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建雄 高慧媛:传统学术中历史研究的方法论价值——李心传史学研究的新视角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44 次 更新时间:2020-07-16 02:20

进入专题: 李心传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   历史考证  

施建雄   高慧媛  

摘要:史著中的自注考异形式虽然开创自司马光,至李心传撰著《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之时,则将其向前大大地推进了一步。这是因为,李心传已相当自觉地做到了从思辨的角度进行探索,并已涉及现代学术研究中的诸多意涵,包括问题意识、观察视角、手段运用等等。因此,他的史著不仅为我们呈现了传统史家判断历史真实性的钥匙,同时还上升到主观和客观方面的思考,进而归结到方法论层面上的总结。


关键词:《建炎以来系年要录》;李心传;历史考证;方法论


作者简介:施建雄 高慧媛,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宋代学术除了理学之外,还有经史考据之学,考据方法较以往也有了质的飞跃和发展,因而为传统学术研究的推进开辟了一条新路。就史学领域而言,司马光在组织编纂《资治通鉴》的过程中创立了考异自注式方法,李焘和李心传则分别撰有《续资治通鉴长编》和《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继承发展了司马光的治史路径。李心传(1166—1243),字微之,号秀岩,隆州井研(今四川井研)人,晚年受宋理宗起用为史馆校勘,专修《中兴四朝帝纪》,后官至工部侍郎,史称其“有史才,通故实。”他撰写的《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和《旧闻证误》,后人指“大纲细目,粲然悉备,为史家之巨擘,言宋事者当必于是有征焉”“读是书者亦可服膺井研史学之精不减龙门矣。”但最有代表性的还是《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以下简称《要录》),此书200卷,编年纪事,起于宋高宗建炎元年(1127),终于绍兴三十二年(1162),“以国史、日历为主,而参之以稗官、野史、家乘、志状、案牍奏议、百司题名,无不胪采异同,以待后来论定。故文虽繁而不病其冗,论虽歧而不病其杂。在宋人诸野史中,最足以资考证。……其宏博而有典要,非熊克、陈均诸人所能追步也。”该书叙述了高宗朝36年的史事,并仿照《资治通鉴考异》的作法在正文之下附有考注,对相关史事或考辨其真伪或胪列诸异说。当代不少学者或针对《要录》的取材、编纂和流传,或对李心传综采异同、考辨真伪的成果进行一定程度的概括和总结,但都偏重于文献学角度。对其考证方法的灵活多样性特点,以及由探讨历史叙述主观性问题上升到史学层面的反思等,学术界目前少有涉猎,这是本文所着重探讨的。


一、系统而又严密的研究体系


从历史记载的时空要素入手进行比较分析是李心传进行历史研究的第一层次,在此基础上由表及里对历史叙述中相关内容进行逻辑判断是其历史研究的第二层次,由内到外对其史料来源进行路径区分是其历史研究的重要补充手段,由此构成了一个系统而严密的研究体系。


(一)对时间要素所进行的比较分析


历史记载本身就是按照历时性原则进行叙述的一项实践,时间记载的正确与否是判断历史叙述真实与否的一个关键要素。对此,李心传从两方面着手,第一是发现错误,即搜罗相关资料进行对比分析以揭露原有时间叙述上所存在的矛盾之处。宋国史《钦宗实录》建炎元年(1127)三月叙李宗得张邦昌伪号文、伪赦文、金人伪诏,及迎立孟太后布告各一张;三月廿三日的记录又说元帅府采纳黄潜善的建议欲护送康王至宿州驻扎并渡江南下,之后罢行。这里牵涉到两个因时间混淆而导致的相关史事与人物叙述的错误:前一个错误源于建炎元年高阳关路安抚使黄潜善在兴仁时,招募南华县小吏李宗潜入被金人所包围的开封了解京城事态,三月廿七日他们同时抵达济州并朝见康王赵构,李宗从京城带回了很多文书。但李心传认为《钦宗实录》所叙李宗得到所谓张邦昌迎立孟太后布告一张的说法是有问题的,因为张邦昌是在四月廿八日才迎立太后,怎么会在一个月之前就有这种文书的出现呢?可见这是记录者将不同事件发生的时间混淆了才导致的错误,“盖汪伯彦、耿延禧误记,而史官又因之。”后一个错误,如前所述,直到三月廿七日,黄潜善才到达康王所在的济州,元帅府又如何会在此日之前采纳黄潜善的建议拟往宿州驻军最后又取消了这个动议的呢?不论是《中兴日历》所说的三月十三日,还是《钦宗实录》所说的三月廿三日罢宿州之行,离黄潜善三月廿七日见高宗这个时间点都较远,因此可以排除了《钦宗实录》等说法的正当性,“盖耿延禧《中兴记》,初不深考,附此事于(黄)潜善至济州之后,而史臣因之。”李心传还注重从时间一致性的角度考察前后时序衔接上存在的问题,这是他判断历史叙述时间要素正确与否的一个关键。如他注意到《中兴日历》和《中兴会要》载建炎末遂安军承宣使、两浙宣抚副使郭仲荀责授汝州团练副使之事,两部书所记的时间都是建炎四年正月初二,但认真梳理有关内容之后,可以看出这两部书记载本身就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一会儿说郭仲荀于初二被解职,一会儿说初三令郭仲荀在温州城外下寨,又说初六谏官上疏请收回郭仲荀兵权等,前后无法照应,自相矛盾,“足明谪命不在已酉(初六)以前。”李心传在时间考辨上的第二个方面就是补缺补漏即通过相关时间的爬梳以弥补原有史料在时间记录上的缺失。建炎四年(1130)三月金军统帅宗弼南下袭扰之后,攻至镇江,浙西制置使韩世忠在焦山寺做好迎击准备,这是抗金斗争史上精彩的一幕,但李心传如实指出实际上史料并没有具体的时间记载,要如何弥补这个缺憾呢?他首先根据韩世忠去世后的碑铭中说他与金军相持长达四十八天,总的时间段是清楚的;其次赵甡之《遗史》(也称《中兴遗史》)记载韩世忠于四月廿五日在建康被击败,最后时间点也是清楚的。于是李心传将时间倒推回去,初步断定韩世忠与宗弼最初遭遇的时间是在三月初六或初七,参照其他材料所记,宗弼三月初一离开平江(今苏州),初十攻陷常州,“则到镇江又必在壬子(十五)之后数日,以时计之,疑是三月十八日。”以上是从整个时间框架以及具体时间分合演变的角度所作的分析,表明作者能够用动态的眼光来考察历史时间。


上述考辨是李心传从多层面、多角度考察历时性问题的几个案例,其思路清晰,计算周密,结论能够成立。对于空间等其他要素的辨析,限于篇幅,在此不作展开。


(二)基于具体史事内容所进行的逻辑判断


从史事具体内容是否符合逻辑或者是否合乎常理的角度加以辨析,彰显史家的历史思维从叙述层面的思考上升到对事物发展规律性认识的更高层次的探究,有其重要意义。《要录》中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略举几例:


一是有关康王未称帝之前的相关事。《三国谋谟录》叙建炎初统制官吴革在京城日夜密谋迎立大元帅。对此,李心传冷静地分析后指出:“此时二帝尚在城外,安得便立元帅?《实录》云:遣人告急于康王,约拥兵近图迎二帝。革附传所书当得其实,今从之。”徽宗和钦宗虽然都被金军困在城外,但时局并不明朗,吴革等人此时就意图谋立康王,这种说法显然不合逻辑,所以《要录》正文结合其他史料将其改为“以图迎二圣”是妥当的。


二是建炎末张浚与桑仲对峙之事。宋人王之望所撰《记西事》说建炎四年三月,张浚从秦地归来,兵马强盛,但到鄂西房陵一带时,却因为害怕当地掌握军队的桑仲而不敢靠近,结果造成西部大军士气丧失,最终土崩瓦解。显然作者对张浚抱有很大的成见,叙述不够客观。李心传认为,张浚起初引兵入援,了解敌人已退,便率军归去,并非是害怕桑仲,道理很明白,“以娄素之勇、乌珠之锐,而浚不之畏,岂果畏(桑)仲邪?”联系张浚一生的行事来看,他面对强悍的四太子等金军统帅尚且不惧,积极进取,又怎么会害怕桑仲之流的杂牌军阀呢?王之望的说法显然不合逻辑,李心传的看法是正确的。


三是绍兴初秦桧之舅任职事。宋人王明清在其笔记《挥麈后录》中曾说,绍兴初,秦桧欲用其舅氏王鈇,“荐于上,谓有史才。名适与先人偏旁相似。上忽问云,岂非修兵制者乎?桧即应之云,是也。诏再除枢属。”李心传认为王明清所述秦桧答高宗之辞显然不合逻辑,“时范宗尹为相,桧方进用,恐未敢面谩如此!今不取。”此时秦桧之上还有宰相,他自己也才刚刚上位,正引用推荐一批正人君子以博取声誉,这是他累积实力的关键时刻,怎敢作出如此当面欺君之事?之所以将通直郎王钅夫任命为枢密院编修官当有其他原因,李心传的驳斥应该是能够成立的。


所谓的逻辑推理是就历史事件发生的基本条件和史事之间是否能达成一致所进行的分析判断,上面三项事例要么涉及到史料叙述的事实发生的条件不够充分,要么所推想的事实与原有条件不能匹配,要么原有条件恰恰是相关推论的对立要素,凡此都不能构成所谓的因果链条关系,在此条件下的结论不能成立,基于此所进行的判断已深入到历史研究的规律性认识。


(三)从传播路径的角度所进行的考察鉴别


从历史叙述内容本身进而探索历史叙述的不同来源或叫史料来源,是历史研究从内到外的一个完善。历史撰述的材料往往来源于不同渠道,有直接和间接的区别,第一手和第二手材料的区分,对这两类材料的使用不能绝对化,直接材料并非都是客观的,间接材料也并非是完全不能使用的,能否使用取决于对材料的仔细鉴别,对这个问题需要用辩证的观点来看待。


首先,重视直接材料即第一手材料的使用。当事人的叙述,尽管会有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局限,但它毕竟是直接的、第一手的材料,其可信度相较于道听途说显然有不可替代的优势,所以对它的采择应该置于首要地位。比如建炎元年徽宗时六贼之一的王黼被杀,具体时间《钦宗实录》和《续资治通鉴长编》都说是三月初二,但李心传注意到有一项材料可以推翻这个说法,那就是《靖康外录》中所收录的“开封府奏据捉事使臣韩膺状”,状子中说王黼二月廿四日至雍邱县永丰乡,“为盗所杀,取到首级申比。”这则材料是典型的第一手材料,由它来纠正史之误比较有说服力,自然应该予以采纳。同年二月初七何烈所撰的《草史》中叙述到,韩国公(即广平郡王赵捷,因受封日短,时人习惯称其前号)与阿保同日被害。李心传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材料确定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因为绍兴十二年(1142)高宗母亲韦太后从金国归宋,随行内侍们都说,广平郡王还活着,“足明捷未尝为金人所害,今不取。”当事人言之凿凿,实属第一手材料,对纠正相关史书的错误叙述最为有效。再如建炎三年(1129)有关朱胜非拜相的具体时日,李心传考有史书所记日期是三月初二,但《中兴日历》中却说是三月初一,谁是谁非?李心传注意到当事人朱胜非在其撰写的《秀水闲居录》中说,三月一日至临安,以晡(申时,下午三点至五点)入见。既然朱胜非面见高宗是在初一下午晚些时候,任命自然在其之后,但又不可能发生在晚上,“则降制必在初二日也,胜非自记当得其真,今从之。”这是以当事人的叙述为依据所作的判断,具有相当的可靠性。当然,第一手材料也会存在各种问题,比如记忆上的错误,同样是《秀水闲居录》记宋高宗以御札命朱胜非充平江府、秀州控扼使,则说,“(建炎三年二月)十日,至苏台。车驾未行,即作奏,有旨晚对,具述镇江事。上喜见眉采,差平江府、秀州控扼使。”对此,李心传注意到初十当天高宗已在秀州,照此推理,“胜非之除当在初九日,盖《闲居录》所记事日辰亦多差,但当取其大纲耳。”至于受制于个人立场或情感因素导致叙述不够客观的情况第三部分再集中加以讨论。


其次,要慎重对待间接材料。古人所说叙事得之于传闻,实际上就是说间接材料。因为它的来源是间接的,因此难免会存在各种以讹传讹的现象,这必然会影响到相关叙事的可信度。宋代赵甡之撰有《中兴遗史》,它是涉及南宋初期历史的重要著述,但也因为其中用了不少间接材料,往往启人疑窦。比如它叙述发生于绍兴十年(1140)闰六月宋金之间的泾州战役时,描述战斗刚一开始,主将田晟忽令阵中掌旗人偃旗,将士一见,军心动摇,还未接战,就已溃败。但李心传注意别的史料记载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甡之得于听闻,不知接战之详也,今不取。”次年柘皋战役,同是《遗史》说乌珠以铁骑十余万夹道而阵,但李心传考当时三位宣抚使递交给中书和枢密使的报告中“止称邢王、韩将军、王太子大兵及自庐州前来,无乌珠军马。盖乌珠自庐州济师,非其亲出也。”通过第一手材料可以判断《遗史》所叙乃传闻之误。可见,对此类著述中相关材料的运用需要慎重。


再者,间接材料的使用需要考而后信,信乃致用。一味排斥间接材料并不客观,毕竟历史记载不可能全来自于当事人的直接叙述,它需要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搜集、整理和加工,因此李心传注重从相关叙述者的身份、关系梳理与历史当事人之间的内在关联,进而考察此类叙述是否属实,由此判断它们的可使用性。比如建炎四年九月发生了龙德宫都监王球被除名并被押送至大理寺审讯之事,李心传注意到时人方勺所撰的《泊宅编》说王球被捕是因为盗窃金库的缘故,但是王明清在《挥麈录》中却提供了另一种说法,“靖康之乱,龙德宫服御多为都监王球藏匿。事露,下大理,思陵欲诛之。子裳叔祖(王衣)为棘卿(大理寺卿),为之营救,止从远窜。”李心传据此认为王球被捕实际上是因为盗窃宝玉而非盗窃金库,最主要的依据就在于审讯官是王明清的叔祖王衣,他的叙述就来源渠道而言自然更加可靠,“方勺传闻之词,未必实也,今不取。”此项内容正是建立在李心传对传录之人的身份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考察的基础之上,也就是从传播路径的角度上所进行的研判。


通过上述李心传历史研究的系统梳理,可以发现他对史事的考察既能从关注叙事本身在时间等要素上所存在的问题,上升到对事物发展规律的探讨,进而从传播路径的角度给予反思,某种意义上已形成一个系统而又严密的研究体系。


二、考证方法灵活多样,特色鲜明


李心传的历史考证方法灵活多样,层次清晰,既能抓住关键点予以突破,又能运用推测、排除等具有科学因素的方法得出令人信服的考证结论,在研究实践中还不乏辩证的态度,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推测法的自然融入。推测方法是基于某些可能性原因推导出某个必然性结果。比如宋人沈良《靖康余录》说建炎元年二月初六夜半,金左副元帅宗维召见钦宗,何栗、李若水、孙觌等人扈从,宗维令人宣读金人废钦宗“诏书”,何栗与李若水伏地抗争,但二人结局有所不同,何栗虽抗争却不叱骂,仅遭受髡刑,李若水因痛斥金人结果被杀。问题在于宰相何栗伏地被髡,本传及他书都没有相关的记载,《靖康余录》中的描述是否真实呢?就此,李心传联系后续发展进行分析,“然金人立主诏云,惟何栗、李若水不许与议,则二人同争必矣!”金人将二人排除在此后商议改立君王这样的重大决策之外,显然与此二人的抗争有直接的关联,二者存在因果必然关系,所以他认为该书所叙应当属实,李心传的推论是站得住脚的。另如王若冲所著《道君北狩行录》载建炎二年(1128)六月徽宗欲拟书信给金左副元帅宗维与他协商和议,草撰完毕后让女婿蔡鞗转给秦桧请他润色之后呈递给金人。但李心传注意到《绍兴日历》、秦桧和张邵所上奏疏、曹勋所献书本都说是秦桧代为所作。他推测此和议书可能真是由秦桧草拟,徽宗亲自抄写的,“疑金人知桧为上皇草书,度其能任此事,是以归之耳。”“疑”有推测的意涵,也就是说秦桧极有草撰和议书的可能,所以才有金人信任他并将其纵归留作将来和谈之需的结果,二者有因果必然关系。李心传在此的推测成为他下一步考证秦桧是否是内奸的一个重要依据。后世学者如陈寅恪擅长将推测方法与其他研究方法相结合得出精当的结论,也可以追溯到像李心传这样的史家对此类方法的有益尝试。


第二是排除法的灵活运用。通过具体的分析,将假定的各种可能一一排除,最后只剩下一种可能,即我们所要证明的命题是正确的,这就是排除法,它是间接证明的一种。耿延禧所撰《中兴记》叙建炎元年二月廿八日,张邦昌至开封城外,接到金人通告想立他为君主以取代赵氏。张邦昌求死不从,说,康王军中有竭力辅佐他的文臣耿南仲、武臣刘光世,赵氏必中兴,立他徒取灭亡。于是金人将困在京城中的耿南仲家属和刘光世诸妾所生的子女掳往金营作为人质。李心传认为此时将相之家多为金人所掳,未必是因为张邦昌之言所造成的结果;再加上刘光世自延安引兵东出,三月十五日才至潼关,离张邦昌僭位时日已久;而且耿南仲也非金军所忌惮之人,张邦昌何必专门提及于他。通过相关陈述所列事实的一一排除,可以断定耿氏之论纯属杜撰,有其主观意图。至于王明清《挥麈录》中说王仲薿“守会稽,颇著绩效,如干湖为田、导水入海是也”,即王氏围湖造田给当地官府和百姓带来诸多好处,功绩卓著。李心传大不以为然,继而对当地湖田收入的去向一一进行排查核实,指出包括会稽等郡的湖田租税实际上都是作为皇室个人库藏的收入来处理的,譬如宣和元年(1119)二月十八日诏书就明确规定,鉴湖田租只能留作修缮原庙之用,其他机构不能染指;单单上虞一县自宣和元年至建炎四年湖田所收三万三千余斛租米都上缴至皇帝私库,有关州县租赋损失合计达十四万六千余斛,民间所失还不计在内,纯属损公肥私之举;再加上围湖之举改变了原来湖泊的水利调节功能,因而给当地经济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可以说围湖造田对百姓是有百害而无一利,“其本亦如此,明清所云误矣。”再如赵甡之《遗史》载绍兴二年(1132)五月初四宰相吕颐浩以新创置忠锐十将一道出师前去抵御伪齐侵扰,李心传对此逐一进行排查,指出忠锐军起初只有七将,五月二日才任命赵琦为第八将,第九、第十将的任命更是以后的事,不可能在五月初四之前,至于第六将单德忠此前已随申世景前往闽中,第四将邵青五月廿三日时还在组织军士的挑选,可见他始终就没有离开临安,因此赵甡之所说十将都与之偕行绝无可能,实际上只有第一将崔增和第二将赵延寿“实从颐浩行,余人不与,甡之不深考耳。”这就是李心传运用排除法所得出的结论,所考属实。


第三是抓住关键点加以突破。比如宋人谭篆所作的《彭汝砺年谱》叙建炎元年三月初七时,彭汝砺不屈节,因此被主议者押解至城外金军之前,忠义之气,形于词色云云。但李心传在看到这条材料时注意到正史及诸书所叙,彭汝砺未曾出京城。关键支撑不成立,整个说法就被动摇,由此可以看出《年谱》中往往有不少虚构或夸张的成分。再如耿延禧《中兴记》为了攻击权臣黄潜善跟敌人有来往,就说后来投靠张邦昌的东京留守王时雍曾让李宗转告黄潜善一些话,但没人知道到底说了啥?后来李宗失踪了,有人说是被黄潜善杀了,可能是怕后者透露了什么不可告人的机密。但李心传考《中兴日历》曾载,绍兴中宰相赵鼎曾就此事与高宗有过一段对话,高宗说当时措置的确都是由黄潜善操办的,李宗现在还健在,可以向他确认,“然则(李)宗未尝死,特(耿)延禧怨(黄)潜善当国斥己而诬之,今不取。”基本事实不成立,整个说法就被动摇,也说明私人著述中往往带有不少主观成见的内容。又如熊克《小历》(也称《中兴小纪》)述绍兴二年(1132)六月初五,湖南军阀曹成率大军自贺州到郴州,湖广宣抚使李纲派遣使臣进行招抚,结果曹成与其党徒前往宣抚司投降,于是李纲上疏奏捷,朝廷下诏将曹成由荣州团练使升为防御使。但是李心传考《中兴日历》载李纲五月十七日的奏疏中说,本司已定六月五日进发,往邵武、建昌军等处,就近措置。可见六月初五,李纲尚在福州,正准备出发前往湖南,熊克所述纯属子虚乌有。基本事实有误,整个说法就不能成立。实际上曹成至郴州及派遣使臣前往劝谕,是孟庾、韩世忠等江西福建荆湖宣抚使司奏状中的话,非李纲所为,而且此时曹成也未前往宣抚司,另直到次年五月廿三日他才升任荣州防御使。可见不能对《小历》此类野史、杂著的叙述过于轻信。


李心传的考证具有鲜明的特点,既有针对不同史事进行不同角度的具体考证,同时又不乏针对重大史事进行系统的考察探究,其考证层次清晰,又相互照应。以建炎四年十月初二《要录》所载秦桧自楚州孙村归于涟水军丁禩水寨之事为例,此事关系到此后南宋与金关系的重大发展以及高宗一朝政治格局的基本走向。李心传记此项内容以赵甡之《遗史》及秦桧《北征纪实》参修,相关记载还有朱胜非的《秀水闲居录》和林泉的《野记》,另有王明清的《挥麈录》《洪皓行述》及张邵奏疏。对上述材料,李心传进行了系统的考辨:一是指出王明清所述的相关当事人杨揆、管当可任职时间和人物行事与其他史书记载不合,这是就文献方面的比较;二是指出洪适所述草檄之事与实际明显不符,这是联系史事所作的具体分析;三是指出秦桧既称丁禩拒不见已,而他后续的处置与自己所表达出的情感明显有偏差,这是从逻辑角度上所作的阐释;四是针对张邵奏言秦桧是自己从中京逃归的,质疑其操作层面上的可行性,加之推测方法在前面的铺垫,李心传再次重申秦桧是金人有意纵归的观点,并联系其后来的所作所为作为印证以加强这个论断。如学者所述,金人放秦桧归宋,的确没有留下确凿的历史记录,但若能分析史书留下的各种疑点,“人们判断秦桧是奸细,大致是没有冤枉他的。”


李心传的考证另有一个特点就是重视用辩证的观点来看问题。比如王之望《西事记》中说,绍兴元年十月,川陕宣抚处置使张浚令王庶统辖兴元府,制置利、虁两路,并派给他一些军队,但其中正规军士甚少,大部分士兵都是诏安来的盗匪之徒,后来王庶又从兴元府、兴洋州等地招募民兵共得七万余人,但战斗力极差,训练有如儿戏等等。李心传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持辩证的态度,他参照正史中王庶附传、吕大麟的《见闻录》以及晁公遡撰写的《王庶传》中的相关记载指出:“兴洋义士可用,西人类能言之。(王)之望所云,盖休兵之后,教阅废弛所致,非(王)庶时比也。”也就是说不能用僵化的观点来看待义军战斗力的变化是随着时局的发展尤其是宋金和议之后遭到削弱的现实。又如绍兴十四年(1144)六月十五日《要录》载“上谓大臣曰:‘浙东、福建被水灾处,可令监司躬往,悉力赈济,务使实惠及民,毋为文具。’”宋人林泉撰写的《野记》一书中曾提到此事时说,严、衢、信、处、婺、建等州发大水,士民被溺死数百万,秦桧却予以隐瞒而不上奏,有人敢论及此事必然加罪于他。对此,李心传实事求是地指出:“《日历》五月戊辰(十八),上宣谕婺州水涨事。今又及此,则(秦)桧非不奏,但不尽奏耳。”这里可以反映出作者能够用辩证的观点来看待历史人物及其言行,而不是用绝对化的观点来看问题,体现出他历史思维的可贵之处。


三、对历史叙述主观性问题的探讨


宋代史学进步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从具体的历史研究上升到对历史叙事的探讨,从客观历史的探究跨越到史学层面的反思,其中关于历史叙述的主观性和客观性问题的思考尤为值得我们关注。众所周知,历史知识的主要特点就在于它的客观性,而主观性或主观因素的作用以及它与客观性的关系是历史认识活动中史学家所要面临的一个基本问题。因为形成历史认识所依据的历史资料往往是当事人或转述者经过主观反映的记录,由于政治立场、观察角度、认识水平和认识条件等等因素的限制,总会在所作的历史叙述中不可避免地掺进一些外在的成份或主观的内容,因而不能完全客观地反映出历史的本来面目。可贵的是中国传统史学发展进程中的“实录”精神是史家共同追求的目标,从班固表彰司马迁所撰《史记》“其文直,其事核,不虚美,不隐恶”,到刘知幾著《史通》于“直书”“曲笔”篇中对“用舍由乎臆说,威福行乎笔端”的批判,再到李心传“大率记事之体,抑扬予夺,当尽其实,若稍涉用情,则后之人将有所不信矣”理念的阐发,可以发现历代史家剔除历史叙述中所包含主观成分的实践本身,就是一个不断追求历史真实性的过程。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中针对各种主观叙述进行的分类总结,比较突出地反映了史家对历史叙述避免主观因素渗入而保持客观公正的一种严正立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此,我们作一具体的分析。第一种类型是主观叙述中包含的客观性的限制因素。如绍兴元年五月初十《要录》记载南宋初年抗击金军的重要战役之一和尚原之战,其史料来源之一熊克《中兴小纪》中称“金有皇侄摩哩郎君者,与其别将鄂拉札哈数万众,分两道入寇。摩哩自凤翔,鄂拉札哈自阶城出散关,约日皆会。”李心传指出熊克主要采用的是王纶、王曮撰写的吴玠、吴璘碑铭中的表述。但阶、成二州是在大散关之南,“不应云出散关,当云自阶、成还趋散关,会于和尚原乃可。纶、曮皆江东人,不知蜀口地理,(熊)克又因之耳。”指出相关作者由于受地理因素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因而产生错误的历史认识。


第二种类型是历史当事人鉴于政治纷争而在叙述中所表现出鲜明的政治立场,带有强烈的主观性。例如绍兴元年十二月,川陕宣抚处置使张浚提交了针对名将曲端给予处分的奏疏,李心传对其加以认真的剖析,指出:“时端已为浚所杀,而朝廷未知也,并著此,以见端之死,所坐无名,故浚之词支离也。”强调从张浚奏疏中的表述可以看出当事人难以自圆其说的窘境,其主观意图也不用刻意追求就可以清晰地感受到。更为典型和有代表性的是他对曾任宰相的朱胜非撰写的笔记中涉及历史叙述主观性问题的探讨。朱胜非曾任宰相,与其他权臣关系错综复杂,在争权夺利的过程中累积了不少私怨,因而常常借自己的著作对相关事与人随意褒贬,有违客观。譬如朱胜非在《秀水闲居录》中曾论及他之后任宰相的范宗尹“为相逾年,沈与求论其过恶二十事,而赃墨居其四焉。于是罢相宫祠。弹疏既传,无不骇愕。继有诏旨:‘官吏犯赃,依祖宗旧典诛戮,仍籍其家。’因宗尹也。”李心传考证指出,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范宗尹罢相并非是沈与求抨击他的缘故,至于高宗下令将祖宗朝处罚贪官污吏的律令颁行天下(绍兴元年十二月十四日)也并非因范宗尹而发,认为朱胜非的叙述带有太多的个人好恶而无法取信于人。再如朱胜非在《秀水闲居录》中曾论号称贤相的赵鼎“起于白屋,有朴野之状,一旦拜相,骤为骄侈。以临安相府为不足居,别建大堂,奇花嘉木环植周围,堂之四隅,各设大炉,为异香数种,每坐堂中,着四炉焚香,烟气氤氲,合于坐上,谓之香云。”李心传以黄彦节之事作为例证进行反驳。王明清《挥麈录》载赵鼎曾入宫中见高宗(绍兴五年[1135]闰二月初三),忽见有人将竹子自外移栽至宫内,了解到是黄彦节主其事后,将其叫来责备他们是要重蹈徽宗时艮岳及花石纲侵扰百姓的覆辙,让他签军令状必须在日落之前就停止相关行动。李心传特别提到王明清说这是“(黄)彦节自云”,则此事无可置疑。“人主移一竹栽,(赵)鼎尚以为不可,岂有身建大堂,环置花竹之理耶!”对朱胜非的主观臆说给予驳斥,这与李心传就朱胜非对南宋第一任宰相李纲的类似污蔑所给予的辩诬异曲同工。


第三种类型就是历史叙述者或历史研究者因认识水平的局限、或受情感因素的影响,或因政治倾向的左右,因而对相关历史事件或历史人物的叙述偏离事实,不能如实反映历史的原有面貌,这就是所谓的“曲笔”现象。李心传对发生在绍兴三十一年(1161)的事关南宋生死存亡的采石之战的考辨,就集中地体现了他对历史叙述的客观性和主观性问题的强烈关注。《要录》于此年十一月丙子(八日)叙述“中书舍人督视江淮军马府参谋军事虞允文督舟师拒金主亮于东采石,却之。”次日“(丁丑)旦,虞允文、盛新引舟师直杨林河口……骑望见舟师,遽却,其上岸者,悉陷泥中毙,官军复于上流以火焚其余舟,允文再具捷奏。”在注文中,李心传指出,采石却敌事,参照蹇驹《虞尚书采石毙亮记》、员兴宗《绍兴采石大战始末》《炀王江上录》、冯履记范处义语、杨万里《虞允文神道碑》《李显忠行状》、熊克《中兴小纪》、王明清《挥麈第三录》等众多材料,尤其是赵甡之的《遗史》。在引用大量材料的基础之上,他作了较为集中而又系统的论析:


臣尝以众说参考之,采石之役,若非虞允文身在兵间,激厉诸将,则将士溃亡之余,将鸟奔兽散之不暇,使敌人一涉江,则大事去矣。《毙亮录》所书,虽简而尽;员兴宗记载差详,但其间如麾数百舟,死以万数之类,乃文士遣词之常语,亦犹前史所载睢水为之不流,秦军为却五十里之类,固不可以此而遂没其实也。王明清、熊克辈乃谓诸将已却敌军,而允文后至采石,不已诬乎?按陈良祐撰《杨椿墓志》云,北主盛兵欲渡采石,虞公允文以中书舍人参军事适至,趣舟师扼其冲,北主怒,移屯扬州。良祐,乾道中为吏部侍郎,与允文异论谴责者也。此文出于淳熙四年,盖允文既没之后,而所云如此,则明清与克之言,诚不足信矣!明清称王权欲以死报国,而闻诸将令其保守江面,此言亦不足据;至谓时俊殿后所失,不及一军半之数,则尤为不然,建康军五万,今止余万八千,何止折一军半也?及赏功,以张振为遥宣、王琪为遥察,允文言其薄,愿以已官与之,于是张振、时俊除正任承宣使,琪等观察团练使,明清乃谓琪赏重而新赏轻,亦非其实。李显忠行状,又尽以为显忠之功,尤为谬妄!盖敌舟之来在丙子,显忠之至在丁丑,方捍敌之时,显忠实未至也。赵甡之《遗史》虽诋允文为多,然其指授诸将之功,终不可没。至谓敌出十七舟,每舟可载二十人,则亦未足据。金亮之来,其势甚盛,若如甡之所云,是金人渡江之兵,才三百余人,岂不儿戏?今江滨渡舟,不甚大者,尚可容五七十,孰谓敌所造舟,反不及之也?晁公忞《败盟记》言,一舟济五十余人,当得其实。甡之又称,官军发十海鳅船,每船有军兵数人,及谓采石丁夫,踏车转战,至夜疲怠之余,安可役使?此言最为紧切!以《日历》所载明年五月二十九日建康府具到采石当时籍定踏车夫数考之,凡六千三百人,若尽使之踏车,则每一海鳅用夫六百三十人,是又大于马船一倍矣;况每舟止有军兵数人,而用夫六百人乎?以是观之,恐不止于十海鳅,若止用十海鳅,则余夫甚多,犹不妨于掘堑也。……杨林口生沙塞断江口,他书皆不载。按《日历》、《会要》所载叶义问奏疏,其言沙塞港口事,乃云,敌人开二港,欲径冲丹徒,一夕大风沙涨不得渡。以此奏考之,丹徒县属镇江,则非采石交兵之地,一夕沙涨,则止午后出舟之时,甡之载此,以明敌舟得出者少,用掩允文之功,尤非其实。


李心传不仅注意到具体数据的核算和官职任免的勘校,具体地理形势的比较分析,以及运用对立派的陈述来反衬相关事实的存在,更重要的还在于他从历史叙述的客观性与主观性的角度来看问题。李心传既充分肯定一些历史著作言简意赅的表述形式,但也批评了一些历史叙述沿袭传统史书中所存在的夸张附会的通病,再就是一些行状主观歪曲事实的恶劣行径,进而揭露出一些历史撰述有意淡化此次战役的艰巨性、重要性并由此贬低战役领导者所作出历史贡献的不良动机。从上述材料中,我们可以看出李心传通过对历史叙述主观性问题的探讨,总结出历史叙述中主观性的各种不同表现以及所造成的偏离实际或歪曲事实的必然结果,同时他又不是空谈理论,而是将其理论认识融入于具体的历史考证之中,反映出一位传统史家从对具体史事的考察上升到从方法论乃至认识论的角度对历史研究进行深层次思考的可贵之处。当然,也因为各种条件的限制,有时也有做的不够完善的地方,如有学者评价李心传“因乡情、家世等原因,对(赵甡之)《中兴遗史》的评价有失公允”等。


总体而言,宋代考证学作为清代考据学的源头,“举凡清代朴学家所矜为条理缜密、义据湛深的整理旧学的方式与方法,悉不能超越宋代学者治学的范围。”李心传以史学名家,他的两本史学名著《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与《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内容相互经纬,一部述典章并有丰富的考证内容;另一部编年叙事,并以考异附注于下,虽然它创始自司马光,但到李心传时将其向前推进了,其影响直至清代,“清儒之治学,纯用归纳法,纯用科学精神。此法此精神,果用何种程序始能表现耶?第一步,必先留心观察事物,觑出某点某点有应特别注意之价值;第二步,既注意于一事项,则凡与此事项同类者或相关系者,皆罗列比较以研究之;第三步,比较研究的结果,立出自己一种意见;第四步,根据此意见,更以正面、旁面、反面博求证据,证据备,则泐为定说,遇有力之反证则弃之。”梁启超对清代学者治学方法的此项总结,在李心传的历史研究中都能找到它们的踪迹。直至近代,适逢中西文化交流之际,西方学者所使用的逻辑方法、系统方法、审查史料的方法、比较研究法、语源学的方法经中国学者广泛吸收并将其与传统史学研究方法相结合,由此催开了满园鲜艳夺目的史学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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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史学史研究》2020年第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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