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东:构建中国特色城市法律史研究体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717 次 更新时间:2024-07-14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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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卫东  

 

从世界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看,城市的出现往往与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城市建立后,其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产生对规则和秩序的迫切需求;而法律则能为城市提供权利分配的依据,满足市场交易的安全,维护社会的秩序。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一样,中国城市的发展和变迁也伴随着城市法律的产生和发展。研究城市法律史,不仅为我们研究中国城市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新视角,同时对丰富和发展中国法律史研究大有裨益。

西方城市史研究中有一个“城市法”的概念,特指中世纪欧洲城市在罗马法复兴、宗教改革以及文艺复兴影响下,发展出的有关手工业生产、商业贸易、税收,以及城市自治和城市居民身份地位的法律。“城市法”虽产生于封建社会时代,但其性质和作用又带有一定的资本主义色彩。“城市法”既是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相混合的法,也是中世纪自治性城市权利制度的法,还是文艺复兴后新兴的城市市民的法。正是“城市法”构成了西方城市法律的基本内容和法治发展的基本方向。相对于西方历史上的“城市法”中国历史上城市法律的发展及相关问题研究尚未得到学术界足够的关注和重视,研究成果不够丰富,理论体系构建也不甚完备。

正确认识中国古代城市的起源和性质

影响中国城市法律史研究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如何认识中国古代城市的起源以及城市的法律地位与性质。尽管考古发现已经证明,史前年代中国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已经出现一大批形制完备,具有军事、政治、经济和宗教中心性质的早期城市,如陕西榆林的石峁史前城市遗址、湖北荆州的石家河古城遗址、湖南常德的城头山古城遗址、四川广汉的三星堆古城遗址,以及浙江杭州的良渚古城遗址等。这些史前古城都具备完整的防御工事、祭祀中心和手工作坊等,符合城市产生的一般条件。进入文明社会后,历代统治者也十分重视城市的营造,即所谓“筑城以卫君,造郭以守民”。先秦时代在城邑体制下,出现了临淄、大梁、咸阳、邯郸、郢都等知名的区域性中心城市。秦朝以后,根据封建行政等级,又形成包括国都、郡(省、府)治、县治等在内的完备的城市体系。在这个过程中,长安、扬州、杭州、泉州等都成为当时世界上颇具影响的城市。在中国悠久的城市发展史上,城市建设水平也很高。不过,与古希腊城邦和欧洲中世纪兴起的城市相比,中国古代城市产生和发展的动力更多来自行政和军事需要,城市主要是一个行政中心和政治单位,是政治权力的象征。

相比较而言,西方城市从早期希腊城邦到中世纪的自治城市,再到工业革命后近代城市的出现,城市市民对权利的追求和经济活动是推动城市发展的主要力量,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城市法”,城市法治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基于这样的认识,以韦伯为代表的很多西方学者认为,中国古代的都市不具备作为典型城市的基本特征,既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也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更没有像西方一样有适用于市民的实体法与诉讼法。在城市中,人与人的关系不是靠法律,而是靠血缘、地缘和行业关系及习惯来维持。这种站在西方立场上对中国古代城市及城市法律的论断显然不够全面和客观。尽管已有不少学者通过深入研究,指出了韦伯相关研究的片面性,但该观点还是有不小的影响。

城市的法律源于城市的实践,其性质和内容取决于城市的类型及其社会经济、社会生活和社会治理。中国城市发展模式确实与西方不同,没有经历类似西方“城市法”发展的阶段,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没有自己的城市法律,只是法律存在的方式和运行机制有所不同而已。研究中国城市法律史,我们要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立足中国几千年来城市建设与发展实践,立足中国传统法律发展的基本规律和特征,在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城市法律史研究相关理论和成果基础上,坚持系统思维、坚持理论创新,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法研究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研究中国历史上城市的法律及其功能和作用,揭示其发展规律和特性,是中国城市法律史研究的责任和使命。

法律使得城市成为“城市”

开展中国特色城市法律史研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要回答“中国有没有城市法”以及“中国城市法律史研究对象”这两个问题。所谓“城市法”,它与一般法的区别在于将城市作为自己特定的规范对象,是针对城市这个特定区域,以及具有城市属性的特定人群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法律规定。历史上的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社会,城市往往作为广袤乡村的一个中心存在。但相较于乡村,城市以非农业人口为主体,经济、政治、文化和人口高度聚集,其社会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与农村有很大差异,维系其基本秩序和社会运转的规则有独特性,形成了不同于乡村的法律规范。

早在上古时期,《周礼·考工记》就记载了西周城市建设的形制、格局、城市建筑的等级和尺度等。这是一个完整的早期城市规划和建设立法,相关影响一直持续到清代。《周礼》其他篇章中对于城市市场、商业活动和城市人口的管理也有具体规定。继《周礼》以后,在城市管理方面,《法经·杂律》中有“越城”“城禁”的规定,秦汉以后各朝又相继有《越宫律》《卫宫》《卫禁》等规定。在城市经济方面,秦律中有《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汉律中有《钱律》《关市律》《金布律》。唐律中对市场交易中“市司评物价不平”“私作斛斗秤度不平”以及“市令”的职掌、店铺设置等都有具体规定。

此外,对于城市治安、防灾、社会救济等均有具体立法。这些法律既有中央的立法,也有地方的立法。有的法律包含在综合法典内,有的则是专门的单行法。在法律形式上有律、令、典、例等多种形态。它们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城市的法律体系,这也是城市法律史研究的对象。

其次,要明确中国城市法律史研究的基本问题和基础史料。城市法律史研究在问题意识、学理意识和方法意识上遵循法律史研究的一般规律。同时,作为专门史,它又区别于普通的法律史研究。根据中国城市发展的规律和自身特点,中国城市法律史研究应聚焦在城市地位、城市构成和城市运行与管理上。重点问题包括城市的法律地位,城市规划与建设(营造)的法律规定,城市管理体制与权力分配的相关法律规定,城市治安管理、公共事务管理和公用事业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礼法关系与社会事务管理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近代以来中国城市法律制度的转型与变迁,近代市制的建立与现代城市法制体系的形成等。

基本研究材料既有传世文献,如历代法典、诉讼文书、学术著述和文集、书信、竹枝词等,也有出土文物和书画碑刻等,如简牍、石刻、砖雕等。在内容方面既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与颁布的实在法,如诏、律、令、格、典、式、科,以及敕、谕、赏格、例、制书、册书、条约、告示、檄文、禁约等;也包括城市社会中事实存在的“活的法”,如地方习惯、行规,以及习俗和禁忌;同时还包括与城市生活密切相关的稗史、笔记、市井小说、评书、弹词等。

再次,要充分认识和理解中国历代城市的多种类型以及城市法律构成的多元性。中国城市发展历史悠久,因时代差异,以及各地迥然不同的地理环境和经济、文化与社会环境,城市面貌多样。例如,位于江南水乡的商业性中心城市与位于西北的边塞军事城市,因为其城市功能不同、社会构成不同,加之地域文化的差异,城市运行和管理模式可谓两种形态,相关的法律制度也会有很大差异。

即使在同一区域,由于城市功能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其管理方式和城市社会结构也会有很大差异。比如明清之际的武昌和汉口,虽然仅一江之隔,但作为封建王朝地域权力中心的武昌,与作为自发性成长起来的区域商业中心汉口,在城市法律的主要构成、表现形式和运作方式上就有明显差异。

最后,深入研究和深刻理解城市法律在城市发展中的功能与作用。从现代城市法治发展的视角看,中国传统城市法律建设水平与法治发展的程度不高,但我们依然要重视在中国城市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城市法律、相关制度和观念对于城市发展的积极意义。从《周礼》开始确立的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和建设(营造)法、市场管理法,到近代“市制”的出现,一系列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使城市区别于一般乡村,维护了城市的秩序,促进了城市的繁荣。在很大程度上,正是法律使得城市成为“城市”。

城市是历史上法律活动最频繁的地方,也是现代法治发生和发展最集中的地方。研究中国城市法律史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中国历代城市,也有助于我们全面认识中国传统法律及其现代转型与发展。

(作者单位:江汉大学城市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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