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扎实促进共同富裕,中央提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协调配套是实现三者有效衔接的重大制度创新。构建协调配套的基本分配制度體系,需要国家、组织、社会、个人等多主体协同努力,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增强市场主体平等性并提高要素流动性是完善初次分配的主要手段;强化税收调节、提升社会保障功能并完善转移支付相关配套制度是健全再分配机制的重要途径;发展慈善事业,推进公立慈善机构市场化改革、支持民间慈善机构发展、加大志愿服务和推动文化艺术发展是更好发挥三次分配调节作用的关键举措。这些改进措施需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构建协调配套的基本分配制度体系和共同富裕的更多议题也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和发掘。
〔关键词〕共同富裕,分配领域,基础性制度安排,协调配套
〔基金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提高北京市‘疏整促’与城市更新行动协同度的路径研究”(21JCC110),主持人刘李红。
〔作者简介〕张璟龙(1989-),男,安徽安庆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工业经济系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经济学等。
刘李红(1991-),女,山西吕梁人,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副研究员、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理论经济学。
一、引言
2021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上指出,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坚持基本经济制度,扎实促进共同富裕”〔1〕,这为构建基础性分配制度安排指引了新的方向。新时代以来,中央始终坚持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的伟大战略,作为推进共同富裕的具体举措,分配领域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不能脱离高质量发展经济阶段,应与高质量发展所需坚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并在经济发展中不断协同推进。
初次分配、再分配及三次分配在基本分配制度体系中角色定位不同,三者相互联系、相互区别并有机统一(见表1)。初次分配处于基础性地位,是形成全社会收入分配格局的关键性环节。市场经济体制下,收入主要由要素的市场贡献决定,这就要求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实现相对公平合理的初次分配。市场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市场主体的平等性,二是生产要素的流动性。因此,我们应沿着不断增强市场主体平等性并提高要素流动性的方向完善初次分配,“做大蛋糕”。再分配是在初次分配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不合理分配格局的方式,主要包括税收、社会保障及转移支付等。目前我国的再分配工具所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未能适当缩小相对较大的收入分配差距,这就要求进一步增强再分配调节力度、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分好蛋糕”。健全再分配机制需要把握两个重要原则:一是把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区间以防止社会分化,二是保持适度收入差距以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以公益、志愿服务及慈善为主的三次分配在整个分配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补充性作用,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充分体现。相比与制度体系紧密相关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而言,三次分配更具灵活性和针对性,可以满足特定社会群体的个性化需要,弥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相对不足,“做优蛋糕”。落实好三次分配有助于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构建社会共同体、防止社会分化,为市场经济的运行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和健康的社会环境。
构建协调配套的基本分配制度体系,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着眼全局,系统规划,破除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协调配套的基本分配制度的完善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要条件,也是高质量发展的内在动力。构建协调配套的基本分配制度体系,需要国家、组织、社会、个人等多主体协同努力,共建和谐,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和共创美好生活,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二、增强市场主体平等性和提高要素流动性,完善初次分配
近年来,我国城乡和区域收入差距较大,很多源头在初次分配领域〔2〕。从原因构成来看,既包括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劳动力、土地等初始要素资源差异导致不同收入分配结果的合理性因素,也包括市场经济体制自身不完善(如行政性垄断等)导致相对不公平竞争结果的不合理因素。那么,这就要求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消除那些不合理因素,以实现相对公平合理的初次分配格局。我国自1992年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虽然在长期改革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涉及市场主体平等性及要素流动性两大方面。通过不断增强市场主体平等性并提高要素流动性,是完善初次分配的重要举措。
(一)增强市场主体平等性
平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主体平等主要包括机会均等和法律平等保护。机会均等是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前提。我国仍然存在制度性机会不均等现象,这就要求通过不断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以创造相对公平的发展机会。法律平等保护是指市场主体在法律面前受到平等对待。产权在现代化经济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法律平等保护的重点领域。不同市场主体的产权应该得到社会主义法律的平等保护,促进初次分配的公平合理。
要创造相对公平的发展机会。在经济法上,市场主体不仅包括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组织,还包括个人。对组织而言,市场经济中国企和中小民企往往体量不对等,条件不相同,面临的市场门槛和金融政策倾斜情境迥异,没有完全体现竞争中性。国企、央企在市场准入及金融信贷方面比民营企业及中小微企业得到更多的特殊照顾,造成了事实上的发展机会不公平。在准入门槛方面,民营企业往往资质难以达到,中小企业则面临阻碍其转型升级的隐性壁垒等〔3〕。在信贷融资方面,所有制和规模的双重歧视制约中小微和民营企业。上述问题严重损害了不同市场主体的平等性,亟需进行市场化改革。党的十九大以后,市场化改革继续发力,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破除招投标等领域的各种壁垒顽疾。此外,“十四五”规划纲要还特别关注民营企业及中小微企业信贷融资“难”问题,提出创新金融工具减少其融资压力,提高其参与市场的信心,激活动力。对个人而言,发展机会主要受人力资本影响。新时代以来,我国城乡和区域发展结构不平衡不充分的状况依然存在,因而导致公共服务供给的差异。其中,教育资源供给不平衡会影响人力资本水平,造成城乡和区域相对不公平的发展机会和相对较大的收入分配差距。吕炜等(2015)研究认为,城乡教育不平等会加剧城乡收入差距,后者反过来使城乡教育不平等程度进一步恶化〔4〕。市场机制之所以能够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原因在于人们拥有相对公平的发展机会,能够通过努力劳动改善自身境遇。那么,创造更加公平的发展机会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题中应有之义。为此,中央已经提出为人民提高受教育程度、增强发展能力创造更加普惠公平的条件,让人人参与共享发展成果,这是在初次分配领域作出的重大实践创新,是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所采取的积极行动。
要依法平等保护不同市场主体产权。长期以来,由于体制机制不健全及社会观念更加偏爱公有经济的体制内身份,民营企业产权往往被歧视对待。卢现祥和贺芃斐(2021)研究认为,产权保护公平性对企业家精神有较大影响,后者决定企业资源如何配置及生产率水平的提升快慢〔5〕。近年来,我国频繁出现的“国进民退”等论调与民营企业受到较低的产权保护有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的最大国情,其突出特征是生产力水平不发达。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能够激发企业家创业热情,给予创业法律保障;民营企业的活跃投资有利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对区域发展不平衡地区的投资,能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繁荣需要法律平等保护产权,同股同权,才能更好地驱动高质量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完善产权保护制度,通过平等保护产权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随着我国开启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成为现阶段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新时代以来,以数字经济为代表的新经济业态的出现,对产权制度提出了新要求,那么,当务之急就是适时调整产权制度,为新经济发展提供产权保障。
(二)提高要素流动性
提高要素流动性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初次分配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市场经济要求要素充分流动,通过不同要素的最优组合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现实社会里,要素流动往往受自身属性及社会制度等因素的影响,难以实现充分流动,实际增长率低于潜在增长率。我国自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要素流动性大为提高,但阻碍要素充分流动的制度性因素仍然存在〔6〕。高质量发展阶段要求进一步增强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激发各类要素市场活力,这就要求进一步提高要素流动性。
在各项传统要素中,土地要素流动性最弱。我国城乡二元制结构,农村土地流动性受到极大限制,制约着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而土地流转等乡村振兴计划的推出,大大改善了这一状况。当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明显,财产性收入差距更为突出。提高与农民相关的多种土地(承包地、集体经营性用地等)的财产性收入,能够抑制城乡收入的鸿沟,促进共同富裕。通过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激活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潜在价值,有助于促进资本下乡及乡村经济发展,为农民创造就业机会的同时还为农民带来一定的财产性收入。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大量闲置宅基地不仅造成了土地资源浪费,也使农民损失了一项潜在的财产性收入。宅基地由于牵涉到农民居住保障等基础功能,改革步伐相对更为缓慢。2015年以来在部分农村地区试行的宅基地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政策效果,但暂未探索出可供向全国推广的统一模式〔7〕。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已经开启了“三权分置”的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新篇章,未来将进一步促进要素流动,为城乡统筹发展和乡村振兴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新生产要素——数据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8〕。相比传统生产要素,数据要素具有非竞争性及边际效益递增等特征,这些新特征对于减少市场摩擦、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9〕。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并完善交易机制,推动数据要素充分流动、实现数据共享应是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方向。一方面,要加快数据确权,厘清数据流通边界。数据确权是界定数据权属,建立数据交易市场秩序的前提。只有正确界定政府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的权属,加强法律对数据拥有者的规制力度,明确数据市场活动边界,才能有效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另一方面,要建立统一的数据要素市场。当前上海、深圳、北京等地的区域性数据交易所正逐步建立,未来还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交易所。在全国性数据要素市场建立的同时,可以发挥地方特色优势,分散布局数据要素平台子系统,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如“东数西算”工程,就是利用西部能源区位优势,实现数据要素跨区域流动的“双赢”举措。既缓解东部算力资源紧张局面,又充分发挥西部资源禀赋,带动地方经济发展。
三、增强再分配工具的调节力度并保持合理差距,健全再分配机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初次分配主要由市场决定,由此形成了社会收入分配的基本格局。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仍然存在一些制度性因素影响收入分配,这就要求充分运用再分配工具对初次分配进行适度调整。然而,我国现行再分配工具的收入调节作用相对有限,未能完全改变收入差距较大的基本现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再分配政策效果还有较大空间。那么,增强再分配工具的调节力度是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同时需要认识到,再分配工具的调节力度不宜过大,触及调节上限则会损害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保持合理收入差距是发挥市场机制的重要前提。
(一)强化税收调节功能
税收是最重要的再分配工具,应强化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的税收制度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虽然起了一定作用,但仍然有较大的政策效应发挥空间,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直接税比重较低。直接税具有不能转移税负的特征,是主要税收调节手段〔10〕。因此,通过不断完善相关税收制度以提高直接税比重是强化税收调节的重要着力点。这就需要从以下两方面着力:
一方面,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我国个人所得税占比相对较低,仅占7%,离发达国家的20%还有较大差距。因此,我国应适度提高个税比重,强化其调节功能〔11〕。我国现行个税制度存在两方面突出特征,一是分类征收,二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分类征收制下,对于收入来源多元化的个人税负偏轻,个税的累进调节功能有所下降〔12〕。现实社会中,高收入个人通常收入来源比较多元,因此,有必要朝着综合与分类征收制方向改革,进而增加个人所得税。当前,我国以个人为单位进行纳税申报,使得家庭规模不同及家庭成员收入差异较大的个人之间实际承担的税负明显不同,可以探索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真正体现税收公平。此外,应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堵住高收入者以各种名目规避个人所得税的制度漏洞,取缔非法收入。
另一方面,完善财产税制度。近年来,财产收入成为扩大居民收入差距的一大來源,有必要加大财产税的收入调节力度。受到社会热烈讨论的房产税在我国一直未能全面开征。开征房产税不仅有助于抑制居高不下的房价,也能增加直接税来源、调节收入分配〔13〕。目前房产税改革试点已经起步,未来还会有更多的探索和实践。遗产税是另一项重要的财产税,是提高直接税比重的重要手段〔14〕。我国城乡、区域间收入差距增大后,有产阶层留下的遗产大为增加,为开征遗产税提供了现实依据。开征遗产税对于防止阶层固化和社会分化、夯实市场经济的社会基础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虽然我国遗产税开征目前还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因素,但未来时机一旦成熟,政策效果也会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另外,我国赠与税缺失,也加剧财富代际传承的税收调节缺位。实践中,既要建立财产信息收集与登记制度,使财产税间共享纳税人财产持有和增减变动状况,也要加强财产税税种之间的联系,如将整体财产清晰度作为征税的考量依据和优惠前提,优化财产税征收结构。
(二)完善转移支付相关制度
政府转移支付具有福利支出性质,是一项重要的再分配调节工具。总体而言,我国政府转移支付在收入调节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从区域分布来看,转移支付明显倾向于城市和东部地区而相对忽视农村和西部地区。从转移项目类别看,专项支付项目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和精准度都需要加强。
我国农村、西部地区低收入群体较多,由此产生了对转移支付的较大需求。从转移支付的收入调节功能来看,向农村、西部地区倾斜能够发挥更大的收入调节作用。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需要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建立中央财政划拨资金的一般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2004—2021年中央转移支付规模增长近9倍,2021年转移支付规模超8万亿元〔15〕,有效缓解了农村和西部等落后地区的财政运行矛盾。还需要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规模,对革命老区、国家级贫困县乡形成重点扶持,对传统农业设施、交通水利工程、矿产能源等项目专款拨付,严格指定资金用途,对特别重要的教育、医疗领域等分类转移支付,减少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资金错配现象。同时,还应保持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之间的平衡,清理不合理的零星专项支付项目,整合较小的一般转移支付项目,优化其结构,提升转移支付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当前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多为面向地域的静态倾向,在城市化加剧、人口流动过快的背景下,缺少面向人口的动态倾斜资金分配,既固化了不发达地区对转移支付的依赖度,也降低了转移支付的精准度。为此,需要根据区域协同发展理念,基于人口流动形成的城市群、都市圈等新的空间载体,厘清中央和这些新区域间事权和财权的责任,优化其资金支配权配置,减少对新区域的转移支付刚性约束,加强对新城市群和都市圈的民生、公共事业等转移支付,提高转移支付的精准度。还应利用数字化技术,建立资金使用数据库,优化相关技术指标体系,动态化分析使用进展和使用效率;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对项目调整情况进行资金重新安排和分配;加强对沉淀闲置资金的盘活,及时重新配置,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探索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制度,把转移支付的精准度作为考核指标,确保转移支付真正用于国家重点支持的基本民生、科技攻关和生态环保等领域,避免“撒胡椒面”式的转移支付。
(三)提升社会保障功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健全,社会保障范围大为扩展、社会保障财政支出规模有较大增加,发挥了良好的收入再分配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在改善收入再分配效应方面存在群体差异、地区差异和贡献不够等特点,调节作用有限,与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还存在一定距离。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养老保险又是社会保险的重要内容。因此,这里重点从社会保险及其中的养老保险两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继续优化社会保险筹资机制。社会保险不仅关系百姓生活稳定,而且关系国家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有必要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征收社会保险费用,而且用法律形式规定社会保险的缴纳标准,并随经济发展水平而变化。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强制性和缴纳的固定性,决定了其本质应该是“税”〔16〕。社会保险筹资方式由“费”改“税”,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已经具备实际可行性。在学术界,社会保险“费改税”的理论性研究已经较为深入,对其改革意义、理论基础都有相关阐述,存在一定共识。在实务界,2019年1月起,社会保险费已陆续由税务部门征收,为“费改税”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社会保险“费改税”不仅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增强筹资能力,打击逃税、欠税行为,而且能够统筹社保基金,统一管理和调配,利于进行保值增值等投资活动,充分发挥社保基金的共济性和共享性,缩小社会保障水平区域差异。未来,社会保险税法可以按经济发展水平合理设定税率,参照个人所得税的做法,探索累进式社保缴纳方式,将收入与征缴比例挂钩,收入越高,缴纳越多,并对弱势群体进行适当的税收优惠;明确中央和地方事权责任,统筹社保基金,社会保险中重要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税由中央征收,失业和工伤保险税由地方征收;清晰界定政府、个人、企业等主体社会保险税的权利和义务,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加快推进养老金全国统筹。我国养老金制度存在缴费负担和养老基金结余不平衡的地区差异,东部沿海地区养老金充裕给付压力小,中西部则相反;各地区参保机会和给付标准也不一致,存在结构性矛盾。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是应对现代社会人口快速流动、老龄化加快的现状,保障社会公平,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要手段。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核心在于基础养老金的统收统支,它又分别对应基础养老金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本质在于其支出责任回归中央。2018年《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养老保险费已经由税务部门统一管理,养老保险费用征收额进入中央账户,在国税地税合并改革背景下,意味着基础养老金的事权已经划归中央,实现了基础养老金统收的工作。统支工作方面,2018年建立了中央调剂基金制度,从各省级养老保险资金池提取4%进入中央养老保险账户。这是全国养老保险未实现统筹的过渡性措施,可以有效缓解各地区间养老基金结余不均衡的局面。中央调剂基金采用以收定支方式,收多少拨多少,当年全部划转给养老基金不足的地区。未来,“均等化的中央基础养老金+差额化的地方附加养老金”将是推进养老金统筹的理想过渡模式。前者以全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为计发标准,并作年度调整;后者则在扣除中央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后有盈余的基础上才给予发放。这种模式能有效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责任,弥补现行养老金体系缺乏“零支柱”的缺陷,有利于加快养老金全国统筹。2022年1月开始,养老金全国统筹工作已开始实施,将有助于建立统一的商品和要素市场,促进要素自由流动,活跃市场经济,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
四、建立健全慈善方式在三次分配中的调节机制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及推进共同富裕的新征程上,三次分配必不可少〔17〕。通过构建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能够为共同富裕提供制度保障。与市场主导的初次分配和政府主导的再分配相比,三次分配是不特定主体之间进行互助和共享式的资源配置活动〔18〕,是对前两次分配的有益补充,有利于缓解个体焦虑,建设和谐社会〔19〕。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差距较大,这与我国初次分配及再分配制度体系还不完善有关,三次分配能够平滑前两次的财富分配格局,更好地實现公平正义。共同富裕包括物质富裕和精神富裕两个方面,三次分配具有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突出作用,能够从精神层面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在现代社会,慈善是三次分配的重要内容。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长期发展,我国形成了公立与民间两大类慈善机构,总体发展态势良好。但和发达国家相比,依然差距较大。如根据《2017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及国家统计局数据计算,我国当年慈善捐赠占GDP比重为0.18%,而美国同期数值为2.1%〔20〕。这表明,我国慈善事业目前在收入调节方面的作用相对有限,仍然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21〕。与此同时,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各类社会公益团体37.5万个,社会公益服务机构51.1万个,分别较2019年增长0.81%、4.93%〔22〕。从事公益事业的机构和团体在增多,未来社会公益活动的形式和内容也将越来越丰富。发展三次分配需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需要充分运用社会化手段推动三次分配发展。
(一)推进公立慈善机构市场化改革,提升政府公信力
公立慈善机构是我国慈善事业的主体,在第三次分配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我国公立慈善机构因其具有非营利性,并未与国有企业同步进行市场化改革,导致其市场化程度较低,存在组织管理相对混乱及信息透明度不高等问题。现代化背景下发展慈善事业,需要建立与现代化经济体系相适应的慈善组织,这就要求加快推进我国公立慈善机构市场化改革。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加强公立慈善机构的组织管理建设并提高其信息透明度,从而更精准地服务于共同富裕目标。这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加强组织管理建设。公立慈善机构缺乏有效的组织管理,导致组织运行效率不高,进而影响其社会公信力及生命力〔23〕。因此,加强组织管理建设是推进公立慈善机构市场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公立慈善机构顺利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提高信息透明度。信息透明是社会监督公立慈善组织的重要途径。提高信息透明度有助于社会了解公立慈善组织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而对其进行评价;同时有助于公立慈善组织加强组织管理建设,提高其社会公信力。
(二)支持民间慈善机构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民间积聚了大量资本,为民间慈善机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24〕。近年来,民间慈善机构在我国历次重大灾难后的积极捐赠行为体现出民间慈善机构的社会责任感,使其成为三次分配的一支重要力量。那么,政府应在基础性制度安排方面有所作为,支持民间慈善机构发展,为“先富带后富”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力:一是适度放寬设立条件,增加民间慈善主体数量。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民间慈善机构登记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而慈善组织认定难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推动慈善事业快速发展,适度放宽民间慈善机构的设立条件是可供考虑的现实选择。二是增强税收减免力度并简化税收减免程序。税收减免是激励民间资本进行慈善捐赠的有效措施,增强税收减免力度有助于促进民间慈善机构发展、增加民间慈善机构对外捐款规模。同时,由于第三次分配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针对性,过于繁琐和僵化的税收减免程序往往会阻碍正常对外捐赠行为。因此,不断简化税收减免程序是推动民间慈善机构发展的又一重要改革内容。三是提供信息共享服务。作为社会管理者,政府对社会群体的综合信息了解得更加充分,这些信息有助于提高民间捐赠或社会化服务的精准性。所以,政府应积极提供信息共享服务,做好“链接”,畅通民间慈善机构信息渠道,从而改进三次分配的收入调节效果。
值得一提的是,数字经济时代,民间网络慈善成为新的热点,在三次分配中拥有良好的发展前景〔25〕。政府应该积极做好引导和政策支持工作。首先要在行业规范层面着力,如亟需界定民间网络慈善的边界,明确募捐的规范流程和法律责任,降低网络平台对公益慈善项目的执行成本等。对于打着慈善的幌子从事非法营利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应该依法打击,避免公共资源的侵占和浪费。其次要在具体举措层面着力:支持网络慈善品牌发展,多渠道吸纳慈善资源,创建网络慈善组织和活动,同时吸引更多人才、技术和资金支持慈善事业;创新捐赠方式,从传统的捐物捐钱向捐技术、捐股权等新型方式演变,实现捐赠方式的多元化;发展网络慈善信托,积极引导金融资本与保险公司、贫困农户合作,采用“信托+保险”方式保障农业生产活动。
(三)加大志愿者活动,扩展弱势群体社会资本
一直以来,志愿者服务活动在我国帮扶弱势群体、改善当地民生、促进共同富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据民政部2020年统计数据,全国注册志愿者人数达1.9亿,慈善超市和捐赠站点超过1.5万个,全年超过2400万人次的志愿者服务活动共计服务时长达5700多万小时,累计贡献价值超1千亿元〔22〕。其中社区服务、帮扶困难、救助残疾等方面是志愿者服务较多的内容。政府在激活志愿者参与服务,促进共同富裕方面,应该积极发力。这主要包括:第一,积极营造共创和谐社会的氛围,激发个人主观能动性,号召全体人民参与,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组织志愿者进社区、进单位、进村镇、进家庭等多样化活动,形成社会正能量,传播主流价值观。第二,在区域发展不平衡地区,开展志愿者帮扶结对活动。如每年定期组织大学生援助中西部或贫困落后地区,组织教育帮扶,给山区、贫困地区带去新的理念和思想;组织志愿者参与财产、物资、技术、医疗等多种途径的援助形式,真正为发展不平衡地区做好结对帮扶工作。第三,通过义卖、义拍、义演等方式宣传志愿者活动,提高社区基金会的社会治理功能,激发基层社区的公共空间志愿活动,提高个人参与志愿活动的荣誉感和获得感。第四,完善个人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发个人参与三次分配的动力。落实纳税抵免或减免制度,真正简化捐赠抵扣程序,便利捐赠者个人。
志愿者活动带来的不仅是物质、劳务的直接帮扶,而且是社会资本的提升,甚至是精神力量的补给。长期以来,弱势群体面对的是信息不对称、资源不对等、社会资本缺乏、精神世界空乏等问题。志愿者活动往往是陌生人之间建立的长久的信任联结,这种联结往往容易形成朋友、同志、知己等更亲密的关系。即便志愿活动结束,这种情感上的联结依然存在,这对于人与人之间交往范式影响深刻,甚至能够提升彼此的精神境界。已有研究表明,志愿者和弱势群体间的联结关系,是一种亲朋好友“强”关系外的“弱”联结关系〔26〕,但这种“弱”联结关系反而有利于志愿者活动发挥关系建构和社会支持的作用,能够在熟人外充当不同社会成员的信息桥梁,强化被帮扶者的社会资本。
(四)推动公益文化艺术的发展,促进人民精神富裕
共同富裕不仅仅是物质的富裕,也包含精神的富裕。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达成,既要满足人民的物质生活需求,又要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文化艺术的追求,是更高维度的价值需求和财富流向,在三次分配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三次分配中的文化艺术形式多样,如社会捐助的艺术研究和鉴赏活动、公益演出和展览、宗教活动中文化艺术传播、网络空间的公益电影、书刊、杂志、美术等。这些文艺产品或服务的提供,陶冶了人们的道德情操,丰富了精神生活。推动公益文化艺术的发展,也需要政府在制度完善等方面作出努力。一是鼓励民间力量参与文化艺术品的捐赠和博物馆等公益艺术展览机构的设立。政府在门槛准入、制度设计方面应尽快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给予文艺品捐赠人和公益性博物馆等文艺展览机构适当的税收优惠,提高社会声誉的激励机制设计,激发个人或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文化艺术事业的动力。二是继续推动文艺基金会等公益性机构的成立,支持文艺基金会等机构开展的公益展览等艺术交流活动。艺术的创造、保护、传承、交流、出版、展览等需要艺术家,艺术家也需要文艺基金会的青睐和推广。不少艺术家将作品献给基金会,在国内和国际进行文化交流合作,推动文艺走进寻常百姓家,陶冶人们的艺术情操。三是鼓励公益性文化艺术机构通过投资等保值增值的方式,增强其造血功能。公益性文化艺术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日常经营和活动开展单向依靠社会的援助和输血,资金的缺乏难以满足越来越多的艺术活动开展〔27〕。我国公益性资产管理较为保守,应该鼓励其参与市场投资,直接购买证券、保险、基金、理财等产品或服务,通过多种方式股权投资或进行财产托管投资。在支持保值增值的同时,应该制定相关制度规范,设置投资禁区,降低投资风险。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及推进共同富裕的新征程上,三次分配必不可少〔28〕。通过构建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能够为共同富裕提供制度保障。发展三次分配需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需要充分运用社会化手段推动三次分配发展。通过引进市场机制提高公立慈善机构管理效率、通过发展民间慈善机构扩大慈善主体规模、通过完善志愿者活动援助弱势群体、通过公益文化艺术促进精神富裕,多管齐下,协同推进三次分配及共同富裕。此外,政府应积极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培育乐善好施的社会公德,为促进三次分配奠定社会基础。
总之,构建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分配制度安排,既要在初次分配中注重效率与公平,又要在再分配调节机制上更加注重公平,还要在三次分配中做好补充,进一步夯实市场经济的人文基础,提高社会和谐和文明程度,从精神层面促进共同富裕。进入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已经将分配制度上升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开拓创新,共享发展成果,不断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等问题。未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改革也将与时俱进,并在高质量发展中优化分配制度。建立中国特色协调配套的基本分配制度体系与共同富裕涉及的精神文化、生态环境、社会治理等更多议题,将在实践中继续发掘和探索,并为世界共同富裕贡献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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