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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杰:加强修养,淬炼品格,提高担当历史使命的素质和能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党要把青年工作作为战略性工作来抓。党员领导干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年轻干部不断成长,成为党和国家的骨干和栋梁。所有党员干部都要加强自身修养,淬炼自身品格,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加强政治修养,淬炼政治品格和领导艺术青年党员干部加强自身修养,首先要加强政治修养。我们每一个人,都离不开政治,尤其是领导干部,作为国家政权和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可能脱离政治。怎样提升我们的政治修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青年党员干部进入政治舞台,首先要修炼品格。要严格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一个堂堂正正的正派人。二是处理好做人、做事与做官的关系。做官有利于做事,做官是为了做事。但不能倒过来,认为做事是为了做官,把做官当成了奋斗目标,这就很危险。如果把做官当成目标,其最终目的还是个人利益,持这种价值取向,就会有意识地利用权力谋取个人私利,很容易走上贪腐之路。三是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党员干部要如何提高政治判断力?首先,要有意识地锻炼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形成科学敏锐的直觉;其次,要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理论素养,具备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再次,要拥有广博的知识和文明素养,能够从人类文明的高度认识和看待问题;此外,还要掌握丰富的政治经验,对复杂的政治关系有清醒的了解和认识等。四是处理好“举重若轻”与“举轻若重”的关系。前期谋划,多从政治上、战略上、全局上考虑,越到后面,就越要注意细节。到了最后,成败就在于细节了。另外,不同层级的领导干部要善于换位思考、换位学习,要学会从更大的范围来看待较小范围工作的价值和意义。五是善于与他人合作,营造团结和谐的环境和风气。作为领导干部,一方面,做事、做人要厚道,善于统筹;另一方面,还要关心他人,善解人意。遇到多种意见时,要善于整合不同意见,寻找最大公约数,处理和决定问题要大气、大度。加强法治修养,提高遵纪守法的素质和能力青年党员干部应加强法治修养。一方面,在工作中要坚决依法办事;另一方面,个人要严格遵纪守法。党纪国法不能成为“稻草人”,而应成为“高压线”。青年党员干部更要以慎独精神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在遵纪守法问题上,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做了错事坏事,很难不被发现。从年轻的时候开始,就一定要规规矩矩、老老实实做人,不要干任何有违法律和纪律的事情,不要给自己埋定时炸弹。要随时自省、自警,以一种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心态来对待党纪国法,不断警示和告诫自己不要突破底线。《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青年党员干部要按照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作为领导干部,除了要遵守国家法律之外,也要遵守党的规章制度。截至2022年6月,全党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共3718部,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并以此为主干,形成了一套系统完备的党的制度。在新形势下,青年党员干部还要注意学习国际法,坚持用宽广的眼界观察世界,深刻认识国内大局和国际大局、内政和外交的紧密联系,科学把握世界的深刻变化及其特点,提高科学判断国际形势和进行战略思维的能力。此外,还要全面认识和把握国际因素对我国的影响,加快熟悉、善于运用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积极参与国际事务的磋商和国际规则的制定,妥善回应国际社会对我国情况的关注,进一步推动形成有利于我国发展的国际舆论环境。加强道德修养,淬炼高尚的品质和形象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作为青年党员干部,加强道德修养十分重要,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正确对待家庭。一个健康的家庭,能给人带来无数的帮助和温暖,能潜移默化地熏陶人的品质和素养。但家庭也有另外一面,不少人受贿敛财,都是在为配偶、子女、亲戚朋友办事。这就告诉我们,家庭虽好,家人虽亲,但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能把家庭置于法律之上。从家庭文化中剔除腐败的因子,防止腐败文化对家庭的侵袭,是我们建设廉政文化、廉洁文化的重要课题。二是正确对待财富。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领导干部必须通过合法合规合理的途径来获取个人利益,不能为了获取钱财而违规违纪违法。三是正确对待友情。所有人都应该珍惜同志之情、同学之情、同乡之情、同事之情、战友之情、同胞之情。但是,所有的友情都应该有一条不可逾越的底线,这就是法律和道德。四是正确处理关系。每个人的社会关系都是一种客观存在,但是任何关系都要在法治、道德的轨道上运行和处理。关系异化到法律和道德之上,腐败现象就必然发生。膨胀和变味的关系文化,严重阻碍党纪国法的实施,侵蚀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必须加以清理和规范。五是坚守底线,甘于奉献。所有人都应该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对这些底线保持敬畏,不可以身试法。凡有突破底线者,都要予以惩处。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是社会的中坚和先进分子,更要有奉献精神。当处在握有一定权力的岗位上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党和国家、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为此而甘于奉献自己的力量和智慧。(光明网记者刘冰雅整理)《光明日报》(2023年11月29日 04版) ...

王昌林:深化对新质生产力核心要义、重大意义和基本要求的认识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经验,特别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的基础上,立足进一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需要,明确提出要发展新质生产力,深入回答了新质生产力的基本内涵、核心标志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这是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在新时代中国的创新和发展,是新征程上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科学指引。发展什么样的新质生产力从广义上理解,新质生产力包括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技术革命性突破、主导产业变革带来的生产力大幅度提升;第二个层面是技术革新等带来的生产力的提高;第三个层面是用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进行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的转型升级,提高效率。我们也能从不同要素与角度分析、认识新质生产力。新质生产力的“新”主要体现在创新驱动上。传统生产力推动的经济增长,主要依赖劳动力、劳动资料、劳动对象的大量投入。而新质生产力推动的经济增长主要依靠劳动者的素质、技术进步、数据等投入驱动,这是新质生产力的突出特点。新质生产力是具有“质变”性质的生产力,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由技术革命性突破催生;二是由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催生;三是由产业深度转型升级催生。新质生产力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其核心标志是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高科技主要表现在其产品和服务业知识技术密集,具体表现为研发经费投入、研发人员投入占比较高;高效能主要表现为其投入产出效率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颠覆性影响;高质量是指其发展符合新发展理念的要求,既要推动生产力的大幅提高,也要实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为什么要发展新质生产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高质量发展需要新的生产力理论来指导,而新质生产力已经在实践中形成并展示出对高质量发展的强劲推动力、支撑力,需要我们从理论上进行总结、概括,用以指导新的发展实践。例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科技创新成果丰硕,创新驱动发展成效显著,为什么能够取得这样的成就?需要进行理论总结。又如,为什么我国的新能源汽车产业能够实现换道超车,我国太阳能光伏产业为何能够跃居世界领先地位?这些具体问题也需要借由理论进行解答阐释。我国正处在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关键时期,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着力点,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同时,发展新质生产力也是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迫切需要。当前,人工智能、基因编辑、未来能源、商业航天等一批颠覆性技术创新不断取得重大进展,技术发展呈现深度交叉、融合创新、群体突破的发展态势,科技变革和产业化速度大大加快,正在推动社会生产力发生质的飞跃,深刻改变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和我们的生活。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迅猛发展的形势,必须大力推动原始创新和颠覆性创新,加速经济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努力实现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这也是重塑中国参与国际产业分工与合作新优势的重要机遇。如何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把握战略机遇,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充分发挥优势,着力加强科技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着力推动体制创新,营造良好的发展生态,大力推动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促进经济发展向数智化、绿色化转型,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强大动力。具体来看,一要加强科技创新,特别是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要加强基础研究,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前沿技术研发和颠覆性创新能力,并通过培育创新型企业尤其是独角兽企业和链主型大企业,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二要通过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积极培育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大力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三要通过做强绿色制造业、发展绿色服务业、壮大绿色能源产业、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和供应链等方法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四要建立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包括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围绕加强原始性、颠覆性创新,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围绕加强创新型人才培养,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营造良好国际环境等。五要畅通教育、科技、人才的良性循环。首先,根据科技发展新趋势,优化高等学校学科设置、人才培养模式,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培养急需人才。其次,健全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机制,激发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和数据等生产要素活力,更好体现知识、技术、人才的市场价值。此外,还要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六要因地制宜地发展新质生产力。各地应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打造标志性产业,培育良好发展环境,让新质生产力“长起来”“强起来”。此外,还要在培育新质生产力的过程中,正确处理好自主创新与对外开放、政府与市场、供给与需求、传统与新兴、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光明网记者李澍整理)《光明日报》(2024年04月17日 04版) ...

蒋和胜 邹涛:新质生产力引领下的共同富裕之路

 习近平总书记3月5日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新质生产力标志着中国经济发展正迈入由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为代表的前沿科技驱动的新阶段。以原创性和颠覆性创新为核心推力的新质生产力不仅体现出高效率、智能化的特性,更拥有几乎为零的边际成本的独特优势。这些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深度融合,为经济增长模式带来根本性变革,将持续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动劳动技能结构优化,引导劳动收入分布朝更加合理的方向调整。在新质生产力的引领下,中国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率将实现根本性提升,为实现全社会共同富裕提供坚实基础。新质生产力加速驱动经济增长模式转型升级一是新质生产力为经济增长模式转型提供了颠覆性新动能。新质生产力指向一系列以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量子科学、基因工程等为代表的前沿科技,其共性在于促进研发生产过程中的高效率与智能化,且呈现出边际成本趋近于零和规模收益递增的显著特点,其新生产要素、新技术和新生产组织形态的深度交叉融合都展现出原创性与颠覆性创新在深入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核心作用。在新质生产力的引领下,经济增长不仅仅是倚重普通的智能化、自动化技术在边际上的改进和应用,更关键在于提供了进一步转型升级要求的颠覆性新动能:一是要求原创性的基础科学发现以推动人类对世界和自身客观规律的新认知和掌握,从而在未来产业国际竞争中牢牢占领从“0”到“1”的科学话语权;二是要求可在技术和经济效益上能替代现有生产路径的全新制造技术和工艺,这将既确保国家在国际分工中占据产业链、价值链高位,持续分享国际贸易中的丰厚科技红利,也确保着国家科技安全。二是新质生产力为经济增长模式转型升级孕育产业新生态。新增长模式还体现在新产业体系的成熟上。在目前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驱动的经济增长模式基础上,新质生产力更加强调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产业结构和生产组织体系的根本性变革:在消费侧,依托互联网和借势数字化进程,通过新技术的应用,从消费终端接受并编码消费者个性化偏好;在生产侧,以产业互联网(物联网的早期阶段)聚合大批量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和制造企业,贯通协作形成产业集群与生产矩阵,响应市场需求,诞生出全新的产业形态和商业模式,这是未来经济增长的新生态,亦将极大提升社会全要素生产率和生产网络韧性。因此,在目前的经济增长转型模式基础上,新质生产力将从基础科学新发现、新技术路径替代、全球分工、产业新生态、社会全要素生产率、经济韧性和国家安全等维度加速驱动经济增长模式转型升级。新质生产力多维提升全社会福利水平新质生产力正在全球范围内重塑经济增长的模式、就业结构、公共服务体系以及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策略。它通过整合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前沿技术,不仅推动了经济的高质量增长,也对社会福利的整体提升产生了深远影响。一是提升消费水平,促进经济良性循环,增加高技能劳动者收入水平。新质生产力通过促进技术革新和应用,直接加速了经济增长的动力,提高了国民经济的整体收入水平。这一过程中,高技术产业如智能制造、生物科技、新能源等领域的快速发展,不仅吸引了大量资本投入,也为高技能劳动者提供了高薪的就业机会。这些高薪就业机会在提升个人收入的同时,也促进了消费能力的提升,形成了经济良性循环的动力源泉。二是持续调节就业结构,增加低技能非编码型劳动者收入。随着新兴技术的广泛应用,新质生产力对劳动市场的需求结构产生了根本性影响。技术进步不仅增加了传统和新兴行业对高技术劳动需求,促使就业结构向高技能领域转移。高薪高技能群体迸发出的消费需求还将增加市场对传统非编码型人工劳动的需要,这在牵引劳动力市场结构转移的同时,也提高了相应劳动力群体的收入。三是提高公共服务的普及率与共享质量。新质生产力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显著改进了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提高了服务的效率和覆盖面。比如,在线教育和远程医疗等新模式的发展,不仅打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使得高质量的教育资源和医疗服务能够惠及更广泛的人群,还极大提升了基本公共服务的普及率和质量,有效缩小了城乡和区域间的发展差距。四是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通过推广新能源技术和应用,如太阳能、风能等,减少了对化石能源的依赖,有效节能减排,改善生态质量。同时,循环经济和绿色消费的推广,提高了资源的循环利用率,减少了资源的浪费,促进了经济的绿色可持续发展。实现共同富裕战略目标的建议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同时将对劳动市场和收入分布格局带来了显著影响。比如,劳资比重的变化、劳动市场的结构性摩擦、劳动收入差距的演变、区域发展差距的极化等。因此,为更加有利于在新质生产力引领下实现共同富裕战略目标,提出如下对策建议。一是加强高技能培训与终身教育。尤其要提升中级技能劳动力向高级技能劳动力转移的职业能力,使其更加适应新质生产力的要求,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人力资源基础。二是持续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通过政策引导,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劳动者创造高收入就业机会,推动经济增长方式向创新驱动转型。三是坚持融入全球生产和贸易网络。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使中国能更多地从全球生产协同和国际贸易中获益,需进一步扩大开放、融入全球经济,从而分享国际贸易红利,支撑共同富裕目标和经济新转型。四是坚定执行区域城乡协调发展战略。要鼓励高新技术共享通用、畅通不同技能劳动力和各类要素充分流动,转变现有全要素生产率的空间竞争态势为协同发展格局,不断推动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共益性发展、城乡包容性增长。五是完善社会保障与收入分配体系。要注重确保劳动收入比重的合理提升,通过公平调节收入分配机制,让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分享经济增长的果实,实现共同富裕。 作者:蒋和胜(四川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邹涛(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

郑韬:中国新质生产力,世界发展新动力

 当前,全国各地涌动着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澎湃热潮。新质生产力源于中国,惠及世界,在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注入强劲动力的同时,也点燃了全球发展新引擎。新质生产力首先在“新”,为全球技术变革提供新驱动。科技创新能够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2023年,中国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33278.2亿元,增长8.1%。截至2023年末,我国境内有效发明专利量达到401.5万件,高价值发明专利占比超过四成,成为世界上首个境内有效发明专利数量突破400万件的国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2023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中国创新指数位居全球第12位,是全球排名最高的中等收入经济体,拥有的全球百强科技集群数量首次跃居全球第一。中国关键核心技术取得新突破,在载人航天、大飞机制造、核电技术、量子信息等领域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近日,神舟十八号载人飞船成功发射,嫦娥六号探测器成功发射并精准入轨,开启人类首次月背“挖宝”之旅。奋斗者号载人潜水器完成极限深潜,国产大飞机C919、国产首艘大型邮轮投入商业运营。全球首台16兆瓦海上风电机组并网发电,全球首座第四代核电站高温气冷堆示范工程投入商业运行。“中国天眼”探测到纳赫兹引力波存在的关键证据,“九章三号”量子计算机再度刷新光量子计算世界纪录,“祖冲之号”、“夸父”量子计算云平台上线。中国始终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持续完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机制,已经同80多个国家和地区及国际组织建立了知识产权合作关系。中国提出《国际科技合作倡议》,倡导并践行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国际科技合作理念,坚持“科学无国界、惠及全人类”,促进科技创新成果互惠互享,携手构建全球科技共同体。新质生产力关键在“质”,为世界经济复苏提供优质动力和产品。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今年一季度,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5.3%,在实现量的增长的同时,更在实现质的有效提升。规模以上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7.5%,内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85.5%,产业和需求的内部结构也都在积极改善。今年前4个月,中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13.81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5.7%,规模创历史同期新高。高盛、摩根士丹利、德意志银行等多家国际金融机构上调了今年中国经济增长预期,IMF总裁格奥尔基耶娃表示,中国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型是正确的道路选择,中国将继续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贡献者。通过激发数字经济活力,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赋能传统产业,新质生产力正进一步优化“中国智造”。中国新能源企业在开放竞争中练就了真本事,代表的是先进产能。2023年,中国电动汽车、锂电池、光伏产品“新三样”出口突破万亿元人民币。近期,国际上出现炒作“中国产能过剩”的邪调,这是完全站不住脚的,也违背了经济学的基本规律。这与补贴无关,而是产品好坏的问题。面对物美价廉的商品,面对科技含量更高、更加耐用、更能满足要求的高品质产品,理性消费者当然会优先选择。这不是产能过剩,而是产能优势,是提升世界经济质量和增进民生福祉的路径方式。新质生产力追求“绿”,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中国力量。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新质生产力本身就是绿色生产力。中国持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力争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正努力构建和实施双碳“1+N”政策体系,推进低碳发展和绿色转型。全球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近一半在中国,全球新能源汽车一半以上行驶在中国,全球四分之一的新增绿化面积来自中国。中国还将在绿色基建、绿色能源、绿色交通、绿色生活等领域形成规模庞大的发展增量,孕育的投资和消费市场据测算每年将达到10万亿元人民币,潜力巨大。中国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倡导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地球生命共同体。在推动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国际舞台上,中国坚定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努力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已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新质生产力辟蹊“径”,为世界现代化贡献中国方案。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用几十年时间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工业化历程,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的独特世界观、价值观、历史观、文明观、民主观、生态观及其伟大实践,是对世界现代化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创新,打破了“现代化等于西方化”的迷思,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路径选择。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高质量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新质生产力是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的当代先进生产力,将有力促进高质量发展,使中国式现代化走得更稳更好,为世界上追求自己现代化道路的国家提供新思路新参考。在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过程中,中国离不开世界,世界也需要中国。向“新”而行的中国经济将乘风破浪,为全球发展增添新活力、注入新动能。面向未来,新质生产力正在绘就一幅世界经济强劲复苏、全球高质量发展和世界现代化交相辉映的美好画卷。 ...

王绛 谢宇斌:长期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多种经济繁荣发展

 内容提要:我国长期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国有、民营和外资经济大发展,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长期繁荣。本文深入论述了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我国经济长期繁荣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应从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强宏观调控等方面重点发力。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1987年召开的党的十三大系统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概括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党的十三大以来,党中央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进行准确判断,进一步加强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和文化创新,对所有制结构、分配关系、计划与市场的关系等重大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明确,“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首次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列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成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重要制度基石。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我国经济长期繁荣发展我国长期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国有、民营和外资经济大发展,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长期繁荣。一是国资国企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产业引领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是巩固和发展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们党依靠兴办大量国有企业建立起中国门类齐全的工业体系,为我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打下了坚实基础。改革开放后,国有企业继续承担起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基础民生、实现国民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重任,并加快结构调整,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体制机制和管理模式,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国有企业在经营机制、企业规模、经济效益和全球影响力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焕发出新的活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国资国企改革进一步取得发展成就。全国非金融国有企业资产总额从2012年的89.5万亿元增加到2022年339.5万亿元;其中,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总资产从31.4万亿元增长至81 万亿元,营业收入从22.3万亿元增长到39.6万亿元,利润总额从1.3万亿元增长到2.6万亿元,累计上缴税费约占全国税收收入的1/7,向社保基金划转国有资本1.21万亿元。此外,中央企业也是我国基础产业的主力军,承担了全国90% 以上的油气供应,60%以上的电力供应,建成了覆盖全国的大电网和电信网络。国有企业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2023 年《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名单中,我国共有142家公司上榜,其中有97家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自身在不断转型升级的同时,通过大企业对中小企业的产业带动作用,引领众多民营企业发展,通过提供更低价优质的基础产品和公共服务、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等方式促进中国各行业企业转型升级。二是民营经济长足发展, 促进我国经济繁荣。民营经济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壮大和我国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是密不可分的。党的十五大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列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六大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的十七大提出“坚持平等保护物权, 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党中央和国务院的一系列政策营造了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为民营经济注入了强劲的发展活力。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提出“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在相关政策文件的指导下,我国民营经济走向高质量发展道路。根据全国工商联发布的数据,2012—2021年, 我国民营企业数量由1085.7万户发展到超4457.5万户,民营企业在我国企业总量中的占比由79.4%上升到92.1%。第四次经济普查数据显示,中小企业的从业人数占全部企业从业人数的比例达到80%, 2021年我国私营个体就业总数达到4亿人,较2012年增加了2亿多人。同时,民营企业逐步成为我国投资驱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根据国家发改委数据,2012—2022年, 民间投资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连续5年超过60%,最高时达到65.4%,尤其在制造业领域,民间投资的比重超过80%。此外,民营企业在我国参与全球经济大循环中起到积极作用。根据海关总署数据,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我国民营企业进出口总值占全国进出口总值的比重由2001年的6.1%提升至2022 年的超过50%。党的十八大以来,民营企业进一步成为我国外贸的主力军。根据海关总署数据,2012—2021年,民营企业出口额年均增长10.8%,远高于全国增速。民营企业出口占全国出口的比重从2012年的37.6%升至2022年的50.9%; 中国民营企业的出口总额(1.88万亿美元)已经超过美国(1.75万亿美元)的出口总额,成为中国顺差的最大贡献者。民营企业是我国贸易顺差的绝对贡献者和国家外汇储备的主要提供者。根据海关统计,2012—2021年,我国国际贸易顺差由2311亿美元增长到6764.3亿美元,年均增长12.7%,民营企业历年来的顺差贡献率接近或超过100%, 其中2015年贡献率为152.9%, 2019年贡献率为145.8%,2021 年贡献率为136.5%。同时,我国民营企业国际化步伐加快, 2006年我国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中非国有企业仅占19%, 到2020年底非国有企业占比达到53.7%。当前,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从过去以国有企业为主逐渐转向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双轮驱动的国际化投资格局。同时,由于我国民营企业较早与跨国企业进行产业配套,逐渐培育形成较强的国际竞争力,部分企业迅速成长为国际化的大型跨国公司。我国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不仅繁荣了国内市场,而且使我国日益成为全球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外资企业加速我国产业现代化进程。新中国成立以来一个时期内,我国工业化进程与大规模资金技术引进是分不开的。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我国深度参与全球化分工与竞争。2004 年我国利用外资金额仅640.72 亿美元,2010年突破1000亿美元,随后每年实际利用的外资金额达1000亿美元以上,2019 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达1381.4 亿美元,规模以上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利润占全国比重超25%,外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总值占全国比重近41.3%。外资进入中国,根本原因是中国具有低廉的要素资源、先进的基础设施和全球最大的单一市场,是其新技术、新产品市场化应用的最佳区域。跨国公司科技创新成果在我国市场运用,为我国供应商及用户带来了相应的质量技术标准、生产技术和工艺创新,为我国企业消化、吸收并进一步科技创新制造条件。外资企业技术外溢效应促进了我国企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带动了我国基础产业质量的进一步发展,为促进我国产业体系融入国际先进产业体系,提升自身产业价值链创造了条件。此外, 外资企业通过产业链的上下游关联在我国形成大量零部件生产商,使我国先进产业配套飞速发展,并在部分地区形成了配套产业群,提高了规模经济效益,造就了我国全球最大的制造业产业体系。外资企业的领先性风险投资还带动了我国许多新兴产业的发展,网络购物、外卖派送、共享单车等诸多新产品、新业态的身后都有国际资本的巨额投资。外资企业在促进我国技术进步、促进产业升级、拉动我国制造业出口的同时,也通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科学管理、先进的营销理念和经营方式,促进了我国各类企业管理体制的科学转型。当前我国的基本国情需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九大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没有改变我们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解决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仍需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各类企业高质量发展。一是促进不同所有制企业相互竞争、相互合作,共同发展。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 我国民营企业大量兴起,国有企业遇到前所未有的激烈市场竞争,特别是在技术、资金进入门槛较低的行业,大量国有企业出现全行业亏损和倒闭, 暴露了当时国有企业效率低、缺乏竞争力等问题。国有企业以保值增值为目标进行的市场化改制重组不仅提升了国有企业经营效率与效益,也大幅提高了其市场竞争力。当前,国有企业在国防军工、能源、交通、公共服务等方面为我国所有类型企业和产业提供了快速发展的基础。国有企业通过吸收引进国外资本、先进技术、先进设备,进一步提升了保障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国有企业与我国其他所有制企业在市场上相互竞争,进一步倒逼国有企业体制机制改革,提升了活力与竞争力。不同类型企业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使我国产业链更加完整,产业链韧性进一步增强。加快我国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经济长期繁荣稳定发展,需要多种所有制企业的共同支撑、协同发展。二是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要进一步发挥外资企业的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年均9.5%左右的增速持续增长了40多年,其中,大规模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外资企业在带动我国产业广泛加入全球产业链、深入参与全球产业链分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外资企业在我国的投资不仅带来了先进技术标准和管理理念,同时通过产业配套,客观上迅速提升了国内企业技术水平。加快我国科技和产业跨越式发展,加强科技创新引领,要持续重视外资作用,通过不断提升对国际资本、国际市场和国际先进技术的利用水平,提升我国产业链质量,促进我国产业链价值链高端化。三是国资央企必须在建设我国现代化经济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科技创新、产业引领、安全支撑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国有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基础、主导、战略支撑和安全保障作用明显增强。当前,中央企业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领域的营业收入占总体的比重超过70%。这些基础设施、基础资源是促进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企业快速发展的前提。此外,国资央企在我国产业转型、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过程中起主力军作用。截至2021年底,中央企业拥有国内研发机构5327个,其中国家重点实验室91个、国家技术创新中心4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97个,拥有研发人员107万人。近年来,中央企业投入研发经费年均增速超过10%,在基础研究领域、原创性科技领域、解决产业技术短板领域等方面取得一批世界领先的科技成果,成为践行创新理念、实施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骨干力量。除了以上三方面,中国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优势,培育世界一流企业, 还需要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一系列内部、外部问题。如国有企业改革还需要进一步厘清政府、市场、出资人与企业的关系,探索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强化激励与约束的有效途径等。民营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需要解决长期存在的资本委托代理关系不顺的问题,特别是合规经营制度体系建设问题,建立起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外资企业还需要解决在我国新发展阶段的定位等问题。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不断完善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体制机制,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这为新时期我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长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一要巩固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 进一步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坚持“两个一以贯之”, 加强党的领导,进一步深入实施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增强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进一步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坚持国有资本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推动国有资本“三个集中”,更好发挥科技创新、产业引导、安全支撑作用,为持续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贡献。同时,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取长补短,在激发国有企业的活力的同时,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带动力和影响力, 推进国有资本有序进退。二要毫不动摇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离不开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民营企业要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转换增长动力,坚守主业、做强实业,健全企业内部合规经营制度体系,努力建设法治民企、清廉民企。同时,有序深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促进不同所有制企业共同发展,推进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推进我国民营企业走上高质量发展道路。三要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要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着力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市场分割和所有制分割, 促进各类企业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公平执法、权益保护等方面无差别待遇,促进中小企业朝“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包括资本市场、要素市场等在内的市场机制建设,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力度。四要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贯彻落实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依靠改革开放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统筹推进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激发和增强社会活力。加快培育我国外贸新动能,巩固外贸外资基本盘,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打造“投资中国” 品牌。五要增强宏观调控的有效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当前,我国仍处于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关键阶段,新的经济增长动能尚未充分释放,需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力度,加强政策工具创新和协调配合,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 激发和增强社会活力,巩固经济稳中向好的态势,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加速前进。作者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 ...

张彩云 刘乃毓:中国城市碳排放差距及其技术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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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理论特色、实践伟力与国家安全学学科建设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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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锋:让人民友好汇聚成中美关系的汩汩暖流

 各位老朋友、新朋友,女士们,先生们,晚上好!很高兴与大家欢聚一堂,畅叙友谊。你们中许多人亲眼见证、亲笔书写了中美人民友好交往的历史,为推动中美关系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对此,我表示崇高敬意和衷心感谢!习近平主席说:“中国人重情讲义,我们不会忘记老朋友”。自2019年以来,驻美使领馆与《中国日报》连续五年举办《我的中国相册》活动,用图片、视频定格下一帧帧中美人民友好交往的温情瞬间。过去一年里,我们收集了100多个动人的故事,汇集成这本厚厚的“中国相册”。相册镌刻下我们并肩作战、守望相助的历史。在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中美两国人民为了和平与正义同仇敌忾,生死与共。从不远万里奔赴中国战场的史迪威将军、陈纳德将军和飞虎队,到殊死营救美国飞行员的中国军民和毅然加入美军的近2万名华侨华人,中美两国人民经受了血与火的考验,铸就了钢铁般的友谊长城。去年,飞虎队老兵及后代代表团访华,与孩子们共同唱起《友谊地久天长》,让许多人热泪盈眶。今天,103岁的莫耶先生也来到了现场,让我们祝愿老先生健康长寿,祝福“飞虎队精神”代代传承!相册见证了我们以心相交、跨越隔阂的历程。参与相册活动的还有亲历1972年“破冰之旅”的洛德大使。22年的隔绝和对抗阻挡不住两国人民互相了解、友好相处的期盼。通过一次次“跨越太平洋的握手”,两国人民打破坚冰,相知相亲。1985年,三十岁出头的县委书记习近平访美,在艾奥瓦州受到了德沃切克一家、兰蒂女士等的热情款待。2012年,时任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再度访美时,特意冒雪重返马斯卡廷,与老友重聚。去年11月,习近平主席与兰蒂女士、奎因大使等老友在旧金山温暖重逢,再度上演“老友记”。这样的故事还有很多。去年夏天,穆言灵等“鼓岭之友”赴华参加“鼓岭缘”中美民间友好论坛,与中方朋友共同种下两棵桂花树,世代接力延续这段跨世纪情缘。这种友谊足以超越分歧,跨越山海,穿越时空。相册也记载了我们交流互鉴、美美与共的足迹。1973年9月,费城交响乐团首次访华演出,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访华的美国乐团。两国艺术家合演中国管弦乐作品《二泉映月》,成为中美人文交流史中的经典一幕。2023年11月,在纪念费交访华50周年音乐会上,熟悉的旋律又一次在两国艺术家的合作下奏响,跨越半个世纪的友谊再续新章。50多年来,作为中美人民的友谊使者,大熊猫给无数美国民众带去欢乐。双方大熊猫保护研究合作取得丰硕成果,17只大熊猫幼仔成功繁育成活,为推动大熊猫摘帽“濒危”做出积极贡献。今天的嘉宾中,有为中国茶韵倾倒、致力于传播茶文化的美国学者,有心怀“大侠梦”、前往中国拜师学艺的“武林高手”,有热爱中文、在“汉语桥”比赛中大放异彩的学子,也有通过镜头讲述跨文化故事的华裔新生代。文化最柔软,也最有力,为中美人民读懂彼此打开了窗口,也为民心相通架设起桥梁。朋友们,中美关系的根基是由人民浇筑的,中美关系的大门是由人民打开的,中美关系的故事是由人民书写的,中美关系的未来是由人民创造的。正是人民的双向奔赴,让中美关系一次次从低谷重回正道。当前,中美关系仍然面临严峻挑战。我们应该拉紧人民的纽带,增进人心的沟通,为中美关系注入汩汩暖流和不竭动力。我们要正确认知彼此,当朋友而非做对手。认知问题如同中美关系这棵大树的“根”,根扎好了,树自然会郁郁葱葱,硕果累累;根扎歪了,结出来的只会是苦果恶果。从中美接触第一天开始,双方就知道是和历史文化、社会制度、发展道路都不同的国家打交道,但这没有影响我们打破坚冰建立外交关系、基于共同利益深化合作,更没有阻碍两国人民友好交往。在21世纪的今天,我们又有什么理由关上友谊的大门,走回头路呢?中美两国人民都是伟大的人民,都同样热爱和平、追求繁荣、期盼合作,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相通的。中国愿意同美国做朋友、做伙伴,艾奥瓦故事和鼓岭情缘等也都表明,中美人民完全可以跨越制度、文化、语言的差异,建立起深厚的友谊。战争年代,中美曾并肩作战;和平年代,中美也应当做合作伙伴。我们只有共护和平的责任,没有挑动对抗的理由。无视中美广泛的共同利益,无视两国人民交流合作的根本愿望,无视国际社会对中美关系稳定发展的普遍期待,把对方视为最主要战略竞争对手、最重大地缘政治挑战和步步紧逼的威胁,最终只能把两国推向对立对抗、把世界推向分裂动荡,导致“自我实现的预言”。我们要无惧寒蝉效应,为中美关系鼓与呼。民间友好不应被“政治正确”绑架,人文交流不应被“对华强硬”毒化。我们期待着两国人民多走动、多来往。中方为此不断推出便利措施,包括实行签证免预约申请、大幅优化赴华签证政策、提供更多支付便利等等。在双方努力下,中美直飞航班已从去年年初每周20班增至每周100班,第14届中美旅游高层对话即将举行,新一轮大熊猫保护合作蓄势待发。与此同时,一些堵点仍未完全解决。与疫情前每周300多个航班往来于中美之间、每年500多万人次跨越大洋两岸相比,现在的航班还是太少了,机票还是太贵了。赴华旅行提醒让许多美国朋友望而却步,中国留学生等遭无端滋扰遣返导致人心惶惶。希望各位朋友发挥影响力,推动美方与中方相向而行,采取实际行动清除路障关卡,推进人文交流新热潮。我们要排除国内政治干扰,停止为中美关系设置新的障碍。今年是美国大选年,不干涉内政是中国外交的传统,中国不会干预美国大选,同时我们坚决反对美方在选举年操弄中国议题、损害中国利益、消费中美关系。近期,美方滥用301关税复审程序,进一步提高对自华进口的电动汽车、锂电池、光伏电池、关键矿产、半导体等产品的加征关税,打着公平竞争的幌子搞保护主义,真实目的是打压中国新能源等产业,遏制中国高质量发展,通过竞相对华示强捞取选票。美对华贸易战打了6年,结果美贸易逆差不降反升2000亿美元,物价上涨加剧通货膨胀,到头来买单的是美国消费者,吃亏的是美国企业,冲击的是国际经贸秩序。在全球化时代开倒车不得人心,升级贸易战、产业战、科技战阻挡不了中国的发展,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中国产能过剩”是个伪命题。比较优势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在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发挥比较优势,形成不同的国际产业分工,通过国际贸易互通有无、互利互补。如果一国产品和服务优质高效、竞争力强就被称为产能过剩,如果一国生产超出本国所需就被认定为产能过剩,那国际贸易还有什么意义?中国新能源产品广受欢迎,靠的是持续技术创新、完整产供链体系和充分市场竞争,靠的是中国人民艰苦奋斗。在全球绿色转型背景下,以新能源汽车为代表的中国“新三样”都是稀缺产能、优质产能,既满足中国市场需求,弥补了全球新能源供需缺口,又为实现全球节能减排降碳作出巨大贡献。这样利己利人利大家的优质产能为什么要打压?我们要传承中美友谊,壮大“青春力量”。中美关系未来在青年。青年一代友好相处,中美关系就有希望。去年11月,习近平主席宣布“未来5年愿邀请5万名美国青少年来华交流学习”,为此中方设立“美国青年使者来华专项奖学金”项目。犹他州卡斯卡德小学的小朋友去了中国,马斯卡廷中学、林肯中学、斯特拉孔中学的孩子们去了,哥伦比亚大学、弗吉尼亚大学、斯坦福大学的学生们也去了。他们爬了长城,学会了打中国结,爱上了火锅,结识了中国小伙伴。对于他们来说,这或许就是一段终生友谊的开始。让我们感动的是,许多老朋友身体力行,亲自浇筑青少年友好的根基。美中航空遗产基金会启动“飞虎队友谊学校暨青年领袖计划”,兰蒂女士推动马斯卡廷中学师生访华。我们衷心希望更多青年赓续中美友谊,做中美友好的新一代使者。朋友们,1972年访华时,尼克松总统给中国人民带去一份特殊的礼物——四棵红杉树苗。半个世纪过去了,这些红杉树正和中美两国人民的友谊一样枝繁叶茂。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续写新时代两国人民友好的故事,呵护中美友谊之树茁壮成长,生生不息,造福两国和世界!谢谢大家。 (2024年5月16日,使馆) ...

田文林:破解中东乱局需要新安全观

 5月10日,第十次联合国大会紧急特别会议以压倒性多数通过决议,认定巴勒斯坦国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联合国会员国资格,应被接纳为联合国会员国。这一历史性的决议反映出国际社会的人心所向。新一轮巴以冲突延宕至今,考验着人类良知。加沙地带的血与泪,使得国际社会必须有所作为的呼声日益强烈,有关共识正在不断汇聚。进一步看,中东地区要想由乱到治,还需要反思和批判造成巴以冲突的国际治理模式,并寻求替代性方案。持续冲突导致巴以两败俱伤古罗马学者西塞罗曾指出:“绝大多数人认为,从战争中获得的东西要比在和平环境中获得的东西有价值,其实这是错误的。”用这句话来形容当前的巴以冲突再合适不过。巴以冲突是中东的老大难问题,自1948年以色列在中东建国时就成为地区热点。围绕巴勒斯坦问题,阿拉伯国家与以色列之间至少爆发了5次较大规模的中东战争,巴以之间更是多次爆发武装冲突。但时至今日,巴以问题仍悬而未决,成了难以愈合的巨大伤口。自2023年10月爆发的新一轮巴以冲突持续时间之久、后果之严重,均前所未有。此前,巴以曾数次爆发武装冲突,以色列均对巴勒斯坦进行了不成比例的报复行动,但持续时间总体较短。例如,2006年6月28日,以军对加沙发动“夏雨”行动,为期4个多月;2006年11月1日,以色列对加沙发起“秋云”行动,为期一周左右;2008年2月27日,以军发动“热冬”行动,为期一周左右;2008年12月27日,以军发起“铸铅行动”,为期三周左右;2012年11月14日,以军发起“防务之柱”行动,为期一周左右。而当前以色列在加沙发动的“铁剑”行动,已经持续7个多月,且没有停歇迹象。这场冲突造成的后果之惨烈,更是前所未有。一方面,加沙地带损失之大前所未有。此前,以色列每次面对哈马斯军事袭扰行动,都会通过不成比例的报复来削弱巴方反抗意志,但此次对巴方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之大均远超以往。7个多月来,加沙地区已经有超3.5万巴勒斯坦人死亡,70%以上基础设施被摧毁。此外,以色列还禁止人道主义物资进入加沙,导致平民陷入严重饥饿状态。据联合国粮农组织报告,加沙地带全部人口都处于粮食危机中。美国学者罗伯特·佩普认为:“无论从哪个角度看,(以色列在)加沙的行动都是一次对平民的严重惩罚。这将被载入史册,成为使用常规武器进行的最惨重的行动之一。”这场冲突持续时间越长,加沙地带的损失就越大。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西亚经济社会委员会5月2日报告,此次冲突若超过7个月,加沙地带发展水平将倒退37年;此次冲突若超过9个月,加沙地带44年的发展成果将化为乌有。另一方面,以色列自身也因这场冲突付出巨大代价。一是经济损失不容低估。为发动此次战争,以色列征召了30万预备役军人,由此导致以色列出现劳动力的巨大短缺,经济发展也受到负面影响,2023年第四季度以色列经济萎缩了19.4%。兰德公司估计,巴以冲突可能导致以色列在未来十年的经济活动中损失约4000亿美元。随着安全形势的恶化,以色列国内制造业、服务业、旅游业等都将遭受严重打击。二是以色列国际形象严重受损。以色列军队在加沙地带滥杀无辜,导致以色列精心打造的良好国际形象毁于一旦。据晨间咨询公司调查,2023年9月至12月间,在43个受访国家中,有42个国家对以色列的净支持率出现下降,对以色列持正面看法的比例平均下降了18.5个百分点。玻利维亚、哥伦比亚等国公开与以色列断交,智利、南非、约旦、土耳其等国召回驻以大使,南非政府以涉嫌“种族屠杀”罪名将以色列告上国际法院。即便是力挺以色列的美国,同样出现高校大规模反以浪潮。今年1月相关民调显示,超过三分之一的美国人认为以色列正对巴勒斯坦人实行种族灭绝。以色列外交环境空前孤立。西方式国际治理模式难辞其咎巴以冲突陷入恶性循环,直接原因是巴以力量对比失衡,导致以色列为所欲为。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阿拉伯世界一直是巴勒斯坦解放事业的主要后盾,阿拉伯国家多次为巴勒斯坦“出头”,对以色列进行军事对抗和外交孤立。但经过一系列重大事件的冲击(如第三次中东战争失败、埃及与以色列单独媾和、1990年伊拉克入侵科威特、2003年伊拉克战争、2011年中东剧变等),阿拉伯世界元气大伤,越来越难以担负起反以统一战线,“阿以冲突”日渐变成“巴以冲突”。而巴勒斯坦又因2006年全民选举内部分裂,出现法塔赫主政约旦河西岸、哈马斯主宰加沙的分裂局面,“以强巴弱”格局日趋明显。势力均衡有助于维护和平,而力量失衡则有利于强势者欺凌弱势者。在“以强巴弱”态势下,以色列肆意侵蚀巴勒斯坦人权益。一是长期封锁加沙地带,导致加沙地带超过70%的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二是大规模兴建非法定居点。自2023年初以来,定居者对巴勒斯坦人及其财产发动了2270多次袭击,导致至少17名巴勒斯坦人丧生、超过600所巴勒斯坦房屋和设施被拆除,还有超过1000名巴勒斯坦人流离失所。三是公开亵渎穆斯林宗教情感。正所谓“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以色列肆意侵犯巴勒斯坦合法权益,最终导致哈马斯发动“阿克萨洪水”行动。从深层次看,对于巴以冲突的产生与恶化,西方大国难辞其咎。以色列在中东建国,与英国的支持和纵容直接相关。1917年,时任英国外交大臣的贝尔福致函英国犹太复国主义者联盟(这封信后来被称为《贝尔福宣言》),明确支持以色列建国,埋下了巴以冲突和中东乱局的祸根。英国支持以色列建国,完全是出于自私自利的目的。一是争取俄国犹太人支持,迫使俄国继续参与一战;二是借助犹太人增强苏伊士运河的防卫力量;三是抑制阿拉伯民族主义发展壮大。然而,英国维护自身利益的代价,就是中东从此陷入战乱。英国对此心知肚明。1920年,法国驻英大使保罗·甘本曾这样问过贝尔福:“您要在巴勒斯坦建立一个犹太国家,这不是在宣示末日降临吗?”贝尔福则回答:“是啊,可那是何等壮观的场面啊。”同样,二战后美国在中东力挺以色列,也是从自身地缘政治目标出发(如遏制苏联扩张、抑制阿拉伯民族主义等),而美国偏袒以色列的副作用,就是中东地区动荡不止。在当前巴以冲突中,正是由于美国无条件为以色列提供军事、经济和外交支持,以色列才敢于在加沙地带肆意妄为。中东由乱到治需要新安全模式一些西方国家奉行的国际安全观是一种以邻为壑的本位主义安全观。在这种状态下,各国出于恐惧、利益或威望需求,将“本国利益最大化”奉为圭臬,坚持你输我赢的零和思维和弱肉强食的强权思想,以及以斗求利的行为方式。这种安全观,实际是从局部看整体,只会导致“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短视行为。用这种安全观处理世界事务,看似能实现本国利益最大化,实则很容易导致“合成谬误”,出现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最大化,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最小化的悖论。尤其是西方大国为实现霸权利益,不惜以邻为壑,刻意制造危机和冲突,由此使西方列强主导下的世界充满动荡与冲突,最终塑造出一个以丛林法则为底色的野蛮而血腥的等级性世界体系。当前的中东乱局就是典型例证。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这种以零和博弈为思维出发点、以强权政治和穷兵黩武为行为准则、以集团对抗和牺牲他国安全换取自身所谓绝对安全的旧安全观,已经越来越不符合时代需要。世界亟须一种立足共同利益、遵循国际法基本准则、强调公平公正的新安全观。2022年中国提出的全球安全倡议,以及中法近日发表的关于中东局势的联合声明,都是这种新安全观的体现。相较于旧式安全观,这种新安全观更强调安全的整体性和综合性,以及以合作求安全。中国不仅倡导新安全观,还不断将其付诸实践。在中东问题上,2016年中国明确提出“不寻求代理人、不搞势力范围、不谋求填补‘真空’”的“三不原则”。2023年,中国成功斡旋沙特与伊朗关系缓和。新一轮巴以冲突爆发后,中国从公平正义的立场出发,不仅积极呼吁双方停火止战,推动用“两国方案”解决巴以问题,还积极斡旋法塔赫与哈马斯的和解进程。这种新安全观显然更有利于推动中东由乱到治,从动荡冲突转向和平发展。 作者:田文林(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区域国别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光明日报》(2024年05月19日 08版) ...

李鸣:合作与斗争:国际法的双重功能

内容提要:国际法的功能问题事关如何认识国际法,因而值得探讨并且探讨空间很大。本文提出“国际法双重功能”说。国际法的功能之一是国际合作,理论基础为实在国际法学。该理论以追求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国际法目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法因而不可或缺。实在国际法学是讲求合作的国际法,合作的国际法得到我国改革开放以及经济全球化等经验验证。国际法的另一个功能是国际斗争,其理论基础是政策定向学和批判国际法学。在它们眼中,国际法是国际斗争的工具,是斗争的国际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运用国际法与美国等国在人权、南海等一系列问题上的斗争,都是斗争的国际法的例证。近年来由于美国“退群”、大搞价值观外交以及俄乌冲突等原因,大国出现严重分裂,国际法的合作功能有所减弱,斗争功能则有所增强。但合作的国际法依然可期,这不仅因为经济全球化仍在继续,更重要的是由于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需要。国际法的目的应从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扩展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关 键 词:国际法的功能  合作  斗争  合作的国际法  斗争的国际法 本文讨论国际法的作用或者说功能问题。国际法有什么用或能够用来做什么?我们的教科书大都不讲,①好像答案不言自明。但实际上,这个问题既不简单,也无统一答案,探讨的余地很大。在我看来,不同的人、不同国家的人对于国际法及其作用的认识,很有可能不尽一致,甚至完全不同,就像一千个人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样。我曾结合批判国际法学等国际法理论探讨了个中缘由。②其实,法律的作用或功能还可以用来界定法律。法理学家雷蒙德·瓦克斯说,界定法律有三种方式,一是从语言学上,二是从法律的功能上,三是从法律的本质上。③这样来看,将国际法视为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应该是从语言学上对国际法的界定,而将法律视为政策定向的选择过程或国际法律论辩术,④则应该是从法律的功能上对法律包括国际法的界定。对于国际法功能的认识甚至可以是对国际法的认识,反之亦然。探讨国际法的作用或功能问题非常重要,它有助于提升对于国际法的认知水平。从国际关系的现实情况和需要来看,国际法的功能可以归纳为两个,一个是合作,另一个是斗争,国际法具有合作与斗争的双重功能。本文旨在说明这一观点。第一部分讲国际法的合作功能;第二部分分析国际法的斗争功能;第三部分谈国际法的两个功能晚近发生的变化,我的观点是,由于美国自特朗普政府以来奉行的政策,当下国际法的合作功能有所减弱,而斗争功能有所增强;第四部分探讨“人类社会共同利益”对发挥国际法合作功能的重要意义;最后是结论。一、合作的国际法讨论国际法的合作功能不能脱离实在国际法学。实在国际法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6-17世纪的西班牙学派,特别是弗朗西斯科·维多利亚开创的传统。⑤格劳秀斯对实在国际法学的产生也做出过重要贡献,主要是他提出了一种不同于自然法、教会法的法律,并且将这种由条约、惯例构成的法律取名为万民法。⑥万民法是拉丁语jus gentium的中文翻译,而jus gentium的英文为the law of nations,中文翻译是“万国公法”,这里边存在问题。因为jus gentium英文转译后有了两个意义不同的中文名称,而它们指代的东西原本是一回事。明确这一点有助于我们避免有关的中文翻译带来的歧义或理解上的困难。万民法原来是罗马私法上的一个概念,指调整罗马帝国的人民与他国人民之间关系的法律。格劳秀斯用旧瓶装新酒的方式为其注入了新意。而他重新诠释的万民法,之后又被边沁改名为“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这一名称一直沿用至今。在格劳秀斯之后两百余年间,调整欧洲主权者之间的法律实际上是自然法和万民法的混合物,并且以自然法为主。但到了19世纪末,万民法已经取得对自然法的胜利。自然法被逐渐排除在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之外。这是因为基于理性的自然法被认为是不可知、无法证明的。而以条约和惯例(此时开始被称为习惯)为基础的实在国际法则符合当时的科学观,因为习惯国际法来自国家实践的堆积,是可以用实证的方法加以证明的。⑦19世纪末,有人在英国的国际法律工作者中做了一次调查,询问他们“格劳秀斯的国际法传统是什么”。绝大多数回复都认为,国际法是来源于条约和习惯的原则和规则的实在法,但自然法可以对其加以解释和予以补充。⑧这很好地说明了实在国际法的胜利,而实在国际法的胜利也是实在国际法学的胜利。⑨实在国际法学将国际法建筑于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基础之上,并将促进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特别是共同的经济利益作为国际法的目的。⑩由于追求共同利益需要国际合作,而国际合作又需要承诺和履行承诺,(11)需要规则和遵守规则,国际法与国际合作密不可分,两者相互伴生,缺一不可——国际法是国际合作的必备工具,而国际合作是国际法的重要职能。《奥本海国际法》有一句名言,叫作“哪里有社会,哪里就有法律”。(12)其背后的逻辑应该是,有社会就要有交往,就要有合作,就要有法律,就要有国际法。这句话也隐含了国际法与国际合作的内在联系。著名国际法学家弗里德曼(Friedmann)将这样的国际法称为“合作的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of co-operation)。早在20世纪60年代他就断言,“国际社会已经从本质上不作为的消极法则走向了积极的合作法则。而无论当下世界政治状况多么脆弱,这一走向对于国际法原则和结构的演进都具有重大意义”。(13)弗里德曼所说的合作的国际法在中国得到了很好的验证。20世纪70年代末,邓小平同志提出要加强国际法研究,(14)北京大学还开设了国际法本科专业。这都是因为我国要改革开放、融入国际社会,要与其他国家交往和合作,国际法成为必需,国际法人才培养成为必需。我国还从国际法上采取了一些措施来积极融入国际社会,例如,1975年加入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之后又加入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这些措施为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做了必要的准备。改革开放后,我国参加了更多的国际公约,包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我们还在国内法例如《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中做了尊重和遵守国际法的规定,要求各法律与中国参加的有关条约抵触时,条约的规定优先适用。(15)这些都说明我们将国际法视为合作的法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的巨大成就,和我们很好地运用国际法、充分发挥国际法的合作功能应该密不可分。经济全球化也是国际法合作功能的一个真实写照。WTO的关税减免需要合作,甚至需要国家让渡一些主权给国际组织。21世纪以来提出的全球治理概念将国际组织置于核心地位,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际组织的合作功能。弗里德曼曾说:“现代的各种需求及发展的需要为积极的合作增添了许多新的领域,而这种合作必须通过国际条约、在不少情况下还必须通过常设的国际组织来加以实施。”(16)经济全球化和全球治理的实践见证了他的这一非凡洞见。著名国际法学家亨金(Henkin)在《国家如何行动》一书中写道,“几乎所有国家在几乎所有的情况下遵守几乎所有的国际法原则并履行几乎所有的义务”。(17)这句话流传很广。它多少有些夸张,但用在国际合作的语境下也颇具道理,因为在这一语境下,无论是规则还是承诺都需要认真遵守,否则国际合作将无法实现。亨金的这句话还提出了国际法的确定性问题。尽管政策定向学和批判国际法学强调国际法的不确定性(参见第二部分),但我越来越感到,对于国际法的不确定性需要视语境而定:国际法在斗争的语境下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而在合作的语境下,则应存在较大的确定性,因为这种确定性是遵守规则及承诺的前提,离开了这种确定性,遵守规则及承诺便无从谈起,国际合作也难以顺利进行。二、斗争的国际法斗争也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功能。国际法不仅是国际合作的工具,还是国家之间斗争甚至博弈的工具。我把这种性质的国际法称为“斗争的国际法”。斗争的国际法的理论基础是政策定向学和批判国际法学,它们都强调国际法的斗争功能。这里不对政策定向学展开讨论,只想强调一点:政策定向学是“冷战”的产物,它是西方所谓自由世界和苏东社会主义阵营之间对抗的结果。政策定向学以自由世界的八个价值为导向,其终极价值是人类尊严。(18)它是用国际法与苏东社会主义阵营进行斗争的一种理论。欧洲一些学者认为,政策定向学是一个典型的意识形态斗争的工具,政策定向学派总是为美国的政策辩护,把美国的每一次动武都说成合理合法,都说成是为了人类的尊严。(19)批判国际法学也是把国际法作为斗争工具的一种理论。批判国际法学的大家科斯肯涅米是赫尔辛基大学的教授,他从斗争的角度看待国际关系,质疑国际关系“为什么是和谐而不是冲突”。(20)另一位批判国际法学的大家肯尼迪是哈佛大学的教授。他认为国际法具有分配的效果,为国家之间的博弈分配利益:胜者多得或通吃,败者少得甚至一无所有;国际法的分配结果形成了一个底线,这个底线又为新一轮的斗争奠定了基础。(21)批判国际法学的斗争哲学重视力量对国际法的影响,认为国际法本质上是强国的、西方中心的法律,因为强国的力量大,可以分配到更多的利益,可以把自己的利益变成权利,把力量的行使变成法律的授权。(22)批判国际法学对国际法的强者本质是有深刻揭露的。批判国际法学还有一个重要的观点,即国际法是国际法律论辩术。这也主要是在讲斗争的国际法,因为斗争最需要论辩。国际法既然是一种论辩术,因此可以为强国弱国所共用,强国可以用来为己谋利,而弱国也可以用来批判强国。(23)这方面有一个很好的例子。2017年,无核(不拥有核武器)国家缔结了一个《禁止核武器条约》。它们明知有核(拥有核武器)国家不会参加,但仍然坚持签署该条约。为什么呢?恐怕主要是因为不满那些具有政治、经济、军事优势的强国经常将核威胁作为其政策选项的底牌,并且不满国际法院有关核武器使用的意见。1996年国际法院在“关于核武器使用合法性”的咨询意见中得出结论说,关于国家在生死攸关的情况下能否使用核武器的问题,法律是不清楚的。(24)这意味着从国际法上判断核武器的使用,除了合法与非法两个答案,还可以有第三个答案,这就是法律不明(non liquet)。缔结《禁止核武器公约》是无核国家反抗和斗争的结果。这个公约将核武器的试验、制造和使用全部认定为非法,而不分有核和无核国家,并且将全面、彻底禁止核武器视为全球最高公益。(25)国际法是弱国批判强国的重要武器,因为弱国缺乏更多的政策选项。关于斗争的国际法,还可以以我国为例。我国从1954年以来,一直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当时之所以提出五项原则,一方面是要团结亚洲、非洲的新国家或新政府,另一方面是要和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进行斗争。从新中国成立起,美国及西方其他国家就对中国采取遏制和封锁政策。而要反遏制、打破封锁,就必须确定一些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是我们当时所处国际形势的客观需要,五项原则所包含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等内容,无一不是为了满足这一需要而定的。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同西方国家的关系虽然主要是合作,但也有激烈的斗争。这体现在人权、台海、“藏独”“疆独”“港独”、南海等一系列问题上,国际法是我们进行斗争不可或缺的武器。例如,我们认为美国在南海搞所谓自由航行是对中国进行武力威胁,美国军舰在台湾海峡的航行活动是干涉中国的内政。国际法作为我们进行论辩和斗争的武器,近年来越发明显重要。美国拜登政府上台以后,提出“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26)而我国则坚持“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这实际上也是在斗争,双方用各自主张的国际法来进行斗争。我们从俄乌冲突中也能看出国际法的斗争性。俄罗斯声称乌克兰存在种族灭绝行为,而乌克兰则反驳说俄罗斯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并将此事提交到联合国大会和国际法院。(27)所有这些说明,国际法不单是合作的工具,还具有斗争的功能。国际法的斗争功能与国际法的不确定性密切相关,正是这种不确定性允许国际法成为国际法律论辩术。论辩术意味着国际法可以为论辩双方所用。你说主权,他就说人权;你说不得使用武力,他就说人道主义干涉,或者说你在搞种族灭绝;你说贸易,他就说贸易中还有人权抑或知识产权……总之,论辩双方总是能够从国际法中找到有利于自己的内容。在批判国际法学看来,国际法之所以能够为论辩双方所用,是因为它在语言结构上存在着对立的两极。这种对立的两极是指好与坏、善与恶、战争与和平等等。两者不仅相互对立,而且相互依存。没有好就没有坏,没有善就谈不上恶,没有战争就无所谓和平。科斯肯涅米教授受法国结构主义启发,认为语言学上的这种对立统一关系也体现在国际法上,国际法的概念、原则、规则都是相对的,都存在着对立的一面。你用一个规则对抗我,我也可以找到一个规则来对抗你,或者用你的规则的例外来对抗你。正因为如此,国际法存在着不确定性,谁都可以拿国际法来说事,国际法是国际法律论辩术。(28)三、国际法功能晚近的变化国际法的合作和斗争功能在近几年特别是美国特朗普上台以后,发生了某种变化,总体来说,合作的功能有所减弱,而斗争的功能有所增强。特朗普政府强调“美国优先”(America First)并不断“退群”,包括意图退出世界贸易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关于气候变化的巴黎协定以及伊核协定,这明显奉行的是单边主义。(29)特朗普政府还对中国开展贸易战,打压中国高科技企业包括对其罗织罪名(例如假手加拿大扣押孟晚舟女士),并借航行自由原则在台海、南海大搞炮舰外交。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特朗普本人又对中国进行污名化,把新冠病毒称为“武汉病毒”“中国病毒”。(30)美国国内还出现一些以疫情为由起诉中国的案件,它们至今仍有余波。(31)美国的所有这些言行都与合作的国际法格格不入,甚至南辕北辙。拜登上台后推行价值观外交,主张“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并把遏制中国作为首要战略目标。在对华关系上,拜登政府不仅继承了前政府对中国输美产品征收高额关税的做法,而且增加了打压中国高科技企业的力度(例如把中国在美上市的主要企业列入预退市名单)。拜登政府尤其不遗余力地编造新疆发生“种族灭绝”的谎言,持续不断地制造台海紧张局势,并伙同盟友对中国企业和官员进行各种形式的制裁。当然,中国也毫不示弱,根据国际法对所有这些言行都予以充分驳斥并进行坚决斗争,包括采取各种有力的反制措施。两国的关系处于建交后的低谷。2022年3月起,俄罗斯对乌克兰展开了特别军事行动。此后,美国和欧盟对俄罗斯采取了前所未有的制裁措施,包括使用所谓的“金融核弹”国际结算系统(SWIFT),切断了俄罗斯与该系统的联系。而俄罗斯也针尖对麦芒,采取了一系列的反制措施。双方现在势不两立、剑拔弩张,俄乌冲突甚至还有可能扩展至更大范围。中美两国的紧张关系以及俄罗斯与西方世界的严重对立,一方面削弱了国际法的合作功能,另一方面则突出了国际法的斗争作用。因为合作的国际法要求大国团结,离开大国的团结,国际法的合作功能在很大程度上是难以实现的。联合国安理会目前的状况就是很好的说明。自从2011年关于利比亚的第1973号决议之后,安理会就因大国的分裂而几近瘫痪,基本无法履行维持和平与安全的责任,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面临名存实亡或形同虚设的危险。世界卫生组织在新冠肺炎疫情中的表现也能说明问题。作为一个全球卫生治理机制,该组织在新冠肺炎疫情中表现不佳。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国际合作特别是大国之间的合作。它不仅受到特朗普政府“退群”的影响,而且也因西方自我优先的疫苗政策遭受损害。它在新冠病毒溯源问题上的左右摇摆,也使它失去大国的信任,并因而动摇了它与大国合作的基础。现在有学者在研究如何改进世界卫生组织及其相关的法律制度,但如何改进首先要看大国是否愿意合作,如果大国不合作,任何改进的建议恐怕都难以实现。大国的分裂还有可能带来国际法碎片化的结果,当下区域性贸易协定及安全组织的活跃预示了这一点。国际法的有效性取决于力量的支撑,大国的团结对于充分和切实发挥国际法的合作功能不可缺少。美国的价值观外交和“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主要是以国际法的面目示人的,因而值得我们再做一番讨论。美国的主张和我国所坚持的“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到底哪一个说的是真正的或公认的国际法?不少人对此存有疑问。但我们只需看看联合国的背景便一目了然。联合国的会员国开始时是51个,现在已经发展到193个。这些会员国的价值观、社会制度并不一致,其中不少甚至完全不同。因此,联合国是一个由不同价值观、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宪章》是这样一些国家之间的法律。也正是因为如此,宪章序言特别强调了不同国家的“和平共存”(peaceful coexistence),并为此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原则,主要包括会员国主权平等,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不干涉本质上的国内管辖事项。用价值观作为斗争的武器,完全不符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和精神,完全违反会员国在《联合国宪章》下的法律承诺,也完全背离建立在《联合国宪章》基础上的当代国际法。美国讲的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实则是自我解释的规则和秩序。外交部乐玉成副部长说,所谓的以规则为基础的秩序是美国的“家法帮规”。(32)这个说法很通俗,定性也很准确。人权的重要性也有可商榷之处。人权是美国价值观外交的重要筹码,好像人权是国际法律秩序中至高无上或压倒一切的原则,其实不然。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将和平、发展、人权定为联合国的三大支柱,并且从顺序上讲人权排在第三,前面还有和平和发展。《联合国宪章》不仅要求促进对于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尊重和遵守,而且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七项原则。因此,人权无论多么重要,也都必须与和平、发展相平衡,尊重人权原则都必须与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不使用武力、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基本原则相平衡,否则很可能就是以人权的名义来剥夺他国的合法权利,并以此维系自己在国际法上的特权地位。记得1999年北约轰炸南联盟之后有外国学者曾说,不能以他国违反人权为由,来剥夺其国际法上的合法权利,包括不受外国干涉、不受外国武力攻击的权利。(33)此言极是。俄乌冲突发生后不久,联合国大会对俄罗斯的特别军事行动进行了辩论并投票通过决议,绝大多数国家反对俄罗斯的军事行动,即使是同情俄罗斯的国家也基本上投了弃权票。(34)这说明,《联合国宪章》还是有权威性的,还是得到国际社会公认的,因为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对于每一个国家来说都神圣不可侵犯。因此,我国坚持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没有任何问题而且应该非常有效,尤其是对弱小国家。《宪章》确立的国际法原则既是合作的国际法基石,又是斗争的国际法武器。四、合作的国际法的未来下面谈一谈合作的国际法的未来。尽管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国际法的合作功能有所减弱,但这一功能依然存在。最明显的是,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仍在继续。中美关系虽然跌至低谷,双方斗争激烈,冲突也不断,但贸易还在进行,并且数额很大。我国与东盟、欧盟的贸易额也都处于历史高位,与日本、澳大利亚尽管政治关系不佳,但双边贸易也比较正常。我们与俄罗斯的贸易额逐年增加,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双边贸易也有较大发展。(35)随着参加《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我国与有关国家的经济融合程度还将进一步加深。这让我看好合作的国际法的未来。但更让我对合作的国际法抱有信心的,是人类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对国际法的需要。(36)由于解决这些问题离不开国际合作,离不开国际法,合作的国际法应该有着比较光明的未来。有关的国际文件也清晰地显示出了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与国际合作、国际法的密切关系。世界卫生组织的宗旨是“促进全世界人民高度的健康水平”,该组织是通过与成员国以及成员国之间的合作来促成这一宗旨实现的。相关的《国际卫生条例》也将国际合作作为基本原则,国际合作原则贯穿于该条例的始终。(37)《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序言指出,“本公约缔约方,承认地球气候的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强调“气候变化的全球性要求所有国家根据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及其社会和经济条件,尽可能开展最广泛的合作”。(38)《巴黎协定》承认“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39)同时提出气候变化的行动、应对和影响,同平等获得可持续发展、消除贫困相关。而《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则在序言中“确认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是全人类的共同关切事项”。(40)关于核武器控制的国际条约也将人类的生存作为自己的正当性理由。《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开篇即指出,“一场核战争将使全人类遭受浩劫,因而需要竭尽全力避免发生这种战争的危险并采取措施以保障各国人民的安全”。(41)该条约诞生于“冷战”期间,美苏两个超级大国尽管地缘政治、意识形态博弈十分激烈,但却能够在核武器控制问题上达成一致并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支持,这不能不说某种超越国界的共同利益或者说人类的共同利益是的确存在的。(42)过去有一个词叫作“地球村”,(43)它含有人类或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也是如此,不同之处在于,这个理念是站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的角度来看待人类共同利益的,因而立意更加高远。这几年全球流行的新冠肺炎疫情证明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真实存在。疫情告诉我们,大流行病是不受国界限制的,它肆虐的是整个人类,而不分国籍,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年龄等等——无论什么人都有感染病毒的可能。(44)这是人类作为自然界同一物种的共性。新冠疫情让我们看到了人类密不可分的关系:他们守望相助、休戚与共,一荣俱荣、一毁俱毁;小到一个家庭、一个城市,大到一个国家乃至整个世界,概莫能外。这种关系不正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真实写照吗?!新冠疫情提醒我们,我们不仅生活在一个由政治组织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里,还生活在一个由人这一自然界的物种组成的人类社会里;不仅国际社会有着共同利益,人类社会同样存在共同利益,此等共同利益已经超越了国界,甚至可以使人类结成命运的共同体。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让我们看到了合作的国际法新的曙光。基于这一认识,我提出一个观点:无论是国际合作还是国际法,都不应该仅仅是为了追求国家的共同利益,还应该是为了追求人类或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国际法的目的要从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扩展至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人类社会和国际社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类社会的概念更大,包含了国际社会,但这只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两个社会又相互重叠,因为人类已经基本上都组成了国家。因此,要想有效地解决或应对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就必须依靠国家,依靠国家之间的合作,依靠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剑桥大学教授阿洛特(Allott)研究了人类社会与国际社会的关系,认为人类社会应该有人类法,也就是个人作为主体的法律。他在《公平之神》一书的附录中起草了两个由全人类的个人签署并批准的条约,一个是《国际社会消除武力条约》,另一个是《关于消除战争的条约》。但这种人类法似乎纯粹属于乌托邦,因为它割裂了人类社会和国际社会。(45)我们学习和研究国际法一定要清楚,国际法是具有合作和斗争双重功能的。过去我们比较习惯只讲国际法的合作功能,这跟改革开放要和外国打交道关系密切。讲合作的国际法肯定是必要的,但是不够。合作的国际法不能合理解释国际法在国际斗争中的重要作用,也无法揭示国际法的本质特征。要搞清楚国际法具有的不同功能,充分发挥国际法合作与斗争的作用,又需要认真学习国际法的理论,掌握国际法的方法。不同的理论和方法是在不同的语境下认识国际法及其作用的,实在国际法学基于和谐、合作的世界,而政策定向学和批判国际法学则假定了一个冲突、斗争的世界。理论对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方法决定一切。关于国际关系一直存在着两种认知,一种是经济决定政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的老师魏敏教授上课时曾引用列宁的一段话来说明哪里有国际交往哪里就有国际法的道理:“有一种力量胜过任何一个跟我们敌对的政府或阶级的愿望、意志和决心,这种力量就是全世界共同的经济关系。”(46)这段话具有经济决定政治的意涵,即全世界的共同经济关系能够迫使我们的对手跟我们发展关系。改革开放前夕西方同中国的和解,很重要的是由于经济的驱动,资本家要和中国做生意、资本要获利,是能够被用来合理解释这一和解进程的。另一种认知是政治决定经济,而军事决定政治。这种认知近年来清晰可见。拜登政府讲价值观斗争,以意识形态为由迫使中国高科技企业退出西方市场,将中国在美国上市企业放入预退市名单,都是政治决定经济的表现。政治之所以决定经济,是因为背后有军事力量支撑,这是典型的实力政策。国际法的合作与斗争功能,恐怕正是这两种认知分别在国际法上的反映。注释:①但也有例外。魏敏教授早在1979年就在《人民日报》撰文论国际法的作用;在他主编的《国际法概论》一书中,也有关于国际法作用的详细论述。万霞也曾讨论过国际法的功能问题。参见魏敏:《关于国际法作用之探讨》,载《人民日报》1979年6月19日,第3版;魏敏等编:《国际法概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6年版,第14-18页;万霞:《论国际法的性质与作用》,载《外交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第75-79页。②参见李鸣:《国际法的性质及作用:批判国际法学的反思》,载《中外法学》2020年第3期,第801-825页。③Raymond Wacks,Understanding Jurisprudence:An Introduction to Legal Theor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5,p.6.④同注②。⑤参见[美]阿瑟·努斯鲍姆著:《简明国际法史》,张小平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6-51页。⑥同注⑤,第82-84页。⑦同注⑤,第173-174页。⑧Hersch Lauterpacht,"Westlake and Present Day International Law",15 Economica 307(1925),pp.316-317.⑨常设国际法院1927年“荷花号”案的判决也是很好的证明。法院指出,“国际法支配独立国家之间的关系,因此,对国家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来自他们的自由意志;这种自由意志表现在条约或被普遍接受为明示法律规则的惯例中,其目的是规范共存的独立社会之间的关系,达到共同的目的”。S.S.Lotus(France v.Turkey),1927 P.C.I.J.,Ser.A,No.10,p.18.⑩除了“荷花号”案提到国际法规则是被用于“达到共同的目的”之外,奥本海也明确表示,“共同的利益和为了实现这些利益进行的交往,将单独的国家团结为一个不可分割的群体”。“国际法的发展一方面主要依赖公共道德的标准,另一方面也依赖经济利益。”L.Oppenheim,International Law:A Treatise(Vol.I,Peace),Longmans,Green,and Company,1905,p.12,p.75; Benedict Kingsbury,"Legal Positivism as Normative Politics:International Society,Balance of Power and Lassa Oppenheim's Positive International Law",13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401(2002),p.411.(11)Nuclear Tests(Australia v.France),Judgment of 20 December 1974,I.C.J.Reports 1974,p.168,para.46.(12)同注⑩,L.Oppenheim书,第9页。(13)Wolfgang Friedmann,The Changing Structure of International Law,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64,pp.61-62.(14)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全会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大力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参见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载《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47页。(15)1982年10月开始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89条和1987年1月开始实施的《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16)同注(13),第62页。(17)Louis Henkin,How Nations Behave(2nd edn.),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9,p.47.(18)Myres S.McDougal,"International Law,Power,and Policy:A Contemporary Conception",82 Recueil des cours(1953),pp.137-191.(19)Ian Brownlie,The Rule of Law in International Affairs:International Law at the Fiftieth Anniversary of the United Nations,Springer,1998,pp.10-11; Iain Scobbie,"Wicked Heresies or Legitimate Perspective?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Law",in Malcom Evans(ed.),International Law(3rd ed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p.93.(20)Martti Koskenniemi,"What ls International Law For?",in Malcolm Evans(ed.),International Law(3rd ed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p.35.(21)David Kennedy,A World of Struggle:How Power,Law,and Expertise Shape Global Political Economy,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6,p.171.(22)同注②,第807-810页。(23)同注(20),第52页。(24)Legality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Nuclear Weapons,Advisory Opinion,I.C.J.Reports 1996,pp.261-263,paras.90-97.(25)《禁止核武器条约》(Treaty on the Prohibition of Nuclear Weapons),序言第5段。(26)U.S.-EU Summit Statement:Statements and Releases-Towards a Renewed Transatlantic Partnership,The White House: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statements-releases/2021/06/15/u-s-eu-summit-statement/,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6月20日。(27)UNGA,Official Records for the 11th Emergency Special Session:5th Plenary Meeting,UN Doc.A/ES-11/PV.5,2 March 2022,pp.11-12; Allegations of Genocide under the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Ukraine v.Russian Federation),Order of 16 March 2022(Request for the Indication of Provisional Measures),2022.(28)同注②,第809-814页。(29)Jutta Brunnée,"Multilateralism in Crisis",112 Proceedings of the ASIL Annual Meeting 335(2018),pp.335-339.(30)这种言论按照有关禁止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规定,业已涉嫌种族主义宣传及刑事犯罪,见《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第4条。(31)新冠病毒乃自然界产物,这是全世界科学家的共识。因此,按照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原理,它不能归责于任何国家包括中国,怎么能以此为由起诉中国呢?非常荒唐。当然,此等起诉还涉及国际法上的主权豁免问题。但在我看来,如果新冠病毒的起源不能归因于中国,则根本就不发生主权豁免问题。美国是有人想利用本国法混淆问题的性质,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参见霍政欣、汤诤:《美国法院涉新冠疫情诉讼的主要法律问题》,载《武大国际法评论》2020年第4期,第97-118页。(32)《外交部副部长乐玉成在“求和平、促发展:全球20国智库在线对话会”发表主旨演讲》,外交部网站:https://www.fmprc.gov.cn/web/wjbxw_new/202205/t20220506_10682596.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6月18日。(33)Jonathan I.Charney,"Anticipatory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in Kosovo",3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834(1999),pp.834-841; Simon Chesterman,Just War Or Just Peace?: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and International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pp.222-223.(34)参见UNGA,Resolution adopted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on 2 March 2022:Aggression against Ukraine,UN Doc.A/RES/ES-11/1,18 March 2022,p.3,paras.2-4.联大决议表决情况见UNGA,Official Records for the 11th Emergency Special Session:5th Plenary Meeting,UN Doc.A/ES-11/PV.5,2 March 2022,pp.14-15。(35)根据商务部统计,2021年1-10月,我国对东盟、欧盟、日本的进出口分别为4.6万亿元、4.3万亿元、2.0万亿元,相比2020年同期(3.79万亿元、3.62万亿元、1.80万亿元)分别增长20.4%、20.4%、10.8%。对澳大利亚、俄罗斯进出口分别为12538.3亿元、7487.2亿元,而去年同期分别为9645.7亿元、6165.5亿元。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9.3万亿元,增长2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综合司、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中国对外贸易形势报告(2020年秋季)》,商务部网站:http://zhs.mofcom.gov.cn/article/cbw/202012/20201203021345.shtml;《中国对外贸易形势报告(2021年秋季)》,商务部网站:http://zhs.mofcom.gov.cn/article/cbw/202111/20211103221875.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6月28日。(36)同注(13),第62页。(37)参见《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1946年7月22日签署,1948年4月7日生效)序言:“任何国家促进及保护健康之成就,全人类实利赖之。”又见《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1条:“世界卫生组织之宗旨在求各民族企达卫生之最高可能水准。”相关观点参见Frank P.Grad,"The Preamble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Public Health Classics",80 Bulletin of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981(2002),pp.981-984; Armin von Bogdandy and Pedro Villarreal,Critical Features of International Authority in Pandemic Response:The WHO in the COVID-19 Crisis,Human Rights and the Changing World Order,https://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3600058,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6月28日;季华:《世界卫生组织体系下的国际卫生法律机制:历史与现状》,载《国际法学刊》2020年第3期,第39-56页;晋继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与全球卫生治理》,载《外交评论》2020年第3期,第23-44页。(38)《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序言第1、6段。(39)《巴黎协定》(Paris Agreement),序言第11段。(40)《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CBD),序言第3段。(41)《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又称《核不扩散条约》(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NPT),序言第1段。(42)201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禁止核武器条约》在序言第五段中将建立和维持无核武器世界称为“最高全球公益(global public good of the highest order)”。参见谭艳:《〈禁止核武器条约〉:特征、目的和意义》,载《国际法研究》2020年第3期,第56-68页。(43)“地球村”(Global Village)概念由加拿大传播学家马歇尔·麦克卢汉提出,他分别于1962年的《古腾堡星系》和1964年的《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两本书中定义并推广了这一概念。Marshall McLuhan,The Gutenberg Galaxy:The Making of Typographic Man,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62; Marshall McLuhan,Understanding Media:The Extensions of Man,McGraw-Hill,1964.(44)根据《世卫组织-中国联合考察组的报告》,每个人对新型冠状病毒都具有易感性。WHO,Report of the WHO China Joint Mission on Coronavirus Disease 2019(COVID-19),WHO:https://www.who.int/publications/i/item/report-ofthe-who-china-joint-mission-on-coronavirus-disease-2019-(covid-19),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6月28日。(45)Phillip Allott,Eunomia:New Order for a New Worl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1.(46)《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43页。 ...

刘昌明 赵敏:全球化的新部落主义转向:特征、动因及影响

内容提要:后现代社会理论的新部落主义指出了部落化社会的三个主要特征:超越个体主义的部落式共同体的结成、非理性的联系纽带和一体化社会的解构。而当前全球化发展也呈现出同样的部落化特征与态势。西方从再国家化的单边主义行动方式转向结成联盟性的部落,成员忠诚于部落而排外。以泛安全化、泛政治化和价值观等为主要形式的非理性联系纽带在结成部落的过程中发挥了主要作用。世界各领域部落化的演进趋势逐步导致全球融合发展的一体化格局被解构。全球化的新部落主义转向是西方因应世界百年变局对内政策调整、对外护持霸权的自救行为所致,而各种社会思潮又在客观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它在客观上固化和加剧了大国竞争格局、倒逼区域一体化和世界多极化进程,并在阈限期中孕育着全球化的新模式。关 键 词:新部落主义  全球化  部落化  非理性纽带 20世纪后期兴起的新自由主义全球化不但加速了商品、资本、技术和人员等要素的跨国性、全球性流动,而且推动着人类社会向着世界经济政治关系一体化的格局演进。但是,全球化并不总是单向线性地发展,从其诞生以来,全球化就是一个包含集中化与分散化两种对立趋势的矛盾统一体。①当前,全球化就处于这样一种分化、裂解的低谷态势。这首先表现在世界经济领域,一些国家基于地理因素、经济利益和文化相近等原因而结成“区块”,形成了以北美、欧洲和中国(或RCEP)为核心的生产、消费和贸易领域三足鼎立格局,导致经济全球化正在“区块化”的基础上重组,②从而呈现走弱的全球化和走强的区域化两种形态共存的局面。③分化、裂解全球化的始作俑者是近年来掀起反全球化思潮、实施逆全球化政策的西方国家,以美国主导的俱乐部式全球化为主要形式。④而在世界政治领域,西方以泛政治化和泛安全化等为联系纽带结成各种价值观联盟。世界政治的阵营化、集团化连同经济的“区块化”一道,正全面解构着全球一体化发展态势。本文以源自后现代社会理论的新部落主义和部落化等概念范畴作为描述当前全球化特征与发展态势的一个视角。法国社会学家米歇尔·马费索利早在1980年代就提出了上述概念,用以描述后现代社会中人们基于各种非理性纽带而从原子化的个体主义转向以具有某种共同体性质的新部落主义的行动方式。大规模的、一体化的国内社会因此被解构为部落化的社会。其中,非理性纽带包括性的、文化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等具有排外性质的情感和感性纽带。之所以使用部落一词而非社群或群组,就是为了强调部落的去个体化和对各种非理性因素的超越。⑤新部落主义社会理论明确了后现代部落化社会的三个主要特征:一是社会行动主体的行动方式从原子化的个体主义转为结成小圈子的部落主义,忠诚于部落并在部落界定的范畴内抱团取暖、一致行动;二是部落的多元化分立解构了一体化的大规模社会;三是部落化社会的结成主要依赖于各种非理性纽带,包括诸如文化、兴趣、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等。后来,政治学和国际政治研究者发展和运用这一理论来分析当代社会现象和国际政治。弗朗西斯·福山近年来以源自古希腊《理想国》中的“激情”一词来理解当代西方社会特别是美国社会的新部落主义碎片化现象,鲜明地指出了后现代社会人们结成族群的重要纽带是非理性的激情。⑥福山认为,不论是贵族阶层所持有的、超越为自身谋取福利最大化的、高人一等的优越激情,还是被边缘化的社会群体为追求平等承认而产生的平等激情,都基于渴望得到社会承认、获得尊严而借助各种非理性的纽带如性认同、族裔认同、价值观认同等结成非理性的后现代部落,进而催生出身份政治。⑦中国学者刘瑜在福山《身份政治》导读中敏锐地指出,作为对超级全球化的文化反弹,当代社会行动主体即“自我”越来越具有“集体”的面目,诉诸以传统之盔甲而抵御自我之流失。这一分析深刻揭示了新部落主义社会的行动主体的嬗变。⑧鉴于国内社会和国际社会的紧密联系和互动,国内社会的演化不可避免地会外溢到国际社会。长期以来,国际体系和国际社会各领域主要是由西方国家主导和引领,因此,西方国家的社会演化也不可避免地被复制或外溢到其他国家。当前,国际社会也越来越呈现出部落化的演进态势,并深刻地体现在作为当代世界主要行为体的国家的行动方式上,进而使全球化具备了新部落主义的三个特征与发展态势。第一,近年来西方主要大国的国际行动方式从原子化的民族国家单边主义转变为结成若干国际同盟的新部落主义,将国家间的开放、合作限缩在部落内部。第二,解构了新自由主义全球化以世界政治经济融合发展为目标的一体化格局和发展趋势,使国际社会分裂、转型为部落化社会,部落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竞争关系。第三,结成部落的国家主要基于泛政治化、泛安全化的错误认知和价值观、意识形态等非理性的感性纽带,并以之为划分敌友、界定亲疏的主要标尺。本文将基于新部落主义的后现代社会理论视角,分析近年来全球化的发展演化,并对其内在动因及其影响进行探究和评估。当前全球化新部落主义转向的总体特征1990年代以来,以自由、平等、开放和市场化等现代化基本理念和原则为核心的新自由主义全球化在推动国际政治经济社会融合和一体化发展上发挥了关键作用。但近年来,如同一些发达国家国内社会逐渐步入后现代发展阶段一样,国际社会也呈现了“后现代”之象,国际行为体(主要是西方国家)的行为方式、国际社会结构及互动纽带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进而推动全球化向新部落主义形态演化,使之呈现出“后现代全球化”的特征(表1)。(一)民族国家行动方式从单边主义转向部落式联盟新部落主义后现代社会的第一个特征是,社会行动的主体从原子化的个体转变为结成共同体式的部落。因为在充满不确定、信任危机和情感缺失的社会氛围中,人们需要从满足自身认同感的共同体中寻求归属感,一旦找到便忠诚于这一共同体。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从基于经济、贸易和投资利益等因素而追求国家间开放、合作的新自由主义全球化转向了“再国家化”的进程,即国际行为的单边主义行为模式。这一进程发轫于奥巴马执政时期,后以特朗普政府“美国优先”的单边主义而变本加厉。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也有类似的程度不同的单边主义转向。但近年来,西方国家的国际行为模式又发生调整,即从基于国家中心的单边主义转变为部落式联盟。拜登政府上台后,美国重视利用盟友体系实现其战略目标,特别是借助盟友体系共同应对与中国的战略竞争。美国一改单打独斗的单边主义行为模式,不但转而巩固传统盟友体系,而且围绕各种新议题不断新建、扩建各种部落联盟,既包括以地缘政治和经济合作等物质性因素为纽带的制度性联盟,也包括以价值观等非理性纽带构建的新型联盟,还重视在经济、政治、安全、科技和意识形态领域共建所谓“问题导向”的复合“模块化体系”的联盟体系。⑨在政治领域,部落化的联盟就是搞集团政治,即不承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而奉行“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用美国规则取代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则,把美国主导的霸权秩序包装成所谓国际秩序。按照意识形态、安全利益划线,搞对抗性很强的小圈子。⑩拜登政府抗中政策的新“三分法”中的“协同”(align),就是强化对华战略竞争、体现集团政治的部落化联盟。西方最具新部落主义特征的部落化结盟方式是共识性联盟。所谓共识性联盟,是指以共同价值观(自由民主价值观)、共同地缘环境、共同战略目标等要素驱动的非正式机制。这类共识性联盟单纯强调共同假想敌,而无约束性内容,无正式架构、常设机构或协同性军事规划,无共同应对战略,无机制化联合行动。(11)如以“五眼联盟”为基础构筑的所谓“九眼联盟”和SIGINT(Signals Intelligence)即“十四眼联盟”等都没有成文条约支持和约束,也不设立定期会议机制,它们比有条约、制度约束的传统联盟的灵活性更强、潜在破坏力更大、对抗性也更强。(12)在共识性联盟中,传统的霸权国主导的垂直模式为扁平化的多节点网络化结构所代替,并呈现多重战略模糊性,即领导国模糊(共同领导)、合作水平模糊(可随时升级)、成员身份模糊(多维身份,成员转入和退出机制都比较灵活)。这些都具有明显的后现代部落化结构的特征。如2021年3月,在美日印澳四国机制下成立疫苗、关键与新兴技术和气候三个工作组,而同年9月又新增了基础设施、网络和太空小组。四国机制的多重战略模糊特征十分明显,甚至连名称也是新闻界所取。实际上其对自身的界定是明确的,只是以模糊性掩盖真实的对抗性、针对性而已。当前,美国及其盟友通过各种部落化的共识性联盟、集团政治等对俄罗斯等国实施政治、安全和国际舆论等维度的软遏制战略或弹性遏制,(13)导致全球化在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各领域都显示出了部落化态势,改变了1990年代以来全球融合和一体化的发展方向,加剧了当前国际体系的分裂和对抗。(二)从全球融合的一体化格局转向分散性的部落化结构新部落主义社会的第二个特征是以各种形式的部落解构国内社会,使一体化的社会呈现出点状聚集和分散性的部落化结构。(14)近年来国际社会发展也呈现出相应的特征,表现为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的融合与一体化格局日益被解构,分散性的部落化结构日益显现。第一,建基于泛安全观之上的多元价值链和分散的区块化市场体系基本形成。冷战结束后,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特别是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体系吸纳了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加入其中,资本、技术和劳动力基于市场化原则跨越国界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经济全球化向着一体化方向推进,形成了建基于全球范围内国际合作网络的全球价值链和国际分工体系,即包括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在内的资源出口板块,以中国、印度为代表的亚洲新兴制造业经济体板块,以美欧为代表的服务经济板块,及其构建的“消费国—生产国—资源国”为核心链条的全球贸易循环。(15)但近年来,全球融合与一体化发展格局被打破,美西方国家基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等泛安全化非理性因素考虑,在政策和实践中日益部落化。一些国家甚至宁可牺牲经济效率也要照顾国家安全因素。(16)西方臆想的“中国扩张”“中国威胁”等非理性顾虑导致了全球价值链体系和国际分工体系被重构,全球贸易融通互惠格局被壁垒化,世界经济体系由单一化转向多元化、碎片化,全球经济一体化正在转变为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十一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十五国和印太经济框架(IPEF)等为代表的多边小圈子等。(17)2022年以来,美国又不遗余力地推销旨在将供应链和生产设施转移到所谓其盟友体系的“友岸外包”(Friend-shoring)。(18)凡此种种,实际上都是全球经济领域的一种泛安全化的新部落主义实践。第二,建基于身份政治的集团对抗呈现加剧之势。后现代世界是一个碎片化的世界,在政治领域的极端化表现就是身份政治,即人们之间的认同基准不是人类共同体,甚至也不是什么美国人、西方人,而是特定的种族、民族、宗教、性别或性取向等一系列基于认同的身份。(19)一是反全球化、反区域一体化的身份政治直接解构着全球一体化。如同美国国内政治中政党和政客放弃理性逻辑而诉诸迎合选民的情绪、情感,使后者从“我们可能是谁”与“我们可能成为谁”两者中进行无奈选择一样,在国际政治中,作为经济全球化最大受益者的美国将自己塑造为受害者的形象,炒作全球化赢家和输家的身份对立。欧洲个别国家也自我描述为全球化的失败者,尤以英国脱欧和右翼势力反全球化思潮兴起为代表。他们把在国际竞争中的“失利”的账,对内算在了区域一体化头上而疑欧、退欧,对外算在中国等新兴经济体搞“不公平竞争”上。(20)客观而言,欧洲地区的一体化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欧洲地区的全球化,而英国脱欧和法、意等国极右翼势力的崛起都对欧洲一体化产生了严重的解构作用。更有甚者,美欧在国际上结成“受害者联盟”,发起一种基于国际身份的“新冷战”,解构全球一体化发展格局。二是以民主和威权为标尺的身份政治加深了国际社会裂痕。美国将其与中国在价值观上的分歧描述为所谓“民主与威权”的竞争。欧洲在内部有复杂的新老欧洲有关民主与非民主的对立;在外部也基于民主阵营和非民主阵营的身份营垒而恶化了与俄罗斯的关系。德国在冷战期间都未曾中断从苏联的能源采购,但俄乌冲突后德国在对俄制裁和脱钩问题上十分决绝。如2022年8月1日停止进口俄罗斯煤炭,北溪管道被炸以后停止进口俄罗斯天然气,2023年1月1日起停止进口俄罗斯石油。在对华关系上,欧洲基于意识形态因素无限期搁置来之不易的《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等。第三,建基于共同价值观之上的“小院高墙”式技术联盟分裂全球科技合作格局。在科技领域,美国以“小院高墙”方式分裂全球科技合作,打造部落化的技术联盟、产业联盟。“小院高墙”是由美国智库“新美国”(New America)的高级研究员萨姆·萨克斯(Samm Sacks)在2018年率先提出的一项针对中国的科技竞争手段。“小院”指的是由美国政府在高科技竞争领域确定与国家安全直接相关的核心技术;“高墙”指的是由美国政府划定适当的边界,以保护其核心技术。某些技术一旦划定在“小院”范畴内,政府就大力度封锁以阻止其向中国转让。谷歌公司前任CEO埃里克·施密特(Eric Schmidt)领导的智库“中国战略组”(CSG)向政府提交《非对称竞争:应对中国科技竞争的战略》(Asymmetric Competition:A Strategy for China & Technology)报告,从卡脖子(choke point)技术、竞争护城河(competitive moats)、战争安全风险和增速技术等四个方面为美国决策层界定核心关键技术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美国政府据此构筑起国际技术壁垒:从5G通信领域的技术合作切入,到与盟友共同制定人工智能的技术创新规则;从在量子技术领域与盟国一道率先布局,到与欧盟在环保领域建立跨大西洋绿色技术联盟,(21)“小院高墙”作为美国政府对中国在科技领域进行精准打击的所谓“分岔”(bifurcation)战略,为美国在科技领域与中国进行选择性脱钩发挥了顶层设计的作用。(三)从基于理性的物质性因素合作转向非理性纽带驱动的部落化部落化社会的第三个突出特征是结成部落的社会纽带是以非理性的感性因素为主,(22)而理性的物质性因素则显得不如传统那么重要。国际社会近年兴起的部落化发展趋势也主要以安全、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等非理性因素统摄,而传统的经济合作、贸易联系和投资关系在全球化中的影响式微。各种泛政治化、泛安全化政治操作盛行,毒化了国家间互动的理性氛围。1.从安全到泛安全化在新自由主义全球化时代,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等非传统安全重要性就已经不断提升,许多国家都坚持综合安全观。如前所述,近年来全球价值链和国际分工体系的分化重构主要不是基于市场规律形成的,而是由一些国家基于安全考虑而推动的。西方国家结成各种产业联盟、情报联盟并巩固传统盟友体系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是理性国家在国家无政府状态下的自助行为,但在客观上却起到解构全球一体格局的效应。现实主义视域下的安全问题本来就是所有国家的核心关切,那么“安全”何以成为国际社会非理性的部落结合纽带呢?如果将近年来西方发起的重塑全球价值链和国际分工体系等行为置于全球视野和世界历史的宏观背景下考察就会发现,这些寻求安全的所谓理性国家自助行为其实是非理性的泛安全化行为,其追求的安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理性安全,而是在“修昔底德陷阱”论推动下陷入泛安全认知误区的一种非安全领域里的安全化行为或安全领域里的过度安全化行为。一些西方国家将诸多原本不属于国家安全范畴的事务生拉硬拽进安全议程,贴上安全标签;亦不做明确的威胁识别通报,只用模糊或者对立的语言夸大安全的威胁并用安全思维去理解和处置。(23)西方国家已经从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的开放性、市场化、自由贸易、一体化等基本原则和信仰倒退,从根本上动摇了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将全球化推向了安全全球化,并存在进一步向全球安全困境坍缩的迹象。(24)在舆论上,他们似乎故意犯了杰维斯笔下的那种国际政治的错误知觉而显得歇斯底里,在本该团结的时候分裂,在本该合作的时候对抗,实质上是假借安全之名行部落化之实,借机报团取暖、维护西方中心、美国中心和世界霸权。泛安全化政策与实践在决策者和民众中会逐渐塑造追求所谓绝对安全和无节制扩充安全议题的倾向,加重对所谓相对不安全的敏感性意识,并导致国家内部政治的保守化和对外关系的封闭性。如果无法长期实现绝对安全的目标,国家就会强化朋友和敌人的身份界定,造成过度的安全恐慌和趋势性误判,(25)习惯性地采取部落化的结盟途径实现目标,造成全球化进一步分裂。2.从政治到泛政治化泛政治化是一种非理性的政治言行,是指把非政治领域的言行牵扯到政治领域,把不是政治的问题提到政治的层次对待,以致干扰正常政治议程,影响问题的解决。泛政治化现象是近年来现代社会向后现代转型中的普遍现象,如美国国内许多社会议题往往涉及政治正确、新冠疫情防控的各种措施从科学问题变成政治问题等。在国际政治领域,非理性的泛政治化行为也日渐“武器化”。首先是经济问题政治化,最典型的就是美国将新自由主义全球化导致的国内失业、社会不平等问题归咎于中国的不当竞争。如美国谷歌公司只是在中国设立了一个人工智能研究中心,就被美国军方认定是帮助中国军方削弱美国军队科技优势;来自中国华为的5G技术被过度政治化操弄等。其次是社会问题的政治化。如在新冠疫情问题上,美国长期对中国进行污名化。泛政治化无疑加速了全球一体化格局的瓦解,推动国际社会进入“后真相”时代,催生国际政治的“同温层效应”。(26)凡事政治立场先行,真相如何不再重要,重要的是政治话语如何包装;敌友界定不再是理性评估的结果,而是源自振臂一呼激情追随的冲动。对自我与他者的界定简单二分,只选择生活于舒适的同温层,只选择与自己观念相近的信息,而排斥立场相反的信息,不能做到理性权衡。当一个社会失去对基本价值和社会秩序的基本共识后,人们只能根据自己的立场有选择地相信事实。(27)而当泛政治化行为损害了各类国际行为体对权威,特别是提供世界稳定性的霸权国美国的信任时,也就必然导致国际社会共识的失落。3.从价值观到价值观外交价值观是社会成员基于自身的认知来评价行为、事物以及做出选择的一种尺度。价值观作为一种非物质的主观因素,受其植根的文化、宗教以及性取向等后现代因素影响而不可避免地成为一种典型的非理性因素。美国政治学者英格尔哈特认为,后现代社会中的人们由于经历了经济发展与物质繁荣,因而从重生存(survival value)的物质主义价值观逐渐转向重自我表达(self-expression)的后物质主义价值观,进而引发高度的被承认诉求,最终导致身份政治等社会困境。(28)因此,价值观是人们据以结成后现代社会部落的重要纽带。国家的价值观是指国家持有的对世界基本问题如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和市场经济等的基本认知、评价和态度。国家的价值观和以意识形态驱动的价值观外交是当前全球化新部落主义转向驱动力的非理性纽带的重要一环。国家以价值观界定利益,以价值观和规范作为外交决策出发点和外交行为准则,而不以现实的物质性国家利益为基础性驱动力进行外交活动。(29)当前国际社会所普遍诟病的西方奉行的所谓价值观外交,是一种带有意识形态偏狭、以价值观和政治制度为标尺将其他国家定位为体系竞争对手或异类,实施明显的双重标准和带有进攻性的外交方式。美国以世界的“民主灯塔”自居,赋予自己评判民主合法性的权力,把不加入美国主导的所谓自由民主秩序的集团和国家归为异类。拜登政府倾向于塑造一个基于西式价值观的同盟体系,构建小团体式伪多边主义。价值观同盟强调意识形态的对立,具有较强的排他性和对抗性,奉少数国家构成的小团体所制定的规则至上而否定国际普遍认可的秩序与规范。(30)日本将与自己价值观相同的国家视作“善”,将与自己有不同价值观的国家视为“恶”,事先在与具有不同价值观的国家所进行的外交中设置先入为主的障碍。如提出带有明显意识形态色彩的“自由民主之弧”和“亚洲民主安全之钻”等,凸显与中、俄、朝鲜等国的异质性和与美欧印澳等国的同质性,在亚太地区塑造对抗性的价值观联盟。七国集团、北约、美日印澳四国机制等都在其宗旨和各种宣言中强调所谓民主、价值观的同质性,以此与中、俄等国家分立。当前的价值观外交与新自由主义全球化时代的价值观外交既有联系又有明显区别。联系在于,新自由主义全球化时代的价值观外交从属于物质性因素决定的现实主义外交,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形塑一国外交形态的作用,但并不能起到决定作用,建构国家关系性质的主要外交变量仍是理性因素,如经济利益等。而当前的价值观外交则是在形塑国家关系中能够发挥独立作用甚至是主导作用的非理性因素。其蕴含的强烈的意识形态对抗性推动着西方国家拉帮结派、建构精神层面的敌友关系,人为地划分出国际社会的部落化阵营。除了体现在国家间关系中,价值观联盟也可在跨国的社会间形成。俄罗斯就运用保守主义理念,通过文化、宗教、种族、身份政治等工具和广泛的文化谱系推动的价值观外交成功建构起一种跨国的社会性部落——以“虚拟的文化的疆界”在欧美内部寻找到同情者和同路人,如法国的极右翼势力。(31)全球化新部落主义转向的三重动因从根本上说,全球化的新部落主义转向是源于近年来国际力量格局的重大变革,以及由此引发的西方国家对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理念和战略的调整。在西方战略思维中,如果继续按照全球融合与一体化发展的既有路径推进全球化的话,全球化可能向对其更加不利的方向演进。基于这一战略思维,西方通过非理性纽带结成排外性、竞争性的部落化联盟以增强自救能力,并冀图以此维持在世界中的主导地位。(一)西方为解决经济结构内在矛盾所做出的战略调整是全球化新部落主义转向的直接动因现代世界经济体系始终存在着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有制、主权国家与世界市场两对基本矛盾。当现代世界经济体系演进到经济全球化阶段之后,这两对矛盾便随着全球化推进而变得不可调和。当代世界最重要的特征是资本主义的政治和资本主义的经济发生分离,资本主义的政治秩序和资本主义的经济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张力。资本主义的经济秩序按照全球化的轨迹运行,但资本主义的政治秩序却阻挠全球性的资本、资源配置,进而阻碍全球化进程。从理论上看,第一对矛盾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固有矛盾,几乎是西方现代政治经济体制所无法克服的。而对于第二对矛盾,通过对近年相关国家参与全球化政策与实践的考察可以发现,西方力图通过政策调整解决资本主义政治秩序与经济秩序的内在张力。一方面,启动国家“再工业化”进程,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产业链、供应链迁回国内,使资本回流,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本主义政治秩序对经济秩序的控制力。从奥巴马政府2010年《制造业促进法案》(United States Manufacturing Enhancement Act of 20)开启美国的“再工厂化”,到2021年6月拜登政府提出的“建设有韧性的供应链,复兴美国制造业”方案,都是着眼于确保供应链不受或少受自然或人为因素的影响,实施多元化布局,避免对一个国家太过依赖。(32)欧盟提出的战略自主、再工业化和日本模仿美国进行再工业化也都是着眼于解决这一矛盾。(33)而且,在各种“黑天鹅”“灰犀牛”事件层出不穷和新冠疫情影响叠加之际,产业链、价值链因遭遇风险而中断的可能性越来越高,国家产业的脆弱性经由全球化而放大,价值链在全球延伸的长短与其脆弱性基本呈现正比例关系。打造供应链主权、追求所谓国家安全成为西方国家在后疫情时代重构产业链的基本逻辑。另一方面,西方在其主导的区域和领域内加快推进有限度的国际开放与合作,使资本主义的政治秩序尽量适应其经济秩序的扩张性诉求。由此,西方不断构建各领域区块化的供应链和俱乐部式的全球化模式,如四方芯片联盟、各种产业联盟和科技领域的“小院高墙”等,无形中加剧了全球化向部落化的转型。从部落内看,完全的开放合作仍然存在,只是转型为限定在特定国际行为主体范围内。部落内某一领域的价值链仍是依市场原则构建,对内维持在较高的分工合作水平,相互依赖程度还在继续加深,并基于一套通行于内部的共享规则、制度和规范运行。四方芯片联盟虽将中国排除在国际芯片产业链之外,但四方内部却可以在遵守联盟协议的基础上享受美国法案的补贴优惠,而且四方协商制定的共享游戏规则清晰界定了相互间的分工合作机制。旨在围堵中国的印太经济框架主要着眼于贸易、数字经济、去碳化和清洁能源等领域的“去中国化”,而在其内部实施协商一致的排他性规则。这些措施缩小了资本流动的区域,缩短了供应链长度,增强了政治秩序对经济秩序的适应力,但由于其对外的封闭性,在总体上还是制约了资本的全球性流动和国际贸易全球发展诉求,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全球价值链和国际分工体系的区块化、碎片化,造成世界经济体系的分裂和解构。(二)全球化新部落主义转向是世界百年变局下西方为维持霸权地位而重构全球化的结果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以中国为核心的新兴国家的群体性崛起,建基于西方主导的国际格局之上的所谓自由主义国际秩序日渐式微。西方国家将其归因于新自由主义的全球化,并力图通过调整全球化发展方向来维护传统的国际秩序。在西方主导全球化的进程中,国际行为体经过长期的互动与磨合,从政治到经济等各领域共建了一套全球共享的规范体系。这套规范不仅维护了国际体系的稳定,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各行为体行为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长期以来,美国无疑是国际规范体系公共产品的重要提供者。然而,这种情形近年来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国际金融危机后,新自由主义思想、理论的弊端日益显露,国际社会普遍开始对其进行反思和批判,其结果是反建制、反特权的民粹主义,反全球化的经济民族主义和以保护主义、排外主义、种族主义等糅成的新保守主义思潮的兴起,最终将新自由主义赶下神坛。西方世界的政治光谱亦随之转向,从而催生了普遍的反全球化运动。另一方面,随着国际格局的变迁,以中国为核心的新兴经济体也开始进入世界舞台的中央,动摇了西方在全球化中的主导地位。美国在意愿和能力上都无力继续充当世界稳定器,亦需打造符合其利益、支撑其霸权的全球化新模式。在这一背景下,西方便开始解构新自由主义全球化、调整全球化模式。其基本逻辑就是通过全球化的部落化转型,把中国等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锁定在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的底端,而其自身则稳居顶端。因此,从根本上说,全球化的新部落主义转向是西方为维护自身价值理念、制度和文化霸权而采取的策略手段。(三)非理性政治思潮的兴起为全球化的新部落主义转向提供了理念基础和纽带在西方积极寻求全球化新模式以图自救的过程中,近年来非理性思潮的兴起和蔓延客观上为全球化新部落主义转向提供了理念基础和纽带。一是民粹主义为全球化转向提供了泛政治化的纽带。以特朗普为代表的美国极右群体(爱国者民兵、自发边界纠察队、白人至上论者)和全球化利益分配的失利者(中产阶级、蓝领工人、红脖子)所鼓吹的民粹主义,对内具有阶级性,反对超级阶级和大金融资本阶层独享财富;对外具有民族性,激烈反对全球化,以极端政策实施逆全球化、单边主义、保护主义等。(34)这一群体并未认真反思新自由主义的弊端,从根本上改革金融资本恶性膨胀、缺乏有效监管而造成的结构性矛盾,反而放大经济全球化负面效应,将贫富分化等问题都归因于全球化,从而造成经济问题政治化,为全球化转向提供了泛政治化的工具。二是新民族主义的兴起为全球化转向提供了泛安全化的纽带。新民族主义丢弃了传统民族主义的核心价值原则和文明社会的基本礼仪,将内蕴于民族主义的某些危险甚至疯狂的本质因素在新的时代发展到极端,(35)催生本国第一、美国优先等极端狂妄心理。对外则强化地缘政治、权力竞争,实行反移民、反难民的排外主义。把国家间正常的经济、科技合作关系打上国家安全的烙印,把整个世界拖入泛安全化的泥淖。三是新部落主义及由其引发的身份政治为全球化转向提供了价值观纽带。本土主义的身份政治、“红脖子”身份等美国的复数性造成多元主义走向极端化而撕裂国内社会,西方政治社会氛围从自由、开放、包容逆转为孤立、保守、排他,走向保守、分裂、对立和极化。这种思潮外溢至国际社会,便是以所谓共享价值观结成价值观联盟对各国划界,推行价值观外交,分裂国际社会,以竞争取代合作、以分治取代共治。如拜登政府执政后,重拾被奥巴马政府一度“冷落”的民主国家联盟构想,并将其提升至战略高度,以其所定义的“民主制度”划分世界国家阵营,组建所谓的“民主国家联盟”(Coalition of Democracies),召开全球“民主峰会”。美国的做法也得到英国等西方盟友的积极呼应,2020年英国约翰逊政府曾提议由七国集团成员国以及澳大利亚、印度和韩国十个国家组成“民主十国联盟”,丹麦2021年也曾举办哥本哈根“民主峰会”。可见,新部落主义及由其引发的身份政治为新部落主义全球化提供了价值观工具。全球化新部落主义转向的影响及走向全球化是近代以来推动世界融合一体发展的基本动力,特别是1990年代后,伴随着冷战结束和新自由主义兴起,全球化不仅进一步深化了全球产业链价值链和国际分工体系,而且成为重构世界政治结构和国际政治秩序的基本因素。但近年来的全球化发展性状则表明,全球化发展特征及态势已经发生新的变化,这必然对世界经济和政治结构造成重大影响。(一)全球化新部落主义转向固化国际社会分裂和大国竞争格局,倒逼世界多极化进程全球价值链和国际分工体系的重塑、多元鼎立的经济区块和平行市场以及碎片化的区域治理和全球治理等既是全球化新部落主义转向的特征,也是固化当前大国竞争格局的反推力,并最终倒逼世界多极化进程。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组织普遍预测,在未来的“关键十年”,中、美(东与西)力量对比的天平很可能倾向中国一边;西方发达国家集团和新兴市场国家、发展中国家之间(南与北)的力量对比天平也很可能向南方国家倾斜;以中国为核心的东亚区块的活力也明显大于欧洲和北美板块。按此路径演进,以中国为核心的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将会在竞争中取得与其他区块更加平衡的实力,国际社会由此进入一种古典现实主义理论家所憧憬的“均势”。但从现实分析,作为“均势”格局中快速崛起的一方,无论中国、其他新兴市场国家还是其他发展中国家都不存有通过经济恶性竞争、地缘政治扩张和意识形态输出等方式争夺、建立世界霸权的意图。新兴国家的崛起只会为世界注入更多的稳定性、确定性。因此,“关键十年”过后,随着世界力量对比格局继续深入演化,新的世界格局会被倒逼出来,即欧美不但可能丧失全球化的主导地位,甚至可能丧失在世界秩序中的主导地位,世界也由此进入东西方相对均势的多极化格局。(二)全球化呈现出地区转向,加速区域一体化和融合进程在当前全球化的新部落主义转向过程中,除了各种非理性的联盟的结成,区域一体化和各种形式的地区融合也是部落存在的重要形式。虽然新自由主义全球化通过建立世界市场、推动生产要素跨越国界自由流动,进而形成全球相互依存、关系深度互嵌的一体化格局,但新自由主义思潮倡导的无节制的市场模式却是导致社会贫富分化乃至世界贫富分化的重要原因之一。(36)那么,在全球化新部落主义转向的背景下,那些致力于实现民族复兴、经济发展的国家应如何保持对外开放、合作并以此实现其国家战略目标呢?在新部落主义全球化的现实面前,他们的理性选择是在尽可能大的区域范围内重构产业链、价值链和分工体系,重组最大化市场。无疑,区域一体化和地区融合将成为他们实现这一目标的无可规避的选项。因此,既有的区域一体化组织,如欧盟、东盟等,其区域一体化机制将得到加强和重视。亚洲开发银行2023年2月发布的《亚洲经济一体化报告》显示,尽管受到新冠疫情冲击,但近两年亚洲地区一体化进程依然在稳步推进,展现出巨大的韧性。(37)CPTPP和RCEP等新的国际合作机制也受到更多重视,诸如金砖国家、上合组织、RCEP等国际机制的参与国都利用地理区位的毗邻、交通的便利及既有的融合基础而实现扩容、赋能,最终推动区域一体化向更广、更深的方向推进。从这一意义上说,新部落主义推动了全球化的地区化转向,区域一体化是全球化转向过程中的重要表现形态。(三)从阈限期到阈限后——全球化的未来走向尽管当前世界正从开放合作融合的新自由主义全球化高峰转向新部落主义范式的低谷,但这并未从根本上背离全球化发展的历史规律。受不同时期各种因素的影响,全球化必定经历高峰低谷的进程,当前全球化所呈现的新部落主义形态正表明了全球化发展的多样性和曲折性。正如美国学者罗兰·罗伯森指出的,全球化本身会产生许多变异而具有多样性,多样性是全球化的基本向度。(38)因此,他针对新自由主义一元主义的全球化模式而提出了全球地方化的概念。在新自由主义全球化时期,西方国家是全球化的主要推动者,他们鼓吹西方本位的全球主义,推进自由贸易和投资。但近年西方国家的政策与实践表明,他们已从全球主义后退至保守的新部落主义,抛弃了自己倡导的新自由主义全球化模式。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新自由主义全球化时期曾怀有较强本土意识的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则突破民族主义藩篱,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依然寄托于全球化实现发展。金砖国家集团近年来以开放包容理念打造全球化新模式,不断以“金砖+”的形式扩大开放合作,努力推动全球化转型发展就是明证。(39)另外,中国2021年9月提出的坚持以发展优先、普惠包容等内容的“全球发展倡议”已得到一百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支持,吸引六十多个国家加入“全球发展倡议之友小组”。新兴国家、发展中国提出的倡议与实践表明,全球化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大趋势难以逆转。由此可见,全球化的新部落主义低谷并非全球化的颠覆和逆转,而是新老模式全球化相交的阈限期,(40)注定是新型全球化诞生前夜的阵痛期。在这一阶段,全球化原有的结构和秩序被重新审视和优化而经历一种反结构的转化。西方旨在挽救自身颓势而推进全球化老模式的转型,新兴国家也追求更有效率、更加公平的新模式。二者殊途同归,一道加速全球化的转型。同时,鉴于世界各国业已存在的经济相互依赖、关系紧密互嵌,虽然世界各区块、部落之间竞争、博弈激烈,但彼此之间根本无法完全隔绝和分离,这就是当前全球化“分而不裂”的真实写照。因此,在未来一段时期,全球化将进入阈限后阶段,即从当前全球化的新部落主义形态进入发生了结构性变革的、由新兴国家主导和引领的新型超级全球化,全球化的内涵、模式、指导理念等都将得以重构。这种重构的全球化一定是既满足生产要素全球自由流动和人类物质生活的理性逻辑,也充分具备包容、普遍和公平、正义的人文关怀,实现传统理性与现代价值的融合。全球化到底向何处去?我们又该怎么办?这是世界各国普遍关心的现实问题,也是学术界需要做出回答的理论问题。当前,西方为摆脱全球化“失败者”身份而自救,趋向于以部落化结盟方式抱团取暖,解构开放、合作的一体化格局,重构全球产业链、价值链和国际分工体系,最终导致各领域全球化出现更深层次的碎片化,前所未有地破坏了将各国紧密联结起来的全球化各构成要素。同时,基于大国竞争、地缘竞争冷战思维和修昔底德陷阱误区,诉诸非理性的联系纽带建构价值观同盟和意识形态体系分裂国际社会,形塑对抗性国际关系。这些因素都将全球化推向一种后现代性的部落化发展态势。当前西方国家日益强化的泛安全化、泛政治化操作,本质上是以所谓部落化的多边主义为名,行单边主义之实;借维护国际秩序之名,行解构全球一体化之实。如美国表面上借助结盟、扩盟和固盟行为在新的部落化共同体中协调经济贸易、安全、科技政策,实际上却是将贸易问题“武器化”、高科技领域合作“武器化”,拉拢盟国强行阻挡全球化进程。因此,所谓的价值观同盟、共识性联盟不过是一些国家一味谋求私利、扩大化的“本国优先”策略而已。虽然当前全球化受挫,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良性运行受到挑战,全球一体化格局被解构并陷于动荡和分裂,但从历史发展的长时段和全球视野的广阔视角之下来看,新部落主义形态的全球化只不过是全球化多样性的一个侧面和向度,并非全球化的颠覆和逆转。经历了一段新老全球化模式相交的阈限期之后,全球化又将转向新的发展模式。注释:①俞可平:《论全球化与国家主权》,《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1期。②参见鞠建东等:《全球价值链网络中的“三足鼎立”格局分析》,《经济学报》2020年第4期;钱乘旦:《全球化、反全球化和“区块化”》,《当代中国与世界》2021年第1期;余淼杰、蒋海威:《RCEP到CPTPP:差异、挑战及对策》,《国际经济评论》2021年第2期;张蕴岭:《关于国际区域治理的思考(四)》,《世界知识》2022年第8期。③王栋、黄宁:《论百年变局下全球化与区域化的新发展趋势》,《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22年第4期。④赵明昊:《动荡世界的“危机时刻”——全球政治形势》,载《冲突与动荡:复旦国际战略报告2022》,第5页。⑤米歇尔·马费索利:《部落时代——个体主义在后现代社会的衰落》,许轶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22年,“中文版序言”第2页,“法文版序言”第3页,第98页;王赟:《“群体沉醉”与“小确幸”:后现代社会就在我们身边——米歇尔·玛菲索利教授访谈录》,《探索与争鸣》2020年第3期。⑥Francis Fukuyama,"Against Identity Politics:The New Tribalism and the Crisis of Democracy," Foreign Affairs,vol.97,no.5,2018.⑦⑧弗朗西斯·福山:《身份政治:对尊严与认同的渴求》,刘芳译,北京:中译出版社,2021,第24页,导读第V页。⑨刘国柱:《复合型模块化联盟:拜登政府应对大国竞争的联盟战略》,《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⑩参见贾平凡:《美国用“集团政治”撕裂世界》,《人民日报》(海外版)2021年12月4日,第6版;杨鲁慧:《超越同盟政治的新型国际关系》,《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8月11日,第3版。(11)张家栋、王祥宇:《美日印澳四国机制的实质、由来和发展趋势》,《国际观察》2022年第4期。(12)Signals intelligence,https://www.asd.gov.au/about/history/decoded/215-sigint; https://www.techtarget.com/whatis/definition/SIGINT-signals-intelligence.(13)李庆四、魏琢艺:《拜登政府对华的“弹性遏制战略”》,《现代国际关系》2021年第5期;张文宗、王靖元:《美国对中俄实施“双遏制”战略的变化及启示》,《和平与发展》2022年第4期。(14)(22)米歇尔·马费索利:《部落时代——个体主义在后现代社会的衰落》,第103页,“法文第三版序”第14、98页。(15)鞠建东等:《全球价值链网络中的“三足鼎立”格局分析》,《经济学报》2020年第4期。(16)(24)冯维江:《安全全球化的经济逻辑:以全球安全困境为例》,《国际安全研究》2023年第1期。(17)曹远征:《去全球化?新全球化?世界产业重构背景下,中国经济的“危”与“机”》,中国日报网,2013年1月12日,https://cn.chinadaily.com.cn/a/202301/12/WS63bfa259a3102ada8b22aded.html。(18)美国要建的“友岸外包”供应链科学吗?日经中文网,https://zh.cn.nikkei.com/politicsaeconomy/economic-policy/49087-2022-07-14-05-00-00.html?start=0。(19)约翰·福瑞:《美国的后现代政治》,高千译,《国外理论动态》2015年第2期。(20)崔洪建:《全球化与一体化对欧洲不平等问题的影响》,《世界政治研究》2021年第1期。(21)凌胜利、雒景瑜:《拜登政府的“技术联盟”:动因、内容与挑战》,《国际论坛》2021年第6期。(23)郭锐、陈馨:《“泛安全化”倾向与东亚军备安全风险》,《国际安全研究》2018年第5期;江涌、朱卫年:《美国“泛安全”问题探析》,《经济导刊》2021年第3期;蔡亮:《“泛安全化”视域下日本对华政策研究》,《日本学刊》2022年第6期。(25)张超、吴白乙:《“泛安全化陷阱”及其跨越》,《国际展望》2022年第2期。(26)《牛津英语词典》将后真相定义为“诉诸情感及个人信念,较陈述客观事实更能影响舆论的情况”。同温层本来是一个气象学名词,主要是指在平流层温度最低、变化最少的一个区域。现在同温层被形容为一种效应,主要是指人类在生活或者网络世界中,信息的流动与同温层大气非常相似,人们只愿意接受与自己立场相近的观点,对其他视而不见,彼此间的对话变得愈加困难。(27)汪行福:《“后真相”本质上是后共识》,《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4期。(28)李艳霞:《“后物质主义价值观”的现实观照与理论旨趣》,《人民论坛》2020年第4期。(29)熊炜、姜昊:《“价值观外交”:德国新政府的外交基轴?》,《国际问题研究》2022年第1期。(30)叶成城、王浩:《拜登政府价值观联盟战略初探》,《现代国际关系》2021年第9期。(31)冯玉军、文龙杰:《俄罗斯保守主义价值观外交评析》,《国际论坛》2023年第1期。(32)Biden-Harris Administration Announces Supply Chain Disruptions Task Force to Address Short-Term Supply Chain Discontinuities,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statements-releases/2021/06/08/fact-sheet-biden-harris-administration-announces-supply-chain-disruptions-task-force-to-address-short-term-supply-chain-discontinuities/.(33)孙丽:《日本的“去工业化”和“再工业化”政策研究》,《日本学刊》2018年第6期。(34)Evan Osnos,"Wildland:The Making of America's Fury," Farrar,Straus and Giroux,September 14,2021.(35)周少青:《21世纪“新民族主义”:缘起、特点及趋势》,《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36)刘玉安:《西方社会贫富分化现象透视》,《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2年第24期。(37)Asian Development Bank,Asian Economic Integration Report 2023,p.5.(38)罗兰·罗伯森:《全球化——社会理论和全球文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44页。(39)徐秀军:《金砖国家合作:推动经济全球化持续前行》,《世界知识》2022年第14期。(40)阈限原是文化人类学中的一个概念,后广泛应用于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它是指一种社会文化结构向待建立的社会文化结构过渡间的模棱两可的状态或过程。阈限的时空具有模糊性、开放性、非决定性和暂时性的特征。并且具有在不同结构性状态之间转换的功能。 ...

卢正涛:政党的谱系:基于国家建设视角的分析

内容提要:政党类型学是政治学研究的内容之一。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出不同类型的政党。现代化是近代以来人类社会发展的主题,国家建设在现代化进程中占据重要地位,成为理清政党谱系的根本依据。当代世界有三大政党谱系,即先发国家的作为现代国家完善者的政党、极少数后发国家的作为现代国家创造者的政党、绝大多数后发国家的游走在“创造者”与“完善者”之间的政党。关 键 词:政党  谱系  国家建设 一、问题的缘起现代政党诞生于19世纪中期,距今约有200年的历史。作为政党雏形的托利党与辉格党早在17世纪的英国就出现了。随着政党的产生,政党政治成为当代世界重要的政治现象。迄今为止,除亚洲的文莱、沙特、阿联酋、科威特、阿曼、卡塔尔,非洲的斯威士兰和欧洲的梵蒂冈,以及大洋洲的图瓦卢、帕劳和密克罗尼西亚联邦等极个别国家无政党外,其余国家都是由政党来执掌国家政权的。①近代以来,人类社会出现过形形色色的政党,阶级的、宗教的、族群的甚至为了某一特定议题如环保等组织的政党②均有。政党乃人类继国家之后在政治上的伟大发明,是在国家与社会发生相对分离情况下能够把国家与社会联结起来的组织,在现代政治生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其地位与作用无与伦比,以至现代政治被等同为政党政治。政党的作用因国家不同而各异,即使在一个国家内部,政党之间也存在较大差别,因而需要对政党进行分类研究。西方政治学在政党分类研究上长期掌握着话语“霸权”,其根据政党数量对政党所作的分类(一党制、两党制和多党制)在学界、政界都有巨大影响。18世纪,大卫·休谟把英国的政治派别分为情缘派别与实在派别,开创了政党类型研究的先河。③经过几代学者持续不断的努力,政党分类研究俨然成为一门之“学”——政党类型学。西方政党类型学研究,遵循组织学、功能主义、历史主义和整合主义等技术路线。政党是特定的政治组织,依据政党的组织结构,可以将政党划分为若干类型。法国政治学家迪维尔热(Maurice Duverger)是最具代表性的学者,他把政党分为核心型党(the caucus parties)、干部党(the cadre parties)、群众党(the mass parties)和信徒党(the devotee parties)等。④在迪维尔热分类的基础上,英国学者韦尔(Alan Ware)指出干部党与群众党实际上应为精英党和群众党,认为干部党是政治精英组织,其目标是使本党候选人当选。⑤政党与政权紧密相连,如何将社会(选民)与国家(政府)联结起来,需要政党发挥作用,从政党的功能角度来研究政党类型是一条重要路径。美国政治学家纽曼(Sigmund Neumann)将政党分为个体代表型政党(parties of individual representation)和整合型政党(parties of integration),认为个体代表型政党主要表达的是具体社会群体的利益,整合型政党的功能则是政党以自身的活动把党员与群众融入以政党为中心的社群。⑥政党历经几百年的发展,西方政治学非常注重从历史主义角度对政党进行分类研究。20世纪初,韦伯以政党在英国的兴起与演变历程为线索,提出了贵族政党、名门望族政党和群众性政党等三种历史类型政党的划分。⑦1995年,卡茨(Richard S.Katz)和梅尔(Peter Mair)在迪维尔热等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20世纪以来政党研究的新进展,把政党分为干部型政党、群众型政党、全方位政党(catch-all party)和卡特尔政党(cartel party)四种类型。⑧组织学、功能主义和历史主义三条路径虽然从不同角度研究了政党的类型,但各自又都存在着优缺点,如何既能吸取三种研究路径的优点又能克服其缺点,一种新的研究路线——整合主义产生了,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学者是冈瑟(Richard Gunther)和戴蒙德(Larry Diamond)。他们先以政党历史发展的脉络为分析维度,把政党分为精英型政党、基于群众的政党、基于种族的政党、选举主义政党和运动型政党五个大类,而后综合历史主义、组织学和意识形态等维度,进一步把五大类政党细分为十五个子类政党。⑨西方学者对政党类型化的探讨有助于深化对西方国家政党政治的认识;亨廷顿、戴蒙德等人把研究的视野扩大到非西方国家的政党,将其他学者没有考察的政党纳入政党类型研究的范围,扩充了政党类型学的知识库。但从总体上看,他们并没有摆脱西方中心主义窠臼,根深蒂固的西方中心观使他们在潜意识里把西方政党模式理想化甚至“模特儿化”。中国政治学深受西方政党类型学的影响,曾长时间接受按照政党数量多少所作的政党类型划分。进入21世纪特别是从21世纪第二个10年开始,深感自主知识匮乏的中国政治学界意识到,必须充分发掘“中国式现代化”这座富矿以建构政党分类研究的自主知识体系,据此提出了“先锋型政党”“使命型政党”等概念。⑩但学者们也深知,仅仅基于中国的经验还不足以支撑政党类型学的建构,必须放眼世界,从政党在世界范围的兴起、发展演变、参政与治国实践中去探索,努力建构中国的政党类型学。姚中秋在研究中引入世界政治体系理论,把政党划分为工业化帝国主义国家的代表性—分利型政党和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先进性—领导型政党,以及居于两者之外的“超凡魅力型政党”等类型。(11)我们认为,从谱系学上去对政党类型进行研究甚为必要,因为无论政党怎样发展变化,都可以从谱系上找到它的源头和演化的轨迹。现代化是近代以来人类社会发展的主题,国家建设无疑是现代化的重中之重,也是理清政党谱系的根本依据。二、国家建设:政党谱系学发生的理由国家建设或现代国家建设(state-building),是一个基于欧洲国家历史经验而提出的概念。(12)在政治学中,现代国家(modern state),一般指中央集权政体或一套有效的集权制度体系,有时也称为“有效国家”。现代国家与古代国家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是“直接之治”,现代国家依靠有效的中央集权化制度体系对领土上的居民实施直接管理。“现代国家将更大范围内例行的、正式的、合理化的(rationalized)制度加于其公民和地域上”。(13)二是以全体居民的认同作为统治的基础。全体居民已经凝结为一个共同体(民族),以国家认同作为最高认同。对任何国家来说,创建或维系中央集权政体(制度体系)是国家建设最基础的工作。但是,国家建设并非纯粹是中央集权制度体系在国家内部生成的过程,它同时深受外部世界的影响与制约。国家建设大体包含这几项任务:第一,创建并维系“现代国家”或中央集权政体(制度体系)。“一个庞大的中央政权,它将从前分散在大量从属权力机构、等级、阶级、职业、家庭、个人,亦即散布于整个社会中的一切零散权力和影响,全部吸引过来,吞没在它的统一体中。”(14)国家建设最初由君主发动。君主建立常备军,消灭封建诸侯,完成了权力的集中。为了支持战争和对领土实行有效管理,君主创设官僚机构(其中最重要的是征税机构),以此为基础发展成一套有效的中央集权制度体系。第二,铸造民族,以“同质社会”支撑现代国家。君主在依靠国家机关对居民进行管辖的同时还通过统一文字、建立学校等机制,逐渐把有着不同政治忠诚的居民变成王朝国家的臣民。臣民是经历“人口国民化”“国民整体化”(15)的、忠诚于君主的整体,是“同质社会”形成的标志。然而,君主个人的利益与作为整体的臣民的利益不尽一致,引发君主与资产阶级间的对决,结果是现代国家(民族国家)取代了王朝国家,作为整体的臣民转变为统一的民族。因此,所谓支撑“现代国家”的“同质社会”,是指基于统一的公民权利、拥有国家认同的民族。第三,塑造回应性政权。国家建设并非国家权力单向性地向社会渗透、整合社会的过程,同时也是国家(政府)以业绩取信于民的过程。在依靠法定程序取得公民授权的同时,国家(政府)必须以良好的服务回应民众的诉求。民主政治和社会福利构成了现代国家合法性的主要来源。第四,推进社会整合。工业化引起社会的分化,造成尖锐的阶级对立。现代国家采取赋权等形式,逐步将被排斥在政权外的阶级成员吸纳进体制中,从而完成对社会的整合。第五,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任何国家都不是在孤立封闭环境中进行国家建设的,总是受到来自外部的各种因素的制约,其中影响最大、最持久的因素是发端于16世纪的资本主义世界体系。(16)一些国家因处于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核心而占尽好处,限制、打压其他国家,成为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维护者;另一些国家则因为处于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半边缘边缘地带而备受其害,客观上要求反抗该体系。无论是维护还是反抗资本主义世界体系,每个国家都在努力争取、营造有利于国家建设的环境。政党是国家建设推进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没有国家建设就没有现代政党,更没有各谱系的政党。如果以是否参加第一次工业化或在第二次工业化中赶上来,以及是否参与推动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形成为标准,则可以把世界各国分为先发国家与后发国家。(17)对于政党谱系的考察,可以按照先发国家的政党与后发国家的政党来分别进行。在先发国家,政党是在“现代国家”已经存在的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现代国家”是西欧国家启动、持续推进现代化的必要条件,不仅确立了在世界现代化进程中的领先地位,而且在工业化的加持下终结了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并列的东亚等区域性国际体系,推动起源于北大西洋的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向全球扩展。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世界被瓜分完毕,“一统天下”的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出现了。联邦化的美国和明治维新后实现集权的日本加入推动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形成的行列,与西欧国家一道构成了世界体系的核心。资本主义世界体系有两个突出的特征。一是经济上的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体。西欧、美国及日本居于这个经济体系的顶端,在生产、资本、贸易和技术上雄霸世界,并以此为基础奠定了他们在军事、文化—知识和政治等方面的优势。二是政治上的帝国主义和霸权。不平等和霸权是西方文明的基因,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实质上是世界政治体系。(18)核心国家竭力挤压半边缘地区的国家,对边缘地区的国家推行赤裸裸的殖民主义;依靠世界体系源源不断地从半边缘和边缘地区攫取超额利润,不择手段地打压半边缘和边缘国家的发展,借以维持国内的社会秩序。(19)先发国家的政党在国家建设上的任务主要有:一是在现有制度体系的基础上持续推进制度建设。这涉及国家与社会、行政与立法以及行政部门内部关系的调整。一方面,推动政治民主化,以民主政治塑造国家的合法性。政党的产生和发展,正是适应了民主化的需要。“从西方政党政治的发展历程看,政党政治与现代国家构建有着密切联系,可以说,政党政治植根于近代‘民族国家’之内,但它又不满足于‘民族国家’的属性,政党成功地利用‘民族国家’的母体,把‘民族国家’驯化成‘民主国家’。”(20)另一方面,通过提供福利的方式,推进对社会的整合。二是利用世界体系。依靠世界体系向边缘半边缘地区转嫁国内矛盾,将世界体系当作社会的减压阀;压制、牺牲半边缘和边缘国家的发展,维护不平等的世界体系。概言之,政党在先发国家扮演完善现代国家的角色。“一般而言,在早发内生型国家,政党及政党制度是现代化变迁的产物,是新政治秩序的体现者和完善者”。(21)除西欧国家、美国和日本等,之外的国家可归为后发国家。这些国家处于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半边缘边缘地带,大部分是二战结束后被卷入第三次现代化大浪潮的,(22)其国家建设面临较大的难度。首先,创建“现代国家”异常急迫。后发国家缺乏“现代国家”理念甚至没有“国家”,(23)必须在较短时间且国内外矛盾交织的情况下尽快完成权力集中,创立能覆盖全部领土与人口的“现代国家”,实现有效的管辖与治理。其次,民主化压力大。先发国家先有中央集权化的治理体系,而后才有政治民主化,有能力和时间逐步化解民主化带来的压力。后发国家没有这样的好运:“现代化起步较晚的国家会同时面临着现代化起步较早的国家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渐次遇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一个特殊的难点。”(24)它们在现代化尚未启动或启动不久便遭遇民众分享现代化成果的诉求,以及由此转化而来的压力,严重冲击处在初创阶段的集权制度体系,导致国家治理低效或无效,政治动荡频发。再次,传统势力阻碍社会整合。绝大多数后发国家要么由殖民者拼凑而成,如非洲国家,要么因殖民统治而建,如现代印度、马来亚和拉美国家。在殖民统治前或无国家经历,或虽有国家经历但缺乏有效的国家治理;在走向独立的过程中既未发生革命又没经历社会改革,传统势力几乎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强社会”与“弱国家”并存。建立在传统社会基础之上的“多元社会”是披着“多元性”外衣或伪装成“多元社会”的传统社会,(25)抗拒国家对社会的整合,致使中央集权政体难以建立,虽有制度却治理低效或无效。最后,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结构性束缚。20世纪以前,存在着在资本主义体系内自主完成工业化的“窗口期”,西欧国家、美国及日本之所以能够追随英国迭次实现工业化,成为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核心就是抓住了“窗口期”关闭前的机会。进入20世纪,已经没有在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内自主实现工业化的可能性,任何国家或地区如要在该体系内完成工业化,就必须获得核心国家特别是霸主——美国的允许,韩国、新加坡、以色列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哪个不是这样?后发国家一方面要争取获得“允许”,另一方面要通过建构强大的、及时回应民众诉求的“现代国家”以反抗世界体系,谋得生存与发展的机会。后发国家的政党必须将社会变革列入国家建设最优先的议程,在摧毁或改造传统社会、塑造“同质社会”的过程中建立“现代国家”。与此同时,政党面临因工业化而产生的社会分化问题,应在力所能及范围内把以民生促民众的国家认同、推进社会整合与完善中央集权制度体系紧密结合,以“有效国家”反抗不平等的世界体系,应对核心国家的施压、制裁乃至断供、脱钩和封锁等。因此,后发国家的政党的使命是创造现代国家而不是去完善现代国家。但是,只有极少数后发国家的政党成功坚守了这一使命,取得了非凡的成就。绝大多数后发国家的政党在动员、领导人民实现民族独立后或主动弃守“创造现代国家”的使命,或在外部压力下蜕变为先发国家政党的蹩脚模仿者,成为游走在“创造者”与“完善者”之间的政党,在国家建设方面乏善可陈。从上述分析可知,国家建设是造就不同谱系的政党的根源。在国家建设过程中形成了三大政党谱系,即先发国家的作为现代国家完善者的政党、极少数后发国家的作为现代国家创造者的政党、绝大多数后发国家的游走在“创造者”与“完善者”之间的政党。三、当代世界政党的三大谱系(一)作为现代国家完善者的政党:先发国家的政党当政党登上国家建设舞台时,先发国家已经拥有“现代国家”及支撑“现代国家”的“同质社会”、正在迅速扩展且即将把世界连成一体的资本主义世界体系,政党的使命就是在既有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现代国家,其作用集中体现为推进国家对社会(阶级)的整合、塑造回应性国家政权和维护其国家在世界体系中的核心地位。社会(阶级)整合是政党的使命之一。政党主导的整合是“同质社会”内部的整合。虽然建立了现代国家(民族国家),但绝大多数国民被排斥在现行体制外,不仅工人阶级及其他下层群众,就连中小资产阶级也没有选举权,国家合法性基础虚弱;工业化加剧社会分化,客观上也要求对社会(阶级)进行整合。整合采取国家给予公民政治权利(选举权)和社会权利(特别是获得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障的权利)的形式,按先政治权利后社会权利、先社会中层后社会下层次序进行。在英国,1832、1867年两次选举改革给予中小资产阶级选举权,完成了对资产阶级的整合。1867年选举改革还开启了对工人等社会下层阶级的整合。1948年全民获得选举权,标志着以政治权利整合社会阶级进程的结束。其他先发国家虽然在给予选举权进程上与英国存在差异,但都是在1945年后完成阶级整合的。赋予社会权利主要针对工人阶级和其他社会群体。从19世纪下半叶起,英国、德国等欧洲国家开始承担国家责任,向劳工及其他民众提供工伤保险、社会救济,实行义务教育等。二战后又推行“福利国家”政策,提高民众对国家的认同,实现了以社会权利整合大众的目标。现代国家追求治理的有效性,而有效的治理表现为国家有效管控社会,更体现为国家权力渗透进社会并与社会协商,从而获得社会的认同和支持。用迈克尔·曼的话来说就是国家拥有“建制性权力”。(26)“与社会协商”意味着国家政权是回应性的。所谓“国家政权的回应性”,是指国家政权及时对民众的诉求作出回应,通过制定、执行公共政策来满足民众的需求,或者化解民众的不满,维护社会稳定。政党在取得国家建设主导权后推进政治民主化,通过改革选举制度和行政制度,建立文官或公务员制度等,以及在就业、救济、教育和医疗等方面广泛进行立法,调整国家与社会、立法与行政以及行政内部的关系,努力回应社会的要求,提升国家机关的效率,使国家适应工业化及社会发展的需要。不平等的世界体系是先发国家维持社会秩序和优势地位的重要保障,各政党极力加以维护。世界体系理论的创立者沃勒斯坦曾非常直白地说,“资本主义世界体系是一个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无论就国家还是人口而言,位于上层的从来只占少数。这种结构对维持世界体系的正常运转必不可少,也就是说,世界体系由于这个结构的存在而存在。”(27)先发国家维护该体系的主要措施有:一是推行殖民主义和新殖民主义。无论哪个政党执政,均推行殖民扩张,武力镇压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的反抗;培植亲西方者,将政权移交给这些人,继续控制、支配和奴役这些国家。二是敌视、颠覆反抗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国家。无论什么国家,只要发展到对资本主义世界体系构成威胁时,就对其实行武装干涉、经济封锁和军事围堵、强制脱钩等。三是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策动“颜色革命”,颠覆半边缘边缘国家的政权,削弱其治理能力。四是操控国际规则,限制、阻碍后发国家的发展。当现行规则有利于先发国家时便要求后发国家遵守规则;在现行规则阻止不了后发国家发展时,便弱化、虚化现行规则,甚至“制定新规则”以排斥特定国家。(二)作为现代国家创造者的政党:极少数后发国家的政党后发国家从一开始就由政党主导国家建设,同时面临着创建中央集权制度体系与塑造政权的回应性、形塑“同质社会”与推进对社会(阶级)的整合,以及通过加入或反抗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以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等诸多任务,由此决定了后发国家政党的使命不是完善现代国家,而是创造现代国家。从世界范围看,只有中国、新加坡等极少数国家的政党扮演了现代国家创造者的角色。首先,把创立“现代国家”与塑造回应性政权相结合。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实现了民族独立、人民解放;推进党的全面领导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国家各项制度的建设,以1954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为标志,完成了创建“现代国家”的历史使命。人民行动党1954年成立后即投入新加坡民族运动并取得运动的领导权,赢得1959年自治后的首次大选,进入了“原有”国家体制,(28)新加坡1965年成为主权独立国家;强力推进制度建设,留用前政府官员并进行政治改造;创立推动经济发展的组织架构,如设立经济发展局和建屋发展局等;强化对社会的引导,扩充民众联络所和设立公民咨询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创立了“现代国家”。中国和新加坡还把建立“现代国家”同及时回应民众的关切紧密结合起来,以解决基本民生问题为抓手,体现了国家制度的有效性和政权的人民性。中国共产党进行土地改革和其他社会改革,使广大人民获得了发展的自由与权利;实施工业化战略,建立起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创造了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人民从贫困走向小康,充分展现政权的人民性特质。人民行动党顺应民众期盼,从解决住房和就业两大民众急难愁盼的问题入手满足民众的需求。在执政后三年多的时间里,新加坡兴建了2.6万套组屋,极大缓解了民众的住房难;(29)推行“进口替代”战略,独立后转向“出口导向”战略,解决了困扰多年的失业严重问题,制度的有效性和政权的回应性得到鲜明的体现。其次,将形塑“同质社会”与推进国家对社会(阶级)的整合相结合。从中国、新加坡的经验来看,执政党依靠社会变革实现社会的同质化,又通过社会整合弥合工业化带来的社会裂隙。社会变革摧毁了旧的社会结构,把所有人拉到平等起跑线上,塑造出一个“无差别”社会。中国共产党实行土地改革和其他各项社会改革,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塑造出“同质社会”。随着工业化的展开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增长,社会发生显著分化。中国共产党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消除了困扰中华民族几千年的绝对贫困,“创造了人类减贫史上的奇迹”,(30)在社会整合上具有重要意义。人民行动党执政之初即严打私会党,设立民众联络所等基层组织,实行种族平等政策,努力塑造“同质社会”。伴随工业化的快速推进,人民行动党精心安排社区、楼栋的种族比例,(31)增加种族接触机会,促进种族交流,铸造有共同国家认同的多元一体的族群关系结构。(32)为了缓解贫富差距,人民行动党除了给予低收入者在购买组屋方面的优惠外,还通过派发股票,给予低收入者较多的支持。(33)人民行动党推出的一系列措施,有力地促进了种族、阶级的整合。最后,通过加入或退出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创造有利于国家建设的外部环境。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为每个国家从世界市场获取资源提供了可能。但能否获取、利用取决于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和新加坡人民行动党都有很高的自主性,把握机会的能力极强。20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中国共产党抓住了两次机会。第一次与资本主义世界体系脱钩终结了旧中国的依附地位,第二次与资本主义世界体系重新挂钩,有效利用了世界市场。(34)人民行动党在执政后经历两次分裂,虽然从群众型政党变回精英型政党,(35)但却摆脱了对工人阶级的依赖,获得较强的自主能力。鉴于新加坡是依靠贸易生存的弹丸小国,人民行动党执政伊始就确定依靠资本主义世界体系谋发展的策略,充分利用先发国家提供的人才、资本、技术、管理经验和市场等资源,成功实现工业化,把国家建立在现代经济社会之上。(三)游走在“创造者”与“完善者”之间的政党:绝大多数后发国家的政党在绝大多数后发国家,政党在实现民族独立后很快放弃“现代国家创造者”角色而试图扮演“现代国家完善者”角色,变为游走在二者之间的政党。结果,“现代国家”或中央集权政体仍是这些国家最需要的东西。首先,这类政党既未完成创建“现代国家”的任务,也没能塑造出回应性国家政权。回应性国家政权建立在“现代国家”基础之上,没有“现代国家”就没有回应性国家政权。在实现民族独立但创建“现代国家”任务远未完成的情况下,后发国家的政党转向扮演“完善者”角色,显然是放弃了它的国家建设责任。因为此时的政党仅仅是社会一部分而不是社会整体一部分的代表。缺乏“现代国家”,就不能把代表社会“多元”的政党聚合到一个框架中,从而将“分散”的社会凝聚为一个整体;缺乏“同质社会”,政党不是作为“社会整体之一部分”而是作为“与社会整体相对立之一部分”而存在,无法“迫使”各个政党从社会整体的角度来把握和反映所代表的那一部分。结果,相互竞争的政党,迟滞、阻碍了国家制度的完善和权威的树立,一个治理失败的国家(政府)无力回应、满足民众的需要。其次,这类政党放弃“创造者”职责而去扮演“完善者”角色,既没能塑造出“同质社会”,又加大了社会(阶级)整合的难度。以传统社会势力为基础的政党反对进行土地改革及其他社会改革,致使传统社会普遍被保留,如拉丁美洲与非洲“普力夺社会”、非洲“强社会”、中东“伊斯兰社会”和印度“种姓社会”等。(36)这些各色各样的“强社会”抗拒国家(政府)把“异质社会”改造成“同质社会”。与此同时,政党为了推动工业化而实行差异化的收入分配政策,进一步扩大了“异质社会”的异质性,使国家对社会(阶级)的整合难上加难。例如,在拉丁美洲,由于工会组织性强、势力大,政党为了选票牺牲了整个社会。“强有力的工会在某些情况下能够通过谈判达成毫无疑问提高其成员生活水平的协议。但这些法定的措施很少到达未组织起来的工人阶级”。(37)最后,这类政党游走于“创造者”与“完善者”之间,无力争取到有利于国家建设的外部环境。虽然资本主义世界体系本质上是先发国家掠夺与压榨后发国家的体系化结构,但后发国家却又摆脱不了它,还必须依靠它提供的资源推进国家建设。不幸的是,绝大多数后发国家的政党不仅没能利用资本主义世界体系提供的资源推进现代化,反而加深了对先发国家的依附。原因有二:一是在“同质社会”缺失的情况下仿效先发国家搞党争民主,导致政党沦为不同社会集团的利益代表,直接削弱了国家的治理能力,使国家失去了利用世界体系的可能性;二是在物质资料极度匮乏的条件下效法先发国家强推社会福利,不仅国家无力承受、无法持续,而且福利水平低下、覆盖面很有限,更严重的是导致国家经济增长缺乏动能,吸引不了投资、技术等以改善经济结构,只能依靠原材料出口,更加依赖先发国家。四、结语政党在国家建设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是不同的,国家建设构成了政党谱系划分的依据。在先发国家,政党是在以往政治主体奠定的基础上接手国家建设的,“现代国家”“同质社会”和世界体系等有利于国家建设的条件已经造就。权威、有效的国家制度体系规范着政党的行为,引导政党推进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国家认同作支撑的“同质社会”迫使政党从“社会整体”角度来把握和反映所代表的那一部分人,将其诉求输入现行体制中,既有助于制度的完善,也有利于国家对社会(阶级)的整合;不平等的世界体系为政党提供了实施民主政治和社会福利所需的资源。完善现代国家是政党产生的根源与发展的要求,无论哪个政党执政,都改变不了国家建设既有的逻辑。从先发国家的发展历程来看,竞争性政党制度更有利于政党执行完善现代国家的使命。在后发国家,政党主导国家建设的初始条件完全不同于先发国家,虽然有了名为“××”的国家,但却没有“现代国家”甚至是“国家”,当然也就不存在由“现代国家”塑造的“同质社会”,更为严重的是,后发国家一诞生即已被资本主义世界体系“锁定”,始终处于先发国家支配之下,成为待宰的“羔羊”,不是被当作殖民奴役的对象,就是通过工业化辛苦积累起来的财富也可能在一夜之间被掳走。因此,创造“现代国家”至关重要。后发国家的政党应紧扣创建、维护中央集权政体(制度体系)这一中心任务,以社会变革为基本手段把“异质社会”改造成“同质社会”;在工业化进程中以解决基本民生问题为抓手增强国家政权的回应性,强化国家对社会的整合功能;审慎对待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争取一个有利于国家建设的外部环境。令人遗憾的是,只有中国、新加坡等后发国家的政党践行了创造“现代国家”的使命,绝大多数后发国家的政党弃守了本应扮演的角色。归纳起来,当代世界存在三类政党,即先发国家的作为现代国家完善者的政党、极少数后发国家的作为现代国家创造者的政党、绝大多数后发国家的游走在“创造者”与“完善者”之间的政党。注释:①详细的讨论见柴宝勇:《政党政治的概念、框架与实践——建构有中国特色的政党政治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第4-8页。②美国学者邦妮·梅基德在研究传统政党对单一议题的小党的影响时第一次提出了“利基政党”概念,参见Bonnie Meguid,"Competition between Unequals:The Role of Mainstream Party Strategy in Niche Party Success",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99,No.3,2005,pp.347-359。③[英]休谟:《休谟政治论文选》,张若衡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39-44页。④参见Maurice Duverger,Political Partiers:Their Organization and Activity in the Modern State,London:Methuen & Co.Ltd,1954。⑤[英]艾伦·韦尔:《政党与政党制度》,谢峰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51页。⑥Sigmund Neumann,"Toward a Theory of Political Parties",World Politics,vol.6,no.4,1954,pp.549-566.⑦参见[德]马克斯·韦伯:《韦伯作品集I:学术与政治》,钱永祥等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34-244页。⑧Richard S.Katz,Peter Mair,"Changing Models of Party Organization and Party Democracy:The Emergence of the Cartel Party",Party Politics,Vol.1,No.1,1995.pp.5-28.⑨[美]拉里·戴蒙德、理查德·冈瑟:《政党与民主》,徐琳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9-12页。⑩参见汪仕凯、王冠亚:《超大规模政党的建党逻辑:政党建设与社会治理的共同推进》,《中国治理评论》2019年第1期;陈周旺、申剑敏:《先锋型政党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基于历史—社会的分析》,《学海》2021年第4期;唐亚林:《使命型政党:新型政党理论分析范式创新与发展之道》,《政治学研究》2021年第4期。(11)姚中秋:《中国何以创造出人类文明新形态——基于新的政党类型学的内在解释》,《学术月刊》2022年第10期。(12)参见Charles Tilly ed.,The Formation of National States in Western Europ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5;[美]查尔斯·蒂利:《强制、资本和欧洲国家(公元990—1992年)》,魏洪钟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13)[英]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二卷·上,陈海宏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65-66页。(14)[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48页。(15)参见周平:《现代国家基础性的社会政治机制——基于国族的分析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3期。(16)参见[美]依曼纽尔·沃勒斯坦:《现代世界体系》第一卷,罗荣渠等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17)严格说来,只有英国是唯一的先发国家,其他的都不是。但是,从现代化进程看,西欧的法国、德国等和美国紧随英国开始了第一次工业化,日本在第二次工业化中加入。从世界体系角度看,西欧国家、美国和日本等都是在资本主义世界体系成型前,世界还存在自主现代化的窗口期开始现代化历程的。从总体上说,他们与进入20世纪后才开始现代化的其他国家确实不同,因而构成先发国家。(18)杨光斌:《论世界政治体系——兼论建构自主性中国社会科学的起点》,《政治学研究》2017年第1期。(19)参见杨光斌:《高度依赖世界市场的西方政制》,《北京日报》2021年5月24日;姚中秋:《现代政党演进逻辑中的中国共产党:世界体系视角的解释》,《江西社会科学》2022年第3期。(20)许忠明:《民初政党政治与国家建构的内在逻辑》,《理论与改革》2012年第1期。(21)王邦佐:《中国政党制度的社会生态分析》,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83页。(22)参见罗荣渠:《现代化新论——世界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38-142页。(23)根据一位学者的研究,在1939年前后,英属热带非洲有领土188万平方英里、人口4311.4万,但总计仅驻扎了938名白人警察和士兵、1223名行政官员、178名法官,总体比例约为1∶18432。如此悬殊的官民比,使得独立后的几个国家缺乏必要的管理机构。参见A.H.M.Kirk-Greene,"The Thin White Line:The Size of the British Colonial Service in Africa",African Affairs,1980,Vol.79,No.314,pp.35-39。(24)[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第368页。(25)学界有关“多元社会”的讨论,是建立在对第二次工业化后的欧美国家社会的分析之上的,因而“多元社会”是现代意义上的,是有民众认同国家、民族等基本共识的“多元社会”,与没有经历工业化的后发国家的“多元社会”相去甚远。(26)参见[澳]琳达·维斯等:《国家与经济发展—— 一个比较及历史性的分析》,黄兆辉等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第8-9页。(27)路爱国、[美]伊曼纽尔·沃勒斯坦:《世界体系的结构性危机与世界的未来》,《世界经济与政治》2005年第4期。(28)李路曲:《政党政治与政治发展》,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6年,第155页。(29)叶添博、林耀辉、梁荣锦:《白衣人:新加坡执政党秘辛》,新加坡:海峡时报出版社,2013年,第240-241页。(30)《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2年,第139页。(31)参见张利生:《新加坡“居者有其屋”政策及其社会功效》,《当代亚太》1997年第3期。(32)参见范磊:《新加坡族群和谐机制:实现多元族群社会的“善治”》,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33页。(33)Gavin Peebles and Peter Wilson,Economic Growth and Developments in Singapore:Past and Future,Edward Elgar,UK & USA,2002,pp.250-256.(34)姚中秋:《中国与世界体系的两轮脱钩——重新挂钩:以自主发展为中心》,《世界政治研究》2021年第2辑。(35)李路曲、王晓飞:《新加坡人民行动党的现代化导向与治国方略》,《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22年第5期。(36)杨光斌:《发现真实的“社会”——反思西方治理理论的本体论假设》,《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19年第3期。(37)Daniel Levy and Gabriel Székely,Mexico:Paradoxes of Stability and Change,second edition,Revised and Updated,Westview Press,Inc.,1987,p.146. ...

钱海:民学:传统民本思想的当代转化

内容提要:传统民本思想是中华传统政治文明的基因,精华与缺陷并存。有必要在“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方针指引下,以民性、民需、民心、民主、民动、民立为主要内容,建立既传承传统民本思想精华,又具有时代内涵的民学新学科,推动传统民本思想向科学理论体系转化,使其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焕发生机与活力。关 键 词:民学  民本思想转化  民性  民需  民心  民主 近现代以来,中国学术界对传统民本思想的现代性及其转化见仁见智,观点之多蔚为大观。然而,深入梳理便会发现,一些研究简单套用西方民主、民权等概念来衡量比较、作出价值判断,往往落入西方话语体系的窠臼,出现认知上的偏颇;一些研究袭用先哲所涉民本论述,一头扎进传统文化寻求“灵丹妙药”,提出所谓“儒家民主主义”等治理模式,不免遭受食古不化的诟病。经过百余年的探寻,符合实际而合理可行的路径应是,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方针指引下,建立既传承传统民本思想精华内容,又具有时代内涵和当代表达形式的一门新学科——民学。一、传统民本思想向当代民学转化的必然性“民学”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四五十年代。1943年,谢扶雅在《中国政治思想史纲》一书中指出:“中国五千年来之政治思想,实为一气呵成,可作一副整个图书来看,因其无非发挥一个‘民’字,故全部得称为民学。”①他特别指出,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是五千年来政治思想的“登峰造极”,实现了传统民本思想与西方民治之说的融会贯通,“盖此主义能推陈出新,使传统的民学晋为科学的民学(Scientific demosim)”,认为“三民主义”是“民学”发展由传统转为科学的重要标志。他抓住了传统民本思想的核心问题,试图把它上升到一门科学的高度。然而,因时代条件和种种因素,这一概念提出后在当时的学术界并未引起大的反响和跟进性研究。这一概念再次被提及是在艺术学领域。1948年8月,黄宾虹在上海美术茶会上作了题为《国画之民学》②的讲演,意旨要把人民大众作为美术创作表现的对象和服务的对象。关于民学的一个新解读,是蒋国保教授在2016年和2021年提出的。③他所讲的“民学”,指的是儒学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要在立场、观点和导向上由“士”转向“民”,从而实现儒学的世俗化。综上所述,“民学”一词,或用来概括传统民本思想,或是从研究思想史的角度来评价民本思想的发展演变,或是另有其他解释,但都未涉及构建现代学科体系问题,对“民学”的研究对象、基本范畴、研究框架、逻辑结构和基本方法等诸多问题均未进行有效的探讨。谢扶雅曾明确指出“我固有‘民学’之如何更积极地、充分地‘科学化’,乃为现代中国政治思想之必然趋势”④。民学在当代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中国政治文化发展学术逻辑、现实逻辑的必然产物。构建民学是传统民本思想发展的内在逻辑要求。作为一种国家治理理念,传统民本思想中蕴含着丰富的政治智慧和治理之道,极具启迪和借鉴价值,但以科学的理论体系作为标准,它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和不足。传统民本思想主要是古代思想家政治家基于当时的社会现实和历史上王朝更替衰亡的教训,对涉民问题形成的感性认识和经验判断,多数时候体现为一种直觉体悟式的政治思维。思想家们提出民本思想,更多的是在以史为鉴基础上,对君王治国理政提出的诫勉、提示和良好政德的倡导。尽管他们的一些主张具有穿越时空的理论价值,但总体上看对“民”的认识比较碎片,散见于儒、道、墨、法、名、阴阳、兵、农、杂等各家学说,不够系统和严密,也未能从根本上回应涉民的若干重大问题。首先,对究竟什么是“民”,没有准确的定义、清晰的外延,进而制约了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历代文献中屡屡出现“民”字,但其含义非常复杂,概念较为模糊。如,“民”可以指除了君主之外的人,可以是除了“君”“臣”之外的人,可以指士、农、工、商四种群体,可以指排除农民的市民群体。其次,研究重点没有真正聚焦在“民”上。民本思想“不乏对民众的同情和怜悯,但出发点和归结点始终在君主一边”。⑤由于着眼的是君主,古代思想家们尽管主张关心民瘼、体察民情,但其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如何调节君民关系上,对民的特性、本质等问题,并未从更深刻的层次上去考察研究。再次,缺乏对原理规律的归纳提炼。由于中国传统文化具有天人合一、主客不分的整体性、直觉式、重体悟等思维特征,使古代思想家们对于涉民问题的研究,往往偏重于针对社会现实中的各种经验现象进行概括总结,其导向最终往往走向精神层面的自我反思和道德提倡,而不太注重对民这一客体的对象性认识,对民众运动现象背后的实质、规律和原理等问题,也没有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和揭示,因而在古代政治实践中,民本思想往往成为一种“驭民”“治民”之术,未能上升到更为科学、理性的认识层面。当然,人的认识在任何时代都要受到一定历史条件的限制,我们不能苛求前人。历代思想家政治家在对涉民问题的思考研究中,逐渐形成了一套特有的具有普遍性的概念、范畴、论断,代表了历史上各个时期人们的理论思维水平和对现实世界的认识水平。“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世而制。”传统民本思想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更新内涵、演进完善、开放融合,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呈现出不同的风貌和特点。进入近代,随着国门大开,西方思潮涌入,传统民本思想受到冲击,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态势。孙中山先生提出民有、民治、民享的主张,对传统民本思想既有传承更是极大突破,赋予其新的鲜明的时代内涵,代表了传统民本思想现代化的积极成果。传统民本思想成为历史长河中不曾断流的重要思想理论,使中国政治运行具有区别西方的鲜明特色,形成了中国式的治理模式。今日之中国来自昨日之中国,是数千年文明孕育的结果,从三皇五帝到孔夫子,再到孙中山,我们都要汲取其中的积极养分,坚定历史自信、文化自信,做到守正创新。建立民学,就是根据时代的进步和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对传统民本思想的概念、范畴、内涵等进行形式改造、拓展延伸、增补充实、规范完善,剔除不符合时代需要、过时消极的内容,弥补其内在的缺陷和短板,使之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焕发生机与活力。对“民”这一特定对象,应有专门学科进行研究。目前,有若干学科以“人”为对象进行研究,但它们都是基于特定的理论框架,从不同的角度、领域和层次对人某方面的属性、特点等进行研究,并非整体地研究人。“民”当然是人,但属于相对国家政权而存在的有特定关系的现实的人,这里的“人”是一种社会身份,与人类学、人学研究的“人”显然不能画等号,需要有专门学科予以研究。民学将对处于政民关系中的“民”这一客体进行诸多学理审视,历史地考察研究民的发展阶段,展望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⑥的前景,以及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具有的人人平等、天下大同的愿景。民学作为一门新的独立学科,有助于填补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空白。应深入吸收哲学、法学、人学、人类学、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成果,综合运用文献研究、实证研究、比较研究和历史分析法、阶级分析法等多种方法,以及大数据、算法等现代技术,对涉民的各种现象和问题进行研究,打破学科之间的壁垒,将目前分散在各学科涉民的碎片化认识进行系统把握和有机整合,形成对民的整体性认识和科学判断。民学的构建顺应了时代和现实需要,体现了“合为时而著”的精神。近现代以来,世界各国政体在走向现代化的转型进程中,个体与社会、与政体的关系,个体对本民族(族群)、本国家和地区的群体认同都产生了深刻变革、调整与重构,由此引发了各种社会矛盾冲突,也涌现出了形形色色的涉民理论和文化思潮。有的国家企图模糊制度差别、抹杀民族差异,将某种涉“民”的观点当成“唯一准则”,绝对化、神圣化,用一种民主模式改造其他民族,强迫别的民族和国家接受和采纳自己那套价值观,进行所谓的“民主输出”,造成其他国家地区经济崩溃、战乱频仍、民生凋敝。类似这样的思潮在全球发酵蔓延,造成一些国家的普通民众生活动荡、利益受损,甚至被威胁到了生命、健康等基本人权。针对这样的现状,思想界、理论界尽管也进行了诸多研究与争论,但目前尚未从传统和现实的思想文化资源中找到有力的理论武器对其进行系统的批评,也未对国家政体如何解决其造成的各类涉民矛盾冲突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问题是时代的声音,也为构建学科提供了契机和线索。正如梁漱溟先生曾说的那样,所谓学问,就是对问题说得出道理,有自己的想法。构建当代民学,其理论旨趣即在了解时代之需、回应时代关切、发出时代声音,为阐释纷繁复杂的涉民实践,解决涉民问题提供具有原创性的理论支撑。二、理论基石的转化传统民本思想中的精华内容为民学奠定了宝贵的思想基础,但是,民本思想家的历史唯心主义立场,使其在理论认识、价值目标与实践趋向上出现重大缺陷。民学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把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方法论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石,这是民学克服传统民本思想局限,实现向科学理论体系转化的关键所在。考察传统民本思想,可以发现其内存的两个方面的矛盾。一是体现在对“民”的地位的认识上。民本思想家一方面认识到“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以“君舟民水”作比喻,提出“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强调“民贵君轻”,要“畏民”“重民”;另一方面,又在态度上轻视民众,将民众看作愚昧无知、需要被统治教化的群体,甚至蔑称其为“草民”“贱民”“蚁民”,提出诸如“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⑦“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⑧“有道之国,务在弱民”⑨等“愚民”“弱民”的治民方略。二是体现在实践的价值目标上。民本思想家认为“政在养民”“使民富且寿”是善政的最好体现,并提出了类似“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等富民、利民政策,这些主张被君王采纳后,客观上起到了减轻百姓负担、改善民众生活的作用。但从价值取向上来看,这些主张并非真正为了“养民”而是为了“牧民”,“御民之辔,在上之所贵;道民之门,在上之所先;召民之路,在上之所好恶”⑩,“养民”真正目的在于引导和约束君王的言行,最终是为了保有君位。产生上述矛盾的根本原因,是民本思想家奉行唯心史观。他们尽管认识到了“民”在稳定巩固国家政权和政权更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但认为君主对国家和民众的统治权力来自“天命”,所谓“君权神授”,董仲舒就提出“唯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11)。他们认为决定国家治乱、推动社会发展的始终是以君主为代表的统治阶级而不是人民群众的力量,即便是倡导“天下为主,君为客”的黄宗羲,也依然期待圣王出世,寄托“君心之公”。他们始终以“立君为民”“治权在君”“君为政本”“君主民从”等观点为既定前提来讨论设君之道与治民之道,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稳定巩固统治阶级政权,这决定了民众永远只能作为统治阶级实现政治目的的政治资源和工具而存在,其对民众利益的主张仅仅局限在满足民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求层面,决不会触及政治权利等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威胁统治阶级执政地位的内容。徐复观指出,中国古代政治中存有一个基本的“二重主体性”的矛盾,即:“政治的理念,民才是主体,而政治的现实,则君又是主体”。(12)因此,他们在认识民众地位作用时只能看到现象,而看不到本质。在传统民本思想中,“重民”是表象,“尊君”为实质;“利民”是手段,“利君”乃目的。民众利益在现实中不可能被放在最高位置,为民谋利不可能真正落到实处,“以民为本”(13)更多时候沦为一种空洞的政治口号。这些都决定了传统民本思想尽管在汉代以来已逐渐成为普遍的政治意识,然而其本质上仍然是君主专制下维持“家天下”的一种御民之策,因而无法从根本上彻底解决执政者与民众之间的矛盾,历朝历代也因而难以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民学所坚持的历史唯物主义立场,可以克服传统民本思想的局限。一是确立了人民的主体地位。马克思主义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出发,颠覆了以往思想家们对人民群众的认识,认为社会一切财富的创造者是人民群众,推动历史进步的决定性力量也是人民群众,充分肯定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及其在社会变革中的根本性作用,第一次真正彻底地、科学地解决了历史创造者这一重大问题,彻底摆脱了唯心主义的英雄史观。马克思指出:“历史的活动和思想都是‘群众’的思想和活动”(14)“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15)列宁将人民群众称为“自觉的历史活动家”(16),强调“决定历史结局的是广大群众”。(17)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无穷无尽的力量,相信和依靠他们就能克服任何困难。民学扬弃了传统民本思想中对“民”的定位,正确地认识到了人民群众的历史地位和作用,树立人民至上的观念,站在人民的立场上观察问题研究问题,从而得出科学的结论。二是明确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人民工具”性质。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真正的主人,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执政的主体,马克思主义政党是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群众利益执掌政权的工具,执政的本质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服务,党与人民群众权力关系的本质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毛泽东曾对共产党的存在价值作出通俗而深刻的概括,他说:“群众是从实践中来选择他们的领导工具、他们的领导者。……我们党要使人民胜利,就要当工具,自觉地当工具。”(18)邓小平也明确指出:“同资产阶级的政党相反,工人阶级的政党不是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19)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自觉将自己认定为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工具。”(20)将政党自身作为人民的工具,这就从根本上扭转了传统民本思想的价值目标,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与历史上所有执政者和当今世界其他政党的根本区别,体现了完全不同的世界观、价值观、权力观。马克思主义政党作为人民工具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其在“为民”即维护人民利益上,态度是真诚的,行动是彻底的。从这一立场出发,民学摒弃驭民治民之术的封建糟粕,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研究人民群众的需求,并以群众满意度作为最高价值标准。三、转化的重点内容实现传统民本思想的当代转化,一方面,要在系统梳理传统民本思想的重要命题、概念范畴的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方法论及现代政治文明的理念,澄清、校正和过滤、淘汰已不合时宜、难以解释和指导当下涉民实践的概念,也就是确定具有转化价值的范围。另一方面,则要始终围绕民这一研究对象,历史地考察政民互动的过程,确定进行转化的具体领域。我们由古及今,初步梳理提出六大重点转化内容:(一)民性。“民性”一词古已有之。庄子云:“彼民有长性,织而衣,耕而食,是为同德;……同乎无欲,是谓素朴。素朴而民性得矣。”(21)认为追求衣食需求的满足是百姓的共有的本能和天性,也就是“民性”。能够像生绢和原木那样保持自然的本色,民性就能完整地流传下来。孔子感叹道:“洁哉,民性有恒!”(22)认为品德纯洁的人就能长久地保持人的正直本性。《大戴礼记》记载:“民有五性,喜怒欲惧忧也。”(23)这里指的民性基本可以等同于人性。而在有的论述中,人性与民性又有所区别,与身份、地域、民族、文化等因素有关。比如,“安土重迁,黎民之性”(24),讲的就是老百姓具有故土难离,不愿轻易迁居的特性。再比如,描述某一特定地区的“民性轻悍”(25)或“民性纯朴”(26),指出不同民族间民性存在差异——“回缠民性各殊”(27)等。遗憾的是,尽管古人已对这种民性内部的差异性有所认识,但并未对人性与民性进行清晰的区分。此外,由于传统民本思想家经世致用的价值取向,使其在关注民性时,往往把重心主要放在探讨如何“施教于民”来引导发挥其有利于稳固政权统治的方面,从而有意无意地忽视了民性本身丰富的内涵。建构民学,就要将民性这一过去研究的薄弱环节作为民学研究展开的逻辑起点。对民性的考察与审视,应始终放在其所处时代和社会的历史条件下去分析,不能简单地将其与人性等同起来。因此,民性必然在普适性的人性基础上因地域、民族、阶层、国家、时代等因素而产生差异。民学将通过梳理研究这种差异,更加深入地认识民的本质,以助于推动在国家治理中进行制度和政策设计时既符合和尊重人性规律,又体现对差异化民性的充分认识和尊重包容理解,促进政民间形成并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在研究民性的内容上,可从纵向的时间维度与横向的空间维度出发,分别关注民性的传统内容(文化基因)和现代内容(时代特征);民性的共通性(国际化因素)和差异性(国别特色)。(二)民需。在传统民本思想中,主要用“民生”这一概念来指代民众的需求。这一词语最早出现在《左传·宣公十二年》:“于民生之不易,祸至之无日,戒惧之不可以怠”。(28)“民生”即为老百姓的生计、生活。“厚民生”(即保障和改善民生)是重要的为政之道,直接事关民心向背和政权稳固。在民需的内容上,衣食住行等方面的物质生活需要是其关注的重点。墨子提出:“民有三患: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29)《淮南子》中提出:“安民之本,在于足用。”董仲舒认为:“先饮食而后教诲,谓治人也。”(30)他们探讨了民需与道德之间的联系,认为满足了物质生活需要,人们就不会去做不道德的事。正所谓“民生厚而德正”(31)“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人必衣食有所资,然后为善之心以生”(32)。在方法路径上,提出了“以农为本”“制民之产”“轻徭薄赋”“尚俭抑奢”等具体措施。传统民本思想中对执政者满足民需责任和重要意义的强调,对改善人民生存生活状态的关注重视,闪现出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的智慧光芒。但由于当时农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传统民本思想关注的民需,主要还停留在物质层面的需求,对民作为处于政民关系中的人所理应具有的精神文化方面的需求与权利不够重视,甚至刻意进行抑制。同时,因为古代中国是农业立国,重点关注的是如何满足农民这一群体的民需,而少有从性别、职业等视角出发,关注其他群体的民需。民需是一个包含人们生活的多层次内容的历史性范畴,在不同的时代条件和社会背景下具有不同的具体内容,其本质是民这一主体需要与社会现实的客体状况之间矛盾不断解决、主体需要不断得以满足的动态发展过程。对其主要的本质性特征,应有准确的把握。一是民需具有客观性。“需要”一词侧重于表达客观的要求而非主观的愿望,因此,民需应当是指那些有助于民众实现自身生存和发展、保障和改善生活水平的各种客观、正当、合理(积极)的需要,而不是指民众主观上“想要”的事物。需要和想要的内容可能正好吻合,但也有可能是错位甚至背离的。二是民需具有公共性(群体性)。由于个体的民在社会地位、经济基础、教育程度、家庭情况等方面存在差异,其需求的内容必然是千差万别、包罗万象、复杂而多样的。但因为国家政权(政府)是满足民需的主要供给方,这决定了其关注的民需必然是具有普遍意义、代表意义的群体需求,而不可能去满足所有个体的个性化需求。同时,国家政权(政府)负责满足的民需从内容上可以包括民的生活涉及的经济社会等方方面面,但从性质上来讲可以分为纯公共性的(公共安全、国防、外交、法律法规等)、准公共性的(就业、教育、医疗、健康、精神、文化、居住、养老、生态等)的需求,纯公共性的需求主要由国家政权(政府)发挥主导作用进行满足,准公共性的需求要综合发挥市场经济之手、国家政权(政府)和民众自我努力、自我服务等多方力量来满足。三是民需具有优先级。人的需求可以从低到高分为不同层次,认为只有当基本层次需要必先得到满足后,人们才会进一步追求较高层次需要的满足。如马克思将其分为生存、享受和发展需要;孙中山先生将其分为需要(即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安适、奢侈三级;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将其分为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需要五个层次。但如前所述,因为民需具有客观性,古代的民也并非就只有生存层面的需求,只是受限于所处时代生产力、认识水平和国家(政体)政治行为的原因,使其他层面的需求被各种外在条件所压抑、淡化、忽视。在不同群体间,或者处于不同时空条件下的同一群体间,民需的优先级是在动态调整变化的。相应的,民需得到满足的阈值也会随之而发生变化,也即是说,民需是具有弹性而非绝对刚性的。比如,青年群体对教育就业的需求更加迫切,而老年群体对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的需求更加迫切。再比如,遭遇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和紧急状态的民众,最迫切的需求是人身安全和衣食住行等需求,其他层次和方面的需求则暂时退居后台。总之,民学对民需的关注重点应更集中于需求的内容和需求满足阈值变化而非层次划分上,即在不同时代、不同政体下民的需求结构和具体内容(衣食住婚、健康安全、精神文化、政治参与等)变化调整的历史过程;国家(政体)如何收集了解民需、评估满足民需的优先级(社会主要矛盾、需要满足的紧迫程度)并采取相应政策措施的政治行为;民需实现的体制机制、方法路径、有效性等理论问题。(三)民主。在中国古代,“民主”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天惟时求民主,乃大降显休命于成汤,刑殄有夏。”(33)意思是,暴君夏桀因为不敬念天和祖先神灵,不忧念民众,败坏天命,失去了做民之主的资格,所以上天重新选择了成汤作为新的民主。班固在《典引》中讲:“肇命民主,五德初始。”(34)在古代典籍中的“民主”多是指民之主,也就是帝王、君王。从表面来看,其与现代意义上“由民做主”的“民主”概念正好形成对立,但其中蕴含的对“民之主”施仁政、得民心要求,天从民中择“主”,顺民意而“易主”的观念凸显出“民”在君王产生过程中的选择性作用,实际上已具有原始民主思想的意味。有学者认为,这种“天为民择主”的“民主”观“一直被不断阐发,并内蕴于古代不同的民本思想中,成为古代政治思想的核心要义,更是社会变革、政权更替、批判专制的思想依据”。(35)民主的本质是民众参与国家(政权)及社会治理的一种政治要求与主张,是民需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范畴,既体现为思想上的价值观,也体现为政治实践中的制度安排。近代以降,民主和科学观念从西方传入中国,流行于华夏大地,成为反帝反封建的两面鲜艳旗帜。然而,从思想史的角度考察,近代以来的中国民主思想,绝不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而是生发于深厚的中华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民本思想土壤之中的。在5000多年历史长河中探索形成的民本思想,蕴含着丰富的民主因素,体现了中华民族对民主的朴素认知和不懈追求。从价值观层面来看,先秦时期的《吕氏春秋》中就有“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之天下也”的主张,历代传统民本思想家提出的“天下为公、选贤与能”(36)的政治理想,“置法以民”(37)的立法原则,“立君为民”“得民心者得天下”“民为政本”等重要命题已或多或少地包含了“民有”“民享”等现代民主的思想因素。从制度安排来看,早在远古时期的氏族社会,已有尧舜禹“禅让”“共政”等原始民主的实践。周代“采风”以晓民意的舆论搜集制度、设置谏官允许官员言政的谏议制度、周召共和的众议制度,春秋战国时期齐国设立的“稷下学宫”自由议政制度,秦汉以来中央政府在国家重大事务上采取的民主集议制度和国家权力分解制度(如唐朝的三省制)、多方监督官员的监察制度,在用人上从秦汉时期采取的举荐制、察举制,到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以至隋唐后延续一千多年的科举制度等,都在事实上发挥了限制君主专制、扩大政治参与的积极作用,具有一定的民主成分。这些都构成了当代中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思想渊源。习近平总书记就曾深刻指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协商民主“源自中华民族长期形成的天下为公、兼容并蓄、求同存异等优秀政治文化”(38)。梁启超指出,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四民平等之理想”和“自营自处之精神”,因而将中国的政治体制命名为“民主的君主国体”,“虽似诡异,然实甚有见于其真也。”(39)梁漱溟认为,“旧日中国亦有其民主精神民主气息”,与英国等西方国家的民主相比,“只可说彼此表见不同,互有短长”。(40)陈焕章认为:“中国者,以君主之形式,而行民主之精神者也。”(41)钱穆认为中国古代通过科举等制度不断从民间选拔贤能从政组成政府,他们来自民间,其意见代表着众人之意见。因此“政府之意见,不啻即民间之意见”。中国传统政体“自当属于一种民主政体”,他将其命名为“中国式民主政治”(42)。毋庸置疑,中国古代传统政治中一直存在民主的思想要素和具体实践。但总体而言,中国古代帝王统治下的王朝,仍然是显而易见的君主制,和现代民主有着根本的区别,可视为君主专制下的有限民主。其有限性在于,这种民主实施的主体仍是君王而非民众,其本质在于君王主动或被动将部分决策权、行政权让渡给民众,使作为民众代表的“士”阶层和其他社会成员得以参与到国家决策和其他政治事务中。这种权力让渡的内容、形式、范围、程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君王个人的道德及政治素养乃至个人秉性,而没有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稳定连续的法律和制度保障,未能构成选举、协商、决策、管理、监督等民主链条的完整闭环,因而制约了民主绩效的发挥。民学将对传统民本思想中蕴含的民主资源进行系统梳理和挖掘,进一步分解、清理其“民主性精华”和“封建性糟粕”,研究其在古代政权运行与国家治理中的表现形式、功能与作用,探讨其与现代民主思想融合衔接之路径,推动将这一思想资源更好地体现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系列制度安排中,促进更好满足民众参与政治生活、国家运行、权力监督需求。(四)民心。“民心”一词,最早见于《左传》:“六物不同,民心不壹,事序不类。”意思是百姓的心意、心志各不相同。传统民本思想家们通过总结历史和现实的经验教训,逐渐开始将“民心”这一词语纳入考察人民与政治统治之间关系的视野,把是否得民心作为判断政治好坏、国家兴亡的重要依据。《管子》指出:“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孟子认为夏商周三代之所以得到天下,就在于“得其民”“得其心”,后来之所以失去天下,就在于施行暴政、残害百姓,导致“失其民”“失其心”。执政者如何能够赢得民心、合乎民意?那就是看有没有做到“以百姓心为心”(43)“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44)。“所欲”“所恶”,指的是百姓对君王施行的政策措施、社会规范准则等所表现出的喜好和厌恶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施行对民有利和摒弃对民不利措施的过程,就是赢得民心的过程。从具体实践上看,正因为认识到民心对于政权稳固、国家安定的特殊意义,历朝历代的政治家们都将其倾听民意、了解民情、顺应民心作为重要的政治传统予以奉行,探索了设立“进善之旍”“诽谤之木”“敢谏之鼓”“肺石诉冤”和采诗官、谏议制度、言官制度等措施办法。有学者认为,民心论“为政治权力和统治设定了目的,为政治权力的正当性、合法性确立了衡量的根本标准和尺度”。(45)民作为民需生成的主体,对治理者满足民需情况的满意度评价,在心理、情绪层面就体现为民心,这是一个具有深远中国传统文化渊源与特色的政治话语,可以理解为人们对某一特定政权政治行为积极正面的评价反馈,是政治学理论中“政治认同”的中国式表达。但是,传统民本思想对民心的关注重点在于强调其意义作用和执政者如何对待民意方面,对个体的、差别化的意愿、需求、认同如何求同存异,聚合形成集体的共同“民心”(过程、方法、程序、原则);如何对抽象的民心的外在表现形式——民意进行考量;如何判断民心的真伪、理性与否及民心的满足程度等问题没有进行清晰的探讨,制约了对其认识的深度广度。民心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反映了人们对政治体系要求和期待的变化,其内涵、载体及表现形式也会随着时代变迁而产生流变。比如,在互联网时代,以社交媒体为代表的网络空间已成为公众在参与社会事务方面的民心民意表达、聚合和重要场域。同时也产生了某些利益群体通过算法流量、大数据等现代科学技术引导甚至操纵控制公共舆论,干扰影响了民心民意反映的真实性,加大了社会治理的不稳定因素和国家治理成本。如何既利用好新媒体新技术,更新完善民意的收集吸纳机制、更加全面准确地掌握民心民意状况,又通过科学甄别过滤其中的非理性因子,做到去伪存真?这都是民学试图探索研究的问题。我们将对历史上民心的表现形式与载体进行梳理,运用政治学、社会心理学等学科的理论视角,考察分析不同政治制度形态下民心的生成过程、表现形式、民心资源获得的方法路径以及国家治理中“满足民需民意—形成民心—凝聚政治认同”之间的联动关系,从中归纳总结规律性认识,以期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借鉴。(五)民动。传统民本思想家们很早就开始注意研究由于失民心导致的民众运动与国家治乱兴衰的关系,并反复强调执政者要从前朝灭亡的历史中汲取深刻教训。很多思想家、政治家都将产生动乱的原因归结为君王推行暴政,过于压榨百姓,使民不聊生,“人劳乃易乱之源”(46)“政苛则民乱”(47)“人之乱也,由夺其食”(48)“取于民无度,用之不止,国虽大必危”(49)“民不乐生,尚不避死,安能避罪!”(50)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西周统治者积极地组织和发动民众运动,实现了政权更替。肇始于该时期的“汤武革命论”,从天命的角度肯定了通过暴力革命推翻暴政的正义性。如果君主不能保民就违背了天意,丧失了民心,天命就会转移,革命就会发生。但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看,民众运动却是一种客观的历史现象,是民众为了表达一定利益诉求所进行的聚集性社会活动。考察诸多民众运动可以发现,其兴起与发展是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产物,具有双重性功能:一是当民众在普遍丧失了对某个政权或者治理者的政治认同后,往往主动或被动地参与民众运动表达自身的不满,激烈时甚至会转化为暴力抗争,导致政权更替;二是当民众利益诉求与政府意愿一致时,也可通过民众运动向政府传递肯定或支持,如抗日救亡运动、各类庆祝活动,等等。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各种形式的民众运动是民心民意具象化、行动化的体现。所以,人们在理解“民动”时要走出若干误区:一为并非所有的民众运动都是与政府对立的;二为民众运动并非都是消极行为,部分民动也有正向功能;三是组织到位、领导有方、对目标意义建构深刻的民众运动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社会治理手段。可见,“民动”是审视民与治理主体之间关系时不可忽视的关键命题。民学对“民动”的研究,将突破传统研究以阶级矛盾、阶级斗争为出发点,以政治运动或推翻政权的暴力革命作为研究视角的窠臼,而是把它放在社会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视域中加以考察,并定义为民众对社会公共事务表达意见的聚集性社会活动,从而为现代社会治理者正确地对待与应对民众运动,使之朝着有利于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的方向发展提供对策与建议。(六)民立。传统民本思想家以君民及其关系为关注点,对人类社会的发展阶段问题早有思考。早在西周时期的《诗经·硕鼠》中,就以“乐土”“乐国”来表达民众向往追求没有君王剥削压迫的一种社会理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形成于西汉时期的儒家公羊学派提出“三世说”,即“据乱世”“升平世”“太平世”。近代康有为则把“三世说”同大同小康学说相结合,认为太平世即大同之道,升平世为小康之道,人类社会是循着“据乱世—升平世—太平世”的规律演进发展的,最终达到“政府皆由民造”,实现天下为公的大同世界。但传统民本思想中对大同世界、大同社会的政治设计中,缺乏具体的制度措施保障,总体上看仍是一种过于理想主义的中国式乌托邦。马克思主义展望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全社会消灭了阶级”“国家自行消亡”“人人平等”“自由劳动”“按需分配”、所有人真正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传统民本思想与共产主义追求的理想社会在对各尽所能社会分配方式的设计、人的充分发展等方面具有诸多契合融通之处。民学建构的学术视野是从历史出发展望未来,这就决定了民学不仅要研究过去的民、当下的民,还要探寻未来人类社会民的发展趋势。未来人类社会中政民关系将发生怎样的调整与变化?民是否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进步,从他立走向自立、立他的方向发展,从而得到全面的根本的解放?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民这一群体都将成为马克思所讲的全面发展的“自由人”。建构“民立”这一概念,即是在历史辩证法的指引下,回顾梳理不同历史时期民实现自我解放、自强自立的发展历程,展望其未来发展的最高阶段,对传统民本思想中的大同理想进行现代阐释和实践。综上所述,“民性”是民之所以为民,区别于人性而存在的本质属性;“民需”是由“民性”派生出的客观需要,是“民性”在政民关系互动中的直接体现;“民主”是保障民需、符合民性的一种政治制度安排;“民心”是民对执政者满足“民需”“民主”情况等政治行为满意度的一种情绪与心理表现,体现了“对一定的政治体系的同向性的情感、态度和相应的支持”(51);民心向背的程度受制于“民性”的影响、“民主”的绩效与“民需”的满足度,同时也决定了“民动”的产生及激烈程度;“民立”是“民需”“民主”“民心”及“民动”的最终目标,也是“民学”研究的价值归宿。以上六方面内容,是古今中外各种国体政体和政治制度下政民关系中均普遍具有的要素,从“民性”到“民需”“民主”“民心”“民动”,到最后实现“民立”,是“民”在现实政民关系中一个变化、运动、发展的系统过程,也可以说构成了民学研究的基本内容。从学术史的角度来看,一门学科形成的标志,首先是看有没有独特的研究对象,不同的研究对象决定了不同学科的内容和性质;同时,还要看其是否具备系统规范、自成体系的理论体系和别具一格的研究方法。本文的探讨就是基于上述客观事实,将“民”作为一个学科对象来进行研究,从“民”的视角来反观“政民关系”,以期为学界对“政民关系”的研究形成审视,提供新的阐释与讨论,真正实现传统民本思想的当代转化。注释:①谢扶雅:《中国政治思想史纲》,台北:新中国书局1943年版,第5页。②黄宾虹:《国画之民学》,1948年8月22日《民报》副刊《艺风》第33期。③蒋国保:《化士学为民学:儒学未来发展的新思考》,《江海学刊》2021年第1期,第17-27页。④谢扶雅:《中国政治思想史纲》,第178页。⑤刘泽华:《中国的王权主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47-348页。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649页。⑦《论语·泰伯篇》,刘宝楠撰,高流水点校:《论语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299页。⑧《孟子》,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705页。⑨《商君书》,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1页。⑩《管子》,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17页。(11)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311页。(12)徐复观:《中国的治道》,萧欣义编《儒家政治思想与民主自由人权》,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88年版,第224页。(13)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孟子集注·尽心章句下》“国以民为本,社稷亦为民而立”,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67页。(1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86页。(1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70页。(16)《列宁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7页。(17)《列宁专题文集——论社会主义》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33页。(18)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73页。(19)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17-218页。(20)习近平:《全面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为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奠定坚实基础》,《今日浙江》2005年第13期,第6页。(21)《庄子集释》,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336页。(22)《韩非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191页。(23)黄怀信等撰:《大戴礼记汇校集注》,西安:三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17页。(24)《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92页。(25)《宋史》,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2249页。(26)赵尔巽等撰:《清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0348页。(27)赵尔巽等撰:《清史稿》,第4084页,“回”即指今回民,“缠”即指今维吾尔族。(28)《左传》,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880页。(29)《墨子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380页。(30)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第248页。(31)《左传》,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1917页。(32)《海瑞集》,海口: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第724页。(33)《尚书·周书·多方》,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28页。(34)《典引》,萧统编:《文选》卷48,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2159页。(35)林国敬:《〈尚书〉“民主”解义》,陈明、朱汉民主编:《原道》第36辑,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99页。(36)《礼记·礼运》:“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413页。(37)《礼记·表记》记录孔子言曰:“无欲而好仁者,无畏而恶不仁者,天下一人而已矣。是故议道自己,而置法以民。”意思是,议论道德应从自己出发,即推己及人;而设置法律要着眼于民众,既不能用少数人才能达到的标准去要求和责罚多数人,也不能只维护少数人的权益而置多数人的利益于不顾。出处同上,第1639页。(38)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2页。(39)梁启超:《中国前途之希望与国民责任》,《梁启超全集》,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2392页。(40)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北京:商务印书馆2021年版,第167页。(41)陈焕章:《孔教论》,上海:商务印书馆1911年版,第42页。(42)钱穆:《中国民主精神》,《文化与教育》,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2页。(43)楼宇烈校释:《老子道德经注校释》,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129页。(44)《孟子》,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721页。(45)王中江:《权力的正当性基础:早期儒家“民意论”的形态和构成》,《学术月刊》2021年第4期,第6页。(46)《资治通鉴》,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254页。(47)《淮南子集释》,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612页。(48)《伯牙琴》,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2011年版,第28页。(49)《管子》,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51页。(50)《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521页。(51)方旭光:《政治认同——政治实践的范畴》,《兰州学刊》2006年第9期,第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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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启鹏:重思历史变迁的认知逻辑:历史政治学视阈下的新封建主义

内容提要:虽然在理解宏观历史变迁方面存在明显的认识论偏见,但以目的论、阶段论和本质主义为特征的科学研究纲领依然主宰着当代社会科学研究者的思考方式与分析逻辑。“新封建主义”的社会形态对这一研究纲领的“硬核”构成了根本挑战,它呈现出封建—殖民时代的社会结构、阶级关系与那些富有现代性的制度设计与价值观念“不可思议”的组合——“传统”与“现代”之间的森严壁垒被打破,旧世界的权力精英反而成为“好制度”与“好政策”的坚定支持者。在形成机理层面,社会史的历史本体属性孕育了新封建主义的基本特征,社会结构的约束力在时间空间化的动力机制下不断叠加而孕育出捍卫既有秩序的权力精英,最终形成了强大的历史延续性。在知识积累的层面,新封建主义重申了现代化道路的多重可能,同时为理解第三世界的政治社会形态提供了新的方式。关 键 词:新封建主义  社会史  历史延续性  时间空间化  科学研究纲领 “一切等级的和固定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①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通过极富感染力的话语刻画出资本主义革命所引发的沧桑巨变。回顾社会科学发展历程,在变革中实现现代转型无疑是最重要的研究议题之一。20世纪之前,人们普遍将现代性视作西方的专利,许多学者一再声称接受殖民统治是落后地区通向现代文明的唯一选择。但最近几十年的研究表明,现代转型似乎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困难。正如菲利普·施密特(Philippe C.Schmitter)在《威权统治的转型》成书25年之后总结的那样,民主化在当代历史背景中似乎比当初预想的更容易实现。②然而,即便经历了民主转型、新自由主义改革乃至民族解放与国家独立,旧世界的阴影并没有完全消散。环顾第三世界,“旧秩序”与“新世界”的诡异组合并不少见:地方酋长与宗族领袖通过选举程序合法地继续垄断权力,在种植园中压榨奴隶的地主的后代们依靠高科技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所谓的现代性变革并没有使那些“等级的和固定的东西”烟消云散,来自封建—殖民时代的社会结构与阶级关系依旧在当代世界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理解当代第三世界国家的政治社会形态,不单单是提出新的类型学这样一个学术问题,它同样能够重塑我们有关宏观历史变迁的认知模式。就像吉列尔莫·奥唐奈(Guillermo O'Donnell)提出的“官僚威权主义”③那样,它不仅丰富了人们对于南美国家的地方性知识,同时对当时流行的现代化理论造成了颠覆性打击,进而起到了“范式革命”的效果。经典的现代化理论虽然在知识交锋中逐渐退场,但其余韵仍深刻地影响着研究者分析世界的基本看法,许多具有偏见的认知方式已经严重遮蔽了真实世界的本来面目。有赖于历史政治学的分析传统,本文试图基于理论与经验的“双重介入”④形成作为分析概念的“新封建主义”⑤,它对于我们理解第三世界国家的历史坐标提供了新的可能。一、历史变迁的科学研究纲领及其认识论偏见作为动人心弦的宏观历史剧目,第三世界国家的现代转型受到了社会科学各研究分支的广泛关注。历史诚然客观发生过,但研究者的介入方式却有赖于文化环境与流行的科学观念等要素形成的既有知识网络。这些先前知识无疑具有鲜明的时空局限性——如西方政治学的基本概念产生于以社会为中心的历史实践模式⑥,又如国际关系的三大理论(即新现实主义、自由制度主义和建构主义)⑦,它们都遵循经典科学观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等等。但即便如此,这些经验总结的抽象知识往往以“普遍规律”或“先验真理”的方式规制着学者们的研究思路。研究者分析历史,却容易忽视隐藏于具体分析技艺背后的本体假设与认知逻辑。伊曼纽尔·沃勒斯坦(Immanuel Wallerstein)的告诫值得人们注意:“在社会科学的理论推理中暗含着种种预设前提,其中有许多事实上都体现了既无理论依据,又无经验依据的先验性偏见或推理方法,对这些先验性要素应加以阐明和分析,并代之以更为确当的前提。”⑧围绕宏观历史变迁,有三种彼此联系的基本假设构成了主流学界探索第三世界现代转型的认识论基础。第一是目的论(teleology),“不管是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再到社会主义,从机械团结到有机团结再到不断增进的个体化,抑或是从礼俗社会到法理社会”⑨,这一观点在马克思、韦伯、涂尔干、孔德等奠基性学者那里都有或明或暗的体现。目的论的思想渊源与进步史观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们至少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时期的基督教神学。在启蒙运动以及之后的历次重大变革中,基督教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它对历史发展的基本观点却影响至今。人们虽然不再像之前那样将虚无的天国视作最终归宿,但区别也仅仅是将“天国”拉回到了“尘世”。它假设不同的国家和文明只不过是处于同一历史轨道中的不同时间坐标,许多争论至今的“大问题”,诸如“为什么转型国家没有实现民主巩固”“为什么中国没有出现资本主义”等等都是目的论史观的体现,即把西方道路视作现代化的普世模式,那些与西方不同的实践则被视为对现代文明的偏离或停滞。第二,“阶段论”或“分期论”与“目的论”紧密联系,“它将宏观社会变迁的总体过程区分为一系列的标准化阶段,每个阶段都比前一个阶段更为先进”⑩。目的论与阶段论互为表里,如果说前者是将历史简化为单一的线性发展过程,那么后者就是明确了通往理想状态的几个必经阶段。社会发展的五阶段论是我们最为熟悉的一种类型,在单一的历史光谱中,“每种社会经济形态只有一种生产方式,每种生产力在历史过程中只同一种生产关系相结合,而生产关系适应于生产力水平又是一次性完成的”(11)。历史分期的依据在于不同阶段之间存在的明显断裂性,在法国大革命之后,“政治变革是绝对正常和可预期的现象”(12)的观点广泛流传且日益被人们接受。若不发生根本性变革,如科技革命、政治变革乃至遭遇殖民统治,一个社会很难从低级阶段走向高级阶段。在研究者的潜意识中,变革与进步联系在一起;与之相对的,传统则与“停滞”和“落后”画上了等号。第三是本质主义(essentialism),它解释了不同阶段何以存在差别,以及不同社会类别的边界。本质主义认为,具体事物之所以属于特定概念,源于它们之间共享某些固有且相对稳定的内部结构,即“本质”。(13)秉持本质主义观点的社会科学研究者将“社会范畴”(social categories),如“战争”“国家”“民主政体”“市场经济”“社会关系”等等,都视作具有明确“本质”与“边界”的“实体”(entity)。本质主义一方面为阶段论提供了划分标准,例如将权威理性化、政治功能专门化等特征视作“现代国家”之于“传统国家”的关键差异;另一方面则创造出了许多对立的范畴,如理性与蒙昧、先进与落后、中心与边缘、现代与传统、民主与威权,等等。由于这些范畴之间存在“本质”的差异,因此民主政治、市场经济等“现代性”因素是不可能与地主、奴隶制等“前现代”因素混杂在一起的,正如一个人不可能既是老人又是小孩。又由于社会范畴是具有本质属性的实体,它们因而具备特定功能。正如钋、镭等元素能够自发地从不稳定的原子核内部放出粒子或射线并释放能量,特定的政体类型或社会形态也被认为能够发挥特定的“因果力”(causal power),由此引发的功能主义倾向使一套先入为主的制度、政策或观念成为实现现代转型的门槛。以上三项预设相互纠缠,共同构成了当代学界理解宏观历史变迁的科学研究纲领的“硬核”,并由此衍生出一系列“可检验的假设”即理论的“保护带”。(14)在知识演进的过程中,这一有关历史变迁的“主流”科学研究纲领形成了不同版本的“理论框架”。(15)19世纪盛行的历史变迁认识论1.0版本以帝国主义和种族优越论为最显著的标志,它们以社会达尔文主义为指导宣扬不同文明之间存在固有的等级秩序。这些观点不但为帝国主义奠定了理论基础,同时为血腥的殖民扩张披上了道德外衣。(16)到了20世纪中叶之后,历史变迁认识论2.0版本将露骨的文明优劣论转变为更为温和的政体或社会形态的优劣论。尤其是“第三波”民主化浪潮之后,建立自由民主秩序成为“历史的终结”。有关历史变迁的科学研究纲领还直接影响了那个时代社会科学的议程设定,诸如罗斯托(W.W.Rostow)的经济增长的五阶段以及胡安·林茨(Juan J.Linz)等人有关民主转型与巩固的阶段论建设都是最为集中的体现。(17)人们乐观地相信,只要学习西方经验,落后国家就可以跨越发展门槛从而进入更为高级的发展阶段。时至今日,历史变迁认识论1.0版本已经随着殖民帝国的崩溃归入历史尘埃,2.0版本也日渐遭遇理论与现实的双重困境。在半个多世纪之前,该科学研究纲领的那些显性的可检验假设已经被基本证伪,历史社会学的“边缘革命”极具信服力地表明现代化道路并不只有一条,第三世界远非学者所构想的那样简单。(18)但是21世纪之后,更为隐晦的历史变迁认识论3.0版本逐渐流行开来。他们意识到“传统”与“现代”似乎并没有那么泾渭分明,反而像费尔南·布罗代尔(Fernand Braudel)所描述的那样,外围地带是上百块不同颜色瓷砖拼成的镶嵌画,是囊括了现代形态、古代形态、原始形态以及各种形态的大杂烩。(19)他们对既有科学研究纲领主要做出了两方面的修正:其一是创造出许多新的概念以充实因民主—威权而导致的简单二元对立,诸如不自由的民主(illiberal democracy)、有缺陷的民主(defective democracy)以及选举威权(electoral authoritarianism)、竞争性威权(competitive authoritarianism)等各式各样的“加形容词的民主/威权”和“混合政体”(20);其二则是投身第三世界国家的田野实践,关注诸如“寡头制”(oligarchy)、“酋长制”(chieftaincy)、“世袭主义”(patrimonialism)、“庇护主义”(clientelism)等传统秩序的制度形式与治理逻辑在现代世界是如何运行的。(21)研究者不再像前辈那样公开宣扬自由秩序的唯一性,同时极大程度上模糊了不同阶段之间的断裂性。这些知识积累活动的确对第三世界有了更为丰富的了解,但它们几乎都是围绕“保护带”层面而展开的科学研究。换言之,这些研究本身就是既有认知模式的产物。抛却不同学术传统之间的巨大分歧,目的论、阶段论和本质主义的阴霾远没有散去,它们以一种更为隐晦的方式时刻影响着研究者的分析思路与提问方式。现代化道路的多样性得到了承认,但自由民主秩序的政体优势地位并没有受到挑战。政体类型学固然更为丰富,但其差别只不过是将之前二元对立的线性发展观变成了具有更多亚类型的线性发展观。“好制度”“好政策”所蕴含的通往现代化的内在因果动力也没有发生改变,这在阿西莫格鲁(Daron Acemoglu)等和福山(Francis Fukuyama)的畅销书中得到了最直观的表达:前者将发展的奥秘归结于足够集权和多元化的“包容性制度”,后者则认为真正的政治发展则有赖于国家建设、法治和民主的平衡。(22)只要拥有了“好制度”或制度组合,政治秩序与经济繁荣便水到渠成。至于那些力图为人类发展提供普遍结论的作品,更是难以摆脱目的论与阶段论的窠臼。(23)研究者虽极力避免过激言论,但他们普遍暗示那些大量保留传统制度的第三世界国家是理想治理模式的“反面教材”,“传统社会”“小农经济”“威权国家”不再单单具有类型学意义,这些概念同样与落后、停滞挂钩。在西方主流学界看来,由于现代性的力量还未能彻底涤荡第三世界国家的传统秩序,因此出现了“不完全”的市场体制与“不完备”的民主类型,并使得庇护主义等传统秩序的运行机制得以保留。正是因为普遍缺少(或具有)现代性的制度与观念,第三世界才难以(或能够)成为现代国家或实现繁荣。综上所述,我们需要寻求新的科学研究纲领,以重新审视“传统”与“现代”在当今世界的复杂纠缠。为了更为恰当地赋予第三世界的社会面貌以主体性地位,我们尤为需要在“硬核”的层面反思那些作为前提知识的认知偏见。为此,本文基于历史政治学的思路,以“社会形态”为分析单元去破解社会科学研究中的许多基本假设。如果说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理论主要关注的是“经济的社会形态”,那么本文讨论的社会形态主要指“政治的社会形态”或“国家的社会形态”,即以国家为中心的政治场域所形成的治理结构以及由此治理结构而产生的行为特征和治理绩效。(24)具体而言,本文主要关注这样一种社会形态,一系列富有“现代性”的制度设计与价值观念并没有引领这些国家转向资本主义社会,更没有转向社会主义社会,而是将旧秩序几乎原封不动地带入新世界。它既不是西方世界发展的某个阶段,也不是某种“夭折”或“未完成”的现代化转型,更不是自由主义政体的某个亚种,而是一种独立演进逻辑和普遍学理意义的社会形态——笔者将其称为“新封建主义”。二、新封建主义:构成逻辑及隐喻概念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经验与逻辑双刃交叉裁剪的产物,如加里·戈茨所说:“是关于本体论的理论,是关于某一现象之基本构成要素的理论。”(25)理解“新封建主义”,关键在于有关“封建”的概念辨析。目前看来,至少存在三种不同的知识传统可以帮助研究者理解“封建主义”或“封建社会”。以冈绍夫(F.L.Ganshof)为代表的学者在狭义层面定义封建主义,在他们看来,封建主义甚至“仅适用于采邑制及其附属物”,因此即便是11世纪到15世纪之间的整个欧洲也无法完全纳入“封建主义”范畴。(26)第二种传统则以布洛赫(Marc Bloch)等人为代表,正如两卷本《封建社会》的副标题所展现的那样,封建主义的要旨在于“依附关系”和“等级制度”。在布洛赫看来,“较之那种将封建主义与采邑制等同起来、以骑士役务史为封建主义之始终的研究方法,这种研究方法当然要宽广很多”(27)。以上两种定义虽存在差别,但都有着较为明确的时空界限。除此之外,还有一种传统称为“马克思主义的封建主义概念”(28)。笔者更倾向于将其概念化为“解放政治”的传统,因为汇聚于该传统的诸观点的最大相似性在于其实践特征,即边缘地带的理论家与革命家力图彻底粉碎旧秩序、创造新世界的深沉愿景。列宁在《民族和殖民地问题提纲初稿》中指出:“必须特别援助落后国家中反对地主、反对大土地占有制、反对各种封建主义现象或封建主义残余的农民运动。”(29)这里所说的“封建主义”显然不是领主—附庸关系,而是代指一种前现代的经济生产与社会统治模式。佩里·安德森(Perry Anderson)指出,许多马克思主义者相信欧洲经验对于其他大洲的社会经济发展而言依旧具有普遍性,“封建主义”被运用于那些部落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之间的任何社会形态,这便构成了对“封建主义”的第三种理解方式:“在这种用法中,封建生产方式的基本界定是,大土地所有权与小农生产相结合,剥削阶级用超经济强制的习惯方式——劳役、实物贡赋、货币地租——来压榨直接生产者的剩余,另外,商品交换和劳动力流动也因此受到限制。这种复合体被认为是封建主义的经济核心,它可以存在于许多各式各样的这种外壳下……具体地说,中世纪欧洲的主权分裂、臣属等级制和采邑制从任何意义上都不再是封建主义固有的或本质的特征。即便它们完全不存在,但只要基于超经济强制和依附关系建立起大规模农业剥削和农民生产的结合体,就存在着一种封建社会形态。”(30)封建主义的第三种理解传统不仅是学术的,同样是实践的,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解放运动事实上都接受了这一套话语。如果按照“泛封建论”的经典论述——“历史上生产关系有五大类型:原始公社制的、奴隶制占有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31),目的论、阶段论和本质主义在其中得到了最淋漓尽致的表现。但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反历史的叙述并非马克思的本意。在具体分析中,马克思更多的是强调“这些抽象本身离开了现实的历史就没有任何价值。它们只能对整理历史资料提供某些方便,指出历史资料的各个层次的顺序。但是这些抽象与哲学不同,它们绝不提供可以适用于各个历史时代的药方或公式”(32)。当代历史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中国乃至其他许多发展中国家都未曾经历西欧那样的封建社会。在解放政治的脉络中理解封建主义产生了过度的概念延展(concept stretching),由此引发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使概念与经验事实的联系变弱,这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是存在很大风险的。(33)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笔者不能立足该传统理解“封建主义”和“新封建主义”,因为我们借鉴的是这一传统的概念构成方式,而非其史观预设。至于前者,本文围绕概念建构的核心依据基于如下判断:人类进行范畴化在本质上与人的经验和想象有关,即一方面与人的感知、肌动运动和文化有关,另一方面又与隐喻、转喻和心象有关。(34)笔者强调,所有“社会范畴”在本体层面都是依赖于人的心智而存在,某类社会存在是否隶属于特定的概念/范畴主要是基于人们的“共享信念”而非社会存在本身。这样一来,“理解以及由此获得的真理必然跟我们的文化概念系统相关,而且,这种理解不能框定在任何绝对或中立的概念系统中”(35)。正是由于社会世界的建构性,同一社会存在在不同的研究传统和分析视角中才会被赋予完全不同的判断,它取决于研究者的心智,取决于现实世界与主观认识之间的互动。与此同时,本文基于“家族相似性”(family resemblance)的传统理解概念构成。不同于基于必要充分条件的概念构成逻辑,家族相似性的传统认为特定范畴下的诸成员并不必然具备概念定义时罗列的所有属性。(36)在古典概念分析的传统看来,倘若某个社会不存在封建主义所规定的所有特征,那它便算不上封建社会。但在家族相似性的传统来看,不同社会形态与“封建主义”之间的关系只是存在“隶属度”(37)上的差别。西欧中世纪的社会形态可以说是完全隶属于“封建主义”的范畴,而“泛封建论”者将中国两千余年的历史纳入“封建主义”的依据,则主要是基于地主对农民榨取剩余价值过程中事实上存在的人身依附关系——当然,这种社会形态充其量只能说是部分隶属于“封建主义”。从这种层面来看,我们依旧可以断定“封建主义”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分析概念。综上所述,本文基于“解放政治”的分析传统,将“旧秩序”的某些核心表现形式,包括事实性的人身依附关系、碎片化的权力结构以及对抗性的制度设计,视作封建主义的基本特征。除了这些特征,等级制与剥削关系是固然存在的,但这并非为封建社会所独有,而是所有阶级社会的常态。传统经济或自然经济也常常被视作封建社会的重要特征,这尤其体现为“大土地所有权与小农生产相结合”以及“基于超经济强制和依附关系建立起大规模农业剥削和农民生产的结合体”。(38)本文关切的主要是政治社会关系,它意味着这些“封建”的特征可能在经济基础得以改变依旧具有强大的延续性,也就是恩格斯曾经说的“当社会日益成为资产阶级社会的时候,国家制度仍然是封建的”(39)。如下图所示,这些特征展现了“封建”这一范畴的本体性承诺:一方面它们是构成性的,即这些关键要素组成了“封建”的概念;与此同时它们又是因果性的,正是因为这些特征使得“封建”得以对具体分析对象发挥作用。在有关类型学的研究中,构成要件本身足以赋予特定概念以因果力。(40)正是“封建”所展现的诸多特征深刻地影响着第三世界的政治制度尤其是政治过程。许多当代问题,都可以在富有封建底色的历史渊源中寻找到答案。旧秩序 隐喻 共享信念 封建 因果力 构成 依附型人身关系碎片化权力结构对抗性制度设计图 “封建”的本体论承诺新封建主义“新”在何处呢?笔者认为,其突出表现为“不可思议”的结合,即“封建制”“贵族”“地主”等“前现代”因素在以“民主”“市场”“资本主义”“公民社会”为核心标签的现代世界畅行无阻。在新封建主义的社会形态中,脱胎于封建—殖民时期的依附性人身关系和碎片化权力结构在一系列现代性变革之后依旧极大地延续了下来,资本主义的剥削方式与封建制、奴隶制或其他前资本主义的剥削模式相互纠缠在一起。换言之,新封建主义的社会形态对主流历史变迁的科学研究纲领构成了直接挑战。那么,为什么选择“封建”这个颇具争议的概念呢?难道其他的概念无法指涉前文提到的那些特征吗?笔者基于这样的考量,即“封建主义”这个词语本身对中国学术与政治实践的深远影响,从而使其成为指涉“旧秩序”有力的概括。约翰·吉尔林(John Gerring)认为,一个“好概念”的首要标准就是“熟悉”,创造新词只是在没有其他词汇时的权宜之计。(41)而当我们选择了特定词汇时,事实上是选择了特定词汇所立足的知识体系及其所展现的某种“隐喻”(metaphor)。“隐喻的本质是通过另一种事物来理解和体验当前的事物”(42),它直接参与人类的认知过程,体现了研究者尚未言明的认知模式。诚然“恩庇侍从关系”或“新世袭主义”都是理解第三世界国家政治生态的重要概念,但它们仍旧基于民主转型的认识论隐喻。关注这些概念的学者不但将民主视作历史的终结,同样将非民主——确切地说是非自由主义民主——理所当然地视作治理绩效低下的原因。与此类似的,“前资本主义”“准资本主义”等叙述模式是“资本主义情结”的体现,它同样暗含着资本主义道路是传统秩序迈向现代的必然选择。(43)不同于这些概念所阐发的隐喻,站在传统科学研究纲领对立面的“新封建主义”将传统秩序的当代延续视作十分普遍的现象。它描绘了另一种历史演进的可能图景:所谓“传统”与“现代”的区别仅仅体现为时间坐标上的先后顺序,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天然隔阂。如此一来,“进步”的手段并不必然带来“进步”的结果,处于所谓“落后”社会形态中的行动者们同样可以在采纳具有“进步”的制度设计与价值观念之后,在政治社会场域中继续发挥主导作用。建构主义的认知模式斩断了真实世界与社会范畴之间一一对应的关系,社会世界的建构性意味着任何概念都可能联结在一起。接下来,笔者将对新封建主义得以形成与演进的历史机理进行总括性阐述。三、社会史本体属性下的结构约束与历史延续历史遗产与历史延续性是当今学界的热门话题,不少西方学者同样对那些塑造了当代政治经济形态的历史动力颇感兴趣。(44)然而,他们关注的重点大多局限于方法论层面,在认识论上依然秉持浓厚的西方中心主义,即论证西方世界的制度优越性。但当代社会现实已然表明,“好制度”并不必然带来“好结果”,有时候反而会巩固甚至加剧既有的不平等秩序。(45)为此,我们需要通过一种全新的认知模式以剖析新封建主义的缘起与流变。方兴未艾的历史政治学无疑提供了新的视角,它通过三个关键词——历史本体论、历史延续性以及时间空间化——理解特定社会形态的历史渊源及流变,以及基于特定历史实践创造凝练出新的理论意涵。“历史本体论”是历史政治学区别于其他一切以历史为导向的社会科学的核心特征,该特征意味着不同的历史属性决定了完全不同的实践模式和理论化成果。(46)新封建主义是“社会史”实践的产物,这里所说的“社会史”并非代指一种历史书写模式,而是具有本体意义的“历史存在”,它塑造了弱国家性、依附式人身关系以及碎片化权力结构等特征。西方世界及其殖民地的历史都具有浓厚的社会史属性,权力结构的碎片化与冲突性推动着历史进程。西罗马帝国崩溃之后,欧洲大陆陷入了持久的分裂与冲突状态,王室与贵族的平衡以及分权的均势体系构成了中世纪欧洲政治场域的核心特征。大约10世纪末期,贵族开始利用他们庄园生产出的剩余资源建立城堡,从而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所在地区的所有农民。以农村为基础的政治共同体被打碎,公共权力从国王手中转移到了地方贵族手中,后者继而攫取了之前为王室独享的司法审判、军事和财政特权。(47)与此同时,城镇由宗教、军事和行政中心逐渐衍生出商业职能,以村民大会、城镇议会以及士绅集团为代表的地方政府不断强化,这些要素融合在一起逐渐形成了一套以“社会”为中心的政治实践模式。国家在西方世界中真正入场是十分晚近的现象,即便到了王权极大扩张的绝对主义时期,权力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依旧是“土地贵族和资产阶级间的均势”(48)。1450年之后的三个半世纪里,原本孤立的诸民族逐渐形成同一的共同体,殖民主义、资本主义、奴隶贸易、白人优越论等要素在形塑现代性的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49)非西方世界陆续被卷入世界政治体系,当前殖民地与西方世界的历史实践相互叠加时,一种更具社会中心主义禀赋的历史存在诞生了。在早期殖民活动中,许多国家将它们在殖民地的全部事务委托给一个特许公司,公司拥有盐、烟草和鸦片等商品的专卖权;即便到了帝国控制体系日臻成熟的19世纪末,宗主国将地方事务委托本土权力精英的做法依旧相当普遍。在资本主义全球化扩张的过程中,社会异质性被放大:权力天平的一边是本国生产者和与之联系的劳动者、雇工以及农民等,另一边则是商业精英、矿主、地主以及种植园主出口商阶级。在整个过程中,国家的力量都是长期缺席的。即便重商主义殖民模式给人以绝对主义的印象,但殖民地最惊人的特征之一是政教当局的四分五裂:表面上王室在教会和政府的权力是绝对的,但实际上不同利益集团之间——总督与检审庭、总督与主教、在俗教士与修道会教士以及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都在运用手段图谋私利,因来源不一而受到不同对待的那些不受欢迎的法律没有得到遵守,而权力本身却被渗透、调解和分散。(50)这样一来,欧洲封建主义的特征,用佩里·安德森的话说即“经济与政体的有机体但在整个社会结构中表现为四分五裂的权利链条”(51),在外围地区得到了更为集中的体现。如果说宗主国的资产阶级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的话,那么这些关系在殖民地却完整地保留了下来,大地主、大种植园主显现出比中世纪封建领主更为煊赫的权势。地主、酋长、老板、放贷者将自己安置于公众和土地、信贷、工作机会这些关键资源之间的能力,使得他们可以为其对象制定多种生存策略,政策执行者和地方社会机构之间的互动使得国家资源可以为强人所用,碎片化的社会结构影响了国家特征,国家特征又反过来加强了碎片化的结构。(52)这些通过奴隶制、半奴隶制、契约、劳动公司或法律强制执行等强迫性方式招募劳动力的地主精英为主导的社会,既无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同样难以形成有效的国家建设。由此观之,即便同样展现出了历史延续性,不同的历史本体属性所“延续”下来的国家形态与治理模式存在着巨大差异。新封建主义的历史延续性源自强大的结构性约束,这种结构约束力甚至可以阻碍诸如革命、战争等扭转国家命运的重大事件——推动欧洲民族国家形成的外部动力,在第三世界反而成为加剧权力碎片化、阻碍社会发展的元凶。(53)斯塔夫里阿诺斯(L.S.Stavrianos)认为,民族解放运动中的革命精英具有如下特征:他们渴求独立却反对阶级斗争,拒绝对社会进行根本变革,他们的政党和纲领都是着眼于民族主义革命而非社会主义革命。这意味着即便赢得独立,第三世界所经历的国家建设也大都遵循了“民族”压倒“阶级”的历史剧目,执掌政权的民族主义领袖将“解放政治”束之高阁,在重构民族话语的宏大叙事下将旧秩序中业已形成的社会结构与治理逻辑延续到了新的国家。(54)从玻利瓦尔、圣马丁到凯末尔、苏加诺、尼赫鲁,民族主义领袖们大多为中产阶级,“但在不发达国家,所有这些集团都必须理解为上等阶层”(55),阶级身份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在新国家建设中与旧秩序决裂。当民族解放运动的革命热情逐渐退却,那些将殖民者赶跑的本地精英在政策制定方面并没有展现出些许新意,他们反而更乐于从那些早已崩溃的封建—殖民时代政治模式中寻找治理经验。基于历史本体论理解特定国家的社会形态,我们同样可以在新封建主义的脉络中思考美国政治,从而更好地理解恩格斯描述的“美国式怪现象”:“最现代的趋向披着最中世纪的外衣,最民主的甚至叛逆的精神隐藏在貌似强大、实际上软弱无力的专制之下。”(56)回溯历史,其实早在殖民地时期由中上层精英组成的地方议会就掌握着政治事务的主导权,从而奠定了央地抗衡的制度基因。及至美国独立,代议制延续了权力碎片化以及地方权力优先的原则,从而封建制传统进一步强化。(57)即便是美国爆发内战也没有改变财富与权力分配状况,废除奴隶制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原奴隶主在州议会中的比例通常高达50%至70%,他们不仅控制着肥沃的土地,同时在政治领域也保持着很高的影响力。(58)在“镀金年代”之后的百余年来,以代议制为核心的治理体系对资本集团天然缺乏免疫力,旧世界的权力精英以金融寡头的身份实现强势回归,“各种权贵资本主义的帮派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使出浑身解数,从而进一步剥夺了普通纳税人和公民的权利,使得他们在华盛顿的政策交易中人微言轻”(59)。与那些进步史观预想的恰恰相反,经济繁荣与旧秩序的沉渣泛起并行不悖,以致这个被誉为“没有中世纪废墟挡路”的新国家在进入21世纪之后愈加展现出它的封建底色。在历次白宫易主和政党轮替的背后,事实性权力世袭机制同样稳固,在包括亚当斯家族、洛奇家族、罗斯福家族、肯尼迪家族在内的18个政治家族中走出了11位总统、4位副总统、33名参议员、18名州长、73名美国众议院或大陆会议议员以及11名内阁成员。(60)而分权体制带来的碎片化权力结构为各个党派和利益集团拥有充足的自由活动空间,政策制定被多方掣肘,社会福利措施难以落地,福山将其称为“否决型政体”(61)。权力的碎片化是以碎片化、冲突性的社会结构为基础的,而非传统制度主义所理解的“中央集权—地方分权”抑或“单一制—联邦制”之间差异。只要不改变具有封建属性的社会形态,“宪法工程学”等停留于制度层面的方案都很难真正解决问题。历史得以延续,还有赖于关键行动者不断创设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制度设计,从而使得结构约束更加稳定。在冲突论的视角下理解制度的创设与延续,“制度不是为了限制群体或者社会以努力避免次优结果而创设的,而是社会结果所固有的实际冲突分配的副产品”(62),这样一来,行为人之所以会选择或创设某种制度,关键在于是否能够针对其他行为人获得相对优势。在延绵不绝的结构性约束中,与特定社会结构与生产方式紧密联系的权力精英诞生了。他们被历史塑造,反过来又塑造历史,从而将历史发展“锁入”到了特定进程。为了保持历史延续性所带来的巨大收益,权力精英们不惜以损害社会整体利益为代价,具体方式则是“利用政治权威来改变游戏的规则(正式制度和各种公共政策)以此增加他们的权力”(63),这在各个历史阶段都屡见不鲜:在近代早期匈牙利和波兰,议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封建贵族极大地阻碍了官僚制政府的形成,他们解散了职业化军队、削弱了中央机关对地方组织的控制并几乎将所有的国家功能占为己有,从而将国家推向了世袭主义的发展道路(64);在19世纪,传统政治精英为了防止自身地位受到新兴资产阶级的挑战不惜阻碍工业化的到来从而导致经济衰退(65);而在广大第三世界尤其是拉美地区,大地主代表了“欠发达”世界占据优势地位的阶级形象,这些国家“往往是形成了农业资本主义形态,它们的基本职能决定了它们与世界市场的一体化,但是仍然带有封建色彩”(66)。当历史动力所塑造的诸特征不断积累、稳固时,也就出现了历史政治学的第三个核心概念——时间空间化。四、时间空间化:旧秩序何以拥抱新世界“时间空间化”的运作机理在其他学术流派中亦有提及,它类似于渐进制度变迁中的制度“层叠”(layering)(67),而另一些国内学者则将其称之为“关系叠加”(68)。“时间空间化”进一步阐述了结构约束力何以如此稳定,同时解决了一个十分重要且悬而未决的问题,那就是为何前现代性的封建因子会乐于拥抱具有现代性的制度设计与价值观念。毕竟许多经典理论都认为,现代化意味着与传统思想方式以及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决裂,并以科学革命、政治革命以及工业革命的方式展现出来。笔者已经在哲学层面指出了这种“本质主义偏见”所隐藏的危险,强调社会世界的建构性决定了制度设计与社会形态之间并不必然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接下来,我们将分析视角从形而上学转向真实历史的复杂变奏。社会史的历史本体属性强调社会结构的重要作用,但社会结构本身不会行动,在政治场域中纵横捭阖的是深深扎根于旧秩序的权力精英。正是这些权力精英,使得纵向发展的“历史”在“空间”层面得以稳定下来。在我们的刻板印象中,政治与社会变革的核心特征在于新势力对旧势力的清算抑或是普通民众奋起反抗既有统治。但比较历史的经验表明,旧势力往往比我们想象中的更为强大、更能左右世界,因此恩格斯认为“历史的进步整个说来只是成了极少数特权者的事,广大群众则注定要终生从事劳动,为自己生产微薄的必要生活资料,同时还要为特权者生产日益丰富的生活资料”(69)。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政治变迁的成败之关键与其说取决于新势力,毋宁说取决于旧势力,这也是为什么有研究者会认为保守党才是决定民主化和民主巩固成败的关键。(70)位于寡头地位的统治精英反而比普通民众更乐于拥抱那些自由、民主的价值观念,这的确是一项颇为反直觉的观察。权力精英之所以能够将“传统”与“现代”黏合在一起,与他们的内在属性有着莫大联系。本文在聚合而非还原、结构而非个体的层面理解权力精英,作为一种“聚合性群体”,精英的形成、流变及其自身属性有着特定的历史与社会基础。不同于20世纪初的精英主义研究,笔者长期以来遵循亚里士多德—马克思的分析传统。该传统至少有两个特征值得注意:其一是强调权力精英尤其是那些处于权力顶端的寡头精英往往都有着深刻的物质基础,“精英之所以相较于非精英而言具有更大的权力,是因为他们有更强的左右经济生活的能力”(71);其二则是立足生产关系理解精英与大众之间的分野,强调精英为了生存必须从非精英群体攫取资源,这种关系“从根本上是由阶级力量形塑的,也就是说,由生产关系决定的”(72)。在经济与阶级的层面理解权力精英,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在变革背后探寻权力精英所展现的变迁与延续。一方面,精英的联合与分化是国家生活中最引人注目的政治剧目:新兴的政治精英可以联合传统经济精英以打击现任的政治精英,其结果是政权轮替甚至是政体变迁;现任的政治精英可以为了巩固与经济精英的联盟,或是联合新经济精英、打击旧经济精英以建立具有偏向性的政策,其结果是特定类型的政策与制度选择。但另一方面,由于扎根于特定的社会结构与生产关系,以物质财富为基础的权力精英很少受到那些非经济性、非结构性变革的影响,“社会关系总是在历史条件下产生并延续的,只要历史条件没有改变,社会关系便会延续”(73)。权力精英偏爱新自由主义政策最容易理解,市场化、私有化浪潮放松了国家监管,为脱缰的资本权力赋予了更大的自主性。从昔日美国大选中不难发现,推行新自由主义的里根获得了一众富人、白人、基督教右派以及保守主义者的支持。对于第三世界而言,市场化改革虽然可能对那些以土地为命脉的经济精英形成冲击,但是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精英依旧可以从中获利,他们反过来又会向那些实施新自由主义政策的政治精英们输送利益,从而进一步巩固了精英统治联盟。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的私有化便是典型的例子,部分苏联时代的政治精英通过该手段获得了巨额经济利益。(74)与此同时,旧世界中的大地主、大种植园主们会随着世界经济的走势而调整自己的经营战略从而不断地转换身份,纯粹的地主阶级已经朝着地主—商业精英转变,资产流动性的增强意味着他们会更少地受到国内政治变迁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新自由主义在短期内的确可以带来“经济奇迹”,皮诺切特时期的“芝加哥男孩”、苏哈托时期的“伯克利帮”都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国家经济增长,这使得市场化、私有化的策略更具吸引力。然而,经济的繁荣并不必然惠及普通民众。市场机制的确是公平的,但进入市场的诸行动者所掌握的权力和资源却天差地别,权力精英会通过种种手段使繁荣的成果尽收于囊中。经济增长宛若两部自动扶梯,“一部扶梯的乘客是受过良好教育、已经相对富裕的人口,它的运行速度比以前更快;而另一部扶梯的乘客则是没有学士学位、本身就不太富有的人口,这部扶梯被卡住了,几乎一动不动”(75)。即便整个国家在新自由主义浪潮中遭遇危机,精英阶层依旧不会受到根本影响。统计结果显示,在劳动力占国家收入份额中的比例平均下降7%的情况下,尽管国内生产总值遭遇严重下滑,但资本依旧可以获得纯利润。(76)旧世界的权力精英同样不排斥社会治理理论,毕竟他们是社会势力最突出的代表。尤其是当“治理理论从泛指管理和控制某事物与实体的手段与方式变成了以新自由主义为核心的规范性主张”(77)之后,权力精英们获得了国家拱手相让的地方控制权。于是我们看到,被标榜具有良序传统、法治精神和公共品格的“公民社会”并没有真正出现,相反,碎片化的权力景观才是非西方国家的主导社会形态的:在南美体现为诸团体为瓜分公共利益而设立的“普力夺社会”,非洲则是“国家”被各种“地头蛇”所绑架的“强社会”,大中东则是政教合一的伊斯兰社会,而印度是一个高种姓人把持各种高等协会的种姓社会,即便当今的美国也成为一个典型的失衡的多元主义的利益集团社会。(78)在治理理论的鼓舞下,封建—殖民时代流行的地方治理模式实现强势回归,其控制力也在新技术革命中得到进一步增强。新封建主义最为吊诡的一幕,当属旧的社会结构居然与民主政治契合在一起。无论是自由主义还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学家,他们都认为资产阶级在新生产方式中获得力量,从而逐步清除封建主义和绝对主义的政治社会形态并最终建立民主,而比较历史传统与理性选择传统的相关研究也都将地主阶级视作民主化的最大阻碍。但“第三波”以来的民主化实践却极大程度上改变了经典看法,土地贵族和金融寡头反而成为民主制最为坚定的支持者。(79)社会行动者与民主成败之间的关系是显而易见的:那些从民主中获利的人将成为民主最可靠的推进和捍卫者,而失去最多的人则甚至会抗拒民主。在这一条总体性原则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昔日的“民主之敌”之所以会摇身一变而成为“民主之友”,主要是源于核心概念的意涵在时间进程中发生了极大改变。一方面,旧世界的统治者们适时地改变了自身生存策略,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当代有关“民主”的研究已经和经典研究大相径庭。尤其是在20世纪之后,“民主”这一概念经过两代学者的努力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民主政治在被抽离经济意涵之后,被狭隘地限定在了选举程序之中,即自由主义党争民主。(80)选举民主政治不再关注财富再分配等根本议题,社会结构与阶级关系也并不会因政治层面的民主化而发生改变。最新研究已经表明,绝大多数国家的民主转型都是在保障传统势力的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才能顺利出现。(81)新封建主义的社会形态与民主政治的集合,形成了所谓的“封建制民主”,之前已经有学者以菲律宾为案例进行过深入分析。(82)需要指出的是,“封建制民主”是一种更加直击深层结构的理论范畴。20世纪晚期出现的一系列“带形容词”的民主,如不自由的民主、半民主、威权主义民主、新世袭制民主,等等,然而这些概念都是在政治过程层面区分不同制度类型。相反,最为经典的且广为流传的民主类型学,社会主义民主和资本主义民主,则是立足生产关系和社会结构去理解民主。也只有立足民主政治赖以存在的深层结构,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为何相同的民主设计在不同的国家会产生如此巨大的差别。以新封建主义为社会土壤的制度设计使我们不得不得出颇为悲观的结论:民主政治存续与否都是传统权力精英审时度势的结果,封建—殖民时代延续下来的社会结构与寡头政治不会因民主的到来或离去而发生根本改变。(83)理解了权力精英的核心偏好,我们就不难理解历史为何在“变迁”中展现出了出奇的“稳定”。“时间空间化”的过程,其实就是权力精英巧妙地在“传统”与“现代”之间自由穿梭的过程。相较于普通民众,扎根传统社会结构的精英阶层更有机会从那些富有“现代性”的制度设计中获利,而且诸如选举民主还能为事实性的世袭制披上合法性外衣,这让他们实现了“双赢”。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向政党竞争制的转化扩大了政治参与,使政治变得更加民主,但同时却减缓甚至在某些方面逆转了社会—经济改革的进程。(84)变革似乎更容易发生了,但在面对强大传统秩序时也愈加显得无能为力。于是,国家生活中最引人注目的政治剧目,便在精英的联合与分化中展开了。然而,这些变革都是精英阶层内部事务。尤其是那些代表社会结构与生产关系的经济精英,几乎总是各类政治精英拉拢和联合的对象。在纷繁复杂的变迁中,阶级关系与社会结构几乎没有发生显著变化。新封建主义所展现的这种特质不仅在经验层面丰富了我们对第三世界的理解,同样可以在知识论层面提供某些启迪,它迫使学者思考固有科学研究纲领所提供的种种前提性假设。当代社会科学中的基本分析单元,无论是聚合性的组织和团体还是个体本位的“理性人”,都愈加被简化为某种“固有冲突”的外在表现。这种“固有冲动”可能源自权力或利益,也可能来自文化或信仰。在这种认知模式下,特定的概念与范畴都被赋予了先验性的因果力,继而被贴上了“传统”“现代”“民主”“威权”等形形色色的标签。新封建主义的社会形态击碎了这种“本质主义谬误”,得以让我们重新审视“变革”与“延续”之间的复杂关系。一方面,它建议那些偏执于固有认知模式的研究者放弃将现实世界视作具有特定属性的“实体”,而应把重点转移到动态进程中的“关系”。(85)另一方面,它提醒盲目的乐观主义者不得不承认这样的现实:即便一个社会广泛采纳了具有现代性的制度设计与价值观念,其深层结构依旧可能是前现代的,肇始于封建—殖民时代的社会结构与阶级关系在当下依旧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五、结语新封建主义是历史延续性和时间空间化的产物,但它绝非传统封建社会“停滞”几百年之后的当代映像。从生物演化的视角来看,如今动物园里的黑猩猩并不是人类早期经历过的某个阶段,它们自然也不会成为人类,因为二者都经历了几百万年不同方向的复杂演化。与此类似的,新封建主义并不是停滞的传统社会或某种落后的社会形态,它与当代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一样,是众多历史可能性中的一种。由于深受牛顿经典力学和笛卡尔二元论的影响,当代社会科学自形成之日起就以寻求确定性视作自身的使命,学者的使命就是通过科学的研究方法探寻那些普遍存在的自然法则或因果机制。但新的科学观却表明,世界本身就是不确定的,世界有着超越经典因果律的复杂关联,有着无法割裂的内在纠缠。(86)历史发展并没有任何规律可循,不同社会形态也不存在优劣之分。政治社会演进的足迹更像开枝蔓叶的树杈而非笔直的、光秃秃的树干,复杂性、多样性与不确定性才是它的本来面目。然而,这并不妨碍我们立足特定标准对不同的国家社会形态予以评价。在转型理论看来,一种无须考虑深层结构而能够更为轻易地步入自由民主秩序的社会形态无疑是成功的;但立足治理绩效,深处新封建主义之中的第三世界国家似乎表现得乏善可陈。历史虽然没有特定的演进目标,我们依旧可以在历史分析中得到经验。巴林顿·摩尔(Barrington Moore)以其灵动的笔触告诉读者,进步总是不可避免地要求人类经受极大程度的苦难,议会民主制、法西斯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现代化道路概莫能外。但倘若侥幸逃离暴力革命,就像印度那样,和平变革的代价甚至是更为沉重的:推动工业化的力量极其微弱,农业发展也一直处于停滞或低效的状态,一旦歉收就意味着成千上万人挨饿。(87)因此,斩断与旧世界的联系,对于一个国家提升治理绩效而言似乎是十分必要的。或许正如圭亚那学者沃尔特·罗德尼(Walter Rodney)所呼吁的那样,“发展必须意味着对现存的特权阶级的清算以有利于与其相对应的社会最底层群体”(88)。但随着革命年代的远去,重塑旧秩序的社会土壤变得异常艰难。这当然不意味着美好的希冀终流于幻影,那些希望改变世界的人们,也必然要认真思考当今世界何以形成的历史动力。注释: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403页,人民出版社,2012。②P.C.Schmitter."Twenty-Five Years,Fifteen Findings".Journal of Democracy,2010,21(1):17-28.③吉列尔莫·奥唐奈:《现代化与官僚威权主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④斯考切波认为比较历史分析秉持“双重介入”的使命,即一方面介入现实世界的重大问题之中,另一方面介入理论与方法的持久争论之中,参见T.Skocpol."Doubly Engaged Social Science:The Promise of Comparative Historical Analysis".In J.Mahoney,and D.Rueschemeyer(eds.).Comparative Historical Analysis in the Social Scien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p.407-428。⑤“新封建主义”一词非笔者首创,但本文在社会形态与历史延续性的视角下赋予其完全不同的意涵,这一概念的其他理解方式可参见J.Dean."Communism or Neo-Feudalism?" New Political Science,42(1):1-17; W.E.Murrary."Neo-feudalism in Latin America? Globalisation,Agribusiness,and Land Re-concentration in Chile".The Journal of Peasant Studies,2006,33(4):646-677; M.Zafirovski."'Neo-Feudalism' in America? Conservatism in Relation to European Feudalism",International Review of Sociology,2007,17(3):393-427。⑥杨光斌:《历史政治理论序论》,载《社会科学》,2022(10)。⑦秦亚青:《知识观重建与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进路——以三大理论批判为例的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22(9)。⑧华勒斯坦:《开放社会科学》,59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⑨小威廉·H.休厄尔:《历史的逻辑》,80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21。⑩Charles Tilly.Big Structures,Large Processes,Huge Comparisons.Russell Sage,1984,p.11.(11)罗荣渠:《论一元多线历史发展观》,载《历史研究》,1989(1)。(12)伊曼纽尔·沃勒斯坦:《所知世界的终结》,8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13)S.A.Gelman."Artifacts and Essentialism".Review of Philosophy and Psychology,2013,4:449-463; D.Rose,and S.Nichols."Teleological Essentialism".Cognitive Science,2019,43(3):1-19.(14)这里笔者借用了拉卡托斯有关“科学研究纲领”(scientific research programmes)以及“硬核”(hard core)和“保护带”(protected belt)等相关论述,参见伊·拉卡托斯:《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65-140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15)理论框架(theory frames)是在特定认识论指导下围绕具体问题的基本看法,其意义在于确定那些值得注意的现象与议题,进而帮助研究者研究和分析现实世界,参见D.Rueschemeyer.Usable Theory:Analytic Tools for Social and Political Research.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9,pp.1-17。(16)许多自由主义思想家同时也是帝国主义的坚定拥护者,他们包括但不限于洛克、密尔父子、托克维尔以及韦伯,参见珍妮弗·皮茨:《转向帝国:英法帝国自由主义的兴起》,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大卫·阿米蒂奇:《现代国际思想的根基》,浙江人民出版社,2017。(17)W.W.罗斯托:《经济增长的阶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胡安·J.林茨、阿尔弗莱德·斯泰潘:《民主转型与巩固的问题:南欧、南美和后共产主义的欧洲》,浙江人民出版社,2008。(18)释启鹏:《当代美国政治学的两次历史转向:反思与展望》,载《教学与研究》,2020(8)。(19)费尔南·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与资本主义》第3卷,489页,商务印书馆,2017。(20)D.Collier,and S.Levitsky."Democracy with Adjectives:Conceptual Innovation in Comparative Research".World Politics,1997,49(3):430-451; L.Diamond."Election without Democracy:Thinking about Hybrid Regimes".Journal of Democracy,2002,13(2):21-35; S.Levitsky,and L.A.Way.Competitive Authoritarianism Hybrid Regimes After the Cold War.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0.(21)J.A.Winters.Oligarch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1; A.Hicken."Clientelism".Annual Review of Political Science,2011,14:289-310; E.Adotey."Parallel or Dependent? The State,Chieftaincy and Institutions of Governance in Ghana".African Affairs,2019,118(473):628-645; A.Pitcher,M.H.Moran,and M.Johnston."Rethinking Patrimonialism and Neopatrimonialism in Africa".African Studies Review,2009,52(1):125-156.(22)德隆·阿西莫格鲁、詹姆斯·A.罗宾逊:《国家为什么会失败》,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弗朗西斯·福山:《政治秩序的起源》,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弗朗西斯·福山:《政治秩序与政治衰败》,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23)例如在诺思等人的分析框架中,人类历史遵循从“觅食秩序”到“权利限制秩序”再到“权利开放秩序”的演进逻辑,每种秩序都具有相应的门槛条件,一个国家只有跨过门槛才能通向新的阶段,参见道格拉斯·C.诺思、约翰·约瑟夫·瓦利斯、巴里·R.韦格斯特:《暴力与社会秩序》,格致出版社,2013。(24)参见杨光斌:《政治变迁中的国家与制度》,150页,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王续添、辛松峰:《比较视野下的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在中国发现政治普遍性》,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2(6)。(25)加里·戈茨:《概念界定》,4页,重庆大学出版社,2014。(26)费尔南·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2卷,506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27)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25页,商务印书馆,2004。(28)侯树栋:《论三大封建主义概念》,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29)《列宁全集》第39卷,164页,人民出版社,1986。(30)佩里·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302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31)《斯大林选集》(下),446页,人民出版社,1979。(3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53页,人民出版社,2012。(33)G.Sartori."Concept Misformation in Comparative Politics".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1970,64(4):1033-1053.(34)乔治·莱考夫:《女人、火与危险的事物:范畴显示的心智》,8页,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6。(35)乔治·莱考夫、马克·约翰逊:《我们赖以存在的隐喻》,172页,浙江大学出版社,2015。(36)D.Collier,and J.E.Mahon.Jr."Conceptual 'Stretching' Revisited:Adapting Categories in Comparative Analysis".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1993,86(4):845-855; R.Barrenechea,and I.Castillo."The Many Roads to Rome:Family Resemblance Concepts in the Social Sciences".Quality & Quantity,2018,53(1):107-130.(37)“隶属度”(membership)意为个案在多大程度上隶属于某类范畴,参见加里·格尔茨、詹姆斯·马奥尼:《两种传承》,28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38)佩里·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302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3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482页,人民出版社,2012。(40)C.Elman."Explanatory Typologies in Qualitative Studies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2005,59(2):293-326.(41)John Gerring."What Makes a Concept Good? A Criterial Framework for Understanding Concept Formation in the Social Sciences".Polity,1999,31(3):357-393.(42)乔治·莱考夫、马克·约翰逊:《我们赖以存在的隐喻》,3页,浙江大学出版社,2015。(43)姚中秋:《中国政治经济体制的历史连续性:从厚生主义传统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载《中国政治学》,2022年第2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44)N.Nunn."The Importance of History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Annual Review of Economics,2009,21:65-92; A.Cirone,and T.B.Pepinsky."Historical Persistence".Annual Review of Political Science,2022,25:241-259.(45)释启鹏:《“好制度”为何不能总是带来“好结果”?——中美洲国家兴衰的比较历史分析》,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21(5)。(46)杨光斌:《什么是历史政治学》,载《中国政治学》,2019年第2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9;杨光斌:《历史政治学的知识主体性及其社会科学意涵》,载《政治学研究》,2021(1)。(47)托马斯·埃特曼:《利维坦的诞生》,57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4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289页,人民出版社,1964。(49)A.Morris."Alternative View of Modernity:The Subaltern Speaks".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2022,81(1):1-16.(50)莱斯利·贝瑟尔主编:《剑桥拉丁美洲史》第1卷,295页,经济管理出版社,1995。(51)佩里·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52)乔尔·S.米格代尔:《社会中的国家》,95-96页,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53)G.Sorensen."War and State-Making:Why Doesn't It Work in the Third World?" Security Dialogue,2001,32(3):341-354.(54)释启鹏:《“民族”压倒“阶级”:东南亚三国建国时刻的精英抉择与历史遗产》,载《社会科学》,2022(10)。(55)冈纳·缪尔达尔:《世界贫困的挑战:世界反贫困大纲》,55页,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5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275页,人民出版社,2012。(57)范勇鹏:《统一性、联邦制与美国制度中的“封建性”因素》,载《东方学刊》,2019(4)。(58)D.Acemoglu,and J.A.Robinson."The Persistence and Change of Institutions in the Americas".Southern Economic Journal,2008,75(2):282-299.(59)戴维·斯托克曼:《资本主义大变形》,642页,中信出版社,2014。(60)斯蒂芬·赫斯:《美国政治王朝:从亚当斯到克林顿》,3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7。(61)弗朗西斯·福山:《政治秩序与政治衰败》,445-460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62)杰克·奈特:《制度与社会冲突》,41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63)保罗·皮尔逊:《时间中的政治》,42页,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64)托马斯·艾特曼:《利维坦的诞生》,309-371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65)D.Acemoglu,and J.A.Robinson."Economic Backwardness in Political Perspective".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2006,100(1):115-131.(66)萨米尔·阿明:《世界规模的积累》,281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67)J.Mahoney,and K.Thelen(eds.).Explaining Institutional Change:Ambiguity,Agency,and Power.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0,pp.1-37.(68)徐勇:《中国的国家成长“早熟论”辨析——以关系叠加为视角》,载《政治学研究》,2020(1)。(6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724页,人民出版社,2012。(70)D.Ziblatt.Conservative Parties and the Birth of Democrac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7.(71)A.Usmani."Democracy and the Class Struggle".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2018,214(3):673.(72)理查德·拉克曼:《不由自主的资产阶级》,15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73)徐勇:《关系中的国家》第1卷,42-43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74)参见张树华:《新自由主义在俄罗斯:泛滥、失败与教训》,载《政治学研究》,2004(3)。(75)安妮·凯斯、安格斯·迪顿:《美国怎么了:绝望的死亡与资本主义的未来》,142页,中信出版社,2020。(76)J.Vreeland.The IMF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126.(77)王绍光:《治理研究:正本清源》,载《开放时代》,2018(2)。(78)杨光斌:《发现真实的“社会”——反思西方治理理论的本体论假设》,载《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19(3)。(79)A.Michael."Landowners and Democracy:The Social Origins of Democracy Reconsidered".World Politics,2017,69(2):233-276.(80)曾毅、杨光斌:《西方如何建构民主话语权——自由主义民主的理论逻辑解析》,载《国际政治研究》,2016(2);张飞岸:《被自由消解的民主:民主化的现实困境与理论反思》,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81)R.B.Riedl,et al."Authoritarian-Led Democratization".Annual Review of Political Science,2020,23:315-332.(82)何家丞:《论封建制民主——菲律宾的民主模式及其在发展中国家的普遍性》,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20(2)。(83)释启鹏:《阶级冲突下的精英反制与民主崩溃》,载《国际政治科学》,2022(2)。(84)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297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85)M.Emirbayer."Manifesto for a Relational Sociology".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1997,103(2):281-317; P.A.Hall,and M.Lamont."Why Social Relations Matter for Polities and Successful Societies".Annual Review of Political Science,2013,16:49-71.(86)卡洛·罗韦利:《现实不似你所见》,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7;亚历山大·温特:《量子心灵与社会科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21。(87)巴林顿·摩尔:《专制与民主的社会起源》,397-423页,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88)沃尔特·罗德尼:《欧洲如何使非洲欠发达》,29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 ...

王向民:中国政治学的建制性概念及其知识地图

经验世界依赖于我们的理解,理解的概念图式就是知识地图。近年来中国政治学界形成了一系列旨在描述与解释中国经验的建制性概念。将这些概念纳入一张知识地图,既有助于厘定既有概念,也有助于建构新概念、赋予其理论意涵与定位。 ...

吴志成:全球文明倡议的核心要义与推进路径

内容提要:历史发展表明,包容共存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主旋律,交流互鉴是一切优秀文明保持创新活力的重要途径。随着百年大变局的加速演进与全球化进程的深刻调整,不同文明的交汇、碰撞甚至冲突更加频繁,全球思想文化领域的斗争日趋激烈。面对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性选择,中国提出全球文明倡议,倡导坚持平等、互鉴、对话、包容原则维护人类文明多样性,坚持以全人类共同价值理解不同文明对价值内涵的认知,坚持通过传承和创新推动传统优秀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坚持以国际人文交流合作促进各国人民相知相亲,充分彰显了中国负责任的大国担当,为促进全球文明治理、推动人类文明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关 键 词:全球文明倡议  文明多样性  全人类共同价值  全球文明治理 当今世界,百年大变局加速演进,世界多极化、文化多样化深入发展,全球思想文化领域的斗争加剧,不同文明的交汇、碰撞甚至冲突日趋频繁。站在人类历史的十字路口,是唯我独尊还是平等互鉴,是隔阂冲突还是对话包容,成为人类文明发展面临的历史性选择。对此,习近平总书记郑重提出全球文明倡议,强调在各国前途命运紧密相连的今天,不同文明包容共存、交流互鉴,在推动人类社会现代化进程、繁荣世界文明百花园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①习近平总书记以四个“共同倡导”阐释全球文明倡议的核心要义,呼吁各国政党共同倡导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共同倡导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共同倡导重视文明传承和创新,共同倡导加强国际人文交流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推进世界现代化进程、促进人类文明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全球文明倡议是对“人类文明向何处去”“不同文明怎样交往”等关乎人类文明前途命运重大问题的深刻回答,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文明领域的重大创新发展,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习近平外交思想,也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坚持胸怀天下的责任担当,成为促进新型全球文明建设、加强全球文明治理的行动指南。一、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文明多样性是当今世界的基本特征,也是人类进步的重要源泉。伴随着全球化与现代化进程的深化,不同主体参与全球交往网络的不对称性和获取影响的不平衡性加剧,②使得多元文明的自身特色逐渐褪色,不同文明被西方定义的现代性及其普遍标准划归为不同层级,世界文明的同一化和西方化成为文明等级格局的逻辑延伸。这一基于西方中心的文明等级观既无视文明多样性的客观现实,也不理解多元文明的价值意义,更无法为人类文明进步提供正确指引。在全球化深刻调整与百年大变局交织叠加的时代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倡导坚持文明平等、互鉴、对话、包容,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包容超越文明优越,为尊重多元文明发展的客观性,释放多元文明发展潜力,维护文明多样性提供了方向指引。(一)尊重世界文明差异性的客观现实在历史发展的漫长进程中,处于不同地理和人文环境中的多元主体创造了极具自身特色和标识的多彩文明,共同构成绚丽丰富的人类文明百花园。无论是从多元文明存在发展的逻辑,还是全球化时代人类文明共存共生的趋势看,人类文明多元并存都将长期存在,正视与尊重文明差异性的客观现实也是维护世界文明多样性的前提与基础。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也没有完全相同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没有多样性,就没有人类文明。多样性是客观现实,将长期存在。”③第一,文明都有其生成存在的深厚底蕴。“每一种文明都扎根于自己的生存土壤,凝聚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非凡智慧和精神追求,都有自己存在的价值。”④无论是起源于黄河流域、两河流域的农耕文明,还是萌生于地中海的海洋文明,每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明都扎根于本国本民族的土壤之中,必然是同这个国家这个民族的历史文化和价值观念深度融合在一起,因而都有自己的本色、长处、优点。不同文明反过来塑造了特定群体的思维方式和文化理念,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演进起到重要的引领推动作用。因此,多元文明都有其自身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都是人类文明百花园中不可或缺的精神瑰宝。第二,共生并存是历史发展的常态。历史地考察,各国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差异自古就存在,这是人类文明的内在属性。人类社会发展演进的历史就是多元文明共生并进的历史,不同文明多元共生才是普遍状态。无论是中华文明、古希腊文明、古埃及文明和古罗马文明交相辉映的古代历史,还是现代社会由亚洲文明、非洲文明、欧洲文明等构成的世界文明百花园,多元文明共生共存都是人类社会文明演进的常态和历史发展的主旋律。第三,多元共进是世界文明的发展趋势。共生共进是人类文明历史演进的重要特征,也是世界文明存在的客观现实和未来发展的重要趋势。“不同历史和国情,不同民族和习俗,孕育了不同文明,使世界更加丰富多彩。”⑤人类共同居住在同一个星球上,这个星球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2500多个民族、80亿人口,搞清一色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在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今天,以智能化和数字化为特征的第四次工业革命为全球多元行为体普遍赋能,从整体上缩小了不同文明之间的发展差距。那种企图建立一统天下的单一文明的愿望与企图,越来越成为一种不切实际的迷思和四处碰壁的幻想,多样性而非同一性、多元化而非同质化愈加成为世界文明发展的客观趋势。(二)理解人类文明多样性的价值意义在人类社会荣损共担的全球化时代,应对全球性风险挑战尤其需要正确理解人类文明多样性的价值意义,充分汲取多元文明对于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智慧和力量。第一,多样性是人类文明的魅力所在。“人类文明多样性赋予这个世界姹紫嫣红的色彩,多样带来交流,交流孕育融合,融合产生进步。”⑥世界上不存在十全十美的文明,也不存在一无是处的文明,文明之间没有高低、优劣之分,只有特色、地域之别。从茹毛饮血到田园农耕,从工业革命到信息社会,不论是农业文明还是工业文明,不论是东方文明还是西方文明,都是人类文明图谱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都为人类文明发展作出过重要贡献。“不同国家、地区、民族,不同历史、宗教、习俗,彼此交相辉映、相因相生,共同擘画出这个精彩纷呈的世界。”⑦第二,多样性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动力。文明存在差异是客观现实,但差异不应该成为世界冲突的根源。不同文明要相互尊重、和谐共处、共同进步,文明交流互鉴应该成为增进各国人民友谊的桥梁,成为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成为维护世界和平的纽带。无论是四大发明全球传播带来的历史变局,还是玄奘等人西行取经推动的文化融合,历史都不断证明:不同文明、制度、道路的多样性及交流互鉴可以为人类社会进步提供强大动力。“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化解人类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需要依靠物质的手段攻坚克难,也需要依靠精神的力量诚意正心。”⑧第三,多样文明是世界发展的深层指引。不同文明是各民族在漫长的历史探索中开拓和发展的丰厚积累,也是当前及未来时期世界各国发展的深层指引。随着当今世界多元主体间相互依赖共生特征不断强化,应对世界性危机和普遍性挑战,不仅需要经济科技等物质性力量,更需要文化文明和精神价值的指引。文明多样性既是人类文明图谱更加绚丽的重要基础,也是推动多元文明前进发展的精神指引。“世界万物万事总是千差万别、异彩纷呈的,如果万物万事都清一色了,事物的发展、世界的进步也就停止了。”⑨(三)维护人类文明多样性的基本原则尊重人类文明多样性客观现实,正确理解文明多样性价值,必须坚持文明平等、互鉴、对话、包容的基本原则。第一,强调文明平等。平等是维护人类文明多样性的基础和前提。不同文明从来都是平等的,世界上没有哪种文明天生具有主宰其他文明的权力。“人类只有肤色语言之别,文明只有姹紫嫣红之别,但绝无高低优劣之分。认为自己的人种和文明高人一等,执意改造甚至取代其他文明,在认识上是愚蠢的,在做法上是灾难性的!”⑩多元文明间的互动相处应建立在相互尊重、求同存异的基础上,为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提供指引。具体来说,坚持文明平等观就是要理性处理本国文明与其他文明的差异,认识到每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明都是独特的,坚持求同存异、取长补短,不攻击、不贬损其他文明。“差异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傲慢、偏见、仇视,可怕的是想把人类文明分为三六九等,可怕的是把自己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强加给他人。”(11)第二,倡导文明互鉴。文明的传承延续与发展创新都需要交流互鉴。维护文明多样性,就要加强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借鉴,而不应该相互隔膜、相互排斥、相互取代。各国都应该以海纳百川的宽广胸怀,秉持兼收并蓄心态,通过交流互鉴,在思想观念上摈弃傲慢和偏见,共同消除社会现实中的文化壁垒,共同抵制妨碍心灵互动的错误观念,共同打破阻碍人类交往的精神隔阂,建设一个开放包容的世界。“要促进不同文明不同发展模式交流对话,在竞争比较中取长补短,在交流互鉴中共同发展,让文明交流互鉴成为增进各国人民友谊的桥梁、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维护世界和平的纽带。”(12)第三,坚持文明对话。对话是缓和与化解不同文明之间矛盾和冲突,进而推动人类文明前进发展的理性路径。任何一种文明,不管它产生于哪个国家、哪个民族的社会土壤之中,都是流动的、开放的。文明对话尤其强调不同文明之间地位的平等,坚持在平等基础上对话沟通,有助于释疑解惑,消减隔阂误解,避免冲突对抗,应该将不同文化、不同宗教、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明对话”视为应对人类困境最基本最重要的路径选择。(13)“文明之间要对话,不要排斥;要交流,不要取代。人类历史就是一幅不同文明相互交流、互鉴、融合的宏伟画卷。我们要尊重各种文明,平等相待,互学互鉴,兼收并蓄,推动人类文明实现创造性发展。”(14)第四,促进文明包容。包容是维护人类文明多样性的核心要义。“在21世纪人类文明的大家园中,各国虽然历史、文化、制度各异,但都应该彼此和谐相处、平等相待,都应该互尊互鉴、相互学习,摒弃一切傲慢和偏见。唯有如此,各国才能共同发展、共享繁荣。”(15)尤其是在百年大变局加速演进的动荡变革期,多元文明更应该兼容并包,通过和谐共生、相得益彰共同为人类发展提供精神力量。“我们要尊重文明多样性,推动不同文明交流对话、和平共处、和谐共生,不能唯我独尊、贬低其他文明和民族。人类历史告诉我们,企图建立单一文明的一统天下,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尺有所短,寸有所长。我们要倡导交流互鉴,注重汲取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取长补短,兼收并蓄,共同绘就人类文明美好画卷。”(16)二、理解全人类共同价值在人类历史向世界历史演进过程中,多元文明塑造并发展了具有内在共通性的价值追求与理念共识。“各国历史、文化、制度、发展水平不尽相同,但各国人民都追求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17)全人类共同价值是在长期社会化过程中不同文明交流互鉴的结果,也是各国实现现代化、建设美好世界的共同价值信念。全人类共同价值不仅承认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各个时代都有自己的价值观念,而且主张把全人类共同价值与各国人民的价值追求有机统一起来,不断培育具有广泛文化共识和情感共鸣的全球共同价值,成为推动人类文明进步最基本最持久的精神力量。(18)(一)全人类共同价值是人类自身价值共识发展的必然结果价值强调客体对于主体的效能、需要、作用和意义,共同价值则是不同主体间基于共同需求和认同,为维护共同利益而形成的价值共识。(19)因此,全人类共同价值是基于共同的需求利益、理想愿望和前途命运,超越国家民族、文化历史、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和发展水平的差异,人类整体共同追求的价值和意义,包含世界各国人民对一些基本理念、基本价值的普遍认同和重要共识。它贯通个人、群体、国家、区域、世界等不同层面,既反映了各国人民普遍认同的价值理念的最大公约数和人类作为整体对安全、稳定、生存、发展、平等、自由的普遍价值共识,也凝聚着国家之间处理彼此关系时应该遵循的价值准则。人类社会产生以来,人类共同价值因素即已历史地存在于人类交往互动的过程中,并在长期实践中不断丰富,成为不同国家的人民交流往来、共处发展的价值观念基础。从本质上说,全人类共同价值体现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共同需求,是立足人类根本需求和共同利益基础之上所达成的普遍价值共识。(20)(二)全人类共同价值是深化全球化和全球治理的必然要求由于价值是从社会主体对待满足其自身需要的物的关系中产生,是人的思维活动的产物,对同一事物的价值认识也会因时代不同而不同,因人群不同而存在差异。随着全球化的深化,特别是世界市场体系和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基本确立,国家之间的相互联系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紧密,利益融汇也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休戚与共。如何认识和处理多元价值与文化差异,成为全球化时代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的人们必须面对的时代问题。近年来,尽管遭遇逆全球化与单边主义、保护主义、“脱钩断链”的短暂逆流,但世界不会退回到彼此隔绝的“孤岛”,全球化和共生合作的时代大势不可改变。新冠疫情的全球蔓延表明,人类变得更加安危与共,后疫情时代人类将迎来粮食短缺、气候变暖、地缘冲突等多重风险挑战的交织叠加,世界各国唯有团结合作方可有效应对全球危机,因而增进国际社会破解集体行动困境、加强协同行动的价值共识显得更为迫切,也更加重要。可以说,全人类共同价值本身就是人类解决共同面临的重大问题和加强全球合作治理的价值诉求的体现,也是回应全球化时代客观要求的必然选择。(三)全人类共同价值是对西方“普世价值”的批判超越长期以来,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基于“价值一元论”和“西方中心”的偏狭认知,将西方价值标榜为“普世价值”,将其宣扬为指引人类历史和社会发展的终极价值,反映了西方国家基于现实实力和先发优势的价值霸权和思想强权。西方国家打着所谓“普世价值”旗号,肆意干涉别国内政,甚至通过战争、“颜色革命”等方式,向非西方社会推行资本主义文明。他们以“和平”之名挑起冲突,以“发展”之名进行掠夺,以“公平”之名歧视非西方文明,以“正义”之名悖逆国际公道,以“民主”之名维护霸权地位,以“自由”之名搞乱世界秩序,充分暴露出霸凌和唯我独尊的本质,其结果必然将人类社会推向冲突对抗的境地。(21)与之相反,全人类共同价值是在尊重各国历史文化差异的基础上提出的,它反映不同个体、民族、国家之间的价值共性,不是对某些地区、某个国家自身价值的人为提升和刻意打造,也不强加给别的国家、民族和人民,而是人类在长期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过程中不同文明求同存异、交流融合的产物,实现了普遍性、历史性、时代性和民族性的有机统一,是对西方“普世价值”的超越。(四)全人类共同价值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精神力量全人类共同价值赋予人类文明明晰的核心价值,是引领各国人民共同促进人类文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遵循,有助于实现中国价值理念与世界价值共识的对接共鸣。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深刻把握了当今时代潮流和世界发展大势,为人类文明进步指明了价值方向,也夯实了推动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基础。世界各国都应该本着对人类前途命运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倡导者、弘扬者、实践者,以宽阔胸襟包容不同文明的价值认识,尊重不同国家人民对价值实现路径的探索,把全人类共同价值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实现本国人民利益的实践中去,推动世界不同文明共同进步;应秉持平等尊重、摒弃傲慢偏见,坚持开放合作、不搞封闭对抗,坚持互利共赢、不搞零和博弈,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在文明交流中设定“普世价值”,搞自命不凡、高人一等,反对将自己的价值观和制度模式强加于人,真正成为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力量。三、传承与创新人类文明发展历史表明,任何文明的发展都必须与时偕行,传承创新,善于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这种创造性转化就是充分挖掘历史文化的时代价值,深入了解和把握各种文明的悠久起源和丰富内容,撷取百家之精华,融汇各方之优长,根据时代特点和要求改造那些至今仍然具有借鉴价值的文明内涵和形式,赋予其新的时代载体和传播渠道,以时代精神激活其现代生命力,让一切文明的精华造福人类。创新性发展就是要把握时代大势,放眼世界未来,按照时代的新进步和新进展,补充和完善文明的内涵,创新文明的传播形式,增强其影响力感召力,让文明保持生生不息,焕发勃勃生机。可以说,当下世界的各种优秀文明,都具有不封闭、不僵化的创新精神,都是在继承创新中不断发展、在应时处变中不断升华的结晶,都是在尊重传统文明实践积淀的基础上再创新再创造的产物。(22)(一)正确处理传承与创新的关系现代从传统走来、从历史中孕生。推动文明创新与发展必须科学对待传统文化,处理好继承传统与扬弃创新的关系。不忘历史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善于创新。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传承和发展的根本,也是这个国家和民族奋发和创新的精神命脉。如果丢掉了传统,抛弃了优秀传统文化,就割断了精神命脉。面对新时代新的文化使命,我们要善于守正创新,在继承中学习和发展,在发展中创新和超越,创造属于我们这个时代的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第一,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传统文化是特定主体基于特定时期的历史条件和环境所形成的价值与理念共识,既包含积极有用的精华,也存在消极过时的成分。如果对传统文化不加取舍、照搬照用,既无助于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也可能引发“文化虚无主义”“文化复古主义”“文化保守主义”等错误倾向。因此,科学对待传统文化,既要坚定历史自信、文化自信,深入探究传统文化精髓与发展规律,充分挖掘和运用优秀传统文化的宝贵资源,加强对优秀文化基因的传承与发展,又要以能否回应时代需求和全球性挑战、能否转化为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财富作为评价标准,(23)不断推动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弘扬。第二,创新发展现实文化。世界文明发展规律表明,文明永续发展,既需要薪火相传、代代守护,更需要顺时应势、推陈出新,不断吸纳时代精华。应该立足时代发展的新特点新要求,补充、拓展优秀传统文化新的时代内涵,创新其现代表达形式,激活其生命力和发展力,增强其影响力和感召力,在历史文化的深厚沃土上培植出新时代的文明之花。由于传统文化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受到当时人们的认识水平、时代条件、社会制度的局限性的制约和影响,因而也必然会存在陈旧过时或已成为糟粕性的东西。这就要求人们在学习、研究、应用传统文化时结合新的实践和时代要求进行辩证取舍,而不能简单教条地一股脑儿照套照用。第三,促进传统文化与现实文化融通。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与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是科学对待文化传统的一体两面。实现传统文化的永续发展需要将这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共同激发文化的磅礴力量。我们要善于把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发展现实文化有机统一起来,紧密结合起来。“要坚持古为今用、以古鉴今,坚持有鉴别的对待、有扬弃的继承,而不能搞厚古薄今、以古非今,努力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之与现实文化相融相通,共同服务以文化人的时代任务。”(24)(二)正确处理本土文明与外来文明的关系尊重和维护多元文明需要处理好本土文明与外来文明的关系,既要传承弘扬本国本民族的思想文化智慧,也要兼收并蓄别国别民族的思想文化精华,通过多元文明间的交流、借鉴,促进世界文明的绚丽多姿。第一,坚持不忘本来,维护本国本民族文明。文明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根与魂,无论哪一个国家、哪一个民族,如果不珍惜自己的思想文化,丢掉了思想文化这个灵魂,这个国家、这个民族是立不起来的。尊重各国各民族文明,首先要珍视和维护本国本民族的思想文化,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明成果,推动其创新性发展转化,保持自身的理念向度、精神气度和思想特色,这不仅有助于推动本国本民族文明的传承与创新,对于始终保持人类文明多样性也具有重要意义。第二,坚持借鉴外来,尊重别国别民族文明。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其思想文化也不存在高低、优劣之分,它们共同构成人类文明进步的精神指引,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各国各民族都应该虚心学习和借鉴别国别民族思想文化的长处和精华,为本国本民族文明发展注入活力,也为人类文明的共同进步贡献力量。这是增强本国本民族思想文化自尊、自信、自立的重要条件。世界各国都应该坚持胸怀天下,兼收并蓄,多一些相互尊重和包容、少一点居高傲慢和偏见,努力做到求同存异、取长补短,谋求和谐共处、合作共赢。(三)积极促进文明交流与互学互鉴文明因交流互鉴而丰富多彩,文明交流互鉴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动力。对人类社会创造的各种文明,无论时空地域,我们都应该采取辩证扬弃、学习借鉴的态度,都应该吸取精华、去其糟粕,使人类创造的一切文明中的优秀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把跨越时空、超越国度、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优秀文化精神弘扬起来。第一,秉持学习借鉴的态度。文明开放的内在属性与文明发展的阶段特征,要求不同文明通过交流互鉴实现共同发展。尤其是在全球化不断深化的时代,人类处于同一个命运与共的地球村,如果各国重新回到一个个自我封闭的孤岛,人类文明就将因老死不相往来而丧失生机活力。“中华文明五千多年发展史充分说明,无论是物种、技术,还是资源、人群,甚至于思想、文化,都是在不断传播、交流、互动中得以发展、得以进步的。要用文明交流交融破解‘文明冲突论’。”(25)第二,坚持从本国实际出发。面对人类文明百花园中绚丽多彩的文明成果,要坚持从本国本民族实际出发,坚持取长补短、择善而从,做到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讲求兼收并蓄、兼容并包。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中国人民始终立足本国国情,坚定文化自信,按照新的时代要求和实践需要,推动中华文明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全面协调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开创了人类文明的新形态。第三,注重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在多元文明共存共生的时代,传播方式与手段的便捷化多元化为文明交流互鉴提供了更大方便。促进文明互学交流,不仅要秉持多元包容的态度和为我所用的原则,深入了解和把握各种文明的悠久起源和丰富内容,还要提高兼收并蓄的鉴别力,广泛借鉴吸收各国各民族思想文化的长处和精华、剔除其短弊和糟粕,使之为本土文化建设注入新的发展活力。(26)四、拓展国际人文交流合作国之交在于民相亲,民相亲在于心相通。“中外人文交流是党和国家对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夯实中外关系社会民意基础、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途径。”(27)人文交流合作推动不同文明相互理解与共同繁荣,为深化双多边合作扩大民意共识,对于促进经贸合作、政治互信、文化交流、民心相通和改善国际关系都具有基础性、广泛性和持久性作用。当前,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国际人文交流合作也遭遇严峻挑战。因此,倡导和践行全球文明倡议,必须通过加强和拓展人文交流合作,消除文化交往的隔阂与误解,打破文明交流融合的壁垒和藩篱,加深不同国家人民的相互理解与彼此认同,促进各国民心相知相通相亲,推动构建全球文明对话合作网络,共同建设一个开放包容的世界。(一)完善双边人文交流合作机制人文交流是人与人之间情感和心灵沟通的桥梁、国与国之间加深理解和信任的纽带。国家之间的人文交流是国际人文合作的核心部分,中国始终将国家间人文交往置于对外关系的重要位置,逐渐建立起宽领域、高水平、多层次的双边人文交流机制,为推动国际人文合作发挥指引作用。第一,织密全方位人文交流合作网络。中国拥有人文交流的悠久历史和优良传统,从汉代张骞出使西域开拓古丝绸之路,唐代玄奘西行求法东传佛教,明代郑和七下西洋促进中外文化交流,到近代以来的“西学东渐”、新文化运动、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传入中国,再到实行对外开放,不仅有力推动了不同文明间的交流合作,中华文明自身也在交流交融中壮大辉煌。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国际人文交流合作,将其作为党和国家对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际人文交流工作坚持走出去和引进来双向发力,与我国建立人文交流机制的国家数量持续扩大,合作领域不断拓展,合作内容更加深入,合作机制不断创新,形成了覆盖世界主要国家、联系多元文明主体的人文交流合作网络。第二,发挥高级别人文交流的带动作用。进入新世纪,我国已建立了中俄人文合作委员会、中美人文交流高层磋商机制、中欧高级别人文交流对话机制、中英高级别人文交流机制、中法高级别人文交流机制等高级别人文交流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这些机制不断走深走实,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凸显。中俄人文合作委员会是我国建立最早、级别最高的人文交流机制,目前已召开23次会议,交流合作领域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领域拓展至旅游、媒体、电影、档案等诸多领域。(28)在这一机制的带动下,中俄先后举办以地方合作、科技创新、体育交流为主题的国家年,开展各类活动近2000项,双方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增加到116个,建成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80个,各领域合作持续深化。(29)第三,扩大人文交流合作领域。在高级别人文交流机制的带动促进下,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不同领域的人文交流合作蓬勃发展,提升了中华文明的世界影响力与感召力。在教育领域,中外留学生成为促进人文交流的重要载体。2019年在海外留学的中国学生超过100万人,(30)稳居全球最大留学生生源国、亚洲最大留学目的国和亚太区域研究生教育中心。(31)在卫生领域,医疗合作成为人文交流合作的重要方面。自1963年中国首次医疗援非以来,累计向非洲派出医疗队员超过2万人次,诊治患者达2.3亿人次,为非洲各国培训各类医务人才2万人次,中国医疗队被誉为“白衣使者”“南南合作的典范”和“最受欢迎的人”。(32)在文化领域,中外文化交流年、文化和旅游年、欢乐春节、合拍影视作品以及“艺汇丝路”访华采风等交流活动持续推进,“欢乐春节”活动已连续举办22年,覆盖全球100多个国家,成为中国与世界各国人民共享中华文化的重要平台。(33)(二)拓展多边人文交流合作平台中国将人文交流合作融入现有多边合作机制,发挥人文交流促进多边合作的作用,积极拓展多边人文交流机制,充分利用新手段创新人文交流方式,为国际人文交流合作提供多元载体。第一,利用好现有多边合作机制。多边机制是国际合作的重要平台和载体,也是多元主体互动交往的实践场域。面对百年变局加速演进,中国将人文交流融入“一带一路”倡议、“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等多边机制合作,有效增强了多元文明主体间的交流互鉴。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过程中,中国与沿线国家开展丰富多彩的双多边文化交流互动,丝绸之路国际剧院、博物馆、艺术节、图书馆、美术馆联盟相继成立,形成“丝路之旅”“中非文化聚焦”等文化交流品牌,打造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文化博览会、丝绸之路国际艺术节、海上丝绸之路国际艺术节等一批大型文化节会,在沿线国家设立一批中国文化中心。(34)这些交流合作增进了沿线各国人民对彼此文化的了解、包容和学习,让沿线各国各民族文化焕发新的生机,努力将“一带一路”建设成中外文化交流互鉴、国际人文交流合作的共同繁荣之路。第二,搭建多边交流合作新平台。推动多元文明交流合作,离不开专门性的多边交流合作平台。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积极担负推动文明互鉴的大国责任,创建亚洲文明对话大会、中拉文明对话论坛、中欧文明对话会、中阿关系暨中阿文明对话研讨会、中法文明对话会、中国网络文明大会、中非文明对话大会、中非媒体合作论坛等一系列以文明交流对话为宗旨的多边合作平台。随着这些交流平台的常态化、机制化运行,其在推动不同文明主体交流互动中的重要作用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来自亚洲47个国家以及域外其他国家政府官员和相关领域代表2000余人参加亚洲文明对话大会,签署一系列多边、双边倡议和协议,发布一批重大项目成果和研究报告,形成了4大类26项推动文明交流互鉴的务实举措和合作成果。(35)第三,创新多边交流合作方式。随着国家综合实力不断增强,中国不断深化与有关国际组织和机构的交流合作,向国际社会积极提供人文公共产品,加强中外人文交流传播能力建设,改进传播方式方法,做大做强“互联网+人文交流”,增强中华文明的传播力影响力。近年来,中国互联网企业与博物馆、博物院等文博机构合作,巧用云计算、小程序、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赋予传统文化以更加鲜活色彩。在数字技术的推动下,故宫博物院、敦煌研究院等文化传播实体打破时空局限,将数字化信息直接传递给受众,实现优秀传统文化数字信息共享,拓展了文化传播的受众空间。故宫博物院利用数字技术开发《全景故宫》等多项数字产品,将数字创意与传统文化深度结合,让传统文化“活起来”,取得良好社会效果。(36)(三)构建多元互动的人文交流大格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外人文交流,将其与政治互信、经贸合作一同视为中国外交的重要支柱,并逐步形成元首外交示范引领、中央地方统筹联动以及官方民间合作并举的人文交流合作大格局。第一,坚持元首外交引领带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决定了中国外交的最大优势,即元首外交战略引领和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对外工作大协同。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出访40多次,足迹遍及五大洲70多个国家,接待访华国际政要数百位,开展了精彩纷呈的元首外交,为外交全局提供战略引领,我国建交国数量也从172个增加到182个,对外建立伙伴关系从40多对增加到110多对。(37)在国内出席和主持一系列重大主场外交活动,接待来访的国际政要数百位;以电话、信函、视频等方式广泛开展“云外交”。(38)仅2022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和出席10余场重要国际多边会议,与60多位外国领导人及国际组织负责人举行会谈会见,同近30位外方领导人通电话、视频会晤,就双边关系发展和重大国际问题等深入沟通。(39)第二,促进中央地方统筹联动。在充分发挥元首外交示范引领作用的基础上,中央部委与地方政府坚持统筹规划、协同发力、各负其责、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基本形成。进入新时代,中央各部委积极出台推动中外人文交流合作的相关政策,为各领域、各层级政府主体深入开展人文交流合作提供资金、技术和人才便利。随着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对外交流格局的发展完善,地方政府在中外文化交流合作中扮演重要角色,地方对外开放也在更广范围、更宽领域和更深程度上推进,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为与总体外交相配合相促进,形成了多种模式共同发展的新局面。地方政府主动对接国家对外战略,充分利用具有地方特色的外事资源,在参与国际交往中更加主动。中国已经与五大洲136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2629对友好城市和省州关系,增进了民间交流,推动了民心相通。(40)第三,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随着社会力量在外交决策中影响的上升,对外交流主体的多元化特征日益明显。中国国际交流协会、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等从事民间交流的社会力量的作用不断增强,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文艺院团、高校科研机构等参与的积极性和便捷性进一步提高,社会力量成为中外人文交流合作的活跃主体。据统计,2016年至2021年仅中国文联及全国文艺家协会各组织开展对外文化交流项目就达480个,组织出访、接待来访5623人次,举办主题展演超过240项,成功举办今日中国艺术周、中国—欧盟文化艺术节、艺术心桥展演、中韩日戏剧节、中华曲艺海外行、汉字之美书法展、中国—东盟青少年舞蹈交流展演、中国国际民间艺术节、“一带一路”国际音乐季、国际美术双年展、“丝路花语”中国民族音乐演奏会、中国瓷器艺术展等品牌活动,(41)精心开展形式多样的对外民间文化交流,中华文化影响力感召力持续扩大。五、结语全球文明倡议是继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后,中国为国际社会提供的又一重要公共产品。这一重大倡议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顺应世界历史进步潮流,汲取全球文明发展经验,着眼人类美好未来,并以全新文明理念体现了中国作为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的大国担当,必将促进人类不同文明美美与共,让和平的薪火代代相传,让发展的动力源源不断,让文明的光芒熠熠生辉。注释:①《习近平出席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并发表主旨讲话》,《人民日报》2023年3月16日,第1版。②戴维·赫尔德等:《全球大变革:全球化时代的政治、经济与文化》,杨雪冬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译序第11-12页。③习近平:《让多边主义的火炬照亮人类前行之路——在世界经济论坛“达沃斯议程”对话会上的特别致辞》,《人民日报》2021年1月26日,第2版。④习近平:《深化文明交流互鉴 共建亚洲命运共同体——在亚洲文明对话大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人民日报》2019年5月16日,第2版。⑤习近平:《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人民日报》2017年1月20日,第2版。⑥习近平:《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 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的讲话》,《人民日报》2015年9月29日,第2版。⑦习近平:《携手努力共谱合作新篇章——在金砖国家领导人巴西利亚会晤公开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9年11月15日,第2版。⑧《习近平复信希腊学者》,《人民日报》2023年2月21日,第1版。⑨习近平:《在纪念孔子诞辰2565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暨国际儒学联合会第五届会员大会开幕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9月25日,第2版。⑩习近平:《深化文明交流互鉴 共建亚洲命运共同体——在亚洲文明对话大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11)习近平:《让多边主义的火炬照亮人类前行之路——在世界经济论坛“达沃斯议程”对话会上的特别致辞》。(12)习近平:《迈向命运共同体 开创亚洲新未来——在博鳌亚洲论坛2015年年会上的主旨演讲》,《人民日报》2015年3月29日,第2版。(13)吴志成、李佳轩:《新时代文明交流互鉴观析论》,《世界经济与政治》2022年第6期,第16页。(14)习近平:《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 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的讲话》。(15)习近平:《共倡开放包容 共促和平发展——在伦敦金融城市长晚宴上的演讲》,《人民日报》2015年10月23日,第2版。(16)习近平:《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建设合作共赢美好世界——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6月29日,第2版。(17)习近平:《加强政党合作 共谋人民幸福——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领导人峰会上的主旨讲话》,《人民日报》2021年7月7日,第2版。(18)吴志成:《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的中国方案》,《光明日报》2023年4月24日,第12版。(19)汪亭友:《“共同价值”不是西方所谓“普世价值”》,《红旗文稿》2016年第4期,第8页。(20)吴志成:《深刻理解全人类共同价值的丰富内涵》,《国际问题研究》2022年第5期,第13-14页。(21)吴志成:《为弘扬和践行全人类共同价值贡献中国力量》,《现代国际关系》2022年第7期,第7页。(22)吴志成:《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的中国方案》,《光明日报》2023年4月24日,第12版。(23)张述存:《新时代如何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光明日报》2019年1月24日,第6版。(24)习近平:《在纪念孔子诞辰2565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暨国际儒学联合会第五届会员大会开幕会上的讲话》。(25)《〈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把中国文明历史研究引向深入,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人民日报》2022年7月16日,第1版。(26)张述存:《新时代如何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27)《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外人文交流工作的若干意见〉》,《人民日报》2017年12月22日,第1版。(28)许华:《中俄人文交流合作为大国文明互鉴树立典范》,《光明日报》2023年3月24日,第12版。(29)《中俄人文合作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召开》,《人民日报》2022年11月23日,第3版。(30)彭博:《提升国际话语权留学青年当有为》,《神州学人》2023年第4期,第23页。(31)《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我国2020年研究生在学人数预计突破300万——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智慧引擎》,《人民日报》2020年7月29日,第6版。(3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时代的中非合作》,《人民日报》2021年11月27日,第7版。(33)《2023年“欢乐春节”全球活动启动》,《中国文化报》2023年1月16日,第1版。(34)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建“一带一路”倡议:进展、贡献与展望》,《人民日报》2019年4月23日,第7版。(35)《亚洲文明对话大会筹委会负责人发布本次大会成果》,《人民日报》2019年5月25日,第3版。(36)叶秀端:《中华文化数字传播:媒介、共享与认同》,《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5月7日,第A03版。(37)外交部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奋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新征程的思想武器和科学指南》,《人民日报》2023年6月2日,第6版。(38)《携手建设更加美好的世界——写在习近平主席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十周年之际》,《人民日报》2023年3月23日,第1版。(39)《谱写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新华章——2022年中国元首外交综述》,《人民日报》2022年12月31日,第2版。(40)孙琪:《地方合作分论坛签署十四项中外地方合作协议》,《光明日报》2019年4月26日,第2版。(41)李屹:《开启新征程 奋进新时代 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出更大贡献——在中国文联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中国文艺评论》2022年第1期,第20-21页。 ...

龙春生 袁征:大国竞争时代美国对华科技战略探析

内容提要:自特朗普政府伊始,美国回归大国竞争战略,将中国视作美国主要的“战略竞争对手”。不同于以往的大国竞争格局,中美战略竞争主要集中在经济、科技、数字基建等“低政治”领域,特别是科技领域正在成为中美战略竞争的主战场。美国为了在科技竞争中占据全面优势,其对华科技战略采取了“内部自强”和“外部制衡”的双重选项。这一战略在充分发挥美国科技制度、资源和环境优势下,将政府、思想库、新闻媒体、私营企业、科研机构、盟友伙伴等各方力量协同起来,综合运用立法、行政、司法、社会动员、外交等手段。但美国对华科技战略的推行并非一帆风顺,在很大程度上将受到国内外因素的掣肘。美国对华科技战略将维护美国全球科技领先地位与维护美国国家安全等同起来,着力凸显科技的安全属性,不断渲染“中国威胁论”,呈现出一种“泛安全化”的发展趋势,而这种趋势将给中国的科技发展与国家安全带来一系列挑战。关 键 词:美国军事与外交  中美关系  对华科技战略  泛安全化  大国竞争时代 2017年特朗普政府上台后,先后发布了《美国国家安全战略》《美国国防战略》《核态势评估报告》等安全文件,宣称“大国竞争时代回归”,将中国定义为“修正主义者”和美国主要的“战略竞争者”,①美国对华战略发生了重大转变。2018年3月,美国对中国发动“贸易战”,拉开了中美战略竞争的帷幕。不同于以往的大国竞争,中美战略竞争主要集中在经济、科技、数字基建等“低政治”领域,特别是科技领域成为中美战略竞争的主战场。美国调整了先前的对华科技战略,不断渲染“中国威胁论”,从“全政府”“全社会”和“全联盟”三个环节对华进行“科技遏制”。本文聚焦中美科技竞争问题,阐释大国竞争时代美国对华科技战略的逻辑与内涵,进而从不同的视角,探究美国对华科技战略的实施与制约,最后立足于哥本哈根学派的“安全化理论”,揭示美国对华科技战略的“泛安全化”趋势。一、大国竞争时代美国对华科技战略的逻辑与内涵自中美建交以来,两国科技关系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初步探索阶段(1979~1989年)、曲折发展阶段(1990~2016年)和以竞争为主的新阶段(2017年至今)。经过前两个阶段,中美在科技领域建立起了以美国为主导的相互依赖模式,两国科技关系总体上处于合作状态,但从奥巴马政府执政开始,中美科技领域的部分矛盾开始显现。②特别是进入第三个阶段后,“零和式科技竞争博弈”逐渐成为美国对华实施的新战略,美国开始将中国视为其最主要的科技竞争对手,对华采取了更具进攻性的技术民族主义(Offensive Techno-nationalism)政策,③并充分利用内外各方力量和资源遏阻中国科技进步。从根本上讲,美国调整其对华科技战略的原因是多重的,具体如下。首先,从体系结构层面来看,自21世纪以来,第四次科技革命的广泛开展和产业变革的加速演进,进一步推动了全球生产体系和国际关系结构的变迁,国际政治进入“技术政治时代”。④在技术政治时代,科技是大国竞争的关键领域,国际战略竞争主要围绕着高技术创新优势和国际规则体系的塑造能力展开,技术权力开始成为其他权力的核心支柱。⑤至少在美方看来,中国的技术崛起使中美在国际体系层面出现了难以调和的“结构性矛盾”。其次,从心理认知层面来看,美国往往倾向于奉行某种“绝对安全观”和秉持一种信奉技术和力量的工具——技术理性主义思维。⑥随着中美实力,特别是技术差距的不断缩小,在二元对立思维的主导下,极端化的国家安全理念和技术民族主义思想在美国甚嚣尘上。作为霸权守成国,美国在“权力流散”和“权力转移”方面的焦虑与日俱增,引发中美之间更严重的不信任甚至敌对。⑦许多美国政客和战略家对中国科技问题的分析变得越来越片面,认为中国对美国的全球技术领先优势、科技“领头羊”地位、既有的权力格局和国际秩序均构成了重大威胁。⑧最后,从国内政治层面来看,自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国内政治在政治理念、政治结构和政治过程方面都出现了新的变化,民粹主义再次泛起,政治联盟和政党发生重组,双重极化日益突显。⑨为了转移国内政治矛盾,美国对华战略中的负面因子显著增强。一个国家的科技战略通常是指该国政府支持并利用科技发展以实现国家利益和战略目标而制定的战略。⑩由此美国的科技战略可定义为美国政府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并利用科技成果以实现美国国家利益和战略目标而制定的战略。(11)为了增强自身实力和削弱他国实力,在某种程度上保障自身与他国权力的平衡,一个国家通常会采取“内部自强”与“外部制衡”两种选项。(12)根据此逻辑,革新科研机制、鼓励科技创新、增加研发投入、强化人才培引、加强专利保护等举措的着眼点在于维护和提升美国自身的科技竞争力,即对内的“自强”战略,而出口管制、投资审查、市场封锁等举措的主要目的在于削弱外部竞争者,可以视为向外的“弱他”战略。对美国战略界而言,“自强”和“弱他”这两种思维模式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一直是美国在科技领域与他国展开竞争时所奉行的基本逻辑。一方面,特朗普和拜登政府都非常注重通过改革科研机制、鼓励科技创新、增加研发投入、加强专利保护等积极主动的方式来提升美国的科技硬实力和软实力,特别是拜登政府,认为美国科技战略的主要核心就在于增强其自身的科技竞争优势。特朗普政府在2017年发布的《美国国家安全战略》中强调:“为了维系美国在竞争中的优势,我们将会优先考虑对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新兴技术。”(13)2020年3月,特朗普政府发布了《美国保护5G安全国家战略》,阐述了美国在第5代移动通信技术(5G)领域的开发、部署和管理愿景;(14)同年10月,又发布了《关键与新兴技术国家战略》,旨在推进美国国家安全创新基地建设和保护美国在关键和新兴技术领域的技术优势。(15)而拜登政府上台后,明确将科技置于国家战略的优先地位和中美竞争的首要领域,提出科技战略要与国家安全战略、国防战略等保持一致。拜登政府试图通过改革机构、大力投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建设高水平人才队伍等举措在国内铸造更牢固坚实的科技发展基础。例如,2022年10月出台的《国家安全战略》就提到,美国不仅会加强府会合作为研发的历史性新授权提供全额资助,还将加倍利用美国长期以来的不对称战略优势,吸引和留住世界上最优秀的人才。(16)而后发布的《美国国防战略》也指出,美国将加大对人工智能、通信网络技术、太空技术等全球高新技术的研发和试验,在尽早获得所需的新领域关键技术的前提下,建立美国的持久优势。(17)拜登政府的最大关切就在于提升美国自身的科技实力,尤其是在关键技术领域的竞争力。同时,拜登政府还推出了一系列“更好地重建”政策加大基础科研投入以维护美国的科技优势。另一方面,两届政府也非常重视通过出口管制、投资审查、市场封锁等外部制衡的方式来阻遏中国的科技进步。在大国竞争时代,美国科技战略的“排他”特质越来越凸显。2017年颁布的《美国国家安全战略》公开指责中国“盗窃了美国的知识产权”,同时还宣称要对中国“在敏感技术领域的并购”进行严格限制,积极捍卫“国家安全创新基地”(National Security Innovation Base,NSIB)免受“中国的挑战”。(18)随后美国国防部发布的《美国国防战略》和《中国的技术转移战略》也明确指出,“国家间战略竞争,而非恐怖主义,现在是美国国家安全的主要关切点”,(19)“美国政府要警惕中国技术投资可能带来技术转移的风险。”(20)2019年度的《国家情报战略》又再次强调所谓的“中国威胁”,认为中国正越来越多地利用技术进步对美国构成“新的威胁”,特别是在新兴技术领域。(21)在特朗普执政时期,美国政界和学界越发担忧美国全球科技主导地位受到挑战的状况。2020年11月16日,民主党和共和党合作的中美科技关系工作小组公布了报告——《迎接中国挑战:美国的科技竞争新战略》(Meeting the China Challenge:A New American Strategy for Technology Competition)。(22)特朗普政府主张对中国在芯片、第5代移动通信技术、光刻机等重点关键技术行业实行严格的限制和打压政策。特朗普政府还以“重振制造业”的名义,对中国挑起贸易战,以推动美国高技术产业链的回流。拜登政府执政后,进一步巩固并强化了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的定位,试图打造更具持续性和有效性的对华科技战略。拜登政府认为“当前的主要大国正在争相开发、部署人工智能、量子计算等新兴技术,这些新兴技术将有很大可能会使当前各国间的经济和军事平衡被打破,而目前中国是唯一有实力和能力将其经济、外交、军事、技术等各种力量有效结合起来、对稳定开放的现存国际体系构成持续性威胁和挑战的潜在竞争对手。”(23)拜登政府的《国家安全战略》明确宣称,“技术是当今地缘政治竞争和美国国家安全的核心,中国是美国最重要的地缘政治挑战。”(24)与特朗普政府对华实行“全面封锁”政策相比,拜登政府试图在西方“民主”意识形态的基础上构建一个针对中国的技术联盟,着手推动一个更具系统性、针对性的对华科技竞争策略——“小院高墙”(Small Yard High Fence),(25)主张采取更加完善、精准的措施来打压中国的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以在中美两国间建立一种以科技为核心的新型大国竞争范式。二、大国竞争时代美国对华科技战略的实施作为目前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美国在科技领域拥有许多国家难以企及的优势。在充分利用这些优势的基础上,美国对华科技战略的全面实施基本上采用了两种途径:一种是通过立法、行政、司法、外交手段开展“全政府”和“全联盟”模式;另一种是充分利用和发挥思想库、新闻媒体、私营企业、大学及其他科研机构等非政府行为体的作用,以此来实现美国的国家利益和战略目标。(一)美国对华科技战略实施的优势1.制度层面美国拥有较为完善的科技创新与资助研究体系、成熟的风险投资机制、系统的科技决策和咨询机制、高效的产学研转化机制以及庞大的情报体系,它们为美国对华科技战略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首先,完善的科技创新与资助研究体系对推动一个国家的科技发展至关重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就建立了以政府、大学、科研院所、企业有机结合为特点的现代科技创新体系,而制度界变(bounded change)又有效地推动着美国创新系统的整体运行。同时,美国还建立了多元化的资助体系和分工明确的研究体系。其次,成熟的风险投资机制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和高新技术的发展。1946年,美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风险投资机构——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The America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orporation,ARDC),随后有限合伙公司不断发展,一套较为成熟的管理风险资本的有效机制逐渐形成。再次,系统化的科技管理是科技战略践行的基本保障。美国在政府最高层面设有科技政策决策协调和咨询机构——白宫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The White House 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OSTP)、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The 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uncil,NSTC)和总统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The President's Council of Advisors 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PCAST),而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部门和机构主要有6个,即美国国防部(The U.S.Department of Defense,DOD)、农业部(The U.S.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USDA)、卫生和公众服务部(The U.S.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HHS)、能源部(The U.S.Department of Energy,DOE)、国家宇航局(The National Aeronautics and Space Administration,NASA)和国家科学基金会(The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NSF),不同部门从不同角度对科技进行管理和资助有利于科技进展的相互促进及协同发展。(26)另外,庞大的情报系统是美国能有效获得科技情报的关键基础,例如冷战时期,完善的情报搜集和应用制度就曾为美国在美苏科技战中创造了优势。最后,美国还有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专门的服务机构和科研成果转化机构以及多元化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这将使美国科研成果的保护、转化以及技术转移的市场化运作都能得到较为有效的实现与发展。2.资源层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成为世界头号科技强国。美国拥有雄厚的科研实力、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极具吸引力的高等教育、多元的投资模式,强大的经济实力、军事实力和国际控制力,它们为美国对华科技战略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资源保障。作为科技发展的领路先锋和坚实后盾,庞大的高素质科技人才队伍是确保美国科技优势的关键要素,特别是国际科学家、工程师和学生这一人才来源是其他国家难以比肩的资源优势,他们对于保持美国在知识和创新方面的领先地位至关重要。据统计,自2000年以来,在获得诺贝尔化学、医学和物理学奖的美国研究人员中,移民占比达37%。(27)当然,这也和美国向技术移民倾斜的移民政策密不可分。美国大学是美国科学研究的中坚力量。由于深受“威斯康星思想”的影响,美国大学与社会建立了全方位的联系,科研服务是它们的一个重要职能。美国大学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实用化,通常会根据美国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做出积极响应。与此同时,美国大学还是高度分离化的竞争系统,在这样一个系统中,研究者可以自主选择他们所感兴趣的研究课,奖励那些做出高质量研究工作的同行,从而形成了一个高水平的“科学共同体”。作为科技再生产的重要条件,高质量的现代教育不仅能培养高素质科技人才,为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知识积累,还能促进科研成果的有效开发与利用。美国的高等教育领先全球,吸引了世界各国留学生赴美深造,留学生的大量流入为美国提供了大量的科技人才。在美国大学博士毕业的科学、技术、工程、数学(STEM)专业海外留学生中,选择毕业后长期留美的比例达到77%左右。(28)科技研发还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才能得以有效开展,由美国政府、私有企业、私人基金会、大学及其他非营利性机构组成的公共投入与私人投入为美国科技研发提供了雄厚的财力支持,这种“政府+X”多元投资模式的产学研资助计划有助于激励源头创新和科技持续发展。时至今日,美国仍然是当今世界综合实力最强的国家,掌握着对高技术产业、核心技术、投资交易、消费市场的控制力,而这些优势将在很大程度上给中国带来较为显著的战略压力。3.环境层面灵活自由的科研环境、两党的反华共识以及盟友和伙伴体系为美国对华科技战略的实施提供了有利的内外环境。科研环境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制度设置、政策环境和文化环境,良好的硬环境和软环境是科技创新与发展的有力保障。美国拥有完备的基础设施、系统的制度设置、激励创新的政策环境和文化氛围,自由、宽松、稳定的科研环境使美国各类人才的热情和才能得到了充分有效的发挥。目前,虽然两党在众多问题上都存在分歧,但它们在“中国威胁”的认知上存在广泛共识,都主张对华采取强硬政策。反华共识在一定程度上为美国对华科技战略的实施创造了有利的政治环境。而作为美国重要的战略资产,联盟和伙伴体系又为美国实施对华科技战略创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美国不仅和盟友和伙伴发展技术、贸易和安全方面的联系与合作,还可以联手遏制中国科技发展。(二)美国对华科技战略的实施手段1.立法手段在美国的政治体制中,立法受到政府更迭的影响相对比较小,因而它通常会比行政手段的影响更为深远长久。美国对华科技战略实施的立法手段主要是指通过国会制定法律的手段来“夯实”美国对华科技战略,同时也包括立法过程中举行的国会听证会、议员质询等。近年来,美国国会制定了一系列与对华科技战略相关的法案,它们既有以国家安全为由限制中国资本、技术进入和对华技术出口的法案,如《2018年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The Foreign: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 of 2018)、《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案》(The Export Control Reform Act of 2018)、《2021年安全设备法案》(The Secure Equipment Act of 2021)等,也有试图通过优化科技创新机制体制、增加研发投入、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旨在提升美国自身科技竞争力的法案,如《国家量子倡议法案》(The National Quantum Initiative Act)、《2021年美国创新与竞争法案》(The United States Innovation and Competition Act of 2021)、《芯片与科学法案》(The CHIPS and Science Act)等,还有涉及中美科技竞争内容的其他法案,如《国防授权法案》(The 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2021年战略竞争法案》(The Strategic Competition Act of 2021)等。2.行政手段行政手段主要是指由美国白宫及其他联邦行政机构制定、发布和实施的各种指示、规定、措施等,而这些政策和手段通常基于总统命令,其效用在很大程度上将受到总统更迭的影响。(29)在大国竞争时代,美国各主要行政部门协同合作,基本上都制定了针对中国的科技政策措施。(30)在“自强”方面,美国政府主要通过革新科研机制、增加研发投入、强化人才培养和激励税收等方式提升美国自身的科技创新与能力。首先,在联邦政府的科技决策领导机制中,总统是最高的决策者,白宫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是最高级别的科技政策咨询机构,科技政策办公室下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协调机构。特朗普执政后,在白宫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内部又设立了专门办公室和委员会,它们的主要职责是对联邦政府内部不同技术部门之间的科技政策进行协调。此外,为了协调13个不同机构在国家量子计划方面的合作,特朗普还专门设立了国家量子协调办公室。而拜登在上任之前,就宣称要把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主任这一职位提升到内阁级别,这在美国历史上绝无仅有。上台后,为了更好地维护科技安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战略伙伴关系、开发和管理创新技术,拜登政府不仅设立了国家安全总监,分管网络安全与新兴技术的副国家安全顾问等新的要职,又在国家科学基金会下成立了技术、创新和伙伴关系理事会(The Directorate for Technology,Innovation and Partnerships,TIP),在国务院下设立关键与新兴技术特使办公室(The Office of the Special Envoy for Critical and Emerging Technology),司法部和商务部还成立了一个名为“颠覆性技术打击工作组”(The Disruptive Technology Strike Force)的新工作机制。其次,两届政府都加大了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投资力度。在2018年至2020年的年度预算中,特朗普政府对美国国立研究机构的投入明显高于上届政府。拜登政府上台后,更是大幅提高了科技研发资助额度,并将强化科技创新基础作为美国目前紧迫的优先事项。根据2023财年的总统预算显示,联邦研究和开发的总支出为2050亿美元,增幅达28%,其中超过一半的资金将用于基础和应用研究。(31)同时,两届政府也非常重视对军事高科技研发的投入。例如,在特朗普提交的202l财年美国国防预算中,国防研发预算就达到1066亿美元,而拜登政府又加大力度,计划在2023年对网络、超高音速、人工智能等高科技军事装备的研发投入史无前例的1300亿美元,(32)而2024财年对研究、开发、测试和评估(RDT&E)的投资预算又比2023财年的颁布水平增加了4.0%,高达1450亿美元。(33)再次,两届政府都主张对科学、技术、工程、数学教育等人才培养方面加大资助力度。例如,2018年白宫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发布的《绘制成功之路:美国STEM教育战略》和2023年国家科学基金会公布的“培育下一代网络技术人才”计划,就充分体现了美国政府注重从人力资源的角度来提升美国的科技实力和发展潜力。(34)为了虹吸全球高科技人才,拜登政府改革了特朗普政府时期的移民政策,恢复了发放绿卡。最后,两届政府也都有通过调整企业税收政策来引导企业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只不过选择的思路有所差异。特朗普政府采取的是减税政策,而拜登政府选择的是增税,主张采取更具有针对性的“激励”措施——扩大和提高企业创新投入的税收抵免范围与力度。(35)在“弱华”方面,两届政府主要通过限制贸易、投资、技术转移和人文交流等举措以遏制中国科技进步,加大中国科技“赶超”难度。首先,为了钳制中国的科技创新与发展,特朗普政府采用的最主要的行政方式是向来自中国的进口商品加征额外关税,以强迫中国放弃高新技术的发展和产业升级的推行。(36)而拜登政府是否放宽对华加征的高关税,目前还尚未定论。如果加征的关税长期存在,全球供应链将很有可能被迫重组,中国将被排除在美国科技发展的链条之外。其次,出口管制是美国打压中国科技企业、军民融合企业和遏制中国技术进步最直接、最常用的政策选项,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The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BIS)是美国技术出口管制的主要负责部门。近年来,大量的中国实体被列入“实体清单”(The Entity List)、“未被核实清单”(The Unverified List)和“最终军事用户清单”(The Military End User List)。截至2023年4月,有600多个中国实体被列入“实体清单”,上百个被列入过“未经核实清单”以及数十个被列入“最终军事用户清单”。(37)从行业类别来看,相关清单实体主要集中在光电技术、航天航空、量子技术、半导体、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领域。再次,为了阻止关键核心技术向中国转移,两届政府都以“国家安全”的名义加强了在科技领域的双向投资限制。2020年11月12日,特朗普签署行政命令,禁止美国企业或个人对包括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华为等在内的中国公司投资。(38)而后,又将中芯国际等中国公司列入美国投资黑名单。与此同时,从特朗普政府执政开始,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就对中国资本赴美投资进行了严格的安全审查。而拜登政府上台后,进而采取了一系列升级措施,如设立所谓的“特别关注国”名单、签署新的反垄断法和发布《关于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确保充分考虑不断演变的国家安全风险》的行政命令等。根据白宫发布的消息显示,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将会审查对人工智能、生物科技、量子计算等产生影响的交易,(39)而这些领域恰好是中国之前发起的《中国制造2025》的关键领域。最后,为了防止中国获得前沿领域的科技教育和研发资源,美国国务院还联合其他行政部门对中美之间的人文交流设置了诸多障碍。例如,在特朗普执政时期,国务院就曾对来自中国的学生、学者的签证规定进行了调整,对特定理工类院校的赴美中国留学生和专家学者实施签证限制,将某些自然科学和技术专业的中国留学生的签证时限缩减至1年,并对其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40)虽然拜登总统上任后,情况有所缓解,但是在中美战略竞争的背景下,仍然存在许多有相关学科背景的中国学者和学生赴美签证被拒绝的情况。3.司法手段在美国,司法权归属法院,但执法工具则由联邦政府掌控。具体而言,联邦政府的执法机构主要有司法部及其下属的联邦调查局(FBI)、联邦检察官等。相较于行政手段而言,司法手段更具隐蔽性。美国对华科技战略运用的司法手段主要是指通过美国司法相关部门实行的一系列举措来阻碍和限制中美之间的技术交流、业务往来以及中国的科技创新与发展。虽然美国司法机构对华采取所谓的“盗窃美国知识产权与技术”的打击行为一直存在,但近年来范围更广、频次更多、力度更大。美国联邦调查局局长克里斯托弗·亚瑟·雷(Christopher Asher Wray)就宣称中国是其反情报收集工作的重点对象。(41)2018年11月,美国司法部宣布推出“中国行动计划”(China Initiative),旨在打击中美之间的人文交流和科技合作项目,矛头直指那些参与中国人才项目的专家学者,美国司法部、联邦调查局以及联邦检察官都有参与其中。(42)在该计划的推动下,美国发起了2000多项调查和20多起刑事诉讼,而与中国有合作和联系的科研人员成为该计划的主要打击对象。根据《麻省理工科技评论》的不完全统计数据,截至2021年,该计划总共起诉了148人,其中88%的被告是华裔或华人,而定罪的比例却不到1/4。(43)虽然“中国行动计划”已于2022年2月被终止,但是涉华人才案件仍在持续推进,对应对所谓“中国国家安全威胁”的行动并未停止,而是以更隐蔽的“组合拳”在开展。无论是对孟晚舟及华为公司的指控,还是2022年2月指控中国电信公司海能达(Hytera)与摩托罗拉公司前员工合伙谋划、盗窃摩托罗拉公司的数字移动无线电技术,(44)美国所宣称的“盗窃商业秘密”和“中国经济间谍行为”往往是遏制中国科技创新与发展的借口。长期以来,以美国国内法为依据而形成的“长臂管辖”,已经成为美国域外执法的重要武器。在大国竞争时代,联邦检察官与联邦法院以“长臂管辖”等手段,在检察起诉与司法审判等环节打压中国科技企业,似乎已达成某种政治默契,因而针对中国科技企业而发起的所谓“海外歧视性”的指控和执法也愈加频繁。4.社会动员除了上述提到的立法、行政、司法手段之外,美国对华科技战略的实施还离不开美国政府对思想库、新闻媒体、私营企业、大学及其他科研机构的动员和利用。美国的媒体和思想库分别被称为是继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后的“第四权力”和“第五权力”。媒体扮演的一个重要角色就是决定哪些地区或问题将成为政府和公众所关注的焦点,而其发布的信息时不时在被动地传递政府意在发布的信息,从而受到政府的操纵。美国学者托马斯·博克(Thomas Bork)曾言:“美国民众没有十分可靠的途径去了解真实的中国,美国的新闻媒体和官方舆论总是会设定好相关的认识、思想和解释。”(45)几乎所有美国主流媒体都报道过关于中国科技实力将会给美国造成巨大挑战的内容,它们经常夸大中国各种科技指标的实际意义,甚至还给中国冠以“硅谷龙”的称号。(46)而美国思想库常常是美国政府现行政策的诠释者与风向标,尤其是那些隶属于政府、受政府资助和与政府签约的智库通常是美国政府制造、夯实、传播“中国科技威胁论”的重要旗手。例如,美国国会研究局与大西洋理事会、兰德公司等知名智库联合发布了一系列中美科技竞争的报告,认为中国是美国及其盟友的“重大威胁”,美国要鼓励科技创新和市场竞争,加强与盟友在对抗中国的“技术主导权”、构建“去中国化”的供应链、技术标准制定等方面的合作,以更好地应对来自中国的“战略挑战”和维护美国的国家安全与科技优势。(47)2017年底发布的《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提出了一个名为“国家安全创新基地”的概念,强调美国的知识界、学术界、实验室和私营部门要将想法转化成创新,保护和改善美国的生活方式。(48)具体做法就是要在不同的地理区域范围建立不同的科研中心,而这些科研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离不开美国的大学、基金会、实验室、私营企业等各方力量的配合与协作。其中,私营部门一直是美国国家实力的重要来源和创新的关键驱动力。美国政府对私营部门创新的依赖日益增大,如2019年私营部门就承担了美国72%的研发资金。此外,大学及其他科研机构在美国对华科技战略的实施过程中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们不仅是美国科技创新的主导力量,还是限制和制止中美科技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参与者,例如许多高校和科研机构就曾在美国针对华为“网络安全威胁”的行动中开展过全面排查与自纠活动。(49)5.外交手段美国对华科技战略运用的外交手段主要是指美国外交决策者拟通过各种渠道协同他国联合研发、制定国际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应用、强化对华的出口管制、投资审查和风险防范、共同打击中国高科技企业、遏制中国关键技术进步、增强美国全球供应链的安全性以及引导国际舆论向中国施压等。特朗普执政时期,中美主要围绕5G技术展开博弈。美国以“中国华为公司威胁国家安全”为由,通过施加压力或加大援助力度等方式,促使其盟友和那些部署了美国军事基地的国家,乃至广大发展中国家放弃使用华为的网络通信设备或不与华为公司合作。(50)在2018年至2020年间,美国曾鼓动英、法、澳、日等国公开或委婉地禁止华为公司参与5G建设。美国还联合盟友通过《瓦森纳协定》(The Wassenaar Arrangement)、“五眼联盟”“敏感技术多边行动”(The Multilateral Action on Sensitive Technologies,MAST)等机制协调出口管制、投资并购审查等政策以限制中国获取高技术,建立了诸如技术侦查旗舰计划(The Technical Scouting Flagship Program)、技术合作计划(The Technical Cooperation Program,TTCP)、国家技术与工业基础(The National Technology and Industrial Base,NTIB)和国防创新单元(The Defense Innovation Unit,DIU)等技术创新合作机制或计划,并在5G技术、供应链和数据安全等问题上发布了《布拉格提案》(The Prague Proposals)和《网络空间负责任国家行为声明》(The Declaration on Responsible States Behavior in Cyberspace)。为了解决所谓的“专制恶意行为者对人权、数据隐私、安全以及原则性合作等方面构成的持续威胁”,特朗普政府又推出了“清洁网络计划”(The Clean Network Program)。(51)总之,在美国的各种威逼利诱下,西方主要国家基本上都对来自中国的投资进行了更为严格的国家安全审查,从而使中国在海外获取投资和高技术的渠道越来越狭窄。拜登政府执政后,强调运用外交手段来获取对华科技竞争的优势。拜登政府高度重视盟友、伙伴国在重塑美国全球科技领导力中的战略作用,将其视为对华科技竞争的特殊资产。不仅如此,拜登政府进一步强化美国在国际组织和国际规则制定中的主导权,试图牢牢掌握国际科技话语权,从“科技外交”的角度加大对华施压力度。在具体实践中,拜登政府首先以意识形态为由,将“价值观”与科技议题绑定,试图构建由美国主导的所谓“民主科技联盟”来深化与盟友在科技研发、情报、执法、出口管制、投资审查、技术供应链调整、技术转移、国际技术标准、科技伦理规范、贸易与知识产权规则制定等方面的协调与合作,遏制中国关键技术的创新与发展,捍卫美国的技术领导地位并构筑遏华制华的国际阵营。(52)例如,拜登政府在其颁布的《临时国家安全战略指南》中就明确指出,“我们的民主联盟能够使我们站在统一阵线,有着统一愿景,并使我们汇集各方力量,推动先进技术的研发,并提出高标准,制定有效的国际规则,迫使诸如中国这类国家承担国际责任。”(53)而后参议院对外关系委员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战略竞争法》也强调,“美国要在人工智能、半导体、生物技术等8个关键技术领域与盟友加强交流与合作。”(54)在拜登政府执政期间,美国加速布局了许多与科技议题相关的联盟、对话机制和工作组,它们主要包括美欧贸易和技术委员会(The U.S.-E.U.Trade and Technology Council,TTC)、“印太数字联盟”(The Indo-Pacific Digital Alliance)、“芯片四方联盟”(The Chip Quad Alliance,CHIP4)、“印太经济框架”(The Indo-Pacific Economic Framework,IPEF)、(55)美日联合工作组(The U.S.-Japan Joint Working Group)、在“四国安全对话机制”(The Quadrilateral Security Dialogue)框架下建立的“关键和新兴技术工作组”(The Critical and Emerging Technology Working Group)等。其次,美国在拉拢盟友的同时,也在积极推动非盟友国家的广泛参与。2021年,国会提出的《民主技术伙伴关系法案》就要求在国务院和财政部下分别设立国际技术伙伴关系办公室和国际技术伙伴关系基金,以更好地推进美国的技术政策和投资。(56)最后,拜登政府还试图加强美国在国际标准化组织(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国际电信联盟(The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ITU)和国际电工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IEC)等全球性标准组织中的主导力,进一步强化在技术标准、规则制定和科技外交等方面对中国的制衡。三、大国竞争时代美国对华科技战略的掣肘因素如前所述,拜登政府在对华科技战略转变和践行过程中采取了很多举措。2022年8月9日,拜登又签署了一个兼顾当下与长远、统筹遏制与竞争的对华科技竞争法案——《芯片与科学法案》。该法案的出台表明历经两党和各利益集团的反复博弈,美国最终形成了应对“研究安全”的整套决策和实施机制。不过,拜登政府要想成功构建以美国为主导的科技联盟,持续增强美国科技竞争力并在中美科技战中获得最终胜利,仍将受到国内外诸多因素的掣肘。(一)内部掣肘第一,战略取向的局限性。纵观世界科技史,可以发现,技术转移与扩散的趋势是不可逆的。在全球化经历了几十年发展后,技术的研发、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已嵌入全球互联互通的网络中。(57)但大国竞争时代美国对华科技战略遵循的却是一种地缘政治式的“围堵”和“脱钩”思路,违背了全球化、数字化时代科技发展的客观趋势。除此之外,历次科技革命与美苏、美日科技竞争的历史也表明,一个国家要想获取或维持全球科技领先地位,主要依赖的是其自身的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58)虽然美国对中国进行“科技遏制”和“科技打压”在短期内会限制中国科技创新与发展的速度,但压榨对手并不能弥补美国国内的不足。(59)从技术全球化的客观现实和科技转移的特性来看,美国将科技问题“政治化”和“武器化”,把中国视为维护科技霸权的“最大威胁”,一味地限制中美科技合作和遏压中国科技进步的行为将增加美国的科技创新成本,而美国政府所提供的补贴资金并不足以抵消巨额的成本差距,并且还有可能引起各国在高科技领域的“补贴竞赛”,压制科技界和产业界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侵蚀美国科技发展的根基,最终使美国得不偿失。(60)第二,国内政治生态和社会环境的制约。首先,政治极化严重影响着美国政府的治理和执行能力,拜登将会受到美国国内强硬派、温和派等各方力量的牵制和约束。在大国竞争时代,美国政治的极化现象日益明显。(61)为了实现各自利益,两党政客开展表演政治、身份政治和否决政治。虽然特朗普已经下台,但“特朗普主义”在美国的影响力不容忽视,参众两院支持特朗普的共和党保守势力通常“逢拜必反”。从2022年中期选举的结果来看,虽然民主党能够掌握参议院多数席位,但在失去对众议院的控制权后,民主党将面临一个“分裂国会”,未来与科技相关的立法进程、财政拨款等将或多或少会受影响。同时,民主党内部也正在形成新的派系和小团体,如拜登团队内部已分化为修复派、改革派和进步派等。(62)而这些分野对联邦政府过多地介入科技市场、具体优先事项和“小院高墙”策略的态度也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在这种背景下,拜登政府对华科技战略的推行势必会面临来自党内和党外的双重压力。其次,美国的政府机构尤其是美国的文官集团通常很注重自身的势力范围和自主权限大小。换而言之,各政府机构在合作时往往会尽量避免被其他机构控制。随着参与制定和实施对华科技战略的机构、人员越来越多,各政府机构围绕着权限的争夺会趋于激烈,政府内部的分歧也越来越多,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政府管制科技的能力和效率。再次,美国深受经济发展受阻、种族矛盾日益激化、贫富分化不断扩大等问题困扰,亟须解决的经济社会问题日益棘手,拜登政府能否处理和协调好对华科技竞争与它们之间的关系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最后,政党轮替的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美国对华科技战略的有效实施。由于民主党和共和党在政府角色和治理理念等方面有明显差异,如民主党通常倾向于“大政府主义”,共和党则倾向于尽可能地限制政府的角色,减少政府的干预。目前拜登的任期已过半,随着政府更替的不确定性,关于科研体制革新的有效开展、科研经费的持续性投入以及科技资源的合理分配等一系列问题未来能否得以成功解决有待商榷。第三,利益集团的牵制。一方面,美国对华科技战略的实施需要美国企业的参与和配合,但从商业角度来看,美国高科技企业在中国市场有着巨大的利益诉求。例如,中国不仅是苹果和特斯拉等公司的关键中心,还是美国芯片行业1/3的收入来源国,其中高通、德州仪器、美满电子、博通四家主力企业在中国的营收占比更是大大超过1/3,分别达67%、55%、44%、36%。(63)根据美国波士顿咨询公司等机构的相关预测,对华“技术硬脱钩”政策或将使美国半导体企业的全球市场份额丧失18%,收入减少37%,特别是最新一轮的出口管制就有可能导致美国半导体公司数十亿美元的收入损失。(64)根据中国美国商会(AmCham China)最新发布的报告显示,仍有45%受访的美国企业将中国视为首要或前三大投资目的地。(65)如果美国继续对华实行“科技脱钩”,在很大程度上将会导致美国科技企业的市场份额、产能和利润率的持续下降,政府提供的补贴并不能弥补这种损失,同时还会增加美国相关企业的建设、运营成本,并影响它们对未来的战略规划和发展前景。另一方面,美国的某些企业及行业集团对拜登政府公布的申请补贴规则、审查监督制度和进一步升级的对华禁令等并不十分满意。例如,许多企业对监管部门追踪企业内部资金流向等规定难以接受,美国商会、半导体行业协会(The Semiconductor Industry Association,SIA)等游说团体正在向拜登政府施压,要求放开环境审查。根据美国商会的分析报告,如果美国对中国的半导体销售下降到零,美国公司每年将面临830亿美元的损失,美国每年的研发支出将减少至少120亿美元,资本支出将减少130亿美元,导致12.4万个工作岗位流失,涉及1240亿美元的相关生产,并影响460亿美元的员工薪酬。(66)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The U.S.-China Business Council,USCBC)表示,中美“挂钩”才能让两国人民真正受益。半导体行业协会全球政策副总裁吉米·古德里奇(Jimmy Goodrich)和高级全球政策经理詹妮弗·蒙(Jennifer Meng)也指出,80%以上的美国半导体都在海外销售,进入全球市场和供应链对于美国半导体行业未来的成功是不可或缺的,美国政府需要支持开放市场的芯片供应链政策。(67)(二)外部掣肘第一,技术权力主体的分散性与全球创新格局的不确定性。与前三次产业技术革命不同的是,第四次科技革命是在不同领域或不同国家、地区之间同时开展的,技术创新具有全方位、去中心化和外溢性强的特点。因而,在这次科技革命的浪潮中,新技术使权力的重新分配和分散成为可能,传统的地缘政治格局逐渐被打破,技术与地缘政治之间的关系新图景正在形成。(68)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网络技术的加速创新,新兴技术体迅速崛起,技术权力主体正处于高度分散的状态,(69)全球创新格局也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同时,数字化时代的科技创新与发展需要一个开放的创新文化体系和动态的开放式创新商业模式。(70)中美之间有着极其显著的经济共生关系,中国不仅是美国最大的进口商品供应国,也是美国最大的留学生来源国和仅次于印度的外国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人才和高技能H-1B签证持有人的来源国。基于此,如果美国继续以“国家安全”的名义,推行“逆全球化”的各项政策,对华实行“脱钩断链”,构建排华的新标准、新规则,持续刻意压制中国,将很有可能对美国产生反噬作用,如创新、监管、人才与知识技能成本增加、技术人员短缺、创新速度放缓等,(71)从而使其在未来创新格局中处于不利地位。第二,第三方力量的参与度与配合度。拜登政府强调利用盟友、伙伴等第三方力量来应对“中国挑战”,但“科技联盟”的构建离不开盟友伙伴的配合与协作。构建科技联盟虽然在美国国内达成了一定共识,但是最终能否成型还有很多变数。首先,并不是所有盟友与伙伴国都视中国为安全威胁和战略竞争对手。就目前而言,某些美国合作伙伴现已非常依赖中国的市场和关键技术,而这种依赖性将会使这些国家在如何应对中国崛起的问题上产生更多的分歧。(72)很多第三方国家与中国保持着务实的经贸合作关系,它们并没有在中美之间“选边站”,而是采取复杂的问题导向、利益导向的策略。(73)其次,科技联盟的最终成型及其效能发挥存在着难以攻克的结构性矛盾。一方面,科技联盟需要盟友牺牲它们在中国的市场利益,但是美国政府并没有给予它们同本国企业同等的经济补偿或资助,同时,它们与美国在科技领域也存在着竞争关系,建立在美国进一步域外管辖基础上的多边协议在很大程度上也会加深盟国对依赖美国技术成本的担忧。(74)另一方面,如果科技联盟得以成功构建,这些国家的战略对冲空间和余地也势必会越来越小,这与很多国家所追求的“开放的战略自主权”也并不相容。最后,美国的国内危机及其所奉行的“美国优先”理念和零和式的国际交往准则将会使越来越多的盟友对美国失去信任,美国及其盟友在关键技术领域的合作能否最终实现以及合作程度有多深仍需时间检验。虽然冷战时美国伙同其盟友对苏联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出口管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当时双方阵营的经济联系并不紧密,这与当今各国在科技创新、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与中国密不可分的情况明显不同。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外国公司有强烈的动机在供应链之外设计零部件,以规避美国的限制,并将其销售到中国市场。(75)如果美国想要以“国家安全”的名义来促使其盟友对中国实行科技脱钩最终恐将难以落地。第三,中国科技的进步程度与发展潜力。在美国采取的各种科技遏压措施下,虽然中国的科技创新成本会有所增加,科技发展速度也会减缓,但是中国科技发展的动力和潜力将会被不断激发,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美国对华科技战略实施的持续性与有效性。正如荷兰阿斯麦公司(ASML Holding N.V.)首席执行官彼得·温宁克(Peter Wennink)所言:“越给中国施加压力,中国越有可能加倍努力,以制造能够与阿斯麦相匹敌的光刻设备。”(76)作为一个拥有14亿人口、超120万亿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国家,中国具有巨大的市场优势和内需潜力,庞大的人口基数、市场规模和高效的制度优势能够为中国的科技创新创造丰富的用户数据、应用场景和政策环境。(77)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发布的数据,中国在中美战略竞争以来的创新指数全球排名不但没有下降,反而出现了上升趋势。(78)例如,在2021年全球获批的170万件专利中,中国占39.6%,其次才是北美,占19.9%。(79)另外,近年来,随着高技术移民制度和管理体系的日益完善以及高等教育的不断扩招,中国在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方面也实现了规模和质量的双重提升。同时,美国技术民族主义的盛行又促使许多在美工作的中国科学家选择回到中国,据统计,2021年,超过1400名接受过美国培训的中国科学家选择放弃在美的学术或企业工作,转而回到中国,这一人数比2020年增加了22%。(80)科技人才的持续增长将为中国的科技创新与发展提供更多可能性。四、大国竞争时代美国对华科技战略的走向“安全”(security)这一概念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通常与国防、军事等联系在一起。但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随着非传统安全研究的逐渐兴起,以往经常被忽略的经济、环境、人口、资源等开始成为安全问题所关注的重点领域。(81)20世纪90年代,以巴里·布赞(Barry Buzan)和奥利·维夫(Ole Waever)为代表的哥本哈根学派提出了一个假设,即安全并不是一个客观事实。在这个假设的基础上,他们又运用“言语—行为”这一语言学建构主义工具来分析和研究安全问题,并将安全概念化,提出了“安全化”(securitization)理论。(82)在他们看来,将某种东西视为安全问题或威胁,这个行为本身就已经改变了这个问题,并因此开始进入了安全化的政治过程。(83)“安全化”理论不仅打破了低阶政治和高阶政治之间的议程界限,(84)也解释了在安全政治中需要通过构建安全问题来部署非常手段。(85)众所周知,冷战时期,为应对苏联带来的持续的安全威胁和挑战,美国曾将推动现代生产力发展的第一要素——科技视为其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加强了政府在科技发展领域的主导作用,还针对苏联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了“巴黎统筹委员会”(The Coordinating Committee for Multilateral Export Controls,CoCom),出台了《出口管制法》,对它们进行了严格的出口管制和高新技术转让限制,其科技战略就带有明显的“安全化”色彩。冷战结束后,作为提升国家竞争力和维护霸权地位的重要力量,科技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力越来越大,科技安全也被纳入美国的国家安全议事日程。在“安全化”的过程中,行为体通常带有一定的主观建构性,为了实现其特定的政治目的,它们可能会制造或夸大威胁,造成过度安全化。(86)而非理性的安全化行为又会造成“泛安全化”(pan-securitization)的过度安全思维,(87)这种思维定式会人为地强化“朋友”或“敌人”的身份,从而降低一个国家在处理对外关系上的包容度和灵活度。(88)随着技术政治时代的到来,科技竞争成为大国竞争的核心。许多美国政治精英认为当今世界已再次迈入大国技术竞争的关键时刻,中国不仅取代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高科技产品制造商,而且正在挑战美国在技术制高点方面的主导地位,是美国21世纪新兴技术和关键技术方面最为强劲的对手。美国国务院前高级顾问罗伯特·曼宁(Robert Manning)甚至宣称“美国迎来了与中国的斯普特尼克时刻”。(89)为了维护和巩固霸权地位,美国将中国的科技崛起构建成一个“存在性威胁”,科技安全在其国家安全布局中的地位越发凸显。(90)美国战略界与学界目前已达成某种程度的共识,即未来应着重突出科技政策的安全属性,并以“负责任的创新态度”布局工业5.0。(91)事实上,自特朗普上台后,美国就在不断炒作“中国科技威胁论”,以“国家安全”的名义,从“全政府”“全社会”和“全联盟”三个环节推出了一系列遏压中国科技创新发展的举措,毫无根据地指责和打压中国高科技企业及产品。由是观之,在新的大国竞争背景下,美国对于自身霸权地位和技术自身的双重认知发生了重大变化,美国的科技霸权主义思维并未随着冷战的结束而发生改变。(92)无论是特朗普政府还是拜登政府,都将科技纳入安全话语体系,不断强化科技与国家安全的关联度,把中国视为美国国家安全的主要威胁,夸大中国科技发展对美国的“竞争性”和“挑战性”,美国对华科技战略呈现出显著的“泛安全化”趋势。当前,拜登政府明确将中美科技竞争视为两国战略竞争的重中之重,对华科技竞争已进入全面深化的阶段。从目前的形势来看,拜登政府正在考虑对美国在华投资实施前所未有的监督和管控,全面禁止美国对中国的某些高科技领域进行投资,(93)并将出口管制的范围扩大到量子技术和生物技术等领域,(94)进一步收紧双向投资审查,阻止美国的关键技术、资本和专业知识流入中国的先进技术领域,进一步限制中国在高精尖领域的发展。与特朗普政府相比,虽然拜登政府奉行“技术多边主义”,更关注与中国的“正向竞争”,特别是如何“让美国跑得更快”,(95)但其对华科技战略更具“系统性、全局性、针对性和阵营性”,呈现出一种“攻防并举、综合施策、精准打压、多边制衡”的发展态势。(96)拜登政府的对华科技战略虽然尚未完全定型,但相关措施和行动在事实上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对华战略安排,其“泛安全化”的战略走向不可否认。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美国将会继续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名义,扩大对新技术创新与创业的支持,加强对科学、技术、工程、数学顶尖人才的培养,对华技术遏制向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拓展,不断更新其出口管制和投资筛选机制,同时深化、整合其盟伴关系,(97)对中国高科技企业的创新链、产业链和供应链进行封堵,重点推动包括监控技术、隐私保护、人脸识别技术、金融科技、数据存储等在内的技术规则制定和关键产业的技术标准制定,共同推进国际技术生态系统,(98)建立以美国为主导的国际科技发展与规则体系。大国竞争时代的美国极其注重技术权力,试图以“国家安全”至上原则来协调科技与安全的关系,积极推动关键技术和新兴技术的发展,热衷于“拉圈子”“建小群”,不断强化与中国在科技领域的博弈,将“全政府—全社会”组织原则应用于对华科技战略,并最终服务于国家安全的战略大局。实际上,美国的这些行为是在泛化国家安全概念,是美国滥用国家力量将科技问题政治化、工具化、意识形态化的一种体现,其实质是以遏制中国来抵制“美国衰落”的隐喻,对多边主义原则、自由贸易体系和开放的世界经济构成了严重威胁。随着美国对华科技战略的调整,中国将长期面临美国在科技领域的打压和封锁,尤其是在关键技术领域,中国仍然面临着严峻的“卡脖子”问题,中国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也将面临更大的压力和阻力。如果美国的新科技联盟得以成功构建,再加上美国国内对科技资源投入的不断增加,中国将会与一个科技实力更加强大的美国竞争,中国科技发展的外部环境将日益险恶。与此同时,美国对华科技战略的“泛安全化”还会使中美科技竞争更加复杂,中美科技战不再是纯粹的科技竞争,美国会运用其强大的硬实力和软实力全方位地对中国进行压制,中国所面临的安全威胁和挑战也将更加复杂多元。不过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大国竞争时代美国对华科技遏压的手段和工具比冷战时更灵活、更多样,试图构建的科技联盟的覆盖范围、涉及领域和管辖环节也比当时的技术联盟更具综合性和针对性,但当今的中国已融入美国所主导的国际体系,拥有相对比较完备的科技工业体系和国家科技创新生态体系,美国想将中国完全“踢出局”的难度不小。面对美国对华科技战略的“泛安全化”趋势,中国要保持战略定力,抛弃幻想,做好长期准备,以谨慎、从容的态度理性地应对美国对华科技战略调整带来的各种挑战。首先,中国需认真审视自身不足,未雨绸缪,继续坚持改革开放,适时地对自身的科技创新制度进行调整和改革,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政府与外资企业的沟通机制,加大科技投资力度,完善科技人才结构,深化产学研结合,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和提升创新效率;其次,面对制裁和出口管制,中国需积极应对,尽早完善对外制裁和出口管制机制,对美国的挑战做出有效应对,同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探索并构建独立于美国的高技术产业链、价值链和区域合作网络;最后,中国还要善于利用欧盟、东盟、日韩等“第三方力量”,以共同利益为突破点,加强与它们在经贸等领域的互利合作,尽力避免让它们在中美科技竞争中“一边倒”。与此同时,中国也要与美国加强战略层面的沟通,积极谋求中美在非安全领域的科技合作交流空间,更加进取地塑造有利的外部环境。感谢《美国研究》匿名评审专家和编辑部的修改建议,文中疏漏概由笔者自负。注释:①The White House,"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December 2017,available at:https://www.Whitehouse.Gov/wp-contens/uploads/2017/12/NSS-Final-12-18-2017-0905-2.pdf,2022.10.15; The Department of Defense,"Summary of the 2018 National Defense Strateg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January 2018,available at:https://dod.defense.gov/Portals/1/Documents/pubs/2018-National-Defense-Strategy-Summary.pdf,2022.10.15; The Department of Defense,"Nuclear Posture Review," February 2018,available at:https://media.defense.gov/2018/Feb/02/2001872877/-1/-1/I/EXECUTIVE-SUMMARY.PDF,2022.10.15.②李峥:《美国推动中美科技“脱钩”的深层动因及长期趋势》,载《现代国际关系》,2020年第1期,第34~40页。③Jan Bateman,"The Evolution of U.S.Thinking and Policy," April 25,2022,available at:https://carnegieen-dowment.org/files/Bateman_Evolution_of_U.S._Thinking.pdf,pp.11~12,2022.10.15.④See Hal Brands,"America Enters the Era of Technopolitik," November 2020,available at:https://www.Bloomberg.com/opinion/articles/2020-11-06/u-s-needs-australia-sweden-south-korea-to-beat-china-in-ai-batt-le? sref=nmVx3tQS&leadSource=uverify%20wall,2022.10.15.⑤唐新华:《西方“技术联盟”:构建新科技霸权的战略路径》,载《现代国际关系》,2021年第1期,第38页。⑥参见石斌:《思想·制度·工具:美国国家安全体系的一种分析框架》,载《国际安全研究》,2021年第2期,第12页;葛腾飞:《美国战略稳定观:基于冷战进程的诠释》,载《当代美国评论》,2018年第3期,第64页。⑦Sara Hsu et al.,"The Role of High Technology in U.S.-China Relations," available at:https://www.cartercenter.org/resources/pdfs/peace/china/finding-firmer-ground-the-role-of-high-technology-in-u.s.-china-relations.pdf,p.3,2023.2.13.⑧一方面,许多美国政治精英认为中国科技竞争力的持续提升严重侵蚀了美国的整体实力与国家安全;另一方面,美国政界及战略界对中国在战略意图、经济政策、权力制约和价值观等方面的质疑又进一步强化了他们对中国及其科技企业的不信任感。参见Tthe White House,"Remarks by Vice President Pence on the Administration's Policy Toward China," October 4,2018,available at:https://trumpwhitehouse.archives.gov/briefings-statements/remarks-vice-president-pence-admin-istrations-policy-toward-china/,2022.12.24; The U.S.Department of Defense,"Summary of the National Defense Strateg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the America:Sharpening the American Military's Competitive Edge," 2018,available at:https://dod.defense.gov/Portals/1/Documents/pubs/2018-National-Defense-Strategy-Sum-mary.pdf,2022.12.24; The Honorable Terry Branstad,U.S.Ambassador to China,"Resetting the Relationship Based on Reciprocity," September 2020,available at:https://www.state.gov/wp-content/uploads/2020/09/Ambassador-9/Ambassador-Branstad-Op-Ed_Resetting-the-Relationship-Based-on-Reciprocity.pdf,2022.12.24; The U.S.Department of Commerce,"Remarks by U.S.Secretary of Commerce Gina Raimondo on the U.S.Competitiveness and the China Challenge," November 30,2022,available at:https://www.commerce.gov/news/speeches/2022/11/remarks-us-secretary-commerce-gina-raimondo-us-competitiveness-and-china,2022.12.24.⑨参见王浩:《从制度之战到经济竞争:国内政治与美国对华政策的演变(2009~2018)》,载《当代亚太》,2019年第1期,第38~55页;王浩:《从自由国际主义到现实制度主义:国内政治与二战后美国大国竞争战略变迁的逻辑》,载《当代亚太》,2021年第4期,第4~27页;吴心伯:《美国国内政治生态变化如何重塑对华政策》,载《美国研究》,2022年第4期,第30~46页。⑩黄钊龙:《特朗普政府时期美国科技战略解析》,载《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第87页。(11)一方面,一些学者认为可以根据B.A.Lundvall关于“线性模型”的相关解释,从科技政策学视角来讨论科技战略的主要内涵,详见B.A.Lundvall et al.,National Systems of Innovation:Toward a Theory of Innovation and Interactive Learning(London:Pinter Publishers,1992);黄钊龙:《特朗普政府时期美国科技战略解析》,第86~94页;贺德方、唐玉立、周华东:《科技创新政策体系构建及实践》,载《科学学研究》,2019年第1期,第3~10页;另一方面,一些学者认为还可以从大国竞争、国家安全等角度分析和理解一个国家的科技战略,详见黄琪轩:《大国战略竞争与美国对华技术政策变迁》,载《外交评论》,2020年第3期,第94~120页;尹楠楠、刘国柱:《塑造大国竞争的工具:拜登政府科技联盟战略》,载《国际政治研究》,2021年第5期,第109~129页;林娴岚:《技术民族主义与美国对苏联、日本的高技术遏制》,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21年第12期,第130~154页;Sylvia Ostry and Richar R.Nelson,Techno-Nationalism and Techno-Globalism:Conflict and Cooperation(Washington,D.C.: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1995); Sandro Montresor,"Technoglobalism,Techno-nationalism and Technological Systems:Organizing the Evidence," Technovation,Vol.21,No.7(2001),pp.399~412; Yadong Luo,"Illusions of Techno-nationalism," 2022,pp.550~567,available at:https://link.springers.com/content/pdf/10.1057/s41267-021-00468-5.pdf,2022.10.15; Norma Mollers,"Making Digital Territory:Cybersecurity,Techno-nationalism,and the Moral Boundaries of the State," Science,Technology & Human Values,Vol.46,No.1(2021),pp.112~138。(12)参见[美]肯尼思·华尔兹:《国际政治理论》(信强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56页。(13)The White House,"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December 2017,available at:https://www.Whitehouse.Gov/wp-contents/uploads/2017/12/NSS-Final-12-18-2017-0905-2.pdf,2022.10.16.(14)The White House,"National Strategy to Secure 5G of the United States," March 23,2020,available at:https://www.whitehouse.gov/wp-content/uploads/2020/03/National-Strategy-SG-Final.pdf,2022.10.16.(15)The White House,"National Strategy for Critical and Emerging Technologies," October 2020,available at:https://trumpwhitehouse.archives.gov/wp-content/uploads/2020/10/National-Strategy-for-CET.pdf,2022.10.31.(16)The White House,"The Biden-Harris Administration's 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 October 12,2022,p.33,available at:https://www.whitehouse.gov/wp-content/uploads/2022/10/Biden-Harris-Administrations-National-Security-Strategy-10.2022.pdf,2022.10.29.(17)The U.S.Department of Defense,"National Defense Strategy of the United Slates of America," October 27,2022,available at:https://media.defense.gov/2022/Oct/27/2003103845/-1/-1/1/2022-NATIONAL-DEFENSE-STRATEGY-NPR-MDR.PDF,2022.10.29.(18)The White House,"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December 2017,available at:https://www.Whitehouse.Gov/wp-contens/uploads/2017/12/NSS-Final-12-18-2017-0905-2.pdf,2022.10.29.(19)The U.S.Department of Defense,"Summery of the 2018 National Defense Strateg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January 19,2018,p.1,available at:https://dod.defense.gov/Portals/1/Documentals/pubs/2018-National-Defense-Strategy-Summary.pdf,2022.10.29.(20)Michael Brown and Pavneet Singh,"China's Technology Transfer Strategy:How Chinese Investments in Emerging Technology Enable a Strategic Competitor to Access the Crown Jewels of U.S.Innovation," January 2018,available at:https://nationalsecurity.gmu.edu/wp-content/uploads/2020/02/DIUX-China-Tech-Transfer-Study-Selected-Readings.pdf,2022.10.29.(21)The U.S.Department of Defense,"The National Intelligence Strateg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January 2019,available at:https://www.dni.gov/files/ODNI/documents/National Intelligence Strategy 2019.pdf,2022.10.20.(22)See the Working Group 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U.S.-China Relations,"Meeting the China Challenge:A New American Strategy for Technology Competition," November 16,2020,available at:https://china.csd.edu/_files/meeting-the-china-challenge_2020_report.pdf,2022.10.20.(23)The White House,"Interim 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ic Guidance," March 2021,available at:https://www.whitehouse.gov/wp-content/uploads/2021/03/NSC-1v2.pdf,2022.10.20.(24)The White House,"The Biden-Harris Administration's 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 October 12,2022,p.23,available at:https://www.whitehouse.gov/wp-content/uploads/2022/10/Biden-Harris-Administrations-National-Security-Strategy-10.2022.pdf,2022.10.20.(25)关于“小院高墙”的概念可参见"Samm Sacks Testifies Before House Foreign Affairs Committee on 'Smart Competition' with China," May 10,2019,available at:https://www.newamerica.org/cybersecurity-initiative/digichina/blog/samm-sacks-testifies-house-foreign-affairs-committee-smart-competition-china/,2022.10.20。(26)樊春良:《建立全球领先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美国成为世界科技强国之路》,载《中国科学院院刊》,2018年第5期,第514页。(27)Sarah M.Rovito et al.,"The Impact of International Scientists,Engineers,and Students on U.S.Research Outputs and Global Competitiveness," MIT Science Policy Review,Vol.2(August 2021),p.15.(28)Jack Corrigan et al.,"The Long-Term Stay Rates of International STEM PhD Graduates," April 2022,available at:https://cset.georgetown.edu/publication/the-long-term-stay-rates-of-international-stem-phd-graduates/,2022.10.31.(29)池志培:《美国对华科技遏制战略的实施与制约》,载《太平洋学报》,2020年第6期,第35页。(30)OMB/OSTP,"Fiscal Year 2019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Budget Priorities," August 17,2017,available at:https://www.research.fus.edu/media/4420/fy2019-administration-budget-priorities-2.pdf,2022.10.31.(31)The White House,"The Biden-Harris Administration FY 2023 Budget Makes Historic Investments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pril 2022,available at:https://www.whitehouse.gov/ostp/news-updates/2022/04/05/the-biden-harris-administration-fy-2023-budget-makes-historic-investments-in-science-and-technology/,2022.10.31.(32)The U.S.Department of Defense,"The Department of Defense Releases the President's Fiscal Year 2023 Defense Budget," March 28,2022,available at:https://www.defense.gov/News/Releases/Release/Article/2980014/the-department-of-defense-releases-the-presidents-fiscal-year-2023-defense-budg/,2022.10.31.(33)The U.S.Department of Defense,"Department of Defense Releases the President's Fiscal Year 2024 Defense Budget," March 13,2023,available at:https://www.defense.gov/News/Release/Article/3326875/department-of-defense-releases-the-presidents-fiscal-year-2024-defense-budget/,2023.3.20.(34)See the White House 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Summary of the 2018 White House State Federal STEM Education Summit," June 2018,available at:https://trumpwhitehouse.archives.gov./wpcontent/uploads/2018/06/Summary-of-the-2018-White-House-State-Federal-STEM-Education-Summit.pdf,2022.3.20; The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NSF Provides Scholarships Supporting Education and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for Next Generation Cybersecurity Experts and Professionals," January 11,2023,available at:https://new.nsf.gov/news/nsf-provides-scholarships-supporting-education,2023.3.20.(35)See "Tax Cuts and Jobs Act," December 2017,available at: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5th-congress/house-bill/1,2022.10.31; The U.S.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The Made in America Tax Plan," April 2021,available at:https://home.treasury.gov/system/files/136/MadeInAmericaTaxPlan_Report.pdf,2022.10.31; The White House,"Budget of the U.S.Gevernment,Fiscal Year 2022," May 2021,available at:https://www/whitehouse.gov/wp-content/uploads/2021/05/budget_fy22.pdf,2022.10.31.(36)Enda Curran and Keith Zhai,"Here's What the U.S.,China Demanded of Each Other on Trade," Bloomberg,May 4,2018,available at:https://www.bloomberg.com/news/articles/2018-05-04/here-s-what-u-s-demanded-of-china-at-the-start-of-trade-talks,2022.10.31.(37)See the Industry and Security Bureau,"The Unverified List and the Entity List," available at: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search? conditions%5Bagencies%5D%5B%SD=industry-and-security-bureau&p-age=1&per_page=10,2023.4.30.(38)The White House,"Executive Order on Addressing the Threat from Securities Investments that Finance Communist Chinese Military Companies," November 12,2020,available at:https://trumpwhitehouse.archives.gov/presidential-actions/executive-order-addressing-threat-securities-investments-finance-communist-chine-se-military-companies/,2022.12.24.(39)The White House,"Executive Order on Ensuring Robust Consideration of Evolving National Security Risks 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September 2022,available at: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presidential-actions/2022/09/15/executive-order-on-ensuring-robust-consideration-of-evolving-national-security-risks-by-the-committee-on-foreign-investment-in-the-united-states/,2022.12.24.(40)The White House,"Proclamation on the Suspension of Entry as Nonimmigrants of Certain Students and Researchers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ay 29,2020,available at:https://trumpwhitehouse.archives.gov/presidential-actions/proclamation-suspension-entry-nonimigrants-certain-students-researchers-peoples-republic-china/,2022.12.24.(41)"FBI Director Christopher Wray Says China is Agency's Top Counterintelligence Priority," CBS News,September 13,2018,available at:https://www.cbsnews.com/news/fbi-director-christopher-wray-china--a-top-priority-in-u-s-counterintelligence-mission/,2022.12.24.(42)The U.S.Department of Justice,"Attorney General Jeff Sessions Announces New Initiative to Combat Chinese Economic Espionage," November 1,2018,available at:https://www.justice.gov/opa/speech-general-jeff-sessions-announces-new-initiative-combat-chinese-economic-espionage,2022.12.24.(43)Eileen Guo et al.,"The US Crackdown on Chinese Economic Espionage Is a Mess.We Have the Data to Show it," MIT Technology Review,December 2,2021,available at:https://www.technologyreview.com/2021/12/02/1040656/china-initiative-us-justice-department/,2022.12.24.(44)The U.S.Department of Justice,"Federal Indictment Charges Telecommunications Company with Conspiring with Former Motorola Solutions Employees to Steal Technology," February 2022,available at:https://www.justice.gov/usao-ndil/pr/federal-indictment-charges-telecommunications-company-conspiring-former-motorola,2022.12.24.(45)[美]托马斯·博克著:《大洋彼岸的中国幻梦:美国“精英”的中国观》(丁伯成译),北京:外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46)Rebecca Fannin,"Watch for China's Silicon Valley To Dominate in 2018 And Beyond," The Forbes,January 1,2018,available at:https://www.forbes.com/sites/rebeccafannin/2018/01/01/watch-for-chinas-silicon-valley-to-dominate-in-2018-and-beyond/,2022.11.1.(47)See the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Science and Technology Issues in the 116th Congress," February 6,2019,available at:https://sgp.fas.org/crs/misc/R45491.pdf,2023.3.10; The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China's New Semiconductor Policies:Issues for Congress," April 20,2021,available at:https://crereports.congress.gov/product/pdf/R/R46767,2023.3.10; The Atlantic Council,"Standardizing the Future:How Can the Unites Sates Navigate the Geopolitics of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Standards? " October 11,2021,available at:https:www.atlanticcouncil.org/wp-content/uploads/2021/10/Standardizing-the-future-How-can-the-United-States-navigate-the-geopolitics-of-international-technology-standards.pdf,2023.3.10; The RND,"Securing5 G:A Way Forward in the U.S.and China Security Competition," available at:https://www.rand.org/pubs/research_reports/RRA435-4.html,2023.3.10; The RND,"An Assessment of the U.S.and Chinese Industrial Bases in Quantum Technology," available at:https://www.rand.org/pubs/research_reports/RRA869-1.html,2023.3.10.(48)Celal Sakka and Ersoy Onder,"In the Framework of the Release of the United States 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NSS) 2017,an Analysis of Donald Trump's Strategic Policies and Expectations," Journal of Research in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Vol.9,No.5(May 2021),p.24.(49)See Heather Somerville and Jane Lanhee Lee," U.S.Universities Unplug from China's Huawei under Pressure from Trump," Reuters,January 2019,available at:https://www.reuters.com/article/us-usa-china-security-universities-insig-idUSKCN1PI0GV,2022.11.2; The 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Institution Compliance Section 117 of the Education Act of 1965," October 2020,pp.12~13,available at:https://www2.ed.gov/policy/highered/leg/institutional-compliance-section-117.pdf,2022.11.2.(50)See Chris Isidore,"US Reportedly Urges Allies to Block Use of Huawei Equipment," CNN,November 2018,available at:https://www.cnn.com/2018/11/23/tech/huawei-us-government/index.html,2022.11.2; Reuters Staff,"U.S.Won't Partner with Countries that Use Huawei Systems:Pompeo," Reuters,February 21,available at:https://www.reuters.com/article/us-huawei-tech-usa-pompeo-idUSKCN1QA1O6,2022.11.2;"U.S.Warns Germany:Using Huawei Could Crimp Intelligence-Sharing Between Agencies," NPR,March 12,2019,available at:https://www.npr.org/2019/03/12/702477741/u-s-warns-germany-using-huawei-could-crimp-intelligence-sharing-between-agencies,2022.11.2; Stu Woo and Drew Hinshaw,"U.S.Fight Against Chinese 5G Efforts Shifts from Threats to Incentives," The Wall Street Journal,June 14,2021,available at:https://www.wsj.com/articles/u-s-fight-against-chinese-5g-efforts-shifts-from-threats-to-incentives-11623663252,2022.11.5.(51)该计划打着“中国企业对美国家安全和公民隐私自由造成重大威胁”的名义,妄图在运营商、应用商店和程序、云存储和电缆这五个方面清除中国企业。详见The U.S.Department of State,"We Call on All Freedom Loving Nations and Companies to Join the Clean Network," available at:https://2017-2021.state.gov/the-clean-network/index.html,2022.11.2。(52)赵明昊:《统合性压制:美国对华科技竞争新态势论析》,载《太平洋学报》,2021年第9期,第12页。(53)The White House,"Interim 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ic Guidance," March 3,2021,p.10,available at:https://www.whitehouse.gov/wp-content/uploads/2021/03/NSC-1v2.pdf,2022.11.2.(54)"S.1169-Strategic Competition Act of 2021," April 15,2021,available at: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7th-congress/senate-bill/1169/text,2022.11.2.(55)2022年5月23日正式启动,提出要推进高技术投资审查的标准,争夺高技术供应链控制权,维护供应链弹性,以塑造与中国进行长期战略竞争的非对称技术力量优势和战略环境。详见"Statement on Indo-Pacific Economic Framework for Prosperity," March 2022,available at:https://www.mofa.go.jp/files/100347436.pdf,2022.11.1。(56)"Democracy Technology Partnership Act Section by Section," March 2021,available at:https://www.warner.senate.gov/public/_cache/files/6/f/6f1d16fa-89f4-4836-a535-0c4b54437215/312B681A49F939FDAB28321EC7B2EFD7.democracy-technology-partnership-section-by-section-final.pdf,2022.11.1.(57)Fengwei Yang and Sai Gu,"Industry 4.0,A Revolution that Requires Technology and National Strategies," Complex & Intelligent Systems,January 27,2021,available at:https://link.springer.com/article/10.1007/s40747020-00267-9,2022.11.2.(58)黄钊龙:《“内外兼修”:拜登政府对华科技竞争》,载《国际论坛》,2022年第6期,第104页;林娴岚:《技术民族主义与美国对苏联、日本的高技术遏制》,第130~154页。(59)Stephen S.Roach,"The Sino-American Tech Trap," available at:https://www.project-syndicate.org/commentary/america-china-tech-war-no-us-strategy-by-stephen-s-roach-2023-01,2023.2.14.(60)Jenny J.Lee and John P.Haupt,"Winners and Losers in US-China Scientific Research Collaborations," Higher Education,2020,Vol.80,No.1,pp.59~70; Rory Truex,"What the Fear of China Is Doing to American Science," The Atlantic,February 16,2021,available at:https://www.theatlantic.com/ideas/archive/2021/02/fears-about-china-are-disrupting-american-science/618031/,2022.11.2.(61)See Thomas Carothers and Andrew O'Donohue,"In the United States,Polarization Runs Particularly Deep," September 25,2019,available at:https://cf.linnbenton.edu/artcom/social_science/clarkd/upload/How% 20Americans% 20Were% 20Driven% 20to% 20Extremes.pdf,2022.11.2; Stephen G.Morris,"Empathy and the Liberal Conservative Political Divide in the U.S.," Journal of Social and Political Psychology,Vol.8,No.2(2020),available at:https://jspp.psychopen.eu/index.php/jspp/article/view/5209,2022.11.2; Michael Dimock and Richard Wike,"America Is Exceptional in Its Political Divide," March 29,2021,available at:https://www.peewtrusts.org/en/trust/archive/winter-2021/america-is-exceptional-in-its-political-divide,2022.11.2; Yascha Mounk,"The Doom Spiral of Pernicious Polarization," The Atlantic,May 21,2022,available at:https://www.theatlantic.com/ideas/archive/2022/05/ns-democrat-republican-partisan-polarization/629925/,2022.11.2.(62)Thomas Wright,"The Fraught Politics Facing Biden's Foreign Policy," November 22,2020,available at:https://www.brookings.edu/blog/order-from-chaos/2020/11/23/the-fraught-politics-facing-bidens-foreign-policy/,2022.11.2.(63)根据2021财年高通、德州仪器、美满电子、博通企业年报整理。(64)The Boston Consulting Group,"How Restrictions to Trade with China Could End US Leadership in Semiconductors," available at:https://media-publications.beg.com/flash2020-03-07-How-Restrictions-to-Trade-with-China-Could-End-US-Semiconductor-Leadership.pdf,2022.12.24.(65)AmCham China,"2023 China Business Climate Survey Report," available at:https://www.amchamchina.org/2023-china-business-climate-survey-report/,2023.3.10.(66)The U.S.Chamber of Commerce,"Costs of U.S.-China Economic Decoupling," available at:https://www.us-chamber.com/assets/documents/024001_us-china_decoupling_factsheet_semiconductors_fin.pdf,2022.12.24.(67)Jimmy Goodrich and Jennifer Meng,"Meeting of Semiconductor Associations from Around the World Underscores Importance of Global Chip Sector Collaboration," March 2,2023,available at:https://www.semiconductor-associations-from-around-the-world-underscores-importance-of-global-chip-sector-collaboration/,2023.3.10.(68)Ariel Kastner,"7 Views on How Technology Will Shape Geopolitics," April 7,2021,available at:https://www.weforum.org/agenda/2021/04/seven-business-leaders-on-how-technology-will-shape-geopolitics/,2022.12.4.(69)黄日涵、高恩泽:《“小院高墙”:拜登政府的科技竞争战略》,载《外交评论》,2022年第2期,第151页。(70)MinHwa Lee et al.,"How to Respond to the Fourth Industrial Revolution,or the Seco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Revolution? Dynamic New Combinations between Technology,Market,and Society through Open Innovation," Journal Open Innovation:Technology,Market,and Complexity,Vol.4,No.21,2018,p.23.(71)Jon Bateman,"The Fevered Anti-China Attitude in Washington Is Going to Backfire," Politico,December 15,2022,available at:https://www.politico.com/news/magzine/2022/12/15/china-tech-decoupling-sanctions-000-71723.2023.3.10.(72)The Atlantic Council,"The Top 23 Risks and Opportunities for 2023," December 23,2022,available at:https://www.atlanticcouncil.org/content-series/atlantic-council-strategy-paper-series/risks-opportunities-2023/,2023.2.4.(73)朱锋、王笑天:《中美战略竞争中的欧洲角色》,载《国际观察》,2022年第3期,第97页。(74)Sarah Bauerle Danzman and Emily Kilcrease,"The Illusion of Controls:Unilateral Attempts to Contain China's Technology Ambitions Will Fail," Foreign Affairs,December 30,2022,available at:https://www.foreign-affairs.com/united-states/illusion-controls,2023.2.14.(75)Paul Scharre,"Decoupling Wastes U.S.Leverage on China," Foreign Policy,January 13,2023,available at:https://foreignpolicy.com/2023/01/13/china-decoupling-chips-america/,2023.2.14.(76)Cagan Koc,"ASML Says Chip Controls Will Push China to Create Own Technology," January 26,2023,available at:https://www.bloomberg.com/news/artcles/2023-01-25/asml-says-chip-controls-will-push-china-to-create-own-technology,2023.2.14.(77)武汉大学中美科技竞争研究课题组:《中美科技竞争的分析与对策思考》,载《中国软科学》,2020年第1期,第3页。(78)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Global Innovation Index(GII)," available at:https://www.wipo.int/publications/en/series/index.jsp? id=129,2023.2.14.(79)The World Economic Forum,"The Number of Global Patent Applications Is Breaking Records.Where Are the Hotspots?" December 19,2022,available at:https://www.weforum.org/agenda/2022/12/innovation-patent-filings-intellectual-property-ip-applications/,2023.2.14.(80)"U.S.-China Tensions Fuel Outflow of Chinese Scientists from U.S.Universities," September 22,2022,available at:https://www.wsj.com/articles/u-s-china-tensions-fuel-outflow-of-chinese-scientists-from-u-s-universities-11663866938,2022.11.3.(81)Barry Buzan,People States and Fear:An Agenda for International Security Studies in the Post-Cold War Era(Colchester,United Kingdom:ECPR Press,2016),p.14.(82)“安全化”理论宣称,安全是一种社会和主体之间的建构,没有所谓的预先给定的任何意义,它可以是被宣称为安全的任何东西,从某种程度而言,“安全化”是一种激进的“政治化”,关于安全化理论的详细阐述可参见Barry Buzan et al.,Security:A New Framework for Analysis(Boulder:Lynne Rienner,1998)。(83)[英]巴里·布赞、[丹]奥利·维夫:《地区安全复合体与国际安全结构》(潘忠岐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70页。(84)Rita Taureck,"Securitization Theory and Securitization Studie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Development,Vol.9,No.1(2006),pp.55~60.(85)Kathrin Lenz-Raymann,Securitization of Islam:A Vicious Circle(Transcript Verlag,2014),p.244.(86)余潇枫、谢贵平:《“选择性”再建构:安全化理论的新拓展》,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5年第9期,第109页。(87)所谓“泛安全化”,是指非安全领域的“安全化”或非传统安全领域的过度的传统安全化。参见郭锐、陈馨:《“泛安全化”倾向与东亚军备安全风险》,载《国际安全研究》,2018年第5期,第41~42页。(88)张超、吴白乙:《“泛安全化陷阱”及其跨越》,载《国际展望》,2022年第2期,第29页。(89)Robert Manning,"The U.S.Finally Has a Sputnik Moment with China," available at:https://foreignpolicy.com/2020/10/29/us-china-sputnikmoment-technology-competition-semiconductors/,2022.11.3.(90)See the Department of Defense,"Summary of the 2018 National Defense Strateg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Sharpening the American Military's Competitive Edge," January 2018,pp.1~3,available at:https://dod.defense.gov/Portals/1/Documents/pubs/2018-National-Defense-Strategy-Summary.pdf,2022.11.3.(91)Vural Ozdemir and Nezih Hekim,"Birth of Industry 5.0:Making Sense of Big Data with Artificial Intelligence,the Internet of Things and Next- generation Technology Policy," A Journal of Integrative Biology,Vol.1,No.22(2018),pp.65~76.(92)关于“科技霸权主义”的相关研究可参见Jonathan D.Caverley,"United States Hegemony and the New Economics of Defense," Security Studies,Vol.16,No.4(December 2007),pp.598~614; Jerry Harris,"Dreams Global Hegemony and the Technology of War," Race & Class,Vol.45,No.2(October 2003),pp.54~67; Robert Neubauer,"Neoliberalism in the Information Age,or Vice Versa? Global Citizenship,Technology,and Hegemonic Ideology," Communication,Capitalism & Critique,Vol.9,No.2(2011),pp.195~230。(93)Gavin Bade,"Key Lawmaker:Biden Mulling Broad Prohibitions on U.S.Investments in Chinese Tech," Politico,January 27,2023,available at:https://www.politico.com/news/2023/01/27/biden-mulling-broad-prohibitions-investments-chinese-tech-00079995,2023.2.14.(94)Antonia Hmaidi and Rebecca Arcesati,"Why Europe Struggles With U.S.Export Controls on China," The Diplomat,December 27,2022,available at:https://thediplomat.com/2022/12/why-europe-struggles-with-us-export-controls-on-china/,2023.2.14.(95)Kun M.Campbell and Ely Rather,"The China Reckoning:How Beijing Defied American Expectations," Foreign Affairs,Vol.97,No.2(March/April 2018),pp.60~70.(96)赵明昊:《统合性压制:美国对华科技竞争新态势论析》,第1~16页。(97)The White House,"Remarks by National Security Advisor Jake Sullivan at the Special Competitive Studies Project Global Emerging Technologies Summit," September 16,2022,available at: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speeches-remarks/2022/09/16/remarks-by-national-security-advisor-jake-sullivan-at-the-special-competitive-studies-project-global-emerging-technologies-summit/,2023.2.14.(98)See the White House,"The Biden-Harris Administration's 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 October 12,2022,p.33,available at:www.whitehouse.gov/wp-content/uploads/2022/10/Biden-Harris-Administrations-National-Security-Strategy-10.2022.pdf,2023.2.14. ...

赵怀普:欧盟在中美欧互动中的多重角色与中欧关系

内容提要:作为当今世界上一支战略性力量,欧盟近年来提出并坚持“战略自主”,主动参与国际事务与大国关系博弈的意识不断增强。欧盟参与中美战略博弈,使得中美欧三边互动成为当前新一轮大国关系分化重组过程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中美欧关系是一个竞争与合作并存的动态过程,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非对称性等特点。当前中美欧互动正处于一个激烈的碰撞期,美国是主要推手,中美博弈是主要矛盾,欧盟扮演多重角色并发挥着独特且微妙的作用,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中美博弈进程及三边关系的走向。欧盟的角色具有三重性,即利益攸关方与权力平衡者、非正式盟友和矛盾的伙伴。这些不同角色相互作用,共同塑造了欧盟在中美欧关系中的独特身份与利益取向。中美欧互动本质上是一种不对称三角博弈模式,由于欧美间相互关系要比对华关系紧密得多,这就使得欧美共同应对中国成为三边关系的趋势性特征之一。但与此同时,欧盟寻求战略自主以及中欧关系具有的强大韧性,为中国运筹中美欧关系提供了外交空间。面对动荡调整的中美欧关系所带来的挑战,中国应加大对欧外交力度,综合施策以确保中欧关系的合作性大于竞争性,推动中美欧关系朝着相对平衡方向发展,同时重视并探索建立中美欧三边互动机制的可能性,以最大限度降低美欧联手应对中国的风险。关 键 词:欧盟外交  战略自主  中美欧关系  中欧关系  中美关系.美欧关系 二战后兴起的欧洲一体化重塑了欧洲国际关系格局,并对世界产生深远影响。作为欧洲一体化的产物和组织形式,欧盟不仅在欧洲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且致力于扮演“全球角色”,在国际经济政治乃至安全事务中发挥着独特作用。近年来,随着欧洲内外形势的变化,欧盟一方面加紧推进内部整合,同时基于“战略自主”推动对外战略转型,彰显其“地缘政治行为体”新角色。在当前中美战略竞争加剧、美西方与俄罗斯关系恶化的国际战略环境下,欧盟跃跃欲试,谋求作为一支战略性力量参与到大国博弈中,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拜登执政以后,欧盟积极配合美国对外政策的调整,希望“重建”特朗普时期遭受重创的欧美关系,同时加强了与美国在涉华、涉俄事务中的协调与合作。尤其在俄乌冲突爆发后,欧盟对俄态度变得愈加强硬,并倾向于将中俄“绑定”,在多个领域加强了与中国的竞争。然而,追求“战略自主”的欧盟毕竟在一些重大国际事务中有其自身的目标与原则,在对华关系上也有着不同于美国的利益考量,因此在参与大国关系博弈时并不完全与美国同步,凸显其在全球事务与国际关系中的独特角色与作用。本文聚焦欧盟在中美欧关系中扮演的多重角色,并探讨其对中美欧三边互动及中欧关系未来发展的影响。一、中美欧关系的特征与当前态势大国关系分化重组是国际政治永恒的主题。当前新一轮分化重组以中美关系、俄罗斯与美西方关系为牵引,带动各大力量战略互动,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其中一个突出特点是涌现出了多个不同组合的大国间三边关系,在全球层面尤以美国、中国和以欧盟为代表的欧洲这三者间的关系最为引人注目。中美欧三方之间的互动频繁且复杂,构成了对国际体系运行与国际格局调整影响最大的一组三边关系。新时期的中美欧关系具有鲜明的多元化特征。首先,中美欧关系不同于冷战时期的中美苏敌对三角,而是充满合作与竞争的三角关系。①中美欧三角关系也可称之为三边关系,构成了国际体系的某种特殊结构。英国学者巴里·布赞(Barry Buzan)认为,一种由美国、欧盟和中国构成的三个超级大国体系会是一种对手和朋友的社会结构,而不是像两次世界大战间歇期的以“敌人”为特征的社会结构情形。②国内也有学者指出,对手和朋友的社会结构是竞争与合作并存的状态,中美欧三方在有些领域存在竞争,但在很多的领域亦可形成合作。③其次,中美欧三边关系具有某种天然的不对称性。基于共同的西方价值观、经济和政治模式以及相似的国际政治理念与对华长期战略目标,美欧之间的战略一致性大于分歧,美欧共同性大于中欧一致性,由此使得中美欧三方互动呈现不对称博弈模式,或者说三方维持不等边三角形的关系。再次,中美欧关系并非是固化状态或固定模式,而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因此具有可塑性和可变性。总而言之,中美欧三方利益交织,三边关系是一个竞争与合作并存的动态过程,并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非对称性等特点。在“大国竞争”回归的当下,中美欧关系正处于一个激烈的碰撞期。特朗普政府执政期间高举“美国优先”大旗,基于零和思维大幅度调整美国对外政策,将中国定位为主要“战略竞争对手”,并对华展开全面遏制与竞争,导致中美关系出现严重倒退,同时亦将欧盟视为“敌人”,并对欧采取压迫式交易政策,致使跨大西洋同盟及美欧关系遭受严重冲击,欧洲对美国作为可靠盟友的质疑前所未有地上升。拜登政府执政后延续了对华强硬政策,2022年10月出台的最新版《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称中国是美国“最重大的地缘政治挑战”,但与特朗普政府有所不同的是,拜登政府重视联合盟友尤其欧盟共同应对“中国挑战”。然而,拜登执政后美欧关系虽然得到了一定的修复,但由于受到国际变局带来的根本性制约以及美欧结构性矛盾的影响,双方关系的修复空间较为有限。至于中欧关系,近年来欧洲对华负面认知上升,欧盟对华政策的竞争性一面凸显,导致双方关系出现一定程度的下滑,但欧盟以接触与合作为核心的对华战略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概言之,当前中美欧关系处于一个激烈碰撞和动荡调整的过程之中,美国扮演推手角色,中美博弈是主要矛盾,中美关系的未来走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美彼此对对方的认知和对两国关系的定位,而在这个方向的确定过程中,两国都会受到“第三方力量”——欧盟政策取向的影响。目前来看,在中美欧三边关系格局中,欧盟不愿“选边站”,三方将维持不等边三角形的关系,而欧盟的对华政策也很大程度上将成为欧美之间接近或疏离的杠杆。作为关键的第三方,欧盟在中美欧关系中的作用独特且微妙。在当前中美博弈的大背景下,欧洲提供了一个中美两国均能发挥一定影响力的“缓冲地带”,这既凸显了欧盟之于中美两国的战略重要性,同时意味着中美双方都势必会努力争取欧盟的支持。可以预见的是,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美国将会继续发力拉拢、胁迫欧盟一起对抗中国,这一点并不会因为美国国内政治变化或中美关系短期回稳而发生根本性改变。而这也警示中国,要打破美国的这一图谋,拉住、稳住欧盟具有紧迫战略性和重大现实意义。二、欧盟在中美欧互动中的多重角色欧盟近年来受到内外多重挑战与危机的影响,虽然软硬实力均有所下降,但在一个“单极霸权”日益衰落的世界中仍是一支重要的战略性力量。在中美欧互动中,欧盟扮演的角色具有三重性,即利益攸关方与权力平衡者、非正式盟友和矛盾的伙伴。这些角色相互作用,共同塑造了欧盟在中美欧关系中的独特身份与利益取向。(一)利益攸关方与权力平衡者“利益攸关方”语义中性,指国际关系中的溢出效应。一国行为超越本国国界,影响国际社会,无论其有益或有害,均可称“攸关”。2005年9月,时任美国常务副国务卿佐利克(Robert Zoellick)在一次演讲中提出了“利益攸关方”的概念,称“美国和中国是国际体系中两个重要的利益攸关的参与者”,主张应该以务实态度对待中国。④以此为参照,在中美竞争主导的中美欧三边关系中,美国、中国和欧盟均是重要的利益攸关的参与者。对于欧盟来说,其“利益攸关方”角色既是一种客观存在,也是一种主观认知,即具有双向性。一方面,在中美竞争加剧的态势下,美国和中国从各自角度出发都把欧盟视为一个利益攸关方,并且努力争取欧盟的支持。美国视欧洲为传统盟友,将“联欧制华”作为其对华进行有效竞争与遏制的先决条件。正如有国外学者分析指出,美国正以一种更实用的方式来看待欧洲,如果欧洲站在美国一边,美国在对华竞争中占据优势的机会就要大得多。⑤争取欧洲的支持对于中国来说同样重要,中国不仅在与美国的博弈中需要争取欧盟,在与第三世界的交往之中也经常需要援引欧盟的力量,通过增加利益相关方来减少在国际舆论、产业标准、政治环境等方面的阻力。另一方面,欧盟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亦认为自己是中美关系的一个利益相关者。在冷战结束后的大部分时间里,欧盟一直将中美两国视为其在国际体系中两个最重要的合作伙伴。从其对中美两国实力的认知来看,美国拥有在世界金融和科技等领域的领先优势和对国际事务的传统影响力乃至其同盟体系的聚合力量,仍对世界发挥着主导性作用;而中国则对世界经济拥有巨大影响力,全球70%的国家和地区都以中国为第一大贸易伙伴,因此欧盟希望同时保持与美国的盟友关系和与中国的合作关系。然而,近年来中欧摩擦增多和“特朗普冲击波”导致欧盟对中美两国的看法发生了变化,欧盟认为其在安全、贸易和科技领域面临的来自中美两国的压力显著增加,国际协议和多边机构的权威与合法性受到了挑战,中美以各自的方式破坏了建立在规则基础上的“自由国际秩序”。⑥在此形势下,欧盟对其与中美两国的关系进行了重新评估,一方面认为与两国的关系正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关系的长期确定性正在消失,另一方面认为中美竞争的加剧使欧洲成为中美两国的关键伙伴和争夺对象,自己因此面临来自中美两国在诸多议题和政策领域日益增大的压力。欧盟认识到中美竞争具有长期性,将给自己带来难以回避的重大挑战,因此忧虑自身利益会受到损害。作为有着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欧盟不甘坐视自身利益受损,而是希望扮演一个权力平衡者角色,主动参与到中美博弈之中。其近年来不断强调的欧洲“战略自主”(strategic autonomy)就是欧盟这一雄心的体现。事实上,“战略自主”的提出主要就是为了应对中美竞争背景下的世界变局,表明欧盟欲凭借自己的战略成为大国博弈的参与者和国际权力的平衡者,避免自身在可能出现的新的两极化世界中被边缘化。2016年出台的欧盟《共同愿景、共同行动:一个更强大的欧洲——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全球战略》文件将“战略自主”定位为“在外交政策和安全问题上设定自己的优先事项并做出自己的决定的能力”,以及“与第三方合作或在需要时单独执行这些事项所需的制度、政治和物质资源”。⑦法国总统马克龙是欧洲战略自主的积极倡导者和推动者,他认为欧洲战略自主是全方位的战略自主,是旨在将欧盟建设成国际政治中独立战略力量的战略自主,并特别强调要实现不依赖美国的防务自主,不依赖美国和中国的技术自主,不从属于美国的外交政策自主。⑧应指出的是,欧洲战略自主的重大意义在于明确了欧盟自身的战略定位,从而促使其更加主动地参与地缘政治博弈,而这意味着欧盟对外战略思维模式发生了变化,与冷战时期同美国结盟、寻求美国保护的战略依赖不同,如今欧盟希望通过战略自主寻求在既竞争又合作的大国博弈中找到其自主和独立的空间。在对中美博弈前景关注和感到忧虑的同时,欧盟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本能地希望在美国与中国之间寻求平衡。正如有分析指出,由于难以割舍来自中、美两方面的利益,欧盟寻求采取一种被称之为“蛋糕主义”(Cakeism)的平衡策略,即在中美竞争中想要鱼与熊掌兼得,或者说与中美都做朋友,保持某种或可能演变成中间人角色的矛盾立场。⑨马克龙在2022年慕尼黑安全会议上表示,欧盟不愿在中美之间做选择,而是致力于促进自身的发展,并成为大国政治中一个“自治极”。⑩他还指出,要在一个地缘政治竞争上升的世界中增强法国和欧洲的主权和战略自主,就必须建设一个强大的政治化的欧洲,法国和欧洲不能被迫在中美之间进行选择,成为任何一“极”的附庸,法国在其中发挥作用的强大的战略自主的欧洲对于实现国际关系的再平衡,建设一个平衡的多极世界至关重要。(11)2023年4月,马克龙在结束访华之旅后又对媒体表示,建立战略自主性对于防止欧洲国家成为附庸国来说至关重要,欧洲可以成为两个“超级大国”之外的“第三极”力量。他还说,欧洲必须拒绝做美国的附庸,并且应当避免卷入涉台问题。(12)马克龙的一系列言论反映出法国和欧洲力争在国际上成为独立的一支力量的强烈意识。简言之,“战略自主”已然成为欧盟增强地缘政治影响力和应对大国竞争的战略工具。对于欧盟来说,在中美之间寻求战略自主既是目的也是手段,既是为了尽可能地保全来自中美两方面的利益,也是为了借此在中美之间扮演平衡者甚至调节者的角色。战略自主性与调节者角色相辅相成,只有坚持战略自主,才有可能在中美关系中发挥平衡者与调节者的作用;反过来,有效的平衡与调节作用将有助于避免中美关系破裂,从而避免欧盟自身陷入被迫选边站的窘境。由此不难看出,寻求“战略自主”和发挥平衡调节作用与欧盟以往在应对中美地缘政治竞争(也包括在大西洋联盟内部处理欧美关系)时采取的被动反应模式有着明显的不同。(二)非正式盟友“非正式盟友”角色主要体现在欧美关系中。在西方内部与跨大西洋关系范畴内,美国与北约欧洲成员国在北约机制内是正式盟友关系,是传统意义上的军事政治同盟。欧盟与美国的关系则不属于正式盟友关系,因为双方之间未订立同盟条约。但由于大多数欧盟成员国同时也是北约成员国,(13)加上欧洲国家在政治和经济制度、价值观方面同美国具有相似性以及军事上仍依赖美国的保护,因此双方事实上形成了某种非正式盟友关系,属于经济、外交盟友。欧美之间的非正式盟友关系对中美欧关系的影响较为复杂微妙。应指出的是,虽然欧盟对美国在国际事务中采取的单边主义行为持批评态度,但双方在对华关系中存在根本的利益交集,即对自由市场经济、所谓“基于规则的世界秩序”和“普世价值”的共同坚持并将其视为关键利益。在当前中西博弈加剧以及美国和欧盟均强化对华竞争的形势下,出于维护现行国际秩序及双方对华政策的“共同利益”的需要,美欧之间对华战略协同与政策协调的动能明显增强。回溯历史,美欧早在21世纪初就建立了应对中国崛起的二轨对话和官方磋商机制,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后,中西实力消长加大了美欧的危机感,推动双方加强了涉华战略互动,并逐渐形成了一个“二轨”、“1.5轨”对话和官方“一轨”外交彼此间紧密交织、相辅相成的多层次互动框架。近年来,随着中国的综合实力进一步提升和影响力扩大,美国和欧盟更明确地将中国视为经济、技术和战略上的竞争对手,并且重新审视和评估彼此对对方的价值。美国试图拉拢欧盟以加强其对华竞争优势,欧盟则将欧美协调作为维系大西洋联盟和促进自身在亚洲和中国利益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值得一提的是,中美经贸科技竞争加剧凸显了欧盟作为第三方参与中美博弈的潜力,因为欧盟在科技、金融和市场监管领域拥有强大实力。也正因为此,欧盟近年来在加强与美国的涉华互动方面较以往显得更加主动。在欧盟提议下,美欧于2020年10月建立了“中国问题”对话机制,从共同应对“中国崛起”到共同应对“中国挑战”的转变,表明美欧涉华互动的内涵正在进一步深化。2021年12月欧盟提出《全球变局下的欧美新议程》,称重新制定跨大西洋和全球合作新议程是“一代人难得”的可以结成新联盟来对抗中国崛起的机会。(14)拜登执政以后,美欧关系得到了一定的修复,这刺激双方进一步加强全领域对华政策协调。除了重启“中国问题”对话外,美欧还新建了一个带有对华技术竞争色彩的美欧贸易与技术理事会(TTC),与此同时,美国、欧盟和北约之间的涉华互动与政策协调也在加强。总之,与特朗普时期相比,如今美欧涉华对话与政策协调的议程进一步扩大,合作更加广泛深入,概括起来就是,经贸科技领域对华竞争与打压,投资、出口管制领域对华设限与防范,价值观与人权领域对华干涉与“制裁”,安全合作以及应对“一带一路”倡议的美欧“印太战略”协调。但另一方面,非正式盟友意味着欧盟与美国之间存在距离,其背后反映出双方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冷战终结和经济全球化从根本上改变了国际环境,在当今国际体系中,美欧的身份特性、利益和政策关注点均有所不同。在中美欧三边关系中,美欧涉华经济、安全利益的不对称尤其突出。经济领域的利益不对称主要体现在欧盟的经济主导观点与美国的地缘政治视角之间的冲突。尽管欧盟近年来加强了对华经济竞争,但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对欧盟依然具有吸引力。2020年中国首次超越美国成为欧盟最重要的贸易伙伴,2021年中欧贸易额突破了8000亿美元,2022年双边贸易额进一步提升到近8500亿欧元。(15)由于中欧经济关系的重要性,欧盟不赞成美国倡导的对华经济“脱钩”。美欧在涉华安全领域的利益不对称更加明显。美国渲染中国在东亚地区构成的“安全威胁”,希望欧盟参与对华军事威慑,而欧盟则始终视俄罗斯为主要威胁,不愿意在亚洲卷入美国对华军事威慑。2021年6月七国集团举行峰会期间,马克龙就公开警告美国,欧洲不愿“回到冷战的逻辑中”,不愿追随美国的意愿将中国视为西方的新敌人。(16)在此之前,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博雷利(Jose Borrell)也指出,欧盟与美国不同,既不追求“新冷战”的战略对抗,也不支持广泛的经济脱钩,欧洲必须走自己的道路,按自己的价值观和利益行事。(17)2023年4月访华期间,马克龙和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思(Ursula von der Leyen)重申了反对对华“脱钩论”的立场。马克龙在向法国在华企业界代表发表讲话时指出,欧洲必须抵制减少与中国的贸易和外交关系的想法,并表示自己从不认为“脱钩”会出现在中国与欧洲之间。在举行中法欧三方会晤时,冯德莱恩表示,欧中互为重要贸易伙伴,彼此经济高度关联,同中国“脱钩”不符合欧方利益,不是欧盟的战略选择,欧盟独立自主地决定对华政策。(18)总之,由于欧美利益并不画等号,双方在对华政策上有合有分,随时随事而定。欧盟在利益重叠领域同美国保持一致、在有相同关切的涉华问题上同美国合作,但不会因此放弃战略自主和完全隔断对华关系。马克龙表示,在与中国关系问题上,欧洲将保持独立性,“既不成为中国附庸,也不在这个问题上与美国结盟”。(19)德国国际与安全事务研究所(SWP)所长沃尔克·佩茨(Volker Perthes)认为,面对中美竞争,欧洲国家既不愿意二选一,同时也难采取等距离政策,因此欧洲正在加大努力定义自身地缘经济和地缘政治的利益和优先事项。(20)2021年3月,美国智库大西洋理事会发表的《对华计划:跨大西洋战略竞争蓝图》报告承认,虽然欧洲国家愿意与美国联合应对中国、捍卫共同利益,但它们不希望引发另一场冷战,也不希望切断与中国的所有联系。(21)今后,如若中美关系不可逆转地走向进一步恶化甚至敌对化,欧盟将会面临来自美国要求“选边站”的更大压力,在此情况下为维护自身最大利益,可能会被迫选择更多地与美国合作,但即便如此,欧盟仍会避免使中欧关系完全走向对抗,并在对华政策上和美国拉开一定距离。从根本上讲,美国的霸权护持与欧盟战略自主之间的结构性矛盾以及双方涉华利益的不对称,限制了美欧对华政策协调的深度。未来美欧会进一步加强针对中国的协调联动,欧盟可能会更加靠拢美国,但却难以完全倒向美国,美欧只能形成有限的战术联盟,无法形成整体对华的战略联盟,更不会出现类似冷战时的阵营对抗。(22)马克龙访华之旅结束后,欧洲理事会主席米歇尔(Charles Michel)表示,欧洲领导人愈发支持马克龙推动的、旨在让欧洲远离美国的“战略自主”政策,他还表示,欧盟对与美国的联盟关系确实存在着“巨大的依恋”,但是“如果与美国的联盟意味着欧洲在所有问题上盲目地、系统地遵循美国的立场,那就错了”。(23)(三)矛盾的伙伴欧盟的第三个角色主要体现在中欧关系中,即欧盟和中国互视对方为矛盾的伙伴,这是近年来双方关系调整呈现出的一个新特点。从欧洲方面看,随着中美博弈的加剧,欧盟对中国的认知发生了较大变化,战略取向呈现保守性。2019年欧盟提出对华“三重定位”(合作、竞争、对手),突出了中欧关系的竞争性,特别是首次将中国视为“制度性对手”。从行为表现来看,欧盟除了加强对华经济科技竞争,还强化了价值观外交,甚至对华实施所谓的“人权制裁”。新冠疫情加深了欧盟对国际形势日益陷入竞争和对抗的认识,尤其是抗疫合作中出现的“叙事之争”加剧了其对华战略疑虑,质疑中国“政治化”疫情以谋求地缘政治优势。2022年2月24日俄乌冲突爆发后,欧盟在制裁俄罗斯的同时加大对华施压力度,从而使得中欧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博雷利称,如果中国不能为俄罗斯从乌克兰领土上撤军的政治解决方案做出贡献,欧盟与中国保持信任关系即便不是完全不可能的,也将是极为困难的。(24)冯德莱恩2023年4月在欧洲议会发言时强调,欧盟未来的中国战略核心必须是“经济去风险化”(economic de-risking)。但尽管如此,欧盟并未放弃维持和发展中欧双边经贸关系,以及寻求中欧全球治理合作。尤其是欧洲当前正面临能源危机和通货膨胀的冲击,对中国仍有着巨大的经济合作需求,这一点从2022年11月德国总理朔尔茨(Olaf Scholz)访华以及马克龙近期访华均有一个庞大的商业代表团随行的事实中就可以看出。从中国方面看,随着欧盟对华认知的变化及其对华政策的竞争性一面上升,欧盟在中国眼中也越来越像是一个矛盾的伙伴。针对欧盟干涉中国内政及实施所谓“制裁”等一系列错误做法,中国进行了坚决斗争和必要的反制。同时中国仍重申并强调,中欧是伙伴不是对手,认为欧盟对华“三重定位”相互矛盾,相互抵销,(25)希望欧方跳出这一“三重定位”的思维定式,坚持对话合作的主导面。(26)习近平主席在同马克龙、冯德莱恩举行中法欧三方会晤时强调,中方始终从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看待中欧关系,对欧政策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希望欧方形成更为独立、客观的对华认知,奉行务实、积极的对华政策。双方要尊重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通过对话协商聚同化异。(27)总之,当前中欧关系正步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一方面其重要性将更为突出,但同时复杂性、矛盾性也愈加明显。(28)中国在欧洲眼里复杂化了,欧洲在中国眼里也矛盾化了,这使得以往性质较为单一、发展较为平稳的中欧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调适期。中欧关系似乎正显现出一种经济上竞合兼备、全球治理上谋求合作、政治和意识形态上针锋相对,趋于中欧版“政冷经热”的新常态。(29)值得注意的是,欧盟在对华政策上正试图把保持经贸、全球治理合作与拥抱价值观、地缘政治竞争结合起来,尤其是在对华新认知中强调与中国进行竞争和对抗,因此中欧关系的调适期在某种意义上也可能是碰撞期。冯德莱恩访华前夕在布鲁塞尔就欧中关系发表“原则性讲话”,称欧盟不希望与中国“脱钩”,但需要平衡与中国的关系,降低欧盟对华关系的风险及对中国的依赖。(30)欧盟计划于2023年6月推出的新对华战略将如何定位中国和中欧关系,颇值得关注。三、中欧关系的发展前景欧洲历来是中国外交战略方向之一,在当前中美竞争主导的中美欧三边关系中,中国外交的欧洲重心日益凸显。自2022年11月以来,德国总理、欧洲理事会主席、西班牙首相、法国总统和欧盟委员会主席等欧洲领导人密集访华,既反映了欧洲与中国进行接触的强烈意愿,同时也体现出中方对中欧关系的高度重视,国家主席习近平特别代表、国家副主席韩正近期出席英国查尔斯三世国王加冕仪式并访问葡萄牙、荷兰以及国务委员兼外长秦刚访问德国、法国和挪威再次证明了这一点。鉴于当前中美战略竞争的基本态势以及欧盟在中美欧关系中的多重角色,中国加大对欧外交力度意义重大。中国应当坚持“拉欧稳美”的战略思维,通过综合施策确保中欧关系的合作大于竞争,推动中美欧关系朝着相对平衡的方向发展,以最大限度降低美欧联手应对中国的风险。从战略上运筹塑造中欧关系,首先应厘清欧盟在中美欧互动中的复杂角色,把握新阶段中欧关系的特点与实质,避免将欧盟与美国“绑定”。在当前中美欧互动格局中,欧盟既是关键第三方,又并非完全独立和中立。尽管其角色多元而复杂,但欧盟总体上仍是一支值得争取的建设性力量。应当看到,在当今中国的外交布局中,“西方”的内涵已经多元化了,至少欧洲和美国有了很大的不同。对“西方”认知的这一变化是中国外交更加成熟的标志,也是中国运筹塑造中欧关系的基础所在。经过建交48年来的发展,中欧关系已成为世界上最具战略重要性的双边关系之一,双方对此有着基本共识。中欧之间没有根本战略分歧和冲突,有的是广泛共同利益和长期积累的合作基础。中国始终视欧洲为全面战略伙伴,支持欧盟战略自主,支持欧洲团结繁荣,支持欧盟在国际事务中发挥建设性作用。(31)欧盟方面认为,欧中双方相互依存度之高前所未有,在众多领域深度融合,也在涉及世界和平与发展、全球治理的很多问题上存在共同利益。中欧当前关系的实质是,欧盟仍坚持美国过去奉行的“建设性接触政策”,对话与合作仍是其对华政策主流。冯德莱恩认为,欧盟与中国的关系是“世界上最复杂和最重要的关系”之一。她在结束访华之行后向欧洲议会议员表示,与中国的关系“对我们来说太重要了,我们需要制定欧洲自己的对华战略和原则”。博雷利也称,欧盟需要重新调整对华战略,并表示“必须继续与中国开展对话”。(32)对于中国来说,大变局时代的中美欧关系中,欧盟并非中国的战略对手,而是应当继续求同存异的战略伙伴。(33)中国政府和领导人多次重申支持欧洲战略自主,支持欧盟在国际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欧盟也应当认识到,中欧之间是一种有其自身发展逻辑和惯性的互利互惠的关系,损害这种关系,实质上是在损害欧盟的自身利益。近一时期中欧之间的高层互动不断,中欧关系经历了一系列挑战而呈现出强大的韧性。多位欧洲领导人相继访华被认为是中欧关系的“再确认”,确认中欧关系在新的历史条件和国际形势之下的战略意义和历史责任。(34)2023年是中欧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20周年,保持和加强中欧战略合作对于中欧双方意义重大,对于全球战略稳定也有非同寻常的意义。考虑到欧盟对华政策的独有特性,中国在处理与欧美的关系时,应避免将欧盟与美国“绑定”。欧盟与美国虽同属西方政治、经济、价值及安全体系,但欧盟没有明显的霸权利益,在对华关系方面不视中国为切实的“安全威胁”。欧盟与中国虽非盟友,但也不是注定的敌人。相对于中美竞争日益走向固化,当前中欧关系仍处于动态的变化与调整中,具有正向发展的可塑性。或者说,与中美之间竞争性甚至对抗性的关系相比,中欧之间仍是一种总体竞合的良性关系,至少良性特征仍然明显。未来的中欧关系或难以避免波折和起伏,但争取其朝正向发展仍然是可能的。根本原因在于中欧关系具有很强的韧性,双方之间的强经济互补性与高相互依存度、国际政治中的彼此需要与相互借重以及强大的全球治理合作需求等,既支撑了中欧关系的韧性,也决定了欧盟对华包容力要比美国强得多。鉴于美国在中美欧关系中的推手角色以及激烈的中美博弈,中美关系的状态与走向对欧盟及中欧关系具有重要的影响。中国应统筹对美对欧外交,进行综合施策。就策略而言,应坚持对美“斗而不破”,支持欧洲战略自主,促使欧盟在中美之间保持相对中立。中国要拉住稳住欧洲,需首先在战略上管控好中美关系。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美国业已确立的以遏制与竞争为中心的对华战略不大可能改变。新冠疫情、乌克兰危机等因素对美国经济带来严重冲击,导致美国财政状况恶化、通货膨胀加剧,由此使得美国对华焦虑感进一步上升。美国除了继续对中国进行军事威慑与制衡外,今后会重点在经济和科技领域采取行动,加快产业链、供应链结构调整中的“去中国化”,其目标是通过重修规则、重定标准、重立区域贸易集团、改造国际机制、封锁关键技术和产业“脱钩”等做法,借“去全球化”实现“去中国化”。因此,中美竞争格局有进一步固化的风险,这一点并不会因为美国政府的更替而有根本改变。但是,中美竞争乃至对抗短期内不会演变成冷战式的两极对立或阵营对垒,一则因为中美利益交融格局深厚(2021年中美贸易额达到了创纪录的7500亿美元),彼此都无法承受长期对立的代价,美国寻求的对华“脱钩”更有可能是局部的,完全“脱钩”短期内难以实现。二则因为美国目前已不具备影响国际事务的绝对强势地位,也缺乏充分的理由和足够的号召力掀起一场对华全面战略围堵和意识形态围攻的世界浪潮。在世界处于动荡变革、国际秩序正在重塑的背景下,尽管美国的一些盟友和伙伴也在不同程度上调整了对华政策,但是其大部分盟友不愿与中国为敌,特别是欧美对华政策并不同步。美国前常务副国务卿佐利克(Robert Zoellick)承认,“鉴于中国与世界的紧密联系,‘新冷战’斗士们是无法遏制中国的,其他国家不会加入我们的阵营”。(35)未来一段时期,中美关系中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增加,甚至存在军事摩擦上升乃至擦枪走火的潜在风险,对此中国应当有充分的思想和物质准备。但同时也要看到,中美关系发展仍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中美互动的基本原则应是寻求建设性结果而非走向对抗,应以理性务实的方式处理两国关系中的问题、矛盾甚至冲突,寻求建设性解决方案,而不应放弃管控分歧的努力,任由彼此的敌意无限制地发酵和扩大。中国应继续坚持推进以协调、合作、稳定为基调的中美关系,在对美国干涉中国内政、挑衅中国核心利益的行为进行坚决斗争的同时,保持对美“斗而不破”,并争取中美关系大体稳定。同时要看到,美国在加强对华遏制与竞争的同时,也有与中国保持建设性接触、“管理竞争”的需求。2022年11月,习近平主席和美国总统拜登在印尼G20峰会期间举行了会晤,就双边关系及国际地区问题进行了坦诚和富有建设性的交流,就加强双方在多个领域的沟通磋商达成了多项共识,这对于两国管控分歧、推进互利合作、避免误解误判具有积极意义。不久前中美高层在奥地利维也纳举行会晤,双方就推动中美关系排除障碍、止跌企稳进行了坦诚、深入、建设性、实质性的讨论,向世界释放了积极信号。应指出的是,对美“斗而不破”不仅是管控中美竞争的需要,同时也是助力欧盟在中美间不选边、获欧信任感并进而防止美欧合流的基本前提。欧盟在中美欧关系中的最大利益在于避免出现其被迫在中美之间“选边站”的局面,如果中美“斗而不破”,欧盟会设法利用中美之争获取自身利益,并不会完全站在美国一边,反之,若中美关系走向完全破裂,则欧盟将很可能会被迫或主动加入美国一方同中国对抗。面对激烈的中美竞争,欧盟当前的策略是展现其自主性与独立性,避免“选边站”,同时希望在中美关系中发挥某种平衡和调节作用。中国应把握欧盟的这一心态和利益取向,尽力争取其在中美之间保持相对独立和中立。运筹对欧外交的一个重要抓手是支持欧洲战略自主。欧洲战略自主诉求的背后固然有应对中美竞争的考虑,但实际上也离不开大国的支持。欧洲战略自主意味着欧盟对外政策能力与自主性增强,就其对中美欧关系的影响而言,既有助于增强欧盟对美独立性,从而对美国霸权具有一定的牵制作用,也意味着欧盟将加强同中国的竞争,但是总体上有助于欧盟在中美之间保持某种相对中立的地位。欧洲战略自主能力越强,欧盟就越有能力在中美间不选边站,也就越不愿意与美国结成“反华联盟”。欧洲防务一体化是欧洲战略自主的关键一环,它并不以中国为目标,事实上更有可能对美国产生某种形式的“制衡”。(36)2019《新时代的中国国防》白皮书将欧洲防务一体化视为欧盟“变得更加独立”的一种方式。(37)应当说,中国支持欧洲战略自主并不仅仅是出于中美博弈背景下缓解自身战略压力的需要,同时也是因为一个战略自主的欧盟符合中国对多极化世界的愿景。而这根本上是由于中欧关系本身已超出双边和中美欧三边范畴而具有了全球性意义,故此,一个战略自主的欧盟依然是中国在推动世界多极化发展方面的重要合作伙伴,中国应抓住欧盟战略自主建设的机遇,突出中国在欧盟战略自主建设上的积极意义,成为欧盟战略自主的伙伴。(38)当前俄乌冲突持续跌宕,大国竞争愈益加剧,世界处于变乱交织、动荡不定之中。俄乌冲突虽然令欧洲更加重视与美国的同盟关系,但随着乌克兰危机的持续发展,越来越多欧洲国家开始意识到欧洲与美国的利益并不相同,欧洲有必要与美国的对外政策拉开距离。从马克龙总统访华可以清楚地看到,一个战略自主的欧洲能够在世界上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39)运筹对欧外交,中国还应考虑稳步扩大对欧开放,并把扩大和深化双边合作作为稳定和加强中欧关系的根本途径。当前中欧关系的稳定性受到挑战,亟须妥善应对。应防微杜渐,积极采取措施稳定中欧关系大局,防止中欧从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滑向全面竞争对手。应坚持长期与短期、宏观与微观视角相结合,通过综合施策和主动作为应对风险,提高中欧关系的韧性,确保中欧关系的合作性大于竞争性。首先,双方应加强沟通,在宏观和战略层面就事关双方关系的战略问题进行全面梳理与讨论,在确认彼此制度与文化差异,相互尊重、互不威胁、和平共处、合作共赢的基础上建立新的积极的相互认知,在欧方主张的“经贸对等”及中方追求的“政治平等”之间建立双方可以接受的相处方式,确认不以改变对方根本政治制度为发展相互关系的前提,并在此基础上发表一项关于中欧未来关系的联合声明,以加强双方关系的全面性、长期性和战略性内涵,将双方关系牢固维系在合作与良性竞争的轨道上。其次,稳步扩大对欧开放,把扩大和深化双边合作作为稳定和加强中欧关系的根本途径。合作是中欧关系的最大推动力,同时也是对冲和降低欧盟对华竞争消极影响的关键所在。随着中欧经济相对实力的变化,双方需要调整彼此认知并达成新的共识,通过实现利益平衡挖掘更多合作动力。中国仍应以推动中欧经贸关系为重点施策领域,以深化经贸投资合作为主要抓手,用经济合作成果抑制价值观冲突对中欧关系的伤害。当务之急是要创造条件,推动欧盟完成《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内部批准程序,促使该协定尽早实施。在此基础上,应以双方共同关切的数字化、绿色发展等新兴领域合作为重点,通过双方战略对接、优势互补,拓展中欧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增强中欧经济关系的可持续性。再次,中国应完善优化“一带一路”倡议合作项目和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机制,挖掘新的利益汇合点和合作增长点,推动欧盟机构、各成员国和各地方政府以及欧盟企业等多层次参与“一带一路”倡议,结合第三方市场合作以及中欧教育与人文领域的长期交流合作推动中欧“一带一路”多方面的对接合作,比如中欧可以联合起来,为双方中小企业创新与合作建立更有效的平台。在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机制下,重视与中东欧国家之间的地方合作,将双方合作框架下不同类型的地方合作平台进行整合,形成一个统一的协调机制,从而发挥出更好的整体效应。最后,中国应积极拓展中欧在多边主义基础上的全球治理合作,支持欧盟在全球事务和国际治理体系改革中发挥建设性作用,加强同欧盟在20国集团等多边机构中的沟通协商,共同反对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支柱的全球多边贸易体系稳定,维护联合国在促进国际稳定和推进全球多边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其中,在高政治领域探索安全合作是未来中欧关系亟待开发的新领域。中国应积极与欧盟就安全问题进行对话,寻求双方安全利益的汇合点,建立安全对话机制,探索在有共识的领域(打击海盗、军事护航)或共同利益的地区(中东、北非)开展安全合作的可能性,以拓展中欧共同利益基础。2018年中国发表的第三份对欧盟政策文件呼吁扩大“人员培训和交流计划,联合演习以及在人道主义救援和援助,维持和平与护送任务等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40)此外,还可考虑与北约建立适当的联系(专家学者交流和二轨对话),重点是争取北约欧洲成员国对中国国防战略的理解,减少军事误判,牵制美国和北约遏制中国的行为。毋庸讳言,当前处于碰撞期的中美欧关系对中国的挑战性一面有所上升。面对欧盟强调对华竞争以及欧美加强对华协调联动,中国应敢于斗争,并以斗争促合作。应当灵活运用两手策略,防止欧盟一致对华,防范欧美联手制华。针对欧盟寻求协调并统一对华政策的努力,中国应以软硬两手策略应对,把握合作与斗争的平衡,既要坚持合作导向,又要敢于斗争。尽管成员国一致支持欧盟对华“三重定位”,但在具体处理对华关系方面仍存在分歧,其背后反映出各国在对华关系上的利益不一致。中国应区别对待欧盟内部的不同势力、因国施策,采取激励与威慑相结合、经济政策与外交政策相联系的策略,孤立顽固派、团结中间派、支持友华派,稀释欧盟一致对华的意愿和能力。德国和法国在塑造欧盟对华政策和引领中欧关系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是值得中国重点争取的对象。虽然近年来德国的对华态度出现了一些变化,但鉴于中美贸易科技“脱钩”将使德国成为最大的受害者之一,加上德美之间存在“信任赤字”,德国的对华政策仍体现出理性与务实的一面,在对华竞争方面会保持合理克制。维持中欧经济关系的正常运行对欧盟和德国至关重要,在美欧关系并不十分稳定的情势下,欧盟和德国不愿同时在与中国的关系上承担更大风险。中国是法国经济发展和全球治理等领域的重要合作伙伴,法国谋求战略自主也需要同中国保持友好关系以拓展其在国际舞台上发挥作用的空间。法国虽然也强调对华竞争,但其对华不会采取美国式激烈对抗的做法,而是会继续保持对华接触与合作。马克龙访华时表示,法国不仅致力于继续与中国保持商业联系,还渴望与中国重新建立战略和全球伙伴关系。同时,中国还应当把握当前欧盟整体上的几种心态,即自身因面临多重挑战而产生的危机感、地区冲突背景下面对俄罗斯的不安全感、“特朗普主义”长期影响下对美国的不信任感,以及由此在客观上存在的对华需求,加强对欧工作的策略性思考,增强工作的预见性。近年来,欧盟对华政策调整的效应外溢,使得欧美共同应对中国的可能性增加。欧盟虽然对美国大搞单边主义和“美国优先”抱有一定警惕,但双方在对华关系中存在根本的利益交集,或者说双方在对华政策方面并非原则性不同,只是方式方法的区别。当前美国正以意识形态为牵引,试图推动中美矛盾转化为中国与欧美的矛盾,塑造欧美群体对抗中国模式。在此背景下,欧盟在对华关系上与美国协调配合的意愿和行动越来越明显。未来中国可能会面对美欧更大的联合压制,美国会更强硬,欧洲会缓和一些,但压制将是主旋律。中国应未雨绸缪,一方面要做好自己内部的事情,坚定走中国道路,不断提升自身综合国力和前沿科技领域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在继续对外开放尤其是扩大对欧开放的同时,要对美欧挑战中国核心利益的行为进行坚决斗争。在这一过程中,要重视并善于利用欧美之间的矛盾,牵制其涉华互动节奏,压缩其协调与合作的空间。欧洲是美国最大盟友基本盘,但欧洲的情况又较为复杂,美国的北约欧洲盟友、欧盟及其成员国在对华政策方面各有特点。除个别国家外,大多数欧洲国家不属于美国最有向心力的盟国,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它们不愿意在对华关系上与美国完全绑在一起。2015年,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等许多欧洲国家不顾美国的反对加入了中国创设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当时国外有分析指出,“在华盛顿大声抗议下,中国通过吸引美国最亲密的朋友加入新的集团,证明了美国在欧洲的影响力有限,而且中国能够影响美国盟友的政策”。(41)应当说,这一历史经验对于中国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处理中美欧关系仍具现实意义。大变局时代的中美欧关系错综复杂,对中国的发展形成一定的挑战。中国应保持战略定力和战略耐心,厘清主要矛盾和问题,妥善处理对欧美的关系。作为中美关系的平衡者,欧盟寻求战略自主、不在中美之间“选边站”为中国塑造中欧关系提供了外交运作空间。应当看到,拜登执政后美欧对华战略协同与政策协调虽然有所增强,但是中美欧互动的基本模式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美欧关系变化更多的是形式,双方关系看似较特朗普时期融洽了不少,但实质性合作仍有限度。中美关系很难根本好转,但至少可预期性有所增加。中欧关系的竞争性一面虽然有所上升,但欧盟不会放弃与中国的接触政策。欧盟目前在中美之间保持自主性摇摆、战略模糊姿态,并希望发挥平衡与调节作用,从中美竞争中获得双重利益。鉴于此,中国既要将美欧作为紧密合作的整体进行考量,又要在具体议题上区别欧盟、具体欧洲国家和美国。在综合施策以拉住欧盟并促进中美欧三边关系朝着相对平衡方向发展的基础上,还应重视并积极探索建立中美欧三边互动机制的可能性,以最大限度降低美欧联手应对中国的风险。本文主要观点及部分内容首发于《中国社会科学内部文稿》。注释:①Robert Ross,Oystein Tunsjo and Zhang Tuosheng,eds.,US-China-EU Relations:Managing the New World Order,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2011,p.1.②巴里·布赞:《美国与诸大国:21世纪的世界政治》,刘永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31页。③王毅:《中欧美互动及三边合作的可能性》,《国际问题研究》2013年第2期,第45页。④Robert B.Zoellick,Deputy Secretary of State,"Whither China:From Membership to Responsibility?" Remarks to National Committee on U.S.-China Relations,New York City,September 21,2005,https://2001-2009.state.gov/s/d/former/zoellick/rem/53682.htm.⑤Sven Biscop,"EU-U.S.Consensus and NATO-EU Cooperation," in ,ed.,New Perspectives on Shared Security:NATO's Next 70 Years,Carnegie Europe,June 29,2020,p.4,https://carnegieendowment.org/files/NATO_int_final1.pdf.⑥Mark Leonard,et al.,"Redefining Europe's Economic Sovereignty," Bruegel,June 25,2019,https://www.bruegel.org/2019/06/redefining-europes-economic-sovereignty.⑦European Union,Shared Vision,Common Action:A Stronger Europe,A Global Strategy for the European Union's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Brussels,June 2016,http://eeas.europa.eu/archives/docs/top_stories/pdf/eugs _review_web.pdf.⑧"La Doctrine Macron:une Conversation avec le Président ," Le Grand Continent(《马克龙主义:与法国总统的对话》,《欧洲大陆》),November 16,2020,https://legrandcontinent.eu/fr/2020/11/16/macron.⑨Mario Esteban and Miguel Otero-Iglesias,et al.,"Europe in the Face of US-China Rivalry," The European Think-tank Network on China,January 2020,p.29,https://merics.org/en/report/europe-face-us-china-rivalry.⑩Sven Biscop,"1919-2019:How to Make Peace Last? European Strategy and the Future of the World Order," Security Policy Brief,No.102,January 2019,https://www.egmontinstitute.be/app/uploads/2019/01/SPB102.pdf?type=pdf.(11)"La Doctrine Macron:une Conversation avec le Président ".(12)《“拒绝做美国的附庸”,这是欧洲战略自主的开始》,中国日报中文网,2023年4月15日,https://china.chinadaily.com.cn/a/202304/15/WS643a57c1a31053798936fe00.html。(13)欧盟27个成员国中,有22个同时也是北约成员国,包括2023年4月加入北约的芬兰。目前,瑞典也处在加入北约的过程中,若被批准加入,将有23个欧盟成员国同时是北约成员国。(14)European Commission and High Representative of the Union for Foreign Affairs and Security Policy,Joint Communication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the European Council and the Council:A New EUUS Agenda for Global Change,Brussels,December 2,2020,https://ec.europa.eu/info/sites/info/files/joint-communication-eu-us-agenda_en.pdf.(15)Josep Borrel,"My View on China and EU-China Relations," April 13,2023,https://www.eeas.europa.eu/eeas/my-view-china-and-eu-china-relations_en.(16)Riel Roussopoulos,"Internet Reportedly Shut Off as G7 Leaders Squabble With Biden Over China-The Daily Beast," June 13,2021,https://www.ourgeneration.ca/2021/06/13/internet-reportedly-shut-off-as-g7-leaders-squabble-with-biden-over-china-the-daily-beast.(17)Sven Biscop,"Act As if It Does Not Matter Who Wins," November 3,2020,https://www.egmontinstitute.be/act-as-if-it-does-not-matter-who-wins.(18)郑立颖:《马克龙、冯德莱恩同期访华,为何中欧在一起能“大有可为”?》,《中国新闻周刊》,2023年4月11日,http://www.inewsweek.cn/world/2023-04-11/18132.shtml。(19)Riel Roussopoulos,"Internet Reportedly Shut Off as G7 Leaders Squabble With Biden Over China-The Daily Beast".(20)Barbara Lippert,VolkerPerthes(Hg.),"Strategic Rivalry between United States and China:Causes,Trajectories,and Implications for Europe," SWP Research Paper 2020/RP 04,June 4,2020,https://www.swp-berlin.org/publikation/strategische-rivalitaet-zwischen-usa-und-china.(21)Hans Binnendijk and Sarah Kirchberger,"The China Plan:A Transatlantic Blueprint for Strategic Competition," Atlantic Council,March 1,2021,pp.1-5,https://www.jstor.org/stable/resrep30709.3.(22)《默克尔“不站队”,美国“联欧制华”方案难成》,中国新闻网,2021年3月30日,https://www.chinanews.com/gj/2021/03-30/9443471.shtml。(23)《“拒绝做美国的附庸”,这是欧洲战略自主的开始》,中国日报中文网,2023年4月15日,https://china.chinadaily.com.cn/d202304/15/WS643a57c1a31053798936fe00.html。(24)Josep Borrel,"My View on China and EU-China Relations," April 13,2023,https://www.eeas.europa.eu/eeas/my-view-china-and-eu-china-relations-en.(25)《王毅同马耳他外长巴尔托洛举行会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2021年7月23日,http://www1.fmprc.gov.cn/web/gjhdq_676201/gj_676203/oz_678770/1206_679450/xgxw_679456/202107/t20210723_9183043.shtml。(26)王毅:《中国和欧洲有必要为世界提供更多的稳定性和正能量》,中国日报网,2022年2月19日,https://cn.chinadaily.com.cn/a/202202/19/WS6210f6b9a3107be497a06f57.html。(27)《习近平同法国总统马克龙、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举行中法欧三方会晤》,新华网,2023年4月6日,https://www.news.cn/politics/leaders/2023-04/06/c_1129500095.htm。(28)冯仲平:《欧洲对华政策变化与中欧关系的强大韧性》,《国际论坛》2022年第2期,第20页。(29)赵怀普:《国际格局调整与中美欧三边关系的演进》,《当今世界》2022年第3期,第20页。(30)青木、白云怡:《冯德莱恩访华前就中欧关系“隔空喊话”,专家:想影响中欧双边议程》,《环球时报》,2023年4月1日,https://3w.huanqiu.com/a/de583b/4CJ97VcuDNq。(31)《推动中欧关系健康稳定发展》,人民网,2023年3月4日,http://lianghui.people.com.cn/2023/n1/2023/0304/c452482-32636413.html。(32)唐炜妮:《冯德莱恩访华后谈中国:中欧关系太重要了!》,中国新闻网,2023年4月19日,https://www.chinanews.com.cn/gj/2023/04-19/9992639.shtml。(33)赵怀普:《国际格局调整与中美欧三边关系的演进》,《当今世界》2022年第3期,第20页。(34)孙兴杰:《马克龙、冯德莱恩今日访华,中欧关系“再确认”有何意义》,腾讯网,2023年4月5日,https://new.qq.com/rain/a/20230405A0447000。(35)钟声:《煽动意识形态对立违逆时代大势》,《人民日报》2020年7月4日,第3版。(36)Scott W.Harold,"Chinese Views on European Defense Integration",MERICS China Monitor,19/XII/2018,December 19,2018,https://www.merics.org/en/china-monitor/chinese-views-on-european-defense-integration.(37)《新时代的中国国防白皮书》,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38)严少华:《欧盟战略自主与中国对欧战略新思维》,《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第135页。(39)冯仲平:《中法战略合作意义重大》,《经济日报》2022年4月15日。(40)"China's Policy Paper on the European Union,"《北京周报》(英文版)2019年第4期。(41)D Twining,"China's Trans-Atlantic Wedge," Foreign Policy,March 23,2015,https://foreignpolicy.com/2015/03/23/chinas-transatlantic-wedge. ...

朱锋:“一带一路”倡议十周年:回顾与展望

内容提要:“一带一路”倡议是和平之路、发展之路、开放之路、合作之路。2023年是“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年。十年来,“一带一路”建设在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等五个重点合作方向取得了重大成就,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同,对于中国国际经济竞争力、全球经济治理主导权、人民币国际化和国际话语权的提升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囿于“一带一路”国际规则标准较碎片化、共建国家地缘政治安全风险、投资营商环境欠佳、美西方的打压和遏制等限制性因素,“一带一路”建设走深走实和高质量发展还需做出政策调整和升级,以适应新的国内外环境。展望未来,我们需要持续加强“一带一路”机制化建设、开创互联互通新模式、扩大国际融资合作、增强参与企业的国际化和法律化营商能力、深化人文交流、强化海外非军事安全存在,推进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发展共同体建设宏伟蓝图。关 键 词:“一带一路”倡议  十周年  共建“一带一路”  共建国家  互联互通  全球经济治理  高质量发展历史上,任何一个大国的崛起都和贸易相关,开放合作共赢象征着一个国家的强大。而“丝绸之路”正是古代中国强大贸易能力和经济能力的象征。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习近平主席在对国际、国内发展环境的深刻变化审慎考量后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实践创新和理论发展。在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过程中,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强调要“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需要充分利用“一带一路”带动共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形成的机遇,推动我国高水平全方位对外开放和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从而助力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同时,“一带一路”倡议也是完善全球经济治理、推进经济全球化健康发展的中国方案。正如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所指出的,共建“一带一路”为世界经济增长开辟了新空间,为国际贸易和投资搭建了新平台,为完善全球经济治理拓展了新实践,为增进各国民生福祉作出了新贡献,成为共同的机遇之路、繁荣之路。②“一带一路”倡议是和平之路、发展之路、开放之路、合作之路,体现了中国的发展观、秩序观和安全观,它以互联互通为主线,旨在通过拉近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地理距离、信息距离和文化距离,推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联动发展,促进全球化进程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进而为持久的世界和平与稳定提供经济、社会和人文基础。2023年是“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年。十年来,共建“一带一路”从理念化为行动,从愿景变成现实,已经成为深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和国际合作新平台,为各国发展和世界经济增长提供了新动力。同时,共建“一带一路”还面临国际规则标准较碎片化、地缘政治安全风险、投资营商环境欠佳等影响,以及美西方的打压和遏制等限制性因素。“一带一路”建设走深走实和高质量发展,还需做出政策调整和升级,以适应新的国内外环境。一、“一带一路”建设十年成就2013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访问中亚四国期间,在哈萨克斯坦首次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构想。同年10月,习主席在访问东盟国家期间,在印尼又提出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构想。“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构想共同构成“一带一路”倡议。“一带一路”历经十年实践,中国在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等五个重点方面积极构建合作平台、签订合作协议、推进项目建设等,整体取得了重大成就,实现了与共建国家在多方面的互联互通,推动了各国各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③(一)共建“一带一路”的国际大家庭不断扩容作为中国为全球提供的重要公共产品,“一带一路”倡议的核心内涵,是借助“丝绸之路”文化内涵打造开放、包容的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平台,目前已经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国际认同。自2015年“一带一路”构想完成规划并启动实施后,共建“一带一路”的大家庭不断扩容,在全球经济与人口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截至2023年6月,中国已经同152个国家和32个国际组织签署200余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④很多国际组织已经将“一带一路”倡议同自身的发展规划结合起来,如2016年联合国安理会第S/2274号决议、联合国大会第A/71/9号决议,使“一带一路”进入国际话语体系。除了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协议的国家和国际组织不断增多之外,“一带一路”倡议合作内容不断优化、升级,通过与公共卫生、能源、绿色发展、数字经济和技术等新议题相结合,“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的升级转型不断获得新的动能。⑤(二)跨国、跨境基础设施联通和国际贸易运输能力实质性提升作为共建“一带一路”的优先方向,近年来各参与国设施联通的水平有了大幅提升。六大经济走廊、铁路、公路以及港口等方面的建设均取得了长足进展,一个更加便捷且促进跨区域资源高效流动的基础设施网络正在形成,特别是中欧班列的成功运营,对于促进基础设施联通发挥了很大作用。在全球疫情期间,这些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抗疫物资运输也发挥了重要作用。2011年3月,重庆成功开行首列中欧班列,后续慢慢发展成为沟通中欧以及“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重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作为陆上丝绸之路的“钢铁驼队”,截至2022年底,中欧班列已经连接中国境内108个城市,通达欧洲25个国家共208个城市。此外,我国还推动了郑州、重庆、成都、西安、乌鲁木齐等中欧班列集结中心示范工程的建设,以促进中欧班列的运行从“点对点”转向“枢纽对枢纽”。欧洲方面,目前波兰、德国均有专门的物流集散中枢,从而大大提升了中欧班列的运输能力和效率。2013年以来,中欧班列已经从年运行不到100列,发展成为每月1000列左右的庞大运输队伍。截至2022年底,中欧班列已经累计运行6.5万列。⑥运行列数快速提升的同时,运送货物的数量和价值也在不断上升。根据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的数据,2020年中欧班列共发送了113.5万标箱货物,2021年为146.1万标箱,2022年为160万标箱,整体呈现出持续稳定的发展态势。⑦(三)共建国家贸易联系更加紧密作为共建“一带一路”的重点内容,投资贸易的合作亦取得长足发展。我国与合作国家之间的贸易投资便利化程度不断提升,与共建国家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在我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贸易中,货物贸易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以美元计,2013-2022年,我国与共建国家的货物进出口贸易额由1.04万亿美元增长至2.07万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为7.1%,累计贸易金额超过13万亿美元。同期,我国整体的货物贸易进出口金额复合增长率为4.25%,对“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货物贸易金额占我国外贸总值的比重由2013年的25%增长至2022年的32.9%,累计提升7.9个百分点。⑧特别是2020年全球疫情发生以来,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贸易占比提升了3.9个百分点,货物贸易往来对我国的贸易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此外,根据商务部《中国“一带一路”贸易投资发展报告2022》的统计数据,2015-2021年,中国与共建国家的服务贸易累计达6700亿美元,占同期我国全部服务贸易的比重由12%提升至14.7%,中国与共建国家的贸易往来得到了极大的深化。⑨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与组成部分,我国数字经济近年来获得了长足发展。2017-2021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由27.2万亿元上涨至45.5万亿元,同比上升68%;占GDP的比重,也从32.7%上升至39.6%。而作为数字经济的大国,我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数字贸易也得到蓬勃发展。自2017年我国首次提出共同建设“数字丝绸之路”以来,我国与共建国家不断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经济的合作。截至2022年底,我国已经与17个国家签署了“数字丝绸之路”合作谅解备忘录,与23个国家建立了“丝路电商”双边合作机制,在相关的电商贸易、数字货币等方面的合作亦广泛展开。⑩(四)投资规模和资金融通渠道不断扩大作为“一带一路”的重要支撑,我国与共建国家的资金融通方面的合作亦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一是我国对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投资额逐渐上升。在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之初,我国对共建国家的投资金额为126.3亿美元,2021年我国对共建国家投资金额为241.4亿美元,八年间共增长91.1%,同期我国对外投资总额增长幅度为65.8%。非金融类对外投资方面,2021年底我国对共建国家的投资金额为203亿美元,较2015年增长37%,占全部比重为17.9%。投资结构方面,根据商务部《2021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数据,2021年我国对共建国家的投资主要是制造业(39%)、批发和零售业(13.8%)、建筑业(10%),三项合计占比超过60%。总的来看,“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与实施,促进了我国对共建国家投资快速增长,且主要集中于非服务类行业。二是我国与共建国家相关的金融投资政策合作程度不断加深。2017年5月,我国与阿根廷、白俄罗斯等27个国家签署了《“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重点加强对相关领域的资金支持。此外,还与20多个国家建立了双边本币互换安排,并签署相关的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三是相关的多边合作机制与融资渠道不断拓宽。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相关金融机构与共建国家合作不断加深,各类创新的金融产品也不断涌现。特别是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的成立和丝路基金的运营,更是为相关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亚投行成立于2015年12月,并于2016年1月开始运营,意向创始成员国有57个,法定资本1000亿美元,中国出资50%,为最大股东。亚投行成立七年来,成员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23年1月31日,亚投行共有成员106个,数量仅次于世界银行,覆盖了全球81%的人口和65%的GDP,是全球第二大国际多边开发机构。截至2022年底,亚投行已经累计批准205个建设项目,融资总额超过390亿美元,其中能源和交通行业分别占比27%、18%,是占比最高的两个行业。目前,共有33个成员国获得相关的融资,其中域外国家项目占比38%。在成员国中,印度获得资助项目数量最多,占比为19.6%。在项目选择标的上,亚投行也积极参与到全球绿色经济发展中,其中期发展战略将绿色基础设施列为四大业务重点之一,并加大了对气候融资的支持力度,2022年气候融资占比已经达到55%。(11)丝路基金是致力于推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而成立的中长期开发投资基金,于2014年12月在北京注册成立,首期资本金为100亿美元,其中外汇储备(通过梧桐树投资平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分别出资占比65%、15%、5%和15%。截至2022年底,丝路基金投资项目涉及60多个国家和地区,承诺的投资金额折合美元超过200亿美元。此外,丝路基金还与印尼投资局、非洲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三期进行了相关合作,并完成了对沙特阿美天然气管道收益权公司49%股权的收购交易。(12)(五)人文交流不断深入作为共建“一带一路”的社会根基,民心相通的背后是“一带一路”参与国之间广泛的人文交流。一方面,中国与“一带一路”合作国家的人员往来便利化措施不断优化升级,双方人员往来更加频繁。以民航业为例,截至2021年末,我国与100余个共建国家签订了双边政府间航空运输协定,与其中54个国家保持定期客货运通航,与东盟、欧盟签订区域性航空运输协定。(13)我国已经与57个“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签订了各种类型的互免签证协定,并与多个国家达成了相关的简化签证手续协定。在这些便利措施的推动下,共建国家来我国旅游人数的占比在2015年后迎来了连续增长,其中俄罗斯、马来西亚等国成为来华旅游的主要国家。另一方面,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文化交流也不断密切。中国在共建国家建立了数十个中国文化中心,并与印尼、缅甸等国签订了文化遗产合作文件。此外,我国还在共建国家合作举办了超过200所孔子学院,并建设了23个鲁班工坊,丝绸之路国际剧院、博物馆、艺术节、图书馆等联盟成员单位超过500余家。(14)中国政府还设立了“一带一路”奖学金,鼓励共建国家学生来中国留学,加深双方的文化交往。二、“一带一路”建设对提升中国国际影响力的贡献“一带一路”倡议在美国实施“重返亚洲”与“亚太再平衡战略”的背景之下应运而生,其本身所体现和蕴含的政治经济因素和使命,可以说是其产生和发展的最重要起源和动力。因此,“一带一路”倡议不仅仅服务于中国经济转型、产业结构升级的内部发展需求,更是为应对国际格局演变、大国战略竞争的顶层设计,对于中国国际经济竞争力的提高、全球经济治理主导权的掌控、人民币的国际化和国际话语权的提升,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一)增强中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一带一路”倡议作为我国区域性建设构想的最新亮点和成果,是中国全方位开放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构建开放型新经济体制提供了良好机遇。通过“一带一路”建设,以寻求在对外开放中的突破,可以为构建新型大国关系和全球合作伙伴关系,构筑与周边国家和区域互通互联的物流大通道,进一步密切与共建国家在贸易、投资等方面的联系,增加与各国的文化、政治往来,促进以我国为龙头的区域分工合作体系的建立,确立共同发展的区域经济合作模式,培育我国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确保我国海陆对外交往线路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例如,雅万高铁等项目将有助于增强区域内外的连接性和经济合作程度,从而加强我国在印尼和其他东南亚国家的经济影响力。(15)(二)助推中国参与重塑全球经济和金融规则现代意义上的国际贸易由欧洲和海洋而起,因此形成了以西方为中心的国际秩序和东方从属于西方、陆地从属于海洋的不合理格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打破了传统的国际贸易模式,为亚欧非经济走廊创造了互利、包容、开放和共赢的新框架,从而打破了以西方为中心的国际秩序。通过共建“一带一路”,各国站在平等的基础上,追求共同发展,进一步丰富了“一带一路”倡议的内涵,扩大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市场空间,也降低了对传统贸易伙伴的依赖。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各种自贸区和合作组织的建立以及合作程度的加强,中国在新的国际经济规则制定中的作用不断增强。“一带一路”倡议实质是对全球贸易格局的重新构建和平衡,打破了既有不合理的利益分配体系。这不仅有助于丰富全球经济治理的多样性,也为中国扮演更重要的角色提供了机会。在实体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之外,我国国有交易所等机构在金融领域通过提供投资机会、改变投资者结构、塑造投资规则等方式,促进“一带一路”共建经济体的金融互联互通,铸造我国与共建国家的相互依存和权力关系,从而强化了我国在经济和地缘政治上的重要地位。(16)(三)扩大人民币国际结算,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虽然布雷顿森林体系早已于20世纪70年代初解体,但由于美元一直扮演着国际货币的角色,长期形成的用美元进行国际交易、支付和储藏的功能仍在不断强化,美元主导国际货币体系的局面并没有随之瓦解。而在失去黄金约束之后,美元的扩张冲动却丝毫没有减弱。在美元霸权的支撑之下,美国依赖自己的国际信用,不仅享受着大量的铸币税收入,同时也把自身流动性泛滥所带来的风险转移给其他国家。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海啸席卷全球,充分暴露出现有美元本位制下全球经济失衡的内在缺陷和系统性风险,所有与美元挂钩的经济体都遭受了严重冲击,充分揭示了美元霸权是威胁全球经济稳定的重要因素。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建立多元化国际货币体系、创造超主权储备的呼声空前高涨。美元独大的货币体系已经不能较好地反映近些年全球实际的经济格局,而金融危机的爆发正式成为全球货币体系重构的重要拐点,多元化货币体系将成为未来货币体系的发展方向,人民币也力争在此历史潮流之中占据一席之地。在多元货币体系的构建周期下,人民币国际化必将长期推进,而“一带一路”建设将是重启人民币国际化的最重要契机。设施联通是“一带一路”发展的优先领域,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人民币的使用范围将得到进一步扩展。人民币作为区域内计价货币的重要地位将相应得到进一步巩固,而更广大的使用者所带来的更大的投资需求,最终将倒逼人民币金融市场规模的壮大。例如,通过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打造与中东国家接触的新阶段,有助于保障我国能源安全,也有益于我国成为全球海洋强国和货币强国的努力。(17)(四)提升中国国际话语权,助力中国发展理念走向世界国际话语权是衡量一国软实力的重要指标,是国际战略竞争的新的制高点,提升国际话语权是维护国家利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题中之义。在当今国际话语格局下,我国对外发声往往受到各种限制,这导致了一些国家对中国的误解与不信任。这些误解涉及我国的发展意图、国家身份等方面,反映在外界对中国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等偏见上。这无疑损害了我国的国家形象和利益。“一带一路”倡议作为一项推动文化交流和贸易合作的国际平台,展示了我国倡导的“共商、共建、共享”的合作理念。通过“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中国与共建国家之间的人员往来和人文交流日益增多,有助于外界更好地了解我国在促进各国共同发展方面的积极意愿和负责任的态度,扭转外界对我国的偏见,特别是扭转那些被西方媒体歪曲放大的负面印象,使得国际社会更愿意倾听中国的声音,理解中国的发展理念,从而为中国提升话语权创造有利环境。三、共建“一带一路”面临的问题与美西方的打压在2013-2023年十年间,“一带一路”建设在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上取得了丰硕成果,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同。但在推进过程中,由于一些客观存在的瓶颈以及美西方的敌意与打压,也掣肘和制约着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和高质量发展。(一)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受到制约1.地缘政治潜在威胁性因素的干扰“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涉及中亚、东南亚、南亚、欧洲、非洲等全球多个大洲的广大地域,这些国家的政治体制、意识形态、传统思维、政治形势、宗教信仰存在着巨大差异。特别是中亚、中东、东南亚等地区拥有丰富的自然战略资源,是全球大国开展地缘政治博弈的核心地带。这些地区呈现出国内局势动荡、政权更迭频繁、恐怖主义猖獗、政策缺乏连续性、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风险高企的局面,成为共建“一带一路”面临的突出风险。而且,近年来国际形势愈发复杂,乌克兰危机爆发对“一带一路”建设产生空前的地缘政治经济影响。(18)比如,中欧关系方面,在经济科技问题不断被“泛安全化”、中美战略博弈激烈化、乌克兰危机长期化之际,欧洲多国不愿派主要领导人参加“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19)有外国学者认为,中国在通过“一带一路”建设增强自身影响力的同时,也加剧了同日本、印度等国的地缘政治竞争,区域局势增加了不稳定性。(20)2.营商环境欠佳,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收益回报不足“一带一路”建设投资面临营商环境欠佳的诸多挑战,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收益回报不足甚至成本收回困难。一方面,这是因为目前中国企业在海外本土化经营能力有待提高,体现在我国企业不熟悉国际市场、缺乏海外投资经验,以及会计、律师、咨询等中介机构发展程度低、风险评估能力弱等短板。另一方面,共建国家缺乏有效的商务纠纷解决机制。这导致在与合作伙伴或当地政府发生纠纷时,我国企业尚难获得公正、及时的解决方案。尤其在涉及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共建国家的法律制度尚难提供充分保障。(21)除此之外,当地政府治理能力不足、法律监管障碍等问题,也提高了中国企业开办的成本和增加了业务扩展的难度。3.国际话语权滞后于“一带一路”项目的拓展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话语权相对较弱。要实现与共建国家的制式规格标准相衔接、相融通,需要推动中国标准规范“走出去”。“一带一路”国际规则标准较为碎片化,企业参与“一带一路”项目遵循相关国际规则标准协调成本高、纠纷多、仲裁难,缺乏统筹“一带一路”国际规则标准“软联通”的专门机制,而中国规则标准尚不够国际化,且与国际规则标准进行对接与联通的系统规范的前瞻性研究不足。(二)美西方的敌意与打压近年来,全球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单极化世界格局恐难维系。2022年中国的GDP已经达到了美国的72%,考虑到美国当前的经济形势,未来十年中国在经济总量上有望超越美国。尽管中国反复强调要走和平发展、互利共赢之路,但美国以己度人,臆断中国“国强必霸”,认定已位居世界第二的中国一定会挑战其霸主地位。自2016年明确中国为“头号竞争对手”以来,美国动用军事、外交、经济、科技、舆论等多种手段与中国进行对抗,以遏制和牵制中国的发展,同时想方设法加强对各地区控制,谋求全球经贸规则的主导权。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自然也成为美国予以扼杀的主要对象。外交层面,美国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不断进行战略制衡,以遏制“一带一路”建设,挤压中国的国际经济政治空间,甚至尝试将中国“踢出”当前全球产业链。美国先后提出“繁荣非洲”倡议、“蓝点网络”计划、“美洲伙伴关系网络”等一系列“去中国化”的区域发展战略,试图将中国孤立于全球化发展进程之外。同时,还相继提出在“印太”地区建立一系列“去中国化”的经济政治联盟,试图纠集西方重塑全球产业链,如美日澳印韩越“经济繁荣网络计划”、美日“印太高质量基础设施”投融资合作关系、美日澳印“四边机制”等。(22)2021年6月,在美国的主导下,七国集团国家达成“重建更美好世界”(B3W)倡议共识,提出与盟友伙伴探索推动“印太经济框架”,试图联合“两洋盟友联动”应对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23)2022年5月,“印太经济框架”启动,在此框架下,美国将加强与“印太”地区国家在能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数字经济领域的合作,为东道国提供“一带一路”的替代性方案。(24)同年6月,美国牵头联手七国集团其他成员共同宣布发起“全球基础设施和投资伙伴关系”计划。2023年二十国集团峰会期间,美国、印度、沙特、阿联酋及欧盟领导人宣布,将共建“印欧经济走廊”,试图在更广阔的范围进一步挑战中国发起的“一带一路”倡议。(25)此外,在美方的政治渗透和拉拢下,我国与“一带一路”部分共建国家合作的不稳定性提升。(26)近年来,美国不断加大在亚洲地区和东欧地区的渗透和控制,缅甸、巴基斯坦等地政治局势动荡,安全风险增加,给共建“一带一路”带来隐患。2022年8月,继立陶宛之后,爱沙尼亚与拉脱维亚正式宣布退出中国主导的“17+1”合作机制,加速向美靠拢,“一带一路”框架下中国与中东欧合作变数增多。(27)经济和科技层面,美国采取一系列措施对中国进行打压和遏制,甚至不惜牺牲自身的利益和信誉。一是发起贸易战。2018年3月,美国以中国知识产权问题为由,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价值500亿美元的商品征收25%的关税,并实施投资限制。(28)此后,美国又多次升级关税措施,对从中国进口的价值约5500亿美元的商品加征关税。这是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世界最大规模的贸易战,给中美两国和全球经济造成了巨大损失和不确定性。二是科技封锁。美国利用自身在高科技领域的优势和影响力,对中国的科技企业和机构进行多种形式的限制和打击。例如,美国将华为、中兴、海康威视等中国企业列入“实体清单”,禁止美国公司向其出口或提供技术、软件、设备等产品或服务。(29)美国还对用于人工智能和芯片制造工具的半导体出口实施限制。这些措施严重影响了中国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造成了中国在核心技术领域的产业缺口。三是人才打压。美国通过各种方式阻碍或干扰中国人才在美国从事科研、教育、创新等活动。例如,美国对来自中国或与中国有关联的科学家、学者、留学生等进行无端审查、调查、起诉甚至逮捕。美国还限制或取消了部分中国人才赴美签证或工作许可。这些做法严重侵犯了中方人员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中美两国在科技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舆论层面,美国对“一带一路”倡议一直持敌视态度,宣扬这是中国寻求全球霸权的计划,是21世纪的“马歇尔计划”。为了遏制中国的影响力,美国广泛动用舆论武器,从环境、债务、人权等角度,在全球对“一带一路”倡议进行抹黑和诋毁。如从环境角度,美国媒体声称,中国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大规模基建项目中,忽视环境保护问题,导致当地环境污染严重。此外,有些国外研究者针对“债务陷阱论”展开讨论,指责中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向共建国家提供资金带来了负面影响,包括不可持续的债务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标准的缺乏,中国在近年来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遇到的债务问题上也需负部分责任。(30)美国媒体还声称,在斯里兰卡汉班托塔港口项目中,中国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合同条款,导致斯里兰卡政府无法偿还高额贷款,最终不得不将该港口出租给中国。(31)美国媒体广泛渲染炒作所谓“中国版‘马歇尔计划’”概念,声称“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在全球范围内推行“经济殖民主义”的工具,旨在通过向共建国家提供大量贷款和援助来扩大中国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并将这些国家变成自己的附庸。(32)美西方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刻意抹黑、诋毁和破坏,对“一带一路”建设造成很大负面影响,使共建国家一些人轻信而产生误解。共建“一带一路”面临的阻力和问题不容忽视。四、持续推进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风物长宜放眼量。“一带一路”建设成就毋庸置疑,前景无比光明。尽管“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伊始便遭遇美西方的敌意和打压,项目推进落实过程也并非一帆风顺,但国际力量格局“东升西降”、多极化趋势不可逆转,“一带一路”倡议作为推动世界共同繁荣的中国方案,未来发展空间仍然充足。(一)“一带一路”建设未来发展空间巨大一是数字经济合作空间广阔。“一带一路”合作国家很多都是欠发达国家,数字经济发展处于初级阶段,特别是非洲国家的数字化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且不均衡情况较为严重。虽然当前非洲发展面临着相当的困难,但是考虑到非洲地区人口结构较为年轻,相关的数字化进程仍具有相当大的潜力。目前已经有中国企业在积极推进非洲的数字化设施搭建。二是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将持续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一直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点内容,这不仅包含传统的基础设施建设,也包含绿色能源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预计将会为相关的行业与公司带来可持续性的业务增长。三是贸易规模预计将保持较高速增长。我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经贸往来愈发密切,即使是疫情期间,相关的货物贸易往来仍然逆势增长,后续随着“六大经济走廊”的建设逐渐完善成熟,我国与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有望通过航空、港口、铁路等多种方式保持较高速的增长。四是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将加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数据,2021年,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人民币跨境收付金额为5.42万亿元,同比增长19.6%,并在八个共建国家建立了人民币清算机制安排。(33)随着共建“一带一路”的高质量发展,特别是与俄罗斯以及沙特阿拉伯等海湾国家的能源、经贸合作进一步深化,人民币国际化预计将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二)调整完善体制机制,助力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一带一路”倡议是一个综合性、长期性、全局性倡议,未来对我国在政策协调、跨部门合作和创新央地互动模式等方面都提出了新要求,也对现行对外工作模式提出了新挑战。为适应新的国内外环境,我国要致力于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完善。1.加强“一带一路”机制化建设“一带一路”建设不能仅仅依靠中国中央政府的推动和政策优惠,要建立一套常态化机制来维护其可持续发展。“一带一路”建设处于一个由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关系维度交织而成的国际性网络之中,蕴含着多样的、不确定、不可预测和互相关联的风险,因此亟须加强市场、规则、标准方面的“软联通”,创新和完善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国际经贸规则。(34)这可以从官方合作机制、半官方合作机制和民间合作机制三个层次着手构建。官方合作机制。一是促进“一带一路”倡议与既有国际机制的融合嵌套。通过依托现有国际或区域组织架构,既可以建立更为广泛的多边对话机制,加强各国政府之间的合作和协调,也可以享受制度红利,避免制度间竞争甚至冲突。二是定期召开高层会议,让各国领导人就合作议题进行直接对话。一方面,高峰论坛常态化、机制化,并采取轮流主办的模式;另一方面,可考虑成立“一带一路”倡议理事会,由共建国家代表组成,以充分尊重各参与国的利益诉求。三是在政府层面,签署双边合作协议、谅解备忘录等文件,明确合作方向和目标。半官方合作机制。一是在能源、交通、矿产、金融、税收、海关、贸易、投资、教育等特定领域设立专业工作组,由各国政府代表和专家组成,共同制定合作计划、政策建议等;二是针对特定领域制定共同投资计划,并设立合作机构负责项目管理和执行。民间合作机制。一是建立商业联盟。鼓励不同国家的企业和商协会组成商业联盟,共同探讨商业机会,促进投资和合作。二是推动人文交流。通过教育、文化、科技等领域的合作,比如建立学术机构合作、举办文化节庆等活动,促进民间的交流和理解。三是设立跨国合作基金。成立私人和公共基金,用于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相关项目。2.探索对外经济合作新路径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势必要打破传统互联互通的旧模式,在与现有国际结算和经贸互动规则深度交融的基础上,开创互联互通新模式,寻找对外经济合作的新引擎,从而探索出一条“共商、共建、共享”的新路径。一是创新贸易方式,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结合“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经济现状,充分借助互联网技术,优先实现不同国家间企业的全面对接,这将为国家间产业合作的深入推进提供有力支持。同时,发展跨境电子商务还能有效地拓展共建国家中小企业的发展空间与潜在机遇,使它们能够更加充分享受共建“一带一路”所带来的实际效益。二是推动建立资金多元、利益风险共担的投融资模式。“一带一路”建设资金需求量大,未来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缺口还会存在。缓解融资问题的关键在于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强国际合作。因此,要着重加强与国际多边金融组织合作,特别是与亚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银行、欧洲投资银行和非洲开发银行等地区金融机构一起开展项目合作;牵头组织国际性银团对“一带一路”大型建设项目提供金融支持;加强与当地大型银行合作,共同投资项目。三是制定中国基建标准,塑造合作典范,打造示范项目,从而为未来高质量建设提供参考。这需要在借鉴国际先进规则标准的同时,兼顾标准涵盖的诸多方面,包括主权保障、财政可持续性、透明度、环境友好度、反腐、地方参与等。四是做好基础性风险防控,筑牢安全保障根基。应搭建更加完善的、包含对东道国投资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分析等内容的大数据平台,全面评估参与国经济、金融、政治、社会、对华关系等各维度投资风险,向有关企业和公众公布各国投资安全环境变化的相关信息。同时,还要针对每一个重大项目建立“一带一路”建设风险防范体系,完善风险事前防范、事中及事后处置体系。3.提高文化软实力,深化人文交流“一带一路”倡议并非仅仅局限于物理联通和经济合作,最终目标是通过加强人文交流,促进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认同与合作,从而实现更加深远的发展。为此,“一带一路”建设要从经济合作不断向人文、教育等领域拓展。一是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加强和丰富文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包括开展各种体育交流,互办艺术节、电影展和图书展,共建联合实验室和研究中心,以及进行志愿者服务等。二是加强文化旅游的推广。文化旅游对于扩大不同国家人民之间的交流,促进中国文化元素走出国门,实现文化与经济利益的有机结合,具有特殊的意义。三是深化教育合作与交流。加强人文和教育互联互通,完善中国同共建国家人文、教育交流合作平台,建设软环境平台。例如,继续在共建国家开办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孔子学院、鲁班工坊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四是增进“一带一路”智库交流。智库交流是中国与共建国家人文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可以在推动各方人文交流中发挥独特的作用。五是促进民族交流。“一带一路”沿线生活着众多民族,发展程度不同,文化各具特色。有些民族是对象国家的主体民族,具有重要的政治影响力,而有些民族虽然不是对象国家主体民族,但在国内政治生活的某些领域同样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切不可忽视。4.增强中国海外安全利益的应对与保障能力中国在海外活动的安全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短板,目前我国应对地缘政治安全风险的能力有限,需要提升我国安保力量在国际舞台上的作用。一是通过维和行动来增强安保能力。我国于2014年派遣700人的维和步兵营参与联合国在南苏丹的维和任务,以维护当地和平稳定,同时保障了我国员工的安全和石油开采活动的顺利进行。二是依托中资企业的投资活动,推进安保力量的国际化。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活动增多,安保需求也随之增加。这为我国安保力量“走出去”提供了契机,可以增强其在国际舞台上的表现能力。目前,我国已参与中巴经济走廊的安保活动,为相关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支持。三是国际活动也为我国安保力量的提升提供了机会。大型国际活动如奥运会、世博会和领导人峰会,为我国安保力量提供了实践的平台,使其在国际事务中能够展现专业能力。四是借海外人员加强安保。我国已与多个国家达成协议,派遣安保人员参与当地的巡逻工作,以确保海外中国商人和游客的人身安全和重要利益。5.弘扬三大全球倡议治理理念,做大做实做强发展共同体建设“一带一路”所提供的发展援助,既是一种“经济外交”,也是一种“发展安全观”。2022年4月21日,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年会开幕式上以视频方式发表题为《携手迎接挑战,合作开创未来》的主旨演讲,首次提出全球安全倡议,系统阐述了中方促进世界安危与共、维护世界和平安宁的立场主张,强调人类是不可分割的安全共同体。(35)共建“一带一路”所体现出来的中国全球发展、安全与治理理念,蕴含了三大全球倡议的深刻内涵。2023年8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南非金砖国家首脑峰会时,再度高屋建瓴地提出了建设“发展共同体”的战略构想。“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无疑是将中国的全球治理理念不断深化、普及的强力纽带。面对提升中国影响力、感召力和动员力的战略任务,今后的“一带一路”建设要充分调动中国社会的巨大热情、奋斗精神和聪明才智,走向海外实操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更需要着眼21世纪的大国竞争与地缘政治角力,展现更加国际化、法律化和规则化的参与,保持“一带一路”建设的互惠性、开放性和规范性。互惠性是指“一带一路”项目的展开是通过双边甚至多边协商达成,而非中国的单方面构想,它的目标也绝不仅仅局限于服务中国自身的需求。开放性是指“一带一路”倡议向全球所有国家敞开大门,不分共建与否,不论是否与中国签署合作协议,都鼓励积极参与其中。规则性是指中国在海外的“一带一路”建设,要同国际规范、所在国的文化与社会认知等因素结合起来。多一点“国际化”,应该是中国企业、组织和个人在海外讲好中国故事、传递中国声音的更有力手段。尤其是考虑到中美地缘经济战愈发激烈,美西方对“一带一路”建设的舆论打压还会持续强化,未来应突出“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接受度和安全价值,而非简单拘泥于中国项目和中国利益,方能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中国企业、组织和个人在海外赢得更大的影响力空间。五、结语自2013年习近平主席首次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这一倡议已经成为中国推动全球经济合作和发展的重要平台。在过去的十年里,“一带一路”倡议通过推动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贸易合作、加强人文交流等途径,取得了显著成就。大量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如铁路、公路、港口等,改善了共建国家的交通和物流环境,促进了贸易畅通。共建“一带一路”也为参与国带来了投资机会,加强了跨境贸易,推动了区域内外的经济融合,文化、教育、科技等领域的合作也加深了共建国家之间的认同与友谊。当前,共建“一带一路”也面临不少挑战。如美西方对“一带一路”倡议的抹黑、诋毁,项目工程的实施存在的资金、技术、管理等问题,部分项目涉及环境保护和社会影响等纠纷。特别是在中美战略博弈加剧和乌克兰危机长期化等国际背景下,共建“一带一路”面临严峻的地缘政治威胁。对此,需要适应国内外环境,适时做出有效应对和政策调整。展望未来,“一带一路”建设有着光明的发展前景。“一带一路”建设正在由前期的政策沟通、设施联通向资金融通转变,向规则、制度等制度型开放转变,而加强资金融通是深化共建“一带一路”的关键一招。人民币国际化是“难而正确的事情”,丰富离岸人民币金融资产,推进人民币国际循环流动,是共建“一带一路”必须攻克的难关。除此之外,数字经济、绿色发展等新领域将成为未来合作重点,也将为共建国家提供更多经济增长动能。进一步提升“一带一路”倡议的影响力,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努力。要加强共建国家彼此的沟通与协调,建立更加开放、透明和规范的合作机制,完善风险防范体系,从而推动“一带一路”建设走深走实和高质量发展。 注释:①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22年10月26日,第3版。②参见习近平:《齐心开创共建“一带一路”美好未来——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人民日报》2019年4月27日,第3版。③参见苑希、孟寒、祁欣:《共建“一带一路”十周年:成就、经验与展望》,《国际贸易》2023年第4期,第69-80页。④参见《已同中国签订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国家一览》,中国一带一路网,2023年6月26日,https://www.yidaiyilu.gov.cn/xwzx/roll/77298.htm[2023-07-30]。⑤参见史泽华:《共建绿色“一带一路”:十年成就与未来发展》,《国际论坛》2023年第3期,第22-36页;信强、文少彪:《“健康丝路”视角下的中国与全球卫生治理》,《现代国际关系》2020年第6期,第19-27页;余晓钟、白龙:《“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能源通道合作机制创新研究》,《东北亚论坛》2020年第6期,第77-93页;于宏源、汪万发:《绿色“一带一路”建设:进展、挑战与深化路径》,《国际问题研究》2021年第2期,第114-119页;李海敏:《“数字丝路”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重构》,《国际论坛》2019年第6期,第15-29页。⑥参见《十年来中欧班列已通达欧洲208个城市,累计开行突破6.5万列》,新京报,2023年3月16日,https://www.bjnews.com.cn/detail/167894575014685.html[2023-07-30]。⑦参见《新华每日电讯:点击四大关键词,看中国铁路发展画卷》,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网,2023年1月4日,http://www.china-railway.com.cn/xwzx/mtjj/xhs/xinhuanet/202301/t20230104_125012.html[2023-07-30]。⑧参见《中国对外贸易形势报告(2023年春季)》,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网站,2023年6月19日,https://www.caitec.org.cn/upfiles/file/2023/5/20230621091049654.pdf[2023-07-30]。⑨参见《报告:2021年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货物贸易额达1.8万亿美元创9年来新高》,中国经营网,2022年11月7日,http://www.cb.com.cn/index/show/zj/cv/cv135185001260[2023-07-30]。⑩参见《中国“数字丝绸之路”创造新机遇》,《人民日报海外版》2022年10月10日,第10版。(11)参见《开业运营7周年亚投行“朋友圈”何以越来越大?》,新华网,2023年1月17日,http://m.news.cn/2023-01/17/c_1129291516.htm[2023-07-30]。(12)参见《投资动态》,丝路基金网,http://www.silkroadfund.com.cn/cnweb/tzdt/tzgl/index.html[2023-07-30]。(13)参见《国家统计局:“六廊六路多国多港”的互联互通架构已基本形成》,中国发展网,2022年10月9日,http://www.chinadevelopment.com.cn/news/zj/2022/10/1801797.shtml[2023-07-30]。(14)参见中国一带一路网,https://www.yidaiyilu.gov.cn/ydyljzn.htm[2023-07-30]。(15)Karl Yah,"The Railroad Economic Belt:Grand strategy,economic statecraft,and a new type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 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Vol.23,No.2,pp.262-279.(16)Johannes Petry,"Beyond ports,roads and railways:Chinese economic statecraft,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and the politics of financial infrastructures,"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Vol.29,No.2,2023,pp.319-351.(17)Maha Kamel,"Cambridge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Cambridge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Vol.31,No.1,pp.76-95.(18)参见黄仁伟:《乌克兰危机对“一带一路”的地缘政治经济影响》,《现代国际关系》2023年第1期,第26-30页。(19)Chun Han Wong,"Europe Avoids China's Belt and Road Forum,Keeping a Distance From Xi and Putin," The Wall Street Journal,July 28,2023,https://www.wsj.com/articles/europe-avoids-chinas-belt-and-road-forum-keeping-a-distance-from-xi-and-putin-14f6253b[2023-07-30].(20)Hidetaka Yoshimatsu,"New Dynamics in Sino-Japanese Rivalry:Sustaining Infrastructure Development in Asia,"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Vol.27,No.113,2018,pp.719-734; Zahid Shahab Ahmed and Md Ziaul Haque Sheikh,"Impact of China's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on regional stability in South Asia," Journal of the Indian Ocean Region,Vol.17,No.3,2021,pp.271-288.(21)参见孔庆江:《“一带一路”建设与国际经贸规则创新和完善》,《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23年第2期,第63页。(22)"Quad Leaders' Joint Statement:'The Spirit of the Quad'," The White House,March 12,2021,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statements-releases/2021/03/12/quad-leaders-joint-statement-the-spirit-of-the-quad/[2023-07-30].(23)"Carbis Bay G7 Summit Communiqué," The White House,June 13,2021,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statements-releases/2021/06/13/carbis-bay-g7-summit-communique/[2023-07-30].(24)"In Asia,President Biden and a Dozen Indo-Pacific Partners Launch the Indo-Pacific Economic Framework for Prosperity," The White House,May 23,2022,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statements-releases/2022/05/23/fact-sheet-in-asia-president-biden-and-a-dozen-indo-pacific-partners-launch-the-indo-pacific-economic-framework-for-prosperity/[2023-07-30].(25)参见《G20峰会上,美印等国提出“印欧经济走廊”,以抗衡“一带一路”》,搜狐网,2023年9月10日,https://www.sohu.com/a/719357523_121450400[2023-09-10]。(26)"Memorandum on the Partnership for Global Infrastructure and Investment," The White House,June 26,2022,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presidential-actions/2022/06/26/memorandum-on-the-partnership-for-global-infrastructure-and-investment/[2023-07-30].(27)"Down to 14+1:Estonia and Latvia quit China's club in Eastern Europe," Politico,August 11,2022,https://www.politico.eu/article/down-to-14-1-estonia-and-latvia-quit-chinas-club-in-eastern-europe/[2023-07-30].(28)"Tariff wars-Duties imposed by Trump and U.S.trading partners," Reuters,August 2,2019,https://www.reuters.com/article/usa-trade-tariffs-factbox-idINKCN1UR5Y5[2023-07-30].(29)"US Puts 3 Dozen More Chinese Companies on Trade Blacklist," U.S.News,December 16,2022,https://www.usnews.com/news/business/articles/2022-12-16/us-puts-3-dozen-more-chinese-companies-on-trade-blacklist[2023-07-30].(30)Terry Mobley,"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Insights from China's Backyard," Strategic Studies Quarterly,Vol.13,No.3,2019,pp.52-72; Conor M.Savoy,"The Global Development Finance Agenda and the G7 Hircshima Summit," CSIS Briefs,Center for Strategic and International Studies,May 2023,https://csis-website-prod.s3.amazonaws.com/s3fs-public/2023-05/230503_Savoy_Development_Finance.pdf? VersionId=5EerOrjXQfk.OBN8RA6a6OfaUBm_o8c1; Julieta Contreras and Adnan Mazarei,"Korea has increased its lending to emerging-market and developing economies but faces risks if their debt problems grow," Policy Briefs 23-12,Peterson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July 2023,https://www.piie.com/sites/default/files/2023-07/pb23-12.pdf[2023-08-11].(31)Maria Abi-Habib,"How China Got Sri Lanka to Cough Up a Port," The New York Times,June 25,2018,https://www.nytimes.com/2018/06/25/world/asia/china-sri-lanka-port.html[2023-08-11].(32)参见姚立兴:《十八大以来海外学界对“一带一路”的研究述评》,《社会主义研究》2020年第3期,第165-172页。(33)参见《外媒关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人民币结算增多》,中国一带一路网,2022年10月8日,https://www.yidaiyilu.gov.cn/info/iList.jsp? cat_id=10005&info_id=282610&tm_id=126[2023-08-11]。(34)参见孔庆江:《“一带一路”建设与国际经贸规则创新和完善》,《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23年第2期,第56-74页。(35)参见习近平:《携手迎接挑战,合作开创未来——在博鳌亚洲论坛2022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人民日报》2022年4月22日,第2版。 ...

马丽蓉:中国的“一带一路”研究及其学术话语权提升路径

内容提要:历经十年的发展,“一带一路”倡议已经历了从政策宣示到共建实践再到讲好故事的三个发展阶段,中国的“一带一路”研究也形成了由政策解读到学术话语构建再到话语权建设的三个阶段。当前,美欧日等国企图在舆论上围剿“一带一路”,围绕“一带一路”的大国话语博弈已经展开。面对“一带一路”学术研究中“美欧领跑而中国失语”的窘境,本文运用丝路学视域下形成的新阐释框架,对中国的“一带一路”研究进行了现状考察和分析。本文发现,中国学界尚未形成“一带一路”阐释合力的根源在于仍未澄清“谁来研究”“研究什么”“怎么研究”这三大疑惑。提升中国“一带一路”首倡国的学术话语权,应确立研究“一带一路”的新理念、提升阐释“一带一路”的新能力以及阐明“一带一路”的“中国路径”。关 键 词:中国“一带一路”研究  丝路学  大国话语博弈  学术话语权 一、研究问题与阐释框架自2013年中国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至今,围绕共建“一带一路”的各方实践大体经历了从政策宣示到共建实践再到讲好故事三个主要发展阶段。当然,三个发展阶段的时间线相互交错、叠加运行,十年来形成了各有侧重的三个不同实践历程。与共建“一带一路”实践的阶段性演进相呼应,中国学术界的“一带一路”研究也形成了由政策解读到学术话语构建再到话语权建设的三个发展阶段。在中西方话语博弈日益激烈的背景下,美欧日等国企图通过把控学术话语权来消解中国作为“一带一路”首倡国的话语权。由此,围绕“一带一路”的大国话语博弈已经形成,其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一带一路”引发全球丝路研究热。“截至2016年底,内容涉及‘一带一路’的图书超过1000种……有关‘一带一路’与相关国家的报道超过1000万篇。全球各大智库超过3000份研究报告与书籍聚焦‘一带一路’”。①尤其是《丝绸之路:一部全新的世界史》因其去“欧洲中心论”的全新叙事而成为全球丝路学转型的扛鼎力作。其二,中国学界产出了一大批“一带一路”研究成果,相关成果涉及历史文化、学科建构、机遇挑战、中国路径、中国逻辑、战略阐释、沿线国情、国外反馈、共建成效、风险评估、对策建议等不同维度。②其三,近年来关于“一带一路”的国际智库报告和主流媒体报道越来越负面,主要炒作债务陷阱、透明度不足、投资环境污染、跨境腐败、威权主义、疫苗外交等问题。与此同时,中文期刊与“一带一路”相关的发文量在2015年有1万多篇,到2017年达到3万多篇,而到2021年降至2017年高潮时期的1/3,甚至少于2015年。③由此,全球“一带一路”研究出现了“国内转冷、国际扭曲的消极现象,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新变化。国内的研究实际上没法去对冲国际的扭曲,对‘一带一路’的国际投资、跨境贸易、中外合作都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形成了舆情干扰”。④总之,各方对“一带一路”的负面和争议性内容的关注折射出围绕“一带一路”的大国话语博弈已成不争的事实,“一带一路”国际学术前沿出现了“美欧领跑、中国失语”的学术窘境,凸显“一带一路”首倡国话语权建设中学术话语权提升的重大问题,这既是学术问题,更是现实问题。针对上述情况,本文拟从丝路学视阈来构建一个基本阐释框架,该框架要求学术共同体回答如下几个问题:(1)丝路学研究与“一带一路”研究有何关联性?中外上百年共研丝绸之路的学术传统,可否带动形成中外共研“一带一路”的新态势?(2)丝路学涉华认知功能与“一带一路”的全球认知现状有何关联性?中国丝路学振兴对破解美西方对华认知战这一新挑战的意义何在?(3)丝路学话语权与“一带一路”学术话语权有何关联性?中国作为“一带一路”首倡国,其话语权建设中学术话语权的学术与现实意义何在?综上,通过溯源丝路学共研丝绸之路的学术传统、“借路识华”的认知功能,以及揭示美欧日等国欲通过把控丝路学话语权攫取“一带一路”学术话语权的霸权性目标,本文得以建构研究“一带一路”学术现状及提升话语权路径的全新阐释框架。因此,本文旨在研究中外上百年共研丝路的学术传统,探讨形成中外共研“一带一路”的可能性;研究丝路学涉华认知功能,廓清优化“一带一路”国际认知的学术逻辑;反思中国丝路学碎片化所致“失语”窘境,提出建设“一带一路”话语权的“中国路径”,由上形成述论策的基本逻辑,凸显本文阐释框架与问题意识的创新之处。二、中国“一带一路”研究的三个阶段性特征“一带一路”共建实践历经三个重要阶段,而中国的“一带一路”研究也呈现出相应的三个阶段性特征。第一,在政策解读阶段,中国学界存在“学术运动化”现象,使得中国“一带一路”研究的国际影响力十分有限。中国政府自2013年9~10月间分别在哈萨克斯坦与印度尼西亚两个丝路沿线重要国家完成了“一带”与“一路”的政策宣示后,又在北京召开的中国周边外交工作座谈会上明确了立足周边推进共建“一带一路”的基本政策。2015年3月28日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标志着“一带一路”政策话语体系的正式成形,也成为中国学界研究“一带一路”的政策文献。但是,在政策层面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学界对“一带一路”的研究中出现了“学术运动化”现象,其主要表现为:“打旗圈地者多、研究与调研者少”“务虚式宏论多、务实性研究少”“政策解读多、问题探究少”,尤其因问题意识不强而无法提出“接地气”的对策建议。正如傅莹在《人民日报》发文指出的:“研究界对‘一带一路’一窝蜂地做宏观诠释,而决策迫切需要有数据支撑的实在研究,包括物流、安全等具体问题和国别认识……智库学者应……以严谨、客观的方法进行课题研究,沉下去搞调研,静下心做数据,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⑤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尽管“我国是哲学社会科学大国,研究队伍、论文数量、政府投入等在世界上都是排在前列的,但目前在学术命题、学术思想、学术观点、学术标准、学术话语上的能力和水平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还不太相称”。⑥在这一阶段,国内学界值得称道的务实研究当属对国外涉“一带一路”舆情的梳理。仅在2016年的不完全统计中,全球大约有1200余家智库和1000余名学者专门研究中国问题,他们的研究报告和研究成果可能左右或引导着各自国家的对华政策、媒体舆论、民情民意的走势和走向。因此,了解、掌握国外智库的关切,是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首先要做的必备功课。⑦比如,王灵桂主编的《国外智库看“一带一路”》,曹卫东主编的《外国人眼中的“一带一路”》,及王辉等主编的《国外媒体看“一带一路”》等,是中国学界对“一带一路”倡议提出3年后国际社会政界、学界、媒体等反馈信息的重要评估,意义重大。中外须在知彼知己中研究“一带一路”以搭建统一认知区间来开展平等对话,尤其要重视国外涉华研究报告和研究成果在影响对华政策、媒体舆论、民情民意的走势和走向的重要作用,由此形成中国学界由内向外与由外向内双向进路的“一带一路”研究新格局,在中外比较视野中发掘问题、深化研究。第二,在学术话语构建阶段,中国学界一方面逐渐增强了研究“一带一路”的区域国别问题意识,另一方面越来越重视探究“一带一路”的立学之路,由此形成两路并进的学术态势,表明中国“一带一路”研究走出政策话语解读阶段,开启了构建学术话语的新阶段。在“一带一路”倡议提出3周年、5周年和8周年之际,中央分别于2016年8月17日、2018年8月27日以及2021年11月19日召开了三次“一带一路”建设座谈会。2017年5月14日和2019年4月25日,中国政府又在北京举行了第一届和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2019年9月27日,中国发布了《新时代的中国与世界》白皮书,围绕“中国从哪里来、向哪里去”“中国推动建设什么样的世界”“发展起来的中国如何与世界相处”等问题,系统介绍了中国的发展成就、发展道路、发展走向,深入阐述了“中国与世界关系”,以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发展的了解和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在这五次有关“一带一路”的重要会议上均发表了重要讲话,提出“世界怎么了”的时代之问,阐明“我们怎么办”的“中国路径”,强调消除中外“互信赤字”的至关重要性,为中国学界深化研究“一带一路”提供了思想依循与行动方向,尤其增强了问题研究意识。《新时代的中国与世界》白皮书的发布,又为中外学者重释“中国与世界古今丝路关系”提供了现实依据,激发了中国学界探讨“一带一路”立学之路的学术自信。近年来,中国学界跨学科聚力探讨“一带一路”的“立学”之路。2019年8月,习总书记呼吁敦煌学要服务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讲话,成为中国学界跨学科研究“一带一路”的新动力。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从“大写意”走向“工笔画”,“一带一路”新实践的丰富程度与中国理论学术的实际阐释力并不匹配,中国学界的问题意识日益增强,且集中探讨如下几个主要问题:一是借用古代丝绸之路历史符号的“一带一路”,探讨如何通过多主体、多介质等方式向国际社会传播和发掘其所蕴含的普适性价值和世界性意义,以构建一套西方可以接受的知识体系;二是有关“一带一路”国际传播与国际认知研究确证了中外仍存话语鸿沟,探讨如何“构建融通中外的话语体系”⑧来扭转因“中国国际学术话语缺位与乏力”所致“一带一路”国际学术前沿“中国失语”的窘境;三是因我国学术领域的话语不够充分,使得“一带一路”国际话语缺乏综合的理论支撑⑨来助力中外“一带一路”国际学术对话。这些研究从概念、理论和问题等不同维度,较为深入地探讨了“一带一路”学科话语体系构建的立学要义,在立足“一带一路”新实践中逐渐释放出阐释潜力。第三,在话语权建设阶段,中国学界面临如何使用融通中外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来构建“一带一路”学术话语体系,以扭转“一带一路”国际学术前沿“美欧领跑与中国失语”的现实窘境。习总书记多次强调加快国际传播能力建设的重要性与讲好“一带一路”故事的战略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国际传播效能,形成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这些都成为中国学界研究讲好“一带一路”故事的理论遵循与努力方向。目前中国学界主要从四个维度展开探讨:一是宏观维度,如“一带一路”的全球传播叙事、如何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提升中国价值观的国际传播等;二是话语维度,如“一带一路”术语国际传播实为政治概念跨语应用与传播的过程,⑩有关“一带一路”术语国际传播与接受状况的国别研究确证了中外仍存话语鸿沟,需要构建融通中外的话语体系来提升“一带一路”术语国际影响力;三是认同维度,如研究推进“一带一路”的国际认同和“民心相通”;四是学术传播维度,聚焦“一带一路”的国际传播效果和话语权提升路径。上述几类研究从概念、理论、问题等不同维度,较为深入地探讨了“一带一路”学科话语体系构建这一立学要义。这表明中国“一带一路”研究已经完成了与政策话语的剥离,已进入用中国特色的学术话语展开全新叙事的学术新阶段。综上,中国倡建“一带一路”十年来,大体历经从政策宣示到共建实践再到讲好故事的三个主要阶段,引发中国“一带一路”研究也呈现出由政策解读到学术话语阐释再到话语权建设的三个阶段性特征。不过,与中国政府层面共建“一带一路”政策体系的逐步完善相比,中国的“一带一路”研究仍然呈现出碎片化特点。不同学科和不同理论路径皆从自身视角出发,其概念、路径、论证、主题等仍缺乏系统性,这表明中国学界尚未形成“一带一路”研究合力。这阻碍了中外“一带一路”的学科对接与学术对话,也不利于学界形成强大力量以建构与中国的“一带一路”首倡国地位相称的学术话语权,以抵御西方学界对“一带一路”的扭曲。三、中国学界尚未形成“一带一路”研究合力的究因分析造成中国学界尚未形成“一带一路”研究合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研究的主体、客体、方式三个维度切入分析后,集中体现为三个主要原因。第一,历史上,中西方学界从以碎片化方式研究丝绸之路到以碎片化思路研究“一带一路”,使得中国学界没有处理好固本与创新的关系,造成“一带一路”由“谁来研究”这一事关研究主体的问题并不清晰。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西方列强在军事入侵中国的同时,也展开了文化殖民掠夺,作为多元文明汇集之地的西域自然难逃浩劫。同时,在文化殖民利益驱使下,“西方列强在西域探险问题上,也如同在争夺海外殖民地和海外市场中一样,始终都勾心斗角,互相倾轧”,(11)丝路西域地段“变成了盗宝者的乐园。俄国的科兹洛夫、奥布鲁切夫、克里门茨,德国的德兰、范莱考克,英国的斯坦因,瑞典的斯文·赫定,法国的伯希和,日本的大谷光瑞、桔瑞超、吉川小一郎,美国的华尔纳”等,以“探险、考察、游历”为名,“到处发掘、盗取地下文物,剥取石窟壁画”。(12)其中,斯坦因所盗文物数量最多,伯希和盗走了最有价值的文物,并成为西方学界起步探究“中国与世界古代丝路关系”的最初佐证。但是,从学术发展史的角度,应辩证地看待起步于西域探险研究的丝路学创建者:既要严厉谴责其劫掠和盗窃我国文物文献的行为,也要介绍和吸取其中的研究成果。(13)其中,李希霍芬在西域语境中首次界定了“丝绸之路”概念并衍生而成了丝路学,且与西方汉学家所主导的东方学、敦煌学、西域学等,形成了一体多面性,在中外丝路学界产生了不同的影响:欧洲汉学家在“西方中心论”阐释框架下对丝路展开总体与宏观相结合的研究,形成西方化与全球性两类丝路学话语体系,并造就了欧洲学派的西方化特征;美国汉学家在“地缘政治博弈论”阐释框架下展开丝路总体与宏观相结合的研究,形成政治化与学术化两类丝路学话语体系,并造就了美国学派的政治化特征。欧、美这两派不同的研究特征,对除中国之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丝路学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塑造力,丝路学一体多面性带给中国丝路学派的最大影响是碎片化。中国丝路学源自西北舆地学。自1927年中国丝路学先驱黄文弼等参加中瑞西北科考活动起,形成北京大学四代学人坚守丝路研究的传统。黄文弼、向达将考古引入丝路研究,引发后来许多沿此进路的研究,包括宿白于2012年编写的《考古发现与中西文化交流》,林梅村于2006年编写的《丝绸之路考古十五讲》等。中国丝路学历经中西交通史研究到中外文化交流研究再到中外关系史研究三个不同发展阶段,直至1979年季羡林发现“国际显学丝绸之路学”后,于1983年创建学会机制,并于1997年展开“立学”大讨论。2009年王炳华、周菁葆、韩康信等推出《丝绸之路研究丛书》20册并定义“丝路学”等,由此形成研究丝路与建构“丝路学”双轨并举的学术生态。但是,中国的丝路学有明显的碎片化特征。中国学者抢救式研究中国境内丝路地段的历史与现实,形成了敦煌学、吐鲁番学、龟兹学、西域学、郑和学、喀什噶尔学、长安学等学派分支。中国丝路学派的碎片化,与欧洲学派的西方化、美国学派的政治化共同构成全球丝路学“三化现象”,且在美欧把控丝路学术话语权的百年变迁中处于“失语”窘境,结果造成“美欧领跑与中国失语”的全球“一带一路”国际学术现状。总结起来,造成中国丝路学派碎片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三点:一是“对李希霍芬的分歧性认知,体现了中国精英对西方丝路学者爱恨交加的复杂的民族主义情感,且形成了避谈丝路学的一种集体潜意识”;二是“‘中瑞西北科考团’在动乱中开启了中外丝路学术合作的新模式,但却在日本侵华的严酷背景下被迫中断并诞生了中国丝路学这个‘早产儿’”;三是“受斯坦因、伯希和等‘盗墓贼’所致‘学术殖民创伤情结’的影响,中国学者抢救式研究中国境内丝路地段的历史与现实,进而形成了分支学派发展活跃的学术现状”,(14)并存在学派分支间既彼此区分又相互渗透、既聚焦丝路特定发展阶段又得兼顾丝路整体历史、既聚焦丝路特定问题又得兼顾丝路宏观维度,既想独立研究丝路某一领域又得兼顾丝路相关主要领域等方面的冲突,表明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难以有机结合。但是,从斯文·赫定到黄文弼直至弗兰科潘,中国学派与欧美主导的全球丝路学实际上共享了统一的“丝路学认知区间”。在世界著名丝路学家布尔努瓦看来:“研究丝路史,几乎可以说是研究整部世界史,既涉及欧亚大陆,也涉及北非和东非。如果再考虑到中国瓷器和茶叶的外销以及鹰洋(墨西哥银圆)流入中国,那么它还可以包括美洲大陆。它在时间上已持续了近25个世纪。”(15)故她的《丝绸之路》一书“对丝绸之路沿途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作了深入探讨,重点研究的是丝路的历史宏观和丝绸贸易史”,《丝绸之路两千年》一书“从赛里斯国讲到了汉唐丝绸之路,从元代的草原丝路讲到明清间的海上丝路的诞生,最后讲到西方探险家们的东来”。这两部著作从宏观到微观、从全球因丝绸贸易而联通到中外因丝路联通而共处,成为真正学术性的、具有严谨限定意义的丝路学专著,引发全球学者借丝路观文明的治学积极性。确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提倡的那样:“丝绸之路是对话之路”。1990~1995年间教科文组织发起了“对话之路:丝绸之路综合研究”框架下的五次丝路国际考察,包括西安到喀什的沙漠丝绸之路(1990年)、威尼斯到大阪的海上丝绸之路(1990/1991年)、中亚草原丝绸之路(1991年)、蒙古阿尔泰游牧丝绸之路(1992年),以及尼泊尔的佛教丝绸之路(1995年),为探讨丝路申遗的可能性奠定了重要基础,也为借丝路观文明提供了新的研究佐证。丝路多元文明共处之道是关乎人类历史、现实及未来的密钥,这是中外丝路学家的研究范畴,也形成了大历史思维下中外丝路学家共建的统一的认知区间,且被季羡林等中国学者切实感受并共享了这一“丝路学认知区间”,可惜尚未完成丝路微观研究与宏观研究的有机结合,使得丝路学分支学科异常活跃但却因缺乏联动性而以碎片化发展态势坚守至今。中国所倡导的“一带一路”的核心思想,就是立足丝路来总结历史经验、着力现实合作、着眼人类未来的大历史观的“中国方案”,势必要求中外学界跨学科展开“丝路学认知空间”的交流、碰撞后逐渐形成共识,故应尽快扭转中国从碎片化研究丝绸之路到碎片化研究“一带一路”的研究惯性:既要借鉴美欧日等丝路学术大国基于大历史观思维下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研究丝路的理论与方法,也要发掘中国丝路学派专题性研究成果中的宏观性意义,处理好固本与创新的关系,更要正视丝路学术大国舆论围剿“一带一路”的学术挑战,助力中国丝路学派尽快摆脱碎片化研究惯性的牵绊,打破学科壁垒、形成学术跟进的合力,多主体、全方位研究“一带一路”,切实落实习总书记要敦煌学服务于“一带一路”的殷切希望,最终打消究竟“谁来研究”“一带一路”这一研究主体不清的疑惑。第二,从丝路学核心议题阐释到“一带一路”核心思想研究,中国学界没有完成现实问题向学术问题的转化,结果造成了“一带一路”该“研究什么”这一研究客体不明的疑惑。如果说,中外丝路学家在借丝路观文明的研究范畴内形成了“丝路学认知区间”的话,那么中外丝路学家在丝路场域探究人类文明兴衰奥秘时难以绕开“中国与世界古今丝路关系”这一问题。如马苏第在《黄金草原》中描述了“所有国家的商人都通过陆路和海路携带各种商品云集而来”(16)入华交往的盛况,生动诠释了形成中国与世界丝路关系的最初样貌。此外,从李希霍芬于1877年《中国》巨著中提出“丝绸之路”概念到2015年弗兰科潘在《丝绸之路:一部全新的世界史》中肯定中国“一带一路”是谋求“人类未来”之举,折射出丝路学家上百年聚力丝路学核心议题研究的学术传统。其中,斯文·赫定毕生探究“中国与世界古今丝路关系”,不仅框定了丝路学核心议题研究传统,还肯定了中外丝路历史关系中的中国贡献,强调了现实中新疆在复兴丝绸之路中的重要性,以及预言了中国政府复兴丝路之举定会“对人类有所贡献”与“为自己树起一座丰碑”的可期前景。而且,斯文·赫定对黄文弼等中国学者的影响意义更是不同凡响,尤其是参与了中瑞西北科考活动的黄文弼,被斯文·赫定赞誉为“博大的学者”,其丝路考察已超越考古学而涉及丝路学核心议题研究范畴,标志着中国学者起步研究“中国与世界古今丝路关系”的新阶段。习总书记强调“了解历史、尊重历史才能更好把握当下”并“更好走向未来”,(17)从历史、现实、未来三个维度思考“中国与世界关系”和“一带一路”核心思想,可以得出如下认识:“丝路精神”是塑造“中国与世界古今丝路关系”的历史优势与现实基础;“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深化“中国与世界古今丝路关系”的现实动力与未来愿景;共商共建共享的“一带一路”则是重塑“中国与世界古今丝路关系”的伟大新实践。为此,《新时代的中国与世界》白皮书宣示重估“中国与世界关系”的中国立场及对外政策:重申中美关系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双边关系之一”、中俄是“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中欧是“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大国外交方针;践行亲诚惠容理念和与邻为善、以邻为伴方针,以中巴“全天候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引领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秉持“真实亲诚”理念和正确义利观,通过构建中非、中阿、中拉等“命运共同体”,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伙伴关系。(18)但是,在目前围绕“一带一路”的大国话语博弈中,美西方蓄意污名化中国。在英国学者马丁·雅克看来,美西方采取如此消极立场的原因在于“中国被简化成了中共,西方看不到中国的历史与文明”,“在2000年至2016年甚至更长一段时期,人们试图了解中国,对中国历史和文明的兴趣日益浓厚。而现在,人们几乎只关注1949年之后的中国历史,绵延两千多年的中国历史在他们眼里已经消失了。中国被简化为中国共产党,而中国共产党又被等同于苏联共产党。”在“中国与西方的关系出现了严重的倒退”之际,“最重要而且迄今为止最困难的问题是,西方根本不了解中国为何不同,以及到底哪里不同”,故要“想办法向西方公众解释中国,教给他们有关中国的知识”,“采用不同的表达方式和语调,凝聚共识,展开对话”。(19)习总书记指出,“要认识今天的中国、今天的中国人,就要深入了解中国的文化血脉,准确把握滋养中国人的文化土壤。”(20)从某种意义上讲,“丝绸之路在更深的层次上提出的是一个中国文明如何起源、从何而来的大问题。中外学者对中国文明的起源,从它的发端、演进到成熟的全过程进行了规模空前的田野考古,对现今尚在的遗址、遗存的文物给予了充分的保存、修复和研究,终于弄清了以中国为主体的东亚文明是一个至少在一两万年前甚至一二百万年前,就已独立形成的生态环境……以丝绸贸易为主要媒介的丝绸之路所反映的不仅仅是东西方的经济交流,更重要的是东西方文明之间的联系与交流,这种关系才是丝绸之路的文化价值所在,也是一个在世界范围内文明传播的重大命题。”(21)亦即,丝绸之路不仅为研究人类文明交往提供了“场域”,还为探究“中国与世界关系”提供了“思路”。丝路腹地的西域则因“多民族色彩浓厚,加之宗教文化的丰富性,使之成为近代以来西方学界争相关注的重要对象”,(22)并成为创建丝路学的“产床”,且逐渐形成如下影响:丝路学家探究丝路学核心议题的研究历程伴生了丝路学家认知中国的心路历程,丝路学家涉华认知又不同程度地影响其所在国的涉华民意与对华政策。因此,唯有促成中外丝路学家共研“一带一路”,才能促成中外丝路学界共研“中国与世界古今丝路关系”这一核心议题,才有可能优化西方知识精英涉华认知,助力形成良好的涉华民意与友好的对华政策。但是,目前中国学界尚未完成从丝路学核心议题阐释到“一带一路”核心思想研究的研究重点转化,这造成“一带一路”该“研究什么”这一研究客体不明的疑惑。故应将“一带一路”纳入丝路学核心议题阐释框架下展开全方位、多层级、成体系的研究,尤其要立足于丝路精神价值认同基础上开展三方面转化:以包容互鉴的文明交往理念研究“一带一路”沿线“民心相通”的历史基础与经验、“心联通”的现实挑战与机遇,以及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未来诉求与动力,以阐明“中国与世界古今文明关系”;以互利共赢的国际关系理念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形成“天然伙伴关系”的历史基础与经验、构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现实挑战与机遇,以及打造“一带一路”朋友圈的未来诉求与动力,以阐明“中国与世界古今国际关系”;以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研究“一带一路”沿线难题治理的历史基础与经验、难题治理的现实挑战与机遇,以及全球化进程中难题治理的未来诉求与动力,以阐明“中国与世界古今治理关系”。通过丰富概念、修正理论实现以上三方面的议题转化,助力构建包容性的丝路学核心议题阐释体系,切实为丝路学由西方化向全球性蜕变发挥“中国作用”,使“中国倡议”完成世界性表达。第三,中国学界没有形成包容性的“一带一路”阐释策略,结果造成了“一带一路”应“如何研究”这一研究方法无效的问题。学界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可被总结为如下几个观点。其一,一些研究认为当前不少“一带一路”研究“止步于‘复述’政府文件的论述,忽略了对这一战略进行‘学术’的思考”,特别是忽略了对“一带一路”倡议与“中国历史、‘中国特色’文化政治”历史与理论关联的深入阐发。(23)其二,“一带一路”虽“成为世界认知和认同中国价值观的重要议题”,但却出现了“公众、媒体和精英的舆论场分化”,一些学者因此建议“加强智库合作和智库外交,积极回应负面评价,主动传播研究成果,影响精英阶层”。(24)其三,有研究注意到沿线国家一些媒体对“一带一路”存在“重经济、轻文化”的认知误区并“定位于经济乐观与政治悲观的”话语两极。(25)其四,一些人倡导“重建丝绸之路在东西方学术交流中的话语意义”,(26)即“回到‘丝路’的文化记忆和历史传统中探讨‘一带一路’跨文化传播路径”,(27)以扭转中国长期以来国际学术话语的“断层”和“失语”现状。(28)其五,一些人主张,受“西方话语霸权对中国的抹黑、部分发展中国家对中国的质疑以及中国自身相对孱弱的国际话语权等因素”(29)所致,“世界对中国的认知、对‘一带一路’的认知有共识,更有区域差异、国别差异、群体差异、时代差异”,“有影响力的个人尤其是知名学者、专家在推广‘一带一路’倡议、理性分析‘一带一路’进程中的成绩与问题、创造新的‘一带一路’知识和话语等方面无疑是重要力量”。(30)其六,有研究指出,“一带一路”的“国内视野相对分散且缺乏与外部的交流互动,经常呈现自说自话的情况”,“而境外视野表现出认知匮乏且理解缺位,缺乏能体现实践性的质性研究”。(31)习总书记于2019年8月亲赴敦煌研究院考察并确立了推动敦煌文化研究服务共建“一带一路”的大方向,认为“敦煌学是当今一门国际性显学”,故要“努力把研究院建设成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典范和敦煌学研究的高地”,要在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中“努力掌握敦煌学研究的话语权”,以“引导支持各国学者讲好敦煌故事,传播中国声音”。(32)习总书记的此次重要讲话,为中国学界研究“一带一路”指明了方向:明确大历史观的研究思维、对标国际显学开展中外共研、在理论与实践结合中打造学术高地、在中外双向交流合作中掌握话语权、在中外共研丝路文明共处奥秘中传播“中国倡议”。此后,中国学界加快了协同共研“一带一路”的新探索,力求“完善和增强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国际话语的时代性、通约性(普适性)和包容性,努力把‘一带一路’倡议的中国话语转换为世界话语”(33),以及通过“基于丝路学视角的‘一带一路’学术话语研究”(34)来传播“一带一路”的本质与意义,探讨借用古代丝绸之路历史符号的“一带一路”,如何在“多主体、多介质和多方式地向国际社会传播”中发掘其所“蕴含的普适性价值和世界性意义”(35),力求构建“一套西方可以接受的知识体系来支撑”(36)的包容性话语体系,避免中国作为首倡国落入“中心主义的叙事方式”而“对其他国家产生压制感”(37)。“一带一路”已“推动丝绸之路研究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在此新阶段,“丝路学不仅包含对古丝绸之路的研究,而且也应包括对近现代的新丝绸之路,特别是当今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的研究”。同时,“20世纪80年代后兴起的一些热门学科,如藏学、敦煌学、吐鲁番学、西夏学、蒙古学、边疆学等,也将丝绸之路作为重要的研究内容之一,其理论和方法也将引入丝路学研究,促进丝路学的发展和创新”(38),助力形成中外共研“一带一路”的良好学术生态。事实上,阐释“一带一路”是一个系统工程。应以习总书记在中央第三次“一带一路”建设座谈会讲话精神为理论依循与行动指南,尽快形成包容性阐释策略,以消除中国学界存在的“一带一路”应“如何研究”这一研究方法不灵的疑惑。敦煌学的引领学界、丝路学的美欧再盛以及代表丝路学未来的“一带一路”学蓄势发轫等,均表明中外学界对“一带一路”的积极态度与切实努力,这也使中外学者在统一的话语体系内开展学术对话成为可能。故应发掘敦煌学的显学影响力、重构丝路学话语体系、激发“一带一路”学的现实动力,构建包容性研究“一带一路”的阐释策略,助力中外在重释“中国与世界古今丝路关系”中开展学术对话,在价值沟通与增信释疑中实现共建“一带一路”的“心联通”。综上,中国研究“一带一路”呈现碎片化的根本原因在于,仍未澄清“谁来研究”“研究什么”“怎么研究”三大疑惑,但习总书记敦煌讲话为中国学界解惑答疑并擘画方向,中国学界正努力探索,以加快形成研究“一带一路”的学术合力,助力提升“一带一路”首倡国学术话语权。四、提升“一带一路”学术话语权的中国路径选择2023年是践行党的二十大报告“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恰逢“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年。目前,中国已与151个国家和32个国际组织签署了200余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一带一路”已成为深受国际社会欢迎的公共产品与国际合作平台。但是,“一带一路”话语权建设已成为制约其高质量发展的瓶颈。因此,提升中国研究“一带一路”学术话语权成为核心要义,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努力:首先,应确立研究“一带一路”的新理念。丝路学研究与“一带一路”研究有何关联性?中外上百年共研丝绸之路的学术传统,可否带动形成中外共研“一带一路”的新态势?研究发现,“一带一路”引发全球丝路研究热,但由欧美学派的西方化与政治化所致的话语霸权、中国学派的碎片化所致的学科壁垒使得中外上百年共研丝绸之路的学术传统,难以带动形成中外共研“一带一路”的新态势。因此,应确立研究“一带一路”的三个新理念:一是立足于重塑“中国与世界古今丝路关系”的“一带一路”新实践,确立将“一带一路”纳入丝路学视阈研究的新理念,在聚焦“中国与世界古今丝路关系”这一丝路学核心议题研究中凿通中外“丝路认知区间”,在中外共研丝绸之路中夯实“丝路精神”的价值认知基础,以及在研究共商共建共享的多边主义治理理念及其实践中形成中外共研“一带一路”的新态势;二是立足于“一带一路”国际学术前沿“美欧领跑与中国失语”的背景,确立跨学科研究“一带一路”的新理念,在发掘敦煌学作为丝路学基石的显学潜力中切实回应敦煌学如何服务于“一带一路”的现实诉求,在“全国一盘棋”的大局观中统筹京甘陕新沪等丝路学研究重镇的学术资源,并在聚合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新兴学科、冷门绝学于“一带一路”研究中形成学术合力;三是立足于美欧上百年把控了丝路学话语权的叙事基础,确立构建“一带一路”包容性话语体系的新理念,在重估“中国与世界古今丝路关系”的新现实中厘清包容性话语体系构建的逻辑起点,在非西方国家“去西方化”理论重构与丝路沿线国家原创性话语发掘中修正丝路学的霸权话语体系,以及在消解美欧丝路学霸权话语影响、统合中国丝路学碎片化叙事中构建“一带一路”包容性话语体系,助力形成由西方化向全球性蜕变的丝路学话语体系。这三方面共同构成中国研究“一带一路”的新理念,成为提升其学术话语权的行动指南。其次,应提升阐释“一带一路”的新能力。丝路学话语权与“一带一路”学术话语权有何关联性?“一带一路”首倡国话语权建设中学术话语权的重大学术与现实意义何在?研究发现,美欧学派将“一带一路”纳入丝路学视阈展开研究,体现了其欲将把控丝绸之路研究话语权向把控“一带一路”研究话语权演进的霸权学术本质,且为美西方对华霸权政治提供了学理支撑,使得“一带一路”国际学术前沿的话语权博弈成为大国战略博弈的主阵地。因此,在“一带一路”首倡国话语权建设中,学术话语权提升具有重大学术与现实意义。应加强阐释“一带一路”的三种能力建设:一是在理论建构方面,“一带一路”是中国外交传统理念及其实践的有机组成部分,从郑和“宣德化、柔远人”的丝路外交,到新中国成立后“睦邻友好”的人民外交,再到近年来“亲诚惠容”的大国外交,其中蕴含由包容型人文观、互惠型经济观及合作型安全观所构成的“丝路精神”“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结伴不结盟的新中国外交理念,以及“共商共建共享”的中国特色全球治理观等,这些都需要在理论高度上予以系统总结和提炼,形成“中国视角”的理论分析和判断;二是在实证研究方面,应对丝路外交、人民外交、大国外交的同构性做案例研究,对“海丝”与“陆丝”的异同做案例研究,对朝贡制度与睦邻友好政策的关联性做断代研究,以及对中巴经济走廊、中欧班列、中哈吉丝路申遗、中蒙俄经济走廊等一批“一带一路”示范性项目做案例分析,旨在对中国外交理念与实践做溯源性与多学科的实证研究,为构建中国特色外交理论提供历史经验与现实佐证;三是在对策建言方面,应在扎实的政策研究基础上对“一带一路”共建中所面临的传统与非传统安全风险做评估、提对策,从政策实施、项目合作、风险评估到有效应对等全方位解读“一带一路”,以回应如何将“一带一路”建成深受国际社会欢迎的公共产品与国际合作新平台这一重大现实命题。这三方面共同构成中国研究“一带一路”新能力建设的要义,成为提升其学术话语权的重要抓手。最后,应探寻阐明“一带一路”的新策略。丝路学涉华认知功能与“一带一路”的全球认知现状有何关联性?中国丝路学振兴对破解美西方对华认知战这一新挑战的意义何在?研究发现,美欧日丝路学术大国学界研究“中国与世界古今丝路关系”的学术历程实为其涉华认知历程,且通过著书立说与建言献策两种途径,能够影响所在国的对华政策和涉华民意,可能产生正面与负面两类后果。只有了解了共建“一带一路”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丝路学研究动态,才能摸清其知识精英的基本涉华认知,进而评估这些学者影响所在国涉华民意与对华政策的现状,了解全球“一带一路”学术动态、涉华认知现状、对华政策环境等三项联动性指数,为优化“一带一路”软环境提供了有力佐证。但是,“一带一路”的全球认知难以摆脱美欧日丝路学术大国的牵制,且受制于大国战略博弈的霸权干涉,围绕“一带一路”的大国认知战将是提升中国“一带一路”研究话语权的最大阻力。因此,应从三方面探寻阐明“一带一路”的新策略:一是应精细化研究丝路腹地与中国新疆周边地区与国家。因为共享丝路的历史能在创建今天的信任、合作和贸易形式上发挥重要促进作用,“西域治理”之于当下的全球治理命题具有历史与现实的双重意义,涉疆议题既是美欧丝路学派持久关注的议题,也是美西方政客和媒体炒作“中国威胁论”的抓手。中国学者应对集“一带一路”核心区、示范区、风险区于一体的中国新疆周边地区与国家展开丝路学视阈下的精细化研究,以抓住阐明“一带一路”的难点;二是应联动性地研究“丝路天然伙伴”与“一带一路”合作伙伴。上千年的丝路经贸往来与人文交流,促成了“地通、路联、人交往”的“丝路天然伙伴”关系,成为共建“一带一路”合作伙伴关系的历史资源与现实动力,使中国结伴不结盟的外交思想在国际体系转型中彰显出建设性作用。中国学者应对“丝路天然伙伴”与“一带一路”合作伙伴展开丝路学视阈下的联动性研究,以抓住阐明“一带一路”的关键;三是应持续地构建丝路学术共同体以催生中外共研“一带一路”新态势。自1877年李希霍芬提出“丝绸之路”概念引发世界各地学者持续研究丝绸之路上百年,且通过西域探险与研究、丝路跨境调研与考古,以及丝路跨国联合申遗等,已然形成了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地区性教科文组织—丝路沿线国家文旅组织”所组成的三层级丝路学术共同体机制体系。中国学者应立足已有机制体系基础持续性构建丝路学术共同体,使中外学者在统一的话语体系内开展学术对话成为可能。这三方面共同构成中国阐明“一带一路”的新策略,成为提升其学术话语权的破局关键。注释:①王文:《“西方神话”走下神坛,“一带一路”如何重塑国人的世界观》,http://ihl.cankaoxiaoxi.com/2017/0619/2132444.shtml。②相关成果包括:刘迎胜:《丝绸之路》,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赵声良等:《丝绸之路与敦煌文化丛书》,江苏美术出版社2016年版;马丽蓉:《丝路学研究:基于中国人文外交的阐释框架》,时事出版社2014年版;马丽蓉:《丝路学研究·国别和区域丛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王义桅:《“一带一路”:机遇与挑战》,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王义桅:《世界是通的——“一带一路”的逻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王义桅:《“一带一路”:中国崛起的天下担当》,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王灵桂主编:《国外智库看“一带一路”》,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赵可金:《“一带一路”:从愿景到行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赵磊:《“一带一路”:中国的文明型崛起》,中信出版社2015年版;冯并:《“一带一路”:全球发展的中国逻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曹卫东主编:《外国人眼中的“一带一路”》,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王辉、贾文娟主编:《国外媒体看“一带一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刘卫东等:《“一带一路”战略研究》,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翟岜、王继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五通指数报告(2017)》,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③王文:《从全球思想价值链角度看“一带一路”研究情况》,http://www.cssn.cn/qygbx/202301/t20230124_5584319.shtml。④同上。⑤傅莹:《国际战略智库期待“转型革命”》,《人民日报》2015年4月15日,第5版。⑥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5月19日,第2版。⑦《国外智库如何看亚投行、TPP及一带一路》,http://world.people.co..cn/n1/2016/0630/c1002-28511909.html。⑧陈亦琳、李艳玲:《构建融通中外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中国政治话语传播研讨会综述》,《红旗文稿》2014年第1期,第27页。⑨丁一:《提升“一带一路”国际话语权的路径研究》,《对外传播》2019年第9期,第28页。⑩时闻、刘润泽、魏向清:《政治话语跨文化传播中的“术语滤网”效应与术语翻译策略反思——以“一带一路”话语传播为例》,《中国外语》2019年第1期,第79~88页。(11)耿昇:《伯希和西域探险与中国文物的外流》,《世界汉学》2005年第1期,第98页。(12)[英]彼得·霍普科克著,杨汉章译:《丝绸之路上的外国魔鬼》,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2页。(13)耿昇:《伯希和西域探险与中国文物的外流》,《世界汉学》2005年第1期,第17页。(14)马丽蓉:《全球丝路学派比较研究》,《新丝路学刊》2017年第2期,第151页。(15)耿昇:《法国学者对丝绸之路的研究》,《中国史研究动态》1996年第1期,第2页。(16)[古阿拉伯]马苏第著,耿昇译:《黄金草原》,青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61~164页。(17)《习近平在乌兹别克斯坦最高会议立法院的演讲》,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16-06/23/c_1119094900.htm。(18)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时代的中国与世界》,http://www.xinhuanet.com/2019-09/27/c_1125047331.htm。(19)马丁·雅克:《中国被简化成了中共,西方看不到中国的历史与文明》,https://www.guancha.cn/Ma-Ding-YaKe/2021_12_20_619141.shtml。(20)习近平:《在纪念孔子诞辰2565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暨国际儒学联合会第五届会员大会开幕会上的讲话》,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0925/c1024-25729181.html。(21)沈福伟:《丝绸之路与丝路学研究》,https://epaper.gmw.cn/gmrb/html/2009-12/30/nw.D110000gmrb_20091230_2-12.htm。(22)马建春等:《法文译史巨擘耿昇先生西域史译著的贡献》,《暨南史学》2020年第1期,第257页。(23)冯妮、王大可:《历史与比较视野下的“一带一路”——评邹磊著〈中国“一带一路”战略的政治经济学〉》,《江南论坛》2017年第8期,第57页。(24)周亭、程南昌:《全球多语种媒体视野中的“一带一路”传播研究》,《国际传播》2017年第5期,第15页。(25)甄巍然、刘洪亮:《“民心相通”:基于文化交往的共同体图景——“一带一路”中文化认同的困境与破解》,《出版发行研究》2018年第3期,第8页。(26)姚慧:《重建丝绸之路在东西方学术交流中的话语意义——〈美国民俗学刊〉“中国和内亚活形态史诗”专号述评》,《西北民族研究》2018年第1期,第23页。(27)赵永华、刘娟:《文化认同视角下“一带一路”跨文化传播路径选择》,《国际新闻界》2018年第12期,第80页。(28)王祯、李包庚:《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外传播问题探论》,《理论导刊》2019年第6期,第57页;汪晖、臧小佳:《走进“一带一路”:跨体系的文明交汇与历史叙述——汪晖教授访谈》,《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第52页。(29)王祯、李包庚:《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外传播问题探论》,《理论导刊》2019年第6期,第55页。(30)钟新、令倩:《从塑“强国”形象到讲“好国”故事:“一带一路”国际传播的重点转向》,《新闻与写作》2019年第7期,第11页。(31)李唐波:《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对当今世界跨文化传播的启示》,载中国传媒大学国际传播研究中心主编:《中国传媒大学第八届全国新闻学与传播学博士生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9年10月。(32)习近平:《在敦煌研究院座谈时的讲话》,http://www.qstheory.cn/dukan/qs/2020-01/31/c_1125497461.htm。(33)刘文波:《新时代提升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国际塑造力的进展与路径》,《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0年第5期,第158~159页。(34)马丽蓉:《基于丝路学视角的“一带一路”学术话语研究》,《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第62页。(35)胡开宝、韩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英译在英美印等国的传播与接受》,《外语教学》2020年第4期,第86页。(36)郑永年:《中国正在面临西方的知识围堵》,https://www.guancha.cn/ZhengYongNian/2021_06_05_593256_s.shtml。(37)张旺斌:《推进“一带一路”国际认同的路径探析》,《前线》2021年第3期,第10页。(38)周伟洲:《中国丝路学理论与方法刍议》,《西域研究》2021年第1期,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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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帅:论我国数字服务税法律制度的构建

内容提要:数字经济时代来临后,许多国家都出台了数字服务税,甚至在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双支柱”的初步共识后,仍有许多国家积极推进数字服务税的立法。数字服务税并不是一个新税种,而是消费税在特定数字商品上的拓展适用,虽然表面看数字服务税的开征是因为常设机构原则和独立交易原则等传统国际税制的失灵,但背后隐含的动机仍然是不同国家对税收话语权的争夺。由于数字经济模式让可归因于特定地区的利润归属认定变得与过往不同,因此相应的税制也应当随着数字经济的兴起而调整。我国应当积极出台符合我国国家利益的数字服务税制度,将数字服务税作为消费税的子税目进行立法固化,同时明确其具体的税收要素,并辅之以特定条件下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关 键 词:数字服务税  单边措施  双支柱方案  常设机构原则  消费税 一、问题的提出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品或服务脱离了线下实体场所的约束,以数字化的方式呈现在我们面前。我们习惯了互联网或移动设备提供的各种新闻资讯的推送、广告的投放、软件服务、视频和音乐的播放服务、在线支付,等等,这些被人习以为常的内容却引发了税收领域的法律变革和国际矛盾,其中数字服务税就是数字经济时代国际税收矛盾的冲突焦点之一。当前,以英国、法国为代表的许多国家已经出台了本国的数字服务税法规,这招致美国等另一些国家的强烈反对,但这并没有阻挡数字服务税的立法浪潮,欧盟许多成员国已公开表态,在数字服务税立法问题上所采取的措施“不需要基于国际共识”。①虽然二十国集团通过重重努力,于2021年10月达成了《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以下简称《“双支柱”方案》),要求各国放弃数字服务税立法并不再引入类似措施,但截至目前不仅没有任何国家因此而废除已有的数字服务税立法,而且在《“双支柱”方案》出台的两个月后,加拿大财政部再次发表声明重申要推动数字服务税立法。②《“双支柱”方案》对数字服务税的态度更像是一个倡议,是不同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利益妥协,该方案在内容上存在一定的瑕疵,如“支柱二”虽采用了美国提出的“全球最低税”的设想,但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进行了限制,且其内容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中的某些计划无法合理衔接,③这导致其实施过程很难一帆风顺。如果执行不够顺利,那么该方案就会被视为作废从而重新回到方案前的状态,④而欧洲国家也会担心这一变数而不会过早放弃数字服务税。因此,数字服务税并不会因为《“双支柱”方案》的出台而消亡,仍需要我们予以密切关注。在世界各国纷纷出台数字服务税的今天,我国若不及时跟进,则很容易让我国的数字平台在国外进行商业活动时付出多余的税收成本、而别国企业在我国却不必负担该税收义务,最终既造成我国的税款流失,也让我国的数字企业失去了公平的国际竞争环境。当下,我国学者已经对数字服务税展开了相关研究,但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解答,如数字服务税到底是不是一个新税种,其合法性基础为何,到底征税权应该归于哪些国家,等等。从现今的国际立法趋势来看,一部分国家单方面施行数字服务税是不可避免的,⑤而在这股席卷全球的税收立法浪潮中,我们需要厘定数字服务税的内涵并作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应对。有鉴于此,笔者将基于相关国家的立法经验,对数字服务税的税种归属与征税依据进行探讨,并提出构建我国数字服务税法律制度的具体设想。二、数字服务税国际立法的演进(一)数字服务税的缘起1.外因:传统国际税制的失灵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各国形成了税制争议上的“最大公约数”,这些为各国所接受的准则被纳入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的相关协定范本中。⑥在传统的国际税制下,一国对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是否能征税,主要取决于该企业在该国是否设置了常设机构。⑦对跨国公司而言,可能出现收入来源国、市场国、居民国相分离的情况,由于国际社会一般公认收入来源国的征税权优先,因此如何确定跨国公司的收入来源国就至关重要,目前公认的标准是看该主体是否在特定国家有常设机构。经合组织的相关协定确定,常设机构必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若是具体的经纪人、代理人,则必须有物理意义上的存在实体,但专为存储、陈列、交付货物或商品的场所不属于常设机构的范畴,⑧因为在传统税收理论看来,这些场所并非创造价值的主要物理空间,其对利润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在确认了收入来源国征税权的基础上,独立交易原则进一步提供了母子公司或关联企业跨国利润的确认和划分方法,即当两个关联企业之间因直接或间接的管理、投资或资本控制等而导致两者之间的财产、利润分配方式与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明显不同,计税时则应参照无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的交易重新核算并计算利润。⑨常设机构原则和独立交易原则共同构成了传统国际税制下的征税权确认体系,但数字经济导致商业模式发生了巨大变化,⑩以至于既有的国际税制无法涵摄这种变化。数字商品和服务不必依托于物理存在,也不需要经纪人、代理人,因此常设机构关于实体经济存在的要求对数字平台而言几乎没有效力。相反,通过数字交易平台订立的合同,即使平台的存储、交付货物的场地在一国之内,也不能基于传统税制原则认定其在该国境内有常设机构,但若认为这些场所对平台的价值创造无甚贡献则难以让人接受。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国际社会亟须新的规则来对数字平台的跨境收入进行规制。2.内因:国际税收话语权的争夺常设机构原则和独立交易原则的失灵只是数字服务税缘起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自数字经济勃兴以来,国际社会力图通过对话来解决新的税收冲突,并形成了诸如《“双支柱”方案》等阶段性共识。在经合组织的“支柱一”方案中,缔约国修改了传统的税收联结度规则,放弃了简单的场地或空间上的认定标准,转而认定事实上的经济活动的显著经济存在。为防止利润转移侵蚀税基,“支柱二”规定了收入归入规则和征税不足支付规则。(11)“双支柱”计划为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平台的征税问题提供了可行的解决方案,之所以还有很多国家热衷于在“双支柱”计划之外继续推进数字服务税立法,是因为背后隐含的是特定国家对国际税收话语权的争夺动机。法国在提出数字服务税立法倡议时,就指名道姓地针对谷歌公司,甚至一度把数字服务税称为“谷歌税”,后因实际征税对象包含了谷歌(Google)、苹果(Apple)、脸书(Facebook)、亚马逊(Amazon),因此又被称为“GAFA税”,(12)这其实就已经旗帜鲜明地将数字服务税作为挑战美国国际税制权威的武器了。法国这样做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量:(1)其背后有其他欧盟成员国的支持。通过立法获取更多税源,同时遏制以美国为代表的数字发达国家的经济渗透,是欧盟大多数成员国共同的需求。在与美国的税制对抗中,法国充当领头羊的角色,可以提升法国的国际影响力。(2)税法规制关乎利益分配,各国在进行立法时都会尽量选择本国利益最大化的方案,在单个国家的数字服务税立法形成事实之后,可以促进欧盟形成合力,最终形成大体一致的区域性立法。因此,欧盟国家积极推动数字服务税立法进程,甚至不惜用前推溯及力的手段让数字服务税提前生效,背后的政治动因就是抢占数字服务税阵地,做未来国际税制的主导者。(二)当前数字服务税的国际立法现状欧盟是最早提议对数字平台征收数字服务税的主体。2018年3月,欧盟提出立法议案,拟对数据平台提供的在线广告、数字接口及数据传输服务收入征收3%的数字服务税,但该税收义务的触发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数字平台在全球范围内的收入超过7.5亿欧元,二是该主体在欧盟单个成员国的收入超过0.5亿欧元。(13)欧盟数字服务税提案从提出时起招致的质疑就未曾间断,在该议案的审议过程中,各国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美国借此机会对欧盟施压,导致该提案未被通过。但是,该提案作为欧盟服务税立法的首次尝试,对后续欧盟各国的立法实践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在英、法等国出台的数字服务税法案中都可看到欧盟数字服务税提案的痕迹。法律意义上的数字服务税最早于2019年7月22日诞生于英国。英国的数字服务税立法有以下特征:(1)确立了向前追溯的溯及力。法律的生效时间在通常情况下不会早于其颁布的时间,一般总是在法律颁布之后过一段时间才生效或者于法律颁布时生效,但是英国数字服务税立法一反常态,2019年7月通过的法律其生效日期追溯至当年的4月1日。(2)确立了不同于欧盟提案的应税收入来源。英国数字服务税的应税收入来源包括数字接口、在线广告,不针对在线零售、在线支付等征收,这一点与欧盟提案一致;但英国数字服务税税制将数据销售和传输的收入排除在了数字服务税征收范围之外,这一点与欧盟提案明显不同。(14)(3)确立了更低的税率和更高的起征门槛。英国将数字服务税税率降至2%,在征税门槛上,英国也采用了更高的标准,即在英国收入超过2500万英镑,且全球范围内收入超过5亿英镑。(15)在英国推出数字服务税法案后,欧盟的数字服务税立法在欧盟各国迅速铺开。法国想要开征数字服务税的想法由来已久,早在2019年4月法国财政部长就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该建议稿在保留欧盟立法建议稿确立的3%的税率的同时,删除了对在线零售、在线支付收入的征税规定。2019年7月24日,法国总统马克龙签署了法国数字服务税法案。(16)法国也采取将数字服务税法案的生效时间向前追溯的方法,使法国数字服务税法的生效时间提前至2019年1月1日。因此,虽然法国数字服务税法案的出台晚于英国,但法国却是数字服务税法最早生效的国家。意大利在数字服务税立法上也一直较为积极,在欧盟数字服务税提案公布两个月后,意大利就对其进行了公众咨询,并于2019年12月31日推出了本国的数字服务税法案,该法案于2020年1月1日起生效。该法案与欧盟数字服务税提案几乎无异,只是将征税门槛中的国内税收门槛调整为500万欧元,仅为欧盟提案的十分之一。(17)西班牙的数字服务税立法在采用3%的税率和7.5亿欧元全球收入门槛的同时,将本国收入门槛进一步降为300万欧元。(18)这显示了意大利、西班牙等国想要放低数字服务税的征税门槛从而获取更多的税收收益的立法意图。(三)数字服务税的前景展望数字服务税未来有3种可能的走向:一是由于其他国际税收协定的发展,各国放弃了数字服务税;二是数字服务税的理论和实践不断丰富,世界各国对数字服务税取得了共识,从而使数字服务税从个别国家采取的单边措施变成国际通行的立法;三是虽然没有形成关于数字服务税的国际共识,但是各国也没有放弃这种税制,数字服务税依旧是与其他国际税收协定长期共存的单行立法,目前看来,这种可能性最大。在欧盟启动数字服务税立法时,美国就曾向其施压,要求欧盟放弃相关立法动议。可以说,美国对数字服务税的反对和排斥是造成欧盟提案流产的重要原因。不过,随后英法等国分别进行了数字服务税立法,并有其他国家陆续跟进。《“双支柱”方案》的出台虽然给数字经济国际税制争议的处理提供了一个备选方案,但是英、法、意等国明确表示,要想让其废除本国的数字服务税,必须以《“双支柱”方案》完全生效为前提。(19)然而,由于经合组织成员国存在利益分歧,因此“双支柱”的前景并不乐观,有学者甚至认为《“双支柱”方案》很难在短期内得到推进。(20)自《“双支柱”方案》问世至今,仍然没有哪个国家宣布废除本国已经出台的数字服务税立法,也从侧面反映了这一点。同样,数字经济发达的国家也不会放弃对数字服务税的抵制,其典型代表就是美国。美国的数字企业对比欧盟的数字企业占据着绝对的非对称优势,且这种非对称优势很难在短期内被超越。由于美国不会放弃超高市值份额的国际数字巨头所带来的跨国利润,也不会放任其他国家以数字服务税的形式分“蛋糕”,因此其才会旗帜鲜明地反对数字服务税。对欧盟来说,数字服务税是对抗美国数字经济霸权的一把利器,即使《“双支柱”方案》提出各国要放弃包括数字服务税在内的单边措施,但仍有国家陆续开启数字服务税的立法之路。从近些年的国际政治态势来看,欧盟有强化数字服务税的立法甚至重启欧盟区域立法的可能。一方面,欧盟许多成员国陷入财政问题的泥淖,亟须数字服务税来开源。在这种情况下,数字服务税在产生财政收入的同时,又不会对欧盟企业造成额外负担。另一方面,美国的《通胀削减法案》对特定的产业进行了偏颇性的不正当补贴,导致欧美之间的产业竞争日趋升级,数字服务税就成为欧盟对抗美国的非对称优势的政策储备工具。(21)综上,数字服务税未来不会消亡,它与《“双支柱”方案》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会在博弈中并存发展。三、数字服务税的税种归属及属性分析(一)数字服务税是一种消费税对于数字服务税的概念,有学者认为:“数字税就是与数字经济相关各类税种的统称”,(22)这更像是一种分类而非概念;也有学者提出:“数字税是指国家对于一国境内的大型跨国互联网企业通过境外子公司所提供的搜索引擎、社交媒体、在线广告等数字服务进行征税”。(23)后者似乎与世界上现行的数字服务税立法实践有所差异。首先,不同国家的征税对象不尽相同,除非将数字服务税的概念限定在特定国家的语境下,否则以列举的方式界定数字服务税的应税收入来源难免产生遗漏或者误举。其次,将数字服务税的征税对象限定为“境外子公司”收入,虽然贴合当今数字服务税的立法目标,但是当前各国的数字服务税应税与否主要是看其在全球范围内和管辖国之内的收入,企业的注册国籍与所在地并非应税与否的标准,而并非只针对其境外子公司。最后,由于学术界对数字服务税到底属于什么税种仍然众说纷纭,上述两种莫衷一是的税种认定观点遮蔽了数字服务税的真面目,加之各国实践也存在特例和差异,这为数字服务税的界定造成了不小的困难。关于数字服务税的税种归属,存在着“新税种说”“所得税说”和“消费税说”3种代表性观点。持“新税种说”的学者认为,数字服务税是一个全新的税种,这意味着之前已知的税种并不能将数字服务税涵摄在内。并且,各国的数字服务税大多是以消费税的形式存在的,(24)数字服务税其实只是将既有税种的征收范围扩大到了数字产品或者服务,不应被视为一个新税种。有部分学者认为数字服务税是一种企业所得税,(25)还有学者认为数字服务税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它虽然绕开了常规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并没有给出解决问题的方案。(26)法国的数字服务税法案允许以征收的税款折抵本国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做法更是给“新税种说”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所得税说”固有的弊端在于:(1)所得税属于直接税,是直接针对纳税主体征收的,该种赋税具有不可转嫁性。(27)然而,相关机构对法国数字服务税税收情况调查后发现,“大约55%的(数字服务税)总税收负担由消费者承担,40%由使用数字平台的企业承担,只有5%由目标大型互联网公司承担”,(28)可见数字服务税具有明显的转嫁性,并不符合企业所得税作为直接税的特征。(2)所得税针对“所得”课税,而当今主要的数字服务税模式都是对数字平台的“收入”按比例课征。由于数字服务税是直接对符合征税标准的数字平台之本国营业收入进行征收的,其间并没有成本、损失等的扣除过程,因此数字服务税并不像所得税一样属于直接税,将数字服务税视为是企业所得税无疑是一种误读。其实,纵观欧盟的数字服务税立法历程,相关的立法文件及立法说明稿中早已明确,数字服务税在设计之时立法者就力图将之明确为消费税下的流转税子类别,而非所得税或者其他税种。之所以采用这样的税制设计,是因为让其与企业所得税区别开来,不再受实体的常设机构限制,从而达到奖励市场国的目的。数字服务税适用于特定数字业务模式的市场国总收入,这些收入的产生被认为是可归因于本地用户的参与。(29)从这个意义上讲,数字服务税并不是一个新税种,它是一种对数字平台的特定商业活动收入进行课征的消费税,它将消费税的征税对象进行了扩张,在这个扩张的过程中,如何界定数字平台的收入来源、怎样计量用户的价值创造等问题上的差异化理解引发了国与国之间的冲突。(二)数字服务税的单边措施属性一种反对数字服务税的理由是单边数字服务税可能会基于国籍而歧视企业。由于各国创设数字服务税的主要目标是让外国的数字平台在本国纳税,因此对数字服务税的税制设计更具针对性。虽然数字服务税一经生效就具有普遍性,即无论本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都要适用,但能触发纳税条件的仍以外国企业为主。正常情况下,一国无论是创设一个新税种,还是增加一个新税目,都不会引发大的国际争议。税收立法一般只需要满足同意原则,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代表人民同意即可。数字服务税的特殊性在于,其立法目标本就是将原本不需要纳税的外国数字平台纳入征税的范畴,可是在立法过程中,这些即将被纳入征收范畴的主体却没有立法表决权,从形式上来讲不符合同意原则的要求。各国之所以纷纷加入数字服务税的阵营,是因为数字服务税不仅仅是一个全新的税制,更是一国以税收形式创立的单边措施。单边措施与单边主义不同,单边主义是不被接受的,但国家可以在特定情况下采取一定的单边措施,前提是这种单边措施的采取必须基于正当理由,如维护国家核心利益或公共政策目标,这在立法过程中应当予以明确。关于数字服务税的争议,与其说是立法之争,不如说是国际垄断资本与一国民族资本的利益博弈。大型的跨国数字平台与传统市场主体相比有着鲜明的新时代烙印,经合组织将之归纳为4点:(1)其网络效应可以产生市场力量,(2)其双边或多边的商业模式可以涉及利润最大化的商业选择,(3)其边际成本可以忽略不计,(4)其所提供的服务与利润确定地点具有流动性特征。(30)这些数字巨头与资本相结合,利用其头部效应,以极低甚至忽略不计的成本,在规避了与利润确定地点的税收关联的情况下垄断了市场,并获取了大量免税或低税收入。例如,谷歌、脸书等数字平台在欧盟市场的综合税负仅有9.5%,远低于欧洲传统行业企业23.2%的税负平均水平,(31)这些数字平台每年在欧洲要少交500亿~700亿欧元的税,(32)为了防止跨国数字平台侵蚀本国税基,欧盟国家必然会想方设法地夺回税权。(33)通过出台单边措施,维护本国经济利益、促进本国经济发展、提高本国经济创造能力,以国家干预的形式应对国际资本的竞争,符合国家的利益,数字服务税也就成了这些国家的共同选择。四、数字服务税立法的法理基础数字服务税虽然是一种基于国家利益而产生的单边措施,但是并非仅仅是政治或经济诉求的产物。从法理角度看,数字服务税制度有着其他税收制度不具备的优势及合理性。(一)有利于解决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权的国际争议由于《“双支柱”方案》并不是专门针对数字经济模式出台的,因此对数字平台征税问题仍然欠缺解决方案。具体而言,“双支柱”的征税对象是“全球营业收入200亿欧元以上且利润率(税前利润/收入)10%以上的跨国企业”,同时根据新的联结度规则,该跨国企业需满足“从某个税收管辖区取得的收入不低于100万欧元”的条件,(34)这样的规则对数字平台而言很难适用。例如,脸书公司如果与德国奔驰订立契约,以100万欧元每年的价格提供广告服务,而相应的服务内容是向中国市场投放数字广告,那么对德国而言,因为脸书公司在德国获得100万欧元的收入符合了“双支柱”的联结度规则而取得了征税权,但由于给我国的用户提供的数字广告是免费的,因此我国就难以被认定为“特定市场”。可见,数字平台的市场国可能因为常设机构的缺失而丧失税权,而《“双支柱”方案》显然无法完全解决这一问题。相比之下,数字服务税改变了以往的市场认定规则,采用了基于用户的征收模式,即将数字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与特定用户相联系,至于具体的收入和支出发生在哪国则在所不问。例如,如果数字平台的广告服务等业务以本国用户为目标客户,那么即使广告主并没有在用户所在国境内向作为广告经营者的数字平台支付广告费用,该费用也被视为在用户所在国取得的收入,数字平台也需要缴纳数字服务税。之所以采用基于用户的征税模式,主要是因为网络效应导致数字平台可以根据用户(可能是消费者也可能是商家)的供求关系而调整双边价格结构,进而产生正外部性。因此,从解决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权划分争议的角度看,数字服务税是比《“双支柱”方案》更优的解决方案,虽然在各国的立法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摩擦,但这只是新的国际税收秩序形成过程中的必然阵痛而已。(二)符合实质课税原则的要求实质课税是现代财税法治的基本理念,它要求税法穿透当事人之间人为设置的交易形式或名义,根据应税对象的经济实质确定税负。(35)数字经济有着不同于以往的交易模式,对应着不同的经济实质,像《“双支柱”方案》那样简单地设置以收入额为标准的联结度,将无法对应不同经济模式下的经济实质、无法满足实质课税原则的要求。确定用户创造的价值并进行规范性评价是确定数字服务税税收要素的前提,(36)但“用户参与”不一定意味着“用户创造价值”。(37)数字服务税为了满足实质课税的要求,在基于用户确定市场国的基础上,又根据交易的经济实质,将用户分为客户(消费者)与商户,并设置了基于“客户创造”价值与“商户创造”价值的两种征税模式。“客户创造”价值往往出现在数字平台对商家征收相关费用的商业模式中,最典型的是数字广告。假设法国的车企甲希望向我国销售更多的汽车,于是在谷歌上购买广告空间,专门针对我国的谷歌客户进行投放,由于知名度、认可度等增加,因此甲企业的收入和利润都有所增长,通过供求分析可知:(1)甲企业投放广告的资金是从该企业在我国汽车消费市场中的预期收益中预支的,如果这种收益不存在预期可能性,那么甲企业就不会支付这笔广告费用。(2)甲企业在我国市场上的预期收益,大概率是来自于广告宣传的特定车型之市场需求的增长。由于这种需求的增长不是由于甲企业的生产方式转变产生的,甲企业的生产模式和供应曲线在短期内不会发生改变,因此数字广告的主要作用是增加我国消费者对甲企业的汽车的需求。(3)我国客户虽然参与了这一市场过程,但是该如何确认我国客户的参与创造了来源于我国的广告价值呢?数字广告的投放与传统广告的投放相比,其覆盖范围更广,数字广告投放技术一旦开发出来,就可以在世界不同地区同时部署,这就使得数字广告的边际成本极低甚至近乎零。在上述案例中,甲企业针对我国消费者投放的广告不会排除、阻止谷歌对其他地区的消费者投放竞争者的广告,反之亦然,这说明甲企业即使减少对我国的广告投放,也不会导致他在其他地方投放广告的机会增加,也就不会导致来源于其他地方的利润增加;而减少针对我国客户的广告也不会减少他来自其他地方的利润。综上,甲企业因在我国的数字广告而获得的收入增长是他无法从其他地方获得的,这部分收入减除谷歌在我国投放数字广告时的实际成本(无限低的边际成本)即所得的剩余利润,只可能是源于我国。由此可以认定,我国客户的参与使谷歌在车企甲处获得的新增利润属于可归因于我国的“依赖于特定地点的利润”。(38)有些数字平台采取了与在线广告完全相反的定价策略,不对提供服务的商家收取费用,而是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此时即为“商户创造”价值,根据实质课税原则应当以商户所在地为市场国。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爱彼迎模式。爱彼迎是一家总部设在美国的服务网站,其核心业务是让业主出租那些平时不会出租的空置房间。对爱彼迎平台来说,需要租房的人不会无故变多或减少,即需求曲线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其业务重点就是如何发现与市场相匹配的房屋并提供给租客。为此,爱彼迎非但不向房屋的商户收费,反而还通过种种让利的方式吸引更多的业主成为商户,包括降低初始挂牌费、免费制作房屋的专业摄影作品等,(39)而其收入来源则是向租客收取业务费。爱彼迎的服务基本上没有改变住户的偏好和需求,但爱彼迎介入市场后,房产的供应曲线发生了偏移,产生了额外的消费者盈余,爱彼迎就在这部分盈余中提取出其收入。爱彼迎的数字业务创造了商户与租客之间交易的可能性,而爱彼迎在某一国的业务部署也不会影响其在他国的商业部署,那些额外的消费者盈余则是产生在商户所在国的。爱彼迎平台虽然是从消费者一方支付的款项中提取利润,但是这一利润是因爱彼迎在特定的市场国(也就是商家业主供应房屋的所在国)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因此,不同于上文提到的谷歌广告,在爱彼迎商业模式中,新增利润源于商户所在地。可见,数字平台获得的利润不仅可能归入客户的所在国,也可能源于商户的所在国,应区别不同的交易模式进行实质课税,而数字服务税的设置恰好满足了这一需求。(三)有利于提升我国的国际税收话语权对于我国是否应当构建自己的数字服务税制度,学者们仍存争论。有些学者认为,我国符合开征数字服务税的条件,该税制在我国没有制度障碍,它是一种中性的税收,符合量能课税的原则。(40)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在数字服务税问题上不应盲目跟风,其主要理由是数字服务税是一种临时措施,且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在国际上相对领先,没有开征数字服务税的必要。(41)其实无论数字服务税未来会向何方发展,这个过程都不会是简单而平顺的,期间会充斥着国与国之间的博弈。谁能够在这场国际税制变革中主导话语权,谁就可以在国际经济治理过程中占得先机。数字服务税制度,是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由于新型交易载体或模式带来的数字平台跨国利润归属的重新认定所产生的,这关乎跨国税源的重新分配问题。正是由于在该问题上并没有形成国际共识,因此才造成了围绕数字服务税的理论争议和贸易摩擦,而冲突的各方所持的立场无不体现着背后的国家主义本位。无论对数字服务税抱有什么样的态度,数字服务税立法浪潮已经不可阻挡,如果我国没有相应的数字服务税立法,我国数字平台就将成为其他国家单边措施的侵夺对象,这不利于保护我国的数字企业的发展。此外,在缺失了数字服务税的情况下,其他国家的数字平台可以绕开传统国际税制的税权连接点,从我国获取大量利润而只缴纳很少的税款甚至不缴纳税款,这会造成我国税款流失的恶果。(42)在新的国际税收秩序形成过程中,我国应主动在国际舞台上争取话语权,在具体的协议和税制上倡导、选择最符合国家利益的规则。因此,虽然我国在数字经济发展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这种相对优势的地位并不稳固,我们不能因此拒绝数字服务税。为了防止税源流失,为我国的数字企业争取更加公平的国际竞争环境,我国应以积极、开放的态度应对数字服务税,尽快进行数字服务税的立法尝试并推动相关立法工作。五、构建我国数字服务税法律制度的具体进路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没有哪个国家能够奉行孤立的经济政策,及时构建我国的数字服务税法律制度,引领新国际税制的改革进程已是大势所趋。为此,我国应从立法模式选择、税收实体要素的确立、征管程序的设置等方面构建数字服务税法律制度。(一)数字服务税的立法模式选择第一,我国的数字服务税应当以立法的形式固化下来。税收作为对财产进行“剥夺”的公法之债,其设立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样才符合税收法定的要求。(43)纵观世界各国数字服务税的发展,都是以立法的方式进行的。要完善税收法治,首先要建立税收法制。数字服务税制应当是法定税制,这里的“法定”专指法律,而不应该由法律以外的其他规范予以规定。我国引入数字服务税的进程应当融入税收立法的大背景中,最终以法律的文本予以呈现。第二,将数字服务税作为消费税子税目进行立法。新税种的设立要与其他税种相协调,(44)数字服务税作为一种消费税下的子税目,不宜进行单独立法。(1)如前文所述,数字服务税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新税种,不能将一个税种拆分成两部法律来规定,为了保障税收制度的体系化,将之归人其所属的税种进行立法更加符合法治化的要求。(2)将数字服务税误读为企业所得税进而否认其存在的合理性的观点仍然存在,为了避免这种误解,最好的方式就是直接将数字服务税制度纳入消费税立法中。(3)目前我国的消费税立法工作正在进行中,这正是一个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的良好契机,既可以进一步推进消费税领域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又可以将消费税的内涵进一步细化以满足数字经济时代的需求。第三,关于数字服务税嵌入消费税立法的方式,建议以在当前的消费税税目中增加“数字广告和数字接口”子税目的方式进行。目前我国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了14项应税的税目,且都针对有形商品进行征收。但数字经济的发展会导致既有规制方式的滞后,进而倒逼推陈出新,(45)数字时代的商品不再仅仅是有形商品,数据也包含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战略价值,(46)形成不同于以往的无形商品,数字服务税正是对这种数字商品课税的结果。总之,数字服务税的立法可在消费税立法草案中增加相关税目,并辅之以对应的税率,从而实现与既有税种的规范衔接。(二)数字服务税的税收要素构成首先,在纳税义务人方面,数字服务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我国境内提供数字广告和数字接口的单位或个人。(1)数字服务税的纳税人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当前立法囿于数字平台主体,但如果只针对单位进行征收,那么这些数字平台完全可以将业务拆分给个人实施,数字服务税就形同虚设了。为避免可能的税收规避,纳税人应当也包含从事数字业务的个人。(2)对数字服务税纳税人应当设立适当的收入起征门槛。当前数字服务税的立法通例是设置国内外双重起征点,并根据本国的实际需求调整起征点的数额。我国数字平台国内收入较多而全球范围收入相对较少,这与谷歌、脸书等国际数字平台巨头形成鲜明对比。对此,在设置我国数字服务税的双重起征门槛时,可以将在我国的国内收入门槛定得较低,让更多的国外数字平台在我国获取收入时符合征税标准;但同时将全球收入门槛定得较高,以保护我国的数字企业不必因新的税收负担而削弱其国际竞争力。具体起征门槛建议由税务机关会同工信部等相关部门调研后提出。其次,数字服务税的计税依据应界定为纳税人因提供数字广告和数据接口而产生的收入。数字广告收入对应“客户创造”价值模式,而数据接口对应“商户创造”价值模式,在对两者加以区分的基础上,可以推导出可归因于本国的利润,这也是数字服务税可税性的法经济学基础。值得注意的是,数字服务税的应税收入,除了起征门槛即起征总数额之外,还应当注意其与“所得”的区分,即该“收入”并不扣除相关的成本和费用等,也不扣除起征点数额,它对应着传统消费税计税依据中的“销售额”。再次,在税率方面,数字服务税可采用3%的比例税率。我国目前的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如汽车轮胎为3%)、固定税率(如黄酒为240元/吨)以及比例加固定税率(如甲类卷烟为30%加0.003元/支)3种模式。就数字服务税而言,由于数字商品没有可供计量的单位,因此其无法采用固定税率。从国际立法惯例来看,数字服务税都是以比例税率的形式存在的。而在具体的税率设计上,应当遵循适度税负的原则,既要避免国家的税源流失,也要尽量减少纳税人的负担。(47)目前国际数字服务税立法的主流税率选择是3%,虽然也有个别国家低于或高于此税率,如英国规定的数字服务税税率是2%,而奥地利和土耳其的数字服务税税率则为5%,但总体而言,选择3%的税率可以在兼顾适度税负原则的情况下,与当前大部分国家的数字服务税税率保持一致,进而减少因税率差而产生的摩擦,这也是当前税率选择的最优解。最后,制定配套的税收优惠制度,以“数字服务税成本加计扣除”的配套措施减轻特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为了避免税收歧视,数字服务税立法一经通过就无差别地适用于本国纳税人和外国纳税人,但数字服务税是为了解决外国企业规避传统税收连接点而创设的,因此对本国企业而言,无异于在所得税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一层数字服务税的负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采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法国就允许本国企业以数字服务税直接折抵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但这种做法在事实上混淆了消费税与企业所得税之间的边界,使得数字服务税无法摆脱所得税的影子。对此,我们可以采用加计扣除的方式给予数字服务税以特殊的优惠,具体而言,可以将数字服务税的应纳税额界定为企业的成本,对在我国既缴纳数字服务税又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允许其在计算其所得时将已经缴纳的数字服务税成本加计100%扣除,从而降低本国纳税人的综合税负,避免因数字服务税的开征而削弱其国际竞争力。(三)数字服务税的征管程序设置数字服务税的本土化,除了要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收要素外,还要建立契合我国税收征管秩序的征纳程序。虽然数字消费品有可能是由国外数字企业提供的,但是由于数字消费品的跨国提供并不需要报关进口的手续,因此不宜以进口应税消费品来适用征收程序;数字服务税的征税对象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即以数字形式存在的消费品,何时产生纳税义务、该纳税义务在哪个交易环节发生,这些问题只需要参照消费税征管的一般模式规则即可。但是数字服务税也有其特殊的征管方式,具体体现在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两个环节。在纳税期限方面,数字服务税的纳税期限应当为一个纳税年度。目前在我国的消费税征管程序中,纳税期限有7种分类,短则1日,长则1个季度,并要求纳税人于期满后15日(纳税期限不满1个月的为次月起15日)内申报纳税。但是由于数字服务税作为消费税的一个子税目,计税基础是数字企业提供的特定数字消费品的年收入,因此在纳税年度终了之前很难确定一个主体是否触发了数字服务税的收入门槛,实践中不能以月或者季度进行征收。换言之,现有规范中所规定的7种纳税期限均无法适用于数字服务税,应在立法时赋予数字服务税税目独特的纳税期限。数字服务税的纳税期限应为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完整年度,数字服务税纳税人在该期限内取得的国内外收入符合数字服务税征收门槛的,应按照该年度内的全部收入计税。纳税申报期限也应当适当延长。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之后,需要一定时间来对一年的收入进行汇总,尤其是对需要缴纳数字服务税的企业而言,作为大型数字平台,年收入较高,汇总计算收入的工作量大,很难在15天内完成。建议参照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期限即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数字服务税申报并结清税款。在纳税地点的确定方面,需要解决以下3个问题:(1)数字服务税的纳税人,如果是具有我国国籍或者在我国有住所的自然人,或者是注册地点在我国境内或者在我国境内有常设机构的企业,就应当以自然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注册地、常设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2)数字服务税的纳税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如果不在同一县(市)的,就应当将收入进行汇总,确定其是否需要缴纳数字服务税;达到征税条件的,企业应当以总机构注册地为纳税地点。(3)对在我国无常设机构的外国数字平台,应指定专门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外国数字平台如果在我国不设置常设机构,就缺乏传统税制上的连接点,难以确定其所在地,在有数字服务税征管需求时可以指定特定地方的税务机关专门负责该情形下数字服务税的申报受理和征收,以该税务机关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由于数字服务税属于消费税,按照我国的分税制体制,消费税又属于中央税,因此数字服务税的税收收入应当归入中央收入,无论由哪个地方的税务机关管辖,该税款都不会成为地方收入,不会影响地区之间的发展均衡。但指定管辖数字服务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具体税务机关的确定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提案并以立法的形式指定,且一经确定,非经法律修改程序不得变动。六、结语传统国际税制是在20世纪20年代工业化背景下为了适应资本主义海外贸易需求而形成的,其具体规则对发展中国家并不友好,我国在历史上几乎没有参与传统国际税制的形成过程,更多地是以被动接受的姿态成为规则的适用者。数字服务税产生于传统国际税制失灵的大背景下,尽管它作为一种单边措施被部分学者诟病,但是其作为消费税的一个子税目仍然有其合理性,在“双支柱”的前景不明朗且其规则存在一定缺陷时,数字服务税以其独特的方式给出了问题的解决之道,更加符合实质课税的原则,也更加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我们应积极接纳数字服务税,将数字服务税法律制度的构建与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特点相结合,将数字服务税内嵌于消费税法的立法进程,明确规定在数字服务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等税收要素之外,为了减轻本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防止过高的数字服务税税负制约其国际竞争力,还应建立配套的税收优惠制度,允许数字服务税税款作为成本进行加计扣除;在征管程序方面,为匹配数字服务税的征管需求,应增设1年期的消费税纳税期限,并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纳税地点,以确保数字服务税征管程序能顺利、有序进行。注释:①See Wei Cui,The Digital Services Tax:A Conceptual Defense,73 Tax Law Review,70(2019).②参见吴小强、李晓凡、崔军:《双支柱时代国际税收环境与中资跨国企业全球税务策略》,《税务研究》2022年第3期。③参见陈镜先:《新发展格局下中国国际税制竞争力的提升路径》,《法学》2022年第2期。④参见姚丽:《美国与欧洲五国达成协议:数字服务税会否销声匿迹?》,https://baijiahao.baidu.com/s? id=1715179427257285952&wfr=spider&for=pc,2023-02-01。⑤See Wei Cui,The Digital Services Tax:A Conceptual Defense,73 Tax Law Review,70(2019).⑥参见廖体忠:《公平和现代化的国际税收体系:回顾与探索》,《国际税收》2019年第11期。⑦参见崔晓静、赵洲:《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常设机构原则的适用问题》,《法学》2016年第11期。⑧参见《OECD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第5条。⑨参见李帅、彭婧嫣:《数字经济对税收体系的挑战和我国的应对》,载史际春主编:《经济法学评论》(2020年第2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22年版,第17页。⑩参见沈斌:《数字经济时代涉税数据行为的法律规制》,《法商研究》2023年第2期。(11)参见李文、邢丽:《数字经济跨国企业所得课税探索及中国应对》,《地方财政研究》2020年第2期。(12)参见邱峰:《数字税的国际实践及启示》,《西南金融》2020年第3期。(13)See Proposal for a Council Directive on the Common System of a Digital Services Tax on Revenues Resulting from the Provision of Certain Digital Services,COM(2018) 148 final(Mar.21,2018),pp.24-26.(14)See HM Treasury,Digital Services Tax:Consultation,2018(U.K.),p.19.(15)See Wei Cui,The Digital Services Tax:A Conceptual Defense,73 Tax.Law Review,81(2019).(16)See Hamza Ali,France's Macron Signs Digital Services Tax into Law,https://news.bloombergtax.com/daily-tax-report-international/frances-macron-signs-digital-services-tax-into-law,2023-02-12.(17)See legge 30 dicembre 2018,n.145,in G.U.Dec.31,2018,n.302(It.).(18)参见每日经济科技:《西班牙政府将对科技巨头开征数字服务税》,https://cn.dailyeconomic.com/tech/2020/02/18/6018.html,2023-02-12。(19)See UNCTAD,Digital Economy Report 2019,https://unctad.org/webflyer/digital-economy-report-2019,2023-02-16.(20)参见王玉柱、高璐:《欧盟推进数字服务税的动因、困境及展望——兼论欧盟财政分权困局对我国数字税治理的政策启示》,《德国研究》2022年第6期。(21)参见王玉柱、高璐:《欧盟推进数字服务税的动因、困境及展望——兼论欧盟财政分权困局对我国数字税治理的政策启示》,《德国研究》2022年第6期。(22)张守文:《数字税立法:原理依循与价值引领》,《税务研究》2021年第1期。(23)苗龙、郑学党:《全球数字服务税发展态势与应对策略研究》,《财经理论与实践》2021年第2期。(24)参见邱峰:《数字税的国际实践及启示》,《西南金融》2020年第3期。(25)See Young Ran Kim,Digital Services Tax:A Cross-Border Variation of the Consumption Tax Debate,72 Alabama Law Review,164(2020).(26)See Yariv Brauner,Taxing the Digital Economy Post-BEPS,Seriously,46 Intertax,465(2018).(27)参见王怡:《立宪政体中的赋税问题》,《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28)Julien Pellefigue,The French Digital Senice Tax:An Economic Impact Assessment,https://tai-strategie.fr/content/uploads/2020/03/dst-impact-assessment-march-2019.pdf,2022-03-11.(29)See Sean Lowry,Digital Services Taxes(Dsts):Policy and Economic Analysis,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2019,p.9.(30)See OECD,Tax Challenges Arising from Digitalisation-Interim Report 2018:Inclusive Framework on BEPS,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 Development,2018,p.24.(31)参见周文、韩文龙:《平台经济发展再审视:垄断与数字税新挑战》,《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3期。(32)参见白彦锋、湛雨潇:《欧盟税改与国际税收发展新出路——针对互联网巨头跨国避税问题的分析》,《公共财政研究》2018年第2期。(33)参见张群:《全球数字税最新进展、动因及对我国的启示》,《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2019年第7期。(34)参见《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关于支柱一“适用范围”和“联结度”的规定。(35)参见张世明:《论穿透课税原则》,《法学评论》2022年第4期。(36)参见张牧君:《用户价值与数字税立法的逻辑》,《法学研究》2022年第4期。(37)参见管彤彤:《数字服务税:政策源起、理论争议与实践差异》,《国际税收》2019年第11期。(38)See Daniel Shaviro,Mobil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Shift in International Tax Policy from Determining the Source of Income to Taxing Location-Specific Rents:Part Two,(1) Singapor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141(2021).(39)See Benjamin Edelman,The Market Design and Policy of Online Review Platforms,33 Oxford Review Economic Policy,636(2017).(40)参见张牧君:《数字服务税的争议与法理辩释》,《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4期。(41)参见郭昌盛:《应对数字经济直接税挑战的国际实践与中国进路》,《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4期。(42)参见张牧君:《用户价值与数字税立法的逻辑》,《法学研究》2022年第4期。(43)参见丛中笑:《税的本质探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6期。(44)参见邓海峰:《碳税实施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6期。(45)参见王首杰:《数字时代商业模式创新的私法规制》,《法商研究》2022年第2期。(46)参见周尚君:《数字社会对权力机制的重新构造》,《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5期。(47)参见张守文:《改革开放、收入分配与个税立法的完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1期。 ...

陈鹏:非货币慈善捐赠所得税扣除的制度困境与完善

内容提要:我国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的路径不畅,其税制根源是缺少一套系统规定非货币财产估值和证明的规则。实现税收公平与税收效率平衡的非货币财产估值和证明规则能有效吸引社会财富流向慈善事业,实现慈善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而税收法定原则能系统重塑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所得税扣除制度。应分别以公允市价和原值作为非货币贬值财产与非货币普通财产的慈善捐赠额,对于长期资本收益财产应综合考虑受赠慈善组织类型、非货币财产性质和慈善事业的重要程度等因素来决定是否将长期资本收益计入慈善捐赠额。取消企业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的税会差异,强调税收效率在应急慈善捐赠中的地位以激励捐赠。根据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额的高中低等级,来优化证明规则。关 键 词:共同富裕  非货币财产  慈善捐赠  估值和证明  所得税扣除 一、问题的提出共同富裕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与稳定社会的基石。但现阶段财富的迅速集中和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不利于作为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共同富裕和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鉴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均提出,发挥慈善事业的第三次分配作用,改变财富和收入分配格局,推动慈善事业对社会财富在时间上、空间内和阶层间的公平分配。由于慈善捐赠是没有获得商品和服务对价的单向支付[1],弥补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财力不足,因此在所得税法上给予捐赠者税收减免待遇是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物质激励。而税收减免离不开对慈善财产的估值和证明规则。在以货币交易为基础的社会,对于货币的慈善捐赠无须进行价值认定,因为货币金额就等于慈善捐赠额。但如果捐赠的是非货币财产就需要对其估值(valuation)和证明(substantiation)。我国以非货币财产捐赠设立基金会早已存在,如2005年牛根生捐赠其持有的全部蒙牛股权创立“老牛基金会”,2009年曹德旺、陈发树相继捐赠大额股权分别设立“何仁慈善基金会”“新华都慈善基金会”。但我国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却一直不彰,表面上看是捐赠人没有获得合理的税收优待,但内因却在于现行货币税制不能直接兼容非货币财产的捐赠。此制度的缺漏,造成慈善事业税收优惠制度难以鼓励更多高收入人群和企业通过捐赠非货币财产回报社会。对此,2022年12月27日,何毅亭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作《草案》说明时强调,“慈善捐赠规模偏低,与我国社会财富的积累程度不匹配”是慈善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为激励慈善捐赠,《草案》明确国家建立健全慈善事业的税收优惠制度。但就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而言,我国税收优惠制度的规定仍较为原则,相关理论对慈善捐赠非货币财产的估值和证明规则也缺乏系统性论证,因此有必要在此方面进行补足。二、我国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所得税扣除制度的困境及反思现代市场经济下,非货币财产是个人和企业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对高收入群体和企业而言,其财富更多是由非货币资产构成,如有价证券、知识产权、实物资产、不动产等。但由于目前缺乏专门的估值和证明规则,导致非货币财产的慈善捐赠额难以准确计量[2],非货币财产捐赠扣除及高收入群体和企业回报社会的道路并不畅通。梳理和归纳我国有关非货币慈善捐赠估值和证明规范,发现存在如下问题。第一,涉及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的估值和证明的规则都是由效力层次较低的部门规范性文件①规定,高位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之予以规定,这容易与税收法定原则发生冲突。第二,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的估值规则由单一的公允价值标准转向公允价值和原值或历史成本的多元标准,但却与所得税法的课税逻辑不一致。160号通知第九条“以非货币财产的公允价值计算捐赠额”,是最早关于确认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额的规定。次年,124号通知第八条做了与160号通知第九条相同的规定。但这两个通知分别被27号公告、20号公告明文废止。27号公告和20号公告的第十三条都规定“除另有规定外”,“非货币资产捐赠,以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而该除外规定指的是45号通知和99号公告关于计算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额的内容。45号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以股权慈善捐赠,以股权的历史成本确定捐赠额;9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个人捐赠股权、房产的,以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捐赠额。前述非货币财产估值规则的变化,与我国所得税立法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法》的课税逻辑不协调。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课税遵循的原理是,劳动所得课税重于经营所得,经营所得课税又重于投资所得与资本所得,目的是吸引投资、发展经济。为提高非货币慈善资源的配置效率,非货币慈善捐赠额估值规则应与该原理一致。而160号通知、124号通知、45号通知和99号公告都没有细化不同性质的非货币慈善财产来适用不同的估值规则。此外,企业和个人捐赠房产与慈善事业的估值规则也不统一。分析45号通知和99号通知的第二条、27号公告和20号公告的第十三条发现,企业捐赠房产是以公允价值确定慈善捐赠额,而个人却是以原值确定慈善捐赠额。同是房产,企业和个人慈善捐赠的税收待遇也不一样,若没有对二者进行区别对待的正当理由,房产捐赠估值规则的不一致可能存在对企业和个人的激励失衡,也有通过转换房产所有权人来避税的风险。第三,没有根据慈善组织本身的性质、公益事业的重要程度、非货币财产的使用功能是否与受赠组织的免税目的相关等因素来制定不同的估值规则,也没有对一些特殊类型的资产,如折旧的经营性资产的捐赠额认定做出特别的说明。《慈善法》第三条将慈善活动分为六大类,每类还可以再细化。要发挥非货币慈善财产的应有效能,应将非货币慈善财产的性质和功能与受赠慈善组织所具体从事的慈善事业相匹配,做到供需平衡,才能发挥非货币慈善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第四,企业慈善捐赠的税会规则不一致。由于企业慈善捐赠与其日常经营活动无关,会计账务处理会将其计入营业外的支出[3],即不作为销售处理。而企业所得税处理则要复杂得多。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企业捐赠非货币财产于慈善事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依照视同销售货物来处理②。企业的慈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准许扣除③。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的规定不同于会计准则,这对于保障企业所得税收入确有必要。但税会的巨大差异带来了税法遵从度的问题,如对捐赠的非货币财产,企业如何估值并在税前扣除的问题上存在很大争议。除了货币财产捐赠的估值规则存在问题外,捐赠人在申请慈善捐赠额所得税税前扣除时的证明规则也存在缺漏。7号通知④第一条规定,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并从事慈善事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这为捐赠人从受赠组织处获得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捐赠票据提供了明确的依据。然而,160号通知第八条、124号通知第七条、45号通知第二条、99号公告第十一条、27号公告第十一条、20号公告第十二条都规定捐赠人申请非货币慈善捐赠额所得税税前扣除主要依据的是受赠组织开具并盖章的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27号公告和20号公告的第十三条均规定,受赠组织开具捐赠票据的前提是捐赠人提供非货币财产公允价值的证明,99号公告第十条要求捐赠人在纳税时,申报扣除捐赠金额需要出示股票、房产的原值证明。虽然这对于合理确定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额有所助益,但它们都没有依据非货币慈善财产性质的不同、捐赠额的大小等级和受赠慈善组织的类型差异等因素来设计不同证明规范,这不仅不利于相关规定的落实,而且可能会引发慈善捐赠证明规则的滥用。概而言之,我国没有对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所得税扣除估值和证明的专门规范,现有机制存在激励不足、缺乏系统性的税收优惠支持和难以有效监管非货币财产捐赠的问题。从税制角度而言,我国所得税法对慈善捐赠的非货币财产进行税前扣除时,存在估值和证明问题的制度成因是其与现行货币税制不能直接兼容。货币是唯一可捉摸的价值形式[4],货币税将千差万别的征税对象变成了由货币衡量的只在量上有差别的计税依据[5]。而税法上纳税义务的量化是很关键的问题,只有以货币的形式对纳税义务量化,才能接入货币税体系,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税收的征管效率[6]。由于非货币财产捐赠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减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基于计税依据的要求,需要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对其进行量化处理,使其可从纳税人以货币计量的税基中扣除,而量化的实现既需要对非货币财产进行估值,也需要证明非货币财产的价值额真实。本质上,现行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估值和证明问题的根源是没有处理好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的矛盾。货币是一种法定的符号,当非货币财产的价值用货币进行衡量时,就存在财产的名义价格和实际价值相偏离的可能。若名义价格与实际价值偏离均衡水平,就有可能降低捐赠效率,慈善资源配置效率也不高,不利于税收公平的实现。而估值和证明规则的设计则关涉到激励捐赠的实现和税收公平价值的彰显与平衡。三、美国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所得税扣除的规则及其启示美国通过在其所得税法中建立体系健全的非货币慈善财产的价值确定规则[7],实现了对捐赠人激励与约束的双向调整。概而言之,美国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需要评估捐赠财产的价值,并在申报所得税时,提供相应的材料证明慈善捐赠数额的真实,才能获得税前扣除。借鉴美国相关制度及实践经验,对于完善我国非货币慈善财产捐赠的扣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一)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的估值规则及其启示根据美国财政部国税局的公司税收542公告[8](以下简称542公告)第十二部分规定,个人和公司非货币慈善捐赠的估值规则基本一致,即除公司申请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所得税扣除时,扣除限额不得超过纳税年度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的10%外,其他估值规则是基本相同的。美国以捐赠时非货币财产的公平市价是否高于成本价格为标准,将非货币财产分为价值贬值财产和价值增值财产。而以捐赠人持有非货币财产的目的或者动机是投资、个人使用还是经营为圭臬,又将非货币财产分为资本资产和经营财产[9]。换言之,价值贬值财产或价值增值财产既可能是资本资产也可能是经营资产,而财产是否增值以捐赠时的公平市价来判定。将增值的经营财产称为普通收入财产(ordinary income property);将连续持有或所有时间超过1年的增值资本财产称为长期资本收益财产(capital gain property),这与我国以持续持有或所有时间是否超过1年作为界分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的做法是一致的⑤。美国通常以非货币财产的公平市价作为确认其价值额的起点⑥。美国财政部国税局的慈善捐赠526公告[10](以下简称526公告)第七部分规定,公平市场价格低于基数价格的价值贬值财产的捐赠额就是公平市价。捐赠人不能向国税局申请在捐赠财产基数价格之上确定捐赠额,目的在于防杜虚报捐赠额骗取税收减免的情形发生,从而维护受赠机构和国家的利益[11]。而价值增值财产的捐赠,公平市场价值一般高于财产的基数价格。捐赠的价值增值财产不同于价值贬值财产,其需要以公平市场价值为起点,区分非货币财产是普通收入财产还是长期资本收益财产,从而来确定慈善捐赠额的大小。1.普通收入财产以成本价作为慈善捐赠额。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以下简称IRC)规定,向慈善组织捐赠普通收入财产,需要从该财产的公平市价中减去该财产的增值额⑦,如捐赠者必须以成本为基数对被归类为存货的物品进行估价⑧。此外,普通收入财产还包括增值的短期资本收益资产(short-term capital assets),如持有时间低于1年的增值股票、债券等,尽管这类财产的增值是资本利得,但美国将此资本利得并入普通收入中课征所得税而不是资本利得税[12]。2.长期资本收益财产通常以公平市价作为慈善捐赠额。长期资本收益财产的捐赠额通常是出售这些财产的公平市价。但存在一些其他情形,捐赠人必须从公平市场价值中减去捐赠财产的增值额⑨,即将公平市场价值降到捐赠财产的成本价、原值或者调整后的基数价格。例外情形包括以下几方面。(1)捐赠给非经营性的私人基金会(private nonoperating foundations)的长期资本收益财产(合格增值股票除外,其以公平市价作为捐赠额)是按照捐赠财产的成本价、原值或调整后的基数价格来计算捐赠额⑩。但向符合50%限额的基金会(如免税慈善信托)捐赠不受此限制,即以公平市价作为捐赠额(11)。(2)向50%限额慈善组织做出长期资本收益财产捐赠,捐赠人可以选择在纳税年度调整后总收入的50%作为捐赠额的扣除限额,也可以选择调整后总收入的30%作为捐赠额的扣除限额。如果捐赠人选择了50%的扣除限额,那么长期资本收益财产的捐赠额需要减去长期资本收益,以该财产的成本价格作为捐赠额。反之,若捐赠人选择了调整后总收入的30%作为捐赠当年的扣除限额,捐赠额是长期资本收益财产的公平市价。(3)526公告第七部分规定,向慈善组织捐赠知识产权的,捐赠额是除去增值额后的该财产原值、成本价或调整后的基数价格。(4)受赠组织(包括公共慈善机构和私人基金会)对捐赠的动产(12)的使用必须与其免税目的或者慈善功能有关(13)。如果对捐赠财产的使用与慈善目的不相关,捐赠者必须从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中减去全部增值额。3.经营中的折旧长期资本收益财产慈善捐赠额的确定。根据526公告第七部分规定,长期资本收益财产包括在经营中使用超过1年的折旧财产,需要将其视为既有普通收入成分又有长期资本收益成分的财产。简言之,在长期资本收益财产中可能存在普通收入(14)。根据经营中的折旧长期资本收益资产捐赠时的公平市价是否高于捐赠人的成本价格以及是否为不动产,会有不同的捐赠额确定规则。若经营中的长期资本收益资产折旧后的公平市价高于捐赠人的购买价格,作为普通收入处理的金额是该财产购买价格和其折旧后价值之间的差额(15)。这些财产的捐赠额等于财产的公平市价减去普通收入额。若作为经营中的长期资本收益资产的不动产公平市价低于捐赠人的购买价格,则作为普通收入处理的金额为加速折旧的总额超过采取直线折旧法计算的折旧总额的部分(16)。该条主要适用于公司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其房产进行折旧的情况。上述两种确认经营中的长期资本收益财产的捐赠额的方法,目的是防止捐赠人从同一财产的同一价值中两次获得税收补贴[13]。资本利得财产和普通收入财产在进行慈善捐赠时采取不同估值规则的重要原因是资本利得有很多不同于经营所得的征税规定。除考虑非货币财产性质,还将受赠慈善组织类型、扣除限额选择等因素纳入一体分析,来确定慈善捐赠扣除限额。这提升了非货币慈善财产的配置效率和税收公平的实现,推动了美国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对于我国非货币财产估值规则的优化具有重要参考意义。(二)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额的证明规则及其启示估值规则的主要功能在于根据非货币财产的不同类型来认定慈善捐赠额。而捐赠者要从其总所得中扣除慈善捐赠额,还需要提交材料加以证明。为防杜虚假捐赠或虚报捐赠财产价值来获得更大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数额,只有依法得到证明的慈善捐赠额,个人和企业才能获得所得税税前扣除(17)。1.个人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的证明规则。526公告第十部分规定,美国申请所得税前扣除的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额的大小,决定着证明材料的多寡,共分为四个等级:少于250美元,250到500美元之间,500以上到5000美元,超过5000美元。对于超过500美元的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额,在捐赠所在纳税年度没有扣完的,结转扣除时证明规则与捐赠年度是一样的。具体证明规则包括:(1)捐赠者需要收到受赠者作为收据(receipt)的信函或者其他书面通信,才能申请对价值低于250美元的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额的扣除,若无法获取的,则需要提供要求更严格的可靠书面记录;(2)申请价值为250美元以上但未超过500美元的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额所得税税前扣除,捐赠者必须从合格受赠组织那里获得有效的同期书面确认书(contemporaneous written acknowledgment)(18);(3)捐赠者申请超过500美元但未超过5000美元的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额的扣除,必须持有同期书面确认书和填报8283表格(关于详细统计非货币慈善捐赠财产信息的纳税申报文件)[14],以便正确认定及扣除捐赠人的非货币财产的慈善捐赠额;(4)捐赠人申请超过5000美元的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额所得税税前扣除,必须要有同期书面确认书和从有资质的评估师处获得捐赠财产的合格书面评估书(qualified appraisal),并填写8283表格。若捐赠的是合格的交通运输工具、特定存货、公开交易的证券或者特定知识产权,获得了受赠组织的同期书面确认书的,则无须进行合格性评估,因为它们的公平市价易于确定。2.公司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的证明规则。根据526公告第十部分和542公告第十二部分规定,美国对于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额,公司可申请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的证明材料分为两类。一类是封闭公司或私人服务公司,申请超过500美元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额扣除的,就必须填写8283表格。另一类是除封闭公司或私人服务公司外的其他公司,申请500美元以上的非货币财产捐赠额扣除的,须在纳税申报表上附上一份说明非货币财产价值额和计算其公平市价所使用方法的明细表,并保存下列记录:取得捐赠财产的方式与大致日期,在捐赠前12个月内持有捐赠财产的成本。此类公司申请非货币财产捐赠额扣除超过5000美元的,才需要填写8283表格并将其附在公司的纳税申报表上。申请超过5000美元的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额扣除时,公司还必须提交非货币财产的合格评估书。但公开交易的证券、存货的捐赠,则无须提供评估书。评估书应当和公司的其他记录一起保存并在申请超过500000美元的非货币财产捐赠额扣除(艺术品捐赠额超过20000美元就要提交评估书)时,附在公司的纳税申报表之上。申请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额的大小以及获得公平市价可能性高低,决定着申报材料的类型和多寡。一般而言,金额越小和获得公平市价的可靠性越大,需要的材料越少,对材料内容的要求也越低,反之亦然,以实现税收效率与税收公平价值的平衡。这表明了对慈善捐赠额确认及扣除的慎重,对于完善我国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的证明体系大有裨益。四、我国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所得税扣除制度的完善系统完善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的所得税扣除制度是优化第三次分配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慈善捐赠扣除满足了纳税人将资金用于特定目的的愿望,获得了个人利益,对此费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似乎是不公平的[15],然而,为促使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所得税扣除的规模化和制度化,税法调整的惯常思路是诱导性规范的安排与适用。税收减免是政府以税收利益的让与为诱因来改变纳税人的行为选择,而合理限度内的税收优惠可以在不同主体之间均衡分配税收负担。非货币财产估值和证明规则的不同会对第三次分配产生直接影响,而能够引导更加公平与效率分配的规则则会得到政府和分配受益者的更多青睐[16]。(一)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所得税扣除制度应实现价值衡平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是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价值[17]。一方面,以税收效率为指引激励捐赠人捐赠非货币财产于慈善领域,才能增加慈善财产的总量,才有可能实现共同富裕等更高层次的公平。同时,通过设计多元的估值和证明标准,引导更多的非货币慈善财产流向不同的慈善领域,也提高了慈善资源的配置效率。另一方面,如果把税收效率绝对化,不考虑税收公平,就可能引发非货币慈善捐赠估值和证明的滥用,造成国家税源的非正常损失,甚至从根本上损害税收效率的实现。估值和证明制度的设计必须平衡捐赠人、纳税人与公共消费者的利益。此外,慈善事业属于社会事业领域,社会领域的适用规则是互惠,这不同于经济领域适用的等价交换规则[18],这是社会原则对税收效率原则的适当限制,以更好地实现税收公平。在完善非货币慈善财产估值和证明制度时,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价值之间的逻辑思路应是尽量扩大二者之间的适应性,缩小它们之间的矛盾。对非货币慈善财产进行多元估值和证明,能够将慈善资源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让更多的人从中受益,推动税收公平目标的实现。具体而言,通过所得税法实现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的预期目标,引导和控制慈善捐赠行为,必须有一套能够保障越来越复杂的慈善捐赠所需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有效与否的关键在于两点:一是正向激励,即通过科学和有效的所得税减免来引导个人和企业积极进行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提高资源的慈善效用;二是逆向约束,通过公平的非货币慈善财产估值和证明规则设计,来防止这些规则被滥用。总之,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所得税扣除制度应实现税收公平与税收效率的平衡,对其中任一价值的过度强调,都难以吸引更多的慈善资源流向慈善事业,以促进共同富裕。(二)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所得税扣除制度应遵循税收法定原则由于涉及财富的分配,对非货币慈善财产的估值和证明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对估值和证明进行有效约束的法律结构存在,才能持续吸引非货币财产汇聚并渗漏到受赠慈善组织和受助者。我国《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了慈善捐赠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为落实该规则,《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相继修改,明确了捐赠人的慈善捐赠额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比例。而是否应当将非货币财产捐赠的估值和证明规则写入两部所得税法之中,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来确定。依据我国《立法法》第八条和第九条之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的事项,只能以法律规定,当这些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慈善捐赠额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涉及所得税基本制度的事项,已规定在两部所得税法之中,因此,该事项没有授权立法的空间。慈善捐赠所得税扣除是关于“该不该扣的问题”,应当由法律来规定。而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估值和证明是“怎么扣、如何扣的问题”,是具体的操作规则。尽管不同的估值和证明规则会影响捐赠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只要其影响尚未达到减损捐赠人基本权利或增加其基本义务的程度,就不宜把非货币财产捐赠的估值和证明规则规定在两部所得税法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四条和二十五条规定,行政法规也是个人或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法定依据。因此,应在《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该制度予以规定。主要内容应包括:第一,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额应当依法估值和证明才能获得所得税税前扣除;第二,慈善捐赠额的确定应以非货币财产类型和受赠组织性质及其免税目的为基准;第三,应划分非货币财产价值额为小、中、大三个等级并设计与之匹配的证明规则,对于价值较大的非货币财产捐赠额应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但通过市场能够获得公平价格的除外。部门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在细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的估值和证明规则时,既不能违背上位法的具体规定,也不能与其立法精神相悖。(三)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所得税扣除规则的优化通过前述分析,不难发现立法者对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的财产类型、受赠对象、估值证明规则等施加限制的缘由。一方面,通过估值和证明制度的设计使得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助力于慈善目的的实现,防止逃避税的发生;另一方面,慈善捐赠作为税收优惠,会减少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通过合理优化估值和证明规则,将诱导性税法规范减让的税收利益控制在合理限度内,供给公共服务的财政资金才不会因税收收入的减少而受损。1.根据慈善捐赠的非货币财产性质来确定捐赠数额。要吸引不同的非货币财产到慈善事业并使得绝大多数应受助者和慈善组织获得其需要的非货币慈善财产,需要在税收公平的基础上制定出不同的非货币财产估值规则。所得税法税收优惠措施的实行和其他课税要素的调整会影响非货币财产流向的领域、部门和地区以及吸引捐赠的非货币财产水平和规模[19],因此,在确定非货币财产的慈善捐赠额时,应以税收公平为前提,根据不同财产类型适用不同的计算规则,以激励更多、更优的非货币财产配置于慈善事业。以价格形式传递信息是市场的功能之一。市场价格是公允价值的最好反映,因为公开市场上的价格通常易于得到,也是可接受和公允的[20],如果某些用来慈善捐赠的非货币财产因缺乏活跃的交易市场,没有市场价格,那么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交换时,双方达成的交换金额,亦可被称为公允价值。美国大量的金融资产捐赠者为获得更大的税前扣除,往往主张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非货币财产的慈善捐赠额。原值、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市场价格标准之间的区别在于是否将非货币财产的增值额纳入捐赠额中。通常,以市场价格确定增值财产的捐赠额,会比以原值确定捐赠额对捐赠人更有利;以原值确定价值贬值财产的捐赠额,捐赠人能获得更大的税前扣除。美国和我国关于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额的认定都是以非货币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为上限,根据财产性质等因素来决定是否减除增值额。价值贬值的非货币财产因为不存在增值额,以捐赠时的公平市价来计算慈善捐赠额,这和前文提及的27号公告、20号公告等文件的要求相一致。而对于价值增值的财产是否将其增值额算入慈善捐赠额中,可在比对美国的做法后确定。IRC区分长期资本利得和普通所得,并适用不同的税率。个人的长期资本收益的税率通常为0%、15%、20%,特殊情形税率为28%[21];而对劳动所得,美国个人所得税法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分别为15%、28%、31%、36%、39.6%(19)。我国虽然没有资本利得税,但对于个人财产转让所得统一征收20%的所得税,对劳动所得的最高累进税率为45%。美国公司所得税法将公司的长期资本利得纳入普通所得适用21%的比例税率(20),我国则是统一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美国和我国所得税法,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法,都秉承了对劳动所得课重税、资本利得课轻税的逻辑。该逻辑在美国非货币财产捐赠方面的映射就是资本利得的税收优惠程度高于劳动所得,甚至捐赠方对捐赠资产价值的增值不缴纳资本利得税[22]。然而,我国以公平市价确定几乎所有非货币财产捐赠额的做法,并没有贯彻该逻辑,实质上是变相地对资本收益财产课重税。为保持所得税法立法理念内部的统一性,同时考虑慈善捐赠的“自愿”属性,我国非货币财产估值和证明规则应聚焦于吸引更多的慈善捐赠,特别是富裕群体的资本收益财产捐赠。具体而言,将增值的非货币财产划分为经营收益财产和长期资本收益资产,并规定以原值或者成本价作为增值经营收益财产的慈善捐赠额,以公平市价作为长期资本收益资产的捐赠额。该规则不仅能解决经营中折旧的长期资本收益财产捐赠额的确定问题,即只将长期资本收益算到捐赠额之中,将非长期资本收益从公平市价中扣除,还有如下优点。第一,通常情形下,受赠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从事经营活动受到税法限制[23],接受非货币财产捐赠后,财产用于经营活动的少,受赠组织更多是持有这些非货币财产获取孳息或将其依法转让来获取资本利得。因此,不用受赠者劳动投入或经营就能增值的资本收益财产往往更受受赠组织的青睐。第二,考虑资本收益财产贬值的风险,短期资本收益财产贬值风险大,而经过市场检验,连续1年以上持有或所有的资本资产,更能彰显资本的投资性、抑制资本的投机性[24],不仅贬值风险较低,而且其价值的确定更为科学,经济利益也更为稳定。因此,应坚持共性和差异并存原则,加强非货币财产价值认定的类型优化,即应将公平市价作为长期资本收益资产的捐赠额,鼓励捐赠人慈善捐赠,避免对捐赠人产生抑制作用,实现捐赠、受赠双方的共赢。对于需要劳动投入才能增值的经营性财产和贬值风险高的短期资本收益财产,应以原值作为捐赠额[25],以实现非货币财产捐赠中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的平衡。2.增值额的扣减应根据受赠组织类型与捐赠财产使用是否符合慈善目的来决定。我国所得税法应适当借鉴美国的一些做法,即考虑受赠组织的类型及其所在的慈善领域,来决定是否将长期资本收益财产的增值额计入慈善捐赠额中。由于不同的慈善组织受到的监管程度存在差异,以及慈善组织从事的公益事业的领域、重要程度等不同,对于一些受到严格监管和从事重要慈善事业的慈善组织,不妨以公平市场价值作为长期资本收益财产的捐赠额,而对于监管宽松和从事非重点慈善事业的慈善组织可以考虑以财产原值作为长期资本收益财产的捐赠额。这样既能与慈善组织受到的监管程度相匹配,又能通过税收杠杆引导更多的财产流向重点、急需的慈善畛域,从而提高慈善资源的配置效率。依据美国所得税法的规定,长期资本收益财产本身的性质及使用是否与受赠组织的免税目的相关,也决定着增值额是否被计入捐赠额中。为避免慈善组织收到一些与自己慈善目的无关的非货币财产,以及防止慈善财产的使用与慈善目的无关的情形发生,我国所得税法应适当参考美国做法,将与受赠组织慈善目的无关的长期资本利得财产的增值额从公平市价中减去,同时规定,受赠组织对慈善财产的使用与慈善目的无关的,也要将长期资本收益财产的增值额从捐赠额中扣除,以期通过税收利益诱导机制吸引更多的长期资本收益财产配置于相关的慈善领域。3.应急慈善捐赠的估值和证明规则设计应偏重税收效率原则。为了在短时间内通过慈善捐赠筹集更多的应急物资,此时估值和证明规则的制定应偏重税收效率原则。应急慈善捐赠所得税扣除,与通常的非货币慈善捐赠无本质上的差异。政府仍是出于激励与宣示慈善捐赠的考量。不同的是,应急慈善捐赠对非货币财产的需求更为强烈和急切。因此,可加大对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的激励与宣示的力度。这也为慈善捐赠的非货币财产适用不同的估值和证明规则奠定了基础。虽然9号公告提高了应急慈善捐赠的扣除限额和扩大了应急慈善捐赠的受赠对象,即企业和个人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21)。但是,在所得税法规范中并没有对应急捐赠的非货币财产的估值规则予以明确,为了突出应急慈善捐赠的效率价值,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非货币慈善财产的捐赠额来进行所得税扣除。4.应取消企业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估值规则的税会差异。确定企业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通过调整税会规则之间的差异来实现激励非货币慈善财产捐赠与国家税收收入之间的平衡。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不仅没有根据公益事业、慈善财产、受赠组织类型来适用不同的税前扣除规则,而且还存在较大的税会差异。企业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的税会差异主要有二:第一,会计上将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计入“营业外支出”,但在确定企业应税所得时却将其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第二,会计上对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存在扣除限额问题,但在确定企业应税所得时,规定了捐赠支出的扣除限额。由于第一个差异,经过相应的纳税调整后,“营业外支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随之也存在差异,从而存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是以计税依据还是账面价值为基础的问题。应取消企业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规定,申言之,企业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所得税上不视同销售,作为营业外支出的慈善捐赠财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存在差异[26]。这不仅不会使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引起的企业所得税减少,而且可以对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的税会差异进行极大的限缩,提高了纳税遵从度,并吸引更多企业向慈善事业捐赠非货币财产。5.根据非货币财产价值来制定宽严有差的证明规则。目前捐赠人申请非货币财产捐赠额所得税税前扣除,无论数额多少,证明材料主要是受赠慈善组织开具并盖章的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没有考虑非货币财产的价值大小以及是否有可比市场价格等因素来分类、分级细化证明规则,这难以优化慈善资源配置与实现税收公平。为填补及完善我国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额税前扣除证明规则的缺漏,应结合我国税制实践中已有的做法,在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引领下,参考美国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所进行证明的一般原理,即慈善捐赠额与证明规则相匹配,非货币财产的价值越高,提交的证明材料就越多,证明规则就愈加严格。根据税收法定原则要求,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联合制定规章来规定三种等级的慈善捐赠额的证明规则。第一,小额捐赠。对于价值不超过500美元非货币财产,美国财政部国税局要求捐赠者提供受赠者提供的同期书面确认书或者捐赠票据才能获得所得税税前扣除。由于我国是纯粹的捐赠,捐赠者不能从受赠者处获得任何直接的对价利益,同期书面确认书的内容若是能够从捐赠票据上体现出来的,则可以直接用捐赠票据来代替。因此,对于小额捐赠,我国可直接要求捐赠者提供捐赠票据即可。第二,中额捐赠。对于价值在500美元到5000美元非货币财产,美国财政部国税局要求捐赠者提供主要说明捐赠的非货币财产公平市价及其计算方法的8283表格,我国现有公告中要求捐赠者提供的财产原值或公平市价的证明文件可承担此功能,因此不用另行规定新的证明规则。第三,大额捐赠。对于价值超过5000美元非货币财产,特别是一些不经常交易、没有可比市场的非货币财产,难以通过同类或相似资产的市场价值确定捐赠财产的公允价值时,如孤本的名人字画、珍本的艺术品、不在公开市场流通的有限公司股票,美国要求捐赠者提供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合格书面评估书;我国实践中虽然也有以此种做法来确定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的公正、客观的价值[27],但还需要进一步健全现实中并不发达的第三方评估体系。同时,对于能够通过市场获得公平市价的大额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可以不用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合格书面评估书,以保证在估值正确、公平的前提下,提高申报效率,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以激励捐赠人慈善捐赠。对于评估成本的负担问题,目前我国一些地方性法规的做法是,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可在工作成本中列支、在其所捐赠的财产中冲减或由其另行支付(22)。税务机关在审查捐赠人对非货币财产的估值是否正确时,应根据财产本身的性质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以获得其真实价值。一些难以通过市场获得公平市价的大额非货币财产,我国税务机关可以参考美国国税局借助专家小组(expert panels)和承包给第三方的方法[28],以获得公允价值。此外,为保证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慈善捐赠额的真实性,税务机关在审查时若发现捐赠人对非货币财产虚假估值的[29],应加大惩戒力度[30]。此时,可参照526公告第七部分规定,处以捐赠人因虚假估值而少缴纳所得税的一定比例罚款。五、结论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慈善捐赠是以捐赠人自愿为基础,对社会财富进行第三次分配。为吸引更多的社会财富流向慈善领域,惠及民众,需要税收公平与税收效率相适应的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额的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估值和证明制度,但目前我国的非货币财产的评估和证明制度存在缺失。为弥补和完善我国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估值和证明制度的不足,发挥其应有的促进非货币财产慈善事业发展的功能,我们应对国内现有规定进行梳理、检视及总结,发现制度成因在于现有的货币税体系不能直接兼容非货币财产的税前扣除,主要矛盾是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价值的冲突。同时,分析和借鉴美国的税制实践,在平衡税收公平与税收效率价值的基础上,制定并完善适合我国本土税制实践的慈善捐赠财产所得税扣除的评估体系和证明制度。 注释:①涉及估值和证明规则的规范性文件有6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以下简称160号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以下简称124号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以下简称45号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以下简称99号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②参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五条。③参见《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九条。④参见《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⑤参见《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六条。⑥See Treasury Regulation §1.170A-l(c)(1).⑦See IRC §170(e)(1)(A).⑧See Treasury Regulation §1.170A-4A(c)(2).⑨See IRC §170(e)(1)(B)(ii).⑩See IRC §170(e)(5).(11)See IRC §170(e)(1)(B)(ii).(12)这是指个人的长期有形动产,即其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的财产。有形动产是除去土地和建筑物以外的所有实物财产。(13)See IRC §170(e)(1)(B)(i)(I).(14)See IRC §1231.(15)See IRC §1245.(16)See IRC §1250.(17)See IRC §170(a)(1).(18)同期书面确认书的构成要件:1.书面作出;2.对捐赠财产的描述,受赠组织是否向捐赠人提供了商品或服务,对所提供商品或服务价值的描述和估价;3.在纳税年度申报纳税截止日期之前拿到书面确认书,若捐赠书没有显示捐赠日期,还需要受赠者提供的能够证明捐赠日期的收据。(19)See IRC §1.(20)See IRC §11.(21)参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22)参见《上海市募捐条例》第二十一条、《广州市募捐条例》第十七条。 ...

王磊:公私协动视野下垄断行为的私法效力认定

内容提要:垄断行为的私法效力认定不应该单纯以维护竞争秩序为取向,须注重竞争秩序与私法秩序的协调。总体而言,私法秩序要尊重反垄断法背后的竞争秩序,运用其法技术促进反垄断法规范目的的实现,但也要抵抗反垄断法的侵入,以保全私法的必要机能。应基于垄断行为的具体样态,结合条文的规范旨趣、规制对象、交易安全、公共秩序具体认定垄断行为的私法效力。因垄断协议严重侵害竞争秩序而须否认其法律效力,但可以通过部分无效的方式予以缓和,至于基于垄断协议衍生出来的个别契约,应该结合履行阶段的因素动态地认定其法律效力,以调和交易安全与消费者保护的冲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多元的行为样态,应分别从公法制裁与私法评价的维度作出灵活认定,原则上应承认掠夺性定价的私法效力,将其他行为认定为相对无效则更能协调私法秩序与竞争秩序的关系。此外,单纯违反程序性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只需公法制裁即可,只有违反实体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才需要否认私法效力,但仍应基于法秩序的统一性避免评价矛盾。关 键 词:垄断行为  私法效力  竞争秩序  私法秩序  规范目的 反垄断法作为打造自由竞争环境的重要机制,一般指向竞争秩序的维护,遂呈现出一种公法的思维模式。不过,纵然垄断行为因破坏竞争秩序而遭受公法的负面评价,也不应忽视其作为法律行为的私法属性。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通常是以法律行为的形态破坏竞争秩序,反垄断法或许解决了垄断行为因破坏公法秩序而要承担的制裁问题,却未回答垄断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私法效力评价问题。①关于垄断行为的私法效力评价,既有研究基本上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的思路,局限于公法视角将无效作为当然选择,②取向于公法秩序的思维进路导致在反垄断法与私法的交叉领域缺乏足够洞见。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垄断民事纠纷规定征求意见稿》)第49条第1款开始将垄断行为私法效力的认定导向《民法典》第1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8条第1款又强调在行政责任足以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目的时可以认定合同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上述两个最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均更加注重私法秩序的维护,如何透过垄断行为私法效力的认定勾勒竞争秩序与私法秩序的共生图景亟须论证。反垄断法规范目的的实现需要整个法秩序的协力,其手段不仅包括公法制裁,如何妥当评价垄断行为的私法效力以促进反垄断法的规范目的,也是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内容。本文立足于反垄断法与私法的互动立场,意图对垄断行为的私法效力形成妥当认定进路,在促进反垄断法规范目的这一目标上既形成公法与私法的合力,又能对彼此的规范原理保持必要的尊重。一、垄断行为私法效力认定的立场与进路(一)基本立场:竞争秩序与私法秩序的互动反垄断法作为管制法规对法律行为的内容规制涉及公法与私法的交融,一般存在两种评价思路:一者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注重公法与私法的独立性,即公私法二元论;一者认为公法与私法具有目的的共通性,应秉承相互支持的态度发挥彼此的规范目的,即公私法依存论。③着眼于我国司法实践,笔者以“垄断行为”“效力”“无效”“有效”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与“垄断行为私法效力”这一论题直接相关的案例12份,通过逐个分析发现涉及垄断行为私法效力的认定多集中于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大领域,基本上以绝对无效作为评价结果。通过初步观察,垄断行为破坏竞争秩序受到的私法制裁通常是最为严厉的负面评价,但凡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皆因触及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④私法秩序单纯以否认垄断行为私法效力的方式让位于竞争秩序,因为反垄断涉及国家整体经济运行效率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应将反垄断法中禁止垄断行为的规定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⑤然而,值得思考的是,如果跳出我国司法实践的既有进路,私法秩序在评价垄断行为时是否只能以否认私法效力的方式支援竞争秩序,这蕴含着垄断行为私法效力认定的基本立场问题,更涉及如何处理私法秩序与竞争秩序的关系问题。从公私法二元论的立场来看,否认垄断行为私法效力的基础源于反垄断法的规制属性。原则上,私法秩序与自由的关联表现为允许私法主体自行决定如何行使权利,无须强行与他人合作,⑥由此打造能够有效配置社会资源的自我生成体系。然而,外部成本、信息不对等、市场力量等因素引发市场障碍后,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需要主动干预市场活动、矫正市场失灵,⑦从而孕育出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经济法,反垄断法正是其中的分支。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竞争秩序不受恶意扭曲,其特有的保护机制是国家通过规制的方式对私法秩序形成再调节,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旨趣使其带有强烈的公法属性。⑧据此,反垄断法本身就是对私法秩序运行失范作出的规制,规制站在私法自治的对立面,是对私权的侵入和对自治的限制,势必与私法的理念与原则发生冲突。⑨我国司法实践基本上是站在这个角度对否认垄断行为私法效力的处理范式提供证成理由,具有一定合理性。不过,该结论只是强调反垄断法规制属性的结果,反垄断法本就是针对私法自生秩序的“无能”所产生的,遂秉承一种“否认”的调整方法,从“否认”的特质势必得出垄断行为绝对无效的结论。⑩反之,如果站在统合公法与私法的依存论立场,反垄断法与私法并非一定是对立的,两者具有促进自由竞争的共同价值目标。具体而言,反垄断法作为市场规制法呈现出国家强制干预的外在,核心却在于排除市场障碍,其所采取的消极自由思路虽然与私法秉承的积极自由理念存有差异,目标却是共通的。反垄断法的规制属性纵使在形式上与自由对立,实质上则是以国家干预的形式有意识地构建自由竞争秩序,以国家规制作为保护个体自由竞争的必要手段。(11)规制不过是促进自由竞争的另一种形式,单纯强调反垄断法的规制属性会模糊其竞争法本质,导致本末倒置。(12)反垄断法的真正目的是为了恢复市场机制而非替代市场机制,其作用是保证私法的运行基础,而非排斥私法秩序。从这一层面来看,反垄断法与私法只是规范技术存在差异,规范目标却能达到统合。既然具有塑造自由竞争秩序的相同目标,竞争秩序也只有凭借两者的共同努力才得以打造,所以不应仅仅关注反垄断法与私法的差异,在两者的交叉领域应该走向公私法依存论的立场。(13)于此,在对待反垄断法与私法的关系时,既要避免反垄断法过于保守进而减损应有的政策效应,也要避免反垄断法过度介入私法生活,造成对私法机能的不当侵害。对此,最近日本法中公私法依存论的动向尤其值得重视,其最开始强调竞争秩序的维护采取垄断行为绝对无效论,之后注重私法秩序的保障采取垄断行为有效论,最新的动向则是拒绝无效论或有效论的单边学说,强调综合考察反垄断法规的旨趣、交易安全、公平正义等因素灵活判定垄断行为的私法效力,从而试图基于协同论的立场平衡反垄断法与私法的关系。(14)在公私法依存论的背景下,选择竞争秩序或私法秩序的单方维护均不合时宜,应然的路径是将反垄断法的规范目的妥当注入民事救济体系,进而把握好反垄断法与私法的双向关系,通过冲突规范的调节共同促进公法与私法所维护的法益。(15)具体来说,反垄断法透过转介条款使竞争秩序与私法秩序发生交汇,相互之间势必产生影响进而需要回答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反垄断法如何看待私法;二是私法如何对待反垄断法。两者的最佳状态恐怕还是以转介条款作为中轴,透过法官的价值权衡与解释操作使反垄断法与私法形成精密的配合。从反垄断法的角度观之,公法制裁固然能对经营者形成威慑,但单凭公法制裁恐怕不能全面发挥反垄断法的规范目的,否认垄断行为的私法效力以阻止经营者基于垄断交易产生的请求权,本身就是实现反垄断法规范目的的重要内容,所以私法领域提供的制裁手段有助于提升反垄断法实施的实效性。(16)从私法的角度观之,反垄断法作为管制法规介入私法秩序后,私法秩序的运作理应考虑反垄断法背后的竞争秩序,但即使如此也不能对私法秩序本身造成不必要的侵害,如果单纯通过反垄断法的行政处罚足以打击垄断行为,或者即使否认垄断行为的私法效力也无助于反垄断法规范目的的实现,就没有必要要求私法秩序让位于竞争秩序,此时竞争秩序应对私法秩序保持必要的尊重。私法具有独立于公法的特质,私法效力的认定不可能为了配合公法的目标而脱离自身的逻辑,(17)否则会使私法秩序失却基本的性格特征,(18)这也契合《垄断民事纠纷规定征求意见稿》第49条第1款与《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8条第1款的政策取向。基于此,反垄断法与私法的互动就是“各法能朝相互支援的方向前去的同时,仍能保持其异质之部分各司其职”,从反垄断法的角度谈论垄断行为的私法效力并非是对私法加以同化或排斥,而是借助私法规范协助解决反垄断的问题,结果是私法秩序应补强竞争秩序,竞争秩序则要尊重私法秩序。(19)(二)垄断行为私法效力的识别机制竞争秩序与私法秩序的互动仅仅是认定垄断行为私法效力需要秉承的政策立场,法政策的落实尚需进一步选取妥当的法技术。在《民法典》之前,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依赖于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分,此种区分存在同义反复的缺漏且并未窥探到问题的实质,(20)因为仅仅以强制性规定作为效力认定标准使得法律行为的内容评判演变为立法者预先确立的、无差别的形式标准,无法提供切实有效的评判依据,公式化的进路忽视了内容审查背后的实质缘由。(21)在该技术脉络之下,反垄断法仅仅以强制性规定的外在形式透过转介规范介入私法秩序,更多地隐含了国家经济秩序优先于私法自治的基本取向,无法明晰不同类型的具体垄断行为如何影响私法自治原理,更难以窥探私法秩序让位于竞争秩序的实质缘由。“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并非相关强制性规定的性质,而只是其规范目的和规范重心。”(22)所以,仅凭强制性规定的形式类型认定垄断行为的私法效力无法有效实现当前的法律政策,竞争秩序与私法秩序的协调绝非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划分所能承载,垄断行为私法效力的识别机制需另寻他法。法律行为内容评判的核心功能在于维护特定的法秩序,立法者将强制性规定注入私法秩序的举动无非在于达到特定的政策目的,如何认定法律行为的效力要回到立法者意图实现的规范目的本身。垄断行为私法效力的认定亦应如此。从垄断行为私法效力认定的基本立场来看,立法者意图达到的目的在于竞争秩序与私法秩序的相互补强、相互尊重,而非单纯的二选一,该规范目的的实现显然无法诉诸简单的法律概念,而需综合权衡多元的实质要素。这也是《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立场,因为该款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落脚于“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事实上并未提供实质性的指引,在解释论上只能结合个案情境综合考量规范目的予以认定。(23)如此,从协调竞争秩序与私法秩序的规范目的来看,垄断行为的私法效力认定应该采取综合权衡实质要素的思路,主要从如下方面切入。1.否认垄断行为私法效力对维护竞争秩序的必要性与实效性。一般来说,否认法律行为效力是私法领域至为严厉的负面评价,所以须探知无效效果是否是实现特定规范目的不可缺少的手段,“是否有必要使契约无效,始得达成法令禁止之目的;反之,承认契约有效,是否因此无法达成法规企图实现之目的”。(24)垄断行为作为一种统合性概念,实则囊括了多样化的具体行为样态,不同类型的垄断行为在规范目的的实现上对无效效果的需求并非完全相同,这是认定垄断行为私法效力的关键。倘若不问垄断行为的具体样态一律否认其私法效力,不仅对私法自治、交易安全影响甚大,而且不一定对反垄断法规范目的的实现有所助益。2.反垄断规范的规制对象。就私法效力而言,倘若强制性规定意在约束法律行为的多方主体,通常应该否认法律行为的效力,倘若规制对象仅是一方当事人,就要考察只针对该方当事人予以处罚能否达到制裁目的,并根据该强制性规定的范围、目的以及对无辜一方的后果等因素综合认定。(25)因为在强制性规定仅仅保护一方当事人时,对法律行为的无效认定不加限制反而会使违法方摆脱合同的约束,被保护方也无法享受合同利益。(26)在垄断行为的多元形态中,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是以法律行为的各方主体为规范对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仅以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为规范对象,此种单方限制与协同限制的思维方式构成了反垄断法的逻辑类型,其为穿透垄断行为的表象提供了分析垄断行为的重要思考方式与解释方法。(27)3.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否认法律行为的效力会损及交易相对人或第三人的期待,交易安全是判断法律行为效力的重要因素。(28)有观点认为,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后原则上应该认定有效,因为履行完毕后允许当事人以无效为由请求返还给付会助长违法行为,有害交易安全。(29)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形成稳定状态后,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一般也不倾向于认定其无效。(30)相反,在法律行为履行前否定其私法效力不会发生恢复原状的问题,也未涉及第三人的合理期待,一般不会损及交易安全或助长不诚信行为,原则上可以认定为无效。(31)基于此,至少从履行前后恢复原状的困难性及交易安全来看,一律认定垄断行为无效的做法并非妥当。4.对公共秩序的侵害。对法律行为的内容控制存在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两条进路,一般属于独立的评价路径,而最近出现了法律行为内容控制的一元论动向,也就是将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效力认定纳入公序良俗的范畴,统一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确定私法效力,(32)即违反强制性规定损害公共秩序者应认定为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损害私人利益者应认定为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至于反垄断法指涉的公共秩序,主要是规范交易关系衍生出来的经济公序,其以维持公平竞争秩序为目的构成私法上的公共秩序,垄断行为因为侵害反垄断法维护的经济公序而走向公序良俗的反面。(33)不过,针对竞争法与公序良俗的关系,有学者指出存在违反竞争法但未破坏公序良俗、违反竞争法同时破坏公序良俗等不同形态,只有后者才会被评价为无效。(34)据此,纵使选择强制性规定作为评价垄断行为私法效力的切入点,强制性规定背后蕴含的经济公序亦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二、垄断协议的私法效力认定(一)垄断协议私法效力的否认有效的竞争秩序要求竞争主体根据独立的判断作出市场决策,经营者通过协议进行联合会破坏市场的自主决策机制,垄断协议使得经营联合体获得诸如独占的地位,在垄断利润的驱使下通过固定价格、限制产出、分割市场、联合抵制等形式扭曲真实的价格信号,排挤有效的竞争对手,消费者选择产品或协商价格的权利被剥夺。更为重要的是,相比于单个企业通过长期发展确立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仅仅需要经营者的共谋,达成垄断的可能性与危害性都更高,所以作为多边行为的垄断协议应受到更为严格的反垄断审查。(35)有观点认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因破坏市场经济的自由运作会被处以行政处罚甚至刑法的制裁,但该禁止性规定的目的仅在于防止联合行为,至于该联合行为是否无效,则与反垄断法的规范目的无关,属于“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并不当然无效。(36)不过,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但凡涉及固定销售价格、限制生产销售数量、划分市场的垄断协议,皆会因为排除或限制竞争而被认为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37)法院应径行认定垄断协议无效。(38)总体而言,司法实践否认垄断协议私法效力的做法值得赞成。垄断协议是各方恶意追求垄断利润的工具,经营者凭借垄断协议获取高额利润的代价是自由竞争的失灵,不但垄断协议的多边参与主体具有可非难性,而且市场竞争机制的受损会严重侵害经济公序,垄断协议的效力认定理应考虑反垄断法禁止通过垄断协议破坏自由竞争秩序的规范目的。首先,因为反垄断法严禁各方通过垄断协议向消费者剥削垄断利润,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一律属于规制对象,几乎没有特殊保护的必要性,无需作效力上的缓和。其次,虽然反垄断法对参与垄断协议的行为预设了高额的罚款,但若仅以存在公法制裁措施为由就承认垄断协议的私法效力,经营者基于有效的垄断协议将继续从事垄断行为,而且会将遭受的高额罚款转化为商品的成本再转嫁给消费者,在某种程度上就是通过缴纳罚款的方式换取垄断利润,实不足取。即使经营者打算退出垄断联合体,也会因为垄断协议的拘束力而要承担违约责任,形成停止垄断行为反而要承担私法责任的悖论,此时私法秩序与竞争秩序之间形成严重冲突。所以,原则上垄断协议因违反公共利益不能被强制执行,应该认定为无效。(39)因为单纯依靠反垄断法的惩罚措施不足以达成反垄断法维持自由竞争的规范目的,只有否认垄断协议的私法效力使其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才能实现私法秩序对公法秩序的支援。(40)况且,垄断协议被认为是“赤裸裸的”垄断行为,对有效的市场竞争造成严重阻碍,属于实质地侵害经济公序,(41)只有否认垄断行为的法律效力,方能达成对公共秩序的保护。此外,由于垄断协议仅关涉参与垄断行为的经营者,经营者对于缔结垄断协议追求垄断利润这一事实至少是明确知悉,其违法性程度与可归责性较高,一般不存在信赖保护的必要,而且垄断协议大多是以纯粹作为或不作为为内容的债权契约,不会对交易安全造成重大影响。(42)退一步言之,如果因为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而承认垄断行为的私法效力,结果反而侵害自由竞争秩序也不妥当,为了贯彻反垄断法维护竞争秩序的规范目的,私法秩序对交易安全的强调需要作出退让。(43)(二)个别契约私法效力的多样态针对垄断协议的私法效力,应区分垄断协议本身与经营者基于垄断协议和第三人(典型者如消费者)缔结的协议(也称为个别契约),两者的效力认定原理并非同一,特别是对交易安全的影响。对垄断协议一般不考虑对交易安全的影响而应认定为无效,但将经营者基于垄断协议与第三人缔结的个别契约也一律认定为无效就会损及交易安全。(44)一律认定无效使垄断经营者有权任意拒绝给付,不利于交易第三人合理信赖之保护,即使对交易第三人而言,赋予其任意拒绝给付的效力也未必符合各方的正常期待。因而,有观点指出,经营者根据垄断协议与消费者签订的个别契约没有触及反垄断法,不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应承认其私法效力,(45)若将垄断协议的无效效力扩张至个别契约,会使交易增加不可测的风险,可能因为牵连范围过于宽泛导致交易安全受损。(46)应予注意的是,既然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个别契约的基础是垄断协议,消费者会因为垄断协议的效力传递遭受不利影响,一律肯定个别契约的私法效力意味着消费者可能要承受垄断者的剥削,亦不妥当。故个别契约的效力认定恐怕需要结合履行阶段的因素调和交易安全与消费者利益的相左。倘若个别契约签订后尚未履行,承认个别契约的私法效力意味着消费者要受到个别契约的拘束,从而必须履行以垄断协议为基准的个别契约,垄断协议的剥削效应借由个别契约得以顺利传递给消费者,消费者将不得不承受因垄断协议导致的商品价格上涨、产品质量下降等实际损害。承认尚未履行的个别契约的效力相当于变相地维持垄断协议的私法效力,反而有助于垄断协议参与者获取垄断利润,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相违,不足为取。由于个别契约尚未履行,即使否认其私法效力也不存在恢复原状的问题,不会严重损害交易安全。所以,针对尚未履行的个别契约,否认私法效力才能维持反垄断法的规范目的,也不至于损及交易安全,应认定无效为宜。反之,履行完毕的个别契约之效力认定则对交易安全影响甚大,特别是经营者与不特定的消费者签订个别契约时,不仅个别契约的数量甚多且不确定,而且契约内容也不都是适于恢复原状,倘若一律认定履行完毕的个别契约无效,因无效引发的恢复原状效果在交易安全与经济性上可能会导致更为不利的局面。此时,根据个案情况承认个别契约的效力应该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案,鉴于该等个别契约业已履行完毕,承认其私法效力的结果无非是使履行完毕的个别契约归于终结,不会徒增认定无效后恢复原状引起的不适。承认个别契约的私法效力也并非否认交易相对人的救济途径,即使个别契约因履行完毕而终结,交易相对人也有权就多支付的价款提起侵权损害的赔偿救济。(47)当然,倘若只是个别经营者之间签订个别契约,契约无效不会严重损及交易安全时,否认个别契约的法律效力并无不可,只是为了保障第三人的契约利益,径直作绝对无效处理反而会对第三人权益保障不周,妥当的选择应该是将个别契约的效力限定为相对无效,授权第三人自行决定个别契约之效力。(48)(三)垄断协议无效的缓和垄断协议无效会产生自始无效、绝对无效的法律后果,虽然对竞争秩序的维护具有积极功能,但从私法秩序来看,无效的法律后果仍然存在无效率性、徒增社会成本、影响交易安全、违法当事人得以摆脱合同束缚等弊端。为此,有必要采取措施对垄断协议的无效后果加以缓和。一般而言,相比于正常的交易内容,诸如固定价格、限制销售数量、联合抵制交易、维持转售价格等约定旨在追求垄断利润,如果将无效效力限缩于该部分约定,只是使经营者失去获取垄断利润的手段,并不影响经营者通过正常交易获取合法利润。换言之,垄断条款以追求垄断利润为目的具有功能的独立性,垄断条款部分无效并不会影响经营者通过交易合法获取利润,两者在本质上是可分的,不会影响剩余协议内容的规范目的。为此,当契约的一部分存在无效原因时,如果除去该部分后仍然具有实现当事人意图的可能,在该可能的范围内应当有效,(49)垄断协议原则上应该采取部分无效的处理。例如,经营者为了控制可流通产品的总销量而在合作协议中约定销量限制条款,判令销量限制的约定内容无效不会影响合作协议的规范目的,遂无效效果的射程应该限定于销量限制条款。(50)不过,倘若垄断协议的整体目的均是为了实施垄断行为,垄断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构成实施垄断的整体手段,无效范围就不再局限于核心垄断条款,应认定全部无效。(51)例如,经营者为了实施垄断协议约定出资设立联营公司,由于共同出资设立联营公司的约定是实施垄断协议的主要手段,在垄断条款无效以外如果认定联营约定有效而继续约束各方,则仍然为经营者保留了信息沟通与协调一致行动的渠道,存在再次实施垄断行为的风险,故联营条款应当随同垄断条款一并被认定为无效。(52)至于相对无效的缓和路径,对垄断协议而言并无适用可能。原因在于相对无效针对的是违法侵害私人利益,需要赋予被害人选择合同是否无效的权利,垄断协议作为追求垄断利润的工具,是协议各方共谋对经济公序的严重损害,而非对私人利益的侵害,不存在值得保护的协议当事人,与相对无效的宗旨全然不符。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私法效力(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效力检讨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尚不具备独立控制商品价格或交易条件的能力之前,只能凭借垄断协议通过联合的方式操纵竞争市场,经营者的市场力量不断增强以至于可以单独控制商品价格、数量及交易条件并有效阻碍竞争对手进入相关市场时,即获得不受市场竞争有效约束的能力。为了维持市场竞争的动力,获取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不会被视为非法,但由此衍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会因为反竞争性而被禁止。(5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会受到公法制裁,但在此过程中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契约应作何种效力评价则有待考察。滥用支配地位行为本身为反垄断法所禁止,司法实践一般作无效处理,(54)原因在于既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该被制裁,承认其私法效力会不利于公法目的的实现。(55)不过,垄断行为的私法效力是多种要素合力的结果,私法效力的认定具有多元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为垄断行为的一种独立形态,其规范方式与垄断协议具有质的区别,如果将其与垄断协议不加区别地混为一谈,无益于竞争秩序与私法秩序的协调。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的类型化原则之一就是区分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禁止多方行为的逻辑基础在于合谋会弱化甚至消除竞争,禁止单方行为的逻辑基础在于防止一家独大而压制其他竞争主体。(56)垄断协议是通过多方行为直接侵害市场机制,因为没有特别保护协议当事人的需要可直接认定其无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则是经营者单方破坏市场秩序,无须与竞争者或交易相对人达成任何共识,在规制方式上是区别于协同限制的单方限制。况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形态也非单一,既存在封锁潜在竞争者的排他性滥用,也存在直接获取垄断利润的剥削性滥用,面对不同形态的滥用支配地位行为,一律否认私法效力作绝对无效处理似乎并不妥当,(57)妥当之举应该是根据禁止性规定的规范目的分别说明私法效力。(二)排他性滥用行为的效力认定排他性滥用行为是“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为了将市场力量不合理地扩大到相邻市场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58)旨在打压、封锁潜在竞争者以确保自身的市场力量,与直接剥削交易相对人的滥用行为并不相同。排他性滥用行为存在三类主体、两种关系,即支配地位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关系、支配地位经营者与竞争对手的竞争关系,排他性滥用行为的效力认定对象是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形成的交易关系。典型的排他性滥用行为诸如掠夺性定价、限定交易、搭售。掠夺性定价的总体战略是先降低价格牺牲短期利润,再收取高价恢复长期利润,(59)核心是“以价格低于成本”的方式主动追求“扩大损失”,(60)从而形成“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交易外观。首先,尽管掠夺性交易的目的在于排挤竞争对手,但交易相对人通过掠夺性交易并不是获得劣质商品,而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获得同等质量的商品,受损的是经营者,交易相对人反而是获利一方。原则上,垄断经营者不应以消费者为代价充实自身,(61)倘若以掠夺性定价违反禁止性规定为由否认经营者与相对人交易的私法效力,交易相对人无权保有以低价获取的商品,经营者反而从中获利。特别是在经营者因为掠夺性定价遭受执法机构的巨额罚款后,允许其主张与交易相对人的交易无效能有效减少损失的扩大,公法制裁的威慑性随之降低。由此,否认掠夺性交易的私法效力会降低垄断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反而不利于反垄断法的实施,如果以增加反垄断法的威慑效应为目标,私法秩序对竞争秩序的支援方式应该是承认其私法效力。其次,竞争对手虽然因为经营者的掠夺性定价遭受竞争损害,例如经营者获取的市场份额、增加的消费者依赖性等,但否认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的法律效力并不一定意味着该等消费者就会转向竞争对手,竞争对手的竞争损害能否通过否认掠夺性交易法律效力的方式得到恢复,尚存疑义。特别是在支配地位经营者与不特定消费者达成交易的情况下,一律否认交易效力势必涉及交易安全问题与恢复原状的经济效益问题,在不确定能否恢复竞争损害的情况下,恐怕并非恰当选择。此时毋宁承认经营者与相对人之间的交易效力,在保障相对人交易利益与交易安全的情况下另行选择损害赔偿的救济途径弥补竞争对手的损害。(62)该方案既能弥补竞争对手因掠夺性定价遭受的损失,又能保全交易相对人的契约利益,再辅以公法制裁,多管齐下能发挥对掠夺性定价经营者的最大威慑效应。限定交易与搭售是通过剥夺相对人选择自由的方式达到排挤竞争的效果,两者因为对选择自由的侵害具有类似的反竞争效果。(63)一般来说,反垄断法中的消费者利益是指一般性的消费福利,但新的动向开始从保障意思决定环境的层面细化反垄断法中的消费者利益,将其具体化为选择与知悉的权利,选择自由从而成为消费者保护的重要内容。(64)反垄断法规制此类行为的重心在于保障相对人对交易对象或产品的自由选择权以优化资源配置,禁止侵害相对人的自主权契合于反垄断法的规范目的。如果从实现该规范目的的必要性出发,竞争秩序对私法秩序的制约应该指向相对人自主选择权的维护,私法效力的认定应该维持在该限度之内,全盘否认私法效力将越过相对人的意思对私法秩序形成不当侵害。所以,如果处于维护相对人选择自由的立场,将无效效力限定于相对无效即可达成竞争秩序与私法秩序的统一。相对无效强调当事人能否主张法律行为无效应结合法规目的作出合理限制,并将决定无效的权利赋予受害一方,受害一方转而拥有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选择权。(65)综上,在搭售、限定交易的场合,从维护竞争秩序的必要性来看,既然相对无效能够实现保障相对人选择自由的规范目的,就无须采取绝对无效的极端方案完全否认该交易的私法效力。特别是在交易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交易相对人基于交易安全打算保有契约利益时,更应维护该交易的法律效力,避免在竞争秩序的允许范围内过度侵害私法秩序。(三)剥削性滥用行为的效力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本质是一种“提价能力”,剥削性滥用是经营者不当运用提价能力不受竞争约束而将价格提高至竞争性水平之上榨取垄断利润。(66)与排他性滥用行为直接破坏市场竞争机制不同,剥削性滥用是经营者利用市场支配力量实施严重减损相对人权益的行为,本身并不直接损及竞争秩序,从这个意义来说剥削性滥用并不是反竞争的。(67)基于此,有观点认为在没有排他性行为的情况下,竞争对手反而能从经营者的剥削性滥用行为中获利,甚至会因为缺乏事实上的损害而无权请求赔偿。(68)反垄断法之所以将剥削性滥用纳入规制,是因为竞争的终极目标指向消费者福利,剥削性滥用正是因为直接减损了消费者福利而被视为反竞争行为。不过,反垄断法虽然具备消费者保护的政策面向,消费者福利却是一种最大化反垄断执法效果的总体福利,(69)剥削性滥用的公法规制并非是对个别消费者的特殊保护,而是指向消费者福利的整体维护。与反垄断法着眼于消费者整体福利不同,剥削性滥用行为的私法效力认定则是从个别交易切入,剥削性滥用是经营者利用市场力量向相对人榨取超额利益的行为,纵然危害后果更甚,性质上却属于侵害交易相对人私人利益的行为,与作为公共利益的消费者整体福利并无直接联系。根据私法原理,侵害私人利益只是合同正义被扭曲导致私法利益分配失衡,基于无效制裁的谦抑性原则或比例原则,应该将无效援引的决定权赋予强制性规定的保护对象,即采取由受害人选择法律行为效力的相对无效构造。(70)在司法实践中,对私人利益的侵害不直接损及公共利益,也不宜通过效力性强制规定作出绝对无效的评价,(71)此乃私人利益由私人自己决定的当然之理。事实上,剥削性滥用行为与显失公平具有类似的私法构造。显失公平的制度构成是一方当事人处于危困状态而在程序上无法作出自主选择,另一方当事人据此在实体上获取不合理的得利,(72)从而形成经济上的强者对弱者的剥削或压迫,《民法典》第151条通过可撤销的法律效果赋予弱势方以选择权。剥削性滥用在反垄断法上是支配经营者滥用市场地位的垄断行为,在私法构造上虽然尚不能归结为利用相对人的危困状态,但实质上仍是利用市场支配地位使相对人丧失有意义的选择,从而与相对人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以获取剥削利润。如果剥削性滥用行为被认定为绝对无效,将在法效果上难以与《民法典》第151条的规定达成法评价的一致性,为了调和法效果的差异,剥削性滥用的私法效力应限缩于相对无效,因为相对无效不但符合私人利益的救济取向,而且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私法效力的权利能够达到与撤销权类似的法律效果。(73)据此,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利用市场力量无端剥削交易相对人,这是维护竞争秩序的当然要求,但剥削性滥用的公法规制与私法规制有所区别,在私法层面是否必须剥夺经营者获得的垄断利润,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因为私法秩序在评价私人利益侵害行为时一般以尊重被害人的选择权为价值取向,在剥削性滥用行为的私法效力认定中,承认被害人的选择权并不会妨碍公法制裁目的的实现,此时私法秩序应该秉承其规范原理对竞争秩序保持必要的抵抗。所以,经营者能否保有凭借剥削性滥用获得的垄断利润,应该通过相对无效制度交由被害人决定。四、违法集中行为的私法效力相比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规制,对垄断状态的规制强调经营者的市场规模达到相当标准后会影响市场结构,在过于集中的市场结构中经营者可以通过提高产品价格、设置市场壁垒谋取垄断利润,市场资源无法有效配置,市场绩效的下降需要通过结构管制恢复竞争的事实性与价值性。(74)纵使经营者集中凭借资源整合的规模效应能促进市场竞争及消费者福利,但也会因为市场结构的集中限制竞争效果,竞争法背后的公共秩序即遭受侵害。由于经营者集中存在促进竞争与损害竞争的两面性,反垄断法设置了申报审查制度,意图通过事先审查的方式识别出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加以预防,同时对违法集中施以事后矫正措施,即一方面对集中可能产生的竞争损害进行“前瞻性评估”,另一方面对反竞争效果采取“对冲”措施,(75)前者重在对申报评估的程序把控,后者重在对竞争效果的实体认定,对违法集中行为的私法效力应结合该两个方面分别评价。(一)违反程序控制的私法效力根据《反垄断法》第25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合并(第1项)、转让股权(第2项)、转让资产(第2项)以及通过合同取得控制权或施加决定性影响(第3项)等形式实施集中,反垄断法对该等形式的集中并非单纯予以禁止,而是在实现立法目的的必要范围内根据比例原则加以适当地把控。也就是说,对经营者集中的控制措施应与维护竞争秩序的执法目标相匹配,只有在市场机制无法治愈违法集中产生的限制竞争效果时才介入实质的公法干预,并选择对合同自由、经营自由侵害程度最低的手段,通过私法控制与公法救济的配合消除垄断状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权益保护的均衡。(76)经营者集中的监控程序基本上采取经营者事先申报,由主管机构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实质审核并最终作出批准或禁止的决定。《反垄断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实践中通常出现的情况是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第26条第1款径直实施集中,但经过竞争影响评估后发现该项违法集中不会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执法机构一般会根据《反垄断法》第58条作出罚款的公法制裁。(77)虽然有观点指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的期限届满前实施违法集中的行为应一律认定为无效,(78)但是在此种情况下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仅仅是违反程序性的监控,没有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意味着并未侵害竞争秩序,遂没有损及反垄断法的规范目的,相当于管理性强制规定,不存在否认其私法效力的必要性。按照最小侵害合同自由的宗旨,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处以罚款足矣,无须再否认违法集中行为的法律效力,此时“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应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不导致无效的情形。(二)违反实体标准的私法效力虽然《反垄断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可以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但经营者集中导致独立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数量减少,总有可能排除或限制竞争,在批准与禁止之间需要根据竞争效果的实体控制标准加以定夺。(79)经营者集中的实体控制是指“经营者集中如果产生或者加强了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并且该市场支配地位可能产生严重限制、排除市场竞争时”或者“如果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实质减少竞争的效果时,该集中就应当被禁止”。(80)与违反程序性监控相比,在违法集中强化经营者的市场势力以至于实质性地限制竞争时,该集中应受到更为严格的控制,需要政府通过外力干预的方式改变市场主体、交易客体、交易条件或者竞争关系以避免潜在的竞争损害。(81)经营者违法集中的严重后果莫过于导致市场占有率或市场集中度过高,以至于必须恢复至集中之前的状态方能维持有效竞争,所以必须在公法上采取有效措施以恢复受到严重侵害的竞争秩序。此时违法集中行为的私法效力当然应予否认,私法上也唯有通过无效后果的恢复原状措施才能与公法措施形成配合以恢复集中之前的市场结构,从而达到控制经营者集中的规范目的,否则承认违法集中行为的私法效力与责令禁止集中之间势必出现评价的矛盾。不过,实质性限制竞争是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改变市场结构、增强市场支配力、强化市场壁垒的盖然性判断,具体认定并非在某个时点静态观察整个市场,而需要根据经营者水平结合、垂直结合或混合结合的不同形态结合相关市场的整体结构作出动态考察。(82)由此推知,经营者违法集中对竞争秩序的侵害程度是不同的,此种复杂性导致结构性救济与行为性救济并无固定的适用位阶,经营者集中救济措施的选择最终取决于救济目标能否实现,在个案中只有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选择救济措施才能有效解决违法集中对竞争秩序的损害,(83)执法机构应该根据维护竞争秩序的实际需要选择符合比例的救济措施。从维护法律秩序的无矛盾性来说,违法集中行为的私法效力原则上应与执法机构的救济措施形成协同效应,避免出现评价的冲突。在经营者违法集中的后果尚未严重到必须以否认法律效力的方式恢复竞争秩序时,执法机构根据《反垄断法》第58条可以选择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等替代方案,通过转让集中参与方部分资产或股权的方式恢复有效竞争。(84)无论是限期处分股份资产也好,还是限期转让营业也罢,该等救济措施均蕴含承认违法集中行为有效性的前提,因为只有承认违法集中的效力才能责令集中后的实体限期处分资产或营业,否则违法集中行为无效产生的恢复原状效果不足以支撑该等替代措施的实施。如此,在执法机构出于维护竞争秩序的需要对违法集中行为作出明确的救济指示时,对私法效力的认定应该遵循该指示。《反垄断法》第58条关于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等法律责任的规定虽然没有直接规定违法集中行为的法律效力,但从中可以推知立法者承认违法集中行为私法效力的意旨,相当于对私法效力的认定提供了立法指示。(85)因而,当执法机构作出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等救济措施时,私法秩序应该秉承支援竞争秩序的态度配合公法制裁的落实,承认违法集中行为的有效性。五、结语垄断行为的私法效力认定在我国并未得到充分讨论,作为反垄断法与民事法交叉领域的论题之一,实则关乎反垄断法与私法的互动。垄断行为的私法效力认定背后蕴含如何处理竞争秩序与私法秩序的关系问题。在认定垄断协议、违反实体标准的违法集中之私法效力时,要尊重反垄断法背后的竞争秩序,私法秩序应该运用其法技术促进反垄断法规范目的的实现,发挥私法秩序对竞争秩序的补强效果,在该等情形下只有否认私法效力才能与反垄断法的规范意旨相匹配,进而保持法律秩序的统一性。在认定个别契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程序控制的违法集中之私法效力时,在必要范围内应承认垄断行为的私法效力,私法秩序对反垄断法的侵入应保持必要的抵抗,以保全基本的私法机能。此种公私协动的进路不仅是认定垄断行为私法效力的应然立场,甚至是处理竞争法与民事法关系时要秉承的基本态度。总体而言,针对垄断行为的私法效力问题,要避免“一刀切”的处理方式导致厚此薄彼之困境,妥当的做法是以私法秩序能否促进反垄断法的规范目的为导向,最终实现私法秩序与竞争秩序的和谐与一致。注释:①从广义来看,垄断行为存在法律行为无效、损害赔偿、行为禁令三种私法效力,鉴于我国法学界对垄断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几乎没有论及,本文遂基于法律行为效力的立场剖析垄断行为的私法效力。②参见戴宾:《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07-108页;王玉辉:《垄断协议规制制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66-270页。③参见[日]山本敬三:《民法讲义I—总则》,解亘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06页。④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98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1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⑤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722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253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298号民事判决书。⑥See Arthur Ripstein,Private Order and Public Justice:Kant and Rawls,92 Virginia Law Review 1411(2006).⑦See Peter H.Aranson,Theories of Economic Regulation:From Clarity to Confusion,6 Journal of Law & Politics 249-258(1990).⑧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924号民事裁定书。⑨参见薛克鹏:《规制的经济法属性及构成要素——〈民法典〉背景下的经济法理论变革》,载《现代法学》2022年第3期,第126、129页。⑩参见邱本:《经济法专论》,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440页。(11)See Werner Bonefeld,Freedom and the Strong State:On German Ordoliberalism,17 New Political Economy 633(2012).(12)参见张世明:《捍卫普罗米修斯:反垄断法的自由竞争品格》,载《人大法律评论》2019年第2辑,第40页。(13)吉田克己「兢争秩序と民法」北大法学論集56巻1号(2005年)262頁参照。(14)赤松美登里「独禁法違反と民事救済」私法57号(1995年)291頁参照。(15)山本隆司「私法と公法の〈協働〉の様相」法社會學66号(2007年)20-23頁参照。(16)朝田良作「独占禁止法におけゐ私的エンフオ一スメントと損害賠償請求」島大法学52巻1号(2008年)20-21頁参照。(17)参见李宇:《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664页。(18)从原《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到原《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再到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我国法不断提高否认法律行为效力的规范依据等级,本意就是从严控制管制法规对私法效力的影响,避免无效现象泛滥而侵害私法机能。所以,垄断行为的私法效力认定同样要对私法秩序保持必要的尊重,不能弃之不顾。(19)参见刘姿汝:《违反公平交易法行为的私法效力》,载《中正大学法学集刊》2007年第22期,第125页。(20)参见朱庆育:《〈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评注》,载《法学家》2016年第3期,第169页。(21)参见李世刚:《法律行为内容评判的个案审查比对方法——兼谈民法其格式条款效力规范的解释》,载《法学研究》2021年第5期,第29页。(22)杨代雄:《法律行为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398页。(23)参见陈甦主编:《民法总则评注》(下册),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094页。(24)陈聪富:《契约自由与诚信原则》,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5年版,第252页。(25)参见[德]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上卷),周忠海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5-236页。(26)参见[德]克劳斯—威廉·卡纳里斯:《法律禁令和法律行为》,赵文杰译,载王洪亮、张双根等主编:《中德私法研究》(第13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67页。(27)参见江山:《论垄断行为的类型化规整》,载《经贸法律评论》2021年第2期,第63页。(2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29)川井健『無効の研究』(1979年,一粒社)62-64頁参照。(3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晋民申2246号民事裁定书。(31)磯村保「取締規定に違反すゐ私法上の契約の効力」民商法雑誌93巻(1986年)13-18頁参照。(32)参见黄忠:《违法合同效力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27页。(33)潮見佳男『民法總則講義』(有斐閣,2005年)205頁参照。(34)森田修「独禁法違反行為の私法上の效力試論——独禁法にとる民法の支援」日本經濟法学会年報19号(1988年)109頁参照。(35)参见[美]赫伯特·霍温坎普:《联邦反托拉斯政策:竞争法律及其实践》,许光耀等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11-212页。(36)参见我国台湾地区高等法院高雄分院2002年度上易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37)参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民终484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4325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通中商终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书。(38)参见周舜隆:《法院可直接认定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无效》,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24期,第47页。(39)See Peter Whelan,Legal Certainty and Cartel Criminalisation within the EU Member States,71 Cambridge Law Journal 694(2012).(40)参见沈丽玉:《论违法联合行为的私法效力》,载《月旦法学杂志》2004年第12期,第152页。(41)金井貴嗣ほか編『独占禁止法』(弘文堂,2018年)33頁参照。(42)福光家慶「独占禁止法違反行為の効力(二)」国民経済雑誌83巻3号(1951年)23頁参照。(43)参见陈聪富:《契约自由与诚信原则》,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5年版,第274页。(44)参见刘姿汝:《违反公平交易法行为的私法效力》,载《中正大学法学集刊》2007年第22期,第137页。(45)根岸哲編『注釈独占禁止法』(有斐閣,2009年)109頁参照。(46)参见苏永钦:《契约违反禁止规定》,载杨与龄编:《民法总则实例问题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3页。(47)该问题与间接购买人的反垄断民事诉讼资格存在一定关联。总体来说,我国法并未对间接购买人的诉讼资格作出特别限制,交易相对人的赔偿救济不存在制度障碍。参见王磊:《程序法与实体法协动视野下的反垄断民事诉讼资格》,载《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6期,第94页。在比较法上,即使是以否认间接购买人诉讼资格为原则的美国法也展现相反的动向。See Michael D.Hausfeld,Laurence T.Sorkin & Irving Scher,Litigating Indirect Purchaser Claims:Lessons for the EU from the U.S.Experience,32 Antitrust 60(2017).(48)参见王立达、许翠玲:《违法联合行为协议之私法上效力》,载《“中研院”法学期刊》2012年第11期,第120-121页。(49)岩田真紀子「一部無効論の機能と限界」法学研究論集34号(2011年)278頁参照。(50)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书。(5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298号民事判决书。(5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722号民事判决书。(53)See Verizon Communications Inc.v.Law Offices of Curtis V.Trinko,LLP,540 U.S.398,407(2004).(5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98号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1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55)参见戴宾、兰磊:《反垄断法民事救济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5页。(56)参见侯利阳:《垄断行为类型化中的跨界行为——以联合抵制为视角》,载《中外法学》2016年第4期,第1041页。(57)服部育生「独占禁止法行為の私法上の效力(二·完)」民商法雑誌94巻3号(1986年)316頁参照。(58)王先林:《竞争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19页。(59)See Louis Kaplow,Recoupment,Market Power,and Predatory Pricing,82 Antitrust Law Journal 167(2018).(60)参见许光耀:《掠夺性定价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载《政法论丛》2018年第2期,第52页。(61)See Ramsi A.Woodcock,The Antitrust Duty to Charge Low Prices,39 Cardozo Law Review 1773(2018).(62)参见廖义男:《公平交易法之理论与立法》,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169页。(63)See Jefferson Parish Hosp.Dist.v.Hyde,466 U.S.2,44(1984).(64)岩本論「消費者基本法と独占禁止法」慶應法学42号(2019年)43頁参照。(65)参见陈忠五:《法律行为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之区别》,载《台大法学论丛》1998年第4期,第169页。(66)参见焦海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性质定位与规范修正》,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1期,第187页。(67)See Daniel A.Crane & Graciela Miralles,Towards a Unified Theory of Exclusionary Vertical Restraints,84 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 611(2011).(68)See Herbert Hovenkamp,Federal Antitrust Policy:The Law of Competition and Its Practice,West Academic Publishing,2011,p.655.(69)See Cristoforo Osti,Interpreting Convergence:Where Antitrust Meets Consumer Law,5 European Competition Journal 378-379(2009).(70)佐藤秀勝「禁止法規違反行為と無効主張者の制限:ドイツ法を参考にして」一橋研究26巻1号(2001年)80頁参照。(71)参见“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南信用社诉罗苑玲储蓄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期,第36-41页。(72)See Arthur Allen Leff,Unconscionability and the Code:The Emperor's New Clause,115 University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485(1967).(73)参见王磊:《论显失公平的规范形态与解释方案》,载《北方法学》2022年第4期,第63页。(74)参见盛杰民、叶卫平:《反垄断法价值理论的重构——以竞争价值为视角》,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1期,第108页。(75)参见李俊峰:《论经营者集中救济措施的矫正》,载《竞争政策研究》2016年第1期,第53页。(76)参见张晨颖:《比例原则视角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的规则修正》,载《当代法学》2021年第4期,第107页。(77)参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市监处(202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78)参见戴宾:《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06页。(79)参见丁茂中:《论我国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的立法完善》,载《法商研究》2020年第2期,第34页。(80)参见孙晋:《反垄断法——制度与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51页。(81)参见侯利阳:《市场与政府关系的法学解构》,载《中国法学》2019年第1期,第197页。(82)参见[日]根岸哲、舟田正之:《日本禁止垄断法概论》,王为农、陈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91页以下。(83)参见袁日新:《经营者集中救济类型位阶性的理论反思》,载《法律科学》2016年第2期,第67页。(84)参见金美蓉:《合并救济中剥离资产的选择》,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2期,第33页。(85)参见苏永钦:《契约违反禁止规定》,载杨与龄编:《民法总则实例问题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7页。 ...

李丹:论算法歧视消费者的侵权责任认定

内容提要:通过对算法歧视消费者司法案例的实证分析,可以发现:现行法律规定中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确认算法责任承担者上存在结构性失位问题,由此导致相关规定不能成为规制算法歧视消费者的有效工具;消费者对于算法歧视的举证能力不足和法律规范的认知程度低下导致维权期望普遍落空;作为裁判者的法院在理解与适用法律上存在的不合理性也传导至算法歧视消费者的规制效果上。构建算法歧视消费者的责任认定框架,应区分算法歧视消费者的具体场景,在算法的人为干预场景中坚持过错推定原则立场,在算法自动化决策场景中提倡无过错责任原则,区分标准要素中因果关系的成立关系与范围关系。同时,加强对算法服务经营者的引导管理,提升算法歧视消费者司法裁判的合理性。关 键 词:算法歧视  消费者  归责原则  因果关系 引言:基于算法歧视消费者的问题算法作为大数据时代的产物尽显其高效率、个性化的优势,但也衍生出不容忽视的问题——算法歧视。平台经营者因野蛮竞争实施的算法歧视消费者事件频发,算法歧视消费者的论题已是学界论战的“风暴中心”。但算法歧视消费者并不是一个法律规范意义概念,其反复出现在学术讨论和新闻报道之中,主要指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利用算法技术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而产生的种种不公平行为的表述。在不同主体视野中,算法歧视消费者的法律规范含义存在分歧。这种分歧集中在算法歧视是算法自然运行的结果,还是一种由技术、数据缺陷导致的“偏见”?“结果不同”是否等同于歧视?“虽然算法运行是自动化的,但是在创建算法并将其转化为数据处理机制的人则可能存在偏见。”①同时,“尽管一些算法——机器学习、人工智能或其他复杂性软件——的支持者声称他们的系统是自主的,但到处都存在人为调整、修复和重构”②。因此,算法从来都不是完全自动化的,任何决策算法都需要“人”在条件概率下确定想要的输出结果。针对已经出现的具体问题,实用主义导向的研究试图比照传统歧视现象,探讨特定领域的算法歧视问题。例如,“价格算法歧视消费者”被特定化为经营者以大数据为“原料”借助算法技术对具有购买经历的消费者采取不利的个性化价格的“大数据杀熟”策略。规制“大数据杀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反垄断法》的既定框架内展开。这对解决特定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现实价值,体现了部门法理论对新技术问题的积极回应。目前国内外对算法歧视的研究重在通过数据赋权或算法的程序性审查对算法决策进行事前预防性规制,而如何通过对算法侵权行为进行归责、追责的事后制裁性规制措施的研究却并未受到应有重视。为回应算法歧视消费者这一新型侵权行为的挑战,我们需要探讨究竟是固守现有制度框架还是通过制度变革应对挑战。做出正确决策的前提是在充分实证调研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深入地法学规范性分析。本文致力于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关涉算法歧视消费者的234份判决书进行精细的数据分析,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法学规范性分析,揭示现行法律制度对算法歧视消费者的规制现状及效果,为立法者做出正确决策提供建议。一、算法歧视消费者的法律规制效果分析框架算法歧视消费者存在不同的行为表现,需要将算法歧视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规制效果细化为现行规制条款的适当性、消费者对算法歧视的认知度、裁判者对法律适用的合理性等制度性和主体性要素进行分析,进而为算法歧视消费者的责任认定制度完善夯实基础。(一)算法歧视消费者的行为类型化2021年1月,中国消费者协会(下称中消协)明确提出了推荐算法、评价算法、价格算法、排名算法、概率算法、流量算法等六种涉及消费者权益的算法歧视,扩充了算法歧视的研究空间。算法歧视消费者的六大行为分类基本囊括了互联网交易行为各阶段存在的算法歧视消费者问题:(1)平台选择性收集利用个人信息,形成消费者信息偏在,促成个性化推荐算法歧视与价格算法歧视;(2)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进一步通过竞价排名算法和评价算法影响消费者的选择;(3)平台以流量算法作为基本指引,利用概率算法引导流量走向,策划营销活动。由于六种算法歧视消费者的行为都在互联网环境中从不同侧面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③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下,尚无独立的算法歧视消费者的违法性认定标准体系。因此,规制算法歧视消费者的实践思路是将不同行为按照侵权构成要件标准归入到不同的行为类型中去。为清晰了解算法歧视法律规制效果,最现实可行的分析思路是按照侵权构成要件理论来审查不同算法歧视消费者行为属于现有制度框架中的何种类型,进而确定各类行为的法律责任。六种算法歧视行为的成立均需满足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故意的共同要素,而差异性要素主要体现在行为表现不同,其中:1.推荐算法歧视消费者的行为标准包括没有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与虚假信息宣传。对于用户而言,推荐算法是不透明的人工智能机制,容易导致用户意见极端化,形成“信息茧房”,从而产生价值观偏差。消费者应当有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权利。此外,算法推荐还可能存在通过虚假注册账号、虚假转评赞等方式,实施流量造假、劫持等行为,从而导致算法推荐失真。这些基于虚假数据产生的算法推荐,会形成虚假宣传行为。2.评价算法歧视消费者行为标准包括虚假交易、诋毁商誉与虚假信息宣传。虚构交易型评价算法歧视是互联网经营者“自导自演”或雇佣专业化人员实施虚假交易并进行虚假评价。诋毁商誉型评价算法歧视是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降低竞争对手的信用评价。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不仅损害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权,更直接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极易被忽视的是虚假信息宣传型评价算法歧视,主要是指平台利用算法以客户评价为宣传途径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宣传,并采取一定技术手段仅展示对其有利的评价。3.价格算法歧视消费者的行为标准包括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歧视消费者。具体而言,经营者可能利用算法进行以下价格歧视行为:对新老用户制定不同价格方案;对不同地区的消费者设定不同价格区间;多次浏览页面的用户可能遭遇价格上涨的不公待遇等。4.排名算法歧视消费者的行为标准包括竞价排名与虚假广告。竞价排名指平台经营者制定各类排名榜,声称排名完全基于消费者好评率、销量等客观要素,对各行业或商品服务类别进行排序,引导消费者选择,但背后排名机制往往直接有利于出价高的竞价者。还有的排名算法混淆竞价排名与自然排名,以排名的方式达到宣传之效,通过虚假广告的方式左右消费者决策。5.概率算法歧视消费者的行为标准主要指不公允开奖。平台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对有奖销售进行人为操控,或是使实际中奖概率低于公布概率,甚至以有奖销售为诱饵,对潜在消费者进行诱导,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6.流量算法歧视消费者的行为标准包括不当分配流量以及控制交易。流量算法歧视中,平台利用算法技术人为分配流量资源,实现流量变现,平台只关注是否能够提升实际利润,并不关心流量所导向的商品品质,消费者根本无缘接触到优质价廉的商品信息,更无从进行理性选择。(二)算法歧视消费者的法律规制效果分析通过整理出六类不同算法歧视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规制条款的效力性规定,可以发现这些条款只是规制传统领域侵权行为的效力条款。这些条款是否能够规制算法歧视行为,即对其规制效果的讨论应当是当前热议算法歧视消费者问题的基础。法律规制算法歧视的效果问题可从制度因素、主体因素细化为三个子命题假设:第一,现行规制条款是否具有适当性?第二,消费者对算法歧视的法定构成要件是否有着清晰的认知?第三,裁判者对算法歧视的规定是否能合理适用?1.算法歧视消费者规制条款内容适当性因素制度经济学研究表明制度可以降低事件的复杂性,但制度功能的发挥与实际问题的契合度,即制度本身的适当性应是首要关注的命题。当前算法歧视消费者的法律规制热议焦点持续关注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其中既有对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架构的批判,也有对具体案例审查标准缺陷的分析。在算法规制原则构建方面,有学者建议引入多元利益动态平衡机制作为基础,④也有学者指出算法规制的事后监管措施难以有效解决算法歧视问题。⑤在具体领域分析方面,有学者研究了近期美国在侵犯版权、产品责任、反垄断等领域的算法歧视消费者问题。⑥有学者对算法使用者与设计者课以相应义务,确保算法的规范应用。⑦不过,基于理论推演算法规制制度的不合理仅是制度反思的预设层面,其实践层面的检验更应是算法歧视消费者的法律规制制度设计的实践基础。据此提出命题假设1:规制算法歧视消费者的现行条款的适当性将影响制度效果,进而影响算法在市场中的功能发挥与价值体现。2.消费者的认知程度因素算法歧视消费者的最终落脚点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行为。二者间交易行为的最终效力是否受制于法律规范条款所限定的构成要件,受到消费者对算法歧视损害后果认知程度的影响。当前研究大多采取理论预设或个案论证来判断消费者对算法歧视危害的认知,如有学者指出不同类型个性化定价算法对终端消费者的福利损害存在不同的运作机制,损害程度也存在差异。⑧也有学者从经济学层面界定了个性化定价算法歧视消费者的边界。⑨但这种没有经过检验的理论演绎显然仅能支持部分定性研究观点,无法直观判断消费者是否意识到算法歧视所产生的危害性。因此,部分学者注意到算法歧视的实证研究不可或缺。如有学者指出应在具体场景结合算法歧视消费者的行为机制判断消费者的损益。⑩不过在具体实证研究中,对个体消费者关于算法歧视的深度理解关注,仍然存在因研究方法的选择不同,而导致存在较大差异的现象。(11)通过对案例的实证研究可能会缓解因研究标准不同而产生结果差异,因为能够进入到诉讼程序的消费者已然能够体会其遭受算法歧视对自身合法权益产生侵害。据此提出命题假设2:消费者的认知程度因素将影响规制条款对算法歧视消费者的限定效果,进而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3.裁判者适用法律合理的因素司法裁判被认为是算法歧视消费者的法律规制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12)在归责过程中,有法官认为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对确定产生算法歧视后果的平台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13)不能忽视的问题是,如何有效发挥司法裁判对规制算法歧视消费者的功效,作为裁判者的法院最关心的莫过于如何准确理解与合理适用相关法律。(14)不少学者认为法官对于法律知识的准确掌握和裁判技能的熟练运用是做出正确裁判的关键性要素,即面对新问题,法官也能基于专业性知识和技能从复杂的证据丛中抽丝剥茧,运用法律做出正确裁判。但也有学者提出,面对新问题,法官做出正确裁判仅依靠法律知识和裁判技能是无法应对的,故司法裁判还需要法官从社会关系网络和信息网络中获取裁判依据,有时该要素甚至取代专业知识和技能上升为司法裁判的关键性要素。(15)据此提出命题假设3:裁判者理解与适用法律的合理性程度将影响裁判结果的公平与公正,并传导到算法歧视消费者规制条款的制度效果上。二、算法歧视消费者法律规制的实证分析与证明本文以司法判例中涉及规制算法歧视消费者的法律条文规范性要求为变量,从样本案例中挖掘数据信息,以反映和分析现行法律规制算法歧视消费者的制度效果。(一)关于算法歧视消费者的认定标准分析根据前述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算法歧视消费者在司法裁判中需要依据传统侵权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分析其是否具备损害后果、侵权行为、过错和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由于损害后果的认定分析取决于消费者的认知因素,此处以行为、主观故意和因果关系为要素展开算法歧视消费者的认定标准分析。1.算法歧视消费者的行为认定在本文整理的234件样本案例中,算法歧视消费者行为标准在实践认定中存在争议。其中有1例推荐算法被认定为没有向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有27例评价算法案件被认定为有虚假交易信息(13例)、虚假信息宣传(9例)、诋毁商誉(5例)行为;有29例价格算法案件被认定为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手段实施价格歧视;有10例案件被认定为竞价排名(6例)、虚假广告行为(4例);有1例概率算法案件被认定为存在不公允开奖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对于不当分配流量、控制交易行为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因此,没有经营者在流量算法案件的裁判文书中被认定存在不当分配流量、控制交易行为。进入诉讼的234例算法歧视案例中,被认定符合法定行为标准的比例为29.91%,不符合法定行为标准的比例为70.09%。上述数据统计表明,在适用相关条款对算法歧视消费者进行行为认定时,只有行为标准能够被普通消费者所直观理解并掌握直接证据时,才能得到较好确认。没有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行为是消费者容易举证的歧视行为,而虚假信息、价格歧视、流量限制等行为在缺乏可操作的解释标准条件下,难以在司法审查过程得到有效关注。2.算法歧视消费者的主观故意认定源于算法的技术性特征,算法运行需要事先建立运作模型,即算法的设计者需要通过从社会经济生活中抓取数据对算法进行训练,以此形成算法运作机制。那么本身根植于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些偏见就会无差别地反映到训练数据中,算法在训练中就会基于这些偏见数据得出具有歧视性的结论,并在此结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完成训练,最终形成具有歧视性的运作模型。这种歧视性运作模型的生成已经脱离算法设计者的控制范畴,从而形成算法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的争议。算法技术虽然是中立的,但是算法设计与投入则体现了算法设计者与使用者的主观目的。从统计数据看,推荐算法歧视(1例)、评价算法歧视(17例)、价格算法歧视(29例)、排名算法歧视(2例)均是被认为在算法设计与投入阶段存在歧视消费者的主观故意,而对算法运作阶段则暂未认定存在主观故意。依照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责任主体只有在知晓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并且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作为的时候,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法律追责的根本指向,也是算法问责的根本依据。从司法实践观之,法院对算法歧视消费者行为归入不同侵权行为的主观判断标准均严格遵循过错责任原则。通过对算法歧视消费者各项审查标准的考察,可以发现法院所持的过错责任立场在确定算法责任方面存在结构性失位的问题。其一,现有算法责任的归责逻辑仍遵循侵权归责理论传统思路,但算法自动化决策的运行逻辑使其缺乏主观过错的认定机制,导致消费者只能在事后被动举证,陷入归责滞后的境地。在算法歧视消费者的损害结果发生之后,算法责任的确认应探究算法主体的主观故意,但其主观故意的认定却遭遇经营者以算法自动化决策不存在主观意图为由进行抗辩,逃避法律责任的承担。如在刘丽莉与快手公司、李德丽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快手公司认为,热门推荐属于系统算法自动推荐,事先无法预知热门内容,也无主观意图将涉案内容推上热门,快手公司不构成侵权。(16)其二,传统侵权责任机制缺乏对算法使用者在算法设计、投入与使用各阶段主观意图的精准考量,泛化过错归责、责罚相当的法理,使得平台责任设置缺乏体系性、合理性。理论上算法决策服务存在算法设计、信息搜集、数据输入、数据分析与结论输出四个阶段。(17)其中算法设计、信息搜集与数据输入阶段由人为因素主导,数据分析与结论输出阶段则是算法自动化决策,应当排除人为干预因素。但样本案件中法院并未仔细分解算法运行过程,而将过错责任原则贯穿于算法决策全过程,没有区分“算法自动化决策”与“算法决策的人为干预”“算法歧视”与“算法经营者歧视”等核心概念,遂将“算法自动化决策歧视”视为“经营者歧视”,导致经营者以缺乏主观故意为由进行抗辩,而传统侵权过错责任原则不仅要求弱势消费者证明经营者存在算法歧视的侵权行为,甚至要求其证明经营者存在主观过错,无疑对消费者苛以了过重的举证责任。3.算法歧视消费者的因果关系认定当前算法歧视消费者的损害事实认定主要依赖举证者的证明,推荐算法歧视有1例被认定为直接侵犯消费者权益,评价算法歧视有17例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间接损害消费者权益,价格算法歧视有29例被认定为直接侵犯消费者权益,排名算法歧视有2例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间接损害消费者权益。但概率算法歧视与流量算法歧视暂未被法院认定为存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损害事实。上述数据统计表明,算法歧视的理论探讨与司法实践虽能证立算法歧视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但能直接认定为算法歧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仅有《民法典》1195条和《价格法》14条,根本原因在于网络侵权、价格欺诈等行为是算法歧视直接作用于消费者,属于直接侵权范畴,能够满足直接因果关系要求。而评价算法歧视、排名算法歧视所产生的直接损害事实是经营者不正当竞争破坏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竞争者利益,其产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实仅是法院的一种可能性论述。如在杜阳洋与能辉电子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排名算法歧视通过虚假交易增加交易量的行为,攫取了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机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扰乱了正常交易秩序。(18)但并未阐释案外消费者权益如何受损以及给予何种救济措施。因此,经营者在算法歧视的不正当竞争诉讼中既无证据也无动力去证明案外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事实与因果关系。(二)关于消费者认知因素的分析算法歧视的样本案例中纠纷类型与起因较为复杂。在纠纷类型上有单一和复合类算法歧视之别,在起因方面有消费者直接维权和经营者纠纷诉讼之分,可分为:(1)当平台作为交易主体而发生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的侵权行为时,导致消费者对平台发起的侵权之诉(约占8.5%)和平台内经营者对平台发起的侵权之诉(约占24.8%)。(2)当平台作为交易组织者时,平台内经营者对平台、其他竞争者、消费者实施侵权行为时,导致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发起的侵权之诉(约占36.6%),其他竞争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发起的侵权之诉(约占19.6%),消费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发起的侵权之诉(约占6.7%)和消费者对平台发起的侵权之诉(约占3.8%)。其中,消费者维权诉讼可视为算法歧视消费者的直接侵权,其余纠纷诉讼则是算法歧视消费者的间接侵权。上述统计中算法歧视引发的纠纷大部分是经营者提起的,其中又以作为算法服务提供方的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提起的侵权纠纷为首位,而消费者提起的算法歧视维权诉讼仅占19%。前后二者的胜诉率分别为:93.49%和24.31%。大量研究表明影响胜诉率的根源在于举证能力的强弱。(19)如赵洪艳与京东等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消费者“缺乏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部分亦不够具体……不能辨别被告、第三人不同诉讼地位。”(20)因此,在区分“算法行为人与算法责任人”上,消费者认知因素是影响算法歧视消费者法律规制效果的重要因素。如在平台内经营者利用平台提供算法服务进行违法经营后,平台是否应承担责任?平台一贯主张自己仅利用算法提供交易信息撮合服务,应严格区分互联网服务和交易的各方主体责任。因此,基于“算法技术中介”与“责任主体分离”两个抗辩理由,对平台提供算法服务追责的基础和理由并不明晰。(三)关于裁判文书适用法律规范条款的分析在算法歧视消费者的纠纷案件中,法院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包括:《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安全法》第43条、《电子商务法》第15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8条、第12条、《价格法》第14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广告法》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另有个别案例适用原《合同法》第60条作为裁判依据。从单个裁判文书引用规范的条文数量上看,在234例样本案例中,引用1条(款、项)法律条文的为17例,2条的46例,3条的79例,4条的58例,5条以上的34例。从援引法律条款的频次高低排序来看:引用《民法典》第1195条76次,《网络安全法》第43条69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65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29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13次,《价格法》第14条27次,《广告法》第38条16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15次,《规定》6次,《电子商务法》第15条1次,原《合同法》第60条1次。可以发现,法院在审理算法歧视消费者案件时,徘徊在慎用与敢用、少用与多用的谨慎态度之间。尤其是法院将评价算法歧视与排名算法歧视视为虚假广告、诋毁商誉等行为体现了其运用传统规则解决新问题的思路。虽然虚假广告、诋毁商誉等在不涉及算法的市场中也大量存在,但经营者一旦使用算法技术实施上述歧视行为,则可能发生算法歧视与虚假广告、诋毁商誉的竞合。例如在百度等与某信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由于推荐行为通常是根据事先已经设定好的算法自动生成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通常无法知悉他人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不应当然认定其具有主观过错。”(21)可见运用传统的规则仅能解决传统虚假广告、诋毁商誉问题,很难有效区分算法歧视消费者行为,既无法保障互联网经营者发展,也很难兼顾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制度需求,导致了在智慧时代法律的安定性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变化间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紧张关系。(22)三、算法歧视消费者责任认定的具体制度建议从不同角度对算法歧视消费者的法律规制效果的剖析表明,现有法律制度缺乏足够制度弹性,经营者、消费者与裁判者也缺乏充分现实认知去回应算法歧视消费者的主观过错及因果关系。本文的证明过程很大程度上支持了本文的理论假设。为提高规制算法歧视消费者的法律规范制度效果,需要从制度本体的不断完善、算法服务的引导管理、司法裁判的准确严谨等方面共同努力。(一)算法歧视消费者认定标准的完善1.算法歧视消费者的归责原则:基于主观要素的选择(1)过错推定原则立场:算法的人为干预算法的人为干预是指算法使用者为了改变算法自动运行结果,而对输入数据、算法运行模型进行人为修改,从而改变算法运行结果。算法人为干预应与算法设计的主观性区分。算法设计的主观性体现的设计者主观意图,只是在人对算法设定的目标范围内,起到了替代人的作用。从哲学的角度来看,责任只能归因于具有自主行动能力的道德主体(人)。如前所述,六类歧视消费者的算法行为是以算法介入经营者服务消费者过程为标准。在推荐算法歧视中,经营者并不是根据用户的主观意愿,而是利益驱动下利用算法推送某些固定信息,进行信息的强行灌输,导致商品服务信息的单一化、固定化、同质化、闭塞化。(23)评价算法歧视中,经营者通过虚假交易伪造交易记录和评价,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取商品的真实销量和评价,无法做出准确判断,仅就网络虚假信息的发布者而言,其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有限的,(24)但其与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直接发生了冲突。价格算法歧视中,经营者利用算法进行“大数据杀熟”,以消费者个人信息为基础进行数据画像,针对不同消费者区别定价,形成一人一价的畸形定价机制。排名算法歧视中,平台只以自身利益导向为基础,缺乏多元化科学的排名机制,使客观的搜索机制指引沦为广告战场,虚假广告充斥市场,直接侵蚀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概率算法歧视中,平台经营者利用有奖销售进行虚假宣传或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用算法人为操纵本应偶然性的中奖机制,直接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流量算法歧视中,平台将流量作为商品销售给平台内经营者,用流量引导的方式左右消费者的选择,直接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其他相关权益。因此,不同类型的算法服务具有不同的歧视消费者指向,侵犯的消费者权益也不尽相同。(25)上述算法服务具有明显的人为干预色彩。虽然算法歧视消费者的行为特征和损害结果都很明显,但若进一步要求消费者证明算法使用者存在主观故意,也确实存在举证困难。考虑到算法歧视消费者行为的隐蔽性特征,认定算法歧视消费者行为的主观意图既可通过对经营者进行直接审查,也可通过对算法决策的表现形态进行间接推定。更为重要的是,可通过对传统侵权过错归责原则进行适当改良,启用过错推定原则,在主观故意这一环节实施举证责任倒置,要求平台自证清白,如果平台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承担败诉的风险。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在减轻消费者对算法歧视主观故意要件举证难度的同时,也并未对算法使用者苛以过重责任。这种衡平思想可以为上述具备明显人为干预色彩的算法歧视行为规制提供一条具备实际操作价值的可行之道。(2)无过错责任立场:算法的自动化决策法律应以平台设计部署算法的主观意图为追责之指向,但并不意味着过错推定是算法责任的唯一归责原则。不同场景下的算法责任不可能适用同样的归责原则,必然会随着算法处理的数据所涉利益的性质发展出不同样态的归责原则。算法技术性特征导致的“黑箱”效应,使算法存在自主学习空间,很多决策由算法自主做出。在算法自动化决策的场景下,算法设计者和使用者甚至都无法察觉,更无法控制,主观过错更是无从谈起。如果按照传统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强求作为消费者的受害人证明经营者存在过错,相当于要求消费者证明一个本来就不存在的虚无“事实”,明显强人所难。在算法自动化决策的场景下难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算法人为干预场景下的过错推定原则也缺乏适用空间。过错推定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情形,只是在程序上对举证责任做出适当突破,实体规则并没有改变,构成要件中仍然无法脱离主观过错。如果在自动化决策的场景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不仅会使消费者无所适从,也会导致过错推定原则的理论基础被架空。在自动化决策场景下,算法歧视消费者行为认定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重点考察算法歧视行为是否给消费者带来实际损害,从法律层面对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算法歧视行为予以否认,要求经营者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纠正违法行为。美国法院通常将算法等思维方法视为产品,并在算法错误造成损害时适用产品责任法。(26)算法一旦被视为“产品”,所涉产品给消费者带来损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须考虑生产者和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进一步分析,对于自动化决策场景下的算法歧视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与《民法典》中产品责任规则相匹配。可见,在自动化决策的场景下无过错责任原则关注到了技术化背景下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对作为消费者的被侵权人给予倾斜性保护,在维护实质正义的同时也缓解了技术飞速发展带来的技术鸿沟,同时,结合产品责任的治理逻辑有助于改善主体技术水平差异引发的利益与风险失衡状态。(27)2.算法歧视消费者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技术的发展导致有关歧视消费者行为的认定标准应当有所改变,否则无法给消费者提供合理有效的救济。如算法自动化决策导致的算法歧视消费者,如果按照传统的歧视标准主张公法救济是没有问题的,算法歧视消费者行为可以按照《价格法》被认定为价格欺诈,也可以按照《反垄断法》被认定为差别待遇。但这两部法律提供的救济并不直接针对单个消费者,其仅出于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纠正算法歧视行为,间接起到保护整体消费者的功效。(28)要对单个消费者提供救济只能依赖《民法典》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私法救济,但是私法救济理论要求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使按照前文所述在部分算法歧视消费者行为中适用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虽然降低了主观过错要件的证明难度,但消费者仍需证明因果关系。如果按照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消费者会迫于无法达到证明强度而放弃私法救济途径。随着技术迭代,自动化决策应用会更加频繁,消费者证明因果关系难度会愈加困难,证明标准也应随之改变。(1)算法显性歧视消费者行为的因果关系算法的人为干预导致歧视消费者,发生消费者固有权益的损害,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其因果关系应采取相当因果关系规则。有学者将算法归责难题归因为算法决策逻辑相关性关系取代直接因果关系所致。(29)在算法决策技术层面理解算法如何运行,如推荐算法如何向消费者推送差异化商品,价格算法如何提高商品定价等算法运行逻辑,从消费者需求层面看,强求其完全理解并掌握上述内容所包含的技术逻辑并非必要,也并不可取。如平台利用算法向消费者进行个性化推荐时,没有提供不针对其个人信息或特征的选项,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决策权,即便平台可能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消费者也很难按照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举证其受损事实与算法歧视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根据《电子商务法》第18条的规定,平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推荐满足上述规范要求的,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决策权就未被侵犯。换言之,在相当因果关系证明标准下,如果消费者可以证明平台未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时,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决策权即受到损害,消费者正是由于推荐算法不满足法定要求而遭受侵害。对于消费者而言,完全可以依靠常识来确认上述证明过程,则上述责任成立方面的相当因果关系就会非常明确。在采取相当因果关系规则的情况下,平台作为交易主体对消费者造成侵权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和认定难度相对较低。(2)算法隐性歧视消费者行为的因果关系当平台内经营者滥用算法服务歧视消费者时,若平台不参与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仅提供信息传递、安全保障等服务,平台需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侵权责任。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可能是算法自动化决策导致的,而非平台的主观故意,因此属于算法隐性歧视消费者产生的责任。由于在算法隐性歧视消费者侵权责任的构成中难以依次区分算法歧视行为与消费者权利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适当参考英美法上“事实原因—法律原因”规则的相关经验,(30)使行为与损害直接相联系,在确认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的基础上,依损害的可救济性或其他政策价值因素判断行为是否构成损害的可归责的法律原因,依此方法确定责任的构成。两相比较,英美法上因果关系判断的二分法更为简洁清晰,更易操作适用。(31)首先,确定行为是否构成损害的事实原因,即产生一个结果的多个前提事实总和中的一个因素。落实到算法隐性歧视消费者中,算法隐性歧视是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结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即当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刷单炒信、扰乱排名、乱设开奖等行为上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消费者确实遭受了隐性歧视,即可认为平台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与遭受歧视的事实因果关系。其次,确定行为是否为损害的法律原因,即一种自然的、未被介入因素打断的原因,没有这样的原因,就不会发生原告受害的结果。落实到算法隐性歧视消费者中,即平台若尽到审查义务,平台内经营者算法歧视行为就缺乏实施空间,消费者就不会遭受算法隐性歧视,就应认定二者间存在法律因果关系。算法隐性歧视行为对于消费者权益损害而言,既是事实原因也是法律原因的,即可确定算法隐性歧视行为与消费者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二)算法服务经营者的引导管理在信息不对称的互联网交易中,完善平台治理是缓解消费者认知障碍、高效解决算法歧视行为的有效措施。(32)虽然平台在电商乱象中的治理能力日益优化,但平台治理依旧问题不断:一是平台规则不合理;二是平台规则被滥用。平台规则不合理和平台权力缺乏约束有关。平台天然具有逐利性,但却缺失第三方制衡机制,所以完善平台规则可以通过加强消费者对程序制定的参与度。在有关算法歧视消费者的治理规则公布并生效之前,消费者有权知晓即将对自己产生影响的规则的详细内容,如消费者有权知晓哪些行为构成算法歧视以及哪些行为属于平台治理规则的适用除外范畴。为保障消费者实质参与到规则制定过程中,平台应对其意见作出归纳整理,对“采纳与否”的决定及理由作出合理解释,同步公示并向有关部门备案审查。在事关消费者权益事项上,消费者应具有一定的否决权和有条件的表决权。此外,要着重完善平台对算法的审查机制。变形式审查为实质审查,为平台实质审查义务制定更加明确的参照标准,适度拓宽平台审查范围。平台规则的滥用出现在信用评价和纠纷解决两个环节。应当修复信用评价机制,如针对评价算法歧视,可对“刷单炒信”需求端开展治理,平台内经营者的刷单炒信需求源于信用评价机制过于单一化和权威化,平台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考核标准应当更加多元化。而纠纷解决环节的问题主要在于不符合ADR(33)“底线”。ADR“底线”在于作为纠纷解决人的平台必须秉持中立,在有关算法歧视消费者的纠纷解决过程中要给予双方充分的证明机会,尤其应当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便捷路径,如消费者无法举证时,平台应公布前述审查环节中备案的算法,降低消费者的举证难度。同时,目前平台有关算法歧视消费者纠纷解决的人员还局限于平台内部工作人员,专业性和公正性均无法得到保障,可考虑跨领域引入第三方机构。通过提升ADR程序的“底线”,对算法服务经营者实施更好地引导管理。(三)司法裁判的准确定位算法歧视消费者的认定离不开裁判者对立法目的的准确理解、对法律条款的合理解释与对法律规范的合理适用。但在现有法律体系无法提供有效制度供给,规制效果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裁判法官需要基于主客观因素优化对算法歧视消费者行为的审查工作。1.以算法应对算法歧视技术的发展会带来越来越多的法律适用问题,除了改变法律规则中本身不合理的部分,法官裁判标准也应有所改良。若固守所有证据由当事人提供,法官进行认定的标准,不仅对法官的技术能力是严峻挑战,出现错误认定的几率也会显著增高,显然不利于算法歧视消费者案件的科学裁判。既然法官作为“人”,要求其认定所有证据存在强“人”所难的困境。切换角度思考,技术的发展何尝不能给法律适用带来契机呢?近些年,随着算法技术在司法裁判中逐步应用,以算法应对算法歧视的思路被逐渐重视,(34)算法技术的应用在减轻法官裁判压力的同时也可提升裁判准确率。2.以人为控制抑制技术风险一方面,算法存在偏见风险。算法在为经营者所用时,可能会出现脱离设计者和使用者控制的“黑箱”效应,通过自动化决策导致算法歧视消费者的不良技术后果。(35)也应当考虑到,算法作为裁判工具的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算法偏见的风险,对证据的选取和采信做出错误判断。此时就需要进行人为控制,对算法认定证据的结果进行人工复核,以确保证据链不出现错误。(36)另一方面,应当秉承算法只适合证据认定,不适合法律适用的原则。对于证据采信的标准,由于法官的技术能力或社会经验的部分欠缺,可能存在认证难度,由算法技术替代进行初步认证是可行且科学的。但对于法律的具体适用则不适合由算法决定。同时由于法律规则本身已经在结合技术发展做出改良之后,法律如何适用对于法官而言已不是难题,其可以依据清晰的证据链较容易地得出判决结果。此时仍然适合把决定权留在法官手中,否则就会陷入技术决定一切的技术悖论,人的主体性将被消灭,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也无法应对和控制的景象。算法歧视消费者行为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侵权行为,而我国目前应对歧视行为法律规则仍然遵循传统工业时代规制歧视的逻辑。通过对司法案例的实证分析,可以发现其所依赖的归责原则、因果关系等认定标准体系在面对“数字经济+歧视”的化学反应中遭遇了制度回应缺陷,故首先从立法角度,应对算法歧视消费者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改良,调整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的适用范围,因果关系的认定也应拓展至相当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从守法角度,应当对平台经营者的行为进行引导,通过设定合理的平台规则并科学执行,以此提升消费者对于算法歧视行为的认知程度。从司法角度,为缓解技术带来的法官认知障碍,可借助技术的辅助,以算法应对算法歧视,并以人为控制抑制技术风险。注释:①Hacker,Philipp,Teaching Fairness to Artificial Intelligence:Existing and Novel Strategies against Algorithmic Discrimination under EU law,Volume 55 Issue 4 Common Market Law Review,1146(2018).②Nick Seaver,What Should an Anthropology of Algorithms Do?,Volume 33 Issue3 Cultural Anthropology,376(2018).③丁晓东:《论算法的法律规制》,载《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12期,第142页。④陈兵:《因应超级平台对反垄断法规制的挑战》,载《法学》2020年第2期,第122页。⑤叶嘉敏:《算法风险防控视域下企业数据权利的三维构建研究》,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第140页。⑥陆凯:《美国算法治理政策与实施进路》,载《环球法律评论》2020年第3期,第18页。⑦刘友华:《算法偏见及其规制路径研究》,载《法学杂志》2019年第6期,第60页。⑧李毅、李振利:《数字经济背景下对消费者实行个性化定价违法边界的研究》,载《社会科学》2020年第2期,第119页。⑨喻玲:《算法消费者价格歧视反垄断法属性的误读及辨明》,载《法学》2020年第9期,第90页。⑩李丹:《算法歧视消费者:行为机制、损益界定与协同规制》,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21年第2期,第28页。(11)Lambrecht A,Tucker C,Algorithmic bias? an Empirical Study of Apparent Gender-based Discrimination in the Display of Stem Career ads,Volume 65 Issue7 Management Science,2966(2018).(12)郑智航、徐昭曦:《大数据时代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与司法审查——以美国法律实践为例》,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4期,第120页。(13)丁宇翔:《跨越责任鸿沟——共享经营模式下平台侵权责任的体系化展开》,载《清华法学》2019年第4期,第125页。(14)Zuiderveen Borgesius F J,Strengthening Legal Protection against Discrimination by Algorithms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Volume 24 Issue 10,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uman Rights,1572(2018).(15)张欣:《从算法危机到算法信任:算法治理的多元方案和本土化路径》,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6期,第25页。(16)刘丽莉诉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李德丽网络侵权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491民初3719号。(17)郭哲:《反思算法权力》,载《法学评论》2020年第6期,第37页。(18)杜阳洋诉广州市能辉电子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广州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192民初27166号。(19)喻玲、兰江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诉讼举证困境及对策研究——基于67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20年第4期,第130页;吴泽勇:《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5期,第1369页。(20)赵洪艳诉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朝民初字第48159号。(21)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诉新会江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再177号民事判决书。(22)孙跃:《论智慧时代疑难案件的裁判:机遇、挑战与应对》,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14期,第146页。(23)匡文波:《智能算法推荐技术的逻辑理路、伦理问题及规制方略》,载《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第148页。(24)王若冰:《〈民法典〉视角下网络虚假信息的规制》,载《当代法学》2021年第6期,第79页。(25)刘东亮:《技术性正当程序:人工智能时代程序法和算法的双重变奏》,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5期,第75页。(26)Chagal-Feferkorn,Karni A,Am I an Algorithm or a Product:When Products Liability Should Apply to Algorithmic Decision-makers,Volume 30 Stanford Law & Policy Review,84-85(2019).(27)杨帆:《信用评分算法治理:算法规制与产品责任的融通》,载《电子政务》2022年第11期,第32页。(28)肖冬梅:《“后真相”背后的算法权力及其公法规制路径》,载《行政法学研究》2020年第4期,第13页。(29)王莹:《算法侵害责任框架刍议》,载《中国法学》2022年第3期,第175页。(30)卜素:《人工智能中的“算法歧视”问题及其审查标准》,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第125页。(31)郑永宽:《论责任范围限定中的侵权过失与因果关系》,载《法律科学》2016年第2期,第103页。(32)叶嘉敏:《算法风险防控视域下企业数据权利的三维构建研究》,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第142页。(33)ADR英文全称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起源于美国的争议解决的方式,一般译为“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被广泛运用于电子商务领域的纠纷解决,主要的ADR方式为:调解、调停、仲裁、模拟法庭、专家裁定等。(34)李晓楠:《可信赖AI司法:意义、挑战及治理应对》,载《法学论坛》2020年第4期,第121页。(35)马长山:《人工智能的社会风险及其法律规制》,载《法律科学》2018年第6期,第53页。(36)李成:《人工智能歧视的法律治理》,载《中国法学》2021年第2期,第135页。 ...

高强 崔文超:从封闭到开放:城乡融合发展进程中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内容提要:封闭是集体产权的本质属性,开放是集体经济发展的必然路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既要有稳定的产权预期和清晰的产权边界,又要坚持市场化运作思维和多元化发展路径。城乡关系的重塑,尤其是县域城乡融合发展的加快推进,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域性、封闭性、功能复合性和股权静态性等性质随之发生变化,脱域性、开放性、功能清晰性和股权动态性逐渐成为其新的特征。但同时,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也面临着认知突破性、经营制约性、治理有效性和政策适应性等多方面的挑战。立足于建设农业强国和实现共同富裕等目标,在城乡融合发展进程中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要遵循从封闭到开放的思路,以市场化为导向,通过城乡联动式改革促进农村集体资源资产权利分置和权能完善,允许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县域内“跨村”配置,有序推进村级组织功能事务分离,走渐进式改革、融合式创新的发展路径。关 键 词: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城乡融合  封闭与开放  市场化发展 党的二十大作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国式现代化的特征之一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支撑。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并首次提出“新型集体经济”这一重要概念。根据该文件的部署要求,中央提出从2017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清产核资任务,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经过多年的努力,全国通过试点先行、压茬推进的方式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为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奠定了基础①。到2021年底,全国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清查核实农村集体土地资源面积65.5亿亩,集体账面资产8.22万亿元,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约9.2亿人,已经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约96.6万个②。从总体上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既明晰了产权关系、划清了产权边界,又摸清了集体资产家底、界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创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创造了条件。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就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作出重要部署,并明确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的政策内涵和发展途径。从各地改革实践看,经过多年试点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和发展路径更加多元,市场化运行特征也更加明显。与此同时,一些城乡融合发展程度较高地区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规模逐渐壮大、权属关系日益复杂,部分地区还开展了突破所有权边界的资本化运作,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也产生了“三权分置”的现实诉求。这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形态和运行机制如何规范,以及担负特殊使命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如何得到有效扶持,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迫切需要解答的重要命题。打赢脱贫攻坚战以后,乡村振兴在全国层面全面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也进入加速推进的历史新阶段[1]。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逐步健全,城乡要素双向流动和平等交换机制逐步建立,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具体来看,一方面,城乡融合发展促进了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劳动力、土地、资金、技术和数据等要素流动,既为城市资源要素下乡创造了条件,又使得农村资源要素在超越所有权边界的空间内配置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另一方面,尽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解决了资源产权不清晰、主体地位不明确等问题,但是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主体分散的公共产权性质并未发生根本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设置、成员管理的封闭状态与市场竞争的开放要求之间仍存在特殊的问题和矛盾[2]。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城乡融合发展呈现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城乡关系的重塑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带来新动力,而县域城乡融合发展又进一步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创新发展提供了现实可能性。那么,在城乡融合发展进程中,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政策内涵、基本特征及特殊属性发生了哪些变化?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面临怎样的新挑战和新趋势?未来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应当如何从封闭走向开放,并通过创新运行机制进而实现高质量发展?回答好这些问题,对于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及彰显中国特色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制度优势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一、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内涵、特征及属性在城乡融合发展加快推进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基本完成的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的政策内涵、基本特征和功能属性都发生了新的变化。这些变化既反映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未来趋势,也预示着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需要选择开放式的发展路径。(一)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政策内涵农村集体经济是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形成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3]。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则是指建立在现代产权制度基础之上的,能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开展多种形式联合与合作以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形式。相较于传统农村集体经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既保持了合作性、社区性、成员封闭性等内在规定,又拓展了对外合作的空间和要素联合的范围,秉承了开放包容的发展理念。近年来,从实现形式来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具有集体主导、市场运行、股份合作的特征,包含“独立经营”“合作经营”“租赁经营”“参股经营”等多种经营模式[4]。从基本功能来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不仅具有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优化乡村产业布局、实现农民就业增收的经济功能,还具有支持乡村建设、服务集体成员、优化乡村治理的社会功能[5]。从制度设计来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6]、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底色、以股份合作为纽带[7],更加契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2014年7月24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从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视角,对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提出了改革要求,并明确指出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在城乡融合发展的背景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呈现出对内封闭性与对外开放性并存的特征。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的政策内涵,即“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不难看出,国家层面将农村集体经济界定为具有一定地域边界和成员边界的封闭性经济形态。但从实践来看,随着城乡融合发展的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事实上已经在某些方面突破了地域边界和成员边界,呈现出开放性的发展态势。一些中央政策文件和基层实践探索也在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的开放性寻求边际突破。例如,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探索混合经营等多种实现形式”,鼓励基层通过股份制、合作制、公司制等现代企业形式发展集体经济。同时,在一些相对发达地区的农村,已经有不少农村集体经济在发展空间、产权配置和经营管理上突破集体边界[8],实现从封闭性发展向开放性经营转变。可以预见,未来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将在产权归属上保持相对封闭性,而在产权利用及资产经营上进一步扩大开放性。(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基本特征与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相比,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具有四个方面的突出特征:一是产权关系明晰化。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建立在清产核资和成员界定的基础上,通过将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明晰集体产权归属,变共同共有为按份共有,为集体经济市场化运营奠定了基础[2]。二是内部治理有序化。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主体缺位,经营管理由少数干部决定,集体成员参与集体经济治理的空间有限。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要求下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集体成员能够有效参与经营决策与民主管理。三是经营形式多样化。传统农村集体经济实行单一的“集体所有、统一经营”形式,具有封闭性和排他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市场权能更加完整,不仅可以自主经营,还可以依法成立或参股企业等市场主体,甚至可以联合外来资本、技术、管理要素实行混合经营。四是分配制度灵活化。传统农村集体经济主要采取按劳分配的制度。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则以按劳分配为主,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按劳动成果分配与按股份分配等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以不同分配方式融合为牵引,构建集体经济运行及分配新机制。总体来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既体现生产要素的组合方式又涵盖所有制的实现方式,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一种形式,属于广义上合作经济的一种特殊形态。(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功能属性第一,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特别法人”属性。2017年10月《民法总则》颁布实施后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在法律上得到明确。这意味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具体来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与一般法人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组织形式不同。一般法人主要有独资、合伙和公司制等组织形式,自然人或其他市场主体均可投资成为股东;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基本组织形式主要有组级、村级和乡镇级三类,其成员组成与农民集体具有唯一对应性[9]。二是经营目的不同。一般法人以盈利为经营目的,利润最大化是其主要的价值追求;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目的更加多元,不仅包括实现合理利润,还注重发展集体福利事业以及为村庄公共物品提供支持等。三是决策机制不同。对于一般法人而言,投资人的表决权多与其持股比例成正比;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采取更加民主的决策机制,集体成员享有“一人一票”或“一户一票”的平等投票权,不完全与其出资额、所占股份比例、贡献大小等因素挂钩。不难看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取得特别法人资格,但并非一般意义的市场主体,这是由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制度特性所决定的,这也导致其无法直接平等地参与市场经营。第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具有“特殊产权”属性。农村集体产权是指在一个特定地理区域内,具有成员资格的共同体对集体所有财产的对外排他性享有,具有不完整性、共有性和公益性等特点。农村集体产权的核心要件是集体资源产权和集体成员权。从集体资源产权来看,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属于成员集体。其中,大部分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经营权、资格权、使用权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确权到户;非经营性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排使用和运行管护;经营性资产收益权折股量化到集体成员,并对个人(家庭)持股比例有严格上限限制。从集体成员权来看,其一,集体成员权是一种身份区分和利益分配机制。集体成员权资格的取得和丧失均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成员与非成员间的界限具体体现在集体中所分配的特定利益。其二,集体成员权表现为特定的成员身份以及由此衍生的各项综合性身份利益和合法性权利。其三,集体成员权蕴含着以身份为纽带的资源分配功能和以集体为边界的乡村治理功能。总之,农村集体产权的特殊之处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判定农民是否具有集体成员权的身份要素[10],由集体成员组成的成员集体享有集体资源所有权,集体成员凭借其成员权和一定分配规则享有除所有权以外的他项权能,这既体现了集体共同利益,也兼顾了个人利益。相较于私有产权,农村集体产权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秉持的价值追求相契合。第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具有“特殊功能”属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特殊功能主要依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作具体体现,并表现为经济社会等多重功能。第一,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兜底保障功能长期存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保障农民住有所居、幼有所育、老有所养、病有所医,防止农民致贫返贫等方面发挥着基础性作用[11]。第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发展功能更加健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更完整的市场权能,可以通过构建市场化运行机制促进自身的发展壮大。第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服务功能不断提升。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肩负着服务集体成员的天然职责,具有明显的“公共性”和“社会性”,并集中体现在村庄公共品供给层面。此外,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可以促进村庄民主制度供给。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以共同利益为纽带将日益社会原子化的农民联结起来,通过形塑治理权威、强化治理资源、推动治理形式多样化等方式,增强农民的集体认同感和归属感,激发农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乡村治理现代化水平[12]。二、城乡融合发展进程中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转变城乡融合发展在为农村经济带来强劲动力的同时,也使农村人口结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和空间布局发生巨大变化,并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形态、运行模式、功能定位和股权管理等发生重要转变。这些变化是我国城乡融合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必然反映,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需要正视并加紧应对的基本形势。(一)组织形态从地域性向脱域性转变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村庄地理边界划分集体资源和集体成员管辖权,集体成员与村庄居民身份高度重叠,成员的权利义务相对一致,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然而,在城乡融合发展背景下,一方面,由城镇化发展、乡村振兴等多重力量共同塑造的乡村建设项目——“村改居”“合村并居”“集中居住”等使部分村庄地域边界和存在形态发生变化[13]。另一方面,在农村人口大量向城市转移的同时,城市人员下乡、农民跨村流动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大量村庄人口流失严重,有的村庄外来人口数量甚至超过原住居民。因此,随着城乡空间布局加速变化和人口加速流动,集体成员和村庄居民的重合度越来越低[14],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成员权利的“集合体”,其组织形态也由地域性向脱域性转变。(二)运行模式从封闭性向开放性转变传统农村集体经济具有明显封闭运行的特征,集体资源只能在村域范围内配置。在这种农村集体产权相对封闭的情况下,集体经济难以平等对接市场,资本、技术、管理等现代要素也相对缺乏。在城乡融合发展背景下,封闭性的集体产权结构与开放性的集体经济发展需求显得越来越不相适应。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契机,通过出资组建或参与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农民合作社,与国有资本以及个体、私营和外资等非公有资本进行开放合作[11],实现对外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的吸纳;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制定特殊成员资格条件和认定程序,吸引有能力、有资本、有奉献精神的外来人口管理运营集体经济,并赋予其特殊成员身份;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通过依法吸纳或恢复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方式,吸引乡贤、退休人员等反哺家乡,有效弥补了经营管理人才不足的短板。从实践来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坚持集体所有制基础上适度扩大集体产权开放性,有利于实现对外合作经营,并能够与市场平等对接,从而克服集体内部资源要素不足的困境。(三)功能定位从复合性向单一性转变在改革开放以来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实行“多位一体”的治理模式,各类农村基层组织产权不清、机构混淆、职能交叉等现象突出[15]。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仅要发展集体经济,还要承担兜底保障、村庄治理和公共服务等社会职能,这不仅使其独立性和自主权受到诸多限制,还削弱了其自主开展市场化运作的能力。自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行以来,不少村庄在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过程中,探索实施村级组织功能分离改革,有效理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多维功能。改革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多位一体”的基层组织架构中分离出来,获得了边界清晰的集体资源产权和功能完整的经济治理权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实现了对村“两委”的“去依附化”,不再直接承担村庄行政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转而聚焦于以市场化手段开展经营活动,同时按照合法程序为乡村治理和公共服务提供资金支持,实现了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的协调互促。(四)股权管理从静态性向动态性转变集体资产股权管理主要由股权分配和股权流转两大部分组成。从股权分配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经历了由“确权到人,固化不变”到“固化到户,动态调整”的发展[16]。传统“确权到人,固化不变”的股权分配制度的目的是减少利益冲突和交易费用,降低经营风险和不确定性。但在城乡融合发展背景下,一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适应人口自然增减以及城乡人口流动的趋势,推行“固化到户、动态调整”的股权分配制度,其核心是通过家庭内部的利益调节功能实现农村集体股权制度的相对稳定。从股权流转来看,为顺应城乡融合发展趋势,部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管理更加注重股权的价值实现与流动性。例如,一些经济实力较强的村集体设置存量股和增量股两种股份[17],针对集体存量资产设置的股权是封闭式的,单独规定持股比例与分配方式,具有保护农民集体财产所有权的功能;针对集体增量资产设置的股权则是开放式的,对于这一部分股权则完全按照市场化对待,鼓励股权流转和自由交易。总体而言,随着城乡要素流动性不断加大,集体资产股权管理逐渐从静态性向动态性转变,这为农村集体资产与外部优质资产、技术等相结合,进而破解集体资源要素内部约束提供了可能。三、城乡融合发展背景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面临的新挑战及新趋势在城乡融合发展背景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面对的不再是村庄内部的小场域,而是逐渐发展起来的全国统一大市场。这种内外部环境的改变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带来了诸多挑战,也使集体经济发展呈现出一些新趋势。(一)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面临的新挑战1.认知突破性挑战当前,我国经济社会体制加快变革,城乡间、群体间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不同村集体成员、社区成员身份交叉重合,凝聚改革共识难度越来越大。从现有文献来看,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的未来方向,特别是农村集体所有制是否应长期坚持、混合所有制经济如何发展等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18]。从农村集体所有制层面来看,有部分学者认为私有产权更有效率,因而我国农村集体产权也应当私有化[19];也有不少学者提出相反观点,他们认为私有产权也存在效率缺失的问题,集体所有制则因其可以发挥“统分结合”的双重作用而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20]。事实上,无论是从理论层面看还是从历史经验看,农村集体所有制均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高度统一,并在实践中展现能够容纳不同层次生产力的制度优势。农村集体所有制既照顾了集体化时期遗留的所有权主体混合配置的客观现实,又兼顾了制度稳定性与产权设置灵活性,能够降低农村制度运行成本,进而提高农村经济社会整体运行效率。因此,应当在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将关注重点从产权归属转移到产权利用和实施上来,通过细化农村产权权利束、激活农村产权经济功能,不断提高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效率[21]。从混合所有制经营模式层面看,政府和学界对于混合经营是否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有效路径仍然心存疑虑。一方面,混合经营把公有和非公有这两种不同的所有制形式联结起来,有利于农村集体经济与市场平等对接,可以提高市场竞争力[22]。另一方面,混合经营模式下集体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集体成员和管理者利益目标不一致可能出现集体资产流失、农民利益受损等风险[23]。然而,随着城乡融合发展进程加快,混合经营模式的优势更加突出,不仅有利于集体经济组织引进外部资金、管理、技术等要素,还有利于实现内外部要素的组合生产与优化配置[8]。同时,混合所有制的产权安排有利于发挥产权激励作用,能有效调动各方主体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提升集体经济运营能力。但目前关于农村集体所有制及混合所有制的理论认知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城乡融合发展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与发展路径的认识还需要进一步深化。2.经营制约性挑战从现实情况来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在实际经营中面临市场主体地位不健全、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匮乏、发展途径有待拓宽等诸多困境:其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与一般法人地位仍然具有较大区别。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破产、清算、重组不具有可操作性,从而导致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参与竞争性较强的领域。出于对各种风险的考量,一般性市场主体参与集体经济经营的积极性并不高。其二,虽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已经基本完成,但农村集体产权和集体成员权仍然相对封闭,农村集体资源仅能在有限范围内配置,外部要素进入的渠道也未完全打通。其三,从发展路径来看,虽然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但不论是资源发包、物业出租还是居间服务,均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应当体现在其现代化产权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围绕“资产参股”这一途径,通过出资设立或参与设立公司等市场主体,突破“特别法人”限制,间接获得完整的市场地位。这些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然面临经营能力不足、管理水平不高、权责不相匹配等诸多方面的挑战。3.治理有效性挑战城乡融合发展使集体成员管理及其由此衍生的社区治理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在集体成员管理方面,城乡融合发展背景下的村庄人口结构和空间分布日趋复杂化。以“村籍”为边界,农村形成了外来居民与世居居民两类群体;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边界,农村又形成了集体成员与非集体成员两类群体。同时,随着要素市场化配置不断深化,集体成员权与集体资产股权分化趋势明显。以集体资产股权为划分依据,农村又形成了股东成员、非股东成员、非成员股东等不同类型群体[14]。村庄各类身份及群体权益交织,导致复杂的身份认同冲突和利益纠纷,集体成员权利保障难度越来越大。部分村庄呈现出集体经济“空壳化”和人口“空心化”的双重演化态势,并进一步导致集体经济治理和社区治理主体的对象缺失。少数村庄因地理区位和产业优势集聚了大量外来人口,同样给集体经济治理和社区治理带来巨大挑战。一方面,社区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排他性成本较高,社区公共开支不可避免地由外来人口所共享,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受损;另一方面,集体成员权与村民福利和集体收益密切相关,出于收益和福利可能被“稀释”的担忧,本地居民难以形成对外来居民的社区认同,导致外来居民事实上被排除在社区治理之外。4.政策适应性挑战目前,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的政策支持体系尚未根据集体产权制度变革及城乡关系转型的变化进行适应性调整,呈现出不配套、不匹配、不衔接等突出问题。例如,在经营人才方面,多数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兼任,集体经济的“育人、选人、用人”体系相对滞后,经营管理人才队伍薄弱。即便一些经济实力相对较好、经营业务相对较广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在引入职业经理人运营集体经济方面趋于谨慎。在税收政策方面,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出台,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产权制度改革前相比税收负担明显变重;同时,税务部门未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税务系统,导致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开展业务时无法在税务部门取得合法票据。在资产管理方面,近年来,国家财政投入巨额资金支持农业农村发展,许多村庄由此形成大量集体资产,但与之相匹配的集体资产管理机制尚不健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处理不及时、程序手续不规范、账面管理混乱、财务信息不透明等问题比较普遍[24]。总体而言,原有的政策体系已经无法满足城乡融合背景下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现实需求,迫切需要加快构建新的政策支持体系。(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新趋势1.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为集体产权变革指明方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朝着市场化、开放化方向推进。改革开放以来的相当长一段时期,我国市场化改革聚焦于城市,导致农村市场化发展长期滞后。农村市场化的滞后不仅阻塞了城市要素下乡渠道,也阻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25]。新时代以来,农村改革进入全面深化的历史时期,农村市场化步伐明显加快。2020年和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和《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旨在打破城乡要素自主流动面临的制度障碍,提高资源要素配置效率,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基础支撑。从现实情况来看,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薄弱环节在农村,关键短板在于农村要素市场化程度不高。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需要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背景下,通过进一步赋权与市场化改革,构建起适度开放、包容性强的集体产权制度架构,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资源资产更加充分的发展权能[11]。2.县域城乡融合发展为集体经济发展开拓空间新时代以来,国家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及主要任务的变化,适时将城乡融合作为城乡关系演进的新目标,推动农村改革与发展向纵深推进。2017年,党的十九大作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就加快县域城乡融合发展进行专门部署。202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要顺应城乡融合发展大趋势,破除妨碍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的制度壁垒,促进发展要素、各类服务更多下乡,率先在县域内破除城乡二元结构”[26]。从现实情况来看,县域城乡融合发展在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加速重构的同时,也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机遇。一方面,县域城乡融合发展有利于农村集体经济突破行政区划限制,推动县域内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与合作,可以实现发展空间的有效拓展。另一方面,县域城乡融合发展为城市工商资本、先进技术、管理人才等进入农村提供了通道[27],有利于促进资源要素在县域范围内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此外,县域城乡融合发展还可以促进县域内产业合理分工,有利于优化乡村产业布局,增进县城与乡村的利益联结和收益分享,使县域城乡之间形成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产业循环。3.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为集体经济发展提供保障新时代以来,国家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并通过深化农村综合改革赋能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在农村集体所有制框架下,我国农村改革实现了从以所有权为中心的赋权体系向以产权为中心的运作体系转变。农村改革聚焦“赋权、强能、搞活”,在土地、资产、成员等农村集体产权的多个领域实现了实践突破和理论创新[28]。系统化的改革推动了农村产权秩序重构、乡村治理规则重塑和城乡关系转型,农村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和治理模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国家农村改革试验区、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等试点地区在国家制度框架下进行多元创新探索,为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开放式发展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近年来,国家以农村综合改革为引领,以试点试验为支撑,不断强化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创新,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4.集体产权权能完善为乡村发展提供平台支撑城乡融合发展背景下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仅推动了集体产权权能完善,而且强化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政府项目承接平台、区域资源整合平台、乡村产业发展平台和生态资源资产化平台的功能作用。具体表现在:第一,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承接和实施来自各级政府的惠农支农项目,推动中央和地方支农惠农政策落地转化,促进“小农户”与“大政府”有效联结,节约了政府制度执行成本。第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明显的资源整合优势,能够把闲置、低效使用的集体资源通过多种形式盘活,并通过市场化运作获得收益。第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对接产业下乡的组织优势,可以成为产业招引平台,有利于优化乡村产业布局,促进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第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能通过深入挖掘乡村生态资源,将山水林田湖草沙等生态资源转化为富民资产,将农村的生态优势转化为农民就业增收的发展优势。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方向与实现路径封闭是农村集体产权的本质属性,开放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必然路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必须在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遵循从封闭到开放的思路,坚持市场化方向和渐进式改革路径,加快推进城乡联动式改革,积极创新发展路径和运行机制,不断强化农民主体作用,健全政策支持体系。(一)推进城乡联动改革,深化集体资源要素赋能长期以来,城乡改革各自为战、缺乏有效联动的问题突出,不仅降低了改革综合绩效,还制约了改革红利的释放。迈入县域城乡融合发展的新阶段,要以完善产权制度和促进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聚焦一些中观层面的综合改革领域,加快对改革关联性的分析研判,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深化城乡联动式改革[29],尤其是要重点推进农村集体资源权利分置和权能完善。在土地制度改革方面,要瞄准宅基地制度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和征地制度改革等重点领域推动改革取得新进展、新成效。要重点完善农户宅基地资格权保障机制、使用权流转和退出机制,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具体方式,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活动,推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集体经营性资产方面,要进一步激活股份权能,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股权有偿退出、抵押、担保和继承等机制。在“三资”管理方面,要搭建县域集体资产监管运营平台,在集体资产决策程序、股权管理、财务管理、合同管理、审计监管、章程修改等方面加强规范化建设,重构集体资产监管运营体系,推进县域内集体经济联动发展。在集体成员管理方面,针对长期在城镇就业和生活的人口,要加快研究制定集体成员权退出方案。针对村集体引入的职业经理人、企业家、乡贤等人才,可以创新制定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成员认定程序与资格条件,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成员管理机制。(二)创新集体发展路径,推进集体经济融合发展在城乡融合发展背景下,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要树立开放式思维,在村级融合、抱团发展和村企共建等方面加快步伐。第一,支持村级融合。对于有一定经济基础的村庄,要在经营形式、产业业态、生产要素等方面提高融合发展程度。首先,要鼓励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办企业和合作社等方式直接参与市场运作,同时积极引导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和企业经营等多元混合发展。其次,要不断优化乡村产业功能布局,实现乡土产业、农创服务、文旅观光等多业态融合发展。最后,要创新土地、人才、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整合手段,推动集体资产利用效率不断提高。第二,鼓励抱团发展。要以集体产权为纽带,促进村域、乡镇、区片高效联合、抱团发展[27],促进县乡村三级联动发展,以“跨村联营”“区域共营”“飞地抱团”等方式打破行政分割局面。要通过跨村域、跨镇域乃至跨县域的联合与合作,完成更大范围内的资源集聚和调配,形成“产权在村、产业出村、收益惠村”的新局面。第三,深化村企共建。要加快构建村企对接长效推进机制,鼓励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资产参股的形式与市场主体展开合作,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注重完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通过“股份合作+保底分红”“土地流转+优先雇用”等多种形式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三)优化内部治理机制,提高集体经济运营效率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必须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既能体现集体优越性又能调动个人积极性的市场化治理机制。第一,加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才队伍。加大力度培养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才,包括经济带头人、职业经理人以及财务、信息化、审计等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选举有经营能力的村民、聘请本村的民营企业家、外聘职业经理人等方式,培养选拔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级管理人员。要完善集体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下的激励约束机制,督促集体资产管理者按照集体利益最大化原则开展经营活动。第二,规范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会”建设。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代表)大会“三会”组织,规范“三会”运作程序,切实发挥“三会”组织功能作用,保障集体成员在集体经济治理中的决策权、监督权。第三,有序推进农村“政经分开”改革。稳步扩大“政经分开”试点范围,理顺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的职能关系,建立村级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费用分担机制。第四,推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信息化建设,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推动管理系统、财务系统、审计系统、统计系统、监测系统、监督系统的标准化建设,提升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信息化水平和运营管理效率。(四)强化农民主体作用,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益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必须重视强化农民主体作用,将培育、提升和发挥农民主体性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第一,拓宽农民参与集体经济发展的渠道。着力构建公平、高效和保障集体成员权益的集体经济发展机制,培育提升集体成员自我发展能力、主体意识和实干精神,鼓励集体成员广泛参与集体经济经营决策。第二,建立激励约束相容的动力机制。以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载体,抓住多数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共同利益,制定符合客观实际的集体经济发展目标,以正向激励和负面约束为手段,通过制度建设、政策激励、教育引导,强化农民发挥在集体经济发展中的主体作用。第三,建立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统筹收益分配与集体积累、兼顾集体福利与成员增收等途径,形成既保护集体和成员权益,又调动其他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的利益分配格局。要从利益联结视角拓展农民主体性功能与内涵,完善集体经济收益积累和分配机制,处理好集体利益和个体利益、集体积累和收益分配的关系。(五)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优化集体经济发展环境城乡融合发展背景下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必须进一步强化法律保障、制度供给、基层创新和政策支持。第一,完善法律保障。尽快出台和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义务,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方向性指导。特别是,法律应当明确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设立或参与设立公司的权利,为破解其平等对接市场的制度障碍,实现开放性发展提供法律支撑。第二,强化制度供给。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围绕监督管理机制和激励考核机制等进行创新,健全集体资源资产管理制度,完善集体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同时,要注重平衡政策要求与市场逻辑之间的冲突,构建风险防范机制,有效隔离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中的各类风险。第三,鼓励基层创新。鼓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差别化探索,提升基层在实践探索中解决现实难题的能力,推动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良性互动,把集体经济发展中的有效经验总结好、推广好。第四,落实配套政策。要正视基层实践中面临的难点问题,在人才、土地、财政、金融和税收等方面强化系统性支持,构建适应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需求的配套政策支持体系。注释:①从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伊始,广东等珠三角地区就开始自主推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20世纪90年代中期,山东、北京等部分地区也开展了相似的改革探索。2005年,江苏、浙江、上海等地开始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2015年,中央决定在29个县(市、区)开展“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这些地区的试点探索采取了一系列有力度、有特色的创新举措,为中央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并从面上推开相关领域改革奠定了实践基础。②数据来源: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的说明,https://m.163.com/dy/article/HR4RGEAC0514BL38.html。③2017年实行的《民法总则》(2021年《民法典》开始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属于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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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杏果: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经验与启示

内容提要:市场经济国家社会对话的重要形式是三方协商机制。基于政府主导,我国三方协商机制在短时间内建立,但在实践中却存在运行机制不健全、协商范围窄、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制约了对社会利益进行组织化调控的目标实现。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经验为我国完善三方协商机制提供了重要启示。我国需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视域认识三方协商机制的价值,扩展协商的议题范围;深化群团改革,增强工会和雇主组织的代表性;坚持综合性与专业化相结合原则,扩大参与协商的主体范围,完善三方协商机制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改革的发展趋势,合理界定三方协商机制中政府的作用,保障实质性协商,充分发挥三方协商机制在协调社会利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劳动领域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关 键 词:发达市场经济国家  劳动关系  三方协商机制  国际经验 三方协商机制是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就经济社会政策和劳资关系协调等进行信息沟通、协商谈判和促进合作的制度安排,是国际劳工组织大力提倡的社会对话形式。我国的劳资矛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渐显性化,政府在构建协调劳动关系制度的进程中,引入三方协商机制这一国际通行的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0年、2001年先后批准了《促进履行三方协商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劳动行政管理:作用、职能及组织公约》①,推动在我国建立三方协商机制。2001年,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与全总、中企联/中企协举行全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第一次会议,在我国国家层面建立起三方协商会议制度。三方协商机制其后被写入《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中。政府的强力推动和稳定的制度保障,促使我国三方协商机制向前发展。2018年,中国工会十七大提出要“推动完善协调劳动关系制度机制。做实省、市、县三级地方及产业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并向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延伸。”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涵盖国家、省(区)、市(县)、县(区)、街道(乡镇、社区)五级的三方协商机制,拥有建设、海上、港口等国家级产业三方机制和多个省级、地市级、县级产业三方机制,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人社部门、工会和企联/企协、工商联的“三方四家”结构,有些地方还探索拓展了三方协商的主体构成。在研究层面,文献回顾发现,尽管劳动关系日益成为我国社会科学研究的热点,但是学界对三方协商机制的研究相对较少。李德齐指出,三方协商机制在我国从培育到完善,需要经历一个艰辛的探索过程[1]。乔健认为,我国目前的三方协商机制是在政府机构与准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功能性协调机制,其存在诸多问题[2]。杨观来认为,我国的三方协商机制在调节劳资关系中作用效率低,并对其原因进行了分析[3]。阿梅娜·阿布力米提认为,我国工会在三方协商机制中存在角色定位不准等问题[4]。石晓天从劳动政策过程的视角,认为三方协商机制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确、协商内容有限、信息公开不充分等问题[5]。孙芮认为,我国三方协商机制中政府过度干预劳资双方,不利于化解私营企业的劳资冲突[6]。李丽林和袁青川认为,我国三方协商机制沿袭了政府主导的协调劳动关系的传统方式,存在职能窄、无法满足现实需求的问题,我国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深化改革[7]24-25。党中央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高度重视,在党的报告中多次提出要健全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基于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我国自上而下建立起覆盖全国的三方协商制度框架,但在实际运行中,三方协商机制却不同程度地存在政府定位不准、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代表性不强、三方协商运行机制不健全、涵盖议题范围窄、形式协商大于实质协商等问题,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利益协调,制约了劳动领域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本文拟剖析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完善我国三方协商机制的建议,推动我国劳动领域治理的现代化。一、法团主义:理解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基础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三方协商的基础是法团主义(corporatism)。它是一种由国家协调的、资本和劳动力之间进行妥协和合作的体系[8]。法团主义代表着这样的社会政治过程:具有垄断性、受国家认可、数量有限、代表各方利益的功能团体与政府间就公共政策的输出进行协商谈判,以争取优惠政策,并通过提供成员的合作配合,保障公共政策的执行[9]。霍布斯鲍姆(Eric J.Hobsbawm)认为,法团主义在意识形态上源于欧洲中古世纪或封建社会一种右派势力的“组织化国家统制”(organic statism);组织化社会中,虽然各种团体具有不同的社会角色和功能,但却能够被国家统制形成集体行动;它以经济团体的代表权取代自由主义民主政治[10]。这样的统合派政权出现在葡萄牙、奥地利和西班牙等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许多国家面临复兴经济、在世界格局中避免被边缘化的挑战,能有效整合社会力量、化解阶级冲突的法团主义再次复兴。20世纪70年代,施密特系统地概括了法团主义。他把法团主义看作由组织化功能团体参与的利益代表系统:这个利益代表系统中,各功能团体有明确的责任(义务),有数量限制;不具有竞争性,具有功能区分;被国家承认,赋予该领域的垄断性代表地位;作为交换,国家对这些功能团体的利益表达、领导人选择和组织支持等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11]。法团主义既是利益代表系统,又是一种协商决策、促进共识政治的民主实践模式。在这一决策过程中,功能团体与国家间建立起制度化的公共政策协商,国家赋予其参与公共政策的合法地位,同时这些团体必须承诺并制约成员行动,实现与国家合作,保障政策的执行[12]。法团主义模式所代表的国家与利益集团关系不同于多元主义,如表1所示。法团主义关注的是特定利益集团与国家的制度化联结,是国家主导下的利益协商;其主要目标在于统合利益集团间的利益;国家主动介入,承认各功能团体的代表权和影响决策的合法地位,将其纳入政策过程;利益集团将会员诉求传递到国家决策体制,使决策体现成员利益;各功能团体以妥协为导向,在影响政治的同时,有义务约束成员的过激行为,确保各方形成的政策和协议得到贯彻落实。塞厄罗夫对24个工业化国家的比较研究表明,挪威、瑞典、奥地利、丹麦、瑞士、以色列、荷兰、比利时、日本、芬兰、德国等国家的法团主义程度深[13]。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基于法团主义的劳动关系治理实践,其典型代表是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米什拉更是将法团主义与三方协商机制划等号,认为法团主义就是政府、工会和雇主组织为实现特定经济社会目标而构建的三方伙伴主义,是国家与主要利益集团之间的制度化合作[14]。在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法国、荷兰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家具有与社会伙伴协商解决社会问题的历史传统。19世纪中后期,为缓解劳资矛盾、维持社会秩序,欧洲国家的政府开始重视工人参与。1848年,法国建立卢森堡委员会,吸引工人参与政府的政策制定。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政府寻求与工会和雇主合作,以缓解通货膨胀压力;20世纪20年代,在丹麦、法国、阿根廷、墨西哥等国家。已经出现依法批准设立的劳资双方或三方性制度安排,以解决劳资争议,或参与更大范围的政策执行[15]。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国家的领导人借助三方合作进行战后重建。1948年,比利时设立中央经济理事会(the Central Economic Council);1950年,挪威设立协调委员会(Coordinating Commission);三方合作的制度安排旨在通过将有组织的利益纳入政府决策,实现工资控制和工业和平[16]。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三方协商机制不仅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工资和收入政策。还进一步扩展到人力资源规划、培训、职业安全卫生等专业领域。60年代后,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三方协商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推动三方协商机制在更大范围的发展。70年代末以来,三方协商机制关注的不仅是工资和工作时间等核心劳动关系议题,而是就许多经济社会政策议题进行协商[17]。随着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增速放缓,三方协商关注的议题从稳定工资水平转变为如何提高生产率和在全球市场中的竞争力。总之,法团主义对劳动关系做出了重要贡献[18]:首先,它将狭义的劳资关系制度置于更广泛的社会背景下。为此,对劳动关系制度的研究,需要重视国家这一变量,基于国家作用以及特定时期内国家对劳动问题的管制来进行解释。其次,它将劳工问题从产业领域转移到了政治领域,将注意力集中在结果上,劳资分配问题可以通过国家福利转移和社会保障等解决,这减少了将罢工作为讨价还价武器的必要性。法团主义理念下三方协商机制的发展为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回应经济社会变革挑战、调控组织化利益冲突、增进劳资和谐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满足工会工资调节需求的同时,也为市场经济国家带来经济增长、低失业率和低通货膨胀率等宏观经济效果。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经验国际劳工组织指出。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发挥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民主基础和结社自由;强有力的、合法的、独立的、有代表性的劳工组织和雇主组织;各方参与社会对话的政治意愿、责任感和承诺;适当的制度性支持;三方协商的实践和经验[19]44。在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关系问题的过程中,发达国家积累了丰富的三方协商机制运作经验。(一)政府角色定位准确,重视劳资双方的协商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矛盾凸显对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破坏促使各国政府重视劳资关系协调机制建设,通过搭建社会对话平台和三方协商机制,推动社会利益均衡,化解劳资冲突,维护社会团结。政府在三方机制中多强调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注重合理确定自身角色定位,在政府一市场一社会关系中发挥服务作用。政府并不过分主导三方协商,而是注重发挥劳资双方代表的作用。政府作用具体体现为:构建三方协商机制的制度框架,确立三方协商的运行规则;政府保障劳资双方的政治参与和协商权利,使劳资双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和谈判;在协商谈判陷入僵局时,政府居中调解、斡旋,敦促劳资双方妥协让步和促成共识;政府保障协商后签署的三方协议的合法性、权威性,监督政策执行,确保各方遵守和落实承诺。劳资双方之间的对话协商是三方协商机制的基础,这在欧洲具有悠久的历史,是其经济社会现代化和民主发展的组成部分,是许多国家延续至今的传统。在从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型的过程中,挪威出现了自下而上、自发成立的全国性工会和雇主组织。其中,挪威总工会(LO)成立于1899年,挪威雇主协会(NAF)成立于1900年。工会和雇主组织能够充分代表工人和雇主利益,为会员所认可,具有代表性。尽管双方在很多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双方都认可协商与合作的重要性。1907年,工会和雇主组织第一次签署产业层面的集体合同,对冶金行业的工资、计件工作、工作时间进行规制。劳资双方的合作推动劳、资、政三方协商的建立和发展。1935年,挪威成立由国家调解员、工会联合会和雇主联合会组成的三方委员会,考察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引入对制造业产生的影响[20]。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劳资双方组织的强代表性是三方协商机制的根基:劳资双方的协商谈判是三方协商机制的重心;政府掌舵和服务作用的发挥,是三方协商机制的保证。这些要素保障着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的实质协商,帮助政府实现协调社会利益、预防和抑制劳资冲突、推动共识政治的目标。(二)组织机构健全,综合性和专业性三方协商机构共同作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三方协商以正式的组织机构作为保障:一是设立涵盖各方面议题的综合性三方协商机构,如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全国社会对话理事会、劳动咨询委员会、国家三方委员会等;二是针对专门性劳动事务,成立由三方构成的、专业协商机构;三是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负责三方协商机制的日常运行。在法国,经济、社会和环境委员会是涵盖各方面议题的综合性三方协商机构,其下设有劳动和就业、教育文化交流、女性权利和性别平等、环境、经济和金融、欧洲和国际事务、可持续土地管理、社会事务和卫生、前瞻和公共政策评估11个工作组,负责相应领域的具体问题。国家集体谈判委员会、中央就业委员会、个体争议产业法庭中央委员会、职业教育社会进步和就业中央委员会等是针对具体问题成立的专门性三方协商机构[7]19。在挪威,存在工资协议政府联络委员会、工资协议技术计算委员会、劳动和养老金政策理事会等多个专门性三方协商机构。在日本,劳动政策理事会作为专门机构,旨在审议、讨论涉及劳动政策的重要事宜,向厚生劳动大臣或相关政府当局提供咨询和建议。劳动委员会则作为独立的、专门性三方协商机构,负责处理劳资争议、审查和处理不当劳动行为。其中,处理全国和跨地区重大劳动争议案件以及审议各地劳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等事宜,由中央劳动委员会负责;地方劳动委员会则负责处理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21]。在韩国,经济、社会及劳动理事会是综合性三方协商机构,其根据议程、产业、社会阶层或特定事宜,设立体面工作、社会保障网、职业安全卫生、劳动关系发展、数字转型与劳动未来、金融行业委员会、养老金改革和老龄收入保障特别委员会等多个专门委员会,协商解决具体事宜。三方协商机制设有秘书处,作为三方协商日常运行的办事机构。秘书处的规模不一,小的有十多名雇员(如芬兰),大的则有一百多名雇员(如荷兰)[22]。(三)包容性强,容纳多个工会、雇主组织参加三方协商许多国家存在多个工会和雇主组织,在三方协商的制度安排中,这些国家往往通过一定的议事规则和议席安排,将多个工会联合会以及雇主组织纳入三方协商机制中。韩国经济、社会及劳动理事会包括雇主联合会(KEF)和工商联合会(KCCI)两大雇主组织的代表,以及劳动组合总联盟(FKTU)和民主劳动组合总联盟(KCTU)等主要工会组织代表。挪威将四大工会联合会——挪威总工会(LO)、职业工会联合会(YS)、专业人员工会联盟(Unio)、专业协会联合会(Akademikerne)和主要雇主联合会——工商联合会(NHO)、企业联合会(Virke)、雇主协会联合会(Spekter)、地方和区域政府联盟(KS)的代表纳入工资协议技术计算委员会以及其他专门性劳动力市场三方委员会。这样的制度安排,提升了社会伙伴的代表性,赋予这些国家的三方协商机制更强的民主性,最大限度实现劳资利益协调。(四)政府部门代表多元化,并不局限于劳动部门三方协商机制的政府方,许多国家往往不局限于负责劳动事务的政府部门,而是让财政部、商业部以及教育与培训部等多个相关政府部门加入,共同担任政府代表。丹麦经济理事会中的政府代表包括丹麦政府和中央银行。挪威工资协议技术计算委员会中的政府代表来自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统计署、财政部以及地方政府和现代化部。韩国经济、社会及劳动理事会的政府代表是战略和财政部、就业和劳动部;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长作为特别成员参加全体委员会。在遏制新冠病毒大流行期间,日本、葡萄牙和西班牙参加三方机制的政府代表不仅包括劳工部长,还包括负责经济、旅游、交通和基础设施等特定部门的部长。在部长之外,有的国家甚至由政府首脑亲自参加全国一级的三方协商。日本首相或者副首相参加劳、资、政三方会议。挪威工资协议政府联络委员会中,政府方面的代表包括首相和内阁大臣,并由首相担任主席。新冠疫情大流行期间,在法国、西班牙、韩国,国家总统、政府首脑或议会议长均参与新冠疫情应对的三方协商机制,充分体现高层领导对三方协商机制的认可和政治承诺。(五)重视社会代表,吸纳劳资之外其他利益代表和专家参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具有将更多利益相关方纳入协商和政策制定的民主传统。三方协商机制的代表中,除了劳、资、政代表,还往往包括其他利益群体代表和专家。意大利国家经济和劳动理事会中包括工会和雇主组织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如妇女组织、青年和失业者组织等)和一定数量的专家代表。西班牙经社理事会的成员除劳、资代表外,还包括农业、海洋渔业、消费者、合作社等利益群体代表以及经济社会和劳工领域的专家。丹麦经济理事会成员除劳、资、政代表外,还包括独立的经济专家。匈牙利国家经社理事会成员包括五个方面的代表:经济界代表(倡议群体、雇主组织和全国商会)、劳工方(倡议群体和工会组织)、非政府组织方、科学界代表、教会方。荷兰经社理事会中除劳资双方外,还包括11名独立成员,包括独立专家、公共利益协调监督员、经济财政法律社会领域的专家(通常是大学教授);荷兰央行行长和荷兰经济政策分析局长作为独立成员参加。挪威工资协议政府联络委员会中,除劳、资、政代表外,还包括农业组织以及渔民组织等其他利益代表[20]。挪威工作时间委员会成员包括经济学家、法律专家、人力资源专家和社会科学家,这些专家独立性强,不隶属于任何社会伙伴或组织。韩国经济、社会及劳动理事会除劳、资、政三方外,还包括公共利益代表;这些公共利益代表一般是知识和经验丰富的专家。社会代表的加入,使三方协商机制在协调劳资利益的同时,能够兼顾更多利益群体,提升专业性和社会影响力,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六)三方协商议题范围广泛,通过协商优化公共政策霍华德J.威亚尔达指出,法团主义随着经济社会变化而变革,在后工业社会,法团主义得以重构并不断扩展领域,各利益团体以熟悉的法团主义方式与政府谈判,“政策过程中法团主义色彩依然浓厚”[23]。目前,发达国家的三方协商机制涉及议题比较广泛,与劳动有关的所有经济社会政策议题均在三方协商机制的范围内,具体包括:劳动立法和法律执行;集体谈判、劳动争议处理等劳动关系议题;职业安全卫生、工时等劳动基准议题;工资决定等工资议题;劳动力市场、就业、教育和培训等就业议题;社会保障和社会保护议题;性别平等议题;宏观经济政策、经济结构调整转型、货币、税收、财政、减贫、贸易、移民等经济和社会政策[19]83-85。三方协商涵盖议题广,作用范围大,已经成为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弥合社会分歧、促进社会团结的重要机制。新冠疫情大流行期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积极运用三方协商机制提升危机时期政策质量,确保政策有效执行,建立信任,增强社会团结。德国、瑞士政府从疫情一开始就让社会伙伴参与应对危机的政策制定。瑞士联邦政府和社会伙伴在涉及法律、财政、工作场所和产业的四个三方工作组框架内定期举行会议,制定危机应对举措。意大利政府和社会伙伴签署了三方“关于抑制和控制冠状病毒在工作场所蔓延的措施的联合议定书”,以应对危机。韩国政府及时启动社会对话和三方协商,呼吁工人和雇主组织提供必要支持;韩国政府和社会合作伙伴发表《三方宣言》,提出相关措施,保护就业,保护最易暴露于病毒的工人,减轻小企业主的税负;《卫生部门三方协议》规定劳资双方的义务,促进职业安全卫生和病人安全,防止医务人员过度劳累,改善卫生机构工作环境,保护该部门的就业[24]。三、三方协商机制的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进入新时代,我国劳动关系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人口红利下降,老龄化加剧;数字经济兴起,职工队伍的结构发生变化,制造业中的职工人数下降,共享经济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增多;劳动关系中新旧问题交织,劳动关系趋于更加灵活化和复杂化,劳动关系模糊导致主体各方权责不清[25];职工维权和服务涉及的主体众多,并不局限于传统的劳、资、政三方。与新时代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相适应,我国三方协商在主体构成、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等方面亟待重塑。我国需要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视域认识三方协商机制的价值,扩展协商的议题范围;基于党的群团改革的要求,深化群团改革,增强工会和雇主组织的群众性、代表性;坚持综合性与专业化相结合原则,扩大参与协商的主体范围,完善三方协商机制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改革的发展趋势,合理界定三方协商机制中政府的作用,保障实质性协商,充分发挥三方协商机制在协调社会利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劳动领域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一)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视域认识三方协商机制的价值,拓展三方协商的议题范围目前我国三方协商的涵盖范围窄,多局限于工资和劳动关系等议题,社会认知度和社会影响力有限,制约了三方协商机制对社会利益的调节。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我们应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视域认识三方协商机制,不断拓展三方协商的议题范围,丰富三方协商的内容。第一,在理念上,三方协商机制兼具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其不仅是集体协商、劳动争议等劳动关系问题解决的工具,更具有经济社会政策价值和民主价值。从政策过程的视角来看,经过三方协商出台的经济社会政策更科学,具有更广泛的民意基础,在实践中更容易得到执行,减少政策失灵的发生。从民主的视角来看,三方协商机制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劳动领域的重要体现,完善三方协商机制,有助于提升劳动领域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水平,有助于健全劳动领域的民主治理机制。这既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我国劳动领域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第二,在实践上,鉴于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就业、收入分配、宏观经济等之间存在紧密联系,我国应积极拓展三方协商的议题范围,将更多经济和社会问题纳入协商,将财政、预算和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教育培训、就业、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卫生、经济结构调整等与劳动者、企业有关的经济、社会议题逐步纳入三方协商的范围,以充分发挥三方协商机制在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二)提升雇主组织代表性,保障雇主组织参与我国三方协商中基层雇主组织的发展较为滞后,代表性不强,主要表现为:数量庞大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缺乏有效的群体利益代表;代表社会组织的雇主组织缺乏;县以下雇主组织力量比较薄弱;地方产业协会发展不足,产业层面三方协商缺乏稳定的组织保障。国际经验表明,有效的三方协商要求工会与雇主组织均得以发展。为此,我国应持续推进基层雇主组织建设,在完善区域性雇主组织的基础上,推进行业性雇主组织建设,提升雇主组织的代表性。第一,政府要完善基层雇主组织建立和发展的制度环境,优化雇主组织的建立程序,完善雇主组织的职能、权利、义务、治理结构、运作方式等规则,使雇主组织的发展获得良好的制度保障。政府要鼓励、引导雇主以自下而上的方式建立雇主组织,尤其是数量庞大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和新社会组织,实现雇主组织的增量发展,完善雇主组织的体系和网络。第二,在存量方面,政府要深化企联/企协、工商联等准政府组织的改革,弱化官方准政府组织的行政色彩,强化其与雇主之间的沟通、联系和利益代表,提升雇主组织的群众性和对雇主群体利益的代表性、回应性,提升用人单位对这些组织的认同感。第三,在产业层面,政府要培育和发展地方产业协会,强化产业协会的能力建设,使其能够有效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参与三方协商和社会治理。产业协会的建立和发展,有助于为产业层面的三方协商提供组织保障。第四,在存量和增量雇主组织发展的基础上,要根据协商议题,因地制宜地扩大参与协商的雇主范围,扩大雇主覆盖面,保障各领域、各类型雇主组织的平等参与,畅通雇主的利益表达,提升雇主组织的利益代表性。(三)深化工会改革,保障工会参与目前我国工会组织的双重属性使工会容易产生身份偏差,弱化对职工权益的维护。深化群团改革、提升工会代表性、保障工会参与是提升三方协商效能的关键。为此,第一,要通过持续深化群团改革,克服部分工会依然存在的行政化问题,密切工会与职工的联系,增强工会的社团属性,强化其职工利益维护职能,从传统的行政化工会走向符合新时代要求、以职工为中心的群众化工会,重塑工会的功能侧重、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夯实工会的群众基础。第二,工会要深入职工群体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汇集不同领域职工的诉求,加强对职工诉求的分析、研究、提炼和归纳,在对职工利益诉求进行准确把握的基础上,确定诉求的优先次序,整合形成职工的集体性诉求,为工会有效参与奠定信息基础和研究基础,提升工会参与三方协商机制的专业性。第三,在影响职工切身利益的公共决策做出前,各级政府要赋予并保障工会决策参与权。在协商过程中,工会应强化职工代表的立场,通过各种途径和策略,表达职工诉求,保护职工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工会向党政传递职工诉求,有助于提升我国党政主导的国家治理的社会回应性,扩大决策的信息基础,使党政及时发现并回应职工诉求,降低经济社会改革和决策失误对职工权益的不利影响,提升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保障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落实。(四)坚持综合性与专业化相结合,完善三方协商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国际经验表明,成熟完备的三方协商机制需要稳定的组织保障,构建多层次、多行业、综合性与专业化相结合的运行机制。目前我国国家层面实行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北京、山东、河北、陕西、辽宁、湖北、安徽等20多个省(区、市)成立省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有些地方建立起省、市、县三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由政府负责同志任主任,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从整体上看,我国三方协商机制的发展不平衡,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还不健全。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应坚持综合性与专业化相结合,完善三方协商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第一,要促进区域性三方协商的均衡发展,推动纵向各层级三方协商机制的实体化建设,解决编制、经费等具体问题,并使三方协调机制延伸到基层,如乡镇、街道和社区,打通民主协商的“最后一公里”,实现基层治理的民主化。第二,要在发展区域性三方协商的基础上,健全餐饮、旅游、快递等行业领域的三方协商制度,建立行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完善运行机制,实现多层次、多领域、多行业三方协商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三方协商机制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第三,提升三方协商机制的民主开放程度,在扩大劳、资、政等三方主体参与范围的基础上,根据协商议题和协商情境,吸纳更多社会利益群体代表、社会组织代表、律师、专家等的参与,健全各方参与的协商议事规则和工作流程,提升协商成效,保障协商后政策的落实,扩大三方协商的社会影响力。第四,加强各层级、各专门领域三方委员会的专业委员会建设,发展综合性与专业化相结合的三方协商机制。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工资分配、集体协商、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专业委员会,吸纳理论和实践专家加入,激活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切实开展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协调、指导和服务,推动三方协商机制的专业化。(五)完善政府作用,保障劳资实质协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资矛盾的凸显,三方协商的重要性逐渐得到政府认可。近些年,陕西、辽宁、湖北、江西、山东、福建、河南等省均成立由副省长担任主任的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提升协商协调的层次和力度。此外,各地还探索扩大三方协商的成员构成。江苏省在“三方四家”之外,将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纳入;辽宁省将司法厅、国资委、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纳入;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增加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成员单位。政府对三方协商机制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政府主导各方配合的三方格局基本形成。不过,在我国党政主导的国家治理中,三方协商也存在政府过分主导三方机制、形式协商大于实质协商、民主治理不充分等问题,削弱了劳资双方的自主性和协商成效,制约我国劳动领域的利益协调。国际经验表明,有效的三方协商以劳资双方的社会对话为基础,政府的角色限于为劳资双方协商提供制度保障和公共服务。我国三方协商机制的完善,需要顺应政府改革趋势,在提升协调力度的同时,扩大政府方的参与范围,构建整体性治理;合理界定政府作用,保障劳资实质协商。第一,适应劳动议题涉及利益广泛的特点以及政府机构改革的变化,要在人社部门之外,扩大政府方的参与主体范围,吸收国资、市场监管、经信、应急、卫健、统计、财政等更多政府部门加入,形成政府主要领导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多个相关政府部门参加的协同治理格局。将政府方代表从人社部门升格到政府主要领导,这有助于更好统筹各相关政府部门,改变人社部门“小马拉大车”的局面,克服利益掣肘和碎片化治理,推动部门合作,提升三方协商的权威性,形成整体性治理。第二,政府要发挥规则制定优势,完善三方协商的主体权利、程序保障等制度,明确规定政府各层级、各领域涉及劳动者利益决策的民主协商程序,使三方协商成为决策的前置程序,以民主治理规范政府的权力行使,减少政府决策失误和不当干预对劳动者权益的影响,以程序民主保障实质民主。第三,在协商过程中,政府不应过分主导协商进程,而是要充分尊重劳资双方,赋权劳资双方依照章程自主开展工作,使劳资双方协商成为三方协商的基础和重中之重;政府角色由“划桨”转变为服务,通过议程安排、平台搭建,促使劳资双方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利益表达和对话协商;政府居中保障劳资权利,确保各主体之间地位平等、三方协商程序和规则公平;在劳资双方协商陷入僵局时,政府居中斡旋、协调,促使共识形成;政府将劳资双方意见纳入政策过程,将协商成果转化为公共政策;通过完善经济社会政策推动劳资和谐,实现公共利益。政府科学的角色定位有助于劳资双方利益的充分表达,有助于推动实质性协商,使劳动问题的治理充分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并以民主治理保障三方协商实效和社会利益的协调。注释:①该公约规定:“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作出符合本国条件的安排,在劳动行政管理系统内,促成公共当局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或在适当情况下与雇主代表和工人代表进行协商、合作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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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海林 韩敏: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中共同富裕的理论根基与实现路径

内容提要: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世界历史进程中的西方现代化以资本逻辑为圭臬,形成了对共同富裕的遮蔽,而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共同富裕以共享性引领发展,以多向度富裕超越了资本逻辑的单向度富裕。新时代共同富裕目标是对经典马克思主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中国共产党人历代探索的赓续发展,体现了党情维度的人本性与人民性、国情维度的差异性与整体性、世情维度的民族性和世界性。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要重视从根本保障、价值取向、行动指引等方面协同推进共同富裕。关 键 词:共同富裕  中国式现代化  共享性  高质量发展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②当然,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需要通过走高质量发展道路来彰显中国式现代化在新时代历史方位下的要义。在此基础上,推进共同富裕要提升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与生态文明的共享性,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从而开创人类文明新形态,为全人类发展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一、对西方现代化的历史观照:资本逻辑与共同富裕的博弈在世界历史进程中,西方现代化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人类文明的交流互鉴,但也带来了不可避免的历史灾难。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的共同富裕要汲取西方现代化过程中的经验得失,以共享性打破资本逻辑的现实遮蔽,超越西方现代化的单向度,从而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开创人类文明新形态。1.世界历史进程中的西方现代化镜鉴原生的现代化方式首先兴起于西欧。彼时的西欧在经济上经过第一次工业革命、第二次工业革命逐渐从传统农业社会迈入现代工业社会,在政治上历经英国光荣革命、法国大革命等逐渐从封建专制走向现代民主,在思想上通过宗教改革、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等逐渐从以上帝为中心走向以世俗的人为中心。资本作为“普照的光”通过资本增殖运动和全球扩张步伐,不仅照耀了每一个西欧国家,而且促使他们把欧洲之外的地区和民族纳入资本逻辑宰制之下的世界市场,开创出一个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世界历史权力格局,“使未开化和半开化的国家从属于文明的国家,使农民的民族从属于资产阶级的民族,使东方从属于西方”③。换言之,世界历史让现代化成为每一个民族的普遍命运,“迫使一切民族——如果它们不想灭亡的话——采用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④,这种历史性命运造就了现代化等同于西方化、资本主义化的思维定式与“美丽神话”。西方现代化的历史道路揭示了现代化的一般进程,积累了人类文明发展的部分经验,同时也暴露了自身模式的弊端和顽疾,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多方面的历史镜鉴。一是历史视角的局限性与虚伪性,西方现代化忽视了实现现代化发展这一普遍性目的的特殊性,排斥与之不同的制度、民族、文化,从利益立场出发赋予自身现代化发展的具体模式与价值观以“普世”光环并强行推广;二是发展内核的剥削性与片面性,西方现代化奉资本逻辑为圭臬,把自身发展的基础建立在对本国人民和其他落后国家人民的剥削之上,其二百多年的“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顺序发展”⑤的串联式发展模式长期以经济增长为现代化的唯一评价标准,带来了贫富分化、政治极化、道德沦丧、社会撕裂、生态恶化等一系列恶果;三是对现代化内涵的反思,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对现代化的认识不断深化,逐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建设现代民主政治,推广福利国家制度,提倡绿色发展,从经济、政治、社会、生态等多维度看待现代化。2.资本逻辑对共同富裕的现实遮蔽西方现代化把资本作为“资产阶级社会的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⑥,资本逻辑做出了使社会财富涌流的历史性贡献。“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⑦但资本逻辑也具有逐利性、排他性和扩张性,带来了难以克服的制度性弊端,产生了对共同富裕共享性的现实遮蔽,表明西方的资本主义现代化是一种自相矛盾的发展模式。就人的生存方式而言,资本逻辑并未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反而带来人性异化的现代人生存困境。资本主义社会的原则归根到底是特殊性原则。资本逻辑主导下的每个个体追求个人利益与自由最大化,使得基于抽象自由的权利真正落地。人人追求自由、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等人权,但基于抽象自由的人权只是资本主义社会这一人类特定历史阶段的抽象人权,并非涵盖人类全部历史的普遍人权。这种个人本位式的抽象人权极易流变为利己主义,导致愈加孤立的自我,使个体陷入以自己为目的、以他人为工具的原子式个人主义的紧张状态。从生产匮乏的前资本主义社会到生产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人的自我异化逐渐从劳动领域转移到消费领域,进而产生商品拜物教、货币拜物教、符号拜物教、资本拜物教等层层递进的物化意识,致使人的贬值与物的增值同步,人的商品化与资本的拟人化并行,人陷入被资本逻辑全面支配与规训的异化境遇。换言之,资本逻辑只是让自身获得个体性,却没有让人获得全面发展,因而走向了共同富裕的反面。就社会运行形态而言,资本逻辑带来了高效率,但又产生了两极分化、道德沦丧等种种社会危机。在生产环节,资本逻辑具有节约性。资本家保持经济理性,竭力攫取更多利润,绝不允许机器、厂房、人力等生产要素的低效率利用。在消费环节,资本逻辑具有浪费性。资本家一边压缩工人的消费能力致使大量产品无法出售而被迫积压,一边营造虚假需要诱导消费者过度消费,造成严重浪费。在分配环节,资本逻辑具有不平等性。资本家借助选票、游说甚至利益输送主导公共政策,与政党合谋牟取特权,垄断资源使阶层固化,削减社会福利导致贫富差距拉大。资本逻辑的矛盾性质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而不断累积,衍生出相对消费能力不足的生产过剩经济危机、资本家与工人阶级对抗的社会统治危机,暴露出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历史限度,呼唤历史下一个更高级文明形态即以共同富裕为特征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到来。就文明共同体交往形式而言,资本逻辑带来了全球化的世界历史新进程,但也造成全球发展失衡、全球意识形态分歧、全球生态危机的困局。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占据历史先机,率先完成现代化,确立了落后从属于先进、边缘从属于中心、东方从属于西方的不平等世界秩序⑧。西方文明通过美元霸权、贸易壁垒甚至军事威胁延续不公正的国际分工体系,阻止后发国家的现代化追赶,导致全球发展失衡;西方文明宣扬西式民主,开展和平演变,垄断对现代化模式的话语阐释,导致全球意识形态分歧;西方文明转移高污染高耗能产业,剥夺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权和环境权,导致全球生态危机。西方中心论的文明支配-从属体系,实际上延续了新航路开辟以来西方统治非西方的殖民主义历史和“国强必霸”的扩张主义思维,造成了“脱钩”式的自我封闭,根本上违背了既造福自身又发展世界的全人类意愿,不适用于世界上具有自身独特性的文明共同体。3.共同富裕以共享性超越资本逻辑由资本逻辑所主导的资本主义社会实际上是一个虚幻的共同体,其“虚幻”就在于资产阶级作为统治阶级,通过国家这种抽象共同体的形式把自身特殊利益上升为人民普遍利益⑨,其特征就在于以剥削为内核、以民主自由为外壳,而没有真正的自由,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意识形态的欺骗性。资产阶级统治者通过民主政治、司法制度、思想教育等手段把自己伪装成全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者,以“国家利益”为名剥夺无产阶级的利益,表现在意识形态上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⑩,实际上却是为自己的剥削行为提供合理性。二是全体人民的不自由。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被异化劳动所奴役,资本家深陷从商品到货币的变现焦虑,人逐渐物化为商品,资本逻辑取代上帝、民族、国家等一切超越性的东西,展开了对每个人现实生活的异化与统治。虚幻的共同体作为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以物的依赖性为根本特征,只有私人利益而无全体利益,并不能给人带来自由全面的发展,反而导致西方现代化在各方面的单向度发展:只有富裕没有共同富裕,只有发展没有共享发展。中国式现代化只有让共同富裕具有真正的现实性,才能以共享性超越西方现代化的资本逻辑,占据道义制高点。从发展水平看,共同富裕强调有发展的共享,不满足于西方现代化现有生产力水平的富裕。做大“蛋糕”才能分好“蛋糕”,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最大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11),能够比资本主义更高效、更生态化地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从实现领域看,共同富裕强调全面共享,超越西方现代化只见物不见人的物质富裕。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12),追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相协调的多重领域富裕,着力解决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涵盖人的所有生存维度,使人口结构在年龄、性别、就业等方面逐渐合理化,使人在身体、思想、文化等方面走向现代化,使人的生活在法治环境、公共服务、环境质量等方面达到更高水平,全面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从辐射范围看,共同富裕强调全民共享,摒弃西方现代化只有特殊利益群体受益的少数人富裕。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13),追求全体人民都富裕。共同富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达到共富,缩小不同地区、城乡、群体之间的贫富差距,既遏制资本无序扩张,又防止懒汉主义,在人人参与、人人尽责的发展环境中实现人人享有,实现社会有机体的自我调节和良性运转。从世界发展看,共同富裕强调全球共享,反对西方现代化只惠及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富裕之路。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14),追求所有文明共同体的交流互鉴。共同富裕以真正的共同体即自由人联合体为价值旨趣,克服种族歧视、地缘冲突、贸易壁垒、宗教矛盾乃至一切不利于各国人民安定团结进步的因素,关切整个人类社会的未来福祉。西方的资本主义现代化虽然带来了超越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富裕,但这只是聚集于某一阶级、某些区域、某些民族、某些国家的富裕,是对共同富裕本质的背离与遮蔽,在经济、文化、民主、法治、公平、环境、安全各方面造成现代性危机,导致世界历史的现代化进程中出现“技术进步、社会退步”的严重挫折。中国式现代化基于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在文明发展维度摈弃资产阶级对非资产阶级的剥削,在文明交流维度反对资本主义国家对非资本主义国家的掠夺,从而开创人类文明新形态。二、共同富裕的理论根基:在传承创新中注入现代化新内涵马克思主义经典从物质基础、关键前提和实践历程等方面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学理支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共同富裕目标的孕育与成熟提供文化根基,中国共产党人的历代探索为共同富裕开辟时代新境界提供最直接的理论源泉,从而阐释了中国式现代化超越西方现代化的关键所在。1.马克思主义经典关于共同富裕的学理支撑马克思、恩格斯尽管没有明确提出“共同富裕”概念,但把未来社会设想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将如此迅速,以致尽管生产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所有的人的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还是会增加”(15),从物质基础、关键前提、实践历程等方面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学理支撑。第一,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是生产力高度发达。马克思认为,实现共同富裕“首先必须使生产力的充分发展成为生产条件,不是使一定的生产条件表现为生产力发展的界限”(16)。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没有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的生产力作为物质基础,人类社会就难以进步,从而陷入争夺生存必需品的存量内卷中,导致贫穷的极端化和普遍化,让“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17)。第二,共同富裕的关键前提在于“共同”的全面性。“个人的全面性不是想象的或设想的全面性,而是他的现实联系和观念联系的全面性。”(18)换言之,共同富裕的根本目的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而人的全面发展和物的全面丰富、社会的全面进步三者高度统一。“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19)共同富裕以消灭私有制为前提,达到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内在一致。第三,共同富裕的实践历程是阶段性的、循序渐进的。《共产党宣言》中的“两个必然”表明了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历史趋势,“两个绝不会”阐述了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共产主义社会需要一个过渡阶段,共产主义社会本身需要一个从初级阶段到高级阶段的历史过渡。因此,共同富裕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必然经历从私有制到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转变、从按劳分配到按需分配的分配方式转变、从先富带动后富到共富的富裕过程转变,在阶段性过程中循序实现这些转变。2.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共同富裕的文化根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筑了中华民族的共同精神家园,其中包含的人本思想、民本思想、天下大同思想以及生态文明思想,彰显、蕴涵、拓展了共同富裕理念,为新时代共同富裕目标的孕育与成熟提供了文化根基。第一,人本思想和民本思想彰显了共同富裕的人民立场。“以人为本、以人弘道”的人本思想要求在社会秩序规范中突出人的生命意义,强调个体道德人格的自由与独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表明,民众是政权长治久安的基石。“仁者爱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则直接把民众利益置于君主利益之上,要求把百姓福祉作为国家发展的根本,突显了共同富裕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第二,天下大同思想蕴涵了共同富裕的人类情怀。“温饱”“小康”“大同”等思想揭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阶段性、过程性和终极性,最终目的是实现人人平等、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与以解放全人类为旨归的共产主义在精神境界、未来蓝图上相近。“胸怀天下”“天下为公”等思想展现了中华文化的包容性、开放性和创造性,既有包容多民族的文明观,又有融会儒释道的文化观,在互鉴互动互生中完成自我革新,为共同富裕融合中华文明特性和人类文明共性奠定了文化底蕴。第三,古代朴素的生态文明思想拓展了共同富裕的人与自然维度。天人合一的生态世界观、厚德载物的生态伦理观、顺应天时的生态实践观,拓展了共同富裕关于自然生态层面的富裕维度,超越了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传统发展观,体现了更难实现的生态正义,与现代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不谋而合,为超越西方工业文明提供了文化力量。概而言之,中华传统文化中的共同富裕思想经过几千年的历史沉淀,逐渐内化为深层次的民族文化底蕴和社会思想共识。虽然囿于时代条件,墨子“兼相爱,交相利”的共富情怀感召、宋代“等贵贱、均贫富”的共富理论构建、太平天国“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共富实践大纲等,试图在维系私有制的前提下实现财富绝对平均分配,淡化甚至抹去民富和君富关系中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20),但总体上,古代共同富裕思想经过文化交流、宣传教育等多种途径已经完成了广泛的社会传播与时代的同步更新,为新时代共同富裕目标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提供了文化滋养与理念支撑(21)。3.中国共产党人对共同富裕的赓续探索回望百年党史,中国共产党人在不断探索中逐渐形成和发展出兼具马克思主义理论底色、中华文化特色和中国实践本色的共同富裕目标,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深入探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效率与公平、发展与共享的辩证关系,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使命自觉和回应历史任务的理论自觉,为共同富裕开辟时代新境界提供最直接的理论源泉。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通过推行“耕者有其田”“减租降息”等一系列土地政策,从根源上彻底铲除了“封建性的地权与财权”(22),为实现共同富裕创造了社会条件。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毛泽东提出,“这个富,是共同的富,这个强,是共同的强”“这种共同富裕,是有把握的”(23)。中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和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并举,为共同富裕奠定了根本制度前提和基本物质条件。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邓小平阐释社会主义本质,提出先富带动后富,为共同富裕提供了充满活力的体制保证和快速发展的物质基础。新时代,习近平提出:“我们说的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24)新时代的历史性成就,为共同富裕提供了更为完善的制度保证、更为坚实的物质基础、更为主动的精神力量、更为科学的价值指引。在新的历史方位下,共同富裕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从党情维度看,共同富裕是人本性与人民性的内在统一。一方面,党推进共同富裕始终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目标,这由党的最高理想决定。共同富裕把人的现代化视作现代化之基,彰显了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中的人本逻辑,超越了西方现代化道路中的资本逻辑。共同富裕使单向度的人复归为自由全面的人,使个人从被奴役走向自我生命活动的自在自觉,使人民从被剥削的贫困走向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美好生活,满足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的人的现代化发展需要。另一方面,党推进共同富裕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立场,这由党的性质宗旨决定。共同富裕强调社会主义现代化而非资本主义现代化,摒弃两极分化的少数人的现代化,实现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全体人民的现代化,将彻底改写世界现代化版图。共同富裕以公有制为前提,消灭普遍贫困与普遍不公的现实根源,通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等基础性制度安排,着力破解影响公平正义的难题,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达到全体人民都富裕的人民性要求。第二,从国情维度看,共同富裕兼具差异性与整体性。一方面,共同富裕不是同时同步同等富裕,时间上有先后,程度上有差异,绝非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各地区的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和各社会成员的个人能力、分工贡献等存在差异,所以,“不是所有人都同时富裕,也不是所有地区同时达到一个富裕水准,不同人群不仅实现富裕的程度有高有低,时间上也会有先有后,不同地区富裕程度还会存在一定差异,不可能齐头并进”(25)。要承认收入的合理差距,但这种差距的社会影响必须安全可控,我国基尼系数自2008年达到0.49的峰值以来始终在0.47左右徘徊,2021年为0.466(26),超出了0.4的国际警戒线,收入差距较大,须警惕“中等收入陷阱”(27)。另一方面,共同富裕是一个就全社会而言的整体性概念,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共同富裕,不能拘泥于一时一地的富裕标准,要有整体的长远的谋划。实现共同富裕要尊重现代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制定全国的富裕指标体系和切实可行的行动纲要,因地制宜发掘不同地区的现代化特色,有重点、有步骤地分阶段推进共同富裕。第三,从世情维度看,共同富裕是民族性与世界性的有机结合。一方面,共同富裕是对民族复兴主题的深入探索。在新中国成立、完成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第一个历史任务后,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和人民共同富裕的第二个历史任务就出现了。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基本实现现代化再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再到基本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28),共同富裕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具有战略部署的一致性,不断谱写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新篇章。另一方面,共同富裕是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积极投身现代化的主动选择。共同富裕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强调现代化道路的共建、现代化世界的共治和现代化成果的共享,坚持和平发展的现代化而非霸权扩张或依附于西方的现代化,为世界上其他发展中国家对西方发达国家现代化道路的追赶与前瞻性反思提供了文明典范。三、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推进共同富裕与以“资”为本的西方现代化不同,中国式现代化的最大特点是以人为本,也就是促进人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29),是在高质量发展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现代化,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从中国式现代化的大局出发,共同富裕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要注重从根本保障、价值取向和行动指引方面协同推进,避免“只看见树木,不看见森林”(30)。1.党的全面领导是共同富裕的根本保障“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31)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奋斗就是为了使人民过上共同富裕的美好生活,党推进共同富裕有力彰显了党的初心使命,夯实了党的长期执政基础,展现了党的执政自觉。党的全面领导是共同富裕的根本保障。第一,中国共产党是贯穿共同富裕全过程的领导核心,为推进共同富裕提供组织保障。党的领导是推动共同富裕的“舵杆”:党要坚持执政为民,和谐党群关系,压实基层党组织主体责任,发挥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广大群众努力奋斗。党的领导是防范化解共同富裕道路上各种风险挑战的“定盘星”:党要提高执政水平,部署战略规划,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积极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世情发展新形势和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国情发展新态势,确保一张蓝图绘到底。第二,党的领导为推进共同富裕提供政策赋能。“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32)一是增强政策的灵活性,既要明确引导共同富裕的纲领性政策,又必须实施差异化的政策供给,根据实际需求来精准完善针对不同区域、产业、群体的政策保障;二是增强政策的执行力,加强对共同富裕政策实施过程的动态监测与优化调整,加强自纠自查,改进考核标准,防止“权力流失”效应;三是增强政策的配套性,保证党的政策在宏观与微观上的协调性,探索服务大局、造福人民的政策布局,努力取得最大政策效应。党中央提出支持浙江率先探索构建共同富裕示范区,积极谋划基于“浙江样本”的共同富裕实施方略,努力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共同富裕实践经验(33),正是以政策合力赋能共同富裕的有力证明。第三,党的领导为推进共同富裕提供制度支撑。一是生产层面“做大蛋糕”,既要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优势,增强引导力、控制力和影响力,又要探索非公有制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摒弃“民营经济退出论”等错误论调,鼓励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良性竞争,完善现代产权制度的激励机制。二是交换层面“做优蛋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平衡好资本的有效管控与有序扩张,发挥好有为政府的协调规划作用和有效市场的资源优化作用。三是分配层面“分好蛋糕”,既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提倡合法律合规律合道德地致富(34),鼓励勤劳致富,不搞“杀富济贫”,又要完善要素分配机制,激发资本、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的活力。2.以人民为中心是共同富裕的价值取向“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35),共同富裕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人民史观、群众史观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第一,人民是共同富裕所依靠的建设主体,共同富裕要发挥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关键在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问政、问需、问计于民,形成层级合力、群体合力,使相信、依靠群众和教育、引导群众紧密结合,带领人民群众积极而广泛地参与共同富裕的伟大进程。第二,人民是共同富裕的享有主体,共同富裕要尊重人民群众的享有主体地位。共同富裕的发展成果由人民共同创造,必然要由人民来共同享用。只有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要紧事难办事,让人民群众切实获得发展红利,才能充分调动人民推进共同富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打牢实现共同富裕的群众基础。第三,人民是共同富裕的评价主体,共同富裕要保障人民群众的历史评判者地位。检验党一切工作的成效,最根本的就是看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发挥人民利益需求对推进共同富裕的牵引性作用,以人民利益是否得到满足来评价共同富裕的实现效果,根据人民需求发生的新变化来改进共同富裕的实施举措。既要尽力而为,也要量力而行(36),保障和改善民生要以经济可持续发展为依托,树立攻坚克难的决心,保持长期持久作战的韧性,不能忽视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国情最大实际,把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和发展中大国的后发优势转化为治理优势,积小胜为大胜而循序渐进,尊重客观规律而稳步前进,体现推进共同富裕过程中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3.高质量发展是共同富裕的行动指引共同富裕要坚持走高质量发展道路,秉持新发展理念,推动并联式、叠加式同步发展,以更快的进程、更小的代价实现跨越式发展,解决好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问题,跳出“只见增长不见发展”的怪圈。第一,以创新发展赋能共同富裕,通过创新做好“蛋糕”来为分好“蛋糕”奠定物质基础。着力推动依靠要素投入的发展方式转向创新驱动的发展方式,提高高新技术的自主研发能力和科研成果转化能力,建立自主可控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产业链与创新链的双向配套机制(37),在市场环境、财政税收、产权融资等方面加强制度创新和理念创新。第二,把协调发展作为共同富裕的坚实依托,体现共同富裕的目标要求。一是补齐短板实现“四化”融合共生,不断推动工业化转向绿色化、信息化转向智能化、城镇化转向市民化、传统农业转向现代农业等。二是建设城乡区域现代化发展的一体化格局,先发地区发挥先发优势,后发地区在与先发地区的协调联动中实现现代化跨越,走区域协调、优势互补的共富之路。第三,在绿色发展中实现共同富裕,赋予共同富裕新内涵。协同推进经济建设和生态建设,把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到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高度,既要谋求金山银山的物质财富,更要谋求绿水青山的生态财富,以低碳发展倒逼科技革新、产业革命,实现生态和资源的代际分配公平,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第四,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发展推进更高水平的共同富裕。步入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一是不搞封闭的地区小循环,而是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依托全国统一大市场,充分挖掘内需潜力,把区位优势转化为有竞争力的比较优势;二是不搞封闭的国内单循环,而是以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占据国际竞争中的战略主动权;三是统筹开放发展和国家安全,围绕二者建立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全面开放体系。第五,在共享发展中克服相对贫困,实现更高层次的共同富裕。一是初次分配讲效率,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二是再分配更注重公平,建设服务型政府,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及化,增加更丰富更高质量的公共产品供给,同时避免福利主义陷阱;三是第三次分配鼓励先富帮后富,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发展社会慈善事业,进行税收激励;四是防止阶层固化,畅通向上流动通道,创造更多致富机会,营造宽松包容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教育平等、机会平等、权利平等。共同富裕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和重要特征,以共享性为内核,强调有发展的共享、全面共享、全民共享、全球共享,打破了资本逻辑在人的生存方式、社会运行形态、文明共同体交往形式上对共同富裕的现实遮蔽,超越了西方现代化依赖于物的单向度发展,揭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道义制高点。共同富裕具有马克思主义理论底色、中华文化特色和中国实践本色,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展开,扬弃世界历史进程中的现代化发展范式和话语。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要在中国式现代化的话语场域和实践中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高质量发展,不断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努力实现后发国家的现代化跨越。注释:①《习近平著作选读》第1卷,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18-19页。②《习近平著作选读》第2卷,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501页。③④⑦《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6页,第35页,第36页。⑤《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159页。⑥《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1-32页。⑧董键铭:《从人的全面发展看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的超越》,《哲学研究》2023年第2期。⑨梅景辉、骆祥慧:《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三重逻辑及当代价值》,《江苏社会科学》2021年第4期。⑩《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52页。(11)《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64页。(12)(13)(14)《习近平著作选读》第1卷,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19页,第18-19页,第19页。(15)(1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0页,第172页。(1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8页。(1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72页。(1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7页。(20)张旭、乔涵:《中国共产党人共同富裕思想发展的历程与实践》,《山东社会科学》2022年第4期。(21)柯艺伟、张振:《论新时代共同富裕思想的理论渊源与核心要义》,《社会主义研究》2022年第4期。(22)杨灿明:《中国战胜农村贫困的百年实践探索与理论创新》,《管理世界》2021年第11期。(23)《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95-496页。(24)(25)《习近平著作选读》第2卷,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501页,第506页。(26)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22》,中国统计出版社2022年版,第15页。(27)刘世锦、王子豪、姜淑佳、赵建翔:《实现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的潜力、时间与路径研究》,《管理世界》2022年第8期。(28)(31)《习近平著作选读》第2卷,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501页,第407页。(29)习近平:《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求是》2023年第11期。(30)《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13页。(32)《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98页。(33)许光、王笑妍:《习近平新时代共同富裕重要论述的科学逻辑与价值意蕴》,《治理研究》2023年第2期。(34)王淑芹:《实现共同富裕的思想源流、风险挑战与关键路径》,《马克思主义研究》2022年第8期。(35)《习近平著作选读》第2卷,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421页。(36)韩文秀:《正确把握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旗帜》2021年第11期。(37)洪银兴:《中国式现代化论纲》,江苏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7页。 ...

朱炜 李金铭 綦好东:国企混改的理性优势、实践逻辑与路径优化

内容提要:自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来,混合所有制改革经历了前期的夯基垒台与立柱架梁、中期的重点推进与积厚成势,已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取得了实质性突破和历史性成就。但与此同时,随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的日益深化,其也面临着诸多争议、困惑和挑战,亟须在理论上作出回应。本文立足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研究阐释了具有工具理性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策略与中国共产党人民利益至上价值取向之间的契合性,基于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有机统一剖析了中国特色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独特优势;揭示了通过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并进一步推动国有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维护人民经济利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等价值取向的内在机理;并从聚焦提升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增强国有企业核心功能以及营造高质量创新生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和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优化收入分配机制和差异化管控机制等方面,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走深走实、规范有序、提质增效提供可资借鉴的优化路径。关 键 词: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价值理性  工具理性[引用格式]朱炜,李金铭,綦好东.国企混改的理性优势、实践逻辑与路径优化[J].财经问题研究,2023(9):28-41.马克思和恩格斯[1]从唯物史观的基本立场出发,指出了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使命在于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人民至上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价值立场[2],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始终坚持人民至上,并将人民至上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相结合,同社会主要矛盾的解决相结合,进而提出中国共产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从“为人民服务”到“以人民为中心”,中国共产党始终将人民至上视为其人民观的核心理念,并不断赋予人民至上新的时代内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是习近平总书记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对人民至上理念的一次创新性发展。这一发展思想作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民利益至上的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混合所有制经济得以产生和渐进发展,并已成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混合所有制经济既是生产资料所有制与生产社会化之间关系调适的一种经济形式,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重要形式。从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到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再到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这些不同的政策表述既深刻地体现了党和政府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政策趋向,也反映了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践成效的日益认同。而这种“认同”的理由就包括混合所有制企业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在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方面的客观优势。价值理性是一种以主体为中心的理性,它关注主体自身行为价值而非行为后果与手段,既不反对个体的需要,也不囿于个体需要,而是谋求个体与整体的和谐、共赢[3]。工具理性可理解为一种求真务实的思维方式和态度,它关注主体为实现价值目标所采取手段(或工具、方法)的可操作性与实效性[4]。基于本文的研究主题,笔者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下文简称“国企混改”)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关系的初步理解是:价值理性是基于理念和道义的角度回答了国企混改“为了什么”的元问题,为混合所有制改革(下文简称“混改”)实践活动开展提供了目标依托与价值根基;工具理性则从建制和操作层面解决了“如何实现”的程序性问题,是实现人民利益至上的社会主义价值取向的一种策略选择行为。本文立足国企混改实践,从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视角分析了国企混改的理性优势,检视了国企混改的实践逻辑,继而提出了国企混改的路径优化建议。一、国企混改的理性优势国企混改的价值理性体现为人民利益至上的社会主义价值取向,这一价值理性保障了国企混改目标的合目的性,即价值意义;工具理性则体现为以改革过程、改革手段、政策制定和实现路径等求真务实的实践策略,确保了国企混改实践的合规律性。国企混改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有机统一,切实推动了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功能互补。(一)价值理性:人民利益至上的社会主义价值取向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这一重要论述指明了中国改革发展要以全体人民为价值主体,以效率与公平相结合为基本原则,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国企混改作为中国经济改革的组成部分,其价值取向也必须是人民利益至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维护人民经济利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1.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共产党始终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所在,也是社会主义中国屹立于世界东方的强大根基。从本质上看,国企混改是探寻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多样化的实现形式,推动社会主义制度自我调整修正与完善发展,以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实践过程。国企混改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改革方向,通过产权制度改革,融合国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生成了多性质资本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丰富了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与此相适应,在宏观经济层面形成了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层面切实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而以公有资本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利用其杠杆效应,进一步巩固了人民在享有社会财富上的主体地位。2.维护人民经济利益维护人民经济利益,是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具体体现。构建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收入分配体系是维护人民经济利益的关键环节。国企混改不仅通过优化调整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集聚了经济社会资源的关键要素,而且在保障分配公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维护了人民经济利益。一方面,国企混改推动了国有资本控制力的提升,撬动了更多的社会资本向重要行业、关键领域、重点基础设施集中。通过引导资本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于广大人民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国企混改进一步巩固了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收入分配方式,通过实施一系列较为公平、透明的薪酬管理制度,在处理资本收益与劳动报酬、管理者薪酬与职工薪资之间的分配问题时能更好地平衡效率与公平。不仅如此,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上缴公共财政的国有资本收益,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政性收入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人民经济利益的重要来源。3.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实现共同富裕,是满足人民利益至上的价值旨归。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5]。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与效率、增长与共享的辩证统一[6],既是一个涉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关乎全体人民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议题。可以看出,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和努力方向之一在于解决发展问题。国企混改正是朝着有利于推动协调发展、实现共建共享、解决发展问题,促进人民物质和精神共同富裕的方向推进。从物质富裕角度来看,国企混改促进了“国民共进”良性发展格局的形成,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进而有利于夯实中国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十三五”时期,全国国有资产(下文简称“国资”)系统监管企业资产总额、利润总额年均增速分别为12.7%、10.7%,累计实现增加值59.5万亿元[7]。从精神富裕角度来看,国企混改因国有资本的杠杆效应引起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影响力的扩大,在传播先进文化理念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方面亦发挥了重要作用。(二)工具理性:求真务实探索国企混改的实践策略人民利益至上的价值取向规定了国企混改目标的合目的性,但价值取向的实现又取决于国企混改工具理性的契合性。围绕价值取向的实现,遵循求真务实的原则,国企混改探索形成了一套系统性的实践策略,这些实践策略主要表现为改革过程的渐进性、改革手段的互补性、政策制定的系统性、实现路径的多样性。1.改革过程的渐进性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后,中国先后开展了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经营机制转化为方向、以国资监管方式转变为前提的四项改革、十项改革、双百行动、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创建世界一流示范企业、科改示范行动等涉及国企混改的实践举措。国企混改过程总体上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一是混改领域逐步多元,试点产业领域覆盖面逐步扩大,基本完成了竞争性领域的国有大型企业的混改任务,取得了自然垄断性和技术垄断性较强领域的国企混改实质性进步,并在发展新业态和新领域方面开展了具有积极意义的探索与尝试。二是混改规模逐步扩大,呈现出“批次性展开,逐步增量扩围”的特征,通过选取少量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进行初步探索,深度挖掘改革经验,逐步将改革重点下移到地方国有企业,从而扩大试点实践的规模,强化改革的广度和深度。三是混改层级逐步提升,混改前期主要采取子公司自下而上的混改模式,从而保证在控制改革探索过程中的风险与负面影响的同时,通过子公司的先行先试为集团层面混改提供经验;而后期通过在集团层面引入非公有资本,实现集团整体的市场化体制机制变革与转型发展,同时还能摆脱“一股独大”下国有股东对集团的束缚和行政控制,突破传统国有企业体制障碍。四是混改内容逐步综合,逐步展开以建立新体制、新机制、新模式为实现路径,以坚持顶层设计与试点实践相结合的各项混改试点行动,从前期的四项改革试点行动和十项改革试点行动,到现在正展开的双百行动、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创建世界一流示范企业和科改示范行动,经历了从单项改革到综合性改革的升级,从各项改革措施“单打独斗”到加强改革联动。2.改革手段的互补性国企混改通过合理运用市场和政府两种资源配置手段的优势,充分发挥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互补作用。一方面,以市场化手段推进产权结构调整、激励机制优化和公司治理完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一是顺应市场化的改革方向,通过国企混改用好用活资本等要素,利用产权、股权、证券市场合理确定资产交易价格,推动包括资本在内的要素通过市场机制进行交易和配置。二是在混改企业中探索完善了中长期激励机制。例如,为激发管理人员的活力,部分混改企业推行了员工持股、股权激励、超额利润分享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完善了按管理要素参与分配的机制。三是探索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国企混改通过优化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配置,在引入具有制衡力量积极股东的基础上,在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层面开展合理分工与安排,形成明确清晰的权责结构,改进和完善了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另一方面,向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转型,对国有资本运营进行宏观干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一是统一集中管理。主要措施包括:统一整合国有资本,优化国有资本布局与结构;统一运营国有资本,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国有资本进行集中统一运作。二是授权经营体制。主要措施包括: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做干预,清单之内也要尽量减少事前审批;授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代理控制权,明确混改企业自主经营权。三是信息公开制度。主要措施包括:依法依规设立信息公开平台,对国有资本整体运营等情况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建立内部常态化监督审计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3.政策制定的系统性混改是在国家政策方针和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双轮”驱动下展开的,是政府政策与企业生存发展诉求互动的产物,需要顶层政策设计的“拉动”作用与企业发展的“主动”作用相契合。国企混改的深化伴随着配套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政策体系的完善,以此保证混改实践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顶层设计,随后各类专项文件和操作指引文件相继出台,在此基础上经过集成形成了适用于国有企业改革的“1+N”政策体系,其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支撑国有企业改革总体框架的纲领性政策文件。二是力求攻坚克难的专项政策文件,包括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善国资管理体制等方面的专项指导性、规范性意见、办法和方案。三是针对以上带有工作推动性质、指导部署落实的工作计划,涉及混改工作的内容具体包括规范混改流程、改革混改企业运营机制、优化混改企业管控方式和完善财税支持政策等四个方面。以上“1+N”政策体系在明确国有企业改革目标和路径的同时,也明确了新时期国企混改的旗帜、主线、原则、方向、重点、举措和目标任务,为沿着中国特色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道路前进提供了政策保障。为进一步发挥政策的拉动作用,相关部门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动、经济发展态势,并结合各项具体试点行动出台了具有针对性的指引性文件。此外,针对双百行动、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创建世界一流示范企业、科改示范行动等涉及国企混改的综合性改革,中央与地方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专项改革指导文件,以更精准地实现重点突破,支持各项改革工作顺利推进。4.实现路径的多样性国企混改在充分结合企业发展现状与行业特征的基础上,从资本的引进类别、引进方式、引进目的及引进情景等维度积极探索实践,形成了适用于不同情形的实现路径。引入战略投资者,是通过引入具有自身优势资源的优质非公有资本,实现与国有资本在业务拓展、技术创新等诸多方面的联动发展与协同效应,以提高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员工持股,通过企业劳动者与资产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建立起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与企业相对一致的利益诉求,以最大程度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改制上市,是国有企业在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上,通过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成为上市公司,以便依托资本市场的定价功能,开拓长期且稳定的融资渠道,建立资金运作的良性循环,进而切实维护国资安全,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购重组作为践行“双向混改”的创新性路径,以促进国有资本“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为基本原则,合理运用国有资本技术领先、管理规范等优势融合民营资本共同发展,进而带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同时充分利用有限的国有资本,吸引撬动更多优质社会资本参与国企混改,以使国企混改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合资新设,是最能保护合资方产权的改革模式,有助于在避免低估存量国有资本价值、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发生的同时,以新生企业所具备的灵活机制,消除社会资本在股权比例及“话语权”方面的顾虑。基金投资,是进一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又一创新路径。其以市场化手段广泛吸引汇聚各类社会资本,能够更好地引导国有资本投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切实提升国企混改的质量和效果,促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总之,据实际而定的多种实现路径为国企混改的因企施策和稳妥推进提供了丰富的工具资源。(三)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有机统一:中国特色国企混改的独特优势国企混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发展和完善的组成部分,它不仅通过艰辛的理论探索创新确立了人民利益至上的价值取向,更以求真务实的实践策略促成了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有机统一。其主要表现为国企混改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重要方式、资本要素有效融合的制度创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突破口,能够驱动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巩固人民主体地位,推动国有资本市场化配置、维护人民经济利益,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1.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重要方式,驱动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与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所有制结构不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所有制结构是根据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实践要求不断调整和优化的,是以增进人民主体地位和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其强调的是,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中国国有企业数量众多、作用巨大,代表的是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而资本主义国家的所有制结构中虽然也有一定数量的国有企业存在,但所占比例较小、作用有限。从宏观层面看,中国已经形成了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等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的混合所有制结构。而混合所有制结构作为不同性质资本的混合型经济形式,正日益成为现阶段中国企业组织形态中一种十分普遍的企业制度形式,进而成为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驱动装置。实践证明,中国现代化经济体系需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国有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分工上具有较强的互补性,这不仅体现在技术创新、资源整合等方面的协同发展,更体现在中间品价格、质量性能和技术标准等方面所开展的有效竞争。国有经济因具有强大的技术力量和资产实力,在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和具有长远经济与社会效益的重大技术设施项目建设上更具优势[8];而非公有制经济则在激发创新活力、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等方面更具优势。推进混合所有制微观领域改革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创新性回归[9]。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使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对独立,进一步分离了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通过国企混改将企业财产权分属于不同性质的所有者,形成了企业内部公有制经济成分与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之间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经济关系[10]。在混改企业中,国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通过在组织内部建立起互动机制,将市场竞争与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有机结合,逐渐发展为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态势。2.作为资本要素有效融合的制度创新,推动国有资本市场化配置马克思将剩余价值的资本化视作资本积累,即资本增殖的价值会转化为资本。资本积累是促进社会财富持续增长的基础[11]。国有资本既是反映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国有资金,也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国资,由国有企业来体现和承载。国有资本增值作为扩大国有经济再生产的源泉,既要体现国有经济的发展要求,又要遵循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混改作为融合国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的制度创新,既能够满足资本合理发展的要求,也能够推动国有资本市场化配置,促进国有企业转型升级,进而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维护人民经济利益的功能和使命。混改有利于集中资本并放大其功能,支持并催生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形成。当前,中国国企混改以“增量”方式渐进开展,在吸引非公有资本过程中实现自身的战略集中和功能放大。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日益增多,使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得到充分体现,这便倒逼国资监管对象由实物形态的“国有企业”向价值形态的“国有资本”转变,国资监管方式由行政手段为主向基于资本产权关系的市场化、法治化转变。混改有利于提升国有资本的市场亲和力,推进国有资本要素市场化流动。国企混改通过将非公有资本的灵活机制优势引入企业治理与经营机制,更加突出资本导向,以资本的深度融合提升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市场亲和力;通过引入市场化交易机制,以市场化手段推动资本混合,以更加市场化的方式推动资本的有序进退和贯通发展,提升了国有资本流动的市场化水平。由产权属性所决定,国有资本的运动必然体现政府的意愿,而非公有资本则更具市场化属性。国企混改将国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的行为目标融入同一微观组织和经济体系,形成新的资本文化结合体,进而有利于不同资本观念之间的相互影响。国企混改既包括国有资本在引导混合资本有序运动和有序扩张作用的发挥,也包括非公有资本对国有资本等公有制资本遵循市场化运作规则的积极影响。3.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作为以公司制度为主体的微观制度安排,现代企业制度涵盖产权、组织、管理与运行等在内的系统制度体系[12]。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对于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形成新时代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能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效率,完善运营机制,实现企业转型升级,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助力;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有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竞争机制,提升企业价值创造能力,进而夯实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破解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问题、引入具有制衡力量的积极股东、建立市场化的内部激励机制,进而能够推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创新、推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促进国有企业形成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混改通过引入权利拥有程度与责任承担能力对等的非国有股东,有助于推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创新。混改的实质是产权制度改革,其中的关键是股权结构调整,而引入权利拥有程度与责任承担能力对等的非国有股东是国企混改最为关键的举措。合格战略投资者的引入,既有助于“实化”国有企业中缺位的所有者[13],也有助于在决策层面对国有股东和政府的过度干预起到制衡作用[14],优化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混改通过优化收益权与控制权的配置,有助于驱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实现分配公平,进而实现生产效率最大化的根本保证。公司治理的核心在于通过一定手段实现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优化配置,以提升企业资源配置效率和发展质量。从企业的契约属性来看,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配置是各产权主体达成一致的契约化过程。不仅如此,在分类改革战略下,商业类与公益类国企混改的推进力度、改革方向、股权结构安排、考核重点等方面面临着不同的政策要求。分类推进混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逐渐形成与分类改革相匹配的公司治理模式。混改通过探索劳动要素与资本要素适度融合的有效路径,有助于促进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市场化。员工持股作为一种兼具激励与治理效应的制度安排,其将劳动与资本要素适度融合,从而实现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在企业内部合二为一,使员工与企业建立起相对一致的利益诉求,既能共担企业风险,又能共享企业利润[15]。员工持股改革既实现了国有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开展混改,也对持股员工尤其是商业Ⅰ类国有企业的持股员工具有长效的市场化激励,能够更好发挥劳动要素的作用。总的来看,包含员工持股在内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将市场化激励方式与手段引入国有企业内部,有助于国有企业形成劳动要素与资本要素适度融合的激励约束机制。二、国企混改的实践逻辑国企混改以人民利益至上的社会主义价值取向为目标,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维护人民经济利益,提高国有企业的综合实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推动国有企业为社会主义事业作出更大贡献。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通过国企混改,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做强国有企业,巩固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做优国有企业,增强国有企业综合实力,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与创新力;做大国有企业,促进不同所有制形式的融合发展,提高国有经济影响力与抗风险能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三者之间并不是割裂的,而是相互交叉、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做强国有企业,明确了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经济主导力量的重要地位,是做优国有企业的基础;做优国有企业,实现了综合实力的提升,有助于国有企业的进一步做强;而做大国有企业,是做强做优的自然结果,只有做强做优的国有企业才能更广泛地吸引聚集各类资本,为国有企业的进一步做强做优提供必要条件。基于此,立足国企混改,通过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剖析国企混改的实践逻辑,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利益至上的社会主义价值取向,为提出新时代国企混改的路径优化建议奠定基础。(一)以混改促国有企业做强,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重要保障。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制度保障,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而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命脉的控制并对国民经济起主导作用。因此,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国企混改通过推动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集中,向发挥特殊功能作用的企业集中,向企业主业集中,促进国有企业做强,进而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首先,通过战略性重组,推动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集中,在宏观层面发挥国有企业稳定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国企混改以战略性重组为重要抓手,通过合并、收购、分拆等方式,对现有的组织结构、业务范围、资源配置或所有权关系进行重组,布局国有资本向三个重要领域集中。一是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集中,确保国家在关键领域有充足的掌控力。二是向提供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建设和公益性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集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提升社会福利水平。三是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避免出现因资金需求大、回报周期长而不愿投、不敢投的现象,切实肩负起服务国家战略的责任使命[16]。其次,通过分层分类混改,推动国有资本向发挥特殊功能作用的企业集中,在中观层面发挥国有企业支撑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一是根据不同层级,对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分层推进国企混改。采取“自下而上”的推进形式,混改初期主要涉及规模较小的子公司,而集团公司往往因承担特殊任务或规模较大而保持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地位;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实施以来,在集团公司层面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所出资的企业层面推进混改,而作为市场化运作专业平台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保持国有独资的性质。二是根据功能定位,针对不同行业分类推进国企混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领域的商业Ⅰ类国有企业,积极引入其他各类所有制资本,国有资本可以控股和参股;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Ⅱ类国有企业,在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的同时,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公益类国有企业,在保持国有独资形式的基础上,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多种形式探索非公有制企业参与经营。最后,通过专业化整合,推动国有资本向企业主业集中,在微观层面发挥国有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发展实体经济的引领作用。一是对主营业务相同的企业开展专业化整合,做好国企混改的“加法”。在国有企业之间的专业化整合中,实现“一企一业、一业一企”,将相同的产业通过资源整合,提高企业集中度,增强集约化管理;在国有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的专业化整合中,将具有相同主业的企业整合,用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股权合作,促进更多资源集中于主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二是结合剥离两非两资工作开展专业化整合,做好国企混改的“减法”[17]。国有企业通过股权参与、股权置换、无偿划转、战略联盟等多种混改方式,剥离不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项目,清退不符合战略规划、非战略性的资本,使企业更聚焦于主责主业。(二)以混改促国有企业做优,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和创新力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与创新力是维护人民经济利益的前提条件。维护人民经济利益,就要壮大国有企业综合实力,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与创新力。混改通过落实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国有企业做优,培育企业核心竞争优势,驱动企业高质量发展,进而增强国有企业的综合实力,成长为维护人民经济利益的重要力量。混改对加快培育国有企业成为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市场主体,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通过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激发企业活力和提高企业效率,推动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混改主要依靠调整产权关系和改革产权制度予以推进,充分发挥产权的市场激励功能,带动国有企业优化组织制度、资本监管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实现法人治理规范化、公司运营市场化、企业竞争中性化,激发国有企业经营活力。混改企业清晰界定不同所有制资本的产权边界,通过明晰产权主体,厘清各主体间的权责边界与职能分工,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制定层级分明、灵活高效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管理制度,以兼顾不同所有制主体的核心利益诉求,提高企业生产效率。二是通过引入形成优势互补的非公有制企业,发挥资源整合的集聚效应,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优势。按照投资目的的不同,股权投资分为战略投资和财务投资。市场拓展、研发技术等存在短板的国有企业,通过混改引入战略投资者,发挥非公有制企业在规划发展战略、完善业务模式等方面的支持作用,形成国有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提升供应链产业链韧性、提高市场占有率等的协同效应[18]。治理机制、运营管理相对不完善的国有企业,通过混改引入财务投资者,发挥非公有制企业在公司治理、内控建设与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示范作用,为持续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优势奠定基础。三是通过体制机制的变革与创新,解决深层次矛盾问题,筑牢混改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向纵深推进,混改企业比重逐渐增加,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实现了竞争力的提升。究其原因在于,大部分国企混改还停留在股权层面的混合,并没有触及体制机制等深层次变革[19],因此,国企混改的核心是转变体制机制,这是打造混改企业核心竞争优势的基础。混改企业以建立健全市场化的经营机制为着力点,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实施员工持股,综合运用多种中长期激励机制等方式,为混改企业彰显核心竞争优势提供制度保障。混改对加快培育国有企业成为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创新主体,提升国有经济创新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通过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和市场化激励机制,强化关键核心技术的供给主体作用,提升国有企业的原始创新能力。一方面,混改企业通过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大对科技创新活动的投入,落实国有企业技术供给主体地位。国有企业通过混改引入的非国有股东,其发挥的监督作用降低了国有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代理成本,促进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形成。代理成本的降低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管理者着眼于企业长期发展,开展更多的科技创新活动,进而提升国有企业自主研发的原始创新能力。另一方面,混改企业通过建立健全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增强技术人员的创新动力,加快实现技术突破,使国有企业成为关键核心技术的重要供给者。针对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关键岗位工作并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以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在国有企业与科研人员之间建立与企业战略发展直接挂钩的利益分配机制,激发科研人员潜能,提高科研团队整体效能,加快核心技术的成果产出。二是通过建立创新型产业集群,强化创新体系的牵引主体作用,提升国有企业的集成创新能力。围绕实现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与人才链间的互融互动互促,开展上下游之间的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打造现代知识技术密集、附加值率高的创新型产业集群,落实国有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国有企业依托于自身比较优势,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获取创新要素并加强基础研究,促成国有企业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中的先发优势,进而带动上下游企业共同突破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提升国有企业的集成创新能力。(三)以混改促国有企业做大,提高国有经济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提高国有经济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是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关键要素。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国有企业必须不断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不同所有制形式的融合发展,促进国有企业做大,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增强国有企业化解自身风险和帮助国家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为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贡献国有企业力量。国有企业通过混改引领带动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提高国有经济影响力。一是混改企业贯彻执行党的决策部署,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推动国有企业在履行政治责任方面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例如,在乡村振兴战略方面,国有企业利用其资本优势、组织优势积极投身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以实干彰显国有企业担当。二是产业链上游的国有企业积极与产业链下游的非公有制企业在资本层面展开合作,让非公有制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20],在履行经济责任方面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从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来看,通过推进混改,加强国有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的业务协作和技术交流,提升上下游产业技术水平,形成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来看,国有企业通过混改推动了质量、效率、动力变革,实现生产方式的转变,带动下游非公有制企业不断强化创新力,为市场提供多样化产品。三是混改企业发挥在完善分配制度和保障改善民生方面的优势,引领带动非公有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在完善分配制度方面,混改企业更加公平、更加科学地参与财富分配,优化企业内部的分配机制,带动非公有制企业共同发展,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在分配领域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在保障改善民生方面,混改企业利用自身资源优势,立足项目地发展现状、区位条件和资源禀赋,通过产业扶贫、就业扶贫、消费扶贫等多种方式,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实措施激活一个产业、带动一方经济、富裕一方百姓,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国有企业通过混改增强化解自身风险和帮助国家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提高国有经济抗风险能力。一是国企混改有利于防范企业风险,增强国有企业化解自身风险的能力。在财务风险方面,国有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引入战投等方式参与混改,拓宽多种股权融资方式,强化负债规模和资产负债率双重约束,切实防范化解企业财务风险。在经营风险方面,国企混改有助于增加企业产品销量,缓解供需矛盾,去库存周期逐步趋于合理,降低企业因产能过剩引致的经营风险。在安全生产风险方面,混改企业积极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加快安全生产装备、技术、管理升级,打造本质安全型企业。二是国企混改合理稳步扩大企业总量规模,增强国有企业帮助国家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混改以集中众多分散资本为重点,科学运用信用和竞争两个杠杆效应高效撬动更多优质社会资本协同发力,发挥资本的价值增值能力,更好地实现国有经济保障国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责任与使命。近年来,混改企业率先在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事后恢复等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协调各方力量开展抢险救灾和物资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发挥应对重大风险挑战的关键性作用,有助于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三、国企混改的路径优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的新目标,对国企混改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这意味着国企混改要继续以人民利益至上为价值取向,坚持求真务实的实践策略,在更好实现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有机统一的基础上,通过聚焦提升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国有企业核心功能和营造高质量创新生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和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优化收入分配机制和差异化管控机制,更好地促进改革走深走实、规范有序和提质增效。(一)聚焦重点,促进国企混改走深走实1.围绕提升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增强国有企业核心功能,继续深化混改企业重组整合第一,要继续深化已重组混改企业内部关键核心要素的融合。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以市场化方式推进国有资本战略性重组,在推动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不断优化的同时,聚焦于装备制造、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领域,打造了一批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产业集团及混改企业,取得了显著成效。而混改企业尤其是国有控股的混改企业重组需要继续加强专业化整合,促使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增强核心功能。因此,要扎实做好重组后混改企业的业务协同和管理提升,加大内部资源整合力度,进一步聚合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的关键要素,培育和发展已有核心技术专长,形成关键技术突破能力及成果应用转化能力,开发并建立核心产品市场,推进企业核心技术专长向核心竞争力跃升,真正实现主业业务的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第二,要鼓励混改企业有“加”有“减”,整合内部资源。一是引导混改企业根据自身的资源禀赋和能力状态,按照目标消费者的价值要求和企业产品的技术发展趋势,对企业内部资源进行结构调整与存量优化,实现资源的集约式发展;同时,要紧密结合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积极培育新兴业务发展增量,优化产业布局。二是鼓励混改企业合理确定重点培育的核心业务及其关键生产要素,在增持核心资产、聚力发展优势核心业务的同时,及时剥离竞争力不足的非核心资产,以市场化手段清理高风险、高负债项目和低效、无效资产。第三,要在更多行业、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推进混改企业专业化整合。把深化国企混改与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结合起来,聚焦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新型能源体系、农业科技发展等重要领域和薄弱环节,以优势国有控股混改企业为主体,将获取关键创新要素作为专业化整合的战略目标,通过深化与科研院所的产研整合、与民营资本的进一步融合,建立“企业+”式产学研融合模式,吸收“外来”掌握关键技术的人才和拥有核心专长的公司,加强创新研发与技术攻坚,借力专业化整合实现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和核心功能的增强。2.围绕营造高质量创新生态,促进混改参与方的链式协同第一,要以内部核心技术创新为牵引,加强与外部创新要素的链接与整合。近年来,以土地、劳动力等为代表的创新要素价格上涨较快,获取创新要素面临着较高的成本和资金约束。创新的竞争更多体现为企业对关键创新要素的开放获取与有效利用,这使企业技术创新往往需要借力和整合社会创新要素资源与产业资源。因此,混改企业要加快构建“自主+开放”式创新模式,在加强核心技术自主攻关和研发能力主动提升的基础上,通过合作研发、技术并购、研发外包等方式完成关键技术、通用技术和创新资源的开放获取,形成以核心技术企业内部攻关为主体、创新要素企业外部开放式获取并存的循环创新格局。第二,要引导混改企业加强对核心业务创新资源的倾斜。一是加强国有集团公司与混改企业子公司之间关键创新要素的双向贯通与融合发展,加快关键性、稀缺性资源的聚合,将创新资源向兼具边际产出较高和边际成本较低的子公司及业务领域倾斜,形成集团上下创新资源的链式联结,做强、做精、做新核心业务。二是在既定资源约束下,探索创新产出最大化的要素配置模式,以效率为导向加快完善企业创新资源的配置体系;积极推动混改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支持其向高附加值、高增长潜力和高产业关联度的行业和领域转型,全面提升国有控股混改企业的辐射力、带动力和创新力。第三,要构建多主体协同创新机制,提升创新资源共享水平。支持政府、企业、用户、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主要科技创新力量共同搭建集平台、项目、资金、人才等全要素于一体的创新资源配置服务组织,以市场化手段引导混改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混改企业与民营企业、混改企业之间采取搭建共享技术平台、构建供需链网络、共建行业云平台等多种方式开展长期战略合作,通过营造开放融合、优势互补、分工协作的创新生态,促进关键创新要素的按需配置和市场化流动,提升资源的互通、互认、互用效力,驱动混改企业更加积极主动地实施新技术、新产品合作开发,切实将关键创新要素资源内化为企业创新竞争优势。(二)完善制度,促进国企混改规范有序1.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同等保护各类性质资本产权第一,要以制度建设为着力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与国有独资、全资企业相比,混改企业既具备国有经济的资源优势,也具有民营经济的市场基因,是不同产权性质资本所有者之间正和博弈与各类资本创新发展的有效组织载体,现已成为保障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构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微观基础。应在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下,从法律法规和社会舆论层面入手,将对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平等对待的要求落实下来,使各类性质资本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不断提升混改企业发展质量。第二,要加强政企合法互动,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政府要重视与混改企业的合法互动,明确政商交往的安全尺度,将调查研究工作同政府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出台重要经济发展和改革文件之前要充分听取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混改企业中企业家们的意见,真正摸清实际情况、找准现实需求,切实打造兼具市场化和法治化且有利于各类性质资本共同发展的营商环境。2.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切实提升混改企业公司治理现代化水平第一,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与混改企业公司治理的有机融合。坚持党对国有企业制度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国有企业制度发展变革的基本经验[21],也是保障国企混改规范有序的重要前提。当前大部分混改企业是由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而来,其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组成人员仍存在高度重合的情况,加之决策、管理、经营三种角色客观上存在的交互性,需要从机制上细化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相融合的具体运行方式和方法,切实提升混改企业的公司治理效能。基于此,一是要按照“两个一以贯之”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有机统一。坚持党的领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国有集团公司及其混合所有制子公司两个层面全面建立运转高效、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通过“权责清单”+“履职明细”,从制度规则和实施程序上明确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的决策角色、议事边界、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为规范国企混改行为提供组织基础和制度保障。二是要配齐配好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人员。应按照人岗适配的原则配齐配好各主体领导班子,既要保持各治理主体在人员配备上的相对独立性,以保障各治理主体间可以相互制衡,使决策、执行、监督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在决策层与执行层之间保持适度的交叉任职,以便于信息的有效传递、各治理主体的有机衔接和各治理职能的协调、协同。第二,要分类探索适用于混改企业的公司治理模式,合理发挥不同产权性质股东的积极作用。一是按照混改企业中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资本控制、国有资本公共服务效率等不同功能,分类设计混改企业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模式,在规范操作的前提下适度扩大骨干员工持股范围,允许部分科技型混改企业试行“同股不同权”治理结构,对部分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参股混改企业的特别决议事项,可经股东协商一致后,设计“国有黄金股”等具有一票否决性质的特殊管理股制度。二是混改企业要充分利用好股权结构优势,充分发挥不同产权性质股东的作用,平等保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国有股东要转变监管思路,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通过委派国有股权代表或国有股权董事依法参与混改企业公司治理与决策。(三)优化机制,促进国企混改提质增效1.健全收入分配机制,着力推动混改企业经营机制市场化转变第一,要全方位、立体化构建以创造企业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机制。分配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核心命题之一[22],也是关乎国企混改质效的重要内容。一是应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推行经理层成员的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是新型经营责任制的核心内容,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改革是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牛鼻子”,也是混改企业继续深化改革的一项关键内容。可参考《“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加快推动混改企业三项制度改革,在追求经营业绩的刚性考核与兑现的同时,探索将科技创新投入和产出情况作为关键指标纳入考核内容,“一岗一责”明确经理层的经营责任要求和科技创新任务。二是要科学设置责任目标,实施分类分级分层的全员绩效考核制度体系。以经营目标为牵引,综合岗位价值确定基准薪酬,设定“固定+浮动”薪酬管理模式,建立按岗位履职、主要以业绩贡献确定薪酬的分配机制,逐步加大绩效薪酬占比,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做到能岗相配、岗薪相适,切实破除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第二,要健全人才“引育用留”机制,全面实施市场化用工。要构建“引育用留”全链条体系,对关键及核心技术、研发创新、经营管理等领域的高端人才,应通过提供优越工作条件、契约化岗位聘任、薪酬激励等措施,更好实施人才安居保障工程,全方位落实人才保障政策,着力实现精准引才、精细育才、科学用才、真心留才;鼓励有条件的混改企业积极对接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推动企业以市场化方式招聘更多人才,打造高水平、专业化人才队伍。同时,也要借力新开展的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探索建立国有控股混改企业激励人才的“机制特区”,瞄准企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强化分类施策,以更加完善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鼓励混改企业强化正向激励,继续完善人才驱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化激励体系。2.更加精准推进差异化管控机制,强化混改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第一,要进一步细化混改企业的类别,更加精准推进差异化管控。按国有股权占比,混改企业通常可分为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和国有参股三类。尽管这一分类方式对完善国资管理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却相对忽视了混改企业所处行业特征及其中国有资本所担负功能使命的差异。因此,应在考虑国有股权比例的基础上,结合混改企业所处产业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对混改企业进行再分类,以更加精准有效地推进差异化管控。再分类必须综合权衡激发混改企业活力、增强国有资本控制力、更好促进各类所有制共同发展等目标要求,既要立足当前企业发展现状,又要有前瞻性,以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差异化治理和监管体制为准绳,遵循动态调整原则,充分考虑企业的功能特征与所处产业之间的内在联系,在合理判断混改企业所处产业部门、产业领域及其所生产产品性质的基础上开展,并根据不同企业类别设计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可操作性的管控措施。第二,要扎实推动差异化管控措施落实落地,有效强化混改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一是国有资产管理各主体要适应好新的管控模式、切实用好差异化管控措施,跳出对国有独资、全资企业的固有管控思维,从思想观念、工作方法上进行系统性、深层次变革。二是要将差异化管控措施的落实与处理好管控和放活关系有机结合起来,着力推进差异化管控、个性化授权,以市场化为导向优化监管机制和程序,提高监管效能和效益,减少对混改企业的行政化、发文式等管理方式,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履职行权;鼓励建立特事特办的备案机制,优化决策程序,赋予市场主体更多自主权,妥善处理好保障国有资产利益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关系,持续提高混改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与自主性。三是要健全和落实好授权体系,划定好国资监管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集团企业和混改企业等主体各自的“责任田”,在精准授权的同时强调责任的刚性落实和监管适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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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军 陆剑雄: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建“一带一路”十周年回顾、挑战及发展路径

内容提要:“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年来,东盟始终是优先推进地区,中国与东盟国家在“五通”合作上取得诸多重要成果。在新的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下,双方共建“一带一路”面临系列风险挑战,域外大国的干预、东盟国家对中国发展与崛起的消极认知、东盟国家固有的政治不确定性等因素都将影响双方合作的稳定进行。同时,挑战中也孕育着新的机遇,如多重冲击下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建设迈上更高台阶;全球“去美元化”持续加速为人民币在东盟的区域化带来契机;高质量发展催生双方在数字经济、绿色经济、旅游等领域的广泛合作。为此,需加强机制化与规则标准建设,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加快推动“小而美”项目的建设,构建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关 键 词:“一带一路”  东盟国家  俄乌冲突  挑战  机遇 一、引言中国与东盟国家山水相连、人文相亲,“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东盟始终是优先推进地区。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共建‘一带一路’成为深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和国际合作平台”,并明确提出要“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①。随着中国与东盟国家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稳步提升及人文领域交流合作持续深化,“一带一路”倡议在东盟国家的高质量推进较其他国家将更具地缘、人缘优势。在新的国际形势下,总结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建“一带一路”十周年的发展成就,剖析面临的挑战、机遇,提出应对之策,对于推动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关系及“一带一路”倡议行稳致远具有重要意义。结合已有文献来看,国内外学者往往基于某一视角,研究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建“一带一路”的相关议题。Yu(2017)、Papatheologou(2019)对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共建“一带一路”的影响及前景进行探讨,认为“一带一路”可能会重塑亚洲地区的地缘经济格局,有潜力为东南亚地区提供经济增长的持久动力;Blanchard(2018)、Gong(2019)指出“一带一路”在东南亚的推进虽能显著提升中国的软实力及影响力,但也面临东道国国内及国际层面的多重政治和经济阻碍;韦宗友(2022)聚焦美国的“印太战略”,分析其给中国周边外交及“一带一路”带来的挑战;杜兰(2021)对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中国与东盟国家合作面临的挑战进行探讨;胡艺、龙旭(2021)回顾了中国与东盟国家经贸合作30年取得的成就,并对前景进行展望。也有部分学者从某一国别出发,重点分析“一带一路”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如Chan(2019)、Chin(2021)、Nguyen et al.(2022)、Yoshimatsu(2022)分别对新加坡、马来西亚、越南、印尼进行深入研究,均认为“一带一路”将有利于各国商业、基础设施的发展,并与各方经济长期增长的目标相一致。本文在国内外已有研究的基础上,综合政治、经济、社会等多学科角度,梳理了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建“一带一路”十周年所取得的进展,并以俄乌冲突爆发之后的国际政治经济格局为背景,对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建“一带一路”所面临的挑战及新的机遇进行全方位探析。二、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建“一带一路”十周年回顾目前,中国与东盟十国均已签署“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在政治、基础设施、经贸、金融、人文等领域的合作也取得重要进展。(一)政府间交流日益紧密,政治互信不断增强对话合作机制不断完善,高层交流长期不间断。中国与东盟及东盟多国间建立了多层级、多领域的对话合作机制。“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前,中国与东盟已设有领导人会议机制及外交、经贸、交通等十几个部长级会议机制,打造了东盟地区论坛、中国-东盟中心等多个对话合作平台。“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又建立了中国-东盟东部增长区、中国-东盟灾害管理等部长级对话合作机制。与各国间的对话合作机制亦在稳步发展,如中国与新加坡于2015年11月启动以重庆为运营中心的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设立了副总理级的联合协调理事会;与印尼于2021年6月建立高级别对话合作机制。在高层交流方面,中国与东盟国家保持频繁的高层互访和接触,其中,柬埔寨、马来西亚、老挝、越南等国元首或政府首脑连续两届参加“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基于共同目标和共同行动建立的伙伴关系进一步发展。目前,中国与东盟已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2021年),与印尼、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菲律宾等国之间的高级别伙伴关系也均是双方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在原有关系的基础上升级而成。在发展战略规划的对接方面不断推进。中国与东盟已就“一带一路”和《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2025》的对接合作发表联合声明;与越南、印尼分别签署了“一带一路”与“两廊一圈”“全球海洋支点”对接的合作文件;在农业、能源、交通等领域推进了“一带一路”与柬埔寨“四角战略”的高效对接;资助并参与菲律宾卡利瓦大坝项目、赤口河泵站灌溉项目等多个“大建特建”项目;推动老挝“变陆锁国为陆联国”战略对接项目及与泰国“东部经济走廊”战略对接的多个合作项目成功建成等。(二)基础设施“软硬联通”协调发展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下,中国与东盟国家在交通、能源、电信等领域建立了相关合作机制,还签订了系列重要的互联互通协议,合作机制及规则标准“软联通”不断完善。在铁路、公路、能源等基础设施“硬联通”方面,双方更有显著进展。其一,中国与东盟国家铁路项目的建设进一步提速。其中,中老铁路于2021年12月全面建成通车;2017年开工的中泰铁路合作项目一期(泰国曼谷-泰国呵叻段)将在2027年左右竣工通车;中缅铁路中国国内段从昆明到大理的改造升级已经完成,大瑞铁路项目建设进入贯通“倒计时”;中印尼共建“一带一路”的旗舰项目——雅万高铁预计于2023年下半年正式通车;马来西亚东海岸铁路项目主线路已基本确定;西部陆海新通道与中欧班列已实现无缝对接,成为联通东南亚与欧亚大陆的重要货运通道。其二,在公路建设方面,云南已基本形成昆明至泰国曼谷、越南河内、缅甸皎漂、印度雷多等地的“五出境”公路通道;广西也已建成南宁至越南海防、越南胡志明市、越南高平的“三出境”国际道路运输通道;中国企业投建的柬埔寨金港高速公路建成通车等。其三,在能源设施建设方面,中缅油气管道是中国继中亚油气管道、中俄原油管道、海上通道之后的第四条能源进口通道,其中天然气管道、原油管道分别于2013年、2017年全线投产。截至2022年7月,已累计向中国输送天然气356.7亿标方,输油超5000万吨②。在电力合作方面,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已通过14回110千伏及以上线路与越南、老挝、缅甸实现了电网互联互通③。中国援建东盟国家的一批“小而美”民生项目相继启动或完工,如在2017年启动的援柬埔寨乡村供水项目有效解决了民众用水短缺及用水卫生问题;援柬埔寨乡村道路项目一期、二期工程均已完工;援建的柬埔寨国家体育场正式启用;援助缅甸在内比都埃羌达和敏彬建成两个减贫示范村;援老挝中老铁路搬迁安居村项目顺利移交;老挝玛霍索综合医院项目一期工程顺利完工;“援老八大工程”也进入实施阶段;援建的菲律宾埃斯特热拉-潘塔里恩公路大桥、比农多-王城跨河公路桥等项目正式竣工通车,让菲律宾人民实实在在受益。(三)贸易投资规模持续攀升,自由化便利化水平稳步提高十年来,中国始终保持东盟最大贸易伙伴地位,2020年东盟成功跃居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双方现已连续三年互为最大贸易伙伴。如图1所示,2022年,中国与东盟国家贸易额达9753.41亿美元,较2013年增长120%。在投资方面,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双向投资规模亦在逐年稳步增长,双向投资额在十年内翻了一倍,其中,中国对东盟国家的直接投资存量达1402.81亿美元,较2013年翻了近三倍④。数据来源:中国商务部《2021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和《中国外资统计公报2022》、中国海关总署(http://www.customs.gov.cn/)、中国商务部(http://www.mofcom.gov.cn/)网站。“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中国与东盟国家在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上持续发力。其一,通过与东盟各国签署双边或区域性自贸协定推动贸易投资自由化。“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中国先后与东盟、新加坡在原自贸协定的基础上又签署了升级协定书,并于2020年10月与柬埔寨签署了自贸协定。此外,RCEP也自2023年6月2日起对15个签署国全面生效,进入全面实施的新阶段。自贸协定的签署对于消除双边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增进投资的市场准入,创建一个自由、公平的投资环境等将发挥极大的作用。其二,在通关便利化合作方面进展显著。中国与新加坡、菲律宾签署了“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安排,与泰国签署了AEO互认行动计划,与柬埔寨、老挝、缅甸、印尼等国正就AEO互认进行沟通。中国与东盟各国签订出入境检验检疫合作协定已超70项,有效消除了各国输华商品的检验检疫差异。在便利化区域铁路跨境运输方面,2014年中国、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越南在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GMS)框架下成立了区域铁路联盟(GMRA),2018年六国政府共同签署了《早收备忘录》;2019年中国-老挝-越南首次开通GMS国际道路运输线路,中国相关运输企业获得行车许可证。其三,在投资领域,为促进及保护双边投资,中国与东盟十国均已签订双边投资协定,与除缅甸外的所有东盟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四)货币合作水平不断深化货币合作稳步推进。其一,双边本币互换规模逐步扩大。中国与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泰国、老挝已签署双边本币互换协议,其中,与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间的互换规模分别由最初的1500亿、800亿、1000亿人民币扩大至3000亿、1800亿、2500亿人民币⑤。其二,本币结算合作取得新的突破。中国与老挝、柬埔寨分别于2020年1月、2021年3月签署了双边本币合作协议,在已经放开的所有经常和资本项目下可直接使用双方本币进行结算。缅甸已批准人民币作为官方结算货币,允许使用人民币与缅币直接进行边境贸易结算。中国与印尼签署了本币结算合作框架的谅解备忘录,2021年9月正式启动本币结算合作框架。其三,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印尼、柬埔寨、菲律宾等多国的央行或货币当局将人民币纳入外汇储备。其四,在人民币业务的清算方面,中国与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老挝相继建立了人民币清算安排。其五,在人民币使用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对东盟国家已实现全覆盖,东盟国家现已有超过80家金融机构成为CIPS参与者。(五)科技、教育、文旅等多领域的合作日益密切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中国与东盟国家的人文合作不断走深走实。在科技方面,中国与东盟在科技联委会、科技部长会议的基础上又搭建了中国-东盟信息港、科技产业合作委员会、公共卫生科技合作中心等多个合作机制及平台,将2018年确定为“中国-东盟创新年”,并与东盟国家在能源、生物等各个领域建立了10余个联合实验室。在高等教育方面,中国在东盟国家开设的孔子学院和孔子课堂已超70所,2019年正式启动了旨在资助东盟青年赴华留学深造的菁英奖学金,还成立了大学智库联盟、边境职业教育联盟等人才培养平台,并于2016年举办了教育交流年活动。此外,“鲁班工坊”成为中国开展职业教育国际合作的重要平台,目前该合作项目已经在多个东盟国家落地。在文旅方面,中国与东盟各国均已签署系列文旅合作协定,通过一系列文旅合作活动,双方已互为重要客源地,并将2017年、2019年、2020年分别定为“中国-东盟旅游合作年”“中柬文化旅游年”“中马文化旅游年”。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中国赴东盟国家的游客人数激增。来自东盟统计数据库资料显示,中国赴东盟国家的游客人数从2013年的1265.12万人增至2019年的3228.26万人,中国已成为东盟国家最大的入境客源国。三、中国与东盟国家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面临的风险挑战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建“一带一路”面临域外大国的干预、东盟国家对中国发展与崛起的消极认知、东盟国家固有的政治不确定性、新冠肺炎疫情与俄乌冲突的冲击等因素带来的风险挑战。其中,域外大国的干预是首要挑战,需优先谨防美国构建排华“小圈子”,鼓动东盟国家对华“脱钩”。其次,由西方国家大肆渲染“中国威胁论”等因素造成的东盟国家对中国的消极认知也将长期伴随着中国与各国的合作,阻碍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关系和谐发展,同时也应重视东盟国家固有的政治不确定性带来的潜在风险。最后,新冠肺炎疫情与俄乌冲突对东盟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在短中期内也同样值得关注。(一)域外大国的干预是最主要的风险挑战东南亚因其丰富的自然资源及富有战略意义的地理位置成为历来大国角逐之地。冷战结束后,东盟迅速崛起,成为美国、日本、印度等国主要争夺的对象。中国和东盟国家合作中与相关大国产生竞争及博弈难以避免,其中,与美国、日本的竞争是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建“一带一路”面临的主要挑战。1.美国将东南亚作为战略布局重点严重挑战“一带一路”在该区域的推进。随着中国的发展及对周边国家影响力的日益提升,美国逐渐将其全球战略重心移至亚太,东南亚成为美国战略部署的核心地区之一。本世纪之初,美国就已开始重新审视并调整其亚太战略。2011年奥巴马政府正式推出“亚太再平衡”战略,着手强化与东南亚国家的合作,对华策略逻辑也由防御性现实主义正式朝进攻性现实主义转变(Zhang,2022)。2017年继任的特朗普政府将“亚太再平衡”战略调整为“印太战略”,将中国明确定位为“战略竞争对手”,并在多领域对华综合施压。2021年拜登上台后,基本延续了特朗普时期形成的对华战略框架,更注重对华政策的法制化、制度化及盟友体系的作用。2022年2月拜登政府出台的《美国印太战略》明确提出要深化与东盟的长期合作,加强美日印澳“四方安全对话”(QUAD)与东盟的对接。与特朗普政府相比,拜登政府面向东南亚的政策更具有多边主义和小多边主义双轨制的特点,试图通过经济、军事、外交等手段对冲中国在东南亚地区的影响力⑥。美国“印太战略”的推进会进一步挤压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合作空间。俄乌冲突爆发后,中美间的地缘竞争不仅不会缓和,还易使亚太局势更加纷繁复杂。遏华制华仍是美国外交的优先事项,俄乌冲突亦难以放缓美国战略重心东移的节奏,美国或将进一步加大对东南亚地区的战略投入,“印太经济框架”(IPEF)正式启动及2022年11月美国与东盟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便是最好的证明。当前中美关系正经历以“大国竞争”为特征的“范式转变”,而“一带一路”将成为双方战略竞争的焦点(Zhao,2021)。在具体实践上,美国也相应采取了一系列实质性举措,如发起“重建美好世界”(B3W)倡议及主导推出“全球基础设施和投资伙伴关系”(PGII)倡议等对冲“一带一路”倡议。尤其在经济领域,美国于2022年正式启动的“印太经济框架”或将在很大程度上冲击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建“一带一路”。“印太经济框架”由互联经济、韧性经济、清洁经济、公平经济四大支柱构成,旨在弥补“印太战略”的经济短板,重建美国在亚太经贸领域的主导地位,通过强化与地区盟友或伙伴的合作打造对华“经贸包围圈”。更为重要的是,和传统的多边主义和区域主义相比,“印太经济框架”的特殊性在于其是自助餐式的谈判,谁需要什么、谁想参与哪个领域就在哪个领域谈判,更强调灵活性,谈判的难度因此大大降低。正因为如此,“印太经济框架”一经正式启动,多数东盟国家均成为其创始国。“印太经济框架”带有显著的“去中国化”特征,将在多领域对冲“一带一路”,如在基础设施领域与“重建美好世界”和“全球基础设施和投资伙伴关系”倡议形成联动,与中国展开竞争。在高新技术领域,美国以推动供应链弹性为由,打造地区技术保护主义,对中国技术“脱钩”等(潘晓明,2022)。2.日本在基础设施领域发起的竞争以及其防卫战略的调整带来的挑战。作为美国“印太战略”的马前卒,日本政府将中国崛起视为对“东亚自由秩序的系统性威胁”,并希望在东南亚地区扮演更为积极主动的战略角色(Lee,2016)。但是,与中美两国全方位多领域的竞争不同,日本在东南亚地区对中国发起的竞争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尤其在基建领域,双方在泰国、缅甸、印尼、马来西亚等国都进行过激烈的竞争,如在印尼雅万高铁项目的竞标上,中日就进行过多轮争夺。在中国提出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背景下,日本以“高质量”作为主要优势,在2015年5月设立“高质量基础设施伙伴关系”(PQI),以维持其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领域的优势。日本对外经济合作经验丰富,在基础设施投资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其通过设备捐赠、官方援助、建立伙伴关系等方式在东盟国家进行的排他性基础设施投资都将会阻碍“一带一路”的有效推进。俄乌冲突爆发后,日本试图制造紧张的地区安全局势为其军事限制松绑。在国际社会上,2022年日本主动与东南亚国家高层进行了一系列外交活动,与印尼、菲律宾的外长和防长举行“2+2”会谈,日本首相也依次出访印尼、越南、泰国等东南亚国家。在以上外交活动中,俄乌冲突、南海问题成为日方主导下的关键议题,其目的在于拉拢东南亚国家对抗中国,增强与各国在军事领域的合作。在国内,日本通过渲染“中俄威胁”来减少发展军事力量的内部阻碍。2022年4月,日本发布的新版《外交蓝皮书》就称中俄仍维持紧密联系,需要强烈关切⑦;同年12月,又通过了新“安保三文件”⑧,不仅将中国定位为“迄今最大的战略挑战”,还妄称中国通过加强与俄罗斯的战略合作试图挑战国际秩序,同时也明确提出应拥有“反击能力”⑨。日本若以俄乌冲突为契机增强军事主动权并拓宽对外军事合作领域,将严重威胁亚太安全。(二)东盟国家对中国发展与崛起的消极认知影响双方务实合作受西方国家长期抹黑、南海争端等因素的影响,东盟国家存在对中国的消极认知。中国与东盟国家经济的相互依赖性虽不断加深,但随着双方贸易投资不平衡问题的凸显,难免会造成东盟国家内部一些保守派的崛起,给双方的经贸合作制造障碍。特别是在安全领域,南海问题一直是阻碍双方关系和谐发展的主要因素。本世纪以来,中国与越南、菲律宾等国已发生多起争端事件。南海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东盟国家与中国在安全领域合作的积极性。就中国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和全球安全倡议而言,东南亚国家对全球发展倡议的支持和对全球安全倡议所持的谨慎态度形成了鲜明对比,与中国没有领土和海洋争端的国家对全球安全倡议持更积极的态度⑩。俄乌冲突的爆发增加了东盟国家与大国交往中固有的不安全感。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企图借此次冲突“捆绑”中俄,渲染“中国威胁论”,使得东盟国家与中国合作过程中的不安全感易被进一步放大。(三)东盟国家固有的政治不确定性带来的挑战除老挝、越南、文莱外,其他东盟国家均建立了竞争性政党制度,其政党轮替具有较明显的频繁和无序特点,存在较大的政党轮替风险(弓联兵、王晓青,2018)。频繁无序的政党更替不仅易激发社会矛盾,引发国内暴乱,还极易造成政府政策的不连续性和无效性。在与东盟国家共建“一带一路”的过程中,中国投资并承建的基础设施项目多具有建设周期长、所需资金量大的特点,东盟国家政党轮替造成的政策不确定性给相关项目的顺利推进带来极大安全隐患,中泰铁路项目就曾因泰国政权更替而一度被搁置。部分国家受内部势力冲突、军队干预等因素的影响,政治稳定性较差。暴力冲突事件的发生给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合作带来更大的不可预见性,易使中资企业遭受损失。例如,2021年2月缅甸军方发动政变推翻民选政府,引发政局急剧动荡,当地反华势力趁机利用缅甸民众与军方间的矛盾,大肆散布攻击中国的谣言以激化缅甸社会的怨华情绪,最终造成了3月份中资企业被烧的恶性事件。此外,多数东盟国家对腐败的管制水平低,面临公共部门腐败程度较高的风险。根据“透明国际”发布的2022年全球清廉指数(CPI),东盟国家中除新加坡、马来西亚、越南外,其他国家清廉指数排名均在100名之外,处于世界下游水平(11)。(四)新冠肺炎疫情与俄乌冲突对东盟经济造成了不利冲击新冠肺炎疫情重创了东盟国家经济,造成了自亚洲金融危机以来最大的经济增长冲击。目前,随着疫情全球卫生紧急状态的结束和区域经济的重新开放,大多数东盟国家的经济呈现复苏势头,但社会恢复与经济发展问题仍值得高度重视。据亚洲开发银行预计,2023年东南亚地区经济增长幅度约为4.7%,2024年将达5.0%。但即便如此,仍有一系列挑战可能阻碍东南亚区域经济体的复苏,如新冠大流行后高通胀的持续、利率的上升及债务风险的加剧等(12)。东盟国家虽与俄罗斯、乌克兰经济联系强度不高,但俄乌冲突给各国的宏观经济、金融及安全带来的挑战不容小觑。第一,冲突将普遍推高东盟国家的通胀水平。2022年,东南亚地区的通胀水平达5.0%,较上一年上涨150%,部分国家如老挝、缅甸的通胀率分别达23.0%、16.0%(13)。俄罗斯和乌克兰作为能源、谷物、金属等大宗商品的重要出口国,双方冲突的爆发及西方国家对俄罗斯的制裁引发大宗商品供应的中断等地缘政治风险的骤升普遍推高各国通胀水平。俄罗斯与乌克兰均非东盟国家的主要贸易伙伴,两国与东盟的贸易额不及东盟总贸易额的1%,冲突给各国带来的直接影响有限。但是,由于东盟国家已高度依赖能源等大宗商品的进口,特别是对石油进口的依赖度已达65%(14),因此俄乌冲突导致的能源价格上涨会显著推高东盟国家的物价水平。此外,俄罗斯与乌克兰也是东盟国家谷物、肥料的主要来源地,分别占东盟国家总进口的13.2%、9.7%(15),来自俄罗斯和乌克兰的非能源大宗商品的中断也将进一步加大东盟国家的通胀压力。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上涨所导致的消费者成本增加也将降低东盟国家的国民收入水平,极易引发社会层面的动荡(16)。第二,冲突将加大东盟国家的金融脆弱性。除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外,其他东盟国家的金融发展水平普遍较低,金融体系发展不健全,且易受外部冲击的影响。自2021年底以来,多国宏观经济政策已逐步从紧,俄乌冲突的爆发则导致全球金融环境进一步明显收紧,推升金融稳定风险(17)。在新冠大流行期间,东盟国家的公共和私人债务存量已有所增加,俄乌冲突放大了投资者风险厌恶情绪,在美元加息背景下,东盟国家资本外流、本币贬值等问题进一步凸显。四、中国与东盟国家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迎来新的机遇中国与东盟国家地缘相近、人缘相亲,处于相似的发展阶段,双方合作具备天然的优势。随着中国与东盟国家政治关系的逐步向好及经贸联系的日益增强,双方共建“一带一路”将迎来新的机遇。(一)多重冲击驱动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建设新冠肺炎疫情催生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理念,推动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建卫生健康共同体。一方面,美国在全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上的责任缺位为中国参与全球卫生治理带来重要契机。在此次的疫情防控中,拥有世界一流医疗卫生体系的美国在国际抗疫合作中未发挥出与其实力相匹配的作用,甚至在疫情暴发后正式退出世界卫生组织。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对外实施了大规模的医疗援助,为全球抗疫贡献了中国力量。另一方面,新冠肺炎疫情也使亚洲地区的国家和组织认识到构建区域卫生健康共同体的重要性,推动各方在卫生安全领域达成新的共识。东盟副秘书长康富指出,应将疫情视为在现有伙伴关系及倡议的基础上强化集体合作的机遇(18)。在“一带一路”的推进上,中国对卫生领域项目的投资也由2020年的1.3亿美元激增至4.5亿美元(19)。中国可以此为契机,加强与东盟国家在卫生安全领域的合作,打造中国-东盟卫生健康共同体。中国-东盟发展共同体的构建进入新的阶段。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民粹主义、民族主义抬头,掀起了新一轮“逆全球化”思潮。新冠大流行和俄乌冲突所引发的供应链产业链的断裂更是凸显了产业安全问题,全球化转向本土化、区域化的趋势将进一步加强。但是,就中国和东盟国家而言,双方合作具备天然的地缘优势,拥有相同的发展理念及诉求,且已互为最重要的经贸合作伙伴,贸易投资合作也具备极强的韧性。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的高峰期,中国与东盟国家主导推动签署RCEP,表明双方致力于建立一个多边和有章可循的经济模式,这必将大幅提升区域内自由贸易水平,加快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二)人民币在东盟的区域化迎来重要机遇2009年起,中国开始有序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如今人民币已经成为全球第四大支付货币、第五大储备货币,也是新兴市场国家中全球交易最活跃的货币。人民币国际化正处于初级阶段,未来应遵循周边化-区域化-国际化递进式的发展路线,这也是学术界普遍认同的观点。有研究表明,随着中国与周边国家经贸合作逐步加深,人民币在贸易、投资等跨境交易中的影响力已大幅增强,成为东亚地区乃至整个亚洲地区的主导货币(Liu et al.,2022)。在全球“去美元化”呼声日益高涨的背景下,中国与东盟国家的货币合作将迎来重要机遇。美国频频使用“美元武器”对外实施经济制裁,特别是此次俄乌冲突爆发后针对俄罗斯的“制裁海啸”将迫使他国反思过度依赖美元体系带来的安全隐患,并尝试摆脱美元霸权的“长臂管辖”(易小准等,2022)。近期,东盟国家“去美元化”趋势愈加凸显,如在2023年3月底结束的东盟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各国同意在跨境贸易与投资中减少对美元、欧元等国际主要货币的依赖,切实加强对本地货币的使用。东南亚作为中国最主要的周边合作区域,人民币在该区域的国际化本已具备先天优势,随着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经贸合作朝更深层次发展,双方开展货币合作的可行性将进一步得到提升。随着RCEP的签署生效及“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稳定推进,人民币在东盟的区域化是应有之举,也是实现人民币国际化的必经之路。(三)中国与东盟国家迎来新的合作领域中国与东盟各国进一步认识到传统粗放式的增长模式已难以为继,实现更有韧性、可持续性的发展成为优先目标,经济发展的“数字化”与“绿色化”成为各方新的选择。1.中国与东盟国家数字经济合作互补性强,合作前景广阔。中国数字经济综合发展实力与东盟国家发展需求相匹配。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势头强劲,迎来由大到强的转变,成为经济增长的核心增长极之一。当前,中国不仅建成了全球规模最大的光纤网络和4G网络,数字经济竞争力也居全球第三位,其中数字产业竞争力连续四年位居全球首位(20)。东盟国家的数字经济发展潜力巨大。据相关报告显示,2022年东南亚数字经济市场规模已达到近2000亿美元,2030年可能增长至6000亿至1万亿美元(21)。但是,就数字基础设施而言,特别在网络覆盖率、互联网连接速度等方面,东盟各国的发展存在较大差距,多国数字产业化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22)。为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东盟及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缅甸等东盟成员国均批准了各项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文件。在数字经济合作方面,中国与东盟国家已具备一定的合作基础,设有数字部长会议、数字经济发展合作论坛等合作机制,建立了数字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在数字基础设施、5G、大数据等领域也开展了系列合作。总的来看,中国与东盟国家合作的制度化水平高,在数字经济发展战略上契合,双方的数字经济合作拥有较强的互补性(姜志达、王睿,2020)。中国在数字基础设施、数字技术运用、数字产业发展等方面位于世界前列,东盟国家则拥有庞大的消费市场及对数字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双方的数字经济合作将迎来广阔市场。2.在绿色经济合作上亦有较大的潜力。对于气候问题的担忧促使东盟国家关注发展的可持续性,各国或将加快布局能源的绿色化转型。东盟国家中,缅甸、菲律宾、泰国、越南等国均受极端气候的威胁,气候变化给这些国家造成的损失也高于全球大多数国家。据亚洲开发银行估计,气候问题可能在2100年使东盟地区GDP减少11%(23)。气候变化的脆弱性迫使东盟国家不得不改变其经济发展和对外合作模式,发展、合作的“绿色化”必将成为应对气候问题的主要方式。特别在能源领域,有机构预测,依据东盟各国当前的能源政策和发展趋势,东盟国家的能源需求将以每年约3%的速度增长,至2050年,能源最终消费总量将增长2.5倍以上(24)。鉴于对能源快速增长的需求,推动能源的绿色低碳转型成为东盟各国亟待完成的目标。此外,俄乌冲突造成能源市场的动荡所直接暴露出的能源安全漏洞及应对能源供应中断机制的短板也将倒逼东盟国家加速清洁能源转型,确保能源供应的安全稳定。东盟国家在绿色发展上面临较大的资金缺口,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绿色金融合作潜力巨大。在绿色经济发展上,中国与东盟分别发布了《关于推进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的意见》及《东盟全面复苏框架》,双方对于绿色发展的理念及规划不谋而合,均将绿色能源、绿色基础设施、绿色金融等领域视为重点发展方向。有研究估计,到2030年可持续发展将为东南亚创造约1万亿美元的经济机会(25)。但是,东盟国家却普遍缺乏对绿色和可持续发展的融资,2016~2030年东盟国家对绿色投资的需求约为3万亿美元(26)。与东盟国家相比,中国不仅拥有先进的基建技术,在绿色金融发展上也居全球领先水平。为推动绿色发展,双方已实施了绿色使者计划,并将2021年定为“可持续发展合作年”,可借此大力开拓与深化在可持续金融、绿色能源、可持续城市等领域的合作。3.中国与东盟国家的旅游合作大有作为。旅游业是东盟经济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多国的支柱产业。在新冠大流行前,旅游业对东盟十国GDP的贡献为3290亿美元,占GDP总量的11.7%,创造了4179万个就业岗位,占总就业岗位的13.2%(27)。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东盟国家旅游业出现了悬崖式下跌,2019~2021年期间,东盟国家接待国际游客人数锐减95%以上,其中中国赴东盟国家的游客人数降至23.35万,降幅近100%(28)。中国与东盟国家互为重要的客源地,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卫生紧急状态的结束和各国入境措施的放宽,双方的旅游合作将迎来强劲复苏。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现已是东盟国家旅游业发展的主要事项,但由于缺乏资金,各国对景区环境的保护力度有限(29),部分景区因环境恶化而被迫关闭,如2018~2021年期间,泰国玛雅湾因珊瑚的大片死亡而长期关停。中国可凭借资金及技术优势,参与对东盟国家旅游相关项目的投资,提升旅游基础设施水平。此外,在发展城市旅游伙伴关系、旅游人才的教育培训与交流等方面也有诸多合作空间。五、中国与东盟国家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推进策略(一)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为基本要求,加强机制化与规则标准建设“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在于可持续性,机制化是实现可持续性的基本路径(李向阳,2020)。对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建“一带一路”而言,应着重完善务实合作机制,加强争端解决机制及规则标准的建设。第一,进一步完善软法、硬法并兼的复合机制模式。目前,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建“一带一路”主要由高层领导人会晤引领,以交通、经贸、旅游等各部门的部长级会议为依托,开展务实合作。双方现已签署的“一带一路”合作协议以软法居多,可能带来诸如欠缺强制执行力等问题。在低级合作阶段,机制化建设主要是以项目带动为主的功能性合作;进入到高级合作阶段,则突出制度引领的带动作用,发展的规则导向性越来越强,可按照中国与东盟国家已经生效的RCEP协定或商谈的其他正式规则来执行。无论在低级还是高级合作阶段,都要突出利益捆绑机制或加强第三方参与建设,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采取软法和硬法相互配合的复合型合作机制,才能实现“一带一路”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第二,加强争端解决机制建设。“一带一路”涉及中国、东道国及第三方参与者,在基础设施、经贸投资等领域的合作过程中不免发生争端,应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强化“一带一路”法治化建设,如充分利用现有国际法体系及中国与东盟国家合作中已有的RCEP贸易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目前RCEP采取了磋商、调解等政治解决与临时组建专家组仲裁相结合的混合解决的准司法争端解决模式。建议促进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司法合作,建立区域性的常设仲裁解决机构服务于“一带一路”的争端解决,同时鼓励任何时候采用调解等政治解决模式作为替代方式。第三,以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为前提,加强规则标准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次“一带一路”建设座谈会上强调,“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把规则标准‘软联通’作为重要支撑”(30)。为此,应在对标RCEP、CPTPP及DEPA等协定基础上,通过国内市场的高水平开放,推进与东盟国家规则标准的对接。在相关规则的制定上,中国需在尊重各国意愿的同时,加强向东盟国家提供公共产品,掌握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在美国“印太战略”机制化建设不断推进的挑战下,在当前全球治理短板进一步凸显、“逆全球化”思潮愈演愈烈的背景下,中国只有把握规则制定的主动权才能更好地与东盟国家求同存异,应对域外大国带来的挑战。(二)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当前,中国综合实力与国际影响力虽不断加强,但国际传播能力与西方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形成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强化中国国际传播能力,能有效破解东盟国家的消极认知。严正回应西方国家提出的“中国威胁论”,化解东盟国家对中国的消极认知。西方国家长期以来对中国的无底线抹黑及对“中国威胁论”的大肆渲染是东南亚地区“中国威胁论”形成的重要原因。中国应将消解“中国威胁论”置于战略高度,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回应此种论调。例如,以美国为首的国家提出“一带一路”威胁论,指责“一带一路”为中国推行的“债务陷阱外交”,中国对之应及时发表严正声明,用事实数据攻破此种谣言与指责。世界银行曾在一份报告中指出,“一带一路”可加快数十个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使相关国家760万人摆脱极端贫困,3200万人摆脱中度贫困(31)。应关注此类权威机构的研究动态,依此来抨击相关不实言论。讲好中国故事,提升国际话语权。一方面,运用恰当的语言及宣传技巧,传播好中国声音。把握好东盟民众的接受习惯和共通点、兴奋点,以容易理解的话语逻辑和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加强传播的共情力与亲和力。另一方面,需加大对国际舆论的影响力,善于借助国内外媒体传播机构,积极对外宣传中国主张及理念,向外展示一个全面、真实的中国。同时,鼓励中国主流媒体走出去,打造一批更具国际影响力的外宣媒体。(三)将扩大“小而美”项目的建设作为优先方向“小而美”项目具有投资小、见效快、风险可控等优势,也兼具惠民生、绿色可持续的属性。支持并扩大“小而美”项目的建设对于推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次“一带一路”建设座谈会上提出,“将‘小而美’项目作为对外合作优先项目”(32)。推动东盟国家“小而美”项目的建设,需聚焦各国供电、供水、住房、医疗、教育等惠民项目的建设,改善民众生产与生活环境,提升东盟国家共建“一带一路”的获得感;加大在绿色、数字领域中小型项目合作的力度,增强东盟国家发展的内生动力,助力各国实现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发展。此外,“小而美”项目所具备的风险低、见效快等特征符合民营企业投资偏好,且也契合近年来备受推崇的ESG理念,可鼓励私营企业参与相关项目的建设,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一带一路”及共建国家的高质量发展。(四)构建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重大理论创新,旨在推进世界长久和平与共同发展。2013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提出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同时,也倡导共建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在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30周年纪念峰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朝着构建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迈出新的步伐”(33)。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与东盟国家在文化上存在诸多相同偏向,注重稳定与和谐是其价值观的主要特征。在中国对外交往与合作的具体实践上,也始终秉承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保持与各国的和谐发展,如全球安全倡议即是中国植根于“和为贵”的传统文化,向国际社会提供的又一公共产品。就中国与东盟国家而言,推动共建命运共同体对于化解双方间的领海纠纷,推动达成“南海行为准则”及应对来自域外国家的地缘安全挑战都具有重要意义。加强中国与东盟国家价值话语一体化建设,打造中国与东盟国家命运共同体。其一,依托共有的文化价值观,塑造各国在安全与发展议题上的共识。东盟国家是佛教、伊斯兰教等多宗教的交汇之地,也长期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其文化历来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和时代性(沈林,2013)。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应继承和发展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共同价值观,充分彰显以集体主义、和谐稳定为内核的文化价值观,增进各国对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集体认同。其二,构建以“人类共同价值”为特征的中国特色外交价值观。中国式外交价值观要明显区分于美国所推行的“价值观外交”,秉持“天下为公”的思想,追求世界和谐与发展,践行正确的义利观。其三,不可因实现一方的利益而牺牲另一方的安全,须将“安全不可分割”作为中国与东盟国家合作的基本原则。注释:①新华网:(受权发布)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25日,http://www.news.cn/politics/cpc20/2022-10/25/c_1129079429.htm.②中国新闻网:中缅油气管道累计向中国输送原油超5000万吨,2022年7月27日,https://www.chinanews.com.cn/cj/2022/07-27/9813504.shtm.③中国电力网:南方电网公司助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互联互通,2021年9月13日,http://www.chinapower.com.cn/dww/jdxw/20210913/102219.html.④数据来自中国商务部《2021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http://images.mofcom.gov.cn/fec/202211/20221118091910924.pdf.⑤数据来自中国人民银行,http://www.pbc.gov.cn/en/.⑥Hoang Thi Ha,Ian Storey,The Biden Administration and Southeast Asia:One Year in Review,ISEAS Perspective,Feb.11,2022,https://www.iseas.edu.sg/wp-content/uploads/2022/01/ISEAS_Perspective_2022_11.pdf.⑦日本外務省,外交青書2022,2022年4月4日,https://www.mofa.go.jp/mofaj/files/100334590.pdf.⑧包括《国家安全保障战略》《国家防卫战略》《防卫力整备计划》三份安保政策文件。⑨内閣官房,国家安全保障戦略について,2022年12月16日,https://www.cas.go.jp/jp/siryou/221216anzenhoshounss-j.pdf.⑩Hoang Thi Ha,Why Is China's Global Security Initiative Cautiously Perceived in Southeast Asia?,ISEAS Perspective,Feb.22,2023,https://www.iseas.edu.sg/wp-content/uploads/2023/01/ISEAS_Perspective_2023_11.pdf.(11)数据来自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https://www.transparency.de/cpi/cpi-2022/cpi-2022-tabellarische-rangliste.(12)Asian Development Bank.Asian Development Outlook April 2023[R].https://www.adb.org/sites/default/files/publication/863591/asian-development-outlook-april-2023.pdf.(13)数据来自Asian Development Bank:Asian Development Outlook April 2023.(14)IEA.Southeast Asia Energy Outlook 2019[R].https://www.iea.org/reports/southeast-asia-energy-outlook-2019.(15)数据来自东盟统计数据库:https://data.aseanstats.org/.(16)Chelsea Ong,Southeast Asia May Face A 'Big Risk' of Social Unrest If Food Prices Keep Surging,CNBC,May.9,2022,https://www.cnbc.com/2022/05/09/big-risk-of-unrest-in-asean-if-food-inflation-surges-says-economist.html.(17)IMF.Global Financial Stability Report:Shockwaves from the War in Ukraine Test the Financial System's Resilience[R].https://www.imf.org/en/Publications/GFSR/Issues/2022/04/19/global-financial-stability-report-april-2022.(18)参见吴琳,2021.亚洲区域合作的话语消退与重新激活[J].国际问题研究(5):90-107.(19)Green Finance & Development Center,FISF Fudan University.China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BRI)Investment Report 2021[R].https://greenfdc.org/wp-content/uploads/2022/02/Nedopil-2022_BRI-Investment-Report-2021.pdf.(20)光明网:《全球数字经济竞争力发展报告》发布中国数字经济竞争力位全球第三,2021年1月6日,https://difang.gmw.cn/sh/2021-01/06/content_34523242.htm.(21)Google,Temasek,Bain&Company.e-Conomy SEA 2022[R].https://services.google.com/fh/files/misc/e_conomy_sea_2022_report.pdf?utm_source=bain&utm_medium=website&utm_campaign=2022.(22)Lurong Chen,Lydia Ruddy,Improving Digital Connectivity:Policy Priority for ASEAN Digital Transformation,ERIA Policy Brief,Jul,2020.https://www.eria.org/uploads/media/policy-brief/Improving-Digital-Connectivity-Policy-Priority-for-ASEAN-Digital.pdf.(23)Asian Development Bank.Southeast Asia and the Economics of Global Climate Stabilization[R].https://www.adb.org/sites/default/files/publication/178615/sea-economics-global-climate-stabilization.pdf.(24)IRENA.Renewable Energy Outlook for ASEAN:Towards a Regional Energy Transition[R].https://www.irena.org/-/media/Files/IRENA/Agency/Publication/2022/Sep/IRENA_Renewable_energy_outlook_ASEAN_2022.pdf?rev=ef7557c64c3b4750be08f9590601634c.(25)Bain & Company,Microsoft,Temasek.Southeast Asia's Green Economy 2021:Opportunities on the Road to Net Zero[R].https://www.bain.com/globalassets/noindex/2021/green-economy/bain-microsoft-temasek-sea-green-economy-2021-report-road-to-net-zero-main.pdf.(26)DBS.Green Finance Opportunities in ASEAN[R].https://www.dbs.com/iwov-resources/images/sustainability/img/Green_Finance_Opportunities_in_ASEAN.pdf.(27)数据来自World Travel & Tourism Council,https://wttc.org/research/economic-impact.(28)根据ASEANstats《ASEAN STATISTICAL YEARBOOK 2022》公布的数据计算,https://www.aseanstats.org/wp-content/uploads/2023/04/ASYB_2022_423.pdf.(29)ISEAS-Yusof Ishak Institute,The Reopening of ASEAN:Trade,Tourism and Travel,ASEAN Focus,Mar.29,2022,https://www.iseas.edu.sg/wp-content/uploads/2022/03/ASEANFocus-Mar-2022-Final-LR-V2.pdf.(30)中国政府网:习近平出席第三次“一带一路”建设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2021年11月19日,https://www.gov.cn/xinwen/2021-11/19/content_5652067.htm?jump=true.(31)World Bank.Belt and Road Economics:Opportunities and Risks of Transport Corridors[R].https://www.worldbank.org/en/topic/regional-integration/publication/belt-and-road-economics-opportunities-and-risks-of-transport-corridors#:~:text=Belt%20and%20Road%20Economics%3A%20Opportunities%20and%20Risks%20of,and%20manage%20the%20risks%20of%20participating%20in%20BRI.(32)中国政府网:实打实、沉甸甸的成就——习近平总书记出席第三次“一带一路”建设座谈会侧记,2021年11月21日,https://www.gov.cn/xinwen/2021-11/21/content_5652298.htm.(33)新华网:习近平在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30周年纪念峰会上的讲话(全文),2021年11月22日,http://www.news.cn/2021-11/22/c_1128087275.htm. ...

刘畅:文史并重 考论兼善——郁贤皓先生的学术之路

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收藏着一套郁贤皓先生捐赠的《李太白全集校注》,捐赠时间是2021年5月。这部2016年出版的著作,是郁先生毕生研究李白的结晶。翻开赠书,他批阅、修改的笔迹触目皆是。可以想见,从此书出版到捐赠的5年间,当时已年过八旬的郁先生,仍然在孜孜不倦地修订着自己的著作。在有着“江南文枢”之誉的南京师范大学,郁贤皓先生是继孙望、唐圭璋、段熙仲、钱仲联等老先生之后,最具代表性的中国古代文学研究专家之一。他从李白研究入手,于唐代文学、唐代历史研究中遨游,硕果累累。章黄后学郁贤皓先生1933年生于上海,少年失学,12岁就到上海光华电业制造厂当工人。新中国成立后,他做过文书、干事,还做了几年新闻工作,积累了扎实的文字功底。1957年,郁先生考入南京师范学院(今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走上学术之路。经过1952年的院系调整,在孙望先生的主持下,南师中文系汇聚了不少古典文学名家。孙先生早年在金陵大学求学,得到黄侃、胡光炜、吴梅、商承祚、胡翔东等先生指导,打下了深厚的古典文学基础。郁先生师从孙先生,在治学方向和治学方法上都受到孙先生影响。孙先生经常教导学生:“要为自己选定一两部书,准备花毕生最大的精力去从事研究。要有勇气在这一两部书的钻研中取得度越前人的成果,具有独创的见解。”郁先生一生精研李白,其学术方向的选择正源于此。孙先生极欣赏清代乾嘉学派脚踏实地的考证方法,认为“无论搞诗文的注释分析,或者搞诗人作家的年谱,都离不开考证。做学问必须对作家的每一个交游设立专案,从各有关书籍中找材料,凭借史料分析、考证,才能得出正确结论,才能‘知人论世’,在此基础上写出的文章才是坚实的。”(郁贤皓《道德文章皆吾师:介绍孙望先生》)同在南师中文系任教的徐复先生,是章太炎、黄侃的嫡传弟子,同样重视考证,推崇戴震、钱大昕、段玉裁、王念孙王引之父子。郁先生的李白研究重视作家交游、注重细节考证,就是受到了这种学风的影响。1961年,郁先生毕业留校,教古代汉语,继续研读清代朴学家著述,并旁听南京大学黄淬伯先生讲《一切经音义》、洪诚先生讲《古书疑义举例》,夯实了小学基本功。1963年,因徐复先生推荐,郁先生受邀参与《辞海》修订工作,1965年修订完毕。1973年《辞海》继续修订时,郁先生参与“示”部至“羊”部的修订和审定工作。此后《辞海》历次修订,郁先生都作为编委兼分科主编参与其中。1978年,孙望先生的大学同学、著名文学史家程千帆先生受聘至南京大学任教,住处离郁先生家很近。当年冬天,郁先生便随孙先生拜访了程先生。郁先生介绍了自己当时的研究工作,程先生告诉他:“做教师不能只做教书匠,教书是为了培养人,培养人首先要不断提高自己,所以还要做学问。做学问首先要脚踏实地搜集资料,对资料进行排比考证,你的做法是对的。第二步才是在考证的基础上从事理论研究。”“有的人只做第一步的工作,不做第二步的工作,是可以的。有的人只做第二步的工作,第一步的工作不做,则断断乎不可。”程先生这里说的“第一步”工作,是指全面仔细梳理研究对象的所有资料。程先生的鼓励,让郁先生充满信心,此后经常上门求教。钟情李白郁贤皓先生对李白研究情有独钟。1971年,郭沫若的《李白与杜甫》出版,出于对李白及其诗歌的爱好,郁先生对此书中关于李白的部分认真读了好几遍,“我觉得其中有不少精辟见解,但也存在不少问题。那时的李白研究,多局限于诗歌思想性和艺术性的分析,对李白的生平事迹和交游缺乏深入稽考,未能做到知人论世,因此对作品的理解多流于主观臆测,破绽百出”。当时,学术界对于李白的出生地、一入长安还是两入长安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论,直接影响了对李白作品的分析和理解。于是,郁先生决定把李白研究作为自己的研究课题,从考证李白的生平事迹及其交游入手,以期逐步解决李白研究中长期存在的疑点和难点。他认为:“如果宏观的理论研究没有大量的微观的实证研究的成果作为基础,那宏观的‘理论’必然流于空论,甚至会出现错误的结论。”改革开放后,郁先生陆续发表十余篇论文,从不同角度研究李白的事迹与交游。1982年,这些文章被结集为《李白丛考》一书,由陕西人民出版社作为“唐代文学研究丛书”的第一种出版,这也是郁先生的第一部著作。他自己评价该书:“通过深入考证,解决了一些疑难问题,订正了前人研究中的一些错误,为正确地深入研究李白生平思想和作品打下了一定基础。”《李白丛考》证实了李白一生“两入长安”。20世纪60年代以前,学界一般认为李白一生只到过长安一次,即天宝元年(742年)秋奉诏入京待诏翰林,天宝三载(744年)春离开长安。1962年以后,逐渐有学者质疑该结论,并提出“两入长安”的观点。郁先生的《李白两入长安及有关交游考辨》《李白初入长安事迹探索》等论文,剖析李白《上安州裴长史书》中“西入秦海,一观国风”一语,解析李白诗作《以诗代书答元丹丘》中的“三见秦草绿”,将李白《玉真公主别馆苦雨赠卫尉张卿二首》的情感表达与张九龄《张说墓志》参证,又通过李白多篇诗作分析出两次入长安的时间与路径差异,得出结论:李白于开元年间第一次入长安,停留三年,于天宝年间第二次入长安,仅停留一年。在现存李白诗篇中,有的作于终南山隐居之时,有的作于邠州、坊州应酬之际,这些作品均作于开元年间第一次入长安之时。彼时李白未求得官位,故自由往来于长安周边,非天宝年间入长安之事。郁先生从五个方面证实了李白两入长安的时间和路径,使两入长安之说得到实证。郁先生自己说:“李白两入长安的发现与被普遍承认,不仅解决了李白生平事迹中的一个难题,而且对李白许多重要代表作品的系年必须重新研究,乃至李白的创作道路也必须为之改写。”在此之前,学者在李白一入长安的背景下,将《蜀道难》《梁甫吟》《将进酒》《行路难》《梁园吟》等诗系于天宝三载(744年)之后。随着“两入长安”说的成立,学界对于李白诗歌的创作历程有了全新理解。对李白交游的考证,是郁先生李白研究中创获最多的领域。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李白与宋之悌、道士吴筠等人的关系上。《李白诗〈江夏别宋之悌〉系年辨误》一文推翻了将《江夏别宋之悌》系于肃宗乾元元年(758年)的错误,并指出宋之悌乃初唐诗人宋之问季弟,卒于开元二十九年(741年)前。可知李白在此时就已经创作出工稳的五言律诗,他的五律不是直到人生晚期才成熟。《旧唐书·李白传》记载:“天宝初,客游会稽,与道士吴筠隐于剡中。既而玄宗诏筠赴京师,筠荐之于朝,遣使召之,与筠俱待诏翰林。”郁先生在《吴筠荐李白说辨疑》一文中,结合李白自己的文章以及其他史料,指出“筠荐之于朝”“与筠俱待诏翰林”有误,进而指出李白于天宝年间待诏翰林乃玉真公主之荐。郁先生对李白生平事迹、交游对象的考察,既补正了史料记载,也为研究李白诗风发展提供了可靠材料。以对李白生平、交游的研究为基础,郁先生开始了对李白诗文的整理工作,删伪补遗、校勘、笺注、评笺,于是就有了《李太白全集校注》。此书以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影印静嘉堂文库藏宋蜀刻本《李太白文集》为底本,参校诸本以及历代总集。郁先生将自己的新观点、新发现都融入每篇诗文前后的“题解”“校记”“注释”“评笺”“按语”之中。《古风》“天津三月时,千门桃与李”句,郁先生的按语是:“此诗当为开元二十二年(734年)春游洛阳时所作。据《旧唐书·玄宗纪》记载,开元二十二年己丑,玄宗幸东都,由此可知是年春天百官在东都上朝全为写实。第一段写阳春三月,天津桥边千家万户桃李盛开,鲜花艳丽,动人心魄……”这种细致的解析,离不开深厚的史学、文献学基础。由文入史在研究李白的过程中,郁先生发现:“唐人诗篇中提到的交游常有某州某使君、某郡某太守,而不知其名,因此不知诗的写作年代,很难深入理解诗意。”他由此想到可以编一部唐代地方长官的工具书,这一学术计划得到程千帆先生的极力赞同:“这确实是学术界非常需要的书。唐代有许多诗人当过刺史,诗文中提到的刺史就更多,有的只知其姓而不知其名,如果能把名字考出来,考出此人的事迹,那就是对学术界很大的贡献了。这样的书,研究唐代文学、唐代历史、唐代社会的人都是不可缺少的。”程先生还建议将此书定名为《唐刺史考》。1987年,《唐刺史考》出版,“全时全地”地对唐代地方行政长官的姓名、任职时间、行迹进行考察。在时间上,此书所考列州刺史起自唐高祖武德元年(618年)至唐哀帝天祐四年(907年),与唐代国祚相当。在地域方面,此书基本涵盖了唐代所有州郡。在编撰理念上,郁先生不仅注重传世文献,也注重出土文献,大量引用唐人墓志拓片。为了搜求这些墓志拓片,他曾到南京图书馆请版本目录学家杜信孚先生帮忙,“他听了我的来意,很快就把我所需要的《芒洛冢墓遗文》等石刻资料书一一拿了出来。他还告诉我,馆内藏有《千唐志斋藏石》拓片,近些年几乎没有人查阅过,说着,就热情地把沾满灰尘的几捆拓片都搬了出来交给我阅读。这些拓片虽然缺了二十多张,但使我从中获得了许多重要资料。”1983年暑假,郁先生带着助手方义兵到上海图书馆古籍部查阅隋唐五代墓志拓片,二人连续工作十余天,将馆藏的一千多张隋唐五代墓志拓片翻阅完毕,摘录了大量资料。《唐刺史考》所引用的这些墓志文献,为学界提供了许多便利。《唐刺史考》出版后,郁先生又开始对其进行增补,经十余年艰苦精研,于2000年出版了《唐刺史考全编》。此书补充搜罗了十余年中新出土的唐代文献,对其加以整理、排列、考订,订正了原书百余处错误,新增2000多个刺史的任职情况。韦应物、白居易、刘禹锡、杜牧、韩愈等诸多唐代诗人,都做过地方官。利用《唐刺史考全编》,读者对于这些诗人的生平履历,一检即得,并可以由此考察他们的交游情况。《唐刺史考全编》考证出崔玄亮长庆三年(823年)至宝历元年(825年)为湖州刺史,由此即可确定白居易多篇诗作中的“崔湖州”都是崔玄亮。因此,此书虽为史学著作,但对文学研究也很有帮助。在文献研究方面,《唐刺史考全编》汇集了各种唐代史料,将众多唐代州郡长官的资料搜罗殆尽,并对引用的每一条文献资料都进行比较鉴别,以判定其真伪,订正了史籍中的一些错误,这使得该书成为阅读、研究唐代史料的重要文献。在郁先生的著作中,与《唐刺史考》并称的是《唐九卿考》。该书的编撰与他考证李白《玉真公主别馆苦雨赠卫尉张卿二首》一诗中的“卫尉张卿”有关。他回忆说:“当时我就想,唐代职官的工具书已有《新唐书·宰相表》《唐仆尚丞郎表》《唐尚书省郎官石柱题名考》《唐方镇年表》,当时我已在从事《唐刺史考》的工作,如果有一部《唐九卿考》的工具书,可以给学人查稽九卿带来方便,可以免除遍稽典籍之苦。于是自此以后,我就对唐代九卿的资料加以留意,在从事《唐刺史考》工作的同时,在野史、杂录、金石、方志等文献中,凡遇到唐代九卿的资料,都做成卡片。”郁先生与其弟子胡可先在广泛搜集历史文献、金石文献、文学、方志别乘等各方面资料的基础上,对唐代九寺正卿与少卿予以考证、辨析,对九卿的历史演变、职能变革、人员调整以及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关系等问题进行研究,填补了唐史研究的一个空白。在文学、史学研究之外,郁贤皓先生还整理了《元和姓纂(附四校记)》一书。《元和姓纂》是研究唐代人物姓氏的典籍,原书散逸已久,今本由清四库馆臣从《永乐大典》中辑出,史学家岑仲勉于1948年出版《元和姓纂四校记》。原文与校记分行,学者利用极为不便。1982年3月,时任中华书局副总编傅璇琮先生致函郁先生,请他对《元和姓纂》进行整理。傅先生了解郁先生的李白研究,确信他适合整理此书。郁先生深知《元和姓纂》《元和姓纂四校记》对唐史研究的重要性,故欣然接受此任务。经他与陶敏教授多年努力,1994年,经孙望先生审订的《元和姓纂(附四校记)》整理本终于告竣,此书至今仍是唐代文史研究者案头必备的工具书。朴学之风作为章黄后学,郁先生无论在什么领域钻研,都注重实证,用文献说话。他研究李白,首先把李白的诗文作品熟读,在阅读的过程中,还写下了札记,“将李白诗文中提到的人物,全部制成卡片,并将姓名按四角号码排列编制成索引,将卡片装订成活页册。然后认真地阅读各种资料,从唐人别集到各种笔记,从姓氏书到宋元方志,从佛藏、道藏到石刻拓片,一旦发现有关李白及其交游的材料,立即写进卡片中去。”在《李白选集》一书中,郁先生对所选录的三百余首李白诗、十余篇李白文,均作了校订、注释和编年。李白诗作抒情性强,可以编年的线索不多,但郁先生精心梳理,使诸多文献得以综合利用,并结合诗文的主旨,将李白诸多诗文系年。有一段时间,学界很多人认为只有宏观的理论研究才有价值,把考证视为“雕虫小技”。郁先生反对这种“一刀切”的观点,在他看来,乾嘉学派有过于烦琐的缺点,但是其反对空谈、崇尚实证的理念仍然值得被继承与发扬。清人黄锡珪所著《李太白年谱》附录了三篇文章,黄氏称这三篇文章“的系李白真作,无可疑者”。郁先生发现,这三篇文章皆见于唐人孤独及的文集《毗陵集》,于是对文中所提及的人物、事件进行深入考证,最终断定这三篇文章乃孤独及所作。这种扎实的文献考证,是宏观研究不可或缺的基石。20世纪50年代末上大学时,郁先生就经常去南京颐和路的南京图书馆古籍部看书,后来也常到国家图书馆、上海图书馆等古籍收藏较多的图书馆访书。1963年,他利用赴上海参与《辞海》修纂的机会,多次抽时间到上海图书馆抄书。前文已经提及,为编撰《唐刺史考》,郁先生不辞辛苦到处寻访墓志文献。在郁先生那里,各种文献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具有内在联系的整体。正如孙望先生所说:“凭借碑志以考核人事,自是很好的办法,但这只是贤皓同志资以考证的一个方面。此外,随着问题性质的不同和资料情况的不同,他还采取多种途径去求得疑难的解决:从诗文中去寻找内在关系,从历史背景上去找外缘关系,或从时间、地点、官衔的异同上去找线索,或从亲朋交游、离合聚散上去作推敲,也有的时候从版本校勘上去寻求旁助,等等,途径是多方面的。”全面搜集文献,充分挖掘新材料以及前人忽略的文献,灵活运用文献,使研究论证科学、充分、具有原创性,这也许就是郁先生在学术之路上能够不断突破的秘诀所在。(作者:刘畅,系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词学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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