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荣:社会单位理论:对社会学理论进行综合的一种尝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035 次 更新时间:2008-07-22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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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荣 (进入专栏)  

社会学理论是一种抽象程度较高的知识。[i]与靠经验观察获得的实证知识不同,社会学理论不完全以经验为基础,而主要靠理性的想象力对各种素材进行加工。这就使得不同的研究者在研究同样的现象时会得到大相径庭的结论,一个理论能发现的东西恰好是另一个理论所忽视的。在不同的社会学理论中,由于各自使用的一系列概念不同,对社会进行分析时所选取的角度不同,因此它们得出的结论也迥然相异。

长期以来,社会学理论中不仅存在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的对立,也存在着强调社会整合均衡的观点与强调社会冲突、变迁的观点相对立。[ii] 1988年,本人在一篇文章中初步提出“社会单位”这一范畴,试图对困扰社会学理论的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冲突观点和整合观点进行综合(胡荣,1988)。在随后出版的另一部书中,我进一步阐述了建立综合的社会学理论的构想(胡荣,1992)。但后来的一些时间,我大部分时间都忙于做一些实证的研究和忙于具体的事务,无暇思考一些理论的问题。很高兴这一次能够参加人民大学主办的“中国特色社会学:历史、现状、未来”学术研讨会,借此机会介绍一下自己的观点和想法,希望得到各位专家的批评指正。

一、社会单位的定义

所谓社会单位指的是人与人之间在互动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的或为一定目的而建立的关系网络。社会单位一词所涉及的范围很广,它既包括家庭、邻里、朋友群这些初级群体,也包括工厂、军队、医院、行政机关等社会组织。原始的部落是一种社会单位,现代有组织的国家也是一种社会单位。有的社会单位结构较为简单,一般不包含其他的社会单位,如核心家庭、朋友群等;有的社会单位结构复杂,象一个国家内部往往包含无数大大小小的社会单位。此外,在现代随着国与国之间互动日趋频繁,国与国之间的互动逐渐形成了一种全球性的社会关系网络,构成了我们通常所说的“世界体系”。社会单位是人们在互动过程中形成的关系网络,不同的网络在规模上有大小的不同,在结构上有繁简的差异,在时间上有久暂的区别,于是就有了家庭、邻里、科层制、部落、国家、世界体系等种种不同的社会单位。

根据上面的定义,社会单位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社会单位是互动的产物。古希腊的哲人们早在几千年前就说过,人是政治的动物。此后,马克思评述道:“人即使不象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样,天生是政治动物,无论如何也天生是社会动物” (马克思、恩格斯,第二十二卷,1995:363) 。人之所以是社会动物,因为每个人都不能离开他人而独立生活,都要和他人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互动,形成这样或那样的关系。人有各种不同层次的需要,而这些需要的满足无一不发生在人际的互动过程之中,除了生需要有赖于物理性酬赏之外,其他需要的满足均有赖于社会酬赏。人为了取得物质酬赏和社会酬赏就需要与他人发生合作、交换等各种互动活动。在互动中必然形成种种社会关系,因此社会单位是这种互动的产物。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才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第一卷,1966:18) 。

我们把社会单位看作是互动的产物,就可将其和社会类属区别开来。阶级、民族、青年人、老年人以及妇女都是社会类属,同一类属的人在经济地位、年龄、性别或其它方面具有共同特征。但社会类属不是社会单位,因为作为社会单位,其成员间必须有一定的互动,从而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而社会类属的分子间却不一定有这样的关系。

第二,社会单位中的关系是一种网络。当人们的互动频繁到一定程度,为了某种需要或达到某种目的,根据特定的风俗、传统、法律、法则、规章,确立起一种比较固定和持久的关系,这个关系网络便形成了,新社会单位也随之产生。这种关系网络的形成有各种不同的形式。有的是在互动基础上自然形成的。例如,原始人为了狩猎,为了对付共同的敌人,他们便在血缘关系的基础上联合几个家庭组成一个原始群。两个青年男女在交往过程中情投意合,于是便按有关法律规定到有关部门登记结婚,形成固定的夫妻关系,组成一个新的家庭。有的社会单位是通过武力建立的。公元221年,秦始皇在战国群雄兼并战争中取得了最后胜利,把如此广大的土地和众多的人民第一次置于一个政权之下,建立了秦王朝。有的社会单位在建立的时候先提出一些规则或章程,然后通过吸收成员组成。

每个社会单位都有关系网络,但不同社会单位的网络却有很大不同。有的松散,有的严密,有的和谐,有的紧张。一个朋友群的网络是比较松散的,而且其界限也不甚明确。军队的关系网络却异常严密,每个士兵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都有明确规定。一个幸福家庭的关系是融洽的,而监狱看守和囚犯的关系往往是敌对的。

第三,社会单位中的关系具有持续性。人们为了满足某种需要或实现某一目的而和他人互动并组成社会单位,而这些需要的满足或目的的实现往往要经过一段时间,短的要几个月、几年,长的则达几十年、几个世纪,甚至更长时间,因此社会单位中的关系具有持续性。售票处的长队、围观车祸的一群人、电影院里的观众、巴士中的乘客,都不是社会单位,它们是一种社会集合,因为这里的人际互动和交往是暂时的,不会久长。因为社会单位中的关系是持续的,所以社会单位也不同于骚动、游行、罢工等集群行为。在集群行为中,人们可能发生暂时的互动,具有一定社会联系的雏形,但由于集群行为往往是无组织、无领导的非制度化行为,因此其互动是暂时的,不能形成持久的关系网络。

人与人之间之所以要通过互动结成各种社会单位,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为了更好满足自身的需要。马斯洛把人的需要分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五个层次(参看戈布尔,1987)。我们认为,除了马斯洛所说的五种需要之外,还有一种“价值需要”,即一种与价值观、世界观相系的需要。它是个体对外界事物和世界秩序的解释而产生的,满足这一需要的资源便是与个体世界观、价值观相一致的某种世界秩序。经过社会化的学习,每个人都有一套关于世界的“理论”,尽管这种“理论”有简单和复杂之分。对于那些信仰某种宗教、学说或主义的人来说,他们的“理论”实际上就他们所信仰的学说,宗教或主义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实际上就是他们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对于那些没有信仰按规定宗教或主我的人来说,他们的“理论”可能是自身的经历和各种适应的综合。就象人们需要吃、喝、住、穿才能维持生理的平衡一样,人们要求世界建立与自己世界观一致的秩序才会有心理平衡。价值需要不仅是个人各种需要中的一种,而且还影响(甚至决定)个人需要体系的结构。马斯洛谈到,每个人低层次的需要得到满足之后就会向高层次的需要过渡,但他没有说明为什么有些人低层次需要满足之后仍停留在低层次的需要上。如果仅从个体需要已经满足的程度考察,我们无法充分解释不同的人在相同的情境中为什么会有不同的选择。正因为如此,马斯洛的理论才被认为是机械的。实际上,如果我们把人的需要分为生理需要和社会需要两大类的话,生理需要中不同具体需要的排列基本上由个人的机体状况决定的,而社会需要中各种具体需要的次序则完全取决于个体的价值需要。也就是说,价值需要左右着个体的整个需要体系的结构,它既决定个体社会需要的次序,也影响着生理需要的满足。总之,价值需要作为一种独立的需要,它要求个体和世界都有某种秩序,要求世界符合自己的“理论”,一旦发现世界与自己的“理论”不符就会不快,就会有加以改变的愿望;另一方面,作为决定需要体系的因素,价值需要渗透到其他各个层次的需要中,随着各个层次的需要的满足而得到满足。

我们提出社会单位这一涵盖范围较广的范畴,试图用此对长期以来困扰社会学理论的宏观-微观研究脱节问题进行综合。与此社会单位范畴相关联,在这一理论中我们还提出了需要、资源、社会互动这几个重要的概念。人有各种需要,这些需要既包括马斯洛划分的五个层次的需要,也包括与人的价值观相联系的价值需要。需要是一切社会行为的基础。我们把能满足人的需要的一切东西都称作资源,资源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既包括有形的东西,也包括无形的东西。人为了满足自身需要,就要从他人那里或自然界获取资源,互动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互动是相互的社会行动,其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社会单位,其种类既包括直接互动,也包括间接互动。为了满足个体的需要,人与人之间发生社会互动,当互动形成一定的网络时,便产生了社会单位。[iii]

二、社会单位的类型

法机关相互之间也有一种复杂的制衡关系。

我们再来看一看社会单位内部的权力关系。初级社会单位是在互动基础上形成的,其形成途径有两大类:一是通过武力征服,一是建立在契约之上的交换互惠关系。在第一种情形中,征服者通过武力建立起社会单位,他(或他们)自然就成了统治者,成了该社会单位的权力控制者。流氓团伙、黑社会组织、专制国家等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建立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单位的成员之间是不可能有平等关系的。

在第二种情形中,由于社会单位是通过互惠的交换关系建立的,是一种契约关系,这就有可能在单位成员之间建立一种平等的权力关系。不过,单位成员之间是否真正具有平等关系还要看他们拥有资源的情况。当社会单位不同成员拥有的资源(当然这种资源必须与社会单位的目标、性质相联系)很悬殊时,他们之间就不会有平等关系。拥有较多资源者往往通过对资源的控制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网络各类繁多。从性质上看,这些关系网络有的是为了满足人的生理需要而形成的,有的则是其他原因形成的;从规模上看,有大到十几亿人组成的国家,有几千人的工厂,也有三两个人构成的核心家庭;从联系的方式看,有的是面对面的互动,有的则是通过大众媒介或他人进行的间接互动。

在这里,我们将分别从规模、权力关系、满足成员需要情况以及结构化程度四个方面划分社会单位。

1.从规模划分社会单位

我们先依据社会单位的规模和联系方式将其划分为社会群体、社会组织、国家和世界体系四个层次。

(1)社会群体。这是社会单位的最低层次,它的联系方式是面对面的互动。库利所说的初级群体就是社会群体,家庭、邻里、朋友群就是这种社会单位的典型形式。群体成员的面对面互动是这类社会单位的主要特点,即双方都是关系的终点,互通信息或感情不必通过一个中介环节或第三者。当然,这并不排除群体成员一度不在一起而代传口信或互通书信或电话的情况,但这种关系也是建立在面对面的关系之上的。

(2)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不同于社会群体,它规模较大,是通过直接的互动和间接的互动结成的社会单位。我们首先必须明白的是,直接的互动也是构成社会组织中关系网络的基础,甚至象国家、世界体系这类社会单位最初也是由面对面的互动发展而来的。社会组织不同于社会群体的地方在于社会组织中的关系不仅包括了成员间的直接互动,而且也有间接的互动。一般来说,组织的规模要比群体大,人多事杂,因此每个成员间就无法象群体中的成员一样进行面对面的互动,而只能是部分成员之间有直接互动,而其他人则是间接的互动。社会组织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社会关系系统,往往有几个或更多较小的社会单位,即社会群体构成。为了使这个系统有效地运行,以实现组织目标,一方面要建立纵向的联系,即建立权力和地位的分层体系,以控制和指导组织,另一方面要建立横向联系,即建立分工合作体系,以领导或实施组织活动。

(3)国家。国家是一种不同于社会组织和社会群体的社会单位。韦伯认为,在现代是国家或民族国家“成功在一定领土范围内合法地行使着强制和物质力量的垄断权”。国家作为一个社会单位具有两个特点。其一是,和社会群体及社会组织相比,国家的规模很大。不仅国家本身是一种社会单位,而且它还由各种较小的社会单位(各种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构成。国家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法机关、部队等就是一系列的社会组织。正如马克思所说:“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交往。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旧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第三卷,1995:41)。其二,国家的权力是以暴力为后盾的。列宁写道:“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达到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程度,便产生国家”(列宁,第三卷,1960:175) 。 和其它社会单位不同,国家中的社会关系网络(也就是秩序)是靠军队、监狱等暴力工具来维持的。因为这种关系网络的形成是以一个阶级、一部分人压迫另一部分人为基础的。

(4)世界体系。我们所说的世界体系是以各个国家、各个地区和各国人民之间互动为前提的。只有当各国人民之间的互动十分频繁,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一个“关系网络”时,这种世界范围的社会单位——世界体系,才算形成。在科学技术落后,生产力十分低下的农业时代,由于交通工具的限制,国与国之间来往很少,大家往往是闭关自守,处于一种相对隔绝的状态。世界各国间交往的发展和近代科学的兴起是分不开的。工业革命后,轮船和火车登上了历史舞台,西方列强用武力一个接一个地打开了东方落后国家的大门,与它们发生不平等的掠夺或互动。世界各个角落都被工业革命的浪潮席卷进去,一个世界范围的关系网络正在形成。本世纪初,电话、电报的问世,又从另一个方面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为人们的独立交往和沟通提供了最方便的工具。随着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世界体系最终形成了。

2.从权力关系划分社会单位

如果从社会单位形成过程和权力关系看,社会单位又可以分为初级社会单位和次级社会单位。

(1)初级社会单位。初级社会单位是在互动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相对独立的关系网络。原始群、氏族、家庭、邻里、朋友群、学生社团、自愿组织、私人企业、利益群体、政党、国家、联合国等就属于这类初级社会单位。从形成过程看,初级社会单位往往是以互动为基础形成的,即先有一定程度的互动,当互动到形成关系网络或有必要建立持久的关系网络时,初级社会单位就产生了。当然,在社会关系网络的形成过程中,不同初级社会单位的具体互动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以武力为基础的,如古代的部落站得住通过征服其它部落而建立国家;有的是通过婚姻、血缘关系建立的,如家庭、家族便是如此;有的先由几个人倡导,先确立一个目标,然后再以契约的方式吸收成员,民营企业、学生社团便属于这种类型。从权力关系看,初级社会单位是相对独立的,它既不能支配、管理本单位之外的其它社会单位,也不会受其他社会单位的支配和控制。它的权力直接来源于其成员,因此它只能控制、支配本社会单位的成员。除了为管理本社会单位而在内部组成的次级社会单位受其控制外,它无权支配其他社会单位,也不能支配本社会单位以外的个人。

(2)次级社会单位。次级社会单位是为实现一定目标而建立的并隶属于初级社会单位的关系网络。构成国家政府的国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驻外使馆,监狱,公立学校,国营企业等就属于次级社会单位。从产生的过程看,往往是先有初级社会单位,然后才有次级社会单位。次级社会单位的建立一般是先确定一个目标,然后根据目标的要求依一定的习惯、规定或章程吸收成员,从而形成一定的关系网络。从权力关系看,次级社会单位要比初级社会单位复杂得多。首先,它有一部分权力是源于其成员的,它能够对其成员进行支配、控制。其次,它隶属于某个初级社会单位,往往要受初级社会单位的支配。不过,次级社会单位在与初级社会单位的这种联系中(通过授权)也使得它可能具有支配其他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权力。例如,在现代实行内阁制的国家中,国会就是由选举产生的,它隶属于选民,必须对选民负责。选民选举国会议员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国会进行授权的过程。这使得国会拥有立法权和其它有关权力。在此基础上组成内阁,内阁应对国会负责。在三权分立的国家,国会、行政机关和司而从其他成员那里获得权力。例如,在私营企业中,老板由于拥有资源而获得了对工厂的控制权,工人为了得到工资而受老板的支配。

只有当单位成员为建立社会单位而拥有的资源大致相同时,成员之间才会有平等的关系。由于大家都是平等的,谁都没有必要受制于人,也不可能去控制别人。但为了实现社会单位的目标,为了建立一种持久的能使大家互惠的互动关系,就有必要让所有的成员交出一部分权力,形成一个领导机构,以此协调全体成员的活动。这样的领导机构很自然是由选举产生的。原始部落、学生社团、学术社团就是如此。

3.从满足成员需要划分社会单位

社会单位总是为了一定的目的,为了满足成员的某些需要而建立起来的。有的社会单位只满足成员的单一需要,而有的社会单位则能满足成员多方面需要。据此,社会单位可分为单一型社会单位、自足型社会单位和综合型社会单位三种。

(1)单一型社会单位。这种社会单位只能满足成员一两个方面的需要。如政党、社会学会、吉他爱好者协会、公司、企业等。由于这种社会单位只能满足成员的某些需要,进入这种单位的个体仍需加入其他的社会单位。

(2)自足型社会单位。这种社会单位能多方面地满足成员的需要,如国家、原始部落、古代城邦等。这种社会单位总是与一定的地域相联系的。由于本社会单位能基本满足成员的各方面需要,单位成员不必再与该社会单位之外的其他社会单位建立社会关系,因此这种社会单位是相对独立的。这种社会单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

(3)综合型社会单位。在满足成员需要方面介于单一型社会单位与自足型社会单位之间的社会单位便属于综合型社会单位。例如,象村镇、城市这样的社会单位,它们不象政党、企业那样只满足成员单方面的需要,又不象国家那样可以满足成员多方面的需要。按理说,工厂企业应该是单一型社会单位,但在计划时代的中国,由于“单位办社会”,许多工厂企业也成了综合型社会单位(参看Walder,1991)。

在工业革命之前,我们可以找到许多典型的自足型社会单位。工业革命之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交往已经形成了世界体系,真正的自足型社会单位已经不多了。因此,在现代,自足型与单一型社会单位的区分只是相对的。我们可以把二者的区分看作一个连续统一体,中间有许多过渡形式,处于连续统一体中间的是综合型社会单位。

4.从结构化程度划分社会单位

社会单位是一种社会关系网络,但不同的网络结构化程度却大相径庭。有的结构松散,成员间的联系也不密切,有的则有十分严密的结构,有严格的权力等级体系。根据社会单位结构化的程度,我们把社会单位划分为正式的社会单位和非正式的社会单位两种。

(1)正式社会单位。正式社会单位是指那些具有正式规范、单位界限明确、单位成员具有确定地位的社会单位。象国家、企业、军队、联合国、教研室等都是正式社会单位。这些社会单位虽然规模上有大小之分,但都具有正式的结构。

(2)非正式社会单位。非正式社会单位是指没有正式规范和结构松散的社会单位,如邻里、朋友群、社区、自愿组织、原始部落、世界体系就是非正式社会单位。由于结构松散,这种社会单位往往没有严密的权力等级关系。

如前所述,当代西方社会学理论中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脱节的最主要原因是微观社会学理论提出的一些概念无法用于宏观社会现象的分析,同样宏观社会学的一些术语和理论也无法用于理解微观的社会过程。在社会单位理论中,我们通过提出社会单位这一范畴,使其既可以用于微观社会现象(如小群体)的分析,也可以用于宏观社会现象(如国家、世界体系等)的探讨。不仅如此,我们根据社会单位产生的过程和权力关系将其划分初级社会单位和次级社会单位,根据社会单位满足成员需要情况将其划分为单一型社会单位、自足型社会单位和综合社会单位,根据结构化程度将其划分为正式社会单位和非正式社会单位,让我们看到存在于宏观社会现象和微观社会现象之间共同的东西。

三、社会互动的形式

我们每天都从事一系列的行动:起床、穿衣、如厕、梳洗、吃早餐、上班……如此等等。人们的行动实际上是一个从不间断的“动作之流”,但习惯上人们往往把动作是有始有终的单位,每一行动都有开端和结束。人们还赋予每一动作一个名称,即一个约定俗成的符号。人们的某些动作是针对自己的,但大部分动作都涉及到与其他人的一些关系。当个人将他的行动导向他人,和他人发生关系的时候,这种行动就是社会行动,而社会互动就是相互的社会行动。在互动中人与人之间进行沟通,把行动导向他人。因此,社会互动中不仅包括人际间信息沟通的过程,而且也往往伴随着某种资源的转换。我们的需要中只有一小部分能靠个体自身动作得到满足,大部分的需要都要靠社会互动来满足。因此,社会互动过程实际上也就是从他人那里获得资源满足自身需要的过程。在互动中,我们获得的资源有时是物质的,有时是精神的,有时是具体的,有时是抽象的。

社会互动的形式多种多样,在这里,我们划分了三对最基本的社会互动方式:合作与竞争、互助与冲突以及交换与掠夺。

1.合作与竞争

合作是互动双方为了达到共同目的百在行动上相互配合的社会互动形式。合作必须是两人以上的互相配合的活动,一个人无所谓合作。当然合作并不只限于两个人,参与合作的可以是一群人、一帮人或几个社会单位。竞争是与合作相对立的一个范畴。社会竞争根源于资源的稀缺性。竞争是指互动各方为了争夺共同目标的一种互动方式。

我在这里对合作与竞争的界定与相关教科书的定义并无不同,所以不展开分析。

2.互助与冲突

互助是个人或社会单位为了他人的需要而无偿地转让资源的互动方式。通常包括捐赠、施舍、帮助、救护及自我献身等行为。所有这些行为都是与反社会行为对立的。作为一种完全不以报酬为目的的行为,互助既不同于为实现共同目标而相互配合的合作行为,也与你帮我、我帮你的交换迥然相异。在前面讨论过的合作与竞争等互动方式中,互动双方的行为方式都是相同的,而互助双方的行为方式则存在很大差异,二者的地位是不对等的:让出资源的一方是互助行为的发出者,他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另一方是互助行为的受惠者,他处于被动的地位。

冲突是与互助相对立的一种行为方式。社会学中的功能学派由于过分强调社会的均衡、一致而忽视了社会的冲突和矛盾,所以受到不少社会学家的诘难。实际上,在存在着社会关系的任何地方都存在着冲突,人类社会既有合作、互助等和谐的一面,也有矛盾对抗的一面。

那么,什么是社会冲突呢?一些冲突理论的代表人物都从各自的理论出发采用十分宽泛的定义。例如,达伦多夫认为,冲突表示“有明显抵触的社会力量之间的争夺、竞争、争执和紧张状态”(转引自特纳,1987:211) 。乔纳森·特纳则认为“冲突是两方之间公开与直接的互动,在冲突中每一方的行动都是意在禁止对方达到目标”(特纳,1987:212)。特纳这一定义仍过于宽泛,我们认为小罗宾·威廉斯的定义较为可取,他认为“冲突是一方企图剥夺、控制、伤害或者消灭另一方并与另一方的意志相对抗的互动;真正的冲突是一场战斗,其目标是限制、压制、消灭,否则将受到对方的伤害”(参看特纳,1987:212)。这一定义将冲突视为具有各种具体方式而且涉及致力于“剥夺、控制、伤害或消灭”另一方的直接互动,这是一种较为明确的定义。

社会冲突的根本原因是对资源的争夺。人的需求是无止境的,而满足人的生理需要和社会需要的资源又是有限的,资源的稀缺性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争夺。一方面,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必须进行相互的合作,于是便有了社会群体、社会组织、国家、世界体系等大大小小的社会单位,但是所有这些社会单位的秩序都是建立在对资源的不平等分配的基础上的。因此,所有社会单位在它刚建立的时候就已经存在矛盾和对抗了。

3.交换与掠夺

在前面我们已经讲到,社会互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资源在互动双方之间的转移。资源的转换可能是自愿无偿的(如互助),可能是自愿有偿的(如交换),也可能是强制的(如掠夺)。在这里我们讨论交换和掠夺这两种互动方式。

社会交换是一种互动双方自愿地用各自拥有的多余的资源(代价)换取其他必需的资源(酬赏)的互动方式。交换具有三个特点:第一,交换双方必须拥有不同的资源;第二,交换双方是自愿的。真正的交换不含任何强制性的因素,它基于一种契约关系,是双方自愿发生的一种转移资源的互动行为。第三,交换行为具有广泛性。任何人都不可能拥有能充分满足自身各种需要的所有社会资源,任何个人都与他人发生或多或少,这样那样的交换行为。因此,社会交换具有广泛性。但我们也不赞同交换论者把所有的互动行为都归结为交换的观点。实际上,交换行为既不同于以武力为后盾的掠夺行为,也不同于不以酬赏为目的的互助行为,更不同于为实现共同目标而进行的合作行为。只有那种平等基础上进行不同资源转换的行为才是社会交换。

与交换不同,掠夺是用强制力不平等地或无偿地从他人那里获取资源的互动方式。掠夺既包括统治者对被统治者的压迫、宗主国对殖民地的剥削,也包括不法官员的以权谋私、强盗的杀人越货。

迄今为止的所有社会都是不平等的社会。不平等的社会秩序便是统治者对被统治者、强者对弱者进行持久掠夺的制度化了的结构。长期的掠夺是与对抗相联系的,而对抗的结果便导致冲突。冲突的结果并未削除掠夺,冲突往往是以一种新掠夺方式代替旧的掠夺方式。

以上我们划分了三对基本的社会互动形式。在我们看来,个人需要始终是隐藏在所有互动形式后面的动机。不管是合作还是竞争、互助还是冲突、交换还是掠夺,其最终的目的都是获取资源,以满足个体的需要。

人为什么要进行各种各样的合作而建立社会单位呢?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个体的需要。很显然,以合作为基础的社会单位无论如何都比单独的个体更能从自然界或其他社会单位那里获取资源。当一个社会单位从自然界或其他社会单位那里获取资源之后,接下来的工作便是分配资源了。如果说在获取资源时单位内部成员的利益是一致的话,那分配资源时内部成员的利益就不尽一致了。获取的资源总是有限的,一部分人的多占就意味着另一部分人的少得,在这方面相互之间总是对立的。如果社会单位成员认为在特定的情景中争夺内部已有资源比通过相互合作从外部获取资源更能满足个体的需要时,他们就一定会诉诸竞争、冲突。当然,当一个社会单位面对外部的共同敌人,与其他社会单位发生剧烈的冲突时,社会单位内部便会加强团结与合作,此时内部的冲突处于次要的地位,因为对个体利益构成最大威胁的不再是内部成员,而是外部共同的敌人。因此,成员间的合作、竞争、冲突都是同时进行的,他们既进行合作,又展开竞争,有时爆发冲突,必要时则进行互助。

就象合作与竞争、互助与冲突一样,掠夺与交换也是不可分割的。交换建立在契约之上,是一种自愿的行为,但许多社会单位是靠强制力建立的。一种社会单位建立往往是强者对弱者、统治者对被统治者进行长期资源掠夺的开始。当社会单位的秩序建立之后,社会单位内部相同地位的成员和不同地位的成员是可以进行交换的。尽管迄今为止的社会仍未完全摈弃武力,掠夺现象经常发生,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交换的互动方式将日益增多,掠夺的成分将相对减少。

那么,作为由个体组成的社会单位又是怎样的呢?社会单位选择某一互动形式的过程远比个体选择互动形式的过程复杂得多。如果说个人选择某种互动形式是个体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通过情境定义做出的话,那么一个社会单位之所以采取某种行动和选择某种互动形式,则是单位成员间不同需要的结果,是每个成员个人利益的合力导致的。因此,在这里不同个体对社会单位选择互动方式时产生的影响是不一样的,这种不同的影响取决于不同成员拥有资源的多寡和权力大小。在通过武力建立的初级社会单位中,由于社会单位成员之间不可能有平等的关系,互动形式的选择也就成了少数人的事情。在互惠基础上自愿建立的社会单位中,当不同成员拥有的资源悬殊时,真正能决定互动形式的仍是少数资源的占有者;只有当不同成员拥有的资源相近时,才有可能建立起平等的关系,才能够以民主的方式选择互动方式。民主虽然不能保证决策的正确,但却能防止一部分人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次级社会单位选择互动形式的情形更为复杂,这不仅受单位内部成员赋予权力大小和拥有资源情况的影响,还要取决于它与其所隶属的初级社会单位的关系。

在这里,我们把社会互动划分为合作与竞争、互助与冲突以及交换与掠夺这三对最基本的形式,是试图对社会学强调社会整合、均衡的观点与强调社会冲突、变迁的观点进行综合。在社会学理论中,帕森斯等人的结构功能理论把社会看作是一个严密的组织系统,组成社会的各个部分都是不可分割的。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在维持社会的整合均衡的运转中发挥了各自不可缺少的功能。很显然,帕森斯的理论带有相当浓厚的保守色彩。他不仅漠视种种社会问题与病态,而且在理论中制造出一种保守和乐观的论调。在帕森斯的研究方案中,社会均衡被当作是“社会第一惯性定律”,而越轨、冲突和变迁纯粹社会系统得到不满足时产生的病态事件。他所谓的社会变迁仅仅是调整与适应的一种缓慢的渐进过程,是与革命和其他破坏社会体系的形式相对立的。此外,由于过分强调结构的重要性,功能理论也忽视了个人在互动过程中的能动作用。功能理论认为,社会互动的单位并非是个人,而是社会角色,社会制度只不过是一群相互并联的社会角色而已。结构功能学派由于过分强调社会的整合和均衡而受到不少社会学家的批评,社会冲突理论就是在批评功能主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是,冲突理论在反对功能理论过分强调社会整合和均衡的同时,却从一个极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过分夸大社会冲突过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在达伦多夫和科塞看来,诸如仇恨、战争、竞争、敌对、紧张、矛盾、争吵、分歧、不一致、争论、暴力、对立、革命、争端等,都可以包括在“冲突”一词之内。如此宽泛的定义,把人与人之间、社会单位之间的大部分互动方式都包括进来。在此基础上,他们得出结论说,冲突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不仅如此,冲突论者还把冲突和变迁赞同起来,认为只有冲突才能导致变革,才能使社会进步。既然冲突无时不在,人类社会也处在持续不断、永无止境的发展变迁之中。我们认为,冲突学派对冲突的定义和交换理论对交换的定义都过于宽泛了。我们把这两个概念重新进行了定义,把冲突与一般的矛盾、对抗区别开来,把交换看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资源互换。我们认为,社会生活既有和谐、整合的一面,也有矛盾、斗争的一面,前者表现为合作、互助和交换等互动方式,后者表现为竞争、冲突、掠夺等互动方式。

四、结语

通过提出社会单位等一系列概念,我们试图对社会学理论进行综合。作为人与人之间通过互动而建立的关系网络,社会单位既包括仅有两三个人组成的小群体,也包括更广范围的社会组织和国家,使得这一概念可以用于宏观和微观的分析。通过从权力关系、结构化程度以及满足成员情况等不同角度对社会单位的分类,我们看到了存在于宏观社会结构与微观社会现象之间共同的东西。当然,宏观现象和微观现象之间也存在很大的不同,因此我们从规模和结构的角度划分了社会群体、社会组织、国家和世界体系四个层次的社会单位。为了对强调社会冲突与强调社会均衡的观点进行综合,我们划分了合作与竞争、互助与冲突、交换与掠夺这三对互动的基本形式,认为社会生活既有和谐均衡的一面,也有矛盾冲突的另一面。我们认为个体需要是隐藏在所有互动形式后面的动机,强调行动者的自主性,但我们也看通过对“价值需要”的定义,看到社会结构和文化的因素对个人的限制。

参考文献

Colman, James. 1990. Foundation of Social Theory. Cambridg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Ritzer, Geoge. 1993. Sociological Theory. McGRAW-HILL, Inc.

Walder, Andrew. 1991. Communist Neo-Traditionalism: Work and Authority in Chinese Industr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戈布尔,1987,《第三思潮:马斯洛的心理学》,上海译文出版社。

胡荣,1988,“社会单位范畴初探”,《社会学探索》第6期。

胡荣,1992,“社会学知识的形态”,《社会学研究》第3期。

胡荣,1992,《社会学导论:社会单位分析》,厦门大学出版社。

胡荣,1993,“社会单位中的权力关系”,《厦门大学学报》第1期。

胡荣,1993,“社会互动的类型与方式”,《探索》第6期。

列宁,1960,《列宁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恩格斯,196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恩格斯,199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二卷,人民出版社。

特纳,乔纳森,1987,《社会学理论的结构》,浙江人民出版社。

注释:

[i] 有关社会学知识的分类,参看胡荣(1992)。

[ii] 有关宏观研究和微观研究的脱节,参看Ritzer (1993).

[iii] 本文的观点最早于1988年提出,虽然当时并没有接触科尔曼的著作,但最近看他1990出版的书,发现他的观点与本人的一些想法还是很接近的,不妨抄录于此(Coleman, 1990:29):

A minimal basis for a social system of action is two actors, each having control over resources of interest to the other. It is each one’s interest in resources under the other’s control that leads the two, as purposive actors, to engage in actions that involve each other…a system of action…It is this structure, together with the fact that the actors are purposive, each having the goal of maximizing the realization of his interests, that gives the interdependence, or systemic character, to their a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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