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相龙: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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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相龙  


今年11月,《农村金融研究》杂志发行第500期。在此重要时点,《农村金融研究》编辑部约我写一篇文章,我很高兴地答应了。1996年8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我是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组长,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借此机会,我对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过程和成效,合作金融改革的历史教训和农村金融如何服务乡村振兴进行一些思考。

一、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狭义的农村金融是对乡镇以下农村金融机构和各项业务活动的总称。广义的农村金融还可延伸到设在县(市)以上金融机构涉农金融业务。农村金融是县域经济的基础,对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都十分重视推进农村金融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1993年12月,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下发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根据这个决定,人民银行对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改革建议。1996年4月2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听取了我对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工作的汇报,并基本同意我的汇报。他说:“农村金融有越来越乱的趋势。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推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我倾向于农信社与农业银行(2.950, 0.00, 0.00%)脱钩,把农信社的一部分改为农村合作银行,给地方更大权力,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把农村合作基金会改为真正的合作金融,两年一步到位。县以上农信社的自律组织还是不用建,有一个全国性机构就多了一个阻力,自找麻烦。”

1996年7月13日-14日,人民银行召开全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朱镕基同志作重要讲话,提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我代表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做工作报告。一个多月后,1996年8月22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这个决定提出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增加对农业的投入,促进贸工农综合经营,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

《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还提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一是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把农村信用社逐步改为由农民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性金融组织。改革的步骤是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行政隶属关系,对其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然后按合作制加以规范。规定对本社社员贷款占全部贷款的50%以上。二是把中国农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国有商业银行,建立农村合作银行。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已经商业化经营的农村信用社,经整顿后可合并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性质是股份制的商业银行。三是增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四是逐步建立各类农业保险机构。五是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六是加强对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在国务院、省、地、县四级设立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协调机构,国务院成立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人民银行行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核心,是把农信社改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为进一步做好农信社改革,经国务院同意,1997年2月,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和人民银行召开全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各省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参加。我在这个会上作了“把农村信用社办成合作金融组织”的工作报告。

1997年11月,中央召开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又对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中国农业银行等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要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全面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

1998年2月初,经过朱镕基同志同意,我先后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柳随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田纪云汇报,恳请由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用筹集的资金为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充实资本金,并得到他们的支持。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李鹏总理提出的有关议案,为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充实资本金2700亿元。1998年10月29日,朱镕基同志听取人民银行制定的化解金融风险工作计划,他在这个会上提出,可设立类似美国RTC(重组信托公司),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和处理银行坏账。1999年,国务院设立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贷款约1.4万亿元。以上两项措施,为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创造了条件。

朱镕基同志对农村信用社改革极为关心。2000年4月到2001年1月,我先后陪朱镕基同志到江苏、山东、浙江、重庆调研农村金融体制改革。2000年这一年,朱镕基同志两次去江苏省,主要调研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4月14日,他在盱眙县召开农信社改革座谈会,提出把县、乡农信社合并组建为一个法人的试点方案。4月17日,朱镕基同志在南京市开会,征求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对上述方案的意见。5月29日,朱镕基、李岚清、温家宝审阅同意人民银行和江苏省政府联合上报的上述改革方案。到2001年底,江苏省原有1746个农信社和81个县联社,合并为82家独立法人的县农信社。2001年11月27日,在常熟市、张家港市农信社基础上招股组建的常熟市农村商业银行、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同日挂牌成立,成为全国最早成立的两家农村商业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试点确立了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方向。

2002年2月,中央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步伐,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要对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改组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条件成熟的可以上市。会后,国务院领导责成由我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综合改革方案”。鉴于中央财政很难为国有商业银行充实资本金,我和国有商业银行行长们研究建议,采取1999年的方式,再一次为四家银行剥离不良贷款约1万亿元。由于种种原因,这个方案没有得到正式讨论。

鉴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国务院很早提出对农信社改革要实行区别对待。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根据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基础上,有步骤地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并将农村合作银行列入全国商业银行体系。200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农信社改革提出“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在人口稠密和部分粮棉主产区,应建立县一级法人,其他地区县乡农信社各为法人,在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少数符合条件的农信社进行股份制改造。

2002年底,我调任天津市政府工作,2003年1月,国务院换届。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该试点方案把农信社改为农村商业银行列为第一选择,并在8个省市试点,2004年在全国推行,把农村信用社改为商业银行成为农信社改革的方向。

2007年1月至今,中共中央、国务院三次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继续深入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2007年1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农业银行改革“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的总原则。2010年,农业银行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银监会在农村增设村镇银行等小型金融机构。从2008年开始,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明确农村信用社县域法人保持稳定,要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普惠金融。2017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要“回归本源”,坚持为“三农”服务。

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成果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从199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到2021年9月,经过25年努力,与现行农村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金融体系基本形成,有效地支持了农村经济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到2020年底,我国本外币涉农贷款余额为39万亿元,占全国本外币贷款余额22.6%。

一是曾经资不抵债的中国农业银行成为名列世界10大银行第5位的大型商业银行。在农业银行工作时,1987年,我提出并主持在农业银行实施信贷资金集约化经营工作计划,在银行系统最早实行贷款质量四级分类,受到国务委员兼中国人民银行行长陈慕华、李贵鲜的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1994年,国务院成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担粮棉收购等政策性银行业务。1998年,中央财政通过发行特别国债为四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2700亿元,其中农业银行获得933亿元。1999年,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长城(14.180, 0.00, 0.00%)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从农业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贷款3458亿元。以上措施为农业银行进行商业化改革创造了条件。1999年最初研究农业银行的管理体制改革,曾考虑过设立中国农业银行集团,控股成立各省(区、市)农业银行的方案。后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志到天津市征求我对农业银行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我提出自己的建议,后来得到国务院采纳。2008年,农业银行股改时,为解决农业银行商业化经营和支持“三农”的矛盾,农业银行成立三农金融事业部,承担县域农业银行贷款和县以上分行涉农贷款。截至2020年底,三农金融事业部贷款余额5.29万亿元,办理这些业务,人民银行和财税部门对交存存款准备金的比例、增值税等方面给予优惠。2008年11月6日,中央汇金公司向农业银行注资1300亿元。2008年12月25日,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大型国有企业、金融企业27家为战略投资者。2010年7月15日、7月16日农业银行先后在上海、香港上市。到2020年底,农业银行总资产已达27.2万亿元,各项存款20.37万亿元,贷款和垫款15.2万亿元。

二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业务迅速发展。1994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资金,承担粮棉等大宗商品收购储存的信贷业务。1998年,国务院对农业发展银行业务作了较大调整,将原来承担的扶贫、农业综合开发业务划归农业银行,将粮、棉、油企业附属部经营业务和加工业务划归有关商业银行。到2013年形成了以支持国家粮棉购销储业务为主体,以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两翼的业务发展新格局,初步建立了中国现代政策性银行的框架,有效发挥了其在农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到2020年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资产7.46万亿元。

三是将已经商业化经营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为农村商业银行,增强了农村金融活力。2003年6月,国务院以国发[2003]15号文批准农信社改革方案,该方案把农信社改为农村商业银行作为首选,在全国8个省(区、市)试点,2004年发展到在全国推广。该方案提出成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条件是资本金5000万元,资产充足率8%以上,总资产10亿元以上。这个标准在东中部地区并不高,东中部原农信社很快改成了农村商业银行。人民银行采取专项票据和专项借款两种方式,共计对农村信用社安排资金支持1718亿元,也为农信社商业化改革创造了条件。2008年后,党中央、国务院对把县(市)农信社改组为农村商业银行的步伐进行控制。但是,有关文件提出,“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金融机构”,导致尚未改革为农村商业银行的县(市)农村信用社实际也成了县域商业性金融企业。把实际已经商业化经营的农信社改为农村商业银行,明确了产权性质,有利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化解金融风险,增强农村金融的活力和服务能力。到2020年底,全国共有农村商业银行1539家,农村合作银行27家,农村信用社616家。农村商业银行总资产33.4万亿元,比农业银行多6.2万亿元。

四是增设新的金融机构。2007年3月,在原邮政储蓄基础上成立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该行在县乡普设机构,壮大农村金融体系,后于2016年9月、2019年12月先后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自2007年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费实行补贴后,农业保险迅速发展。到2020年底,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到815亿元,一举成为全球农业保险保费规模最大的国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决定,2006年12月,银监会调整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支持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小型农村金融机构。到2020年底,先后批准设立村镇银行1600多家,为农民和乡村小企业融资增加了新渠道。

五是撤销农村合作基金会,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在1979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背景下产生的,党中央、国务院及人民银行曾发文予以支持。但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发生经济过热,在一些地方政府干预下,大部分农村合作基金会以高息向社会吸收资金,融资余额高达2500亿元,向乡镇企业发放贷款,造成资不抵债。面对这种情况,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要制定《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办法》,促其规范发展。朱镕基同志还设想把农信社改成农村合作银行,把农村合作基金会改成真正的合作金融。但是,随着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整顿的深入,发现全国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不抵债十分严重。在这种情况下,中发[1997]19号文才决定“农村合作基金会不必再单设”。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9]3号文下发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方案。到2000年底,2900多家农村合作基金会全部撤销,其存贷业务经过清理划转到农村信用社。人民银行向地方政府借出再贷款500多亿元,用于资不抵债的合作基金会向农民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鉴于农信社被改为商业银行,农村合作基金会已被撤销,中共中央从2006年开始,十多次提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其中,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第26条表述最完整,即“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明确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两种基本形式,即农民合作社内的社员资金互助和社区农村资金互助。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

三、合作金融改革的历史教训和新任务

1984年8月,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要求“恢复和加强信用合作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把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此后在很长时间内,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三农”工作的文件,一直强调把农信社办成合作金融。1997年11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城乡信用合作社必须坚持“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原则,真正办成合作金融组织。2002年2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农村信用社改革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农业银行、人民银行、银监会先后发文,按中央制定的方针部署和推进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全国农信社很快都直接或间接改成了商业性金融机构。这是为什么?对此我一直在反复思考。是中国不需要合作金融,也办不成合作金融吗?我认为都不是。我国以小农户生产经营为主,需要合作金融,党中央、国务院一直要求把农信社办成合作金融。原有农信社没有办成合作金融,我认为有下列几个原因。

第一,认识不统一。有些人认为,由“社员入股,实行民主管理,为社员服务”的全封闭的合作经济理论是原教旨主义,不符合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我认为这个说法不符合实际。我国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村信用社,没要求“全封闭”,在服务对象上只是强调“以社员为主”。有些人认为,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农村企业和个人可直接参加市场竞争,没有必要再成立合作社。而实际情况是,在市场经济下,小农户无力直接参与市场竞争,只有通过组织各类合作社参加市场竞争。还有人认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都在提倡发展农村合作经济,但都没有办好,现在再提发展合作经济有些“不识时务”。我认为,没有办好不等于农民不需要,没有办好是因为我们对合作经济采取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并不符合合作经济存在和发展的规律,相反把合作经济组织视同一般工商企业管理。只要有小农户、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者,就有发展合作经济的需要。1995年国际合作联盟第31届大会通过的文件对合作经济有明确的概念,我国是国际合作联盟副主席国家,对合作制的原则是认可的。实践证明,不统一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对发展合作经济的认识,就不可能进行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结果不是耗费时间停滞不前,就是脱离中央提出的改革方针。认识不统一是不奇怪的,关键是没有做好统一认识的工作。

第二,没有法律做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央多次提出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但至今尚未出台。1984年8月,国务院同意农业银行尽快制定《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条例》,农业银行曾起草了第八稿,没有正式出台。1990年,人民银行制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这个规定只是侧重业务管理,没有提及农信社由谁入股组建,可向社员以外办理存贷款,有违合作基本原则。2002年,中央提出要抓紧制定有关农村信用社的法律法规,实际也未进行。2006年,我国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进行了修订,但是未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提出相关规定。按照国际惯例,各种合作经济组织是由小农户、小微企业入股,实行民主管理,为社员服务的组织,不应对其征税,但在我国有关部门对合作经济组织视同一般工商企业管理,倒逼合作经济组织背离合作制原则。

第三,三类合作经济组织“分门而治”。生产合作是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供销合作、信用合作是生产合作的两翼,三者是一个整体。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和发展需要统一领导,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的农业生产合作归国家农业部门领导管理,供销合作归全国供销总社领导管理,信用合作归人民银行、银行监管部门领导监管。各个部门局限于部门角度,按惯性思维进行管理,没有形成合作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合力。现在乡镇基层供销社多数已撤销,少数保留的也是名存实亡,县以上供销社人员人事薪酬参照公务员管理,主要用国家资金兴办为农服务中心。原农信社直接和间接改成商业性金融,现在银行业监管部门内部已撤销合作金融监管部。

第四,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没有围绕核心任务进行。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改革农信社与入股社员的关系,要不断广泛地吸收农民入股,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不断增加社员收入,这是农信社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二是改革农信社与政府行政机关和监管部门的关系。后面的改革是为前面改革创造条件的。但是,历年来农信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没有坚持在第一方面改革下功夫,而是把注意力集中在第二方面。1979年到1995年,农信社由农业银行领导和监管;1996年到2002年,农信社的领导和监管改由人民银行负责;2003年后对农信社改革的领导、监管转移到银监会。虽然各部门在各个时期都为农信社改革做了大量工作,但对第一方面改革没有真正下功夫,促使农信社更多背离了合作制方向。

以上是我国合作金融改革的历史教训。我一直认为,在农信社改革上“去合作”是错误的,不符合中央的要求。我认为农信社改革要“去伪创新”,“去伪”就是把已经商业化经营,并很难改回合作金融的农信社改革为农村商业银行。同时,要“创新”,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而不是把合作金融从农村金融体系中“去除”。2008年,在大批农信社改为农村商业银行时,党中央、国务院于2008年10月很快下文提出“改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保持县(市)法人地位稳定”。此后七次发文明确这条要求,控制农信社改为农商行的步伐。同时,提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从2006年到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有关文件,先后十多次提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2015年开始,山东省政府会同银监会在山东全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内的资金互助试点。原银监会已批准设立40多家农民资金互助社。近两年,我先后到山东省金乡县、浙江省瑞安市、河北省玉田县、安徽省金寨县、河南省安阳市、吉林省梨树县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进行调研。总的来看,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市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比较重视,试点取得一定成效,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山东省试办合作金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从2018年的460家,下降到2020年的210家,当年贷款2505笔,累计贷款7249万元,每笔约3万元。在乡村社区农民组建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被定性为“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把合作金融和银行机构混为一体,在立法上也存在问题。

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按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认真总结近几年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试点工作,制定《全国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管理暂行规定》,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新型农民合作金融的重点,应放在农民合作社的内部资金互助上。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应在规模较大的农民合作社内进行,要坚持“社员制、封闭性、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承诺固定回报”的原则;不设独立法人机构,由农民合作社内设的信用服务部承办;社员可不入股,在第一次借款中提留一部分风险准备金;利率按当地农村商业银行执行;可保留一定数量的“资金池”,业务可委托当地农村商业银行办理;收益不纳税,按风险准备金和社员存借款积分返还社员;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

四、农村金融要更好地支持乡村振兴

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乡村振兴战略。2021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础,对解决新时期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今后30年,农村金融的历史使命是,继续完善管理体制,全面提高支持乡村振兴的金融服务水平,不断增加农民收入,扶持新型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建设新型小城镇,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一,农村金融机构要大力培育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基础,农业是县域经济的产业基础,发展农业的首要任务是重点支持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是指2007年国家公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后兴起的实行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合作经济。主要组织形式是“一社三部”,即在规模较大的农民合作社内设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服务部。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到2035年我国“人民生活更为宽裕”。为实现这个目标,最重要的措施是通过合作经济,增加6亿农民的家庭经营收入。我在调研中了解到,参加农民合作社的农民收入比未参加农民合作社的农民一般高出30%左右。2016年全国规模以上农产品(6.270, -0.01, -0.16%)加工企业实现利润1.3万亿元,近几年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年均利润2500亿元。组建农民合作社,实行生产、供销、信用综合发展,将农产品加工利润和商业金融利润一部分返还社员,是提高农民家庭收入的重要措施。“服务‘三农’”、“支农支小”,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普遍要求,具体到各个农村金融机构,要把服务重点落实到农村生产经营主体上。农村金融机构要增强合作经济理念,大力扶持农民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

第二,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农业银行,要积极支持现代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2021年3月,我去吉林省梨树县调研了解到,全县一年出栏猪135万头、牛13.5万头、羊17万头、禽1600万只,畜禽业年产值101亿元,利润27.4亿元。但是,生猪调出占出栏量80%,出售给民营企业屠宰加工占85%;肉牛调出占出栏量96%,出售给民营企业屠宰加工占92%。该县有2000辆大货车将猪牛运至上海、北京、长春等大城市加工。畜禽养殖户获得的利润仅占畜禽产业链利润的27%。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农业银行县支行,要大力支持农民组建大宗农产品加工合作社就地进行初加工,在县域或畜禽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现代化加工厂,形成国家扶持,以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收益大量返还农民的新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体系,把更多利润返还农民。

第三,农村金融机构要更好地支持发展农村新型小城镇和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农业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的发展,必将促进农村技术、人员、资金等生产要素更多向乡镇或农村中心镇集中,将会不断推动小城镇的发展。现在几千人居住的小乡镇,其中会有不少将在十多年后发展成为有数万人居住的县城卫星镇。但是,目前乡镇建设普遍缺少规划。建议在一个县(市)成立一家或数家小城镇投资建设公司,完善乡镇建设规划,吸收社会资本开展小城镇开发项目,促进农村的行政村、乡镇和县城一体化发展。

第四,农村金融机构要帮助农民专业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提高机械化、电气化、数字化应用水平。成立农村大型设备租赁公司,提高大型农业生产运输设备的利用率。

第五,农村金融机构还要帮助农民提高财富管理水平。现在许多农村一户农民有几十万元存款已很普遍,城乡结合部农民有数百万元存款的已经不是少数。在县域金融体系中逐步增设投资银行营业机构,帮助有需求的农民投资股票、债券。大型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向农民开办理财业务,扩大农民家庭财产保险和养老保险业务。农村金融机构还应逐步扩大农村消费信贷,包括发放购买住房和建设修理住房的贷款、小型汽车等交通工具贷款和大学生助学贷款。

经过近30年的改革,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已经比较完整,农村金融实力不断增强,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今后,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不能停留在增设金融机构,扩大金融服务量、降息减费和服务方便上,还要在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主要服务功能基础上,加强金融机构的密切合作,提高农村金融体系对乡村振兴的整体协调服务能力。要发挥县(市)乡村振兴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对农村金融资源的整体配置的引导作用。县(市)政府要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编制乡村振兴五年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立县域经济发展定位、主要产业、基础设施、小城镇和生态环境建设等发展目标、发展步骤及主要项目,使乡村振兴有序推进。农村金融机构要了解乡村振兴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更好地选择主要服务对象。农村金融机构要适当竞争,更要有合理分工,形成金融服务的合力。县(市)可成立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协会,由县(市)政府负责同志召集,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行长协助,由当地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协会的主要职责是,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相互通报乡村振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乡村振兴金融服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分析乡村振兴的薄弱环节,讨论改进金融服务措施;协调处理当地金融机构在乡村振兴服务中的矛盾;研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措施,保持县域金融稳定。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协会不分配贷款任务,严防金融机构向政府建设平台过度贷款。


戴相龙,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原成员,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原组长

来源:《农村金融研究》2021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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