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世超是我国知名的先秦史学者,其早年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周代制度及早期国家的统治模式等方面,后来逐步扩展至先秦两汉思想史、文化史等领域。近年来,他对先秦服制、古代等级制度的起源、引礼入法等问题的重新思考与诠释,引起了先秦史学界的广泛关注。
对西周制度史的探讨
西周时期的中国尚处于早期国家的发展阶段,社会组织仍以血缘性家族为基础。这就决定了西周的政治体制和国家统治模式与后世中央集权制国家大不相同。赵世超的《周代国野制度研究》便是依据这样的历史背景,探讨当时的个体家庭是如何从血缘家族中挣脱而出、私有制摆脱公有制束缚的过程,以及早期国家向成熟领土国家转型等重大课题。赵世超认为,西周的国家体制是围绕着国、野对立的关系展开的,“国”是指周天子与诸侯的直辖区,生活着以周族及其同盟族群为主体的“国人”。“野人”是生活于各“国”控制下的广大地区的被征服族群。由于生产力落后,不论国、野,劳动必须以父权制大家族为单位进行,私有制发展很不成熟。对于被征服地区的民众,统治者无法越过家族而将其置于直接奴役之下,统治与剥削只能表现为战胜族团与被征服族团间结成的奴役关系。直至战国铁器时代的来临,个体劳动成为可能,再加上政治上的变法及兼并战争,导致血缘家族解体。“野人”由此得以转化为中央集权政府管理下的受田小农,“国人”因失去统治部族成员资格而与“野人”趋于一致。与此同时,早期国家的间接式统治让位于成熟领土国家的直接统治。
关于早期国家阶段的统治模式,赵世超在《西周为早期国家说》《服与等级制度》《中国古代等级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等文中总结认为,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中国在早期国家阶段的统治是以超经济的强制为前提,即通过先占有生产者人身和控制其思想的方式来获取其劳动成果。它的具体表现就是商周时期盛行的指定服役制度,赵世超将之定义为:分工具体、指定某族专服某役或专贡某物,且世代相传、长期不变的一种剥削方式。这种制度在上古文献及甲骨文、金文等材料中又被统称为“服”。统治者会根据血缘的亲疏、臣服程度的深浅及各族团的技术专长等因素,将自己的需求以直接劳役和贡纳的形式摊派到内外臣属身上。社会各阶层在服事统治者的过程中,地位低的必须臣事地位高的。于是,服制还成为社会成员区分彼此身份、地位的方式,而这也孕育了中国古代等级制度的最初形态。
在思想文化史领域的探索
人类从蒙昧走向文明,都会经历一个巫术信仰阶段。赵世超在《藏冰新解》《浴日和御日》《铸鼎象物说》《天人合一论述》及《巫术的盛衰与西汉文化》等文中,分别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巫术信仰对先秦两汉时期的思想、文化、生活及制度等领域的影响。
通过《论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运动》,赵世超分析了百家争鸣现象出现的历史条件。他认为,以礼乐制度为核心的古典专制主义瓦解,而新的中央集权式的专制体制尚未成熟,为战国学者的自由著述、讲学保留了空间。到了秦汉时期,新的集权统治逐渐完备,独尊儒术出现后,百家争鸣产生的环境便不复存在了。
战国诸子中最具影响力的儒、法两家,都积极为建构新型中央集权国家提供理论支持。但在“大争之世”,为了富国强兵,各诸侯国普遍选择法家作为治国的指导方针。法家主张厉行“法治”,将军法转化为民法,用猛政代替德政,催生了军事专制主义体制。汉朝建立后,统治阶层通过“引礼入法”来矫正秦法弊端。道德教化的重要性获得重视,在不废弃刑罚的前提下,开始强调礼与法的互补,以军事专制主义为特征的秦制被逐步调整。引礼入法适应了当时人们对社会回归常态的渴望,有一定的历史功绩。但它不是通过完善法律本身来解决秦制留下的问题,而是企图引进外力来形成制衡。在构建新的刑罚理论时,利用先秦儒家经典为专制提供理论支持,使得中国封建时代的法治充满了人治因素。同时,它竭力维护尊长和官僚贵族的特权,使中国古代法律带上浓厚的血缘性和等级性。到封建社会后期,引礼入法的负面作用愈加明显。赵世超的《中国古代引礼入法的得与失》一文,系统回顾了中国古代的法治起源与发展历程。
毕生坚守的学术思想与方法
不论是在制度史还是思想文化史领域,赵世超始终坚持以唯物主义史学观为指导原则,而在具体研究中则践行着徐中舒提倡的“三重证据法”。
唯物主义的史学观强调,“历史过程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若要对某一时代的历史活动作出正确判断,就必须考察该时代“生产物质生活”的基本条件。新中国成立后,各地陆续出土了一些商周青铜农具,不少学者据此提出青铜农具已普遍运用于当时农业生产的观点,进而对商周时期的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性质作了不恰当的评估。赵世超分析了青铜器制造所仰赖的铜、锡、铅等资源在地层中含量远低于铁,且开采、运输及制造难度高的客观事实,指出青铜农具不可能做到像铁器那样普及。另外,商周王室与贵族在“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思想的支配下,会优先将珍贵的铜资源用于制造祭器与兵器。那个时期的劳动者普遍使用的生产工具仍以木、骨、石、蚌器为主。现已发现的青铜农具在全部青铜器中不仅所占比重甚低,且多属战国时所造,大多还分布于铜矿资源丰富的南方地区。因此,不能仅凭少数的青铜农具就过分拔高商周时期的生产力水平和文明发展程度。
生产工具决定了生产方式,在《殷周农业劳动组合演变略述》一文中,赵世超提出商与西周的农业生产是以家族共耕的形式进行的,这一点与希腊、罗马在进入国家文明阶段时“私有土地便归个人及其家属分别耕种”的情形完全不同。直至春秋战国时期,在铁器普及与血缘家族逐渐解体的背景下,整个社会才由集体劳动过渡到以个体小家庭为主的劳动模式。
徐中舒曾提出,在古史研究时,需将民族学资料、考古材料、古文字材料同文献资料相互印证。这便是著名的“多重证据法”。赵世超就读北京大学时,新中国的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活动刚刚结束,参与此项调查的北大学者顾文璧曾向北大师生介绍过一些地区少数民族的社会状态。在多重证据法中,徐中舒又特别强调民族材料的作用。赵世超深受其影响,将运用民族资料佐证先秦史研究作为终生践行的学术方法。例如,在讨论周代指定服役制度时,就参考了16世纪云南丽江土司对傈僳族村落、傣族景洪召片领土司对布朗山各寨的剥削方式。探讨周代生产关系时,参考了怒江地区独龙族、傈僳族和怒族社会的共耕制。恰当地运用民族学资料,可以帮助我们弥补先秦史研究过程中传世文献史料不足的缺憾。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中国西部边疆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