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这名大三的学生,在撞人后选择了杀人,瞬间完成了人生的无底坠落。而那使本来受轻伤的张妙致命的“六刀”,不但让药家鑫身陷囹圄,也把中国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拉进了舆论的漩涡。
药家鑫自曝的杀人动机是“怕农村人难缠”。他这种深埋社会偏见的观念,经过媒体的报道已经众所周知。不过,面对药家鑫的凶残,研究犯罪心理的李玫瑾却在追问:他是如何在被害人的呻吟和惨叫声中扎了那么多刀?他为什么没有“不忍”的感受?
在央视《新闻1+1》的演播室,看完庭审视频后,尤其是听到从药家鑫在庭审中说,从小到大的生活几乎除了学习以外,就是练琴。还有对父亲的惧怕之后,李玫瑾“突然明白了”,获得了她需要的答案。随即,李玫瑾在节目中,将药家鑫“连戳六刀”的残忍行为解释成他过去砸琴行为的一种替代,一种出于摆脱麻烦的机械性地强迫行为。
尽管公众对司法能否公正仍心存疑虑,药家鑫案就性质而言,法律上并无多大争议空间,自会有最终的裁决。但李玫瑾那一被概括成“弹钢琴强迫性杀人论”的说法,却引来如潮的愤怒和谩骂,其中,领骂者不乏著名人物,如孔庆东,李承鹏。目前来看,李玫瑾教授的话语,确有失误的地方,但对她指责,也的确有不到位之处。这显示出,在李玫瑾的表达、药家鑫杀人案、公众的理解之间发生了语境错位。
从李玫瑾的方面来看:
李玫瑾对药家鑫杀人行为的解释在学理上并非无稽之谈。她把药家鑫杀人时向下戳的冷漠动作与长期弹钢琴习惯联系起来,可以说是犯罪心理学家的一种习惯性分析。这有点像人们会把郑民生残忍杀人时的“刀法”与他的医生职业联系起来一样。不过,李玫瑾的疏漏也很明显,即她在尚未做符合学术规范的系统研究之前,仅凭一个电视台提供的视频,就即兴做了上述分析,显然失之严谨。而且,在李玫瑾这种看似不无“道理”的分析背后,更隐藏着一种可能:以学理的抽象裁剪药家鑫行为的复杂性。
李玫瑾还有一个失误在于,没有考虑其技术话语与法治语境的适宜性。作为一个学者,李玫瑾在法官作出宣判之前,通过媒体这一公共平台对涉案嫌疑人作出评价,事先应该对自己的言论对司法带来的可能影响有一个基本估计。如美国曾长期担任法官的杰出法学家波斯纳所说,即便在美国,法官也不是在真空中审判,他会受到包括舆论在内的种种因素的影响。何况在中国呢?
从公众的角度来看:
公众把李玫瑾的解释看作是在“为药家鑫脱罪”,也未免失之过当。事实上,李玫瑾的解释指向的是犯罪嫌疑人杀人行为的“可理解性”——她的分析是有价值的,正如李玫瑾所指出,时下家庭教育中缺失“心理抚养”,光培养孩子的能力是不够的,一定要培养人性,以避免下一个药家鑫。但公众却把这种“可理解性”理解成了“可辩护性”。后来李玫瑾在博客中也指出了这一点:“我这次点评的麻烦就在于,我们没有进行犯罪动机的分析(或说讨论),就直接进入了这一犯罪行为的分析。我的回答让很多观众误认为:我这是在说他无犯罪动机,而是弹琴训练导致的扎人犯罪。”
公众对李玫瑾的误解主要是来自一种长期以来形成得心理定势:司法有时由于受到权力的左右而丧失公正,专家却常常为司法不公“合理化”。另外,李玫瑾所使用的“强迫行为”这一解释性概念与药家鑫的辩护律师使用的“激情杀人”这一辩护性概念,在字面意义上很容易被混为一谈,在人们的头脑中“并置”,成为统统是为药家鑫的罪刑作辩护。
实际上,“激情杀人”是一个法律术语,是英文Kill in the heat of passion的翻译,但这是一个蹩脚的翻译,因为其既不准确,同时又由于“激情”一词已经有了特定的外延,而容易引起思维的混淆,如果尚找不到更好的对应词,甚至不如翻译成“情激杀人”。
如果说药家鑫案会考验我们这个时代的法治,那么,李玫瑾的言论则考验着我们这个时代的舆论风度。李玫瑾在应对公众的谩骂时,有礼有节,不失风度。但一些对李玫瑾的谩骂,却既没道理,又失风度。当然,公众对专家的言论并不需要“信任”,而需要分析和批判,拿出有技术含量的理据来反驳,以在专家言论和法官审判之间建立一道舆论的防护墙。公众不应该不问青红皂白地谩骂——这样只会关闭沟通的门径,让愚蠢乘虚而入。药家鑫被从小到大累积的恐惧锁闭和异化。同样地,公众不能让愤怒吞噬一切,甚至吞噬自己。
雅斯贝尔斯说:“真理本身就是沟通性的。”当下,这种在公共事件中的语境的错位与误解的交叠现象已到了一种相当严重的地步,公共空间已经变成了一个歧义丛生的森林。
一个成熟的民族极其需要清晰的思维。如果我们真实地渴求一个更具希望的前景,而不是陷入一种不断增长的相互仇恨或彼此相反对的普遍烦躁中,那么就必须剥掉偏见的外壳,推进相互理解,并让自我提升不断变得深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