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强:何为“儒家律师”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750 次 更新时间:2024-07-19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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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  

 

最近一段时间,深圳叶士心发起了一个“儒家律师”公益项目,号召有儒家情怀的律师积极参与普法、支教和儒家文化推广的事业。我们同为“儒士社”的成员,对于“儒家律师”的概念,希望我这个师兄给一些分析。

恰逢最近在流行蒋勿恤先生早年三篇讨论儒商的文章《儒商三论》,文章中关于何为儒商、儒商应有什么样的人格和能力,进行了精彩的论述,应该说,无论是否将自己定位为一个“儒商”,只要是中国的企业家,读之都能从中获益良多。

其实,讨论“儒家律师”的概念和讨论“儒商”的概念不无相通之处:都是以儒家士君子为人格底色,只是一个从事律师,一个从事商业。

当然,律师和企业家亦有不同,作为一个归宗儒门多年的儒生、同时也是执业多年的律师,在此谈谈我的浅见。

一、儒家司法理念

讨论何为“儒家律师”,得先说说何为儒家的司法体系,或者说,理想中的儒家的司法是什么样的。因为律师是司法体系的一部分,司法体系是什么样子,也塑造了律师是什么样子。

今日中国的司法制度在建立之初受苏联、德国、日本影响较多,时至今日,已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色、适应着自身的国情。然而历史上的中国自有一套优秀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传统,我们今天称之为中华法系。其有别于今日且殊为显著者,有如下特点:

其一,重视人的作用;

其二,士君子为天下负责。

关于第一条,具体来说,在儒家经典里面有这样的说法:《中庸》载“文武之道,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孔子说,“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这些讨论都是在说,人是制度、政策、礼乐的关键,有德行的人能将好的制度落实,没有适格的人,好的制度也难以发挥作用。

在儒家经典中,有很多圣贤和士君子的事迹、言语,比如《论语》中关于孔子的事迹、《诗经》和《尚书》中关于文王、武王的事迹,以及《春秋》和历代史书中关于有德君臣的事迹,让我们看到人在具体事务中的哪些做法体现了他的何种德行。这些记录给人非常强烈的感受,就是儒家重视人的道德。

人们有时候会认为,古代中国受儒家影响,过于重视个人的道德,忽视了制度的作用。我想,这并不是儒家思想的本意。人的道德与制度的约束都不可或缺,才是施政的可行之道。

子曰,“赐也,尔爱其羊,吾爱其礼”,我们都知道,孔子十分尊重礼法制度,其一生所作所为,也在努力维护、保留当时日渐式微的周礼。周礼即是当时的法律制度,与今天的法律不同,礼制包含了婚丧嫁娶、举手投足,也包括了国家制度和国家机关机构设置等方方面面的内容,礼法与今天的法律的共同点在于,都是通过制度性的设计将政策和施政理念落实并延续、使其成为人们一定时间内一个稳定的行为规范。

孔子在鲁国施政期间,一个非常重要的政治主张,就是建议三桓堕三都,《春秋公羊传》载,定公十二年,“孔子行乎季孙,三月不违,曰:家不藏甲,邑无百雉之城”,可见孔子非常善于利用制度推进自己的施政主张。

在《孔子家语》等经典里面,还有一个著名的“曾子耘瓜”的故事,说曾参年幼时在瓜田耕耘,不小心破坏了瓜秧,被父亲曾点体罚,曾参不逃不躲,主动受罚,以为是在行孝,结果一度被打晕。孔子知道这件事以后,批评曾参,说你这不是行孝,而是陷父于不义,提到舜对于瞽叟“小杖则受,大杖则逃”。孔子最后说,“汝非天子之民也?杀天子之民,其罪奚若?”(也就是说,如果曾点真的失手打死了儿子曾参,当然也属于犯罪。)通过这个故事我们可以看到,孔子对于国家法律是足够尊重的,也不认为家庭伦理可以当然地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

说这么多是想阐明,儒家经典每多记载士人君子德行,但并非认为,有了人的道德,就可以忽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我们都知道,法家人物韩非、李斯等人,都是荀子的学生,试想儒家宗师如果不了解法制、不推重法制,也无法培养出这些法家人物。今天儒家的法律人要坚守儒家的立场,建设儒家的法制社会,或许会把道德和制度并用,建立真正“有耻且格”的法律体系。

第二,士君子为天下负责。

儒家士君子一直有天下情怀,即孟子所谓“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者也。实际上,孔子一生大部分时候是庶人的身份,却一直致力于政治的改善、道统的传承。顾炎武总结为“国家兴亡,肉食者谋之,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确实是非常准确的表述。

儒家士君子可能是庶人、也可能是执政者,既然匹夫有责,负有执政义务的人,更是责无旁贷。《尚书》载,“天下有罪,罪在朕躬,朕躬有罪,无以万方”,以一身当天下之重任,这样的精神,为一代又一代中国人树立了伟大的榜样。

《尚书》载,天佑下民,作之君,作之师。在古代,有儒家士君子群体、有皇帝和上自朝廷下至乡里的一整套执政体系为人民负责,今天,是党为人民负责。

这种精英负责的精神与民主制度并不矛盾,执政者要真诚地履行自己的责任,而不是以人民的名义将权力私用,要奉天心、秉公义。如果没有君师,人类社会难免欲望和分裂之苦。西方国家也有政党,有一群组织起来的有识之士提出一定的社会主张、为国家负责,所以说精英未必有害于民主,当无异议。

今天的司法界亟需这种责任意识,因为司法领域面临着很多民生疾苦。如果根据法律,我们把犯罪的人一判了之,是很容易的,但是社会有没有责任?法律人有没有责任?这样的反思在司法界还不够。

法律人可能无法为一切罪行负责,毕竟,法律只是权力体系的一部分,政治、媒体、商业都有当然的责任,但是法律人仍然应该具有悲天悯人之心。我见过一些法律人,尤其是检察官、法官,有很强的专业素质,但是对于犯罪分子多仇视,少悲悯。我不知道是不是打击犯罪和阶级斗争的法律思想的影响,我认为在今天中国的司法的细节里,还可以注意:要向当事人讲明法律的本意,惩治犯罪,不是用自由换一个负责而已,要预防犯罪和导人向善。古人云,慢令至期谓之贼,不戒视成谓之暴;《孟子》曰,及陷乎罪,然後从而刑之,是网民也。且戒且令,仍然犯法,然后绳之以法。这种意识逐渐增强,也会有助于立法工作和更高层的制度设计,倾向于防治犯罪于未然。

在民事司法领域也是如此。只是给到当事人一个判决是不够的,还应该讲明判决的理由、应该努力尝试调解双方的矛盾,更进一步,应该努力宣讲法律和公平诚信,让法律纠纷少出现一点。

这方面,律师天然是司法界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与当事人有更亲近的关系,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不仅要“依法办事”,还应该多一点宣讲,让当事人理解法律、接受法律。

二、儒家律师应该是什么样的律师

定义一个“好律师”,并不容易。这是因为,律师要兼顾很多任务,在多维度的评判标准下,很难用简单的一两个指标去衡量一个律师的表现。

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商,从商业的角度来讲,通常我们认为,名气大的、收入高的、为顶尖企业服务的律师,就是好律师、大律师。这是一个维度。但律师不仅是法律服务的提供商、还是国家司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来说,律师要在每一个案件中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要帮助整个司法体系维护公平和正义,还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还要承担法律人的社会责任,让法律尽可能帮助每一个身处法律纠纷的当事人,而不是谁给的钱多就给谁办事,一个律师的责任感还体现在,一旦接受了委托,要尽可能负责到底,等等。

从事法律服务多年,儒家经典给我启发良多,历代儒家士君子都是我的榜样。如果要梳理一下儒家思想能给今天法律人带来哪些精神资源,举其要者,大概可以归纳如下:

第一,是务本的精神。

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律师的本,是对法律的掌握。

法律的权威性,不仅在于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法律判决要让人信服,还要遵守很多技术细节。在今天,法律成为了一门日益专业化的技术,但究其本质来说,因为司法制度的核心在于,让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正的第三方去评判当事人两方的是非,法律人要负起为整个社会审查的责任,就要重证据、轻口供,重程序,而不能光看实体,重公平,而要把个人好恶放在其次。

这些,都要求律师具备良好的业务素养,熟悉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熟悉司法程序,甚至在自己专长的领域,要能够跟踪最新的法律思想和司法政策,还要了解行业的最新动态等等。

很多年轻人费很大的力气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了考试,才只是刚刚开始,这条路之所以这么难,主要是法律职业工作本身专业化的需要。

第二,正直。子曰,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这句话揭示了一个简单的道理:要想让大家信服法律判决、认同判决的公正性,这很简单,只要这个判决是公正的。

看似简单的道理,却不一定在每个案子中都能落实。我们以前认为,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开展阶级专政的手段。如果视法律为工具和手段,则公正与否就在其次,政策和执政者的需要跃居其上。这也是司法独立问题的必要性所在。今天,我们对于公正的追求,还没有放在和政治一样的高度。

儒家律师要将正直牢记心上,只有公正看待案件,我们才能给当事人做出中肯的分析;面对国家司法权力,公正也是我们据以开展辩论的基础。

第三,勤勉。案件不论大小,都是当事人的大事,即使小案,也可能涉及复杂的事实。司法工作在本质上,是要让未曾亲历事实的作为第三者的司法人员,通过证据尽可能的发现事实、还原事实,进而对是非曲直作出判断。这就要求法律人充分研究证据,听取两方的陈述,才能办好一个案件。

余读曾国藩传,晚年曾国藩功成名就,出任直隶总督,发现积案极多,所以上任之后,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处理积案。即使老练如曾文正,也感叹审理司法案件的辛苦。

曾文正审理天津教案,当时民众传说教堂收养孤儿挖眼剖心,曾国藩经过大量审理,查无实据,公正地宣告了这一结果,为旧中国的司法争了脸面。但曾国藩却被时人不解,甚至以为他谄媚洋人,可见司法工作之难,司法工作费力不讨好,想要让当事人两造、社会方方面面都满意,谈何容易!然而法律人职责在此,又不得不冒这个天下之大不韪,岂非仁矣哉。

第四,从曾文正处理天津教案我们也可以看到,法律人要有秉公守义的勇气,法官要公正判案,有时候可能违背上意、或者违背民义,但只要是为了公正的判决,就应该“见义勇为”;律师也需要勇气,仗义执言,在有些案件里,必须需要一定的勇气,才能帮助当事人维权。

第五,利义之辩,厚德精神。子曰,见得思义,可谓成人矣。法律人常常面对利义之辩,当然,很多不义之事,已经由规则明确了,比如裁判人员不能接受当事人的贿赂,律师也不能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委托,否则,这都是违法行为。

律师还会面对的一种利义之辩,就是有时候需要我们厚道一点。中国社会几十年的发展速度极快,有些年纪大的当事人还不能理解今天的法治理念,看不到司法体系存在固有的无奈和局限性;还有一些当事人文化水平不高,也有可能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一旦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还是要尽量满足他们的要求。很多时候当事人需要律师提供的,不仅是代理工作,还需要帮他们讲解法律规定,纾解心理问题。

因为法律人代表着国家的权力——律师也是一样,我们享有法律赋予的特权,也应该承担起司法工作者应尽的义务。有时候,我们不仅要给到一个结果,在力所能及的范围里,也要尽可能让当事人满意。

总之,儒家思想中包含了大量优秀的法律传统,能够有益于今天的法律人。

最后我要说,儒家思想是包含了人生观、世界观、历史观的一整套认知哲学,也包括文学、艺术的内容,既有入世的为政干禄学问,也有超越的道统历史使命,有《易经》记载的幽冥显微之道,有《公羊》的褒贬书法之学。

“儒家律师”是信仰儒家的律师,对儒家的感情,也可能不尽相同。有好之者,有乐之者,有中道而废,有人画。将儒家视作辞章文雅,则收获辞章文雅,将儒家视作智慧,则收获智慧,将儒家视作人生信条,则收获儒家人生。

儒家信仰,要求士君子在养家糊口之外,还有一个道统传承的义务,有孝亲之乐,有施教之乐,有浴沂舞雩的孔颜之乐,因为有这么多乐事的存在,律师才不为职业所困,既能精于职业,又能超越职业,不失自我。

正如前文所言,法律的权威不仅来自于强制力,还来源于法律人的专业性。法律人又不能囿于专业性,忘记了作为一个普通人的善恶是非之心。因为有儒家文化的滋养,我们不仅能够“务”专业性这个“本”,还要不断成长,成为一个老练、通达、有担当、有温情的儒士君子。

法律纠纷的处理,需要老练的手腕,和丰富的阅历,需要有对于民意的尊重,也需要有对于权威的尊重,还要有奉行天命的自觉,不得有私。还需要了解一些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儒家思想可以伴随、助力一个法律人一生的职业成长;一个有信仰、有熏陶的法律人,也能在一举一动一言一止中体现良善的法治。

在一个治世,哪怕是一件非常小的案件,如果处置不当,也可能导致人们对于司法的不认可,进而伤害对于整个执政体系的评价;一个法律判决作出以后,往往就决定了当事人的一生大事,法律工作者看起来每天繁冗无奇的一件件工作,对于当事人来说却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每一个案件都要全力以赴地重视起来,敬事而信。

习近平总书记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多么美好的愿景!也是多么不易的使命!儒家律师,勉力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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