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提出组建审判团队以来,各地法院结合自身情况开展了一系列探索,但由于定位模糊、概念不清,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审判团队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也不是法院的内设机构,而是一种旨在提高审判质效、落实司法责任,由法官、法官助理与书记员构成相对固定的人员组合。其预期目标是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全面提升审判质效,去除行政化,落实司法责任制,进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中文关键词】 基层法院;审判团队;司法责任制
一、各地法院组建审判团队的基本模式及反思
(一)各地法院组建审判团队的基本模式
自《意见》启动审判团队改革以来,各地法院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建立了各种模式的审判团队。
首先,从法官人数以及与审判辅助人员的不同比例组合来看,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1.“1+1+N”模式。审判团队由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和N名书记员组成。如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作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试点法院,其审判团队组建主要采取“1+1+1”模式:即第一巡回法庭按照1名主审法官配备1名法官助理和1名书记员的标准建立审判团队,分别负责审判、审判辅助和审判事务性工作;又如,2014年11月6日挂牌成立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全国首家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机构,强调以法官为核心,实施了人员高度精简的“1+1+2”模式,即由1名主审法官+1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组成审判团队。
2.“2+2+N”模式。审判团队由2名法官、2名法官助理和2至4名书记员组成。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为例,为进一步提升派出法庭的审判工作质效,该院将十个人民法庭整合成为五个审判团队,为每个团队配备2名员额法官、2名法官助理和3至4名书记员。
3.“3+3+N”模式。审判团队通常由3名法官、3名法官助理和N名书记员构成。如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之一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结合自身审判工作实际,打造“3名法官+3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的审判团队模式,突显以审判为重,以法官为重的法院人力资源配置格局;又如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其按照“3+3+4”的模式,组建以3名法官为核心、配备3名法官助理并配备4名其他司法辅助人员的审判团队,形成了审判团队改革的“福田模式”。
其次,从审判团队与审判业务庭之间关系的紧密程度来看,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关系:
1.包含关系。审判团队内嵌在审判业务庭内部,如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以“3+2”模式(3名法官+2名书记员)将72名法官和57名聘任制书记员组建成25个审判团队,挂靠在各审判业务庭名下,并由审判业务庭庭长担任其所在团队的审判长,对日常行政事务进行管理。其优点是审判团队内嵌于审判业务庭的架构之中,便于院、庭长统一管理。其缺点首先是审判团队的设计忽略了法官助理的重要作用,没有法官助理,大量的审判辅助事务就会增加法官的工作负荷,无法确保让法官专心于审判;其次是审判团队挂靠在业务庭内部的做法与当前去行政化改革理念相冲突,审判团队隶属于相对应的审判业务庭,势必会强化审判团队的行政化色彩,不利于审判团队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
2.并行关系。审判团队与审判业务庭双轨运行,如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组建“审权、事权双模运行”的审判团队,保留审判庭,形成“院一庭一团队”三个管理层级。将审判团队定位为基本的审判管理单元,由副庭长或资深法官牵头负责组内分案、开庭排期、合议安排、绩效考核等审判管理和行政事务。审理案件时,团队内员额法官轮流组成合议庭,取消固定审判长制,由承办案件的法官担任审判长。并行关系模式使得审判团队与审判业务庭并存成为可能,既便于审判管理,又不阻碍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可谓是一举两得。其缺陷在于虽然二者的关系是并行的,但二者的职权范围是模糊不清的,在实践中很可能会造成相互推诿、责任不明的现象,不利于司法责任制的落实。
3.替代关系。审判团队完全取代审判业务庭,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为被最高人民法院寄望于推进综合性改革的示范法院,审判团队是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核心架构。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不设审判业务庭,直接设立主审法官审判团队,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扁平化管理模式,精简内设机构,只设两个综合管理部门,实现了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的分离。以审判团队代替审判业务庭,旨在推动“去行政化”,实质上是对审判权运行和人力资源配置作出了全新的制度安排,其优点是以“扁平化”的审判管理模式,推动审判权优质高效运行,真正意义上做到了以法官为重、以审判为重。但审判团队作为相对独立的管理单元,院、庭长如何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仍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
(二)对各地法院审判团队模式的反思
审判活动有其固有的规律,组建审判团队必须尊重司法规律。但有的法院在推进审判团队改革的过程中,由于定位模糊、概念不清,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一是有的法院忽视自身实际情况,盲目效仿试点法院,照搬硬套其他法院经验,以至于本院审判团队的组建无法适应自身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二是有的法院把组建审判团队当作政绩工程,一味追求形式上的创新,不尊重司法运行规律,不考虑审判工作实际需要;三是有的法院对审判团队定位和内涵的理解有偏差,存在畏难和抵触情绪,认为组建新型审判团队不仅会加重自身的工作负担和压力,还会造成既有审判格局的混乱。这充分说明,虽然许多法院已经组建了审判团队,却没有形成遵循司法运行规律、适应自身实际的审判团队模式,使审判团队改革的功效发挥大打折扣。
孟德斯鸠曾说:“各个行省的地理条件不同,人们呼吸的空气、吃的食物和生活方式也不同。但是,所有这一切都对他们的制度(即法律制度)影响极大。”[1]审判团队的组建亦不例外,对于审判一线的广大基层法院来讲,案件数量、法治环境、队伍素质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决定了各地基层法院在组建审判团队时,既要立足自身实际,又要善于集他人之长为己所用,防止出现“吾之佳肴,彼之毒药”之现象。
二、基层人民法院组建审判团队的定位
组建审判团队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不仅是全面提升审判质效的有效途径,其对于去除行政化,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定位越清晰,就越能实现审判团队的效果。而组建审判团队之所以出现以上诸多问题,就是因为缺少对审判团队的精准定位。因此,审判团队的准确定位,对于保证审判团队改革的功效发挥和目标实现是十分必要的。
(一)提高审判效率
在立案登记制和法官员额制的双重压力下,破解案多人少,提高审判效率,就成为摆在中、基层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面前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近五年来,全国各基层法院共审执各类案件占全国法院审执案件总数的90%。可见,基层法院承担了繁重的审判任务,基层法官面临着巨大的工作压力。因此,组建审判团队,首要任务在于提高效率。亚当•斯密认为,公平与效率是任何社会运行的主要矛盾,而分工可以极大地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解决这种矛盾。他在《国富论》的开篇举了一个做顶针的例子,如果一个人来制作顶针需要抽丝、加热、回压、整形、锻打、磨制、镀光等多道工序,由于一个人不可能完全熟悉各类工种,所以一个人完成顶针的时间会因为不断的进行各类工作,而使效率降低。反之,让不同的人制作顶针的不同工序,由于各自的熟练,效率大大提升。而审判团队正是通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进行明确人员分工,进而提高办案效率。
(二)提升审判质量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检验司法裁判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是组建审判团队的预期目标。审判质量受两个因素的制约。一是人才。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官是高质量裁判的重要保障和前提条件,为了保证司法裁判的质量,就应当确保最优秀的人才始终在审判一线;二是机制。根据专业分工理论,生产分工越细,专业化程度就越高,就越能保证品质。组建审判团队的原理亦是如此,在审判团队内部形成更具专业化的分工协作机制,明确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各自职责,让法官从以往繁杂的事务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审判案件,可以最大限度的确保案件质量。
(三)落实司法责任
司法责任制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组建审判团队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审判团队外部来看,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管理模式,势必会压缩院、庭长的行政干预空间,最大限度的保障审判团队行使审判权的独立性,也更有利于司法责任的落实。从审判团队内部来看,基层法院组建审判团队后,对于简易案件,由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并制作签署裁判文书;对于疑难复杂案件,由审判团队成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除依法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本审判团队的所有案件均由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成员负责,院长、副院长、庭长对非本审判团队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把关”或者审核签字,真正落实了“让审理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基本原则。
三、审判团队概念的辨析与厘定
虽然《意见》明确提出基层法院可以组建审判团队,但是学术界和法院系统对审判团队的具体含义仍然存在着模糊认识:如有司法实务部门认为,审判团队是以办案为目标任务,以法官为中心,配置一定数量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组建而成的相对独立、密切协作的办案单元和管理单元。[2]也有学者认为,审判团队是现行法院组织结构模式的改变,本质上属于审判资源的配置范畴。[3]从以上观点我们不难看出,对审判团队的理解有共性也有差异。因此,组建审判团队,必须准确理解和把握审判团队的概念。
(一)审判团队≠独任制
1.人员结构不同。独任制是指由一名法官独立负责对案件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基层法院以往多采用“一审一书”的独任制模式来审理案件,其优势在于灵活方便,更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而审判团队则是N名法官+N名法官助理+N名书记员的新型模式,相比较传统的“一审一书”模式,审判团队新添了法官助理的元素,即“法官一法官助理一书记员”的模式。
2.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一审一书模式下的独任制是结果责任模式,即一旦案件出现问题,即由承办法官个人负全责,书记员并不承担任何责任。而审判团队承担责任的方式则是采取过程控制模式,内部成员之间存在着明确的职责分工,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主要履行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受法官委托或者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等职责;书记员则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庭审记录、整理归档案卷材料等工作。一旦裁判出现问题,各类人员在其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承担责任。
(二)审判团队≠合议庭
1.审判团队重在协作,合议庭重在制约。协作精神是团队的灵魂,一个没有协作的团队只能被称之为群体。正如美国著名管理学家斯蒂芬•罗宾斯曾说,“团队就是为实现某一目标而由相互协作的个体所组成的正式群体。”[4]司法实践中,有实务部门将审判团队定义为:“以法官为中心,合理配置一定数量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的、以完成执法办案为工作目标的、有别于传统办案模式的新型审判组织”。可见,审判团队更侧重于协作,而合议庭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权力制约理论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应用,其重心在“议”,以“议”来制约权力和抑制偏见。因此,合议庭在进行案件评议时,合议庭成员之间是相互制约的关系,甚至会出现矛盾对抗的现象。
2.人员组成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由此可见,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必须是法官或者人民陪审员。而审判团队的组成人员基本构成模式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合议庭由审判人员组成,而审判团队则由审判人员、司法辅助人员组成。
3.责任认定不同。《意见》明确规定“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可见,合议庭对外是集体负责制,对内,虽然会根据一些具体情节划定责任大小,但是其本质上更类似于民法中的连带责任;而审判团队的责任认定、追究是区别对待的,对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责任认定、追究是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承担与其职责相对应的责任。
(三)审判团队≠审判业务庭
1.性质不同。审判业务庭作为法院内部的基本管理单元,其人员组合和机构设置是围绕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计,审判业务庭的正常运行通常是由庭长进行组织与管理,行政主导的思维渗透到立案、分案、审理、裁判的各个环节。而审判团队是相对独立的办案单元,设置目的是为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多办案、办好案,其运行以审判为核心。法官对审判团队的审判工作实行管理,但这种管理不属于层级管理,而是具有审判团队自我管理的性质。
2.管理模式不同。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审判业务庭通常由庭长1人,副庭长、审判员、书记员若干人组成。法官和书记员在庭长、副庭长领导之下,实行科层管理模式。《意见》明确规定:“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可见,基层法院审判团队组建以后应采用扁平化管理模式为宜。相对传统意义上审判庭的层级管理模式而言,审判团队模式可以将本院内部的各类人员进行优化组合,凝聚团队精神,形成更具专业化的分工协作,进而实现1+1+1>3的办案效果。审判团队的扁平化管理模式不仅可以大大减少管理层次、有效提高办案效率,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融深植于法院系统内部的官僚系统,促进审判团队的审判长与院、庭长之间的集权与分权的整合。
综上,审判团队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也不是法院的内设机构。审判团队是一种旨在提高审判质效、落实司法责任,由审判员、法官助理与书记员构成相对固定的人员组合。其预期目标是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全面提升审判质效,去除行政化,落实司法责任制,进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基层法院审判团队的构建
(一)原则与理念
通过对审判团队的准确定位与概念阐释表明,在组建审判团队的初级阶段,应形成一些具有共识性的原则和理念。
1.两个原则。审判团队作为新生事物,虽然各地法院并不存在统一或固定的模式,但发展方向应当是一致的,要确保正确的方向,各基层法院在组建审判团队时应当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坚持扁平化原则。《意见》提出扁平化管理模式,旨在减少行政干预,凸显主审法官主体地位,确立“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如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探索建立以审判团队为分案、审判、管理、考核基本单元的扁平化管理模式,将原有的25个内设机构缩减为19个,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人力资源配置模式;二是坚持专业化原则。如前文所述,坚持专业化原则组建审判团队是提高办案质效的重要途径。与中级、高级法院相比,基层法院案件类型相对更加集中。据统计,基层法院有80%以上的案件集中在刑事案件中的盗窃、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抢劫等十类案件和民事案件中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离婚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八类案件之中。基层法院可将上述八类案件为主线,组建相应的专业化审判团队对案件进行集中审理,既可以提升审判质效,又有利于促进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
2.两种类型。从类型学的角度分析审判团队,根据组建审判团队的展开方向不同,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是自上而下。该类型是由中央决策之后逐级推进到基层的开展方式,即由最高人民法院设计一种组建团队的模式,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自上而下的贯彻。当前由于审判团队的组建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大多数基层法院选择了此种模式。其优势是有利于审判团队组建的规范性和统一性,但其缺点也很明显,模板毕竟只是样本,生搬硬套容易产生水土不服。二是自下而上。这种类型是由各基层法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组建审判团队,由基层首创,再由中央认可、推广的自下而上模式,即最高人民法院尊重基层法院的首创精神,先行先试组建审判团队,进而推动上层改革。如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建立审判团队工作模式为切入点,进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作法,为我国基层法院改革进行了创新性的探索。该类型的优势在于审判团队模式是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考虑了各种综合的因素。但其缺点是提升了主观因素,同时与《意见》理念相悖,加剧了组建审判团队的随意化倾向。
3.两个结合。一是规范与特色的结合。建立和完善审判团队制度,必须促进规范与特色的有机结合。审判团队定位在于满足提高审判质效和落实司法责任的现实需要,广大基层法院在组建审判团队的过程中一定要立足于此,这是建构审判团队应该把握的正确方向。与此同时,一些试点法院在组建审判团队方面体现出了先进性和科学性,值得其他法院学习和借鉴,但对于他们的模式,任何时候都不能简单地复制粘贴,这是因为各地法院面临的实际情况差别很大,在组建审判团队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自身实际情况,正确处理规范和特色的关系。二是专业与基础相结合。审判团队专业化不仅是提高审判质效的有效途径,亦是促进裁判统一的重要举措。许多法院在家事、交通事故、未成年人、环保等专业审判团队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如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合议庭相对专业化的原则,实行专业化合议庭分案制度。然而,对于基层法院而言,基层法官更像一名“全科医生”,这是因为离婚、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等基础民事案件占据了基层法院半壁江山。如果一味坚持专业化办案原则,不仅会导致审判团队之间办案任务的不均衡,还将进一步加剧法官忙闲不均的情况。因此在相对固定分案的基础上,要秉承专业与基础的结合,实行案件分配动态调整机制。
(二)具体构建中的五个关键词
1.主审法官。法官手握最终裁判权,是每一起司法案件中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可以说,主审法官在审判团队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学者认为,“主审法官概念的内涵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在既有法官队伍中经过一定的程序选任,在审判团队内起主导作用并承担相应权责的素质、能力较高的资深法官。”[5]可见,主审法官应当是德才兼备的法官已经成为共识。从总体上来看,审判团队的主审法官对主审法官的办案经验、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均作出了严格的要求。如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对主审法官除了要求具备过硬的业务素质外,还把主审法官候选人的领导能力、道德品质、社会影响等因素作为选拔依据。就基层法院而言,80后年轻法官是其法官队伍的中坚力量,但囿于社会阅历浅、庭审驾驭能力弱的实际情况,基层法院探索推行院庭长担任审判团队主审法官更符合其工作实际。“全国法院法官中,正副院长有15100人,正副庭长有50036人,院庭长人数占法官总人数的33.4%。”[6]院庭长人数占到了法官总人数的1/3,是法官队伍的重要部分。根据组建审判团队的要求,要将最优秀的法官担任主审法官,院庭长作为优秀审判资源的代表,必然会占据主审法官的不小比例。如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以员额法官为核心组建审判团队,将包括院长、副院长在内的55名员额法官直接编入18个审判执行团队,并由院长、副院长、庭长担任本审判团队的审判长。将院庭长直接编入审判团队参与办案,充分发挥其作为审判团队首席法官的作用,不仅是世界法治先进国家选拔法官年长化、精英化的通行做法,也更有利于促进院庭长回归法官角色本位,对年轻法官作好传帮带。
2.法官助理。法官助理,顾名思义就是法官的助理。可以说,法官助理不仅是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关键人物,更是提高办案效率、建设高素质司法队伍的人才保障。因此,法官助理的选任直接影响着法官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因此,要高度重视法官助理的选任工作,结合基层法院的工作实际,法官助理的来源可以分为两个渠道:其一是从未进人员额的法官中选拔年富力强的人来担任法官助理,既可以解决未人额法官的安置问题,也可以最大程度发挥他们的审判经验与智慧,提升法官助理的队伍素质;其二是基层法院可以采用聘用的方式招纳法院系统外部的优秀人才担任法官助理,如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启动的聘用制人员改革,把法官助理定位为专业技术岗位,并将法官助理细分五级,以岗定酬。[7]法官助理的选用渠道采用开放的方式,更加有利于招纳优秀人才,防止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3.自主性。一是人员组合的自主性。审判团队归根到底还是人与人的组合。因此,组建审判团队,人员组合是关键。探索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双向选择机制,不仅可以增强法官的责任感与尊荣感,彰显审判团队组建的自主性,也有利于团队成员之间形成密切合作关系,提高效率,进而发挥团队的集体力量。二是管理的自主性。审判团队既是办案单元,也是管理单元。审判团队成立后,应坚持自主扁平的管理模式,明确员额法官全面负责本团队的日常管理事务,不仅可以充分调动与发挥法官的主体参与性,还便于让法官能更加自主地把握审判工作节奏,促进团队能够实现一定程度的自治。
4.行政化。审判团队组建后,主审法官作为审判团队的核心,既要行使审判权,还要履行对审判团队其他组成人员的指导、管理之职。久而久之,审判团队会不会衍生出新的行政化现象?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要突出审判团队的“审判”主导地位。其核心思想是要打破以往法院按“管理”职能设置业务庭的方式,建立以业务为核心、以法官为核心的审判团队模式,淡化审判团队的行政色彩;另一方面要探索审判业务流程再造。将案件审判管理流程细分为几十个节点,分配给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做到权责清晰、各尽其责,可以有效避免在审判团队构建过程中出现行政化、层级化倾向。
5.司法责任。“如期完成员额法官遴选并不说明员额制改革已大功告成,科学构建审判团队并确保司法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司法审判权得到公正高效运行,才是此项改革的终极任务。”[8]可见,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审判团队改革的重要任务。“审判团队对其办理的案件质量负责,其中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根据自己的权力和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每个团队成员都应当明确自己应当对案件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及与他人共同承担什么样的责任。”[9]那么,如何落实审判团队的司法责任?一是从审判权的运行结果来看,法官是裁判者,根据有权必有责的原则,法官也应当是负责者。因此,在组建审判团队过程中要坚持法官的审判主体地位,真正做到权责统一;二是从审判权的运行过程来看,裁判文书的形成离不开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审判团队内部人员进行合理分工,探索制定明确的审判团队内部各类司法人员岗位职责权限,列出各类人员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做到履责有依、问责有据。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牢牢牵住的“牛鼻子”,深刻阐释了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组建审判团队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配套制度改革,不仅是提高审判质效的必由之路,更是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保证。各地法院应当高度重视审判团队的组建,找准定位,明晰内涵,把握关键,最大限度发挥审判团队的作用。
【注释】 *于猛,郑州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
[1]Strakosch,State Absolutism,66-7.
[2]魏新璋:“司法责任制下新型审判团队构建研究”,载《实证法学研究》2017年第1期。
[3]黄明春、陈希国:“审判团队配置模式的基本定位”,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1月25日第8版。
[4]许湘岳、徐金寿主编:《团队合作教程》,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4页。
[5]http://newpaper.dahe.cn/jrab/html/2015-07/06/content_ 1284192.htm?div=-1, 2017年5月3日访问。
[6]陈涉云、孙文波:《法官员额制问题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7页。
[7]http://sz.people.com.cn/n/2014/1031/c202846-22769406.html, 2017年7月20日访问。
[8]骆锦勇:“如何科学构建审判团队”,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3月23日第2版。
[9]马渊杰:“司法责任制下审判团队的制度功能及改革路径”,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11期。
【期刊名称】《法律适用》【期刊年份】 2018年 【期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