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洪武朝颁赐琉球中山印章探赜———兼论明朝对琉球的塑造与海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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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专题: 明代   琉球   海洋治理  

李健  

 

摘要:海洋治理是明朝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琉球是明朝海洋治理的重要参与方。针对“东海”海域的混乱状态和琉球国内的纷争乱局,洪武十六年明朝向琉球中山王察度颁赐印章。在认可中山国家地位和察度国王地位的基础上,通过引入“表文钤印”这一技术规范,利用印章本身所具有的凭信功能,明朝与中山之间建立起基于信用制度的关系模式,在杜绝伪使的同时,形塑起中山在“东海”海域的对明贸易垄断地位,借以威压山南、山北事大服属,并依靠中山对游离于体制之外的私人海洋势力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间接管控,以期达到改善“东海”海域政治生态、稳定海域秩序的目标。颁赐给中山王的印章连同金符与赐予“南海”国家的勘合之间具有目标取向上的关联性,都是明朝构建以自身为中心的海洋信用秩序体系的尝试。颁赐印章是明朝决心优待琉球的政策起点,在客观上加速了琉球列岛的一体化进程。

 

中国既是大陆国家,又是海洋国家,历史发展兼具陆海两个方向。在汉唐时代,“头枕三河、面向草原”,“内陆型国家”特质突出。至宋元时代,“头枕东南、面向海洋”,转变为“海陆型国家” 。经略海洋成为宋元王朝的国策,官民共同参与海洋事业,跨区域的海洋国际贸易圈出现,“海陆双重帝国架构”渐趋成型。明朝建立后,国家构造重心转向内陆,对海洋的定位有所降低,但对海洋的重视程度却并未减弱。当时朝贡明朝的国家基本都是来自海洋,“万邦之贡,皆下水而趋朝”,而且海上外来势力侵扰几乎与明朝相伴始终,这使明朝不得不从事海防建设,“古有边防而无海防,海之有防自明始也。” 海洋事关朝贡制度运转和国土安全稳定,海洋治理也成为明朝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明朝依靠国家强制力全面垄断海洋事务,建立起以朝贡和海禁为基轴的海洋统制体制,政治外交、贸易往来、文化交流被严格限定在国家层面。由此,积极发展和正确处理与海外国家的关系,就成为明朝经略海洋、构筑以自身为中心的海洋秩序体系的关键环节。

琉球是明朝海外交往的主要对象国,也是明朝海洋治理的重要参与方。明朝待琉球极为优遇,“是国乃天朝素所亲厚宠礼”。琉球对明朝也特别敬重,“其翊戴本朝,尤为忠恳,非若朝鲜、安南之世事中国者比也。”物品颁赐是明朝维持与琉球关系的惯常手段,颁赐的物品涉及国书、织物、服饰、货币、海船、铁器、陶瓷器、大统历等。除此之外,还有印章颁赐。洪武十六年(1383)正月,明朝派遣内使监丞梁民、奉御路谦携带着三通敕谕前往琉球,分别发给中山、山南、山北三王。其中,在给中山王的敕谕中有“赍符赐王镀金银印一颗”之语,这成了明朝向琉球颁赐印章的嚆矢。对于这枚印章,史籍中并无过多记载,只知是“镀金银印”。学者们参考明代的印章制度和颁赐海外国家印章的事例,认为此印章应是“驼钮镀金银印”,“方三寸”,印文为“琉球国中山王之印”。对于此次印章颁赐,学界多从“册封”的视角加以解读,将之视为明朝册封琉球的重要标志。然而,围绕着印章颁赐尚有两点疑问:首先,琉球中山是在入贡 11 年后才被颁赐印章的,较之他国,间隔时间明显过长。其次,洪武时期明朝派往海外国家颁赐印章的使者,只有对琉球中山派遣的是宦官,其余国家皆为朝臣。参照洪武十一年(1378)“朕恐待王之礼薄,专命内臣与阮士谔亲往安南”一事,派遣宦官颁赐印章无疑体现了明朝的重视程度。综合此两点考虑,颁赐印章背后或许另有考量。基于此,本文尝试转换一下研究思路,拟以明初东亚海域局势演进的整体视角,从印章的凭信功能出发,探讨颁赐印章与明琉通交体制变革、明朝塑造琉球中山在“东海”地区优势地位的内在联系,并兼及其与明朝对“南海”政策的联动效应和对琉球国内一体化进程的影响。

一、变革通交体制:颁赐印章与“表文钤印”

中国古代王朝向周边国家颁赐印章滥觞于西汉时期,汉高祖刘邦向南越王赵佗颁赐印章为其开端。此后,颁赐印章作为中国古代外交的重要政策传统被后世王朝所继承。洪武二年(1369)六月,明朝向安南颁赐印章,由此开启了明朝向海外国家颁赐印章的序幕。有明一代,共向 24 个海外国家颁赐印章,总计颁赐 29 次。

颁赐印章与明朝册封海外国家密切相关。万历《大明会典》指出:“蕃王受封,则赐印”。但是这一表述并不十分准确,因为从类型上看,明朝对海外国家蕃王的册封可以分为“始封”和“袭封”两种。按照明朝制度,“外夷袭封,例赐皮弁冠服及诰敕等项。惟始封,例有印章。”“始封颁印”也是明朝册封海外国家蕃王的惯例。明朝颁赐给海外国家的印章有金印和镀(涂)金银印两种,前者一般为龟钮,后者多为驼钮。明朝国内在分封诸王时,亲王授金印,郡王授镀金银印。以此为参照,被颁赐金印和镀(涂)金银印的海外国家蕃王分别受到了比拟于亲王和郡王等级的待遇,颁赐的印章也就具有了标识海外国家蕃王王爵高低的功能。此外,印章从其诞生之日起便是一种表示信用的器物。“印,玺节也,刻文以识信。……信不足,有不信,故为之印。”“示信”也被视为印章的核心功能。朱元璋对此也有着明确认识:“宝,乃乾符也。昔列圣握而统寰宇,故为神器,特谨以示信。”明朝颁赐给海外国家的印章也具有鲜明的凭信功能,这主要是通过印章参与表文制作,借助“表文钤印”这一技术性规范而实现的。

明朝与海外国家往来主要依靠使臣传送外交文书的形式展开,这些外交文书种类繁多,根据发受方的不同,可大致分为皇帝下达的下行文书、海外国家上呈皇帝的上行文书和官厅间的平行文书三类。表文属于上行文书,最早出现在汉代,是一种“标著事绪使之明白,以告乎上”的文体,多用于臣下向皇帝的庆贺、进献、陈乞、问安等。明朝将表文纳入对外关系中,规定:“四夷入贡中国,必奉表文。”这样,“奉表”就成了各国遣使朝贡的必备手续和前提条件。

表文制作“皆颁有定式,不敢逾越。”单洪武一朝,就曾 5 次修改表文撰写规范。如果表文违规失当,轻则却贡不受,重则会引发严重的外交事端。为了确保“奉表”的顺利进行,明朝专门制定了《蕃国进贺表笺仪》,并将之颁发给海外国家遵照执行。

根据《蕃国进贺表笺仪》的规定,表文成文后,需在蕃国内举行由蕃王、使者、众官等参加的隆重仪式,之后才能交付使者进呈明朝。仪式中有一项内容,即在表文上钤盖印章:

是日侵晨,司印者陈印案于殿中。涤印讫,以表笺及印,俱置于案。王具冕服,众官具朝服,诣案前。用印毕,用黄袱裹表,红袱裹笺,各置于匣中,仍各以袱裹之。

表文上钤盖的就是明朝颁赐的印章,“其贡使必奉表文,原赐印钤者。”当然,没有被颁赐印章的海外国家是不用在表文上钤印的。此外,对被颁赐印章的海外国家来说,在先王去世,新王尚未获得明朝册封期间,上呈的表文也不用加盖印章,以朝鲜为例,称这种未加盖印章的表文为“白文”。“表文钤印”的规范为相关海外国家所遵从。朝鲜将之作为表文制作的最后一道程序,并美称之为“安宝”或“踏宝”。日本室町幕府也有“遣唐疏上,被押金印,仍读诵之”的明确要求。因史籍记载有限,加之实物资料匮乏,无法详尽论述“表文钤印”的具体方式。如果参考《荫凉轩日录》中收录的成化十一年(1475)十月日本国王源义政上呈明朝的表文样式,表文中应该有三处需要钤印,即封面一处,正文开头一处,结尾一处。

琉球中山在洪武五年(1372)初次入贡之时便“奉表”而来,表明其业已熟知明朝的朝贡规范。实际上,琉球中山极重“奉表”之事,将其专称为“上表渡”。为确保表文质量,又设置“汉字笔者”一职。被颁赐印章后,琉球中山将“表文钤印”作为表文制作的必备一环加以执行。《琉球国旧记》有载:

此日辰时,两长史捧表章进国殿,法司官题奏。至巳时,王出御下库里。即长史侍讲表文,而打御印。既而移置其文于庭上,圣主亦出御唐玻丰,众官拜礼。礼毕,法司授表文于耳目官,耳目官授都通事,都通事拜授,赴那霸津上船。时众官,跟送表章,而赴那霸拜礼。

文中详细叙述了表文从裁定到交付使臣朝贡的经过,其中的“打御印”就是指在表文上钤盖镀金银印。对此,《中山世鉴》有明确记载:

镀金银印者,尔来历代国王之宝物,对大明、日本等往来表文所押之金印是也。

琉球上呈明朝的表文原件至今尚未被发现。《历代宝案》中收录有 16 通表文的原文,但却没有标注钤印的具体方式。小叶田淳认为应该与前述日本表文的钤印方式相同。

“表文钤印”不只是一项礼仪规范,也是一种极具凭信功能的实用技术手段。海外国家使臣在抵达明朝后,照例由所到地的市舶司“辨其使人表文”。洪武七年(1374)市舶司被裁撤后,由布政司负责“查照表文方物,事理明白,然后遣使驱驿。”到达京师后,需将表文呈送礼部,由主客司负责查验。因颁赐的印章是由礼部的附属机构铸印局铸造的,故而如果遇到钤盖印章的表文还需将之“悉送该局,辨其真伪”。这样,对明朝来说,印章的有无、印文的真假自然就成了辨验表文和来使真假的重要依据和凭证。洪武二十九年(1396)三月,朱元璋在发给朝鲜的圣旨中说:

今朝鲜每遇时节,遣人进贺表笺,似乎有礼,然文辞之间,轻薄肆侮。近日,奏请印信诰命状内,引用纣事,尤为无礼。或国王本意,或臣下戏侮,况无印信所拘 ,或赍奉使臣中途改换 ,皆不可知。

可见,朱元璋对朝鲜表文之真实性产生怀疑的依据之一,便是没有加盖印章。

在洪武十六年(1383)以前,琉球中山只要上呈符合“定式”的表文就可朝贡,但印章颁赐后,必须“表文钤印”,并经明朝查验无伪方可入贡,这体现出明朝在制度层面规范琉球中山朝贡的积极意志。由此,随着印章颁赐,明朝与琉球中山之间确立起基于信用模式的通交新体制。

二、塑造中山地位:贸易权集中与“东海”治理

在明朝官方话语中,大明为“四海”所环绕,这是传统的华夷观念和天下秩序解说下的海洋认知体系的延续。但实际上,早在宋代就已认识到“四海”中的“西海”和“北海”只是想象中的概念,并非实指,真正成为中国边海的只有“东海”和“南海”,这一认识为元明清三代所承袭。当然,“东海”和“南海”所指并非固定不变,而是一个变动中的笼统的空间概念,可以认为是对中国“以东之海”和“以南之海”的大略称呼。南宋时期,首次划定“东海”和“南海”的地理分界,即福建路以北为“东海”,广东路以南为“南海”。具体到明代,陆楫认为:“四海之边中国者,在山东则为东海,在广南则为南海。”另据徐应秋所言:“东渐吴越,则云东海。”由此,在明人的观念里,山东、南直隶、浙江临“东海”,广东临“南海”。从明朝建立后在山东莱州、广东广州分别祭祀“东海” “南海”和洪武二年(1369)四月命翁德前往江浙沿海捕倭时特地遣使祭祀“东海之神”两事件分析,朱元璋也认为山东至浙江临“东海”,广东临“南海”。此外,朱元璋在赐给福建布政司参政瞿庄的玺书中说:“敕卿南行,以辖八闽,然其地利尽南海,势控诸番。”据此可知,朱元璋是将福建定位在“南海”。因此,在朱元璋的认识中,“东海”和“南海”应该分别是指山东至浙江以东的海域和福建至广东以南的海域,“东海”和“南海”海域的地理范围与明初“东洋”(即苏门答腊岛“帽山”以东海域)的地理认知范围基本一致,而明朝的海洋治理就是对“东海”和“南海”海域的治理。

在元末群雄中,方国珍起事最早,而其倡乱之地就在“东海”,“方国珍材器雄毅,识虑深远,知世道将不可为,乃奋于东海之滨。”“东海”也就成了元末内乱的始发地。朱元璋对此也秉持着同样的看法,他在历数方国珍罪过时说:“当尔起事之初,元尚承平天下,谁敢称乱,惟尔倡兵海隅。”自韩山童以“复宋”为名起兵后,其一手炮制的“蕴玉玺于海东,取精兵于日本”的谣言便在民间广为流布。朱元璋久事龙凤政权,对此说当有所知。综合这两点考虑,朱元璋对“东海”应该有着一种“乱源”的潜在认识。另一方面,从他在平定张士诚、方国珍后随即设置市舶司和招徕以朱道山为首的海外群商看,朱元璋眼中的“东海”也有作为“利源”之所在的侧面。

明朝建国后,退居北方的残元势力是新王朝的“腹心之患”,“北虏”问题是当时国家战略的重心所在。与之相对,海洋问题居于次要地位。起初,朱元璋对“东海”的着眼点有三:一是吸纳“驸马之国” 高丽和“崛强不臣”日本入贡的国交问题;二是方张残党归降复叛带来的海防问题;三是“设官市舶,迁有无之货”的海外贸易问题。到了洪武二年(1369)正月,“倭人入寇山东”事发,朱元璋随之产生日本、高丽两国与东北地区的残元势力结成“反明联盟”的隐忧。从当年四月起,方张残党开始“煽诱倭奴”侵扰山东以南的沿海地区。次年五月,明州人鲍进宝又带回高丽政府安置、包庇兰秀山叛贼的情报。方张残党与日本、高丽过从甚密,朱元璋自然担心他们会加入“反明联盟”。与此同时,以方张降众为代表的沿海军民私自下海不止,来明蕃舶又“狡诈无常”“肆行窥探”,以致沿海地区走私贸易猖獗,治安环境恶化,这就加剧了“内外勾连” “濒海大扰”的风险。在此背景下,“东海”不仅再度沦为“乱源”所在,发生在当地的国交、海防、贸易等问题还超越了区域性海洋问题的范畴,与“北虏”问题关涉在了一起,成了朱元璋谋划对“北虏”战略时不得不通盘考虑的一环。

在“倭人入寇山东”事发后,朱元璋于洪武二年(1369)二月派遣杨载使日。杨载抵达日本后,南朝怀良亲王杀随行五人,将杨载拘留三个月后放回。杨载在归国时,选择“南岛路”,“道经琉球”,与琉球中山王进行了某种程度的接触,进而携带相关情报归国。琉球自 13 世纪后期开始,形成了以冲绳本岛的浦添为中心的国家政权———“初期中山王国”。至 14 世纪初,“初期中山王国”解体,分裂成了中山、山南、山北三个独立政权,明朝后来将他们合称为“三山”,“三山”之中以中山实力最强。当时“东海”地区局势晦暗不明,突然出现的“遁居东海之东”的琉球又与日本“疆域联络,声气相通”,这自然会加剧朱元璋的紧张感。而且琉球“自古不通中国”,隋朝和元朝虽曾 5 次经略,但都以失败告终,这意味着开展对琉外交没有任何成功经验可资借鉴。如何处理与琉球的关系,防止其倒向日本,就成了摆在朱元璋面前的现实挑战。对此,朱元璋一方面于洪武三年(1370)派遣杨载随同赵秩使日,深入探查琉日关系情报;另一方面在洪武四年(1371)九月宣告“不征”海外政策时特地将“隋炀帝征讨琉球”一事作为反面事例加以批判,“得其地不足以供给,得其民不足以使令,徒慕虚名,自弊中土”,向琉球传递“和平外交”理念,使其放下戒心。到了洪武五年(1372)正月,朱元璋正式派遣杨载招抚琉球。同年十二月,中山王察度派遣泰期入贡,朱元璋与之盟约:“东海为带,南山若砺,国以永存,爰及苗裔。”以此为标志,明琉朝贡关系建立。在此前的洪武二年(1369)和洪武四年(1371),明朝已分别与高丽和日本确立了朝贡关系。随着此时琉球中山的加入,“东海”地区以明朝为中心的朝贡格局形成。此后,至洪武十二年(1379),双边关系平稳。琉球中山对明王朝基本维持在“二年一贡”。期间,朱元璋曾在洪武七年(1374)响应琉球中山所请,派遣李浩前去市马。除此之外,再无其他遣使活动。当时两国交往并不像此后那样热络,明朝主动经营双边关系的心态不算积极。

到了洪武十三年(1380)十月,山南王承察度遣使入贡。在此之前,琉球的入贡者只有中山王,山南王使者的到来使朱元璋对琉球国内的局势产生了疑惑。因当时正忙于“废相”后的内政改革,无暇顾及海外事务,“迩来朕失务德,人神有变,惶惧无已,尔勿我干。”因此采取了接纳入贡,承认山南王入贡资格的权宜之策。但在对山南使团进行赏赐时,较之中山,采取了降格赏赐的做法。到了洪武十五年(1382)二月,中山王察度派遣泰期入明,在例行朝贡之外,向朱元璋通告了新老使臣交替的消息,即由亚兰匏代替泰期负责对明外交。自朝贡关系建立以来,琉球中山的朝贡使臣都是泰期。在朱元璋眼中,泰期既是亲明事大的代表,也是中山王察度的弟弟,是推动双边关系发展和维系两国高层交往的关键人物。泰期的下台是否表明琉球中山的对明政策已经发生了改变? 这是否算作是对明朝接纳山南王入贡的不满? 在情形不明的态势下,朱元璋于同月派遣路谦护送泰期一行归国,意在实地探查琉球情报。至迟在洪武十六年(1383)正月,路谦归国,带回了琉球国内“三王并立”“日寻干戈”的消息。

就当时“东海”地区整体的海域形势而言,恭愍王被弑后,高丽奉行“亲元脱明”外交。从洪武十一年(1378)九月开始,双方围绕着请谥、袭封、岁贡等问题争执不下。朱元璋对高丽极不信任,持续“却贡”不纳,国交关系无法正常展开。洪武七年(1374)祖阐、克勤使日归国后,朱元璋知晓了日本国内南北朝并立的国情。在此后的 7 年间,南朝与北朝、国王与臣下、官方与私人朝贡充斥其间,对日外交不得要领,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到了洪武十四年(1381),双方互相发文指责,明日关系随之中断。此外,从洪武十三年(1380)开始,倭患复起,沿海地区频遭寇扰。濒海之民不但违禁下海,还私自前往交通海外国家。恰在此时,琉球国内又纷争不断,山南、山北对明态度又不明朗,这意味着“东海”地区的以明朝为中心的朝贡格局随时有崩坏的危险。与之相对,随着洪武十五年(1382)征南之役的胜利结束,长城以南的残元势力被彻底肃清,朱元璋的经略重点转向东北的纳哈出和漠北的脱古思帖木儿。然而,“东海”地区局势动荡,自会使其存有后顾之忧,难以尽力于北方。在此背景下,能否稳定与琉球的关系就变得至为重要。

自洪武七年(1374)九月裁撤市舶司后,明朝确立起“贡市一体”的海外贸易体制,“是有贡舶即有互市,非入贡即不许其互市。”而“奉表”又是海外国家朝贡的必备手续和前提条件,在明朝与琉球中山之间“一以文移相通”的局面下,钤盖有印章的表文,既是中山王遣使入贡的身份证明,也是对明通交权的象征,自然也就具有了“对明贸易许可证”的效力。在明丽、明日关系陷入僵局的态势下,明朝颁赐给琉球中山的印章实则就是专属的通交贸易凭证,这就在事实上塑造起琉球中山在“东海”地区的对明贸易垄断地位。

首先,单独向琉球中山颁赐印章而未及其余二王,借助“琉球国中山王之印”,明确承认中山的国家地位和察度的国王地位,从政治合法性上向山南、山北施压。

其次,避免山南、山北假借“中山”之名从事对明通交贸易,杜绝伪使。

再者,通过“东海”对明贸易权的全般赋予,增强中山的经济实力。一方面向山南、山北展示亲明事大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强化琉球国内“三山争雄,中山最强”的局面,从正反两方面敦促山南、山北效仿中山对明事大服属。

最后,以对明通交贸易权吸引“东海”地区游离于体制之外的,包括方张残党、倭寇等在内的私人海洋贸易势力前往中山,并使之处于中山的一定程度上的间接管控之下,借以缓解海防压力,净化海域生态。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几乎与颁赐印章同时,朱元璋又在北起山东、南至浙江的“东海”沿岸地区大规模修筑城堡、配备戍兵、强化防卫,增加从事走私贸易和寇掠明朝的难度,从侧面配合彰显中山对明通交贸易权的现实价值和吸引力。

朱元璋借助印章的凭信功能,实现“东海”地区贸易权的转移和集中,进而塑造琉球中山的做法是有历史依据的。早在洪武元年(1368) “兰秀山之乱” 爆发时,朱元璋就清楚地认识到印章所蕴含的通交贸易权在东亚海洋世界中的重要地位:“初,方国珍遁入海岛,亡其所受‘行枢密院印’ ,兰秀山民得之,因聚众为盗。” 众所周知,方国珍在至正十八年(1358)归顺元朝后,便利用“太尉江浙行省左丞相,赐爵衢国公”的头衔,占据浙东三路,纠合土豪集团、海民无赖等组成了所谓的“方氏政权”。方氏政权把持海道,通交外国,强势介入“东海”管理,而“行枢密院印”就是方氏政权掌控“东海”海洋势力和海洋事务的凭信。方氏政权对“东海”的经营,无疑为新兴的明王朝的“东海”治理提供了现实的经验参照。

三、构建海洋秩序:“东海”“南海”联动与海洋信用体系确立

从前述“赍符赐王镀金银印一颗”的表述看,在印章之外,朱元璋还向琉球中山颁赐了“符”。陈侃在《使琉球录》中也说:“我太祖悦其至诚,待亦甚厚,赐以符印。”另据《中山世鉴》 所载:“洪武十六年……锡以金符、印,宠以章服。”由此,当时颁赐的应该是“金符”,这也是洪武朝唯一一次向海外国家蕃王颁赐金符。

在明朝国内,金符一般被授予亲王。按照明朝制度,亲王就藩前需从尚宝司领取金符,皇帝和亲王各执一半:

凡亲王及嗣子,或出远方,或守其国,或在京城,朝廷或有宣召,或差仪宾、或驸马、或内官,赍持御宝文书,并金符前去,方许起程诣阙。

从中可知,金符是本着“制一物中分而两之,授者、受者各执其半,以待参验”的“符验”本意而作的,是亲王用以辨验朝廷来使身份的凭证。事实上,在朱元璋看来,“昔者君天下,符契为先,所以取信于臣民也。”在“东海”地区官私势力充斥、沿海军民私自下海通番不止的态势下,无疑存在着他们假托帝命,冒充明使,交通中山,扰乱明朝对琉方略和双边关系发展的隐患,故而便向中山王察度颁赐金符,以作来使证明,杜绝伪使。这样,通过“颁赐符印”,不论是琉球中山对明朝贡,还是明朝向琉球中山遣使,皆有凭信可资证明,明琉之间建立起双向的来使辨伪制度和基于信用制度的关系模式。另外,需要说明的是,镀金银印虽然将中山王定位在了郡王等级,但金符又有着比拟于亲王的待遇,体现了明朝对中山王的重视程度。

洪武十六年(1383)四月,即派遣梁民、路谦前往赐印的 3 个月后,朱元璋下达了向“南海诸番国”颁赐勘合的命令:

南海诸番国地方,远近不等,每年多有番船往来,进贡及做卖买的□□的人多有假名托姓,事甚不实,难以稽考,致使外国不能尽其诚款。又怕有去的人诈称朝廷差使,到那里生事需索,扰害他不便。恁礼部家置立半印勘合文簿,但是朝廷差去的人及他那里老来的,都要将文书比对,朱墨子号相同,方可听信。若比对不同,或是无文书的,便是假的,都拿将来。钦此。

从中可以看到,朱元璋在“南海”地区实行勘合制度的目的是依靠勘合的凭信功能,杜绝在双边交往过程中出现伪使,确保交往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这与向琉球中山颁赐印章和金符的目标取向是一致的,《善邻国宝记》就指出:“今所谓‘勘合’者,即符信也。”实际上,在海外国家中,“南海诸番国”是入贡最频繁、最积极的。对此,朱元璋分别在洪武五年(1372)和洪武七年(1374)向“南海诸番国”重申贡期,要求其严格遵守“三年一贡”的朝聘之礼。然而,占城等国不仅继续频繁入贡,还“内带行商,多行谲诈”。正像朱元璋说的那样:“海之旷,吾与共之。设有扬帆浮游,奚知善恶者耶?”而单纯依靠“表文钤印”,并不能有效应对这一局面。在实施勘合制度后,明朝要求“南海诸番国” “今后但有进贡及一应客商卖买来者,须于本国开填勘合,内开写进贡方物件数、本国并差来人附搭物件,及客商物货、乘坐海船几只、船上人口数目,逐一于勘合上开写明白。”由此,明朝就可准确全面地掌握“南海诸番国”的入贡情况。从这个意义上说,颁赐勘合可以看作是对“表文钤印”的补强措施。除此之外,实行勘合制度也与对爪哇的政策有关。

“南海”在地理上可以划分为两部分,即中南半岛地区和马来群岛地区。当时位于中南半岛地区的国家有安南、暹罗、占城、真腊,位于马来群岛地区的有爪哇、浡泥、三佛齐、苏门答剌等。在颁赐勘合时,尽管说是面向“南海诸番国”,但实际的赐予对象只有暹罗、占城、真腊三国,并未及于马来群岛地区。事实上,从 13 世纪 30 年代开始,爪哇麻喏巴歇王朝崛起,并逐步掌握了马来群岛地区的霸权。明朝在诏谕“南海”的过程中,处于爪哇势力范围内的浡泥、三佛齐等国希望依靠明朝权威,摆脱爪哇控制,实现国家自立,这自然会引起爪哇对明朝的不满。洪武十一年(1378)明朝遣使册封三佛齐新王,此举从根本上挑战了爪哇的霸权。爪哇为此不惜与明朝对抗,派兵诛杀了册封使团。以此为标志,明朝经略“南海”暂时受挫,处于爪哇控制下的浡泥等国也不再入明朝贡。除去安南外,“南海”地区的朝贡国只剩下了暹罗、占城、真腊。因此,只向三国颁赐勘合也是形势使然。杀使事件发生后,朱元璋扣押了爪哇使者,但不久便将之释放,并在洪武十四年(1381)十一月接受了爪哇入贡,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朱元璋打算冰释前嫌。当时拥护北元政权的梁王把匝剌瓦尔密仍然盘踞在云南,由于地理相连,梁王在“南海”地区拥有一定的影响力。考虑到明朝建国前夕爪哇“奉使于元”一事,朱元璋担心爪哇与梁王联合,故而对其所为暂且隐忍。到了洪武十五年(1382)正月,云南平定,朱元璋转而对爪哇强硬,决意采取“绝贡”的方式进行制裁。其实,朱元璋早已看到“虽云修贡,实则慕利”在爪哇身上表现的最为明显,这反映出爪哇依靠朝贡贸易获利的积极心态。此时推行勘合制度,就是在与中南半岛地区三国重新理顺通交关系规则的基础上,在“南海”地区构筑起“勘合通交圈”,将爪哇排除在对明贸易之外,进而将之孤立化、边缘化。

综上所述,在洪武十六年(1383)这一时点,朱元璋采用“颁赐符印”和“颁赐勘合”的方式,依托琉球和中南半岛地区三国,借助凭信制度及其所带来的贸易权的转移收束态势,分别对“东海”和“南海”的海洋秩序进行了整顿。随着符印、勘合的颁赐,以明朝为中心的海洋信用体系基本形成。

四、结 语

洪武十六年(1383)明朝向琉球中山王察度颁赐印章,是因应“东海”海域的混乱状态和琉球国内的纷争乱局而采取的策略决策,体现了明朝海洋治理的主动性和灵活性。除了现实的利益需求外,促成颁赐印章的直接契机还是洪武十五年(1382)路谦使琉。对朱元璋来说,琉球中山位于“中国东南远处海外”,明朝鞭长莫及,如果开始时就予以优遇,万一其心怀两端,反而得不偿失,在缺少有效制衡手段的情况下,明朝缺乏提升与琉球关系的信心,因此在洪武十二年(1379)以前,朱元璋对琉球中山实际上采取的是静观其变、顺势而为的策略。随着路谦使琉归国,琉球“三王并立”的国情得以明确,这既为明朝深刻影响琉球事务提供了前提,也降低了扶植中山可能带来的乘势坐大、不服明朝管束的潜在风险,最终使明朝下定了颁赐印章,将琉球中山塑造成“东海”地区对明通交贸易窗口的决心。颁赐印章可以视为明朝决意实施优待琉球的政策起点,其与此后的“朝贡不时”、海船拨予、官生培养、“闽人三十六姓”派遣等是一脉相承的,都是塑造、确保琉球中山在“东海”地区贸易优势地位的举措。此外,以往学界在论及明琉关系中的信用制度时,多聚焦于执照和符文两项。然而,现存执照和符文最早者皆为宣德元年(1426)所作,以致无法了解洪武、永乐时期的相关情况,而对颁赐印章问题的探讨和解读或可有一定的补充之效。

对琉球来说,如何实现列岛统御,是国家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现实课题。一方面,琉球“依洲岛为国”,岛屿分布极为零散,“即所属诸岛,浮影波末,如晨星错落河汉”。岛屿间距离不等,往来不便,“琉球属岛三十六,水程南北三千里,东西六百里”。彼此间语言文化相异,“惟姑米、叶壁与中山为近,余皆不相通。”所属岛屿基本处在“各有君长而莫能相一”的状态下。另一方面,琉球岛屿大多“山谷崎岖,沃野鲜少,厥田沙砾瘠薄,稼穑甚艰。” “是以五谷虽生,而不见其繁硕也。”为维持生活所需,不得不“过海通诸国,而常来往贸易,以备国用”。从中可以看到,虽然各岛分立而治,独立化倾向显著,但对开展海外贸易却抱有共同的目标和期待,这一利益契合点的存在,就为实现列岛统御提供了可能。事实上,琉球国家的发展往往与贸易权的转移密切相关。在宋元交代之际,琉球列岛的贸易中心从奄美群岛转移到了冲绳本岛,这在客观上促成了英祖王权的出现和奄美群岛对冲绳本岛的臣属。与之相对,由于庆良间海裂的存在,先岛群岛自外于奄美群岛和冲绳群岛,其海外贸易主要面向“南海”地区的马来群岛地区。随着海洋信用体系的确立,马来群岛地区被排除在对明贸易之外,“东海”地区的对明贸易权也被冲绳本岛所掌握。在此背景下,为了求得对明贸易机会,先岛群岛的宫古、八重山君长不得不向琉球中山臣属:“时乃二岛之人,见琉球行事大之礼,各率管属之岛,称臣纳贡。”因此,先岛群岛臣属琉球中山并不是日本学者所谓的“中山以武力为背景,强要服属的结果”。琉球国家的统治者对印章所蕴含的对明通交贸易权在统御列岛上的作用也有深刻认识,景泰五年(1454)尚泰久在请求明朝重新赐印时就说:“今本国臣庶,推臣权国事,乞赐铸换,用镇邦民。”从这个意义上说,颁赐印章无疑促成了“罗列众星皆内拱,中山大宅居中央”的列岛统御格局,在客观上加速了琉球列岛的一体化进程。

洪武十六年(1383)九月,梁民、路谦归国。同年十二月,山北王怕尼芝遣使入贡。次年正月,中山、山南、山北三王同时来贡,“三王并来贡”的局面正式形成。洪武十八年(1385)正月,朱元璋派遣行人蔡英夫出使,补赐山南、山北二王驼钮镀金银印。在赋予二王较之中山王对等地位的同时,又将中山垄断的“东海”地区对明贸易权一分为三,以此维持三山均势,确保明朝对琉球的整体掌控。永乐帝即位后,以“广示无外,诸国有输诚来贡者听”的姿态,开展全方位外交,并通过优待来使、减免征税、复设市舶司等措施,吸引海外国家入贡。在此背景下,明朝恢复了与朝鲜、日本的朝贡关系,倭寇扰害也渐次收敛,琉球在“东海”地区的贸易垄断地位也随之被打破。为了应对这一变化,琉球以明朝颁赐的印章为凭证,以“大明朝贡国”的身份,以收买物货“以备进贡大明御前”的名义,主动“交接邻国”,这就是《琉球国旧记》中所说的:“永乐年间,尚思绍王,与暹罗国、朝鲜国、苏门答喇国、满喇加国、爪哇国等,以为交接”,拉开了琉球“大航海时代”的序幕。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中国历史研究院重大历史问题研究专项“明清时期东亚外交礼仪文献的整理与研究” (项目编号:23VLS012)、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重点项目“ 角色与秩序:明朝对琉球地位的运用研究” ( 项目编号:20BLSJ0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李健(1987— ),男,历史学博士,山东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明代对外关系史、中琉关系史。

该文刊载于《东岳论丛》2024年第5期,全文及注释请查看本刊纸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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