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统购统销政策实施以后,中共中央要求各地设立国家粮食市场,允许农民进行互通有无的粮食调剂,希望借此缓解农村粮食紧张局面,同时将农民的粮食交易置于政府监管之下。不过,很多基层干部和农民对这一新生事物心存疑虑,不少国家粮食市场并未发挥出预期效果。国家粮食市场的设立为农民提供了一定限度的自由交易空间,由此导致交易价格远远高出牌价。在政府看来,这影响了统购任务的完成。所以在1957年下半年,中共中央决定关闭大部分国家粮食市场。国家粮食市场既是解决统购统销带来的问题的尝试,也是建立一种新型市场的尝试。
关键词:国家粮食市场; 粮食交易; 统购统销; 黑市;
统购统销政策实施以后,一方面,政府对粮食的掌控能力大大增强,农民生产的粮食大量被征购;另一方面,原有的粮食自由市场被取消,农村粮食交易陷于停滞。这使得城乡物资交流受到阻碍,农村出现粮食紧张的局面。为了解决统购统销带来的问题,政府决定建立国家粮食市场。这意味着在一段时间内,农民依然拥有交易粮食的政策空间。
国家粮食市场是1954年至1957年间,由政府设立和管理,供农民直接进行粮食交易的场所。当时,作为农民之间进行粮食交易的唯一合法场所,国家粮食市场被认为是统购统销政策的重要补充。已有关于统购统销的研究对统购统销之后的粮食市场问题较少关注,人们甚至有种刻板印象:统购统销实施以后,农民之间的一切粮食交易均被禁止。近年来,毛泽东时代的自由市场政策渐为学界所关注1,但相关研究没有注意到粮食市场的特殊性,似乎将其与自由市场混为一谈。有学者虽然对这一独特的市场形式给予了注意,但只是在研究1953年以前的粮食市场时捎带提及2。迄今为止,学界还没有关于国家粮食市场的专门研究。全国范围内的国家粮食市场存在仅三年左右,开开停停,交易亦不活跃,并未发挥出预想的效果。这可能也是它没有引起学界关注的原因之一。
一、国家粮食市场的建立
随着大规模工业建设的开始,粮食供求矛盾凸显,市场收购已不能满足政府需要。主管经济工作的陈云提出了统购统销的设想,主张“粮食基本上由国家经营”3。“由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成为统购统销政策的基本内容之一(3)。
酝酿统购统销时,政策制定者并未打算彻底取消粮食市场。在1953年10月的全国粮食会议上,中共陕西省委书记马明方认为,统购统销以后,“要防止城乡一切粮食交流均停顿,如把农民之间的自行调剂一下卡死,我们又供应不上,会把农民搞翻”4。中共四川省委书记李井泉说:“粮食市场是否全部由我们包下?我们现在是定额征购还不是余粮征集。”5言下之意也不赞成完全取消粮食市场。陈云则表示,农民之间少量的粮食调剂可以直接进行,“如果是在集镇上,就应该到交易场所去,这个交易的场所应该摆在政府的管理监督之下”6。在政策制定者看来,统购统销实施以后,还应该允许农民之间的粮食调剂,允许粮食市场继续存在,但这个粮食市场不是自由购销时期粮食市场的缩小版,而是另起炉灶,由政府建立和管理的国家粮食市场。
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规定,农民在完成交售公粮和统购粮的任务后,可以“在国家设立的粮食市场进行交易,并可在农村间进行少量的互通有无的交易”,城市居民亦可“到国家设立的粮食市场进行相互间的调剂”7。根据《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集镇的旅店、熟食业、复制业8等也被允许“到指定的国家粮食市场进行采购”。该办法还要求各级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管理国家粮食市场的补充办法或试行细则。(9)
统购统销的实施确实达到了控制粮食的目的。1953年粮食年度9,全国实际粮食购入784.5亿斤,超过计划75.5亿斤,比上年度多收177.9亿斤10。然而伴随着统购统销的强力推行,国家粮食市场并没有建立起来,仅剩的粮食交易空间反而有被完全禁止的趋势。从农村征购数量巨大的粮食,农民又缺乏获取粮食的渠道,这势必对农民生活和整个农村经济带来冲击。1954年初,统购统销甫一实施,一系列问题即显露出来。
首先,农民获粮无门,政府左支右绌。统购统销以后,原有的粮食集市被取消,农民粮食不足,只能转求政府,政府却又无力满足农民的粮食需求。山西省太谷县上庄乡农民韩春保的妻子生了小孩,他想买些白面给妻子吃,跑了三个村子皆空手而归11。在江苏省泗阳县八集区,有的村成立了“福利小组”,农民如需购粮,需要经小组七个委员全体签字盖章。农民挖苦说,“福利小组”成了“不利小组”。也有一些地方对农民有所让步。河北省乐亭县李家庄干部一天就给75户农民写了购粮介绍信。还有干部认为,“统购是任务,统销不是任务”,“谁来买就卖给谁,买多少给多少”。12有的地方为了鼓励农民卖粮,采取“以销助收”的做法,粮食销售大大突破计划指标。山东省1953年11月购粮1亿多斤,同月售粮2.78亿斤;12月购粮1.5亿多斤,同月售粮3.6亿斤。除了销大于购,粮食销量还一直增长。江苏省1953年8月售粮4.53亿斤,12月售粮竟达6.59亿斤。其中淮阴专区12月粮食销量比11月增长252%,徐州专区增长172%。13农民缺粮问题无法解决,与政府的关系就会紧张。农民的粮食需求无限制地得到满足,又会突破供应指标。政府迫切需要一个既能解决农民缺粮问题,又不动用计划指标的两全之策。
其次,农村服务业用粮缺乏,整个生产链条受到影响。粮食在农村整个生产链条中处于上游,粮食的缺乏会影响其他行业,其他行业停工减产反过来又影响到粮食生产。统购统销实施以后,城乡食品业、熟食业、饭店、复制业等服务业被禁止自行采购粮食,只能由国家粮食部门供应或到国家粮食市场采购。在农民口粮尚难满足的情况下,政府自然不可能把过多的指标拨给服务业。加之各地的国家粮食市场均未设立,服务业从业者无处购粮,纷纷歇业。山西省太谷县上庄村原有三家饭铺,此时都因为缺少面粉而停业,给农民日常生活带来不便。村里的老汉们说:“活了七八十岁,没听过上庄村买不上烧饼。”14大量粉坊和豆腐坊也因缺原料而停工。据不完全统计,仅河北停业的粉坊和豆腐坊即达六万多家。红薯渣、玉米渣和豆腐渣等是猪饲料的主要来源,粉坊和豆腐坊的停业引起连锁反应———猪饲料无法供应,生猪存栏率降低,城市猪肉的供给和出口计划也难以完成。15生猪存栏的降低还导致农村积肥减少,又影响了粮食产量的增长16。
再次,粮食交易停顿后,整个农村市场陷于僵化、停滞,城乡物资交流不畅。统购统销政策只是取消了粮食自由市场,其他大部分商品仍可自由交易。但粮食在市场中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枢纽地位。粮食交易不仅在各类交易中比重极大,而且是其他交易的资金来源。粮食脱离了自由市场,整个农村市场就“起了一个带根本性的变化”17。据华北财委调查,华北“实行粮食统购以来,初级市场几陷于停顿。目前除忻州、运城、张家口、唐山等少数地区已经恢复外,绝大部分地区仍然异常死滞”18。除了粮食,经济作物和土副产品也是供应城市的重要物资。这些产品的种植者或生产者原本通过市场获取口粮,统购统销以后禁止粮食自由交易,他们的口粮得不到充足供应,只得少种甚至不种经济作物,而改种粮食。这些产品减收,城市相关行业难以维持,市民缺少供应,生活受到影响。乡村经济作物和土副产品不能充足供应城市,城市的工业品也无法推销到乡村。“一五”计划所需大量资金是通过工农业剪刀差积累的。统购统销以较小代价获得了农产品,这只是一个环节。另一个环节是部分工业品销售到农村,如此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循环过程。统购统销以后,农民缺钱少粮,无力购买工业品。乡村商业部门因资金周转不开,无力订货。这种状况影响了城市的工业生产,“减产的现象已不断发生”。城乡商品销售量的下降,导致政府税收显著减少。华北地区1954年2月的税收比1月减少30%,华北财委告诫:“这种情况如果继续发展下去,将会造成城乡经济严重脱节,甚至打乱国民经济计划,影响整个国家建设。”(1)
对于统购统销带来的问题,一些地方开始尝试利用国家粮食市场这一形式加以解决。中共中央华东局认为,如果把粮食交易所19办好,鼓励农民相互调剂,“就可以大大减轻供应压力”,因而打算先试办,“待取得经验后,再予推广”20。设立国家粮食市场在全国尚无先例,华东局遂将该意见上报中央。1954年2月6日,中共中央批转华东局的意见,并指出:“各地农村和集镇的粮食计划供应和组织粮食交易所的经验,希随时报告我们。”21
事实上,在华东局之前,河北省邯郸专区已经开始设立国家粮食市场。1953年12月20日,中共邯郸地委召开各县负责经济工作的县委负责人和工商科长会议,研究建立国家粮食市场的办法。会后一个多月,全区就建立了72个国家粮食市场。22中共邯郸地委将这一做法报告给中共河北省委,省委又上报中共中央。山西省太谷县上庄乡也通过组织农民之间的粮食调剂,缓解了粮食紧张。中共山西省委获悉这一情况后,意识到建立国家粮食市场既能解决农村粮食问题,又不用动用政府供应指标,便将相关经验上报中共中央23。华北财委党组也就统购统销以后农村市场的停滞问题向中共中央作了报告(7)。
陈云得到这些信息以后,随即找商业部副部长姚依林谈话,表示“对粮食、油脂需要退一下———宣布统购结束,恢复农民之间的市场调剂”24。据薄一波回忆,正是中共邯郸地委、山西省委和华北局财委的报告,引起了中共中央对建立国家粮食市场问题的重视25。中共中央开始要求各地“举办由国家领导而无私商参加的粮食交易集市,以解决农民之间的互换和交易”,认为“这种措施,正合时宜,各地均应参照仿行”(10)。
1954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限期建立国家粮食市场的指示》,要求各地在当年6月将国家粮食市场普遍建立起来26。于是,各地开始加紧推动这项工作。中共中央华东局要求:“凡有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地方,一律争取于六月中旬以前建立起来,无基层合作社的地区,需建立粮食市场者,亦应争取于六月底前全部建立。”(2)
之前,不管中央还是地方,对建立国家粮食市场只是强调试点和总结经验,现在则要求短期内普遍建立。中共中央要求各地“不必过久地搞试点工作”27。《人民日报》说得更直接:“现在已经不是讨论应不应该建立农村粮食市场的问题,而应该是进一步解决建立的时间、步骤、方法等实际工作问题了。”28
很快,全国各地兴起建立国家粮食市场的热潮。1954年5月初,20个省共建立了12513个国家粮食市场29;6月底,全国建立的国家粮食市场约为17300个30;7月22日,达22342个(7);7月底,增至24387个(8)。
二、国家粮食市场上的干部与农民
虽然中央政府一再推动,各地国家粮食市场的建立过程却并不顺利。基层干部和农民心怀疑虑,国家粮食市场很难发挥预期作用。
1954年5月底,夏收将至,中央认为建立国家粮食市场“迟了,耽误工作,少了,不起作用”,要求各地必须在6月底前普遍建立起来。但是,“许多地区的市场建立工作,还停留在试点阶段,准备等到试验工作取得成熟经验,而后再慢慢推广”31。有的地方6月底才着手推进这一工作,实际建立起来时,已是夏季统购以后(10)。
国家粮食市场建立以后,很多地方对这一工作不予重视,刚建立的市场不久即陷入涣散。在河南省商丘专区,国家粮食市场被视为解决粮食问题的临时性手段,各级政府都“不主动积极抽调干部”,以致很多国家粮食市场长时间没有一个专职干部。该地玄武区16个乡的干部,没有一个知道“粮食市场的任务、作用、制度、手续的”,不少市场交易员也不知道自己的具体业务。32山西省闻喜县的干部认为组织国家粮食市场是粮食部门的事,与县、区、乡三级党政干部无关,以致无人对此事负责。闻喜县人民委员会认为,这是导致“初级粮食市场陷于停顿和自流状态的基本原因”。33中共黑龙江省委财贸部1954年8月草拟的有关农村初级粮食市场开展情况及进一步巩固提高的通报,竟被几度耽搁,待至发文,已到年底34。
正因为许多地方对国家粮食市场不够重视,1954年春季以后全国建立的三万多个国家粮食市场不久后就“大部分都停顿了”35。一些地区的国家粮食市场即使存在,管理职责也不明晰。“有的以工商部门为主来领导,有的以粮食部门为主,有的以供销合作社为主,甚至有的以税务部门为主来领导。由于总的管理混乱,责任不清,因而形成‘都管,都不管’的局面。”36还有一些地方政府甚至不加管理,任其自生自灭;或者私营粮商参与其中,“形成旧的自由市场”(2)。
1955年初,中央政府要求各地恢复1954年建立的国家粮食市场,但截至1955年3月中旬,各地仍有50%至70%的国家粮食市场尚未恢复,“已经恢复的因为上市的粮食时多时少,时有时无,也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37。据粮食部统计,截至3月底,全国国家粮食市场虽已恢复20600多个,但是“市场建立和上市量情况极不平衡,对于满足群众调剂,缓和群众紧张心理,和减少国家供应压力未能起到更大的作用”38。在山西省,截至3月15日,原有的1668个国家粮食市场只恢复了751个39。长治专区已经恢复的国家粮食市场中,不活跃甚至无粮上市的竟占80.8%40。中央对国家粮食市场寄予厚望,地方却对其反应冷淡。这种状况应该与国家粮食市场实际的组织者和参与者的态度有关。
国家粮食市场从建立到关闭的几年时间里,很多基层干部一直对它抱着怀疑甚至抵触心理。
首先,一些干部认为建立国家粮食市场没有必要,只会带来麻烦。基层干部对统购以后农村的粮食情况较为了解,在他们看来,很多农民连吃的都没有,“哪有粮食上市上出卖”41?即使一些农民手中还有余粮,他们也不愿拿出来42。如果发动余粮户和自足户到国家粮食市场售粮,他们“把粮食卖完了,又来找干部要求供应”43。而且既然余粮户和自足户粮食够吃,缺粮户“对定销数字也同意了”,农民之间没有粮食调剂的需要,44政府为什么还要自找麻烦加以调剂?
其次,有的村干部担心农民到国家粮食市场上售粮会使粮食外流,造成本地口粮不足。浙江省兰溪县童理乡农民姜汝根挑了200多斤粮食到国家粮食市场上去卖,路上遇到乡长。乡长不允,让他卖给了当地农民。45有的干部还有一层顾虑:统购统销政策实施得好,就意味着余粮户手中的余粮被购出,缺粮户得到足够的供应,而如果国家粮食市场上还有粮食交易,就会被上级认为统购不彻底、统销不合理46。
再次,部分干部担心建立国家粮食市场增加管理成本。一些干部认为,建立国家粮食市场会“烧香引了鬼来家”47,一定程度的自由交易“容易给私商留下投机漏洞”48,一旦放松管理,就等于“放任农村自发趋势,今后没法管”49。建立国家粮食市场需要配备大量干部,粮食的保管也需要资金投入50,一些干部抱怨办国家粮食市场“赚钱少,麻烦大”51。
基层干部是国家粮食市场组建和运行的实际操作者,一旦他们抱着消极甚至抵触态度,国家粮食市场即便勉强建立,也必将流于涣散。而实际情况恰恰是“很多农村工作干部对建立国家领导的粮食市场,还不够重视”52,不少干部“把建立市场当作临时性的工作”53,或者抱着应付的态度来开展这项工作54。
农民是国家粮食市场的交易主体,如果他们不售粮,国家粮食市场便无法维持。然而,农民的疑虑甚至比干部还要严重。
首先,担心在国家粮食市场上卖粮会“露富”,从而加重下一次的统购任务。山西省长治专区壶关固村农民张存鱼家里急用钱,需要出售粮食,但因曾要求过供应,所以不敢卖55。河北省邯郸专区的余粮户怕被说余粮报得不彻底,自足户也担心卖粮使自己的自足户资格被取消56。1955年实行定产、定购、定销,农民的顾虑却依然不能打消,因为“三定”政策仍然要求多购增产粮。
其次,担心在国家粮食市场上卖粮违法。农民在国家粮食市场出售粮食时,担心“有余粮是落后,是不老实”,“怕被扣上自发势力的帽子等等”57。河北省通县一个区长为了完成统购任务,对农民说,“现在有余粮不卖,以后再卖即‘犯法’”,使农民对于到市场上卖粮到底“犯法不犯法”产生了怀疑58。
再次,担心现在卖了,以后买不回来。有这种顾虑的农民更多。粮食普遍紧缺时,只要有人卖粮就一定有人买粮。国家粮食市场没有充足的粮食储备,市场供应是否充足取决于农民的卖粮情况。农民把粮食卖出,到急需时极有可能无处购买,所以手中有余粮的农民“怕卖后将来买不到所需要的粮食”59。山西省长治专区高平县北寺村一个老太太,为孩子结婚准备了八石粮食,因儿子当年回不了家不能结婚,怕粮食被老鼠吃了而想卖掉,却又担心孩子结婚时买不回来(10)。
上级政府表现出极大热情,地方和基层干部、农民却犹豫徘徊。国家粮食市场成了“剃头挑子一头热”。其建立看上去轰轰烈烈,实则暗藏隐忧。这就是不少地方的国家粮食市场刚一建立就归于沉寂的原因。
粮食上市量是判断国家粮食市场活跃与否最重要的指标。基层干部虽然对其持怀疑态度,但在上级要求的压力下,只能想方设法吸引农民卖粮,手中有粮的农民则既惜售又怕售,双方关切相背而行。最终两者在周转粮上找到了平衡点。所谓周转粮,指农民因生产生活需要,在资金紧张时(多为春耕时)卖给政府粮食部门,资金宽松后再购回的口粮或饲料粮。对手中有余粮的农民来讲,周转粮政策消除了他们的顾虑。农民可以名正言顺地在国家粮食市场上以周转粮名义卖粮,以缓解一时困难,不用担心隐藏余粮之嫌。此其一。农民卖出周转粮后,可以获得周转粮证,这就保证了卖出去的粮食以后能买回来60。此其二。农民在统购之前出售周转粮,可以抵消统购任务,免去重复交购。此其三。
基层干部同样希望农民多卖周转粮。其一,允许农民卖周转粮,为完成统购任务开辟了一个新的粮源,有些干部甚至“有以市场收购来完成统购任务的倾向”51。其二,农民不愿意到国家粮食市场交易,一些基层干部只得“挨户动员,强使粮食入场交易”61;既然农民愿意以周转粮的名义出售粮食,基层干部省得跑腿磨嘴,既可活跃国家粮食市场,又能完成统购任务,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
周转粮大量上市给国家粮食市场带来的活跃只是昙花一现,毕竟农民卖粮后还会买回去。对此,中央层面早有预估。1954年10月29日,国务院分管粮食工作的副总理李先念致信中共湖南省委书记周小舟,提醒通过收购周转粮完成统购任务“从表面上看很好,但其中潜伏有虚假”,国家粮食市场看似活跃,政府也借此收购了更多的粮食,但“明年还是要吐出去,购销计划不能控制”62。粮食部也提醒各地,收购周转粮“会促使余粮户藉故隐蔽余粮或卖粮不足,放纵富农、奸商的投机活动,助长资本主义自发势力”63。高层的提醒并非多虑,确实有人钻政策漏洞。湖北省监利县一位农民准备到国家粮食市场卖出1647斤粮食,但“怕干部说他不老实,就要了周转证”64。有的农民甚至将坏粮卖给国家粮食市场,发了周转粮证以后再买回好粮(6)。
1955年,陈云对周转粮问题作过专门调查。据他估计,全国范围内需要卖周转粮的农民约有一亿人,这一部分粮食如果政府不管不问,就会被私商所掌握,进而引起城市粮价波动。他主张,对周转粮一定要收购,而且允许农民“照数买回去”,但是周转粮要“从统购统销的总数内扣除,不列入统购统销的数字以内”65。可是,随后国务院公布的《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却又规定“不鼓励农民出售周转粮”(8)……
虽然周转粮不能再抵扣统购任务,但活跃国家粮食市场的任务还得完成,一些基层政府仍然希望多收购周转粮。河南省滑县对周转粮的收购逐渐放松,1956年7月18日,县粮食局指示各基层国家粮食市场:“在周转粮的掌握上我们过去是不奖励,今后不限制,群众只要卖,国家就要收,群众要证就开。”66该县还放宽了对周转粮质量的要求。此前几天,即7月11日,安阳专署粮食局下达指示:“在收购周转粮时,应该适当严格掌握粮质,对粮质不好者(按当地今年一般粮食为标准),一律不开给周转证。”67滑县粮食局在随后下发的指示中,却强调在周转粮质量方面要有“灵活性”60。可见该县对收购周转粮持积极态度。
当年,滑县除统购外共收购980万斤粮食,其中周转粮555万斤,占56.6%68。12月20日,滑县国家粮食市场正式开放。到月底,周转粮占上市总量的86.1%69。1957年1月,滑县各处国家粮食市场共上市粮食1624112斤,其中周转粮1527027斤,占上市总量的94%61。县粮食局估计,到5月底,1956年粮食年度周转粮收购总量将达1034万斤。根据1957年春天的农村粮食情况,县粮食局分析,周转粮有被群众大量买回的趋势,估计将买回70%以上,计724万斤,而且“这个数字的销售也在统销指标以内”。1956年粮食年度,滑县农村计划统销的粮食只有596万斤。县粮食局认为,想控制销售指标,只能“发动够吃的周转粮证不买国家粮食”。70但是,开出的支票不能不兑现,截至1957年4月底,滑县已卖出周转粮509万斤(4)。
滑县的国家粮食市场在河南省算是比较活跃的,“省厅曾令八里营库点市场范所长亲赴省厅汇报”71。安阳专区粮食局在给滑县下达国家粮食市场上市任务时也表示,“把全专活跃国家粮食市场的流动红旗给滑县较好的市场信心很大”72。不过,通过上述数据可以发现,滑县国家粮食市场的活跃是靠大量收购周转粮实现的。这样的活跃只是虚假繁荣,因为周转粮最终还要被农民买回,政府并未增加收购量。而且卖粮者和买粮者系同一群体,农民之间并未实现互通有无的调剂。
三、国家粮食市场与黑市交易
粮食黑市交易,指未经政府批准,以不许上市的粮种为交易品,并且不按国家牌价进行的粮食交易活动。统购统销以后,除了国家粮食市场的粮食交易和农民之间直接进行的少量互通有无的粮食调剂外,其他形式的粮食交易都被视为黑市交易。农村粮食调剂陷于停滞,“很多农民因为得不到正当的自由调剂,缺乏口粮……因此就助长了商贩黑市活动”73。手中尚有粮的农民怕“露富”,“有余粮也不到市场出售,暗地黑市交易”74。一部分原有私营粮商在被取消粮食经营资格后,获准从事代销业务,但由于代销手续费过低,“私商难以维持,形成部分失业和停业的现象,因而部分私商转入了黑市”75。副业从业人员无处购得原料继续生产,也只能转向黑市。陈云在制定统购统销政策时就料到:“实行配给以后,黑市的出现是免不掉的。”76据粮食部195477年4月调查,粮食黑市现象在苏北的徐州、新沂、沛县,苏南的苏州、金坛、昆山,湖南的攸县、临武、涟源以及河北的南宫、隆尧等地此起彼伏,并有发展的趋势78。
在政府看来,农村粮食交易不畅是黑市产生的根本原因。所以在设计国家粮食市场制度时,政府有用它代替黑市的意图。中共中央华北局在建立国家粮食市场之初,希望它能“便利农民进行粮种交换和互通有无,从而代替粮食黑市”79。陕西省也认为,建立国家粮食市场“可以彻底消灭私商、粮贩的投机活动”80。让人始料不及的是,由于国家粮食市场对农民粮食交易不恰当的限制实在是“为渊驱鱼,为丛驱雀”,它不但没有代替黑市,反而把本来可以吸纳的农民赶到了黑市。
首先,一些国家粮食市场选址不合理,农民往返耽误农活。粮食自由购销时期,各地都有长期沿袭而成的粮食交易场所,本地农民对此早已熟悉。各地国家粮食市场在选址时虽然也希望能以原有粮食市场为基础,但为了对交易对象、数量和成交价格进行控制,更多还是从便于管理的角度考虑,以致位置大多比较偏僻。在湖南省的一些地方,“农民买一次粮,得跑几十里路,等上半天,严重影响生产”69。河南省滑县的一些国家粮食市场选址偏僻,又没有房子,粮食露天交易,刮风下雨很不方便,农民颇多怨言(2)。
其次,一些国家粮食市场对农民之间的粮食交易限制过多。山西省黎城县国营粮店经理在国家粮食市场质问一个卖米老汉粮食来自哪里,并且长时间不予付款81。阳曲县大孟乡粮食局干部在国家粮食市场上记录卖粮农民的成分、名字、是否完成统购任务等信息,在卖粮农民中引起很大恐慌82。在陕西省,有的干部为了完成统购任务,只允许农民在国家粮食市场上把粮食卖给政府,限制或禁止农民互通有无的交易83。宝鸡市渭河桥国家粮食市场规定,农民只能进行粮种调剂,不能买卖,如需卖粮,只能卖给政府,“粮食市场几乎变成了国家的粮食收购站”84。农民对只允许卖粮、不允许调剂的做法很不满,认为这些国家粮食市场徒有其名,名为交易,实为收购85。
再次,国家粮食市场对农民收取手续费和货物税,增加了交易成本。各地对税费的规定不一,其中河南省向买方征收交易总额2.5%至3%的手续费,如系粮种交换,则各征1%的手续费86。山西省规定交易100斤以内者,按成交总值抽1%的手续费,超过100斤,另交2%的货物税,以上税费均由买主负担87。如系购买副业用粮,税费还要高一些88。中共山西省委曾就国家粮食市场的税费问题算了一笔账,“余粮户出卖粮食比国家统购价可多得百分之一点五的收入,购买户购买数量不满一百斤者较国家统销价可减低百分之四点一,一百斤以上者加上货物税百分之二则仍较统销价低百分之二点一”。山西省委想以此证明,向农民收取税费“对余粮户、缺粮户及国家均是有利的”。89然而,农民只会算在国家粮食市场交易与私下交易哪种对自己有利,而不会将前者与统购统销作比较。对粮食买卖征收税费的做法,无疑降低了农民的交易热情。中共八大上,中共河南省委财贸部部长宋致和就表示:“今年二月国务院第五办公室的通知中规定,农民在国家粮食市场出售粮食超过五十斤者,按其交易总额征收百分之三的粮食货物税,这对于吸引农民的余粮上市和组织城乡粮食调剂有一定的不良影响。”(1)
农民弃国家粮食市场而转向黑市最重要的原因,还不是上述这些,而是国家粮食市场成交价格过低。山西省取消了国家粮食市场的季节差价,在该省商业厅看来,这样“使粮食价格保持了全年的完全稳定”90。然而粮食在保存过程中有自然损耗,农民运输也需要成本,如果单纯追求粮价稳定而不考虑这些因素,势必影响农民卖粮的积极性。河南省浚县农民买到了满意的粮食,价格也便宜,“很满意”,但是卖粮户因卖价便宜而很“不乐意”,交易中出现了“一头满意”的情况91。河南省济源县的缺粮农民对国家粮食市场大加赞扬:“国家真给咱想办法哩!以后还怕什么?”但是该县农民卖粮却不积极,导致买粮农民天不亮就开始排队。1954年5月2日夜,城关国家粮食市场有37人排队。其他国家粮食市场也有类似现象,而且每天都有三四十人买不到粮食,空手而归。92即便如此,一些国家粮食市场还在“压级压价”64。当时的报纸在宣传农民欢迎国家粮食市场时,总是说购粮如何便宜,但是,农民购粮便宜就意味着卖粮也便宜,而对国家粮食市场的活跃程度来说,卖粮农民的态度才是更重要的因素。
获得更高利润是交易中卖方的本能,卖粮农民也是如此。他们“想透过黑市谋取更高利润”93,黑市粮食商贩则以高价为“诱饵”,双方一拍即合。河南省中牟县小贩深入农村收购黄豆,每斤1200元(旧币),比政府牌价高出280元。禹县农民苏宝三在黑市卖小麦,每斤3000元,高出牌价1900元。广东省万宁县有农民想卖黄豆,得知国家粮食市场每担269700元后,嫌太低而不愿卖,最后通过黑市卖给副业从业者,售价为每担485000元。94
需要指出的是,此时的黑市较以前已大不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粮食黑市主要指投机资本控制的粮食市场,参与者多为大粮商。他们囤积大量粮食,买进抛出,足以引起一个城市粮价的大幅波动。统购统销之后,黑市交易主体主要是农民和小商贩,交易量比较小。粮食黑市交易和粮食投机倒把也不是一回事。所谓粮食投机倒把,一般指“囤积居奇,倒运图利”的行为95,涉及交易数额较大,罪名也比黑市交易严重得多。黑市可能有投机现象,但大多数农民只是出售或购买少量粮食,这些交易并不见得有什么投机性。河南省商丘专区的黑市“普遍发生”,在淮阳县城关镇附近的八步桥,每天早上都有六七十人进行粮食交易,太康县、柘城县等地的类似现象也很多96。在山西省长治专区一个共有13户人家的村子,除一户党员外,其他各户均在黑市上卖过粮食97。
农业合作化以后,参与黑市交易的甚至还有农业社。1956年,中共中央调整商业政策,开放自由市场,对农村粉坊、豆腐坊、酒坊等放宽限制89。河南省滑县的八里营、上官、王庄、白道口、留固等地,均有很多农业社从事熬糖稀、磨面粉、做挂面、卖熟食等副业活动。因为开办副业更挣钱,所以农业社不愿意把粮食卖给国家,这种状况“影响着粮食的上市”。98如果社内粮食不够,农业社则会“抬高价格购买原料”99。允许农业社开办副业是中央的政策,地方政府本不得禁止,但为了加强对粮食的控制,一些地方逐渐收紧对副业用粮的供应。滑县规定:“农业社和社员经营粉坊、豆腐坊,在统购结束后可以在农村以成品换原料,但不准用货币购买粮食。”不但不能从私人那里买粮食,甚至“不准农业社到国家粮食市场购买粮食搞副业”。81陕西省人委也规定:“必要的粉坊、豆腐坊,应该以自有粮食进行经营,或以成品换取一部分原料。国家不予供应原料,也不得向市场购买粮食。”100为副业生产提供原料,本是国家粮食市场设立的初衷之一,但当副业从业主体从单个农民变为农业社后,副业用粮的数量更大,影响了政府对粮食的掌握,国家粮食市场的政策也发生了变化。然而获取副业用粮的正规渠道被堵死后,农业社势必在利益驱使下另辟蹊径,转入黑市。
农民和农业社均参与到黑市交易中,人数众多,四处丛生,各地只得采取不同措施加以防止。河南省滑县每个乡都以乡和农业社干部为主,建立了五至七人的管理黑市成交小组,打击粮食投机,制止黑市交易64。老爷庙乡派出民兵把守各个路口,“堵查黑市交易”。一些地方还以奖励的方式发动农民检举揭发。滑县1957101年第一季度针对黑市交易的罚款共计530.26元(新币),其中132.71元被用作对揭发者的奖励。102处置黑市交易时,该县只对那些进行粮食投机、囤积较多者给予重罚。例如,华昌鞋铺经理套购、囤积粮食数量较大,被判处五年徒刑,并处罚款500元85。对成交量不大者,则以批评教育为主,同时按国家统购牌价将交易粮食收走(8)。
可是,黑市交易比较隐蔽,交易量小,无孔不入,难以防范。各地虽然动用大量人力,黑市却仍然屡禁不止。此外,并非所有干部都在查禁黑市交易方面“尽守职责”,有的干部对黑市持容忍甚至鼓励态度。河南省上蔡县关沟乡的一个农业社社长带领社员数十人进行黑市交易,被查获后,乡长到区里说项:“他们没办法,饶了这一次吧!”河南省杞县“黑市活跃,干部不敢过问”,有一个干部管了黑市,被农民打了一顿,“法院以出身逃荒,无历史罪恶,便不加过问了”。59山西省忻县专署有干部说:“咱们给人家解决不了粮食问题,何必干涉人家搞黑市?”还有干部“鼓励群众向外县通过黑市买粮,企图以此来减轻自己的压力”。97
四、国家粮食市场的关闭
国家粮食市场不但没能代替黑市,黑市交易反而愈加活跃。更令政府忧虑的是,农民和农业社热衷于黑市交易,直接影响了国家粮食市场的交易量和政府收购任务的完成。河南省滑县八里营区的一位农民说:“市场价格您再说合理,谁也不知道多卖几个钱好哩。”103陕西省普遍发生黑市交易,“农业社图高价而出售了应交售的征购粮食,农民出售自己分到的口粮、饲料,严重地影响了粮食统购和统销工作”104。山西省昔阳县沾尚镇的国家粮食市场刚建立时还有粮食上市,后来“市场上一粒粮食也没有了”。经检查发现,一些粮食商贩在国家粮食市场附近收购粮食,小米每斤1000元(旧币),比牌价高15.8%,黑豆每斤1100元,比牌价高44.5%,小豆每斤1100元,比牌价高22.74%。这样一来,农民自然不愿意到国家粮食市场出售粮食。90该省长治专区屯留县良马乡的国家粮食市场,1955年4月上市量忽然减少,后来发现是因为有粮食商贩高价购买粮食105。
有的地方政府意识到,“黑市成交不仅影响社会余粮正常上市,而且更严重的是引起粮价波动”106,这才是黑市交易的最大危害。国家粮食市场的成交价格之所以会受黑市影响,与其价格机制有密切关系。建立国家粮食市场的本意,是既给农民一定的自由交易空间,又将其限制在政府控制的范围之内。如果国家粮食市场完全照搬统购统销牌价,农民没有上市交易的兴趣;如果完全由农民自由议价,则又使政府失去了对粮食交易的控制。如何既把价格控制在一定范围,又能刺激农民上市交易,是国家粮食市场建立与运行过程中始终不易把握的一个问题。
河北省邯郸专区在初建国家粮食市场时规定:“在粮食价格上,掌握一般粮种与牌价相平;国家供应不足的个别粮种可稍高于牌价。执行开始时可稍宽一些,逐渐使牌市价吻合。”107其他地方对于国家粮食市场成交价格的规定也逐渐细化,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1)成交价格必须严格按照政府牌价执行;(2)以统销牌价为标准,主食粮种成交价不得高于统销牌价,非主食粮种则可稍高;40(3)以统购牌价为标准,允许农民自由议价,但不能超过统购牌价的10%108;(4)成交价格在统购牌价与统销牌价之间浮动58。中央层面或许比较倾向于第四种做法(9)。
1954年5月,《人民日报》发表有关国家粮食市场的社论,指出:“在一定限度内也可以由买卖双方自由议价。这样既便利于农民之间的有无调剂,使保有特殊粮种的农民乐于出售,又不致影响国家整个粮食价格政策。”97这种弹性反映出中共中央当时的政策倾向,即在粮食交易价格上放松限制,“否则不易打开局面”103。允许农民在一定范围内自由议价成为国家粮食市场的一项基本政策。
然而,这项政策使粮食成交价格很快突破政府的限制。河北省隆尧县国家粮食市场刚建立时,大豆成交价格每斤就达1800元(旧币),高出统销牌价825元。高粱成交价格每斤1700元,高出统销牌价940元。绿豆成交价格每斤3000元,高出统销牌价1900元。109河北省对410个国家粮食市场进行了检查,其中有120个存在市价和牌价脱节的现象80。粮食部调查以后也发现,一些国家粮食市场“价格超过牌价,市场流于形式”110。河南省滑县195666年下半年玉米、高粱、谷子等的售价,一般比国家牌价高20%至30%。如六区户丞相村一农民在东中原买了四斗绿豆,每斗4.2元(新币),折合每斤0.12元,高出牌价38.6%。城关区枣村乡冯庄村一村民购买大豆285斤,每斤0.1元,高出牌价25%。111有的国家粮食市场“交易价格高出国家牌价40%—50%”。由于允许农民自由议价,市场交易员无法管理每一笔交易,面对价格远远高出牌价的情况,只能无奈地表示“国家没法掌握”。112
国家粮食市场的成交价格即使高于牌价,也还是难以赶上黑市价格,农民自然更愿意在黑市出售粮食。一些地方的国家粮食市场为了与黑市“争夺”粮食,采取放宽成交价格的办法。1956年2月,为了使农民“乐意出售”,滑县规定在国家粮食市场进行交易的价格可高出牌价10%至20%,加手续费最高不能超过20%,但“不准向群众宣布”113。事实上,到1957年时,该县“黑市价格很高,一般超牌价一倍左右”(5)。
国家粮食市场成交价格的失控引起了中共中央的注意。1957年7月16日,全国粮食会议开幕。次日,会议传达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认为国家粮食市场上的交易价格“高过国家牌价很远”,“如果这样下去,就会严重地影响粮食的统购统销。所以粮食自由市场要不要,值得重新考虑”40。7月20日,陈云在会上说:“现在的情况是:凡是粮食供应情况紧张的地方,国家领导下的粮食自由市场起了一些破坏国家粮食统购统销的作用;凡是粮食供应情况比较松的地方,国家领导下的粮食自由市场对于国家粮食统购统销起了一些补助作用。因此,我们的办法是:(1)愿意关闭的就关闭,愿意保存的就保存,国家不作统一规定,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2)凡是关闭了粮食自由市场的地方,国家粮食机构还应该继续帮助农民进行粮食品种的调剂。(3)关于京、津、沪三大城市的粮食自由市场问题。上海市的粮食自由市场是否开放,由上海局召集上海、江苏、浙江三个省市共同商量决定。北京、天津两市的粮食自由市场开不开放,可以由粮食部召集北京、天津、河北三个省市共同商量决定。”(7)
8月17日,全国粮食会议尚未结束,国务院就发出《关于由国家计划收购(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农产品和其他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指出:“粮食、油料、棉花,一律不开放自由市场,全部由国家计划收购。国家计划收购任务完成以后,农民自己留用的部分,如果要出卖的时候,不准在市场上出售,必须卖给国家的收购商店。”对于国家粮食市场,《规定》并没有完全禁止,而是指出:“如果某些省区由于当地粮食供求情况比较缓和,认为可以开放国家领导下的粮食市场的时候,经过省人民委员会的批准,可以开放当地国家领导下的粮食市场。”58但是,国务院在10月11日发布的《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补充规定》中又规定:“今后为了加强粮食管理,此种粮食市场应该关闭。”(9)
中央政府的粮食政策日益收紧,关闭国家粮食市场势在必行,但各地仍有不同举措:(1)立即取消。如河南省在1957年9月7日宣布取消全省的国家粮食市场114。(2)稍后取消。如湖南省在1958年初规定,1957年粮食年度粮食统购统销结束以后,全省各地的国家粮食市场“一律不再恢复开放”115,也就是在1958年6月底前关闭。(3)继续保留,但不允许进行统购粮交易。如四川省的一些国家粮食市场继续开放,但只允许交易非统购粮112。
五、余论
(一)关闭国家粮食市场的深层原因
国家粮食市场的关闭,无疑与政治运动和意识形态的影响有关,但如果仅仅将原因归结于此,未免把问题过于简单化。国家粮食市场从建立到关闭的整个过程都伴随着中央与地方、政府和农民之间的互动。在农村粮食普遍紧张、基层干部和农民疑虑重重的情况下,国家粮食市场始终无法活跃起来。
具体组织者、参与者的态度和反应当然会对国家粮食市场的关闭起到加速或延缓的作用,但决定权毕竟在中央,中央的态度转变才是国家粮食市场关闭的关键因素。对此,陈云的解释是:在粮食供应紧张的地方,国家粮食市场对统购统销产生了破坏作用。他指出:“在粮食紧张的情况下,牌市差价一定很大,市场价不超过牌价是空话。苏联对国家义务交售,每百公斤12个卢布,市场价要120个卢布。现在交售价已提到80卢布,还差40个卢布。我们开放下去,也有这个危险。”116在决策者看来,国家粮食市场对统购统销的冲击主要在于价格。
问题是,在统购统销时期,政府主要通过统购控制粮源,而不是国家粮食市场。国家粮食市场是农民进行粮食调剂的场所,并不是政府的购粮平台。况且国家粮食市场在存续的三年中开开停停,上市量并不大,即使成交价格高于牌价,也不会对统购产生全局性影响。真正左右农民售粮意向的是黑市,农民更多的是在售粮给政府还是黑市之间作选择,所以是黑市交易冲击了统购统销,而不是国家粮食市场“破坏”了统购统销。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粮食市场其实是李代桃僵,为黑市给统购带来的冲击埋单。关闭国家粮食市场的深层原因是为了防止黑市价格通过“市价”(国家粮食市场的交易价格)影响“牌价”(统购统销价格)。
黑市成交价格高,农民不愿意把粮食卖给国家粮食市场,这影响了市场的活跃度。但政府不可能采取过多放宽价格的措施,因为在粮食紧缺时期,市价不可能赶得上黑市价格。假如允许在国家粮食市场上以“过高的”价格成交,农民会对统购更加消极,这样就真的会出现国家粮食市场“破坏”统购统销的情况,有违建立它的初衷。
如果统购牌价跟随市价提高,政府将付出更大的购粮成本,这与从农业中获得资金以支持重工业的战略是相违背的。正如薄一波所说:“如果不在相当一个时期内,要求农民多提供一点积累,工业化资金哪里来?”既然“在实际上就无法同剪刀差真正决裂”,粮价也就不可能大幅提升。107统购统销以后,主要农产品均由政府掌握,基本不会出现新政权建立初期那样物价飞涨的情况,维持粮价稳定的关键不在于避免大起大落,而在于使其长期保持较低水平,保证政府对粮源的掌握。国家粮食市场的关闭,不仅受政治运动和意识形态影响,而且有现实的经济考量。
(二)国家粮食市场与自由市场
尽管看起来与自由市场有些相似,但国家粮食市场既不是自由市场的一部分,更不是其延续或翻版。其一,国家粮食市场设立于1954年,自由市场则开放于1956年。前者是为了解决统购统销带来的问题,后者是为了改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城乡物资交流不畅、市场混乱和供应紧张的局面。其二,国家粮食市场与自由市场交易的商品不同。前者属于统购物资,后者则不包括统购物资。开放自由市场时,陈云指出:“农业方面,除粮食、棉花及其他主要经济作物由国家掌握外,其他都可由农民自由经营,可以到自由市场出售。”他还说:“过去只有国家市场,没有自由市场,现在要有国家市场,也要有在国家市场领导下的自由市场。”114在陈云看来,早已存在的国家粮食市场并不算自由市场。
市场的开放不是从非统购物资到统购物资,而是相反,这种次序是政府根据不同物资在市场中的地位决定的。对农民来说,粮食是工农业产品交易的上游产品。统购统销以后,农民不能自由处置粮食,手中缺少现金,难以购买工业和手工业产品;副业从业者无法购得原料,纷纷停业;家禽牲畜养殖者因无饲料而减少饲养;经济作物和土产品生产者无法获得口粮,转而多种粮食。所以,自由市场的停滞并非始于农业合作化,而是源自统购统销。中央政府决定设立国家粮食市场的目的之一就是活跃农村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这也是国家粮食市场的开放早于自由市场的原因之一。
关于自由市场的关闭,陈云的一段话常被提及:“整个农村自由市场问题如何解决,由五办再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研究一下。目前,农副产品第一、二类物资的情况和粮食差不多,自由市场应该关闭的也可以和粮食一同关闭。”115这段话出自陈云1957108年7月20日在全国粮食会议上的讲话,而关闭国家粮食市场的决定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这次会议作出的。可见,尽管二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市场形式,但被关闭的深层原因或许颇有相通之处。
(三)理想中的市场与实践中的调整
无论出于对社会主义的理解,还是出于建立计划经济的考量,政府都通过统购统销解构了原有的粮食自由市场,切断了农民与自由市场的联系。政策制定者看似并不完全排斥市场,所以才在酝酿统购统销之时,就提出建立国家粮食市场的设想。统购统销之后,农村出现粮食紧张局面,国家粮食市场从设想变为现实,得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这种市场不但迥异于之前的自由市场,与之后重新建立起来的自由市场也截然不同。其一,国家粮食市场允许农民进行互通有无的粮食调剂,也一度允许副业从业者购粮,但严禁商贩参与,这被视为“在国家领导的粮食市场上必须坚持的基本制度”112。其二,国家粮食市场排斥营利和价格机制。政府允许农民在一定范围内自由议价,目的是鼓励农民卖粮,并非以价格为杠杆调剂余缺,更非为农民创造营利空间。其三,国家粮食市场禁止农民贩运粮食。1956年至1957年的自由市场没有禁止以上三种行为116,所以它只是权宜之计。反观国家粮食市场的制度设计,政府直接进行管理,可以克服自由市场的“弊端”;市场中没有中间剥削,农民参与交易并非为营利,而是互通有无、调剂余缺。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粮食市场可能才是政府理想中市场的模样。它的开设是政府建立一种新型市场的尝试。
设想是一回事,实践又是另一回事。国家粮食市场建立之后,粮食问题出现了始料不及的复杂情形。国家粮食市场名为市场,却排斥价值规律,规定的交易价格远不及粮食的真实价值,农民便纷纷弃之不用而转向黑市。国家粮食市场在存续的三年中,交易不活跃,粮食上市不多,并未发挥出预期的弥补统购统销不足的效果。为吸引农民售粮,不少地方放宽交易价格限制,结果不但仍然赶不上黑市价格,反而有影响牌价的危险,以至于政府不得不将其关闭。
其实,关闭不是绝对的,更不是永久的。湖南长沙的国家粮食市场关闭于1958年2月,1962年8月逐步恢复,1963年7月暂停开放,1964年1月再度开放,“文化大革命”后又相继关闭114。四川成都的国家粮食市场在1957年关闭后,也曾于1962年、1963年和1965年一度开放,“文化大革命”期间彻底关闭115。在资源短缺、产量低下的时代,尽管有对计划经济的路径依赖,但在经济实践中,面对棘手的粮食问题,政府还是不得不对国家粮食市场时放时收。国家粮食市场从设立到关闭的过程,典型地反映了政府在计划与市场关系方面的曲折探索。
注释
1参见武力:《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引入市场机制的先声---陈云与1956年农村自由市场的开放》,《当代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5期;冯筱才:《一九五八年至一九六三年中共自由市场政策研究》,《中共党史研究》2015年第2期;夏林、董国强:《一九五六年至一九五七年有限开放自由市场政策述论》,《中共党史研究》2015年第2期;林超超:《一九五六年前后的自由市场政策与城市商品供应》,《中共党史研究》2019年第1期。
2(1)参见王春英、张艳梅:《向社会主义过渡:建国初期的粮食市场与国家调控》,《史林》2017年第5期;王春英、王之含:《“国家市场”与新中国基层市场制度的转变---以江津县为例》,《中共党史研究》2019年第6期。
3(2)陈云:《实行粮食统购统销》(1953年10月10日),《陈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15页。
4(3)《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14册,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131页。
5(4)《马明方在全国粮食会议上的发言》(1953年10月12日),商业部当代中国粮食工作编辑部编:《当代中国粮食工作史料》上卷,1989年印行,第167页。
6(5)《李井泉在全国粮食会议上的发言》(1953年10月12日),《当代中国粮食工作史料》上卷,第164页。
7(6)陈云:《关于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的一些问题》(1953年10月13日),《陈云文集》第2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467页。
8(7)《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1953年11月19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561、563页。
9(8)复制业,指面条、饺子皮、面皮等粮食初步加工制作行业。
10(9)《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53年11月19日),《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商业卷》,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年,第206页。
11(10)粮食年度,指在流通领域中计算粮食的购、销、调、存所使用的全国统一的年度。当时规定的粮食年度是从当年7月1日起到次年6月底止。后来改为从当年4月1日起到次年3月底止。
12(11)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年,第191页。
13(1)《山西省委关于积极组织农村初级粮食市场的指示》(1954年2月),《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16册,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40页。
14(2)康伟中:《进一步做好农村中的粮食计划供应工作》,《人民日报》1954年5月24日。
15(3)《华东局关于加强粮食统销工作的紧急指示》(1954年1月26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15册,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242页。
16(4)《山西省委关于积极组织农村初级粮食市场的指示》(1954年2月),《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16册,第40页。
17(5)《华北财委党组关于努力活跃初级市场增进城乡物资交流向华北局的报告》(1954年3月15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16册,第64页。
18(6)参见《山西省委关于积极组织农村初级粮食市场的指示》(1954年2月),《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16册,第38页。
19(7)《中共中央批转华北财委党组关于努力活跃初级市场活跃城乡物资交流的报告》(1954年4月12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16册,第62页。
20(8)《华北财委党组关于努力活跃初级市场增进城乡物资交流向华北局的报告》(1954年3月15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16册,第64页。
21(1)《华北财委党组关于努力活跃初级市场增进城乡物资交流向华北局的报告》(1954年3月15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16册,第65页。
22(2)当时对国家粮食市场的名称尚无统一提法,这里所说的粮食交易所其实就是国家粮食市场。
23(3)《华东局关于加强粮食统销工作的紧急指示》(1954年1月26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15册,第245页。
24(4)《中共中央批转华东局关于加强粮食统销工作的紧急指示》(1954年2月6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15册,第241页。
25(5)《邯郸地委关于建立国家粮食市场的几点经验向河北省委的报告》,《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15册,第496页。
26(6)参见《山西省委关于积极组织农村初级粮食市场的指示》(1954年2月),《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16册,第34-42页。
27(7)参见《华北财委党组关于努力活跃初级市场增进城乡物资交流向华北局的报告》(1954年3月15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16册,第64-68页。
28(8)陈云:《目前市场问题》(1954年3月19日),《陈云文集》第2卷,第522页。
29(9)参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第191-192页。
30(10)《中共中央批转山西省委关于积极组织农村初级粮食市场的指示》(1954年4月9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16册,第32页。
31(1)《中共中央关于限期建立国家粮食市场的指示》(1954年5月27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16册,第215页。
32(2)《华东局批转华东财委(财)关于靖江、金华、萧山三地国家粮食市场情况与建立国家粮食市场的意见的报告》(1954年5月26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16册,第230页。
33(3)《中共中央关于限期建立国家粮食市场的指示》(1954年5月27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16册,第215页。
34(4)《再论建立国家领导的农村粮食市场》,《人民日报》1954年6月9日。
35(5)《各地加强农村粮食计划供应有力地支持了春耕生产的顺利进行》,《人民日报》1954年5月24日。
36(6)高广礼、车礼:《关于巩固与发展国家粮食市场的问题》,《教学与研究》1956年第5期。
37(7)《粮食部关于国家粮食市场的报告》(1954年7月30日),《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商业卷》,第187页。
38(8)《全国初级粮食市场达二万四千个许多地区健全了粮食市场的组织和制度》,《人民日报》1954年8月26日。
39(9)《再论建立国家领导的农村粮食市场》,《人民日报》1954年6月9日。
40(10)参见《为报告几项重要工作当前进度情况由》(1954年7月8日),滑县档案馆藏,档案号9-4。
41(11)《中共商丘地委关于建立国家粮食市场的总结报告》(1954年7月8日),中共商丘市委党史研究室、商丘市档案局编:《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转变时期中共商丘党史资料选·文献》,1999年印行,第667页。
42(12)《闻喜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初级粮食市场存在问题与采取措施的报告》(1955年2月18日),《山西政报》1955年第7期。
43(13)参见方青:《黑龙江省级机关机构臃肿表现在哪里》,《人民日报》1955年4月21日。
44(14)康伟中:《为什么要建立国家领导的农村粮食市场》,《人民日报》1955年3月19日。
45(1)高广礼、车礼:《关于巩固与发展国家粮食市场的问题》,《教学与研究》1956年第5期。
46(2)《中共中央批转华南分局关于执行中央指示限期设立粮食市场的指示及中南局的批语》(1954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16册,第311页。
47(3)康伟中:《为什么要建立国家领导的农村粮食市场》,《人民日报》1955年3月19日。
48(4)《粮食部关于当前粮食购销情况及几项主要工作执行情况的简报》(1955年4月26日),《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商业卷》,第158页。
49(5)《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对闻喜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初级粮食市场存在问题与采取措施的报告的批示》(1955年),《山西政报》1955年第7期。
50(6)《长治专署关于恢复与整顿初级市场的报告》(1955年5月9日),《山西政报》1955年第10期。
51(7)《忻县专署关于粮食初级市场情况的报告》(1955年5月24日),《山西政报》1955年第12期。
52(8)参见王尚业:《认真做好国家粮食市场的管理工作》(1954年),《陕西政报》1954年第12期。
53(9)康伟中:《为什么要建立国家领导的农村粮食市场》,《人民日报》1955年3月19日。
54(10)李金堂:《办好国家粮食市场》,《人民日报》1956年4月16日。
55(11)高广礼、车礼:《关于巩固与发展国家粮食市场的问题》,《教学与研究》1956年第5期。
56(12)参见康伟中:《为什么要建立国家领导的农村粮食市场》,《人民日报》1955年3月19日。
57(13)中共许昌地方委员会:《崔桥区建立国家新型粮食市场的经验》,《人民日报》1954年6月21日。
58(14)王尚业:《陕西省第二次粮食工作会议总结报告》(1954年),《陕西政报》1954年第5期。
59(15)王尚业:《认真做好国家粮食市场的管理工作》(1954年),《陕西政报》1954年第12期。
60(16)参见张浅:《加强关于农村粮食市场的宣传》,《人民日报》1954年8月1日。
61(1)《长治专署关于恢复与整顿初级市场的报告》(1955年5月9日),《山西政报》1955年第10期。
62(2)《加强农村粮食市场的管理》,《人民日报》1954年6月21日。
63(3)王尚业:《认真做好国家粮食市场的管理工作》(1954年),《陕西政报》1954年第12期。
64(4)参见《长治专署关于恢复与整顿初级市场的报告》(1955年5月9日),《山西政报》1955年第10期。
65(5)《长治专署关于恢复与整顿初级市场的报告》(1955年5月9日),《山西政报》1955年第10期。
66(6)参见《邯郸地委关于建立国家粮食市场的几点经验向河北省委的报告》,《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15册,第497页。
67(7)《华南分局关于执行中央指示限期设立粮食市场的指示》(1954年6月7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16册,第314页。
68(8)高广礼、车礼:《关于巩固与发展国家粮食市场的问题》,《教学与研究》1956年第5期。
69(9)《邯郸地委关于建立国家粮食市场的几点经验向河北省委的报告》,《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15册,第497页。
70(10)《长治专署关于恢复与整顿初级市场的报告》(1955年5月9日),《山西政报》1955年第10期。
71(11)广东有的地方把周转粮当成任务,强行分配给农民,并且不允许农民如数买回。参见《广东省委关于“三定”工作情况的报告》(1955年8月24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20册,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338页。
72(1)《粮食部关于第三季度工作综合报告》(1954年11月12日),《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商业卷》,第191页。
73(2)《湖南省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人就粮食市场、粮食计划供应、茶油统购、生猪派购等问题答新湖南报记者问》(1955年2月4日),《湖南政报》1955年第2期。
74(3)《李先念传》编写组、鄂豫皖边区革命史编辑部编:《李先念年谱(1949-1956)》第2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246页。
75(4)《粮食部关于第三季度工作综合报告》(1954年11月12日),《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商业卷》,第191页。
76(5)李金堂:《办好国家粮食市场》,《人民日报》1956年4月16日。
77(6)参见《河南省安阳专员公署粮食局关于作好夏粮征购以质作价及市场收购几个问题的指示》(1956年7月11日),滑县档案馆藏,档案号16-1。
78(7)陈云:《坚持和改进粮食的统购统销》(1955年7月21日),《陈云文选》第2卷,第278页。
79(8)《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1955年8月5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7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125页。
80(9)《滑县粮食局对当前管理国家粮食市场工作的几点意见》(1956年7月18日),滑县档案馆藏,档案号16-3。
81(10)《河南省安阳专员公署粮食局关于作好夏粮征购以质作价及市场收购几个问题的指示》(1956年7月11日),滑县档案馆藏,档案号16-1。
82(11)《滑县粮食局对当前管理国家粮食市场工作的几点意见》(1956年7月18日),滑县档案馆藏,档案号16-3。
83(12)《1956年粮食购销调拨工作总结报告》(1956年12月30日),滑县档案馆藏,档案号16-16。
84(1)《当前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和市镇粮食定量工作的情况问题与意见》(1957年1月7日),滑县档案馆藏,档案号21-2。
85(2)《关于活跃国家粮食市场情况的报告》(1957年2月17日),滑县档案馆藏,档案号19-9。
86(3)《关于当前粮食情况与问题的报告》(1957年2月27日),滑县档案馆藏,档案号21-14。
87(4)《1956年粮食购销情况的报告》(1957年5月5日),滑县档案馆藏,档案号21-15。
88(5)《滑县粮食局关于如何开展国家粮食市场和管乡、管社的工作意见》(1956年12月18日),滑县档案馆藏,档案号16-7。
89(6)《当前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和市镇粮食定量工作的情况问题与意见》(1957年1月7日),滑县档案馆藏,档案号21-2。
90(7)中共许昌地方委员会:《崔桥区建立国家新型粮食市场的经验》,《人民日报》1954年6月21日。
91(8)《三年来粮食、油脂工作情况的总结报告(1953-1955)》(1956年7月),滑县档案馆藏,档案号17-10。
92(9)《华东局关于加强粮食统销工作的紧急指示》(1954年1月26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15册,第243页。
93(10)陈云:《实行粮食统购统销》(1953年10月10日),《陈云文选》第2卷,第215页。
94(11)粮食部粮价司:《粮价情况》第13号(1954年4月19日),《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商业卷》,第201页。
95(12)《华北财委党组关于努力活跃初级市场增进城乡物资交流向华北局的报告》(1954年3月15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16册,第66页。
96(13)王尚业:《陕西省第二次粮食工作会议总结报告》(1954年),《陕西政报》1954年第5期。
97(1)《湖南省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人就粮食市场、粮食计划供应、茶油统购、生猪派购等问题答新湖南报记者问》(1955年2月4日),《湖南政报》1955年第2期。
98(2)《三年来粮食、油脂工作情况的总结报告(1953-1955)》(1956年7月),滑县档案馆藏,档案号17-10。
99(3)《长治专署关于恢复与整顿初级市场的报告》(1955年5月9日),《山西政报》1955年第10期。
100(4)《忻县专署关于粮食初级市场情况的报告》(1955年5月24日),《山西政报》1955年第12期。
101(5)《陕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认真领导国家粮食市场的指示》(1955年12月12日),《陕西政报》1955年第12期。
102(6)《陕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国家粮食市场几项具体管理政策的指示》(1956年3月21日),《陕西政报》1956年第5期。
103(7)参见高广礼、车礼:《关于巩固与发展国家粮食市场的问题》,《教学与研究》1956年第5期。
104(8)《国家粮食市场组织暂行办法(草案)》(1954年5月15日),中共河南省委党史工作委员会编:《辉煌的胜利---河南省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35页。
105(9)《国家粮食市场组织办法》(1954年3月8日),《山西政报》1954年第6期。
106(10)参见《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国家粮食市场管理方面几个问题给榆次专署的批复》(1956年3月6日),《山西政报》1956年第5期。
107(11)《山西省委关于积极组织农村初级粮食市场的指示》(1954年2月),《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16册,第37页。
108(1)《宋致和同志的发言》(1956年9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编:《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献》,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350页。
109(2)《山西省商业厅1954年工作总结及1955年工作任务》(1955年6月4日),《山西政报》1955年第1期。
110(3)《中共浚县县委关于城关镇建立国家粮食市场的初步经验的报告》(1954年4月),中共中央中南局农村工作部编:《中南区农村工作资料汇编》,1954年印行,第157页。
111(4)《济源建立国家粮食市场情况的综合报告》(1954年5月10日),济源市委党史研究室、济源市档案局编:《济源党史资料选编(1950-1956)》,2009年印行,第231-232页。
112(5)《滑县粮食局关于如何开展国家粮食市场和管乡、管社的工作意见》(1956年12月18日),滑县档案馆藏,档案号16-7。
113(6)《1956年度粮食征、购、销计划执行情况》(1956年12月6日),滑县档案馆藏,档案号15-2。
114(7)粮食部粮价司:《粮价情况》第14号(1954年4月27日),《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商业卷》,第202-203页。
115(8)陈希云:《关于粮食市场问题的综合报告》(1955年12月24日),《当代粮食工作史料》上卷,第283页。
116(9)《中共商丘地委关于加强对国家粮食市场管理的指示》(1955年6月4日),《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转变时期中共商丘党史资料选·文献》,第797页。
117(10)《长治专署关于恢复与整顿初级市场的报告》(1955年5月9日),《山西政报》1955年第10期。
118(11)参见陈云:《大计划,小自由》(1956年9月11日),《陈云文集》第3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104页。
119(1)《滑县粮食局1957年第一季度粮食购销工作总结报告》(1957年4月25日),滑县档案馆藏,档案号21-11。
120(2)《对作好春季粮食工作的意见》(1957年2月10日),滑县档案馆藏,档案号21-3。
121(3)《关于今年粮食统购统销的几项具体政策》(1957年6月30日),滑县档案馆藏,档案号21-10。
122(4)《陕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指示》(1957年3月29日),《陕西政报》1957年第6期。
123(5)《关于活跃国家粮食市场情况的报告》(1957年2月17日),滑县档案馆藏,档案号19-9。
124(6)《滑县粮食局1957年第一季度粮食购销工作总结报告》(1957年4月25日),滑县档案馆藏,档案号21-11。
125(7)《1955年度全面工作总结》,滑县档案馆藏,档案号11-1。
126(8)《1956年粮食购销调拨工作总结报告》(1956年12月30日),滑县档案馆藏,档案号16-16。
127(9)周双喜:《粮油市场》,《河南省粮食志》编辑室编:《〈河南省粮食志〉专题资料选编·建国前部分》,1986年印行,第152-153页。
128(10)《忻县专署关于粮食初级市场情况的报告》(1955年5月24日),《山西政报》1955年第12期。
129(11)《滑县粮食局1957年第一季度粮食购销工作总结报告》(1957年4月25日),滑县档案馆藏,档案号21-11。
130(1)《陕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指示》(1957年3月29日),《陕西政报》1957年第6期。
131(2)《揭穿粮食投机商的新花样》(1954年7月13日),《山西政报》1954年第14期。
132(3)《长治专署关于恢复与整顿初级市场的报告》(1955年5月9日),《山西政报》1955年第10期。
133(4)《滑县粮食局1956年工作总结》(1957年2月3日),滑县档案馆藏,档案号13-5。
134(5)《邯郸地委关于建立国家粮食市场的几点经验向河北省委的报告》,《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15册,第497页。
135(6)《粮食部关于国家粮食市场的报告》(1954年7月30日),《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商业卷》,第189页。
136(7)《国家粮食市场组织暂行办法(草案)》(1954年5月15日),《辉煌的胜利---河南省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第235页。
137(8)《华南分局关于执行中央指示限期设立粮食市场的指示》(1954年6月7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16册,第314-315页。
138(9)参见康伟中:《为什么要建立国家领导的农村粮食市场》,《人民日报》1955年3月19日。
139(10)《认真组织国家领导的农村初级粮食市场》,《人民日报》1954年5月18日。
140(11)《中共中央关于限期建立国家粮食市场的指示》(1954年5月27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16册,第215页。
141(12)粮食部粮价司:《粮价情况》第13号(1954年4月19日),《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商业卷》,第202页。
142(13)《加强农村粮食市场的管理》,《人民日报》1954年6月21日。
143(1)《粮食部关于国家粮食市场的报告》(1954年7月30日),《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商业卷》,第189页。
144(2)《1956年度粮食征、购、销计划执行情况》(1956年12月6日),滑县档案馆藏,档案号15-2。
145(3)《夏季征购后国家粮食市场工作报告》(1956年9月24日),滑县档案馆藏,档案号16-14。
146(4)《紧密结合粮食统销复查切实搞好国家粮食市场工作》(1956年2月14日),滑县档案馆藏,档案号16-17。
147(5)《对作好春季粮食工作的意见》(1957年2月10日),滑县档案馆藏,档案号21-3。
148(6)《全国粮食会议传达政治局会议指示要点》(1957年7月17日),《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商业卷》,第194页。
149(7)陈云:《合理调整粮食供销矛盾》(1957年7月、8月),《陈云文集》第3卷,第185页。
150(8)《国务院关于由国家计划收购(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农产品和其他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1957年8月17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0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第532-533页。
151(9)《国务院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补充规定》(1957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第3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第688页。
152(1)《河南省粮食志·大事记》,中国商业出版社,1997年,第123-124页。
153(2)《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粮食市场管理和作好品种调剂的规定》(1958年1月13日),《湖南政报》1958年第1期。
154(3)《山东关闭秋粮市场四川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人民日报》1957年8月13日。
155(4)《陈云在全国粮食会议上的总结报告》(1957年9月13日),《当代中国粮食工作史料》上卷,第284-285页。
156(5)参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第198页。
157(1)陈云:《要把市场搞活,以适应人民需要》(1956年8月23日),《陈云文集》第3卷,第101、99页。
158(2)陈云:《合理调整粮食供销矛盾》(1957年7月、8月),《陈云文集》第3卷,第185-186页。
159(3)《再论建立国家领导的农村粮食市场》,《人民日报》1954年6月9日。
160(4)此后随着自由市场政策的收紧,议价空间越来越小,交易者需要提供“自产自销”证明,贩运地点也被限制在一定范围以内。
161(1)《长沙市志》第10卷,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502页。
162(2)《成都市志·粮食志》,成都出版社,1995年,第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