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忠梅: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最严法治”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046 次 更新时间:2024-06-02 23:46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以“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核心,内涵丰富、论述深刻,为新时代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了科学指引。“最严法治”论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断探索和发展,把握新时代强国复兴伟业规律不断创新和完善,用最严格的制度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用最严密的法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严法治”论理性融通马克思主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国外哲学社会科学三种资源,在两个结合过程中建构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法治观。“最严法治”论指引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推动完善生态文明法治体系。

关键词: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最严法治”论 自主知识体系 生态环境法治系统

 

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领导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伟大实践中,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国新思想新战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虽然在基本内涵、治理面向和价值取向等方面各有侧重,但两者在共同的理论渊源和高度一致的世界观基础上,互为方法论支撑,以“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为基础,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轨道成为“交汇点”,综观“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的人类历史变迁,把握“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的发展规律,共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以“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核心,内涵丰富、论述深刻,为新时代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了科学指引。

一、“最严法治”论在实践探索中形成和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多同体制不健全、制度不严格、法治不严密、执行不到位、惩处不得力有关。”为了“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和推动生态文明“入宪”,重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重整生态环境执法体系、重塑生态环境司法体系,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和促进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能力得到极大提升。回顾历史,“最严法治”论是习近平总书记在生态环境保护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拓展,在理论上不断丰富和完善的具有独特风格的原创性贡献,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

(一)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断探索和发展

从20世纪70年代到党的十八大召开,习近平走过了从知青到地方主政的不同历程,经受了多地方、多岗位的历练。正是在从中国黄土地里走来的不断磨砺中,习近平立足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断探索和总结生态环境保护经验,在此过程中孕育和初步形成保护环境必须依靠法治的基本观点。在河北正定县,习近平认识到环境保护对经济发展的制约性,强调“在自然规律中,生态平衡规律对经济建设、对农业发展的关系最为重大。”

习近平在福建工作期间,高度重视以法治手段遏制当地林木开采及采石挖沙中存在的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大力推进“生态福建”建设。在厦门,习近平主持召开加强筼筜湖综合治理专题会议,创造性地将治湖方略总结为“依法治湖、截污处理、清淤筑岸、搞活水体、美化环境”20字方针。习近平到福建省政府工作后,推动开展林权制度改革,试行“分山到户、均林到人”,实现“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前瞻性地提出了建设生态省的总体构想,推动编制实施《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特别强调任何形式的开发利用,都要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进行,使八闽大地更加山清水秀,使福建经济社会在资源的永续利用中良性发展。

习近平在主政浙江期间,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论断,形成“八八战略”,继续推进以“绿色浙江”为目标的生态省建设,着力促进“法治浙江”与“绿色浙江”共同发展。在生态环境领域,制定了“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计划,加强污染企业监测和农村环境整治,将生态省建设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高度重视“加快地方环境立法步伐,健全地方环境法规和标准体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重点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强调通过推进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法治建设,规范主体行为,引导各方面统筹发展;通过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法治建设,可以使各项建设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可以看出,习近平在其地方工作的各个岗位上,不仅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而且积极探索推动理论发展、制度建设与社会需求的统一。一方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论断,推动改变发展与保护相对立的认识,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作为一个整体,要求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宁肯不要钱,也不要污染”。另一方面,“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要进行审计,要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票否决”。生态环境问题关乎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甚至国家安全,为此应“以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下大力气解决一些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必须对企业污染治理、农村环境整治、领导干部责任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各项制度制定了,就要立说立行、严格执行,不能说在嘴上,挂在墙上,写在纸上,把制度当‘稻草人’摆设,而应落实到实际行动上,体现在具体工作中”,推动实现“环境共治”。以上重要论断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在不断的实践探索中孕育和形成的鲜明特色。

(二)把握新时代强国复兴伟业规律不断创新和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站在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高度,以深邃的洞察力、敏锐的判断力、理论的创造力深刻把握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继承和发展新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探索实践成果,以前所未有的认识深度、治理力度、系统制度、执法尺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速度。在大力推动生态文明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的过程中,习近平反复强调,制度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根本性、稳定性、长期性问题。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在习近平亲自推动下,我国生态文明“四梁八柱”性质的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以“最严格制度”为目标导向构建“最严密法治”系统的“最严法治”论走向成熟。

1.用最严格制度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习近平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必须把制度建设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要加快制度创新,增加制度供给,完善制度配套,强化制度执行”,“严格用制度管权治吏、护蓝增绿”,不断健全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数十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改革方案,出台多项制度措施,充分体现了用最严格制度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着力破解制约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的生态文明思想。

第一,构建产权清晰、多方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自然资源资产制度体系。习近平要求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牢牢扭住体制机制这个“牛鼻子”,充分用好“改革”这个关键一招。根据“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一定程度上与体制不健全有关,原因之一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不到位,所有权人权益不落实”的现状,提出以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和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加快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统筹协调公开制度,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及各类海域保护红线,完善主体功能区制度。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落实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普遍实行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制度,建立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健全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制度。

第二,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严责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习近平要求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度,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机制,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完善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海洋等自然生态保护制度;加强对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力度,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健全国家公园制度;加强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加快水土流失和荒漠化、石漠化综合治理;全面禁止围填海;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全面提升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第三,构建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的生态环境责任制度体系。习近平强调,制度的刚性和权威必须牢固树立起来,不得作选择、搞变通、打折扣。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不能下不为例。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强化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控、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制度,实行生态环境损害党政同责、终身追责。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强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任何人,凡是需要追责的,必须一追到底,决不能让制度成为“没有牙齿”的老虎。

2.用最严密法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快推进高质量生态环境立法、加力综合环境执法改革、加速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加强全民环境守法宣传教育,都充分体现了用最严密法治保障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生态文明思想。

第一,完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为生态文明建设树立严格严密高压线。习近平不仅反复强调要完善法律体系,还亲自谋划和主持生态文明“入宪”、将“美丽中国”纳入国家目标等工作,推动形成由生态环境保护国家目标、国家任务、国家职责共同组成的“环境宪法”规范。推动制定、修订《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税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放射性等污染防治类法律和森林、草原、土地、海洋、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保护类法律;加快生态环境立法补短板、强弱项、填空白进程,制定《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特定流域、区域生态保护法律,促进生态空间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基本形成了“1+N+4”的生态环保法律体系。与此同时,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党内法规建设,出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等一系列党内法规,建立中央环保督察制度,明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红线”,建构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法律体系格局。

第二,健全生态环境法律执行体系,为生态文明建设奠定严防严控基础。习近平主持制定《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等改革文件,结合《环境保护法》相关制度规定,组建生态环境部,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制定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建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坚持“党政同责”“终身追责”。整合环保、海洋、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等六个部门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统筹执法资源和执法力量,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有效解决“横向多头交叉执法”和“纵向多层重复执法”问题。各级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听取年度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举行专题询问等方式推动解决长期困扰部门和基层的执法困难和问题。针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案不移、移案不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行刑衔接”工作机制,有效防止环境犯罪行为逃脱法律制裁。各级政府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多种形式公开环境信息,一大批企业依法或主动披露环境信息,社会公益组织和环保志愿者积极参与,新闻媒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有力推动生态环保法律的执行。

第三,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体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严护严惩保障。习近平主持制定司法体制改革方案,多次强调“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起诉力度,加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开始环境审判专门化建设;2015年7月,全国人大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实践,2017年,正式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极大推进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专门化建设;2019年,公安部组建包括生态环境侦查职能在内的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传统环境侵权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行、专门化与专业化交织的“3+2”诉讼模式,诉罚衔接、诉调衔接、诉商衔接的合作式多元解纷格局,刑事、民事、行政检察与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融合履职”“行检”协作的生态环境检察机制,建立了独具中国特色的环境资源司法体系。通过发布环境公益诉讼、生物多样性保护、流域资源保护、应对气候变化诉讼等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提炼环境司法规则,形成环境正义、风险预防、生态恢复等绿色司法理念,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中国司法方案。

第四,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宣教体系,为生态文明建设创造严保严管环境。习近平指出:“每个人都是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建设者、受益者,没有哪个人是旁观者、局外人、批评家,谁也不能只说不做、置身事外。”将生态环境法律宣传教育纳入普法规划,成为领导干部和群众应知应会内容,营造了知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健全听证、舆论监督等制度,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畅通环保监督渠道。加强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曝光各类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问题等;依法引导社会公益组织和环保志愿者积极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保护活动;鼓励公民自觉守法,自觉参与垃圾分类、绿色消费、绿色出行等环境友好行动,促进了公民对生态环境法的遵守。

新时代十年,习近平在生态文明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方面创造性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标志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最严法治”作为其中的“交汇点”,都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是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紧密结合、吸纳世界先进文明成果的理论升华,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价值上相互融合、方法论上互为支撑、共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结晶。

二、“最严法治”论在两个结合中成熟和超越

在2018年5月举行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系统回答了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历史依据、基本原则、核心理念、宗旨要求、战略路径、系统观念、制度保障、社会力量、全球倡议等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深刻阐释了人与自然、保护与发展、环境与民生、国内与国际等关系,这标志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形成,集中体现为“十个坚持”;2023年7月,习近平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特别是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深入分析当前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形势,深刻阐述新征程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正确处理好的重大关系,系统部署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战略任务和重大举措,这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新阐释、新发展,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律性认识达到新高度,“最严法治”论内涵不断丰富、特色愈加鲜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更加完善。

(一)理性融通三种资源

习近平指出,我们要善于融通古今中外各种资源,特别是把握好三方面资源,一是马克思主义的资源,二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资源,三是国外哲学社会科学的资源。这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明了方向。实际上,“最严法治”论就是充分体现三种资源理性融通,“以中国为观照、以时代为观照,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的典范。

1.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法律观的中国化、时代化

“最严法治”论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核心,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与中国国情和时代背景相结合的产物。

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认为,法是上层建筑现象,但法与社会生活诸现象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辅相成。法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法的公正性最终受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法既履行社会公共职能,也实现阶级统治职能,既代表社会共同体的共同愿望和利益,也代表在社会上占优势地位的阶级、阶层的愿望和利益。马克思、恩格斯一直强调,法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法中的正义、公平是相对的,是一定历史时期内,在一定社会生产方式条件下,对社会各种利益的协调。“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是人类文明发展呈现的历史规律。

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中,“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这揭示了自然界对于人类的生产、生活与发展的基础性地位。恩格斯关于古希腊和近中东地区文明兴衰原因的分析清晰表明了人与自然、社会与自然的深刻辩证关系,经济与环境都是人类发展的重要因素,在人类文明发展的不同阶段,矛盾的表现形式及方面可能发生不同形态的转换,但“经济的再生产过程……总是同一个自然的再生产过程交织在一起”,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也总是与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息息相关。因此,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必须从调整人类的物质生产方式入手。

习近平基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理性认识,以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法律观为基础,深刻洞察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建设的内在一致性,深刻分析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经济发展给社会关系带来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新向往,着眼于社会主义能最大限度地遵循人和自然、社会的和谐发展规律的制度优越性,回答了如何运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法律观推进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中国之问、人民之问。生态文明建设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变革,使生态文明建设借助法的公平、正义、秩序、安全价值,实现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善治”,正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2.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最严法治”论植根于中华传统文化,汲取古人生态智慧,传承中华法系精华,让“天人合一”“道法自然”“节用有度”“德法共治”等哲理与法理思想在21世纪的当代中国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中华文明自始就具有尊重自然、保护生态环境的文化基因,在“天人合一、尊重规律”的朴素自然观下孕育出丰富的生态智慧。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奉行“仁民爱物”“泽及草木”,认为人应该积极主动地保护自然环境,做到取之有度,用之有节;道家奉行“道法自然”,认为人作为自然的组成部分应当顺应自然规律、掌握自然规律并利用自然规律;佛教认为“依正不二”,讲求“众生平等”“慈悲悯人”,通过树立利他主义价值观和众生平等伦理观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中国古代生态哲学思想强调人与自然的内在统一性,促使中国传统文化孕育出“制天命而用之”“赞天地之化育”的道德行为准则,为后世主张“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探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之路提供了内在的必然性。

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也孕育出了较为系统的生态保护制度。从西周开始,设立专门掌管山林川泽的机构“虞衡”,随后制定了一系列以礼仪、禁令、法律、诏令等为主要形式载体的环境保护制度措施,将夏朝的“禹之禁”、先秦的“四时之禁”发展成为西汉的《四时月令五十条》。在国家法层面,如《秦律十八种?田律》《唐律疏议?杂律》等,都含有大量保护环境的法律规定。中国古代环境保护制度内容全面且十分细致,规定打猎、捕鸟、捕鱼、砍伐树木、烧荒、施肥等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划定禁伐区或禁猎区,并对违反环保法令者,轻则处以财产罚、祭祀罚,重则断其手足乃至处以死刑,体现了惟严奉法的态度。同时,古代环境保护法令也注重在“法意”与“良善”之间寻找平衡,体现了“人法兼资”的法治智慧。

习近平基于对马克思主义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深刻认识,“充分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宝贵资源,探索面向未来的理论和制度创新”,回答了如何在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过程中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时代之问。既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又激活中华优秀传统,弘扬光大尊重自然、热爱自然的中华优秀生态文化,秉承德法共治、综合施治的法律传统,正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论断的深厚文化土壤。

3.吸收和借鉴世界可持续发展先进成果

自然环境为人类生存提供了基本条件和空间,人类既是地球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又以其独特的智慧与能力形成包括社会系统、经济系统在内的人类社会系统,人类活动将两者连接嵌套,进一步形成人类社会生态系统。在这个巨大系统中,人与自然形成共生共荣的复杂关系,系统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有赖于人类活动与自然生态系统彼此适应、运行协调。但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的规律并未被人类认识。200多年的西方工业文明史,实际上是一部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史,使人类社会遭遇了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20世纪30年代开始,一些西方学者开始提出“生态系统”概念,研究生态问题,形成政治生态化、法律生态化、社会生态化的世界性思潮。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人类环境宣言》,确立现代环境保护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确立可持续发展原则并在全世界加以推进。中国自1972年参加斯德哥尔摩会议以来,一方面,认真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的现代环境保护理念,制定环境保护法等专门法律,不断完善法治体系;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保护事务,已参加或缔结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国际公约和条约30余件,履约机制有效运行。

习近平指出:“可持续发展是破解当前全球性问题的‘金钥匙’,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目标相近、理念相通,都将造福全人类、惠及全世界。”尽管可持续发展理论是由西方国家政治家提出的,但其对人类不可持续发展方式的反思和批判,以及蕴含的自然观、发展观、安全观代表着人类未来的共同方向,也与中国古代哲学蕴含的朴素的生态思想与生态智慧同理同向,使我们可以在“古今共情”基础上实现“中外通达”。习近平在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峰会上倡导“国际社会应该携手同行,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之路”,明确提出“各尽所能、合作共赢”“奉行法治、公平正义”“包容互鉴、共同发展”的应对气候变化新理念。强调努力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这是对我们自己负责,也是对世界负责。”

“最严法治”论既与世界各国运用法治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理念和方法相契合,也从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对象、过程、主体等角度扩展了生态文明法治体系,拓展与超越了全球可持续发展的法治经验成果,回答了“世界怎么来”“世界向何处去”的时代之问,既为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提供了中国方案,也为世界各国建设生态文明法治道路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

习近平指出:“中华民族有着深厚文化传统,形成了富有特色的思想体系,体现了中国人几千年来积累的知识智慧和理性思辨。这是我国的独特优势。”“最严法治”论立足解决“中国的环境问题”,是坚守;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解决“中国的环境问题”,是基础;“中国的环境问题”产生于中国的文化土壤,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必然;中国的环境问题是全球问题的一部分,吸收借鉴国际通用的法律理论与方法解决“中国的环境问题”,是应然。总之,“最严法治”论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实现了三种资源的有机结合。

(二)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法治观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社会调控方式,自亚里士多德提出以来,经由多个国家长期的法治实践,形成了形式法治、实质法治及其相互融合的混合法治等不同形式。习近平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在带领中国走向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中形成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阐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重要保障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深刻回答了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之问、实践之问,集中体现为“十一个坚持”,蕴含着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以人民的利益为核心,以依法治国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最严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体现。

1. “最严法治”的政治观

“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生态文明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组成部分,必然体现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的政治性。建设美丽中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新时代十年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表明,坚持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担负美丽中国建设的政治责任,建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实施地区部门协调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建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创新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政治抓手,是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只有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生态文明建设、厉行法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才能实现,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最严法治”是从人民利益出发启动的一项系统工程,要依靠人民群众,动员人民参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紧盯人民群众的需要,“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着力解决生态环境方面突出问题,让人民群众不断感受到生态环境的改善。”

2. “最严法治”的目的观

“最严法治”是为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一项具有明确目的的国家治理事业。这种目的观至少体现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规范权力、保护权利,这是生态文明法治的基本功能。习近平强调,要“加快制度创新,增加制度供给,完善制度配套,强化制度执行”,“对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任何人,凡是需要追责的,必须一追到底”,明确“要严格用制度管权治吏、护蓝增绿”。与此同时,要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真正让保护者、贡献者得到实惠;用好绿色财税金融政策,让经营主体在保护生态环境中获得合理回报。让保护生态环境者不吃亏、能受益。第二个层次是维护生态安全、守住人与自然的安全边界,这是生态文明法治的基本目的。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自身,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就是守住人类文明发展进步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脉。“生态环境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我们“要始终保持高度警觉,防止各类生态环境风险积聚扩散,做好应对任何形式生态环境风险挑战的准备。”通过“最严法治”,强化底线思维,提升国家生态安全风险研判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应对和处置能力。第三个层次是促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这是生态文明法治的重要目的。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是美丽中国建设各项任务如期实现的重要保证。“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通过实施“最严法治”,“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3. “最严法治”的主体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全体人民的法治。习近平强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的基石,坚持人民至上是生态文明法治最坚定的主体观。“我们要解决好工业文明带来的矛盾,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标,实现世界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中国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已经成为这一矛盾的重要方面,”“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最严法治”就是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为判断标准,进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旨趣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变革。“生态环境特别是大气、水、土壤污染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扭转环境恶化、提高环境质量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是‘十三五’时期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目的是保护好绿水青山,让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促进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调动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这使回应人民群众对优质生态产品、优美生态环境的新需求成为生态文明法治的出发点和根本归属。

4. “最严法治”的正义观

世界范围内,环境法作为人类进入风险社会的法治形态,自始就以实质法治为主要追求。“最严法治”以“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地球生命共同体”为基础,超越“主客二分”哲学,体现为以人与人、人与自然双重和谐为追求的实质正义观。“人因自然而生,人与自然是一种共生关系,对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只有尊重自然规律,才能有效防止在开发利用自然上走弯路。这个道理要铭记于心、落实于行。”人类在巨大的生态环境问题挑战中进入21世纪,如何认识和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发展,是全球面临的共同问题。“最严法治”论实际上是秉持“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哲学,构建“人—自然—人”共生共荣的法治体系,将“人与自然”和谐以及“人与人”和谐作为“和谐发展”的核心,以法治抑制人们开发利用生态环境的任意性,制裁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双重和谐作为一种实质正义观,既高度重视“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和谐,与传统法律具有相同的价值观,又将“人与自然”和谐作为“人与人”和谐的基础,拓展了传统的法律价值观。实际上,人与自然的关系本来就是双重的:人作为生物性存在,在与自然的物质交换、能量流动、信息传递中生存;同时,人作为社会性存在,在以自然界为劳动对象进行物质生产活动中发展。环境问题的本质是人的社会性存在对其生物性存在构成威胁,环境法必须以实质正义为追求。“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保护自然就是关爱自己,这不仅是人类应承担的道义责任,也是人类走向生态文明新形态的必然选择。

5. “最严法治”的系统观

法治是由要素、结构、功能、过程内在协调统一的有机体。习近平反复强调,“环境治理是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运用行政、市场、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在多种手段中,法治既是其他手段的基础,也是其他手段的保障。以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为追求的“最严法治”,更加强调以系统性思维将人类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可持续能力增强有效结合,促进实现从被动应对环境危机向主动保护生态环境的转变。之所以要以体系化的方法全面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因为生态文明法治本身就是一个涉及自然与人类交织、生态与社会结构多维、多重服务功能综合、规模巨大的复杂系统,系统中的各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协调一致时可以发挥最大功能,但当某一环节或系统出现问题时,就会影响整体的正常运行和功能的发挥。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的新要求。这意味着,环境立法工作必须实现立法目标、立法模式、立法方式的转变,建构具有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实效性的环境法律规范体系,切实解决现行环境法律体系内部的不协调、不一致,以及环境法律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衔接、不协同的问题,为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立良法”;与此同时,推动构建生态文明法治实施体系、监督体系、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法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稳预期、管长远、固根本作用,为“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多措并举,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轨道。

6. “最严法治”的辩证观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本质上是要解决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可持续问题,运用法治手段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必须树立辩证思维:一方面,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另一方面,客观看待法律手段的作用。习近平在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从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角度,以精湛的方法论自觉抓住新征程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矛盾,要求我们处理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重点攻坚和协同治理、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外部约束和内生动力、“双碳”承诺和自主行动等五个重大关系,既强调发展与保护的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外因与内因互相联系、互相转化,战略与策略辩证统一的关系,也要求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遵循自然规律,以重点突破带动全局改观。生态文明法治系统内部,要妥善处理强力督察、严格执法、严肃问责与保护合法权益、平衡各方利益、激发内生动力的关系,把利益融入责任,实现责任和利益双向转化。客观而言,法治并非万能,我们要清醒地认识法治的局限性。尤其是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既离不开强有力的法治,更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因此,生态文明法治观是法治与德治、制度建设与道德教化的有机统一。“要弘扬生态文明理念,培育生态文化,让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成风化俗。”同时,也应将德治融入规制之中,建立生态环境执法、监督、保障体系的德治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并将其作为判断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标准和尺度。

“最严法治”论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交汇点,既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般法治观,也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特殊法治要求,突出表现为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安全、绿色发展等新型价值观融入法治观,将秩序、平等、自由等法的一般价值与环境正义、生态安全、和谐发展等新型价值有机结合,是超越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跨越“主客二分”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法治观。

三、“最严法治”论指引新征程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与实践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生态文明”入宪、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利剑”、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建立专门机构,环境司法专门化、专业化机制高效运行;国际环境治理领域的中国方案影响越来越大,中国智慧得到越来越多认同;生态文明法治之网越织越密,生态安全有了坚实保障,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实践成就举世瞩目。在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高度,着眼生态资源的利用与保护,精辟阐述重视外部约束、激发内生动力,内外并举、双重驱动的重要性,强调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治标治本多管齐下,“必须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保持常态化外部压力”,并从进一步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法规制度、进一步压紧压实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建立健全以绿色发展为导向的科学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等四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为新征程上坚持“最严法治”提供了行动指南。“最严法治”的不断创新与发展为中国构建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提供了世界观和方法论。

(一)指引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

构建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是当前环境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最严法治”论是以中国的环境法思想、环境法理论、环境法话语解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本质特征,加快中国环境法学的思想体系、理论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建构中国自主环境法知识体系的理论基础。

1.奠定中国自主环境法知识体系的哲学基础

环境法作为法学家族新成员,是反思传统法律秉持“人是万物的尺度”“主客二分”哲学,辩证认识人与自然关系、当代人与后代人关系的新型知识体系。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要以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哲学体系为基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是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的飞跃”,“最严法治”论作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交汇,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核心,构成中国自主的环境法哲学基础。传统法律保护人对资源和环境无限制的利用,导致人与自然和人与人的双重对立。习近平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辩证法,认识人与自然在新高度上的辩证统一关系,强调人类来自自然,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为解决人与自然对立的制度性问题,重新设定法律上的人性标准奠定了哲学基础;深刻揭示自然与人关系的本质是“生命共同体”,超越西方法学“主客二分”哲学观,将人与自然的“共生”关系纳入法律的概念、原则和制度,构成中国环境法知识体系的核心范畴;高度重视与世界的交流及互融,将中华传统生态智慧追求的“和合”价值与可持续发展相融合,向世界发出“我们要解决好工业文明带来的矛盾,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标,实现世界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倡议,同步推进“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富裕”,开辟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追根溯源、辨证施治、整体调理的“中医”道路,为建构中国自主环境法学知识体系提供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思维方法。

2.深化中国自主环境法知识体系的价值观

法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法对于人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最严法治”论作为生态环境法价值体系创新的强大思想武器,指引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建构,深化人的全面发展价值、和谐发展价值和生态安全价值。

在人类文明史上,曾总结有“以神为本”“以物为本”和“以人为本”的法律发展观。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始终坚持“人的全面发展”价值观,以实现对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保障功能。习近平以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定位来阐释人的需求的变更和升级,并以此推动“以人为本”的法律价值创新,充分彰显其“中国元素”。“最严法治”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在强调和尊重“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及“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前提下,赋予人的发展全新内涵,以保护“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为旨趣,将人对优质生态产品、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作为这一矛盾的重要方面,从多个维度矫正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现状,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双重和谐是“最严法治”论的重要内核。只有尊重自然规律,才能有效防止在开发利用自然上走弯路。“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是生态环境对人类具有的不同价值与功能、不同利益和福祉,法律通过对不同主体的利益配置,实现“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的利益均衡,促进人与人的和谐。“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财富、生态财富,又是社会财富、经济财富”,只有摒弃人类中心主义和功利主义价值观,在法律上建立人与自然共生、共荣、共控的互惠关系,才能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安全是人的基本需求,生态安全是当代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前提。“最严法治”论将传统法律的个体安全价值拓展为“生态安全”的公共安全,是对人类进入风险社会后法价值理论的重大创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安全的应有之义,生态安全的实质就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3.丰富中国自主环境法知识体系的方法论

还原主义与整体主义方法对法学理论建构产生了决定性影响,也是建构环境法学体系的不同方法。习近平始终强调“必须坚持系统观念”,深刻把握中华民族的战略全局、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强调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做到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多措并举,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最严法治”论创新了阐释与应对生态环境问题的新方法,为建构中国自主环境法知识体系提供了方法论指引。

地球生态系统是一个有机整体,自然生态不承认任何行政边界。这种认知的法治意义在于,必须采取整体性和系统性的视角方法。习近平指出:“治好‘长江病’,要科学运用中医整体观,追根溯源、诊断病因、找准病根、分类施策、系统治疗。”“最严法治”论蕴含的“中医整体观”,实际上是“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的整体主义方法论,以体系化思维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推动生态环境立法从单项立法向统筹立改废释纂升级、执法从九龙治水向协同联动转变、司法从零星分散向专门化专业化聚集、守法从少数人参与向全社会共同行动发展。

面对生态环境挑战,人类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命运共同体,没有哪个国家可以独善其身,也没有哪个个人能够置身事外,因此必须采取包容合作的协同性方法。协同治理是与整体主义方法论紧密相关的法律方法论。一方面,解决好国内问题,促进法律内部规则创制协同、法律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协同,建立共建、共治、共享体制机制。另一方面,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治理的国际合作,充分发挥引领作用,贡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取得历史性成就的同时,积累了大量生态环境问题,成为发展的明显短板。新时代十年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尚未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问题。“最严法治”论以强烈的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强调补短板、强弱项,实现总体控制。这种控制性方法,要求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坚持底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树立“生态红线”是不能任意触碰和跨越的“高压线”意识,增强生态环境法治的“刚性”与“硬约束”。

4.完善中国自主环境法知识体系的基本原则

法律原则作为联结法治思想、理念和具体制度、实践的纽带,是法治体系建设的指引,决定着法治实践运行的方向。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需要在“最严法治”论指引下,完善法律原则,形成方向明确、价值目标统一的制度体系,推动生态文明法治实践发展。

公平既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目标。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价值,需要建立环境公平原则加以实现。环境公平原则包括人与自然公平、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三个层次,“良好生态环境”是共同根基。“让老百姓呼吸上新鲜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吃上放心的食物、生活在宜居的环境中、切实感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实实在在的环境效益”,是衡量环境公平的标准。环境公平要求良好生态环境的公平享有,消除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差异。

绿色发展是实现和谐发展价值的直接体现。生态文明是人类发展需求与环境需求在更高层次上的统一,“给自然生态留下休养生息的时间和空间。”绿色发展要求法治体系重新审视生态环境的地位,一方面对过分强调经济发展的制度进行纠偏,另一方面直接致力于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目标协同。因此,绿色发展原则决定着生态文明法治体系的目标结构和发展方向。

生态安全作为生态环境法的基本价值需要相应的原则加以转化和实现。通过确立风险预防原则,针对环境损害存在的科学不确定性确立预防环境损害发生的法律判断标准,确保生态安全。采取自然资源保留和生态保护措施,维护生态系统稳定;建立生态环境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生态环境达到良好状态;明确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手段,及时修复被破坏的自然生态系统。

生态文明是人民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的形成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范与保障。确立公众参与原则,既是人的全面发展价值、和谐发展价值、生态安全价值的体现,也是对这些价值实现的促进。生态文明作为人类文明新形态,民生要实现生态化,生态要实现民生化。确立公众参与原则改变了公共事务由政府单向决定的传统制度结构,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客观规律,任何公民在享有保护环境的权利的同时,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二)推动完善生态文明法治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在带领全党全国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核心概念,立意高远、内涵丰富,对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重要意义。生态文明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最严法治”论蕴含的价值观、方法论和基本原则,是指引“法治与生态的联姻”,推进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1.构筑全方位保护的法治规范体系

法治规范体系是生态文明法治体系的正当性起点。针对当前生态文明法治规范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贯彻“最严法治”观,完善生态文明法治规范体系的核心在于系统化整合国家法律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构建全方位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规范体系。完善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按照统筹立改废释纂的要求,推动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同时完善相关单行立法,加强生态环境立法与相关法律的联系与沟通,形成共建生态文明法律规范体系的合力。与此同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理顺国家环境法律与党内环境法规之间的理论联系与实践关联,提出可行衔接方案,形成协同配合“组合拳”。

2.健全统筹协调的法治实施体系

生态文明法治的生命在于实施。构建高效的生态文明法治实施体系,关键是在“最严法治”理念引领下,统筹推进依法执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与全民守法。“强化目标协同、多污染物控制协同、部门协同、区域协同、政策协同,不断增强各项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坚持依法执政,促进党领导人民制定生态文明法律、执行生态文明法律,在执政过程中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坚持依法行政,解决好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坚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全民守法,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3.建立确保权力依法行使的法治监督体系

生态文明法治监督旨在对法治运行各环节涉及的公权力进行监督,从而促成科学立法、依法执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与全民守法,这是实现“最严法治”的必然要求。按照“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总体要求,形成以党内监督为逻辑主线,引领国家监督自上而下规范公权制约、发动社会监督自下而上推进的“大监督格局”。“坚持运用好、巩固拓展好强力督察、严格执法、严肃问责等做法和经验。要进一步压紧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深入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强化执法监管,切实做到明责知责、担责尽责。”完善国家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功能作用,丰富社会监督体系。

4.完善“良法”与“善治”兼备的法治保障体系

实现“最严法治”,需要有力的生态文明法治保障体系作为支撑,统筹各领域资源,汇聚各方面力量,打好法治、市场、科技、政策“组合拳”。完善绿色低碳发展经济政策,强化财政支持、税收政策支持、金融支持、价格政策支持。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加快构建环保信用监管体系,促进环保产业和环境服务业健康发展。加强科技支撑,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科技自立自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的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完善生态文明法治人才教育培训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赋能,提升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5.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共谋全球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推动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与全球可持续发展相得益彰、共同前进,促进全球环境治理体系实现生态文明转型,以中国之治为全球可持续发展贡献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是“最严法治”论的题中之义。须按照“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要求,以“生命共同体”法理重塑全球环境价值共识、以“两山论”指引人类社会全面绿色转型、以“生态文明”丰富可持续发展实现方式,统筹国内与国际两个市场,“坚持稳中求进、逐步实现,决不能搞‘碳冲锋’、‘运动式减碳’。要立足国情,坚持先立后破,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确保能源安全。”建立合理的双碳目标实现机制;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保护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基础。

今后五年,既是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时期,也是构建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加强环境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窗口期。贯彻落实“最严法治”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是我们这一代环境法学者的历史使命与责任担当。

 

吕忠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来源:《法学》202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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