且代际传递(intergenerational transmission)还是生命历程研究的核心主题。研究表明,父母不仅会将他们的价值观和态度予以代际传递,而且会将他们的社会经济成就和智力资源传递给他们的后代(Sewell & Hauser,1975:137;Furstenberg et al.,1987:119)。而居住转型(residential transition)也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并又影响了其他生活领域(Carlsson & Sarnecki,2016:5)。(3)各种影响的综合作用:郑民生生活中的诸多负面生命事件连锁性地交织与整合在一起,相互作用并不断增强,在其心理上产生了日益积累并难以化解的紧张情绪,当这种情绪增长至其难以承受的程度时,终于爆发成一种严重的罪行。这种典型罪案的形成充分展示了人类生活相互关联原则的思想命脉。这就是说,个人生活中的各种转型互锁、关联,而且这些转型之间变得相互依赖。在生活的一个领域发生的事情,可能推动或阻碍其他领域的连续性和改变的过程。这种跨人员(cross-person)跨领域(cross-domain)的作用关系,是影响一个人生命历程的重要因素。例如,配偶的工作压力可能会影响我自己的心理健康(Hammer et al.,1997:185-203),父母失业和失去医疗保险可能影响孩子的健康和受教育程度(Levine,2011:331-358),工作和家庭的选择会相互影响(Bianchi & Milkie,2010:705-725),经济地位和身体健康也会相互影响(Goldman,1994:1251-1255)。


五、关键压力困境下的犯罪与人类能动能力原则


(一)基本原理:人类能动能力原则的基本思想


上述社会历史条件、社会定时、社会关系网络等主要考虑了外部力量对个人生命历程的决定和影响。而个人的能动能力(agency)则揭示了内部力量在个人生活转型及生命轨迹中的作用。将人类行为看作是个人能动能力(personal agency)和社会结构约束(structural constraint)共同作用的结果,是生命历程研究范式的重要特征。“人类的生活是由个人层面的偏好、特质和能力与宏观层面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结构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塑造的”(Elder,1994:4-15)。然而,尽管能动能力的概念是生命历程理论中的一个核心和突出的标志,但不幸的是,这个术语的确切含义并不清晰(Macmillan,2007:3-29),被称为是一个具有“准神秘属性”的“滑溜概念”(Hitlin & Elder,2007:56)。不过,通常认为,能动能力是指对我们的生活施以控制的能力;我们通过自己的行为故意地使事情发生,这就是我们的能动能力(Bandura,2001:1-26)。而人类能动能力的原则是指“个人是通过他们的选择和行动,在历史的机会和限制下构建他们自己的生命历程的”(Elder,1998:4)。这个定义的关键词是“选择”和“构建”,需要进一步解释的是,这里的“选择”和“构建”意味着什么?在多大程度上选择?为什么选择?构建什么?怎样构建?而这些问题的中心议题是,这种展示个人能动能力的选择及构建,其主观取向与客观限制之间有何具体关系?具体地说,这种选择及构建有其复杂性:首先,这并不意味着个人的每一行为均是基于反思及理性的决策,相反我们所做的许多事情是习惯和常规的结果(Weber,1978:21f);其次,强调人的能动能力并不意味着个人的意志是“自由”的,“意志是必须依具体环境而改变的一种感觉的选择”(Matza,2010:116)。这就是说,个人的能动能力是一种在“相对意志自由”支配下,在客观环境的限制与作用下对自己生命历程中生活转型及生命轨迹的能动选择。个人的能动能力以及个人的选择、愿望、抱负和态度使生命历程的规范性结构转化成个人独特的生命轨迹。年龄认同、个性、自尊甚至个人身体意象等主观心理特征塑造了一个人的未来取向和成就,同时也反映了一个人在过去所享受的资源和关系。像能动能力这种主观心理因素不仅会对生活机会产生直接影响,而且还可能缓冲早期逆境的负面影响,或者加剧伴随着关键性生活压力而来的困境。我国社会现实中所发生的一些看似令人费解的犯罪的形成,不仅较为典型地将罪因机制的探讨指向了人类能动能力原则,而且在罪因机制上将这一原则引向了更为关键性的环节。轰动全国的王永来无差别杀人罪案,即为一个典型的适例。


(二)罪案考究:王永来典型罪案原因所呈现的人类能动能力原则


王永来,男,案发时45岁,系山东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尚庄村村民,因其举债新建的住房系违章建筑而被责令限期强制拆除,对此王永来充满恐惧、焦虑、不解及不满,在多次尝试以各种途径解决问题未果的情况下,最终选择了用报复社会的方式来表达心中的怨恨。2010年4月30日上午7时40分左右,王永来骑摩托车携带铁锤、汽油,从学校侧门强行闯入尚庄小学院内,用铁锤打伤5名学前班学生,然后在自己身上浇上汽油并抱住2名学生点燃,学校老师奋力将学生救出,王永来被当场烧死(张鹭、杜欣,2010)。该案的发生较为典型地反映了个人能动能力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生活背景对个人选择取向及机会等能力的影响:王永来系高中文化,受过一定程度的教育,应该具有基本的辨别是非的能力;其曾是一名军人,有过组织纪律性受训的经历,政治觉悟不算落后;王永来还曾担任过村民小组的组长,这也说明其与人沟通及组织活动的能力也不会太差。由此,在村民的眼中,王永来是一个“老实,并非火爆脾气,很少和人发生冲突”的人。这些都决定了他在遇到问题时首先选择的是反复打电话给“12345市长热线”“12348法律热线”以及“电视台”。然而,这些举措均未产生效果。可见,王永来的基本生活背景与其选择取向是密切吻合的,这较为典型地展示了个人能动能力原则的基本层面。(2)个人的能动能力对关键性生活压力困境的加剧:鉴于王永来的客观生活状况以及主观心理认同等特征,建房与拆房对其来说是极为关键性的生命事件。“王永来最大的愿望是盖一幢新房,好给儿子说个媳妇”,然而其所缺的正是住房,夫妻二人及一儿一女“住在父辈留下仅两间卧室的老房子里”。因此,经济上并不宽裕的王永来举债六万元,经村委会批准建成了五间平房,新房也获得了市房产局的认可。然而,由于建房用地系耕地,必须限期拆除,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这使王永来的心理上产生了恐惧与焦虑,以至于他整日沉默。打电话给市长热线、法律热线、电视台这些其首选的问题解决方法的受挫又加剧了王永来对这种关键性生活压力的感受,终于使这种压力达到了其所能承受的极限,而突破这一极限的爆发也是其个人能动能力的一种表现。这意味着,选择机会也是个人能动能力的一个重要的构成要素,直接影响着个人的选择取向。因此,个人能动能力也会随着事态的发展而发生变化。


(三)拓展讨论:个人行为的选择取向及条件限制对生命历程的形塑


王永来无差别杀人罪案的形成机制使我们更为深刻地感悟到,在生命历程的形塑上,个人行为的选择取向尤其是选择条件限制具有关键性作用。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所做的选择,将会影响其在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角色。事实上,每个人都在做着各种各样的行为选择,有些是简单而常规性的选择,例如,早餐吃什么?下班后是否去健身房?有些则是较为复杂及更具有独特性的选择,例如,去哪里上大学?报考什么专业?实际上这些选择在影响或塑造着我们自己独特的生活模式,它们会打开某些职业的机会,而关闭通向其他职业的道路。例如,选择医学专业则有助于走向医疗行业,选择攻读博士学位及出国留学会增加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机会。个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动机促使他们积极地做出决策,并且围绕着经济安全感、满足感和避免痛苦等目标去构建自己的生活。然而,个人选择的这些含义仅是表层的,生命历程研究是要深入探讨个人的能动能力,尤其是揭示个人为什么做出这种选择?为什么有些人做了这样的选择,而有些人却做了其他选择?为什么看似有着相同起点的人,最终往往会做出非常不同的选择,过着大相径庭的生活?这是因为个人对自己行为的选择不可避免地受到自身条件以及外在条件的限制。对此,美国社会学家克劳森(John Clausen)的实证研究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典型的例证。克劳森对一群出生于20世纪初的男性和女性做了长达60多年的跟踪调查。结果发现,一个人“计划能力”(planful competence)的一系列特征,诸如自信、智力投资和经济地位等,能够增加此人在事业成功、婚姻稳定、人际关系良好和身体健康等方面的机会。来自更有利的社会和经济背景的孩子比那些不太富裕的同龄人,更有可能获得高水平的能力(Clausen,1993:21)。不过,在对个人能动能力的理解上,也应特别注意其动态特征。随着年龄的增长和生命历程的发展,个人的动机也会发生变化,这将在其能动能力的内容中反映出来。而个人的能动能力能够影响他们在社会结构中社会角色的转换(Becker,1960:32-40)。认识个人能动能力的制约条件及动态变化的机制是领会人类行为不能完全被预测的一个重要因素,这在犯罪学研究中尤其具有特别重要的价值。以这种或那种方式构建个人能动能力的观念对生命历程犯罪学和控制犯罪的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Bottoms,2006:243-290,286)。因此,尽管看似人人均可以选择,然而选择的自由并没有在整个人群中平均分配。经济资源较少的人寻求和追求理想选择的机会较少,而年龄、种族、性别、体能状况、价值取向和宗教等特征可能会给一些人造成选择障碍,至少在历史上的某些时候是这样的。王永来典型罪案在这一点上就表现得尤为突出。


作为一种独特的研究方法及分析视角,生命历程犯罪学肇始于20世纪20年代纵向研究及经验性研究的突显。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同期群效应、年龄级生命模式、犯罪生涯、犯罪参与和犯罪终止等核心概念的确立,生命历程犯罪学得以形成并迅速发展。如今,生命历程犯罪学已成为现代犯罪学的主流,备受当代欧美犯罪学学者们的推崇,得到广泛践行。在这一研究领域,欧美犯罪学已遥遥领先,成果丰硕而卓著。相比之下,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则非常薄弱,可谓仅处于启蒙阶段,专业性的论文屈指可数,甚至“生命历程犯罪学”这一术语都鲜有论及。


社会结构理论、社会化过程理论和社会冲突理论是现代犯罪社会学的三种主要理论形态,而生命历程犯罪学则融合了这些犯罪社会学理论的合理成分。并且犯罪心理学、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物学等的思想与方法,也被兼容并蓄地纳入生命历程犯罪学的研究中。生命历程犯罪学是要将纵向的个人层面的动态数据以及对这些数据的微观分析,嵌入到其所经历的宏观或中观等多层次社会运行模式的历史过程中。经验性研究及纵向探索的独特研究方法,再加上犯罪生涯、轨迹、转型等特有的理论概念和视角,决定了生命历程犯罪学是现代犯罪学中一个独特的、富有生命力的组成部分,是可以宽厚有力地承载现代犯罪学思想的独特研究范式。


个人的生命事件及地位构成其生平,因此每个人的生命历程是不同的。生命历程犯罪学的研究就是要揭示个人独特的生命历程的形成规律。而个人的这些生命历程模式则取决于历史进程中的社会结构力量与个人人生规划及其实施的复杂的相互作用关系。将生命事件的时间选择、具体节奏、排列顺序的个人生命历程(微观层面)与动态变化的社会结构及社会制度(宏观或中观层面)联系起来,是社会学生命历程研究的核心思想(Wingens et al.,2011:6)。由此就形成了生命历程研究中的许多核心原则(Elder,1998:1-12),这些原则也被认为是生命历程犯罪学研究的指导方针。具体包括:事件发生的历史背景、事件发生的次序选择、人类生活的相互关联以及人类自身的能动能力。


本文通过对我国较具时代特征的典型罪案的罪因机制探讨,给我们进一步深入地提炼和提升生命历程犯罪学的核心原则以许多经验性的启示。林森浩出生在普通农村家庭,但自幼发奋学习,成绩优异,直到大学免试攻读硕士学位,荣获国家奖学金,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3篇,被同学们誉为“学霸”。然而,这种学习上的卓越与其道德水准的低下却形成了鲜明的反照。在临刑前,面对记者董倩的采访,林森浩坦言:“从小就没有训练自己形成道德底线的习惯”(《面对面:“林森浩:投毒者自白”》,2014)。其实,林森浩这种道德底线的淡漠并非个案,这与目前社会观念缺乏有效的道德整合是相互关联的。这就深刻地显现出个人的发展不可避免地烙有历史时空条件的印迹。本文列举的王洞明案等其他的典型案例也均从不同的角度深刻地展示了生命历程犯罪学的核心原则。王洞明案所揭示的异常生命事件对形成犯罪人格的关键作用是对人生特定定时原则的现实写照;郑民生案所暴露的由于生活挫折积累而引发的无差别杀人是对人身相互关联原则的现实诠释;王永来案所凸显的沉重的关键性生活压力而导致犯罪动机的激发是对人类能动能力原则的现实描绘。依循生命历程犯罪学核心原则的路径,深入考究我国当代典型罪案的罪因机制,不仅是对当代先进犯罪学研究范式及思想理念的引介,更是结合我国目前特定的社会转型背景,立足我国社会的主流文化底蕴,对我国现实的犯罪态势所开展的科学分析,由此为社会有机体的健康及协调发展,进而有效地控制与预防犯罪提供理论基础及可操作性的措施。


评审人对本文提出了非常宝贵的意见,特此致谢。文责自负。


①关于生命历程研究的属性,存在“实体论”(object-view)及“范式论”(paradigm-view)的对立(George,2003:671-680),其中范式论居主导地位。例如,埃尔德认为:“生命历程的观点不是任何事物的明确理论,而是一种思考和研究人的生活与发展的方式,它是一种新兴的范式”(Elder,1996:31-62)。


②克利福德·肖(Clifford R.Shaw)及亨利·麦凯(Henry D.McKay)是美国芝加哥学派的著名代表,他们对芝加哥地区的犯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实证研究,提出了社会解组理论,成为现代犯罪学理论的创始人。


③例如我国“文化大革命”期间的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


④例如美国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


⑤篇幅所限,关于林森浩毒杀室友案的刑法定性另文详证。


⑥对于在黄洋病情加重时为何不及时说明真相以挽救生命这个问题,林森浩的回答是:“在这种情况下我就不敢说了”,这是因为“我的精神境界不够,觉悟还没有到。还有一点侥幸”(李昭翼,2015)。


⑦这是一种由自然“共同体”向现代“社会”的结构性变动(Harris,2001:17)。


⑧涂尔干以对自杀问题的经典实证研究对此做出了深刻的揭示。通过对大量统计数据的经验性分析,涂尔干发现在社会失范状态下,自杀率呈现急速的病态增长态势。他指出:“自杀与社会结构中最根深蒂固的元素相联系,因为自杀表现了社会的情绪”,“反映了社会机体最基本部分的状态。因此,我们的社会结构必定在这个世纪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所以才引起自杀率的如此增长。这种迅速而又严重的变化一定是病态的,因为一个社会不可能如此突然地改变其结构”(Durkheim,2005:336)。


⑨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版序言中指出:“现代社会不是坚实的结晶体,而是一个能够变化并且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中的有机体”(马克思,1972:12)。


⑩“主流文化”不同于“主导文化”。我国目前存在着明确的主导文化,但未必就拥有十分明确的主流文化。主导文化以主导价值观为基础,系统治阶级所倡导的价值体系(马克思、恩格斯,1995:98-99)。而主流文化以主流价值观为基础,系社会大众所接受的价值体系(黄晓琼,2013:39;裴学进,2018:128)。


(11)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的错误。


(12)慢性犯罪人,是指实施过4次或更多次数犯罪的犯罪人(Tracy et al.,1990:21; Erickson,1973:362-367)。


(13)“这儿”指监狱。


(14)用王洞明的话讲:“回去以后,没人管我。”


(15)关于无差别杀人犯罪的犯罪学类型性特征,参见张小虎(2011:12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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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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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社会学研究》2021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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