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大轩:守正出新:新时代“德法合治”思想的历史渊源与现实意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42 次 更新时间:2019-03-17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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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大轩  

【摘要】 “德法合治”作为一种治国理政模式,是道德与法律相互促进、协同发力的治理方略,亦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文化积淀的必然选择;作为一种新的理论形态,则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而且对当下的国家和社会治理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在家庭、个人层面,以道德风尚引领制度完善,提升公民道德修养、促进和谐家庭构建;在国家、社会层面,以道德理念滋养法律制度,促进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形成。新时代“德法合治”思想既是守正出新的必然结果,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有力保障。

【中文关键词】 德法合治;守正出新;新时代;法治建设

【全文】

目次

一、守正:新时代“德法合治”思想的历史渊源

二、出新:新时代“德法合治”思想的现实意义

三、简短结语

“德法合治”作为一种治国理政模式,是道德与法律相互促进、协同发力的治理方略,亦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文化积淀的必然选择。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首次提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厘定了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个基本方略。其中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方略中,特别强调以德治国的作用,将德治作为法治的有机组成部分,并做出了系统的理论设计和战略部署。早在2016年12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对此已做出了精辟论述:“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一方面,法治的推进有赖于道德的滋养和支持,只有体达民众情理人心的法律才能成为良法,从而获得长久有效的生命力;另一方面,道德的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没有法律的维护,再好的道德也难以得到倡扬。“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

正如著名法学家张文显先生所说:“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是中外法学史上恒久的话题。”习近平总书记的深刻论述,“突破了法治、德治水火不容的传统思维定式,阐明了一种现代法治和新型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新思路。按照这种新思路,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就是治国的必然之道。”[1]从学术史的意义上考察,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主张,可以称之为新时代“德法合治”[2]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更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


一、守正:新时代“德法合治”思想的历史渊源

依哲学的角度观之,“守正”就是要守住传统、守住正道。一个民族只有坚守住自己文化的正根,才能在延续中得到具有持久生命力的发展。中国有着悠久的德法合治的传统,呵护着古老而灿烂的中华文明一路走来。新时代“德法合治”思想,作为一种新的理论形态,正是在文化上守正的结果,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

(一)道德法律混同的治理模式及其分裂(夏商西周——秦朝)

早在夏商西周时期,国家采用道德法律相混同的治理模式,史称“礼乐文化”时代。礼作为当时的行为规范,其内容包括吉、凶、军、宾、嘉五类,又有“经礼三百,曲礼三千”[3]的说法;礼的运行往往与乐相配,故合称“礼乐”,用以调整国家政治军事和个人言行举止。违反礼的行为,则用刑来惩治,“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4]而礼的性质,既不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单纯的法律,也不是单纯的道德。所谓“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5]可见当时的礼,涉及法制、道德、教育、军事、祭祀等多方面,既具有法律的性质,也具有道德的特征。近代著名学者严复在翻译西方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法意》时说:“西人所谓法者,实兼中国之礼典。”[6]又可知礼兼具西学意义上的道德与法律双重含义。

礼乐作为中国早期的治国理政模式,主要特征表现为道德和法律相混同。其与今日之情形迥然不同:有的领域归法律调整,有些领域归道德约束,二者各自为政,道德和法律是分开的。考诸世界其他民族,第一个阶段的治理模式都具有相同的特征。如希腊、罗马,最开始的社会控制手段就是道德、宗教和法律的混同物,日本著名法学家穗积陈重将其命名为“礼”[7],道德和法律也是合二为一的。发展到一定阶段,法律才从这一混同物中独立出来,出现道德法律分离的现象。

及至春秋时期,社会动荡、秩序大乱。“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8]。以前的礼遭到了全面的破坏,出现“礼崩乐坏”之局面,礼失去其应有的秩序构建功能。基于此,各国诸侯纷纷进行改革,将此前礼当中的部分条款抽离出来,和刑罚一一对应地加以规定,进行专门立法。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国家的法典铸刻在彝器(青铜做的礼器)上,并向老百姓公布,史称“铸刑书”。公元前513年,晋国进行了改革,赵鞅向民众征收一鼓铁(480斤),铸了一个铁鼎,将刑书的文字刻在鼎上,公之于众,史称“铸刑鼎”。其他诸侯国也进行了类似的改革。到战国时期,法家始祖李悝在魏国主持变法,他在搜集、整理各诸侯国公布的刑书、刑鼎的基础上,编纂了《法经》,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于是一种崭新的行为规范——“灋”登上了历史舞台。约在公元前四世纪中叶,商鞅以李悝《法经》为蓝本,根据秦国的实际国情进行法制改革。《唐六典》称:“商鞅传《法经》,改法为律”。之所以改法为律,要义有二:其一是强调法律的稳定性。法律一旦制定,不能轻易改变;二是强调统一适用性。“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9]。

新出现的法或律和以前的“礼乐”相比较,最大的变化就是道德与法律分裂开来。以前的礼,进入法的部分,就变成了法,用刑罚手段来加以保障;没有进入法的部分,仍然被称作“礼”。而此时的礼,不再用刑罚来调整,转由社会舆论、良心自律来约束,遂变成了道德。

道德和法律分列的治理模式,在秦朝得到了全面的实践。秦灭六国,“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10]与礼分手而别的“法”和“律”,被推行到全中国,奉行“专任刑法”“纯任法治”“弃礼任法”的治国策略。换言之,实乃推行只讲法律不顾道德的单纯法治。法家韩非说:“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父之孝子,君之背臣也。”[11]这样的主张得到了秦统治者的采纳,法律无视孝道伦理,父子之间不讲亲情。汉初贾谊就说,秦朝风俗是“借父耰鉏,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倨;妇姑不相说,则反唇而相稽。”[12]夫妻之间不讲情义。云梦秦简《法律答问》中记载:“夫有罪,妻先告,不收。”鼓励夫妻相互告发。秦朝彻底否定三代的“礼乐文化”中德法混同的治国理政传统,不到16年即告灭亡。

(二)道德法律结合的治理模式及其分离(汉朝——清末)

历史进入汉朝,人们开始反思:法律如果离开了道德的滋养,抛弃固有的文化传统,就会变得机械无情,就会与普罗大众的常情、常识、常理背道而驰。这样的法律,执行越彻底,失败得越快。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旨》中指出:“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13]汉武帝采纳儒学大师董仲舒的建议,做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决定,儒家思想成为国家的指导思想。从此,中国法律开始走向了儒家化的道路。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实则就是以前被抛弃的礼进入法律的过程。

从汉朝开始,统治者将礼的精神、原则,甚至礼的条文逐渐引入法当中来,出现了“亲亲得相首匿”“上请”“春秋决狱”等法律原则和审判方式,史称“引礼入法”,开启了道德法律相结合的进程。魏晋南北朝,礼法结合得以进一步发展,推出了“准五服以制罪”“官当”“八议”“存留养亲”的司法原则。到了唐朝,形成了“礼法合一”的格局。所谓“礼法合一”,即道德与法律高度统一,凡是道德所赞扬的,法律就予以保护;凡是道德所反对的,法律将予以制裁。譬如唐律中的“诸不应得为”罪,便是明证。“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14]所谓“诸不应得为”,指的是“律令无条,理不可为”的行为,即法律上虽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情理道德衡量是不应当做的行为,都要纳入刑罚的打击范围之中。至此,礼法传统得以全面确立,道德与法律结合的治理模式得以完备。如果说夏、商、西周时的德法混同,是人类历史发展中自发生成的;那么,汉唐以来的德法结合则是通过否定之否定规律后,人们自觉选择形成的。

礼法文化的治理模式,不再是单纯的法治,而是道德法律综合为治。第一是法典体系的编纂,皆以礼为指针。汉有《汉律》、唐有《唐律》、宋有《刑律统类》、明有《明律》、清有《清律》,历代律典的制定,无不以体现礼的精神、原则,维护伦理道德观念为归依。故《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中评价说,《唐律疏议》的制定、颁行,“一准乎礼”。第二是礼典体系修订,自然要体现礼的原旨。汉初博士叔孙通,受命尝试编纂礼典,未有结果。西晋出台了第一部礼典——《新礼》,后世称《晋礼》。唐朝编订《大唐开元礼》,乃礼典编纂中集大成者。此后,历代王朝皆依其模式编纂礼典,用以调整国家的军政大事和官民的言行举止。违反律典、礼典的行为,则用律典中规定的罚则进行制裁。第三是民间法体系的生成,亦与礼义道德如影随形。古往今来的乡规民约、家法族规以及民族地区的习惯法,其制定亦来源于礼俗、礼义。若宋初***,其家族自唐朝以来,绵延不绝,宋太宗时参知政事张洎赞云:“(陈)旭宗族千余口,世守家法,孝谨不衰,闺门之内,肃于公府。”[15]民间法虽有着自身独特的不同于国家法的行为规范体系和制裁措施,然国家对此则予以认同:对于乡规民约与家法族规,采用“刑罚不可驰于国,笞捶不可废于家”之态度;对少数民族习惯法,则采取“各依本俗法”的政策。这三方面的合力,从而使礼法文化呈现出德法合治、“多元并存”的格局。

礼法文化造就了中国二千年一以贯之的礼法社会,大多数情况下,国家社会处于稳定状态,且打造出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开元之治、康乾之治等盛世太平景象。即便在朝代更迭时出现混乱,一旦新的政权诞生,又自觉不自觉地重新走上礼法秩序。清末大理院正卿张仁黼说:“数千年来礼陶乐淑,人人皆知尊君亲上。此乃国粹所在,必宜保存,用各国之法以补其不足。犹须造就法律人才,治法治人,相因为用,然后可收实效。”[16]这样的秩序,直到清朝末年方始解体。

清末以来,我们向西方学习,走上了道德法律分而治之的道路,道德的问题归道德约束,法律的问题归法律调整。这种模式能够缩小法律打击面,更利于人权、自由的保障,但由于与中国自身文化难以适应,百余年实践表明,欲其有效解决中国问题,难矣!一些最基本的道德观念,由于失去了法律的保障,变得虚无缥缈。譬如孝敬父母,原本是百善之先,由于当代法律只保障物质层面赡养父母的道德义务,精神层面的孝顺、孝敬的道德义务,遂日趋衰落;又譬如,“欠债还钱”乃中华民族数千年不变之道德价值,由于缺乏法律的有力保护,诚信危机成为社会的普遍问题,民事案件执行难亦成为人民法院难以应对的难题。如此种种,那些明明违反了道德价值的行为,因为在法律上没有相应的规定;或者法律上虽有规定,但受到的惩罚很轻,而获取的利益更大,用法律术语表达就是违法成本太低,就会有人前赴后继,争相效仿,出现“依法缺德”的社会现象[17]。

纵观历史,春秋、战国、秦的时期,道德、法律的自发分裂,实践证明是失败的;清末以来百余年,吾们向西方学习,自觉采用德法分治的实践,似乎也不是全然成功的。当下的国人,又该如何应对?


二、出新:新时代“德法合治”思想的现实意义

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百年的思想与实践之碰撞,使得国人日见清醒且更具理性。早在2001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提出:“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到2013年2月,习近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这无疑是总结几千年治国理政智慧而提出的具有承前启后意义的思想主张。及至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到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再度重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18]

细读十九大报告全文,可以发现,报告中多次提及“法治”概念。与此相对应,明确提出“德治”概念1次;使用包括“道德”在内的词组7次(道德素质、道德观念、道德规范、道德建设、道德水准、公民道德、职业道德);使用包括“德”的词组12次(德治、以德治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德艺双馨、立德树人、德智体美、师德师风、有品德、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完全可以这样理解: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法治是德治基础上的依法治国,德治是法治保障下的以德治国,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至此,新时代“德法合治”思想得以全面定鼎,充分体现了中国传统哲学“守正出新”的核心理念,既守住中华民族数千年治国理政智慧的正根,又顺应时代变化推出了新的治理方略。

(一)个人层面的“以德促法”及其反作用

十九大报告在“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部分提出,要推进“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激励人们向上向善、孝老爱亲”。[19]这是新时代加强道德建设最有力的指导。

家庭层面的道德,主要涉及的是父母与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夫妻之间的伦理关系。我国传统社会主要用孝慈义悌一类的道德观念来加以调整,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然而,自近代以来,西学东渐并逐渐取得了主流话语权,传统的道德价值观念受到了长期而激烈的批判,一提起孝慈义悌的字眼,立马被人目为封建落后的糟粕,被视为对人性的压制与摧残,中华传统美德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个人中心主义大行其道,进而引发日渐增多的家事纠纷和家庭危机。比如,由于孝道观念的淡漠,赡养费纠纷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的占比长期居高不下,有的子女往往以“父母经济状况良好”“父母在财产分配上不公”“自己没有工作”等为由,拒绝对父母尽赡养义务。[20]又比如,中国传统社会以“义”作为维系夫妻关系的伦理,所谓“夫妇有义”[21]。《礼记·中庸》说:“义者,宜也”,即行为之宜,就是看一个人的行为是否适宜。南宋理学家程颐认为“顺理而行,是为义也”,就要看你这样做有没有道理。提倡夫妻之间既要重情,更要重义,对于维护婚姻关系长期稳定,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时至今日,义的观念日益淡化,法律制度和司法审判皆以感情作为维系夫妻关系的唯一标准。有的人动辄以没有感情为由而离婚,无视自己在家庭中的角色义务,缺乏必要的责任担当。甚至网上有云:“90后都离婚了,叫我们80后情何以堪?”似乎离婚成为时髦的象征,不离婚倒成了保守落伍的代名词,真叫人大跌眼镜。据民政部统计数据显示,离婚率自2003年以来连续14年递增,到2016年,民政登记离婚和法院判决离婚的数据相加,一年有近500万对夫妻离婚,涉及的当事人达1000万以上,波及的家庭成员超5000万之众。[22]学界称这种现象为“中国第三次离婚浪潮”。

《欧阳修全集》中云:“《易》者,文王之作也,其书则六经也,其文则圣人之言也,其事则天地万物、君臣父子夫妇人伦之大端也。”[23]一个家庭,如果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的矛盾纠纷风起云涌,家庭何以稳固?社会何以稳定?十九大报告中有2处提到“孝老”(一处为前述“孝老爱亲”;另一处为“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部分中“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的概念。悉心分析可以发现,“孝”这个词汇,早已远离了当代社会的政治文件与法律文本,甚至于与家庭伦理道德联系最紧密的《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也没有使用这一概念。遇到涉及父母与子女的法律关系问题,人们往往会使用老百姓语焉不详的“赡养”“抚养”等术语来表达,刻意回避人人耳熟能详的“孝”的概念。中国自汉到清,历朝历代莫不提倡“以孝治天下”。孝道一词,远比今日之赡养一词来得博大、来得温馨。它不仅包含物质层面的赡养,还包括精神层面的敬养。十九大报告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明确提出“孝”的概念,提倡“孝老爱亲”的思想,这不得不说是政治思想史和法律思想史上的一次里程碑式发展,是对中华传统美德的创造性转化,是对民族自身历史的回归与升华,于化解各种家事纠纷,加强家庭、个人层面的道德建设与法治建设,有着不可或缺的现实价值。

201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提出要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我们完全可以把传统的家庭美德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和谐”理念之中,使得新时代的核心价值观更加丰富、翔实,更加明确、易行。比如父母对子女要慈爱,子女对父母要孝顺,“父慈子孝”就是为人父母和为人子女应当遵守的道德。“夫妇有义”,夫妻之间既要重情更要重义,情义是夫妻之间应遵守的道德。如果说“情”是婚姻诞生的起点,那么“义”将维护婚姻走向更圆满的终点。兄弟姊妹之间讲一个“悌”字,哥哥姐姐爱护弟弟妹妹,弟弟妹妹尊重哥哥姐姐。当然,现在的80后、90后多是独生子女,缺少兄弟姐妹,“悌”似乎没有它运用的关系场合。但随着我国二胎政策的出台,提倡这样的伦理道德,对于今后家庭和谐的构建,一定会大有帮助。正如传统蒙学教材《弟子规》所说:“兄道友,弟道恭。兄弟睦,孝在中。”

有了十九大报告“孝老爱亲”的政治定位,我们在家庭道德建设中倡导“孝慈义悌”,不再是什么封建落后,而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力举措,更是充实“和谐”的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同时对于进一步完善婚姻家事方面的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诚如童之伟教授所说:“法治社会的以德治国不是让国家直接制定和实施道德规范,将道德法律不加区分,而主要是强调立法要考虑道德教化的要求,执法和司法要在自由裁量的限度内鼓励优良道德操守,贬抑不道德行为。”[24]对婚姻家事领域中一些严重的失德行为,立法应给予关注,比如子女对父母尽孝的义务,目前的法律,只是调整物质层面的孝道,只规定了赡养的义务;对精神层面的孝道,立法考虑得欠少,还可以加大力度。在司法层面,比如离婚问题,实践中坚持的是“感情说”,即以感情是否破裂作为离婚的标准,我觉得可以引入传统的“义理说”,即应当考察当事人的离婚诉求合不合情理,以此推动家事审判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易经·家人卦》中说:“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而家道正。正家而天下定矣。”[25]在婚姻家事领域,只有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两手抓,才能使每一个家庭成员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父母有个当父母的样子,子女有个当子女的样子,丈夫有个当丈夫的样子,妻子有个当妻子的样子,各自履行好自己的角色义务,家庭自然和谐。家庭和谐,社会自然稳定。

(二)在国家、社会层面,以道德建设滋养法治建设,促进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形成

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建设,激励人们“忠于祖国、忠于人民”。这是新时代助推国家和社会层面法治与德治进一步结合,促成良法善知的有力抓手。

中国人历来有“家、国、天下”的情怀,国和天下,即今日所谓国家和社会。考诸现状,在这一层面,我们面临着种种道德危机:人与人之间缺乏最基本的信任,诚信缺失不断肆虐;自我中心主义泛滥,文明礼让的优良传统被弃若敝屣;实用主义盛行,廉耻之心恍若无物,三俗文化走俏。凡此种种,正在侵蚀法律应有的功能和公信力,“依法缺德主义”抬头。有的行为虽然严重违反道德规范,但并不违法,就会有人去干。比如包二奶、找小三、婚外情,为买房、买车位不惜假离婚等,甚至有母亲和儿子、父亲与女儿假结婚的千年怪象出笼。有的失德行为,虽然也会违法,但付出的违法成本低、得到的利益回报大,也会有人去干。比如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判文书,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自觉履行的比例不到10%,民间甚至出现了出卖判决书的现象,以致有人戏称法院判决是“盖了钢印的白条”。

直面这林林总总的危机,新时代“德法合治”思想为我们指明了方向。2014年4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比利时欧洲学院讲话时曾说: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等传统理念,“至今仍然深深影响着中国人的生活”[26],是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依照十九大报告的精神,“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让中华文化展现出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27],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要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传统“八德”中,孝悌是家庭层面的伦理,忠信、礼义、廉耻则是国家、社会层面的伦理,我们完全有理由也有自信对之进行继承创新,将其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中、融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德建设之中,进而滋养新时代的法治建设,使之获得更加深厚而鲜活的生命力,推进国家和社会层面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首先是“忠信”观念的融入。古人云:“儒有不宝金玉,而忠信以为宝”。[28]忠诚、守信的品德,历来被视为人生法宝。中国从来都有“忠君报国”的信仰,如今已不提倡“忠君”,但“报国”则是千古不变且应当提倡的美德,那就是忠于国家、忠于民族、忠于人民、忠于职守。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需要每个人对国家尽忠诚的义务,需要每一个人的努力。具体落实到各行各业,都需要加强道德建设,十九大报告对此更做了具体的指示: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提拔“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在教育领域,以“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教师要加强“师风师德”建设,学生要注重“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在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着重“培养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时代革命军人”;在文艺队伍建设上,要“造就一大批德艺双馨的名家大师”;在农村工作层面,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9]如此种种提法,无一不是把道德建设放在重要地位。德治的加强,势必引领相关方面法律制度的改良与完善,从而使法治获得更广范围的情理人心支持。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中国从来不缺乏诚信传统,古人甚至不惜用刑罚来维护经济往来中的诚信原则。唐朝法律规定:“诸负债违契不偿,一疋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百疋又加三等。各令备偿”。对于不能遵守诚信原则的债务人,既要判令偿还债务,还要处以笞、杖之刑,且拖欠时间越长量刑越重,最重可以判一年徒刑。[30]宋元明清基本沿袭这一立法思路,没有本质变化。近代以来向西方学习,法律中分出刑事、民事等不同的部门,债务纠纷属于民事违法,不再科刑,转用民事责任方式来调整,有些人就不把这样的法律当回事,进而漠视法律背后的诚信价值观,因为他们所付出的违法成本很低,而获取的利益很大,以致不守诚信的风气日渐蔓延。

针对这样的现象,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12月就指出:“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31]。在十九大报告中又强调指出要“推进诚信建设”。有了这样的思想指导,我们完全可以在立法层面做出与时俱进的调整。比如法院执行难案件中,赡养费纠纷占据较大的比例。对诸如此类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债务人主观上有恶性的民事纠纷,可以考虑在刑法中做出相应规定。唐律中有“供养有阙者,徒二年”[32]的规定,即不向父母尽赡养义务的当事人,要处二年徒刑。这样的立法经验,当有其可资借鉴之处;又如治理酒后驾车,以前用行政法进行调整,效果一直不明显。自从酒驾入刑以后,将行政处罚改为刑事处罚,问题便迎刃而解。如此成功的现实先例,更是值得反思。参古酌今可知,唯有在法律上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充分发挥刑法的社会调控功能,才能使诚信的道德价值观得到法律的有力维护,使失信行为人付出更大的违法成本,从而达到习总书记说的那样,“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如此一来,相关的纠纷自然下降,诚信危机必将得到缓解。

其次是礼义廉耻观念的融入。《管子·牧民》篇云:“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又云:“四维不张,国乃灭亡。”[33]可见传统社会对这四德尤其看重,既在政治层面给予重视,又在道德层面予以张扬,更用法律手段加以规制。唐朝甚至出台一部《仪制令》,对日常的礼仪礼节进行专门规定:“行路,贱避贵,来避去,少避老,轻避重,违者笞五十。”中华民族作为有着数千年传统的礼仪之邦,正是礼法结合、德法并用的结果。近几十年来,受各种因素影响,礼义廉耻的道德观念日趋淡漠,对此十九大报告有清醒的认识,针对当前“社会文明水平尚需提高”的现状,提出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扎实开展”,以此作为推进社会层面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有力抓手。

在新时代“德法合治”思想指导下,各地正大力进行社会公德教育与宣传,弘扬文明礼让的精神;各大城市“礼让行人”的交通斑马线,亦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且配套出台了相应的交通规则和地方性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坚决“抵制低俗、庸俗、媚俗”的三俗文化,反对寡廉鲜耻的思潮;对不顾廉耻的缠访闹事行为,要用法律手段进行规制,积极响应习近平总书记的号召:“要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决不能让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蔓延开来,否则还有什么法治可言呢?要坚决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谁违法就要付出比守法更大的代价,……使大家都相信,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34]在法治与德治相向而行、联合发力的治理格局下,一个文明、美好的社会秩序正呼之欲来。


三、简短结语

在人类文明的历史长河中,“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思想曾引领中华民族铸就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新时代“德法合治”的治国方略,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吸收了传统文化的优秀成果和治国理政的历史经验,此为“守正”;在此基础上推出顺应国情、民情的治理方略,倡导法治与德治不可偏废,是为“出新”。不忘本来,面向未来。守正出新,方能继往开来、再铸辉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注释】 *龙大轩,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1]张文显:《治国理政的法治理念与法治思维》,载《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4期。

[2]对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理政模式,学界有多种表述,如“德法合治”“德法共治”“德法并举”“德法并治”“德法兼济”“德法兼治”“法德结合”“法德并济”“法德一体”等,不一而足。悉心体会习近平总书记的相关论述可知,他曾将我国历史上的国家治理模式总结为“礼法合治”,在2014年10月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我国古代的“礼法合治、德主刑辅……这些都能给人们以重要启示。”古名之礼法合治,今称作德法合治,或许更能反映新时代治理方略对中华优秀法律文化传统的继承与发展。

[3](清)孙希旦:《礼记集解·卷二十四·礼器第十》,沈啸寰、王星贤点校,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651页。

[4](南朝宋)范晔等:《后汉书》卷四十六,列传第三十六《陈宠》,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554页。

[5](清)孙希旦:《礼记集解·卷一·曲礼上第一》,沈啸寰、王星贤点校,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8、9页。

[6][法]孟德斯鸠:《孟德斯鸠法意》(上册),严复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7页。

[7]参见[日]穗积陈重:《祭祀及礼与法律》,岩波书店昭和三年八月版,第199、200页。

[8](汉)司马迁:《史记》卷一百三十,列传第七十《太史公自序》,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297页。

[9]蒋礼鸿:《商君书锥指·卷四·赏刑第七十》,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100页。

[10](汉)司马迁:《史记》卷六,本纪第六《秦始皇》,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36页。

[11](清)王先慎:《韩非子集解·卷第十九·五蠹第四十九》,钟哲点校,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449页。

[12](汉)班固:《汉书》卷四十八,列传第十八《贾谊》,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244页。

[13](汉)司马迁:《史记》卷一百三十,列传第七十《太史公自序》,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291页。

[14](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七·杂律》,刘俊文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61页。

[15](元)脱脱等:《宋史》卷四五六,列传二百一十五《陈兢》,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3392页。

[16](清)赵尔巽等:《清史稿》卷四百四十一,列传二百二十八《张仁黼》,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2423页。

[17]参见龙大轩:《法象万千:睡龙醒语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6-11页。

[18]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10月版,第22、23页。今年两会期间,习总书记参加重庆代表团审议时进一步强调:“要既讲法治,又讲德治,重视发挥道德教化作用,把法律和道德的力量、法治和德治的功能紧密结合起来。”《习近平李克强栗战书赵乐际分别参加全国人大会议一些代表团审议》,载《人民日报》2018年3月11日第1版。

[19]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10月版,第43页。

[2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来源: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6211.html, 2018年5月22日访问。

[21](清)孙希旦:《礼记集解·卷五十八·昏义第四十四》,沈啸寰、王星贤点校,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418页。

[22]参见杜万华:《弘扬核心价值观促进家风家庭建设》,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

[23](宋)欧阳修:《欧阳修全集·卷十八·居士集》,李逸安点校,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301页。

[24]童之伟:《国家监察立法预案仍须着力完善》,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0期。

[25](清)李道平:《周易集解纂疏·卷五·下经家人卦》,潘雨廷点校,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350、351页。

[26]申孟哲、石磊整理:《习近平魅力访欧都说了什么?》,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14年4月4日第5版。

[27]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10月版,第42页。

[28](清)孙希旦:《礼记集解·卷五十七·儒行第四十一》,沈啸寰、王星贤点校,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401页。

[29]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10月版,第32页。

[30](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第二十六·杂律》,刘俊文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22页。

[31]戴木才:《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人民要论)》,载《人民日报》2017年2月14日第7版。

[32](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第二十四·斗讼》,刘俊文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72页。

[33]黎翔凤:《管子校注·卷一·牧民第一》,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3、11页。

[34]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88页。

【期刊名称】《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年份】 2019年 【期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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