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把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并纳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更加全面,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走向更加成熟、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奠定了良好的思想理论基础。在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中,公有制经济在社会资产总量中的优势地位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决定了其他所有制形式也带上了若干社会主义性质;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反面,与多种所有制经济相适应的按要素分配,进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理所当然。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都是由生产条件的分配所决定,劳动价值论既不是肯定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也不是否定按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把二者很好地结合起来。
关键词: 分配方式;基本经济制度;按劳分配;按要素分配
一、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反面,将其纳入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理所当然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历来重视分配问题。在《资本论》第三卷行将结束时,马克思提出,生产关系“即人们在他们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在他们的社会生活的生产中所处的各种关系”,而“分配关系本质上和这些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1]994。
接着,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深刻分析的基础上告诉我们:“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生产条件的这种一定的社会形式为前提”
[1]995。生产条件的“一定社会形式”,即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在任何社会都既是其生产方式形成的前提,也是其生产关系的核心内容,它决定着生产过程和社会生活过程中,人与人之间以什么样的关系相处。在《资本论》第二卷,他明确指出:“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它们就必须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 [2]44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由生产资料掌握在谁手里来决定。因此,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制度,就是以生产资料的不同所有制形式来区分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也就自然地成为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主要内容。
在《资本论》第一卷,马克思告诉我们:“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3]272。在资本主义社会,作为生产要素的资本和土地,分别归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所有,劳动者没有自己的任何生产资料,這就决定了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而且在这样的生产过程中,“它会不断地把这种形式再生产出来。它不仅生产出物质的产品,而且不断地再生产出产品在其中生产出来的那种生产关系,因而也不断地再生产出相应的分配关系。”[1]995
资本主义的分配关系,就是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凭借资本和土地的所有权获得利润和地租;劳动者凭借劳动力的所有权获得工资。这就是所谓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其实质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进行的分配。如马克思所说:“这些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 [3]998
同样道理,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资料,回到了劳动者自己手里,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形式”或“社会关系”变了,作为其表现的分配关系,也就相应地变了,不再是凭生产要素的所有权进行分配。在开始阶段是根据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实行按劳分配。这正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关系的恰当表现。因为劳动者联合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人人享有平等的所有权,从而都能与生产资料结合,实现劳动、平等地分配劳动成果。当生产力没有极大发展、产品没有极大丰富时,平等分配“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劳动面前人人平等。即在作了各项必要的扣除之后,每一个劳动者“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4]304。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展,产品极大丰富之后,才有可能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实行需要面前人人平等的按需分配。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和实践已经证明,所有制与分配始终是结合在一起的,它们都是社会生产关系,亦即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核心内容。因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顺理成章、理所当然地把分配问题纳入了社会基本经济制度。
二、多种所有制形式决定了多种分配方式,在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影响下,多种分配方式与多种所有制形式同时进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同样理所当然
众所周知,我国“三大改造”完成后,实行过单一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开始阶段确实显示出人民当家作主、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巨大优越性,迅速改变了国家一穷二白的落后面貌,初步建立了独立的、相对完整的现代工业和国民经济体系。但不可否认,它总体上超越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层次、低水平的生产力状况,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出现的权力过于集中、不尊重经济单位自主权、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和体制机制僵化等弊端,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或延缓了生产力的发展。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较好地适应了我国多层次生产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充分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迅速实现了我们国家和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性飞跃。
但在改革开放之初,也曾有人怀疑: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其中外资经济和国内私人经济(包括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现在统称民营经济)的发展是否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而事实告诉我们,由于我们始终保持着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资产总量中的优势地位,以及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外资经济还是国内民营经济,其发展“必然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5]32。正如马克思所说:“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6]24
中国共产党早就懂得了这种“普照的光”。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毛泽东同志就肯定过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说在将来的中国,“它的性质是帮助社会主义的,它是革命的、有用的,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发展的。”[7]384-385在新中国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过程中,预言变成了现实。我们通过和平赎买的方法,把旧的资本主义转化国家资本主义,成为一种“特殊的、新式的资本主义,即工人阶级领导下的资本主义,它带有若干社会主义的性质。”[8]287
这是毛泽东同志通过算账“算”出来的。他分析和解剖了企业的利润分配,把它称之为“四马分肥”:工人为资本家生产的利润,“在整个盈利中至多占百分之二十五;而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盈利部分,是为国家(所得税)、为工人(福利费)和为扩大企业设备(公积金——其中包含一小部分是为资本家生产利润的)而生产的。”[8]286-287因此,“这种新式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是带着很大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是对工人和国家有利的。”[8]282而且,“公私合营是四分之三的社会主义”,发展到后来,就“已经不是四分之三,而是十分之九,甚至更多了。”[9]116
毛泽东同志的这种分析方法,给了我们一个重要启示:事物的质和量是紧密相联的,量的变化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带来质的变化或部分质变。以此观察现阶段的外资经济、民营经济及其分配形式,不应该同样认定,它们带有若干甚至很大社会主义性质吗?把它们纳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之中,也就没有什么可奇怪的了。
在无产阶级尚未掌握全国政权、新中国尚未完成社会主义转变的时候,都不怕资本主义会对我们造成伤害,现在我们既掌握着国家政权,又有强大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作靠山,就更不应该怕外资经济和国内民营经济的发展了。实践证明,引进外资不但解决了当时国内发展资金不足的矛盾,还给我们带来了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迅速提高了本国经济发展水平。国内私人经济的发展,与外资经济还不一样。它产生于改革开放过程之中,其所有者、经营者是原来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在2018年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同志郑重宣布:“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10]他们改革开放以来遵章守法、自谋职业、自找出路、自我发展,为国家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说:“我国经济发展能够创造中国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10] 对这样的发展,还有什么可怕的呢?
但还是有人会说:以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为目标的共产党人,不是早就宣布消灭私有制吗?作为私有制的外资和民营经济,怎么能进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呢?
不错,消灭私有制确实是共产党人目标、纲领的理论概括,但并不意味着马上就可以消灭私有制。恩格斯告诉我们:“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现财产公有所必要的程度一样”,无产阶级革命“只能逐步改造现社会,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11]239马克思也明确指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6]33,私有制同样如此。他曾不止一次地肯定,私有制虽然是“社会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但它也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3]872;人的财产是“构成个人的一切自由、活动和独立的基础”[11]286。
社会主义不正是既要发展社会生产,又要发展劳动者的自由个性吗?《共产党宣言》强调,未来社会“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1]294。毛澤东同志说过:“不能设想每个人不能发展,而社会有发展”,因此,他要求我们的党员“懂得社会上还有很多人没有人格,没有自由,要为他们的自由而奋斗”[7]416。我国现阶段的私有制经济以及相应的分配制度,在实践中已经证明,不仅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而且有利于发展劳动者的自由个性,与社会主义目标基本一致。既然如此,我们就没有理由把它排斥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之外。
三、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都由生产条件的分配所决定,劳动价值论既不是肯定按劳分配、也不是否定按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
通过以上分析,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多种所有制经济及其分配方式,都可以纳入社会主义基
本经济制度。可是仍然有人会问:曾被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否定了的按要素分配,是与劳动价值论相对立的剥削行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要消灭剥削,怎么能把它纳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呢?
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首先要弄清楚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各是如何决定的?只有弄清了它们产生的内在机制,才能知道它们之间的真实关系,而不致于对它们共存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产生怀疑。而要弄清分配的形成机制,就必须全面系统地了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分配理论。
马克思告诉我们,分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分配包括:生产条件的分配、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以及生产结果即产品或其价值的分配。
首先是生产条件的分配。通过这种分配,明确了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从而确定了生产的社会性质。如马克思所说:“这种分配关系赋予生产条件本身及其代表以特殊的社会性质。它们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1]995
其次是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这种分配确定
了生产的社会分工,以及生产单位的内部分工。马克思、恩格斯曾经指出:“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11]68因此,“分工和私有制是相等的表达方式,对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11]84
最后是对生产结果即产品或其价值的分配。“人们谈到这种分配关系,指的是对产品中归个人消费的部分的各种索取权”[1]995,它为人们的生活消费提供条件。狭义的分配就是指的这种分配,而不包括前面两种分配。
对这三种分配,马克思在其《〈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有一个经典的表述:“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如果在考察生产时把包含在其中的这种分配撇开,生产显然是一个空洞的抽象;相反,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一个要素的分配,产品的分配自然也就确定了。”[6]14
这里清楚地告诉我们,产品的分配是生产条件分配的自然结果,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着产品或其价值的分配。马克思结合着对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不同分配方式的分析和比较,更为清楚地表达了他的消费品分配理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就自然产生现在这样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如果生产的物质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4]306他所说的资本主义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进行的分配;而社会主义分配,则是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的按劳分配。
由此可见,无论是按要素分配还是按劳分配,它们都是生产条件分配的自然结果。只要某种生产条件的分配形式,即所有制形式存在,就一定会有与之相应的分配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然有了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也就必然地要求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外资经济和民营经济中,曾被按劳分配否定了的按要素分配,又重新出现而与按劳分配共存,也就不是问题的问题了。
但是,在我国新世纪初的那场劳动价值论大讨论中,有人坚持认为,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分配的理论依据。反对劳动价值论的北京大学晏智杰教授明确宣称:“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他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分配制度的理论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长期以来用以论证按劳分配合理性和必然性的理论根据之一”,而且成为我国以往“极左思想的一个重要理论支柱”[12]。也有劳动价值论的拥护者,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裴小革研究员认为,劳动创造了财富和价值,所以要保护人的劳动所得,建立“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产权理论”。[13]湖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李银安认为,扭转当前劳动分配比重过低、资本分配比重过大的根本依据,是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14]在学习宣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过程中,同样有人强调,要通过坚持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来强调对劳动所得的保护,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15]这些观点,恰好对上了晏智杰先生的批评,用劳动价值论来论证按劳分配或劳动所得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我们认为,不管是劳动价值论的反对者还是拥护者,他们都误解了马克思。按劳分配不需要以劳动价值论为依据,它的唯一依据就是生产条件的分配。《哥达纲领批判》说得很清楚:在作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生产的物质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正是这样一种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了每一个人都是生产资料的主人,相互之间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每个人都只是劳动者,“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也就消除了按其他要素进行分配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而只能根据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然后“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4]304。这里的平等就在于以劳动这个同一尺度来计量,“生產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 [4]304-305,从而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这里对按劳分配合理性和必然性的论证,有没有劳动价值论的影子呢?一点也没有。而且马克思设定了一个前提:“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
[4]303。既然劳动不表现为价值了,怎么还有劳动价值论为按劳分配提供理论基础或依据呢?这显然是说不通的。
一些同志出于好心,要用劳动价值论来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保护劳动所得,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在两种分配方式并存条件下说要坚持劳动价值论,提高劳动的地位,反过来则暗含着对按要素分配的贬斥。
马克思说得很清楚,分配作为对产品中归个人消费部分的索取权,这种权利来自于生产要素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正是生产关系的集中表现,“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11]177。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明确指出:“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他人无酬劳动或它的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这种状况,决不是由于商品生产规律遭到违反,“相反地,只是得到不断发生作用的机会”[3]674-675。既然不违反规律,这种分配就具有合理性。
既然分配的权利来自于生产关系,那么,能够对这种分配关系构成否定的,也只能是生产关系,而不是劳动价值论之类的社会意识,或公平合理、正义非正义之类的道德观念。科学的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对政治经济学的不朽贡献,它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剥削实质、内在矛盾和必然灭亡的历史趋势。但它本身并不构成对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的否定。而在我们一些同志看来,资本要素和劳动要素都参与了分配,似乎只有坚持了劳动价值论,才能突出劳动对财富和价值创造的贡献,从而证明当今劳资关系中,工人多劳而少获、资本所有者少劳而多获、甚至不劳而获的不公平、不合理和非正义,因而要提倡保护劳动所得、提高劳动报酬的所谓公平分配。然而,这恰恰是曾经遭到马克思、恩格斯严厉批判过的错误观点。虽然那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批判,但对我们今天并没有过时,至少可以从中获得借鉴和启示。
如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责问拉萨尔派“什么是公平分配”时说:“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 [4]302恩格斯更是不加引号、直截了当地指出:工人付出的劳动多,资本家付给的工资少,“交易的本质只允许这样。这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公平。”[16]274他强调:“我们不应当应用道德学或法学,也不应当诉诸任何人道、正义甚至慈悲之类的温情。在道德上是公平的甚至在法律上是公平的,而从社会上来看很可能是很不公平的。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种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的物质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
关于正义非正义的判断也是这样。在谈到货币所有者以利息形式瓜分利润时,马克思说:“在这里,同吉尔巴特一起说什么天然正义,这是毫无意义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1]379因此,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抹杀人的自由平等的奴隶制是非正义的,不讲诚信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而瓜分利润获取利息,虽然同是剥削形式,却不在他说的非正义行为之列。
还有合理不合理的评价。在《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他愤怒地指责“这个蠢汉偷偷地塞给我这样一个论断:只是由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不合理地為资本主义企业主所得。然而我的论断完全相反:商品生产发展到一定的时候,必然成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按照商品生产中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规律,‘剩余价值归资本家而不归工人。”[16]428他甚至不同意使用感情色彩较浓的“剥取”二字,说:“什么叫‘对工人的剥取,剥取他的皮,等等,无法理解。——资本家只要付给工人以劳动力的实际价值,就完全有权利,也就是符合于这种生产方式的权利,获得剩余价值。”[16]401
由此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坚决反对形形色色的历史唯心主义者,从所谓“永恒正义”出发,要求公平分配的错误主张。他们始终把分配与一定的生产方式相联系,认为只有生产方式内部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才能对分配构成实质性否定。“只有当这种生产方式已经走完自身的没落阶段的颇大一段行程时,当它多半已经过时的时候,当它的存在条件大部分已经消失而它的后继者已经在敲门的时候——只有在这个时候,这种越来越不平等的分配,才被认为是非正义的”[1]379。这里同样不需要劳动价值论为其提供依据。
因此,我们如果真心想要保护劳动所得,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并不需要借助于劳动价值论,倒是应当很好地研究一下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换的价值规律。我们赞同中央党校王东京教授的一个观点:“市场经济的分配与交换是同一过程,按要素分配就是给不同的生产要素定价。”[17]因此,保护劳动所得首先应当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壮大劳动者的力量入手。马克思说过:资本家要坚持他作为买者的权利,工人也要坚持他作为卖者的权利,“于是这里出现了二律背反,权利同权利相对抗,而这两种权利都同样是商品交换规律所承认的。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3]271-272应当说,我国现今资本所有者和劳动力所有者之间,后者的力量以及运用权利的能力都比较弱。这就亟需在党和政府及全社会的支持帮助下,提高劳动者的工会组织程度和集体谈判能力,否则,保护劳动所得将无从谈起。其次,作为劳动力的供给侧,要注重提高劳动者的素质,要加大职业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劳动力要素的技术含量。马克思早就要求“承认劳动的变换,从而承认工人尽可能多方面的发展是社会生产的普遍规律”,在工人阶级不可避免地夺取政权之后,要“使理论的和实践的工艺教育在工人学校中占据应有的位置”,以培养“那种把不同社会职能当作互相交替的活动方式的全面发展的个人”[3]561-562。只有这样,提高劳动者报酬比重才有充分的理由,否则,也只能是空口说白话而已。
总之,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及其分配方式已被纳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以后,我们必须一视同仁地看待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在实践中处理好二者关系,把它们很好地结合起来,共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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