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提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作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举措,在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创造了宝贵经验。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全局,总结了党的建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历史经验,进一步强调了“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完善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等问题,对深刻领会和全面贯彻全会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一、坚持全面从严,统筹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中国共产党为肩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历来高度重视党的自身建设。1939年10月,毛泽东在《〈共产党人〉发刊词》中即把“建设一个全国范围的、广大群众性的、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完全巩固的布尔什维克化的中国共产党”,称之为“伟大的工程”。1在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为把党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开创并不断推进了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共十九大报告以“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系统阐述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并强调指出:“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2
从“伟大的工程”到“新的伟大工程”,中国共产党不断赋予党的建设新的内容、新的任务、新的要求,使党的建设成为内涵愈益丰富、完整、科学的系统工程。从党的组织体系来说,覆盖了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的干部、党员队伍等各个层面;从党的建设内涵来说,贯穿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纪律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各个领域;从党的建设实践来说,这项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需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更好地完善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把“全面”和“从严”的要求,覆盖到党的组织各层面,贯穿于党的建设各领域,落实到党的建设全过程,并使其相互贯通、密切结合,坚决防止和纠正管党治党方面的宽松软等问题,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强保证。
二、完善法规制度,扎紧织密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
在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深刻总结了党的建设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把制度建设作为重要内容,摆上党的建设重要位置。1980年8月,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3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进一步提出“制度治党”与“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的思想,指出:“从严治党靠教育,也靠制度,二者一柔一刚,要同向发力、同时发力”。42016年10月,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把“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写入《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5,使之成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遵循。
为加强和规范党内法规制度的制定,中共中央先后于2012年、2019年制定和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对党内法规制定的原则、权限、程序以及备案审查工作做出具体规定,加快了党内法治制度建设的步伐。中共十八大以来,先后制定或修订了180多部中央党内法规,出台了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法规制度,6基本形成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总体实现了全面从严治党有法规可依、有制度可循。2019年9月,中共中央发布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明确规定了各级各类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严格执行党内法规方面的政治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并从考核评估、责任追究等方面进一步压实了执行党内法规制度的具体责任。7
三、严明党的纪律,增强纪律的刚性约束力
中国共产党是以严格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毛泽东曾指出:“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8邓小平也曾强调:“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涣散党的纪律,而正是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纪律。”9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针对党内纪律松散、组织涣散等突出问题,把加强纪律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中共十九大报告首次把党的纪律建设与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等其他方面建设一起,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进一步凸显了纪律建设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为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中共中央于2015年10月和2018年8月两次修订并颁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了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内容和要求,并围绕党的纪律要求,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红线”。推进党的纪律建设,教育是基础,监督是关键,执纪是底线。中共十八大以来,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都把党的纪律作为重要学习检查内容,推动党章党规党纪入脑入心;强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等党内监督,用监督传导压力,增强纪律的刚性约束;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协同,充分发挥从严执纪的惩戒警示作用,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常态化效果。
四、抓好关键少数,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的制度执行力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在党的建设中担负着重要领导职责,发挥着重要示范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必须从领导干部做起、从领导干部抓起、从领导干部严起。毛泽东曾指出:“必须对党员进行有关党的纪律的教育,既使一般党员能遵守纪律,又使一般党员能监督党的领袖人物也一起遵守纪律”。10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怎么抓?就从中央政治局抓起,正所谓‘子帅以正,孰敢不正’?上面没有先做到,要求下面就没有说服力和号召力”。11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政治局从制定和落实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做起,严格执行党的各项制度、纪律和规矩,为全党树立了表率,有力带动了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显著实效。
中共十八大以来制定的各项党内准则、条例、规定,如《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等,都突出了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对领导干部严格自律、尽职履责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要抓住党委(党组)这个关键主体,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扭住责任制这个关键环节,推动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把负责、守责、尽责落实到每个党组织和每个党的领导岗位上,落实到全面从严治党各方面各领域各环节,切实提高及时发现和解决党的建设方面突出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五、从严问责追责,确保全面从严治党制度落到实处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必须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坚持制定和实施并重,强化对各项制度、规定、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防止和纠正党内监督问责方面的宽松软现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12要以维护和贯彻党章党规党纪为重点,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好同级之间的相互监督,确保全面从严治党制度落到实处。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必须对失职失责、问题突出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启动问责机制。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要紧紧抓住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实施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使强化问责成为维护党规党纪的有效举措,坚决改变问责执纪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状况。要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抓住“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等典型问题,13勇于铁面问责,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发挥问责的震慑警示效应,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动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切实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扛起来、落实好。
注释
1《毛泽东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02页。
2《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4页。
3《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
4《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94页。
5《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3页。
6《加强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人民日报》2019年9月16日。
7《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人民日报》2019年9月16日。
8《毛泽东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94页。
9《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41页。
10《毛泽东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28页。
11《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版,第98页。
12《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441页。
13《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363页。
(作者系当代中国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特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