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官酒瑞: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与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24 次 更新时间:2018-03-31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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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官酒瑞  


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及民主需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个判断至关重要,也事关全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标志,并对党和国家工作提出了很多新要求。

与以往较长时期内“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的表述相比,十九大报告用“美好生活”取代“物质文化”。这既表现为人民需求数量和质量的不断增长、层次不断升级,也表现为需求范围不断拓展、结构不断多样。更为关键的是,需求属性已经并将持续发生深刻变化,即从私人需求向公共需求的转变,即“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根据公共物品非排他性、非竞争性两大特征,这些需求无疑属于公共需求,民主包含其中,并处于首要位置。道理在于,现代国家治理必然包含有民主的价值、结构与过程,而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其他需求离开民主法治难以充分实现并得到保障。这也是我们推进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和深化以职能为导向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深层原因。

内源型民主需求助推新时代民主发展

现代化研究区分了内源型与外源型两种模式,这也可大体认为是两种民主建设模式。实际情况是,内源型民主成功者居多,主要是早发现代化国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应人与国家内生民主需求而推动的民主建设;外源型民主则失败者为多,除少数小型共同体外,不少陷入“选举主义”的劣质民主困境,甚至造成国家失败,主要是因为这些国家在物质生活还依然贫困,经济社会还没有发展起来,社会没有形成充分民主需求的情况下,引入他国民主制度模式而冒然启动民主化。世界上几次民主化浪潮及退潮可证明这一点。这似乎也说明了一个道理:现代国家建设中如果没有形成内源民主需求,从外部嵌入的民主制度建构通常难以成功;一个国家如果出现了内源民主需求,那就应当充分推动民主建设。

中国近代以来的国家建设中,始终贯穿着建设共和、发展民主这条主线。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政治制度建构也始终遵循了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两大原则,并在实践中取得相应的制度成果。但是,党是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领导人民探索建设社会主义的,而过去很长时期内经济社会没有充分发展,人们生活还不富裕,甚至存在较大面积的贫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所释放出来的内源性需求,首先、主要、根本上是物质需求,是解决温饱或不断走向小康的需求。这正是改革开放初重新恢复党的八大对社会主要矛盾正确定位的理由,也是确立并长期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根本任务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等重大理论和政策的依据。

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站到了强起来的历史起点上,随社会主要矛盾转化而孕育的民主需求,已成为“刚性内需”。这源于改革开放以来转型发展所推动的个体自主性的增强、社会自由空间的拓展,源于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源于党领导人民已成功解决“挨打”、“挨饿”并着力解决“挨骂”的发展态势,源于这些变化背后的社会与国家、公民与政府关系从一元从属逐步走向二元分立互动。这些共同构成了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动力源泉与现实基础。这些年社会上就民主需求变化的描述,从“为民做主”到“让民做主”,再到“民要做主”,正诠释了内源型民主发展要求。

要指出的是,既然社会的民主需求是内源型的,那么民主的供给、建设及评价也应当是内在的,不可照抄照搬他国的民主标准及制度模式。“实现民主的形式是丰富多样的,不能拘泥于刻板的模式,更不能说只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评判标准。”这也就是“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了才知道”的道理。这要求民主发展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在坚持根本与基本政治制度基础上展开,是为内源型民主建设的根本遵循;这当然不排斥民主建设中学习借鉴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积累的优秀成果,包括一些具体的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技术规程等。

经济社会发展是一个过程,民主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虽然进入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了,但是我国仍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这个最大实际和最根本国情没有变。从“变”与“不变”的辩证法看中国民主,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也是发展中的民主。

适应主要矛盾转化  健全民主制度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总体上稳妥有序,并取得了不小成就,但与日益增长的民主需求相比也存在“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我们的民主法治建设同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体制、机制、程序、规范以及具体运行上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在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发挥人民创造精神方面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必须继续加以完善。”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解决这些“不充分不平衡”问题的过程,就是适应社会主要矛盾转化推动内生型民主建设的过程。

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民主首先是国家制度,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规范政府权力的一套制度安排。事实说明,没有政治和法律制度,民主发展无从谈起,但是民主质量与制度数量多寡并非必然的正相关系;如果民主制度闲置空转、体制机制间难以有效衔接、程序不规范不科学,那么制度再多也于事无补,民主也将徒有虚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发展内源性民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这与十八大提出“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是一脉相承的。这关键在于“制度体系”四个字,也就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建立健全一套“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保障民主的制度体系。

分而言之,这首先是“系统完备”,主要指民主制度要素的全面性,这要求依循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样的基本框架,建立完善一些新的制度,激活既有的民主制度机制,避免制度闲置、“空转”。

其次是“科学规范”,主要指民主制度的结构科学性,体系化的民主制度应当包括作为根本和基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民主制度等,选举制度、决策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具体制度,也包括支撑这些民主制度运行的体制机制、程序政策,还包括一些技术策略,如选举和决策中的秘密投票。只有这些层面的制度要素能够很好贯通与衔接,才算得上科学规范,也才能形成有效的可持续政治参与实践,保障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

最后是“运行有效”,主要指民主制度要能够有效运行起来,并发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功效,必须遵循制度运行的“闭环原理”,也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的:“制度建设要可执行、可监督、可检查、可追究、可问责”。这其中,每个环节都不可缺少,不能有漏洞,都要有刚性约束力,要杜绝“破窗效应”,否则制度就会成为“稻草人”,权力就可能任性。


上官酒瑞,上海市委党校教授,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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