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众视野中“成都泡吧女孩”事件双重标准的解释路径
“成都泡吧女孩”(以下简称“成都女孩”)与成都疫情的捆绑出现这几天在各大媒体上频频被报道。一夜之间,成都疫情形势重回紧张状态。同样也几乎是一夜之间,网络上同情和支持“成都女孩”的舆论基本上全面占领了各大媒体空间,仿佛在提供着“感动中国”的最佳素材。各官媒也挺身而出,表达了维护和赞赏的姿态。作为一座主打休闲和“来了就不想走”的城市,成都的包容、亲切和温暖在对“成都女孩”的鼓励上显得格外引人注目。媒体的热度和支持也让网友们纷纷赞叹个人自由作为最高贵和神圣不可侵犯的品格在这座城市得到了严肃的保护,某省级媒体更是播放了“成都女孩”比胜利手势的录像,并用“未来可期”对其进行充满温情的鼓励。
公众对“成都女孩”的支持从实用主义角度出发,经过媒体大规模的渲染和指引,凡是对此事件有所异议、有所抱怨的网民立刻会立刻遭到严厉的抨击。一时间,舆论场上几乎只允许全方位同情“成都女孩”,对其行为方式和所造成的后果却不能有不同见解,否则不仅备受攻击,此类观点也无处发声。更有甚者,舆论场上许多声音一方面声称保护“成都女孩”隐私的正义性,但随即主张对“成都女孩”各种行为和客观后果发表对立面评价的人实施“社会性死亡”的报复。舆论场上无条件支持“成都女孩”的拥护者往往和在李文亮医生事件时广泛拥护“一个健康的社会不该只有一种声音”的人们是同一群体,但到了“成都女孩”事件时,他们绝大多数都实际上在一瞬间迅速转变为反对实践该信条的最坚定力量——因为他们并不允许、甚至比他们所反对的声音更加粗暴地对待另一种声音。在“成都女孩”事件中,“不该只要一种声音”的簇拥者们表里不一、双重标准的实际做法已然构成了另一种形式的道德暴力,制造出更为尖锐的价值观武斗。显然,这种简单化一的解释路径明显建立在浓厚的双重标准叙事之上,无论从逻辑还是道德层面都失去了自圆其说的能力和正当性。
从一开始到现在,其实网络上几乎看不到有任何声音和力量单纯支持其隐私应该被泄漏,事实上,除了网络泄漏“成都女孩”照片的恶搞者们(很多照片和视频后来已经被证实完全是张冠李戴的)几乎所有的声音都表明了对隐私保护和尊重的基本态度,这几乎是毫无疑问的。事实上,“成都女孩”事件在公众视野中已经发展演变为两个互相关联但却又逻辑独立的话题,其主要关涉的方面有个人隐私权、言论自由、公序良俗等。诚然,事实上即便是对“成都女孩”个人行为有着基于朴素道德和公序良俗等价值观层面异议评价的网民,实际上也支持对隐私的保护。也就是说,对隐私应获得保护的正当性支持与对泄漏隐私行为的尖锐批判实际上在网络上是及其统一的,几乎没有异议。本文笔者也认同个人隐私应当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对随意、恶意泄漏个人隐私的行为提出批判。然而,舆论发展至今,对“隐私权保护”的正义性呼喊却在不知不觉中转变为了“不能允许对生活方式发表个人意见”的网暴。更有甚者,在此后迅速出现了以此事件为由头,指向却是“鼓励青少年极端自由的生活方式”、“鼓励卖淫嫖娼合法化”等一系列更意味深长的炒作。支持“成都女孩”就等于支持背后一切原教旨自由主义的生活方式且不能有异议,对“成都女孩”的客观后果和生活方式的不同意见则被等同于支持“挖人隐私”和“网络暴力”。两个彼此独立甚至毫不相干的概念和议题在网络暴风雨的裹挟之下,彻底混为一谈。
二、“成都女孩”促使政府加快研判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理空间
“成都女孩”事件的发酵与网络风暴其中的核心议题之一就是个人隐私的泄漏与权力。大数据技术的日渐成熟和广泛应用,民间对于个人信息的泄漏和保护就愈发焦虑重重。个人信息保护是否与隐私保护相独立,是保护个人信息的要面临的基本问题。在欧盟,个人信息保护并没有在人格权、隐私权的意义下被进行保护规则的设计。当然,对个人信息的合法利用,其前提是必须保护隐私权。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取得数据主体同意并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需要清楚的是,个人信息不完全与个人隐私相等,因为不同社会关系和环境在个人信息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个人信息和个人身份信息是否属于私密范围,是一个相对概念。忽略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之间的相对关系,将身份信息置于最高级别的个人隐私保护范围内,就落入了形而上学的窠臼。对于“成都女孩”事件中,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极大地混同起来,相当多并不属于“隐私”范畴、或至少还有商榷的个人信息内容被网络风暴制造的政治正确形塑成为了“隐私”,这使得舆论的非理性表达增多,加剧了网络道德审判的极端化、情绪化,导致有不同意见的温和表达被迫销声匿迹。
个人隐私权得到法律保护是一个基本的正当性要求。但是,隐私保护也不等同于是为了保护个人数据。在欧盟,无论在各成员国之内的个人数据保护法,还是在最新颁布的《条例》中,都属于基本公民权利(人权),而非私法。作为一种人格尊重不可缺少的内容,隐私保护只是放入了法律规范之中。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上,“公开个人信息就等于侵权”这样的规定并没有依据,更没有“不经同意就使用个人信息等于违法”的规范。因此,欧洲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包含了隐私保护,但其规范制度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范并非一一对应。从功能上讲,个人信息不同于隐私,对于个人信息应依法保障其有序流动,既要规范使用,也要加强保护。
公共健康领域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带来的讨论就更加显著。患者隐私权、处于危险境地的第三方的健康权与知情权以及传染病防控中公共健康这三者之间应如何平衡关系到公共健康领域个人隐私权是否会与公众利益冲突的根本问题。酒吧属于公共场所,不绝对属于纯私生活范畴,个人去酒吧的行为虽属于个人生活信息,但也不应简单视为“私人事务”,更不要说涉及公共健康安全风险的时候。也就是说,公共健康天然具有限制个人隐私权的价值基础。公共卫生与健康的实践目的的整体性很强,其着眼于的是群体的健康而非个体。个人的隐私虽依法受到保护,但在公共健康语境下而言,个人隐私权与公共利益之间是有界限的,“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和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1],因此,有必要认清和承认个人隐私权和公共健康之间存在的天然利益冲突。
公共卫生与健康的实践具有公共服务性,政府作为其实践主体有权取得、保留、利用和传递建立在获取个人健康资料之上形成的公共健康信息。这固然使得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面临巨大风险,但如若不如此行动,健康数据无法被获得,那么政府便无法做出保护公众健康的理性决策,最后还是会危害大量处于危险地位的个体。如何既保护个人隐私又兼顾公众利益,是法学上应继续结合不同领域继续调整的议题。因此,国际上普遍认为,在疾病防控等公共卫生领域,隐私权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尤其是必须受到如下因素的限制:政府对公共卫生监控的权力、医疗和疾病监测的强制告知义务、对处于危险境地第三者的健康权进行保护等。也即是为了公众利益的目的,人格权应当受到一定限制。在“成都女孩”的事件中,该当事人配合了流调,是守法的表现,泄漏其信息的人也已涉嫌违法。但一边倒的网络呼声中认为个人隐私应绝对高于一切的舆论倾向,对在公共卫生与健康领域进一步促进个人隐私权、第三人知情权与健康权、公共利益三者之间的有序平衡,并未营造理性、有效和有益的舆论氛围。
三、原教旨自由主义、消费主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公序良俗价值期待的冲突
“成都女孩”事件的舆论发现表明,在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之间,传统伦理和道德已迅速失去了核心地位。网络的战火已经将舆论烧到甚至鼓吹妇女出卖身体是一种自由且高尚的行为,“成都女孩”本人也一跃成为正能量的网红,隐约成为了“抗疫英雄”;网友更是煽情留言:“加油,我们与你同在”、“病毒有罪你无罪”、“甩锅成都女孩就等于美国甩锅中国”。自从疫情在成都出现反复后,对疫情本身的关注远远低于对“成都女孩”的关切,网络“圣父圣母”们通过一个又一个的道德绑架和自由投机,为自己打造了一次又一次的“圣父圣母”王冠的加冕狂欢会。在原教旨自由主义的配合下,消费主义同样功不可没。
尼尔·波兹曼在《娱乐至死》中曾谈到:“一切公众话语日渐以娱乐的方式出现,并成为一种文化精神。我们的政治、宗教、新闻、体育、教育和商业都心甘情愿地成为娱乐的附庸,毫无怨言,甚至无声无息,其结果是我们成了一个娱乐至死的物种。”在天生逐利而又强大资本力量驱动下,市场不断怂恿着人们将身边的一切娱乐化,与此密切配合的消费主义思潮与传媒媾和,构建着蔓延在中国大地的强势意识形态。传统的文明立场、价值判断和公序良俗不断被颠覆、瓦解乃至改造,公共性的社会关系不断被异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代表的主流意识形态话语时而陷入脆弱的困境、时而遭受多方的挑战。
消费主义通过媒体不断地向人们塑造并强化着满足灯红酒绿的肉体欲望是最为自由和正确的追求,在炫耀性中追求个人物质欲望的满足,媚俗的消费社会通过商业化的媒体等各种手段积极地引导人们厌恶并唾弃崇高的理想,于是,那些在传统中被视为美德或公序良俗的价值观迅速崩盘,人们在催眠和麻醉中沉迷于纵情的欢愉,更加反叛地理解、粗暴地对待自己的传统价值和文化关照。与消费主义紧密合谋的资本力量非常善于利用人性的弱点来营造趋乐避苦、投机拜金的人越多,对资本的反思和批判就会越少;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至上的价值观越坚固,人的全面发展就会被嗤之以鼻。挥霍青春和及时行乐的自由被片面神圣化,责任和义务、理想和抱负及其铸就的现实基础被顺理成章地弱化、抛弃和鄙夷。同样是20岁左右的女孩,为上百万人做核酸检测的医护人员累得瘫倒,但并未得到舆论的关怀,男孩就更不可能。
法律只是复杂社会控制系统的一部分,而社会文化实际上为我们定义了更多需要遵守的规则。人在社会当中会受到社会控制,一个社会怎样界定越轨,谁更容易被贴上越轨的标签,以及人们会对越轨做些什么,所以这些都与该社会的组织方式密切相关,根据文化规范的不同而变化。作为道德动物,人对某些行为和态度会有所偏好,对美德的任何限定都要依赖于对立的邪念。没有恶与罪过,善与正义也就无从谈起。因此,越轨行为本身界定着道德。对于网络暴力和宣泄别人隐私的批判尚且可以有法律底线很好的调整。但是对于生活方式(背后是价值观、社会制度甚至文化心理的深层结构,礼义廉耻等)的探讨和认同,由于没有法律也无法在法律层面被司法修正,就被淹没在另一种暴力中,丧失了社会和文化对其进行结构性的凝视,这无疑同样是不理智的。
保护这个女孩儿是必要的,但是这种保护是双重的。不仅要从法律上从底线上避免她受到隐私暴露后可能遭遇的伤害,不仅是让她隐私不受泄露,也应该思考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年轻人996,为什么越来越笑贫不笑娼。软性色情与色情业本质的差别人们心知肚明,究竟应该鼓励社会主义制度下妇女真正的解放、掌握生产资料,还是鼓励她们卖皮肉?如果说前者是侵犯了自由,那后者更是将妇女禁锢在旧式男权和资本的双重桎梏下。性产业是性别不平衡的产物和表现。持卖淫合法观点的人认为妓女的基本权益只要得到保障,其卖淫与否是自由的,甚至是值得被鼓励的。这种观点全然忽略了“卖淫”本身就是对女性的剥削。因此,卖淫合法、软色情合法并不能改变妇女被剥削的本质,甚至加深、固化和掩盖了剥削的本质,因此想通过将卖淫合法而彰显女性平等权力的上升是杯水车薪、南辕北辙的。[2]性产业、性放纵不会带来妇女的自由和解放,只会带来新一轮妇女身体的商品化以及资本和消费主义的胜利。同时可以清楚看到,利用“成都女孩”事件发酵背后的目的实际上还是老一套:带节奏、唱衰中国。
将各种自己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合法化是一些西方国家的惯常做法,比如赌博问题解决不了,合法化;卖淫问题解决不了,合法化;毒品问题解决不了,合法化,等等等等,这些可以视作是西方政府维持统治的重要“维稳”措施。[3]在新自由主义理论的指导下,西方某些国家非常善于将非法市场进行合法化,并且将其表述为民主社会的善治策略。自由主义在“成都女孩”事件中,不少媒体混淆是非,肆意消费疫情防控,甚至蓄意挑起“色情业是否应该合法化”甚至“卖淫也是自由”的讨论。一时间,支持绝对自由甚至成了政治正确。其说辞并无新意,基本照搬了认同黄赌毒合法化的激进自由派观点。这些人亦步亦趋追随西方,将西方社会的一切奉为圭臬,觉得西方做什么都是文明:西方废除死刑是文明、西方“同性婚姻”合法化是文明、西方吸毒合法化也是文明。实际上,以追求不受管制的自由为目标的新自由主义思想体系内部充满矛盾,其在理论本质层面为金融和资本站台,有着类似宗教崇拜的市场崇拜,其在政策上也充满着实用主义和机会主义之间的矛盾,同时以自由为名,制造出更多方面、更大程度上的不自由。在“成都女孩”事件中,网络自由主义者们正是以自由为旗号,强势地剥夺和消灭着其他声音的自由。
盛行于中国大陆网络的自由主义其悖论在于一方面它们极力排斥一切“阻碍”自由与自私的道德、集体、甚至国家,但讽刺又矛盾的是,他们最不能容忍自己的利益受损。一旦其利益受损,自由主义者们又最喜欢责怪公权力不时时处处地保护其既得利益。这样矛盾且无法自洽的网络自由主义也将女权主义和女性霸权主义混淆在一起,衍射出的网络上“中华田园女权”的戏称,便是对女权主义概念的被滥用、被误解的一种反击。网络自由主义者们一边认为“成都女孩”的任何行为都是合理自由的,一方面当这样的自由会主体遭遇任何剥削和不平等则不在其喧嚣的范畴。作为西方主流意识形态,新自由主义期待解构中国复兴大业的愿望和行动从未停止。不论自由主义学者和国家的理念如何新潮,在国际共产主义理论体系形成的历史过程中,取缔卖淫由始至终都是坚定不移的重要目标。自愿参与性产业或者软性色情行业的女性固然可以被看作是她们重新掌握身体的自由行动,但微观层面的自由及其有限并不能改变宏观上的被迫。作为仅存的社会主义大国,中国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走苏联的老路。一个未来可期的社会主义国家,更没有义务鼓励这样的原教旨自由主义。
[1] 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482页
[2] 张红艳、韩跃红:《艾滋病防控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探讨——从生命伦理学视角驳卖淫合法化》,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第70-78页
[3] 戴雨潇:《西方国家为什么要将大麻合法化》,观察者网,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