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安庆:《伦理学术》发刊词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98 次 更新时间:2019-07-03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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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术  


《伦理学术》创刊首发《伦理学术》是由复旦大学和上海教育出版社联合主办的实践哲学刊物。由复旦大学哲学学院邓安庆教授担任主编,由国内外知名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每期聚焦一两个学术主题,或瞄准国际学术前沿,或固守第一哲学的深厚根基,或描述和回忆民族伦理生活的变迁与困顿,或分析和批判全球伦理流派、概念、命题的发生和演变,注重原创性思想,深入展开理性讨论和学术争鸣。本刊坚持高学术品位,高学术标准,致力于为哲学领域的研究者和学习者提供前沿学术资讯和深度学术研究成果。


刊词

邓安庆


当今世界最严重的危机是世界秩序的日渐瓦解。美国作为西方世界领头羊的地位岌岌可危,而之前把欧盟作为世界平衡力量之崛起的希冀也随着欧盟的自身难保而几乎陷入落空。中国作为新兴大国的崛起,却又因其缺乏可以引领世界精神的哲学,非但自身难以被世界接纳,反而正让世界感受着不安和焦虑。因此,今日之世界,说其危机四伏似乎并非危言耸听,文明进步的步履日渐艰难,野蛮化的趋向却如同国内暴力执法一样显而易见。


所以,当今世界最为迫切的事情莫过于伦理学术,因为伦理学担负的第一使命,是以其爱智的哲思寻求人类的共生之道。哲学曾经许诺其思想即是对存在家园的守护,然而,当它把存在的意义问题当作最高的形而上学问题来把握和理解的时候,却活生生地把存在论与伦理学分离开来了,伦理学作为道德哲学,变成了对道德词语的概念分析和道德行为规范性理由的论证,从而使得伦理学最终遗忘了其“存在之家”。哪怕像海德格尔那样致力于存在之思的哲人,却又因不想或不愿涉及作为人生指南意义上的伦理学,而放任了存在论与伦理学的分离。但是,当代世界的危机,却不仅是在呼唤存在论意义上的哲学,而且更为紧迫的是呼唤“存在如何为自己的正当性辩护”,即呼唤着“关于存在之正义的伦理学”。“伦理学”于是真正成为被呼唤的“第一哲学”。


不仅欧美与伊斯兰世界的矛盾正在呼唤着对存在之正当性的辩护,中国在世界上作为新兴大国的崛起,中国民众在国内对于民主、自由和正义的合理要求,都在呼唤着一种为其存在的正当性作出辩护的伦理学!


然而,当今的伦理学却无力响应这一强烈的世界性呼声。西方伦理学之无能,是因为在近一个世纪的反形而上学声浪中,伦理学早已遗忘和远离了存在本身,它或者变成了对道德词语的语义分析和逻辑论证,或者变成了对道德规范的价值奠基以明了该做什么的义务,或者变成了对该成为什么样的人的美德的阐明,总而言之,被分门别类地碎片化为语言、行为和品德的互不相关的分类说明,岂能担负得起为存在的正当性辩护的第一哲学之使命!


中国伦理学之无力担负这一使命,不仅仅表现在我们的伦理学缺乏哲学的学术性,更表现在我们的伦理学背负过于强烈的意识形态的教化功能,早已失去了学术的批判品格和原创性动力。但是,为存在的正当性辩护而重构有意义的生活世界之伦理秩序,发自中国的呼声甚至比世界上任何地方都更为强烈地表达出来了。


如果当今的伦理学不能响应这一呼声,那么哲学就不仅只是甘于自身的“终结”,而且也只能听凭科学家对其“已经死亡”的嘲笑。


我们的《伦理学术》正是为了回应时代的这一呼声而诞生!我们期望着通过搭建这一世界性的哲学平台,不仅为中国伦理学术融入世界而做准备,而且也为世上的“仁心仁闻”纳入中国伦理话语之中而不懈努力。


正如为了呼应这一呼声,德国法兰克福大学为来自不同学术领域的科学家联盟成立了国际性的“规范秩序研究中心”一样,我们也期待着《伦理学术》为世界各地的学者探究当今世界的伦理秩序之重建而提供一个自由对话和学术切磋的公共空间。中国古代先哲独立地创立了轴心时代的世界性伦理思想,随着我们一百多年来对西学的引进和吸纳,当今的中国伦理学也应该通过思想上的会通与创新,而为未来的“天下”贡献中国文明应有的智慧。


所以,现在有意义的哲学探讨,决非要在意气上分出东西之高下,古今之文野,而是在于知己知彼,心意上相互理解,思想上相互激荡,以他山之石,攻乎异端,融通出“执两用中”的人类新型文明的伦理大道。唯如此,我们主张返本开新,通古今之巨变、融中西之道义,把适时性、特殊性的道德扎根于人类文明一以贯之的伦常大德之中,中国伦理学的学术话语才能真正融入世界历史潮流之中,生生不息。中国文化也只有超越其地方性的个殊特色,通过自身的世界化,方能“在-世界-中”实现其本有的“天下关怀”之大任。


主编导读


在今天这个世界上,哪怕我们不出家门,都能时时刻刻感受到世界的动荡和冲突,规范秩序的瓦解正如电脑病毒一样威胁着人类当下的生活,政治与人心的焦灼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对秩序瓦解的激烈反映。哲学,如果真能如黑格尔所说,作为它自己时代的思想,就必须以它卓越的思想来直接面对和理解这一人类的根本困境。本期《伦理学术》就是为了直接回应和思考现代政治伦理与规范秩序重建这一时代问题而生。


作为首篇论文,我们发表的是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政治学和哲学教授、莱布尼茨奖获得者佛斯特(Reiner Forst,1968--)和法学理论、刑法学教授君特(Klaus Günther, 1957 -- )合写的《规范秩序的形成—一个跨学科研究纲领之理念》,探讨的就是如何在正当性叙事中开辟出一个关于正当性理由之间的辩护和商谈空间,以化解当前全球化引发的现代规范秩序崩塌之后的剧烈冲突和斗争,以期找到重建现代规范秩序的路径。 该文的重要性在于,它让我们了解了一个德国精英学术团队,在重建规范秩序上组建的跨学科研究的最新思想努力。“规范秩序研究”也将是我们《伦理学术》长期致思的一个重要领域。


在《现代政治伦理研究》专栏里,本期发表了上海师范大学乐小军副教授的“恶与现代伦理的困境”和河南大学陈联营副教授的《马基雅维里论政治腐败》。前者以汉娜.阿伦特关于“根本恶”和“恶的平庸性”之思考为切入点, 与其说是揭示了恶的现代困境,不如说是阐释了“规范伦理”的困境,一个严格遵循规范的现代人,却完全可能就是艾希曼那样的罪人:尽职尽责地遵守职业规范,却因不能思想而变得平庸,因平庸而犯下不可饶恕的滔天罪行。这一困境本身要求我们重新思考规范的有效性和思想自由作为行动的道德基础之意义;后者的意图在于通过对马基雅维里关于政治腐败的论述,提供一种区别于自由主义解决方案的更多共和主义色彩的医治政治腐败的方法。对于时下的我们而言,马基雅维里关于政治腐败的见解当然不仅深刻有趣,切中时弊就够了,我们还想更多地思考,他心目中的罗马共和国自由政体的“初心”,是否真的可以在“腐败透顶的地方”通过辅之以更大的暴力,帝王般的铁碗,以绝对超常的权力而被重新唤醒,以换来古老邦国的继续与新生?


【存在论与伦理学研究】是我们《伦理学术》将要常设的一个专栏,致力于打通存在论与伦理学相互奠基之关系,唯如此,伦理方为哲学之学术。本期栏目推出的是曾任尼古拉.哈特曼关门弟子的约瑟夫·施塔马赫(Josef Stallmach,1917-1995)的一篇纪念文章,他曾是德国美因兹大学哲学系经院哲学和教育学的双职教授,对形而上学问题史有精到的研究,尤其1987年出版的《自在存在与存在领会:尼古拉·哈特曼与马丁·海德格尔的本体论新道路》是目前所能见到的对上世纪二三十年代两位马堡大学同事尼古拉.哈特曼和马丁.海德格尔在存在论上开辟出来的两种不同的“新道路”做出的最详尽的比较研究。而在我们这里所刊登的这篇文章中,施塔马赫对哈特曼本体论哲学百年影响史”的独特回顾和评论,为我们了解哈特曼的“本体论之亮光”打开了一扇窗户。


《伦理学术》也将常设一个【描述伦理学】专栏,以记录、回忆和叙述我国历史与现实中丰富多彩的伦理生活,以抵抗对我们身处其中并一直在塑造我们身心的传统伦理生活的遗忘。本期刊登的是陈家琪教授对1976年他作为监狱犯人监管者所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的回忆:毛主席逝世了,当时所有国人都情不自禁个地伤心痛哭,犯人作为自然人当然也“自然地”在哭,但作为犯人监管者的哭和犯人的哭表现出两种完全不同的样态:前者哭,但不能让“敌人”(犯人)看见自己在哭,“这似乎是一条铁的纪律”;后者哭得泪流满面,却似乎“比赛似地在看谁哭得更厉害,哭声由小到大,愈演愈烈,终于达到声震屋宇的地步。”于是在这个监狱便出现了一个至关重要、但又谁都解决不了的难题:“犯人能不能举行或参加吊唁活动,犯人们能不能哭?”这种情感与理性、本性与纪律、人之常情与斗争政治之间的激烈冲突,为我们提供了一幅活生生的伦理冲突的真实画面。


【国际学术前沿】我们发表了三位教授的文章分别研究康德、黑格尔和奥古斯丁的论文。第一篇是德国哈勒大学教授、著名的《康德研究》杂志主编之一的克勒梅(Heiner.F.Klemme)反驳两位美国著名教授对康德伦理学的误解,他们把康德对理性自我指涉(self-referential)的批判等同于自律概念,克勒梅教授通过指出他们的理由是不可信的而说明了,在康德那里,实践理性和理论理性的共同原则不是定言命令,而是反思性的判断力。鉴于美国哲学家对德国古典哲学的影响力在我国越来越大,我们呼吁,在参考当代著名学者的研究时更应该关注德国本土专家对德国哲学的研究,可能更加靠谱。


第二篇是德国耶拿大学哲学系主任菲威格(K.Vieweg)教授研究黑格尔行动概念的大作,他不仅仅把黑格尔实践哲学的行动概念从《法哲学》的形式法主体、道德主体和伦理主体三个层面上展开,而且同时参照黑格尔《美学讲演录》对艺术作品的解读,展开黑格尔行动概念的更为丰富的层面,以期从整体上重构出黑格尔的行动理论。有意思的是,他也指出了当代美国著名黑格尔专家 罗伯特·皮平(Robert Pippin)和 米切尔·夸特(Michael Quante)对黑格尔实践哲学的研究缺乏新意。


第三篇发表的是我们复旦大学哲学系的系友、现任香港中文大学教授的黄勇先生对奥古斯丁晚年思想研究的文章,虽然它是1994年作者提交给迈尔斯(Margaret R. Miles)教授在哈佛神学院的奥古斯丁研讨班的论文,但由于国内奥古斯丁研究相对落后,该文提出的独到见解依然可以算作是“前沿思想”:即认为奥古斯丁晚年对城墙(法律及政治制度)持悲观态度,而对“公民”(因共爱的对象而凝聚在一起的人们)相当乐观。他强调神圣恩典,但并不同时否定人类的自由和自律,而只是为了克服人类的傲慢。


在我们的【中国传统伦理学研究】栏目中,本期发表了三篇文章,虽然都在强调中国哲学的民族特色,但实际上都在不同程度地进行“比较哲学”的探索,第一篇是华东师范大学的陈卫平教授论中国哲学之“道”,第二篇是美国 Redlands 大学姜新艳教授论述“儒家之礼”,第三篇文章是台湾国立台中科技大学的黄丽娟副教授论儒家道德实践的方法及其困境。三文均富新意,值得我们深思。


最后在我们的【新书评论】栏目,本期评介的是纳斯鲍姆的《正义的前沿》一书。纳斯鲍姆的哲学正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喜爱,《正义的前沿》也被翻译成德文和中文等等非英文出版,首都师范大学哲学系朱慧玲副教授作为该书的中文译者之一,对纳斯鲍姆的思想有深入的研究,她的“评论”,实际上是基于对纳斯鲍姆及其批评的对象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深入研究而做出的“批评”,而非“介绍”,尤其是对纳斯鲍姆“能力进路”的正义理论对罗尔斯正义论“三个未决问题”的讨论,堪称前沿领域内的“高端对话”。


《伦理学术》征稿启事


《伦理学术》是由复旦大学和上海教育出版社联合主办的实践哲学刊物。由复旦大学哲学学院邓安庆教授担任主编,国内外知名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每期聚焦一两个学术主题,深入展开理性讨论和学术争鸣。本刊坚持高学术品位,高学术标准,致力于为哲学领域的研究者和学习者提供前沿学术资讯和深度学术研究成果。


一、本刊热忱欢迎海内外专家学者和青年才俊踊跃投稿,常设栏目有:原创思想首发,前沿学术探讨,热点问题聚焦,海外专家评介,博士论坛、新书评论等。投稿邮箱:ethica@163.com或fudandeng@vip.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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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在本刊刊发之文章,《伦理学术》编辑委员会在一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基于任何形式与媒介的转载、翻译、结集出版均须事先取得《伦理学术》编委会的书面许可。)


五、稿件体例。


1、文稿请按题目、作者、正文、参考书目之次序撰写。若研究论文为基金项目,请详细列出课题项目名称、课题编号,该文作者在该项目中所处地位(如“首席专家”或“参与者”)。


2、需提供作者工作单位,研究方向等简介;文末请附作者详细的通信地址和电话。


六、引证标注体例。全文采用脚注,每页重新编号;编号序号依次为:①,②,③……引证标准具体如下:


1、中文文献

(1)著作:

标注顺序:责任者与责任方式:文献题名,出版地点:出版者,出版时间,页码。

示例:

邓安庆:《启蒙伦理与现代社会的公序良俗──德国古典哲学的“道德事业”之重审》,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316页。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杨祖陶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89-90页。

邓安庆编:《当代哲学经典伦理学卷》,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56页。


(2)析出文献:

标注顺序: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文集责任者与责任方式,文集题名,出版地点:出版者,出版时间,页码。文集责任者与析出文献责任者相同时,可省去文集责任者。

示例:

邓安庆:《康德伦理学体系的构成:以康德的相关著作为核心梳理其伦理体系的构成要件》,林宏星、林晖主编:《复旦哲学评论(第2辑)》,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5年,第165页。

康德:《论通常的说法:这在理论上可能是正确的,但在实际上是行不通的》,《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202-203页。


(3)期刊:

标注顺序:责任者:文献题名,期刊名年期(或卷期,出版年月)。

示例:

邓安庆:《分析进路的伦理学范式批判》,《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15年第4期。


2、外文文献:


外文文献的引证,原则上使用该语种通行的标注方式,此处仅列举英文文献的标注方式。

(1)专著:

标注顺序:责任者与责任方式,文献题名,出版地点:出版者,出版时间,页码。文献题名用斜体。

示例: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p.13-15.


(2)期刊:

标注顺序:责任者,文献题名,期刊名,卷册及出版时间,页码。文献题名用英文引号标识,期刊名用斜体。

示例:

Jürgen Habermas, “Reconciliation Through the Public Use of Reason:Remarks on John Rawls’s Political Liberalism,”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Mar., 1995, p.117.


(3)文集析出文献:

标注顺序: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文集题名,编者,出版地点:出版者,出版时间,页码。析出文献题名用英文引号标识,文集题名用斜体。

示例:

Knud Haakonssen,“Natural Law and Moral Realism: The Scottish Synthesis,” in M. A. Stewart ed., Studies in the Philosophy of the Scottish Enlightenment,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0, p.35.


《伦理学术》编辑委员会

201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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