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们处于一个由社会实践的结构性变化引发和加剧差异的时代,改革与和谐是应对差异时代的必然选择,也是最佳选择。对于中国社会变迁过程来说,改革是推进社会实践结构性变化的必要手段,和谐是引导这一变化健康发展的必经之路,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随着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中国的改革正式进入了要缩小社会差距的新阶段,我们要超越短期、狭隘、权宜性的观念,促进改革与和谐的长久、良性互动。
关键词: 改革;和谐;社会实践;结构巨变;社会转型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作者简介:杨 敏,中央财经大学社会学系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郑杭生,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 100872)
随着社会实践的结构性巨变,全球现代性和我国本土社会变迁都已经进入了另一个重大时期,现代性全球化的长波进程以及本土社会转型的特殊脉动将形成更为复杂的综合效应。当我们意识到这一点,我们就会更清楚地看到,现代性长期趋势对我国社会转型的传导力仍在不断加强,在一个较长的时期里,将继续导致我们生活方方面面的一系列急剧振颤,使得本土社会种种现实问题所产生的压力也会进一步增强。
在这种情况下,实践结构社会学理论的二维视野和双侧分析,对于理解今天的中国社会尤其重要。通过这一眼界和方法不仅能够显示,改革与和谐将是当代我国社会变迁的基本走势,必须促进改革与和谐的良性互动,而且也能够使我们进一步明确,这一趋势将使我们面对社会生活的许多困扰,应对现实问题的许多压力。这种来自历史和现实的理性可以培育出更为冷峻的思考和足够的心理准备,使我们以通常所说的“平常心”,去面对那些必然发生的困难和难以避免的社会代价。与此同时,也积极地构建和完善社会体制性、结构性力量,从而以常规化和制度化的方式,以更为有效的政策和对策,处理和解决新形势下的各种社会矛盾,增促社会进步,减缩社会代价,不断地推进改革和社会和谐。
一、改革与和谐:应对差异的时代的必然选择
我们处在一个差异的时代,一个由社会实践的结构性变化引发和加剧差异的时代。在这个时代,甚至公平也要以差异为前提、用差异来定义:所谓公平就是合理的差别[①]。 这意味着,没有差异是不可能公平的,差别过大也是不公平的。就改革与差异的关系来说,改革有着双重功能:既可以扩大差异,也可以缩小差异,就看它与怎样的具体条件和环境、怎样的目标相联系。
一般地说,现代性从一开始就是一个差异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由于传统社会关系纽带的削弱和瓦解,社会、集体和个人的同质性特征不断弱化,在相互之间的原生的、自然性的差异基础上,获得的、社会性的差别不断得到扩展和强化,特别是通过劳动分工和社会分化过程,形成了社会成员、群体、组织、阶级阶层、城乡社会及地区社会间的明显差异。在当代,无论就其现实程度还是发展速度,社会差异的水平都远远超过了以往任何时期。而且,在未来较长时期里这种趋势将会持续下去。现代性的变革终结了社会生活传统上的和谐,对于在这条现代文明轨道上奔驰的民族和国家来说,“如何重建社会和谐?”是必须回答一个问题。这也是现代社会所面对的一个独特的问题,它意味着,现代社会的和谐是通过人为设计构建起来的,也是需要不断地捍卫和维护的。而实现这一人为设计进行构建本身往往就是一种社会改革,不断地对它进行捍卫和维护的,同样也是一种社会改革。因此,在这一持久的过程中,现代人通过社会改革追求社会和谐是不可以停顿的。这说明,改革与和谐是应对差异时代的必然选择,也是最佳选择。
中国的改革大体上经历了拉开差距(扩大差异)和要缩小差距(缩小差异)两个大的阶段。
在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第一阶段,改革翻开了中国社会转型变迁的新的史章。这一改革的背景是一个平均主义盛行、缺乏生机和效率的社会。在公平和效率的二难选择中,那时正确地选择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随着产品经济向商品经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向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等等转变,社会利益格局和资源配置方式、阶级和阶层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次级制度(如所有制、单位制、行政制、户籍制)出现了转型,社会组织也随之发生了转变和重组,以往那种僵化的社会身份体系不断被打破,与此同时,国家和政府的管理观念、职能和机制也在更新,社会的秩序、运行、整合和调控机制随之转换。在此过程中,我国的个人和群体在利益要求、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价值取向、生活方式上,日益趋向多元化和多样化,中国社会的分化和差异变得越来越凸显。
其中,社会利益结构的调整对我国社会差异现状的形成有着重大的基本影响。利益结构变化推动了利益分化特别是经济利益的分化,也推动了社会分层的发展,这一过程形成了一些新的利益群体(如私人企业主群体、农民工群体、失地农民群体、失业职工群体、失房居民群体,以及城市中的房产主阶层等构成的业主群体,垄断行业中的利益群体,等等)。在这些新利益群体中,既有强势群体也有弱势群体,它们对社会资源的占有存在着很大差异,这又体现为不同阶级阶层、群体和个人之间在收入分配和财富拥有方面差距的扩大。以基尼系数为例,根据1978年世界银行的测量,当时中国城市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是0.16;在几乎同一时期,中国农村居民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是0.22。然而,20世纪80年代以后特别是90年代以来,我国基尼系数迅速上升,90年代后期的调查表明,基尼系数在0.45~0.46的水平,而且近年来还处在一种攀升趋势[②]。有专家认为,这种情形与社会分化严重的拉美国家已经很接近。此外,一些统计数据和研究表明,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在收入分配、财产分布、教育机会、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形成了巨大的差别。总起来看,在我国社会中,收入分配和财富占有的巨大差距造成了贫富悬殊的两极化,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已经构成了对社会稳定的潜在的和现实的威胁,对这种情形应当予以高度警惕。除此之外,在社会生活中还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分化和区别,如人们的行为偏好以及价值取向、生活方式、文化样式的不同,等等。在我国,这些方面的分化和区别也变得越来越突出,其影响也更加广泛。
总之,在这一阶段,中国社会差异的日益发展和凸显是我国社会改革和快速转型的直接结果。适当拉大差距是必要的,它推动了社会进步,差距过大是力求要避免的,它引发了各个方面的不协调,付出了过大的社会代价。
随着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中国的改革正式进入了要缩小社会差距的新阶段,也就是第二阶段。如果说改革第一阶段的背景是一个平均主义盛行、缺乏生机和效率的社会,那么,现在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差距过大、面临不协调因素活跃期、社会矛盾多发期的社会。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我们如何走向未来,是通过差异、对立和冲突,还是通过认同、共识和整合?这提醒了我们,对于今天的社会成员、群体、组织、阶级阶层而言,找到相互之间的共同点、建立起共享生活的基础,有着更为深远的意义,但这是一项极为艰难的事业。它需要我们更新深层理念,特别是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多赢互利的理念,增促社会进步、减缩社会代价的理念,社会治理和善治的理念;调整社会结构,特别是社会三大部门的结构、阶层结构、城乡结构等;转变社会功能,在制定正确的社会政策上下功夫,建立各种调节社会利益的长效机制;重建社会信任,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我们曾经指出,对于前现代性的传统社会,和谐是自然的也是当然的,它是传统(如惯例、习俗、信仰、伦理道德准则等)的衍生物。或者说,和谐本身就是一种深沉的传统,它不需要借助理性的论证,也不需要刻意追求和人为构建,因为和谐就在人们的生活之中,与个人和群体的生命融为了一体。但是现在情况完全不同了。现代性开启了差异的时代,也开启了和谐的追求。现代社会的每一步进展都反复告诉我们,正是由于差异,才产生了追求和谐的意愿;而且惟有通过差异,才有构建和谐的可能。意识到这一点并不意味着,和谐是轻而易举的,恰恰相反,现代社会的和谐总是通过巨大的努力才能达成,并且不会一劳永逸,人们必须使和谐保持一种向前“滚动”的状态。因为,社会成员、利益群体、社会组织、阶级阶层之间的差异是动态性的,新的反思、质疑和分歧会不断出现,因而相互之间必须具有能够使对话、沟通和修正得以保持的机制,以便形成认同、促进共识。所以,和谐意味着一次次的修正、更新,还有不懈的守卫。我们正是在这种新的社会实践条件下,在多种多样的社会差异的基础上,培育出集体的认同和共识,以此来打造成社会和谐的一块块基石。
二、改革与和谐:对当代中国社会变迁过程缺一不可
现在,随着社会实践的结构性巨变的推进,改革与和谐的关系问题,成为当前我国政学两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形成了三个基本判断。
第一个判断:改革是推进社会实践结构性变化的必要手段。我们知道,世界的社会实践结构性巨变迫使经经历十年动乱的中国社会实行改革开放。文革末期,我国经济极度衰退,已经濒临崩溃的边缘;社会运行出现了严重的不协调,面临陷入畸形发展的危局。在国际上,发达国家的经济高速增长、科技不断更新、人民生活富裕、社会安定。这些巨大的反差说明,当时我们已经成为了现代化的落伍者。正是在这种情势下,我们做出了进行社会改革的选择,确信通过这一过程能够解决现实中的种种社会问题,使我们的社会走上平稳运行、协调发展的道路,人民生活富裕、国家有足够的实力,在这个起点上实现中华民族的再度崛起。很明显,从那时起直到现在,在改革的所有目标中都贯穿着对和谐的追求。所以,和谐既是改革的初衷,也是改革的深层理念和基本目标。而中国的改革开放,又进一步推动中国社会实践的结构性巨变,有八种代表性趋势在中国社会都有程度不同的表现[③],就集中地印证了这一点。这种互动说明,在中国,社会实践结构性变化和改革是形影相随,不可分离的。社会实践结构性变化是改革的根源和动力,改革则是推进社会实践结构性变化、减缩它的代价的必要手段。
第二个判断:和谐是引导社会实践结构性变化健康发展的必经之路。由中国改革开放推动的中国社会实践结构的巨大变化,到了一定时期,又对改革开放提出新的要求,从而使中国的改革进入了新阶段,也就是进入了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框架下来进行改革、通过改革来消除或缓解不和谐因素的新阶段。即是说,社会实践结构性变化凸现了对社会和谐或和谐社会的追求,而和谐社会的提出则是指出和引导着社会实践结构性变化的正确方向。这样和谐又成为引导社会实践结构性变化健康发展的必经之路。
第三个判断:改革与和谐是社会实践的结构性变化相依相成的两个侧面。一般而言,社会改革意味着市场化机制的普遍确立,以合理的资源配置来提高生产效率、推进经济增长,这一过程往往导致一些社会成员的利益受损,从而形成一定的社会代价;社会和谐则意味着社会利益结构的合理化,对社会资源形成某种均衡的配置,在收入分配、财富占有方面体现出公平性或正义性,以促进社会成员、群体、阶级阶层之间相互关系的协调。因此,改革与和谐虽然重点不同,然而是相依相成的两个侧面。可以说,没有改革的和谐是不可能的,反之,失去和谐的改革也必定会难以为继;和谐是改革的目的,也是改革的深厚社会基础、现实理由、合法性的来源;改革是达成和谐的手段和方式,它发掘了社会活力、开发出了资源、汇聚了财富、积蓄了国家实力、推动了社会成员的期待,为持久和谐提供了基本的保证。所以,改革与和谐的关系本身是一体性的,而且不断通过社会实践过程实现了这种一体性,从而汇成了社会生活的时代潮流。从20世纪70年代末直到现在,改革与和谐不断发挥着社会动员的号召力,呼唤和发掘出了日常生活中和宏观系统中蕴藏的动力和潜能,使众多个人真诚地投入来打造这项集体的事业,以点点滴滴的积累筑起了迈向辉煌的基础,由无数涓涓细流的汇聚合成了时代的大潮。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完全可以说,改革与和谐是当代中国社会变迁的缺一不可的两个侧面,是我国社会实践结构性变化的基本走势。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在改革与和谐的关系上存在着大量的模糊认识,比如说,在一些学术和政策的讨论中,有人担心强调社会公平会影响效率,对经济发展造成阻力,甚至会改变改革的基本方针;也有人质疑“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怀疑“公平”、“正义”只是一种权宜性的口号,甚至仅仅是对社会差距和不公平的遮掩,而不是一项严肃的社会政策。我们会发现,这种认识状况又进一步引发了或激化了思想领域与实践领域中的问题。
从这些模糊认识中,可以看出贯穿着这样一种共同的思路,即“是要改革还是要和谐”。这是一种二择其一的思路,即似乎可以实行改革(或和谐),也可以不实行改革(或和谐)。似乎改革与和谐两者不能兼顾、不可兼得,必须作出非此即彼的抉择。在现实中,这种思路可能是有意识的、明确的,也可能是下意识的、隐蔽的。但是,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这种思路的根本问题在于,将改革与和谐的关系割裂开来并对立起来,似乎继续改革就意味着放弃和谐,追求和谐就意味着反对改革。无论是从社会学理论研究还是从经验研究的角度来分析,都不难看出,这种思路基于一种虚假前提,体现了一种混乱逻辑,是一种有害而无益的思维方式。
正如上述三个基本判断所表明的,对于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来说,改革与和谐是必然的选择。改革与和谐都是由现代性过程所形成的基本走势,这一点已经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发展所证明,也是从我国近30年的社会实践得出的经验结论。
总之,改革与和谐既是现代性历史进程的两个不可或缺的侧面,也是我国社会转型变迁过程的两个不可或缺的侧面。所以,在观察和研究中国社会的重大实际问题时,应当具有这种二维视野。这实际上是辩证思维方法的一种运用,它看起来很简单、很普通,已经成为了一种老生常谈,也因而更容易被忽视。但是,在面对许多现实的选择时,如果忽视了这一方法则会导致新的“糊涂症”。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在改革过程中不断解决了一些社会问题,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社会问题,譬如,我国的社会分化和社会差距的扩大,已经对社会稳定构成了潜在的和现实的威胁。然而,也正如以往一样,所有这些新的社会问题只有通过社会和谐的框架下,推进改革和深化改革,才能得到解决。
不仅如此,对改革与和谐还有更深层次的模糊认识,这就是对中国改革与和谐的社会主义性质发生怀疑,好像中国的改革是相反的性质,正在走向相反的方向。有个别人按照西方的观点,主要是所谓“布达佩斯派”的观点,非常政治化地把社会转型狭隘地解释成为前苏联、东欧共产主义国家向资本主义转变的这一种模式,并把这套用到中国,说什么中国正在走向资本主义,甚至走向一种很不好的资本主义。在这些人的言语中间,似乎只有这样理解转型才是“正确的”,从而批评、否定对社会转型这样一种在我们看来是正确、全面的解释:“‘社会转型’,是一个有特定含意的社会学术语,意指社会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变,或者说由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转型的过程,说详细一点,就是从农业的、乡村的、封闭的半封闭的传统型社会,向工业的、城镇的、开放的现代型社会的转型。”[④]中国一些主要社会学家,从他们发表的文章看,尽管有某种差异,都持后一种观点。
三、改革与和谐:长期走势、良性互动
运用实践结构的社会学理论的二维视野和双侧分析,我们不仅认识到改革与和谐是中国社会变迁的长期走势,而且认识到改革和和谐必须也能够良性互动。以这一“长期走势、良性互动”的认识框架来引领我们的行动,可以超越在改革与和谐的关系上的短期、狭隘和权宜性的观念,从而形成坚定、持久的政治逻辑和行动纲领,对社会实践过程产生自觉而有力的制约和影响。具体说来,在这方面,把握以下几点是极为重要的:
第一,为构建和谐奠定牢固的合法性基础,使之成为更具影响力的价值理念,和更加持久的社会追求
哈贝马斯的见解是很有启发的,他认为,“合法性的意思是说,同一种政治制度联系在一起的、被承认是正确的和合理的要求对自身要有很好的论证”;“这个定义所强调的是,合法性是一个有争议的公认的要求”[⑤]。根据我们前面的讨论,目前在“改革与和谐”的关系上还存在着各种模糊的观念,这表明,对于与现代性历史进程相联系、左右当代中国社会实践的这两大基本走势,我们还需要给予更好的论证,特别是从理论上给予解释。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哈贝马斯指出了合法性概念本身的二重性,即“公认性”与“有争议性”。我们从经验过程可以观察到,在“改革与和谐”的问题上也反映出“公认性”与“有争议性”,这也可以理解为对于改革与和谐的尊严性存在着质疑。
在当前情势下,相对而言,和谐的尊严性更为值得重视。因为,自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经过近30年的推进,改革已经是一种不可逆转的大趋势。而和谐则是近年来才逐渐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同时,和谐成为了广为关注的一个问题,这本身说明了社会生活中的不和谐性已经发展到了较为严峻的程度。所以,对于和谐的争议远远超过了对于改革的争议,这是因为,改革是更为成熟的趋势,而和谐还是很“年轻”的期待。
从消极方面来说,合法性也许凸显了一个事物本身存在的争议性,从积极方面来看,合法性意味着一个事物具有的潜力和前景。合法性论证的一个重要意义正在于揭示这种潜力和前景。由这种论证可以推动从主观到客观、思想到实际的转化,正如韦伯所言:“合法性也可以被视为一种可能性,即占有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将能存在,而且相应的实际结果也会随之而来”[⑥]。因此,关注和谐的合法性论证,有意识地培固这种合法性基础,将会使和谐成为更具影响力的价值理念,并在实践上成为更加持久的社会追求。
第二,推进改革与构建和谐所面对的复杂格局,促使我们的制度体系、政策和策略的智性和弹性必须得到明显的提升
当今社会实践发生的结构性变化,以及本土社会转型过程出现的各种不良反应,激发了我们对政治安排、政策选择和实际对策进行规划和设计的活力,同时也会推动各种的规划设计、行动方案之间的竞争,不同学科(譬如经济学与社会学)在推进改革与构建和谐的具体问题上的认识分歧也凸显出来,社会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也会对政治决策形成一定影响。这些都表明,我们的政治安排、政策选择和实际对策需要更大的智慧、更高的弹性。
面对这种现状,甄别和取舍机制是非常重要的。譬如,在对待社会现实问题时,经济学与社会学的视野、方法以及价值立场有很大的差异,它们的许多结论是对特定的社会现象进行研究得出的,只有放在特定的社会领域或系统中才能显示出适用性。所以,无论对经济学家说的办法,还是对社会学家说的办法,都有一个权衡利弊、择优择善的问题。再如,经济原则与行政原则显然也有很大不同。在这方面,哈贝马斯的观点是,在经济系统中,收益最大化的原则是不能动摇的,相反,行政系统则以妥协为原则,与它所依赖的环境进行协商、“讨价还价”(bargaining),以形成双方互相适应的期待结构和价值系统[⑦]。显然,在经济市场化的趋势下,行政系统不能像经济系统那样,也追求市场化、经济效率、利润最大化,相反,行政系统更应强调和遵循自己的逻辑。又如,现代社会的利益结构有着极为复杂的面相,如个人利益、群体和组织利益、社会普遍利益等等,我们在面对复杂的具体问题时,单一的、绝对的、一边倒的利益选择是不够明智的,社会学的主张是,应当尽可能促成社会各方的双赢、多赢、共赢。
第三,针对我国社会的改革与和谐的两维基本走势,我们的心态、理念、管理机制和设置等亟需较大的转变
较长时期以来,在我们的政策制定和策略选择中一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矛盾。众所周知,我们的社会改革是渐进性的,从逻辑上说,渐进性改革本身内含着更为长久的目标指向,需要通过基础性建设和长时期积累,才能达到这一过程的预期目的。然而,大量的现象表明,我们的实际行动往往是与这种渐进性改革相悖的,比如,普遍的急功近利的功利主义心态,临时的和短视的行动措施,对现实问题和困难常常是仓促应付,等等。总的说来,对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还缺乏长期应对的精神准备,缺乏常规化和制度化机制,缺乏标本兼治的实效,这些都反映出现有的社会管理系统存在的很大缺陷。
根据对改革与和谐“长期走势,良性互动”的认识,我们认为,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变迁过程的深入,旧的矛盾和问题会不断得到解决,新的矛盾和问题也会不断出现,在未来的一定时期里,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将会成为一种我们生活中的一种常见的现象。这就需要有长期应对的精神准备,形成常规化和制度化的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标本兼治的治理措施。这需要实现一系列的实际转变,譬如,国民心态的转变,对于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这类生活中长期存在的事实,应形成一种常态化的心态;管理理念的转变,即政府的政策议题和日常行政将可能更多地以问题、矛盾为主题内容;机制的转变,使目前的临时性和偶发性的应对措施转变为常规性和制度化的行动过程;机构的调整,需要更具有针对性的、能够支撑常规性和制度化行动的实体设置。
(责任编辑:许宏海 薛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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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6-08-20
*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社会学理论研究与构建:全球化背景下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应用与发展》(05JJD840149)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①] 郑杭生:《社会公平与社会分层》,《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②]李强:《社会学研究与我国的贫富差距问题》,载郑杭生主编《中国社会结构变化趋势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③] 郑杭生、杨敏:《社会实践结构性巨变的若干新趋势》,《社会科学》2006年第10期。
[④]郑杭生:《关于“社会转型”一词》,载《郑杭生社会学学术历程》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⑤]尤尔根·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62页。
[⑥]参见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⑦]尤尔根·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