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剑华:理解信念之谜:弗雷格、克里普克、索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395 次 更新时间:2019-11-13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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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剑华 (进入专栏)  


摘要:本文讨论对克里普克《信念之谜》(1979)一文的阐释、反驳及其回应,尤其说明对信念之谜的一种弗雷格式理解并不成立(见索萨(David Sosa)《信念之谜的意蕴》,1996),弗雷格式的意义同样导致信念之谜。本文捍卫克里普克的一个基本结论:信念之谜并不仅仅是关于名字的谜,而是涉及到我们复杂的认知状态。


关键词:信念之谜、密尔主义、描述论者、可替换原则


导论


在语义理论中,弗雷格主义和密尔主义是对立的两种理论。弗雷格主义者主张:名字的意义为与名字所关联的描述所表达,进而名字的意义确定指称。与之相反,密尔主义(约翰·密尔《逻辑学体系》)主张:名字的语义学功能为名字所指称的对象所穷尽,即名字的意义就是指称。这两种理论各自都不乏拥趸。其中支持弗雷格主义的核心论证是著名的可替换性论证(Frege 1892《意义与指称》),可替换原则主张:如果两个名字共指,那么共指名字在内涵语境下葆真替换。让我们接受密尔主义的前提假设名字的意义就是指称,一个正常的英语说话者琼斯满足通常的使用语言的标准:把西塞罗(Cicero)和图利(Tully)作为著名的罗马人物的名字来使用(但并不知道西塞罗和图利命名了同一个人)。由于缺乏相关的认知信息,使得琼斯不知道图利和西塞罗是同一个人,因此琼斯相信图利是秃的同时相信西塞罗不是秃的。显然,西塞罗和图利是共指名字,接受密尔主义前提通过可替换原则就会得到:琼斯相信图利是秃的并且相信图利不是秃的。这形成了一个明显的矛盾违反了直觉——所以密尔主义是错误的。弗雷格主义者声称可以回避这种矛盾,根据弗雷格,内涵语境下间接指称成了通常的意义(指称转换),西塞罗和图利的通常的意义是不一样的,由于通常意义就是间接指称,因此他们的间接指称不同,不是共指名字,不能使用可替换原则,从而回避了矛盾,这是弗雷格反驳密尔主义的可替换论证。


克里普克在《信念之谜》(1979)中所做出的论证反驳了上述传统的可替换论证,在新的论证中,导致矛盾的诸前提并没有可替换原则,而代之以翻译原则和去引号原则(稍后给予说明),在克里普克看来:矛盾的真正原因不在于可替换原则,而在于更为一般性的原则如翻译原则和去引号原则。通过归谬论证,克里普克间接捍卫了密尔主义的立场。


索萨在他的文章《信念之谜之意蕴》(1996)一文中,反驳了克里普克论证,重新捍卫了弗雷格观点。他认为无论在传统的可替换性论证中,还是在克里普克的新论证中,都假设了H原则:如果日常语言中的一个名字有唯一指称,那么这个名字就可以为唯一的逻辑常项所表达。H原则直接假设了密尔主义,因此出现矛盾的原因还在于密尔主义。


本文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考察索萨的新弗雷格论证,从而表明新论证并非如他所期望的那样,能够成功回应克里普克的反驳。本文结构如下:首先给出信念之谜的基本描述(1),然后总结其论证策略(2),进而解释克里普克的唯一描述反驳和索萨的回应,并提出对弗雷格意义的一般性理解(3),在此理解下,弗雷格主义和H原则并非不相容(4),最后说明索萨坚持强理性原则而放弃H原则的做法没有得到有效辩护(5),H原则确实导致了矛盾,但弗雷格主义和密尔主义都预设了H原则,谁都不具有解释信念之谜的优先性。(6)


一、信念之谜


在电影《八毫米》中,主角侦探汤姆(方便记为X,由尼古拉斯·凯奇扮演)和一个善良、规矩的医生S相处,在与其长期的邻居生涯中X相信S是善良的,X believes that S is a good man.(1),在X调查一桩疯狂虐杀案过程中,他发现这个虐杀案的主角代号为“机器”(Machine),在虐杀行业中机器大名鼎鼎,嗜杀成性。他开始相信机器绝非善类,并进而相信机器是一个不善良的人。X believes that Machine is not a good man(2)。实际上那个医生就是机器,机器在接受新指令的时候,就改换装束选择隐秘地点进行虐杀试验。如果接受密尔主义,则需接受可替换原则,将(2)中的“机器”替换成“S”,得到X believes that S is not a good man(3)。(3)和(1)矛盾,而一个理性的说话者是不能违反矛盾原则的,因此这个论证的前提密尔主义是错误的,我们把它称为弗雷格论证。


克里普克构造了另外一个论证,假设皮埃尔(Pierre)生活在巴黎,他从各种各样的经验中(书本知识或口耳相传)获知有一个叫做“伦敦”的城市非常美丽,断定“伦敦是美丽的”,进而相信伦敦是美丽的,这里使用了去引号原则:如果S真实的(Sincerely)(真实的意味着排除了虚假、伪装、反讽等类似的东西)断定了一个句子P,那么他就真实的相信句子P:皮埃尔相信伦敦是美丽的(4)(需要注意这里的伦敦的名字是“Londers”,皮埃尔在这个情景中是用法语来习得相关知识的)。后来皮埃尔移居伦敦,不借助母语直接学习英语,由于他居住在伦敦一个贫民窟,生活的地方肮脏混乱。周围的邻居(英语说话者)把这个地方叫做“London”,他会倾向于说:“伦敦是不美丽的”,并进而相信伦敦是不美丽的,也即:Pierre believes that London is not pretty (5)。如果接受翻译原则(句子S为真,则它在任何语言中的翻译都为真),则(4)可翻译为如下句子Pierre believes that London is pretty (6)。(6)和(5)显然矛盾,因此这个论证的前提存在问题,此论证只涉及去引号原则和翻译原则,因此我们没有理由责难密尔主义。我们把这个对弗雷格论证的重构,称作克里普克论证。


二、索萨的论证策略


在阐明索萨论证之前有必要说明弗雷格论者和密尔论者的论证策略,最为关键的一点是:争论的双方如何解释名字理论和困难(信念之谜)之间的关系。在《意义与指称》一文中弗雷格提出的指称理论可以解释这样一个困难,因为两个名字的意义不同,所以不用接受可替换原则,密尔主义者无法做到这一点。克里普克论证旨在说明同样的困难也可以从其他前提导出,因此困难与名字理论没有必然的关系。究竟是因为错误的名字理论导致了困难,还是因为与名字理论无关的其他因素比如心理的、语用的、或其他原则(翻译原则、去引号原则、信念闭合原则)导致了困难?索萨在这一点上追随传统的弗雷格主义者,认为这个困难和特定的名字理论相关,他采取了如下论证策略:首先,他追随了克里普克论证的策略,指出并非去引号原则和翻译原则导致困难,而是H原则导致了困难。其次,他指出H原则直接假设了密尔主义,因此困难与密尔主义相关。再次,H原则与弗雷格意义不相容,按照修改版本的HM原则,弗雷格意义不仅与HM原则相容,而且能够解决信念之谜。最后,索萨考虑到了克里普克(1979)的一个反驳——弗雷格意义同样导致信念之谜——并给予了回应。


先从最后一点开始,克里普克在《信念之谜》中提出:即使说话者知道了两个名字拥有共同意义,说话者依旧识别(recognize)不了指称,所以导致了信念之谜。这是一个决定性的反驳——如果Sosa无法回应这样的反驳,则他的正面提议就不是有效的。可以退一步来考虑克里普克的反驳,假定克里普克承认密尔主义导致困难,则克里普克要论证的是弗雷格主义也能导致困难,尤其是著名的唯一描述理论(该理论主张每一个名字都有唯一与其相关的描述,这个描述唯一的确定了名字的指称)也会导致困难。如果唯一描述理论依然导致信念之谜,则密尔主义并不是导致信念之谜的唯一原因。


总结一下克里普克在《信念之谜》中的论证,他实际上论证了:


I:导致困难的原因并不是可替换原则以及随之假设的密尔主义。


II:去引号原则、翻译原则导致了困难。


II:弗雷格意义理论(唯一描述理论)一样导致困难。


在论题I上克里普克和索萨是一致的。对于论题II,索萨认为导致困难的真正原因不是翻译原则和去引号原则,而是H原则以及随之假设的密尔主义。对于论题III,索萨认为克里普克在这里犯了错误。根据他的解释,唯一描述理论不可能产生信念之谜。


如何看待唯一描述理论是否导致信念之谜。用一个形象的比喻来说明克里普克论证和索萨反驳的关系:假设克里普克论证是一场突发的洪水,如果索萨能够成功的做好防汛工作,则克里普克论证对弗雷格论证毫发无伤,索萨顺利建造了两道堤坝,第一道:密尔主义是信念之谜的罪魁;第二道:必然导致密尔主义的H原则与弗雷格主义无关。只剩下最后一道缺口:弗雷格主义(唯一描述理论)也能导致信念之谜。如果索萨没有成功建筑第三道堤坝来堵住这道缺口,则他将前功尽弃。我要论证的是索萨并没有堵住最后一道缺口,而且他也没有堵住第二道缺口,最终也没有堵住第一道缺口。第3节主要考察索萨如何没有堵住最后一道缺口的,第4节主要考察索萨是如何没有堵住第二道缺口的,第5节试图表明即使第一道堤坝,索萨也是在毫无根基的情况下建造的,最终无法阻挡洪流来袭(克里普克论证)。


三、唯一描述理论导致的困难


克里普克对唯一描述理论产生困难的论证大致如下:假设与“伦敦”这个名字唯一联系的描述(意义)是:英国1的首都。因此说话者P在英语的语境中学到了伦敦的意义:英国1的首都,后来他又在法语的语境中学到了伦敦的意义:英国2的首都。在英语中的英国和在法语中的英国是两个不同的记号。对于处于认知局限状态下的说话者来说,英国1(这里的英国是英国的英语名称)和英国2  (这里的英国是英国的法语名称)是两个不同的名字,代表两个不同的国家。英国1的首都和英国2的首都这两个语言表达都可以在英语中来表述,英国2是一个法语名称。一个语言可以允许外来语在自己的语言中出现,尤其是这两种语言都属于同一个拉丁语系。让我们设想某个说话者掌握了法语和英语,但他没有掌握一个语言事实,即在法语中所学的“英国”这个词儿和在英语中所学的这个词儿指称同一个对象。一个不了解中国文学的人可能不知道周作人和鲁迅是同一个人。一个双语者(汉语和英语),他未必知道蒋介石和Chiang Kai-shek是同一个人,也未必知道毛泽东和Mao Tse-tung 是同一个人,可能更多的人会把Mencius和孟子认作两个人,从而把前者翻译为门修斯。如果我们对这两个记号用唯一描述进行进一步的确认,则这个描述里面又包含着专名,以至于说话者总是把代表同一个对象的两个不同的记号认作代表不同的对象。尽管说话者把同一个描述联系到两个不同的名字上,但说话者并不知道这就是同一个描述。最终说话者相信伦敦1是美丽的并且伦敦2是不美丽的。即便对于在同一个语言中的同音同形名字,困难一样产生。比如:在另外一个例子中,有一个叫“Paderwski”的人, Paderwski的唯一描述是什么呢?例子中是一个音乐家、是一个政治家都不是他的唯一识别描述,假设他的唯一识别描述为:X的父亲。我们可以通过对X指称的确定,来确定X父亲的指称。稍加考虑就会发现这个例子和伦敦的例子本质上相同,把X这个同音同型的名字识别为代表两个不同对象的名字,因为X可以分析为F(Y),而说话者在Y上发生识别错误,进一步说话者会对Y产生同样的问题,Y可以分析为G(Z)。如此推演直到最底端的名字。


替代伦敦的唯一描述最终会化为纯粹的描述么?假定克里普克和Sosa都相信最终我们会达到这样的一个包含纯粹描述的底层。如果唯一识别描述最终变为纯粹的描述,那能唯一识别对象么?在我看来,底层描述必然包含带有专名(罗素意义上的逻辑专名)的描述,唯一识别描述最后似乎可以化成这样的形式F(G(H(…this or that…)))),描述的知识还原成亲知的知识。亲知的知识可能总会产生错误的判断,即使对于同一个对象,我们也可能会产生错误的判断,以至于认为两个名字所代表的同一个城市是两个不同的城市,也许这种认识失误才是信念之谜的根源。据克里普克,由于我们总是在下层有这种误解,因此原则上就没有办法排除说话者把两个名字当做两个不同对象的可能性,信念之谜必然出现。唯一描述理论是否产生信念之谜的问题被转化成这样一个问题了:如果最终我们无法获致纯粹的描述性质,那么信念之谜必然产生;如果最终我们确实达到了纯粹的描述性质,那么就不会产生信念之谜。克里普克的结论是否定的:最终我们不能达到最终的纯粹描述性质。针对克里普克的上述阐释和结论,索萨做了四点批评:第一,克里普克混淆了语言表达和语言表达所描述的性质之间的区分,虽然我们不能获得关于名字的纯粹描述表达,但并不意味着不存在纯粹的描述性质。第二,克里普克对于是否能够达到最终的纯粹描述性质持有怀疑态度,而索萨则认为可以达到纯粹描述的性质。他接受了罗素对共相的观点:可以亲知共相。第三,从不可分辨的形而上学原则(如果两个对象分享所有的性质,则他们就是一个对象)可以唯一确定同一个对象。第四,亲知并不能导致私人性。索萨的第一个批评是对的,他看到了语义学和认识论的区别,但这种正确有一定的限度,克里普克的确不能否定可以亲知纯粹描述性质的可能,但索萨也不能论证一定可以亲知纯粹描述性质。因此Sosa对纯粹描述性质的论证只可能来自认识论本身,所以索萨接受了罗素的亲知共相的论点,也就获得了这样一个支持性的结论:一个认知者可以亲知纯粹的描述性质(共相),共相不是私人化的东西,所以亲知也就不能导致私人性。索萨的四点批评,有三点(1,2,4)实质的依赖罗素关于亲知的观点,但如果我们放弃罗素关于亲知的观点,则这三点批评就不成立。


更重要的还在于索萨的第三点批评:索萨认为如果两个对象不可能分享不同的性质,我们就可以在任何语境下把把他识别为同一个对象。这是关于意义的笛卡尔原则:如果我知道两个名字的意义,我就能断定这个两个名字所代表的对象是否同一。这个原则混淆了语言实践中一个通常的区别:语言表达式本身确定指称和说话者通过把握特定语言表达式的意义来识别指称。当我说“北京市最高的人”这个表达式就指称北京市最高的人,无论这个人是谁,只要他最高,他就满足这个描述,并为这个表达式所指称。也许张三站在我们面前,而他实际上就是北京市最高的人,可我依然不能知道这一点,尽管北京市最高的人是张三,我也充分把握了这两个语言表达式的意义,但我仍然不知道北京市最高的人就是张三。确定指称完全属于语义学范围之内,个体的认知差异不会造成确定指称的区别。而识别指称却相当依赖于认知差异,不仅需要把握表达式的意义,而且需要相关的背景,才能识别。为了理解表达式本身如何确定指称,我们可以用克里普克在《语义学指称和说话者指称》(1977)中的区分加以说明,当我们站在法庭上听到法官宣判某个杀人犯死刑的时候,我们会说:杀死比尔的凶手真是凶残,也许这个时候站在被告席上的犯人并不是真正杀死比尔的凶手,而只是个替罪羊,那么“杀死比尔的凶手”这个语言表达式指称那个真正杀死比尔的凶手而不管他是否在场,这是在语义学指称的层面上谈论的,虽然我们可以就这个表达式的指称(杀死比尔的凶手)进行谈论,但我们并没有识别这个指称。在另外一个层面上,我们就是在用这个表达式来指称当下在场的那个假冒的犯人,这时涉及的是说话者指称。当说话者能够识别指称,意味着语义学指称和说话者指称等同。比如我们中有个人知道杀死比尔的凶手不在法庭,而躲藏在某个城市,他会说:“杀死比尔的凶手还逍遥法外。” 这个陈述中“杀死比尔的凶手”的说话者指称和语义学指称是等同的,在一定程度上说话者识别了指称。


伦敦的唯一描述是“英国的首都”,从语义学上来看,英国的首都就唯一确定了伦敦,而对于特定的说话者,他在不同的场景下获得了同一个唯一描述的两种不同的语言表达,最终支撑两个不同语言表达的认知经验也是不同的,这最终使得他总是把英国1和英国2当作两个不同的国家,从而把伦敦和Londers也当作两个不同的城市。


可以从语义学和语用学的区分来看对确定指称与识别指称的区别。在关于意义的理解中存在如下两个方面。语义学意义:与名字相联系的描述所表达的意义。描述所表达的意义构成一个封闭的集,虽然我们对这些集究竟有多少元素并不清楚,但这样一个封闭的集在语义学上确定了名字的指称。另外一种是说话者意义:说话者在特定的语境下所把握到的意义,这个意义可以是语义学意义的一个部分也可以不是它的一部分。语义学和语用学的区分是一个普遍存在的语言学事实,为多数语言哲学家所接受。区分语义和语用是一个相当困难的问题,如何给出一个界限和标准是当代语言哲学的核心难题,相关讨论可以参考Semantics vs. Pragmatics (edited by Zoltan Gendler Szabo.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


确定说话者意义和语义学意义的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的回答Sosa对克里普克“唯一识别描述论证”的反驳。类似“英国的首都”这样的唯一描述,如果作为语义学意义,那么它就可以唯一的确定对象伦敦,作为说话者意义,则它不能保证说话者在具体的语境下就能识别出这个对象。一般说来,语义学意义独立于把握对象的说话者,正是存在语义学意义才使得说话者关于同一个对象可以获得不同的说话者意义。弗雷格的意义有的时候是指前一种,当他在论证意义是一个客体,为不同的说话者所把握的时候;弗雷格意义有的时候也指后一种,当他在提出意义就是把握指称的方式,同一个指称有不同意义的时候(尤其是《意义与指称》注释2)。我所提出的意义的区分对于理解信念之谜是有益的。对于同一个名字,它的语义学意义是固定的,说话者意义随着不同的说话者而改变,名字A的语义学意义和名字A的说话者意义根据不同的说话者是不一样的。比如毛泽东,他的语义学意义是固定的,也许有人会问什么是它的固定的“语义学意义”?这问的是如何找出毛泽东的语义学意义固定集合。这种疑问存在一个基本的混淆:即语义学和认识论的混淆。虽然我们给不出语义学意义的固定集合,但并不意味着就不存在语义学意义的固定集合。毕竟有一类实在论哲学家(如托马斯·内格尔、威廉姆森主张存在着不可认识的真理),因此如何确定这个语义学集合对于笔者就不是一个特别的困难。对于同一个名字,语义学意义不存在不同,但说话者意义因人而异。对于共指名字(西塞罗和图利、鲁迅和周树人),语义学意义不同,说话者意义也不同。接受这样一种大致的区分则弗雷格的著名论断(意义就是确定或给出指称的方式)便在两个层次上都成立:在说话者层面,不同的说话者凭借不同的说话者意义识别了同一个对象;在语义学层面两个共指名字用不同的语义学意义确定了同一个对象。把所谓变化的(变化指弗雷格意义随使用语境变化)弗雷格主义和不变的(不变指弗雷格意义不随使用语境变化)弗雷格主义纳入到一个框架中给予解释。


四、唯一描述理论与H原则相容吗?


根据上一节讨论,存在一个广为接受的区分:与名字相联系的描述所表达的意义和与说话者使用名字时联系的意义,有人(Sainsbury, Reference without Referents.Oxford.2005.)用公共的意义(Robert May, The Invariance of sense.2005.)和私人的意义(John Perry, Frege on demonstratives. 1977)来刻画这个区别。分歧在于,克里普克在语义学意义的立场上来理解弗雷格意义(唯一描述理论),索萨在说话者意义的立场上来解释弗雷格意义。是什么促使克里普克在语义学的立场上理解弗雷格意义呢?据克里普克,在说话者的立场上理解弗雷格意义的话会导致语言的不可交流即每一个说话者的语言都是完全不一样的。这一点是索萨所忽略的。从语义学意义理解意义不会发生变化,一个名字的语义学意义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发生改变。根据这个新的解释来理解原则H:如果日常语言中的一个名字有唯一指称,那么这个名字就可以为唯一的逻辑常项所表达。在索萨看来,日常语言中的名字存在着歧义,如果同一个日常名字在不同的语境下有着不同的意义(歧义),名字就可以为不同的逻辑常项来表达。弗雷格主义者不用假设H原则,弗雷格歧义(对名字给予不同的表达或者缩略)将矛盾陈述合理的解释为F(a)&-F(b),而密尔主义者只能接受H原则(名字的意义就是指称),导致矛盾:F(a)&-F(a) ,M(密尔主义在本文简称为M)是H的充分条件。有人指出,只需要论证M是H的充分条件就已经足够了,也许其他原则是H或者说是信念之谜的必要条件,但M是充分条件这一点至少是说明了M原则本身就是有问题的,因为弗雷格主义并不是信念之谜的任何条件。


但是根据名字的语义学理解,日常语言的名字本身不存在歧义(只是被说话者使用的时候才存在歧义),名字的语义学意义是一个封闭的集合。我们可能因为不同的获知方式而获得对同一个名字的不同意义,但名字的语义学意义是确定的,并不依赖于说话者,这是一种柏拉图式的语义学,采取了和维特根斯坦、新实用主义者们所不同的进路,著名语言学家卡茨(乔姆斯基的学生)就是意义的实在论者,见其所著《意义的形而上学》(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另外一种版本的意义实在论辩护见叶闯所著《语言、意义与指称》(商务印书馆2010年)。


如果站在语义学立场上,弗雷格主义也是H原则的充分条件;只有站在语用学的立场上,弗雷格主义才不是H原则的充分条件。这里涉及到对弗雷格意义本身的理解问题,如果把弗雷格意义理解成索萨所认为的那样,则弗雷格意义不会产生信念之谜,如果把弗雷格意义理解为Robert May(他主张意义是公共的客体,我们从不同的角度获得不同的交流意义,交流意义的不同不能说意义本身不同)所坚持的那样,则弗雷格意义和密尔主义一样,产生信念之谜Sosa。站在语用学的立场上,而Robert May站在语义学的立场上。反驳者可能会说:即使假设不变的弗雷格立场,依然不会假设H原则,如果加入弗雷格意义,则名字就不能为唯一的逻辑常项所表达,因为名字就有了两个不同的语义学范畴:意义和指称。这需要有两个不同的逻辑常项来刻画,因此弗雷格主义不蕴含H原则。这个反驳看到了H原则的表面问题,但并没有注意到问题的实质,即:H原则想表达的是,同一个名字总是为不变的的逻辑常项所表达,而非同一个名字总是为同一个逻辑常项所表达。只有不变才是出现矛盾的根本原因。如果不变,则这个逻辑常项是一个或者两个或者三个都是允许的,也是琐屑无关的。


我们可以稍微修改一下H原则:


(Hm):如果日常语言中的一个名字有唯一指称,那么这个名字就可以为不变的逻辑常项所表达。


可以看到H原则就是H(m)原则的逻辑后承。而H(m)原则与弗雷格原则是相容的,弗雷格主义者和密尔主义这都可以接受H(m)原则,在论证中起到关键作用的H(m)原则对两种语义理论都是中性的。


五、非逻辑的还是理性的么?


上一节所讨论的对于日常语言中两个共指名字,都比较明显。比如西塞罗和图利,伦敦和Londers。我的观点是:对于代表同一个对象的两个名字,H原则也许是要被假定的,但是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假设密尔主义,如上节所述,H原则在同样的意义上蕴含弗雷格原则。


但是对于同一个名字呢(同音同型的名字)?在克里普克那个著名的例子中“Paderwski”中,Peter believes that Paderwski has musician ability and Peter believes that Paderwski has no musician ability(P)。表面上看来,这似乎是一个明显的悖论,而不涉及任何特定的语义学原则,索萨认为如果持有这样矛盾信念就是非理性的,因此他一定要把这样的矛盾命题通过弗雷格歧义解释为非矛盾的。在这样的解释中,索萨假设了很强的理性原则:如果一个人相信矛盾命题,就是非理性的。索萨认为P的矛盾就在于论证者假设了H原则所必须假设的密尔主义,如果持弗雷格立场,我们可以按照弗雷格歧义把这两个名字解释成具有不同的意义,或者就是两个不同的名字,因此不会产生矛盾。正如我在第3节指出的那样,索萨混淆了语义学意义和说话者意义,所以才会认为弗雷格意义可以逃脱这一责难。出现矛盾的原因也许在于假设了H原则,但H原则如上所论证,对于两种理论是中性的。


现在来仔细看看索萨的强理性原则,这个矛盾是字面意义上的,即P和非P的矛盾。一个相信矛盾的人就是非理性的么?如何解释理性人持有矛盾信念这样一种日常的经验现象呢?如果接受强理性原则,就只有求助特定的弗雷格意义才能解决这样的难题,信念之谜与说话者相关,用说话者意义的不同来解决这一困难。但是克里普克论证已经显示,我们无法有意义的使用任何弗雷格意义(无论是语义学还是说话者角度的)来解决信念之谜。而且使用其中一种意义也需要以抛弃弗雷格意义的另一个维度为代价。如果接受弱的理性原则:即使S持有矛盾信念,S仍然是理性的。我们就可以求助于认知者相关的种种因素来解释这种合理性,这也正是为索萨所反对的密尔主义者进路。


我们可以把这个难题再推高一层,问题就会更明显,假设我们泛泛承认弗雷格意义可以解释信念之谜,在Peter 之外有一个旁观者Jones 他清楚的知道Paderwski是同一个人,也即Paderwski=Paderwski。则有 Jones believes that Peter believes that paderwski has no musician ability (P1)。和Jones believes that Peter believes that paderwski has musician ability (P2)。的确Paderwski对于Peter有不同的说话者意义,可是对于Jones 则并没有不同,两者的说话者意义和语义学意义重合,求助变化的弗雷格意义是无济于事的。这个新的难题提示我们,任何特定语义学理论都无法解决信念之谜。Stephen Schiffer曾经用这个难题来反驳Salmon的解释,Salmon在《弗雷格之谜》一书中认为当我们相信一些命题的时候,我们是在不同的伪装(Guise)下相信某些命题的。想象这样一个故事,比如老张认识一个人叫“小马”,小马是某大学学习计算机视觉识别的研究生,他总是带着黑框眼镜,骑着一辆自行车,小马天性温和善良。因此老张会认为小马是一个好人,并相信这样一个句子“小马是一个好人”,后来老张到海南工作,他们的街头出现了一个杀人狂,经常半夜偷袭路人,大家发现的唯一踪迹是这个人丢了钱包,上面显示他的名字是小马,于是大家会谈论杀人恶魔小马,老张碰巧听到了,但他相信此小马非彼小马,有天夜里,老张出去买啤酒在街上目睹了一场劫杀案,凶手就是经常出没杀人的小马。老张发现这个小马是一个坏人,但不认为他是以前认识的小马。他会说这个“小马是一个坏人”。他很清楚意识到作为好人的小马和作为坏人的小马是两个不同的人,但是事实上是作为好人的小马经历了种种麻烦最终变成了一个杀人狂。老张并不知道这个事实。当老张相信小马是个好人的时候,小马带着好人所具有的伪装,当老张相信小马是个坏人的时候,小马带着坏人的伪装,老张的问题是没有识破这些伪装。按照信念的传统分析,老张相信命题(小马是个好人)是老张和命题之间具有一种二元关系。按照伪装的分析,老张和命题之间就具有一种三元关系。老张总是在某个伪装下相信某个命题,或者说老张总是以某种方式相信某个命题(具体分析见 Salmon 所著Frege’s Puzzle P111-112)。而在P中名字没有不同的伪装,说话者并不是以不同的方式来把握同一个命题。Schiffer的结论和我的结论不太一样:在我看来,这个论证的结论之一是无法用伪装的不同来解释信念之谜,结论之二(我的推论)是弗雷格意义不能用来解释信念之谜,不管你采取那种立场来理解弗雷格意义。Salmon和David Braun从不同的角度对Schiffer 的批评给予回应,指出信念闭合原则(如果S相信P并且P蕴含Q,S就相信Q)是导致信念之谜的原因。虽然解决方式不同,但一个人持有非逻辑信念依然是理性的这样的弱理性原则是他们和我所共同坚持的。因此即使如Salmon 等密尔主义者接受H原则,也不意味着,我们就违反了理性。而一旦索萨放弃了强理性原则,则他的整个论证就不成立。如果他要坚持强理性原则,他就要诉诸一种特定的弗雷格意义理论,而否定其他弗雷格意义理论的可能性,索萨无法对自己的弗雷格理论给出完整的解释。他所坚持的强理性原则也违反了日常的语言实践,所以在文中他也很坦率的承认自己对于强理性原则没有特别有力的理由给予支持。麻烦还在于:正如Frances所指出的,无论是接受强理性原则还是接受H原则,弗雷格主义者和密尔主义这都要付出理论代价(theory laden)。索萨接受了强理性原则,放弃了H原则,而Salmon则放弃了强理性原则接受了H原则。索萨不得不求助于弗雷格歧义,而Salmon则不得不求助于Guise。前者把信念之谜与特定的语义学理论关联起来得到解释,而后者则借助于语用因素来解释信念之谜。但正如我所论证的,利用特定的名字理论来解释信念之谜是没有出路的——因为信念之谜中假定的原则是中性的语义原则。


结论


在这篇文章中,我考察了索萨对信念之谜的解释,索萨想要挡住克里普克论证的洪流,他需要建筑三道堤坝,第一道:证明信念之谜假设了H原则,进而假设了密尔主义;第二道:证明H原则与弗雷格意义相容;第三道:证明弗雷格意义不会产生信念之谜。


我的回应从第三道开始:首先论证弗雷格意义(唯一描述理论)的确可以导致信念之谜,索萨的错误在于他混淆了确定指称和识别指称两件事情;接着我表明H原则以及改进版本的H(m)原则与两种名字理论是相容的,索萨的错误在于他混淆了名字的语义学意义和说话者意义,从而导致他的第二道堤坝的坍塌。最后我试图指出在H原则和强理性原则的选择中,其强理性原则违反了日常的直觉,没有得到有力的辩护。因此他所提出的假设H原则从而导致矛盾的论证也是没有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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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江海学刊》2013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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