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徇私贪浊,非止坏公法,损百姓,纵事未发间,中心岂不常惧?恐惧既多,亦有因而致死。大丈夫岂得苟贪财物以害身命,使子孙每怀愧耻耶!”
——唐太宗
原铁道部长刘志军一案,因开庭后披露受贿金额之巨,网上骂声连连,检点案件形迹,该案苟苟营营之勾当,惹得民怨如沸持续发酵,至于罪罚之结果,网友们更是议论纷纷,愤愤不平!
对于刘氏判决之后果,官方老调重弹,处之应然,引发笔者联想。从刑事法层面考量,起诉书列举刘志军受贿罪四个“情节特别严重”,按《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依律当斩。然,中国刑法在死刑之中又有死缓一途,尚可保命。换言之,犯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摆在刘氏面前的便有两个结果了,即“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是死刑,却关乎生与死两种路径,差别何其大?
刘氏所犯既是死罪,依惯例被判死缓而侥幸逃过死亡一劫的贪官大有人在。因是之故,众人皆曰:贪官多为死缓专业户!
然而,刘氏一案能与死亡擦肩而过远非律典刑条所能概括,冷然回眸,竟发现刘氏一案有以下特殊情形。
首先,刘氏官阶正好够上“老虎”级别,从当下官员的层级看,刘氏若再跃上一官阶,便可进入核心层级。如依律当斩,会让有关方面颜面扫地;若低一级官位,副部副省以下官员涉贪涉腐多如牛毛,且不够当下“老虎”称谓。故,刘氏位阶正符合杀一儆百之震慑效果。
其次,刘氏受贿金额之巨,堪比明之严嵩、清之和珅,即令将刘氏所涉374套房产与8亿资产的巨额款项排除于审理范畴,仅6000多万的起诉金额也可毙掉两个文强。至于文强涉嫌强奸罪名,实为多数贪官恶习,而本案刘氏之德行,借用古龙的话讲,这些贪吏,“者边走,那边走,只是寻花柳!”可见,刘氏多方寻花问柳并不比文强差。
再次,我朝反贪气象渐行渐近,刘氏正巧被紫气东来的肃贪风暴裹挟卷入铁笼子中展示,刘氏这只死老虎太符合“老虎”的样品了,如网开一面,还能杀谁呢?如今高他一个档次关在笼子里的只有一人矣……
以上情状,足见刘氏逃过死亡一劫实属奇险无比!
上述特殊情形之类的嗟叹或许有些不太专业,但既然是联想,必不局限于法律窠臼,应放眼历史,举例喻世。
须知历史是不能割断的。
从唐朝的史实观之,贞观年间杀人极其慎重,唐太宗将死刑三复奏改为五复奏便在程序上亲自把住人命关天之生死命门。
比照当下,从朝局议事的种种情形看,估计刘氏一案也须“复奏”,其命运当在最高法院之上一两个层级定夺。
据披露的庭审情状,法庭没有启动量刑辩论这道程序。须知,被告与刑辩律师均不否认控诉罪名,亦未作无罪辩,法庭自当进入量刑辩论程序。然而,本案的特殊性却是刘氏只能被判死刑,至于死刑立即执行抑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双方没有量刑辩论;又有报刊撇清迷雾,认为检察官没说“从轻处罚”。其实,说与不说无关宏旨。本案没有量刑辩论程序足以证明法庭与检察官做不了主。本案因循历史惯例尚需“复奏”。
试想一下,如是唐太宗处理此案当如何对待?
贞观年间,唐太宗施行宽法慎刑,如对“止盗”,唐太宗认为:“民之所以为盗者,由赋繁役重,官吏贪求,饥寒切身,故不暇顾廉耻耳。朕当去奢省费,轻徭薄赋,举用廉吏,使民衣食有余,则自不为盗,安用重法邪!”可见,唐太宗对待小民之罪是宽法仁政,他不用重刑治民,轻徭薄赋,实为治本。然而,宽仁慎刑的唐太宗处置贪贿一类案件,却一改“理狱之体,必务仁恕”,而是“弹纠不避权贵”——在他看来,重大贪浊官员,均应处死。当然,唐太宗的少杀慎杀也是做到极致,“待到贞观四年,‘断死刑天下二十九人’”。或许唐太宗如此少杀慎杀,史书有夸张成分,但他“除恶官吏贪浊,有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却是事实。
前朝智慧,应为镜鉴,但要达到唐太宗李世民宽法待小民重罪治官吏之境界,为政者非冰冻三尺之历练不能企及。
当下,既不能承袭明君之智,亦不能依西法之衡平尺度,奈何!若一味老调重弹,虽科处刘氏死缓亦符合律法之裁量,然,庶民百姓则心知肚明,别有联想,心领神会之处, 乃上层处置贪贿之底线与最高法之“良苦用心”矣!
注:引文出自《唐太宗传》(中国文艺出版社、光明日报出版社联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