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把“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十二大重点任务之一,明确提出要“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同时,《建议》从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深化农村改革、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四个方面阐述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具体路径,并将“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作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这就为“十四五”时期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任务和实施路径。
乡村振兴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早在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就提出了乡村振兴三个阶段战略构想,明确到2020年乡村振兴取得重要进展,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到2035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到2050年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实施3年多以来,目前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其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一些改革试点和重大行动计划也在积极有序推进。可以认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第一阶段目标已经得到较好的实现。特别是,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的如期实现,开启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在新发展阶段,全国“三农”工作的重点将从脱贫攻坚转移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上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也将从前一阶段的构建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进入到全面推进实施的新阶段。在“十四五”乃至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将成为全国“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
乡村振兴战略从启动实施到全面实施的转变,反映了发展阶段和“三农”工作任务的变化。自2015年实施脱贫攻坚战以来,举全党全国全社会之力,确保如期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成为一项政治任务,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要求。经过5年多的持续努力,目前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已经如期完成,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面脱贫,稳定实现“两不愁三保障”,全国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了区域性整体贫困,由此消除了现行标准下的农村绝对贫困现象,提前10年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减贫目标。进入“十四五”时期,随着发展阶段和目标任务的变化,需要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提高脱贫质量的基础上,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为目标,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从脱贫攻坚到乡村振兴的转型。在新形势下,全国“三农”工作的重点将从脱贫攻坚转移到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上来,未来解决相对贫困也需要统筹纳入乡村振兴战略。
无论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还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里所指的“全面”均具有丰富的科学内涵。从工作力度看,随着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如期实现,各级政府都要加大投入和支持力度,全力推进乡村振兴,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乡村全面振兴作为新时期“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从振兴领域看,就是要全面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和组织振兴,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从地域范围看,不论是东部发达地区还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都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上来,切实在资金投入、要素配置、公共服务和干部配备等方面将农业农村放在优先位置,即使是脱贫摘帽地区也应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着力提升其内生发展能力;从政策层面看,要全面推进落实已出台的各项规划、行动方案、法律制度和相关政策,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使之得到有效实施。
乡村振兴是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关键。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既要更好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持续加大各级政府对农业农村的支持力度,优化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强农惠农政策;更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全力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更好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与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有机结合起来,实行内外联动、相互促进。为此,要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全面激活主体、要素和市场,全力激发乡村振兴的内生活力,增强农村内生动力和发展能力,走内生型的乡村振兴之路。一般地讲,内生活力是源自一个系统自身的内生动力、发展能力和势头的统称,它是内生动力、内生发展能力和发展势头的有机整体。激发乡村振兴的内生活力,不仅需要激活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更需要培育和增强其内生发展能力,并保持向好的发展态势。不同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关键在于激发其内生活力,这种内生活力是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根本动力源泉。
实践经验证明,积极培育并推动形成多领域、多层次、多形式的发展共同体,是激发乡村振兴内生活力的有效途径。这种发展共同体既包括城乡发展共同体,也包括乡村发展共同体,它可以在地级市、县(区、市)、乡镇、村庄等不同地域层面来进行构建。从城乡发展共同体看,重点是按照城乡互补、互促、互利、互融的要求,积极探索城乡教育共同体、医疗卫生共同体、文化共同体、生态共同体和产业共同体等。这种城乡发展共同体是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和一体化的重要载体。从乡村发展共同体看,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开展了乡村产业共同体、治理共同体等的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乡村共同体的涌现激发了乡村振兴的内生活力,有利于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和共享发展。例如,在乡村产业共同体中,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村集体和农户等不同主体,通过产业链和利益链共同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这种乡村发展共同体既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也是一个责任共同体,它将有利于形成利益共沾、责任共担的多赢格局,而且,通过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多元化利益联结机制,可以使广大农民更多分享产业链的增值收益。
激发乡村振兴的内生活力,需要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多元化资金投入、农民持续增收、基础设施管护和乡村治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等各个领域,构建制度化、规范化、可持续的长效机制,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譬如,在资金投入方面,乡村振兴涉及到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文化和生态建设等诸多方面,资金供需缺口巨大。一方面,要始终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进一步加大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建立乡村振兴财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确保各级财政农林水支出增长速度高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长幅度。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增强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的协同效应,积极推动城市资本下乡和社会资本进入,多渠道筹集乡村建设资金,构建政府、企业、村集体和村民多主体参与的多元化投入长效机制,促进农业农村投资持续稳定快速增长。又如,在农民持续稳定增收方面,虽然近年来农民收入增长速度持续高于城镇居民,但农民增收难度日益加大,且越来越依赖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尤其是农民离开农业农村到城镇打工的工资性收入和政府转移性收入。2019年,在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来源中,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贡献率高达69%,其中贫困地区高达75%。为此,需要采取综合性政策措施,建立完善农业农村导向型的农民稳定增收长效机制,其核心是建立现代乡村产业体系,持续增加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稳定工资性收入并不断提高来自农业农村的工资性收入比重,同时通过深化改革激活农村各类资源,打通资源变资本、变财富的渠道,大力拓展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比重。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转自:《中国农村经济》202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