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张文显教授2018年9月20应邀出席第二届“推进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建设 创新基层社会治理高峰论坛”的主旨演讲。全文已载于《治理研究》2018年第6期。
在以前的研究中,我们都将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定位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精髓,认为正是有了“三治”融合才有了枫桥经验的转型升级,才有了新时代的“枫桥经验”。在观摩了浙江省桐乡市越丰村“百姓议事会”和荣星村“乡贤参事会”等后,我们对三治融合的“桐乡经验”有了更为直接的感受,形成了更深刻的认识,也对三治融合的独立价值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思考。基于此,我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社会治理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桐乡经验”和“枫桥经验”的体验为基础,就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桐乡经验”和“枫桥经验”的核心内涵,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形成了一些新的观点。
第一,社会治理与国家治理一样是独立的治理领域。社会治理与国家治理是相对应的概念,包括马克思在内的大多数思想家都承认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关系。普遍法治化的政治秩序只有在社会排除政治任意性干预的前提下,才成为可能和必要。因此,一个以市场为中心、平等自由和协商的社会领域始终是现代国家的根基所在。在结构上,法治化的政治秩序就是这种社会和国家协调的产物。在协调中,社会赢得自主发展的空间,而国家则作为公共领域在制度上的一种延伸。我国曾经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实行国家与社会的一元化,国家通过公共权力对社会实行直接管理,社会治理的空间被不断压缩,这种单一的治理模式造成社会活力不足、创造力缺乏、生产效率低下、公共服务短缺等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既高度重视国家治理,也十分重视社会治理,先后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社会自治”等概念,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社会,这些都是社会治理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创新,给社会释放了更多自主治理的空间。因此,一定要把社会治理作为一个独立的治理领域来对待。
第二,社会治理主要指基层社会治理,而不是高层社会,也不是上层社会的治理。高层社会和上层社会都属于国家治理范畴,社会治理主要指基层社会治理。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基层社会治理。他在浙江担任省委书记时就指出,要把基层治理作为重中之重,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基层历来是民主政治的发源地和试验田,民主精神的培育、民主素质的锻炼、民主实践的操作,都是在基层产生,在基层发展,在基层得到检验。人民群众的素质觉悟越高,民主素养越高,基层民主机制越健全,社会就越和谐稳定。担任总书记和国家主席之后,习近平同志一贯重视基层基础工作,指出“推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量任务在基层,推动党和国家各项政策落地的责任主体在基层,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工作也在基层”。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无论是“枫桥经验”还是“桐乡经验”,都是基层社会治理的经验。
第三,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是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七项重点任务,其中第六项就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强调,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五十五周年,群防群治和“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是枫桥创造的基层治理经验,要结合新的形势推广“枫桥经验”,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第一,习总书记把“三共”格局明确为基层社会治理的新格局,这与十九大的表述略有不同(十九大报告指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第二,共建共治共享是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总目标,“三共”是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通常我们认为法治社会有四条标准,即党和政府依法治理,基层社会依法自治,全民守法,社会矛盾纠纷依法有效化解。现在来看这样的标准还不够周全,它没有把“共享”纳入法治社会的范畴。我们现在提出共建共治共享,特别是“共享”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法治建设为了人民,这是“三共”和法治建设共有的终极价值。
四,“三共”和“三治”是治理体制和治理方式的关系。“三治”是方式方法,自治法治德治都是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方法。自治增活力、法制强保障、德治扬正气,自治以其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而凝聚共识,实施共治;法治以其规则刚性、程序透明、准则有效而定分止争、惩恶扬善;德治以其核心价值、公序良俗、社会贤达而弘扬正气、引领风尚。自治法治德治优势互补、相辅相成,三者结合、融合必将形成社会治理的强大合力。共建共治共享是属于体制性的范畴,指的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和政府指导之下共同参与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共同分享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成果。可以说,这样的表述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的补充和深化,其中“共建共治”是补充,“共享”是深化。“三共”和“三治”关系是治理体制和治理方式的关系,是一种交叉和包容的关系,“三共”和“三治”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共治从方式方法看,核心就是自治法治德治的结合,共建共治共享总体上包含了自治法治德治,“三治”是实现“三共”治理格局的必由之路。基于此,应当把“三治融合”纳入到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新格局中。
第五,以“三治”和“三共”的格局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热词,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现代化”这个概念出现了47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崇高目标就是建设现代化强国,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是十九大向全党全国人民发出的伟大号召,并且写入了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那么如何理解现代化?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科学内涵如何表述?过去我们将现代化理解为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科学技术现代化等四个现代化。十八大以来,总书记特别强调国家治理现代化、制度现代化,可将之称为第五个现代化。治理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没有治理现代化,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不是完整意义的现代化。十九大提出,在203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其核心的表述是“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形成,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因此,社会的现代化必然包含着治理的现代化,没有乡村和城市治理的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现代化。
六,“桐乡经验”和“枫桥经验”一样,具有独立价值。“桐乡经验”和“枫桥经验”都是在党的领导下,由人民群众创造和发展起来的,都发挥着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引领风尚、保证发展的功能作用,都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作用。“枫桥经验”吸纳“桐乡经验”之后,成为新时代的“枫桥经验”。新时代的“枫桥经验”已经不是原来本土意义的“枫桥经验”,而是涵盖了整个浙江乃至全国范围内基层社会治理的新经验。既然党的十九大提出了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既然自治法治德治是一个容易为人民群众所理解,容易被模仿、被借鉴的经验,不妨保留“桐乡经验”的独立范畴和独立价值。在宣传“枫桥经验”的时候,不妨提到“枫桥经验”和“桐乡经验”等基层社会治理的好经验。“桐乡经验”与“枫桥经验”一样在新时代不断创新发展,最终走出浙江,在全国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