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盼:“父爱主义”的延展及其机制*

——以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上海国营企业精简职工为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06 次 更新时间:2024-07-11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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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盼  

【内容提要】 既有研究提出,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利用自上而下的行政手段,将个人直接或间接地组织到单位之中,并要求单位对工人提供全方位的关怀,构成类似于“父爱主义”的关系结构。本文对20世纪六七十年代精简职工的案例进行考察,发现“父爱主义”具有动态特征,会根据制度环境的变化,弹性调整内容构成和适用人群。具体而言,“父爱主义”的实施范围会在应对危机,解决“倒逼”的背景下突破组织边界,构成单位体制的向外延展态势。研究表明,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政府-单位“双重治理结构”,使得国营企业能够通过延展“父爱主义”的方式消解政治风险,起到减压阀的作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单位体制的瓦解与经济结构的转型,寻找新型社会治理模式刻不容缓,为此,有必要重新构建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有机联系,达到善治。

【关键词】 精简职工 国营企业 “父爱主义” 社会治理


1964年8月,上海和平热工仪表厂原职工陶兴忠给所在生产大队写信,表示自两年前响应国家号召,办理退职手续回到农村之后,因身体状况不佳,无法完成生产任务,家庭经济承受巨大压力,希望予以接济。生产大队随即发函,要求原单位派人前往,“不应推出门了事”。不久,上海和平热工仪表厂派遣干部与生产大队协商,负担部分治疗与生活费用,共同完成对陶兴忠的救济工作①。

企业为何有责任对已经办理退职手续,身份转为农民的原职工提供社会保障?职工所在生产大队为何有理由批评企业“不应推出门了事”,要求“谁家孩子谁抱走”?这些问题促使我们思考单位体制中,单位组织与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既有研究提出,计划经济时期,“单位是连接国家与社会的唯一桥梁。整个社会资源的生产、交换和分配都是通过单位这个中介来完成的”,构成“国家-单位-单位人”的联结模式②。国家将资源有差别地分配给各种各样的单位,在经济上对企业实行保护,企业则对国家高度依赖,两者之间近乎家庭中的父子关系,这种关系被称为“父爱主义”(paternalism)③。单位组织与单位人之间的关系也可类比为“父爱主义”,单位借助制度安排控制单位人的自主权,同时对工人进行全方位的关怀,各种生活必需品、社会服务、医疗保健、劳动保险等,均由单位通过行政事务部门以及工会提供给职工,形成“从头包到脚,从生包到死”的社会保障④。

但是,上述研究一般以静态的视角论述“父爱主义”,将其视为一种预设的,必然存在的事物,例如认为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政党,“有责任”回应其成员的各方面需求,对工人阶级及其子女提供福利保障,能够获得意识形态的合法性支持⑤;或者认为传统中国社会普遍存在非契约特征和社会成员根深蒂固的家族观念,这些因素在1949年之后形成制度惯性,使得国家扮演的父亲角色“势必”是大包大揽的⑥。

事实上,“父爱主义”从政策制定到推广实施,中间多次经历重大转变,其内容构成和适用人群会根据制度环境的变化进行弹性调整。仅仅关注“父爱主义”存在的必然性,容易使我们忽视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操作变形等种种问题。换言之,“父爱主义”的实践并非出于一种理论预设,也不是基于一张事先描绘好的蓝图,而是在各个层面的互动中,在多种力量的影响下逐步形成的。以本文所讨论的20世纪六七十年代精简职工事件为例⑦,可以看到,“父爱主义”存在着理念与实践的矛盾冲突,由此出现政策覆盖面的重大调整:政策最初的设计是“离城即离厂”,退职职工的福利保障转移到地方民政部门,与原单位脱离关系,但在实践过程中,“父爱主义”的实施范围在一定条件下突破组织边界,覆盖到已经离开单位,身份转为农民的原职工,构成一种单位体制的向外延展态势,即“离城不离厂”。

对于“父爱主义”的动态特征,以往研究涉及不多。这是因为,在“只能进不能出”的永久性就业政策背景下,个人一旦进入单位,除了开除、判刑等非正常因素,一般不可能流出单位,因此会将单位对个人的福利保障视为理所应当、“不证自明”的制度,而不讨论组织和人员变动所带来的影响。本案例的价值在于,国家宏观的政策变动导致大规模的人员流动和身份转换,数千万职工以退职形式离开单位,对这些单位之外的“单位人”采取“类单位化”的处理方式,能够帮助我们重新审视“父爱主义”的施行范围及其能动性特征,增加对单位体制中,国家、组织与成员之间关系的认识。

本文发现,“父爱主义”的向外延展,并非自动自发的行为,而是应对危机,解决“倒逼”的结果。已有研究表明,中国的国家治理呈现出运动型机制与常规机制往复交替的特征,在出现重大灾害、危机,官僚体制的常规机制无法应对的情况下,执政者一般会暂时叫停原科层制常规运作,以政治动员替代之,集中各方资源和注意力来完成特定任务⑧。但是,运动式治理具有一定的工具性特征,在解决单一问题时,容易连带出现其他相关问题。由运动式治理重新转为常规治理之后,之前遗留下来的种种问题逐步浮现,治理主体必须采取措施,以消解运动式治理所产生的政治风险。以精简事件为例,被精简到农村的企业职工,面临着物质利益受损和福利保障不足的局面。出于生存伦理的原因,被精简的职工多数采用上访、请愿等手段表达诉求。这是在进行政治动员时无暇考虑,而在运动式治理结束之后显露出来的现象。由此“倒逼”政府督促职工所在的原单位出面,以延展“父爱主义”实施范围的方式,从而为退职离开企业的职工提供照顾与关爱,起到调和国家与个人之间矛盾的作用。

本文进而认为,国营企业能够起到“托底”的作用,是由于计划经济时期所设计的政府-单位“双重治理结构”所造成的⑨。在这种结构中,存在两个治理的角色,一是政府,其主要职能是政策制定和资源再分配;二是单位,其主要职能是执行政府的指令,实施社会治理,并提供公共品。一旦出现自上而下运动式地推行政策,个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单位可以出面进行协调、庇护,满足成员的实际需求,起到“减压阀”的作用⑩。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单位体制的瓦解与经济结构的转型,寻找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刻不容缓。如果缺少担当治理责任的组织,社会不满的目标即会转为向政府问责,造成一系列的治理危机。为此,各级政府应当通过制度化的利益协调,重新梳理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有机联系,建立新型“减压阀”。本研究所采用的材料,主要来自上海档案馆所藏的工业档案,以及复旦大学当代中国社会生活资料中心所藏的企业资料。


一、“大跃进”后期精简职工过程中的多重阻力


“大跃进”时期,由于计划管理权和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权下放,大量青壮年劳动力脱离农业生产第一线,成为企业中的“新工人”,城市人口和职工人数大幅度增加,造成工资总额和社会购买力急剧膨胀,引起了粮食和副食品供应紧张。与此同时,用于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大为减少,农业生产出现严重困难。1960年,全国各大工业城市的粮食供应告急,大米库存量所剩无几11。为了应对这一危机,196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精减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布,提出精简职工的具体方案,要求“一九五八年一月以来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的新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学徒和正式工),使他们回到各自的家乡,参加农业生产。……某些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如其因为家务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确实自愿回家,回家之后生活又有保障的,也可以准许离职回家;某些一九五七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如其因为年老体弱,自愿退休或退职的,也可以准许退休或退职”12。

值得注意的是,精简城市人口的计划,并不是“大跃进”后期才提出的政策要求。早在1958年,中共中央就已颁布《关于调剂和补充职工问题的意见》,要求必须控制盲目增加职工,各地区,各企业、事业单位若要增加人员(包括临时工),首先从多余人员和下放人员中调剂,调剂后仍不能满足时,才能从社会上招用。1959年3月,国家计委和劳动部共同召开了全国劳动工资计划会议,确定劳动力管理的方针是“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避免人力、财力的浪费,今年必须减掉几百万职工”13。

从上述情况来看,精简城市人口的政策,在基层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推行,在一些地区甚至出现“越减越多”的局面。这种状况的出现,一方面与中央宏观政策制定上的摇摆有关,集中体现在1959年庐山会议之后,政策走向从纠“左”转为反右倾,倡导继续跃进,全国职工数量开始膨胀,盲目招工的现象重新出现;另一方面,精简职工政策在具体实施时受到多重阻力,使得政策制定的目标难以实现。

在精简职工的过程中,国家权力首先遇到企业管理人员的阻力。在“大跃进”时期,虽然国家多次要求“减人增产”,但在“减人”时缺乏有效激励和强制约束,而在“增产”方面又提出强制性增长的要求14,企业领导承担着繁重而严苛的生产任务,“宁愿窝工浪费,不肯精简输送”15。一些车间主任就抱怨,“征兵要人、支援农业要人、支援外地建设又要人,这里要人,那里要人,人跑光了任务如何完成?老师傅都走光了,生产怎么搞法”16。尤其在1960年,随着工业生产活动陷入困境,不少企业加大私招工人的力度,力求将这些劳动力资源紧紧抓在手。因此,虽然上级领导一再要求“减人”,但工人数量不减反增。

企业管理人员不愿充当遣送工人回乡的角色,干部与工人之间的情感联系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越是级别低的干部,与工人的互动越多,越愿意替工人说话。魏昂德(Andrew Walder,又译华尔德)指出,工人积极分子和中下层干部之间,往往形成一种施恩回报关系,“干部们有时还以上级保护人的身份替他们的下级到厂方活动”17。有干部就表示,“动员农民到城市比较容易,动员工人到外地参加建设还可以,动员职工去农村难办,不肯去就不能强迫”18。

国家权力所遇到的第二层阻力来自基层工人。1960年前后,为了防止粮食短缺信息的传布可能引起的局势动荡,对城市工人采取信息封锁措施,致使国家宣传经济困难,需要进行精简职工时,受到“不明真相”的工人的集体质疑,称“真困难还是假困难?”有工人反映,“之前还说形势大好,现在却要减东西。灾荒你们说有就有,我又不了解,又没有家人代表那样出去视察。不能见风就是雨。过去凤阳十年九年灾,现在三年灾,哪有这样严重”19。有基层工作人员表示,即使“说破嘴皮、磨破鞋底”,反复讲道理、做动员,工人也不愿回乡20。对此情况,中央领导也进行了反思,刘少奇就指出,“讲了这么多年的大好形势,现在讲没有大好形势,而是一种困难形势,这个话是很难讲……这个问题要有分析地讲,干部才可以接受,对群众才能讲得通”21。

正如科尔奈所言,单位领导具有多元化的工作动机,包括政治和道德因素、工作认同感、权力、威望、物质福利、对惩罚的恐惧等,他们本身拥有完成工作任务以提升个人地位、获得职业回报的强力激励22。如果将国营企业视为“能动者”(agency),可以看到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企业会根据实际利益,有针对性地选择措施加以实行,造成政策目标的“走样”23。


二、施压、降标、补助与激励:运动式的精简职工策略


由上文可见,精简职工的行动,遭到来自企业管理人员和基层工人的重重阻力,工作进展极其缓慢。对于精简工作的难度,执政者也做好了充分的思想准备,中央决策层使用的一些术语可见端倪,“准备出大乱子”,“向职工道歉”,“伤筋动骨”,“要有‘毒蛇噬臂、壮士断腕’的决心”24。由于农业生产困难与城市粮食危机,精简职工的任务体现出极强的紧迫性,之前相对和缓的政策倡导与说服,转变为疾风暴雨的运动式治理。短期之内,执政者拿出施压、降标、补助和激励四套措施,以求尽快实现精简目的。

在“施压”措施方面,各级政府遵照中央的要求,连续召开精简职工的工作会议,持续性地对企业管理人员施加压力。例如1962年4月至7月间,中共上海市委工业工作部、中共上海市委精简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劳动局召开十余次会议,传达中央领导关于精简职工的指示,上海市委书记处书记曹荻秋要求“掀起一个回乡和下乡的高潮”,由各级单位的党委领导专职负责精简工作,制定具体的精简指标,狠抓落实。中共上海市委精简小组办公室主任王克则对动员职工回乡工作投入不足的企业提出批评,“任务没有落实到底,市委抓得紧一点就动一动,一不抓紧就不动,没有主动积极的精神”,并将企业分为“已经完成减人任务的单位”“接近完成任务的单位”和“完成任务距离很远的单位”,对完成任务的企业加以奖励,企业领导受到高规格的肯定与表彰,获得站到讲台前的机会,宣讲其说服工人接受精简安排的经验。这种“成王败寇”般的施压方式,为企业管理者指明了工作方向25。

在“降标”方面,1961年5月,中央工作会议提出,将重工业高指标降下来,如煤产量由4.36亿吨减到3.13亿吨,钢产量由1845万吨减到1000万吨—1100万吨26。1961年年底发布的《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即“工业七十条”),主要围绕“提高质量,增加品种、规格,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等问题27,而不提考核指标。在此基础上,中央要求关停部分工厂,“有些工厂不要分配任务,该停的就停下来”28,以缩短生产战线的方式,达到减人的目的。

除此之外,国家还在物质补贴与精神激励两方面加大投入,强化精简政策的实施效果。在物质补贴方面,多数企业出现工人一度愿意响应号召回乡,随即表示“要再考虑考虑”的情况,理由是“厂里收入多,回去后的收入要减少”。还有工人具体提出,要自行车、手表、工业券、钞票等钱财物资29。企业管理人员通过多种渠道向上反映,希望上级部门能够在物质方面补贴退职职工30。1962年,国务院制定《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退职职工的经济损失。其中规定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应领的补助费不超过三百元的,在精减时一次发给;超过三百元的,分为二年或三年发给;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应当发给他们精简当月的工资,临时工、合同工、长期工及学徒也各有补贴发放规定31。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规定,一旦退职职工面临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等问题,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本人的医疗费用凭医疗单位的收费凭证,由民政部门补助三分之二,本人负担三分之一32。

在精神激励方面,有关部门指示企业,可以将“工业支援农业”作为精简职工政策的合法性依据。采用这种做法的原因是,“工业支农”的政策并不是从1961年才开始实行的,而是从“大跃进”之前就已经借助舆论宣传深入人心。选择一套业已存在的话语为政策制定担当背书,可以避免新政策的出台所造成的思想混乱和人心不定。根据中央领导与文件的要求,一些地方官员采用“工业支援农业”的理由,劝说企业管理人员支持精简人员的政策,“这次减人的目的,就企业来说是合理的使用人力,增产节约,降低成本和扩大劳动生产率,就工农关系来说是支援农业生产……我们必须从全国一盘棋出发,动员劳动力回去支援农业生产,这样既支援了农业,也有利于工农联盟”33。从笔者搜集到的一些“支援农业建设申请报告”中可见,不少工人将他们愿意离开企业的原因,与中央对“工业支农”的宣传挂钩。有工人表示:“1961年党中央、毛主席发出工业支援‘大办农业’的伟大号召,本人积极响应,奔赴农业一线,回乡支援农业生产”;还有工人写道:“我在过去曾经想要回去,但是家庭不同意。今天党号召我们每一个有条件的职工支援农业第一线。我非常高兴。经过好几次协商,妻子和家庭同意我回乡支援农业建设,到农业第一线去”34。

施压、降标、补助与激励,多管齐下的精简职工措施产生的效果十分明显。首先,各地政府持续性地施加压力,甚至设置精简指标,使得企业管理人员无法再消极应对精简事务,而是需要将其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加以处理;其次,由于不再设立过高的生产指标,企业管理人员囤积劳动力应对生产任务的动力大为下降;其三,对退职职工的物质补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职工返乡之后所面临的生存困境;其四,精简职工与“工业支农”两种话语的汇流,对于企业职工前往农村具有正向推动作用,减少了对职工的说服成本。


三、运动式治理的后果:职工个人利益的损失及其激烈反应


“大跃进”之后,各级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上千万的固定工、临时工以退职的形式离开企业,精简运动达到预想效果,1962年前后,全国总共有1700多名万企业职工被精简到农村。鉴于精简职工和城镇人口的计划已基本完成,1963年7月,中央精简小组向中共中央报送《关于精简任务完成情况和结束精简工作的意见的报告》,提出“这一次全国性的减人工作,现在可以宣布基本结束”35。但是,当运动式治理暂告一段落,逐步转为常规治理之后,之前被掩盖的一些矛盾开始浮现,例如物质利益和福利待遇问题,成为退职职工以上访、请愿等方式进行抗争的理由。

从最初的政策设计来看,国务院文件的主旨精神是退职职工离开企业之后,其日常救济由地方民政部门承担,职工与原单位之间的关系仅限于在申请救济费时“必须持有原精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证明”,证明内容为参加工作时间、退职时间、原标准工资数额等36。但是,从具体情况来看,退职职工失去单位福利之后,所得到的经济待遇与社会保障显著下降。即使政府已经采取了物质补助措施,仍然难以弥补收入上的巨大落差。由于长期奉行“工业优先”的发展原则,“大跃进”时期,工农之间的收入差距日渐拉大。根据对某企业先期回乡的三十名职工收入调查,在支农之前,月收入情况为:40元以下3人,40元—60元6人,60元—80元17人,80元—100元2人,100元以上的2人。然而,在支农之后,较强的劳动力一般每月收入为20元—25元,较弱的为15元左右。1962年2月,有关部门对一些退职职工的生活情况进行调查,发现不少职工的退职费一部分用于修理房屋、添置农具、购买家禽等,一部分用于还债和贴补日常开支,有四分之三的退职职工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37。

另一方面,退职职工的生活境遇产生落差,也跟地方民政部门消极应对接收工作有关。对退职职工进行救济,让地方民政部门感受到巨大压力。不少大队、生产队干部担心“回乡工人吃掉口粮,减少收入”,时常以“土地少,不缺劳动力,安置回乡人员要影响收入”等理由婉拒退职职工,或者要求职工自带口粮下乡。也有生产队区别对待老社员与退职职工,给后者的自留地时常只是前者的一半38。更有生产队“鼓励工人积极争取回城机会”,有的还开出“本生产队劳力有余,到你处要求工作”的介绍信,宣称“回乡职工只要乡下有证明,上海市劳动局就能安排工作”39。然而,在流向农村的人群中,包括相当数量的老弱职工退休、退职以及“一部分有条件回乡的老职工退职回乡参加农业生产”,例如某企业精简的23人之中,体弱多病或生理上有缺陷的就有7人40。这些老职工回到农村之后,“对于农业生产在体力上、技术上大都不相适应”,一年内能够真正适应农业生产,达到生活自给的回乡、下乡人员比例通常仅为1 / 341。换言之,如果退职职工回乡之后,原单位“撒手不管”,一旦地方民政部门处置态度消极,这些职工的生存境遇将会十分困难。

此外,将精简职工与“工业支农”两套话语加以汇流,在实施时遇到了无法克服的“正当性”问题。从1961年之前“工业支农”的情况来看,政策的实施特点是运动式的、任务导向性的,集中各方力量来完成任务。技术干部和工人的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支农任务一旦完成,他们一般会返回企业,继续投入工业生产之中。如果以“支农话语”对退职职工进行宣传,那就无法完全割裂这些职工与原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少退职职工在回乡之时,就认定自己在农村“呆不久”,“相信将来工业上有发展,定再召唤我们,才响应号召答应下放回乡”,如果经济困难的局面过去,国家也应帮助他们解决退职后的困难42。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某些做法,为退职职工的上述观点找到了合法性。有些地方政府向职工许诺,“今后形势好转、工厂招人时可以优先照顾进厂”,一些企业还向退职职工发放优先录用光荣证,说明今后社会主义建设发展,将会提前录用这些职工43。

由于个人利益在精简时受到损失,地方民政部门多数消极应对,“支农话语”又给予了抗争合法性,使得不少退职职工在农村生活了一段时间之后,即开始回到城市,要求复工,“全市经常有上千个回乡职工在市内各机关各基层单位跑来跑去,要求给予困难补助或要求复工。有的在上海长留不走,有的则去北京请愿”44。例如1963年八九月间,上海市劳动局收到来信及回乡工人来访共达5273次;上海无线电三厂一个月内有18人来访、16人来信,占回乡职工的14%;国棉二十一厂总共精简回乡321人,经常来信、来访的就超过40人。有人靠借贷当卖,筹划路费跑到原单位要求工作,有的住在原厂、朋友家里,有的住旅馆,有的睡马路,有的干脆“睡在厂长室沙发上,至今已经住了两个多星期”,宣称“如不同意他们复工复职,绝不回家”45,甚至发生以下极端情况:某退职职工拖家带口来到原单位,要求复工及补助工资,为了将他们“请回去”,厂里一共花费了1519.2元,厂领导反思,“在解决这些问题中是表现了无原则的迁就,用物质代替了政治思想工作。这样的结果不仅使其本人没有受到教育,而且还给其他支农职工带来了不良的影响”46。

从运动式治理转向常规治理的过程中,退职职工成为物质利益的受损者。出于生存伦理的逻辑,这些职工不得不采取回流、上访、请愿、闹事等措施来争取权益,主要以弱者身份作为武器,通过牺牲自身尊严的“破釜沉舟式”“无赖式”“缠闹式”的抗争,来引起社会关注或政府重视47。由于单位从结构上把社会成员分成了不同的群体并分而治之,这种抗争一般是个体性的,没有形成组织起来的公开集体行动;但是,在强调集中和“全国一盘棋”的单位体制下, 不同单位的成员虽然彼此很少交往,却因为面对同一个国家,领受同样的政策,而逐渐在利益上、心理上趋于一致,形成具有共同利益追求、共同社会心理、共同怨怼对象的“大多数”,具有集体行动的某些特质48。


四、“父爱主义”的延展:国营企业对退职职工的政策扶持


个体性的工人抗争在1962年、1963年此起彼伏,数以千计的工人回流城市,地方政府应接不暇,只得改变之前制定的“离城即离厂”策略。从1963年开始,各级政府多次发文,要求由原单位出面,对职工进行物质资助与精神安抚。例如1964年6月,在《内务部、劳动部复关于因工负伤退职职工伤口复发的治疗费用等问题的函》中,要求“对于因工负伤退职职工伤口复发所需的治疗费用,由原处理单位负责。如果原单位已经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果原单位已经撤销,由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责”49。1965年1月中共上海市委精简小组发布的《关于精简到外地农村的职工生活困难情况和处理意见》,提出对于生活困难的回乡职工,情况比较严重,而且带有长期性,单单依靠社队集体经济力量难以完全解决的,原单位须主动同当地联系,商请当地民政部门按照中央精简小组的规定,按月发给救济费。如果当地救济补助有困难,原单位须给以临时救济,救济费可由工会职工困难补助金支出。对于回乡安置不落实的,原单位须同当地协商抓紧争取安排落实,当地确实无法安置的,可以收回另行安排工作。回乡职工没有住房的,原单位须同当地协商帮助解决。必须建造房屋且建房经费本人自理确有困难的,建议当地组织加以补助,如果当地无法解决,原单位可以酌情补助50。1966年,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总工会发布《关于对精减职工时期响应党的号召退职回乡支农的职工待遇问题》,要求精简在乡的职工“患病连续停止工作在三个月以内的,仍按企业临时工疾病医疗待遇处理;患病连续停止工作满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单位应继续给予关心和照顾,除仍按企业临时工医疗待遇给予治疗外,还由企业单位行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最低能维持本人的生活费用”51。上述文件的发布引起的后果是,退职职工虽然离开企业,但仍与原单位有着密切的组织关系,构成“离城不离厂”的格局。

从笔者搜集到的各种资料来看,国营企业对退职职工的福利关怀与生活保障,主要方式有以下三种:首先,“回收”部分生活严重困难的退职职工,在企业内重新安排工作。按照规定,能够回到原企业工作的职工,必须要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第一,技术等级在三级或相当三级以上而连续工龄又在十年以上的退职回乡职工;第二,一家有几个职工同时被精简回乡和久居城镇全家回乡的职工;第三,退职后回到岳父母家,家庭关系严重恶化,难以继续生活下去而又无家可归的退职职工。“回收”程序是由原单位提出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取得有关县、社同意后,转报市劳动局审查批准,重新安排其工作52。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回到原企业工作的多数是身患疾病而基本失去生活技能,或者生活环境较为恶劣的退职职工,与其技术等级、工作年限、家庭成员的精简情况等并无太大关联。例如上海电子管厂梁姓体力工,因患精神病,无法在农村生活,企业意见是“将他收回,请有关方面适当安排工作,以减轻国家负担”53;又如上海冶金厂宋姓工人回乡之后,小孩水土不服生病,祖屋被大风吹倒,多次来到企业要求解决具体困难,企业考虑到该工人“留在本市乱跑影响极大”,建议按其情况给他报进户口,同时请地区帮助介绍做临时工54。

需要指出的是,在企业内重新获得工作的退职职工数量很少,有关部门做出“回收”的决定较为慎重,担心会产生示范效应,令仍在农村的退职职工看到回城的希望,从而引发进一步的上访、请愿、闹事等行为。同等情况的退职职工,有的重获机会回到原单位工作,有的则奔走无门,申请复工的请求屡被驳回。是否能够“回收”,主动权仍然掌握在企业手中。

其次,允许部分退职职工的子女顶替进厂。1963年,部分退职职工开始利用各种渠道反映,仍在企业的职工能够让子女顶替进厂,而他们响应号召办理退职手续,其子女却不能得到照顾,“这是老油条占便宜、老实人吃亏”,上海卷烟厂部分退职职工因子女不能顶替,经常到厂长室吵闹55。1964年,上海市劳动局发布《关于老弱残职工退休、退职回乡后子女顶替工作问题的补充规定》,提出“老弱残职工退休、退职回乡时,可以允许他们在城镇或农村的子女以及其直接供养的亲属顶替进入企业工作。具体手续由退休、退职职工向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征得顶替人员所在的城镇或人民公社同意,报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批准,并应在职工办妥退休、退职及迁出户口等手续后再办理顶替人员进企业的手续”56。1964年1月至10月,上海退职职工的子女顶替进厂的共有380人57。

其三,企业对仍在农村的退职职工进行经济补助,尤其是对困难职工负担医疗费用。无论是“回收”还是顶替,涉及的退职职工比重并不高。多数职工在办理退职手续之后,即使对生活境遇多有不满,但生活在农村,“回城无门”仍是普遍现象。对于这些职工,企业多次派出干部前往生产队进行慰问。1965年12月,上海市化工局下属24家企业抽调了27名干部,成立了两个访问小组,分赴苏浙两省62个县1个市,访问579名退职职工。这次访问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不少职工表示,“62年响应党的号召回乡支农,厂里派人来看我,我一定听党的话,安心农业生产,积极工作”58。反之,有些企业未派干部下乡慰问,一些退职职工就会写信表达不满,例如上海第三机床厂某职工表示,“别的职工即使没被招收,但原单位经常写信问长问短,有的还派干部来访问,他们很受感动。我回乡三年多,第三机床厂当我死掉一样,睬也不睬,社员和干部讲我一定在上海做工表现不好,有的还讲我是犯了错误回乡的,爱人也看不起我,骂我没有出息。我在农村劳动,头也抬不起来”59。

原单位除了进行慰问和情况调查之外,还负责解决退职职工的生活境遇问题。据统计,仅1964年6月至9月间,各精简单位使用工会经费对生活困难的退职职工所采取的经济补助即达150万元左右60。像上海市仪表电讯工业局工会工作委员会这样的机构,在1964年6月5日至9月30日间,一共补助退职职工95人,共计4599元。其中,解决口粮问题的59人,补助2210元;解决房屋问题的11人,补助955元;解决本人生病问题的8人,补助400元;解决家属生病问题的7人,补助235元;解决本人死亡问题的4人,补助597元;解决家属死亡问题的2人,补助102元;解决其他问题的4人,补助100元61。

关于原单位向退职职工提供经济资助的问题,笔者在复旦大学当代中国社会生活资料中心发现一份《上海轻机锻造厂支农材料》,其中说明了原单位对退职职工的补助情况。根据该支农材料可知,退职职工在组织关系方面实质上有三个“娘家”,一是生产队,二是公社,三是原单位。一旦涉及补助发放与临时性经费资助(例如房屋修缮),必须要三方共同签字盖章,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之后,方可通过。这里的相关主管部门指的是当地县委和原单位主管部门(公司、局)。对于退职职工的经济补贴政策,官方的说法是“有亲属在业的,应与亲属所在单位联系主动予以困难补助;无亲属在业的,由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以维持他们的最低生活,对目前生活特别困难的个别人员,原单位在访问时,也可酌情给以临时性补助”62。但是,退职职工的原单位在救济费用的发放方面,远非“酌情给以临时性补助”那么简单,而是承担着长期的“托底”任务。

由材料可见,为了解决退职职工的生活问题,原单位上海轻机锻造厂专门划出款项,每人每月获得补助20元—40元不等,逢年过节还能获得额外补贴。一旦出现房屋需要修缮的大额开支,退职职工还能获得原单位更多的资助。从访问的情况来看,大多数退职职工家庭成员多,额外开支大,生活情况不甚理想。一旦出现房屋老化、破损严重的局面,更会令退职职工的经济状况雪上加霜。在13位退职职工之中,有11人提出,希望原单位伸出援手,为其承担修缮房屋的开支。比如职工陈✕✕提出,“因人多地方狭小,(房屋)急需维修,目前二手空空缺材料,经济需要解决。我急于要求各级领导帮助解决材料如下:砖八千块、平瓦一千三百块、水泥浆、树梁九根、椽子一百六十根、石灰半吨等。并要求我原厂里领导同志帮助解决经济伍佰元”。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上海轻机锻造厂在上门了解情况之后,召集生产队、公社及职工个人审定协商所需材料与经费,“生产队解决人工(包括运输人工),大队解决芦苇和木椽子,公社供给红砖、石灰、水泥行条,县民政局解决瓦片,上海轻机厂补助经费壹佰伍拾元,其余费用全由本人办理”。又如职工高✕✕“有头昏毛病,体力差,家里劳力少,亏空一百几十元,但我们厂每年补助40元钱,对维持日常生活实确是有困难的”63,为此,“经几方协商,作一次性考虑,已于1974年三月份由我厂解决了人民币一百五十元正”。

从上海轻机锻造厂的事例可以看到,除了常规性的下乡慰问和日常经济补助之外,原单位还要给予退职职工诸如房屋修缮、医疗看病之类的特殊经济资助。由于有着“在国家困难时期,为国家挑担子”的合法性,有些职工在给原单位的报告书中,甚至会摆出相对主动的态度,要求原单位在接信之后,立刻将其所提出的若干要求办好,“我深信你们一定会帮助解决的”,“你们应发扬社会主义的制度优越性,介(解)决按(安)排生活”。此外,尚有一些退职职工表示生活困难,“要求安排一名子女顶替工作”,原单位也一并照准64。


五、余论


本文以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上海国营企业精简职工为例,发现“大跃进”之后,农业生产困难、城市粮食短缺的问题触发了从常规治理向运动式治理的切换,各级政府采取施压、降标、补助与激励等措施,集中力量推行精简职工政策,取得治理主体的预期效果。但是,在治理模式再度切换之后,精简运动所造成的职工经济利益损失与福利保障缺失等问题逐渐显现。为了给运动式治理造成的后果“托底”,地方政府督促职工所在单位施以福利关怀和生活保障,使得退职职工即使离开城市,仍然与原单位保持密切关系。政策最初设定的“离城即离厂”原则,实际已转变为“离城不离厂”,体现出“父爱主义”突破组织边界,向单位之外延展的特征。

“大跃进”之后实施的精简职工政策,之所以会引起退职人员的不满,并最终促使国营企业延展“父爱主义”的实施范围,对退职人员进行安抚与保障,主要原因在于计划经济时期,单位组织成为国家配置资源的基本渠道,市场等替代性渠道几乎不存在,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迟迟未能建立起来,“个人生活严重依赖国家,在其要求得到满足的时候会感谢国家,稍有不满也会埋怨国家”65。可见,企业向退职职工提供“父爱主义”式福利保障的做法,是在相应的制度环境下做出的选择,纾解因社会保障不力带来的各种风险。有学者指出,单位在提供社会福利和发放公共物品时,可以无视实际的支出情况,总是可以利用获得补贴、减免税收等方式填补亏空66。因此,当上级部门调整政策之时,会要求单位担负起“托底”的重任,给予成员有效的社会保障,出现个人依附单位、单位保障个人的局面。

直到20世纪80年代,国营企业仍在扮演着“托底”的角色,持续性地给予20世纪60年代初期办理退职手续的职工以经济补助与福利保障,地方政府在处理相关事务时,也习惯性地将上述退职职工的救济任务交给原单位67。随着政企分开、产权明晰化和预算硬约束的推行,国营企业日益转变为经济生产组织,原先由国营企业承担的保障职工生老病死和终身就业的责任大为削弱;同时,由于不少国营企业出现破产、关闭、改制等状况,对退职职工的福利保障政策难以继续实施。为此,补助与保障退职职工的责任,逐步转由企业与地方政府共同承担。一些文件显示,退职职工的补助费来源,一般由原单位支付,列入“管理费”“劳保费”或“职工福利费”的名目之下;原单位如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支付;原单位如撤销,由接收单位支付;无接收单位的,由财政拨款民政部门或其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支付,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 由各级民政部门发放68。还有一些社会人士呼吁,建议参照退休模式,对退职人员的生活补助实行社会统筹,由社会保险机构按一定比例向所有企业征收社会养老附加费,并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期、按标准向退职职工个人发放退职生活补助费。对社会成员的福利保障不再通过企业层面,而是以政府的名义直接发放,正是体现出“单位制社会”的逐步瓦解的态势。

根据对上述案例的剖析,我们可以更好地思考如何建立与完善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中介机制,以及这种有效的减压阀对于化解社会冲突,维护社会总体秩序的重要性。在单位制的框架内,单位是中国城市居民实现合法社会化的唯一环境,单位人是实现合法社会化的唯一身份,个人只能借由单位来获取政治地位、教育、收入、住房和福利,形成个人对单位在组织和资源意义上的依附关系69,个人与国家之间潜在或显性的矛盾,能够通过单位层面加以缓解与减压。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单位体制的瓦解与经济结构的转型,个人生存的基本资源从国家垄断转变为国家与社会共同提供,属于社会承担的福利职能从单位中剥离出来。单位作为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中介角色逐步弱化甚至消失,新型社会组织的建立相对滞后,“未能有效吸纳剧增的参与需求,尤其是我们一直对有组织的参与持戒备态度以及对稳定的刚性理解”,来自不同个人及群体的多元利益诉求无法以制度化的渠道正常表达,只能诉诸体制外的方式,增加利益表达的成本与秩序风险70。为此,有必要在当下重新构建“国家整体和社会、群众的生活世界之间多层次、多面向的有机联系……使国家生活和老百姓的日常感受,日常诉求紧密相关”71,达到“善治”的效果。

*在本文的撰写和修改过程中,受到李怀印、张乐天等学者的指点,在此深表感谢。文责自负。


【注释】

①《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仪表电讯工业局和各单位关于支农工作的意见、批复、报告、总结、调查表》(1964年7月至1965年10月),上海档案馆藏,B103-3-487。本文所引的档案资料,除注明外均来自上海档案馆,故下文只列档案编号。

②路风:《单位: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载《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1期。

③[匈]雅诺什·科尔奈:《社会主义体制——共产主义政治经济学》,张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版,第133页。

④Xiaobo Lǜ & Elizabeth J . Perry (eds.), Danwei: The Changing Chinese Workplace in Historical and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Armonk, N .Y.: M. E. Sharpe, 1997, pp. 8-12;冯仕政:《单位分割与集体抗争》,载《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3期;刘爱玉:《选择:国企变革与工人生存行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45—147页;田毅鹏、李珮瑶:《计划时期国企“父爱主义”的再认识——以单位子女就业政策为中心》,载《江海学刊》2014年第3期。

⑤[美]裴宜理:《重访中国革命:以情感的模式》,载《中国学术》2001年第4期。

⑥田毅鹏、王英娜:《单位退休制度研究论纲》,载《社会科学战线》2017年第8期。

⑦关于精简职工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包括:陈理:《六十年代初精减职工、动员城市人口下乡决策的研究》,载《当代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6期;李若建:《“大跃进”与困难时期人口迁移初步探讨》,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1期;李若建:《困难时期的精简职工与下放城镇居民》,载《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6期;罗平汉:《大迁徙——1961~1963年的城镇人口精简》,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黄兢、黄海英:《1957—1965 年广东省城乡人口迁移流动状况和特征》,载《当代中国史研究》2008 年第4 期;贺永泰:《20世纪60年代初上海市精简职工论析》,载《东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尚长风、储著武:《60年代初工业支援农业的历史考察》,载《安徽史学》2011年第5期;邱国盛:《职工精简与20世纪60年代前期的上海城乡冲突及其协调》,载《安徽史学》2011年第6期;尚长风:《20世纪60年代初国家财政支援农业的历史考察》,载《当代中国史研究》2012年第2期;洪松:《1961年精简职工和减少城镇人口人数问题探究》,载《中国统计》2013年第8期;陈熙:《大跃进影响下的城乡人口迁移——以上海为中心》,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16年第2期;王凛然:《一九六二年天津市精简城镇职工工作的社会史考察》,载《党史研究与教学》2016年第5期。

⑧冯仕政:《中国国家运动的形成与变异:基于政体的整体性解释》,载《开放时代》2011年第1期;周雪光:《运动型治理机制: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再思考》,载《开放时代》2012年第9期;曹正汉:《统治风险与地方分权:关于中国国家治理的三种理论及其比较》,载《社会》2014年第6期。

⑨张静:《中国基层社会治理为何失效》,载《文化纵横》2016年第5期。

⑩田毅鹏、吕方:《“单位共同体”的变迁与城市社区重建》,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年版,第11页。

11应飞(主编):《上海粮食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141页。

12《中共中央关于精简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4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505—506页。

13当代中国丛书编辑部(编):《当代中国的劳动力管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87—189页。

14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682页。

15中共上海市委劳动工资委员会(编印):《劳动工资情况》1962年第3期,A11-2-84。

16《在职工回乡工作中我们是如何向全厂职工进行形势教育的》(1961年8月),A36-2-541。

17[美]华尔德:《共产党社会的新传统主义——中国工业中的工作环境和权力结构》,龚小夏译,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5—196页。

18《对职工进行形势教育动员回乡支援农业生产的情况汇报》(1961年8月),A36-2-541。

19《中共上海市委工业工作部关于科室小厂党支部工作、工业七十条试验情况、形势教育和反映备战、清仓等工作会议记录》(1962年2—12月),A36-2-570。

20《中共上海市委精简小组办公室关于上海市动员城镇居民去安徽农村插队落户的工作总结》(1963 年7 月),A69-2-165-25。

21《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504页。

22同注③,第112、153页。

23李猛、周飞舟、李康:《单位:制度化组织的内部机制》,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编):《中国社会学》第2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63页;

24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的九十年》(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6年版,第523页。

25《中共上海市委交通工作部贯彻市委关于动员干部和职工家属回乡工作的情况和对回乡支农职工中遗留问题处理情况报告》(1962年4—11月),A58-2-244。

26王素莉:《七千人大会前的共识与歧见——一九六一年北京会议、庐山会议若干议题述评》,载《中共党史研究》2012年第1期。

27同注16,第894页。

28《杨尚昆日记》下卷,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62—164页。

29《在职工回乡工作中我们是如何向全厂职工进行形势教育的》(1961年8月),A36-2-541。

30中共上海市委劳动工资委员会(编印):《劳动工资情况》1962年第4期,A11-2-84。

31《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1962年6月),载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9卷,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年版,第1248页。

32中共上海市委劳动工资委员会(编印):《劳动工资情况》1962年第8期,A11-2-84。

33《上海市纺织工业局关于贯彻工业七十条工作汇报》(1963年10—12月),B134-6-749。一些研究者也发现,大致从1961年年底开始,地方报纸大量报道城市职工主动要求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通讯,通过对工人“支农”行为的正面宣传,力求推动精简职工相关工作的开展。参见贺永泰:《20世纪60年代初上海市精简职工论析》。

34见工人李✕✕和毛✕✕的档案材料,上海:复旦大学当代中国社会生活资料中心藏,无档案编号。

35《中央精简小组关于精简任务完成情况和结束精简工作的意见的报告》,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6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552页。

36《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1965年6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规汇编(1949.10—1993.12)》,北京:华夏出版社1993年版,第579页。

37中共上海市委劳动工资委员会(编印):《劳动工资情况》1962年第11期,A11-2-85。

38《中共上海市委精简小组办公室关于本市郊区各县农村安置回乡人员的情况和意见》(1962年11月),A62-1-14。

39上海市委农村工作部精简小组:《川沙县北蔡公社安置回乡人员工作情况》(1963年8月),A69-2-166;中共上海市委劳动工资委员会(编印):《劳动工资情况》1963年第31期,A11-2-91;邱国盛:《职工精简与20世纪60年代前期的上海城乡冲突及其协调》;陈熙:《大跃进影响下的城乡人口迁移——以上海为中心》。

40中共上海市委劳动工资委员会(编印):《劳动工资情况》1962年第7期,A11-2-84。

41中共上海市委精简小组办公室:《上海市精简职工、减少城镇人口的情况》(1963年2月),A69-2-165。

42同上。

43中共上海市委劳动工资委员会(编印):《劳动工资情况》1963年第34期,A11-2-88;苏维民:《杨尚昆谈新中国若干历史问题》,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17页。

44《上海市冶金工会关于对伤病残回乡支农职工来信来访及因工死亡职工善后处理问题的意见》(1964年),B112-4-1040。

45中共上海市委劳动工资委员会(编印):《劳动工资情况》1963年第34期,A11-2-88;中共上海市委劳动工资委员会(编印):《劳动工资情况》1964年第15期,A11-2-89。

46《上海市仪表电讯工会工作委员会生活部关于上海无线电三厂处理一个支农职工竟化了近一千元的情况汇报》(1964年12月),B103-3-405-26。

47董海军:《“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农民维权抗争的底层政治》,载《社会》2008 年第4期。

48冯仕政:《单位分割与集体抗争》,载《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3期;Xueguang Zhou, “Unorganized Interests and Collective Action in Communist China,”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Vol. 58, No. 1 (1993)。

49《上海市仪表电讯工业局有关精减职工及支农职工回收老弱残编外等问题的规定、意见》(1964年6月—12月),B103-3-469。

50《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仪表电讯工业局和各单位关于支农工作的意见、批复、报告、总结、调查表》(1964年7月—1965年10月),B103-3-487。

51《关于对精减职工时期响应党的号召退职回乡支农的职工待遇问题》(1966年12月),B102-2-51-11。

52《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仪表电讯工业局和各单位关于支农工作的意见、批复、报告、总结、调查表》(1964年7月—1965年10月),B103-3-487。

53《上海市仪表电讯工业局及有关单位关于支农回乡职工要求工作和安置复原退伍军人及职工死亡子女顶替退休退职处理的规定、报告、批复》(1965年1月—11月),B103-3-585。

54《市人委、上海市冶金工业局所属厂关于照顾安排精简支农人员及户口迁移、申报等的报告》(1965年),B112-4-1581。

55中共上海市委劳动工资委员会(编印):《劳动工资情况》1963年第26期,A11-2-88。

56《上海市仪表电讯工业局有关精减职工及支农职工回收老弱残编外等问题的规定、意见》(1964年6月—12月),B103-3-469;赵入坤:《“文化大革命”以前中国城市劳动就业问题》,载《当代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4期。

57中共上海市委劳动工资委员会(编印):《劳动工资情况》1965年第1期,A11-2-92。

58《上海市化学工业局关于转发上海焦化厂等关于第一批访问支农回乡职工的情况汇报的通知》(1965年12月),B76-4-101-35。

59中共上海市委劳动工资委员会(编印):《劳动工资情况》1966年第4期,A11-2-94。

60《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仪表电讯工业局和各单位关于支农工作的意见、批复、报告、总结、调查表》(1964年7月—1965年10月),B103-3-487。

61《上海市仪表电讯工会工作委员会生活部关于产业成立以来对支农职工的补助》(1964年10月),B103-3-405-24。

62《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工厂企业当前精简职工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62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当代中国社会生活资料中心藏,无档案编号。

63此处“每年补助40元钱”疑为“额外补助”,不是常规性的“定补”。

64以上征引文字见《上海轻机锻造厂支农材料》(1978年、1985年),上海:复旦大学当代中国社会生活资料中心藏,无档案编号。

65孙立平:《改革前后中国大陆国家、民间统治精英及民众间互动关系的演变》,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4年第1卷。

66李培林、张翼:《国有企业社会成本分析》,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6—35页。

67《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工作的通知》(1987年6月26日),法律图书馆网站,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8426。

68参见《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等三省处理六十年代初期精简职工遗留问题的政策规定的通知》(1985年),正保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falvfagui/fg22598/20753.shtml;《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处理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请示的通知》(1993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bjrbj.gov.cn/LDJAPP/search/zxfgdetail.jsp?no=201208221410489044。

69张汉:《中国大陆的城市转型与单位制社区变迁:单位制度研究的空间维度》,载《香港社会科学学报》第39期(2010年秋冬季号);李路路、李汉林:《资源与交换:中国单位组织中的依赖性结构》,载《社会学研究》1999 年第4期。

70刘爱芳:《转型时期社会组织化方式的变迁及其对社会秩序的影响》,载《湖南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

71项飚:《普通人的“国家”理论》,载《开放时代》2010年第10期。


【作者简介】 林盼: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Lin Pan, Institute of Economics,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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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开放时代》2019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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