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翔:为什么“宪法解释”

——第七届中国宪法学青年论坛说明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157 次 更新时间:2024-07-07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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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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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莫老师、焦老师、喻老师,李校长,各位同仁:

根据中国宪法学青年论坛的惯例,我代表组织者做一点说明。

我们的论坛已经办到第七届,前六届的主题分别是:

第一届:国家机构

第二届:部门法的宪法化

第三届:宪法程序法

第四届:宪法渊源

第五届:法律保留

第六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青年论坛的选题,一直强调“基础理论与范畴”与“重大宪法实践”两个标准。我们的论坛的形式是,每届只讨论4篇专门为论坛主题撰写的具有“厚重感”的论文,每半天讨论一篇,强调有效的批评和自由的讨论。

今年的第七届论坛的主题是:宪法解释。

我国《宪法》第67条第1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决定要求:“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署名文章《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中也要求“坚持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系统推进”。

近年来,伴随着保障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的建设,特别是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工作的推进,宪法解释的实践价值日益凸显。典范的例子是,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审议结果报告中对宪法第25条关于计划生育规定的理解说明,其有效回应了社会公众对涉宪性问题的关切,凝聚了立法共识,推进了依宪立法。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对于“交警查手机”“民族语言文字”“异地用检”“禁止连坐”等案件的处理,也显然有对宪法的理解和适用的背景。

在实践迅速推进的背景下,“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必须解决一个前提性问题: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是一回事,还是两回事?

我国《宪法》第67条第1项的表述是“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个逗号的存在,让这个问题并没有确定的答案。

宪法解释应被仅视为宪法监督的前置环节,内在于宪法监督当中,还是一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独立职权,具有相对区别于宪法监督的制度空间与实践可能?考诸党的文件,也没有确切的答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增加规定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的职责,列举全面,却有“治丝益棼”之虞。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宪法解释=合宪性审查”是通常的制度事实和理论认知。然而在中国独特的宪法监督制度、立法体制以及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工作实践下,这个议题却具有显然的地方知识性,或者说,中国特色。

从制宪史材料看,宪法的起草者大体是将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视为独立职权。这是何以要相对独立地强调“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认知背景。然而,在宪法实施、宪法监督的实践中,宪法解释却似难与其他宪法实施的体制机制区分。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宪法室撰写的《202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和创新宪法实施情况报告》中,在“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部分指出“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在制定修改法律过程中通过草案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和修改情况的汇报等正式法律文件,对涉及宪法理解和适用问题作出说明和回应,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含义提出解释性研究意见,采取务实管用的方式方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妥善解决宪法解释的现实需求,努力实现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

相同的表述也出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含义的解释性研究意见”的范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国务院组织法》修订工作中认真研究后提出的“对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合宪性研究意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立法中将此作为一个专门问题向常委会做了报告说明。

作为独立机制的宪法解释呼之欲出,却又牢固嵌入对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审查中。除了这一范例,我们也会在接下来两天看到各位报告人对于中国宪法实践中各种样态的“宪法解释”的详细梳理。

为应对中国宪法实践的真实问题,从理论、规范和制度的角度对“宪法解释”范畴进行澄清与定位,就显得尤为重要。面对宪法全面实施的现实需求,对于宪法解释与宪法监督、立法、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之间的关系,需要提出体系的,兼具描述性和建构性的理论解说。

与作为制度的“宪法解释”相关联的,是作为方法的“宪法解释”。中国宪法学界对于宪法解释的主观性与客观性、宪法解释的界限、宪法解释方法的运用,乃至原旨主义、宪法漏洞的补充等议题,已经有超过二十年的关注。

近年来,以宪法解释为基本作业的宪法教义学(宪法解释学、规范宪法学)也已渐成宪法学的方向性共识。对于宪法解释方法相对于一般法学方法论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特别是宪法的“政治法”特性对于宪法解释方法的影响,我国宪法学界也已有所省察与译介、讨论。如拉伦茨所指出的,法学方法论(永远)是特定法秩序的方法论。

要使宪法解释方法论实现中国转化,必须在与中国宪制、政治历史与理论的结合上再下功夫。现行宪法秩序、制度及内在其中的发展脉络、理论内涵会对宪法解释方法产生何种影响,是当下宪法学必须回答的问题。例如,由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机构承担的宪法监督和合宪性审查,在方法上是否区别于西方的司法审查或宪法法院下的违宪审查,是否应该像普通法院或者宪法法院那样去说理。应该说,在中国,宪法解释方法问题从来不曾具有像今天这样强烈的现实性。

基于上述考量,在与众多学者和实务工作者沟通后,我们确定本届论坛的主题为“宪法解释”。韩大元教授对于再次集中讨论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表示高度赞同(他曾发起和组织众多学者编写了《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郑淑娜会长特别建议,应邀请全国人大的同志参加。在主题发布后,经过公开征集,最终确定的四位主报告人是左亦鲁、李炳辉、朱学磊、邹奕。他们撰写了本次论坛的四篇报告,分别是:

李炳辉:理解与说明:宪法解释的中国语境

邹奕:全国人大常委会释宪形式的规范界定

左亦鲁:从鸭子凫水到蜻蜓点水?合宪性审查中的宪法解释

朱学磊:合宪性审查与宪法解释的关系辨析

此次论坛还有一个晚餐报告:报告人路平新,题目:“行政”何以“宪制”?——行政机关“释宪”的可能与限度。

在接下来两天,我们将会听到他们的报告,以及评议和自由讨论阶段的激烈争论。大家看到论文集目录,应该就能感觉到接下来的讨论是坦率的,是活泼泼的。“是‘蜻蜓点水’还是大水漫灌”“一座摇摇欲坠的桥”“西西弗斯的石头”“宪法消逝,全国人大长存”“于无声处听闷雷”。这些标题背后,都是些怎样的有趣的灵魂?

回顾以往几届论坛,应该说每一次都比较有效地推进该主题的研究。我们显然看到了国家机构研究领域新的方法和新的理论框架,看到了部门法学更多更主动地与宪法学的互动,看到了宪法程序法、法律保留、宪法渊源问题在中国语境下的新展开。青年论坛是附骥于中国宪法学发展的大潮的,也是内嵌于中国法治道路的推进的。在此,我们也要特别感谢为中国宪法学的奠基和繁荣做出贡献的各位前辈。

此次会议,仍是在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指导下,由多家单位共同主办。这里要特别感谢西南政法大学的各位,感谢张震、梁洪霞、何永红、谭清值、王柳等诸位老师,感谢各位老师同学的辛勤付出!感谢宪法学界的各位前辈老师一直以来对于青年学者的奖掖提携。感谢各位的与会,让我们期待接下来两天的交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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