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永久 杨龙文:各民族共同富裕与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时代背景、逻辑关联及治理机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72 次 更新时间:2022-09-16 01:07

进入专题: 共同富裕   民族事务  

高永久   杨龙文  

【摘要】从“两个共同”到“一个民族也不能少”的理念深化,以及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各民族共同富裕的目标接续,共同构成了当前民族事务治理的时代背景与治理情境。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是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方式,也是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的一个可供思考的切入点和发力点。各民族共同富裕与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具有紧密的逻辑关联,体现在导向性逻辑、规范性逻辑和整合性逻辑三个层面。具体而言,前者是后者的发展价值取向,后者则是前者的法治制度保障,二者统合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一体双维之中。以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的治理机制,由驱动机制、规约机制、协调机制和嵌入机制四部分构成,分别以法治力量驱动民族地区经济高效运转,以法治方式规约民族地区社会资源分配,以法治手段协调民族地区利益矛盾纠纷,以法治文化嵌入民族地区共享发展理念,从而在共同富裕的进程中实现一个民族也不能少。


【关键词】共同富裕;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中华民族共同体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民族地区要立足资源禀赋、发展条件、比较优势等实际,找准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切入点和发力点”。随着民族地区与全国其他地区一起实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阶段性发展目标,进一步实现共同富裕成为了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贫富分化不只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完善治理机制是推动共同富裕不可缺少的一环。各民族共同富裕课题关涉民族事务治理的经济层面、社会层面、政治层面等多层次面向,需要进行源头性治理、综合性设计和整体性把握。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特别是增强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程度,可以成为促进各民族共同富裕的一个可供思考的切入点和发力点。以全面依法治国为依托,探索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对于民族地区实现共同富裕过程中的价值性规范、制度性调节、利益性整合和资源性分配功能,对于新时代促进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兼具学理意义与现实价值。在迈向各民族共同富裕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民族事务治理正处于什么样的时代背景?各民族共同富裕与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又存在着何种逻辑关联?如何以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的实现?这些问题既是本文的核心关切,也有待于进一步在学理层面予以厘清。


一、各民族共同富裕视域下民族事务治理的时代背景


(一)思想背景:从“两个共同”到“一个民族也不能少”的理念深化


历经百年探索,中国共产党不断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框架下形成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这一正确道路的具体内涵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被明确为“八个坚持”,其中包括了坚持“两个共同”,即“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两个共同”首次提出于2003年3月,此后,党中央把其确立为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之后的近10年时间里,通过进一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兴边富民行动计划等一系列关涉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国家战略和发展规划,“两个共同”思想得到了明确坚持与充分彰显。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成为国家发展的新的时代方位,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被明确为新的时代任务,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新的治理依托。在此背景下,我国民族事务治理领域的“两个共同”理念得到了进一步深化。一方面,“两个共同”仍然作为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重要内涵之一,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2019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等关涉民族事务治理的主要政治场合和重大国家议程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坚持。另一方面,“两个共同”理念的内涵也得到了进一步扩充与丰富。尤其是在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的十二个方面进行总结时,除了在第二个方面提到“促进各民族紧跟时代步伐,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外,又特意在第七个方面强调“支持各民族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这进一步为“两个共同”赋予了新时代背景下的具体情境内涵,即当前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和共同繁荣发展的目标指向和趋势动向是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


与此同时,“一个民族也不能少”思想的提出也更加深化了“两个共同”的内涵。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时间节点和不同重要场合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也不能少”“脱贫一个民族也不能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一个民族也不能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一个民族也不能少”等重要论断,形成了“一个民族也不能少”的重要思想。“一个民族也不能少”的思想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发展向度上的生动体现,深刻体现出中华民族共同体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不仅是经济共同体、社会共同体,更是命运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一个民族也不能少”思想立足于新时代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体现平衡发展、共同富裕的统一,贯穿了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这一主线,回应了各民族发展需求,是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生动体现。它将“两个共同”所体现的共同性提升到事关民族复兴、国家现代化的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线下为“共同性”赋予了“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深刻意蕴。


(二)实践背景: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的目标接续


“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按照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先导作用和指导意义。从“两个共同”到“一个民族也不能少”的理念深化,既为今后我国民族事务治理的共同富裕课题提供了思想基础,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现实写照。2013年以来,中央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为战略导向,并通过实施精准扶贫战略、乡村振兴战略、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一带一路建设、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等国家层面的发展规划,采取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以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社会保障体系健全、沿边开发开放、生态屏障巩固等方面为着力点,促进了西部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等发展相对滞后的薄弱区域得以在20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之际如期实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阶段性发展目标。据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民族自治地方420个国家级贫困县全部脱贫摘帽,民族八省区3121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脱贫,28个人口较少民族全部实现整族脱贫。


在已经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阶段性发展目标的同时,西部民族地区仍然面临着“防止返贫任务艰巨、生态保护压力较大、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相对滞后”等诸多发展难点。特别是有研究者通过对我国民族地区48个地级市的经济高质量发展情况进行实证测算分析后指出,大多数民族地区在经济效率高质量、开放创新高质量、人民生活高质量等指标维度的发展指数上仍然相对较低,提升空间仍然较大,且不论与东部发达地区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相比体现明显,就是民族地区内部“不同城市区域差异也较大,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异常突出”。这反映出当前我国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程度仍然相对滞后,区域发展不均衡、贫富分化的问题仍然有待解决。因而,推动民族地区实现高质量发展,巩固拓展民族地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进而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就成为后脱贫时代的重要发展目标与基本实践导向。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实现从全面小康到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接续,不断缩小由区域差距、行业差距、城乡差距叠加造成的收入差距问题和贫富分化问题,是促进民族地区实现稳定发展,增强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可行之路。


(三)民族事务治理的共同富裕课题与法治化过程


在迈向各民族共同富裕的时代背景下,无论是“两个共同”内涵的丰富,还是“一个民族也不能少”思想的提出,都反映出新时代各民族共同富裕的理念,都需要在民族事务治理的具体过程中予以彰显。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是民族事务治理必须坚持的方向。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即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线,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力量来对关涉民族因素的公共事务进行治理,发挥法治对于民族事务治理的整合、规范、约束和协调功能。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既体现在非民族地区涉民族因素的公共事务治理上,更主要贯穿于民族地区的各项公共事务治理全过程之中。在某种程度上,法治是民族事务治理的基本方式,法治化是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要义。因而,新时代各民族共同富裕的理念需要在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中加以综合性考量与有效性整合,如此才能使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在各民族共同富裕的新时代背景下更好地发挥治理效能。各民族共同富裕关涉民族事务治理的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社会领域等交叉领域,具有较强的复杂性、综合性和艰巨性。这就使得各民族共同富裕的实现不仅需要经济手段调控,更需要政策手段安排、尤其是法律手段保障。因而,作为“治国之重器”的法治就必须发挥自身治理效能,厘清治理角色定位,在民族事务治理过程中以法治的思维、法治的方式、法治的力量来推进各民族走向共同富裕。


二、各民族共同富裕与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逻辑关联


(一)导向性逻辑:各民族共同富裕是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发展价值取向


共同富裕既与中国古代“天下为公”“大同社会”“小康之世”等传统政治文化有着一定的历史渊源,也和马克思主义的平等思想,特别是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共产主义社会远大理想存在着密切关系。聚焦到民族事务治理领域,追求各民族共同富裕亦是各民族在政治上团结凝聚、法律上平等公正、经济上互助互惠、文化上包容互鉴的鲜明写照。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如果共同富裕的问题处理不好,“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民族地区分配性不均衡的矛盾主要是经济利益分配作用的结果,在民族地区稳定发展的视角下,各民族共同富裕对于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更具有重要的导向价值和现实取向意义。


依循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具有决定性作用。各民族共同富裕是经济基础在社会财富总量丰沛积累、社会资源公平分配状态上的集中表征,而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则是国家上层建筑在民族关系处理和全面依法治国层面上的具体体现。通过实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促进各民族享有普惠公平的发展条件与发展机会,使得各族群众平等参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不仅可以为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税收累积和财力支持,还可以进一步协调族际关系,化解社会不稳定风险,减少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成本与安全隐患,有利于调动少数民族群众自觉遵纪守法、依法参与民族事务治理的积极性。与此同时,促进民族地区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型政府是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一个重要方面。而法治政府建设绩效不仅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更受制于经济发展的共享性,贫富差距愈小,法治政府建设绩效愈大。因而,从一定意义上看,民族地区要想建设法治政府,真正推动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进程,也应当同时以促进各民族迈向共同富裕为价值取向之一,缩小民族地区的社会贫富差距和区域发展差距。


另外,法治化是推动民族事务治理实现现代化的手段与方式,而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最终是为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共同富裕,进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服务的。因而,尽管法治本身具有重要的价值理性意蕴,但从工具理性的视角来看,在某种程度上,法治化也可以看作是促进各民族共同富裕的路径方式,而各民族共同富裕则是法治化在经济发展层面的价值旨归。在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过程中,无论是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权利的依法行使,还是民族地区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涉及民族因素的纠纷调解,都应当把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作为法治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取向与价值规范之一,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在共同富裕过程中实现一个民族也不能少。


(二)规范性逻辑: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是各民族共同富裕的法治制度保障


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民族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因而民族事务治理中的共同富裕课题,也必须以法治化的过程来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是各民族共同富裕的有效法治制度保障,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


其一,各民族共同富裕须以法治而非人治的方式来实现。新时代的共同富裕既不是“不患寡而患不均”“等贵贱、均贫富”“均田免粮”等平均主义思想的历史复刻,亦不是计划经济时代“一大二公”“吃大锅饭”的循规蹈矩。而是在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分配制度的过程中,以协调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和鼓励第三次分配的方式,在调动各族群众合法致富积极性的前提下,支持先富者带动后富者,动员东部发达地区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不能以短期内的运动式治理方式来解决,更不能仅仅依靠一纸文件乃至口头命令的人治方式来随意分配社会财富,而必须依循法治精神和法律制度,以法律手段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社会财富分配制度体系,以合法合理、良法善治、规范有序的方式与步骤改善民族地区各族群众的发展境遇。


其二,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为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提供了重要的法治框架。共同富裕意味着各民族主体间的平等关系,而政治平等则要求和促进着经济的共同富裕。政治平等表明“人们可以平等地占有政治资源并均衡地影响公共利益的权威性分配和公共成本的公平分摊”。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确保各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平等权利,履行平等义务,是政治平等在民族关系领域的一大表征,并要求和促进着各民族在经济上的共同富裕。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地区公权力部门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等,是民族事务治理法治框架的重要构件。通过促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依法完善涉及公共利益分配和公共成本承担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在依法运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兼顾效率与公平,确保民族地区政府部门在依法行政中出台有效公共政策以缩小民族地区的发展差距,可以为各民族共同富裕的实现提供良好的法治框架。


其三,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有助于应对民族地区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共同富裕的目标接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与问题。再分配体系的变化,将带来社会利益的分化整合与社会结构的重新调整,产生新问题和新矛盾。在先富到共富的时代背景下,由于西部民族地区与东部发达地区存在历史发展不平衡,民族地区内部的不同阶层、不同区域、城乡之间也存在着贫富差距和差异化利益主体,这就使得在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的转型过程中极易导致民族地区社会利益分化重组、社会矛盾激化演变,甚至可能出现既得利益者不愿接受再分配调整,或处于相对弱发展态势的阶层群体对再分配改革期望值过高或对改革结果不满足等情况。这些情况如果不能妥善应对,再加之境外敌对势力的煽动利用,极有可能对民族地区族际关系的团结稳定造成影响。通过在处理民族地区共同富裕问题中坚持法治思维,以法律制度维护民族地区实现共同富裕过程中的社会秩序,处理好再分配调整中的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置涉民族因素的社会纠纷事件,从而可以为各民族共同富裕的实现提供有效的法治制度保障。


(三)整合性逻辑:二者统合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一体双维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纲,所有工作要向此聚焦”。无论是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还是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都必须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统合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过程之中。


一方面,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在发展维度的基本要求。中华民族共同体在发展维度上作为一个经济共同体和社会共同体,意味着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所追求的不是普遍贫穷的共同体,更不是两极分化的共同体,而是在经济高质量发展条件下共同发展的共同体,在社会普惠性公平状态中共同富裕的共同体。经济发展绩效层面的改善能够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奠定坚实基础,通过构筑起“一个也不落下”的共同富裕基石,能够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发挥奠定物质基础、增进心理认同、强化情感归属等独特功能;通过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进一步继承和丰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强大凝聚力和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巨大优越性,能够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牢固的物质保障。


另一方面,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在制度维度的基本指向。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需要有条不紊、有的放矢地进行,而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所蕴含的制度设计框架、行为主体规范恰恰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要构件。唯有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用法治规约民族关系,以法律处理民族问题,才能依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使得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轨道上有序运行,避免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把握不当。诚然,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需要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法治等多个层面共同发力,但仅就经济层面和法治层面而言,各民族共同富裕和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是汇聚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过程中的一体两面或一体双维。通过以各民族共同富裕作为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发展价值取向,以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作为各民族共同富裕的法治制度保障,实现发展维度与制度维度的关系整合、功能互补、逻辑互构,并与其他维度相互协调,进而共同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多维支撑。


三、以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的治理机


新时代的共同富裕是“建立在法治和公平正义基础上的大家富裕,发展性、共享性和可持续性是共同富裕的核心要素”。因而,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的核心要义在于,以法治驱动、规约、协调、嵌入“做大蛋糕”与“分好蛋糕”的全过程,进一步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在提振发展基础,实现共享分配,培育可持续动能中坚持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政府调控社会贫富差距的机制包括动力机制、规约机制和整合机制,在此基础上,以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的治理机制主要可以归结为驱动机制、规约机制、协调机制和嵌入机制四部分。


(一)驱动机制:以法治力量驱动民族地区经济高效运转


在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阶段性发展目标后,民族地区仍然需要进一步提升经济发展绩效,通过高质量的发展为各民族共同富裕奠定充足的社会可分配资源。法治建设能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降低不确定性,从而为经济增长提供条件和动力。因而,在实现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和各民族共同富裕的过程中,一方面,要继续坚持和完善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和主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明确实现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和各民族共同富裕的重大时代意义,尤其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涉及民族事务的全国性法律以及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出台的涉及民族事务的国家行政法规中,要在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的同时,更好地融入体现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和各民族共同富裕的法律法规条文,制定明确具体的保障举措。对于关涉民族地区的乡村振兴、一带一路建设、固边兴边富民行动、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等国家战略、倡议行动或发展规划,要制定和完善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具体措施,以便使实现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和各民族共同富裕能够有法可依。例如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就通过建立反贫困长效机制、完善民生保障体系、社会救助目标体系、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等措施,从而为包括民族地区在内的全国各地区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另一方面,要在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实现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和各民族共同富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是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目标的重要基础。民族地区应依循国家层面关于稳定发展和各民族共同富裕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因地制宜地制定有助于促进本地区稳定发展和共同富裕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尤其是民族自治地方还应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而有效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特别是积极行使经济财政管理自治权。通过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利用中央的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依托地区发展禀赋和比较优势,发展特色农牧业、民族手工艺品加工、民族文化旅游等类型的民族特色产业,充分激发民族地区发展动能,在实现高质量的发展中因地制宜地探索本地区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模式。


(二)规约机制:以法治方式规约民族地区社会资源分配


在实现稳定发展、创造更多社会财富的同时,民族地区需要合理分配社会财富资源,以法治的方式规范分配过程,确保社会资源能够普惠公平、机会均等地在民族社会成员中进行分配。其一,规范和约束民族地区地方各主管部门的权力运行,以依法行政促进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民族地区地方主管部门是社会资源分配政策的重要制定者,要想使社会资源分配政策的制定不为既得利益者所俘获,出台更为公正平等的经济政策,就必须对民族地区地方主管部门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通过有效防范权力越轨,严厉惩处职务犯罪,推进民族地区地方主管部门的“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权责清单制度,建设服务型、法治型政府,从而使在民族事务治理过程中,民族地区地方主管部门可以在权力约束和法律规范的制度框架下,做到公共利益的合理性分配和公共成本的公平性分摊。其二,规范和约束民族地区市场行为主体的经济活动。民族地区地方主管部门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和良序竞争的仲裁者与监管者,应进一步规范营商环境和市场秩序,约束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和自利性,依法治理假冒伪劣商品和偷税漏税行为,保护合法经营,取缔不正当收入。尤其应当注意到,在当前经济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中,垄断已成为“弱化市场竞争公平性的主导性因素”和“阻碍共同富裕的障碍”。因而,在实现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也应强化对一般垄断行为和平台经济等新型经济业态下的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隐蔽垄断行为的规制,以此来防范资本无序扩张的问题。其三,依法规范和完善民族地区的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民族地区地方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统一的法治之下,进一步完善本地区的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依法运用财政转移支付、征收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等再分配手段,有效控制过高收入,增加中等收入群体,提高低收入者收入,加强返贫监测预警和社会保障兜底作用,培育“橄榄型”社会结构,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依法有序参与第三次分配,有效推进民族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以便使各族群众能够在共享现代化发展成果中实现机会平等和结果公正。


(三)协调机制:以法治手段协调民族地区利益矛盾纠纷


伴随着民族地区由精准扶贫向乡村振兴的发展演进,由全面小康向共同富裕的目标接续,民族地区社会转型和再分配调整过程中产生的利益矛盾纠纷问题不仅会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可持续性造成影响,还可能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形成一定干扰,并对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民族关系造成不利影响。因而,必须在民族事务治理中以法治手段协调处理好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利益纠纷问题,避免由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演化为政治问题或民族问题。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民族事务治理的司法制度,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以法律的途径解决涉及民族因素的经济利益纠纷问题。以检察制度、审判制度、仲裁制度、调解制度等现代司法体系架构为主体,坚持“是什么问题就按照什么问题处理”,做到“一视同仁、一断于法,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另一方面,应尊重少数民族的独特风俗习惯,适当考虑以民族习惯规则和民间纠纷调解机制作为正式司法制度的有益补充。习惯规则形成于地方时空条件下的适应性规范,其效力源于地方性群体长期的风俗规则知识的累积。通过对少数民族习惯规则进行辨别区分,剔除其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背离的部分,吸收借鉴其中的有益成分和规则效力,从而在涉少数民族经济利益的民事纠纷中,积极发挥宗族长者、民族企业家等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的调解作用。社会支持是基层民族事务治理的社会化路径,组织动员社会支持力量能够有效协调民族地区的利益矛盾纠纷,及时化解潜在的社会不稳定风险因素,为民族地区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各民族共同富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四)嵌入机制:以法治文化嵌入民族地区共享发展理念


“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共同富裕的可持续性不仅体现在物质维度,更需要在精神维度以更深层次的文化认同来增强各民族共同富裕的发展性、共享性和可持续性。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的核心表达之一,应当嵌入到民族地区共同富裕进程之中。各民族共同富裕体现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共享发展理念,其实质与核心是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公平正义则表征为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程序正当四个层面。而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所要求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也显然涵括了这四个层面。因而,在追求公平正义上,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与各民族共同富裕具有某种互通意涵。应当充分挖掘民族事务治理过程中的法治文化,使其更好地嵌入进民族地区共享发展理念之中。通过弘扬法治文化,处理好各民族经济平等、政治平等和法律平等的关系,引导各族群众树立科学合理的现代财富观、致富观,形成合法致富、协作互助、奉献社会的文化观念,同时纠正“嫌贫”和“仇富”两种极端心理,以使各民族群众能够理性地认知和接受在可控范围内的财富差距问题和社会分化现象。同时,提升各族群众合法获得劳动报酬和依法纳税的意识,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在面对经济利益纠纷时第一时间通过法律渠道进行妥善解决,使各族群众在遵纪守法、勤劳致富中更好地交往交流交融,在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的进程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四、结语


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总体框架下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为实现共同富裕一个民族也不能少提供了一个可能的切入点与发力点,这有待于在未来的实践中进一步检视。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各民族共同富裕的实现是一个长期性、综合性、渐进性的过程。这一过程既需要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助力,更需要从根本上提升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质量,在经济手段、政策手段和法律手段上共同发力;既要促使民族地区改变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状况,更有赖于中央层面的顶层设计;既要融入法治元素,又要使法治与自治、德治相得益彰,从而在多层次、多领域、多维度的耦合协同下最终推动各民族稳步迈向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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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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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贵州民族研究》2022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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