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于是否需要取消“农民工”称谓这一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的争议。有些人认为应当取消,而另一些人认为没有必要。应当注意的是,“农民工”称谓的社会身份标识意义与社会歧视含义表现得非常突出,“农民工”称谓存在的社会条件和制度基础正在消失,“农民工”称谓的使用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了许多矛盾,因此,取消“农民工”称谓是顺应时代发展的明智之举。
关键词 农民工 新生代农民工 流动人口 社会歧视
作者简介 熊光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今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郑晓幸、王鹏杰以及一些政协委员多次提出取消“农民工”称谓,从而再次引发了关于是否需要取消“农民工”称谓的争论。事实上,今年春节前后,农民工输入大省广东省的省委书记汪洋和农民工输出大省河南省的省委书记卢展工都提出,要适时取消“农民工”称谓。在此之前,一些专家学者曾对“农民工”概念提出了质疑。当然,也有一些人认为,取消“农民工”称谓或者称呼并不重要,关键在于让这一群体在工作地或居住地享有平等的社会权利和福利待遇。但是,无论从理论与实际角度分析,还是从历史与现实角度分析,“农民工”称谓是包含着明显社会歧视含义的社会身份标识,随着社会变迁和制度变革的推进,“农民工”称谓存在的社会基础和制度基础正在逐步消失,取消“农民工”称谓已经非常必要。
一、“农民工”称谓的社会身份标识意义与社会歧视含义
按照中文语言习惯,职业称谓一般都非常直接,在农村工作的人称“农民”,在工厂工作的人称“工人”,经商的人称“商人”或“老板”,公司的经理、董事长和不同职位人员的称呼也直接以职位或头衔称呼。如果按照这个称谓逻辑,农民离开农村,从事非农产业,也应该按其所从事的职业来称呼。事实上,有些农民离开农村,从事其他工作后,也确实是按其后来从事的职业来称呼的。这样,那些自主离开农村,进入工矿企事业务工的农民,也应被称之为“工人”。但是,非常遗憾的是,人们发明了一个新的概念,把他们称为“农民工”。
为什么会形成“农民工”这个概念呢?可以说,这与传统户籍制度有着重要联系。在传统户籍制度背景下,“农民”的概念包含着双重含义,它既指一种职业,也指一种身份。这一点,与其他国家有很大差异,在其他国家里,“农民”更多的只是一种职业称谓。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允许农民进入城市经商或打工,但他们的户籍性质没有改变,他们的身份仍然是“农民”;他们不再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了,职业状况是“工”了,正好称之为“农民工”。如果不考虑“农民工”这一概念所带有的社会偏见与社会歧视含义,它是一个非常简明清晰的事实陈述性概念:“农民”指身份,“工”指职业。正是由于具备了这种简明清晰的特性,“农民工”这一概念在20世纪80年代初出现后一直沿用至今,同时难以受到质疑和挑战。
户籍制度已经实行了50多年,在这期间,农民与工人之间的差别(尤其是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变得非常明晰,并且根深蒂固地扎根于人们的内心,“农民工”概念能够在社会上广泛使用的社会心理基础也就在于人们心底里强烈的工农差别意识。由此也导致“农民工”称谓具有非常典型的社会身份标识意义。尽管他们不再主要是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不以农业为生,但是,他们并不为城镇生活所接纳,也不被城镇居民所认同,他们的实际身份仍然是低人一等的“农民”,这才是他们的真正身份。而这种身份在他们职业流动过程中也难以改变,于是就有了“农民工”这一特殊标识他们身份的称谓。许多人认为取消这一称谓不重要,关键在于这些人不能认识身份所具有的本质意义和所能产生的社会影响,以及标识身份的符号(或者概念、称谓等)所隐含的重要社会功能。在身份社会,身份是确定一个人地位、权利和义务的标准,身份的本质就是要突出差别、亲疏、尊卑、贵贱。长期以来,身份制都是中国人最为重要的行为规范,在他们的心灵深处已经凝结成一种非常重要的情结。一个人被赋予“农民工”身份,在社会中就会低人一等,即使他经济处境有了改善,也难以获得与其他人同等的社会地位。
换一个角度说,这种用充满社会歧视含义的称谓来标识某一社会群体的行为,就是一种话语暴力。所谓话语暴力,就是使用不合逻辑规律和语言规范的话语,通过不讲逻辑、不讲规范的话语形式,贬损和破坏他人形象,或者剥夺他人的社会权利,从而对他人形成伤害的行为。话语暴力可以分为显性和隐性两种。显性的话语暴力指所使用的话语在意义上有明确的暴力倾向,表现为污损性或者攻击性话语的使用。隐性的话语暴力并不涉及暴力因素,这种使用形式往往试图通过非暴力的话语隐性或者潜移默化地将自己的意志施加于人。“农民工”一词的高频率和长时间使用,实际上就是这种话语暴力的不断重复。由于“农民工”称谓中存在明显的社会歧视含义,这种话语暴力通过一种温和与非强制性的方式迫使这一群体不得不接受语言符号赋予他们的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可以说,不断重复的“农民工”话语定格了他们的社会身份与社会地位,使他们成为话语暴力的牺牲品。这样,被标识为“农民工”的这一群体就成为愚昧无知、肮脏落后的象征,成为其他各个社会群体都可以鄙视和欺凌的“边缘化”社会群体。这种话语暴力也强化了“农民工”群体自身的社会认同感,他们往往把自己的命运归咎于自己的出身,或者命运的安排,从而自觉接受这种现实,在其他社会群体面前存在强烈的自卑心理。
在长期形成的这种话语环境中,相当多的城里人就把农民工与没有修养、没有素质、低人一等、不文明、不卫生等负面印象联系在一起,从而形成了对“农民工”一种根深蒂固的偏见,以至于只要这个具有社会身份标识的称谓一出现,这种印象就会产生。不可否认,一些农民工身上也确实存在许多城里人看不惯的生活习惯和各种问题,但是,也应当注意到,他们的真实形象并不完全如此,特别是当前这一群体的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退一步说,即使有些“农民工”是这个样子,那也是社会环境赋予他们的,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他们自身的过错。其实,他们有着很多优点和值得称道的地方,例如:朴实、正直、善良、勤劳、节俭、勇敢等等。对“农民工”的偏见和“农民工”称谓中存在的歧视含义,对他们而言是很不公正、很不合理的。而由于“农民工”这一称谓已经与这些歧视性含义和负面印象紧密联系在一起,或者说,这些歧视性含义和负面印象已经内化到“农民工”这一称谓中,因此,要消除对这一群体的歧视,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取消这一称谓。
二、“农民工”称谓的使用存在许多内在的矛盾
如果我们从语义角度认真考察这一称谓,事实上,即使在二元户籍制度背景下,“农民工”中的“农民”与“工”这两个词也是一种极为尴尬的组合。如果追问“农民工”的身份究竟是“工人”还是“农民”,它没有直接表明;如果追问“农民工”的职业究竟是“工人”还是“农民”,它也没有明确表示。相反,这一称谓表现出明显的“非工非农”、“亦工亦农”的矛盾。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这一称谓的内在矛盾会表现得更加明显和突出,可以说,在新的制度环境下,这一称谓可能完全被社会现实所解构。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户籍制度改革大范围内展开,呈现出从严控户口到松动户口的转变趋势。2001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从国家政策层面放开了小城镇的户口。此后,大中城市的户口也开始松动,一些城市为了吸引人才和资金的流入,对专门人才实行“居住证”制度,并开始采取有限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近两三年来,户籍制度改革迈出了更大步伐。成都市的改革被称为最为“激进”的户籍改革,2010年,成都市政府出台《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将在2012年实现城乡统一户籍,居民在本市内可自由迁徙,并享有平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还有一些省市开始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这样,在一定区域内实现了居民身份的统一,有利于人口流动和城乡统筹发展。2012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这意味着除了少数大城市之外,全国绝大多数大中小城市的户口已经出现松动,符合一定条件的流动人口都可在居住地或者工作地落户。户籍制度改革将在近期内有更大的推进,这也是适应中国经济发展的举措。在中国经济迎来刘易斯转折点,即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出现稀缺现象之后,对户籍制度改革的需求更加强烈,而各级政府进行改革也具有了激励更加相容的条件,因此可以预期未来户籍制度将迎来更为彻底的改革。[1]
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在越来越多的地区,户口类型会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这样,“农业”户口就不存在了,“农民”这一概念作为一种身份的含义也就不存在了。在这种新的条件下,“农民”这一概念就会恢复到它的本义,即,仅仅只是一种职业称谓。一旦“农民”成为一种职业称谓,这个时候,“农民”是一种职业称谓,“工”也是一种职业称谓,那么,“农民工”究竟是什么职业称谓呢?换一个角度看,这一群体不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不是事实上的职业“农民”,也没有了户籍制度之下的“农民”身份,“农民工”这一称谓中的“农民”究竟指什么呢?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这一称谓就一定会成为历史。
在日常生活中,完全可以不使用“农民工”称谓,事实上,我们很少使用“农民工”来称谓某个个人。一般而言,我们以工作岗位和职业来称呼对方。例如:服务员,我们就直接称之为“服务员”,有些地方把服务员中的女孩称“美女”,男生称“帅哥”;售票员,也直接称“售票员”。或者根据不同场合称“大姐”、“女士”、“大哥”、“先生”、“师傅”等。还有根据头衔、职务来称呼的,如“老总”、“经理”、“会计”、“出纳”、“老板”等。即使我们碰到一个建筑工人,一般也会称之为“师傅”。不可能见到他们,叫一声“农民工”,这大概和骂人没有什么区别,至少会让人听着特别刺耳或者不舒服。取消“农民工”称谓,是对这一群体的基本尊重,意味着承认他们与其他城市居民一样,也是城市的建设者和劳动者,应该成为城市的主人,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
政策文件中如果使用“农民工”这一概念,也会导致政策对象界定不够严密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人口流动的数量不断增长。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把流动人口视为具有临时性的、离开了户籍所在地的人口是合理的,但是通常使用的“流动人口”这一概念包括了所有没有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人口流动,无论这种移动是临时性的还是长期性的。也就是说,尽管对流动人口的定义强调时间因素、空间因素和户籍因素,但是就中国实际情况而言,通常强调的是两个因素,即空间因素和户籍因素。无论城—城流动人口,还是乡—城流动人口(此种类型的流动人口构成农民工的大部分),都是如此。他们都具有同样的特征,即:在当地居住或者工作,却没有当地户籍。如果流入地出台一项政策,一定要从流向上把这两类流动人口区别对待,就可能造成对另一类流动人口的不公平待遇。特别是当“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统一改称“居民户口”后,也难以从户籍类型上将他们区分开。这样,再使用“农民工”这一概念,肯定会使政策对象的指向缺乏严密性。
即使从保护农民工权益的角度看,也应尽可能在现有法律体系之内来实施,必须处理好法律的普遍性与另外对待之间的关系。因为,法律的普遍性维护着法律最起码的公平和正义,保障着每个社会成员都在法律面前有平等的地位。法律的普遍性大致意指,法律不考虑人的质的差别,不考虑时间、地域的差异,在法律所涉的范围内,将规则重复适用于不同的人和事。法律的普遍性是国家权威的必然,它彰显了国家的统治能力,也有利于人们将法律视为公共产品。对于弱者的保护,从宏观层面上而言,是为了确定福利权这样一些社会保障权,为弱者的能力进行法律上的补足。[2]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重要的是,在现有法律体系内,将他们与其他社会群体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使他们免受歧视。在此基础上,考虑对这一群体中的个人特殊情况,可以予以特殊对待或适当救济,而不应制定单独的关于农民工问题的法律与政策措施,这样可能反而造成其他方面的负面影响和危害。从这一角度而言,也应当取消“农民工”称谓。
三、“农民工”群体及其形象已经发生很大变化
当前,农民工总量达到2.53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59亿人。[3] 农民工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一个非常重要和引人关注的社会群体,并对中国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较大规模的农村人口进城务工经商开始,农村大致走出了两代农民工。第一代出生于1960~1979年左右,被称为“第一代农民工”或者“传统农民工”;第二代出生于1980年以后,被称为“第二代农民工”或者“新生代农民工”。由于“第二代农民工”朝气蓬勃,知识面广,接受能力和学习能力强,具有显著的新生代特征和时代气息,更多地被称为“新生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占外出农民工的40%,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日益发挥主力军的作用,他们具有与第一代农民工完全不同的特征和形象。由于新生代农民工的大量涌现,整个农民工群体的特征和形象可以说正在发生重大变化。
尽管新生代农民工和传统农民工的主体都是初中文化程度,他们的职业技能水平都有待进一步提高,但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受教育层次还是有了明显提升,和传统农民工相比,初中毕业生所占比例高出17.6个百分点,高中文化程度高5.2个百分点。[4]从行业分布看,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行业呈现明显的“两升一降”特征,即在制造业、服务业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在建筑业中呈下降趋势。从成长经历来看,他们中的很多人从小就跟随父母移居城市,或者直接从学校进入工作岗位,对城市生活环境比对农村生活环境更熟悉、更适应;他们一般都缺乏务农经验和技能,与农业生产已经没有多大联系。有调查表明,89.4%的新生代农民工基本不会农活,37.9%的新生代农民工从来没有务工经验。[5]可以说,他们已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农民”了,当然,他们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农民工”了。
在商场、酒店、工厂和其他许多场合,当一群群时尚靓丽的女孩、青春潇洒的男生出现时,他们的帅真、活力与热情让我们实在难以把他们和“农民工”联系在一起,我们也实在难以用“农民工”这个词来称呼他们。在人们眼里,一般都把“农民工”与赃、乱、差联系在一起,这大概是由于传统农民工主要从事建筑业或者其他重体力劳动的原因。而这些“80后”、“90后”的男孩女孩,有相当多数的人从事服务业领域的工作,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有了很大改善,并且,与城市同龄孩子相比,在形象上已经很难分辨出来了。中国人生活条件的改善,在他们这一代人身体和形象的改善上,表现得实在太明显了。而且,由于他们有不少人在城市里成长、生活和接受教育,事实上与前辈相比,已经一定程度上融入到了城市社会中。他们对自身“农民”这一身份也并不认同。有调查显示,对于职业身份,在新生代农民工中,认为自己是“农民”的只有32.3%,比传统农民工低22.5个百分点,认为自己是“工人/打工者”的占32.3%,高出传统农民工10.3个百分点;而到了“90后”农民工中,这一差异就更加明显了,他们认为自己是“农民”的仅占11.3%,这一比例仅为传统农民工的1/5,认为自己是“工人/打工者”的占34.5%,这一比例是传统农民工的2倍多。[6]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他们冠之以“农民工”称谓,无论从自身形象还是从自我认同来看,都已经名不符实。
参考文献:
[1] 蔡昉.户籍制度改革与城乡社会福利制度统筹.经济学动态,2010(12).
[2] 胡玉鸿.个人独特性与法律普遍性之调适.法学研究,2010(6).
[3] 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2012年3月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人民日报,2012.3.16.
[4] 王宗萍、段成荣.第二代农民工特征分析.人口研究,2010(2).
[5][6] 全国总工会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课题组.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报告.工人日报,2010.6.21.
(本文以《必须取消带有社会歧视含义的“农民工”称谓》为题,发表于《探索与争鸣》2012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