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德鲁·斯达克:中国的民主、美国的民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04 次 更新时间:2012-08-12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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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鲁·斯达克  

安德鲁·斯达克 [1]著 吴万伟 译

中国有没有一条通往民主未来的道路呢?有很多让人感到悲观的理由,至少在近期是如此。但是,既然有前进之路,最初的步骤该如何走就成为一群思想家正在探讨的话题,这些人的著作最近逐渐展现出一种连贯的世界观。该派思想从中国众多的文化和制度资源中吸取营养,揭示如何采取步骤作为西方式民主的原始积木。

我们不应该把这种逐渐形成的民主讨论潮流与中国的其他两种民主话语混淆起来。第一种是当局宣扬的那种虚假“民主”,它不过是写在纸上的东西,用以掩盖广泛和残酷压迫的现实。最近的一个例子就是“党的知识分子”俞可平令人惊讶的断言,当今中国领袖“一直强调法治和民主。”

第二种民主话语是与最著名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刘晓波有关的大胆言论,他谴责中共政权独裁、腐败、侵犯人权、破坏法治。通过这种话语保持对中共施加压力非常重要,越直言不讳越好。因为民主的朋友没有一个想排除中国也经历自己的阿拉伯之春的可能性,无论其前景是多么遥远。

但是,正如阿拉伯之春本身显示的,除非实际上也存在一种从本土的实践和现实中演化而来的民主模式,否则,任何“中国之春”都可能面临无法扎根的危险。如果任何民主化的道路都很有可能变得更加艰巨和蹒跚不稳,那问题就变成了:当今存在什么样的工具能够推动中共经过一段时间在任何可能的时候缓慢扩大民主参与和人权保护的范围。

幸运的是,对这些工具的关注如今出现在第三种民主话语。与刘晓波所做的一样,那些参与此种对话的人希望中国实现充分民主,即多党在自由选举下竞争,言论自由受到宪法和司法的保护。他们争论的问题是如何从这里走向那里,或更具体地说是最初的、具体的、可行的步骤有哪些?因为他们都不赞同宏大的乌托邦范式,也没有宣称有能力设想再往后的若干步骤。毕竟,假设政权的垮台确实在遥远的将来。除非在根深蒂固的独裁体制下消极的等待是可以接受的道路,否则,中国的民主积极分子继续推动这种话语仍然非常重要。或者,我们假设中国之春马上出现,除非多党制和权利保护的司法模式被充分地移植到从来没有见过这些东西的地方,否则,鼓励第三种思想体系就仍然同等重要。因此,其中心议题值得我们集中考察。

民主参与和人权

如何从这里走到那里呢?答案似乎是矛盾的。在西方式自由民主(本文以美国作为例子)中,名词“民主”通常指的是公民参与政府管理,而形容词“自由的”则与限制政府权力的人权或民权有关。在美国,民主参与主要是群体或者协会之事;活力最强的参与形式是美国人通过利益团体或者政党等形式组成社会集合体完成的行动,而不仅仅是孤立的个人完成的。与此同时,人权或民权主要不是属于群体而是属于个人:权利就是为了让个体有能力战胜多数派的“群体”愿望。因此,自由民主的两个主要特征,也是中国民主思想家追求的最终目标是:争夺议会立法控制权的政党进行的民主参与;通过运行充分的司法体系确保个体的人权不受侵犯。

那是最终目标,但起点在哪里呢?矛盾的是,在当今中国可以发现的几乎所有潜在的民主和自由工具都是美国模式的反面,其中许多工具被当局收买和压制。这些工具允许单独的个体而不是群体的参与;确认群体的权利而不是个体的权利。这种“镜子形象”途径具有可以追溯到久远过去的深刻的本土根源。因此,对中国民主作家和积极分子来说,即刻的任务是把思考的焦点放在对这些工具的改造上,以便它们走向相反的方向:最终走向真正的民主,即以利益团体和党派的多样性为特征的民主参与和个人获得权利的真正自由。

民主参与的个别化和司法途径

首先转向民主参与的议题,让我们考虑能够使用的现有机制,正如吉列尔莫·奥唐奈(Guillermo O’Donnell)和菲利普·施密特(Philippe Schmitter)在另外一个场合所说的,从“政府控制的代理人”变成有效的表达“公民、利益、和理想”的工具。其中最主要的是向政府请愿的悠久传统。当局被迫引入的上访革新就是把它变成化解城乡民主化压力的措施:信访办、村级选举(乡镇、省级和国家级的选举还没有)、授权公民罢免或者控告冷漠的腐败的地方官、针对土地征用、预算和转让等议题进行公开的听证会、举行在线政策对话、公民和官员现场问答交流论坛等等。

当然,拿在当局手中的这些参与工具远远无法实现任何真正的民主承诺。官员往往凶狠地驱逐上访者,尤其在他们的要求往往与党的路线不同步之时。党还常常操纵村级选举。公民上访后往往遭到官方的报复。无论是在线的还是传统的“协商”和“咨询”在很多场合不过是橱窗摆设而已。对当局来说,罢免地方官员的能力不过是把公众的愤怒情绪从中央转移开的有用机制罢了。

但是,每年登记的千万件上访涉及的问题包括收费、住房、规划、水资源使用和污染问题等。百万村庄的四分之三开始了三年一度的选举,其中有6亿人参与投票。2004年的调查报告说,中国人口的13.5%(当时是一亿七千万人)“非常熟悉电子政务。”

可以理解的是,在试图思考前进道路的中国民主积极分子看来,这些组成了一整套现成的和被广泛理解的工具,可以从政权那里拿来按照本土的民主模式建造出来。

没有人会天真地认为这种参与性的工具将一下子实现他们的民主可能性,或者在没有刘晓波等人施加压力的情况下实现民主。问题在于如果政府受到推动,这些是可以用来填补空白的最佳民主候选项,所以思想家和积极分子特别关注它们的潜力。虽然当局把公众听证会的影响严格限制在框架内,但这种论坛构成了一个已经正常运行的基础设施,如果随着时间的推移党的控制被削弱,参与者可能被授权为政策辩护。同样的,上访和投诉的机制给予了可能被用来动员和引导公民对政策问题表达观点的熟悉机制。民主作家已经描述了一种新的回应性,即使现在,地方官员的年终奖甚至职务都依靠他们在公民评价阶段所取得的成绩而定。

确实,这种评价机制不是当局的证明书,它一直拒绝在基层政府之上引入评价机制。同样道理,这种评价机制已经成为基层运行的通常做法:随着时间的推移,可以成为打开民主参与之门的一个立脚点。至于村级选举本身,即使现在已经出现了在任村长常常落选,权力因而发生转移的情况,这并不是说在党的眼里,选举不过是旨在平息村民不满情绪的不情愿的姿态。但是像许多亲民主的学者一样,香港政治学者李连江认为,村级选举是“自下而上的民主化的起点。”

但是,这里仍然有隐含的问题。上访、投诉、地方性的官民协商会议、在线的官民政策讨论、评价和选举地方官员的做法等所有这一切都围绕着一个共同的核心特征:民主参与从相对来说个别化的申诉、控告、听证会、人事评价等机制中流出,而不是求助于群体、联盟、组织或政党委托等集体工具。上访或许有众多的签名者,但它们提供了一个手段,公民可以用个人的名字向政府提出要求而不是把各自的利益集中起来构成群体后试图影响国家政策。虽然地方性的公开听证会发生在集体场合,但它们通常没有代表共同成员身份的群体代言人以协调方式与官员对话。相反,这种沟通形式让个别的公民与相关政策制订者面对面接触,这种论坛的中文说法“民主恳谈会恳谈”的意思是举行“心与心的”讨论。类似的还有在线“政府聊天”和政策论坛:这些工具也让个人单独表达自己的观点,直接指向国家机关。它们仍是公民和官员之间没有经过中介的直接对话。

不仅公民以个体而不是群体讨论管理问题,即使在评价或者选择政府的时候,他们拿来问责的也不是作为整体的政府或政党。相反,他们对分散的、个别的官员做出评价。恰恰是因为没有党派竞争,恰恰是因为当局防止民主压力联合起来形成与党竞争的更大集体行动,目前,公民已经习惯于作为个人来评价和选择村干部候选人。联合体或提名名单是不存在的。虽然选举是竞争性的,但它们只是让单个人争夺,其记录或承诺只局限在个人,与之竞争的也是其他个人。

所以,从整体上看,中国民主理论家和积极分子拥有的参与工具是个体化的,远非群体和党派竞争的发达机制。但是,我们不能弃之不顾,因为如果不是从这些机制开始的话,很难看到一个人如何进入体制之内。至于那个目的,它们表现出两个优势。参与的个别化途径深深地扎根于本土的价值观,这在中共之前就已经存在。人们知道和理解这些价值观。当代民主思想家已经开始显示它们如何开辟了促成更大舆论阵地的道路,而联盟和政党确实构成了最具潜力的民主参与形式。

这些优势的第一个---中国个别化参与的本土基础---体现在儒家思想把政治活动引向避免群体对抗而是指向个人对官员谏诫的的长期趋势。但除此之外,描述个别化参与模式的另一方法将等于说,民主参与在中国表现出相对多的司法色彩,这与美国相对多的立法色彩明显不同。毕竟,司法过程强调个人投诉和冤屈,而立法过程涉及到将这些问题集中起来变成群体或选区的政治立场。

当然,当代中国人的上访和投诉明显传达出司法论理的色彩;通常,它们被塑造成一种诉求,指控官员违反法律法规。但是,这种诉求不是呈交给法官。相反,恰恰是因为司法体制运行不畅,不能保障合法权利,这种针对个案的主张已经变成了公民干预政策制订者决策的问题:是参与问题而不是诉讼的内容。同样的,地方性咨询性听证会的整个观点,其中公民就个人问题上访,如向政府官员直接提出农业税或规划议题而不是将利益问题集中起来由政党在立法过程中表达诉求,这使得中国式的参与具有独特的司法色彩。

使用司法框架描述个别化的中国参与途径有一个优势,即强调其本土的历史的凭证。在皇权时代的多个世纪中,即使在没有任何类似司法体系的情况下,基层影响政策的努力采取向官员告状的方式,官员被期待通过行动来回应。这种司法途径村民是非常熟悉的,他们总是利用上访作为对付管理问题的主要模式。

但是,虽然个别化的、带有司法色彩的体制与本土的民主参与观念密切相关,在当今民主积极分子的思想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引导公众形成更大群体的心态。因为,虽然这种体制能够让个体而不是群体来对付管理问题,在遭遇更新的工具如复杂的民意调查和抽样技术时,它们也让个人有可能被当作更大集体的代理人,一种不经过选举的代表。

在民主积极分子的压力下,官员开始对付个人的干预,无论是网上聊天室还是不在线的听证会,把它们当作集体的公众心态的标志。他们动用软件把公民的反馈收集起来变成关于具体议题的观点集合。美国前助理国务卿理查德·所罗门(Richard Solomon)在去年拜访了106岁的民主积极分子周有光后说,周先生对中国未来的民主前景持乐观态度,因为新的网络技术,中国官员开始使用这些手段,而且以此衡量和收集公众在众多议题上的看法。这并不是说政府一定在任何具体问题上听从多数人的意见。但开发收集群体意见的工具是改变个体心态的关键步骤,使之成为与理论认识相反的现实。至于上访体制,如今官员被要求把群众的投诉意见集中起来变成提交给中央政府的政策建议。所有这些发展都已经引起民主作家的浓厚兴趣,他们认为这些是把中国人对参与的理解从个别化模式转变为集体模式的关键。

个体参与管理能够提供一种代表更大群体的手段的观念也解释了为什么经过了民主积极分子的不断请求之后,特定场所已经开始实施旨在微调公共听证会代表质量的设计。在这些初期的体制中有确保个体参与者代表更大舆论集体的抽样技术。民主思想家认为,经过一段时间后,这种工具将可能把本地的咨询会议改变成为真正的代表论坛,其代表公众的合法性将使其有能力就政策议题立法。

当然,最终的目标是一种各方在选举中自由竞争的民主参与形式。考虑到任何创建反对党的企图都会遭到当局的镇压,在民主支持者看来,可能性更大的道路是劝诱和加深群体代表的可能性,当前具有深刻本土色彩的是个别化的参与途径。只有在个别化的参与模式连同其深刻的根源被转变成为一套形成更大群体的心态的晴雨表,承认不同群体的公共舆论的存在才能变得合法化和常态化。当前的任务---似乎可做的事---就是在赞同个人参与的现有文化基础上巩固并朝着集体的方向进行创造性的变革。

对付人权的集体模式和立法模式

如果本土的民主参与机制表现出个体化偏见,即集中在个体公民参与和个体官员的话,本土的人权想象则使用了集体性的词汇: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再次比美国更甚。

人们当然能够在毛主义和儒家中找到改善人权的集体途径。毛主义拥有“权利”的集体观,按照毛主义教条的说法,权利不是给予个人的而是集体的某种特别形式:人民。虽然儒家对人权的概念是通情达理的,它认为这些权利是群体或者共同体适当确认的权利,但典型的情况是,儒家思想家对个人权利观持批判态度。

今天,人权的这种集体途径以已经超越毛主义和儒家的方式展现出来。考虑到国家的规模和引起政府关注的困难,集体不可避免地被视为最有效的代表,他们作为个人的权利遭到践踏。只有每个成员的权利遭到同样方式的侵犯的批判的群体才能做出体制性反应所需要的政治压力。但是在民主思想家的观点来看,这些现有的确认权利的集体工具有潜力被转变成为对单个的孤立的个体的保护:这正是自由权利政权的焦点。

有两个这样的工具是关键。第一,让当局感到惊愕的是,集体的人权抗议在网上出现得越来越多,多集中在权利遭到侵犯的群体,如和平表达不同意见、宗教自由、或财产被征收的补偿等。考虑到其规模和自发性,这些抗议构成了一种真正的群体管理干预。如果不是绝对的匿名性,因特网至少提供了个人身份的相对匿名性。实际上,随着频率越来越高,在网络上围绕某个事件形成的临时论坛仍然作为持续存在的共同体,因而进一步加深了确认权利的这种本土的集体途径。

集体途径也出现在第二种和更传统的方式中:通过“集体骚乱”或群体性抗议,每年出现数以万起。集体骚乱通常并不是政府简单地拒绝上访者的政策要求而激发起来而是它侵犯了上访者的权利如身体虐待或者威胁而引发的。在一个被广泛报道的事件中,四川一个村子的居民最终接受了他们最初不愿接受的高速公路税,但在另外一个村子则出现了集体骚乱。差别何在?在后一个村子里,公民被剥夺了就高速公路税表达观点的权利。

再次,问题不在于无论是在线还是不在线的主张权利的这种集体途径当今是否有效。虽然当局常常被各种在线技术策略的智慧所战胜,但是它当然有办法关闭集体的网络论坛并威胁那些在上面发帖的人。虽然中共偶尔在集体抗争的压力下屈服,但它也常常残酷镇压了许多人。问题是主张权利的这种集体途径能否被可靠地想象成为通向更深刻和更有效果的权利保护模式的最初步骤。要实现这个目标,集体行动表现出两个优势。它也扎根于悠久的本土传统:在主张权利时尊重政治技术而不是法律技术。但是当代民主激进分子和作家已经开始显示其转变的方式,随着时间的推移,权利问题的焦点放在了单独的孤立的个人而不仅仅是人民群体。

在线和不在线的集体抗议拥有主张权利的共同的“政治性”和非法家途径,该途径在时间上远早于中共政权的存在。多个世纪以来,集体起义被视为对政府残忍和强制的可靠回应。统治者本人也从这个角度看待集体抗议:这是功能性的手段,让他们知道官员的高压行为已经让人忍无可忍。当然,这种集体骚乱更容易被描述为“政治性的”而不是“法律性的”主张权利的策略,因为它们扎根于原始的政治力量而不是体现美国主张权利特征的法律形式。

在线集体论坛采用的策略也以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政治性多于法律性,因为它依靠作为立法交易特征的协商和妥协而不是与主张权利的法律途径吻合的形式性和对抗性工具。在讨论集体的在线权利抗议时,中国因特网学者杨国斌评论说,参与者表现出“灵活性和非对抗性”,虽然促使他们行动的动机是愤怒,因为他们知道和解的途径提供了让政府朝着正确方向走的最佳机会。因此,杨国斌认为这种政治会谈形式是“新公民积极参与的主流形式”。但是这里有一个远比现政权更悠久的传统。整个东亚的权利对话中常常缺乏的就是法律形式。协商、调解和其他非对抗性途径一直比行使权利的对抗性司法模式更受青睐。

在一方面,主张权利的这些集体途径---无论是政治性的原始性(动荡)或者政治性的精致性(协商)似乎都与人们在美国发现的法律保护下的变体相去甚远。虽然它们是集体性的,也显示出让自己得到权利保护的迹象,不是个人组成的庞大群体而是单个的、孤立的、能够辨别出来的个体,这是自由民主下的权利保护的必要条件(the sine qua non)。

所以,当集体的因特网抗议爆发出来支持人权时,调查显示它们越来越多地代表某个具体的人而展开。2003年,广州艺术设计师孙志刚因为没有能出示暂住证而被关押起来。三天后孙志刚在警察局死亡,此事引发规模巨大的网上抗议。另外一个被民主作家广泛讨论的案例是要求释放蒋彦永的网上抗议活动,他是个医生,因为揭露当局掩盖萨斯的黑幕而被抓。同样的情况越来越多地适用于不在线的集体抗议活动。2004年,作为另一个形象个案,当一名重庆官员殴打当地农民时,三万多人参与了集体抗争行动。

在当今中国民主积极分子手中,带有本土根源的主张权利的集体途径和政治途径开始转向保护单个个体的人权和民权,这具有了美国的或更笼统的自由民主的色彩。当然,中国所缺乏的是能可靠地保护个人权利的独立的司法体系。因而,当下最有效的步骤也是中国民主思想家竭力鼓励的做法或许是强化集体政治压力的焦点,针对单独的可辨别出来的个体遭受的权利侵犯。这提供了最有前途的空间,随着时间的推移,不仅是在庞大的群体认为权利受到侵犯而且在单独的个体权利遭受侵犯时,体制也必须做出回应。

制度化的立法专家;制度化的行政反对派

中国立法和司法途径的转变方向,其民主参与的司法途径及其主张权利时常常带有立法风格的协商途径,如果和美国的立法行政模式对比的话,正好呈现类似的对立。在美国,立法代表大众意志,它们围绕对立立场的党派冲突和相互批判组织起来。行政方面则容纳了政策专家,他们担任职务的资格不在于有能力抓住民众的诉求而在于公务员选拔体制评价的知识和能力。无论如何,这是美国两个权力分支的理想区别所在。

当代中国民主思想的中心人物的某些观点展现了这些重点。比如,民主中国立法机构的一个建议就是将专家组成的上院制度化,该院议员的判断将锻造代表更加广泛的民众的下院的意志。在北京教书的加拿大学者贝淡宁利用中国当今和历史文化资源,主张建立专家学者组成的“贤士院”,在立法过程中有中国知识分子和专家的参与,这与儒家的精英治国传统对接。该观点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出现的任何更加充分民主立法将包括美德学识和民意支持两个因素。

就像某些扎根本土的更民主的中国立法的设计将为之注入人们在美国行政部门发现的专家和专门知识一样,某些扎根本土的更民主的中国行政的设计也为之注入了人们在美国立法部门发现的相互反对和批评的因素。正在进行的中国现实已经部分显示,行政部门在短期内可能比作为橡皮图章的全国人大更容易成为塑造真正多元主义的场合,因为行政机构的闭门会议比立法机构的公开场允许更多的不同意见。但是,民主支持者也可能发现中国历史上的类似内容。在古代中国,君主的朝廷有制度化的允许大臣坦率批评的阶段,其义务就是挑战甚至嘲笑统治者的决策。再举一个例子,谏官的上任确立了机构内的反对派,其职责就是激烈地批评朝廷的错误。

浙江大学的政治科学家陈剩勇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国协商政治的本土资源”中引用了这些历史革新,在古代行政部门内部的这些制度化的批评形式中,当代行政部门的内部更加多元化的因而更加民主的“资源”。民主思想家讨论很多的一个特别建议是培养行政机构内部的一种“权力分离”形式,创造行政机构内部权力中心的相互制衡的多样性:决策、执行和监督功能的分离。这将提供一种本土的、可辨认出来的第最初步骤,随着时间的推移,将引入更少本土色彩的权力分支(行政、立法、司法)三分的观念。

当然,贝淡宁的立法建议虽然包括了建立在德才基础上的上院,仍然确认了传统的民主观念,即通过自由选举获得议员资格的下院的立法机构多样性的民主观念。陈剩勇更高层的多元主义行政机构的概念建立在更低层次的根据德才选拔的传统科举基础之上。因而,这些观点非常吻合西方的行政和立法功能的民主模式,同时提供了迎合本土的路线,在中国政府的两大部门内引入多元主义。

接下来的步骤

如果引用马丁·路德·金博士的话,人们无需看到整条道路后才能迈出第一步。在当今中国民主思想中,如果得到把它们连接起来的连贯性的帮助,接下来的步骤就变得更加清晰。有助于个别化的民主参与模式和主张权利的集体模式的因素不是政权的压迫技术而是更深的文化传统。所以,当前面临的任务---存在机会的任务---是促成一种随着时间推移而出现的模式运用的改变:创造参与的集体途径的开放性和权利的个别化途径,这些是普遍追求的民主机构的标志。这成为摆在中国民主积极分子面前的建设性工程的主要部分,即使他们仍然保持对政权进行道德批判的压力。但是,无论是为中国之春做准备还是为了更长远的旅程,这都是十分重要的工作。

作者简介:

安德鲁·斯达克(Andrew Stark)多伦多大学战略管理和政治学教授,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关系和公共事务学院富布莱特高级研究学者。

译自:DEMOCRACY IN CHINA, DEMOCRACY IN AMERICA by Andrew Stark

译者感谢贝淡宁教授的推荐,感谢作者的授权和帮助。---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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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笔者感谢贝淡宁、Don Herzog、Leigh Jenco、Mark Warren和 Melissa Williams对本文初稿提出有益的评论。本文得益于以下学者、作家和积极分子的观点并谈论了他们的著作,他们是蔡永顺、陈剩勇、Jen Cheng, Hang Lin, 何包钢, 胡星斗、李连江、 Min Jiang、裴敏欣、谭青山、Xaio Qiang、Xu Wang、杨国斌、Yusheng Yao 和Zhou 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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