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并非多数意见之后一定被证明是正确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裁决之外,还分别请大法官们写下详尽的多数意见书和少数意见书,各自依据法律和案例,表达自己的投票理由,这是一个非常智慧的设置。
又一个宪法第一修正案判例
2011年3月2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八比一作出裁决,裁定在“斯奈德对菲尔普斯”(Snyder v. Phelps)一案中,维持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即菲尔普斯领导的宗教小教派(WBC)对一个士兵葬礼的抗议合法,裁定他们的行为属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的范畴。
所谓抗议者WBC(Westboro Baptist Church)是菲尔普斯领导下、位于堪萨斯州首府的一个小教派,成立于1955年。虽然他们宣称自己是浸信会(Baptist)的一个派别,可是美国各浸信会组织都和WBC划清界限,表示并非一路。在一般人眼中,WBC只是个“仇恨”组织。2007年,他们有七十一个成员,几乎都是菲尔普斯一大家族的子子孙孙。
此案案情如下:2006年3月3日,海军陆战队上等兵,马修·A. 斯奈德(Matthew A. Snyder)在伊拉克因事故牺牲。3月10日,斯奈德家族在天主教堂举行葬礼。WBC在教堂附近针对葬礼抗议,举出标牌“为9·11感谢上帝”、“为死了士兵而感谢上帝”,“同性恋毁国”,“你下地狱”,“上帝恨你”,等等。以刺激甚至辱骂的语言表达其一贯诉求:反同性恋;认为美国、美军因容忍同性恋受诅咒;反天主教,抗议天主教教士性侵男童等等,里面显然包含辱骂牺牲士兵马修的内容。马修的父亲阿尔伯特·斯奈德(Albert Snyder)在出席葬礼时并不知情,当晚看到新闻播放,深受伤害,于是将参与抗议的菲尔普斯及其两个女儿、WBC,一起告上马里兰联邦地区法院。依据马里兰州法,控罪是“故意制造精神伤害、侵犯隐私和民事共谋”,所谓民事共谋,指的是“两人或两人以上,采取一致行动以谋求达到非法目的,或者以非法手段达到合法目的”。这是一个民事索赔案件。
在法庭上,不仅斯奈德对自己受到的严重精神创伤作证:他想到葬礼必联想到WBC的抗议,他会哭泣、感觉愤怒、病倒。专家也证实斯奈德所受精神伤害导致抑郁症,并致使身体状况恶化。WBC没有否认制造伤害,只是辩称自己是自由言论,受宪法保护。陪审团合议之前,联邦法官本耐特(Richard D. Bennet)对陪审团作出法律指导,指出: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是有限的,限制粗暴冒犯和令人震惊的表达,陪审员必须判断“被告行为是不是对一个正常人的严重侵犯,是否极其粗暴,其侵犯性和震惊程度是否达到第一修正案不能保护的地步”。2007年10月31日,陪审团判定被告罪名成立,要求被告支付一千零九十万美元的赔偿。2008年2月4日,本耐特法官裁定为五百万美元的赔偿(其中两百九十万为精神伤害补偿,两百一十万美元为惩罚性赔款)。WBC随即上诉到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在2009年9月24日听证,随后,推翻了下级法院的裁决。上诉法院认为,本耐特法官给陪审团的指导有误:陪审团判断应为事实判断(例如判断行为是否粗暴),而本耐特法官给陪审团的指导,更像是要求他们作出法律判断(判断言论是否被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涵盖)。上诉法院裁定,这些标语牌是修辞的比喻和夸张,不是对事实的论断,因此,不论这些言论受到怎样的质疑,都在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之下。2010年3月30日,上诉法院进一步要求,原告必须支付WBC一万六千五百一十美元的法庭费用。原告进一步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得到本文开头的裁决。
这一次,我特别注意到,有关这个裁决的《纽约时报》整个报道马上被译成中文,裁决消息也在第一时间被各大中文媒体报道,裁决第二天就看到了中文作者的评论。想到十几年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和它的一些里程碑案例,对中国读者还非常陌生,再看今天中文世界的快速跟进,确实今非昔比。
这个八比一裁决,是压倒多数的裁决,看比数,本案好像没有太大争议空间:绝大多数大法官认为,在维护第一修正案的立场上,裁决毋庸置疑。说实话,裁决在法庭之外也并不令人意外。大家看到,裁决前,新闻自由记者委员会连同包括《纽约时报》在内的二十一个主要新闻媒体,联署声明,对WBC的言论思想表达权表示支持。当然,几乎所有支持者都并不赞同WBC的表达方式,但是,他们认为应该支持WBC的言论自由权利:“因言论令人厌恶就令其噤声,这和第一修正案的原则对立。”这就像在印证那句名言:“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赞同你有说话的权利。”几乎所有的评论立足点,也都是站在这个基础上,站得稳稳当当。
不要说美国人,就连美国之外略微熟悉一点这个领域的人,都会见怪不怪。案件一多,作此类评论也变得简单,简单到了让评论者感到没有智力挑战的沮丧地步,总是同一套路同一公式:虽然某言论如何之令人难堪讨厌和难以接受,可是,他有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表达自由。众所周知,自美国建国以来,两百多年中,一个个里程碑案例,遇到各种对国家对政府对官员和公众人物的攻击,表达方式也有的是奇奇怪怪甚至恶形恶状不一而足,但是,为了维护国家有一个健康蓬勃的言论环境,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之下,大家都容忍下来,也因此习惯了容忍。所以,裁决以大比数通过,实在太正常。它看起来就像是历史大趋势中的一站,有评论把它称为又一个里程碑案例。
如此,倒引起我一点好奇。投那一票反对的阿里托大法官,又何以要冒“言论自由”天下之大不韪,逆潮流而动呢?这点好奇心诱我深入进去,仔细看看这个案子的要害到底在哪里。
传统的美国方式的表达
宪法第一修正案是:国会不得指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申冤的权利。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伯兹(John G. Roberts Jr.)代表法庭多数意见发表了意见书,提出,对WBC言论是否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需要作出的关键判断是:“要考察整个记录所显示的言论之内容、形式和背景,看它关注的是不是公共议题。”
罗伯兹大法官认为,论此案抗议内容,WBC举的标语牌虽有内容涉及个人,却无法改变其主要是涉及公共议题的事实。
论WBC抗议的背景,意见书认为,远在这个葬礼之前,WBC就一直在作类似抗议。虽然WBC把抗议地点选在葬礼附近,以吸引更多公众关注,其言论对斯奈德也确实格外伤害,但是,WBC对死者一家无个人恩怨,没有确切证据可以证明:抗议并非真实信念而只是虚晃一枪,以公共抗议之虚,行攻击私人之实。
罗伯兹大法官还认为,论抗议形式,虽说“言论并非在任何时间地点都可以受保护”(例如在一个拥挤的公共场所不能谎叫失火),但考察这个案子,WBC的抗议没有违反地方政府各项规定, WBC“在公共地界、和平地对公共事件发言,遵循了地方官员给出的规则,没有去扰乱马修·斯奈德的葬礼。时间地点的选择不能改变言论的性质”。这些言论也并非第一修正案所不能保护的“战斗性语言”。
罗伯兹大法官承认此案伤害了原告,他在意见书中被广为引用的一段话是:“言论是有威力的,它可以激发人的行动,它可以令人喜悦或悲伤流泪,也可以如本案那样,造成巨大痛苦。”“但是,我们不能以惩罚发言者的方式来应对痛苦。”假如陪审团依据“语言粗暴”就要处罚对公共议题的发言,首席法官认为,这实在“太危险了”。所以,法庭多数意见认为对WBC不能罚款。
罗伯兹大法官的关键判词是:“由于这个国家已经作了选择,为了确保公共讨论不被扼杀,就要保护在公共议题上的言论,哪怕它是伤害性的言论。在这个案子中,面对因抗议行为而侵犯他人权利的赔偿责任,WBC必须受到保护。”可以说,这是非常经典、传统的美国方式的表达。应该说,绝大多数美国人不仅不赞同而且对WBC的行为深感厌恶,但是,两百多年来,通过一系列有关第一修正案的裁决,这样的解释和裁决思路,在美国已经深入人心。
假如要论行为的一贯性,考察WBC是不是出于个人恩怨而针对斯奈德一家,大家看到,他们确实不是唯一受攻击者。过去二十年来,WBC一直致力于“军人葬礼抗议”,正因为考虑宪法保护对公共议题的言论自由,所以,受害者以如此控罪将WBC告上法庭,还是第一次。可以说,保障公共议题可以公开、热烈地讨论,是核心的核心。人们所受到的伤害,通常被大家看作是社会必须支付的代价,付出去了。我一直觉得,要研究第一修正案,个人和社会所支付的代价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WBC的做法确实极为罕见,几乎是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忍无可忍之下,联邦和一些州,可以说纯粹是因为要对付WBC而产生相关立法,其中最著名的就是马修·斯奈德的葬礼之后三个月,由小布什总统在2006年5月29日签署的国会立法《尊重美国牺牲英雄法案》,规定:在联邦管理权限内的墓地,在葬礼前一小时至葬礼后的一小时内,任何抗议行为必须距离墓地入口三百英尺以上,违者最高可处以十万美元罚款或监禁一年。这个法案在众院以四百零八票比三票的压倒多数通过,在参院获全票通过。几个有类似立法的州,法案内容大同小异。此案发生后,案发地所属的马里兰州也通过了相关立法,规定抗议地点必须在葬礼举行地点的一百英尺之外。在这次最高法院裁决之后,马里兰州的一个议员再推动进一步修改相关州法,把抗议和葬礼地点间的距离拉开到五百英尺,并且推动把原来针对军人葬礼的规定,扩大到普通人葬礼。提出议案的议员表示,这是兼顾对葬礼的尊重和抗议者的表达自由。
但是,即便如此,拿这些法律去衡量,都套不上WBC。例如这个案子,如首席大法官罗伯兹指出的,他们的抗议没有越出当地政府指定的抗议区域,而且距离葬礼举行的教堂足足有一千英尺。虽然送葬车队从教堂驶往墓地时,车队驶近了WBC的抗议地点,但还是有约两三百英尺的距离,送葬的人只能看到标语牌的顶端,看不到标语内容。
既然如此,那一票的反对意见又是怎么回事呢?
一票反对意见
这个单一少数的反对派,是阿里托(Samuel Anthony Alito, Jr.)大法官。读他的“反对意见书”,我只感觉很利落很常识。
他开门见山地说:“我们国家对自由公开讨论的深刻承诺,并非此案中恶毒言词攻击的通行证。”他简洁地点出事情本质:申诉人不是公共人物,他只是自己儿子的爸,儿子牺牲在伊拉克。斯奈德先生唯一所求,只是任何承受难以估量丧子之痛的父母权利:宁静安葬儿子。可是,WBC剥夺了他的基本权利。他们事先通知媒体,将马修葬礼变为混乱的新闻事件。他们在法律许可的条件下,尽最大可能接近(葬礼举行的)教堂,在马修一家最脆弱敏感的一刻,对马修发动一场恶毒的语言攻击,其结果,造成对马修父亲严重持久的伤害。“现在,法庭裁决第一修正案保护被告粗暴对待斯奈德先生的权利,我不能同意。”
阿里托大法官承认被告对道德、政治、宗教等公共议题有自己极强的见解,可是,第一修正案已经给了他们几乎无限的表达机会:可以出版文章和书、出版录音录像,可以利用公共论坛去对愿意听的任何个人和团体宣讲,可以去无数地点和平抗议,可以上电视去广播台,可以在网站公告、群发邮件。根据“《纽约时报》对沙利文”一案的判例,在上诉表达时,他们的言词可以“无所顾忌”、“表达强烈憎恨”和“刻薄”。可是,被告一定要炮制这样一个伤害个人的最恶性版本,这“并没有对公共讨论作出任何贡献”。
阿里托大法官列举判例认为,对惩罚精神伤害的法律限定很严格,原告必须证明,这是任何常人都无法忍受的严重伤害,不可能自愈,还需要证明伤害行为“性质粗暴,程度极端,超越任何定义下的常情,完全不能被一个文明社会所容忍”。如此苛严标准下,被告在上诉时,都没有抗争说其行为没有符合这些标准。“他们只是抗争说第一修正案给了他们如此行为的通行证。他们错了。”
英美法系有长久历史渊源,美国法庭可以援引英国案例。阿里托大法官援引英国案例,确认言论可以带来巨大精神和身体伤害。他同时援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40年和1942年的两个案例,证明本法庭曾经认定,第一修正案并不保护对思想贡献微乎其微,却从道德、秩序方面严重损害社会利益的言论。例如“人身攻击就不是宪法保障的具有任何意义的观点和信息的交流”。阿里托认为:此案以言论为手段故意攻击造成严重伤害,第一修正案不应阻挠对伤害的赔偿。
阿里托大法官指出,这个案子的核心是:被告明知在这一刻对死亡士兵马修的野蛮攻击,必会对他父母亲属造成巨大伤害,他们精心策划、实践攻击,只是为了吸引公众眼球。
他指出,那天早上,WBC要抗议有无数地方可去,可以去白宫、最高法院、国防部、州政府,全美有五千六百个征兵站、四百万英里长的公共街道、两万个公园、一万九千个天主教堂可去。只是为了“更引人注目”这个目的,WBC已经骚扰了近六百个军人葬礼和许多非军人葬礼,包括了警察、消防队员和平民,其战略就是恶毒语言攻击,因为媒体在那里,越恶形恶状,他们越出名。最近他们不仅扬言要在一个死于枪击案的九岁女孩葬礼那天去“抗议”,还宣称“她死得活该”,立即变成新闻传遍全国。没人能阻挡他们,最后,社会只能以免费广播时段,交换他们答应不去骚扰。2006年,他们以同样的策略再次得到免费广播机会,因为有五个阿米绪女孩不幸死于狂人枪击,他们威胁要去葬礼“抗议”。
阿里托大法官以本案介绍WBC的具体攻击手法:WBC先在新闻发布中宣布要去马修葬礼上抗议,宣称“全能的上帝杀死了马修·斯奈德上士。一个同性恋的国家已经被下咒……他死得可耻,没有荣誉,他一死就下了地狱”。阿里托说,这个新闻发布,可以“确保马修的葬礼会变成一个新闻闹剧,伤害程序已经启动。众所周知,预知和等候伤害,也会加剧痛苦”。葬礼那天,被告果然实践其新闻预告,举着牌子“上帝恨你”,“为死了士兵而感谢上帝”,“你下地狱”,“没有保佑只有诅咒”,再次重申马修之死是因罪孽受到上帝诅咒的报应。任何看到的正常人,都会明白这些标语和马修葬礼有关。而且,既然教堂葬礼都涉及来世,这些有关上帝诅咒和地狱的信息,就都可以看作他们在宣扬“神对死者的判断”。
WBC的另外一些标语:“上帝恨同性恋”,“同性恋毁国”,“同性恋军队”,一个标牌甚至画着两个男性性交漫画,这会令大多数人自然地误认马修是同性恋。这对马修的双亲都是难以想象的刺激伤害。阿里托大法官道出的是一个常识,虽然同性恋已在美国社会得到相当程度的接受,可是,这是现实:即便马修真是同性恋,即便他父母已经接受,都很可能是一个家庭绝不愿意公布的隐私;更不要说马修并非同性恋,而父母却要面对公众对已经牺牲的孩子产生的普遍误读。
葬礼之后,WBC再次在网上确认抗议用意,他们长篇大论攻击马修父母是为魔鬼而抚养儿子等等。虽然同时辱骂了天主教和美国,但是时时都在扯上马修和他的父母。阿里托大法官认为,上述全部背景和证据,清楚表明这是私人攻击,这些攻击内容与公共议题无关,而原告被告双方都不是公众人物,WBC攻击马修,只因马修一家信了天主教,而马修是一个牺牲了的士兵。
阿里托大法官判断,被告论及美国、军队、天主教,是公共议题;但凡涉及马修·斯奈德的言论纯属私人行为,不是公共议题。
“绕”在哪里
这个案子到底绕在哪里?其实,除了投反对票的阿里托,还有一个投赞成票的大法官斯蒂芬·G. 布雷耶(Stephen G. Breyer),另写意见书,对案子提出了补充质疑。
他表达意见的一个方式是抽象出来,使案子的逻辑更清楚。他说,我们假设,A对B动武。因为A知道动武具有新闻价值,会更多吸引公众,使他在公共议题方面的观点引起更多关注。可是,承认A最后诉求的性质,并不意味着A就可以使用非法、不受宪法保护的手段。我觉得其实不算很绕,就是事情是由两步合成,手段、目标。布雷耶大法官认为,在一些情况下,使用某些语言和动武一样,也不能得到保护。
布雷耶大法官引申到这个案子:关键就在于,法庭对故意制造精神伤害的责任界限,划得是否合理:假设A为了吸引公众注意他在某公共议题上的观点,就对一个普通人B进行语言攻击,明知会对B造成严重精神伤害,照样去辱骂和公开暴露他私人生活最隐秘的细节。所以,反对意见问的就是:当个人权利及隐私遭遇最可怕侵犯时,联邦法庭裁决是否使得州一级失去了保护自己公民的能力?
布雷耶大法官很清楚点出:此案就是对宪法第一修正案价值保护,和州一级立法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之间,在发生冲突。
由于战略有效,阿里托大法官指出,WBC不但已经大量、经常采用这个手法,而且显然在未来还会持续不断用下去,不停地对一个个无辜者造成严重的、难以愈合的精神重创,“受害者的名单会越来越长”,眼看恶人欺人太甚,法律却在一旁无能为力,这是阿里托大法官的意见书难掩愤怒的原因。
阿里托认为法庭多数意见判定的三条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条最重要,多数意见认定,WBC的“主流大方向”是公共议题。阿里托认为,在WBC的行为中,对马修一家的攻击才是最核心内容。阿里托说,他无论如何不明白,为什么“个人攻击”这样的“可以被控告言论”,因为搭配了一些受保护言论,就可以被赦免追究?既然第一修正案容许对“夹杂了有关公共议题的非诽谤言论”的“诽谤言论”求偿,他问,马修一家为什么要例外?
第二条,法庭多数意见认为,WBC与马修一家没有个人恩怨,意思是假如不是为公共表达,何苦和他们一家过不去?阿里托大法官认为,他们是要走“吸引公众”这一步,为此不择手段,哪怕无冤无仇,他们也不在乎去伤害无辜,这正是他们冷酷算计的表现。虽然再下一步是公共议题表达,但是这丝毫不能减轻他们前一步的罪恶。
第三条,法庭多数意见认为,他们是站在公共地界。阿里托法官的反驳是基本常识:这取决于你言论的性质,假如你是诬陷、侮辱、谩骂一个人,是你去他家骂还是站在大街上骂更具杀伤力呢?关键是确认所谓“抗议表达”的性质。
阿里托认为,葬礼上人的感情尤为脆弱,在这送别亲人的最后时刻侵犯他们,会使他们感觉心爱的人得不到安息。而给出几个小时的宁静,并不会影响对公共辩论的保障。阿里托法官注意到,法庭多数意见书建议:未来制定更严格法律来规范和葬礼有关的抗议。他说,这并不能替代对已经发生的精神伤害的赔偿。而这样的建议,更是戏剧性地证明了:葬礼是一个特殊事件,对精神伤害需要特别保护。他坚持认为,WBC的行为构成为达到个人目的而故意伤害他人,而第一修正案并不反对“对出于私人目的言论伤害”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