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猛:中国现代法学转型的路径选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97 次 更新时间:2018-08-21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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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猛  

目录

一、现代法学转型的历史背景

二、中国现代法学发展的路径

1. 日本法学

2. 欧美法学

2. 苏联法学

三、中国现代法学发展的各路径的影响

1. 日本法学和欧美法学的不同风貌

2. 日本法学和英美法学的相互作用

3. 苏联法学占据一个时代及其余响

四、继受背景下的中国法学之前景


晚清列强入侵,天变道变,“自三代至于近世,道出于一而已。泰西通商以后,西学西政之书输入中国,于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道乃出于二。”[1]中国开始向西方学习,从西艺到西政再到西学,器物、制度、文化三层面一一铺展开来,期待再造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国家,法律的改革和法学的发展便是学习西政阶段的产物。


一、现代法学转型的历史背景


近代海禁大开之后,列强东来,传教通商,最后以鸦片为借口发动战争,开启了中国从传统向现代迈进的大门。虽然清政府在中英战争中失败,被迫割地赔款,开放通商口岸,传教士可以到内地传教,中西文化的接触的程度和地域都无疑扩大了相当多,表面上看中国自此应该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现实却并非如此。清代的绝大多数士大夫直到1860年才觉察到这种变局,[2]更何况占大多数的普通民众的反应了。在1840年之后将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西方文化的输入是缓慢的,其对中国的影响也不是很大,西学在数十年中被限制在通商口岸范围之内和数量有限的办理所谓“洋务”的官员,中国的士大夫仍然生活在儒家传统的精神世界里。在19世纪90年代之前,国人对于西方的兴趣大部分集中在西艺层面,也就是西方的机器造船枪炮等军工方面。[3]实际上,即使是强调学习西方军备的自强运动,倡导者也是少数,反对者却有很大一批人,“自同治初至光绪中叶,学术界虽有西学之名而无其实。”[4]在这个中西交织的“传统—现代的连续体”中,新旧两套价值系统同时存在,每一个人既生活在传统世界里,也生活在现代世界里。[5]

甲午一役,中国败于东临小国,恭亲王数年之前(1866年)所说的“东洋日本,近亦遣人赴英国学其文字,究其象数,为仿造轮船张本,不数年亦必有成”,[6]变为现实。中国人在追寻中国战败的原因时,得知日本战胜的原因不独在船炮坚利,而中国政治的腐败和日本通过学习西方政治制度的强大,使得那时中国人的认识发生质的变化,“始知西洋诸国不独以技艺胜人,即政治亦有其特点而可为师法”,[7]连主导学习西方技术工艺的自强派也发生了认识上的转变,其中的领导人物张之洞说“西艺非要,西政为要”[8],“救时之计、谋国之方,政尤急于艺”[9]。到了1901年的新政变法,清廷一改以往注重西方器械的习惯,转而尚谈政治制度。这就开启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另一扇大门,让急急于寻求富强之路的中国转向了另一个向西方学习的新阶段。


二、中国现代法学发展的路径


自传统法学向新法学转型的过程中,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动荡的政治局势,如来华的外国法学家,如历届政府的法律教育政策等等,但是影响中国现代法学并使得其涅槃重生的最主要的因素,还是国外的法学。自清末最后十年新政开启,中国决心引进西方法律教育和法学以来,渐次并有穿插重叠的继受日本法学、欧美法学、苏俄法学的影响,是之谓现代中国法学现代化转型的三种路径。

这几种路径的选择,又与派出的留学生有密切的关系。据称民国时期的人士称呼留学英美为“镀金”,留学日本为“镀银”,留学苏联为“镀铁”。[10]中国近一百年的现代学术史,与留学的作用密不可分,留学生散布世界各国,相继带回留学所在国家的理念,发挥他们媒介中西调和中外的冰人作用,推动着中国的现代化进程。留学生回国,开启了现代学术之路,法学也是其中之一。

近代法学在中国的图景,是各种不同国别法学交织共存的景象图。后发国家总是学习先进国家的理论和实务,近代中国所学习的国家,概有英、法、德、美、日、俄等几国,法学深受这几个国家的影响,由赴这些国家留学的留学生带回中国并播撒开来。

1. 日本法学

最先在留学国别上造成一股运动之势的是日本留学生,甲午之败和《马关条约》的签订,对中国是一个极大的刺激。中国人放眼看世界,不单单只注意西洋,也把东洋小国纳入了视野范围。1896年,首批十三名学生经过总理衙门的选拔考试赴日本学习,开启了留学日本的先河,这其中便有后来长期担任中国律师公会会长的唐宝锷。[11]1898年张之洞认为“至游学之国,西洋不如东洋”,因为日本存在很多的优势,比如路近省费,离中国近易考察,东文与中文接近易通晓,日本人已经将西学不切要者删节酌改、中日情势风俗接近易仿行,可收事半功倍的效果。[12]他的建议得到清廷的认可,留日学生逐年增加,至1906年约有八千名之多,在1906年时更是达到了万余人,清廷并出台了相关的游学奖励办法。

二十世纪最后几年中国进入了学习西方的另一个阶段,也就是实现了从注重西艺向注重西政这一侧重点的转变,“一般人莫不重政而轻艺”[13]。所以在这一时期,留学日本学习法政者尤多,加之清廷实行游学奖励制度,把留学与出身挂钩,留学习法科者给予法科进士、法科举人的出身,[14]这在科举制取消后对于普通人是一个很大的诱惑。可是要学好日本国的语言,再学习法政科的专业课程,非五六年的时间不能为功。当其时,中国人对现代化进程的缓慢感到焦虑,妄图以最短的时间出国学习新知识,回国建设新国家,希望日本提供速成教育。[15]

为了适应中国留学生的要求,也出于自己利益方面的考量,1904年5月7日法政大学仿照明治维新之初,开设速成科聘请欧美学者教授知识的先例,开设法政速成科,以一年为期,“授以法律、政治、经济必要之学科,以华语通译教授”,以便于中国留学生“不习邦语,即可进讲专门之学,归而见诸施行,以扶成清国厘革之事业”,[16]以期在短时间内培养法科人才。[17]设置速成科者还有别的学校,速成科里面主要是师范和法政两科,它的发展是如此迅猛,以至于学部在1907年的上奏折中说,习速成科的占到百分之六十,习普通者百分之三十,入大学者仅百分之一。[18]庚子之后,因为恐怕派遣普通学生在外学习无法应对急需,张之洞等主张派送官绅出国游学,这些官绅多赴日本,所学大多为法政速成科。[19]

清末留学日本速成科水平大致较差,连主其事之人都知道速成科乃“一时之需,殊不完全”,[20]如此大规模的设立速成科和招收中国留学生,以致于其中有“素行不修,恬然无耻之徒,实为不少。此辈群居,终日言不及义,诱引善良,陷于卑苟污贱”,并有不少人“常川出于酒楼奴馆,恣意游荡,乐而忘返,多有荒弃学业,相率而堕落者不可胜计”。[21]在这种情况下,日本出现了很多贩卖文凭的地方,“各校争先大开方便之门,来者皆非有志于正式之课业,故留日学生之数骤然增多,致助长彼等放纵之恶习。”[22]蔡元培曾说,“那时候到日本学法政的很多,有大部分是入私立学校或入速成科,并不认真求学,甚有绝不到学校,也不读书,在日本过了多少时候,就买一张文凭回国了。”[23]1906年4月学部举行第一次留学生毕业考试,100人中大多数是留日学生,但及格的前五名却全是留美毕业生。同年八月,学部下令停止留日速成科,[24]由于清末日本法政速成科学生太多,无法消纳,清廷从那之后转而遏制出国学习法政者,清廷的游学奖励也对速成科的学生进行了限制。1907年之后,留日学生减少,中华民国建立之后,政局动荡不堪,留学生再次大举赴日,其后至抗战爆发,每年毕业于日本学校的学生大抵都有二百到四百人左右。[25]自1896年至1937年,日本共接纳了中国留学生总数达五万名。[26]

对于中国局势有重大影响的是清末民国的留日活动,其时留日学生群体杂乱,动机不一,大多数的留日学生“多趋于政法一途,回国后,志在作一小官,或公务员,以资糊口”。[27]况且大部分学生上不了正规的学校。留学生各色人等五花八门,既有旧式的士人,也有新式学堂训练出来的学生,既有官绅,也有戊戌政变后的避难政客,还有革命者。有父子,有兄弟,与夫妇,甚至还有全家族同去的。[28]但是在“学店”混日子的学生固然多,认真学习的学生也不少。[29]如1912年留学日本的萨孟武,就考入京都帝国大学法学部政治系,学有所成。

2. 欧美法学

关于法科留学,留学欧洲且为学习法学最早的一个人是伍廷芳,他也可以算是中国第一个出国学习法律的留学生,回国后担任修订法律大臣,与沈家本一起,一中一西,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作出了巨大的贡献。[30]除了他,还有马建忠、陈季同等早期赴欧的留学生。[31]自强运动期间派留学生赴欧洲各国学习船政、制造、轮机驾驶、军事等科,此时尚在留学学习西方技艺的阶段,无留学学习法政者。甲午之后,留学西洋再兴,然而清末时期官费留学欧洲大多数学习工科,自费留欧学生大多数学习文法科,清政府明文规定留学学习文法科者不给官费。[32]庚子拳乱联军侵华之后,清廷决定实行新政,这才有派遣学生学习法政之意。其后美国退还部分庚子赔款,开始了清华留美的历程,自1909年开始派赴留学生入美国大学学习,一直持续到抗战结束时,为中国各行各业造就了大量的人才。清末还有贵胄留学,选送满清时代的王公子弟,赴德国学习陆军赴英美学习政治法律。[33]民国成立之后,又有各种留学形式,有稽勋局的派送,交通部的特送留学,有各省的官费派送,还有赴法的勤工俭学等。

应该说,赴欧美留学的时段较日本为长,所学的专业也较留日学生广泛,留美学生散布在不同的行业,虽然出国前有学习专业的限制,但就学后改换专业之事也有发生。赴欧赴美留学大多体现的是一种个人行动,它和留日和之后的留苏都不太一样,即便留学生选择法学,也大多是一种自我选择的结果,较少外力的干涉,即使有外力也是政府限制学习文法科的外力作用。这批留学欧美的法学学生,毕业后回国成为民国时期法界的中坚力量。[34]

3. 苏联法学

留学俄国的源始比较早,最早的留俄学生是1899年总理衙门派遣同文馆学生,其后各省官费、自费留学人员都有。在1920年代时出现“留俄热”,很多革命青年前往苏联学习,国共合作后,1925年在莫斯科设立中山大学,专门为中国革命培养领导人才。[35]这段时间的留学活动在法学史上并没有留下多少痕迹,但是1949年之后的情况大为改观。虽然说日本法学、欧美法学两种路径选择也是在列强压迫,中国需要文明的再造之大背景下的产物,是一种外在因素刺激下的最直接结果,并非纯然出于自愿,但留学国别和引进法学的国别终究是这个大时代下许多个体自然选择的结果,而第三种路径的继受苏联法学,却首先是一种政府主导的行为。因为战后的世界格局,社会主义阵营和资本主义阵营分化严重,国家间政治以意识形态作为取舍标准,共和国奉行“一边倒”的国际行为准则,以俄为师,向社会主义的先进国家苏联学习建国经验,全面引进苏联的工业技术、文化模式、教育制度和法制框架。

1949年2月,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指出以六法全书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法律妄图实现超阶级的法律,是保护地主和官僚资产阶级利益的工具,是反动法律,应该予以废除,代之以“人民的新的法律”。“司法机关应该经常以蔑视和批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其他一切反动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以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的办法,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36]1949年秋季,华北高等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成立课改小组,研究文法学院中文、法律八个系的任务和基本课程,废除六法全书的体系,开设马列主义法律理论、新民主主义的各项政策法令、名著选读、新民法原理、新刑法原理、宪法原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商事法原理、犯罪学、刑事政策、苏联法律研究等课程。[37]这个废旧运动废除的不单单是六法全书体系,还包括六法全书体系之下形成的法科教育体制、六法全书体系下培养的法律人才。自此苏风压倒欧美风,拉开了中国学习苏联和苏联法学统治中国法学三十年的大幕。继受苏联法学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的:

一是向苏联派遣留学生。[38]自1951年开始,国家即成批的向苏联派遣留学生,或读研究生,或读大学,在1951到1956年间,仅教育部系统派出的留苏学生就有快7000人之多,其中工科所占比重为75%。[39]其中法律专业留学生多集中在莫斯科大学法律系和列宁格勒大学法律系。他们所学的苏联法律课程带有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是以“联共(布)党史”为基础和指导的,法学也在此基础上构建。[40]苏联的民法虽然有不少意识形态的烙印,但是民法典体系、制度中如债权、物权、法律行为等和德国民法的基本概念是一致的,并非全是自起炉灶的新一套。[41]但是,苏联法学在国家与法的理论、国家法(宪法)、行政法学等学科意识形态严重,引经据典,内容千篇一律。[42]因为留学苏联有着严格的条件要求,这些留学生基本上都是法学上的“新人”,没有旧法的前见,所以,留学苏联所学习的法学内容,给了他们回国后一生安身立命的本钱。[43]这些留苏学生回国之后,进入大学政法院校和政法类实务机关,将带回的苏联法学进行传授,并通过带学生的方式代际传承下来。

二是苏联专家来华授课,培养学生。共和国建立之初,聘请苏联专家来华支援建设,教授学生。在文科领域,苏联专家来华授课主要集中在中国人民大学,[44]人民大学成为学习苏联先进经验的示范基地。[45]在1949年12月16日政务院第11次会议上通过“关于成立中国人民大学的规定”,1950年人民大学的经费占教育部全部概算的五分之一,在1950到1957年之间先后聘请苏联专家98人,居全国之首。[46]1950年设立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分本科和专修班,聘请苏联专家,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共和国的政法干部。[47]按照苏联的法学教育模式,教育部规定:“讲授课程有法令者根据法令,无法令者根据政策……如无具体材料可资根据参照,则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原则,并以苏联法学教材及著述为讲授的主要参考资料。”[48]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专业课程、教学计划、教学体制的设置上,模仿照搬莫斯科大学。设立教研室,形成以教研室为主导的教学,每个教研室都配备有苏联专家。课程的教材主要采用苏联各大学及专科学校的最新课本,以及所聘苏联教授编著的讲义和指定的参考资料。除了法律课程,学生还要学习联共党史、政治经济学、中共党史等。[49]课程安排上颇为重视政治课,主要是学马列主义、政治经济学、资本论、科学社会主义,然后才是法律各专业。[50]在教学上,苏联专家编写讲义,给教员和研究生授课,但他们不懂中文,需要靠翻译的帮助;再由年轻教员现炒现卖式的“贩卖”给学生们,实行苏联专家手把手“边教边学”的方式进行知识传授。[51]苏联专家大多照本宣科,讲述的是苏联法学的东西,自然未能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上课之余,苏联专家还指导教师编写讲义和教材,期间编译了一大批苏联法学的教材和讲义,高教部规定中国人民大学应该将所编译的苏联法学教材进行校阅,推荐各校试用。[52]“那时候不光是人民大学,包括公检法部门,书架上基本上都是人民大学法律系翻译的苏联教材。”[53]

除了训练自己的学生,那时候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担负着为全国高校法律院系培养师资的任务。这些按照苏联法学模式培养的研究生在人民大学毕业之后,散布到全国各政法院校任教,把苏联专家所教的东西搬到其他学校,传播苏联法学的理念和技术,并教育下一代法律学人。[54]1960年因为中苏政治上的原因,苏联照会撤回所有在华专家。虽然在引进苏联专家来华教授的过程中中国付出了巨大的财力,但最终还是受益较大。[55]


三、中国现代法学发展的各路径的影响


1. 日本法学和欧美法学的不同风貌

清末之际,政府对于留学生出洋学习法政是不赞同的。政府希望留学生学习实科,学部在1908年的上奏中说,“近来各省派往东西洋之游学生亦已不少,然以未经中学堂毕业,普通学不完备,出洋以后,见夫法政等科可不必习普通学而躐等以进,于是避难就易,纷纷请习法政,以致实业人才愈见其少。”[56]另外,清廷存有十分矛盾的心理,一方面派遣留学生留学海外是不得不然的举措,国家新式的人才帮助大清帝国稳定政权巩固秩序;另一方面,清廷又害怕留学生在海外学习受西方文化熏染太厉害,最终瓦解掉清朝的统治。正如颜惠庆所说的,“清廷对于回国之留学生,颇存猜忌”,“政府一面很想利用我等所受的现代教育和所具的新知识为国家服务,同时又怕我们变为革命分子,推翻满清,心理至为矛盾。”[57]留学生虽然也想用所学现代知识贡献于中国,都梦想“以西方之学术,灌输于中国,使中国日趋于文明富强之境”,[58]但他们的抱负不在稳定一家一姓之兴亡,所受的西方教育让他们构画建设一个新国家,以民主和法治作为治理方式的新国家。

现代法学的转型与成长跟留学生息息相关,他们回国后,传播不同国别的法学到中国,形成不同的研究理路。民国时代分为两派,即留日回来的法学学者和留欧美归来的法学学者,并不完全相同:

第一,他们登上中国现代法学舞台的时间段不同。“清末民初是近代式的中国法律的学问之初期,这时的法学分野,几为日本留学生所独占”,[59]留日学生大抵在1900年到1920年在法学上占有主要的地位。留日学生有其天然的优势,也有其天然的弊病。他们的优势是人数众多,在一穷二白的新中国,输入外国的法律学理论和技术,著书立说, 从无到有,很快占据了法学的疆域,构造起中国近现代法学体系,例如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的学科,[60]建立起一套以日本法学为体系和框架的法学。中国治法学的“为时较早,人数较多者,厥为日本。坊间之法学著作,姑勿论其品质,其什九出于日本出身者之手,知者咸能道之。”[61]他们天然的弊病则在于日本本来也是从西方输入学理,从日本手里倒手贩运而来的学理,是经过日本法学界消化转述的,“日本法学没有进到独立创造的阶段”,[62]在认识上自然隔了一层,中国人心理上的认同感较低,日本不过是一个较便利的工具而已,毕竟近百年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向西方学习而不是向东方学习的过程。况且中国留学生在留学日本的过程中,又因为动机、目的和速成等因素的影响,“留日习法者很少成就了各人留学当时所可能获得的成就,自然也没有达到留学当时日人所已成就的水准”,他们只是形成了“解释条文中心主义”的作风。[63]留日法科学生的著作多为解释当下中国法律和介绍国外法律的著作,大多不过是基本常识般的法学启蒙读物而已。到了欧美留学生回国后带回原汁原味而非转述的法学,留日学生的影响就显得捉襟见肘起来。

留学欧美归来的法学学者登上中国法学的舞台是1920年代之后,作为一个整体的欧美留学生直到1920年代之初才登上中国的历史舞台。留日学生在政府中人数众多颇有地位,他们组织有堂皇的俱乐部,“直至一九二〇年代,欧美留学生始就北京石达子庙址组织欧美同学会,方有固定会所。”[64]这个变化可以管窥出那时候留学生力量对比的变化,法学自然是这个大的潮流中的一条支流。相对比留日法学生而言,无论是在留学的目的上,还是在知识的学习上,留学欧美的法学学生都较为认真,他们留学海外所受的学术训练也较为系统,可是他们人数较少,无速成科,在1920年代,留日法学学者还是占法学界中的多数。[65]留学欧美者出国时大多在1912年之后,他们不像留日学生身在国外心中还怀揣革命的梦想,他们只有学习一务,更多设想的是如何建构一个新国家的法政框架,这让他们能认真的在留学期间学习法学专业,深入研究法学的内在机理和外在技术,以便回国后一展才华和抱负。待到蔡元培把北京大学建设成为中国第一所以研究高深学问为目的的现代大学之后,一大批欧美留学归来的学者涌入北大,开始了现代法学的欧美模式。欧美留学生占据了法学并占了主导地位之后,留日学生就日益处于边缘化的地位。

第二,留日法学者和留欧美法学者的身份不同。留日法学学者回国之时,国内本无学术独立的大学可言,所以他们往往是进入司法机关从事实务,留日学生“人数众多,供职政府,颇有地位”。[66]待到民国初期法政学堂大兴之际,他们才有机会进入学校传道授徒,即以闻名遐迩的朝阳大学为例,教授大多数为实务界的名流来兼职授课。[67]这是职业上的安身是时代的机遇使然,并非个人所能选择的。留欧美的学者回国时,虽然像王宠惠这样第一代的法学家仍然处在一个革命的时代而进入实务机关,但是其后的第二代法学家归国之时中国已然建立起了很多高等法科院校,给了他们谋生和研究法学的位置与机会。留日回国学者以实务工作者为主兼研究法学,留学欧美回国学者往往任职大学以研究学问为主业。一九三〇年代之后,大学里的法学教授几乎全被英美归国学者所占据。

第三,留日法学学者和留欧美法学学者的著述方式不同。留日学生回国后,中国现代法学方处于的萌芽时期,一切从无到有,再加之他们的学科体系和知识结构并不完善,所以著作较少,多以讲义或教科书的方式表现出来;最突出的表现便是朝阳大学的法科讲义。[68]留学欧美归来的法学学者,虽然也注重讲义的出版,但他们更倾向于作专题研究,以学术论文的方式出版成果。王世杰等留学欧洲的学者回国后,到北大任教,不久即创办《国立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季刊》,刊发法政等社会科学方面的专题研究论文,以同仁学报刊物的形式输入学理和研究中国法律问题;他们的专著也大都是建立在专题研究基础之上。

第四,留日法学学者和留欧美法学学者的贡献不同。际遇不同,贡献自然也不一样。留学日本的学生中,出了一批人才,像东京帝国大学有章宗祥,早稻田大学有唐宝锷、宋教仁、汪荣宝、江庸等人,法政大学速成科培养了一批中国的法科人才,有汪精卫、居正、胡汉民、沈钧儒、陈叔通、董必武等人。[69]留日法学学者回国后创立北京法学会、朝阳大学以及在1935年的中华民国法学会的创建时起了主导作用。[70]但是,留日学生数量多、质量较低,回国后多从事政治或法律实务工作,以致于对于中国现代法学学术贡献有限。

留日学生在政治和社会运动方面贡献犹大。正如梁任公所言,留日的师范和法政速成生“毕业后最形活动。辛亥革命成功之速,这些人与有力焉。而近十年来教育界政治界的权力,实大半在这班人手里。”[71]当其时留学日本的结果,“像这样规模的造就民国时期中国第一代领袖人物的运动,必须被认为对整个这一代上层人物的经历有着关键性的重要意义。”[72]清末之际,“各地谘议局人员,多留日法政生,大半为此等速成生”。[73]当时人所论,“吾国晚近思想革命、政治革命,其主动力,多出于东洋留学生”。[74]留日学生在清末民初传播新的法政知识,在政治法律的启蒙上功勋卓著,对于输入新知识开启民智功不可没。留日学生成立译书汇编社等机构,翻译了大量的日本书籍,因为法科学生居多,所以所翻译的书籍里法律书籍是最多的之一,政治法律一项所占比重最大。[75]他们还翻译有为国内法政学校所用的教科书,往往在日本印刷然后运回国内销售。[76]他们带回日本的法政知识,并通过报纸和编译书籍的方式,将君主立宪和民主共和的理念传到国内,为国内的立宪和革命风潮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留欧美学者主要通过教育的方式占据大学。1915年后“二十一条”事件影响,中国教育发展模式有所转向西洋,日本教习在中国教育界的影响急转直下。[77]在北大改革后大学成为学术研究机关的形势下,欧美的法学教育体系取代日本的法学教育体系,欧美法学甚嚣尘上,替代了日本法学占据主要地位。欧美留学的法学学者对于中国的法制和司法多借鉴西方法学理论进行学理分析,如王世杰等人对于代议制、联邦宪法法院的研究,燕树棠等人对于陪审制的研究,陈之迈对于中国政府的研究等,既有坚实的西方学理支撑,又契合当时的中国现实状况,对于现实有评介和引导的作用。

2. 日本法学和英美法学的相互作用

留学国别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团体,这对中国学术的转型发展影响也很大。“留学欧美学生与留学日本学生,感情上每欠融合。留学日本学生疏远留学欧美学生,留学欧美者亦蔑视留学日本学生,到底非堪其匹。”[78]这可能与留日学生回国后占据了政治和学术上的位置有关,留美学生认为留日归国者“多系‘小政客’,眛于国家观念,简直未曾了解现代教育的真谛”。[79]留英的严复也认为“东洋留学生叫嚣躁进”,[80]“东学小生,用之尤不可不慎也”。[81]可见留欧美学者对于留日学者的成见之深。事实上,各国留学生成团成派,留日、留欧、留美各成一团体,甚至留欧的里面又以国别再进行细分。因为留学生的人数增长大于社会的需要(当然各学科分布不均衡,这里指的是总体而言),以致于为了职位要争夺权力。日本留学生失之无学,欧美留学生失之太过西洋化,对中国的实际情形缺乏了解之同情。

而他们回国后,这种留学的国别和学校的烙印深深的刻在每一个留学生身上,影响他们的工作至多。陶希圣曾描述过留学生之间:

留学生回国有一种习惯,仿佛从前科举时代的人们一样。科举时代,有过一科两榜的人,见了有功名的人,首先拱手问道:“老兄是哪一科?”留学生也是一样,见了教授们,就会问:“您是哪一年回国?”[82]

此外,不同国别和学校的留学生待遇还有差别,更加加深了这种矛盾和彼此间的不认同。清末时,政府新设举人试验制度,设置留学生资格等级。第一等为欧美留学生,第二等为日本东西两京大学卒业生,第三等为日本私立大学大学部卒业生,第四等为日本私立大学专门部卒业生。[83]以当时的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为例,待遇也是按留学国别和学校分了几个等级,“例如美国哈佛大学博士,曾任国内大学教授的,可任一部主任,月薪二百五十元。若是英美著名大学的博士而未曾任国立大学教授,即为二百元。日本帝国大学而曾任国内大学教授,一百五十元。日本帝大未曾任教者一百二十元。明治大学毕业者一百元。国内大学毕业生亦有等次。例如上海同济大学及东吴大学毕业生九十元。北京大学毕业生六十元。”[84]奉行的可谓是以学历代替学识的完全的形式化。

这种普遍的情况,法学界自然也不例外,“法学人士对于每一新人首先要问的是什么资格?哪国留学?懂得几国文字?什么学位?这个人的学问和报酬待遇等等之评价,常常完全决定在这几个条件上面,学问本身不必再问”。[85]法学留学生回国后都在倡说留学母国的法学,蔡枢衡描绘那时中国法学的情状说,“今日中国法学之总体,直为一幅次殖民地风景图:在法哲学方面,留美学成回国者,例有一套Pound学说之转播;出身法国者,必对Dugiut之学说服膺拳拳;德国回来者,则于新康德派之Stammler法哲学五体投地;以中国闭关时代的农业社会为背景之理论家,又有其王道、礼治、德治之古说。五颜六色,尽漫然杂居之状观。然考其本质,无一为自我现实之反映;无一为自我明日之预言;无一为国家民族利益之代表者;无一能负建国过程中法学理论应负之责任。此种有人无我,有古无今之状况,即为现阶段中国法律思想之特质。”[86]这种分崩离析的状况虽然是继受法学时代的正常景观,体现的也是一种多元化的法学学术景象,从中可以看出近代日本法学和德国法学、美国法学、法国法学在中国这块空间场域上的交锋。

留日派和留欧美派别之间的存有很大的嫌隙。对于日本,国人始终觉得其不过是西方文化的贩运者,去日本留学学习不过是权宜之计,留学日本之后“若自欲求精、求备,再赴西洋”。[87] 在法学界中,留欧美学生自认为强于留日学生,但是,“留日出身者支配整个法学界为时较早而且久。人事关系中,自不免于暗种几许恩怨。兼之,若干研究英美法的杰材之得意于法学界,较之在其他任何方面为落后。其对于日本出身者之由蔑视而不快,由不快而憎恶,积渐至于形成变态的复仇心理,亦决非绝不可能。于是法学界成为有好恶而无是非,有感情而无真理,有师生而无道义,有滥权而无理性,有压抑而无公道,有权力而无道德,有关系而无学问,有专制、垄断与欺瞒而无民主、法治与诚实。”[88]或许不以批判性的眼光看的话,倒没有论者所说这么严重,但无疑留日派和欧美派之间有深深的隔阂。

总括来说,在留学日本归来法学学者和留学欧美归来法学学者次第分享秋色的五十年里,成功的接引进西方法学,逐步实现中国法学的现代转型,变革的力量不容否认。可是,即如留日法学学生和留欧美法学学生如此众多的人数,仍然没有奠定好法学的基础。法学主要表现为翻译文化、移植文化、讲义文化、教科书文化、解释法学文化,法哲学与法解释学不统一,规范与事实不调和等弊病。[89]法学著作“质低量微”,“讲义几乎是千篇一律,法学书籍什九是刻板公式”,[90]就研究人才来说,“全国法律学院系本属屈指可数,事实上且无日不在师资缺乏中,国内法尤甚于国际法;私法尤甚于公法;社会经济法尤甚于民商法;抗战发动后尤甚于抗战前。”[91]这其中原因当然与民国时期动荡的国家局势有很大的关系,因为真正具备学术研究环境的时间只有战前的黄金十年而已,十年对于一门学科的发展来说简直是一瞬。对于法学这种与实际司法关联密切的学科来说,社会秩序安定的时期才是一展拳脚的地方。

3. 苏联法学占据一个时代及其余响

二十世纪上半期,苏联法学的知识和书籍也曾通过译介的方式传到中国,这项引进和传播与国民党、共产党与苏联的关系有很大的关联,[92]但相对于日本法学和欧美法学来说,苏联法学处于边缘地位,大规模的继受苏联法学是共和国成立之后的事情。继受苏联法学之后,中国法学的各个学科相继按照其模式建立起自己学科的体系。共和国初期,所用的教材基本上都是苏联教材,即使有自己所编的教材,从体系到内容也是沿用苏联模式。[93]民国时期的法学被束之高阁,即便是那时成长起来的法学家也“不能授课,连他们的书都不许看,以免中毒”[94]。这期间的法学发展,深受政治的影响,学术上根本谈不是研究,一是缘于政治局势变化和意识形态的作用,二是因为教条化思维下学术难以成型。在1949年到1978年法学断断续续存在的三十年里,苏联法学是唯一的法学理论,法学是极其单调的一元化法学。[95]

据说1978年之前“全中国没有一本像样的法学刊物,只有中国政法学会的《政法研究》,一年只有四本,也就是季刊,却没有稿源。整个新华书店没有一本法律方面的书,这就是当时法学的状况。”[96]当时是奉行集体主义原则,个人“不敢写文章,如果有报纸需要,就来找组织,系的领导组织几个人来写,写完后署个假名”。[97]1957年之后,法治被否定,法学也不存在了。虽然在1960年左右以后,苏联法学对中国的影响逐渐减小,转而强调中国自己的法学,但是苏联法学的框架和基本理念却存留下来,影响至远。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之初,法制和法学得到重新提倡,在民国受教育的法学学者基本断层之际,接受过苏联法学教育和训练的法学学者担负了法律教育和人才培养的重任,他们的知识构成是苏联法学式的,传授给后一辈法律学者的知识也是苏联式的。这种法学的知识一方面起了知识启蒙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固化了他们的思维,给予了一种法学上的先见。

在改革开放之后的法学中,苏联法学的印迹还十分明显,很多法学的子学科通过台湾继受西方法学理论,[98]并随着国家的开放直接进口国外法学理论的方式,步步为营,渐次抛弃了苏联法学的模式、框架和表意系统,再次继受了日本法学和欧美法学的体系和法律用语,[99]但苏联法学在几十年的时间里已经融合进中国法学,并化作底色存在。到今天为止,其对于中国法学尚有影响者还有不少。

比如法理学,在很长时间内被称为“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国家的理论在法学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当时中国人民大学的课程,研究对象是二元的,既讲国家又讲法,“国家的内容占到4/5,法的理论只占1/5”,因为“法是国家专政的工具,你对国家理解不清楚就对法的功能弄不明白”。[100] 到今天为止法学院法理学教材里面关于法的经典定义,就是吸取苏联维辛斯基关于法定义的内容并以其为基础表述的:“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101]除此之外,法理学的教科书,无论是体系结构还是其中的很多重要观点,如关于法的起源、法的概念、法的本质、法的职能、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的历史类型、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法律关系、法律规范的结构等,都来自苏联法学。[102]虽然这种影响的趋势逐渐式微,但痕迹还很明显。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这种长期以来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影响了法学及其功能的定位。[103]

在法制史领域,继受的苏联法学也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发展的五阶段进化过程来研究法制发展变迁的,“通过法制史学习,明确了从奴隶制国家与法到封建制、资本主义最后发展到最高类型的法,是国家与法发展的规律和必然性。”[104]虽然在民国时期马克思主义史学就已经是影响很大的一派,但它影响到法制史学还通过苏联法学的作用,时至今日,很多法史学教科书还是以五阶段为划分时段的标准。

又比如在宪法和民法中,确立了“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这是苏联法学以公有制经济为基础所筑造的上层建筑,被我国宪法和宪法学继受并延用下来。而另一领域中,虽然很早就制定了婚姻法,但是很长时间内没有继承法,当要开始起草继承法以后,“一位领导同志就说了:继承法?那是资本主义的产物,只有资产才要继承啊,没有资产继承什么?看我,制服是国家发的,住房是组织分的,就是钢笔是自己的。继承什么?没有必要。本来是最早起草的继承法,但没有财产可继承,我们中国不需要,我们要消灭私有制。所以起草了一段了也就停止了。一继承就是资本主义了。”[105]这种状态直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才告结束。还比如在民法典体系中,民法主要规范市场领域,婚姻法、土地法和劳动法独立成法,这种模式以长期为中国沿用,随着民法学的发展,在民法领域“正在走出苏联民法的阴影”。[106]

除了以上,苏联法学的流风余韵在刑法学影响颇大,1978年之前的讲授,主要是参照苏联刑法学体系,以苏联教科书为蓝本进行教学。[107]1978年之后,它还有很大的影响,刑法学界近几年还有关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和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争论,四要件体系是共和国成立后废除六法全书下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继受的苏联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新中国刑法学的体系就是以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为核心建立起来的;[108]如今有的刑法学者主张彻底推翻以四要件为特征的苏联式传统体系,全面移植以三阶层为特征的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109]这是苏联法学和德日法学在当下中国的又一次交锋。

无论做正面还是反面的价值判断,都不能否认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的影响,孙国华教授认为,“前苏联法学理论模式对我国法理学的影响极为深远,我认为其积极方面是主要的,这表现在:提供了以唯物辨证的方法论研究法律现象的理论模式;阐明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一系列基本原理;通过前苏联法学接受了许多人类积累的有用的法律文化;提供了可供后人研究的丰富的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经验和教训。当然,其消极方面也是明显的,如:夸大阶级斗争,重权力、轻权利、忽视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强调社会主义法学与前社会主义法学的本质区别多,注意二者的联系少,等等。这可能与前苏联和中国都没有经过发达的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文化还不发达,封建残余的影响大,建设社会主义又是全新的事业,没有现成的经验,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没有深刻的、正确的认识有关。”[110]学习苏联法学的第一代法学学者普遍认为“作为一种理论,马克思主义及其法学说明了自己的时代,作出了符合自己时代的科学回答;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它组织和动员了那一时代的社会主义力量,影响了整整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思维。”[111]他们对于苏联法学多持正面大于负面的观点,这与这一代人的经历有关。

不得不说,因为时代的原因,他们这批知识人对于马克思列宁主义具有一种真诚的信仰,虽然时过境迁,他们反对教条化的对待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继受的苏联法学虽然号称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实际上是一种带有歪曲形态的马克思主义。在一些实例中,被曲解和片面化了。”[112]但是大多数人还是认为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对法学的指导作用,认为“要在中国否定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错误的,也是行不通的。因为在中国,通过多少代人的摸索,付出了多么惨重的代价,才找到了马克思主义。而且也唯有马克思主义给中国革命带来了成功和胜利,这本身已很好地回答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命运问题。”[113]他们这一代人大多数没有受民国时期法学的影响,是在一个知识的真空中接受苏联法学,“没有受到资产阶级自由化观念的影响。”[114]他们所习得的法学,苏联法学气息浓重,是他们一生安身立命的所在,他们对之具有深厚的感情,自然无法全盘割舍。但是对于青年法学学者来说,特别是与第一代继受苏联法学的学者相隔一代的学者,他们对于苏联法学没有先见的束缚,是在一个多元化的法学学术环境里学习不同国别的法学,自然对于强调“阶级性”和“工具性”而丧失主体性的苏联法学没有什么牵恋。


四、继受背景下的中国法学之前景


就国外法学发展的大趋势来看,在二战后经历了传统上的新自然法学、新分析法学发展之后,借助社会科学的方法如经济学、社会学等研究法学成为一派强劲趋势,及至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现代主义的思潮侵袭法学领域,带来一阵刺激和反应的潮流,促使法学在保卫战中反躬自省,维护法学规范主义的本质立场。

就中国的法学来说,因为与西方社会的发展情况不一样,经历了三十年与西方法学的隔绝状态,局限于苏联法学的框框,所研究的问题和方法与西方法学早已大不相同。[115]随着中国政治的逐步开放,法学再度发展,如今早已突破苏联法学的藩篱,处在多元化的阶段。在这个多元化的时代里,日本法学、德国法学、法国法学、美国法学,以及苏联法学的余韵,交互作用,再度呈现百家争鸣的局面。近三十多年的学术,往往是以这种倒退回民国学统的方式获得进步,重新开启民国以来的现代法学学术之路,与世界接轨并迎头赶上。中国法学,与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的法学处在一个杂错交纵的时空中,但大体仍不脱继受学习的窠臼,法理学、公法、商法主要取法英美,民法、刑法主要取法德国,其他部门法徘徊两端各采精华的研究局面,而对于中国法制史,则自始至终不能不受日本影响。[116]

与此同时,法学知识人代际更新后,知识结构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老一辈法学学者的知识构成和新一辈法学学者的知识构成早已大不相同。[117]虽然近来法学发展已经有了自身的问题意识,但是借重西方法学的这幅图景,迄今未得根本改变,陈寅恪先生说中国的学问要在思想上自成系统“必须一方面吸收输入外来之学说,一方面不忘本来民族之地位”。[118]证之以中国法学过往,可知所言不虚也!

中国法学继受百年之后,亟待形成自己的风格,找寻自己的问题意识,充分利用既往的理论资源,[119]形成不同于德语法学、英语法学、日语法学的“汉语法学”。[120]中国学术现代化进程中,对于法学这种“地方性知识”来说,研究的问题和面对的境况与当今西方国家不同。中国的民主和法治发展尚在途中,法学发展尚在途中,法律与政治纠缠交错。因此论者指出,宪政分权、司法审查、司法独立、有限政府等等法学上的命题,都是“针对国家构建完成之后的宪制国家提出的”,是在民主法治政府建立之后才得以实现的阶段性议题,而中国现在的状况尚未达到常态政治的地步,[121]需要正面面对这些问题,而不是追随世界法学的潮流,让学术超前实务几十年。[122]制度或器物层面的转化着实容易,但是思想观念层面的更观却比较困难。输入学理并与固有思想相化,实现法学的在地化并进而能提出原创理论接济他国法学,路途还很远。


注释

[1] 王国维:“论政学疏稿”,收入谢维扬、房鑫亮主编:《王国维全集》,第十四卷,浙江教育出版社、广东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212页。

[2] 费正清、刘广京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译室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55页。

[3] 参见费正清、刘广京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译室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72—274页。

[4] 舒新城编著:《近代中国留学史 近代中国教育思想史》,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248页。

[5] 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卷一,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75—76页。

[6] ﹝一六五〇﹞奕䜣等奏酌拟学习天文算学章程呈览折,《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五,卷四十六,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983页。

[7] 舒新城编著:《近代中国留学史 近代中国教育思想史》,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281页。

[8] 张之洞:《劝学篇》,程方平编校,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2页。

[9] 张之洞:《劝学篇》,程方平编校,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60页。

[10] 洪炎秋:“我的先生胡适之”,收入唐德刚等著:《我们的朋友胡适之》,岳麓书社2015年版,第4页。

[11] 参见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谭汝谦、林启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页、16页。

[12] 参见张之洞:《劝学篇》,程方平编校,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7页。

[13] 舒新城编著:《近代中国留学史 近代中国教育思想史》,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285页。

[14] 参见舒新城编著:《近代中国留学史 近代中国教育思想史》,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131—132页。

[15] 参见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谭汝谦、林启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7—48页。

[16] 梅谦次郎:“清国留学生法政速成科设置趣意书”,收入日本法政大学大学史资料委员会编:《清国留学生法政速成科纪事》,裴敬伟译,李贵连校订、孙家红参订,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页。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科原为一年学习期限,后因为时间紧张卒业苦难,改为一年半;后因为“法政速成科,仅以一年半卒业,无论讲师如何胜任愉快,学生如何奋发励精,固不能即抵于完备之域”,又为卒业生设置为期一年的补修科。参见日本法政大学大学史资料委员会编:《清国留学生法政速成科纪事》,裴敬伟译,李贵连校订、孙家红参订,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8页、17—18页。

[17] 关于日本的法政速成科,可以参见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6—107页;翟海涛:《法政人与清末法制变革研究——以日本法政速成科为中心》,华东师范大学2012年博士学位论文;朱腾:“清末日本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科研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

[19] 参见舒新城编著:《近代中国留学史 近代中国教育思想史》,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91—94页。

[20] 梅谦次郎:“法政速成科之雪冤”,收入日本法政大学大学史资料委员会编:《清国留学生法政速成科纪事》,裴敬伟译,李贵连校订、孙家红参订,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93页。

[21] 《顺天时报》光绪三十一年八月十一日、光绪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转引自王奇生:《中国留学生的历史轨迹:1872—1949》,湖北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191页。

[22] 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谭汝谦、林启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0页。

[23] 蔡元培:“《法政学报》周年纪念会演说词”,收入中国蔡元培研究会编:《蔡元培全集》第四卷,浙江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225页。

[24] 参见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谭汝谦、林启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1—52页。

[25] 参见“历年毕业于日本各校之中国留学生人数一览表”,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谭汝谦、林启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1—52页。

[26] 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谭汝谦、林启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63页。

[27] 颜惠庆:《颜惠庆自传》,姚崧龄译,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84页。

[28] 参见王奇生:《中国留学生的历史轨迹:1872—1949》,湖北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98—100页。

[29] 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谭汝谦、林启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9页。

[30] 关于伍廷芳在清末新政中的作用,可参见丁贤俊、喻作凤:《伍廷芳评传》,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19—258页。

[31] 参见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4—76页。

[32] 参见王奇生:《中国留学生的历史轨迹:1872—1949》,湖北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58页。

[33] 参见舒新城编著:《近代中国留学史 近代中国教育思想史》,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94—96页。

[34] 关于留学欧美法学学生的名录,参见郝铁川:“中国近代法学留学生与法制近代化”,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何勤华:“法科留学生与中国近代法学”,载《法学论坛》2004年第6期。

[35] 参见王奇生:《中国留学生的历史轨迹:1872—1949》,湖北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78—81页;李喜所:“20世纪中国留学生的宏观考察”,载《广东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36]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一九二一——一九四九)》第二十六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53—156页。

[37] 《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265页。

[38] 关于留学苏联的基本情况,可参见张久春、蒋龙、姚芳:“新中国初期向苏联派遣留学生”,载《百年潮》2008年第11期;李涛:“关于建国初期留苏教育的历史考察”,载《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39] 参见何东昌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史》上卷,海南出版社2007年版,第88页。

[40] 参见马骧聪的访谈,载何勤华主编:《中国法学家访谈录》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10页。

[41] 江平口述、陈夏红整理:《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9页。

[42] 江平口述、陈夏红整理:《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95页。

[43] 一个例子,参见刘振江访谈,载何勤华主编:《中国法学家访谈录》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0页。

[44] 来华苏联法学学者除了在中国人民大学,还有的在北京政法学院、司法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参见唐仕春:“建国初期来华苏联法学专家的群体考察”,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5期。

[45] 据经历者回忆,“人民大学连作息时间都跟苏联学习,到后来根本行不通,中午不吃饭,到下午两三点钟才吃,大家都饿得不行。”参见常怡访谈,载何勤华主编:《中国法学家访谈录》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31页。

[46] 毛礼锐、沈灌群主编:《中国教育通史》第六卷,山东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90—91页。

[47] 《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265页。

[48]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史编写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史(1950—2015)》,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3页。

[49]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史编写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史(1950—2015)》,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4页、18—19页。

[50] 孙国华访谈,载何勤华主编:《中国法学家访谈录》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6页。

[51] 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史编写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史(1950—2015)》,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5—27页。也参见吴家麟访谈,载何勤华主编:《中国法学家访谈录》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0页。

[52] 《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267页。

[53] 吕世伦访谈,载何勤华主编:《中国法学家访谈录》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6页。关于翻译出版的苏联教材的统计,参见陈甦主编:《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15页。

[54] 一些实例,比如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北京政法学院、武汉大学、北京大学的教学人员都是中国人民大学毕业后去教书,“照人民大学这个搬过去的”。参见孙国华访谈,载何勤华主编:《中国法学家访谈录》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6—97页。

[55] 参见沈志华:《苏联专家在中国》第三版,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85—186页。

[56] 舒新城编著:《近代中国留学史 近代中国教育思想史》,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285页。

[57] 颜惠庆:《颜惠庆自传》,姚崧龄译,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59—60页。

[58] 容闳:《西学东渐记——容纯甫先生自叙》,徐凤石、恽铁樵译,新世纪出版社2011年版,第33页。

[59] 蔡枢衡:《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2页。

[60] 何勤华:“法科留学生与中国近代法学”,载《法学论坛》2004年第6期。

[61] 蔡枢衡:《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9页。

[62] 蔡枢衡:《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2页。

[63] 蔡枢衡:《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2页。

[64] 颜惠庆:《颜惠庆自传》,姚崧龄译,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88页。

[65] 北京大学法律系的例子,参见裴艳:《留学生与中国法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1—182页。

[66] 颜惠庆:《颜惠庆自传》,姚崧龄译,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88页。

[67] 参见韩培基:“回忆朝阳大学的办学精神和教学特色”,收入薛君度、熊先觉、徐葵主编:《法学摇篮朝阳大学》(增订版),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第69页。

[68] 参见黄怀周:“《法律评论》纪念朝阳大学创立70周年和《法律评论》创刊60周年专刊简介”,收入薛君度、熊先觉、徐葵主编:《法学摇篮朝阳大学》(增订版),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第60~61页。

[69] 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谭汝谦、林启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01页。

[70] 参见裴艳:《留学生与中国法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2—233页。

[71] 梁启超:《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岳麓书社2010年版,第33页。

[72] 费正清、刘广京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译室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345页。

[73] 舒新城编著:《近代中国留学史 近代中国教育思想史》,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45页。

[74] 胡适:“非留学篇”,收入《胡适全集》第20卷,季维龙、柳芳整理,安徽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6—17页。

[75] 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谭汝谦、林启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07页。

[76] 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谭汝谦、林启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91页。

[77] 参见罗志田:“学无常师:近代中国的留学生”,收入氏著:《经典淡出之后:20世纪中国史学的转变与延续》,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280页。

[78] 日本法政大学大学史资料委员会编:《清国留学生法政速成科纪事》,裴敬伟译,李贵连校订、孙家红参订,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49页。

[79] 颜惠庆:《颜惠庆自传》,姚崧龄译,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84页。

[80] 严复:“与张元济书”,收入王栻主编:《严复集》第三册(书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53页。

[81] 严复:“与载泽书”,收入王栻主编:《严复集》第三册(书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95—596页。

[82] 陶希圣:《潮流与点滴》,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85页。

[83] 日本法政大学大学史资料委员会编:《清国留学生法政速成科纪事》,裴敬伟译,李贵连校订、孙家红参订,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49页。

[84] 陶希圣:《潮流与点滴》,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73页。

[85] 蔡枢衡:《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4页。

[86] 蔡枢衡:《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8—99页。

[87] 张之洞:《劝学篇》,程方平编校,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7页。

[88] 蔡枢衡:《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9—100页。

[89] 蔡枢衡:《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页。

[90] 蔡枢衡:《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7页、90页。也参见郑永泰:“中国法学著作的公式化”,载《震旦法律经济杂志》第一卷第四期,1945年。

[91] 蔡枢衡:《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页。

[92] 参见戴拥军、朴金凤、霍贺:“20世纪上半叶苏联法学在中国的译介”,载《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

[93] 参见曹子丹访谈,载何勤华主编:《中国法学家访谈录》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43页。

[94] 张晋藩访谈,载何勤华主编:《中国法学家访谈录》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2页。

[95] 关于1980年代之前苏联法学对部门法的影响,有民法、宪法的例证研究,参见胡志民:“论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民法学的影响”,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刘春萍:“苏联宪法学说对中国宪法学说的影响”,载《北方法学》2012年第4期。

[96] 许崇德访谈,载何勤华主编:《中国法学家访谈录》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4页。

[97] 许崇德访谈,载何勤华主编:《中国法学家访谈录》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4页。1962年之后,“总的来说环境还不是太好,不太能静下心做科研,也不太敢轻易向外面发文章,一投稿杂志社就要来单位审查你,很麻烦,所以当时主要还是教书,有自己的想法跟学生说说就可以了。”方克勤、周柏森访谈,载何勤华主编:《中国法学家访谈录》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4页。

[98] 参见许章润:“多向度的现代汉语文明法律智慧——台湾的法学研究对于祖国大陆同行的影响”,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6期。

[99] 这项工作主要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进行,关于其中曲折,可参见郭道晖等主编:《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在有的部门法领域,如行政法,很快摆脱了苏联法学,参见“苏联俄罗斯法学与中国法学学术研讨会纪要”,杨忠文的发言,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

[100] 李放访谈、徐尚清访谈,载何勤华主编:《中国法学家访谈录》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52页、288页。

[101] 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50页。另一个普遍使用版本的法理学教科书中定义法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4版,第47页。

[102] “苏联俄罗斯法学与中国法学学术研讨会纪要”,黄建武的发言,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

[103] 参见杨心宇、李凯:“略论苏联法对我国法学的影响”,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

[104] 参见王召棠访谈,载何勤华主编:《中国法学家访谈录》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2页。

[105] 巫昌祯访谈,载何勤华主编:《中国法学家访谈录》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73页。

[106] 江平口述、陈夏红整理:《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9页;“苏联俄罗斯法学与中国法学学术研讨会纪要”,梁慧星的发言,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

[107] 王作富访谈,载何勤华主编:《中国法学家访谈录》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4页。

[108] 高铭暄:“对主张以三阶层犯罪成立体系取代我国通行犯罪构成理论者的回应”,载《刑法论丛》2009年第3卷(总第19卷)。

[109] 参见高铭暄:“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载《法学》2010年第2期;陈兴良:“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载《中外法学》2010年第1期。

[110] 王申:“中国法理学知识谱系中的前苏联因素——我国著名法理学家孙国华教授访谈录”,载《法学》2005 年第2期。

[111] 黎国智访谈,载何勤华主编:《中国法学家访谈录》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89页。

[112] 吕世伦访谈,载何勤华主编:《中国法学家访谈录》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8页。

[113] 黎国智访谈,载何勤华主编:《中国法学家访谈录》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89页。

[114] 许崇德访谈,载何勤华主编:《中国法学家访谈录》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3页。

[115] 以哲学为例,冯友兰在1957年参加国际哲学会议时,“会议中发现,资本主义国家的哲学界情况和我们当时的哲学界情况,不大相同。我们讲的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着重研究自然、社会和人生中的发展规律。这些研究,在他们看起来都是大而无当、漫无边际的问题。他们所研究的,是他们所谓专业性的问题,在我们看起来,都是钻牛角尖的繁琐哲学。所以谈起来几乎是没有共同的语言,很难交锋。即使有交锋,也往往是答非所问,驴唇不对马嘴。”(冯友兰:《三松堂自序》,三联书店1989年第2版,第155—156页)哲学上尚且如此,受社会影响比其更大的法学,可想而知。

[116] 关于日本的中法史研究,可参见陈新宇:“外在机缘与内在理路——当代日本的中国法制史研究”,载《政法论丛》2013年第3期。在中国现代学术开始之时,有视野和抱负的中国学人就想以一己之努力,在国际学术界获得地位。在史学领域,那时陈垣、胡适、傅斯年等人,一声致力于把汉学的中心从法国巴黎或日本京都夺回中国北京。(参见陈智超:“《元西域人华化考》导读”,载陈垣:《元西域人华化考》,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这个愿望虽然得到了部分的实现,但是到了1963年,杨联陞还是觉得日本治中国学问的学者比中国人还认真,很有成就,其第一线学人和学徒比中国还多。严耕望认为日本人在他研究的隋唐史领域下的死工夫相当多,透辟的看法却还不多;周法高认为日本人天分虽并不十分高,但他们苦干耐久的精神,非中国学者所能及。(参见周法高:《汉学论集》,自印,1964年,第17—19页、26—27页)

[117] 据对老一辈法学家的访谈,很多人说看不懂很多当下的文章。参见许崇德等人的访谈,载何勤华主编:《中国法学家访谈录》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4页。

[118] 陈寅恪:《金明馆丛稿二编》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284—285页。

[119] 有的研究者认为中国法学有三种理论资源:社会主义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西学中的法学理论、传统法律文化。参见陈甦主编:《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3页。

[120] 参见许章润:“汉语法学论纲——关于中国文明法律智慧的知识学、价值论和风格美学”,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

[121] 高全喜:“国家问题在自由主义思想脉络中的‘隐’和‘显’”,收入许章润主编:《重思国家》,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年版,第251—252页。

[122] 在先发国家,法学领域的同性恋研究、女权研究如火如荼,是学术的潮流,但是这种研究对于中国究竟具有多大的意义,值得疑问,至少对于当下中国来说,其价值微乎其微。

原文载《法学教育研究》第二十卷,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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