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智和理性的"大国治理术"

——---评《联邦党人文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749 次 更新时间:2001-04-28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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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绪纲  

《联邦党人文集》公认是一本经典的政治哲学著作。尽管起初,撰写此书的作者们(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詹姆斯·麦迪逊和约翰·杰伊)只是在短暂的时间里写出来发表 在报纸上,以争取民意对新宪法的赞同和批准。法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夏尔·阿列克西 ·德·托克维尔在另一部经典著作《论美国的民主》中对《联邦党人文集》评价甚高, 他说:"《联邦党人文集》是一部好书,尽管它是专为美国而写的,但亦为全世界的国务 活动家所必读。(1) 。这本著作中所包含的"智慧的美玉"不断地被从克里维古到马克斯· 勒纳,从托克维尔到布罗根和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的宪政和民主研究的政论家们一再撷 取。值得指出的是,在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砸开大清帝国紧闭国门之后,长期自信的 中国人的心态遭到了外来文化最为强烈的冲击,几千年的大国治理术传统文化(2) 面临最 严峻的强势文化的挑战。100多年来,呼应这种挑战的最自然的策略仍然是标准洋务派式 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对西学"之用之用"的技术末节顶礼膜拜,引进了从洋枪洋炮洋 舰洋火洋布洋盆洋油到最新的预警飞机、ATM、PC、催泪瓦斯、防暴高压水龙…,无一不照单全收,而对于其产生这些洋玩意的政治、经济、哲学、文化背景理论和知识却一直注意不够、研究不够,或者说有一些学理上的研究,但是操练很不够,也许是长期积累沉淀"大国自信狂妄心态"所致吧。然而,平心而论,除了一些政治和思想上,以及对于暴力、实力、武力的崇拜和草根丛林社会形态亘古不变的因素外,我不能不指出:100多年来的中国与传统中国出现了文化精神的巨大断裂。这一点在我研究本专业外国法制史的材料,尤其是对照11世纪以来的英格兰及后续的联合王国,乃至殖民时代的大英帝国,到最近的布莱尔主政下的"新不列颠"(Brand New Britain)的历史时,反差非常强烈。英国持续了六七百年的有关上议院贵族地位的宪政体制只是最近1999年才有相当温和的改革。至于英格兰普通法上的历史连续性和英国文化乃至精神气质的连贯性就不用多提了。

大国的治理,按照中国的先哲老子的看法,应是"若烹小鲜",多多地"翻动"、折腾乃至出现文化精神气质上的断裂绝非福,乃是祸。2000多年"秦政"的结果是"治""乱"循环,中央集权一收就死,一放就乱,中央和地方的界限和平衡一直十分缺乏。一个强势的中央执权者会导致一个死气沉沉、僵硬的,当然也可能是"治"的政治形态,一个虚弱的中央执权者又容易导致诸侯割据、军阀混战的政治形态。这种"治""乱"循环的政治形态正是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的开篇所讨论和力图避免的事情。他开门见山地说:"对目前的邦联政府的无能有了无可置疑的经验以后,要请你们为美利坚合众国慎重考虑一部新的宪法。这个问题本身就能说明它的重要性;因为它的后果涉及联邦的生存、联邦各组成部分的安全与福利,以及一个在许多方面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引人注意的帝国的命运。时常有人指出,似乎有下面的重要问题留待我国人民用他们的行为和范例来求得解决: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本重点符由引者所加)(3)。这个命题远不仅仅是政治学和宪政法学的一个学理上的问题。它恰当地指出了个人自由的命运和组织良好的政府之间的相关性,也回应了西方自亚里斯多德和柏拉图以来的政治学传统中所提出的一个最为基本的命题:政府或者说国家为何需要或者说为何存在,它为何种价值而存在?

柏拉图从"永恒即完美"的理念论(形式论)出发,断定个体的稍纵即逝只不过是永恒的整体或者说是理念的外相,反映到政治学中,即认为个人是非自足体,国家才是自足体,因而他的永恒正义观无非是城邦国家通过其严苛等级的种姓制度维持其存在。个体生命的命运不是一个重要的参照和关注点4 。这种问题不简单的是一个对于个体生命的命运的感伤主义审美问题,而的确牵涉到最基本的个体生命存在的价值和尊严的问题。轻视一个种族或国家延续、存在之链中不可或缺的个体生命的价值和尊严,实际上显示了对于由一个个活生生的个体的生命所组成的大写的人的蔑视。文艺复兴以来的西欧所张扬的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存在,无非是把个体的生命价值与尊严从"永恒的"、但实际上是地上的教皇和主教所构筑的上帝秩序的卑微位置中解放出来。将"上帝"换成"全能理性"、"绝对真理"、"拜国家教"和"拜极权教",毫无损害个体生命在其中的卑微位置的含义和再次、多次解放的必要性。但学理上的讨论和哲学上的思索的理性力量只有还原到生活本身才有价值。康德所指出的个人不是手段而是目的的伟大人道主义和人本主义的启蒙思想,如果永远停留在书房里和图书馆里,那也许是患了小儿麻痹症的人类理性和思想。

我在本文注(4)中已经指出:把政府建构在个人主义的知识论前提上,意味着个体(个人)对围绕其有限生命旅程的种种利益(个人偏好)享有自主权(自治权);意味着个人是其自主利益的最佳发现者、最佳判断者、最佳护卫者。这种前提已经在政治学上抛弃了柏拉图所推崇的集体主义的知识论和忽视个体生命命运价值的视角。这种建构政府的知识论使康德伟大的人道主义和人本主义的启蒙思想从书房慢慢踱了出来。

据研究者指出:汉密尔顿、杰伊和麦迪逊这些美国开国元勋在《联邦党人文集》所思索的、所讨论的基本假设就是这个我在上文里指出的前提(5) 。不要忘记:这些开国元勋可不是书房的学者,他们可都是熟谙政治学和哲学、看透人性、人情练达、精明能干的国务活动家,是各州的制宪代表。他们的思想和意图跟其他开国元勋一道会切切实实地影响这个新生国家的政治框架和政府形态。他们从一开始就意识到要以一种深思熟虑的理性和对话式的开放框架确保个人自由得到切实的保障,或者说新英格兰的自治习惯和强大的州权逼迫着他们一开始就做这样的思考和打算6 。确保个人的自主权和自由权得到保障的切实举措还在于美国宪法的第一个修正案的第一条。这一条的效力被美国的最高法院有力地维护着,即便是在两次大战的战争期间,也尽力地维护着。将个人作为政治设计理论中的最基本的单元尽管有涉及个人的自主权和自由权这一相对意识形态化的东西,但更多的的确是从个人主义的知识论角度来考虑的。在政府代表整个社会和国家对个人

施加的合法暴力处罚的法理学含义上,如果不能假定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的责任人具有自主权,人类所制定的实在法(positive law)就无从确定责任主体7 。汉密尔顿就讨论了以集体作为权能单位的弊端,他认为是一种"根本性的谬误",这也是邦联之所以失败的原因所在,他认为当 头 施于集体时,就不可能有正义,因为这会对集体内的其他无辜者构成株连8 。因而,在政府设计中,个人既应该作为权能主体出现,也应该作为责任主体出现。而我们这里的问题是:我们似乎仅承认个人作为责任主体出现,但作为权能主体却受到许多限制,一方面责任主体落实到每个人头上,但个人的自主权则没有得到彰显。比如说纳税人就是一个显著的例子。政府是由纳税人所养活的,即个人作为纳税人的责任主体是相当明确的,然而回过头来有一个错误的观点认为纳税人的幸福是由政府的英明决策所恩赐的。警察被人民养着,却对人民作威作福。

回头再说宪政分权理论。在长篇评论了个人的自主权和自治、自由权作为政府设计的基本假设后,接下来对于宪政分权理论的理解就相对简单了。既然个人是作为享有不可剥夺的自主权能和承担相应的个体责任。政府为何存在的问题就变得清楚了。政府无非是必要的恶,是个人权能因个体之间相互冲突的利益和无法合作所导致的无序,从而要求公共权力机构界定和维持个体之间的权利和责任边界和恢复秩序的机制,公共权力的来源只有一个:是每个享有权能和承担责任的个人让渡一部分权力给公共机构的。因此,政府的权力是有限这一结论是顺理成章之事。"有限政府"的概念与其说是保障个人自由的观念的产物,不妨说是个人自主、自治、自由权前提下政府政治理论的逻辑必然结果。但如何才能做到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要知道,政府的权力具有天然的侵犯性和扩张性,用孟德斯鸠的话说就是:"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9 。而且权力跟腐败之间存在非常密切的关联性,有权力就有腐败,特别是不受制约的权力绝对会导致大范围的腐败。阿克顿勋爵的经典名句是:"绝对的权力将导致绝对的腐败"。腐败以及腐败得不到有效治理,会严重伤害一个社会的正常道德风气,杀伤法律的尊严,意味着一个社会出现了病变。况且,任何个人或者社团所动用的力量永远不及于政府所动用的资源,而根本无力与其抗衡。联邦党人的考虑顺着约翰·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思路将政府的权力一分为三: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而且,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他们根据美国州权发达和势力强劲的传统,将全国政府的权力,即联邦权与州权作二次分割,凡是宪法所未明确授予联邦的权力得保留给各州及其人民。这就是学理上所称的"复

合分权"。这种"复合分权"是相对精致和设计巧妙的框架。这种以"野心对抗野心"、以权力对抗权力的政治形态和政府形态确保了"有限政府"的框架得以存在。而且,通过宪法及其独立的司法解决了各种权力机构之间的权力边界,这是一种通过法律的理性和和平的诉讼方式来解决权力纷争的机制,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各权力机构之间不是通过武力和实力的挟重来解决纠纷。从而避免了中央集权体制下中央和地方之间的"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非理性状态。地方的自治、自主权得到维护,即多样性得到保障,但又不损于整个全国的整体性和统一性。将联邦事务与州事务分开,确保了全国政府与地方政府都能专注于自己的事务。这种政治形态最大的益处在于它基本杜绝了"治""乱"循环的思路和圈子。这是一种我们的传统文化中非常不熟悉的"大国治理术"。这是一种明智和理性的大国治理术。

按照一些学者的研究,古典中国的概念更类似于"文化共同体"的东西10 。在近代西欧发祥的、崭新的、以民族国家为竞争单位的全球竞争环境下,国家的命运的确更多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每个人的创造力和活力,一个良好的政府框架和法治的治理生态能确保每个人远离恐惧,无拘无束地生活,这不仅是个人的福,也是这个国家和民族的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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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 托克维尔 著,《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上卷,页128,注8。

2 谭嗣同在《仁学》一书中认为"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皆大盗也;二千年来之学,荀学也,皆乡愿也...",转引自李泽厚,《中国思想史论》,中卷,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1999年,页513以下。据说毛泽东对中国二千年之政的总体评价与他的这位湖南老乡的结论差不多,用语都是谭嗣同的。

3 [美] 汉密尔顿 杰伊 麦迪逊 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 在汉 舒逊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页3。

4 很抱歉,我对柏拉图的全部理解大多通过波普尔,也许会存在误读。但我的确对柏拉图哲学中的神秘主义和本质主义乃至知识论上的集体主义报有相当大的排斥和反感。我确信知识相当程度上是个人化和地方性的,可传授的知识应该脱离个人化的神秘体验和沉思默想,而进入可交流和评论的渠道,似乎非个人化的共识其实还是通过个人的心智起作用。或者按照休谟所称,至少有共同经验的背景。这一知识论上的个人主义在下文论及汉密尔顿和麦迪逊有关政府存在的基本前提时尤为重要。因为,关系到这么两个基本假设:个体(个人)对围绕其有限生命旅程的种种利益(个人偏好)是否享有自主权(自治权)?个人是否是其自主利益的最佳发现者、最佳判断者、最佳护卫者?我的回答:"是"。这种个人主义知识论用一个民间相当俗的说法就是:只有你自己才知道哪里是你身上的"痒处"。关于休谟以及波普尔解读的柏拉图,请参见,[英] 休谟,《人类理解研究》,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页26以下。以及,[英] 卡尔·波普尔 著,《开放社会及其敌人》,陆衡 张群群 杨光明 李少平 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一卷 柏拉图的符咒。

5 请参见,[美] 文森特·奥斯特罗姆 著,《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毛寿龙 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第二章 出发点、基本假设以及重要原则,特别是 第二节政治经验的个人主义假设,页28以下。

6 [美] 汉密尔顿 杰伊 麦迪逊 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 在汉 舒逊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页。

7 这实际也牵涉到康德所称的"自由意志"是否存在的问题,在法律特别是立法和司法的操作层面上,如果假定责任主体没有行动和思想的自由,人只不过是上帝手中的木偶,一切都是天命和不由自主的的话,立法所考虑处罚的对象只能是天命或者上帝,难以相信人间只存在天谴和天罚的事情。任何犯罪和民事侵害行为,乃至合同上的违约都无法对行为人、责任主体进行处罚或者予以赔偿。

8 [美] 汉密尔顿 杰伊 麦迪逊 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 在汉 舒逊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5篇。

9 [法] 孟德斯鸠 著,《论法的精神》,张雁深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上册,页154。

10 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朱苏力教授就持这样的观点。参见,苏力,王元化主编之第三代学人自选集《阅读秩序》,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页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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