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共同富裕与法治现代化

——在法治与改革高端论坛(2021)上的讲话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446 次 更新时间:2021-12-18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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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 (进入专栏)  


2021年12月11日,法治与改革高端论坛(2021)在杭州举行。此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指导,浙江大学主办,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共同承办。本次论坛主题为“共同富裕与法治建设”。


尊敬的任少波书记、江洪院长、胡铭院长,尊敬的各位嘉宾、各位专家:

首先,我代表法治与改革高端论坛指导单位中国法学会,向第七届法治与改革高端论坛的顺利举行表示热烈祝贺。今年高端论坛的主题是一个非常具有时代性的重大问题,也是中国法学届跟踪党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对标共同富裕的战略目标而做出的重要的论坛选题。

下面围绕着这样一个主题谈几点学习和研究的体会。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将使中华民族数千年的大同梦想成真,并将成为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伟大壮举。

共同富裕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根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人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党带领人民奋斗百年,推翻三座大山,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推进改革开放,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是为了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并且谋划到2035年,“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到2050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我国人民将享有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

共同富裕不仅指物质方面的共同富裕,也指精神方面的共同富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精神”是与“物质”对应的范畴,故有“精神世界”与“物质世界”、“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等的二元划分。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观,就可以深刻把握共同富裕的丰富内涵,在物质意义上,共同富裕指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环境宜居等;在精神意义上,共同富裕指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环境权、信息权、数字人权等,依法参与全过程民主,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公平感、尊严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上,在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上,在六中全会的讲话当中都充分论证了我们的共同富裕是一个全面的共同富裕,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

在实现共同富裕的历史进程中,法治是助力和保障共同富裕的强大制度力量。法治建设必须积极回应共同富裕的法治需求,为实现共同富裕努力构建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发挥法治固共同富裕之根本、稳共同富裕之预期、利共同富裕之长远的保障作用。一是完善以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权利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法律制度,激励和保护全体人民勤劳创新致富。二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促进共同富裕提供制度保障。三是为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保驾护航,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四是在法治框架内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促进形成有利于共同富裕的收入分配秩序。五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中国、促进生态文明,为共同富裕创造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环境。

实现共同富裕,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革命和历史变迁。共同富裕需要法治的助力和保障,也推动着法治的发展和变革。全体人民实现共同富裕是与法治现代化同步的。在共同富裕成为国家发展重要目标指向的时代背景下,只有将法治现代化与促进共同富裕相结合,把共同富裕目标贯穿于法治现代化始终,使它们一体推进、相辅相成,法治才有更强大的生命力。

以下从几个方面来探讨实现共同富裕对法治发展和法治现代化的作用。

首先,共同富裕丰富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法理内涵。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体现了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折射到法治领域,也必然是法治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必然深化法治现代化的价值根基,丰富法治现代化的法理内涵,彰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人民性与现代性的统一性。

其次,对共同富裕面临的各种关系的调整,诸如国家、社会与个人的关系,富者(先富)与贫者(后富)的关系,城乡之间的关系、区域之间的关系、群体之间的关系等,革新了法治的调整机制和方法,其中包含着对法律固有的权利和义务调整机制的创新,更多地融入了公平与效率、自由与平等、致富与共富、私益与公益等价值平衡的辩证法,使法治调整机制体现出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的融通性,使法治现代化朝着良法善治的方向变革。

第三,共同富裕的法律制度供给促进法治发展变革。对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程度是衡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尺度。在共同富裕道路上,我国法治目前是个“落伍者”,无论是法律制定还是法律实施,都还没有确立共同富裕的理念,与共同富裕的法治需求相距甚远。某些根深蒂固的法律原则、价值理念、运行方式极不适应共同富裕的目标任务,致使共同富裕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备、共同富裕的法治环境远未形成。共同富裕为法治发展和法治现代化提供了重大的历史性发展机遇。法治应大踏步跟上共同富裕的时代步伐,抓住这个历史机遇,增强法律制度供给能力,深化法治供给侧改革,推进就业法、劳动法、个税法、房产税法、遗产税法、社会保障法等直接关乎共同富裕的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补短板、强弱项,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共同富裕制度体系。

第四,作为共同富裕的重要依托的法治体系,不仅要完善共同富裕的法律体系,而且要强化相关法律的实施,提高共同富裕立法的实效性。更为重要的是,将共同富裕的核心价值观全方位、深层次地融入法治建设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从根本上提高法治的品质和美德。高品质共同富裕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法治高质量发展,推动法治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开启法治现代化新境界。

以上是我的发言,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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