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英、邱晓磊:论1924年上海总商会换届改选纷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94 次 更新时间:2017-08-16 08:58

进入专题: 上海总商会   选举纠纷   宋汉章   傅筱庵  

朱英、邱晓磊  

内容提要:1924年上海总商会的换届改选,一改此前当选正副会长大多推辞不就的传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激烈纷争,也体现了在1920年代新形势下商会选举的新变化。纷争之第一阶段是穆藕初与总商会之间就相关法理问题反复进行辩论,其实质并非权利争夺;第二阶段则是“拥傅派”打着维护法理的旗号争夺会长席位,受到“拥宋派”强烈反对。此一纷争并非上海总商会内部不同籍贯之帮派间的权利之争,而是带有不同政治色彩派别之间的权利争斗,最终主要通过内部调停方式予以解决,各级官厅并未发挥明显的作用。


关键词:上海总商会  选举纠纷  宋汉章  傅筱庵


上海商会不仅是近代中国成立最早、影响最大的商会,而且也是成立之初即于清末率先制定和实施具有近代特征之选举制度的商会,在当时产生了重要的示范效应(1)。直至1924年以前,该商会虽然名称有变,选举制度也有某些修改,但其换届改选基本上都是按照选举制度的一系列规定平稳进行。进入1920年代以后,随着政治动荡以及商会内部不同派系之间争权夺利,这一状况逐渐出现变化。


1924年上海总商会的选举纷争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穆藕初针对总商会关于已连任两届之任满会董仍具有被选举权的通告,数度公开提出质问,总商会也公开予以回复辩驳,是一场有关如何理解并解释《商会法》相关条文的法理论争。第二阶段则是以会董傅筱庵为首的拥傅派,声称现任会长宋汉章不具备被选举为会董以及在随后的会长选举中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资格,并借此挑起纠纷,为傅筱庵竞选会长扫除障碍,拥宋派则坚决予以反对,认为宋汉章所具资格并无疑议,从而在总商会内部形成一场争权与维权的激烈纷争。


本文即对1924年上海总商会改选纷争的具体情况作一初步探讨。


一、关于任满会董是否仍具有被选举权的争议


1915年12月正式颁行的《商会法》规定会长、副会长、会董均以两年为一任期,正常情况下各商会也均按此规定办理。1924年,上海总商会迎来了第七任会董和正副会长的选举(2)。是年5月下旬该会依惯例召开会董常会,议决本次选举事项:于6月1日通函各会员分发选举票,15日开选举票,次日通知当选会董,7月5日由会董互选正副会长,10日新旧会长进行会务交接。


随后,上海总商会在《申报》等报章刊布致全体会员通函“查商会选举法,会董由会员投票选举,会长由会董投票互选。兹送上选举票一纸,会员录一本,年龄不及被选之会员名单一纸,统希台察,并请先期投票,于六月十五日上午十时起到会监视开匦,以昭慎重为荷。”(3)15日,总商会如期进行会董初选开票,秩序如次:摇铃开会、会长宣言、推举检票员(检票人数、报告人数、监视记数人数)、规定次多数人数、宣告当选姓名、摇铃散会。江苏沪海道道尹代表颜德清到会监视“检票结果,实投四百三十七票,内无效票一张,至下午五时完毕。”本次选举当选会董35人,次多数候补会董35人。《申报》于次日登载了当选会董及候补会董的全部名单及各自所得票数(4)。


上海总商会的本次选举在初选会董时似乎与以往并无二致,没有发生什么意外事件,但实际上在此期间即曾发生关于任满会董是否仍具有被选举权的争议。按照《商会法》第24条之条文“会长、副会长及会董任期满后,再被选者得连任,但以一次为限”。(5)依此规定,担任正副会长或者会董,连任一次即为任满,不能再当选。在本次选举初选开票之前,上海总商会曾就此问题函告全体会员,说明《商会法》虽有连任一次为限之规定,但根据农商部有关连任次数之限制,会长副会长及会董任期应“各别计算”的批示,以及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赣省事务所抄送复广州总商会之函稿,任满会董虽不能再担任会董,但可当选正副会长,任满正副会长也可当选担任会董,因此任满会董在初选时仍具有被选举权,否则即被剥夺当选正副会长的应有权利。本次选举时,上海总商会现任会董中,有14人“虽已任满,不能连任,但照章仍可当选,而有被选举及选举会长之权,俟会长选出,然后依法退出(6)


尽管上海总商会对任满会董仍可当选的理由作了较详细的说明,但依然受到反复质疑和批评。《申报》登载了工商界著名人士穆藕初致总商会函,提出三点疑问:第一,会长由会董互选,二次任满之会董,既无再进行被选会董资格,是否仍享有选举被选举会长之权利?第二,设使二次任满之会董,依法应享有选举被选举会长之权利,则难免发生两疑点,一是此届二次任满之会董,是否享有三次选举被选举会长之权利,二是此届二次任满之会董,俟会长选出依法退出后,另行推补,而此项推补之会董设使下届不当选,此项推补会董之选举被选举会长之权利,是否剥夺尽净,抑或准其下届额外授以选举被选举会长之权利?第三,商会所依据者,是否参政院议决之商会法,或此项商会法外,另有可以依据之各省商会事务所函稿?(7)


当日的《申报》同时也登出了上海总商会复穆藕初函,阐明其所发通告的法律依据“为民国九年三月农商部第三百号训令,对于商会法第二十四条限制连任之解释”,认为该会“奉行主管部解释商会法之通令,即系奉行商会法”,而且“上届办理选举,亦循例发有此项通告”。对于穆藕初提出的三点质疑,总商会也一一作出回复:关于会长由会董互选,既无被选会董之资格,何以有选举被选举会长之权利?总商会强调当选与连任系属两事,不得连任不能即指为不得再行当选,会董互选完毕后即行退出,不存在继续连任情形,亦与商会法条文毫无抵触。对于是否享有三次选举被选举会长之权利的疑问,同样“不成问题”,“盖二次任满之会董,被选会长,既系任期各别计算,则会长之任期,应从被选为会长时另行起算,不能指为第三次被选举会长也。”至于任满会董当选,于互选之后退出,再另行推补会董,也不违背商会法,“条文只限制不得连任,并非会董不得中途补人也”(8)。


如何理解和执行《商会法》第24条,以及任满会董是否仍具有被选举权的争议,实际上在此之前各地许多商会选举时就已产生,其缘由是因为《商会法》以及《商会法施行细则》的相关条文中均未明定会长、副会长和会董的任期,究竟是合算还是分算,以致各商会理解不一,“此项规定施行以来,在实际上均感困难,曾经各省商会迭向中央请求修正,迄未邀准”。(9)1920年3月,农商部鉴于修改《商会法》程序较为复杂,遂为此专门发布训令“查商会会长、副会长连任问题,各商会因会长、副会长均由会董内选出,与会董任期合算者居多,亦有因合算致起争执者,自应明定办法,以昭划一。会长、副会长与会董名称既殊,职务权限亦各不同,依商会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其任期当然不能合算。嗣后各商会于改选之时,所有会长、副会长与会董任期,应即各归各算。从前有因合算争执,尚未另行选定者,亦应照此办理,以归一律,而免争端。”(10)然而,农商部的这一训令并未完全消除相关争议。1921年2月南昌总商会就此问题“又以文电请求农商部核示”,农商部的批示进一步说明:,查连任会长选充会董,连任会董选充会长,自属可行。前次通令解释,所谓各别计算,义即在此。”(11)不难看出,上海总商会在回复穆藕初时强调其通告之合法依据,主要即是来源于农商部的上述训令和批示。


但总商会的回复不仅未使穆藕初信服,反而又引发其新的质疑。《申报》又发表穆藕初质问总商会的第二函,坚持认为总商会之通告虽“有根据民九三月间及民十六月间农商部及大理院对于商会法第二十四条解释之意见,而于书面上则确实根据赣事务所致广州总商会之成案,此不可不声明,以昭实在”。另外,总商会的回复称“上届选举,亦循例发有此项通告”,但穆藕初指出:查上届选举时,现虽二次满任会董之一,确未见有此项同类之通告,且并未享有选举会长后退出之权利。而民十一年选举会董名册内,关于任满之会董姓氏上,盖有‘二次连任照章停止被选’字样。”穆氏还要求总商会“检查上届选举票及查选举会长后退出者何人,推补者何人”,唯此才能“晓然于复函内所引证者”是否确实。更重要的是,穆藕初认为总商会对“部令实属误解”,农商部训令和批示所说的“各归各算”,确切的理解应该是:第一任为会董,第二任为会长,第三任则又合法被选举为会董,第四任又合法被选为会长,如是递嬗,即至一二十任仍属合法。”如果是会长或会董接连两任,则当然受《商会法》第24条之约束,不能借口会长与会董职权不同,而二次任满之会董,仍享有选举被选举之权利。穆藕初还特别强调,选举之有效与否,全视选举人之资格合法与否而定。会董在互选正副会长之前,“必须正式就职,所投之票方能有效”,而任满“会董既已就职,则显然违背第24条之规定,即使选举后退出,而违法就职之咎岂能避免”(12)。不难发现,穆氏指出的这最后一点确实是实际存在的一大问题。


次日,总商会也在《申报》刊发了再复穆藕初函。总商会在该复函中不仅详细列出了农商部训令的全部文字,以证明其通告并未误解部令,而且不厌其烦地转引1921年5月大理院统字第1509号公文,表明其通告完全符合大理院之解释。而大理院此一公文系对全国商联会赣省事务所呈文中列举的子丑两种说法作出的解释“子说谓部令解释,与商会法实有抵触之处,例如会董甲已连任一次,若遵照部令解释,遇改选时自可当选为会长,惟会长一职,依商会法第十八条规定,系由会董互选,甲因受同法第二十四条之限制,不得当选为会董,自无由当选为会长;丑说谓部令解释,与商会法并无抵触,盖当选与连任系属两事,商会法只限制连任会长、会董之再行连任权,并未限制其再行被选权,观商会法第二十四条,不曰连任一次之会长、会董任期满后,不得再被选,而曰再被选者得连任,但以一次为限,不曰再被选者以一次为限,而曰连任以一次为限,可以得其当然之解释。故连任之会长,得被选为会董,尤属毫无问题。”全国商联会赣省事务所感到“以上两说,各具理由,究以何说为当,本所未敢擅决,理合照录此案关系文件,呈请钧院俯赐察核,指令解释,俾资遵守”。大理院的解释公文非常简单明确“查来呈所述各节,以丑说为是”,总商会认为其具体做法与大理院肯定之“丑说”完全相符,而穆藕初之“持论与赣事务所原函之子说相同,但此说未为大理院所采用”。对于穆氏提出上届选举未见有此项通告,以及任满会董姓氏上盖有“二次连任照章停止被选”字样等质疑,复函中说明上届选举贴有与本届同样之通告,本届不过查照旧卷办理,档案具在“敝会查阅档案内粘存之十一年名册,亦并无此项字样,惟第三届选举,因大理院尚未有此项解释,或印有此项字样,此应特予声明者一也”(13)。


上述穆藕初的反复质疑以及总商会的答复,均刊于报章,在当时成为一场公开的问答辩论。不过“这些论辩,纯粹限于法理层面,并没有权力或职位攻防的色彩”。(14)穆藕初之所以再三质疑任满会董仍享有被选举权的法理依据,主要是认为此一做法与《商会法》相关条文的规定存在矛盾,不仅其合法性值得怀疑,而且关系到商人信用这一重要问题“商人素重信用,而信用之充分与否,全视办事之合法与否而定之,苟悖于法,信用亦因之而破产,影响于商业者甚大。”(15)总商会也认为穆藕初的反复质疑,实乃钻研法理求精求实之举,并在复函中表示:“台端关怀商法,一疑未释,往复辩论,不嫌其琐,此正学者虚心研究之态度,实堪佩仰。”(16)除此之外,值得注意的是从穆藕初致总商会函的文字里,似乎也可看到其中所流露出来的某种个人不满情绪。穆藕初致总商会函声称自己“既非会董,又非会员”,实际上1918年10月他就曾当选为总商会会董,并在分科办事名单中列名陈列所四位会董之一,稍后还被推补为总商会公断处职员。1920年8月总商会改选,穆氏又再次当选而成为连任会董。只是在1922年换届改选时,穆氏因属已经连任的任满会董而没有再当选。由于其本人在上届选举时就是因“二次连任照章停止被选”,而此次换届改选总商会在选举开票前却又通函告知二次连任会董仍有被选举权,穆氏对此自然会有所不满而提出质疑,并特别指出“上届选举时,玥虽二次满任会董之一,确未见有此项同类之通告,且并未享有选举会长后退出之权利。”


尽管如此,在这场公开论争过程中穆藕初始终保持了较为平和的心态,主要只是探讨相关法理依据,阐述其个人不同意见和看法。在其刊发的多封质问函中不仅均无激烈偏颇和故意刁难的泄愤文字。总商会的复函同样也较为理性,主要只是针对穆藕初之质疑要点予以解释和说明,同时对穆氏的质疑之举予以肯定“具征关怀商法,讨论不厌求详,至为佩仰。”(17)因此,这场公开论争对于帮助工商界人士进一步理解《商会法》相关条文、农商部训令以及大理院的解释,并非完全没有积极的意义。


另外,穆藕初的质问行动在当时不仅没有影响总商会选举的如期进行。虽然总商会于6月1日通函各会员分发选举票,4日发出《任满会董仍可当选之函知》,穆藕初在两日后就发表了质问总商会第一函,在总商会回复后接着又发表继续质疑的第二函,但总商会的选举仍按部就班正常进行,并在预期的当月15日开选举票,选出了35位当选会董和次多数候补会董35人。


在总商会回复了穆藕初的第二函之后,穆氏对于各方面解释选举法律问题“尚有疑义”,遂又第三次公开致函总商会,“并用贵会语气,代拟一稿,送奉察阅”,希望总商会呈请大理院重行解释。穆藕初代拟呈请大理院重行解释的文稿重点阐明“连任会董如互选在应选以前,则会董之资格尚未取得,焉得加入互选?否则连任会董,因法律上之限制,不能三次受任,则势必不待应选而先加入互选,待其不得被选为会长后,而再宣告退职,则事实上虽仅为三次当选之会董,而实质上不啻已执行三次会董之职务。既执行三次会董之职务,与三次连任何异议?”(18)对于穆藕初代拟呈稿请大理院重行解释的这一要求,总商会召开常会进行了讨论,认为“如因解释变更之结果而使民九部令失其根据,必致各省商会同时发生困难。此时有无再请解释之必要”,应先致函全国商会联合会各省事务所征求意见,再行办理(19)。湖北事务所的回复认为“此案既有部文,又有院函,似无庸再请解释”。江苏事务所在回复中肯定了穆藕初“以法律解释法律,持论至为精当,平心论断,决不能轩部院而抑穆说”。但该事务所也阐明“惟自大理院解释通告以后,迄今已逾三年,各省商会之依照组织者比比皆是,是前项解释,事实上业已实施。此时若因再请解释之故,而设有变更,则发生困难,必有更甚于今日者”。所以“与其请求解释条文,不若催议修改商会法较为适当”(20)。此项建议可谓正合上海总商会的初衷。其实农商部也未尝不知《商会法》第24条之规定给商会选举带来的困扰,并曾于1923年向国会提出了《商会法》修正案,欲将会董连任条文中“但以一次为限”删除,只是因国会悬而未议,暂无结果。在此情况下,只有再请农商部迅催国会议决通过,才能一劳永逸地从根本上解决纷争。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总商会的选举就可以顺利继续进行。紧接其后,又在正副会长选举前发生了更为激烈的争权夺利纷争,但穆藕初则并未参与后来发生的这场涉及权利争夺的会长选举纷争。


二、关于宋汉章资格问题引发的派系纷争


宋汉章,1872年出生,浙江余姚人。曾担任上海中国银行行长、上海银行公会会长。1922年上海总商会换届改选,宋汉章获得289票,以最多票当选会董,接着又当选为会长,成为上海总商会的掌门人,社会地位和影响也随之得到显著提升。


但是,宋本人似乎对总商会会长一职并无眷恋。1924年总商会改选前夕的5月14日,中国银行致函总商会,说明“敝行代表会员宋汉章君今因病后不堪繁剧,坚向敝行辞去代表会员之职,兹特改推史久鳌君为敝行代表会员。惟宋君现任贵会会长,在六月底以前任务尚未终了,应请自七月一日起解除代表会员之职”。(21)尽管如此,在会董选举中他却仍然获得了99票,列35位次多数候补会董的第一位。


会董选举揭晓后,根据《商会法施行细则》的规定,当选会董须于半月之内填写总商会送达的就任声明书,如果“逾十五日未有就任之声明时,得以票数次多者递补”。至6月20日,已有5名当选会董力辞不就,照章应从候补会董中以得票数多者顺序替补。宋汉章本应是首选替补者,但因其已辞代表会员之职,只能由列名其后者推补。至当月27日,中国银行又致函总商会,说明“史君向敝行声称,因事不能担任代表职务……无可再强,仍拟改推敝行长宋汉章充任贵会代表”。此时刚好又有一位当选会董王一亭坚决要求辞职,总商会遂将宋汉章推补为会董,并向宋本人函告前后之缘由“查执事本于候补当选人名居首列,前因向本会声称,业经声明自七月一日起解除会员之职,是以即照尊嘱,由名次在后之候补当选人分别递补。旋于本月二十七日接中国银行函称……,当经本会复函于名册更正有案。依此情形,是执事于七月一日以后,其会员资格仍继续存在。即候补当选人之资格,于七月一号以后亦仍继续存在。此次王君辞不应选,自应仍由执事序补。”(22)


7月5日下午,总商会按照预定日期举行由新当选的会董互选正副会长会议。但在投票之前,“会董某君提出关于会董选举手续问题尚有研究,请众讨论,说明理由后,即有人加以解释,双方讨论颇久,未臻一致”。莅会监选的沪海道道尹王赓廷宣布休会十分钟,复会后又“讨论达三小时之久,仍无结果”,王道尹宣告“以手续方面既有讨论,决定延期数日,再为举行”(23)。这样,第一次互选新会长陷于流产。会议争执不下的所谓“会董选举手续问题”,即为宋汉章是否具备会员资格以及递补为会董并参选会长的资格。


7月7日,报章即登载会董谢天锡(字蘅牕)前此致总商会的两函以及总商会的复函,将有关宋汉章资格问题的纷争公布于众。谢于7月1日所写第一函提出“宋君既辞去中行代表之职,并由该行改推史君为代表,此次会董当选名单宋君仍列次多数之首,此出于投票者之误会所投之票,自不能仍作有效。……自中行改推代表,则宋君会员名义同时根本取消,即不辞职,亦不能再行膺选”,因为7月1日以后“宋君业已退出会员耳”。否则,将因“宋君一人之故,致本会蹈非法之嫌”。该函还要求总商会“将宋君不能膺选理由迅行函告各会董,以重选举,而符法规”。总商会7月3日的复函,说明在选举会董之前宋汉章仍具会员资格,其“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依法尚未丧失,则在此时期内所投之票,自不能认为无效”。另外,中国银行于6月27日来函仍推宋汉章为代表会员,“则自7月1日以后,宋君会员及候补当选人之资格继续存在,更无问题矣”。7月4日谢天锡致总商会第二函:“中国银行六月二十七日撤回改推史君之函,须于六月月十五日本届选举之前送达本会,方有回复宋君本届被选举权之效力,不能于本届选举业已揭晓之后,为之倒补资格。”(24)


谢天锡为何反复纠缠宋汉章的会员资格问题,不惜导致总商会的会长选举陷于流产。从表面上看谢天锡此举也是为了维护商会规章,担心“致与法规异趣”,谢还曾表示“鄙人对于宋君素所信仰,前后各函,并非对人而发,惟以法为共同所应守,不能因人而废法”(25)。但从后来纷争发展的实际情形显而易见,有关宋汉章资格之争表面上虽也涉及相关法规,实则为总商会会长席位之争。谢天锡只是走上前台代人的公开发难者,背后还有始终未曾登上前台,但对此次纷争筹谋划策旨在觊觎会长一职的重要操盘人物,此人即是当时担任通商银行行长的总商会会董傅筱庵(名宗耀)。


据时任总商会秘书和会董会议记录员的孙筹成后来忆述:“1924年总商会改选前,原任会长宋汉章因病无意连任,由中国银行致函上海总商会更换代表。傅筱庵自知宋的声望甚髙,无力与之竞争,现在大敌已去,自己作为通商总行行长,视余子皆不在话下,遂一面指使亲信纷纷加入总商会,培植势力,一面联络官厅,大事吹嘘,制造浩大的声势。”宋改变态度愿意继续担任中国银行会员代表,并递补为会董之后,显然打乱了傅的如意计划,遂千方百计阻止宋递补为会董并参与会长选举。谢天锡“是傅筱庵的心腹,煤业巨子,秉性粗鲁,素有大炮绰号”,遂成为傅的得力干将。在会长选举前的7月2日,谢曾受命直接面见宋,“劝宋辞递补会董之职,宋不允”。于是,谢又在5日举行的会长选举会上提出宋的会员资格问题,双方激烈辩论,在会董中形成拥宋和拥傅两派。拥宋者有霍守华、冯少山、田祈原、田时霖等,拥傅者有谢天锡、洪雁宾、陈良玉、谢仲生等。第一次会长选举会最后曾投票,“结果拥宋派投票,拥傅派未投。乃由道尹封存票匦,延期五天再开会,两日内如仍不协调,则电部请解释”。(26)


其实,宋汉章本人确实并不恋栈会长一职。早在1916年5月底,年仅44岁的宋汉章就曾当选为上海总商会会长,但他认为自己“非特资格尚浅,才识不及,未敢膺此重任,且银行事务纷烦,片刻不能相禽,实无暇晷兼顾他事,为特掬诚具函谨辞,务请贵会另行推选贤能主持会务。(27)总商会起初拟请选举得票次多数之沈敦和出任会长,但沈也力辞不就,只得议定由上任会长继续维持会务四个月。当年9月,总商会仍函请宋汉章于10月1日前就任会长职,但宋依然列举诸多原因表示无法应允。及至10月底,上海总商会只能报经农商部批准重新选举会长,朱葆三当选就任。1922年宋汉章再次当选会长后,又向总商会表示不愿就任“窃以贵会会长事务繁重,以鄙人才力不及,殊难胜任;且对于社会公益事项,鄙人似已滥竽不少;况身任银行专职,实属刻无暇晷。有以上种种原因,实难分身就任,为特具函敬辞。只得请贵会查照尊示,按商会法施行细则第五条第二款,以次多数递补,以重会务。”(28)与此同时,同届新当选的副会长方椒伯也“声请辞职”。总商会为此召开特别会议进行商讨,决定公推数位代表力劝宋方二人就职。在总商会的再三盛情挽留下,宋方二人才以“公义所在,不容固辞”而“勉承斯职'


既然宋汉章并不留恋会长一职,为何后来他又突然改变态度愿意出任代表会员?是因为看到会董选举结果,自己名列35位次多数候补会董的第一位而改变初衷?这一解释显然与上述宋本人的一贯态度并不相符。实际上,宋汉章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被动地卷入了本次选举纷争,其改变态度同意递补为会董也并非出于本人的主观意愿,而是接受了他人一再敦劝的结果。据孙筹成记载:叶惠钧、闻兰亭等6位会董出面“请宋汉章俯念会务重要,并告以有行为卑鄙者早有组织,想做会长,你如不引退,则众望所归,必得连选连任。宋之挚友王省之,曾任道尹,亦在旁敦劝。宋初不允,后被迫无奈,只好应允。遂由中国银行致函总商会,仍推宋汉章为该行出席代表”。宋汉章虽应允递补为会董,但其竞选连任会长的意愿仍不是很积极。在会长选举会召开的前一日,上海《新闻报》发表“吕静斋以上海汉口路商界联合会名义向部控告上海总商会宋、方两位会长,请速改选。此事与上月具名‘全埠公正商民’所发之传单相呼应,显见幕后有人。宋汉章因此甚为灰心,禽沪赴佘山修养”(29)。


7月7日,报章登载了谢天锡致总商会反对宋递补为新会董并参与会长选举的两函,使总商会“会员亦分为两派,相互攻讦”。8日,拥宋派中的袁近初、胡哲生两会员在《申报》联名发表致总商会函,对率先向宋汉章公开发难的谢天锡提出了较为有力的质问“报载谢君两函,斤斤以法理为言”,借以认定宋汉章7月1日以后不复有当选会董资格,然本会章程第5章第10条会员资格之规定为“凡曾任会长、会董者,任满后仍认为会员”,因此“宋君之会员资格,不以代表之有无而定其存废。谢君任本会会董有年,何以对于此项规定独未见及?”另外,选举票之有效无效,应在选举会场声明,不能事后追废“六月十五日选举会董时,谢君亦为检票之一人,何以对于宋君之票,不即当场提议作废,听其列于候补名单之首?直至事隔半月之久,递补会董足数后,始行提出疑义,岂昧于前而明于后耶?抑事后受人之指使耶?二者当必有一于此矣。”(30)


此函所揭示的谢天锡质疑宋汉章资格之时间点确实耐人寻味。15日会董选举,宋之得票名列35位次多数候补会董的首位,谢当时不仅在选举现场,而且还是检票人之一,但却未对此提出任何疑义。其原因是当时的宋汉章并未改变态度愿意继续任代表会员职,拥傅派以为宋不会递补为会董进而参与会长选举,更不会对傅竞争会长形成威胁。而在7月1日宋递补成为会董之后,拥傅派立即感受到了严重威胁,不仅在次日即由谢面见宋,企图强行要求宋辞不受补,而且私下找名律师代为草拟致总商会函。在遭到宋拒绝后,谢又在会长选举时公开发难,这一系列所作所为之目的无疑都是为傅筱庵竞争会长扫除障碍,所谓维护商会规章显然只是一个幌子。不宁唯是,以谢天锡之名在报章上发表的致总商会两函,很可能也并非出自谢的手笔,而是拥傅派请他人捉刀的产物(31)。


袁、胡两会员联名致总商会函发表之后,谢不甘示弱又公开回复,坚持认为宋汉章已退会而失去会员资格,自己出面质疑并非受人指使“此非可经相诬蔑者,愿二君慎毋口不择言”,并声称自己“完全为法的问题,法为人人所应守,爱法即所以爱会,忝为本会分子之一,天良具在,难安缄默”。另还说自己在会董选举开票时,并没有担任检票员(32)。然据《申报》6月16日登载的《总商会初选揭晓》一文称:新会董选举开票前,公推会董叶惠钧、劳敬修,冯少山、谢天锡、祝兰舫、石运乾、闻兰亭,会员区石溪、胡约常等9人为检票员。所以,袁胡二人针对谢的回复,又致函特别指明“谢君既认当日在场,何以于揭示候补当选名氏时,不闻提出异议?可见谢君早当认为有效,今事后忽强词争执,殊令人莫明其用意之所在矣”(33)。


与此同时,拥傅派还希望借助官方施加影响达到目的。先是谢天锡致函沪海道道尹王赓廷,强调宋汉章自7月1日退出会员,“则本届选举之无被选举权,不辩自明。……以非会员而谓可选充会董,违法莫甚于此”。随后,拥傅派会员李征五、刘尤青、孙泉标3人也发表致王道尹函,认为宋汉章既已丧失会员,总商会选举将宋列为次多数候补会董之首,后来又递补为新选会董,均属“违背法规”之举。此函要求道尹于总商会再选会长时,务必“驾临商会,详查究竟,严予纠正,以重选举而维法则”。拥宋派会员石芝坤、陈佐棠、陈翊廷3人随即针对谢天锡等人致道尹函称各节一一予以驳斥,并请总商会“据以转函沪海道尹,庶将来呈请解释时部省长官可以明悉双方之理由”。(34)


对于总商会的这场选举纷争,当时的报章也曾发表评论文章予以解析。“宋君之为人,其诚恳为商界所钦佩,且商界以外者,亦对之有好誉,以人论,各方都希望宋君继续当选总商会会长,但商会章程是否许可,却是个先决问题。……以并非会员而能当选会长,任何团体均无此例。”更何况“上海总商会有上海领袖团体之称,且为全国视线所重,我不愿其违背定章而开此恶例。”(35)该报接着发表的另一文,则十分感慨总商会此次选举会长出现的纷争,“有人愿做而一部分人不许他做,有人不愿做而一部分人强要他做,以致发生人选问题的争执”,“其情形为向所未有”(36),表明总商会在选举会长时出现不同于以往的发展新动向,并强调此点更值得商界重视。《民国日报》与国民党关系十分密切,上引两文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当时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上海执行部对总商会选举纷争的关注,只是当时的国民党在上海影响并不大,对此次选举纷争的发展走向也不可能产生明显作用。


第一次会长选举流产后,总商会曾议定五日之后即7月10日再召开选举会。但据7月9日《申报》报道:“虞洽卿君及新选会董某君,二日来向双方接洽,尚未得有结果。”(37)拥傅派表示在宋汉章资格问题未解决之前,坚决不同意再举行会长选举会议。很显然,拥傅派就是要取消宋在会长选举中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这样才能达到其最终目的,如果宋仍具有此资格,傅筱庵竞争会长的威胁就无法解除。这样,原定之再开会长选举会的计划不可能如期进行。10日,《申报》再发相关报道“现悉谢蘅牕方面,仍竭力主张须法律问题解决后,始可开票,否则任何人产生,均所否认。至另一方面,则以宋君物望才能,众所共仰,法律问题亦未有何疑问,故亦不认为有调和余地。闻调和人方面现正拟于法律方面,求一双方兼顾之解决法,而会长人选亦已择定一人,大约双方均可通过,惟因接洽尚未妥协,故今日拟暂再延缓。”(38)


然而,当时的报章评论对于调停能否起作用并不乐观,因“双方旗帜渐见显明,词锋渐见锐利,于此可卜疏解的前途了。……由部解释后,双方能否满意?还是个问题,而总商会从此更多事了”(39)。不出所料,在此之后调停仍然并不顺利。虞洽卿等起初提出的调和方案是认定初次会长选举时已投之票有效,宋汉章如当选,“既因行务繁忙、精神不及,不妨允其辞去;或将会董连带辞去,再另行递补”。据说拥宋派方面初始“颇有缓和之意”,后因拥傅派“会员发言方面,对宋颇有责难,于是态度又趋转变”。另外,对这一调和方案,拥傅派中最为活跃的干将谢天赐表示不能接受,调和陷于了僵局。“多数意见,以为惟有请官厅解释”。但是,上海总商会在曹锟贿选事件发生后,已宣布与北京政府脱离关系“直接电呈北京农商部请求解释,恐招会员反对,故请王道尹解释。王道尹亦以原定延缓之期已到,尤难再延,只好将经过情形,呈报省长,请详为解释”(40)。


7月14日,总商会召开会董特别会议,商讨解决方案“经众讨论达三小时之久,尚无切实办法”,只得暂时休会。复会后继续讨论,朱吟江提出本会于1916年11月间因选举发生纠葛,曾呈准农商部“凡曾任会长会董满任后,仍认为会员”,业已编入本会章程第5章第10条“则宋君资格当然存在,无论手续是否错误,仍应当选”。估计出席会议的拥宋派会董人数稍多一些“结果认朱议实为解决纠纷之办法”。闻兰亭进而提出“论法律手续,七月五日投票者已占多数,当然以继续投票为是”,拥宋派的冯少山、叶惠钧等3人积极附议支持,遂请主席付表决“举手者十六人,多数通过”,复又议定本月17日继续投票开匦。会议结束后,谢天锡即向总商会表示抗议“本日开会,未能依法决议,鄙人不能赞同。况法者人人所应共守,绝对不得以多数人之轻与通融而损其尊严。事关法律解释,非会董会所能擅决。此案鄙人已经呈请官厅,依法解释,并闻陆君伯鸿等亦有同类之呈请,自应静候解释后方能进行互选事宜。”(41)道尹王庚廷也向总商会质疑“究竟前次发生异议已否完全解决,未准声复。倘使尚未就绪,临时再有异议,必致更滋纠纷,自应暂缓继续投票”。于是,17日继续投票选举的计划又落空(42)。


其他地区的商会在稍后发生选举纠纷而内部无法调解时,大多都请官方出面予以解决。此次上海总商会出现选举纷争也是如此,但有所不同的是并非由总商会出面上报各级官署,而是由纷争双方直接向各级官署请求解释相关法规,以求得支持。由于双方纷争焦点之宋汉章会员资格问题比较复杂,各级官署也很难作出明确的法律解释,故而同样难以解决这场纷争。拥傅派的会员陆伯鸿等曾函电江苏省实业厅及省长公署,后又有会董朱葆三等致电省署,声称“本届总商会选举新会董,复选解除之宋汉章,实属违法,请饬纠正,重行互选”。但省署批示未遂其愿,只是说“该会职员解职,自应遵照商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须经开会议决办理;至职员退职除名及停止被选举权,亦应遵照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须有会员三分二以上到会,得到会者三分二以上同意”。对省长公署的这一批示拥傅派显然非常不满意,朱葆三等再次致电实业厅,认为省署批示之按《商会法》相关规定办理“与本案宋汉章之自行辞去会员,而无被选举权者绝对不同”,故不能适用。同时,请求实业厅“迅予据情转呈省长,仍与察核寒电所请,重行依法解释,免滋误会”(43)。此前,朱葆三还曾领衔与谢天赐等3名会董联名致电护军使何丰林,其中之言辞已不乏对宋汉章的人身攻击,声称“宋汉章于中行为行长,于总商会为会长,于行于会,独断独行,忽退忽进,忽解除,忽羼补,是违法以非会员而列选于前,复违法于已辞补而倒充于后,实自背根本之法规,兼乱惯行之通例”。但何的公开回复也只不过是“既经发生异议,自应依法纠正,……据情函知沪海道尹查照办理”(44)。


拥宋派的多名会董和会员祝大椿、项如松、张乐君、管趾卿等人,也针锋相对地先后致电护军使何丰林,谴责朱谢二人为“昔日以非会员而应选之人,今乃转以疑未失会员资格之宋汉章为不应列入候补会董,未免数典忘祖,不合事理”。其所说之事乃是1916年总商会议定将“凡曾任会长会董满任后,仍认为会员”一条补入章程,并奉农商部批准在案,而在那年选举中并非会员的朱葆三正是据此当选为会长,谢天赐也据此当选为会董(45),二人“当时躬与其役,寂无一言,而此次轩然大波,日为剧烈之辩难,是否环境转移,黑白可以移位?否则恪守法规一语,当作何解?”(46)《民国日报》发表的评论文章在详述1916年朱葆三先出会后又得以选举为会长的经过后,也说“以上的经过,别人或者可以不记得,或者不满意,惟朱君葆三因有自身关系,大概不致于健忘,现在朱君竟领衔反对了,岂不大奇!即主张争法案者,亦何必颠倒此白发老者若此”。(47)


上海总商会选举纷争发展至此,双方论辩文字日趋激烈。《申报》的相关报道,也开始以“总商会选长风潮”或是“总商会选举风潮”为题,用“风潮”替代以往的“纠纷”一词,反映出这场纷争的程度愈演愈烈,而且似乎给人的印象是看不到解决纷争的任何希望。


三、纷争之影响、发展变化以及会长选举的进行


在总商会选举纷争愈演愈烈之时,宋汉章和傅筱庵二人在公开场合都保持沉默不语。宋汉章当时身为未禽任之会长,而且是纷争的焦点人物,如果始终不发声似有不妥。于是,在第二次会长选举流产后的7月18日,宋在报章上发表了一篇公开信,说明自己“素性孤介”,而且时值大病之后,精力未复,此次选举不幸“引起双方法理之争,汉章以未解职之会长,自不能不为远嫌之计。……若为汉章个人计,原可辞不应选,以免除一切纠纷,惟以法律解释不得正当解决,此后仍无从遵守”。他仍希望通过官厅之解释解决纷争,如解释结果认为不应递补,“在汉章得遂初衷,自所深愿;倘认递补有效,此后去就,深盼同仁本爱人以德之旨,应听汉章自由”。(48)数日后,报章报道宋汉章“禽沪回绍兴原籍,以避风波”。(49)


随后,拥傅派的朱葆三、谢天赐等人和拥宋派的闻兰亭、冯少山等又曾相继致电军民两长及实业厅,但仍未获得各级官厅之明确解释。另又有闻、朱等人互致函件见诸报端,尤其闻兰亭等人致朱葆三的函以嘲讽语气表示:“年髙德劭、迭任本会会长如公者,作俑于前,将何以维持补救于后?”“同人敬公爱公,更不敢尤而效之,以少数煽惑之词,致疑贤者。”朱葆三的复函也毫不客气地指责闻兰亭等人一面请之官厅,一面擅自解决,“乃欲强入人罪”,实系“少数煽惑多数”。在两派持续纷争而官厅无明确批示解决方案的情况下,总商会的会长选举也迟迟无法进行,延至8月上旬仍无实质性进展,对此表示不满者自然会愈来愈多。


首先,上海总商会作为近代中国“第一商会”的良好声誉因此而受到严重影响。会员尤森庭即曾指出此次选举纷争“开自有商会以来未有若是如斯之恶例也”,并表示“上海总商会为我全国商人所信仰,商人之精神聚焉,中外之观瞻系焉。乃迩为选长问题,此闹彼争,已近僵局。谈法律者,言之铮铮;论事实者,依据凿凿。森庭一介商人,按诸法理,固属茫然,惟在商言商,目击我最清白最髙尚之总商会,弄得声誉狼藉,环境如斯,悲乎不悲?”该会员还特别指出:“此种恶例一开,已为千古罪首,他省效尤,全国响应,谁尸其咎?”(50)此前,上海总商会以及清末的上海商务总会经历的多次选举都比较顺利,从未出现类似的争斗情形,而且多数当选的正副会长还谦虚地认为自己才力不逮,难以胜任,为此而提出辞职,只是在总商会竭力劝导下才就职,以致总商会领导人当选之后,“谦辞一层,已成我国通行之习尚”(51)。如今,“我灿烂庄严之商会,从此并一会长选举会犹难开成,尚复何言?”(52)


其次,有多位原曾声明愿意就任之会董愤而要求辞职。会长选举“事出意外,因一人之异议,迄未依法开匦,遂致会务停顿,使我最清白、最髙尚之总商会,名誉扫地。环境如斯,何能应付?所有第五届新会董一职,掬诚辞退”。有的表示“辱承诸君子谬采虚声,连选为第五届会董,曾经到会互选。不料临时枝节横生,引起争端,以致开票无期,纠纷莫解。……瞻念前途,殊深杞忧,臂助无功,尤堪自渐,与其滥竽尸位,何如韬迹让贤。”(53)与此同时,还有一部分会员也纷纷要求退会。例如旅沪闽商沈次裳、伍嵩如、郭兆鲲等5名会员公开发表退会书,说明“年来国事蜩螗,私争不息,北京国会各省议会,久为国人所厌弃,即如各省商会,亦徒仰军阀之鼻息,惟上海总商会闻或能发表正论,为中外人士所信仰。今者因选举会长问题,发生纠纷,不惜以公有之机关,视为少数人所私有,并为一二人之牺牲,此种恶例一开,信用殆全扫地,前途已无希望,弟等实不愿滥厕会员之列,用特宣告退会,特此声明。”(54)


再次,持久的选举纷争还严重制约了总商会的正常会务开展。自选举纷争发生之后“遂致会务停顿”,难以为继。有会员即曾公开发表致总商会函不无忧虑地指出“夫当此外债日增,财政纷乱,遍地匪祸,商业凋零,六省水灾,哀鸿遍野,实业不兴,生计日促,当此危局,正吾商人振刷精神,卧薪尝胆之时也,夫上海为通商巨埠,总商会乃商业领袖机关,重轻施设,不胜枚举。……此番为选举会长问题,而起纠纷,内则百事停顿,外则使人怀疑,会员所恐惧者,函电纷驰,更起误会。”(55)总商会的许多重要会务因此而延搁,例如为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商人利益,上海南北市商团筹备处呈请护军使立案恢复商团,但未获批准。该筹备处议决转请总商会出面申报军署批准立案,以便早日成立。当时的总商会因正进行改选,决定此案移交下届办理“不意改选发生风潮,会长迄未选出,此案亦因之中途停搁。”(56)此外,连开浚吴淞江工程也因总商会选举纷争而受到影响(57)。


除上述之外,五四运动期间因“佳电”风波的影响,对上海总商会颇为不满的商界人士曾另行发起成立“平民商会”,“俾免商家利害为少数官僚资格家所垄断”(58)。稍后,又有广大中小商人发起成立了为数众多的马路商界联合会,并共同组成上海各马路商界总联合会,成为总商会之外另一十分活跃的重要商人团体。在此次总商会选举纷争发生之后,受其影响又有会员另行发起成立其他商人团体。例如1924年8月中旬,霍守华、石芝坤、陈良槐、陈佐唐等近20名总商会会员联名发成立沪商正谊社“此次本会选长,以一二人怀挟私见,任意捣乱,票匦封置,会务停顿;驯致会董辞职,会员出会,瓦解之状,迫于眉睫,我庄严清白之上海总商会,竟不惜为一二人之牺牲品。会员为本会主体,际兹千钧一发,不容袖手旁观。同仁等因发起沪商正谊社,确定宗旨为挽救目前之危岌,促进会务之发展。”(59)这些新成立的商人团体,或多或少都在某些方面削弱了上海总商会在工商界中的地位与影响。


由于上海总商会的这次选举纷争是由谢天赐率先出面挑起的,因而在这场纷争的后期,不仅拥宋派集中火力猛批谢天赐,而且一部分会员也对谢的言行深表不满,使谢本人以及拥傅派陷于较为不利的处境。霍守华等5名会员曾联名公开致函总商会全体会董,强烈谴责谢天赐“自始即胶执一己之成见,阻止选举进行,至不惜举本会地位、会员人格,全部毁弃,为其一人之牺牲品,法理人情,俱不能容”(60),应立即予以解除其会董一职之处罚,以挽救总商会危局。紧随其后,又有张平夫、徐春荣等多位会员也联名公开发表致总商会函,直指谢天赐破坏选举之行为不能容忍“试观七月五日互选会,出席会董二十九人,提异议者只谢蘅牕一人”7月14日之会董选举会“表示反对者,又只谢蘅牕一人。谢氏一人,至始终争持,虽破坏选政、中止会务而不恤者,其居心何在,路人皆知。”(61)


朱葆三作为上海工商界年事已髙,向以元老自居的代表性人物,卷入这场选举纷争并公开反对总商会继续选举开票的决定,成为阻挠选举进行的另一重要干将,影响甚大,由此也遭到批评和指责:“以老迈之年,任人舞弄,习为故常,观其任会长时之已事,其昧于事理,亦何足责”。(62)这实际上是翻出历史老账,即朱葆三在五四运动期间担任会长时受到社会各界谴责的不光彩经历,予以嘲讽和抨击。谢天赐在受到如此严厉的谴责之后,不得不在报章刊登启事“以告社会”,声称其“对于此次总商会选举,力主审慎,根据事实,纠正错误,无非尊重法轨,爱护团体,铿铿之言,愚始终如一,既无丝毫对人之见,尤无坚执己见之心”。(63)但是,谢的这番说词并不能摆脱其作为挑起总商会选举纷争为首之人所遭受的指责。即使是资深的朱葆三此时也如芒刺在背,态度有所转变。


另外,道尹王庚廷在纷争中的所作所为也受到总商会会员的批评。会员赵南公曾直接致函王道尹“此次风潮,其内幕固别有所在,而致其争论延长,愈趋愈远,不能即时解决者,贵道尹似不能辞其责也。”第一次会长选举时“贵道尹于时自应依据法律,顺从公意,断然执行职权,监视开票。讵因一人之异议,遂尔封闭票匦,致争潮从此掀起”。总商会会董议决7月14日继续投票“贵道尹仍以一人之故,托词拒绝,致争潮愈演愈烈”。(64)会董冯少山在致江苏省长的电文中,更“申诉王道尹处置失当,违法背令,徇情渎职”并要求“请予依法惩戒,实为公便”。(65)《申报》刊文批评商会中人不应寄希望于官厅解释调停,因为“官厅之于商会,但核准其设立改章解散清算诸要端”选举出现争议应由商会自行解决“今不此之图,而诿之官厅,坐待调停,且以一时之祸,危及百年之大计,亦不智之甚矣。”(66)


按照《商会法》规定,新会长未选出并上任之前,仍由上届会长履行职责。随着选举纷争的发展演变,特别是看到会董会员纷纷提出辞职或退会,仍身为会长的宋汉章深感不能继续置身事外,遂返回上海并发表启事,说明“旷职月余,省批虽回,纠纷依然莫解,会董纷提辞职之书,会员亦有出会之讯,以灿烂庄严之团体,酿成分崩禽析之见端。汉章养疴山头,迭接各方来信,不胜触目惊心,内疚神明,外渐职守,在此会长任务尚未交卸以前,汉章岂能逃责?”宋还公开表示,将竭尽全力“就最短期内偕本会同仁,开诚布公,速谋解决,藉卸仔肩,以明素志。”至于各种“是是非非,听之公论”。最后则表明个人心迹云:“嗣后汉章对于商会事务,负疚已深,不敢再为担任。”(67)


宋汉章回沪之后,即与副会长方椒伯一起连日“到会办事”,使总商会会务得以恢复。同时,宋还以个人名义致函因选举纷争而宣布告退之多位会员,诚恳表示道歉,请打消退志。该函向这些会员说明其“适因事繁,不克踵谒”,不仅检讨自己“于会务无涓埃之补,而有邱山之损”,并且态度坚决地表示一定会在“任务未交卸之前,解决因选举而引起之重大纠纷”(68)。宋还逐日面约各会董到会,商议解决方法。“会董中大半已赞成宋君之意,愿以会务为前提,牺牲意见,继续投票,一俟其余数人同意后即可举行。”(69)与此同时,原居间调停者乘此时机加紧进行调和,上海县商会也曾“表示调解之意,务期选举问题,早为结束,沪地商业枢纽,得以进行勿坠”。报载该会会长姚紫若(公鹤)先前曾为选长风潮致函总商会全体会员,力劝双方“推开板壁说亮话”(70),随后又曾向双方接洽多次,双方“业已谅解”。(71)至此,情势已趋于缓和。


8月17日,“经全体新会董推定全权代表徐庆云、朱吟江二君,连日磋商法律事实,均得适当解释,由徐朱二君协议结果,发表意见书一通,并即订定于本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时开会,继续投票。”总商会接受了这一建议,向新当选会董发出通告书,告知21日下午为“职员互选会长、副会长之期,继续投票”。选举前一日,总商会还召集前任全体会董,“开临时会董会,结束未了事宜”。(72)


21日下午,总商会继续进行正副会长选举的会议如期顺利召开。包括宋汉章在内,新当选的27位会董出席了会议,另有8位会董因故未出席,但委托与会的会董代为投票。傅筱庵和谢天赐二人均未出席,分别指定由方椒伯、徐庆云代投。选举结果虞洽卿得19票,当选为正会长。宋汉章虽已明确表示不愿再出任会长,但仍获得15票,剩余的1票为顾馨一所得,可见宋之声望仍得到相当肯定。图谋觊觎会长职位的傅筱庵,则一票未得。副会长的选举结果是方椒伯以33票当选连任,袁履登得2票(73)。虞洽卿是本次选举纷争的调停人之一,他之所以能够当选,在很大程度上是得益于两派纷争。


9月1日,上海总商会顺利进行了新旧会长交接,本次选举纷争终于宣告结束。值得指出的是正副会长选举后,总商会即按照前述《商会法》之规定和农商部训令,任满会董可以当选,以便互选会长,但会长选举结束即告退出,不得再连任会董,结果有袁履登、荣宗敬、赵晋卿、叶惠钧等8人虽当选为新会董,但因“均为二次任满之会董,依法在会长选出后,一律退出”,依次由得票次多数者递补(74)。这一结果,表明本次选举第一阶段纷争中穆藕初质疑的总商会之有悖于《商会法》,应该并不是所谓严重的违法行为。


结语


纵观1924年的此次选举纷争,可以看出在近代中国首创投票选举职员这一先进制度的上海总商会,在1920年代新形势下的选举实践操作过程中,较诸以往可谓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变化。


据李达嘉先生的详细考察,无论是清末的上海商务总会还是民初的上海总商会,“历届被举为总理、协理或会长、副会长者,几乎都辞不愿就”原因之一是这些商界领袖营业繁忙,无暇分身;其二是政局动荡,战乱频仍,使得商会领导人难于处事(75)。由于“商会会长有义务而无权利,被举者无不推让,从未闻有争夺者”。(76)但是,至1924年上海总商会改选时却发生了延续近两个月的选举纷争,这在总商会的选举历史上可谓一大变化。如果说第一阶段的纷争还只是穆藕初与总商会之间就相关法理问题反复进行辩论,并非权利争夺,也未造成什么负面影响,相反还具有某种正面意义;那么第二阶段的纷争则可以说是打着维护法理的旗号,争夺会长席位的权力之争,对总商会的社会形象与会务进行,均产生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在这次选举中出现的权利纷争,主要也不是以往相关论著一贯注重的所谓总商会内部不同籍贯之帮派间的权利之争,而是带有不同政治色彩的派别之间的权利争斗。从此次纷争两派成员的省籍看,宋汉章和傅筱庵均同为浙江籍,而拥宋派和拥傅派成员的籍贯则较为复杂,双方都是既有浙江籍又有广东籍和其他省籍的会董会员,显然不能说是商会内部某一省籍成员与另一省籍成员之间相互争夺权利。由于1920年代以后近代中国政治更趋动荡,各派政治势力和军事力量纷起,总商会的许多活跃人物也与不同政治派发生关系,甚至与地方军事力量也不无关联。各政治派别和军事力量希望拉拢总商会领袖扩大在经济领域的影响,或者是支持与其联系紧密者登上总商会领导人宝座,商会内部的某些成员同样也图谋借助这一外部力量,并通过其他种种方式甚至是不法手段,攫取会长副会长职务,藉此获得一己之私利。商界人士姚公鹤即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一)藉此可以巴结政府,(二)藉此可以联合各业。质言之,‘谄上骄下’四字而已。”(77)所以,在此之后上海总商会正副会长和会董当选后辞不应选的事例已不多见,与之相反的是争夺会长职位的情形开始出现。


在当时的上海总商会内部,傅筱庵是较为善于经营政治资本的人物之一,与地方政治派别和军阀势力均保持着比较密切的联系,在商会内部也扶植了一些亲信。当此次上海总商会改选时,傅即希望借助外部势力的支持,通过商会内部亲信制造选举纷争,以荣膺会长一职。沪军使何丰林“曾向新会董打过招呼,希选傅为会长,现因此事与军事无关,不便擅作主张,致函嘱王道尹查照办理”(78)。由此即不难理解道尹王庚廷在选举纷争中种种偏袒拥傅派的言行,以及拥宋派对其多有不满并予以强烈指责的缘由。


在近代中国,一些商会发生选举风潮而自身难以解决时,官厅有时也确实能够发挥其独特作用。如1933年6月成都商会选举纷争(79),1934年天津商会发生严重改选纠纷(80)。但在上海总商会的此次改选纷争中,双方虽曾都向各级官厅呈报纷争缘由并提出自己的诉求,省长公署和实业厅也下达了批复,但却对解决这场纷争于事无补。这场纷争的最终解决,并非由官厅提出方案,而是上海总商会内部调停的结果。换言之,在解决总商会的这场纷争中官厅并未发挥明显的作用。


综上所述,在新的社会环境下总商会选举什么样的人担任会长较诸以往显得更为重要。如同《申报》发表的“时论”所言:“在在商言商之时代,所计议者,但为商务,故选任得失,亦止关于商业,至近日进言政治,则人选为尤重,得人不特于商业可图发展,且于政治可以攻错,失人甚或假公共名义,以便私图,即幸身之阶,亦较昔之夤缘为易,其牺牲或由商会而及国民,可不慎之又慎耶。”(81)依此而论,这次总商会选举纷争正是关涉会长人选的一场重要斗争,也与总商会随后的发展走向紧密相关,因而这场选举纷争也并非完全没有正面意义。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傅筱庵此次虽未能如愿坐上总商会会长交椅,但并未放弃这一图谋,两年后再次改选时,他又卷土重来并暗中提前作好舞弊方式,使自己的更多亲信当选为会董,随后又全然不顾各方反对之声,在军阀孙传芳的帮助下终于如愿以偿地当选为总商会会长。但为时不久北伐军攻克上海,即以勾结和支持军阀孙传芳的罪名对傅筱庵予以通缉。


本文刊于《江苏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感谢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博士张爱明提供稿件。


注释:

项目: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近现代海外中华商会研究(南洋地区)”(批准号:12&ZD148)。

1、有关上海商会在清末民初制定并实施选举制度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拙文《近代中国商会之选举制度之再考察一以清末民初上海商会为例》,〔北京〕《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2、上海商务总会在1912年即改名为上海总商会,并于是年进行了总商会第一任职员选举,1914年进行第二任选举,至1922年则为第七任选举。而全国绝大多数商务总会都是在1915年底《商会法》颁布之后才依法改名为总商会,通常也都将1916年进行的选举称为总商会第一届选举。按照规定每两年须进行一次改选,至1922年则为第五届选举,上海总商会的文件中同样也将本文所考察的这次改选称为第五届选举。

3、《总商会通函分发选举票》,《申报》1924年6月1日,第4张第13版。

4、《总商会今日初选开票》,《申报》1924年6月15日,第4张第13版;《总商会初选揭晓》,《申报》1924年6月16日,第4张第13版。

5、《商会法》,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等编:《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02页。

6、《任满会董仍可当选之函知》,《申报》1924年6月4日,第4张第13版。

7、《穆藕初与总商会之往来函》,《申报》1924年6月6日,第4张第13版。

8、《穆藕初与总商会之往来函》,《申报》1924年6月6日,第4张第13版。

9、11、马敏等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3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页,第18-19页。

10、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66-67页。

12、《穆藕初再函总商会问选举事》,《申报》1924年6月10日,第4张第13版。

13、16、《总商会再复穆藕初函》,《申报》1924年6月11日,第4张第13版。

14、李达嘉:《上海商会领导层更迭问题的再思考》,《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49期,2005年9月,第76页。

15、17、《穆藕初与总商会之往来函》,《申报》1924年6月6日,第4张第13版。

18、《穆藕初对于商会选举之再三质疑》,《申报》1924年6月17日,第4张第13版。

19、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编:《上海总商会议事录》第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2141页。

20、21、22、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等编:《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册,第417页,第408页,第409页。

23、《总商会会长昨日互选无结果》,《申报》1924年7月6日,第4张第13版。

24、《谢蘅牕与总商会往来函》,《申报》1924年7月7日,第4张第13版。

25、26、27、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等编:《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册,第420页,第471、72页,第162-163页。

28、29、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等编:《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册,第371页,第472页。

30、《关于总商会选举之又一函》,《申报》1924年7月8日,第4张第13版。

31、孙筹成在《傅筱庵两次争做上海总商会会长》一文中透露“此函据说是请秦联奎等三个有名律师所拟。”见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等编:《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册,第472页。

32、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等编:《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册,第422页。

33、38、《总商会选长问题之昨讯》,《申报》1924年7月10日,第4张第13版。

34、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等编:《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册,第423、24、25页。

35、君素:《总商会本届会长问题》,《民国日报》(上海)1924年7月5日,第11版。

36、君素:《总商会选举》,《民国日报》(上海)1924年7月6日,第11版。

37、《总商会选长问题之昨闻》,《申报》1924年7月9日,第4张第13版。

39、桐:《总商会选举能疏解吗》,《民国日报》1924年7月8日,第11版。

40、《总商会选长问题之昨讯》,《申报》1924年7月12日,第4张第13版。

41、《总商会选长问题之昨讯》,《申报》1924年7月15日,第4张第13版。

42、《总商会选长问题之昨讯》,《申报》1924年7月17日,第4张第13版;《总商会选长昨又开匦未成》,《申报》1924年7月18日,第4张第13版。

43、《总商会选长昨又开匦未成》,《申报》1924年7月18日,第4张第13版。

44、《关于总商会选长之函件》,《申报》1924年7月16日,第4张第13版。此时,在上海商界举足轻重的朱葆三成为拥傅派重要成员之一。朱曾担任上海商务总会协理,总商会会长,全国商会联合会副会长,五四运动中因“佳电”风波受到各界强烈指责,被迫辞去总商会会长职务。

45、47、参见桐《朱君葆三何健忘若此》,《民国日报》1924年7月16日,第11版。

46、48、总商会选长昨又开匦未成》,《申报》1924年7月18日,第4张第13版。

49、《宋汉章离沪回绍》,《申报》1924年7月23日,第4张第13版。

50、《总商会选举问题之一意见》,《申报》1924年7月27日,第4张第13版。

51、52、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等编:《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册,第372页,第438页。

53、《总商会选长风潮之昨讯》,《申报》1924年7月20日,第4张第13版;《王晓籁严成德辞总商会会董》,《申报》1924年8月11日,第4张第13版。

54、《闽商退出总商会》,《民国日报》(上海)1924年8月7日,第10版。

55、《邬志豪致总商会函》,《申报》1924年7月22日,第4张第13版。

56、《恢复商团因商会改选风潮延搁》,《申报》1924年7月14日,第4张第13版。

57、《总商会争执影响浚淞》,《申报》1924年7月24日,第4张第13版。

58、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组编:《五四爱国运动》下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287-288页。

59、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等编:《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册,第442页。

60、《霍守华等致会董函》,《申报》1924年7月19日,第4张第13版。

61、《总商会选长风潮之昨讯》,《申报》1924年7月20日,第4张第13版。

62、《霍守华等致会董函》,《申报》1924年7月19日,第4张第13版。

63、《谢蘅牕启事》,《申报》1924年7月22日,第1张第1版。

64、《总商会选举案之又一文件》,《申报》1924年7月23日,第4张第13版。

65、《冯少山致韩省长电》,《申报》1924年8月9日,第4张第13版。

66、《商会风潮平议》,《申报》1924年7月27日,第1张第4版。

67、《宋汉章启事》,《申报》1924年8月10日,第1张第1版。

68、《宋汉章挽留退会会员》,《申报》1924年8月12日,第4张第14版。

69、《总商会选长问题之近讯》,《申报》1924年8月14日,第4张第13版。

70、《总商会选长笔战将成尾声》,《民国日报》1924年7月22日,第10版。

71、《县商会调解总商会选长讯》,《申报》1924年7月22日,第4张第13版;《总商会选长风潮有谅解说》,《申报》1924年8月2日,第4张第13版。

72、《总商会选长问题已有办法》,《民国日报》1924年8月19日,第10版。

73、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编:《上海总商会议事录》第4册,第2160页。

74、《总商会连任会董退职者八人》,《申报》1924年8月23日,第4张第14版。

75、李达嘉:《上海商会领导层更迭问题的再思考》,《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49期,2005年9月版,第51、61、62页。

76、《尊重商会体面之电稿》,《申报》1916年9月9日,第3张第10版。

77、《姚公鹤为总商会选潮致总商会全体会员函》,《民国日报》1924年7月22日,第10版。

78、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等编:《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册,第473页。

79、参见李柏槐:《现代性制度外衣下的传统组织一民国时期成都工商同业公会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章第2节。

80、有关此次天津商会改选纠纷的整个过程以及天津党政当局出面解决纠纷的详细情况,请参阅拙文《1934年天津商会改选纠纷与地方政府应对之策》,《武汉大学学报》2015年第1期。

81、《商会风潮平议》,《申报》1924年7月27日,第1张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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