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专家、各位同事:
大家好!
武汉的五月恰逢黄梅时节,风雨送凉、沁人心脾。在这清新宁静的南湖之滨,法学界期待已久的“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八次例会隆重召开了。本次研讨会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秘书处、浙江大学法理研究中心和《法制与社会发展》编辑部共同主办,得到了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和法理学研究会的悉心指导和大力支持。在此,我首先代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秘书处、浙江大学法理研究中心和《法制与社会发展》编辑部,向刘春田会长、吴汉东名誉会长,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领导以及法学院和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各位同志表示衷心感谢。“法理研究行动计划”自启动以来,已经召开了七次研讨会(例会),前三次研讨会(例会)是从宏观层面追问法理、发掘法理、阐明法理,从第四次研讨会(例会)开始,转向分领域、专题性、精细化的研究。本次“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中的法理”研讨会是继“公法中的法理”、“私法中的法理”、“经济法中的法理”、“法理思维与法律方法”专题研讨会之后又一次法理研究的盛会。
与其他法律领域相比,知识产权是一个法理十分密集的领域,可以说是“法理泛在”的领域。早在200多年前,1790年1月,美国首任总统华盛顿就著作权立法向国会发表讲话,指出:“没有什么比促进科学和文化值得你们去保护了。在每一个国家,知识都是人们幸福的源泉。如果一个国家的政策措施迅速地收到了效果,那么知识转移占有重要比例。为了捍卫自由宪章,知识以各种方式作出贡献……”美国第三任总统斐逊也曾经主张,为了给予人类的创造力以充分的鼓励,“阳光下人造的任何东西”都可以申请专利。其后林肯总统就专利的本质和价值作出过“在智慧的火焰加上利益的燃料”的精辟论断。专利制度的发起人之一美国著名发明家本杰明·富兰克林曾经指出,专利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减少重复性研究,并造福于广大民众。这些都是经典的知识产权法理命题和论语,道出了知识产权合法性基础、功能意义和价值取向等方面的核心关切与基本要义。同时,由于知识产权制度所内设的是知识生产者利益专享与知识利益公平共享、激励科学技术创新与增进人类尊严福祉等充满张力的考量因素之间复杂精妙的平衡机制,从其诞生之日起,知识产权法学就是一个饱含理论论辩、进而也是一个蕴含法理富矿、充满法理思辨魅力的研究领域。在知识、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语境下,人们关于科学、技术、资本、人的存在方式与尊严价值等问题的考问和反思,都必然地投射到了知识产权的法理构建与制度构设之中。在当前知识产权学界,有关知识产权本体论、价值论、运行论的讨论,诸如作为“专有”权利的知识产权与作为“霸权”的知识产权、作为“人格”的知识产权与作为“财产”的知识产权、作为“权利”的知识产权与作为“政策”的知识产权、知识的“传承性”与其“原创性”,知识产权定义的“统一性”与对象的“多元性”等,也都包含着深刻的法理意涵。正如吴汉东教授所说的,“知识产权是把双刃剑,挥舞不好容易伤到自己”。我们所做的一切理论上的努力,包括探索和凝练知识产权中的法理,可以说目的也在于洞见人类知识创新和社会进步的规律,制定和实施科学的、向善的、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也是一个法理创新非常频繁的领域,堪称科技与法律发展的急先锋。每一次重大的科技革命,都导致人类在世方式的重大变革,也必然召唤知识产权理论和制度的重大创新。当前,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基因编辑技术等21世纪高新科技的深度发展及其产业化应用的广泛推进,把人们推向了新的价值选择和利益衡量的格局中,使得既有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理论和制度遭遇结构性的挑战,并在价值论与教义学的全部维度上倒逼着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的理论与制度创新。在此过程中,知识产权在经受着来自知识社会学“知识霸权”的批判,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冲突与协调更多地成为人们所关切的议题,新兴的数据权利与知识产权的边界划分具有了更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而基因编辑技术和人工智能程序的可专利化问题、基因编辑技术数据库版权的独创性判定问题、数字商标的构成要素问题等高新科技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则更使传统的知识产权理论遭受着深刻的“灵魂考问”和急迫的创新诉求。
就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的法理的研究方法而言, 如何开展交叉学科研究,亦是至关重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学者把哲学(包括科技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知识社会学、法哲学、法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运用于知识产权研究。例如,有的学者把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融入到对知识共有物的研究从而推论出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及其终将消亡的结论;有的学者(瓦尔登和戈登)把政治哲学中的矫正正义理论和分配正义理论被用于分析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从而引导人们去思考知识产权的正义问题;有的学者运用知识社会学的理论和方式批判知识产权的过度私有化和资本化倾向;有的学者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探讨适于科技与产业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安排;等等。这些跨学科、交叉学科的研究都深化了知识产权理论和制度设计的合理化论证。
各位专家,伴随着数字科技的迅猛发展,人类社会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呈现出崭新的社会形态。我认为,未来社会首先是智能化的数字社会。互联网的诞生开启了人类社会智能化的进程,而近十几年来,纷纷出场的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则是人类社会智能化的加速剂,不管我们是否承认,也不论我们是否已准备好,人类社会已然在一片喧嚣或慌忙中进入到了智能时代。基于万物互联的自动化智能系统已悄然为我们勾勒出了未来人类社会的生活图景,而承载这些图景并使其得以形象化传播的是以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为代表的数字信息。随着人类社会形态从原始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到信息社会最后到如今的智能社会的发展演变,人类社会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组织方式、思维方式也在持续地、相应地发生着深刻的变革,作为人类社会组织方式的构成部分,当今社会的法治和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也在智能化的时代背景中呈现出其专属的智能化发展路径。
未来社会其次是数字经济下的共享社会。共享数字科技将是人类社会步入共享社会的临门一脚。进入21世纪以来,现代信息科技创造了数字经济,而数字经济是典型的共享经济。以往资本是独占的,而在数字经济中,资本往往带有公共服务的色彩,人们不太在意物品的占有权,而在意其使用权,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这在某种程度上为共享社会的到来培育了更适宜的权利观念基础。
未来社会复次是数字网络环境下的风险社会。在对未来社会进行定性描述时,风险性已成为无法忽视的要点,风险丛生、风险嵌套、风险尖锐、风险突发等诸多维度上的风险扩大化和自反性成为人们心目中未来社会的显著特征。在未来社会的诸多风险中,科技风险定然最为瞩目。人们一边享受着科技带来的诸多便利的同时,一边警惕着如影随形的高度风险,将是未来社会生活的常态。例如,有望彻底解决地球资源有限困境的原子能技术的开发利用,加剧了全球范围内的核战争风险;旨在攻克绝症的基因技术,由于其滥用使人类面临着多重的伦理甚至生存上的危机;人工智能和自动化工程技术的发展应用,在极大便利生活的同时,也将在贪婪的资本的推动下,逐步剥夺人民大众劳动和创造财富的机会与权利;更迫在眉睫的是,数字科技正在快速地侵袭着人们的私密空间,可以预见的是,在不久的将来,公民的隐私权利、个人尊严将会成为一项可选择的设置选项,而这项选择权将是人们为了融入智能生活而必须放弃的对价;另外,人工智能算法天然的封闭性、暗箱性、选择性本质,将为有违公平正义、有悖公序良俗的歧视性后果的系统化、普遍化创造极为便利的条件。更应注意的是,各种风险的传播随着数字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而扩大。因而,如何在风险社会下构建数字权利或数字人权的保护体系,成为了学者们义不容辞的艰巨使命。
各位专家,当今世界正在进入数字时代,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数字科技成为这个时代的标识,中国也正在加速建设成为“数字中国”。数字科技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深度融合,数字科技的广泛使用已经成为人民生活、生存和发展须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这样的时代背景和社会场域中,“数字人权”脱颖而出。这里,我就“数字人权”概念和相关命题进行简要论证,希望引起大家的关注和重视。“数字人权”这个概念有着坚实的法理基础、现实需要和重大意义。
第一,在当今中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最广泛体现为对数字科技的需要。数字生活已成为人们真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生活和生存对数字科技高度依赖,越来越多的平民百姓通过互联网生产生活、买进卖出、结识好友、交流情感、表达自我、学习娱乐,开启了人类在信息空间中的数字化生存方式。根据《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8》,中国网民数量达到了8.02亿,其中手机网民为7.88亿,第三方互联网支付达到143万亿元。互联网、物联网、即时通讯、社交网络、移动支付、共享经济等已经成为人们生存的条件和生存能力,人类对数字科技的依赖性越来越大。在这种背景下,把对数字科技的掌握和运用奉为“权利”并将其归属于“人权”,提炼出“数字人权”概念,普及数字人权理念,既十分必要、甚为迫切,也顺理成章、水到渠成。实际上,人民群众早就深深地感受到并逐渐理性地认识到“不数字,无人权”。提出数字人权,就是要在价值上申言数字科技必须以人为本,必须把人的权利及尊严作为其最高目的,并以人权作为其根本的划界尺度和评价标准。同时,提出数字人权,就是要在制度上强调科技企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责任,以及政府尊重、保障和实现数字人权的义务。这种责任和义务,一方面表现为对公民(用户)数字化生活中隐私权、数据权、表达权、人格尊严权等权利和自由的尊重与保护;另一方面也表现为对互联网基础设施及其他数字化设备的提供,尤其是对弱势群体所面临“数字鸿沟”的填补,以公共资源和集体行动确保社会成员平等、充分地享有接入互联网世界、过上数字化生活的条件和机会,进而真正实现其上网权或数字化生活权。提出数字人权,就是要增加政府保障数字人权的义务,强调数字科技企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责任。数字科技必须以人为本,必须把人的利益进而把人的权利作为其最高价值,以人权尺度为其划界,以人权作为评价科技进步的根本标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互联网+文化”等,让百姓少跑腿、数据多跑路,不断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要坚持问题导向,抓住民生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强化民生服务,弥补民生短板,推进教育、就业、社保、医药卫生、住房、交通等领域大数据普及应用,深度开发各类便民应用。要加强精准扶贫、生态环境领域的大数据运用,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助力,为加快改善生态环境助力,总之,要让亿万人民在共享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的发展成果上有更多获得感。
第二,提出“数字人权”概念的意义在于,以人权的力量和权威强化对数字科技开发及其运用的伦理约束和法律规制。数字科技是一把双刃剑,数字化带来的不仅是权利的福音,还伴随着权利的危机。人们在享受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数字科技所带来的个性解放、生活便利、经济增长、民主进步、文化多元、社会安全等福祉时,也在面临因个人数据被过度采集和不当使用而遭致的隐私泄露、不平等对待(歧视)、非法监管等风险。
在数字科技面前,我们必须警惕和防范数字科技的滥用,杜绝数字科技对人权的侵害。当下,数字科技广泛运用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当中,如何确保作为国家和社会治理之重器的数字科技是善用善治,如何把数字科技成果的使用限制在自由、正义、安全、秩序的底线之内,就需要选择或构造一个盾牌,这个盾牌毫无疑问就是崇高的“数字人权”。任何一种数字科技侵犯人权,都必须被认定为非法,并以保护人权的盾牌将其抵挡回去。针对数字科技的研发、产业化生产以及社会应用,国家和相关行业应对其数字科技的人权意涵进行审慎的评估、审查和规制。国家将数字科技用作社会治理的工具或手段时,应秉持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将其局限于社会利益所必须的限度内,并严格遵从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在以数字科技驱动数字经济和数字社会的语境中,对科技研发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应恪守尊重公民隐私权、数据权、知识利益均享权等人权的原则和底线;数字科技和数字经济发展中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冲突与协调也是我们应予关注的重要议题。
第三,提出“数字人权”概念,是引领新一代人权的战略需要。按照国际学术界的说法,迄今,世界范围内人权形态发生了三次历史性转型,先后出现过第一代人权、第二代人权、第三代人权,目前正在迎来第四代人权。引领第四代人权的正是数字人权。随着以数字科技为代表的第四次科技革命和经济社会的急剧变革,新兴人权大量涌现,数字人权是其中最显赫、最重要的新兴权利。它不仅是一项新兴人权,而且引领着新一代人权。尤其是“数据权”,更是其中最耀眼的一项引领性新兴人权。如果说农业社会最基本的战略性资源是土地、工业社会最基本的战略资源是资本,那么第四次科技革命后最基本的战略资源就是数据,自主知识产权与数据主权的捍卫、数据权利的合理配置与保护,将成为未来社会最基本的权利景象。
第四,提出“数字人权”概念,也是为提升中国法学界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所必需。中国目前经济的硬实力显著增强,但面临着严重的话语缺失和“话语逆差”问题。话语与话语权的基础在于真正的理论创新和话语质量。因此,建构自己的学术话语体系和思想体系,对于争夺话语权是至关重要的。话语权的基础在于我们能否提炼出标识性概念,打造出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设计出引导国际学术界展开研究和讨论的新议题。经过反复论证和讨论,我认为“数字人权”概念很有可能成为一个可以产生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标识性概念。数字人权的内涵十分丰富,既包括“通过数字科技实现人权”“数字生活或数字空间中的人权”,也包括“数字科技的人权标准”“数字人权的法理依据”等。进入21世纪以来,尽管有许多国家、国际组织、学术机构把与互联网相关的人权问题列入重要议程(如2017年6月27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一项决议《互联网上人权的促进、保护与享有》),但迄今尚未明确地提炼出“数字人权”概念,更没有赋予“数字人权”自主性的科学内涵。中国的数字科技水平位于世界前列,中国的数字科技运用能力更是领先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我们应该抓住这个有利时机和学术空档,以对“数字人权”的科学阐释和制度构建来引领新一代人权,引领国际社会的数字人权研究,并以此牵引知识产权的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
最后,祝本次学术研讨会取得丰硕成果,祝各位专家和全体与会人员身心健康、工作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