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民德:解读中华法图腾的文化隐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79 次 更新时间:2019-12-19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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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民德  

中华传统文化范畴中并无“图腾”一词,该词亦为舶来品,原系南美洲印第安人语,在原始状态的生活环境中,朴素观念意义上,以某种自然物的形态作为其聚居群落或一个氏族群体的保护神与崇尚标记而形成的语汇。

探寻中华文化古籍时虽未曾发现“图腾”这一词语,但自古以来先人们将或具象或抽象的物体造型树立为民众精神崇拜的标志,比如有太阳、月亮、龟、蛇等具象,抽象的有龙、凤、麒麟等等。久而久之,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文化信仰,在今天被人们确立成为“图腾”概念,进而深深植根于大众的思想意识领地,并对一个民族群体和国家文化心理产生巨大影响,其内涵隐义也不断得以周延。在华夏悠久灿烂的法律文化长河中,图腾信仰实际很早便已确立,独角神兽——獬豸,则当仁不让地成为了个性鲜明的中华法图腾标记。

司马迁写作的我国第一部通史著作《史记》中记载,皋陶在一个被称作雷泽的地方悠闲垂钓时为圣君尧帝发现并重用。大舜接替王位后,皋陶被任命为“大理”一职,专司裁断狱讼纷争。据说皋陶审案更依凭于一头长着独角的神兽,名为獬豸,后人对其造型更是发挥了充分想象,说其似牛、似羊、似鹿、似熊,总而言之就是“四不像”。獬豸位列我国传统民俗古建筑五脊六兽之中,历来又被视为驱邪避害的祥瑞之兽,獬豸还被称作“廌”,在我国浩如烟海的古代文化典籍中不乏对其的记载,许慎在《说文解字》中描述道:“廌,解廌兽也。似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象形,从豸省。”神话志怪小说集《神异经》中这样描述它:“东北荒中有兽,如牛而一角,毛青四足似熊,见人斗则触不直者,闻人论则咋不正者,名曰獬豸。”汉代杨孚所著《异物志》中写道:“北荒之中有兽,名獬豸,一角,性别曲直。见人斗,触不直者;闻人争,咬不正者。”《后汉书·舆服志下》中载:“獬豸,神羊,能辨别曲直,楚王尝获之,故以为冠。”王充在其《论衡·是应篇》中记载:“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斯盖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验。”从这些典籍的记述来看,在一贯延续参照以往记录之余,也表明了对獬豸的造型并未形成统一认识。秦以前出土文物中的獬豸造型多为独角之羊,早先,甘肃武威出土的东汉时期的獬豸造型显然又是长着巨大直角的神马形象,中原地区獬豸的造型则趋向于狮子的形态。在我国古代一些绘画及雕塑作品中,獬豸则多被描摹为类似麒麟的形象,所不同的是在其头上竖有一只威风凛凛的尖角,显得异常神圣而神秘,因此被人们俗称为“独角兽”,今天一些法院门前也时见獬豸的造型雕塑,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还立有一尊独角兽青铜像,铜像刻有如下文字:这就是在古代中国能够分辨罪恶与善良的神兽——独角兽。

獬豸另称的“廌”字,在古意中为“触不直者”,加偏旁“氵”即为古体的“法”(灋)字,《说文解字》中注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每遇疑难案件无法直接决断时,皋陶则将獬豸牵出以作评判,体现出我国古代疑难断狱制度中所秉持的“神明裁判性”。与此同时,皋陶借獬豸断狱也并非个例,在《墨子》一书中,也曾提到楚国官员使用一头羊来裁断疑难案件的故事。根据“廌”字带有鹿字头的意象感知,虽然今天我们无法定论上古时期此种神兽是否真实存在,但毋庸置疑的是,正是基于古人对于正义的强烈渴望,以一种朴素并理想化的见解认知,对作为评判道义是非曲直黑白、彰显律法公正无私的象征物——獬豸造型的期许构化与信念美饰。

留存于今的獬豸造型图像是雄健刚毅的,更是威严神秘的,这也对应了由古至今人们对于律法严正无欺的深层期冀。从一定意义上说,古代的法制传统与法律意义立足于以严为本的重刑主义,更刻意强化刑法的威慑和凛戒。重刑主义长期以来是我国古代刑罚思想的一大特色,中国古代历史上曾经历了多个专制集权的朝代政权的更迭。远在夏商时期即已形成了墨、劓、剕、宫、大辟等完备的重惩刑罚体系,至春秋战国,商鞅、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思想更是不断完善了重刑主义学说,商鞅认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重刑是达到“刑去事成”的必由之路,“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则无刑也”。韩非子也曾说“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认为对轻罪实行“重刑”符合人们的畏惧心理和利害原则。獬豸的凶猛造型,与我国古时商周青铜器上的一些兽型纹路同出一辙,呈现出一种令人恐怖的狞厉之相,这也是与我国古代法律及司法制度所力求凸显的严刑震慑有着暗合之处。

獬豸的造型可谓是多种动物的集合体,由此也为该人造“神兽”披上了一层神秘外衣,迎合了法律的威不可测特性。在一个特定的历史情境下,古代统治者为加强刑法威慑力量,提出“民不知有辟,刑不足教人”、“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左传·昭公六年》载郑子产铸刑书,晋国叔向给子产致信说:“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其意为:人们一旦知道了刑书的条文,就不会再看重道德,遵守礼仪,而是会去“征于书”,去钻法律条文中的空子。而且刑书一旦公布,人们就可以知道官员审判案件时是否合理合法,这样,社会舆论就会对官员产生一股强大的监督力。这些严重侵害贵族利益的新事物,在叔向这些封建贵族的眼中自然都是难以容忍的。儒家先师孔子也认为把法律条文刻上鼎簋是一种无视贵贱之分的行为,是一种礼坏乐崩的行为。召公二十九年,晋国范宣子铸刑鼎为孔丘大为抨击:“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以是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孔子对铸刑鼎大加斥责与叔向攻讦铸刑书大同小异,也充分反映了古代无论是一些政治统治者还是儒家学说理论,均曾将律法视为神秘的,不应为民众所周知,獬豸作为法律的象征物,体现其神秘性也是为当时特定社会阶层所认同的。

通过獬豸利用头顶直角辨别善恶的方式,我们又可隐约感知到古代社会对于司法程序的理解和认知。所谓“触不直者,去之”,可见古时司法者更多注重案件纠纷的实体性处理。獬豸的生成与信仰在一定层面上也折射出古代自然法观念的盛行。自然法原则从来不是具体细微的,它是一种更具普遍意义的抽象法则体系,多借助于某种古老的、朴素的传统认知,将人类世界的理想追求依附于一种客观主体,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体现出强烈的民族观念文化气息,赋予了特定民族群体的独特文化性格和精神。

獬豸作为法律图腾信仰,又与“天道”、“人道”有着紧密的关系,中国古代文化传统中,“道”被视为统摄宇宙万物、行乎天地人心的规律和准则,“道”是一种自然秩序,獬豸以其带有神化地感知“直与不直”也就是人类理想附托的“自然之道”。与獬豸威严的怒目圆睁迥然相异的是西方法律图腾——手持天平利剑却蒙目而立的正义女神,“天平”表示公平正义;“利剑”表示追惩罪犯,决不姑息;“蒙目”则寓意以心灵来观察,司法纯靠理性。法律同时又是一种建立在传统文化底蕴和民族理想观念基础上、并最终以制度化的形式体现出来的社会治理方式,中西方法文化理念虽各有差异,但主旨无外乎追求一种人间正道,民族认同与文化背景的殊异,正义实现方式及治理模式自然有所区别,故也就无所谓苛求追求公义的高下之分了。时见今人从人治与法治层面,衡量对比中国古代传统法图腾“獬豸”与西方法律象征“正义女神”的价值隐义,却难免有偏颇之论,这又需我们客观而非偏狭地融汇体悟本民族独具特点的传统文化背景及其积淀因素,对其法律文化隐义加以理智辨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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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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