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国威:近代概念范畴的确立及其词化:以“权”为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83 次 更新时间:2019-10-24 09:29

进入专题: 概念范畴    

沈国威  

一、概念与概念范畴


影响翻译的有诸种因素。首先是译者,其次是社会整体的知识水平和读者的阅读情趣,而最重要的影响因子则来自语言本身。当一种语言试图从无到有地接受外域的概念,尤其是异质文化的体系性知识时,必须跨越种种语言上的障碍。翻译的文本由词汇(译词)、语言形式(句型)、文章体裁(文体)三种语言要素构成,其中,译词是最重要的构成成分。严复说:

今夫名词者,译事之权舆也,而亦为之归宿。言之必有物也,术之必有涂也,非是且靡所托始焉,故曰权舆。识之其必有兆也,指之其必有橥也,否则随以亡焉,故曰归宿。

“名词”即用于翻译的词语,现在称为“译词”。严复所欲表达的大意是:译词必须能表达、传递外域的概念,是翻译的前提。此处“术”通“述”;对于译者而言,没有译词也就没有翻译,因为译文是由译词构成的,所以称之为“权舆”;  同时,译词(即命名一个新概念)又必须有理据,能“望文生义”,为此必须抓住事物的表征,这样才能便于记忆,意义明白,一目了然。  对于读者而言,译词是译文的落脚之处,是归宿。不懂译词就读不懂译文。严复的这段话写于其翻译活动基本结束之后的1911年,可以看作是严复对自身翻译实践及译词创造的总结。

“译词”真是可能的吗?“译词”首先是“词”,但又与“词”存在着不同之处。词与外界的指示物发生关联,译词除此之外还与原词之间在命名理据和构词上存在着种种关系。既然如此,让我们的讨论从老生常谈的“什么是词?”开始。人的感官感受自然界的森罗万象,在头脑中形成影像(image),我们即使闭上眼睛,也有残像浮现在脑海里。相似的,或同类的事物的影像——或许我们应该说不存在绝对相同的事物,所以影像也不完全相同——多次重叠,轮廓化、抽象化。这样的重叠影像我们暂且称之为“概念范畴”(即“认知范畴”)。所以概念形成的过程又称之为“概念化”。人们用固定的声音加以指代抽象化了的影像,这就是概念的命名,这一过程笔者称之为“词汇化”。人们在使用语言进行交流时,说者发出一个代表概念的声音,听者受到声音的刺激,在自己的头脑里再现影像,(即索绪尔[Ferdinand de Saussure, 1957~1913]的“听觉映像”),理解说者所欲表达的概念。索绪尔把能唤起概念知觉的声音称作“能指”(Signifier),把被声音唤起的概念成为“所指”(Signified)。

概念范畴无论在外部还是内部都没有清晰的边界,存在着一个连续的灰色区域。我们一方面需要把一个概念范畴同其他概念范畴区别开来(如“鱼”和“狗”不同),另一方面也有把聚集在某一概念范畴内的相似的,或同类的事物加以区分的需要(如“鲤”和“鲫”不同)。这一任务是由语言来实现的。语言对外部世界进行切割,其结果是在概念范畴外部和内部确立了边界,这一过程被称之为“范畴化”。范畴化是一种命名行为,使概念范畴和特定的语音形式发生了关联。命名的好处是,一、可以指称对象物,并将其从同类的事物中区别开来。例如我们称一种喝水的器皿为“杯子”,那么“杯子”就不再是“碗”或“盘子”;二、将对象物加以抽象化。例如实际上有各种各样的杯子,我们甚至可以说,世界上没有两个完全一样的杯子,但是不同客体之间的区别在“杯子”这一名称下都被舍像。

关于概念如何被命名,荀子说:(名之)“何缘而以同异?曰:缘天官。凡同类、同情者,其天官之意物也同,故比方之疑似而通,是所以共其约名以相期也。”  即,是什么造成了词的异同?人用“天官”(五官+心)感受自然,同类的,或具有相同情感的人,他们的天官对自然界的感受也相同,这是他们约定俗成、派生引申地使用语言进行交流的心理基础。“词”是语言对概念进行范畴化并对事物命名的结果。但并不是所有的概念都会被命名,说某种语言的社会只为那些语言使用者们认为至关重要的概念准备一个“词”,即加以词汇化(命名行为),否则,则使用词组或短语等的说明形式表达这些概念(非命名行为)。说不同语言的人用不同的视角切分世界,描写世界;不同的语言,概念的范畴化也不可能完全一致。沃尔夫说:“我们已经发现,背景性的语言系统(或者说语法)不仅是一种用来表达思想的再生工具,而且它本身也在塑造我们的思想,规划和引导个人的心理活动,对头脑中的印象进行分析并对其储存的信息进行综合。”  沃尔夫所提出的语言相对论的观点认为:“同样的物质现象并不能使所有的观察者对世界产生同样的认识,除非他们的语言背景相近,或是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得到校准。也就是说“不同语言以不同方式切分自然”,“如果我们的语言有所改变,我们对宇宙的欣赏力也会改变。”  虽然人们所看到的物质存在相同,但是,头脑中形成的关于客观世界的图像却是不同的。然而这是否就意味着:异类的,或不具有相同情感的人,他们的天官对自然界的感受不同,所以语言也不同,无法沟通?  显然不是。萨丕尔-沃尔夫的“语言相对论”的核心是:不同语言用不同的方式切分自然界,所以概念范畴也就不同。  所谓的“不同”就是说范畴的大小(即范畴之间的分界、范畴内所包含的成员的多寡)和内部结构不一样。其实,范畴化的结果不但东西方不同,古今也各异。这一点甚至不需要有外文翻译的体验,只要想想中学语文课上古文今译时的困难就能首肯。双语辞典也是一个好例子,这些辞典常常呈现这样一种状况:原词和译词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一一对应的,常常是一个原词被用一组译词来对应,这也就是说,没有完美、准确的一一对应,只能用一组词取得最大的接近值。尤其是在中国早期的汉外辞典里,很多词条(entry)给出的不是对译的词,而是词组或短语形式的解释。可知“译词”并不是天然存在的,需要努力创制并逐渐积累。例如,马礼逊编纂《字典》(1815)是从翻译《康熙字典》和《五车韵府》着手的,马礼逊立即发现,为数众多的概念在语词的层次无法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为此他不得不采用了解释的方法。在马礼逊的辞典里大于词的单位远远多于词。马礼逊以后的汉外辞典中,短语等长单位减少,译词增多,逐渐形成了一个原词对多个译词的局面。词组、短语、句子可以凝缩成一个词,但是从概念的诠释到获得译词,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纵观英华辞典的编纂史,可以清楚地看到这种由“非词”形式向“词”形式演进的倾向。译文,需要的是“词”,而不是“词”的定义。

关于翻译的可能性问题,历来有两种对立的观点:有人主张不可能有真正“等价”的翻译,其主要根据是因为不存在等价的译词。即使按照最宽容的理解,意义完全等价的译词也是不存在的。译词与原词即使有可能具有相同的概念义,也不可能具有相同的周边义。所谓周边义就是联想、评价、文体、感情色彩等附属义,这是具体语言社会所规定的意义要素,具有强烈的文化个性。对此,另一些人则不那么悲观:尽管没有十全十美的翻译,但这只是译者的能力有限而已。肯定翻译的人认为,人类可以,或者曾经分享过一个意义世界的“原风景”,不同的语言之间能建立对译关系正是以这种人类具有的可以互相接受的意义体系为前提的。作为俨然存在、不容置疑的事实,现今世界说不同语言的人无时无刻不在借助翻译,进行沟通。在全球化突飞猛进的今天尤其如此。索绪尔以后的现代语言理论认为语言没有优劣之分,无论是高度文明社会使用的语言,还是原始部落的语言,任何一种语言都可以表达他们认为有必要表达的任何概念。然而当我们把目光转向概念表述的单位时,会发现在“词”与“大于词”的不同层面,概念的可译性并不相同。人类社会一方面具有人类赖以存续的共同的基础概念(自然的和社会的),另一方面,由于地域、民族、语言社会的不同,概念的词汇化也呈现出的巨大差异,这样的例子可以随手拈来。所谓概念的移译可以是词,也可以是比词大的单位,如词组、短语、句子。我们应该意识到“可译性”是建立在比“词”大的层次上的,即在词组、短语、句子的层次上没有什么概念是不可移译(或表达)的。但不同语言的“词”,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不是“一一对应”的。

同时,不同语言的词汇分属不同的词汇体系,其本身的词义受整个词汇体系的制约。所谓“体系”就是词与词之间的关系:近义、反义、上下位等的总和。汉语中的某一语词A,在自己的词汇体系里和其他词发生关联,形成一个以A为结点的网络;外语词B,同样在自己的词汇体系里和其他词发生关联,形成一个以B为结点的网络。作为译词,尽管A≈B,但两个网络并不重合。严复在《天演论·译例言》中所说:“新理踵出,名目纷繁,索之中文,渺不可得,即有牵合,终嫌参差”。  用自身语言中的词勉强对译外语中的概念时,“终嫌参差”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

笔者不赞成“不可翻译论”,沃尔夫假说其实是立脚于“词”这一层级的,在“词”这一级层次上,我们可能没有百分之百的等价物。如上所述,“词”是特定语言范畴化的结果。一种语言的概念范畴是在长时间的历史·文化环境中积淀形成的,具有传承性和稳固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概念范畴一经形成就不再发生变化。笔者认为毋宁说概念范畴无时无刻不处在调整之中。社会的进步、科学的发展、新事物的不断出现和旧事物的逐渐消亡,这些都是概念范畴需要调整的理由。所谓调整,即语言社会不断地改变概念范畴的边界和范围:加入一些新成员,剔除一些旧成员;某些成员移向范畴的中心,另一些成员被排斥到范畴的边缘。这一过程笔者称之为“再范畴化”。古今中外的人可以互相理解,一方面是因为人类具有生物学、社会学上共同基础,另一方面是对社会进步,以及跨文化交流和语言接触等引入的新概念进行再范畴化的结果,而这在近代以降尤为显著。汉语的“猫”不是英语的cat。但是今天当我们在新媒体上见过英国的猫、美国的猫、俄国的猫以后,对CAT的认知范畴,显然不同于以前了。

引起概念范畴变动的诸种因素之中,最为重要的是文化交流和语言接触,翻译则是最基本的方式。再范畴化的结果使不同语言的概念范畴前所未有地接近、重合,从这一角度说译词的等价关系是可以建立的,只不过需要努力和时间。王力(1900~1986)指出:

现代汉语新词的大量增加,使汉语大大地丰富了它的词汇,而且使词汇走向完善的境地。我们说丰富了,是因为产生了大量新词以后,任何复杂的和高深的思想都可以用汉语来表达;我们说完善了,是因为词汇国际化,每一个新词都有了国际上的共同定义,这样就能使它的意义永远明确严密,而且非常巩固。

汉语中原来不存在的概念被导入进来,并获得了词的形式。这本身就是对汉语固有意义体系的改造。随着文化等各方面交流的深入,周边义也可以互相接受、融合。现在“国家、政治、经济、科学”等大量被称之为近代关键词的抽象词语,都具有王力所说的“国际词”的特征:有着世界范围上大致相同的外延与内涵,且感情色彩等周边义较稀薄。

“译词”不同于“词”,并非天然存在,需要通过努力才能获得。那么译词从何处来?这在今天并不难回答,各类外语辞典就是译词的一个重要的来源。严复早在其翻译活动最为活跃的1902年就说过:“字典者。群书之总汇。而亦治语言文字者之权舆也。”  约而言之,外语辞典的作用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建构不同语言之间词汇体系的对应关系;

二、以清单的形式将语言之间词汇体系的对应关系提供给语言社会;

严复说:“窃以谓(为)文辞者,载理想之羽翼,而以达情感之音声也。是故理之精者不能载以粗犷之词,而情之正者不可达以鄙倍之气。”  又说:“大抵取译西学名义,最患其理想本为中国所无,或有之而为译者所未经见”。  这里的“理想”即idea,今译“概念”。这样,作为译者的严复,其任务实际上是,一、在汉语中为那些“或有之而为译者所未经见”的“名义”寻找出中外概念的等价物;二、为那些“本为中国所无”的西方,或外域的“理想”创造出一个等价物;三,这样的等价物必须足以表达精密的理想。  完成如此艰巨任务的方法也只有二种,一是利用已经存在的语言成分,二是创造新的语言成分。此两项也是19世纪以来译词获取的主要途径。

如前所述,译词具有词的性质,又不完全是词,因为译词不可避免地会与原词发生形式上的、意义上的关联。译词与原词一方面不可能百分之百的等价,另一方面经过一段时间的再范畴化,两者之间又存在着无限相接近的可能性。普通词语可以直接从日常生活中找寻,而大词的主要来源是中国古典。用古典词对译西方的大词至少在初期阶段有以下一些常见的问题:

一、词语的指称范围中外不同;

二、词语的意义网络中外不完全吻合;

三、词语的周边义中外不一样;

四、词语的语法义不一样;

以下我们以“权”为例,具体分析近代概念范畴的确立及词汇化的问题。


二、《万国公法》与“权利”


汉语典籍里“权”“利”两字连用义为“权势与财货”, “权”字的本义是衡器,转为衡量,后引申为“权柄、权势”。“权利”作为译词使用始于美国传教士丁韪良,丁氏在翻译《万国公法》时首次用“权利”对译right。《万国公法》的原著是惠顿的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这是一部超过900页的鸿篇巨制,主要讨论各国的主权及战时的权利及义务。这一话题涉及以下的三组词语:

power; sovereign; authority; prerogative

right;

obligation; duty

在英语里这三组词所代表概念范畴构成一个政治的语义场,以下分别以POWER;RIGHTS和DUTY代表各个概念范畴和所属的同位近义词。在丁韪良着手翻译前后,已出版的英华字典中这三组词的译词情况大致如下:

从上表可知,在POWER的概念范畴中,power被译为“权、权柄”,sovereign和authority的译词或者与power相同,或者是包含“权”的二次复合词。英语中3个词的区别在辞典所示的汉语译词上几乎被中和。另一方面,汉语中原来没有RIGHTS这一概念范畴,编纂者使用“应当”去对译,但是“应当”无法明确地译出应当得到的意思。对于概念范畴DUTY,马礼逊的辞典中不收obligation,将duty译为“本分”,所加的解释是:Duty, that which a Person ought to do,这样duty就成了一种来自于身份的责任。麦都思和罗存德对obligation和duty给出了以“本分”为主的相同的译词,这是因为汉语对二者并不加以区分。“本分”如同身份虽然是与生俱来的性质,但不是作为“权利”的代价需要付出。只有罗存德在right的词条下给出了:“I have a right to it, 实属我的;in his own right, 生而属他的”。罗似乎是想努力译出right与生俱来的含义;同一词条下又可见“to maintain one's right,執權;the right of citizens,民之權;prerogative,格外之權、異常之權”等。“执权”即维护自己的权利;“民之权”现在译作“公民权、市民权”;“格外之权”现在译作“特权”,而在词条prerogative下,罗存德实际使用了“特权”。Prerogative译为“特权”始于罗存德,马礼逊的辞典的英华部分不收prerogative,麦都思在其辞典里所用的译词是“恪(原文如此)外之恩、超众的特恩”。罗的“特权”为井上哲次郎的《订增英华字典》(1884)接受,在日本普及定型。在中国罗存德之后收录“特权”的是邝其照的《华英字典集成》(第3版,1887)“权;特权”(261页)。受英和辞典影响的《英华大辞典》(颜惠庆,1908)给出的译词是“特权,格外权,特别利权”。罗存德的字典中还有to renounce a right, 弃权;Encroach, to creep and enter on another's rights 佔人权、僭权、渐侵人地……等right译作“权”的例子。总之,罗存德的《英华字典》是唯一尝试用“权”去译right的辞典。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辞典中都没有使用“权力”。翻译惠顿的书,对译者丁韪良的最低要求是将互相对峙的概念范畴POWER;RIGHTS;DUTY区别译出,形式可以是“词”,也可以是词组或短语,但必须加以区分,不能混淆。那么我们来看一下丁韪良的实际翻译。

相关词语在原著中的使用频率情况大致如下,power,1100余例;right,1700余例;sovereign,近700例;authority,270余例;duty,300余例,obligation,150余例。对于原著中的power,如下所示,译者采取了不译、意译,或者译为“权”的三种处理方法。(引文中的下波线、下划线均为笔者所加,下同)

1.… so long as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new State is not acknowledged by other power.

不译:若他自未认新立之国,

2.Those powers are exercised by the East India Company in subordination to the supreme power of the British empire, …

译作“权”:盖此商会之行权凭本国之权,

3.Sovereignty is the supreme power by which any State is governed.

与supreme power合译作“上权”“主权”:治国之上权,谓之主权。

Sovereign译为“权”或“主权”;authority译为“有司”,如:

4.Nations and Sovereign States.

译作“权”:论邦国自治、自主之权

5....the political power of the State and a judicial authority competent to enforce the law.

意译political power为“国势”;authority译作“有司”:凭国势以行,赖有司以断之者也。

6.The habitual obedience of the members of any political society to a superior authority must have once existed in order to constitute a sovereign State.

authority和sovereign都没有明确译出:国之初立者,必由民之服君上。

原著中的另一个关键词right,也有不译、意译的情况,而更多的是译为“权”或者“权利”。如在第1章“论邦国自治、自主之权”中,丁氏开宗明义译道“海氏以公法分为二派:论世人自然之权,并各国所认他国人民通行之权利者,一也;论诸国交际之道,二也。”“自然之权”即natural rights;“通行之权利”即right to pass;交际之道的道即law。“权”和“权利”都对应right,而“权”又表示power。这样《万国公法》中的“权”有时是指“power”,有时指“right”,译词上“权”和“权利”并无区分,两个重要的概念混在一起。故下文中的下波线部分,只能译作“自主之全权”,

7.…that the several States composing the Union, so far as regards their municipal regulations, became entitled, from the time when they declared themselves independent,to all the rights and powers of sovereign State, and that they did not derive them from concessions made by the British King.

不加区分地译作“自主之全权”:美国相合之各邦,从出诰而后,就其邦内律法,随即各具自主之全权,非自英王让而得之也。

但是rights和obligations还是有区别的,例如,

8.…it neither loses any of its rights, nor is discharged from any of its obligations.

rights和obligations出现在同一句中,丁韪良分别译作“权利”“当守之分”:于其曾享之权利无所失,于其当守之分亦无所减。

总之,三个概念范畴在译词对应上并不是泾渭分明。需要指出的是丁韪良在《万国公法》并没有使用“权力”一词。

丁韪良在以后的翻译实践中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他在《公法便览》(1878)的“凡例”中说:

公法既别为一科,则应由专用之字样。故原文内偶有汉文所难达之意,因之用字往往似觉勉强。即如一“权”字,书内不独指有司所操之权,亦指凡人理所应得之分。有时增一“利”字,如谓庶人本有之权利云云。此等字句,初见多不入目,屡见方知不得已而用之也。

也就是说“权”不仅指“有司所操之权(power)”,也指“凡人理所应得之分”(right),“权”的词义的判读完全依赖于上下文。为此“有时增一利字”以示区别。《万国公法》之后,“权利”开始出现在报章上。《申报》第18号(1872年5月21日)上可见“兵船所能领之额外权利者,邮船亦可能领。”几乎同一时刻,“权力”也有用例:“因中国权力不能远越重瀛而禁之。”(《申报》第11号,1872年5月14日)“权力”这个古典词在当时的《申报》上另一个意思是“力量”。


三、严复的“权利”


严复从另一个角度感觉到了“权利”问题,对这个译词极为不满,他在给梁启超的信中指出:

惟独Rights一字,仆前三年,始读西国政理诸书时,即苦此字无译,强译“权利”二字,是以霸译王,于理想为害不细。后因偶披《汉书》,遇“朱虚侯忿刘氏不得职”一语,恍然知此职字,即Rights的译。然苦其名义与Duty相混,难以通用,即亦置之。后又读高邮《经义述闻》,见其解《毛诗》“爰得我直”一语,谓直当读为职。如上章“爰得我所”,其义正同,叠引《管子》“孤寡老弱,不失其职,使者以闻”,又《管子》“法天地以覆载万民,故莫不得其职”等语。乃信前译之不误,而以直字翻Rights尤为铁案不可动也。盖翻艰大名义,常须沿流讨源,取西字最古太初之义而思之,又当广搜一切引伸之意,而后回观中文,考其相类,则往往有得,且一合而不易离。譬如此Rights字,西文亦有直义,故几何直线谓之Right line,直角谓Right Angle,可知中西申义正同。此以直而通职,彼以物象之正者,通民生之所应享,可谓天经地义,至正大中,岂若权利之近于力征经营,而本非其所固有者乎?且西文有Born Right及God and my Right诸名词,谓与生俱来应得之民直可,谓与生俱来应享之权利不可。何则,生人之初,固有直而无权无利故也,但其义湮晦日久,今吾兼欲表而用之,自然如久庋之噐,在在扞格。顾其理既实,则以术用之,使人意与之日习,固吾辈责也。至Obligation之为义务[仆旧译作民义与前民直相配。],Duty之为责任,吾无间然也。

严复这段话大概有如下几层意思:

一、用“权利”去译right,意义相差太大,极为勉强,影响概念的准确移译。因为对于“权利”,严复的理解(即汉语典籍上的意义)是:以权和力得到的利益,这样就与right所有的“与生俱来”的含义格格不入;

二、《汉书》中的“职”与right同义;但“职”可能与duty的译词“职责”发生混淆,严复暂时未加以采用;

三、严复后来发现《诗经》《管子》等典籍中的“直”也应该训作“职”;

四、在翻译大词是要特别关注初始义,然后追根寻源地找出派生义;

五、“直”的概念中西有相通之处。汉语的“直”通“职”(应有的作用),西方“right”寓意“物象之正者,通民生之所应享”。所以英语的right line; right angle汉语分别作“直线”“直角”;

六、西方有born right;God and my right等说法,表示与生俱来的right,这个意思可以用“民直”表示,但是“权利”则不行,因为“生人之初,固有直而无权无利故也”;

七、“直”的初始义湮没已久,需要重新使之显现出来;

五、Obligation译为“义务”、duty译为“责任”,严复均表示认同。严复在以前的译著中为了词形上的一致,曾经把obligation译为“民义”,现在放弃了。笔者揣测这可能是因为obligation不但可以说“民”,也可以说国家的缘故。“义务”是日本译词,但严复对此并没有特别的反应。

严复的这封信写于1902年6月(旧历四月),“前三年”即指1899年。但这应该是一个时间的概数,严复在1896年的手稿本《治功天演论》中已经使用了“权利”和“直”:

1.(蜜蜂)其为群也,动于天机之不自知,各趣其功,而於以相养,各有其职分之所当为,而未尝争其权利之所应享。

2.是故恕之为道,可以行其半,而不可行其全;可以用之民与民,而不可用之国与国。民尚有国法焉,为之持其平而与之直也,至于国,则吾恕而彼不恕,为之持其平而与之直者谁乎?

3.盖主治者悬一格以求人,曰:必如是,吾乃尊显爵禄之。使所享之权与利,优於常伦焉,则天下皆奋其材力心思,以求合於其格,此又不遁之理也。

4.以谓天行无过,任物竞天择之事,则世将自至於太平。其道在听人人自由,而无强以损己为群之公职,立为应有权利之说,以饰其自营为己之深私。

第1例中“职分”即duty,“权利”即rights,全文为Each bee has its duty and none has any rights. 第2例中原文也是duty,但译词改为“公职”,似乎要强调个人对于国家的义务,与私领域的义务相区分。第3例说“恕道”可以适用于个人之间,而不可用于国与国之间。因为对于个人有国家为其主持公道,保证其权利,对于国家则不存在这种超然的力量。严复在《天演论》中“权力”仅有1例:“顾自营减之至尽,则人与物为竞之权力,又未尝不因之俱衰,此又不可不知者也。”  原著的意思是:如果对人与人之间的竞争约束过多,也会对社会起破坏作用。严复的译文的意思是:人与人之间的竞争若不存在,人与物(自然)竞争的力量也会因之减弱。本例中的“权力”与power对应,在现代汉语中power既可译作“权力”,也可译作“力量”,但严复的时代“力量”还不是常用词汇,多用“权力”,如培根的名言“知识就是力量”,严复译作“培庚有言,民智即为权力。岂不信哉!”  第4例严复使用的是“权与利”的形式,这反映了严复对“权利”的理解:权利之近于力征经营。

继《天演论》之后,在《原富》中,严复用“权利”译right;用“权力”译power,或authority,不再使用“民直、民职”,“直”字在这本译著中作价值的“值”义。

1903年严复出版了另外两部译著,《群学肄言》和《群己权界论》,书中既使用了“权利”也使用了“直”。

1.吾知议院遇此等事,固亦选派查办之员,以求公允,然其侵小民权利,而使之失职者,常十事而九也。吾非谓其知而侵之也,彼实不知而侵之,但议院不宜任查办之员,安于不知而致贫民遂见侵耳。彼民既贫,势不能来伦敦,询事例,具人证以讼其所被侵之直,议院务察此意而为政,庶几真公允耳!

在这个例子里,“权利”和“直”并出,但并无意义上的区别,严复的意图不得而知。

2.故生人之道,求自存以厚生,非私也,天职宜如是也。自存厚生之事无他,爰得我直①而已。群为拓都,而民为之么匿,么匿之所以乐生,在得其直,故所以善拓都之生,在使之各得其直。(①直,汉人直作职分所应有者也。——译者注)

“天职”和“直”都作权利解,译者严复在注中解释为“职分所应有者”,但“职分”在《天演论》中又作“义务”解。

3.吾党祈福受厘之际,则曰吾之爱人,宜如己也,吾之报怨,将以德也。乃至朝堂之所申辨,报章之所发明,州阔之会,酣燕之顷之所谈,则曰是不共戴天者也,是不与同国者也,是吾国体民直之所必争也。

此例的“民直”即是“权利”。

4.为己为人,皆资勇果,勇果本于形气者也,为人兽之所共有,而视其所以行之者何如?使其用之以求其天直①,以御暴虐,以遏侵欺,可贵者也。(①天直,犹言所应享之权利。——译者注)

译者严复在注中解释“天直”是“应享之权利”。

5.则反是而观,勇之不足贵者,有所属矣。意纯起于自私,所求者非其应得之天直,虽曰勇果,殆与禽德邻也。故好勇而不知义,不独为之者非也,誉者与有罪焉,何则?以其奖败德而损群宜也。

6.譬如自自由之说兴,而穷凶之孽,或由此作,即持干涉之义者,而民直或以见侵。设仆云然,未必遂为自由之反对,抑亦非尚法者之叛徒也。(民直,即俗所谓权利与他书所称民权。——译者注)

在《群己权界论》的原著中,rights和obligation是关键词,严复更多地用“权利”和“义务”去译,也有译作“直”(含“民直”“天直”)的例子,如:

1.如是者谓之自繇国典。国典亦称民直,侵犯民直者,其君为大不道,而其民可以叛,一也。

2.以下言言行自繇,本为斯民天直。——译者注

3.盖言行自繇,固文明之民,人人所宜享之天直,借曰有为而然,其义隘矣。

4.权利人而有之,或国律之所明指,或众情之所公推,所谓应享之民直是己。

5.若夫行出诸已,而加诸人,斯功过之间,社会所以待之者大异此。夫侵人之端,莫大于夺其所应享之天直。

严复一方面以“直”为主,在不同的语境中尝试着使用各种译词,另一方面还需要顾虑到当时社会上“权利”“义务”都已经相当普及的现实。严复最终也没能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


四、结语


《英华大辞典》(颜惠庆,1908)上right的译词为:“法律上之权、权利、有权利必有义务、警察有逮捕犯法人之权、要求無理之事物世人無是权利也”;而赫美玲的英汉标准口语辞典(1916)将“权利”和“民直”都作为教育部审定的译词处理。

在现代汉语中,“权力”和“权利”是同音词,口语层面无法区分;两者的单音节形式均为“权”,书面语中也无法区别,从词汇学的角度说不能算是成功的译词。这两个词在日语里音形、词形都是互相区别的,似无问题,但是作为词缀使用时,仍然无法确定词义。  尽管如此,“权力”“权利”成了汉字文化圈的近代关键词,可知词汇学上的因素并不能完全决定译词的命运。

作为余论,笔者认为近代性概念范畴及关键词,有以下3种结构形式,即上下位结构;百科知识结构;“一物多名”结构。上下位结构,概念由笼统到抽象,即外延由大至小,如,人类社会→国家→各种政体之国家(民主国、君主国、共和国)→族群→特定的团体。这个上下序列中,“国家”处于基本层级上,具有重要的认知功能。百科知识结构具有联想语义场的特征,如谈到“权利”,就会联想到“义务、责任、特权、人权、自由”等。联想的范围受到个人百科知识的限制。百科知识结构中的概念互相支撑,构成一个立体的概念网络。所谓“立体的”即概念之间构成同义(近义)、反义的关系。有的概念处于概念网络的结点位置,被称为“关键词”。严复在翻译赫胥黎的Evolution and Ethics时势必涉及如:权利、义务、善、恶、同情、良心等概念,因为这些概念是讨论伦理学时不可或缺的。“一物多名”结构即同位同义结构。同一概念的命名常常是多种多样的,在近代翻译史上则表现为一名多译。而作为科学的术语最终要趋于统一。上述三种结构互相干涉,构成了近代西方概念容受的复杂局面。对此有深刻认识,才能拨云见日。



    进入专题: 概念范畴    

本文责编:陈冬冬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理论法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18691.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