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六中全会,分别对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做出战略部署,完成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深化了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内涵。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了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的辩证统一关系,这就是 “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是辩证统一的,两者相互区别、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的辩证统一,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性
在我国,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完全一致、高度统一的。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从一定意义上讲,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推进依法治国,都是手段、方式、举措和过程,它们的本质都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党与法、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归根结底都是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利益,以人民意志为崇高意志,以人民幸福为最高追求,以人民满意为最高评价,以人民拥护为政治基础,以人民民主为生命源泉。因此,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归根结底是统一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上。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的辩证统一,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我们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更不能用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来动摇和否定党的领导。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的辩证统一,应当坚持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一致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因为,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在我国,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而宪法和法律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和法律化,这就从法律规范的渊源上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我们党关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与国家立法的统一性、协调性,使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在国家法律制度体系中有机统一起来。一方面,用法律的方式把党成熟定型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度化、法律化和国家化,赋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国家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和国家意志性,用国家法律引领、推进和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另一方面,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成功实践,又为国家法律的不断完善提供方向指引和发展动力,推动国家法律的创新发展。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的辩证统一,应当廓清“党大还是法大”这个伪命题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因为不论我们怎么回答“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都会陷入两难困境。我们回答说“党大”,人家就会攻击说你们主张“把党凌驾于法之上、以党代法、以党治国”;我们如果回答说“法大”,人家又会说既然如此,那还要党的领导干什么?“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换言之,如果我们不能在法治建设实践中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部门、某些领导干部中依然存在的权大于法、以权压法、以言废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贪赃枉法等的问题,不能有效解决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执法司法问题。那么,这些地方、部门和个人违反法治的言行就有可能被归责于国家政治体制、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党大还是法大”的伪命题就很难从现实生活中淡出。因此,我们不仅要从法治理论上回应“党大还是法大”问题,还要在制度和实践中下大力解决好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切实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笼子里等重大制度和现实问题。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的辩证统一,应当在法治运行过程中做到“四个有机统一”和“四个紧密结合”
“四个有机统一”:一是把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起来;二是把国家法律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有机统一起来;三是把国家法律与党的政策有机统一起来;四是把法律法规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有机统一起来。“四个紧密结合”:一是把党领导立法与立法机关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紧密结合起来,从立法上保证两者统一;二是把党保证执法与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紧密结合起来,从执法上落实两者统一;三是把党支持司法与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紧密结合起来,从司法上保障两者统一;四是把党带头守法与全民自觉守法紧密结合起来,从守法上维护两者统一。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