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忠兴:民法典注释579: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规则的适用要点与裁判规范指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659 次 更新时间:2022-08-08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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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忠兴  

【中文摘要】《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由于《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已经规定了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请求其继续履行或者诉请法院强制其履行,并可以追究债务人的其他违约责任,因此,从表面来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纯属多此一举。但实际上该条的立法本意并不在于此,其立法本意在于强调:金钱债务既不存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也不存在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况,债务人不履行金钱债务的,必须承担绝对的实际履行责任,不得以履行不能为由解除合同,不得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债权人始终都有权诉请法院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本期“法条注释”围绕《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主要从适用要点与裁判规范两个方面,对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规则作以实务梳理,供读者收藏备查。

【中文关键字】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履行不能

【全文】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规则的规定。


本条是对《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修改完善:一是增补了金钱债务的类型,将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和借款合同中主债务的利息和“其他金钱债务”纳入金钱债务的种类,使本条可适用于各种类型的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二是将《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要求其支付”修改为“请求其支付”,体现了本条作为请求权基础规范的法律属性。


【新旧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九条  〔本条被非实质性修改〕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适用要点】


1.什么是金钱债务?给付特定货币之债或特种货币之债是否属于金钱债务?


按照民法原理,债务以其标的物是属于金钱还是金钱之外的物,可以分为金钱债务与非金钱债务。《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依据该条,所谓金钱债务,就是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务。另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关于“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的规定,可以将金钱债务定义为,以债务人给付一定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履行其他金钱债务为内容的债务。当然,这里所说的报酬指的是金钱报酬,而不包括其他形式的报酬。金钱债务强调的是金钱的交换媒介功能,但凡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为标的的债务,皆可称作金钱债务。通常认为,货币也称金钱,金钱之债也称为货币之债。但严格来讲,金钱债务并不同于特定货币之债和特种货币之债。特定货币之债,即把一定数额的货币封存并仅作为给付物的债务。此种货币之债只是把货币当作一种特殊的特定物,而非把它当作支付手段、交换媒介的金钱,属于特定物之债,而不是金钱之债。特种货币之债,即因某类货币的搜集价值或材质价值,而以该类货币作为一般的物品而设定的债务,比如买卖生肖纪念币。金钱之债,既非给付特定物之债也不是特定种类之债,而是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债务。


2.金钱债务主要有哪些类型?


金钱债务可作多角度区分。首先,根据金钱在债务形成中的作用,可以把金钱债务区分为三种:一是由金钱的财产属性产生的金钱债务,如因赠与、保管金钱而产生的金钱债务;二是由金钱的支付手段、交换媒介属性产生的金钱债务,如买卖、租赁、承揽、运输等合同产生的金钱债务;三是由金钱的增值属性产生的金钱债务,如利息债务。其次,根据金钱债务在合同关系中的重要性,可以把金钱债务区分为两种:一是作为主债务的金钱债务;二是作为从债务的金钱债务,如利息债务。最后,根据法律关于债务标的物的不同规定,可以把作为主债务的金钱债务区分为十种:一是价款债务,适用于买卖、建设工程合同;二是借款债务,适用于借款合同;三是租金债务,适用于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四是报酬债务,适用于承揽、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委托、行纪、中介、劳务等合同;五是票款债务,适用于客运合同;六是运费债务,适用于货运合同;七是使用费债务,适用于技术转让合同;八是保管费债务,适用于保管合同;九是仓储费债务,适用于仓储合同;十是物业费债务,适用于物业服务合同。需要明确的是,《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在列举金钱债务的类型时采用了“其他金钱债务”这一兜底表述,这表明金钱债务的类型并不限于上述情形,只要是以支付金钱为客体的债务,通常都属千金钱债务的范畴。


3.什么是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实际履行,在我国《民法典》上又被称为“继续履行”。作为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实际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后,法院应非违约方的清求而判决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以其他标的物替代履行的救济方式。《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将继续履行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和第五百八十条分别规定了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和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实际履行的基本内容是,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的约定做出履行。但是,《民法典》对实际履行的适用,区分了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两种情况,对于金钱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如果一方不履行金钱债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实际履行,法律对此没有作出例外规定,其立法本意在于强调:金钱债务既不存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也不存在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况,债务人不履行金钱债务的,承担绝对的实际履行责任,不得以履行不能为由解除合同,不得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债权人总是可以诉请法院强制实际履行;而对于非金钱债务,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非违约方原则上虽然可以请求实际履行,但在特定情形下,非金钱债务不能适用实际履行作为对债权人的救济措施。


4.《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的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责任,是否适用于债务人预期违约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概括地规定了当事人一方预期违约时,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所言违约责任,不是指抽象的违约责任,而是指《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具体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而《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在列举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时,并没有将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加以规定,而是将其具体化为:(1)修理、重作、更换;(2)继续履行;(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鉴于《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只是概括地确认了预期违约责任制度,对于违约方实际应当承担的责任形式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只能根据该条以下关于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的具体规定来确定,因此,《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的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责任同样适用于金钱债务的债务人预期违约的情形。当该条适用于预期违约时,债务人不履行金钱债务应理解为,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拒绝履行债务。


5.在金钱债务履行过程中,债务人能否援引不可抗力主张免除继续履行责任?


一般情况下,在债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债务人履行不能的,债务人可以因此免责。但就金钱债务而言,即使发生不可抗力,债务人仍应当按照债的要求履行其债务。因为金钱具有高度流通性和可替代性,一般不会出现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或者不适于强制履行、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形,因此,从履行障碍的角度看,金钱债务不发生客观履行不能的问题,债务人可能暂时遇到经济困难而不能交付,但这只会导致履行迟延,而不能适用履行不能,从而也不能援引不可抗力免除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在出现不可抗力时,不能免除的是债务人对金钱债务本身的继续履行责任,但债务人可以依法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违约金的给付责任。


6.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金钱债务,债务人能否抗辩主张替代履行?


与其他债的关系不同,由于金钱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因而金钱债务原则上必须实际履行,违约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针对非违约方的履行请求作出抗辩。从权利本位而言,《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实际上赋予债权人一种继续履行的请求权,即在金钱债务中,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实际履行。从责任本位的法律思维看,该条还具有以下规范意义:当债权人请求继续履行金钱债务时,债务人不得以提供物品或劳务替代履行金钱债务,如果债务人不依债权人的请求履行金钱债务,债权人可以诉请法院强制其履行。


7.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金钱债务,债务人能否以履行不能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所谓履行不能,不是指主观履行不能,而是指债务人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即使其做出合理努力也无法完成合同义务。作为对比,《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了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并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非金钱债务若发生履行不能,可以豁免债务人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但是,《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在规定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时,基于金钱债务不可能发生履行不能的特性,并未有豁免继续履行违约责任情形的类似规定。对该规定可以理解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只要一方未履行金钱债务,另一方就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这就表明,金钱债务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履行,债务人不得以其履行不能提出抗辩。此处可以进一步理解为金钱债务的债务人不得以履行不能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以对抗债权人的继续履行请求权。


8.债务人不履行金钱债务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仅限于《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继续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金钱债务时,非违约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即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这一违约责任形式。但是,该条的适用又要与其他法条相结合,因为一旦发生债务人不履行金钱债务的情况,债务人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显然并不仅限于该条规定的继续履行,而是还有其他责任形式,比如支付逾期利息、支付违约金等。《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范重心仅仅在于强调:债务人不履行金钱债务,可以适用继续履行这一违约责任形式且没有豁免的例外,而非否定其他违约责任形式的适用。


9.在金钱债务履行过程中,货币币值出现波动的,债务人能否请求适当增加或者减少原定给付的数额?


货币的币值与经济发展状况密切相关,极易发生波动,故金钱债务的履行可能发生货币币值波动的问题。在货币币值出现波动时,从维护债的关系稳定性出发,当事人双方原则上仍应当按照债的要求履行债务,而不得以货币币值变动为由请求增加或者减少原定给付的数额。但是,按照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保值条款,即当事人可以约定,在货币币值出现波动时,当事人应当适当增加或者减少给付,以维持债的标的的价值。这种保值条款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当然,在货币币值波动较为剧烈的情况下,虽然当事人没有订立保值条款,但按照原定给付履行债务可能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制度请求适当增加或者减少原定给付的数额。


10.当事人约定的利息为实物的,是否适用有关金钱债务实际履行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将借款合同中主债务的利息纳入了金钱债务的种类,适用有关金钱债务实际履行的规定。所谓利息,是指按原本数额及其存续期间等,以一定比例为金钱或其他替代物为给付的一种法定孳息或利益。利息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利息的标的物须为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可见,实践中,实物是可以作为利息的标的物的。例如,民间借贷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以粮食为支付利息的标的。在当事人约定以实物作为利息的情况下,该实物即为利息的表现形式,当然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关于金钱债务实际履行的规定。需要明确的是,《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利息”与价款、报酬、租金具有相同性质,都属于有偿合同中的对待给付义务(对价)。换言之,该条明文规定的“利息”通常是有偿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使用金钱的对价,而不是金钱债务迟延履行场合产生的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金钱债务,造成对方利息损失的,该利息之债属于该条规定的“其他金钱债务”。


1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金钱债务,而债务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的,应当如何处理?


对于金钱债务,《民法典》未规定强制实际履行的例外,这就意味着金钱债务原则上必须实际履行。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金钱债务是否均可强制实际履行存在争议。虽然金钱债务本身不发生履行不能的问题,但并不必然意味着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请求权在享有或行使上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因购房政策的变化导致其丧失购房资格,此时即便要求买受人继续支付购房款,买受人也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此种情形买受人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主张解除合同,拒绝支付购房款。再如,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承租人确实因客观困难无力支付租金继续履行合同,则出租人不能一味要求承租人持续履约。对此,现实中一种可行的做法是,承租人主动腾出房屋,要求出租人另行招租。承租人的上述行为是为防止出租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出租人若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总之,虽然《民法典》没有对金钱债务的履行请求权作出适当限制,但在法律适用上可以解释为,当根据交易习惯或交易惯例,债权人不适宜请求债务人继续支付金钱时,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履行金钱债务。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损失赔偿请求权保护自己的利益。换言之,对于金钱债务,债务人不得以不能履行抗辩债权人的继续履行请求权,但债务人可以通过证明债权人的继续履行请求权依据交易习惯应受到限制来予以抗辩。


12.在金钱债务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一方能否主张继续履行原金钱债务?


对此,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金钱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第44条的规定,以物抵债协议属于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就以物抵债达成合意,以物抵债协议就成立。以物抵债协议成立后,同时存在新旧两债,债务人不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的,债权人既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也可以请求恢复履行旧债。也就是说,在此种情形下,债务人不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的,债权人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原金钱债务。


二是金钱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第45条规定:“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因此种情况不同于本纪要第71条规定的让与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另行提起诉讼。”可见,在此种情形下,债务人不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的,债权人不能请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而应当主张继续履行原金钱债务。


13.债务人不履行金钱债务,债权人能否既请求继续履行又请求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对于前者,鉴于其惩罚违约行为的性质,违约方在支付惩罚性违约金的同时,并不影响其承担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因此,对于惩罚性违约金,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又可以请求其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对于后者,因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对于迟延履行所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预定,而非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预定,故债权人享有的继续履行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并不冲突,两者可以并行不悖。综上,债务人不履行金钱债务,无论是惩罚性违约金还是赔偿性违约金,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亦可以请求其支付违约金。


14.债务人不履行金钱债务,债权人能否既请求继续履行又请求赔偿损失?


金钱的持有本身就具有经济价值,因此在债务人不履行金钱债务时,债权人因为无法持有金钱将遭受损失。债权人在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的同时,当然可以请求对方赔偿损失。在金钱债务中,赔偿损失这一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具体表现为支付逾期利息。对于逾期利息,双方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若无约定,司法实践中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利息。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逾期利息。三是针对借款合同,在当事人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而对逾期利率未作约定时,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15.债务人不履行金钱债务,债权人能否既请求支付违约金又请求支付逾期利息?


在债务人不履行金钱债务的情况下,支付逾期利息和支付违约金的功能都在于弥补债权人因无法持有金钱而损失的占有利益,因此,一般认为二者不能同时请求。但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借款合同,违约金与逾期利息存有同时适用的可能性。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衡量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并用,关键是不要因为二者的并用而使非违约方的损失获得重复填补。


16.债务人不履行金钱债务,法院能否依职权判令其继续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从权利本位的角度规定了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规则,即当债务人不履行金钱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该条并未采取诸如“债务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责任”之类的表述方式,这意味着《民法典》将是否请求实际履行的选择权交给了债权人,由债权人根据自身的利益来决定是否采取实际履行的方式。如果债权人未提出此种请求,则不得适用实际履行的责任形式。换言之,是否请求实际履行是债权人的权利。在债务人违约后,债权人既可以选择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如果债权人未提出请求,则不得强制债务人继续履行,法院不得主动援引这一责任形式。


17.债权人行使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请求权时,是否需要为债务人再行确定还款的合理期限?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在规定金钱债务应实际履行的同时,并没有提及债权人行使实际履行请求权时是否需要为债务人再行确定还款期限的问题。从该条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宗旨出发,对该规定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在此情形下,债权人应当催告,但不必继续为债务人确定还款的合理期限。因为确定继续履行的合理期限主要是针对交付货物而言的,对于还款迟延后,不必有继续履行的准备期限。


18.裁判机关在支持债权人的金钱债务履行请求权时,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还是第五百七十七条作为裁判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对违约责任作了一般性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明确将继续履行作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可见,金钱债务不履行时的履行请求权至少有两项规范基础,即《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和第五百七十九条,由此产生规范竞合问题。从表面上看,第五百七十七条为一般规定,第五百七十九条为特别规定,然而,两者在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并无差异,不需要优先适用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判机关在支持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时,可以自由选择《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或者第五百七十九条作为裁判依据。


【关联规定】


◇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节录)


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二百二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二十二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节录)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七)继续履行。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第八百五十二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第八百七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第八百八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2000年7月1日起施行)(节录)


第九十九条 债权人基于海事事由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申请支付令。


债务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代表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并能够送达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申请支付令。


◇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3月22日修正  法释〔2022〕11号)(节录)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四百二十七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第四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


(二)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


(三)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


(四)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本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第四百二十九条  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第四百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第四百三十一条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


第四百三十二条  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


第四百三十三条  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第四百三十四条  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


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


第四百三十五条  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


(二)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


(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第四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


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百三十八条  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不影响其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百三十九条  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


第四百四十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第四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第四百六十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五百零四条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法释〔2020〕21号)(节录)


55.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法释〔2020〕21号)(节录)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二)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除前项所列合同之外的债权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交付、返还执行标的的,不予支持;


(三)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非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权属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案外人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申请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不服人民法院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作出的裁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法释〔2020〕21号)(节录)


第七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金钱的,债务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法释〔2020〕21号)(节录)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重新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法释〔2020〕17号)(节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修正  法释〔2020〕17号)(节录)


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4〕8号)(节录)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编者注:对应2021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六条 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司法指导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22年6月23日  法发〔2022〕17号)(节录)


10.优化审判执行程序降低创新型中小企业诉讼成本。……在金钱债权案件中,被采取保全措施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经审查认为担保充分有效的,应当裁定准许,不得以申请保全人同意为必要条件。……执行人员对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存在过错的,依法严肃追责。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22年1月13日  法发〔2022〕2号)(节录)


18.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金钱债权案件中,被采取保全措施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担保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经审查认为担保充分有效的,应当裁定准许,不得以申请保全人同意为必要条件。加大对错误保全损害赔偿案件的审查力度,严厉惩处恶意申请保全妨碍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正常经营发展的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的通知》(2020年10月23日  法〔2020〕272号)(节录)


十二、案件标的额在十万元以下,但起诉中包含金钱给付以外的其他诉讼请求,能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对于当事人除给付金钱外,还提出其他诉讼请求的,原则上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如果案件标的额在十万元以下,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的通知》(2020年4月15日  法〔2020〕105号)(节录)


八、如何理解《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如何确定?


答:《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金钱给付类案件”,一般是指当事人仅在金钱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案件。对于当事人除给付金钱外,还提出其他诉讼请求的案件,原则上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金钱给付类案件的“标的额”,是指当事人起诉时确定的诉讼请求数额,对于持续发生的违约金、利息等或者存在特定计算方法的,应当以当事人起诉之日确定的金额总额作为标的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2020年1月15日  法〔2020〕11号)(节录)


第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标的额超出前款规定,但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审判组织、审理期限、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等相关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9年11月8日  法〔2019〕254号)(节录)


44.【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因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申请撤回起诉。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事人不申请撤回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对以物抵债协议予以确认的,因债务人完全可以立即履行该协议,没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故人民法院不应准许,同时应当继续对原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


45.【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因此种情况不同于本纪要第71条规定的让与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另行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7年5月8日  法发〔2017〕14号)(节录)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银行卡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金钱给付纠纷,可以采用速裁方式审理。


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新类型案件;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指令立案受理、指定审理、指定管辖,或者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案件;


(四)再审案件;


(五)其他不宜速裁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2016年6月28日  法发〔2016〕14号)(节录)


32.加强调解与督促程序的衔接。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为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债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 部门规章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2月12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节录)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0月23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节录)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作者简介】

徐忠兴,单位为吉林省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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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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