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生富 赵亚萍:论透明化时代的隐私权保护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92 次 更新时间:2018-02-23 22:05

进入专题: 透明化时代   隐私权  

刁生富   赵亚萍  

【摘要】 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尤其是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人类社会进入到透明化时代,个人隐私权受到愈来愈严重的侵犯,导致自由权利被限制、安定之需被侵扰、情感态度被冲击、价值观念被扭曲,需要法律划定隐私边界、监管防护隐私底线、经济权衡利益各方、教育提高数据素养、舆论营造和谐氛围,以有效保护个人隐私权。

【中文关键词】 透明化;隐私;隐私权;保护


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尤其是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数据可视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人类社会进入透明化时代。在这个时代,计算机内的每一个数据都构成一个人隐私的血肉。信息加总和数据整合,对隐私的穿透力不仅仅是“1+1=2”的,很多时候是大于2的{1}。个人隐私被透视,隐私权亦受到愈来愈严重的侵犯,导致自由权利被限制、安定之需被侵扰、情感态度被冲击、价值观念被扭曲。透明化时代的隐私权保护,已成为一个需要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的问题。


一、透明化时代的来临与隐私和隐私权的新含义


(一)透明化时代的来临

透明化时代是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及相关技术造就的“透明”时代,也是数据、技术与政治、经济等多重力量相互作用、合力推进的新时代。恩格斯在论述社会发展动力因素时,曾提出“历史合力论”,即“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而其中的每一个意志,又是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能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由此产生出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2}592。可见,社会历史发展的功能性因素是多元的、“多因素的”,而非孟德斯鸠、洛克等人观念中的“单因素论”。透明化时代的来临亦是如此,它的产生是经济高效化、政治民主化、思想开放化和科技数字化与智慧化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体来说,透明化时代的产生主要是如下几个方面“合力”作用的结果。

第一,数据汇集。日益增加的、流动的海量数据为透明化时代的到来确立了重要的数据前提,积累了丰富的“原始素材”,是透明化时代产生的重要基础。

第二,技术支撑。由于数据技术、互联网、智能穿戴、医疗与监控等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社会各领域数据的可视化程度越来越高;数据的可视化直接促进透明化发展,技术的发展是透明化时代形成的重要支撑。

第三,群众创造。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不仅创造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也是时代变革的决定力量。人民群众不仅创造了数据、创造了技术,更创造了时代,人民群众是透明化时代到来的根本力量。

第四,政府推动。政府是社会管理者,建立信息公开、数据共享、阳光型、服务型政府是社会发展之趋势,也是时代要求之潮流。政府大力推进信息的高效互联是透明化时代产生的重要推动力。

第五,市场拉动。信息与社会经济生活的联系日益密切,逐渐演化成为甚至比商品更重要的东西,是“各行各业中最有价值的商品”{3}。市场经济具有的内在竞争机制以及数据潜在的巨大价值,使数据搜集、挖掘、分析成为最时尚的职业。市场是透明化时代到来的重要牵引力。

(二)透明化时代隐私和隐私权的新含义

隐私又称私人秘密,是文明演进的产物,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从隐私由最初的“掩外阴”“知羞耻”发展到今天的占主流地位的各种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都被覆盖的轨迹,可以预见,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人类认识的不断提高,隐私的外延还会不断扩张{4}。Warren等人在1890年发布的《隐私权》中,对隐私的界定主要涉及的是私密的、非公开的、相对静态的个人信息{5},而在当今时代,隐私一词衍生出新的内涵,具有了透明化时代的特色,其含义不同于传统意义的概念。透明化时代的隐私则更倾向于涉及原本不敏感的、共享的、公共领域内的个人信息{6},即隐私关注的领域由本我独有、固化的信息转为透明化时代随时可见、随处流动、易被他人掌握的个人信息。

与隐私密切相关的就是隐私权。个人被赋予的隐私权是随着流动社会的个体发展而展开的一种权利赋予或权利扩充{7}。隐私权源于人的羞耻感,当原始人类拿起一块遮羞布之时,就意味着人有了自我隐私的保护意识。随着隐私内涵与外延的演变,隐私权在透明化时代也有了新的演化与定义。如今的隐私权主要是指在公共领域,掌握在公众手中的个人信息不被侵犯的权利,也指流动在社会领域中的个人可视信息的保护权。很显然,隐私权的权限在不断扩大,隐私权所具有的抵御外部力量侵犯的色彩逐渐浓厚。

在日益透明化的今天,个人隐私权极大化地被侵犯,正如英国左翼作家乔治•奥维尔在《一九八四》中所描述的那样:“无论你是睡着还是醒着,在工作还是在吃饭,在室内还是在户外,在澡盆还是在床上——没有躲避的地方。除了你脑壳里的几个立方厘米之外,没有任何东西是属于你自己的。”{8}透明化时代,无论是在现实社会还是在网络空间中,个人隐私权正在受到愈来愈严重的侵犯。


二、透明化时代隐私权被侵犯的表现


(一)个人裸露于现实社会

新一代信息技术及相关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人的生理信息愈来愈容易被透视。生理信息包括个体先天得来的一切遗传信息和后天生长发育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信息{9}。

首先,技术的进步实现了物理层面信息的可视。医疗设备的先进化、生活技术的机械化、社会治理技术的智能化使得物理层面的自我被透视。在医疗技术领域,个体外貌特征、身体构造甚至神经系统等构造和病理指标完全可视;在生活服务技术领域,穿戴服务的Apple Watch、拍照服务的Context cameras和基于射频识别(RFID)的自动付款系统和车牌识别系统等技术,将我们的信息全方位透视;在监控技术领域,监控设备和定位技术让我们时刻处于“第三只眼”的监视下。大数据专家邬贺铨院士指出:几乎每个城市都有摄像头,且几十万个摄像头所产生的数据可以达到数百个TB{10}。我们的思想、言语、行为等,一切都留下了足迹,而这些足迹被智能设备记录下来并上传网络、存于云端,因此留下了人类的数据足迹,也留下了人类数据化的历史{11}。

其次,数据的流动加速了信息的可知。如果说数据的收集、存储和挖掘等技术实现了数据大范围的可视、可知,那么为打破“数据孤岛”,实现数据资源互通互联的数据开放则加速了个人隐私的流动。而且,面对互联网开放性、流动性和传播性等特点,数据的滚滚洪流促进了个人信息的快速透明。在透明化时代的疾驰车轮下,碾碎了我们心中一块完整的遮羞布。

(二)个人透视于网络空间

“一入网络深似海,从此隐私是路人”。个体在虚拟网络空间中参加活动时,隐私问题便突显出来了{12}。在数据生产、传输、接收、共享的虚拟网络平台中,个人细细缕缕的数据“痕迹”都被新一代信息技术完完全全收集起来。这些带着我们“基因”的数据被拼凑起来就是另一个自己。一旦这些数据被泄漏,我们的隐私将遭受“亵渎”。

首先,数据所有权受剥夺。隐私本属于行为主体私有的信息资源,而在透明化时代,个人所拥有的这种权利已显然被无限边缘化、稀释化。如个体在消费、社交、工作等各个领域中登录的网址、留下的信息都被相关厂商在未经“告知与许可”的情况下收集起来,并被用来向我们推送广告等,我们个人的信息不能做主,“我的地盘我做主”也仅仅是一句空洞的广告词。

其次,隐私保密权受到侵害。我们的日记、笔记被他人收集翻阅查看,我们的通讯内容、身份信息、理想规划等众多“不能说的秘密”也变成了“公开的秘密”,我们犹如原始人一样,裸奔于“荒野”的透明化时代,一片遮羞的树叶也没有。

最后,“官方”信息泄露。由于等级保护技术不完善、网络空间管理制度滞后、部分企业道德让位于经济利益等因素,造成涉及个人隐私的“官方”信息泄露严重。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因“官方”原因而造成的信息泄露,54%的网民认为个人信息泄露严重,其中21%的网民认为非常严重。84%的网民亲身感受到了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不良影响{13}。

透明化时代,我们的隐私数据被收集、存储起来,这些数据有些是被人强行记录的,有些是我们自己主动留下的{14}。但是,这些数据如果被不法分子利用,那么将对我们的隐私权造成诸多危害。


三、隐私权被侵犯带来的危害


(一)自由权利被限制

自由是人类社会不断寻求的理想的生活状态。“所谓自由,如所周知,就是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的行为。但是,一个人的行为之所以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显然因为不存在按照自己意志进行的障碍”{15}。从伦理学角度看,自由的实现与否重在自由意志能否实现,而自由意志能否实现主要强调社会环境对其是否存在障碍,这一障碍主要是排除个人先天能力不足的外在阻碍。然而,在我们利用技术为人类自由减少社会阻碍时,却带来了一个更难解决的障碍——个人隐私被侵犯。由此,个人的自由意志受限,进入新的束缚之中。

首先,选择权利的丧失。如果说在大数据环境下,个人自由选择权利被限制的话,那么,在透明化时代,个人自由选择权利近乎丧失。在大数据环境下,为了避免因自我私密信息泄露而使自我处于被“窥视”、被设计的境地,个人不敢轻易表达自我意愿,对数据使用与否的选择具有一定的被动性。但在这一背景下,个人仍然具有选择保留自我部分隐秘数据的权利,有选择是否对其进行保密的权利。而在透明化时代,无论是个人的内在精神还是外在的体貌特征都处于近乎“全裸”的状态,何谈选择权利?个人被迫丧失对自我数据遮蔽或无蔽状态的自由选择权利。

其次,遗忘能力的丧失。信息被透视程度的提高、软件记忆功能的强化、信息储存能力的增强等一系列新型驱动力,使人的先天遗忘能力被迫削减。譬如,亚马逊“记忆”我们想要购买的系列产品;谷歌详细记录储存我们浏览的记录;Twitter和Facebook等社交软件保留着我们从开始到最后所有的交往信息记录等。信息的记录与保存不断消解着我们的“遗忘”,“我们成为了一台巨大的回头看的机器”{16},对人的识别侧重于“是什么”即be的静态思维观念,忽视了个体being即会是什么、将是什么的动态发展特征,使我们难以抹去数据足迹,忘记历史,也很难“从头再来”“重新振作”。

最后,言论自由的受限。自然遗忘、言论自由权是人与生俱来、先天赋予的自然权利,人人享有的这种自然权利不仅是法律权利的来源,而且是政治权力的渊源{17}。可以说,与生俱来的遗忘与言论自由容不得被侵犯是人之为人的一种体现。但是,在透明化时代,这些权利正在不断地被重新塑造甚至被蚕食和瓦解。遗忘功能的衰退,加上各种各样的监控,我们将失去畅所欲言的自由权利。从1989年德国政府雇佣间谍监视成千上万民众的一举一动,到美国的“棱镜门”事件,再到希拉里私密邮件被公开侵入、朴槿惠私人交往信息被完全透视等相关事件的出现,让我们感知到“隔墙有耳”“隔屏有眼”的恐怖状况,并深刻地意识到当下个人隐私被窥视的面之广、量之大、程度之深和影响之重!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悬在人类头上,透明化时代下的个体不可多言,也不敢多动。

(二)安定之需被侵扰

如果需求无冲突、生活无纷争、心灵无干扰的平静生活是人所向往的安定,那么对立物之间的相辅相成、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和谐”则应是实现安定的重要因素。在透明化时代,经济、政治、文化和技术进一步发展的需求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有时是冲突的,而这种冲突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则侵扰着理想中的安定。

首先,生活的不安宁。数据资源的透明造成个人信息的“裸奔”,不法分子在利益驱使下对这些数据的非法使用,将成为猝不及防的害人利器,威胁人们的生命财产。2016年10月28日,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公布的信息显示:2016年仅第三季度,安全软件360手机卫士就为全国用户识别和拦截各类骚扰电话115.4亿次,平均每天识别和拦截骚扰电话1.3亿次。其中,诈骗电话占比为13.3%,平均每天拦截诈骗电话1668万次。而且近10年来我国电信诈骗案件每年以20%~30%的速度快速增长,201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电信诈骗案件59万起,同比上升32.5%,造成经济损失222亿元{18}。一些防备意识稍差的人极易上当受骗,造成悲惨的结局。

其次,心灵的不安稳。人的心灵感知是对外在事物的一种主观反映,受社会环境的影响。透明化时代,“裸奔”的隐私,在心灵的感知中也许仅仅是概念性的名词。然而,个人的生命财产若因隐私“裸奔”而受到切实伤害,此种社会现象反馈到个人内心便不再是个名词概念,而是各种的惶恐与不安。同时,在主观能动性的作用下,社会现实存在的隐患将被放大,从而进一步加剧个人心灵的不安稳。譬如,数据主体发觉自己的未来可以被他人手中的数据预测和操控时,会减少对未来的憧憬和展望,甚至会对未来产生恐惧心理。

(三)情感态度被冲击

人的社会性行为本应被寄予“真”“善”“美”的价值理念,但其行为在作用于社会现实时,有时会产生新的问题,从而影响人的情感态度。如透明化本应为人类生活提供更多的便利,却异化出人的自由被束缚、生活被侵害、心灵被干扰等一系列问题,“刷新”了人们对透明化的认知,冲击了人们的情感态度。

首先,人对技术的情感转变。技术实为人功能的延伸,被寄予了为人服务、为人谋利的情感态度。然而,当个人隐私被侵犯时,技术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则加大了人的忧虑。例如,数据“裸奔”下预测技术的发展,就为人的生存带来诸多隐忧——当数据技术预测到个人会生病、欠款时,保险公司是否会拒绝他购买保险?预测到个人行为可疑且有犯罪倾向时,警察是否要对其实施预先逮捕?舍恩伯格指出:“我们冒险把犯罪的定罪权放在了数据手中,借以表明我们对数据和我们的分析结果的崇尚,但是这实际上是一种滥用。”{19}195当数据技术掌握了权衡是非、预测行为时,便忽视了人的自由意志和选择自由,将导致个人对技术的态度与接受度的改变,进而对新技术的现实效用产生怀疑,甚至会排斥新技术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若社会群体对技术的开放与封闭管控不当,将直接影响透明化时代技术的再进步,成为个人生活、社会进步、国家发展的阻力。

其次,人与人之间的情感淡漠。也许我们会将隐私的公开与泄露、生存的焦虑与恐惧等问题的产生归因于技术的发展,但技术只是一种工具,不具备道德净化的作用,反而极易被人利用,影响人的生活。换言之,我们因技术而产生的担忧与恐惧将转移到对人的怀疑与警戒。人在透明化时代为更好地保存自我,不得不对他人存有“戒备”心理。拒绝接听陌生电话便证明了这一点。

(四)价值观念被扭曲

在网络社会中,主体行为往往是在“虚拟现实”的情况下进行的, 网民所有的真实信息都有可能被随意篡改。这种人际交往方式很容易造成人性的虚伪、人伦关系的扭曲乃至心理的变态{20}。数据、信息的透明与利益的驱动,会扭曲一些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滋生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的观念。

首先,过度功利主义观念的滋生。在利益驱使下,容易产生“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一切向钱看”的功利思想,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从2017年11月1日开展的打击电信诈骗专项行动的资料来看,广东茂名市、江西余干县、湖南双峰县、海南儋州市等7个地区出现了“诈骗村”,这些村以诈骗谋生,在价值观上甚至以诈骗“成功”“较多”为“荣”,以诈骗“失败”“较少”为耻的错误荣辱观和病态心理。如果任其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遭受巨大的冲击,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怪象,国家的总体意识形态也会受到影响。

其次,传统诚信理念的错解。主流意识观念的偏转也是对原有的社会契约的一种打破——人们对约定俗成的诚信理念变得淡漠。“诚”乃真实无妄之美德,重在“内诚于心”;“信”乃信任不欺之可靠,重在“外信于人”,“诚”与“信”之结合则含有言行合一、表里如一之内涵,是伦理规范和道德标准的基础,是人之为人的重要品行之一,是维持一个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石。然而,在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驱使下,诚信似乎成了空头文字,不仅对人的约束直线下降,而且对诚信行为的认可也在不断被歪曲。如网站公司对用户承诺保障其隐私保密,且对外明令禁止他人私自挪用其网站内属于“用户”的信息,但其网站后台却不断分析、整理收集到的用户数据,类似此种“两面三刀”“言行有别”的行为更加快了诚信理念的流失,加剧了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程度。

马克思在阐述权利观时深刻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21}权利的享有需要义务的履行,且二者需成正比例关系是维系社会和谐关系的重要因素。在透明化、数据化、扁平化的虚拟社会,共处的依然是千千万万、存有私欲的真实个体。在一个没有阶级、没有界限、没有围栏的虚拟世界中,方便依旧、问题也依旧。我们需要“透明化”下的便利,亦需要“透明化”下的问题治理和隐私权的保护。


四、综合治理确保隐私权


(一)法律划定隐私边界

法律是在社会演变下产生的客观、公正的社会规则。人类在经历了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后,逐渐认识到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在熟人社会,“法制”的功能被弱化,以道德和信任为基底的“契约”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而在经济发展、技术进步、人口流动等因素作用下,人类社会迈进了“人性冷漠”“道德滑坡”的陌生人社会。当个人透明化地生存于陌生人社会时,潜在的威胁不可低估,此时,法律强有力的社会规范作用便凸显出来。因此,我们需要制定完善的法律为隐私权划定安全不可侵犯之领地。

美国早在1974年就制定了《联邦隐私权法》,欧盟在1995年颁布了《欧盟数据保护指令》,英国也在1998年颁布了《数据保护法》,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未出台有关隐私权的专门法律。虽然从2017年6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在个人信息保护上,只是完善了相关规则,还缺乏更进一步的细则。因此,需要完善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加大隐私权保护力度,增强网络空间个人隐私安全的保护。可参考西方的法律制度,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制定作出以下基本的界定。

首先,明确受保护的信息范围。一是基础信息:身高、体重、血型、肤色等一系列与基因信息有关的个人信息,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私密信息,参与网络活动的私密信息,被监控设备监督的信息。二是消费信息:信用卡、电子消费卡、网卡、网络账号和密码、消费及交易账号和密码等。三是社交信息:在Facebook、Twitter、QQ邮箱等社交软件中留存的隐私信息。四是活动踪迹:个人在网上的活动踪迹,如IP地址、浏览踪迹、活动内容等。而且个人信息可按照保护级别分为个人身份信息、敏感信息、准标识符信息、公开信息以及日志信息{22}。

其次,制定明确的隐私权保护条例。我国《民法通则》以侵害名誉权的方式对隐私权实行间接保护,但这种模式效果差、不够完备。因而,可进一步利用刑法、行政法或民法对隐私权进行明确规定,实行直接保护。

最后,建立完善的保护体系。借鉴欧盟“全流程保护”模式,对个人数据建立严密的保护制度。从个人信息的采集、挖掘、使用,直到最后环节的销毁,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隐私权保护体系。

(二)监管防护隐私底线

政府监管主要是指借助法律对市场进行管理,对行业自律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行业自律的核心就是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但其自我约束的效力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政府监管这一外部力量给予引导、约束和规范。因而,在透明化时代,我们需要加强政府监管:一方面, 依靠法律效力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另一方面,加强和完善行业自律水平,提高企业自行保护他人隐私安全的责任感。为此,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新一代信息技术的作用,加强和创新政府监管,提高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保护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

首先,整合数据资源。在透明化时代,为了实现政府高效、快速、及时的监管,亟需打破“数据孤岛”,打通各个部门、各个层面的信息连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加强政府机关“规范操作”“统一操作”,实行信息的流动共享,确保做到使用与安全的统一。

其次,引入数据技术。数据技术即一项具有分析当下、探知过去、预测未来的高能技术。在此技术支撑下,政府可以更有针对性、目的性、预知性地进行监管,让监管活动低成本、高效率。因此,要大力发展高新技术,赋予工具以“善性”,提高政府监管的实效性。

最后,听取民意。“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人民群众是历史发展的决定力量。要及时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反馈,不断从人民群众的“拍砖”“吐槽”中汲取智慧,从人民群众批评中汲取营养。隐私保护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我们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多听取群众意见,为民谋利。

(三)经济权衡利益各方

恩格斯曾强调:“各因素相互作用的历史合力是社会发展的终极因素,而在历史合力中起着决定作用的是经济因素”{2}592。虽因时代背景的不同,社会历史发展的主导因素是可变的,但经济的决定性作用不容忽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生产力乃至整个社会发展作用的性质,取决于它所服务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可见,经济在推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且经济利益是社会问题产生与解决的根本性因素。透明化时代,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数据企业对数据进行加工与处理后,再次应用于数据主体等行为含有诸多安全隐患。总之,网络社会中引发的种种问题归根结底就是网络空间中个人权利与社会需要之间的冲突{23}。因此,协调好各方经济利益的需求,可以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权免遭侵犯。

首先,利益各方要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4月19日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利益各方要重视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兼顾,办网站的不能一味追求点击率,开网店的要防范假冒劣质,做社交平台的不能成为谣言扩散器,做搜索的不能仅以给钱的多少作为排位的标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所欲之,必先予之”。透明化时代,生产商若要追求经济效益,维护社会效益是其发展的基础;生产主体若想保持自我数据安全,就要在生产时保护好他人数据。经济效益的“适可而止”是利益各方要持有的重要观念,是兼顾自我效益、维护集体利益的重要理念。

其次,数据获益者自觉承担数据保护责任。只有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才是最有竞争力和生命力的企业。Bowie等人的研究表明,重视保护个人隐私、兼顾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的企业,在竞争中将更占优势{24}。从这个意义上讲,数据使用者承担行为责任可以有效地保护个人隐私,也有利于企业兼顾社会利益与经济利益。“这样一来,使用数据的公司就需要基于其将对个人所造成的影响,对涉及个人数据再利用的行为进行正规评价。对数据使用进行正规评测及正确引导,将对数据使用者和数据贡献者带来切实的好处:很多情况下,数据使用者无须再取得个人的明确同意,就可以对个人数据进行二次利用。相反地,数据使用者也要为敷衍了事的评测和不达标准的保护措施承担法律责任,诸如强制执行、罚款甚至刑事处罚”{19}221。

(四)教育提高数据素养

数据素养(Data Literacy)又称“数据信息素养”{25},主要是指个体在不违背数据伦理道德规范基础上收集、处理、分析、利用共享数据的能力。个人所应具备的数据素养主要包括数据意识和思维、数据知识和能力以及数据道德修养。目前,社会成员普遍存在数据保护意识淡薄、数据能力低和数据道德修养缺失等问题。需要创新教育模式,丰富教育内容,提高整个社会的数据修养,特别是针对隐私权保护的数据素养的提升。

首先,提高数据素养意识和数据思维能力。在大数据背景下,“量化一切”“让数据发声”成为时代口号,人们更加重视“全数据而非样本”的整体性思维,追求“量化而非质化”的量化思维,强调“相关性而非因果性”的相关性思维。但是,在高度重视大数据思维的同时,也要保持理性,认真对待其存在的局限性,警惕对大数据的过度崇拜,从整体兼顾部分、量化整合质化、因果强调相关的互补中实现大数据思维的超越,这对预防包括隐私权侵犯在内的大数据社会问题的产生,具有重要意义{26}。因此,透明化时代,我们既要认识到个人数据透明化带来的便利和数据公开的社会价值,又要树立个人数据保密与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法律和道德的力量,保护自我隐私权。

其次,学习数据知识,提高数据辨识力。透明化时代,自我信息的可视、可知,大大地提高了不法分子不法行为的可信度,若没有经过专业的数据素养培训、拥有过硬数据知识的人是很难辨别的。为此,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引导民众不断为自己的隐私安全知识“充电”,是降低数据时代的风险指数的重要举措。

最后,加强道德引导,重视道德自律。利益是道德的基础, 道德就是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准则或规范{27}。就道德原初意义来看,道德由规范性与神圣性两方面共同构成,前者是外显特征,后者是精神内核,且原始道德主要依靠德育对象的虔敬心理来发挥其教化功能,也就是说,是神圣性在德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道德世俗化过程中,规范伦理大行其道,道德神圣性的一面逐渐失落,只留下了规范性的一面{28}。如果把隐私看作一种人权,那么它就是社会道德价值体系的一部分{29}。因此,透明化时代,为减少因经济利益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不法行为,则需开展道德教育:一方面提高人的内在修养,加强自我约束力;另一方面,引导社会形成积极向上的道德风气,通过道德自律加大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五)舆论营造和谐氛围

舆论主要是指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里,公众对特定的社会公共事物公开表达的基本一致的意见或态度{30}。舆论所关注的主要是“意见”,舆论引导正是对个人意见的导向。舆论引导不是引导民众顺应国家发展需要直接参与讨论,而是大众媒体顺应需要去替代公众讨论,再将得出的结论传达给民众,争取民众的认同{31}。它是社会治理的“软力量”,是民意的风向标。透明化时代,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和谐的舆论氛围有利于隐私权保护。

首先,发挥党和国家意识形态的引领作用。党和国家意识形态的基本方向是社会舆论的指向标,且是被社会主要力量所认可的主流价值观。因而,为营造安全、可靠的透明化时代,需要党和国家积极发挥其主导力的作用。对此,我国已将每年9月的第3周作为“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今年的宣传周主题为:“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人民的隐私权是此次网络安全周宣传的一个重要方面。

其次,推动新旧媒体的融合,加大宣传力度。要坚持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优势互补、一体发展。既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宣传网络安全知识,又要充分利用新兴媒体,尤其是传播快、影响大、覆盖广、社会动员能力强的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大力宣传有关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大相关典型案例的宣传与警戒力度。总之,透明化时代下要营造和谐的舆论氛围,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作用,有效地保护个人隐私权。


【注释】 作者简介:刁生富(1964-),男,河南南阳人,哲学博士,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经济管理与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科技哲学与科技社会学、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哲学和伦理学研究。

【参考文献】 {1}涂子沛.大数据[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162.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9.

{3}徐瑞萍.信息崇拜论[J].学术研究, 2007(6):34-39.

{4}黄芬.隐私与隐私权概念的思考[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2):39-43.

{5}Warren S D.Brandeis L D.The right to privacy[J].Harvard Law Receiver.1890.4(5):193-220.

{6}吕耀怀.信息技术背景下公共领域的隐私问题[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4(1):54-58.

{7}段伟文, 纪长霖.网络与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权[J].科学与社会, 2014(2):90-100.

{8}乔治•奥维尔.一九八四[M].上海: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3:30.

{9}李秀芬.论隐私的法律保护范围[J].当代法学, 2004(4):98-104.

{10}邬贺铨.大数据时代的互联网面临三个问题[N].中国信息化周报, 2013-09-09-005.

{11}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删除——大数据取舍之道[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21.

{12}Lewis k, Kaufman J, Christakis N.The taste for privacy:An analysis of college student privacy settings in an online social network [J].Journal of Computer Mediated Communicated, 2008, 14(1):79-100.

{13}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R].北京:中国互联网协会,2016.

{14}黄欣荣.大数据技术的伦理反思[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3):46-53+2.

{15}王海明.伦理学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42.

{16}纳西姆•尼古拉斯•塔勒布.黑天鹅[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1:11.

{17}洛克.政府论:(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4:5.

{18}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5年中国手机网民网络安全状况报告[R].北京: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2016.

{19}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

{20}刁生虎, 刁生富.传统伦理思想与现代网络道德建设[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2):210-214+218.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1:641.

[22Pearson S.Taking account of privacy when designing cloud computing services [C]//Proc of the 31st ICSE Workshop on Software Engineering Challenges of Cloud Computing. Piscataway, NJ:IEEE, 2009:44-52.

{23}刁生富, 徐瑞萍.论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权[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4(11):79-82.

{24}Bowie N E, Jamal k.Privacy rights on the internet: Self regulation or government regulation?[J].Business Ethics Quarterly, 2006, 16(3):323-342.

{25}Carlson J,Fosmire M,Miller C C,et al.Determining data information literacy needs: a study of students and re-search faculty[J].Portal Libraries and the Academy,2011,11(2):629-657.

{26}刁生富,姚志颖.论大数据思维的局限性及其超越[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7(5):91-95.

{27}魏长领.道德信仰危机的表现、社会根源及其扭转[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1):96-100.

{28}宋晔, 王佳佳.道德教育神圣性的失落与回归[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4):177-180.

{29}Bennett C J.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privacy: A review of the literature [R].Hackensack, NJ: Center for Social and legal Research, 1995.

{30}李良荣.新闻学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1:49.

{31}陈力丹, 林羽丰.再论舆论的三种存在形态[J].社会科学战线, 2015(11):174-179.

【期刊名称】《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年份】 2017年 【期号】 5



    进入专题: 透明化时代   隐私权  

本文责编:陈冬冬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民商法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08517.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法学网,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